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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超10%耕地受重金属污染 东北黑土地或消失
    大地之殇   编者按:大地涵藏万物,孕育生命,被誉为人类的母亲。但是,近年来,伴随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地不断遭到各种污染的伤害。仅仅因土壤污染防治不足、环境监管乏力,导致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就频频发生,2008年以来,全国已发生百余起重大污染事故。目前我国大地污染现状严峻,成因十分复杂,形成令人扼腕的“大地之殇”。《经济参考报(微博)》以此为主题,探寻大地污染背后所触及的我国农业、工业、城市化进程中关于生存与发展的一系列深层矛盾与两难抉择,并以“大地之殇”系列报道的形式在“深度”版推出,敬请关注。   大地之殇一黑土地之悲   占全国粮食总产五分之一的东北黑土区是我国最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但一个并不为多数人了解的严峻事实是,支撑粮食产量的黑土层却在过去半个多世纪里减少了50%,并在继续变薄,几百年才形成一厘米的黑土层正以每年近一厘米的速度消失。照此速度,部分黑土层或将在几十年后消失殆尽,东北这一中国最大粮仓的产能也将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毒土:GDP至上的恶果   当前,我国土壤污染出现了有毒化工和重金属污染由工业向农业转移、由城区向农村转移、由地表向地下转移、由上游向下游转移、由水土污染向食品链转移的趋势,逐步积累的污染正在演变成污染事故的频繁爆发。   日益加剧的污染趋势可能还要持续30年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呈日趋加剧的态势,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多年来,中国土壤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张维理教授一直关注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我国土壤污染呈现一种十分复杂的特点,呈现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污染混合的局面。”   “现在我国土壤污染比各国都要严重,日益加剧的污染趋势可能还要持续30年。”中国土壤学专家,南京农业大学教授潘根兴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这些污染包括随经济发展日益普遍的重金属污染、以点状为主的化工污染、塑料电子废弃物污染及农业污染等。   国土资源部统计表明,目前全国耕种土地面积的10%以上已受重金属污染。环保部南京环科所研究员单艳红说,华南部分城市约有一半的耕地遭受镉、砷、汞等有毒重金属和石油类有机物污染 长三角有的城市连片的农田受多种重金属污染,致使10%的土壤基本丧失生产力,成为“毒土”。   农药化肥污染同样严重。张维理说,我国农药使用量达130万吨,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黑龙江农业监测站杜桂德站长说:“目前,农药和化肥的实际利用率不到30%,其余70%以上都污染环境了。”云南农业大学测算,每年大量使用的农药仅有0.1%左右可以作用于目标病虫,99.9%的农药则进入生态系统,造成大量土壤重金属、激素的有机污染。   “不仅污染加重,而且还在转移扩散。”潘根兴说,当前,我国土壤污染还出现了有毒化工和重金属污染由工业向农业转移、由城区向农村转移、由地表向地下转移、由上游向下游转移、由水土污染向食品链转移的趋势,逐步积累的污染正在演变成污染事故的频繁爆发。   2008年以来,全国已发生百余起重大污染事故,包括砷、镉、铅等重金属污染事故达30多起。其中浏阳镉污染事件不仅污染了厂区周边的农田和林地,还造成2人死亡,500余人镉超标。   频繁爆发的污染事故损失惨重,不仅增加了环境保护治理成本,也使社会稳定成本大增,而土壤污染修复所需的费用更是天价。常州农药厂土壤修复需2亿元,无锡胡埭电镀厂重金属铬污染修复费用890万元,苏州化工厂需数亿至数十亿元。   每年因土壤污染致粮食减产100亿公斤   污染的加剧导致土壤中的有益菌大量减少,土壤质量下降,自净能力减弱,影响农作物的产量与品质,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出现环境报复风险。   潘根兴教授说“许多土壤污染地区已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没有外来的治理干预,千百年后土壤也无法自净,有的地块永远都无法自净,甚至出现环境报复。”   一是生态关系失衡,引起生态环境恶化。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在长江三角洲等地调查的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率高达16%以上,致使稻田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少,系统稳定性不断降低。   “吃土吐土,净化土壤,作为土壤的‘义工’,蚯蚓的存在是土壤重要的环境指标,对土壤具有重大意义。”令潘根兴教授忧心的是,现在,土壤中的蚯蚓、土鳖及各种有益菌等大量消失,农作物害虫的天敌青蛙的数量大减,自然生态面临危机。   云南农业大学副教授周江鸿等人在湖北、安徽等地的农田里发现,杀虫剂的使用对稻田节肢动物物种有损害作用,使得稻田天敌和害虫的平衡关系被打破。   二是土壤质量下降,使农作物减产降质。   