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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一级开发应纳入政府采购

    土地一级开发应纳入政府采购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时间表,今年3月底前,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与其下属和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都不得直接从事土地一级市场开发。  由此,“脱钩”之后的土地一级开发应遵循何种模式等问题引发业界关注。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穆耸律师建议,应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土地一级开发模式混乱  在土地市场上,一级开发较为通俗和简单的理解,就是让“生地”变成“熟地”的过程。  不过,穆耸说,目前对于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应该如何界定存在不少的争议。他认为,土地一级开发应该包括土地整理工作(地上建筑拆除、地下障碍清除、土地平整等)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土地进行“七通一平”等)工作,但不应该包括取得土地(收购、收回、征收等)和纳入储备的工作。  不仅如此,穆耸认为,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是土地一级开发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目前,各地已逐渐探索出自己的土地一级开发模式,但在土地一级开发由谁完成、如何完成和投资收益等问题的认识上并没有形成一致。  穆耸说,因缺乏统一的规范,实践中形成了多种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由于国家层面关于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法律规定缺位,导致了各地对于土地一级开发的规定不统一,进而引发各地就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方式以及投资收益等问题存在较大差异。”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而“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但是,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并没有对企业是否可以参与土地前期开发、参与模式以及投资收益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将相关的具体实施事宜的权限授权给了地方。  比如,《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就规定,“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  穆耸还提醒说,目前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公开性、透明性也不高。  地方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对选择何种土地一级开发模式有很大的自主权,许多地方的土地一级开发并未完全施行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而是通过政府直接授权,或通过与企业签署合作合同的方式引进投资方。然而,目前我国土地一级开发的立法层级较低,导致动辄投资数十亿乃至上百亿的土地投资领域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进而增加了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活动的法律风险。  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在穆耸看来,土地一级开发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的特征,因而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通常认为,政府采购一般具有采购主体的特定性、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目的的非营利性、采购过程的公开性等特征。而穆耸认为,土地一级开发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的各项特征,因此可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通过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和管理。  例如,在主体的特定性上,土地一级开发活动的主体和政府采购的主体基本上是一致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团体组织。而从实践上看,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主体一般是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下属的土地储备机构。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政府机关;政府下属的土地储备机构除个别地区比较特殊外,均属于隶属于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  如此看来,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主体一般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府机关)或土地储备机构(事业单位),二者均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主体,因此土地一级开发的委托主体是完全有资格作为政府采购主体的。  穆耸认为,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可行性还表现在,土地一级开发和政府采购在资金使用方式上均需通过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工程和土地一级开发存在相同或相似的问题等方面。  现在,部分地方已经开始尝试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和管理。穆耸将其总结为三种情形: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的某一具体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的拆迁工作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以及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虽然这些案例还有不够规范的地方,但已从事实上证明,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进行采购,是完全可行的。”  适时修订《政府采购法》  穆耸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应将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将土地一级开发整体作为政府采购的对象进行规范和管理,同时总结地方实践经验,适时修订《政府采购法》,扩大对“工程采购”的定义,使得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具有更明确也更稳定的法律基础。  他进一步表示,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除符合政府财政管理的要求外,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弥补现阶段我国土地一级开发实务中存在着立法层级低,开发模式混乱和开发过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等缺点。  穆耸解释说,《政府采购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如果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法进行调整,则将使土地一级开发在法律适用上有较高层级的法律基础,也从根本上保证了土地一级开发法律及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政府采购法》还对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法进行调整,将有利于实现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的统一,有利于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从根本上改变现阶段土地一级开发模式混乱的局面。  此外,《政府采购法》还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如果将土地一级开发纳入政府采购法进行调整,将有效的规范土地一级开发行为,使土地一级开发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有效竞争,从制度保障土地一级开发活动的健康发展。”

  • 【分享】重污染化工厂上建起金浦·名城世家 阴影难除

    昔日化工厂,今日商品房   据了解,金浦·名城世家项目位于雨花台区小行路58号,地块前身即为南京钛白化工厂的工业用地。该厂是始建于1950年代的老国企,2005年被金浦集团收购,该厂外迁随后纳入当地政府的工作日程。包括南京钛白化工厂在内的27家主城区域内的污染企业搬迁被列为南京2006年的环保目标,该厂初定2007年底搬离图行天下,然而直到2008年3月份仍有附近居民投诉该厂废水废气排放变本加厉,该厂当年终于整体搬到江北的化工园内。   南京钛白化工厂搬迁后遗留下的地块,由同为金浦集团旗下的地产公司开发,即为现在的金浦·名城世家楼盘。其土地使用年限始于2008年4月10日,记者在南京土地市场网上并没有查询到该地块公开出让成交的信息。公开信息显示,通过“兼并工业企业,置换土地用途”的方式,金浦集团旗下地产公司储备了大量商业和住宅用地。  而据有关媒体报道焦点房地产网,2007年南京钛白化工厂曾因将深黄色污水通过南河排进外秦淮河被南京市环保局勒令停产整改,其当时的污水ph值在1-2之间,属于强酸水。南京网上房地产信息显示,金浦·名城世家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地字第宁规城南用地20060022号”。这表明,早在金浦集团接手不久就已有意将该块土地开发成为住宅小区,并进行了审批。

