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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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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污染相关的资讯

  • “镉污染土地”产不出“无镉米”
    近日,广州食药监局公布食品抽检结果,8批中有6批来自湖南攸县和衡东县的厂家,这两个县分别位于湖南重工业城市株洲市和衡阳市,都是“有色金属之乡”。   “镉大米”长驱直入进大众餐桌,有质量监管层面的问题。如果监管部门把紧了出入口关,“镉大米”就不能从湖南等地长驱直入挺进广州市场,进大众餐桌。从这个层面来说,“镉大米”出入双方的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理应担责。   但于“镉大米”来说,做到了这一步后,问题并不能完结。稍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大米不是工厂造出来的,是把稻谷通过加工后才有了大米,而稻谷来自于土地、来自于耕种。“栽什么树苗结什么果,撒什么种子开什么花”,良好的耕地环境生产出的稻谷必然是优良的 相反,恶劣的耕地环境,不仅生产不出优良稻谷,还会影响产量。这么说吧,在有“镉”的土地上,种什么能没有“镉”呢?种水稻加工出来的大米有镉,种蔬菜、水果难道就没有镉?当然不会没有。   土地、粮食、安全感,是中国人的生存逻辑。就是这样一种逻辑,成就了一个古老民族和文化几千年的存续。但现在,情况不再是这样了。“鱼米之乡”变成了“有色之乡”,“污染土”、“有毒的土地”、“土地之殇”词汇更是时不时跳跃公众眼前。据国土资源部统计表明,目前全国耕种土地面积的10%以上已受重金属污染。环保部南京环科所研究员单艳红说,华南部分城市约有一半的耕地遭受镉、砷、汞等有毒重金属和石油类有机物污染 长三角有的城市连片的农田受多种重金属污染,致使10%的土壤基本丧失生产力,成为“毒土”。   有专家指出,与有机污染物等其他土壤污染问题相比,重金属污染可怕之处在于其几乎是不可逆的,一旦进入土壤就难以去除,会变成“杀人慢刀”。然而,土地是生命之母,也是生命归宿,承担了养活人使命的土地,却未得到应有的敬意,她自然也就不会敬意人类生命,相反则是以让我们承受不起的方式给予回报。当一个个无情的事实向我们逼来,我们再也不能太淡定。实质上,“镉土地”能种什么没有“镉”东西来呢?   笔者注意到,由于“有色金属之乡”湖南的环境治理欠账太多,近年政府已经有所重视,同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目前,“稻米镉污染削减及快速检测技术与装备研究”纳入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并通过中期评估。这是必须的,但当务之急是对已污染的土地的污染程度和范围做到心中有数,防止污染恶果进一步扩散,同时,建立土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土壤污染责任和环境权利,控制土地重再遭金属污染。因为,“镉污染土地”是生产不了“无镉大米”的,吃“镉大米”,也成就不了“美丽中国”。
  • 民间环保专家:农村土地遭多渠道污染
    在被称为“民间环保专家”的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的议案中,关于环境污染治理占据了最重要的篇幅,分别涉及对大气、水及土壤的污染防治和治理。   其中,对于逐渐为公众所认知的土壤污染问题,傅企平用了大量篇幅进行阐述,并希望能通过对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立法,遏制目前农村土地面临的来自多渠道的污染。   “农村环境的核心问题就是农村土地污染问题,因为环境污染要素的主要影响最终都将归于土地。”傅企平在其《关于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立法的议案》中如此指出。   “事实上,目前进入公众视野的主要是城市土壤污染,主要是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残留造成。”一位土壤问题研究者曾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但实际上更应得到重视的,是广大农村地区的污染。”   农村土地遭多渠道污染   傅企平在其议案中分析,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污染的主要来源有工业对农村土地的污染、化肥农药对土地的污染、畜禽养殖业以及地膜造成的污染。   其中,工业对农村地区的污染主要来自于污水灌溉、固体废弃物堆积以及酸雨,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的一项研究,全国因固体废弃物堆积占用或毁损的土地约为1300平方公里,灌溉面积约为5万多平方公里,而这一数据还在不断扩大。   而化肥农药对土地的污染面积则更为广阔,上述土壤研究者称,目前我国化肥年使用量过高,“并不能被作物完全吸收,而是留在土壤中,这样不仅污染土地,也会使得流经这些土地的河流湖泊有富营养化的危险”。   “目前农药、化肥等造成的农村土壤污染或许比城市的土壤污染更需要得到重视,”一家从事土壤修复的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农村土壤污染后将会直接威胁到食品安全,而且潜伏期非常长。”   此外,目前在农村广泛使用、用于大棚种植的地膜也会对农村造成短期内无法消除的污染。   《土地管理法》不足以对农村土地进行全面保护   傅企平认为,现行法律中,对农村土地的保护并不完善。   “对潜伏期较长的过度使用农药化肥所造成的土壤生态恶化、过度使用耕地导致的土地退化、建设用地产生的土地退化(比如修建高速公路所造成的土壤质量下降与不可恢复性)等较少有或者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制。”傅企平在议案中表示。   此外,傅企平还表示,目前《土地管理法》对耕地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但是对防止土地生态环境恶化以及后期的治理补救却少有规制。   因此,傅企平认为应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立法制度,制定《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其尤其提出,要对农业用地周围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抬高环境评估门槛。   但傅企平同时指出,政府的职能毕竟有限,不可能无所疏漏,“所以在土地环境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必要加强公众参与”。   这样的建议或许与滕头村自身的实践有关,1993年,傅企平在滕头村推动成立了当时全国唯一的村级环保委员会,“任何项目都要环保委员会把关,再交给村委会拍板”。   除了预防机制以外,对农村污染土地的修复或将成为农村土壤污染面临的另外一个难题。   “希望能够建立土壤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傅企平表示,“由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和政府共同提供生态基金的来源,其主要作用于指导农民如何恢复和提高土壤功能、如何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并对造成污染的农村土地进行补救治理。”
  • 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碰撞中推进
    研究团队的阶段性成果要及时与业界、用户及各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沟通,以促进技术的交流与及时转化、应用。 酸和重金属复合污染土地寸草不生。 矿业污染已经成为严重社会问题 “软骨病、砷中毒、癌症……种种痛苦的病症正悄悄地袭击越来越多的人群,包括皮肤病、肝病也成为一些地方的常见多发病。在这些灾难背后,隐藏的是矿产资源过度开发产生的废渣、废水污染,如果不及时治理,其危害将更加严重。” 日前,由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地表环境化学过程与健康实验室和“863”计划重点项目“重金属污染土壤联合修复”项目办公室,在京联合召开的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暨“863”重点项目进展研讨会上,华南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党志教授概述研究成果时说了上述这段话。 国土资源部耕地司土地开发整理处处长卢丽华介绍,据估算,中国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破坏和废弃的土地有近2亿亩,其中因采矿破坏的土地面积近一半。有些100多年前开采过的矿区,当地老百姓至今还因污染深受其害。由于被破坏土地未得到及时复垦利用,人地矛盾激化,生态环境恶化,老百姓生产生活条件下降,在部分地区,耕地被大量破坏,一些人陷入“无房可住、无地可种、无岗可上、无水可用”的困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矿业污染已成为一个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矿产开发污染常常伴随着重金属的污染,污染生态系统包括水体、土壤和大气。矿冶活动导致土地污染事件频频发生,比如,浙江有万亩连片农田受镉、铅等重金属污染,致使10%的土壤基本丧失生产能力。” 作为“863”计划重点项目“重金属污染土壤联合修复”项目首席科学家,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主任陈同斌介绍,单从金属矿产来说,我国金属矿产丰富但品位低,矿山有28万个,矿石总产量50.8亿吨,矿业产值2913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31.7%。其中,砷、镉、铅、铜是矿产中常见的伴生元素,在采冶过程中容易进入周围环境。 矿业活动导致的土地污染并不仅仅是矿山周围的局部问题,而是一个区域性环境问题。有研究表明,矿区砷、铅、镉等重金属可以长距离迁移,导致20~60公里的农田受到严重污染。 矿业活动导致的重大中毒事件也不鲜见:2007年,湖南冷水江市铅锌矿尾砂库泄漏,铅、锌、镉、砷等超标,致使冷水江市及下游新化县城停水;2006年,甘肃徽县铅冶炼活动致使附近2000名居民铅中毒,周边土地和农作物遭受严重污染…… “我国矿业污染土地亟待复垦和修复。采矿占用、破坏土地743万公顷,每年递增4万公顷,但矿山土地复垦率仍不足10%;我国大型金属矿山进入集中闭坑期:26%铜矿、40%铅锌矿已经闭坑或接近闭坑,如果不进行复垦或修复,会导致严重的环境健康问题。” 陈同斌表示。 污染土地修复面对极大社会需求 “某化工厂严重污染,搬迁后导致土地无法利用,甚至达不到标准无法作为建设用地,一房地产企业拍卖得到这块土地,但需要附加1亿元进行修复。土地的污染问题也是房地产开发的一个限制因素,现在也有公司跟我商谈希望推荐合适人选帮助他们做土地污染修复工作,社会对这方面科研人员的需求很大。”陈同斌介绍。 1998年,陈同斌带领其研究团队在中国境内首次发现了砷的超富集植物——蜈蚣草,蜈蚣草含砷比普通植物高数十万倍,并且生长快、生物量大;2001年,他们在湖南郴州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砷污染修复基地;随后又在广西和云南建立了砷、铅等重金属污染及酸化土壤修复的示范工程,建立了超富集植物与经济作物间作的修复模式,做到边修复污染土壤、边开展农业生产,推动了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工作的突破性进展。 陈同斌介绍,“十五”以来,我国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领域得到快速发展。据有关专家估计,目前全国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单位至少超过200家,从业科技人员和研究生数百人,一批大型环保企业也开始涉足此领域的产业化工作。 “十一五”期间科技部将“金属矿区及周边重金属污染土壤联合修复技术与示范”列入“863”计划的重点项目。该项目由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主持,联合了中科院南京土壤所、中山大学、北京矿冶总院等14家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研究涉及多学科领域,试图通过多单位协作、多学科交叉,构建我国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的平台,并通过建立修复基地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我国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技术成果除不断得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之外,这些理论和技术成果也受到国际同行的广泛关注。比如,2007年,就有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生态系、越南科学院环境研究所等5个研究所(中心)的所长和多位专家,到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访问交流相关研究进展。 此次研讨会的主要目的是为交流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和矿山土地复垦的研究进展。陈同斌介绍,解决矿山土地污染问题的总体考虑是,对于重度污染土壤,通过固定或钝化技术控制重金属扩散;中度污染土壤,通过重金属去除技术、蜈蚣草等植物修复技术来改善;大量污染土地是轻度污染,要采取防止重金属进入食物链的阻隔技术,比如对于镉污染土地,施用磷肥、选中适宜的作物类型或者作物品种,就可以防止它进入食物链。 陈同斌领导的“重金属污染土壤联合修复”项目团队正在开发富集多种重金属的植物富集技术。土壤重金属污染往往表现为复合污染,通过多金属超富集植物材料的筛选、鉴定和培育,建立多金属联合修复技术,可以达到同时去除多种重金属的目的。 植物修复收获物可以安全焚烧与资源化利用,收获后的超富集植物焚烧后,灰渣或烟尘中重金属含量可达10%以上。借鉴冶金技术等化工技术可回收有价金属或开发其他产品,进行植物采矿,有些植物对矿的富集量甚至比原矿还要高。 “目前,特别重要的问题是需要建立重金属污染土地的修复技术规范。”陈同斌表示,从工程应用的角度来看,目前污染土壤修复的相应技术规范的缺乏,限制了其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但也不排除这种土地修复技术并不被外界所了解的情况。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仁芙不时遇到地方要求申请更多建设用地指标的情况,理由之一是有些土地已经污染,他们没有处理技术或者处理效果不好。“既寻求发展,又保护耕地,使我们面对很大压力,修复技术为18亿亩耕地的保障看到了希望。技术还是急需的。希望专家们在耕地保护、土地复垦尤其重金属污染修复方面多作贡献。”刘仁芙表示。国家环保部自然保护司处长张山岭介绍,相比较而言,对于土壤污染修复的方方面面,研究工作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以前人们更多关注的是显性的水、大气的污染。不过,值得庆幸的是,十七大已经把土壤和水、大气并列作为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特别值得关注的三大问题。 科技部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张书军博士建议,研究团队的阶段性成果要及时与业界、用户及各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沟通,以促进技术的交流与及时转化、应用。 “土壤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各部门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家环境保护部科技司产业处处长刘海波表示,仅仅从他们科技司的情况来看,对土壤修复和治理的投入越来越大。“我们希望研究成果能及时反馈过来,为管理提供更多科技支撑,同时希望得到针对环境管理的有意义的建议。”
  • 治理土壤污染刻不容缓 新技术助推土地修复
    一座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的住宅小区近日成了各大媒体和百姓关注的焦点。它的出名并不源于它如画的风景,而是经环评发现,该小区建在了一个旧化工厂的土地上。   随着城市的发展,这种来自土壤的危险,其实离每个人都很近。截止到2008年,北京市东南郊化工区和四环路内276家污染企业全部完成调整搬迁后,腾退出800万平方米的土地。但经过调查发现,这些搬迁厂房下的土壤中,或多或少都留下了污染物。   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院士赵其国表示,冶金企业往往有重金属污染,化工企业则是有机污染物的比重比较大。经过常年的生产,污染物早已渗透进工厂的土壤里。它们虽然看不见,但却很可怕,经过很多年后,有些化学物质会在土壤里渗透得更深,甚至隔了30年仍然存在。   被污染的土壤中的有害物质,能够通过人体“直接接触”等多种途径,对健康产生危害。而且一些有害的有机污染物,还能产生挥发气体侵入室内。人长期生活在这些能持续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污染物周围,不仅可能导致中毒、诱发癌症等多种疾病,还可能导致遗传疾病,如畸形儿的出现。   赵其国院士说,用做农田也行不通,土壤里的化学物质将全部进入食物链,最终吃到人们的肚子里。在苏州的一个地方,就是因为之前地上建筑是化工企业,搬迁好几年后,他们再去调查,发现这些污染物已经渗透进土壤几米深了,一点都没减少。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副研究员廖晓勇告诉《北京科技报》,国内目前还没有成熟的修复工业污染场地的方法。国外虽然有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但是价格昂贵,并且由于地域的差异,比如土壤条件、水文地质环境等的不同,这些技术也无法照搬进我国。   因此,治理好北京这些被污染的土壤,成了刻不容缓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2008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在科技计划重大项目“北京市搬迁企业污染场地再利用管理与典型场地修复技术研究与示范”中设立了“北京市典型场地污染原位修复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作为该课题的负责人,廖晓勇说,经过几年的努力,课题组研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位化学氧化修复、土壤气相抽提以及微生物修复等3套高效治理技术,并研制了配套的修复设备。   “污染土地的治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叫做‘异位修复’,是将污染物挖出后进行处理。另一种叫‘原位修复’,它是在原地对土壤进行治理的方法。”廖晓勇告诉记者,但即便是‘异位修复’,那些被挖到异地的土壤,还是面临着“消毒”的问题,而且搬运土壤的费用也不菲。所以在这个项目中,“原位修复”技术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下的土壤对于人们来说就像是一个“黑箱”,要想清除其中的污染物,就必须摸清黑箱中的情况。利用钻探机,可以取得地表以下不同深度的土壤,通过在实验室对这些土壤进行分析和化验,就能掌握地下土壤中污染物的组成和含量等信息。利用三维建模技术,可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模拟,将这块被污染土地中污染物的空间分布信息立体地呈现出来,然后再结合场地的水文地质特征等因素来制定相应的修复方案。   污染土地修复课题组研发的化学氧化修复技术能够有效地去除焦化工业污染土壤中的多环芳烃和苯系物等污染物。由于它们都属于有机污染物,利用有机物可以被氧化的化学原理,课题组自主研发了专用的强氧化剂,按照污染程度和成分进行配比后,这种透明的强氧化剂将注入到地下十几米左右的位置,药剂扩散到污染区域后会和土壤中的污染物起化学反应。经过一段时间的“战斗”,二者全都变成了水和二氧化碳。   对于土壤中那些以气体形式存在,易于挥发的污染物,如苯系物。强氧化剂的作用就不那么具有优势了。但对付它们,课题组也有自己的“独门武器”。   在治理气体形态污染物的时候,课题组研制了“土壤气相抽提”技术。廖晓勇告诉记者,它的原理和真空泵非常相似。课题组利用自主研发的抽提设备,将埋藏于地下的有毒气体抽出,使其进入到一个专门的密闭容器中。这些抽提出来的气态污染物,如果浓度不高,就利用活性炭进行吸附处理,而如果浓度很高,则需要用催化燃烧的方法进行焚烧处理,直到达到安全的排放标准。   此外,如果是治理污染程度不严重的地表,课题组还研发出“微生物修复”技术。廖晓勇告诉记者,在土壤中,生活着成千上万的微生物,它们能够分解各式各样的有机物作为食物来源,因此污染物作为有机物,自然也在它们的“食谱”之内。经过微生物的消化吸收,一些有毒的物质就能代谢为无毒的物质,比如水和二氧化碳等。   但是不同的微生物,“食谱”也不尽相同,所以找到以特定污染物为食的微生物就成了课题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廖晓勇说,课题组首先从污染场地的上千种土壤微生物中,用了近半年的时间,筛选出了6种以污染物为食的微生物菌种。   但是土壤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极高,如果一下子就让微生物接触高浓度的污染物,微生物也会出现“不适”,失去活性。所以为了提高微生物的耐受性、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及其修复能力,找到这些微生物后,还要对它们进行“强化训练”。   廖晓勇表示,为了使微生物分解污染物的能力增强。在“训练”它们的过程中,要逐步增加污染物的剂量,使微生物的耐受能力逐步增强。经过这样的过程,普通的微生物,就逐渐训练成为专门对付污染物的“特种兵”。   利用这些研究成果,一块污染的土地,花费大概两年的时间就能重新变得“清洁”起来。目前,污染土地修复课题组已经在原北京焦化厂粗苯生产车间建立了我国首个城市工业污染场地原位修复示范工程。   基于这些研究成果,污染土地修复课题组已申请了相关国家发明专利6项,并培养了一支由中国青年科技奖、北京青年科技奖、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获得者等人才组成的污染场地修复科技创新团队。明年,团队将把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推广到山西、广东等地的工业污染场地修复工作中去。
  • 我国超10%耕地受重金属污染 东北黑土地或消失
    大地之殇   编者按:大地涵藏万物,孕育生命,被誉为人类的母亲。但是,近年来,伴随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地不断遭到各种污染的伤害。仅仅因土壤污染防治不足、环境监管乏力,导致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就频频发生,2008年以来,全国已发生百余起重大污染事故。目前我国大地污染现状严峻,成因十分复杂,形成令人扼腕的“大地之殇”。《经济参考报(微博)》以此为主题,探寻大地污染背后所触及的我国农业、工业、城市化进程中关于生存与发展的一系列深层矛盾与两难抉择,并以“大地之殇”系列报道的形式在“深度”版推出,敬请关注。   大地之殇一黑土地之悲   占全国粮食总产五分之一的东北黑土区是我国最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但一个并不为多数人了解的严峻事实是,支撑粮食产量的黑土层却在过去半个多世纪里减少了50%,并在继续变薄,几百年才形成一厘米的黑土层正以每年近一厘米的速度消失。照此速度,部分黑土层或将在几十年后消失殆尽,东北这一中国最大粮仓的产能也将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毒土:GDP至上的恶果   当前,我国土壤污染出现了有毒化工和重金属污染由工业向农业转移、由城区向农村转移、由地表向地下转移、由上游向下游转移、由水土污染向食品链转移的趋势,逐步积累的污染正在演变成污染事故的频繁爆发。   日益加剧的污染趋势可能还要持续30年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呈日趋加剧的态势,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多年来,中国土壤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张维理教授一直关注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我国土壤污染呈现一种十分复杂的特点,呈现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污染混合的局面。”   “现在我国土壤污染比各国都要严重,日益加剧的污染趋势可能还要持续30年。”中国土壤学专家,南京农业大学教授潘根兴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这些污染包括随经济发展日益普遍的重金属污染、以点状为主的化工污染、塑料电子废弃物污染及农业污染等。   国土资源部统计表明,目前全国耕种土地面积的10%以上已受重金属污染。环保部南京环科所研究员单艳红说,华南部分城市约有一半的耕地遭受镉、砷、汞等有毒重金属和石油类有机物污染 长三角有的城市连片的农田受多种重金属污染,致使10%的土壤基本丧失生产力,成为“毒土”。   农药化肥污染同样严重。张维理说,我国农药使用量达130万吨,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黑龙江农业监测站杜桂德站长说:“目前,农药和化肥的实际利用率不到30%,其余70%以上都污染环境了。”云南农业大学测算,每年大量使用的农药仅有0.1%左右可以作用于目标病虫,99.9%的农药则进入生态系统,造成大量土壤重金属、激素的有机污染。   “不仅污染加重,而且还在转移扩散。”潘根兴说,当前,我国土壤污染还出现了有毒化工和重金属污染由工业向农业转移、由城区向农村转移、由地表向地下转移、由上游向下游转移、由水土污染向食品链转移的趋势,逐步积累的污染正在演变成污染事故的频繁爆发。   2008年以来,全国已发生百余起重大污染事故,包括砷、镉、铅等重金属污染事故达30多起。其中浏阳镉污染事件不仅污染了厂区周边的农田和林地,还造成2人死亡,500余人镉超标。   频繁爆发的污染事故损失惨重,不仅增加了环境保护治理成本,也使社会稳定成本大增,而土壤污染修复所需的费用更是天价。常州农药厂土壤修复需2亿元,无锡胡埭电镀厂重金属铬污染修复费用890万元,苏州化工厂需数亿至数十亿元。   每年因土壤污染致粮食减产100亿公斤   污染的加剧导致土壤中的有益菌大量减少,土壤质量下降,自净能力减弱,影响农作物的产量与品质,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出现环境报复风险。   潘根兴教授说“许多土壤污染地区已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没有外来的治理干预,千百年后土壤也无法自净,有的地块永远都无法自净,甚至出现环境报复。”   一是生态关系失衡,引起生态环境恶化。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在长江三角洲等地调查的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率高达16%以上,致使稻田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少,系统稳定性不断降低。   “吃土吐土,净化土壤,作为土壤的‘义工’,蚯蚓的存在是土壤重要的环境指标,对土壤具有重大意义。”令潘根兴教授忧心的是,现在,土壤中的蚯蚓、土鳖及各种有益菌等大量消失,农作物害虫的天敌青蛙的数量大减,自然生态面临危机。   云南农业大学副教授周江鸿等人在湖北、安徽等地的农田里发现,杀虫剂的使用对稻田节肢动物物种有损害作用,使得稻田天敌和害虫的平衡关系被打破。   二是土壤质量下降,使农作物减产降质。   重金属污染的增加,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土壤板结,导致农产品产量与品质下降。农业部全国农技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陈志群认为,由于农药、化肥和工业导致的土壤污染,我国粮食每年因此减产100亿公斤。   环保部门估算,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三是重金属病开始出现,人们身体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汞、镉、铅、铬、砷五种重金属被称为重金属的“五毒”,对人有致命的危害。苏州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杨积德说“这些污染严重影响儿童发育,使人致病、致癌,危及人体生命健康。”上世纪70年代,日本曾出现“痛痛病”,是镉对人类生活环境的污染而引起的,影响面很广,受害者众多,所以被公认为是“公害病”。   潘根兴教授在全国各地市场上进行的调查也显示,约有10%的大米存在重金属镉超标。他说:“这些镉米对自产自食的农民来说无疑是致命的风险。”令人担忧的是,一些“痛痛病”初期症状已开始在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出现“土壤污染导致的疾病将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最终危害中华民族的子孙未来。”   “宁愿毒死也要GDP”?产业模式亟待反思   土壤污染如隐形“杀手”,难以察觉却可能直接危害人体健康,特别是重金属在蔬菜、粮食中的累积,将处于食物链顶端的人类置于危险境地,甚至产生环境报复。“土壤污染的加剧原因有天灾,但更多是人祸,不科学的发展是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南京农业大学教授潘根兴认为,土壤污染主要一来自矿山采冶、工业“三废”、污灌、固废堆放等,基本上都属于人为因素,表明近年来的产业发展模式亟待反思。   当前,令人忧心的是各地以追求GDP核心的政绩观,不科学的产业发展模式和大量违法排污、超量排污。记者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发展心切,抱着“宁愿毒死也要GDP”的心态,有意无意地忽视环境保护,导致“引进企业就是引进污染,发展经济就是破坏环境”的恶果。   面对企业违法排污,一些地方政府成为企业的保护伞,通过变通政策打擦边球,甚至开绿灯,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保护环境不被污染,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污染事件暴露了各地环保意识薄弱,政府监督缺失,是整个社会的耻辱。   “不断发生的污染事件告诉人们,缺乏对自然环境的敬畏与呵护,对公共利益和公众生命漠不关心,暴露出企业环境意识薄弱和地方政府责任缺失。”江苏省小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江苏省委党校教授冯治指出,必须反思高歌猛进的产业发展模式,真正落实转变发展方式的政策,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黑土层流失 危及中国最大粮仓   黑土层变薄,是指黑土地的有效耕层变薄,直接导致支撑粮食产能的有机质含量降低,土壤肥力下降。然而,农业科技进步和高产作物增加作用下的粮食增产,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黑土层日渐变薄、耕地质量下降的严峻现实,导致农民和相关部门放松对耕地质量的保护。有关专家建议,应尽早完善耕地质量建设法规,扩大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用最小代价守住我国最大“粮仓”的产粮之本。   “一两黑土换二两油”的日子再不会有了   “以前挖两锹深还是黑土,现在一锹后就基本看不到了。”黑龙江省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农民程先粟从自己地里抓起一把黑土,“你瞅瞅,黑土都不太‘黑’了,‘一两黑土换二两油’的日子再也不会有了。”   作为世界三大黑土区之一,东北黑土区总面积约3523.3万公顷,分布在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粮食年产量约占全国五分之一,是我国重要的玉米、粳稻等商品粮供应地,粮食商品量、调出量均居全国首位。   由中国科学院、东北农业大学、吉林省农业科学院等院所专家联合调研形成的“东北黑土资源利用现状及发展战略研究”指出,东北黑土地初垦时黑土厚度一般在60至80厘米,开垦20年的黑土层则减至60至70厘米,开垦70至80年的黑土层只剩下20至30厘米。   “建国初期,黑龙江省黑土层大都一米多厚,现在找半米深的都难了,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只剩下表皮薄薄一层,颜色也由黑变黄。”黑龙江省土肥管理站站长胡瑞轩有些感慨,形成1厘米的熟化黑土层大约需要50年,半米就得上千年,而现在东北黑土区平均每年流失0.3至1厘米的黑土层。有专家担心,“如果不及早治理,部分黑土层或将在几十年后消失殆尽。”   “黑土层变薄,就是指黑土地的有效耕层变薄,直接导致支撑粮食产能的有机质含量降低,土壤肥力下降。”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研究员韩晓增断言,这势必影响我国粮食安全。   黑龙江省土肥管理站对肇东、讷河等县市区的耕地检测显示,从1982年第二次土壤普查到2007年的25年间,耕地土壤有机质已相对下降两成,严重地区下降六成。   地越来越没劲儿,想增产就得大量用化肥。最近几年,45岁的张艳峰感觉自家水稻田患上了“化肥依赖症”。老张是吉林省前郭县平凤乡黑岗子村农民,“10年前一亩水稻就用60多斤肥,如今已经翻番到120斤了,不施肥就得减产一半”。老张还有些担心,现在能靠化肥增产,这地要是越来越没劲儿,以后可能化肥也无能为力了。   据了解,吉林省位于东北黑土区中部“十一五”期间完成小流域综合治理840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600多平方公里,但黑土地水土流失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全省仍有3.15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亟须治理。   “几年后就不是自己的地了,谁还愿意投入保护?”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粮食主产区了解到,当地一些土地已连续十几年种玉米、水稻等同一种作物,吸收养分单一,加上盲目施肥普遍,土壤养分失衡加剧。由于土地分散,不少农民常年使用小型农机具耕作,耕层越来越浅板结严重“晴天硬邦邦,雨天不渗汤”就是真实写照。   由于高产作物面积增加、农田水利设施不断完善,特别是化肥使用量大增等因素支撑,在黑土层日渐变薄的同时,东北黑土区粮食产量仍然稳中有升。但专家指出,恰恰是粮食增产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黑土层变薄、耕地质量下降的严峻现实,这反倒容易导致农民和有关部门放松对耕地质量的保护。东北部分黑土区在发展粮食生产过程中已透支耕地产出能力,黑土层变薄的风险性被粮食增产淡化,严重性正在人为和自然因素的“合谋”影响下加剧。   “最重要的是耕地质量保护法规不完善,作为耕地使用主体的农民缺乏保护耕地质量的主动性。”中国农科院土壤肥料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土壤学会副理事长张维理一语道破黑土质量下降的玄机,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农村耕地转化为一家一户的经营方式,耕地管理单元变小,使用权变更频繁,农民保护耕地积极性不足“种几年后就不是自己的地了,谁还愿意投入保护?”   “技术层面上也落后,没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就无法及时发现耕地质量变化的最新情况,不能制定准确的修复方案。”张维理认为,耕地质量测试指标和方法陈旧,比如我国对地力的评价通常采用土壤有机质含量,但实际测定的却是有机物质全量,而不是活性有机质,这样的测试结果根本无法准确反映耕地地力和土壤演变。   此外,地方在建设桥梁、道路时会占用优质的黑土农田,补回来的却多是相对贫瘠的土地,“这就不仅是黑土层流失问题,占一亩就少一亩。”即便新增土地具备改造成黑土地的条件,还需要大量人力、物力。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开法整理处处长任百会说,耕地占补平衡中对新增土地的整理费用每亩在10万元左右。
  • 全国土地日 | 国土三调、土壤污染详查和土壤三普有什么区别
    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经讨论决定,为了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实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确定每年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纪念日为全国土地日。2022年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今年的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全国土地日是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国情国策,引导社会关注土地资源保护利用、牢固树立耕地保护意识的重要宣传平台。什么是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蔬菜)为主。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什么是耕地红线?耕地红线,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最低值。它是一个具有低限含义数字,分为国家耕地红线和地方耕地红线两种。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18亿亩耕地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是根据我国一定时期内耕地保有量、人口数量、城乡建设用地数量、耕地后备资源数量、粮食需求等因素,经科学研究,综合算出来的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耕地保有量底线,必须坚守。什么是节约集约用地?含义有哪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实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主要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想方设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为全面摸清我国土地资源和土壤状况,国家相继开展土地和土壤调查工作: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其目的是为了掌握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土壤污染状况、土壤质量和土壤健康情况,对守牢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国土三调、土壤污染详查和土壤三普有何区别?一是范围不同。土壤三普对象是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中突出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潜力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调查面积约为陆地国土的76%。国土三调对象是我国陆地国土。土壤详查对象是除台湾省和港澳地区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全部陆地国土,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二是目的不同。土壤三普目的是查明全国土壤类型及分布,全面查清土壤资源现状和变化趋势,掌握土壤质量、土壤健康等基础数据,实现对土壤的“全面体检”。国土三调目的是全面查清某一时间节点全国土地资源数量及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状况基础数据。土壤污染详查目的是全面准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真正摸清土壤污染底数,获得地块尺度的土壤污染数据。三是内容不同。土壤三普是对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土壤类型、土壤立地条件、土壤利用情况等的普查。国土三调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等的调查。土壤污染详查侧重于土壤污染项目,包括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的污染物调查和检测。四是方法不同。土壤三普是调查采集表层土壤样品,挖掘土壤剖面、采集分层土样,分析化验土壤理化性状等,是三维立体式调查。国土三调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利用类型图基础上,通过遥感影像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判读,实地调查核实变化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是二维平面式调查。土壤污染详查是调查采集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样品,分析检测土壤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土壤理化性质、农产品(水稻/小麦)污染物和地下水有机和无机污染物,是三维立体式调查。聚焦土壤检测,哪些科学仪器需求量大?土壤污染详查仪器配备情况如下:实验室类别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无机污染物(包括土壤理化性质)检测实验室制样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研磨设备筛分设备前处理设备可控温电热消解仪控温/控时烘箱水浴锅分析仪器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有机污染物检测实验室前处理设备索氏提取器加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仪(10位以上)分析仪器自动顶空进样器自动吹扫捕集装置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二噁英类检测实验室前处理设备索氏提取器加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仪(10位以上)分析仪器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磁质谱质量控制实验室制样设备研磨设备筛分设备前处理设备可控温电热消解仪控温/控时烘箱水浴锅微波消解仪索氏提取器加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仪(10位以上)分析仪器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自动顶空进样器自动吹扫捕集装置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据了解,土壤三普需要的设备比较普遍,例如原子吸收、石墨炉、ICP、ICP-MS、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酸度计等基本设备。需求最大的主要是土壤制备和加工设备(研磨仪、球磨机、分装设备)、前处理设备(微波消解仪、萃取仪和浓缩仪等)以及全自动定氮仪。此外,多样品抽滤装置,以及晾晒盘和试样瓶等基础耗材用量较多。土壤三普仪器配备情况如下:省级/区域级土壤中心实验室设备设施装备清单类别名称功能描述实验室设施类实验室除尘收尘与通风系统用于清除并收集制样过程产生的尘土,保证实验室洁净,防止交叉污染,保证工作人员健康实验操作台用于样品制备、分装等环节的操作使用样品风干台架用于土壤样品风干样品存放架用于放置新接收样品和待流转样品成品贮存柜用于储存已完成制备的样品天平用于土壤样品的各环节称量万分之一精密天平用于土壤样品的精确称量电子台秤用于打包样品的称量空气压缩机用来清理制备平台以及研磨设备等封口机用于样品袋和样品瓶等包装封口打包机用于样品外包装的打包推车用于样品运输和转移铲车用于样品运输和转移扫码器用于样品二维码的扫码录入。采样设备类自动土壤采样器用于深层土的自动采集综合采样套装集成手套、打印机、工作服、牛皮纸、安全帽等18件采样实用工具于一个背包中,方便现场采样使用全自动土壤样品制备仪器全自动土壤样品制备系统用于元素分析项目土壤样品的全自动化、标准化制备风干设备烘箱用于烘干清洗后的球磨罐等部件。除湿机用于对室内除湿,保持风干室内空气干燥。样品冷藏(冻)箱用于对有机测试项目样品冷藏(冻)保存。样品干燥箱用于样品快速干燥,快速去除水分。冷冻干燥机对有机测试样品以冷冻方式进行干燥,不破坏样品性质,去除样品水分。手工样品制备设备球磨机用于土壤样品的细磨,制备小粒径样品,但不是适用于Hg、As等易挥发的元素分析。磨土机用于特殊样品破碎研磨等。研磨仪(交叉敲击式)用于土壤样品粗磨。筛分仪用于土壤样品不同粒径的筛分。混匀/分样仪用于对样品进行搅拌、混匀和分装,保证样品均一性。研磨仪对土壤样品进行粗磨,制备大粒径土壤样品。药匙、铲、锤、刷、板、袋等用于取样、制样、分装等工具。玛瑙研钵用于手工研磨土壤样品。筛子用于手工筛分不同粒径的土壤样品(10目-200目)前处理设备微波消解仪用于土壤样品无机元素分析前的自动消解前处理快速溶剂萃取仪用于土壤中的有机物的快速提取固相萃取仪用于土壤中的多环芳烃及有机氯等污染物的前处理全自动平行浓缩仪用于有机物的快速浓缩无机元素分析设备便携式土壤重金属X射线荧光仪用于土壤样品重金属测试项目的定性和初步定量测定。原子吸收光谱仪用于Cd、Cu、Pb、Gr、Zn等重金属的测定测汞仪用于Hg元素的测定ICP-OES用于Cd、Cu、Pb、Gr、Zn等重金属的测定ICP-MS用于重金属元素的痕量测定原子荧光光度计用于As、Cd、Hg等元素的测定有机物分析设备分光光度计用于稀土总量等测定气相色谱仪用于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气质联用仪用于VOC、SVOC、除草剂等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用于POPs等测定液相色谱仪用于六种多环芳烃的测定其他设备pH计用于土壤pH的测定智能粒度测量仪用于样品制备粒度质量检查阳离子交换量检测仪用于土壤样品中阳离子交换量检测仪自动土壤采样器用于深层土的自动采集软件类土壤环境的智能化监测及 信息化管理系统解决方案基于土壤分级分类管理的区域土壤环境信息化软件系统,包括土壤样品信息库,智能化土壤样品保存库、智能化土壤环境监测业务管理系统
  • “毒土地”引发热议,建设用地污染监测刻不容缓
    导读近期,一则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新闻*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建设用地污染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还会对人类的健康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管控至关重要,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什么是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设用地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商服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特殊用地等。建设用地污染的来源与危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活动、农业生产、生活垃圾的倾倒、矿山废渣和环境灾害等,已成为近年来环境保护的重要议题。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包括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石油烃类、放射性污染等。其中,重金属,如铅、汞、镉和铬,长期接触或吸入,可能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伤害,引发行为问题,甚至触发肺病和癌症;有机溶剂和农药可能损害神经系统和肝脏以及导致皮肤疾病,一些有机污染物还是潜在的致癌物质;放射性物质有可能导致各种辐射疾病,如肺癌、骨癌等。建设用地的检测标准解读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管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的风险,保障人民居住环境的安全,生态环境部发布了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该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和管控的45个基本项目和40个其他项目及其风险阈值,阐述了风险评估的具体方法和程序,为土壤的监测和评估提供了科学的工作模式。表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基本项目表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其他项目岛津丰富产品线,轻松应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物监测岛津公司作为全球知名的实验室分析服务供应商,拥有光谱、色谱和质谱仪器的丰富产品线,能够提供土壤样品从前处理到分析检测的整体解决方案。结语守土有责,岛津在行动!岛津方案轻松应对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管控提供科学的数据保障。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毒土地”引发热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一览
    据悉,“陆家嘴公司买到毒地索赔100亿元”持续发酵。上海的陆家嘴集团花了85亿从苏钢集团买了一块地,准备开发楼盘和配套的学校公园,在验收时发现土地强致癌物质超标,和苏州环境研究所的检测报告差了十万八千里。陆家嘴11月3日发布公告,其控股子公司名下14块土地污染面积和污染程度远超苏钢集团挂牌出让时所披露的污染情况。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苏钢集团赔偿100.44亿元。10日凌晨,苏钢集团发布情况说明,称股权转让时如实披露了土地存在部分污染的调查结果和报告全文。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明确提示了该范围部分地块原为钢铁焦化生产区域,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目前正积极应诉。那么,土地是否适合作为何种用途的建设用地,是否需要修复,按什么样的标准去评判?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管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的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已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此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同时,此标准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文件部分内容如下:附: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pdf
  • 广州新塘土地镉超标128倍 纺织名镇陷污染困局
    “牛仔之乡”增城市新塘镇近日受到全国媒体的追逐,原因不是产业,不是时尚的服装,而是污染。   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增城新塘镇存在严重污染。检测数据显示,新塘的3个底泥样本中重金属铅、铜和镉的含量均超过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其中一个底泥样本中的镉超标128倍。   同样被该环保组织写入名单的还有汕头有名的“内衣镇”谷饶。   根据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的统计,我国现有133个“纺织专业集群”。从新塘的样本,人们可以看到一个典型纺织专业镇的形成、变迁,以及多个利益方为各自的生存而展开的博弈。   除了新塘和谷饶,其余131个“纺织专业集群”极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   村庄变色   新塘镇西洲村1996年的时候还土地肥沃,果树成林、水陆交通方便,是增城新塘有名的鱼米之乡。   然而14年后的今天,西洲村几乎看不到农耕景象。取而代之的是工业园、油库、发电厂和污水处理厂。   现在走在工业园的主干道上,锅炉轰鸣,硫化物气味刺鼻,部分工厂外的沟渠内淤积着蓝黑色的废水。村内仅存两口鱼塘,由于水源污染严重,渔产不丰。记者走访了村内五条主要河流,除了位于工业园旁边一条河水质略好,其余均发黑发臭。其中白江河最为严重,缓缓流动的河水有如墨汁,河岸上是密集的民居。   夏天,孩子不能在西洲这边的江面游泳,只能撑船到东江对面的东莞水域。村民徐叶权的孙子出生不久就患上严重的呼吸道疾病。   绿色和平水污染治理主任赵琰说:“新塘牛仔产业最早从大墩村开始,但现在西洲取代大墩,成为污染投诉最多的地方。”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有香港企业到新塘从事牛仔生产,后来产业逐渐扩大。时至今日,新塘已形成完整的牛仔服装产业链,纺纱、染色、织布、整理、印花、制衣、洗漂都能在镇内完成,牛仔服装产业也成为新塘镇经济三大支柱产业之一,贡献其七成的财政收入。全国60%以上的牛仔服装出自这个小镇。   新塘镇政府网的数据显示,目前新塘有牛仔服装及相关配套企业2600多家,占新塘工业企业的六成。除这2600多家企业外,还有未统计在内的作坊式工厂。   就污染情况,包括本报在内的媒体,在连日来对新塘的采访中多次约访新塘镇及增城市相关环保部门人士,但均被回绝。   危险的漂染   虽然新塘同时拥有制碱厂、造纸厂、油库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底泥样本重金属超标也未能锁定源头,但赵琰肯定,“当地的最主要产业纺织业难辞其咎。”   污染屡治不清,漂洗企业有责任,也有难处。   创兴集团是新塘镇纺织业第一纳税大户。本报记者在其厂区内看到,污水处理经过栅栏截留较大悬浮物,进入沉砂池、筛网过滤池过滤,再先后流经厌氧池、耗氧池、沉淀池、氧化塘,最后排出。   创兴日均用水7000吨,按照每吨水的处理费2块钱,每天需为治污支付约1.5万的费用。整个污水处理系统,占地面积70亩。首期除污设备投资200万,此后每年以数十万的费用投入到设备增加和维护当中。   “除污系统非常昂贵,即使是中型的漂洗企业也难以承受。”广东省服装设计师协会副会长黄益群说。   对于微利生存的纺织行业来说,漂染这一工序具有“成本大,风险大,回报高”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原材料和工艺的改进,漂染行业的销售利润在扩大。但由于设备、工资、原材料等各项成本也跟着上涨,纯利的增加并不多。漂洗企业就像一头笨重的兽类,想要转身,困难重重。   一家漂洗企业的领班谢师傅形容,工厂内的环境十多年未变,“噪音大、废水多,环境恶劣”。他表示,多数工人因长期接触化学染料而产生瘙痒、脱皮等不适;地板积有污水,夏天穿拖鞋上班的工人会染上脚气病,而体质较弱的员工则患有肺气肿等呼吸道疾病。   另外,相关环保约束规则在这里也失效。“每逢政府部门突击检查,工厂都用限产或停产来让排污达到目标。而且,工厂总是能知道政府部门什么时候来。”谢师傅说。   汕头一家内衣厂经理直言:“由于环保指标的硬性规定,漂洗的牌照非常难拿。能做漂洗的老板都在当地有关系。”   治污乱局   2006年,政府为治理污染,在当地兴建西洲和新洲两个环保工业园,让一批漂染企业落地,统一处理它们产生的污水。   “政府兴建环保工业园,集中处理污水,本意是为中小型漂洗企业解决环保资金的压力。”黄益群说。   但污水处理企业由于追逐利润自身也加入偷排行列,令治污更是一片乱局。   今年6月底,白江村老石厂路老采石厂2000多平方米的工业垃圾池塌方,数万立方米淤泥有如野马脱缰,冲垮一片平房,击穿一个小区的围墙,50多辆小车被没顶。   事故起因是工业园污水处理企业广州发展新塘水务有限公司违规外包污泥处理项目,承包者广州致达公司于空地处堆积淤泥,暴雨造成垃圾池坍塌。事发后新塘水务被立案。   新塘水务2008年由旺隆热点有限公司投资成立,曾被广州一家电视台拍到其对东江直排污水,质疑其污水处理资质。   污水处理企业新滔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当时负责清理塌方后蔓延的污泥,但也被两家媒体尾随发现其将污泥排入河涌。   当地村民称,他们有新滔公司偷排的证据。某日凌晨三点,徐叶权租船出东江水面,借助微弱的灯光,亲见新滔将漆黑污水直接排入东江。   工商资料显示,新滔公司由一家叫西洲实业香港有限公司的外资企业100%投资成立,注册资本2800万港元。   有村民带记者来到位于西洲村与东洲村之间的东平河,该河上游集中了漂洗企业。这个距离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西洲水厂取水点约200米的地方,河水漆黑。该村民说:“广州的市民也会受新塘水质污染的影响。”
  • 捍卫人类健康,远离“毒土地”——莱伯泰科土壤污染物检测解决方案总览
