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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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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设“超级基金”治理土地污染 环境经济双赢

    科技日报消息 土地污染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不但威胁公众健康,也制约地方经济发展。为解决这一环境“顽疾”,美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建立起相应的制度,利用法律和财政手段确保受污染土地得到有效治理。   “棕地”是国际上对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设施搬迁后遗留下地块的统称。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授权环保署对全国“棕地”进行管理。政府以这一基金为核心,制定了全面有效的“棕地”管理框架,从环境监测、风险评价到场地修复都建立了标准的管理体系,为污染地块的管理和土地再利用提供了有力支持。  环境事件催生新制度  事实上,美国政府构建“超级基金”制度源自污染带来的惨痛教训。“拉夫运河事件”就是这其中最具标志性的环保事件。  1942年至1953年,美国胡克化学公司在纽约州拉夫运河中弃置了2.18万吨化学废物,运河被填埋后,这一带成了一片广阔的土地。胡克公司后来将这一地块以1美元的价格出售给尼亚加拉瀑布学校董事会。很快,董事会决定在那里建造学校,周围也随之发展成为居民社区。  随着时间流逝,贮存在地下的化学废物开始侵蚀容器,渗入土壤,对当地居民的健康造成危害。到20世纪70年代末,经过多年雨水冲刷,化学废物已渗入住宅地下室并形成毒气释放。  民众质疑和媒体报道,让“拉夫运河事件”轰动全美。更重要的是,在媒体不断发掘下,公众才惊觉,全美境内有成千上万个类似拉夫运河地块的危险废弃物简易填埋场,犹如一颗颗定时炸弹,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舆论压力下,美国国会在1980年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这一法案也因此被称为“超级基金”法。  新的法规授权美国环保署对全国污染场地进行管理,并责令责任者对污染特别严重的场地进行修复;如果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实施修复的能力,“超级基金”将拨款支付相关费用;对不愿支付修复费用或当时尚未找到责任者的地块,可由“超级基金”先支付修复费用,再由环保署向责任者追讨。  “超级基金”制度还会对这些“棕地”进行相关认定,以可能给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程度来划分,并收录到“国家优先名录”上,目前每年更新两次。   落实具体法律责任  “超级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美国国内生产石油和进口石油产品税、化学品原料税、环境税、罚款等。它所规定的责任主体包括泄漏和处理危险废物或危险设施的所有人或营运人,危险物品的生产者以及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处理和运输做出安排的人,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者。  这一法案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就是针对责任方建立“严格、连带和具有追溯力”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不论潜在责任方是否实际参与或造成了场地污染,也不论污染行为发生时是否合法,潜在责任方都必须为场地污染负责。  1986年通过的《超级基金修正与再授权法》还要求修复地块必须达到联邦和州政府的相关环境标准,达到《安全饮用水法》规定的污染物含量水平以及《清洁水法》中的水质标准。  地块治理也强调“秋后算账”  美国环保署14日以“构成重大公共健康风险”为由,将分布在多个州的12个地块纳入污染场地(通常称作“棕地”)国家优先目录,使目录中的“棕地”数量达到1676块。  那些造成地块污染的企业或机构想一搬了之,恐怕不那么容易。环保署说,该机构下一步将确认哪些企业、机构或个人应对这些地块的污染状况负责,然后要求他们支付清理费或自行清理;如果无法确认责任方,美国政府将代为清理。  环保署助理署长马西·斯坦尼斯劳斯说:“清理污染对美国社区的健康至关重要,富有成效地利用清理过的土地将提升资产价值,创造就业并提升经济。”  不过环保署也说,由于启动治理的政府资金可能数年内才能到位,“棕地”周围的居民可能仍不得不生活在潜在环境污染中。  超级基金制度设立以来,列在国家优先目录上的360块“棕地”已得到治理。而有关环境赔偿法规和对已搬迁污染企业“秋后算账”的措施,也大大促进了企业对环保的重视。  环保和经济效益双赢  “超级基金”法在美国实施30余年,经过不断的调整和修正,为美国生态环境保护和民众健康做出重大贡献。据统计,截至2008年,相关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共清理有害土壤、废物和沉积物1亿多立方米;清理垃圾渗滤液、地下水、地表水约12.9亿立方米,为数百万人提供了洁净的饮用水源。  “超级基金”法还因其严厉的连带环境责任制度,催生了一系列相关的环境管理政策,如“绿色信贷政策”、“环境责任保险政策”等。这些政策对美国的环保、企业生产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某种程度上对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使它们以更加谨慎的态度对待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棕地”再开发在缓解环境压力的同时,也有利于刺激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环保的双赢局面。美国市长协会2010年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自1993年以来,美国50个城市通过“棕地”再开发获得税收总额达3.09亿美元,54个城市通过“棕地”治理新增了近16.2万个工作岗位。

  • 土壤普查和土地调查有什么不同?

    [b][color=#000000]一是范围不同。[/color][/b][color=#000000]土壤三普对象是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中突出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潜力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调查面积约为陆地国土的76%。国土三调对象是我国陆地国土。[/color][b][color=#000000]二是目的不同。[/color][/b][color=#000000]土壤三普目的是查明全国土壤类型及分布,全面查清土壤资源现状和变化趋势,掌握土壤质量、土壤健康等基础数据,实现对土壤的“全面体检”。国土三调目的是全面查清某一时间节点全国土地资源数量及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状况基础数据。[/color][b][color=#000000]三是内容不同。[/color][/b][color=#000000]土壤三普是对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土壤类型、土壤立地条件、土壤利用情况等的普查。国土三调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等的调查。[/color][b][color=#000000]四是方法不同。[/color][/b][color=#000000]土壤三普是调查采集表层土壤样品,挖掘土壤剖面、采集分层土样,分析化验土壤理化性状等,是三维立体式调查。国土三调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利用类型图基础上,通过遥感影像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判读,实地调查核实变化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是二维平面式调查。[/color][color=#000000]土壤三普与国土三调相互衔接,土壤三普需要用国土三调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来编制工作底图,土壤三普成果可推动土地利用类型布局的优化,为确定特色农产品规划布局、后备耕地资源开发利用、土地治理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color]

  • 【转帖】武汉首度大规模修复土壤 为受污染土地“排毒”

    今年武汉首度启动大规模土壤修复工程,为受污染土地“排毒”。常务会上原则通过的《2011年全市两型改革试验工作要点》提出,重点启动古田化工地区、汉阳赫山原武汉农药厂片区、江岸谌家矶片区土壤修复治理工程。 武汉期望通过土壤修复,消除局部被污染土地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武汉市环保部门介绍,根据土壤污染状况的不同,将采取焚烧处理等不同的修复措施,对污染严重的将全部换土。 位于汉阳赫山的原武汉农药厂厂区地块,已于近期启动了污染土地修复工程。这片区域约16万平方米,修复工程耗资2.32亿元,包括挖走被污染土壤、污水处理、土壤修复、场地平整等。武汉农药厂于2003年整体搬迁,原厂区去年初被确认土壤含有机磷和有机氯农药残留,需修复才能再利用。 武汉市还计划投资24亿元,通过土壤固化、淋洗、化学氧化还原等技术,对硚口古田化工区的受污染土壤及地下水进行修复。目前,工程建议书已编制完成。 2008年开始,硚口古田化工区将在4年内迁出中心城区,可腾退土地270万平方米,但部分土壤汞、铅、砷等重金属含量超标。 其他地区什么时候能给土壤排排毒呢??