  • 国土部高官透露我国将取消土地供应双轨制

    解读减少特权有利公平划拨土地供给的成本比出让要低很多。理论上通过划拨来供给土地是为了满足纯粹的非营利性公共需求,确实应当降低成本。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教授俞明轩称,但现实的情况是,有的政府拿的是划拨地,却可能在土地上建起餐厅等经营场所。俞明轩表示,取消双轨制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核算土地使用者的成本。取消双轨制能减少特权用地,有利于公平竞争。俞明轩说,所有的非公益的土地使用都应当承担相同土地成本,取消某些单位用地的特权,让土地出让价格由市场来调节,真正实现公平。比如,某些事业单位用划拨土地建楼,但做的是营利性或半营利性的生意,这样的话对拿出让土地盖楼的其他经济主体就不公平。取消双轨制对农村土地也将带来有利影响。俞明轩表示,目前政府划拨土地主要有两个来源,少部分从政府的存量地里划拨,但大部分是从农村集体土地中征地后划拨。此前,由于划拨土地成本低,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民所得的补偿很少。取消土地供应双轨制后,被征的农村土地出让价值提高,补偿额也可能增加,补偿将更到位。

  • 【转帖】我国近1/10耕地遭到污染 土地修复费用高

    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发布,“十二五”规划中的首个专项规划,就是《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家把修复治理受污染的土壤,当作节能环保行业的一件大事来抓。 如今,政府和百姓个人都越发重视食物安全,很多商家包括中粮在内的大企业,都在推崇“从田头到餐桌”的直接供应链。形成这样的潮流与趋势也很自然——既然一些商家和工厂不可信,那信赖原汁原味从土地里长出来的瓜果蔬菜和谷物总不会错吧,至少大自然是不作假的。

  • “十二五”期间国内土壤修复产业市场规模将超过1000亿元

    国土部网站7日消息,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日前签署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发布《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土地复垦工作。《办法》经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就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办法》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就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办法》明确,《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及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办法》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依照《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据介绍,目前涉足土壤修复领域的上市公司有永清环保、铁汉生态、维尔利、桑德环境、东江环保等。其中,永清环保、铁汉生态已正式开展土壤修复业务;维尔利、桑德环境和东江环保正积极进行相关技术储备。而华测检测在土壤修复的第三方检测上已有涉足。  土壤修复步伐加快环保板块商机无限  日前举行的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工作会传出消息,未来5年里湖南将对耕地进行全面修复。湖南耕地修复工程的启动,有望给土壤修复等环保板块带来利好。  实际上,有业内人士表示,最保守的测算在“十二五”期间土壤修复产业将达到千亿规模的市场,而预计整个市场到2020年可能达到上万亿。继大气污染治理和水污染治理之后,土壤修复正成为环保产业的又一个金矿。天风证券分析师郭敏认为,与大气、水和垃圾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滞后性,使得土地污染问题在过去受到的关注很少。但随着近年来土壤污染事故的频发,土壤污染治理开始成为热点,由此土壤污染修复市场逐渐被引爆。  全国首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显示,我国2000万公顷左右约占全国20%的耕地受到重金属和有机物污染,土壤污染形势严峻。目前,国内已出台多项环保政策为土壤修复产业保驾护航,包括最近印发的《“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也涉及到对土壤的重金属、有机物污染防治,特别是将出台的《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直接的资金支持将极大地促进行业的快速发展。因此郭敏表示,作为环保行业的后起之秀,土壤修复成为环保产业中的又一个金矿。按照最保守的测算,“十二五”期间国内土壤修复产业市场规模将超过1000亿元,而中国工程院还曾初步预计整个土壤修复的市场到2020年有可能达到上万亿。  而根据已通过专家论证的《土壤环保“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拨付300亿元用于全国污染土壤修复,针对城市历史遗留污染土地,中央财政将给予30%-45%的财政补助。此外,“十二五”期间,国家用于防治土壤污染的全部财政资金也将达数千亿元,其中,仅仅是国家治理重金属污染的投入就达595亿元。土壤修复包括污染场地修复、矿山土地修复和耕地修复三个类型。  郭敏介绍,目前最为热门的是污染场地修复,由于城市范围的扩容,以前的工矿企业用地也逐步变成了城镇建设用地,但工矿企业用地当年遗留的污染亟待治理,场地修复成为行业焦点。而耕地修复市场随着国家对确保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的重视逐步转化为落实,也开始壮大。土壤修复完整的产业链上,郭敏称包括调查评估、修复工程和咨询,以及第三方检测。土壤修复企业中,“全能型”企业可进行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施工等,业务基本覆盖土壤修复各个环节,更具有竞争优势,成为行业发展的最大受益者。