    近期,陆家嘴集团与苏钢集团关于“毒地”索赔100亿事件持续引发广泛关注。土壤是万物之本,承载着生命的萌芽与发展。没有健康的土壤,人类的生存与健康将难以为继。为更有效地监控土地污染情况,《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是首次发布的,旨在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的筛选值、管制值,以及相关监测、实施和监督要求。同时,该标准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所需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并对监测、实施和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筛查和风险管控。在土壤污染物检测领域,莱伯泰科在样品前处理和分析检测方面深耕超过20年,拥有多项成熟技术。其涵盖PT3000吹扫捕集、Flex-HPSE快速溶剂萃取、SPE1000、Flex-MVP、电热板、全自动消解、revo、超级微波消解、LabMS 3000 ICP-MS以及测汞仪等多款先进仪器,全面支持《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助力实现对无机和有机污染物的一站式土壤监控。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莱伯泰科过去发布的土壤污染物解决方案,希望能够为大家更好地检测土壤污染物提供帮助。莱伯泰科土壤污染物检测解决方案汇总点击下方标题即可查看完整版解决方案。PY-GC-MS定性定量分析土壤中的微塑料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土壤中64种VOCs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石油烃C6-C9 微波提取-固相萃取净化-气相质谱法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的多氯联苯加压流体萃取-凝胶渗透净化-气质法测定土壤中的23种有机氯 加压流体萃取-固相萃取-气质法测定土壤中的26种有机氯 加压流体萃取-固相萃取-气质法测定土壤中的16种多环芳烃 加压流体萃取-固相萃取-气质法测定土壤中的15种硝基苯类化合物 加压流体萃取-凝胶渗透净化-气质法测定土壤中47种有机磷类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 直接进样测汞仪在土壤普查总汞检测中的应用莱伯泰科土壤样品消解方法大集锦 超级微波消解-ICP-MS法测定土壤中金属元素莱伯泰科土壤污染物检测解决方案涉及仪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LabMS 3000 ICP-MS强大:集成型高基质进样系统,支持在线氩气稀释和有机样品加氧除碳,从而减少样品前处理时间并避免此过程中引入的各种污染精准:第四代动能歧视碰撞池技术,消除棘手的多原子和双电荷离子干扰,提升数据质量安全:具有五重安全防控以及定时维护日志,确保仪器在安全、可靠的状态下运行,尽量减少计划外的停机和提供安全保护智能:HiMass智能工作站,中英文语言实时切换,支持接入实验室管理系统和定制报告模版,向导式设计更符合中国人操作习惯可靠:与LabTech前处理设备无缝衔接实现一站式元素分析解决方案,使元素分析更高效、更准确、更安全DMA-80 evo直接测汞仪固/液/气各种基质样品均可直接进样,无需任何样品前处理过程无需消耗任何化学试剂,绿色分析,大幅度减少实验室运行成本2~5 分钟完成样品全部分析过程,提高实验室效率简单快捷的测量过程,实验人员仅需称样,一键完成测量避免了汞在前处理过程中的损失和交叉污染,克服了分析过程中的记忆效应0.0002ng 的检出限,0-30000ng 7个数量级的测定范围,RSD ≤ 1.0% 良好的重现性稳定性好,标准曲线仅需 3-6个月校正一次众多国内外权准方法的制定仪器:EPA7473, HJ923-2017, GB5009.17-2021 等"PT3000 全自动固液吹扫捕集仪优异品质:50多年技术沉淀,铸就优异品牌优异捕集技术:捕集阱直接电阻加热,无任何包裹,控温更精准,升降温更快优异除水技术:室温螺旋离心式除水,高效无损失响应更优异:解决了用户痛点问题,VVOC 响应更优异内标精准添加:电子控压更精准,1s 内完成添加,添加量 = 使用量,无任何浪费智能便捷操作:目标物以及替代物标曲自动制备功能,解放双手避免污染残留:水土独立制备、土壤流路防堵设计等多种防护,避免污染残留特殊样品检测:自动物理消泡,避免泡沫样品污染。吹扫管光辐射加热,适用于极性较强 VOCs 检测一体化软件: 主机和自动进样器一体化软件,操作便捷易上手,人机交互友好Flex-HPSE快速溶剂萃取高通量:双通道同时运行,自动化处理30个样品,24小时连续运行配置灵活:多种不同规格萃取罐一机通用;多种规格收集瓶和浓缩杯可选;运行期间可添加样品取出收集液智能控制:方法设计片段化,可自由组合满足个性化需求便捷操作:灵活式触控终端,满足不同操作者的使用习惯安全友好:仪器全密闭设计,无需放入通风橱;急停旋钮一拍即停,保证突发情况下应急处理可追溯:自带权限管理,自动生成报告SPE1000 系列全自动固相萃取系统高通量:1-8通道可选,8通道同时运行,全自动完成固相萃取步骤,自动完成多批次运行兼容性强:兼容1-20ml多种规格固相萃取柱和固相萃取膜,满足大小体积样品的萃取需求全程可控:实验过程中流速全程可控,保证实验准确性和重复性完全上样:上样后喷淋清洗样品瓶,实现大小体积样品的完全上样,提高实验回收率避免污染:上样针采用增压清洗方式且具有液面追随功能,密封装置减少与样品的接触,有效减少交叉污染环保设计:密闭自带排风,无需放入通风橱,避免有毒有害试剂的危害Flex-MVP 全自动真空平行浓缩仪批处理能力: 16 位,可兼容200ml、50ml、40ml 等多种规格样品瓶灵活取放:整体、独立密封二合一设计,无需暂停仪器或全部泄压,可单独添加和取出某个样品,不影响其他样品的浓缩独立管路:每个浓缩杯通过各自管路独立密封,独立排出,避免样品爆沸引起的串液问题,防交叉污染、防回流设计方便观察:浓缩腔体为全透明设计,浓缩杯悬空设计,运行时 LED 灯可对样品底部的浓缩状态进行观察溶剂和尾气双重回收:冷凝回收模块为双冷凝塔设计,可以实现溶剂蒸汽和尾气双重回收,全面确保绿色环保触屏控制:采用 10 寸触控终端电脑控制系统友好操作:软件可实时改变温度、真空度、振荡频率,可定时操作,图形显示梯度曲线,实时展示各参数动态变化EH 系列电热板数字显示,智能微处理芯片控制,实现准确控温不锈钢/特氟龙/石墨/耐高温防腐涂层多种防腐加热板面,满足不同实验的使用要求防腐加热平台,所有电子元器件防腐处理,带来更长的使用寿命结实耐用,操作稳定可升级为手机APP控制全自动消解仪1、智能设计,让实验随时随地自主运行1.1、智能无线控制,实验人员无需驻守在实验室酸气弥漫的通风橱前控制仪器1.2、多端同时控制查看,手机、电脑、Pad可同时控制查看仪器状态,便于不同区域客户与使用者之间交流演示,技术分享1.3、预约开机功能,提前预置方法,让仪器在指定时间自主运行,真正实现无人值守工作,解放实验人员双手1.4、视频监控系统,高清视频实时监看仪器运行状态,出现问题可立即停止仪器,修改方法,让无人值守实验更安全2、全自动化样品处理过程,让实验更简单2.1、仪器可以自动添加试剂、自动混匀样品、自动升降、自动梯度升温、自动赶酸、自动定容,中途补酸可自动提升冷却,让繁琐的操作变成自动化操作2.2、方法运行结束可自动生成实验报告,有效提高实验人员工作效率3、结构设计,避免酸气腐蚀,仪器运行更稳定3.1、采用360°旋转机械臂,全密闭式结构设计,尽量避免酸气和冷凝酸液对传动部位的腐蚀,保证仪器连续加液的稳定性3.2、多重光耦限位,确保仪器摇匀、升降运动更安全更准确3.3、标配通风系统,不占用实验室通风橱空间,仪器电器件与通风系统隔离设计,确保仪器电器件不会被高温影响、不会被酸气腐蚀,仪器使用寿命更长4、安全预警系统,保障实验过程顺利4.1、语音提示系统,方法运行结束后语音提示,避免由于远程控制而忽略时间造成样品被余热蒸干的实验情况4.2、试剂余量实时监控,低于设定值则立即报警提示,补充试剂后报警消除REVO 微波消解萃取仪防爆能力良好,一体铸造成型的微波腔体,全不锈钢材质安全门,高安全等级设计贯穿于产品设计的各个方面良好的微波屏蔽能力,极低的微波泄漏量,为国家标准的1%40位高通量设计,每天轻松消解160个样品E-TEM全罐红外温度和压力监控系统,随时监控所有样品罐的温度和压力工业级双磁控管,微波谐振腔体结合特有的微波均匀技术,确保样品处理的均匀性功能强大的图形化操作软件,彩色触摸屏一键智能消解,支持方法运行过程中随时在线修改方法多功能微波化学平台,集合微波消解/萃取等多种功能UltraWAVE 超级微波消解系统实现了高温度和压力的消解,可在200bar压力长时间工作,工作效率是常规微波的3倍以上同一批次消解食品,土壤,矿石,塑料,金属等多种类型样品用酸量少,仅需2-3mL加酸量,与常规微波相比减少70%,无需赶酸使用成本低,无需使用特殊的消解罐,普通的石英/玻璃/TFM试管均可使用人力消耗少,10秒左右全自动快速密闭和打开消解罐,自动泄压,避免了几十分钟复杂繁琐的装罐拆罐过程配备1L的单反应室,可进行15g以上称样量样品的消解,大批处理量26个以上绿色分析:同时由于加酸量极少,消解后无需赶酸,直接定容上机分析,避免了通常耗时1-2h的赶酸过程,减少了赶酸过程电能的大量消耗,避免了废气产生
  • 美教授发明树干取样法分析土地污染状况(组图)
    在美国密苏里州罗拉市舒曼公园测验树木。   在舒曼公园,密苏里科技大学研究生麦特利姆尔从树木中提取样品。   人说“一木知春”。美国密苏里科技大学的学者们,却从一小片木头中就能知道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程度和成分,研究出了不需要钻井翻土,仅仅利用树木,便可分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方法。这个方法叫作“植物辩证”,可以大大减少调查时间及花费,还不破坏土壤环境。密苏里科技大学土木环境系的宙波肯教授和他的同事们,已在5个国家和美国8个州的30个污染点,对这个方法做了测试,效果令人惊喜。   据美国新闻智慧网4月15日报道,密苏里科技大学的波肯教授介绍说,树木是天然的太阳能泵,当水分从叶片散失时,会产生拉力,使植物体内水分上升,根部便能够从土壤中吸水,并把地下水及其中的化学物质抽取到地面。这个现象被称为“蒸散作用”(evaportranspiration)。在过去的测试中,波肯教授及学生从树干中提取少量样品,带回实验室进行化验。如今,他们开始使用特制的、低损伤的薄片从树干中取样,即固相微萃取纤维(简称SPME)技术,来检测树干中的化学成分。   波肯教授说,这种从树干中取样化验的方法已经存在一段时间了,但他们研发出的新方案,使这项技术的几个层面都得到了改进。仅仅利用几棵树,工程师们便可迅速判断地下污染情况。而对树木的损伤,仅仅是取出了1英寸长、铅笔粗细的一小段木质。每个固相萃取装置都比铅笔芯还要细,可带回密苏里科技大学的环境研究中心萃取和分析污染物。最近,波肯教授和他的同事们又开始使用移动分析仪器,即气相色谱-质谱分析仪,现场分析树木。   相对于这种新技术,传统方法费时费力,还会对环境造成大的损伤。波肯教授说,传统的地下水采样需要动用重型机械,在地上挖“取样井”,再从中提取地下水样品。举例来说,密苏里州的塞达利亚市为了检测废弃铁路附近的三氯乙烯及全氯乙烯的污染情况,历经12年,打了40口“取样井”。而波肯教授和一群学生仅仅用了一天时间,采集了114棵树的样本,便对污染范围及位置作出了更为精准的判定。   密苏里科技大学环境系研究生麦特利姆尔介绍说,树木最适宜用来测量三氯乙烯及全氯乙烯这样的溶剂,因为这样的溶剂由小分子构成,疏水,且易挥发。这样的特征令三氯乙烯及全氯乙烯容易被树木吸收。麦特已获得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奖学金,并将从今年秋季开始在密苏里科技大学攻读博士学位。   几年前,在密苏里州罗拉市的舒曼公园附近,有一家名为“繁忙蜜蜂”的洗衣店。几年前,这家洗衣店曾提供干洗服务,现在这项服务已中断。因为波肯教授的学生们利用罗拉公园内的树木,检测过该洗衣店对地下水的污染情况。结论是,洗衣店排出的污水已经渗入地下水,虽然还没达到危害人类健康的水平。现在,波肯教授及其学生正与当地的咨询公司“三角工程”合作,在罗拉公园内种植更多的树木,来把地下水中的污染物抽出来。波肯教授介绍,这种方法被称为“植物弥补”(phytoremediation),可帮助加速抽取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减少对附近福瑞斯克湖的污染。这些污染物一部分可被植物分解,一部分可挥发到大气中,在阳光的催化下迅速与氧气发生反应,然后消失。   最近,波肯教授同另外两名教授——该校化学系校长授课教授马银法博士和化学系助理研究教授史宏兰博士,共同获得了美国军队的伦纳德伍德机构的研究经费,用来开发这种“植物辩证”方法的新领域。利用这笔新经费,研究者们将调整原有用来测量氯化溶剂的方法,用来测量少量的爆炸性物质。现有的装置可在树木体内检测气体分子,但波肯说,爆炸物是一种不同的污染物,需要检测液体。能够收集这种污染物样品的装置,将帮助军队清理军营里泄漏的爆炸物。   波肯也计划改变现有方法来检测杀虫剂和除草剂。他说:“21年前,我从观察阿特拉津(一种常用除草剂)开始了我的事业,现在应该是实现初衷的时候了。”波肯已申请并获得了他的植物采样方法的专利,并将该项技术的使用权授给了“福斯基础设施及环境”(FothInfrastructureandEnvironment),一家美国中西部工程公司。这家公司与密苏里科技大学合作,推广并使用波肯的技术。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谁污染谁负责修复
    11月8日,环保部在官网上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共七章,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制度,以及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制度。  在地块污染责任划分层面,按照“污染者担责”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若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污染地块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放射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因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害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土壤及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风险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土壤及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尚未被确定为污染地块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将污染地块开发建设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公共设施用地。  第四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五条【标准规范】 环境保护部制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效果负责。  第六条【责任承担】 按照“污染者担责”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依照前三款规定承担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地块责任人。  第七条【技术单位】 从事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技术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从业技术单位的监督管理,将从业技术单位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行为。  第二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九条【环境调查】 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疑似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环境调查,通过信息资料收集、现场勘查、现场采样和分析测试等方式,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判断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编写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并将环境调查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环境调查报告内容】 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地块基本情况 (二)土地利用方式及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情况 (三)地块内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四)地块内污染源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地块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情况,包括地下管道、储罐以及废水废气处理、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情况 (六)地块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围 (七)地块及周边地下水等环境状况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 经环境调查确认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地块风险评估,编写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并将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报告内容】 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概念模型及暴露途径 (二)关注污染物 (三)风险评估模型及参数 (四)风险表征 (五)风险控制值 (六)不确定性分析 (七)结论和建议。  第三章 风险管控  第十三条【一般要求】 经风险评估确认地块污染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且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地块责任人应当将风险管控方案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抄送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风险管控方案内容】 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风险管控范围 (二)风险管控目标 (三)主要工程措施 (四)监测计划 (五)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监管措施】 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监测 发现污染扩散的,要求有关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治理与修复  第十六条【一般要求】 经风险评估确认地块污染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且需要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并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地块责任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情况以及地块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及专家咨询意见,在工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前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的,应当遵守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内容】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 (二)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 (三)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四)工程环境保护措施 (五)工程实施进度 (六)工程预算。  第十八条【环保要求】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 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地块责任人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修复后土壤需要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治理与修复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处置】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清理或者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构筑物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置。  第二十条【安全防护】 治理与修复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一条【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 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地块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发现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采取处罚等措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可能存在严重隐患的疑似污染地块,可以要求地块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 对经风险评估确认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进行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可以要求地块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进行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地块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调查、了解污染地块的有关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情况报告】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 地块责任人应当将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情况等相关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或者印制专门的资料以供公众查阅。  污染地块利益相关方可以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查阅污染地块的有关档案,或者申请公开污染地块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罚则一】 地块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备案手续的 (二)未落实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污染土壤转运相关事项的。第二十七条【罚则二】 地块责任人从事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单位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 农田重金属污染触目惊心 每年污染1200万吨粮食
    土壤毒祸   因矿产资源滥挖滥采造成的农田重金属污染,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2009年4月13日,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件时隔十个月后的现场,厂区外黑色防渗漏的塑料布下被“封存”的土地。   阿月是一位就读于中央民族大学的少数民族姑娘,来自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某村,刚上大一的她是村里第一个大学生,她说:“我能来北京上学,是很幸运的。”   谈及家乡,阿月情绪复杂。   云南个旧被称作“锡都”,占地1587平方公里,人口45.33万,锡的保有储量为90多万吨,占全国锡储量的三分之一,全球锡储量的六分之一。   在这里,所有的人都与锡紧密相关。   阿月的爷爷曾在锡矿工作30多年,阿月的爸爸是当地小有名气的锡艺工匠,阿月的哥哥在做锡工艺品进出口生意,阿月抚摸着陪伴她18年的小锡镯,它已经紧紧卡在阿月瘦削的手腕上。   锡,让这片土地变得热闹异常,随处可挖的锡矿让附近村民迅速富裕起来,出嫁的女儿身上,都会缀满沉甸甸的锡饰。当地人认为,锡是神灵赐予他们的珍宝。   但与锡相生相伴的,是砷,其化合物是砒霜的主要成分。   根据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研究中心的公开论文资料显示,在我国,砷作为锡的伴生矿由于利用价值不高,70%以上都成了被废弃的尾矿。截至2008年,我国至少有116.7万吨的砷被遗留在环境中,这就相当于百万吨的砒霜被散落在旷野中,任雨水冲刷,注入河流,渗进土壤……   于是,这片因锡而富裕的土地也在因砷而痛苦。   阿月的爷爷死于砷中毒引发的肺癌。阿月的三个伯伯也是老矿工,因同样的病症已先后去世,阿月的爸爸后来离开了锡矿,可是已经染上了严重的砷中毒,连劈柴的力气都没有,好在后来学了点手艺活,以维持生计。   从此,阿月的家乡被称为“癌症村”。这里的癌症病发率一度高达2%,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的100倍,平均寿命不足50岁。   上世纪90年代起,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面开展了整顿和治理工作,所有锡矿工人都要戴上防毒面具下井。但是,已经被污染的土地和地下水难以修复,沉重的历史并没有过去,受害的也不只是父辈。   阿月的哥哥视力很差,太阳下山了就看不清东西 阿月的姐姐身上有淡淡的毒斑,村里的很多年轻人都瘦弱无力,经常生病……   阿月的家里原来有十二亩地,种烟叶和柿子树,每年能有上万元的收入。“烟叶早就没了,谁敢抽‘砒霜烟’啊?柿子树上结的柿子都黄澄澄的,拨开了核儿都是黑的。妈妈原来最爱吃柿子,我这辈子都不会吃柿子了。”   这片曾经富饶的土地已经无法耕作,农民们没了生路,水和菜都要到几百里外的镇上买,入不敷出的生活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背井离乡。   记者问阿月,毕业了会回家乡工作吗?阿月沉默了很久,小声说:“我也不知道。”   痛苦   类似的案例不只是出现在云南个旧。   2001年,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遭遇了百年一遇的洪水,突如其来的天灾摧毁了家园,可是,更大的痛苦却在洪水之后。   洪水冲垮了上游废弃的尾砂坝,导致下游万余亩农田有害元素最高超标246倍,农作物基本绝收,临近的刁江100多公里河段鱼虾绝迹,沿河地区全部污染。直到2004年,仍有60%的农田寸草不生,成为荒漠,刁江下游的河池市长老乡多年来报名应征入伍的青年,竟没有一个能通过体检关。   曾有调研专家估算,“毒水”将经刁江进入珠江水系,整个珠三角都将因此遇难,污染会很快蔓延至百万亩土地,影响过亿人口,修复年限超过百年。   除了云南、广西,还有湖南、四川、贵州等重金属主产区,很多矿区周围都已经形成了日渐扩散的重金属污染土地。   国土资源部曾公开表示,中国每年有1200万吨粮食遭到重金属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而这些粮食足以每年多养活4000多万人,同样,如果这些粮食流入市场,后果将不堪设想。   掩盖  曾有一位从事土地污染研究多年的科学家告诉了记者一个意味深长的故事。   就在前几年,这位科学家受邀到某地检测土地重金属污染情况,实验结果出来后,科学家大为震惊,因为这块全国著名的粮食主产区污染情况已经严重到令人咂舌!科学家亲自将监测报告递交给当地的一位高级官员,这位官员在沉思良久后说道:“这个情况确实非常严重,我们也一直很重视,但是,我们目前无力治理,所以请不要告诉任何人我看过这份报告。”   记者通过多方搜集,找到了权威机构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研究中心的多篇学术论文,这些论文尚未在社会上公开披露。   根据论文资料显示,广东连南、广西南丹、湖南常宁、湖南常德、湖南郴州等地都存在着大量砷渣废弃,导致矿区周围农作物含砷量超过国家标准几百倍的情况。   湘江,全长856公里,流域面积9.46万平方公里。这条灌溉了半个湖南的“母亲河”如今却因为接纳了大量工业废水,使河水中的砷、镉、铅的总量占全省排放总量的90%以上。   课题研究组还做了农作物重金属含量实验,实验结果证明,从衡阳到长沙段的湘江中下游沿岸,蔬菜中的砷、镉、镍、铅含量与国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比较,超标率分别为95.8%、68.8%、10.4%和95.8%。而这些“超标农作物”不仅被当地农户每天食用,还被运送到更多的乡镇和城市……   论文中还提及,水田土壤中的砷、锌的含量还要高于菜地。据科研专家介绍,由于水对重金属的吸附能力更强,水稻等水田农作物的重金属含量会更高。   2008年,湘江中下游农田土壤和蔬菜重金属污染调查实验结果全部出炉,但是仅作为科研成果在学术刊物上发表,并未能在社会上公开以得到足够的重视。   据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消息,2010年,国家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重要工程立项,并于6月投资4.6亿元建设基础设施,9月获得国家环保部专项治理资金的支持,“湘江再见清水指日可待”。   但据科研学者介绍,按照调查论文中所提及的污染区域计算,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至少需要百亿投资和十年以上的恢复周期。   那么,这些“污染重灾区”的粮食是否流入市场,严重影响粮食安全呢?   2010年11月,记者致电湖南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接线人员称,粮食重金属含量检测对设备和技术人员的要求都极高,目前国内能做出权威检测的机构很少,他们目前还没有相关检测项目,因此不能表态。   今年2月16日,记者再次致电湖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测站,该站负责人员称,从仪器设备和技术水平上而言该站可以做粮食重金属含量的相关检测,但是,“我们单位没有做过湖南任何地区的粮食重金属含量的检测,所以没有数据。”   凶手   大规模的土壤重金属污染,究竟是如何逐渐形成的?   曾对矿业市场做过多年深度调研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罗仲伟认为,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内实行的是“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的政策。   “其结果就是地方政府拥有中小矿产资源开发的审批权,‘一哄而上’全民办矿的局面就此形成。” 罗仲伟认为,正是因为采矿权的混乱导致了我国矿业多年来一直存在着集中度不足,开采工艺落后、统筹规划欠缺的“三大短板”。   据了解,在我国已探明的矿产储量中,共生伴生矿床的比重占80%以上,可是,只有2%的矿山综合利用率在70%以上,75%的矿产综合利用率不到2.5%,也就是说,我国绝大多数矿山都只是为了开发极少数矿石,将更多的矿产资源破坏和废弃了。   有媒体曾报道,在广西环江,绝大多数矿山都没有石排场和尾矿库,大量废石和尾矿就堆放在山上,这不仅占用了本可以利用的耕地,还容易在暴雨来临时形成泥石流,最可怕的是,尾矿中的有害成分在伴随雨水逐渐扩散到更大的范围,危害在时刻发生着。   另一个“定时炸弹”是裸露堆放的矿渣。   在云南个旧,冶炼厂、电镀厂非常密集,矿石在这里经过加工就可以身价倍增,同时,大量的矿渣被生产出来,废弃在矿山和矿厂附近。   据了解,在云南个旧老厂矿田竹叶山矿段,十几万吨砷渣已经裸露堆放在旷野里几十年,为了阻挡砷渣对农田的污染,农民们在砷渣周围堆砌了“土坝”,但是,砷还是通过雨水进入了地下水系统,据检测,该矿段附近的农作物含砷量超标100多倍。   而砷渣还只是重金属污染“五毒”之一,其他的还有汞、镉、铅、铬等重金属废渣。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我国累计产生铬渣600多万吨,其中仅有200多万吨得到处置,“五渣”总数更是难以计算。   另一个污染的来源则是化工企业排放的污水。   除此之外,农户们过度使用化肥也能使土壤重金属含量急速攀高。   救赎   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邓家塘乡,绿油油的草长满了整个农田,乍看之下还以为是青色的水稻。在这块已经被重金属严重污染、无法农耕的土地上,被称作“土壤清洁工”的蜈蚣草却生长得郁郁葱葱。   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研究中心主任陈同斌介绍说,蜈蚣草吸收土壤中砷的能力相当于普通植物的20万倍,通过蜈蚣草的吸附、收割,三至五年内,这片土地就可以“恢复健康”,在郴州已经有修复完工的土地恢复了耕作。   现在,蜈蚣草已经在湖南郴州、云南个旧、广西环江扎下了根,尤其是在广西环江,蜈蚣草种植面积已经达到了1000亩~2000亩,成为世界上最大面积的砷污染农田修复项目。   蜈蚣草的“同盟战友”还有东南景天,这是在广东种植的专门修复镉中毒农田的植物,现在东南景天在全国也有上百亩的试验基地。   在西北,300多亩盐碱土地上种植了被称作“吸毒解毒高手”的竹柳,它不仅耐寒、耐旱、耐涝、抗盐碱,还可以吸收城市污水,消除氮磷钾,分解土壤中的重金属成分。   陈同斌介绍说,植物修复法更接近自然生态,从经济投入、修复周期和避免二次污染等多方面考虑都是目前的最佳选择。   但是,植物修复法的进行却并不顺利,以云南个旧为例,目前治理修复面积还不到100亩,而污染面积却在20万亩以上。   杯水车薪。   虽然植物修复法已经非常“实惠”,修复一吨污染土的成本已经低于200元,但是修复面积的庞大使总投入数额惊人。陈同斌举例说,广西环江受污染土地达万亩,如果要全部修复,总投资至少需要几千万到1亿元,这对当地财政来说是个不小的数目。   在广西河池市,蜈蚣草就与桑叶或甘蔗、苎麻等经济作物间作,使污染土地修复的同时,农民也有较好的经济收入。   但陈同斌仍然强调,并不是所有的修复地区都能够实现经济利益的兼顾,土壤修复还是需要政府的引导和补贴,否则,修复规模就很难扩大。   另外,种苗繁育也并不容易。目前发现的超富集植物一般都是野生植物,其种苗繁育存在较大的技术难度,实现大规模种苗就更加困难,所以现今使用的是先大棚育种再移植到修复区的办法,这无疑会增加成本和操作难度。   而且,类似蜈蚣草的砷超富集植物多集中在我国淮河以南,而在淮河以北则很少发现,这使植物修复法的影响范围大大受限。   对于当地村民来说,最为痛苦的则是三至五年的修复周期过于漫长,他们守在不能耕作的试验田旁,除了等待,他们毫无办法。   更为残酷的现实是,很多污染地区都等不及采用植物修复法,而选择了“客土法”。   “客土法”也称作物理修复法,简而言之就是将被污染土壤深埋到水稻根系不能达到的25厘米以下,用这种方法修复一亩污染土地就要花费上百万元,而且污染土壤仍然存在,甚至会继续扩大。但是,因为修复方法简单,花费时间少,这种饮鸩止渴的方法被广泛应用。   求解   “只有掐紧了准入、统一了管理、明确了监督,才能够合理开采矿产资源,将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遏制住。”罗仲伟的观点也得到了陈同斌的认可,“矿产不合理开采是导致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最重要的原因,管住了开矿,就管住了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最大问题。”   罗仲伟认为,我国矿业管理立法相对薄弱,多方插手、政出多门是导致权利、责任归属不清的重要原因 其次,我国没有形成统一的矿业管理体制。在管理方面,我国实行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权益分配。但是,由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资源的关注点不同,利益取舍不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在法律法规的执行上都会有偏差和扭曲。   罗仲伟认为,应该取消地方政府的矿业审批权,明令禁止地方政府参股矿业企业,建立矿业开采的利益协调机制。   另外,在矿业监督上,罗仲伟建议,成立专门的政府主管部门对矿业实行监督迫在眉睫。   “虽然矿业管理涉及到诸多部门和多方利益,调整和改革面临困境,但是,生命的代价也迫使所有相关方都不得不变,国家政策和专项治理也在不断加强,破解僵局并非难事。”罗仲伟表示乐观。   在前不久公布的2010年全国环保专项行动成果中,截至9月30日,共排查重金属排放企业11510家,取缔关闭584家,在14个省(区、市)确定了148个重金属重点监管区域,19个省(区、市)确定了1149家重点监管企业,其整治力度和监管效应都是前所未有的。   2011年,由环保部牵头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编制工作也已基本完成,公布时间指日可待。由国家设立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也已经筹集完毕,增加财政投入将为“无力的救赎”直接输血。   所有人都在期待着,这个圈住了土地、圈住了生命、圈住了全人类的土壤僵局能够寻求到真正的破解之策。