  • 治理镉大米不容拖延

    评论:治理镉大米不容拖延2013年05月24日 08:19 中国经济时报   ■郭顺姬  近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季度抽检数据,8批次米及米制品镉超标。  5月21日,广东省公布了已抽检出的31批次镉超标大米。其中14批次大米产地为湖南,4批次大米产地为江西,2批次大米产地为广西,还有5批次大米产地为广东本地。  “镉大米”并不是一个新话题。早在几年前,有关镉米的报道就已出现在大众视线内,但报道过后,如何治理却没有下文。一位湖南省级政府职能部门官员的表态也许能说明相关部门的一些态度:大米重金属超标全国都有,湖南大米重金属超标也早已存在,但湖南是农业大省、产粮大省,过于炒作湖南大米镉超标之事,对农业经济影响很大。  因为担忧对农业经济影响太大而采取这样的应对态度,这才是“镉大米”事件最大的问题。  “镉大米”为何出现,究其原因,有几点值得注意。  首先是重金属污染问题。譬如湖南出产的大米屡屡出事,有专家分析认为,这与湖南独特的地理条件以及历史形成的工业布局密切相关。湖南是全国闻名的“有色金属之乡”,土壤中重金属本底值本来就比较高,加上湘江流域沿线集中了国家 “一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布点的大型重点工业企业,特别是水污染严重的有色冶金、化工、矿山采选等行业占全省80%以上。  其次,农业投入品滥用、外源性污染、养殖业污染以及工业漂移物等因素也值得关注。不少化肥和农药其本身就含有重金属成分,它们会让土壤内有机质含量降低,破坏土壤的自我调节功能。  再加上相关部门对大多数被污染土壤的使用没有严格的约束,一些地区的农民可以在污染的土地上自由种植。另外,国家目前并没有关于土地重金属含量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治理到何种地步算达标、如何治理,都还在探讨中。  但“镉大米”的危害却不容忽视。镉可通过食物、水、空气、吸烟等途径进入人体。虽然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前提是几十年长期、较大量地吸收,但当镉在肾脏中累积到一定程度,严重的可导致肾衰竭,对骨骼的影响则是骨软化和骨质疏松。  除了健康问题,“镉大米”的存在更像是一颗定时炸弹,随着公众对信息捕捉能力越来越强,一旦出现问题根本无法掩盖,最终伤害的都是种植稻米的农民。据媒体报道,在湖南,农民们正发愁粮食的销路。湖南一家并不在黑名单中的米厂负责人表示,他们现在处于“躺枪”的状态,销路受到一些影响。  当务之急,需要各级、各地政府下定决心对“镉大米”进行治理。就算重金属污染后的土壤修复成本较高、耗时较多,但对于严重污染的土地,只有治理这一条路可走。对于未被污染的土地,政府要做好保护工作,不仅要停止相关企业排放重金属,还要引导农民使用生物技术增加产量,尽可能保证土壤不再受到进一步污染。  大米不同于其他食品,我们可以不吃生姜,不喝牛奶,不吃黄瓜,但不能不吃大米。大米安全不容忽视,相关部门应下定决心,改善种植环境,改变传统的种植方法,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农业化道路。只有做到对消费者负责,对环境负责,才能真正可持续发展。

  • 种甜高粱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靠谱吗?

    治理重金属污染土地是全球难题。土壤修复技术一般分为物理法、化学法、生物法三种,前两者成本高,后者相对较低。根据清华大学与河北农林科学院合作在海南做的甜高粱吸收重金属实验研究成果,按亩产5吨甜高粱秆、1.2吨叶、180公斤高粱米的保守估算,对于高浓度污染土地(镉超过土壤环境质量Ⅲ级标准15倍),每亩甜高粱秆和叶每季至少可吸收1349.5克锌、441.6克铯、251.8克砷、111.6克铜、59.7克镉;对于低浓度污染土地(镉超过土壤环境质量Ⅱ级标准6倍),每亩甜高粱秆和叶每季可吸收10.81克镉。由于甜高粱高3-4米,进入高粱米中的镉含量仅0.36毫克/公斤,在安全范围之内,甜高粱米可以食用或饲用。上述检测研究数据靠谱吗?

  • 【转帖】我国近1/10耕地遭到污染 土地修复费用高

    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发布,“十二五”规划中的首个专项规划,就是《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家把修复治理受污染的土壤,当作节能环保行业的一件大事来抓。 如今,政府和百姓个人都越发重视食物安全,很多商家包括中粮在内的大企业,都在推崇“从田头到餐桌”的直接供应链。形成这样的潮流与趋势也很自然——既然一些商家和工厂不可信,那信赖原汁原味从土地里长出来的瓜果蔬菜和谷物总不会错吧,至少大自然是不作假的。

  • 土壤与土地有区别吗?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土壤和土地是两个不同概念,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1)定义不同:土地是指陆地表层一定范围内全部自然要素(气候、地貌、岩石、土壤、植被和水文等)相互作用形成的自然综合体;而土壤仅仅是土地的一个组成要素,即土地包含土壤。[/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本质特征不同:土壤的本质是肥力,即为植物提供生长条件的能力。而土地的本质是生产力,土地生产力既受土壤的综合肥力或广义肥力的控制,也和土壤所处的地理位置与地形部位有关。[/size][/font]

  • 土壤与土地有区别吗?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土壤和土地是两个不同概念,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1)定义不同:土地是指陆地表层一定范围内全部自然要素(气候、地貌、岩石、土壤、植被和水文等)相互作用形成的自然综合体;而土壤仅仅是土地的一个组成要素,即土地包含土壤。[/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本质特征不同:土壤的本质是肥力,即为植物提供生长条件的能力。而土地的本质是生产力,土地生产力既受土壤的综合肥力或广义肥力的控制,也和土壤所处的地理位置与地形部位有关。[/size][/font]

  • 土地为什么这样红?