  • 土壤与土地有区别吗?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土壤和土地是两个不同概念,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1)定义不同:土地是指陆地表层一定范围内全部自然要素(气候、地貌、岩石、土壤、植被和水文等)相互作用形成的自然综合体;而土壤仅仅是土地的一个组成要素,即土地包含土壤。[/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本质特征不同:土壤的本质是肥力,即为植物提供生长条件的能力。而土地的本质是生产力,土地生产力既受土壤的综合肥力或广义肥力的控制,也和土壤所处的地理位置与地形部位有关。[/size][/font]

  • 【转帖】时寒冰 :救房地产的措施为何都失灵了!!!

    救房地产的措施为何都失灵了 ——驳把房地产作为“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的谬论 时寒冰 http://shihb.blog.sohu.com/entry/1900675/ 从去年9月至今,有关刺激房地产的发展的政策一个接一个出台,数量之多,涉及面之广,没有任何一个行业可与之相比。但是,房地产行业依然处于垂死的状态,尽管一些地产大鳄仍在做着逆势涨价梦,尽管一些有着官员背景的所谓专家仍在鼓吹救市,但是,几乎每一个刺激性政策都失灵了。这到底是因为什么? 笔者研究房地产问题多年,翻阅了大量国家的研究资料,还没有发现哪一个国家的房地产问题,像当下的中国这样,如此牵动人心,如此令人忧虑。 衣食住行是生活的必需品,而在中国,在某种程度上,住房已经成为一种“崇拜物”。许多人找对象,已经不再是单纯地寻求爱情,还有房子,他们希望爱情背后立着一栋像样的房子,如果房子特别优秀,哪怕人不那么优秀甚至不优秀,哪怕缺少爱情的内涵,也能在角逐中胜出。当人们搀扶着房子走入婚礼的殿堂,我们不能不感叹,房子在顽强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 不少大学生,渴望的不再是实现某个宏大的理想,而是拥有一套房子。房子取代理想成为终极目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能代表一个民族未来发展动力的群体迷失了…… 在钢筋水泥的丛林中迷失的不仅是爱情和理想,还有企业的价值观。遍数各个行业,能够像房地产这样带来暴利的,即使说不上绝无仅有,也可谓凤毛麟角。于是,不少企业放下自己的业务,投身到房地产开发行业当中去。那些没有能力做房地产开发的中小企业,则停下自己的业务,将资金大量投入到房地产领域炒房。当房子被提升到“崇拜物”的地位,我们不能不承认一个现实:一个民族,正在住房问题中迷失或沉沦。翻翻近年来我们的经济发展数据,除了房地产,还有什么? 房子为何成了奢侈品,成了“崇拜物”?最简单的答案就是:房价太高了。高房价挟持了爱情,挟持了年轻人的理想,也挟持了许多人的生活——“房奴”二字便是最恰如其分的写照。 房价为什么高?最简单的答案是建立在垄断基础上的掠夺。在中国房地产市场中,存在两大根深蒂固的垄断:一是地方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二是开发商对房地产市场的垄断(当然包括对房屋开发的垄断)。前一个垄断使得权力成为唯一的地价主导者,导致地价不断上涨,后一个垄断则赋予了开发商强大的房屋定价权,导致房价不断上涨。 当然,这是从割裂的角度来看的。事实上,房价在垄断下的上涨,乃是两种垄断的结合,即房价上涨本身与政府垄断下的地价的上涨是有着最直接关系的。 两种垄断的结合,一不留神就演化成了官商勾结,而且,这种垄断逐渐得到了强化。1998年,我国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简称23号文),明确“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城市80%以上的家庭由政府向他们供应经济适用房,但是,2003年8月12日,由原建设部起草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18号文),把经济适用房由“住房供应主体”换成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在既得利益集团的操纵下,住房供应从此基本落入了开发商手中。开发商垄断市场的局面被加强。 为什么建筑成本每平方米只有千元的楼房,要卖到2万、3万甚至5万? 这是由中国房地产行业的赤裸裸的掠夺性所决定的。 房地产垄断的结果,是赋予这个行业残酷的掠夺性。这种掠夺性并不仅仅体现在诸如暴力拆迁这样的问题当中,更体现在对民众所有权的剥夺方面。比如,根据宪法和法律,土地属于全民所有,而对于全民所有的土地,民众不仅在土地出让过程(比如出让与否、如何出让、出让给谁等)的决定权被剥夺,分享土地收益的权利也被剥夺,甚至,还必须花高价钱买回原本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包含在房价中),并且不能有任何减免。正是这种无本生利(且是暴利)的发展模式,给地方政府带来了滚滚收益,成就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而这种建立在对民众血腥掠夺基础之上的繁荣注定是走不远的。事实上,正是这种掠夺营造出来的繁荣,蚕食了民众的财富,透支了民众的购买力,成为制约中国内需不振的一个根源性问题。 开发商群体是寄生在这种垄断之上的另一个食利阶层。作为中国特色的官商勾结的产物,当成功的开发商站在财富之巅俯视被掠夺、被压榨的芸芸众生,当无耻的被收买的文人为那些首先富起来的开发商树碑立传,当这种靠掠夺和腐败暴富的模式和暴富的人成为年轻一代学习的榜样,中国房地产业毁灭掉的何止是中国内需的根基!更有对中国道德根基的摧毁。 为什么人均年收入不足城镇人均年收入三分之一的广大农村,反而很好的解决了居住问题?就是因为,农村太穷,建立在掠夺基础之上的房地产发展模式无法在农村推行,所以,农民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盖房子——他们不必像城镇人口那样,凭空为自己拥有的土地额外花费昂贵的费用。对比之下,中国房地产业的掠夺性昭然若揭。