  • 拨开土壤污染迷雾:重金属污染耕地或达1/6
    拨开土壤污染迷雾:大冶矿区、长株潭工业区耕地镉铅超标   两年之前,73岁的崔静珍在自家门前开辟出一小块空地,改造成一个小菜园。每天早晨,他和老伴儿都要来地里认真打理,“现在市场上的蔬菜水果有大量的农药残留,我们想自家种的东西不加任何农药化肥,吃着放心。”   然而,就是这块她认为毫无食品安全隐患的城市“自留地”,却离太原化工集团只有几步之遥。“化工厂以前退下来的老同志现在很多都住在这个小区,他们告诉我,这里离工厂太近,土壤里面含有有害物质,虽然现在工厂基本停产了,但土壤中有什么就难说了,在这儿种菜更危险。”看着自己辛苦打理的菜地,崔静珍很无奈。   2011年,崔静珍把这片菜园改成了花园,又开始了每天早晨去菜市场买菜的生活。   事实上,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城市中的工矿企业搬迁改建后,遗留下来大量的受污染土地,这些地块往往通过住宅开发进行再利用。随着大片的工业用地改造成城市用地,暴露的污染土地也离我们越来越近。   通常,土壤污染被称作“看不见的污染”,其他污染形式可以通过污水横流、黑烟滚滚、臭气熏天等外在表现形式向人们敲响警钟,而土壤污染却因很难发现而往往容易被人忽视。   那么,中国的“毒地”究竟有多少?目前并未有一个权威的说法。   一个广为流传的数据来自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2011年10月25日,周生贤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正式报告中表示,中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不容乐观,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占18亿亩耕地的8.3%。   “这一数据是上个世纪90年代的数据,早已过时了,并不是最新的数据。”一位接近环保部的专家对本报记者透露。   本报获悉,环保部与国土部早已于2010年完成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范围达450万平方公里,但目前调查的结果并未对外公布。近日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透露,近期环保部将向国务院常务会议汇报调查结果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后会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而一位地方环保厅官员则认为,今年是换届之年,年内这一结果公开的可能性不大,即便将来要公开,公开的程度也不会很高。“之前做的限于面上的污染调查,目前环保部正在组织对全国重点区域(包括耕地和蔬菜基地以及矿山周边地区)的土壤污染做进一步调查。”   本报独家获悉,财政部与农业部两部委联合印发了《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财政部向农业部拨款8.27亿,由农业部在未来五年的时间内对全国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   6年“摸底”结果尚未公布   对土壤污染的现状,官方口径高度一致:“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但“不容乐观”究竟是什么概念?不容乐观到什么程度?   资料显示,早在2006年,为了调查中国土地污染现状,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启动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预算资金达10亿元,计划2010年完成。   在2006年启动调查工作的视频会议上,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的周生贤曾公布过当时土壤污染的状况:到2006年,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其中多数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达到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这一数据是上个世纪90年代估算的数据,已经非常老了,现在的数据肯定要比上述数据严重得多。”前述接近环保部的专家指出。   而2010年调查范围包括除台湾省和港澳地区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全部陆地国土,调查的重点区域是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   然而调查工作已结束近两年,我国土壤污染的“家底”却迟迟未公布。不过,在环保部2011年6月公布的《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简单披露了调查过程。   《公报》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采集土壤、农产品等各类样品213754个,获得有效调查数据495万个,点位环境信息数据218万个、照片21万张,制作图件近11000件。建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库和样品库 组织完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总报告和专题报告 针对重金属类、石油类、多氯联苯类、化工类污染场地和污灌区农田土壤等开展试点研究,完成12项试点工程、18份研究报告和7部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指南草案。   近日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透露,近期环保部将向国务院常务会议汇报调查结果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后会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农田重金属污染初步清晰   前述农业部系统的环保专家同时透露,根据近日下发的《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财政部已向农业部拨款8.27亿,由农业部用五年的时间对全国农产品产地的重金属污染状况进行调查。   此前,农业部已经对耕地中的部分重金属污染做了初步的调查。根据本报记者独家掌握的一份资料显示,就重金属镉污染而言,已处于警戒级的土壤分布在北京、天津、重庆、成都、广州、杭州、上海等大城市的郊区,湖南、湖北、四川、贵州等工矿企业区的耕地,以及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内蒙、山东、河南等污水灌区。   而重金属镉超标的土壤分布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广州、重庆等大中城市郊区和郊县的污水灌区,以及湖北、湖南、四川、贵州、甘肃白银等地区工矿企业区。就后者而言,典型的区域包括湖北大冶矿区、湖南的长株潭工业区、四川攀西工矿企业区以及贵州的贵阳、六盘山工矿企业区的耕地等。   上述资料也显示,就重金属铅污染而言,已处于警戒级的土壤分布在黑龙江的佳木斯、鸡西等市郊区,北京、山东、浙江、广东等大中城市郊区,以及四川、重庆、广西、陕西、甘肃、内蒙、湖北大冶矿区、湖南长株潭工业区等地的耕地 已经明确土壤中的铅超标的区域包括湖北大冶矿区,湖南长株潭工业区,重庆郊区,四川工矿企业区的耕地以及广西刁江流域,以及甘肃、河北、内蒙等地区。   同时,农田中重金属砷的污染状况也已初步明晰。目前已经进入警戒区的包括宁夏银川城市郊区、山西产煤矿区、四川成都、广元等工矿区及湖南的长株潭工业区等区域,以及河北、山东等地污水灌区,内蒙古、黑龙江、辽宁的工矿企业区、污水灌区和广东、浙江的某些大中城市郊区。   和警戒区相比,砷超标的区域相对较小,主要包括湖南的长株潭工业区、四川成都、广元等城市郊区和工矿区、辽宁的沈抚灌区,以及江西、浙江、内蒙、河北、甘肃、陕西以及广西的某些大中城市郊区。   “上述调查只是一个初步的调查,《实施方案》则要求我们更进一步,对全国18亿亩耕地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与监测预警,对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进行治理与修复。”前述农业部系统的环保专家则指出。   1/5工业搬迁地已被重污染   尽管环保、国土和农业部门并未公布土地污染的详细数据,但科研机构对土壤污染的现状已经描绘了大致的轮廓。   根据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薛南冬介绍,整体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土壤污染状况尤其严重,如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成渝平原、渭河平原以及主要矿产资源型城市污染相对严重。   就土地污染的面积,中国工程院院士、华南农业大学副校长罗锡文曾公开指出,有调查显示,我国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已达2000万公顷(换算成亩为3亿亩),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1/6。其中,受矿区污染的土地200万公顷,石油污染土地约500万公顷,固体废弃物堆放污染约5万公顷,“工业三废”污染耕地近1000万公顷,污染农田面积达330多万公顷。   多位土壤污染专家对本报记者坦承,耕地毕竟是有18亿亩的红线,所用的农药、杀虫剂相对固定,因此在污染状况的调查和测算上也相对容易,相比之下,城镇土地的污染状况则复杂得多。   “现在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关于耕地污染的,城市用地的土壤污染问题几乎没有公开的研究结果。”中国环境修复网主编高胜达告诉记者。   但是早在1990年代,我国较发达城市就开始了大规模工业企业搬迁。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骆永明教授研究发现,截至2008年,北京、江苏、辽宁、广东、重庆、浙江等地的污染企业搬迁达数千家,已置换2万余公顷工业用地,这相当于约28000个标准足球场面积。   而这些土地中就存在大量污染土地。世界银行2010年发布的《中国污染场地的修复与再开发的现状分析》称,近年,有关专家在北京、深圳和重庆等城市的调查显示,最近几年工业企业搬迁遗留的场地中有将近1/5存在较严重污染。
  • 高光谱遥感技术守护黑土地 黑土地保护法8月1日施行
    2022年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在今年“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的主题下,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以下简称“国土卫星中心”)在京召开“光谱感知耕地 天眼守护良田” 中国黑土地土壤关键参量高光谱反演技术成果发布会,介绍国产高光谱卫星土壤质量监测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情况,并正式发布2021年中国黑土地土壤关键参量高光谱反演技术成果。据介绍,本次发布的中国黑土地土壤关键参量高光谱反演技术成果,是国土卫星中心面向国家粮食安全重大战略需求,充分利用5米光学业务卫星等自然资源高光谱遥感卫星数据和技术优势,以翻耕期耕地表层土壤为观测目标,联合黑龙江、吉林、辽宁以及内蒙古等自然资源省级卫星应用技术中心和专业机构,经过3年的技术研发,结合大量外业实测工作而形成的。该成果实现了土壤有机质、砂粒、粉粒、粘粒四种土壤关键参量信息的量化反演,编制形成了高光谱反演图、地块统计分级图、县域分级占比统计图和县域统计分级图四种专题图件,可以满足像元、地块以及区域尺度上的不同应用需求,具有区域性、时效性、准确性等多方面优势,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现有黑土地本底数据,在黑土地保护相关工作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会上,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童庆禧院士表示,我国高光谱卫星综合观测能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高光谱技术推广应用正当其时,中国黑土地土壤关键参量高光谱反演技术成果是一项非常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工作。童庆禧说,下一步要进一步将高光谱卫星遥感应用标准化、规范化,拓展高光谱卫星遥感在黄淮海平原潮土、南方水稻土、西北黄土区的应用,持续开展东北黑土区的动态监测,同时充分利用我国卫星遥感技术优势,开展东北黑土区与国外其他黑土区遥感监测对比,推动高光谱卫星遥感应用国际化。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司长姚华军在会上称,此次发布的黑土地土壤关键参量高光谱反演技术成果非常及时,是自然资源部高光谱卫星应用技术试验迈向业务应用的坚实一步,也是在“土地日”向公众宣传卫星遥感技术、提高土地保护意识的科普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于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黑土地保护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黑土地,是指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四省区)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科学、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政策,保障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  第四条 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黑土地开垦历史和利用现状,以及黑土层厚度、土壤性状、土壤类型等,按照最有利于全面保护、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黑土地保护范围并适时调整,有计划、分步骤、分类别地推进黑土地保护工作。历史上属黑土地的,除确无法修复的外,原则上都应列入黑土地保护范围进行修恢复。  第五条 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  第六条 国务院和四省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四省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黑土地质量和其他保护标准。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调查和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土地调查时,同步开展黑土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的调查,建立黑土地档案。  国务院农业农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会同四省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黑土地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对黑土地土壤性状、黑土层厚度、水蚀、风蚀等情况的常态化监测,建立黑土地质量动态变化数据库,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保护黑土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各类用途土地,以利于黑土地水蚀、风蚀等的预防和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整体集中连片治理,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目标任务、技术模式、保障措施等,遏制黑土地退化趋势,提升黑土地质量,改善黑土地生态环境。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黑土地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将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科技创新作为重点支持领域;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协同开展科技攻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生态保护等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有关耕地质量监测保护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对农业生产经营者保护黑土地进行技术培训、提供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技术服务。  国家支持开展黑土地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完善水田、旱地灌排体系;  (二)加强田块整治,修复沟毁耕地,合理划分适宜耕作田块;  (三)加强坡耕地、侵蚀沟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四)合理规划修建机耕路、生产路;  (五)建设农田防护林网;  (六)其他黑土地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黑土地质量:  (一)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  (二)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三)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  (四)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  (五)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科学减少化学农药、除草剂使用量,合理使用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六)其他黑土地质量提升措施。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采取综合性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防止黑土地土壤侵蚀、土地沙化和盐渍化,改善和修复农田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侵蚀沟治理,实施沟头沟坡沟底加固防护,因地制宜组织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黑土地周边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等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侵蚀沟变宽变深变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害设防、合理管护、科学布局的原则,制定农田防护林建设计划,组织沿农田道路、沟渠等种植农田防护林,防止违背自然规律造林绿化。农田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确保防护林功能不减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沙治沙,加强黑土地周边的沙漠和沙化土地治理,防止黑土地沙化。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生态保护和黑土地周边林地、草原、湿地的保护修复,推动荒山荒坡治理,提升自然生态系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维持有利于黑土地保护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黑土地调查和监测数据,并结合土壤类型和质量等级、气候特点、环境状况等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进行科学分区,制定并组织实施黑土地质量提升计划,因地制宜合理采取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精细化措施。  第十七条 国有农场应当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黑土地加强保护,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依法发包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等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应用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积极采取提升黑土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黑土地。  第十八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防止黑土地污染。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的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促进黑土地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治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黑土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建设项目主体应当制定剥离黑土的再利用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四省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国家加大对黑土地保护措施奖补资金的倾斜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奖励补助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投入的重点领域,并加大投入力度。  国家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农田水利、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农田防护林、土地复垦等建设活动,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积极支持黑土地保护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用养结合、保护效果导向的激励政策,对采取黑土地保护和治理修复措施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销区通过资金支持、与四省区建立稳定粮食购销关系等经济合作方式参与黑土地保护,建立健全黑土地跨区域投入保护机制。  第二十五条 国家按照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黑土地保护活动,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保险业务。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和社会化服务机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产品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高黑土地产出效益。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对四省区人民政府黑土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将黑土地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黑土地保护和质量建设情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黑土地保护资金;  (二)对破坏黑土地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导致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行为。  第三十条 非法占用或者损毁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法将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黑土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治理修复、赔偿损失。  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黑土地保护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耕地保护相关补贴。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出售黑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未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对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造成黑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的,分别依照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有关法律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未作规定的,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 山西研究为土地"排毒"之法 首个实验室建成运行