    土地为什么这样红?

    土地为什么这样红? 这里方圆近百里的区域是红土高原上最集中、最典型、最具特色的红土地。每年9至12月,一部分红土地翻根待种,另一部分红土地已经种上绿绿的青稞或小麦和其他农作物,远远看去,就像上天涂抹的色块,色彩绚丽斑斓,衬以蓝天、白云和那变幻莫测的光线,构成了红土地壮观的景色。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9/201109192106_317890_1634717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9/201109192104_317888_1634717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9/201109192105_317889_1634717_3.jpg能说说土地为什么这样红?

  • 今日分享内容:土壤与土地有区别吗?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土壤和土地是两个不同概念,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1)定义不同:土地是指陆地表层一定范围内全部自然要素(气候、地貌、岩石、土壤、植被和水文等)相互作用形成的自然综合体;而土壤仅仅是土地的一个组成要素,即土地包含土壤。[/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本质特征不同:土壤的本质是肥力,即为植物提供生长条件的能力。而土地的本质是生产力,土地生产力既受土壤的综合肥力或广义肥力的控制,也和土壤所处的地理位置与地形部位有关。[/size][/font]

  • 最高奖补20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全文)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财政部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近日,财政部公布了《办法》全文。  《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资金。  办法规定,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坚持公益方向、合理划分事权、统筹集中使用、资金安排公开透明等原则。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管理。  办法介绍,治理资金[b]支持范围主要包括[/b]: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b]不得用于[/b]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b]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b];工程总[b]投资2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b];工程[b]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b]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b]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b]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治理资金。[align=center]  [b]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  财资环〔2024〕6号[/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4年2月1日  [b]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b]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 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资金。  [b]第三条[/b] 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b](一)坚持公益方向。治理资金使用要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支持公益性工作。  (二)合理划分事权。[/b]治理资金使用要着眼全局,立足中央层面,主要用于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支持开展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b](三)统筹集中使用。[/b]中央层面注重集中分配,聚焦于生态系统受损、开展修复最迫切的重点区域和工程;地方层面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b](四)资金安排公开透明。[/b]治理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治理资金支持的项目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b]第四条[/b]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8年底。实施期限届满前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形势需要,按规定程序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及延续期限。  [b]第五条[/b] 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管理。  财政部负责审核治理资金预算需求,安排并下达预算;组织指导主管部门和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预算监管,将审核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同步下达;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  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提出治理资金预算需求;制定项目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对地方申报项目的负面清单审核;审核地方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要求设定并向财政部提交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  地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项目储备等工作,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下级部门提交的绩效目标并报送上级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b]第六条 治理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b]着眼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整体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b](二)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b]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b]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b]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b]第七条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b]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元一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  [b]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b]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  [b]第八条[/b]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重点、要求等具体事项。  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对申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申报项目。  纳入支持范围项目所在省应当按规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后,按程序报送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  [b]第九条 [/b]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总投资和绩效目标不降低原则。实施方案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变化的,应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备案;涉及项目实施区域发生变化的,应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审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调整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b]第十条[/b]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组织对治理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建立治理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包括对决策、管理、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具体内容包括:决策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及实现的产出、取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b]第十一条[/b]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本地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汇总,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审核,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执行中按要求组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b]应当科学组织项目,合理筹措资金,避免形成隐性债务[/b],要对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如发现资金使用、项目调整等方面重大问题,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  [b]第十二条[/b]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如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执行。  [b]第十三条[/b]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的要求,对治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b]第十四条 [/b]治理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b]第十五条[/b]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b]第十六条[/b]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治理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第十七条[/b]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第十八条[/b]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解释,  [b]第十九条[/b]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同时废止。

  • 【转帖】遥感地学智能图解模型支持下的土地覆盖/土地利用分类

    提 要 土地覆盖/土地利用 (LC/LU) 调查已经成为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变化预测、自然灾害防治及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的一项关键的基础性工作,受到广泛注意和重视。随着遥感技术和各种地学分析模型的发展和深入,利用遥感技术获得的影像数据对区域的 LC/LU 情况及其动态变化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成为一种最为迅速可靠和理想有效的手段。常规的 LC/LU 遥感分类方法主要包括基于常规数理统计分类方法、基于人工神经网络分类方法、基于知识逻辑推理的分类方法等。论文综合这些方法的特性,提出了遥感地学智能图解模型支持下的 LC/LU 分类体系,并以香港地区为试验对象,采用多平台遥感数据和辅助地理信息,进行了土地覆盖/土地利用遥感应用研究。[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2842]遥感地学智能图解模型支持下的土地覆盖/土地利用分类[/url]

  • 国土部高官透露我国将取消土地供应双轨制

    解读减少特权有利公平划拨土地供给的成本比出让要低很多。理论上通过划拨来供给土地是为了满足纯粹的非营利性公共需求,确实应当降低成本。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俞明轩称,但现实的情况是,有的政府拿的是划拨地,却可能在土地上建起餐厅等经营场所。俞明轩表示,取消双轨制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核算土地使用者的成本。取消双轨制能减少特权用地,有利于公平竞争。俞明轩说,所有的非公益的土地使用都应当承担相同土地成本,取消某些单位用地的特权,让土地出让价格由市场来调节,真正实现公平。比如,某些事业单位用划拨土地建楼,但做的是营利性或半营利性的生意,这样的话对拿出让土地盖楼的其他经济主体就不公平。取消双轨制对农村土地也将带来有利影响。俞明轩表示,目前政府划拨土地主要有两个来源,少部分从政府的存量地里划拨,但大部分是从农村集体土地中征地后划拨。此前,由于划拨土地成本低,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民所得的补偿很少。取消土地供应双轨制后,被征的农村土地出让价值提高,补偿额也可能增加,补偿将更到位。

  • 全国人大代表朱晓丽:当好“土地医生” 为改良土壤“开药方”