  • 土壤与土地有区别吗?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土壤和土地是两个不同概念,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1)定义不同:土地是指陆地表层一定范围内全部自然要素(气候、地貌、岩石、土壤、植被和水文等)相互作用形成的自然综合体;而土壤仅仅是土地的一个组成要素,即土地包含土壤。[/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本质特征不同:土壤的本质是肥力,即为植物提供生长条件的能力。而土地的本质是生产力,土地生产力既受土壤的综合肥力或广义肥力的控制,也和土壤所处的地理位置与地形部位有关。[/size][/font]

  • 土地为什么这样红?

    土地为什么这样红?

    土地为什么这样红? 这里方圆近百里的区域是红土高原上最集中、最典型、最具特色的红土地。每年9至12月,一部分红土地翻根待种,另一部分红土地已经种上绿绿的青稞或小麦和其他农作物,远远看去,就像上天涂抹的色块,色彩绚丽斑斓,衬以蓝天、白云和那变幻莫测的光线,构成了红土地壮观的景色。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9/201109192106_317890_1634717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9/201109192104_317888_1634717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9/201109192105_317889_1634717_3.jpg能说说土地为什么这样红?

  • 今日分享内容:土壤与土地有区别吗?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土壤和土地是两个不同概念,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1)定义不同:土地是指陆地表层一定范围内全部自然要素(气候、地貌、岩石、土壤、植被和水文等)相互作用形成的自然综合体;而土壤仅仅是土地的一个组成要素,即土地包含土壤。[/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本质特征不同:土壤的本质是肥力,即为植物提供生长条件的能力。而土地的本质是生产力,土地生产力既受土壤的综合肥力或广义肥力的控制,也和土壤所处的地理位置与地形部位有关。[/size][/font]

  • 关于各级食品抽检是否有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陪同的咨询

    [list][*]关于各级食品抽检是否有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陪同的咨询[*]留言日期:2022-10-27[*]领导好。请问国家、省、市、区各级食品抽检(包括农产品、餐具、预包装食品等各种食品的抽检)是否需要执法人员陪同?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只有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正常的监督抽检和风险检测等抽检,可以由抽检机构凭任务书进行抽检,无需执法人员陪同。同时,根据“食品抽检司召开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推进会”(2022.8.29发步,总局抽检司官网可查询)一文中提到“二是落实食用农产品和重点冷链食品监督抽检由监管人员陪同抽检”,请问这个“监管人员陪同抽检”应当依据哪部法律法规开展?以上,盼总局领导解惑,感谢。[/list][list][*][*]您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第一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list][list][*]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时间:2022-11-02[/list]附链接https://gzhd.samr.gov.cn:8443/robot/publicComments.html?relayId=22e65e433ba5473ab8bef7c7d2793e7c