    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31日对外宣称,山西省首个“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开发实验室”正式建成运行,研究及应用为土地“排毒”之法等。   几年前的一组数字就足以让公众触目惊心:2006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污染防治专项工作视频会议中权威发布:全国18亿亩耕地中,受污染的有1.5亿亩,其中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也就是说近十分之一的耕地已被污染。中国本来就稀缺的土地资源,已经中毒颇深。   为土地“排毒”成为当今重要的课题。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经过两年多的紧张筹备,在先后进行了襄汾多氯联苯场地修复、重金属植物吸收试验的基础上,山西省科技厅先期投入200万元人民币,发文批准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建设“山西省污染土地修复技术开发实验室”。   日前,该实验室已按要求完成建设,正式挂牌运行。   据介绍,建设该实验室的主要目的是:一、受污染土壤修复技术体系研究及应用 二、典型地区和行业污染土壤调查及风险评估技术研究 三、对突出性土壤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技术及预警体系研究。从而为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污染土壤修复工作、土壤污染事件处置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 《甘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布: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有机污染
    2017年1月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规定,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络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工作方案》原文如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提供环境安全支撑,努力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环境保护、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编制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加大对市、县两级详查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做好质量保证与控制、数据分析评价和成果集成。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络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全省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市州、县市区要开展相应的培训,提升监测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3.构建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利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建立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将环境保护、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上报国家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及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切实抓好未污染土壤保护。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动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发放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预审,环境保护部门在环评审批等环节,要将地块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参考因素。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科学管理未利用地。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重点从选址和规划符合性、区域环境容量、清洁生产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和防控环境风险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省环保厅负责)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自2017年起,有关市、县级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三)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划定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省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以保障食用林产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为核心,积极推进林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到2020年,力争完成重要林果、林药产品集中生产区林地的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工作,后期逐步开展重要饮用水源地、水库周边及江河两岸林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工作。有条件的市州要逐步开展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省林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参与)  2.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重点围绕“提质、节地、节肥、节水”,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消除或减轻使用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等对土壤的污染。(省农牧厅负责)  产粮(油)大县要于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等参与)  省政府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负责)  3.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按照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满足农产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4.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在庆阳市环县、白银市会宁县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生物防治比例,减少农药使用量。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全面开展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林业厅、省农牧厅负责)  (四)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市或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参与)  2.分用途加强环境管理。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论证,强化审批管理,依法做好公示、公开工作。(省建设厅负责)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省环保厅负责)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负责)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五)预防工矿企业污染土壤。  1.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每5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至少监测1次,并将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负责)  依据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尽量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省环保厅、省工信委负责)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在白银市白银区,金昌市金川区,陇南市成县、徽县和西和县,酒泉市玉门市、瓜州县和肃北县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特别是加强针对稀土、铌、钽、锆及氧化锆、钒、石煤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有关企业应完善相关制度并配备必要监测仪器设备,每年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备。(省环保厅负责)  确定重点监管尾矿库名单,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督促重点监控尾矿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 根据评估结论,完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储备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3.做好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制度,对超标、超总量、不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加倍征收排污费,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属于淘汰关停的现有企业,在限期内未完成技术改造的,一律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省工信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按照国家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 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4.强化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探索实施工业废物分类处置和利用环节规范化管理制度,鼓励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实现工业废物减量化。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六)控制农业生产污染土壤。  1.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采取精准施肥、改进施肥方式、有机肥替代等,减少盲目施肥行为。大力推广高效新型肥料,鼓励农民及各农业经营主体增施有机肥,推进秸秆、畜禽粪便资源肥料化利用,推广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实现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5%以上 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围绕小麦、玉米、马铃薯、蔬菜、果树、中药材等作物,建立适合不同作物的病虫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区。推广应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提升雾化和沉降度、防止跑冒滴漏,提高农药利用率。试点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0年,实现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以上。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禁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2.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深入贯彻《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严格执行地膜产品强制性标准,强化农膜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杜绝超薄地膜在省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继续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回收和综合利用废弃农膜的主动性、积极性。在地膜覆盖面积较大且区域代表性强的白银市会宁县、定西市通渭县等县市区创建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示范区。到2020 年,全省废弃农膜力争实现全面回收利用。(省农牧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3.严控畜禽养殖污染。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省农牧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  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省环保厅牵头,省农牧厅参与)  4.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重点对疏勒河、黑河、石羊河流域和沿黄灌区灌溉面积大于30万亩的灌区水进行抽查监测,每年监测1次。对农田、蔬菜基地、果园灌溉水水质超过《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的,增加监督监测频次。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农牧厅参与)  (七)减少生活活动造成土壤污染。  1.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及农村污水治理。坚持“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配套设施共享、城乡统筹治理”原则,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立村庄保洁制度,统筹推进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实施农村污水治理,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村污水处理及利用率。(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2.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范围,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参与)  3.做好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做好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省环保厅负责)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  (八)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到2020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各市州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
  •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
    近年来,上海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需求。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6月,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自6月21日至7月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7月25日下午,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加强联动监管。一是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二是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监管平台并予以动态更新,确保实现能用、管用;三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监管。条例针对工业面源污染预防明确提出——◆ 对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明确提出防渗漏措施要求;◆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条例也形成了具体规范——◆ 通过实施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加强农药、化肥等使用总量控制;◆ 加强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建设,对回收站点的合理布设、维护管理、回收台账的记录以及规范贮存农业固废和送交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明确农村土地发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条例(草案)如下: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第三条(工作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本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现源头预防。本市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对相关工作实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第四条(义务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目标考核)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管理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交通、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管辖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综合监管平台)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利用,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全覆盖监管。第九条(长三角协作和国际交流)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科技赋能)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第十一条(宣传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二条(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编制的有关行业规划,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第十三条(标准制定)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第十四条(详查)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环境监测情况以及耕地保护等需要,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等。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并加强监测质量控制。对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以及监测活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重点监测)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布局选址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十九条(污染预防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密闭、阻隔等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第二十条(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二十一条(重点监管单位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控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义务,并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充分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第二十二条(产业园区污染预防)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园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对园区内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的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安全清理处置活动加强监督。第二十三条(新污染物预防)本市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本市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实施相应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新污染物对土壤生态环境危害的跟踪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开展相关监测、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的研究。第二十四条(农用地土壤保护)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发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制止承包方污染农用地的行为。禁止向农用地排放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第二十五条(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控制,组织开展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微生物肥料、易回收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采用科学施肥技术,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农业废弃物回收)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的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规范贮存收集的农业固体废物,依法及时交由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第二十七条(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畜禽养殖场(户)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土壤。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并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支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粪肥还田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二十八条(土壤资源保护)本市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第二十九条(未利用地保护)禁止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土壤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条(全过程监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第三十一条(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二条(第三方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等专业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转运要求)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二)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三)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本市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以及相关评审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的巡查。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后六个月内完成;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其他工业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实施风险管控;确需修复的,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实施风险管控的,应当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修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修复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深基坑的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优化再开发利用流程)土壤污染修复地块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可以优化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地块再开发利用效率。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农用地分类管理)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第三十九条(农用地保护利用和管控)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利用方案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跟踪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变化状况,并根据协同监测与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需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十条(农用地开垦)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园地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本市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与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共享和利用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水平。