    天色微亮,键盘声不停,手机响声不断……无论是在田间地头,还是在实验室、教学一线,这些天来,在陕全国人大代表、西北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教授朱晓丽抓住空闲时间,一遍遍地修改着今年的建议。“土地是支撑我们食物来源的重要母质,有的土壤受污染生病了,我们研究新技术,为其‘治病’是十分紧急且必要的。” 17年来,朱晓丽始终致力于土壤修复研究,坚持做好“土地医生”,为生态环境事业做出贡献。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用智慧创新思维履职,守护好老百姓的“饭碗田”也是朱晓丽的最大心愿。去年两会,朱晓丽提出了《关于深化耕地污染土壤防治,提升粮食安全》的建议,受到了农业农村部的高度重视。“去年两会结束后,农业农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持续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标准的研究和建立。同时,还加大示范力度,及时推广综合防治新技术,充分发挥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作用,这些做法让我感到十分欣喜。”朱晓丽说。今年两会上,朱晓丽将履职目光继续聚焦到农业环境领域,针对土壤污染生态修复、土壤质量提升以及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话题提交相关建议。“我国80%的矿产资源分布在西北地区,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优势突出,但长期以来资源的无序开采,对西部的水体、土壤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污染,而西部地区由于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技平台和人才等差距影响,在土壤修复示范方面开展较晚,大面积治理推进方面进展缓慢。”朱晓丽表示,面对如此矛盾,应加快建立西部农田土壤绿色修复示范区,进行大面积推广示范,提高粮食的产量和安全性,才能最大程度守好“饭碗田”。除了土壤修复和质量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也是朱晓丽重点关注的方向。“目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涉及部门较多、责任主体划分不明确、后期管护资金投入不明确等问题,同时也没有考虑秸秆还田对土壤产生的影响。”朱晓丽说,去年自己提出关于加大农田建设资金投入,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等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但高标准农田建设仍存在不少缺口。对此,朱晓丽建议,应加大针对不同区域高标准农田秸秆还田对土壤的影响和模式的研究,实行秸秆间歇性还田,保障粮食持续高产。“我希望能把土壤修复这一件事做好,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土地安全是我的责任。”朱晓丽说,新的一年,自己将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群众关注热点,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脚踏实地做好调研,用智慧、创新的科研思维履行好代表职责。

  • 我国的土地资源丰富吗?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我国土地的基本国情是一多三少,即土地资源总量多,人均占有量少,优质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color][/size][/font]

  • 【原创】土地爷来把圣诞老人!

    21世纪的人似乎忘却了中国人爱敬土地爷。土地爷——已土的掉碴了!怎么样?土地爷穿上洋服当回圣诞老人![em0814][em0814]许个愿吧!仪器网越办越红火!土地是万物之基!中国心希望大家不要忘却土坛子![em0806][em0806]在寂静中,大地之神终久要复苏!中国心愿土版新气象![em0815][em0815]中国心中国心

  • 土壤普查和土地调查有什么不同?

    [b] 一是范围不同。[/b]土壤三普对象是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中突出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潜力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调查面积约为陆地国土的76%。国土三调对象是我国陆地国土。[b] 二是目的不同。[/b]土壤三普目的是查明全国土壤类型及分布,全面查清土壤资源现状和变化趋势,掌握土壤质量、土壤健康等基础数据,实现对土壤的“全面体检”。国土三调目的是全面查清某一时间节点全国土地资源数量及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状况基础数据。[b] 三是内容不同。[/b]土壤三普是对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土壤类型、土壤立地条件、土壤利用情况等的普查。国土三调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等的调查。[b] 四是方法不同。[/b]土壤三普是调查采集表层土壤样品,挖掘土壤剖面、采集分层土样,分析化验土壤理化性状等,是三维立体式调查。国土三调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利用类型图基础上,通过遥感影像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判读,实地调查核实变化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是二维平面式调查。

  • 土地一级开发应纳入政府采购

    土地一级开发应纳入政府采购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时间表,今年3月底前,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与其下属和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都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市场开发。  由此,“脱钩”之后的土地一级开发应遵循何种模式等问题引发业界关注。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穆耸律师建议,应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土地一级开发模式混乱  在土地市场上,一级开发较为通俗和简单的理解,就是让“生地”变成“熟地”的过程。  不过,穆耸说,目前对于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应该如何界定存在不少的争议。他认为,土地一级开发应该包括土地整理工作(地上建筑拆除、地下障碍清除、土地平整等)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土地进行“七通一平”等)工作,但不应该包括取得土地(收购、收回、征收等)和纳入储备的工作。  不仅如此,穆耸认为,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是土地一级开发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目前,各地已逐渐探索出自己的土地一级开发模式,但在土地一级开发由谁完成、如何完成和投资收益等问题的认识上并没有形成一致。  穆耸说,因缺乏统一的规范,实践中形成了多种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由于国家层面关于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法律规定缺位,导致了各地对于土地一级开发的规定不统一,进而引发各地就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方式以及投资收益等问题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而“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但是,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并没有对企业是否可以参与土地前期开发、参与模式以及投资收益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将相关的具体实施事宜的权限授权给了地方。  比如,《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就规定,“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  穆耸还提醒说,目前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公开性、透明性也不高。  地方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对选择何种土地一级开发模式有很大的自主权,许多地方的土地一级开发并未完全施行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而是通过政府直接授权,或通过与企业签署合作合同的方式引进投资方。然而,目前我国土地一级开发的立法层级较低,导致动辄投资数十亿乃至上百亿的土地投资领域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进而增加了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活动的法律风险。  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在穆耸看来,土地一级开发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的特征,因而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通常认为,政府采购一般具有采购主体的特定性、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目的的非营利性、采购过程的公开性等特征。而穆耸认为,土地一级开发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的各项特征,因此可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通过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和管理。  例如,在主体的特定性上,土地一级开发活动的主体和政府采购的主体基本上是一致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团体组织。而从实践上看,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主体一般是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下属的土地储备机构。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政府机关;政府下属的土地储备机构除个别地区比较特殊外,均属于隶属于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  如此看来,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主体一般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府机关)或土地储备机构(事业单位),二者均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主体,因此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主体是完全有资格作为政府采购主体的。  穆耸认为,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可行性还表现在,土地一级开发和政府采购在资金使用方式上均需通过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工程和土地一级开发存在相同或相似的问题等方面。  现在,部分地方已经开始尝试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和管理。穆耸将其总结为三种情形: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的某一具体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的拆迁工作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以及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虽然这些案例还有不够规范的地方,但已从事实上证明,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进行采购,是完全可行的。”  适时修订《政府采购法》  穆耸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应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将土地一级开发整体作为政府采购的对象进行规范和管理,同时总结地方实践经验,适时修订《政府采购法》,扩大对“工程采购”的定义,使得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具有更明确也更稳定的法律基础。  他进一步表示,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除符合政府财政管理的要求外,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弥补现阶段我国土地一级开发实务中存在着立法层级低,开发模式混乱和开发过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等缺点。  穆耸解释说,《政府采购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如果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法进行调整,则将使土地一级开发在法律适用上有较高层级的法律基础,也从根本上保证了土地一级开发法律及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政府采购法》还对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法进行调整,将有利于实现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的统一,有利于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从根本上改变现阶段土地一级开发模式混乱的局面。  此外,《政府采购法》还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如果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法进行调整,将有效的规范土地一级开发行为,使土地一级开发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有效竞争,从制度保障土地一级开发活动的健康发展。”