  • 【转帖】遥感地学智能图解模型支持下的土地覆盖/土地利用分类

    提 要 土地覆盖/土地利用 (LC/LU) 调查已经成为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变化预测、自然灾害防治及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的一项关键的基础性工作,受到广泛注意和重视。随着遥感技术和各种地学分析模型的发展和深入,利用遥感技术获得的影像数据对区域的 LC/LU 情况及其动态变化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成为一种最为迅速可靠和理想有效的手段。常规的 LC/LU 遥感分类方法主要包括基于常规数理统计分类方法、基于人工神经网络分类方法、基于知识逻辑推理的分类方法等。论文综合这些方法的特性,提出了遥感地学智能图解模型支持下的 LC/LU 分类体系,并以香港地区为试验对象,采用多平台遥感数据和辅助地理信息,进行了土地覆盖/土地利用遥感应用研究。[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2842]遥感地学智能图解模型支持下的土地覆盖/土地利用分类[/url]

  • 我国的土地资源丰富吗?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我国土地的基本国情是一多三少,即土地资源总量多,人均占有量少,优质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color][/size][/font]

  • 【原创】土地爷来把圣诞老人!

    21世纪的人似乎忘却了中国人爱敬土地爷。土地爷——已土的掉碴了!怎么样?土地爷穿上洋服当回圣诞老人![em0814][em0814]许个愿吧!仪器网越办越红火!土地是万物之基!中国心希望大家不要忘却土坛子![em0806][em0806]在寂静中,大地之神终久要复苏!中国心愿土版新气象![em0815][em0815]中国心中国心

  • 土壤普查和土地调查有什么不同?

    [b] 一是范围不同。[/b]土壤三普对象是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中突出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潜力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调查面积约为陆地国土的76%。国土三调对象是我国陆地国土。[b] 二是目的不同。[/b]土壤三普目的是查明全国土壤类型及分布,全面查清土壤资源现状和变化趋势,掌握土壤质量、土壤健康等基础数据,实现对土壤的“全面体检”。国土三调目的是全面查清某一时间节点全国土地资源数量及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状况基础数据。[b] 三是内容不同。[/b]土壤三普是对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土壤类型、土壤立地条件、土壤利用情况等的普查。国土三调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等的调查。[b] 四是方法不同。[/b]土壤三普是调查采集表层土壤样品,挖掘土壤剖面、采集分层土样,分析化验土壤理化性状等,是三维立体式调查。国土三调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利用类型图基础上,通过遥感影像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判读,实地调查核实变化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是二维平面式调查。

  • 【转帖】土地利用改造规划的多因子空间分析

    提 要 以福清市土地利用分布为例,在完成土地利用状况和土地适宜性参评因子空间数据库基础上,集成土地适宜性综合指数模型和地块紧凑度模型,开发了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土地利用控制决策支持系统。通过土地适宜性多因子空间分析,模拟大农业(耕地、林地、园地)各目标用地条件下各地块土地使用适宜度,并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得到单目标土地改造方案;再经模型优化和综合比较得出多目标土地利用改造规划可选方案。计算结果表明,福清市土地资源中开发改造为新耕地的潜力极有限,而用于开发改造新林地和园地的土地尚有 226.80km2 和 36.34km2,为福清市土地利用改造规划和总体规划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了定量依据。[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2841]土地利用改造规划的多因子空间分析[/url]

  • 全国损毁土地逾1.3亿亩 复垦资金巨大

    29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2012北京国际生态修复论坛”上了解到,我国将通过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等手段,缓解耕地保护压力。  “全国共有损毁土地1.3亿多亩,如果对这些土地进行复垦,就可以大大缓解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中国煤炭学会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胡振琪对记者说。  我国现有耕地面积约18.26亿亩,相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了1.23亿亩,耕地保护压力很大。  记者了解到,在近些年损毁的土地中,因采矿造成的土地破坏占了很大比例。据中国煤炭学会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井工煤矿采煤沉陷损毁土地已达100万公顷,每年还以7万公顷的速度增加。我国煤矿具有分布广泛的特点,数据显示,目前耕地资源与保有煤炭资源的复合度为10.8%,煤矿区保护耕地的压力巨大。  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将土地复垦与开采许可证和建设用地使用结合起来,要求在用地和开采前就制定土地复垦方案。但迄今为止,我国土地复垦仍然缺乏适用的法律和技术标准,土地复垦遇到的政策和技术问题较多,其中资金问题尤为突出。  据记者了解,土地复垦前景乐观,但所需资金巨大。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刘燕萍处长认为,国家应为企业提供可选择的复垦资金缴纳方式,允许企业以提供金融担保方式保证矿地复垦。同时建立社会化的筹资管理体系,建立政府、社会、企业等多种资金筹集渠道。