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信息上传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第四十三条(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等部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跨部门联合评审、农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准入和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等方面加强协作,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效率。第四十四条(街镇巡查和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强所辖区域内巡查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等日常工作。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隐患或者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四十五条(人大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六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污染土壤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信用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指引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污染预防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对第三方单位违反技术规范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调查、评估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转运联单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备案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土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规定组织与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环保部正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部正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的。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傅企平等32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   代表们在议案中指出,农村环境问题的核心就是农村土地污染问题,因为环境污染要素的主要影响最终都将归于土地。对于农村的土地污染,其影响的就是生产力的根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一旦农村土地受到大面积污染,不仅对农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害,而且对于社会的稳定也是一大隐患。因此,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部赞同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同时环境保护部正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发布实施了《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适时研究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完善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   农业部认为,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通过严格执法监督,加强对农民的指导扶持和完善配套规定来解决,一些制度也可在完善有关配套规定时考虑吸收。   全国人大环资委同意上述部门的意见,将通过加大对法律的监督检查,适时研究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完善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
  • 珠三角28%土地重金属超标 汞超标最多
    &ldquo 珠三角28%土壤重金属超标,重金属元素异常主要分布于广州-佛山及其周边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佛山南海、新会、白云区比较重。&rdquo 7月10日,在广东考察的全国人大代表专题调研组举行专题会议,两个与土壤污染治理相关的调研报告首度披露了广东珠三角的土壤污染现状。调研显示,珠三角区内28%的土地重金属超标,汞的超标最多,其次是镉与砷。问题较重的新会超标大概超过50%。   而在6月18日省政协召开的&ldquo 农村环境污染治理&rdquo 专题座谈会上,政府有关部门披露珠三角多地蔬菜重金属超标率达10%-20%,其中江门台山、新会等地不幸&ldquo 中枪&rdquo ,新会灌溉水汞超标达47.7%。   新会灌溉水不行,土壤也不行?农业部门出来辟谣,称灌溉水&ldquo 汞超标&rdquo 是4年前旧数据 土壤重金属含量也不超标,江门市农业环境监测站2012年对新会区6个镇11个点的土壤检测数据显示,新会农用地土壤暂未发现重金属超标 而今年&ldquo 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rdquo 工作正在进行,还未有结果。   新会灌溉水去年底抽检未超标   对于&ldquo 新会灌溉水汞超标达47.7%&rdquo 的说法,江门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作出回应称,该数据来源于4年前,且抽样点限制在极小范围,不同于市农检中心的抽样范围,不能如实反映新会区现在的灌溉水质,而农检中心于去年底的最新一次抽检显示土地重金属含量并未超标。   据悉,重金属检测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壤,二是土壤上种植的农作物。据介绍,江门市农检中心每年会对土地和种植物进行两次的重金属检测,这项工作开始于2006年,每次检测抽样50个地点。2012年初市农业局成立农业环境监测站,强化江门土壤及水质监测工作,今年尚未对全市的农作物及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进行检测 而最近的一次检测则在去年底,检测结果显示并无重金属超标异样。本年度的重金属检测工作也即将按市农检中心的全年工作计划启动。   暂未发现农用地土壤重金属超标   媒体报道&ldquo 珠三角土壤28%重金属超标&rdquo 并指新会超标超过50%,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新会区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展开调查。经了解,根据江门市农业环境监测站2012年对新会区6个镇11个点的土壤检测数据显示,新会农用地土壤暂未发现重金属超标。   根据江门市农业环境监测站对江门市新会区崖门、双水古井、三江、司前、大泽等6个镇11个点的水稻和蔬菜农田进行检测的结果显示,铅、镉、汞的含量,最高值分别是73mg/kg、0.27mg/kg、0.11mg/kg,而合格标准则分别是铅300mg/kg、镉0.3mg/kg、汞0.5mg/kg。也就是说,检测结果大于或者等于300mg/kg、0.3mg/kg、0.5mg/kg,才是重金属超标。根据这些数据显示,新会农用地土壤暂未发现重金属超标。   新会是农业大区,目前有耕地面积近44万亩。根据省、市部署,今年5月开始,新会已经开始启动&ldquo 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rdquo 工作,这是较为系统、全面的普查工作,监测点布设要求覆盖所有乡镇,不留死角,一个乡镇有3个以上监测点位,尽量照顾不同作物类型。目前新会农业部门完成了90个土壤样本采样,将送到省农业部门化验,结果还未知道。而&ldquo 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rdquo 工作正在继续进行中,也是未有结果。
  • 我国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从环境保护部获悉,我国首次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根据《办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名单的,环保主管部门应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将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  《办法》规定,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经风险评估确认需要治理与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由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效果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如果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相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办法》提出,对未按规定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我国绘制土壤重金属污染图 元素增多污染扩大
    清除&ldquo 镉米&rdquo 背后的土壤污染,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全面会诊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记者近日从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获悉,我国正在绘制土壤重金属&ldquo 人类污染图&rdquo 。   正在绘制人类污染图   据悉,我国正建立涵盖81个化学指标(含78种元素)的地球化学基准网:以1:20万图幅为基准网格单元,每一个网格都布设采样点位,每个点位各采集一个深层土壤样品和一个表层土壤样品。深层样品来自1米以下,代表未受人类污染的自然界地球化学背景 表层样品来自地表25厘米以浅,是自然地质背景与人类活动污染的叠加。用表层含量减去深层含量,即得出重金属元素&ldquo 人类污染图&rdquo 。   据介绍,从1994年起,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等机构就对全国土壤51种化学元素进行监测,1999年起对东部农田区54种化学元素进行填图,2008年起建立全国地球化学基准网,对含78种元素的土壤81个化学指标进行探测。数据显示,重金属等污染物指标在大的流域及局部工矿业和农业区上升较快。   重金属污染显著扩大   全国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项目已发现局部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如长江中下游某些区域普遍存在镉、汞、铅、砷等异常。城市及其周边普遍存在汞铅异常,部分城市明显存在放射性异常。湖泊有害元素富集,土壤酸化严重。研究证实,镉、汞等重金属元素与人类污染存在密切关系。重金属元素在土壤表层明显富集并与人口密集区、工矿业区存在密切相关性。与1994~1995年采样相比,土壤重金属污染分布面积显著扩大并向东部人口密集区扩散。   土壤危险元素在增多   地质学家指出,研究表明,我国土壤正出现越来越多本来没有或微不足道的危险元素。土壤一旦被污染,通过自净能力完全复原周期长达千年。为人类健康,必须持续加大对污染行为监管和惩治力度。对已被污染土地,要把污染源搞清楚并加以切断。土壤污染物不仅有重金属,还有大量有机污染物。国土、地质、环境、水利等部门要通力合作为大地&ldquo 排毒&rdquo 。   ■链接   湖南&ldquo 镉米&rdquo 背后2/3耕地酸化   加剧重金属污染的危害   近期,湖南大米不时被检出镉超标,&ldquo 鱼米之乡&rdquo 光环被罩上一层阴影。事实上,土壤污染已成我国众多地方的&ldquo 公害&rdquo 。很多业内专家认为,湖南的&ldquo 镉米&rdquo 危机是一场迟早要来的危机。全国1/5耕地重金属污染   湖南省地质研究所专家童潜明认为,我国土壤污染形势已十分严峻。中国水稻研究所与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2010年发布的《我国稻米质量安全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称,我国1/5的耕地受重金属污染,其中镉污染耕地涉及11省25个地区。在湖南、江西等长江以南地带,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童潜明认为,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成因,既有工业造成的点源污染,也有农业投入品滥用造成的面源污染。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首先来自于工业&ldquo 三废&rdquo 。湖南是全国闻名的有色金属之乡,有色金属采选开发已有数百年,历史包袱沉重。在衡阳常宁水口山、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等涉重金属企业密集地区,许多耕地早已不适合继续耕种。来自农业的污染也是土壤重金属污染的重要来源。目前全球每年进入土壤的镉总量为66万公斤左右,其中经施用化肥进入的比例高达55%左右。   30年酸化相当于300年   对土地的&ldquo 掠夺式&rdquo 开发更加剧了重金属进入土壤的步伐。近年来,出于对产量和经济效益的追求,农民大量施用氮肥和磷肥,土壤酸性急速飙升。湖南省权威部门统计显示,由于不合理耕作、过度种植、农用化学品的大量投入,与上世纪80年代第二次土壤普查时比较,目前湖南省耕地土壤pH值已由6.5降至6.0,30年土壤酸化程度相当于自然状态下300年的酸化程度。&ldquo 研究表明,土壤pH值每下降一个单位值,土壤中重金属流活性值就会增加10倍。&rdquo   湖南省一位农业专家说,湖南是目前全国土壤酸化面积最大的一个省,全省耕地中有2/3存在不同程度的酸化现象。土壤酸化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增加重金属在土壤中的活性使其更容易被作物吸收,从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重金属污染的危害。   湖南将严控污染增量   &ldquo 在经历了镉米危机之后,治理土壤污染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已更加凸显。&rdquo 湖南省环保厅副厅长谢立说,针对全省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目前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已在联合开展抽样调查。对重金属造成的土壤污染,湖南省的治理思路是严控增量,逐步消化存量。
  • 中央预算5640万治理古田化工区土壤污染
    记者昨从武汉市发改委获悉,原武汉染料厂生产场地重金属复合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5640万元,这是国家发改委在全国启动的第一个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随着这一工程的开工,古田化工区土壤污染治理也宣告启动。   原武汉染料厂生产场地地处硚口区古田化工区,2009年已停产。待化工区企业全部腾退土地,原地块将作为武汉中央商务区土地储备。而该区域土地重金属污染治理,是土地重新开发的重中之重。
  • 中国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 修复技术仍在追寻中
    全国城市重金属污染地块估计有七八百块,绝大部分尚未动工修复 蜈蚣草 广东土壤研究所陈能场博士等用水稻作修复实验,图为研究人员正在对不同作物比较称重。资料图片 目前国内科学家还没有找到一种经济、有效、适合大规模农田治理的科学修复模式,大多土壤重金属治理模式还处于实验室摸索阶段。——华南农业大学博导陈日远 中国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污染状况如何,至今尚未有清晰的全国地图。 受重金属污染的各种土地,还能重新修复使用吗?目前,尽管国内乃至全球的修复技术五花八门,但真正经济、有效、能成规模运用的土壤重金属修复技术仍在追寻之中。 幸运的是,一种专门针对砷污染的生物修复技术,眼下已在国内进入规模实验阶段。 重点防控西南 从污染面积上看,镉为首,从健康风险上看,砷最毒 大地也会生病。 2009年,陕西凤翔铅污染、湖南浏阳镉中毒、山东临沂砷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强烈刺痛人们的神经。 全国究竟有多少土地已被重金属污染,或身临污染的悬崖? 事实上,在全国各地重金属污染事件集中爆发之前的2005年,由国家环保部、国土资源部等国家部委牵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一次超大规模的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这也是中国历史上针对土壤健康调查的第一次。 “参与调查的科研人员,都经过专门培训,通常按照平均8公里×8公里的调查范围取样,成网格状在全国调查各种土地现状”,一位参与这次全国土壤重金属调查的科研人员称,包括青海、新疆等地在内,除各地明显的山地、荒地、人类干扰活动少的地区外,所有调查都是标准取样。 然而,截至目前,这项历时5年多的全国土壤重金属调查结果还未正式公开。相关人士透露,不算地方配套资金,整个项目目前耗资已远超过10亿元。 “从调查方法上看,还不够科学,或者科学的严谨性不够,比如人口稀少处、污染密集区,都以同样标准密度来取样调查,其出来的结果是不足信的”;“再说在64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取哪一个调查样点为数据采集对象,随意性很大”,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研究中心主任陈同斌举例,以300平方公里的北京市中心城区面积而言,全国调查就只取5个样点,这些点是取在学院旁边,还是工厂旁边,所取得的调查数据差别很大。 陈推测,可能正是因为调查方法上存在争议或不足,以及土壤重金属污染后果严重,一旦形成即具有不可逆性,很难恢复,“比水污染、空气污染更难治理”,所以导致国家相关部委对最后形成的调查结论慎之又慎。 “如果真要准确摸清楚全国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还需要进行加密调查”,“毕竟土壤调查涉及许多专业问题,不是那么简单,比如空间尺度效应,小范围(调查)没问题,大范围(调查)就出问题,还有土壤中重金属含量的准确测定,都相当不容易”,陈称。 1999年,为掌握北京市土地重金属污染现状,中科院与北京市自然基金合作,对北京市进行高密度取样调查。“平均每100亩地就分布一个样点,整个北京市共取了1000多个调查样点,要是放在全国土壤调查里边,按调查标准,就只有200多个样点”,陈同斌介绍,他的一个40多人的科研团队,几年后,拿出一份《北京市土壤和蔬菜(农产品)重金属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 虽然这份调查结果至今也未公开披露,但陈表示:“调查结果证明土壤重金属污染比较严重”。从事土壤修复研究多年的他分析,不规范的采矿业及其下游冶炼产业,是造成土地重金属污染的元凶,同时西南山地多雨,极易扩散,健康风险度高,全国重点防治地区应在我国矿业发展密集的西南地区,同时长三角等地也污染严重。“从污染面积上看,国内专家认为镉污染最严重,但如果从健康风险评估角度,我认为是类金属砷污染,因为砷的致命剂量非常小”。 华南地区一位也参与了全国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的专家,证实“全国状况不容乐观”,“重金属土壤污染面积肯定不小于国土面积的5%”。 城市“毒地” 全国城市重金属污染地块估计有七八百块,绝大部分尚未动工修复 人们通常将密度大于4.5克/立方厘米、原子量大于55的金属,称为重金属,而从环境污染方面所讲的重金属,又通常是指汞(H g)、镉(C d)、铅(Pb)、铬(Cr)、砷(A s)等有毒有害物质。 受到污染的沉默土地,也能直接危及人类的健康。上世纪60年代,土壤重金属污染危害,第一次在美国出现,向人们敲响了警钟。 在美国西部一个名叫幸福谷的地方,随着城市扩张,人们在新城区住上了新盖的楼房不久,居民便发现相继生病。经专业调查,发现盖房子的地方,原来是一家农药厂,该厂厂址处的土地已被重金属污染,正是天天生活于受污染的土壤之上,让人们相继病倒。 通过这次幸福谷事件,土壤重金属污染危害防治,进入了科学家视野。科学家发现,受到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大多分为两种,一为农田或耕地,一为城市用地。在城市,那些受到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往往同时也伴随有挥发性或半挥发性多氯联苯、多环芳烃、卤代烃等有机污染。 其后,英国科学家阿仑贝克通过实验,将1平方米的重金属污染土地成功修复,使得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从实验室进入实际运用阶段。“虽然只有1平方米,但它无疑是一个伟大的进步”,陈同斌介绍,此后世界各国都开始了各种各样的土壤重金属修复技术研究,涉及物理、化学、微生物、生物修复等各个领域,但截至目前,真正具有可推广前景、可能成规模利用的修复技术不超过10种。 2006年,北京地铁5号线在宋家庄站一带开挖时,尽管工人们是在地底27米的深处施工,可还是有两名施工工人莫名其妙被熏倒。中科院地化所专家赶到现场,发现施工地面原来是一家农药厂厂址,后农药厂搬离市区,但土地却已被重金属污染。消息不胫而走,宋家庄房价当年顿跌了1000多元/平方米。 据现场调查估算,宋家庄地铁站下受污染土地总共约10万吨。当时有专家建议将这些受污染土地挖出来拉去焚烧,然后添加水泥,最后可烧制产生约1000吨的水泥。“且不要说受污染土地焚烧会产生更要命的污染物质二恶英,就是最后产出的水泥,其质量也是劣质水泥,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生产制造用低等水泥,经济上也不划算”,陈同斌透露,这个焚烧方案最终未能通过。 由于正处于奥运会前夕,北京相关方面非常着急,希望能不惜代价修复这些受污染土地。“从理论上讲,只要不计较成本,怎样的污染土地都能修复,但要求在不到两个月时间内完全修复,就无法做到”,中科院地化所表示。最后,这10万吨受污染土层,全部被密封送走,当作危废物品储存至今。 “由于城市扩张,导致一些原先分布在城市外围郊区的农药厂、化肥厂、化工厂等变作城市中心区,在改变土地用途时,出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中科院地化所估算,目前全国城市受重金属污染地块共有七八百块,绝大部分还未动工修复。 蜈蚣草之功 面积达1000-2000亩,成为世界最大面积的砷污染农田修复项目 除城市重金属污染地块外,在未规范开采、冶炼的矿山附近,露天堆放的矿渣或者溶于废水后无色无味的重金属,也极易不知不觉地潜入附近农田,使农田深受其害。 2009年,由于大量村民被体检查出尿镉超标,湖南浏阳镇头镇一带爆出镉中毒事件。原来在靠近村子边上的一家化工厂,由于环保措施不到位,冶炼矿渣露天堆放,工厂废水偷排,一遇上下雨天,厂区含镉废水流出,不仅污染了附近大片农田,而且流入了村民水井中,导致多人慢性中毒。“人病了还可以上医院,农田怎么办?”依靠土地为生的当地农民忧心如焚。 去年夏天,在修复之前,记者看到大片受污染的水田里依然种满青青水稻。然而,水稻是一种特别容易富集镉的植物,这些产出的镉米最终还是将流向市场。 如何大面积修复重金属污染农田,一直是个世界难题。当年在日本“痛痛病”的发源地——富士县神通川流域,在修复被镉污染农田时,就是采取去表土15厘米、并压实心土,结果在连续淹水的条件下,稻米中的镉含量小于0.4m g/kg。但对于污染面积总计1万多亩的湖南镉污染农田,运用去土治理显然也将工程巨大,更大的问题是:换出来的污染土层,又将放哪安全保存,从而避免二次污染呢? 经测算,跟物理修复技术相比,生物修复技术的成本往往只占前者1/10-1/100,而且安全性高,对动辄大面积亟需治理的受污染农田比较适用。 为寻找一种安全、经济的重金属污染农田修复方式,1998-1999年间,陈同斌和他的科研团队在前期大量研究的基础上,决定遵循进化论思维,到南方去刻意寻找根治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植物克星。“南方温暖潮湿,生物多样性高,从概率上讲,在南方寻找到重金属超富积植物的可能性要大”,陈形容,这种植物既要对土壤重金壤具有超强吸收能力,同时还要易养活、生物量大,而通常植物身上,这两者特性不能兼具。 中国砷储量占到世界70%,但却多为伴生矿,开采利用价值不大。研究方向一直盯紧砷污染防治的陈同斌及其研究团队,将寻找超富集植物的目光,首先锁住了国内砷最为集中分布地带之一的广西环江地区。经过长达2-3年研究找寻,一座有着1500多年历史的石门矿被科研人员发现,并将该矿附近100多种植物纳入搜索圈。经层层筛选以及遗传性能鉴定,当地大量存在的一种优势植物——蜈蚣草胜出。 “一般植物土壤中砷含量达到50个ppm还能活,在植物体内,由于植物通常不吸收这种有毒物质,更不愿向其地上部分转移,但蜈蚣草中的砷含量竟可以达到1-2%,而且多集中于地上部分,一年可以收割三次之多”,陈同斌做了一个对比,蜈蚣草对土壤重金属砷的吸收能力相当于普通植物的20万倍,而且蕨类植物蜈蚣草生物量超大,在收割焚烧其地面部分后,残存的重金属含量已非常低。“两三个月内可以将土壤重金属含量降到安全阈值,三至五年内则可以完全修复”。 五六年前,广东华南农业大学、中山大学、广东省土壤研究所等一批科研机构针对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相继展开物化、生物、微生物技术等方面研究。2005年,刚从日本留学回国的广东省土壤研究所陈能场博士,则选择了粤北进行镉污染农田修复实验。在一块约6亩大小的田地里,陈先后尝试了硅肥和水分管理、叶片调理剂等多种方式尝试,最终陈将一种高富集镉的水稻引种过来,通过轮作和间作(高富集水稻与玉米等经济作物)的方式,来修复镉中毒农田。“从治理效果看,边生产边修复这种方式相对成熟”,目前仍在实验之中,陈能场表示。此外,专门针对镉污染的另一种筛选植物——东南景天,在国内已有上百亩实验基地。 据统计,针对国内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植物优选品种,一度多达40多个。“真正适用的生物修复技术不多”,陈同斌透露,今年10月,由国家总投入2450多万元的蜈蚣草修复项目,已经在广西环江地区、云南个旧、湖南、江西等地成规模展开,总修复农田面积达到1000-2000亩。“这将是世界范围内最大的重金属污染农田修复面积”,陈同时承认,该技术进一步推广应用还需要国家从政策上补贴农民,“每亩修复成本需要2000-5000元不等,至少买种苗还得靠政府补贴、引导”。 然而,也有科学家对包括换土、淋洗、生物技术等看似热闹的土壤重金属修复技术前景感到沮丧。广东省政协委员、华南农业大学博导陈日远教授认为,目前国内寻找治理重金属污染的生物修复途径,主要是从对土壤重金属超富集和非富集作物两个方向着手找寻,“但从目前来看,国内科学家还没有找到一种经济、有效、适合大规模农田治理的科学修复模式,大多土壤重金属治理模式还处于实验室摸索阶段”。
  • 广西省出台:2017年《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p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强调实施土地分类别分用途管理,突出保护优先,实现土地安全利用。 /p p   《方案》强调,一是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开展农用地分类划定工作,根据广西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2017年开始,优先在河池市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试点,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各市于2020年底前完成农用地类别的划定工作。 /p p   二是优先保护农用地。对未污染的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做好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实行严格管理,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产粮(油)大县要于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p p   三是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2017年起,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启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p p   四是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严格建设用地准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自2017年起,全区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p p   五是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的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先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建设项目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耕地耕作层进行剥离再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耕地质量提升、土壤改良,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复垦等。 /p p   六是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p
  • 中国如何面对“毒地”这一新污染问题?