  • 【转帖】土地利用改造规划的多因子空间分析

    提 要 以福清市土地利用分布为例,在完成土地利用状况和土地适宜性参评因子空间数据库基础上,集成土地适宜性综合指数模型和地块紧凑度模型,开发了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土地利用控制决策支持系统。通过土地适宜性多因子空间分析,模拟大农业(耕地、林地、园地)各目标用地条件下各地块土地使用适宜度,并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得到单目标土地改造方案;再经模型优化和综合比较得出多目标土地利用改造规划可选方案。计算结果表明,福清市土地资源中开发改造为新耕地的潜力极有限,而用于开发改造新林地和园地的土地尚有 226.80km2 和 36.34km2,为福清市土地利用改造规划和总体规划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了定量依据。[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2841]土地利用改造规划的多因子空间分析[/url]

  • 全国损毁土地逾1.3亿亩 复垦资金巨大

    29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2012北京国际生态修复论坛”上了解到,我国将通过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等手段,缓解耕地保护压力。  “全国共有损毁土地1.3亿多亩,如果对这些土地进行复垦,就可以大大缓解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中国煤炭学会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胡振琪对记者说。  我国现有耕地面积约18.26亿亩,相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了1.23亿亩,耕地保护压力很大。  记者了解到,在近些年损毁的土地中,因采矿造成的土地破坏占了很大比例。据中国煤炭学会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井工煤矿采煤沉陷损毁土地已达100万公顷,每年还以7万公顷的速度增加。我国煤矿具有分布广泛的特点,数据显示,目前耕地资源与保有煤炭资源的复合度为10.8%,煤矿区保护耕地的压力巨大。  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将土地复垦与开采许可证和建设用地使用结合起来,要求在用地和开采前就制定土地复垦方案。但迄今为止,我国土地复垦仍然缺乏适用的法律和技术标准,土地复垦遇到的政策和技术问题较多,其中资金问题尤为突出。  据记者了解,土地复垦前景乐观,但所需资金巨大。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刘燕萍处长认为,国家应为企业提供可选择的复垦资金缴纳方式,允许企业以提供金融担保方式保证矿地复垦。同时建立社会化的筹资管理体系,建立政府、社会、企业等多种资金筹集渠道。

  • 警惕土地荒漠化

    狭义的荒漠化(即:沙漠化)乃是指在脆弱的生态系统下,由于人为过度的经济活动,破坏其平衡,使原非沙漠的地区出现了类似沙漠景观的环境变化过程。正因为如此,凡是具有发生沙漠化过程的土地都称之为沙漠化土地。沙漠化土地还包括了沙漠边缘风力作用下沙丘前移入侵的地方和原来的固定、半固定沙丘由于植被破坏发生流沙活动的沙丘活化地区。广义荒漠化则是指由于人为和自然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干旱、半干旱甚至半湿润地区自然环境退化(包括盐渍化、草场退化、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狭义沙漠化、植被荒漠化、历史时期沙丘前移入侵等以某一环境因素为标志的具体的自然环境退化)的总过程。从世界范围来看,在1994年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中,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arid)、半干旱(semi-arid )和亚湿润干旱(dry subhumid)地区的土地退化。该定义明确了3个问题:①“荒漠化”是在包括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在内的多种因素的作用下产生和发展的;②“荒漠化”发生在干旱、半干旱及亚湿润干旱区(指年降水量与可能蒸散量(potential evapotranspiration)之比在0.05至0.65之间的地区,但不包括极区和副极区),这就给出了荒漠化产生的背景条件和分布范围;③“荒漠化”是发生在干旱、半干旱及亚湿润干旱区的土地退化,将荒漠化置于宽广的全球土地退化的框架内,从而界定了其区域范围。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非洲西部撒哈拉地区连年严重干旱,造成空前灾难,使国际社会密切关注全球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荒漠化”名词于是开始流传开来。据联合国资料,目前全球1/5人口,1/3土地受到荒漠化的影响。1992年6月世界环境和发展会议上,已把防治荒漠化列为国际社会优先发展和采取行动的领域,并于1993年开始了《联合国关于发生严重干旱或荒漠化国家(特别是非洲)防治荒漠化公约》的政府间谈判。1994年6月17日公约文本正式通过。199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从1995年起,把每年的6月17日定为“全球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向群众进行宣传。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 什么叫荒漠化?过去我们常理解为“沙漠不断扩大,把沙漠里的沙子扩散到越来越广的肥沃土地上去”,这是不准确的。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定义是“包括气候和人类活动在内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地区的土地退化”。也就是由于大风吹蚀,流水侵蚀,土壤盐渍化等造成的土壤生产力下降或丧失,都称为荒漠化。 我国荒漠化形势十分严峻 根据1998年国家林业局防治荒漠化办公室等政府部门发表的材料指出,我国是世界上荒漠化严重的国家之一。根据全国沙漠、戈壁和沙化土地普查及荒漠化调研结果表明,我国荒漠化土地面积为262.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27.4%,近4亿人口受到荒漠化的影响。据中、美、加国际合作项目研究,中国因荒漠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541亿人民币。 我国荒漠化土地中,以大风造成的风蚀荒漠化面积最大,占了160.7万平方公里。据统计,70年代以来仅土地沙化面积扩大速度,每年就有2460平方公里。 土地的沙化给大风起沙制造了物质源泉。因此我国北方地区沙尘暴(强沙尘暴俗称“黑风”。因为进入沙尘暴之中常伸手不见五指)发生越来越频繁,且强度大,范围广。1993年5月5日新疆、甘肃、宁夏先后发生强沙尘暴,造成116人死亡或失踪,264人受伤,损失牲畜几万头,农作物受灾面积33.7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5.4亿元。1998年4月15-21日,自西向东发生了一场席卷我国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地区的强沙尘暴,途经新疆、甘肃、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北和山西西部。4月16日飘浮在高空的尘土在京津和长江下游以北地区沉降,形成大面积浮尘天气。其中北京、济南等地因浮尘与降雨云系相遇,于是“泥雨”从天而降。宁夏银川因连续下沙子,飞机停飞,人们连呼吸都觉得困难。 据记载,我国西北地区从公元前3世纪到1949年间,共发生有记载的强沙尘暴70次,平均31年发生一次。而建国以来近50年中已发生71次。虽然历史记载与现今气象观测在标准上差异较大,但证明沙尘暴现在比过去多得多,是没有问题的。 根据对我国17个典型沙区,同一地点不同时期的陆地卫星影像资料进行分析,也证明了我国荒漠化发展形势十分严峻。毛乌素沙地地处内蒙古、陕西、宁夏交界,面积约4万平方公里,40年间流沙面积增加了47%,林地面积减少了76.4%,草地面积减少了17%。浑善达克沙地南部由于过度放牧和砍柴,短短9年间流沙面积增加了98.3%,草地面积减少了28.6%。此外,甘肃民勤绿洲的萎缩,新疆塔里木河下游胡杨林和红柳林的消亡,甘肃阿拉善地区草场退化、梭梭林消失……一系列严峻的事实,都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土地荒漠化最终结果大多是沙漠化。[b]我国荒漠化类型及其分布[/b]我国有风蚀荒漠化、水蚀荒漠化、冻融荒漠化、土镶盐渍化等4种类型的荒漠化土地。我国风蚀荒漠化土地面积160.7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于旱、半干旱地区,在各类型荒漠化土地中是面积最大、分布最广的一种。其中,干旱地区约有87.6万平方公里,大体分布在内蒙古狼山以西,腾格里沙漠和龙首山以北包括河西走廊以北、柴达木盆地及其以北、以西到西藏北部。半干旱地区约有49.2万平方公里,大体分布在内蒙古狼山以东向南,穿杭锦后旗、橙口县、乌海市,然后向西纵贯河西走廊的中一东部直到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呈连续大片分布。亚湿润干旱地区约23.9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毛乌素沙漠东部至内蒙右东部和东经106度。我国水蚀荒漠化总面积为20.5万平方公里,占荒漠化土地总面积的7.8%。主要分布在黄土高原北部的无定河、窟野河、秃尾河等流域,在东北地区主要分布在西辽河的中上游及大凌河的上游。我国冻融荒漠化地的面积共36.6万平方公里,占荒漠化土地思面积的13.8%。冻融荒漠化土地主要分布在青藏高原的高海拔地区。我国盐渍化土地总面积为23.3万平方公里,占荒漠化总面积的8,9的。土壤盐渍化比较集中连片分布的地区有柴达木盆地、塔里木盆地周边绿洲以及天山北麓山前冲积平原地带、河套平原、银川平原、华北平原及黄河三角洲。