  • 警惕土地荒漠化

    狭义的荒漠化(即:沙漠化)乃是指在脆弱的生态系统下,由于人为过度的经济活动,破坏其平衡,使原非沙漠的地区出现了类似沙漠景观的环境变化过程。正因为如此,凡是具有发生沙漠化过程的土地都称之为沙漠化土地。沙漠化土地还包括了沙漠边缘风力作用下沙丘前移入侵的地方和原来的固定、半固定沙丘由于植被破坏发生流沙活动的沙丘活化地区。广义荒漠化则是指由于人为和自然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干旱、半干旱甚至半湿润地区自然环境退化(包括盐渍化、草场退化、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狭义沙漠化、植被荒漠化、历史时期沙丘前移入侵等以某一环境因素为标志的具体的自然环境退化)的总过程。从世界范围来看,在1994年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中,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arid)、半干旱(semi-arid )和亚湿润干旱(dry subhumid)地区的土地退化。该定义明确了3个问题:①“荒漠化”是在包括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在内的多种因素的作用下产生和发展的;②“荒漠化”发生在干旱、半干旱及亚湿润干旱区(指年降水量与可能蒸散量(potential evapotranspiration)之比在0.05至0.65之间的地区,但不包括极区和副极区),这就给出了荒漠化产生的背景条件和分布范围;③“荒漠化”是发生在干旱、半干旱及亚湿润干旱区的土地退化,将荒漠化置于宽广的全球土地退化的框架内,从而界定了其区域范围。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非洲西部撒哈拉地区连年严重干旱,造成空前灾难,使国际社会密切关注全球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荒漠化”名词于是开始流传开来。据联合国资料,目前全球1/5人口,1/3土地受到荒漠化的影响。1992年6月世界环境和发展会议上,已把防治荒漠化列为国际社会优先发展和采取行动的领域,并于1993年开始了《联合国关于发生严重干旱或荒漠化国家(特别是非洲)防治荒漠化公约》的政府间谈判。1994年6月17日公约文本正式通过。199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从1995年起,把每年的6月17日定为“全球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向群众进行宣传。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 什么叫荒漠化?过去我们常理解为“沙漠不断扩大,把沙漠里的沙子扩散到越来越广的肥沃土地上去”,这是不准确的。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定义是“包括气候和人类活动在内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地区的土地退化”。也就是由于大风吹蚀,流水侵蚀,土壤盐渍化等造成的土壤生产力下降或丧失,都称为荒漠化。 我国荒漠化形势十分严峻 根据1998年国家林业局防治荒漠化办公室等政府部门发表的材料指出,我国是世界上荒漠化严重的国家之一。根据全国沙漠、戈壁和沙化土地普查及荒漠化调研结果表明,我国荒漠化土地面积为262.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27.4%,近4亿人口受到荒漠化的影响。据中、美、加国际合作项目研究,中国因荒漠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541亿人民币。 我国荒漠化土地中,以大风造成的风蚀荒漠化面积最大,占了160.7万平方公里。据统计,70年代以来仅土地沙化面积扩大速度,每年就有2460平方公里。 土地的沙化给大风起沙制造了物质源泉。因此我国北方地区沙尘暴(强沙尘暴俗称“黑风”。因为进入沙尘暴之中常伸手不见五指)发生越来越频繁,且强度大,范围广。1993年5月5日新疆、甘肃、宁夏先后发生强沙尘暴,造成116人死亡或失踪,264人受伤,损失牲畜几万头,农作物受灾面积33.7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5.4亿元。1998年4月15-21日,自西向东发生了一场席卷我国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地区的强沙尘暴,途经新疆、甘肃、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北和山西西部。4月16日飘浮在高空的尘土在京津和长江下游以北地区沉降,形成大面积浮尘天气。其中北京、济南等地因浮尘与降雨云系相遇,于是“泥雨”从天而降。宁夏银川因连续下沙子,飞机停飞,人们连呼吸都觉得困难。 据记载,我国西北地区从公元前3世纪到1949年间,共发生有记载的强沙尘暴70次,平均31年发生一次。而建国以来近50年中已发生71次。虽然历史记载与现今气象观测在标准上差异较大,但证明沙尘暴现在比过去多得多,是没有问题的。 根据对我国17个典型沙区,同一地点不同时期的陆地卫星影像资料进行分析,也证明了我国荒漠化发展形势十分严峻。毛乌素沙地地处内蒙古、陕西、宁夏交界,面积约4万平方公里,40年间流沙面积增加了47%,林地面积减少了76.4%,草地面积减少了17%。浑善达克沙地南部由于过度放牧和砍柴,短短9年间流沙面积增加了98.3%,草地面积减少了28.6%。此外,甘肃民勤绿洲的萎缩,新疆塔里木河下游胡杨林和红柳林的消亡,甘肃阿拉善地区草场退化、梭梭林消失……一系列严峻的事实,都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土地荒漠化最终结果大多是沙漠化。[b]我国荒漠化类型及其分布[/b]我国有风蚀荒漠化、水蚀荒漠化、冻融荒漠化、土镶盐渍化等4种类型的荒漠化土地。我国风蚀荒漠化土地面积160.7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于旱、半干旱地区,在各类型荒漠化土地中是面积最大、分布最广的一种。其中,干旱地区约有87.6万平方公里,大体分布在内蒙古狼山以西,腾格里沙漠和龙首山以北包括河西走廊以北、柴达木盆地及其以北、以西到西藏北部。半干旱地区约有49.2万平方公里,大体分布在内蒙古狼山以东向南,穿杭锦后旗、橙口县、乌海市,然后向西纵贯河西走廊的中一东部直到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呈连续大片分布。亚湿润干旱地区约23.9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毛乌素沙漠东部至内蒙右东部和东经106度。我国水蚀荒漠化总面积为20.5万平方公里,占荒漠化土地总面积的7.8%。主要分布在黄土高原北部的无定河、窟野河、秃尾河等流域,在东北地区主要分布在西辽河的中上游及大凌河的上游。我国冻融荒漠化地的面积共36.6万平方公里,占荒漠化土地思面积的13.8%。冻融荒漠化土地主要分布在青藏高原的高海拔地区。我国盐渍化土地总面积为23.3万平方公里,占荒漠化总面积的8,9的。土壤盐渍化比较集中连片分布的地区有柴达木盆地、塔里木盆地周边绿洲以及天山北麓山前冲积平原地带、河套平原、银川平原、华北平原及黄河三角洲。