    没有人愿意生活在垃圾场旁边,但你可能正居住在比垃圾更具危害的毒地之上,因为你对所住社区的用地历史数据几乎一无所知。   所谓毒地,是指曾从事生产、贮存、堆放过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因其迁移、突发事故等,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并产生人体健康、生态风险或危害的地块。   近年来,中国有大量毒地被开发为住宅用地,甚至成为昂贵的地王。北京广渠门15号地块原来就是一家化工厂,入市拍卖成为2009年的北京地王,经修复后建起豪宅。   毒地开发的背景是正在进行中的城市“退二进三”计划。在工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用地结构调整之中,占据市区优越位置的一些劣势工业企业,纷纷通过易地、搬迁改造,退出繁华地段(二环路),进入城市边缘(三环路) 或者退出第二产业,兴办第三产业,这一计划使产生于50多年前“大跃进”时期的众多高污染工业企业关闭、搬迁,大量毒地亦随之被暴露于城市的阳光之下。由于其地理位置往往优越便利,几乎所有的地块都被开发。其中,有不少毒地未经治理,就被“正常使用”。   一位业内资深专家指出,各类不同性质的全国污染场地应以万计,仅是农药厂污染的场地就占据相当高的比例,但处理和正在处理的屈指可数。   自2004年以来,毒地开发引发的急性中毒事件陆续被曝光。2004年4月,北京市宋家庄地铁工程建筑工地,三名工人在地下作业时中毒,症状最重的一人接受了高压氧舱治疗。出事地点原是北京一家农药厂。   2006年7月,位于苏州南环路附近郭巷的一家化工企业搬迁后,留下20亩毒地,导致六名筑路工人挖土时昏迷。   2007年春节前,武汉赫山地块施工中,有工人中毒被紧急送往医院获救。该地原属武汉市农药厂。   然而,见光的毒地属极少数,更多毒地在政府和居民毫不知情之下,仍悄然威胁着人们的健康。而毒地对人体的危害,往往需要十年、数十年才会显现。美国原为工业废弃物垃圾场的拉夫运河,在1953年被填埋覆盖后开发成大量的住宅和一所学校。24年后的1977年,当地居民频频发生孕妇流产、儿童夭折、婴儿畸形、癫痫、直肠出血等病症,经调查后才真相大白。   中国面对毒地这一新污染问题,目前既缺乏搬迁前强制性的污染评估程序,又缺乏事发后谁污染谁负责的处理机制,大体呈现“哪里出事、治理哪里”的被动应对状态。   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毒地的潜在风险也大大加剧,因此,对全国已存并新增的毒地的真实状况,包括面积、污染程度、治理情况、开发再利用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经济和环境治理等手段解决隐忧,已然刻不容缓。   ——编者   污染土地密集出现,毒性释放可达上百年,尚不包括地下水的污染。没有修复的土壤的影响与危害很可能长达几十年、几百年甚至上千年,致使环境污染,人体致病。而修复越往后拖延,投入的修复资金就越高,付出的代价就越大。   毒地凶猛   进入5月,北京东五环外朝阳区管庄乡,康泉新城二期工程工地上,挖掘机轰鸣作响,尘土飞扬。   现场一个被挖开的大坑足有20米深,负责土方挖掘储运的一位工程人士称,“还要再深挖7米,预计两个月后,土方挖掘工程完工。”从深坑中挖出的土,一度被直接堆放在工地上,散发出难闻气味。受到侵害的邻近施工人员与康泉新城二期施工方协商后,后者才将土方运走。   这块场地为铁道部所属防腐枕木厂原址,七八年前该厂迁走,之后这块土地闲置。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10年247号文件《关于调配朝阳区建国路八里桥南1号部分土地用于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建设的函》,2011年1月,该地块从市政用地调整为经济适用房居住用地,由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下称国家公务员住宅中心)承接,为各部委公务员建设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26.19万平方米。   枕木防腐厂在此生产30余年,其间需大量使用防腐蚀、抗老化的化学品,多种有机污染物经年不息地慢慢渗入地表土、深层土、地下水,直至更深、更远处。   对此,多个工程队仅知道,在建的是一个高层住宅楼小区,下设四层地库。除了少数相关人士,鲜有人知晓这个埋藏在土地深处的秘密。   两个版本的调查报告   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中心承接此地块后,一些专家曾受邀对该场地进行前期调查。2011年5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下称中国环科院)出具了一份公开环评报告,评价了该场地的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大气污染物排放、废水排放和噪声排放的现状。在水文地质方面,报告仅称,该区域地下水属重碳酸钙、碳酸镁型水,污染较为严重。   但这份环评报告只字未提该地块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历史用地和原址环境也未着一字。其后公示的版本亦是如此。   然而,《财经》记者获得的另一份同样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所做的《康泉新城二期场地土壤和地下水初步调查报告》(下称《初步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环科院在2011年3月21日、23日、24日分别对该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采集取样分析,结果发现土壤中的污染物超标严重,主要为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多环芳烃。这种碳氢化合物种类繁多,大部分具有较强的致癌性和致突变性。   《初步调查报告》显示,从康泉新城二期场地土壤样本中,共检出超过“北京市场地风险评价筛选值”的污染物种类19种。其中,主要污染物为多环芳烃,包括苯并[a]芘、苯并[a]蒽、菲(PHE)等,最大超标倍数甚至超过千倍。其他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最大超标倍数也在三、四百倍。   多环芳烃多具有致癌毒性,是重要的环境和食品污染物。其中,苯并[α]芘更被视为高致癌物。   此外,该地块由于土壤与地下水的相互渗透与系统循环,地下水的污染也较为严重。   《初步调查报告》还指出,此地块需要修复的总土方量为12万立方米。一位参与该项目修复的专家对此表示怀疑,“需要修复的土方量怎么可能就10多万方?那片场地面积的修复,远不止这个数字。”   《初步调查报告》称,这一场地0-7米深度为最严重污染,到达12米深度时,污染物还有超标,按其公布的修复面积1.32万平方米粗略计算,修复土方量应超过15万立方米。   据这位专家称,目前该地块污染土壤的处理几近结束,而地下水修复工程尚未完成。   城市毒地涌现   康泉新城二期污染的土方量在业内人士看来并不惊人,比其面积更大、修复更难的地块不胜枚举。   “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北京南三环有一片化工厂、农药厂聚集地,这片场地有多少做过调查,做过土壤修复?而今这片土地早已纳入住宅或商业开发了。”北京一位参与多起修复项目的专家称。   2001年,中国城市“退二进三”的政策,随着国办发〔2001〕98号文发布而逐渐增加力度,长三角、珠三角以及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有大批污染型企业外迁。尤其是2008年,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各地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高污染化工企业,企业搬迁风生水起,污染场地大面积暴露。   中科院南京土壤所土壤与环境生物修复研究中心主任骆永明的研究表明,仅不完全统计,至2008年,江苏、辽宁、广州、重庆等地污染企业搬迁数千家,置换约2万余公顷工业用地。   重庆,2004年至2012年,集中搬迁了137家污染企业,而这些企业原址基本都位于黄金地段 江苏,连续三年时间内陆续搬迁4000余家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留下了大量污染情状不明的场地。   这些地块因地理位置优越,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状况下面临着巨大的开发动力。这些被遗留的场地污染到底有多大面积?严重程度如何?究竟有多少在未经治理的情况下被投入使用?目前没有权威统计数据发布。   但从一份北京市环保局在2005年至2006年的调查数据中可见一斑。在北京市环保局突击调查的18家已停产或即将停产的化工企业中,有7块场地土壤污染,部分场地污染深达15米,必须经过严格的修复,才能满足规划用途的环境要求。   一位业内资深专家指出,各类不同性质的全国污染场地应以万计,其中农药厂污染的场地占据相当高的比例,但处理和正在处理的屈指可数。   以北京为例,2001年-2005年间,北京搬迁了142家工厂,置换出878万平方米可供重新利用的土地。而据北京市环保局污染场地管理科科长李敬东介绍,自2004年至今,北京市已知的污染场地仅有十几块,已经修复的只有8块。   由于国有老厂的环保设施和意识缺乏,对于污染物的处理相当简易。当年的农药厂对农药残渣等有害化学残留物的处理方式,基本是就地排放掩埋,有的离地面仅五六米,因此,不少经过处理的毒地依然污染物浓度很高,甚至超过有关监管标准的成百上千倍,有的污染物深达地下十几米,有些污染物迁移至地下水,并扩散,导致更大规模的污染。   目前,“中国已经发现的污染场地还不到100块。”北京市环境科学院副院长姜林介绍,然而,美国的污染场地大概在四五十万块,欧洲也有几十万块的数量。   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陈梦舫指出,国内不少毒地未经任何处理修复,就直接用于开发,一旦出事,就不只是环境问题,而是影响地价、房价的经济问题,更是危害健康、人身权利的严重社会民生问题。   因此,对全国已存并新增的毒地的真实状况,包括面积、污染程度、治理与否、开发再利用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摸底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治理,已然刻不容缓。   被遮蔽的真相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全国发生过多起由于场地污染而致急性中毒事件,随着土地开发建设加速,类似事件呈上升趋势。   2004年4月28日,位于北京市南三环的宋家庄地铁建设工地,三名工人在地下作业时中毒,被送至医院,其中症状最重的一人接受了高压氧舱治疗。出事地点是一家农药厂的原址,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该厂被北京红狮涂料厂合并。   2006年7月,位于江苏苏州市南环路附近郭巷的一化工企业搬迁后,留下了20亩污染土地,六名筑路工人挖土翻起有毒土壤时昏迷。   2007年春节前,武汉黄金地块——赫山地块施工现场,随着深层土壤被挖出,刺鼻的味道越来越浓,有工人陆续出现头晕和呼吸困难等不良反应,由于不知实情,继续作业,最后,数名中毒工人被送往医院紧急救治。该地原属武汉市农药厂。   曾参与北京化工二厂地块调查采样的一位污染修复行业人员描述,毒气从直径50毫米的采样管不断外冒,用打火机即可将其点燃,足见污染物浓度之高。在此种环境中作业,会危害人体,造成恶性中毒事件。   “中毒事件属于急性事件,这表明场地污染已达到很严重的级别,而更多长期居住在污染土地的居民将可能是慢性中毒,病情可能在五年、十年甚至几十年后才会显现。”中科院地理资源所环境修复中心主任陈同斌说,根据污染物种类和浓度不同,有些会有较长潜伏期。   重金属、电子废弃物、石化有机污染物和持续性有机污染物,是毒地污染物的四大类别。   被污染后的土壤,对人体带来的危害有直接与间接两种途径。间接途径是通过地下水、地表水以及空气影响到人体健康,直接途径则是通过扬尘,或者儿童玩耍时不注意将污染土入口等方式。   美国和日本已有在重污染区域开发商品房后居民健康受损的案例,美国著名的拉夫运河小区案即是一例。上世纪70年代末,该小区不断出现妇女流产、死胎和新生儿缺陷等现象,成年人体内也长出各种肿瘤。而这一小区正是建设在一个化学废料大填埋场上,场地未经修复处理。残酷事实的揭露令小区居民震惊不已。他们走上大街游行示威,要求政府进行更加详细的调查,并做出合理的解释和相应的措施。   这一事件最终迫使当时的卡特总统颁布了紧急令,允许联邦政府和纽约州政府为尼亚加拉瀑布区的拉夫运河小区近700户人家实行暂时性的搬迁。随后,卡特颁布了划时代的法令,创立了“超级备用金”。这是有史以来联邦资金第一次被用于清理泄漏的化学物质和有毒垃圾场。   科学界的诸多研究也证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区,人群癌症等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明显升高。   一些毒地虽已浮现,但对外严密封锁消息,仅供专家内部研讨和政府闭门决策。一位参与多起土壤修复项目的专家介绍,如广州某处楼盘曾是一家重点化肥厂原址,重金属与石油类污染物超标并存。广州亚运村曾选定该位置,在调查后才发现场地污染问题,最终亚运村改选落户番禺区。但该楼盘居民始终不知真情。   一位业内资深专家向《财经》记者透露,深圳某块工业用地,曾是大批电子企业的原址,企业搬迁后,场地电子固废污染较重,现在这片场地上办公的企业并不知情,甚至当地政府部门对此地块的污染情况也不完全掌握。   《财经》记者获悉,去年下半年在北京某家中央国家机关系统的特级宾馆内,举行了康泉新城二期工地污染修复的评标会,为期两天。自2011年底至今年初,康泉新城二期工地的污土已着手处理。大部分采取异位修复方法,即将污染土壤移到他处做处理。   但该地块的污染土壤究竟运到何处,又如何处理?施工方以及参与修复的专家都未提供答案。一位自称北京中后机械施工公司的现场土方施工负责人称,污染土被运到北京东郊,处理方法为:“深挖几十米,然后将好土覆盖上面。这是按照要求做的,环保部门多次检查通过。”   将污染土运至异地填埋后,填埋地还必须进行防渗工程,以免污染地下水。一位了解康泉新城二期项目的人士透露,“被挖出的污土,运走后做了分类处理,分别设计了热解、焚烧、还有堆肥处理等几种修复方案,但最后处理过程中可能有不规范的地方。”   但这两种说法都没有得到中央公务员住宅中心的正面确认。   另有知情人士还透露,在康泉新城二期的评标会上,有评标组专家宣称,只在竞标单位资质和价格上衡量,不对初定的修复方案的科学合理性负责。“在会上甚至有人玩笑般说,工程竣工后,可以让环保部、国土部和住建部先后搬进去住,如果没有问题了其他部委可以入住,毕竟这几个部委在知识水平方面要好于其他部委”。
  • 浏阳镉污染悲剧是如何酿成的
    8月6日上午,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双桥村。以湘和化工厂为圆心向外500米延伸,周围田野里的庄稼渐次呈现出深黄色、黄绿色、绿色三种不同颜色,晒在水泥地上的稻谷谷壳透着黄褐色。离工厂300米开外,就是著名的浏阳河。   这是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表面所能看到的。   浏阳镉污染事件正在平息   据新华社报道,截至7月31日,在已出具的2888人的有效检测结果中,尿镉超标509人。   专家的调查意见是,已经确认了湘和化工厂是造成镉污染的直接来源。工厂厂区周边500米至1200米范围正属于镉污染区域。   污染范围的认定,成为事件各种补偿的标准。如有关部门启动了城镇生活的临时生活补助这项措施,500米以内每人每天按12元钱的标准来补助。   浏阳镉污染事件发生后,浏阳市成立了镉污染事件处置工作指挥部,长沙方面也已经成立了由湖南省委常委、长沙市委书记陈润儿任组长的镉污染事件处理小组,处理污染事件。   8月3日,检察机关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长沙湘和化工厂法定代表人骆湘平、厂长黄和平、技术员唐文龙等5人批准逮捕 浏阳市环保局局长陈文波、副局长张志亮因对长沙湘和化工厂监管不力被免职。此前,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分别对浏阳市镇头镇原副镇长熊赞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陈勇立案侦查。   专家指出,作为世界八大污染物之一,镉污染在重金属污染中排名第二,大面积的镉污染源于一种稀有贵金属——铟的提炼,这种贵金属价格高昂,对环境的破坏性也很大。   污染事件浮出水面   8月4日是临时生活补助发放的最后一天。多数双桥村村民一脸忧虑。他们的房子都在离化工厂仅数百米远的地方,他们种植的水稻和蔬菜都变成了黄绿色,喂养的猪和鸭因为吃了受镉污染的农作物,开始不断生病。他们寄望于受污染农作物的收购补偿。   到目前为止,湘和化工厂周边500米至1200米范围内已体检对象中,符合住院条件的33人,已有25人送湖南省劳卫所住院治疗,8人不愿住院治疗,正在接受门诊治疗。   2009年6月,发现镇头镇存在污染之后,浏阳市政府即开始对湘和化工厂周围1200米范围内的村民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8月4日补助期截止后,浏阳将让污染区内的耕地休耕半年,按照高于平均亩产值10%以上的标准给予村民现金补偿,同时对村民受污染的农作物和农产品按市场价收购。   镉的污染途径   浏阳镉污染事件公开之后,浏阳市将湘和化工厂董事长骆湘平和其他4名股东刑拘。   作为负有监管责任的浏阳市环保局,因为疏于管理,没有对湘和化工厂进行及时查处,局长、副局长和监察大队队长都被免职,同时镇头镇一名副镇长也因与骆湘平存在经济利益往来而被刑拘。   湘和化工厂由镇头镇政府招商引资引进,2004年4月正式投产,当时设计的是生产硫酸锌粉末和颗粒,但在2006年未经审批的情况下,该厂私自上马了一条金属铟的生产线。   “镉是生产硫酸锌的副产品。”中南大学土地与环境管理学院院长戴塔根介绍,镉属于高毒性金属,被镉污染的空气和食物对人体危害严重。镉往往与锌伴生,在利用次氧化锌与硫酸进行反应生产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置换出镉。   在炼铟的过程中也大量产生镉。由于湘和化工厂的环保设施不齐全,有效防护措施不足,镉被直接排入水体和土地,导致土地大面积污染。   由于湘和化工厂生产铟没有取得相关证照,2007年2月,浏阳市环保局在接到投诉后,将其铟生产线强制拆除,并罚款20万元,但是对于生产硫酸锌过程中镉排放超标的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浏阳镉污染事件发生后,浏阳宣布将湘和化工厂永久性关闭,切断污染源,并对镉污染超标的村民进行治疗。与此同时,对污染土地进行治理,对受污染20cm以下的浅层土壤铲除清理,污染较重的土地则改种花卉苗木。   铟利之诱:甘冒查处风险   专家指出,镉污染的加速与铟利之诱直接相关。原本是生产硫酸锌的湘和化工厂,缘何甘于冒着被查处的风险非法生产铟?这要从国际铟价高企的诱惑说起。   铟成矿,条件苛刻,尚未发现单独铟矿床,仅以微量伴生在锌、锡等矿物中,是一种极稀有金属。全世界铟的地质含量仅为1.6万吨,为黄金地质储量的1/6。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铟储量,中国含铟矿区有63个,铟资源量为12132吨。目前,我国是全球最大的铟生产国和出口国,产量占世界铟总产量的30%以上。   作为贵金属的铟广泛应用于电子工业、航空航天、合金制造、太阳能电池新材料等高科技领域,产业前景广阔。戴塔根介绍,最近铟价格高企,粗铟价格已经到了5000多元/千克,精铟的价格则超过10000元/千克,丰厚的利润促使各路资本蜂拥而入。   湘和化工厂就是典型例子,该厂是由长沙人骆湘平等5人合资设立,实际生产硫酸锌能力3000吨/年,目前有工人60多名,硫酸锌年产值不过数百万元。   “现在看来,炼硫酸锌很可能只是附属动作。”戴塔根表示,由于现在采取的是湿法炼铟——从冶炼硫酸锌留下的废渣中提炼粗铟,炼硫酸锌产生的收益相对较少,但从废料中炼铟却可以产生很大收益,“因此不排除湘和化工厂是打着炼硫酸锌的牌子炼铟,而且收益应远高于数百万元”。   湘江治污:任重而道远   浏阳市是世界烟花鞭炮之都,经济实力较强,此次发生镉污染事件的镇头镇是浏阳西区中心镇,工农业较为发达,目前已形成了花卉苗木、特色水果、蔬菜、油茶、生猪等十大产业基地,并且有乡镇企业数十家。   “这样的乡镇,引进一个高污染的化工厂实在是得不偿失,出现污染实在是一个悲哀。”戴塔根认为,招商引资之时对项目预期环保态势的评估缺失是当地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浏阳市环保部门的监管缺失被认为是污染事件的另一重要原因。自湘和化工厂2006年开始非法生产铟之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尽管有村民向浏阳市环保局反映举报,但并未引起重视。   直到2007年2月,环保局才将其生产铟的设备强制拆除,并罚款20万元,但是对于其生产硫酸锌过程中超标排放镉的问题,则没有进行整改处理。   由于炼铟废料处理对设备和技术的要求很高,而很多小型企业都没有完备的废水废渣处理流程,这样的直接后果是,废水中遗留大量的铅、镉,导致镉的严重超标。   在湖南其他地区,与湘和化工厂类似的情况并不在少数,部分工厂因炼铟带来的污染已经成为历史的隐痛。   炼铟的废料并非无法处理,专家指出,只要在炼铟的同时炼硫酸锌,就可以实现循环利用,具体的步骤是:用炼硫酸锌产生的废渣去炼铟,然后用炼铟产生的废水继续炼硫酸锌,这样循环利用就能做到不产生污染。   “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并不愿意这样去操作,因为中间的设备成本很高。”业内人士分析,相较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循环利用,很多企业宁愿竭泽而渔,不惜采取超标排放镉等重金属的短期做法来牟取暴利。   浏阳镉污染只是整个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的一个缩影。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的数据显示,仅2007年湘江流域排放工业废水就有5.67亿吨,生活污水11.19亿吨。尤其是重金属汞、镉、铅、砷等排放量十分突出,是湘江治理的心腹之患。   有专家认为,有别于株洲、衡阳等老工业城市的是,浏阳污染并非因历史问题残留而产生。最近的镉污染事故,其背后更多的还是因为相关部门监管的缺位,以及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这对矛盾面前的现实抉择之艰。