  • 土地污染引发的食品安全

    大地涵藏万物,孕育生命,被誉为人类的母亲。但是,近年来,伴随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地不断遭到各种污染的伤害。仅仅因土壤污染防治不足、环境监管乏力,导致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就频频发生,2008年以来,全国已发生百余起重大污染事故。目前我国大地污染现状严峻,成因十分复杂,形成令人扼腕的“大地之殇”。《经济参考报》以此为主题,探寻大地污染背后所触及的我国农业、工业、城市化进程中关于生存与发展的一系列深层矛盾与两难抉择,并以“大地之殇”系列报道的形式在“深度”版推出,敬请关注。  占全国粮食总产五分之一的东北黑土区是我国最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但一个并不为多数人了解的严峻事实是,支撑粮食产量的黑土层却在过去半个多世纪里减少了50%,并在继续变薄,几百年才形成一厘米的黑土层正以每年近一厘米的速度消失。照此速度,部分黑土层或将在几十年后消失殆尽,东北这一中国最大粮仓的产能也将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当前,我国土壤污染出现了有毒化工和重金属污染由工业向农业转移、由城区向农村转移、由地表向地下转移、由上游向下游转移、由水土污染向食品链转移的趋势,逐步积累的污染正在演变成污染事故的频繁爆发。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呈日趋加剧的态势,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多年来,中国土壤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张维理教授一直关注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我国土壤污染呈现一种十分复杂的特点,呈现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污染混合的局面。”  “现在我国土壤污染比各国都要严重,日益加剧的污染趋势可能还要持续30年。”中国土壤学专家,南京农业大学教授潘根兴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这些污染包括随经济发展日益普遍的重金属污染、以点状为主的化工污染、塑料电子废弃物污染及农业污染等。  国土资源部统计表明,目前全国耕种土地面积的10%以上已受重金属污染。环保部南京环科所研究员单艳红说,华南部分城市约有一半的耕地遭受镉、砷、汞等有毒重金属和石油类有机物污染;长三角有的城市连片的农田受多种重金属污染,致使10%的土壤基本丧失生产力,成为“毒土”。  农药化肥污染同样严重。张维理说,我国农药使用量达130万吨,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黑龙江农业监测站杜桂德站长说:“目前,农药和化肥的实际利用率不到30%,其余70%以上都污染环境了。”云南农业大学测算,每年大量使用的农药仅有0.1%左右可以作用于目标病虫,99.9%的农药则进入生态系统,造成大量土壤重金属、激素的有机污染。  “不仅污染加重,而且还在转移扩散。”潘根兴说,当前,我国土壤污染还出现了有毒化工和重金属污染由工业向农业转移、由城区向农村转移、由地表向地下转移、由上游向下游转移、由水土污染向食品链转移的趋势,逐步积累的污染正在演变成污染事故的频繁爆发。  2008年以来,全国已发生百余起重大污染事故,包括砷、镉、铅等重金属污染事故达30多起。其中浏阳镉污染事件不仅污染了厂区周边的农田和林地,还造成2人死亡,500余人镉超标。  频繁爆发的污染事故损失惨重,不仅增加了环境保护治理成本,也使社会稳定成本大增,而土壤污染修复所需的费用更是天价。常州农药厂土壤修复需2亿元,无锡胡埭电镀厂重金属铬污染修复费用890万元,苏州化工厂需数亿至数十亿元。  污染的加剧导致土壤中的有益菌大量减少,土壤质量下降,自净能力减弱,影响农作物的产量与品质,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出现环境报复风险。  潘根兴教授说“许多土壤污染地区已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没有外来的治理干预,千百年后土壤也无法自净,有的地块永远都无法自净,甚至出现环境报复。”  一是生态关系失衡,引起生态环境恶化。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在长江三角洲等地调查的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率高达16%以上,致使稻田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少,系统稳定性不断降低。  “吃土吐土,净化土壤,作为土壤的"义工",蚯蚓的存在是土壤重要的环境指标,对土壤具有重大意义。”令潘根兴教授忧心的是,现在,土壤中的蚯蚓、土鳖及各种有益菌等大量消失,农作物害虫的天敌青蛙的数量大减,自然生态面临危机。  云南农业大学副教授周江鸿等人在湖北、安徽等地的农田里发现,杀虫剂的使用对稻田节肢动物物种有损害作用,使得稻田天敌和害虫的平衡关系被打破。  二是土壤质量下降,使农作物减产降质。  重金属污染的增加,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土壤板结,导致农产品产量与品质下降。农业部全国农技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陈志群认为,由于农药、化肥和工业导致的土壤污染,我国粮食每年因此减产100亿公斤。  