  • 土壤普查和土地调查有什么不同?

    [b][color=#000000]一是范围不同。[/color][/b][color=#000000]土壤三普对象是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中突出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潜力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调查面积约为陆地国土的76%。国土三调对象是我国陆地国土。[/color][b][color=#000000]二是目的不同。[/color][/b][color=#000000]土壤三普目的是查明全国土壤类型及分布,全面查清土壤资源现状和变化趋势,掌握土壤质量、土壤健康等基础数据,实现对土壤的“全面体检”。国土三调目的是全面查清某一时间节点全国土地资源数量及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状况基础数据。[/color][b][color=#000000]三是内容不同。[/color][/b][color=#000000]土壤三普是对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土壤类型、土壤立地条件、土壤利用情况等的普查。国土三调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等的调查。[/color][b][color=#000000]四是方法不同。[/color][/b][color=#000000]土壤三普是调查采集表层土壤样品,挖掘土壤剖面、采集分层土样,分析化验土壤理化性状等,是三维立体式调查。国土三调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利用类型图基础上,通过遥感影像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判读,实地调查核实变化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是二维平面式调查。[/color][color=#000000]土壤三普与国土三调相互衔接,土壤三普需要用国土三调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来编制工作底图,土壤三普成果可推动土地利用类型布局的优化,为确定特色农产品规划布局、后备耕地资源开发利用、土地治理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color]

  • 我国的土地资源丰富吗?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 [/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我国土地的基本国情是一多三少,即土地资源总量多,人均占有量少,优质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color][/size][/font]

  • 固体废弃物处理方法之土地填埋法

    [color=#333333][back=white]土地填埋法是在地面上建造经过特殊防渗透工艺处理的相对封闭的设施内贮存固体废弃物,防止其污染土壤或水体。土地填埋法的优点是处理量大、便于管理、成本低廉及适应性强,常用于经济不够发达而土地资源丰富的地区。但在填埋过程中可能会产生重金属或其他环境污染物,填埋后产生的渗滤液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污染源,其中含有高浓度的有机污染物及重金属。[/back][/color]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发布带来那些市场机遇?