  • 污染地块检测相关技术标准再添新成员
    p   我国地域辽阔,土地利用类型多样,这就决定着不可能同一时间管控所有土地类型污染情况,目前国家主要管控的土地类型包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而其中建设用地因涉及主体复杂,污染情况复杂,因此其涉及的技术也比较复杂。 /p p   建设用地根据其使用和污染情况不同,也称为场地、污染场地、污染地块等等。生态环境部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其技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包括《HJ 25.1-2014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2-2014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3-2014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4-201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p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又发布新标准《HJ 25.5-2018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1b67876a-a4b8-4265-8611-d36269375e22.jpg" title=" 标准.jpg" alt=" 标准.jpg" / /p p   此标准主要规定了 strong 污染地块经过管控或者修复之后,如何进行效果评估 /strong ,详细规定了布点方案、采样计划、检测指标和实验室分析方法以及效果评估等内容。 /p p   详细标准: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1/attachment/3493a9cc-7678-4407-9bbe-6f797beecabb.pdf" title=" HJ 25.5-2018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pdf"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HJ 25.5-2018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pdf /span /a /p p br/ /p
  • 上海土壤污染防治“一网统管”
    阳春三月,申城大地呈现一片忙碌的景象:重大项目签约落地、重要设施开工建设、重点工程加速推进……全市上下正奋力把“施工图”转化为“实景画”。万物自生焉则言土。在众多催生发展活力的“火苗苗”里,地块轮转扮演了重要角色。如何保证每一块土地高效流转、安全使用,让它们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沃土?近年来,上海市精心打造的土壤污染防治“一网统管”平台在土壤修复流转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服务保障作用。正是基于这个平台,上海市为全国提升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管水平做出先行探索。击破困局,打通各自为阵的信息壁垒上海市曾经承载众多大型工业企业发展,土地基底复杂,新旧矛盾交织,土壤治理修复任务非常艰巨。同时,全市各部门在土壤状况联合调查、信息共享、标准攻坚、政策协同、综合治理等方面协作不够的问题暴露得更加明显。“严峻的形势让我们认识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是一个部门就能解决的事,必须联合多部门一同发力,合力监管。”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道。带着击破困局的勇气和决心,上海市坚决要走出一条现代化的土壤污染治理道路。为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发力,依法推动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在上海市人大和市政府的支持和监督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方案》,并成立了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一网统管”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和信息化工作专班,保障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协同监管模式的建立。近日,记者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信息化建设负责人栗小东的指引下,见到了这个土壤污染防治“一网统管”平台。在平台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全市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现状、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分布情况、涉土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的分布和关键信息等。据了解,过去,这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所需掌握的基础信息都是分散在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不同的部门,数据不互通,电子化程度也不高。“一网统管”平台的建设彻底打破了数据壁垒,把分散在不同监管部门的土壤基础信息、空间信息进行了有效整合。上海市还基于信息化手段构建形成全市的土壤要素一张底图,便于监管人员全盘掌握本市的土壤环境现状,为后续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多维运用,做到土壤修复流转全过程监管跟随栗小东的介绍,记者体验了平台的各项功能。首先打开的是土壤修复过程远程监管功能区。一张上海区域图上,每一个修复工地都有准确定位,可以详细查看到每个工地的信息资料、修复现场实况、环境监测信息、药剂使用情况、关键修复工艺的实时技术参数等,实现了土壤修复过程的“人、机、料、法、环”全方位监测监控。栗小东告诉记者:“通过5G网络,这些现场感知设备能够快速部署并将数据上传至平台,并进行AI智能分析,发现异常情况会自动发出预警。这样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我们监管部门对过程监管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企业加强对自身土壤修复工程的监控和管理,简化施工流程,提高工程质量。”在生态环境工作者看来,土壤是有生命周期的,主要包括土地的收储、出让划拨、生产利用、周转变更等几个阶段,是不断循环的。这中间的每个环节,他们要实施监管,保障土壤符合安全标准。栗小东向记者介绍说,以往在土地的流通环节中,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都参与其中,并以线下交流方式为主,一方面沟通时效性差,疫情期间更是明显;另一方面,容易存在信息缺失,导致不安全的土壤流入生产利用环节。平台投入使用后,两个部门可以共享全市所有工业地块的环境状况。同时,在土地出让划拨之前,平台还可以通过空间计算自动识别出拟划拨地块是否满足安全利用要求,并进行智能预警提示,用信息化手段构筑起土壤安全利用防线。平台不仅仅是为监管部门提供便利,更是注入了服务功能。栗小东介绍说,平台畅通了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和全民参与监督的渠道,形成全市的土壤问题处理中心,让社会各界更好地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同时,对于企业,优化服务水平和提升监管能力并行,平台以全市的“一网通办”为依托,实现面向企业的土壤相关服务的集中化和无纸化办理,提升了企业办事效率,优化了营商环境。此外,依托“一网统管”平台,汇集分析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情况,实现企业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重点设施拆除备案等方面的非现场监管,实现了“两网”融合的环境治理新模式。形成标准,为全国土壤环境改善提供上海经验目前,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一网统管”平台已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涵盖了建设用地、农用地、地下水、涉土污染企业、第三方从业单位等八大业务的数字化监管内容,服务于市、区两级50多个监管部门,实现全市3000多个工业用地、超1万亩农用地、30多个土壤修复工地、200多家重点涉土污染企业、70多个地下水功能区、近200多家土壤从业单位的智能化监管。为了保障平台的持续运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再次明确了各部门对监管平台的维护管理职责和数据更新要求。上海市被选定为全国唯一的以信息化为试点内容的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近日,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专门调研试点建设情况,认为上海市基于平台建设对污染地块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现跨部门联合监管,打通了国家与地方、职能部门之间的数据共认、共享、共用、共管的管理模式,加强了依法联动监管,提高了为企业服务的行政效率,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期望上海市在制定建设标准、完善工作流程、增加数据应用维度、强化行业管理等方面继续深化试点工作。上海市将基于土壤“一网统管”平台建设的经验和成果,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管协同的各项业务流程和数据标准规范,助力全国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化能力建设。
  • 北京今年将再清退500家污染企业
    p   去年,北京市共退出一般制造和污染企业651家,今年再退出500家污染企业。昨日,市经信委副主任孔磊介绍,五年来,《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市累计实际退出一般制造和污染企业1992家,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而作为腾退土地再利用的试点,大兴生态文明教育公园今年春季将正式开放。 /p p   符合条件的退出企业最多奖300万 /p p   孔磊介绍,2017年是一般制造和污染企业退出工作力度最大的一年,当年共退出企业651家,主要集中在建材、化工、金属制品、铸锻造等污染较大的传统行业。针对污染较大的水泥行业,目前全市仅保留北京水泥和琉璃河水泥2家企业,而且全部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于协同处置危险废弃物。 /p p   在“散乱污”企业治理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退出企业按照节能减排量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金奖励,有效推进了一般制造和污染企业退出工作。据了解,2016年至2017年累计清理整治“散乱污”企业10671家,有效整治了各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 /p p   孔磊表示,今年将继续大力推进工业企业退出,全年计划再退出一般制造和污染企业500家左右,坚决依法治理“散乱污”企业,重点清理整治存在污染问题的企业。 /p p   大兴新城西片区1万亩腾退土地将绿化 /p p   作为北京的南大门,大兴区地处平原地带,三面环山,还位于下风方向,空气污染扩散条件非常不利。 /p p   “2013年大兴区PM2.5年均浓度为108微克/立方米,全市最高,而2017年这个数值下降到61微克/立方米。”大兴区副区长李强告诉记者,在大气污染防治所取得的成效上,除了“天帮忙以外”,更离不开“人努力”。大兴区仅2016年至2017年就清理“散乱污”企业4518家,清理数量居全市第一。 /p p   在大兴新城西片区腾退现场,原先的工业大院已被推平,这片占地29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将退出1173家企业。 /p p   “这片区域的大多数企业都从事物流、钢材、家具等行业,光物流大院就有60多家,每年进出的货车达到900多万辆次。”大兴区环保局副局长赵景海告诉记者,去年8月该区域正式启动非住宅拆除腾退,目前已经累计拆除975万平方米,计划5月底前完成拆除腾退区域建筑渣土粉碎、清运以及土地平整等工作。按照规划,这片区域中将有12平方公里纳入城市规划区域,腾退后的区域将有1万亩左右进行绿化。 /p p   今年全年将拆违还绿1600公顷 /p p   新京报讯(记者沙雪良)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起开展新一轮百万亩造林绿化计划。具体将如何开展?市园林绿化局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将着重大尺度、连贯性和连通性,选择食源植物、蜜源植物,让动物和鸟类活起来,让人进得去。 /p p   “疏整促”一年节电10亿度 /p p   去年是北京市“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开展的第一年。据北京市节能环保中心走访调研和组织专家论证,“疏整促”开展后,促进能源消费减量超过30万吨标煤,相当于节省10.86亿度电,对促进空气质量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p p   去年的拆违土地大量用于绿化,建设了一大批口袋公园、城市森林公园,改善了居民的生活和生态环境。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年,北京首次将“留白增绿”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明确全年要拆违还绿1600公顷,并将集中利用腾退土地建设南苑森林湿地公园、温榆河湿地公园等一批大尺度公园,同时还要建设一批市民身边的小微绿地和口袋公园。 /p p   新一轮百万亩造林要“又绿又活” /p p   植树造绿对环境有多大影响?北京林业大学教授、国家林业局水土保持重点开放实验室主任余新晓介绍,北京城六区的绿地和植被平均每年降尘近万吨。 /p p   市园林绿化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北京新增造林绿化面积17.8万亩,实施森林健康经营70万亩,恢复建设湿地2400公顷,新增城市绿地695公顷,按照新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色空间布局,编制了新一轮百万亩造林绿化行动计划。 /p p   新一轮造林将注重大尺度和连贯性、连通性,把新造林和以前造的林连起来,为生物多样性创造条件,更好的发挥森林湿地改善环境质量尤其是空气质量的作用。 /p p   对于造林的形态,这位负责人表示,它将有复杂的层次,有差异的树龄,将是混交林如针阔叶混交林,并实现多功能,将更多选用乡土树种。 /p p   “新一轮造林要又绿又活。”这位负责人解释,“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动物有鸟类,要种植更多食源植物、蜜源植物,让动物们有吃有喝 同时,也要人进得去。 /p p   ●大兴生态文明教育公园 /p p   “散乱污”企业聚集地变生态公园 /p p   记者了解到,作为腾退区域再利用的试点,大兴生态文明教育公园有望于今年春季正式面向公众开放。 /p p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了这处位于南五环与京开高速交叉立交东南角的大兴生态文明教育公园。几年前,这里还是“散乱污”企业的聚集地,交通混乱,污染严重。在2013年这片大院启动腾退拆迁时,一共腾退了超过100家单位,腾退拆迁完成后,本着“拆灰还绿”、废物利用的生态环保理念,大兴区用时两年建设了这片公园。 /p p   如今漫步在园中,除了能看到常规的植被以外,道路两旁的许多景致体现了“生态文明”理念。小块碎砖制成装饰墙、垃圾桶,大型水泥块直接改造成雕塑,被粉碎的石子则在点缀步道的同时,还起到了渗水的作用,拆除剩下的废弃钢条也得到妥善利用,被做成造型精巧的梅花鹿造型。 /p p   ●大通滨河公园 /p p   西忠实里棚户区改建运动场 /p p   树阴间的封闭篮球场,透水的小石子路面,青色的城砖建造的一段城墙……在通惠河与东二环护城河交汇处,一处集生态休闲、体育健身、文化展示于一体的公园正在建设中。 /p p   这里是正在建设中的大通滨河公园,前身是西忠实里棚户区。东城区园林绿化局相关负责人昨天介绍,这里北邻通惠河,南邻铁路,以前环境面貌脏乱、房屋破旧,是东城区“进京第一疮”。2016年11月,他们启动了对这处棚户区的环境整治提升工作。 /p p   公园建设以生态景观为主,总面积9.5公顷。截至目前,公园已完成绿化建设7.4公顷,完成了一个小型足球场、一个篮球和多功能运动场的建设,约完成总工程量的70%。这位负责人说,园区内将建设一处停车场、一个网球场和一处林下广场,力争在今年“五一”前建成。建成后将有健身步道约5公里长,运动场地约3000平方米,可容纳约15000人游览,将极大提升周边百姓的生活环境。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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