环保部门估算,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三是重金属病开始出现,人们身体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汞、镉、铅、铬、砷五种重金属被称为重金属的“五毒”,对人有致命的危害。苏州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杨积德说“这些污染严重影响儿童发育,使人致病、致癌,危及人体生命健康。”上世纪70年代,日本曾出现“痛痛病”,是镉对人类生活环境的污染而引起的,影响面很广,受害者众多,所以被公认为是“公害病”。  潘根兴教授在全国各地市场上进行的调查也显示,约有10%的大米存在重金属镉超标。他说:“这些镉米对自产自食的农民来说无疑是致命的风险。”令人担忧的是,一些“痛痛病”初期症状已开始在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出现“土壤污染导致的疾病将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最终危害中华民族的子孙未来土壤污染如隐形“杀手”,难以察觉却可能直接危害人体健康,特别是重金属在蔬菜、粮食中的累积,将处于食物链顶端的人类置于危险境地,甚至产生环境报复。“土壤污染的加剧原因有天灾,但更多是人祸,不科学的发展是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南京农业大学教授潘根兴认为,土壤污染主要一来自矿山采冶、工业“三废”、污灌、固废堆放等,基本上都属于人为因素,表明近年来的产业发展模式亟待反思。  当前,令人忧心的是各地以追求G D P为核心的政绩观,不科学的产业发展模式和大量违法排污、超量排污。记者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发展心切,抱着“宁愿毒死也要G D P”的心态,有意无意地忽视环境保护,导致“引进企业就是引进污染,发展经济就是破坏环境”的恶果。  面对企业违法排污,一些地方政府成为企业的保护伞,通过变通政策打擦边球,甚至开绿灯,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保护环境不被污染,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污染事件暴露了各地环保意识薄弱,政府监督缺失,是整个社会的耻辱。  “不断发生的污染事件告诉人们,缺乏对自然环境的敬畏与呵护,对公共利益和公众生命漠不关心,暴露出企业环境意识薄弱和地方政府责任缺失。”江苏省小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江苏省委党校教授冯治指出,必须反思高歌猛进的产业发展模式,真正落实转变发展方式的政策,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黑土层变薄,是指黑土地的有效耕层变薄,直接导致支撑粮食产能的有机质含量降低,土壤肥力下降。然而,农业科技进步和高产作物增加作用下的粮食增产,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黑土层日渐变薄、耕地质量下降的严峻现实,导致农民和相关部门放松对耕地质量的保护。有关专家建议,应尽早完善耕地质量建设法规,扩大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用最小代价守住我国最大“粮仓”的产粮之本。 “以前挖两锹深还是黑土,现在一锹后就基本看不到了。”黑龙江省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农民程先粟从自己地里抓起一把黑土,“你瞅瞅,黑土都不太"黑"了,"一两黑土换二两油"的日子再也不会有了。”  作为世界三大黑土区之一,东北黑土区总面积约3523.3万公顷,分布在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粮食年产量约占全国五分之一,是我国重要的玉米、粳稻等商品粮供应地,粮食商品量、调出量均居全国首位。  由中国科学院、东北农业大学、吉林省农业科学院等院所专家联合调研形成的“东北黑土资源利用现状及发展战略研究”指出,东北黑土地初垦时黑土厚度一般在60至80厘米,开垦20年的黑土层则减至60至70厘米,开垦70至80年的黑土层只剩下20至30厘米。  “建国初期,黑龙江省黑土层大都一米多厚,现在找半米深的都难了,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只剩下表皮薄薄一层,颜色也由黑变黄。”黑龙江省土肥管理站站长胡瑞轩有些感慨,形成1厘米的熟化黑土层大约需要50年,半米就得上千年,而现在东北黑土区平均每年流失0.3至1厘米的黑土层。有专家担心,“如果不及早治理,部分黑土层或将在几十年后消失殆尽。”  “黑土层变薄,就是指黑土地的有效耕层变薄,直接导致支撑粮食产能的有机质含量降低,土壤肥力下降。”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研究员韩晓增断言,这势必影响我国粮食安全。  黑龙江省土肥管理站对肇东、讷河等县市区的耕地检测显示,从1982年第二次土壤普查到2007年的25年间,耕地土壤有机质已相对下降两成,严重地区下降六成。  地越来越没劲儿,想增产就得大量用化肥。最近几年,45岁的张艳峰感觉自家水稻田患上了“化肥依赖症”。老张是吉林省前郭县平凤乡黑岗子村农民,“10年前一亩水稻就用60多斤肥,如今已经翻番到120斤了,不施肥就得减产一半”。老张还有些担心,现在能靠化肥增产,这地要是越来越没劲儿,以后可能化肥也无能为力了。  据了解,吉林省位于东北黑土区中部“十一五”期间完成小流域综合治理840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600多平方公里,但黑土地水土流