    近日,环保部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对我国污染地块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将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文件规定,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将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调查报告应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采取以下主要措施:1)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2)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3)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4)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全文如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 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方责任  第三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 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二章 各方责任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第十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十一条 受委托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效果承担相应责任。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是否为污染地块的明确结论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  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评估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应当关注的污染物、主要暴露途径、风险水平、风险管控以及治理与修复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十八条 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第十九条 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风险管控方案

  • 白银市开创全国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先河

    昔日负“重”地,今日粮谷仓。东大沟是白银市东郊的一条排污泄洪沟,因常年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水,导致东大沟及周边土地重金属污染累积了几十年。针对东大沟及周边土地重金属污染的沉疴,我市利用3年时间,投入大量资金,探索出一条用化学淋洗、化学固定等高科技技术修复被污染土地的路子。目前,已有65亩土地不再“负重”重现生机,开创了我国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的先河。 作为全国唯一一座以贵金属命名的城市,白银的发展离不开工业,这也使白银成为工业污染较重的城市。1995年以前,白银公司、银光公司等22家工业企业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通过总长38公里的东大沟排入黄河,对黄河水质形成了潜在威胁。长期以来,东大沟沿线农民截流含重金属废水进行灌溉,已使7870亩农田受到重金属严重污染。 2011年5月,白银区四龙镇民勤村65亩受东大沟重金属严重污染的农田被国家环保部确定为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环保部门采用“化学淋洗-化学固定-生物质改性耦合”和“化学淋洗-土壤改良”两种方法,将约40厘米的土层粉碎后与药剂混合,然后用水淋洗,把重金属转换在水里再进行处理。2012年10月示范工程建设完成,监测结果表明,修复后的农田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去除率达到了国家质量标准。

  • 【分享】污染土地修复产业化进程加快

    近日,山东青岛新天地静脉产业园与韩国SK集团在青岛举行签约仪式,双方投资6000余万元,为污染场地修复与资源持续利用探索技术支撑与解决方案。该项目预计2011年底投产,年可处理污染场地10万平方米,届时将填补山东在污染场地修复领域的空白,并将推动国内污染土地修复产业化进程。  种种迹象表明,目前我国与国外加强合作,借鉴国外先进技术与成功经验,正在推动污染土地修复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去年11月,中意污染场地修复与技术支持合作项目在吉林启动。项目通过借鉴欧盟、意大利先进理念和经验,开展案例研究,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污染场地环境无害化管理导则、国家清单方法学,为我国污染土壤防治和修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储备。  此前在上海召开的第二届中国环境修复发展战略论坛上,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成立了污染土地修复科技创新联盟,由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环科院、北京市环科院等12家单位联盟组成理事单位。业界人士认为,污染土地修复科技创新联盟的成立,将会对我国土壤修复产业的发展产生重要意义。

  •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  一、充分提高认识,强化市场监管[/b]  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发挥系统监管合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b]  二、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整治重点[/b]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六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公开通报、严肃处理,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风险问题较为突出的专业领域机构,也应当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二)严查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情形,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且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依职责完成处罚后及时移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跟踪进展情况。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违法案件的失信惩戒。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五)实现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计划开展的年度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继续实施,实施时间可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叠、同步,监管的重点领域可交叉、重合,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市场乱象的高压监管态势。[b]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b]  (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谋划,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  (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本地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  (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22年8月1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及检查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本次专项行动工作要结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开展,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  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郑懿龙  联系电话:010-82262722  电子邮箱:  [email]zhengyilong@samr.gov.cn[/email][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4月1日[/align][align=right]  (此件公开发布)[/align]

  • 第十四届国际精细化工原料及中间体市场研讨会即将召开

    2014年12月11~12日,“第十四届国际精细化工原料及中间体市场研讨会”将在上海奥林匹克俱乐部召开。 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宏观经济形势对中国化工行业市场的影响与对策12 农药CMO企业在农药新产品开发中的机遇2 全球专用化学品市场新动向13 专利即将到期的农药品种及其中间体推荐3 2014年我国精细化学品国际贸易状况分析及2015年预测14 医药中间体CMO企业在新产品开发中的机遇4 如何在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进行投融资15 专利即将到期的医药品种及其中间体推荐5 跨国公司在国内的采购趋势变化及应对措施16 环保压力下染料及其中间体企业的发展机会和挑战6 新化学物质申报指南修订进展17 欧盟禁用含溴阻燃剂无碍溴化合物发展7 危险化学品登记法规、现状及常见问题18含氟精细化工中间体市场机遇分析8 我国新化学物质及危险化学品登记法规政策进展及操作流程19 绿色环保精细化工项目推荐9 储能技术进展与化工企业的机会20 精细化工企业三废治理方案10 动力电池安全性技术及其产业化21 高难废水零排放处理技术11 石墨烯的开发现状及未来发展潜力 联系方式:马 莲:[font='A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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