  • 为什么我们仍旧要走资本主义的老路—先污染后治理

    首页 财新网本文引用自微信公众号“财新网”:原文地址 。以下内容仅代表原公众号观点,与ABBAO网站无关50年的矿山污染引发镉米危机 九江尾矿治理无人埋单2018-04-08 杨睿 财新网近50年的矿山污染,一朝爆发镉米危机,各方为是否永久闭矿头疼,更陷入无人为污染治理埋单的困局 记者 杨睿(本文共15074字,订阅后可畅读全文)2017年11月6日,环保志愿者田静的一封公开举报信,打破了港口街镇的平静。举报信称,2017年10月中旬,环保志愿者在港口街镇两户村民家分别对土壤和稻谷采样,送至湖南省科技厅下属的湖南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测试结果显示,两户村民家的稻谷镉含量分别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稻谷镉含量限值0.2mg/kg的1.56倍和8.1倍。土壤检测的结果也超标。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重金属镉含量不高于1mg/kg是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但两户村民家的土壤(约25cm深)镉含量分别为1.98mg/kg、1.14mg/kg。港口街镇——江西九江柴桑区港口街镇。面对财新记者对“检测结果何时公布”的追问,港口街镇环保办主任王子健则称,稻谷样本的检测结果“属于不公布的范畴”,“就算要公布,也应该是农业部门来公布”。柴桑区农业局局长饶斌则称:“按照农产品相关规定,(检测结果)必须由省政府发布,市、县一级都没有权力发布。”舆情危机之后,当地陷入了污染无人埋单的困局:污染范围和程度无权威数据,污染主体责任不明,政府对彻底追责首鼠两端,而污染治理的代价之高,也远超基层政府的财力。因证据不足 “镉米第一案”重审败诉 (2017年10月10日)2015年9月,衡东法院一审驳回汤冬华诉讼请求,汤冬华提起上诉。2016年12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2017年5月,衡东法院开庭重审该案。10月9日,汤冬华收到衡东法院民事判决书,重审再次败诉。2015年的一审驳回理由有三,第一,汤冬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身存在损害结果;第二,他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排放的污染物中涉重金属镉、铅;第三,汤冬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其所称“损害”具有关联性。2018年5月15日,终于传来好消息,记者获悉,《柴桑区港口街镇矿山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实施方案》评审会已在九江市召开。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教授朱利中等5名专家到丁家山矿区进行现场勘查,共同为治理矿山重金属污染“把脉问诊开良方”。2018年5月9日,专家组一行来到丁家山金铜硫矿,登上山顶,仔细察看了矿山重金属对土壤、农田的污染程度,听取了柴桑区政府及环保部门负责人对该矿区前期整治的相关情况汇报。在评审会上,柴桑区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港口街镇矿山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背景;项目编制单位南昌航空大学环化学院博士肖潇就《柴桑区港口街镇矿山重金属污染治理方案》进行了PPT汇报。在听取汇报后,经过质询、认真讨论,专家们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了系统分析,并对方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专家组认为:项目方案对港口街镇丁家山金铜硫矿和九江铜硫矿区域的尾砂、水、土壤等环境污染状况进行了调查,为该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打下了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现有方案可作为项目立项依据,建议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结合地方政府对该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和土地持续利用方案,并分阶段实施治理工程。当地政府宁可花费巨资修复土壤,为什么当初不禁止采矿?为什么我们仍然要走资本主义的老路—“先污染后治理”[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1/201811190908567111_6925_3167735_3.png[/img]

  • 【讨论】土地报复:中国重蹈日本土壤污染覆辙?

    【讨论】土地报复:中国重蹈日本土壤污染覆辙?

    记者从环保部了解到,全国的土壤污染调查已经完成,重金属治理的规划(2010-2015)修编也已上报国务院并于近期公布。土壤的环境立法已经迫在眉睫,我们采访了两位参与立法研究的专家,他们的急迫背后是严峻的现实。不管是空气中的铅,还是污水里的镉、砷,在逐渐沉淀之后,最后的归属都是土地。科学研究表明,水稻的根系生长于25厘米之上的土壤表层中,而这一层也正好是重金属最富集的所在。公害病患者相继离世,河流逐渐自我净化,土壤的污染却不会自动解除,即使过千百万年,它仍然稳定地存在,这正是重金属污染的特殊之处。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是不乏技术和财力的日本,修复土壤的任务仍未完成。而对于中国,它在未来又会成为怎样困难的一个任务呢?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0/201010211102_252642_1611705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0/201010211102_252643_1611705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0/201010211107_252644_1611705_3.jpg水俣病的污染源:窒素株式会社排放的含汞污水。(尤金·史密斯组照《水俣》)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0/201010211107_252645_1611705_3.jpg先天性水俣病患者TakakoIsayama和她的妈妈。(尤金·史密斯组照《水俣》)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0/201010211107_252646_1611705_3.jpg痛痛病患者。资料图片

  • 我国的土地资源丰富吗?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 [/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我国土地的基本国情是一多三少,即土地资源总量多,人均占有量少,优质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color][/size][/font]

  • 固体废弃物处理方法之土地填埋法

    [color=#333333][back=white]土地填埋法是在地面上建造经过特殊防渗透工艺处理的相对封闭的设施内贮存固体废弃物,防止其污染土壤或水体。土地填埋法的优点是处理量大、便于管理、成本低廉及适应性强,常用于经济不够发达而土地资源丰富的地区。但在填埋过程中可能会产生重金属或其他环境污染物,填埋后产生的渗滤液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污染源,其中含有高浓度的有机污染物及重金属。[/back][/color]

  • 白银市开创全国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先河

    昔日负“重”地,今日粮谷仓。东大沟是白银市东郊的一条排污泄洪沟,因常年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水,导致东大沟及周边土地重金属污染累积了几十年。针对东大沟及周边土地重金属污染的沉疴,我市利用3年时间,投入大量资金,探索出一条用化学淋洗、化学固定等高科技技术修复被污染土地的路子。目前,已有65亩土地不再“负重”重现生机,开创了我国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的先河。 作为全国唯一一座以贵金属命名的城市,白银的发展离不开工业,这也使白银成为工业污染较重的城市。1995年以前,白银公司、银光公司等22家工业企业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通过总长38公里的东大沟排入黄河,对黄河水质形成了潜在威胁。长期以来,东大沟沿线农民截流含重金属废水进行灌溉,已使7870亩农田受到重金属严重污染。 2011年5月,白银区四龙镇民勤村65亩受东大沟重金属严重污染的农田被国家环保部确定为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环保部门采用“化学淋洗-化学固定-生物质改性耦合”和“化学淋洗-土壤改良”两种方法,将约40厘米的土层粉碎后与药剂混合,然后用水淋洗,把重金属转换在水里再进行处理。2012年10月示范工程建设完成,监测结果表明,修复后的农田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去除率达到了国家质量标准。

  • 【分享】污染土地修复产业化进程加快

    近日,山东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与韩国SK集团在青岛举行签约仪式,双方投资6000余万元,为污染场地修复与资源持续利用探索技术支撑与解决方案。该项目预计2011年底投产,年可处理污染场地10万平方米,届时将填补山东在污染场地修复领域的空白,并将推动国内污染土地修复产业化进程。  种种迹象表明,目前我国与国外加强合作,借鉴国外先进技术与成功经验,正在推动污染土地修复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去年11月,中意污染场地修复与技术支持合作项目在吉林启动。项目通过借鉴欧盟、意大利先进理念和经验,开展案例研究,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污染场地环境无害化管理导则、国家清单方法学,为我国污染土壤防治和修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储备。  此前在上海召开的第二届中国环境修复发展战略论坛上,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成立了污染土地修复科技创新联盟,由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环科院、北京市环科院等12家单位联盟组成理事单位。业界人士认为,污染土地修复科技创新联盟的成立,将会对我国土壤修复产业的发展产生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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