重金属污染的增加,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土壤板结,导致农产品产量与品质下降。农业部全国农技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陈志群认为,由于农药、化肥和工业导致的土壤污染,我国粮食每年因此减产100亿公斤。   环保部门估算,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三是重金属病开始出现,人们身体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汞、镉、铅、铬、砷五种重金属被称为重金属的“五毒”,对人有致命的危害。苏州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杨积德说“这些污染严重影响儿童发育,使人致病、致癌,危及人体生命健康。”上世纪70年代,日本曾出现“痛痛病”,是镉对人类生活环境的污染而引起的,影响面很广,受害者众多,所以被公认为是“公害病”。   潘根兴教授在全国各地市场上进行的调查也显示,约有10%的大米存在重金属镉超标。他说:“这些镉米对自产自食的农民来说无疑是致命的风险。”令人担忧的是,一些“痛痛病”初期症状已开始在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出现“土壤污染导致的疾病将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最终危害中华民族的子孙未来。”   “宁愿毒死也要GDP”?产业模式亟待反思   土壤污染如隐形“杀手”,难以察觉却可能直接危害人体健康,特别是重金属在蔬菜、粮食中的累积,将处于食物链顶端的人类置于危险境地,甚至产生环境报复。“土壤污染的加剧原因有天灾,但更多是人祸,不科学的发展是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南京农业大学教授潘根兴认为,土壤污染主要一来自矿山采冶、工业“三废”、污灌、固废堆放等,基本上都属于人为因素,表明近年来的产业发展模式亟待反思。   当前,令人忧心的是各地以追求GDP核心的政绩观,不科学的产业发展模式和大量违法排污、超量排污。记者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发展心切,抱着“宁愿毒死也要GDP”的心态,有意无意地忽视环境保护,导致“引进企业就是引进污染,发展经济就是破坏环境”的恶果。   面对企业违法排污,一些地方政府成为企业的保护伞,通过变通政策打擦边球,甚至开绿灯,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保护环境不被污染,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污染事件暴露了各地环保意识薄弱,政府监督缺失,是整个社会的耻辱。   “不断发生的污染事件告诉人们,缺乏对自然环境的敬畏与呵护,对公共利益和公众生命漠不关心,暴露出企业环境意识薄弱和地方政府责任缺失。”江苏省小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江苏省委党校教授冯治指出,必须反思高歌猛进的产业发展模式,真正落实转变发展方式的政策,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黑土层流失 危及中国最大粮仓   黑土层变薄,是指黑土地的有效耕层变薄,直接导致支撑粮食产能的有机质含量降低,土壤肥力下降。然而,农业科技进步和高产作物增加作用下的粮食增产,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黑土层日渐变薄、耕地质量下降的严峻现实,导致农民和相关部门放松对耕地质量的保护。有关专家建议,应尽早完善耕地质量建设法规,扩大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用最小代价守住我国最大“粮仓”的产粮之本。   “一两黑土换二两油”的日子再不会有了   “以前挖两锹深还是黑土,现在一锹后就基本看不到了。”黑龙江省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村农民程先粟从自己地里抓起一把黑土,“你瞅瞅,黑土都不太‘黑’了,‘一两黑土换二两油’的日子再也不会有了。”   作为世界三大黑土区之一,东北黑土区总面积约3523.3万公顷,分布在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粮食年产量约占全国五分之一,是我国重要的玉米、粳稻等商品粮供应地,粮食商品量、调出量均居全国首位。   由中国科学院、东北农业大学、吉林省农业科学院等院所专家联合调研形成的“东北黑土资源利用现状及发展战略研究”指出,东北黑土地初垦时黑土厚度一般在60至80厘米,开垦20年的黑土层则减至60至70厘米,开垦70至80年的黑土层只剩下20至30厘米。   “建国初期,黑龙江省黑土层大都一米多厚,现在找半米深的都难了,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只剩下表皮薄薄一层,颜色也由黑变黄。”黑龙江省土肥管理站站长胡瑞轩有些感慨,形成1厘米的熟化黑土层大约需要50年,半米就得上千年,而现在东北黑土区平均每年流失0.3至1厘米的黑土层。有专家担心,“如果不及早治理,部分黑土层或将在几十年后消失殆尽。”   “黑土层变薄,就是指黑土地的有效耕层变薄,直接导致支撑粮食产能的有机质含量降低,土壤肥力下降。”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研究员韩晓增断言,这势必影响我国粮食安全。   黑龙江省土肥管理站对肇东、讷河等县市区的耕地检测显示,从1982年第二次土壤普查到2007年的25年间,耕地土壤有机质已相对下降两成,严重地区下降六成。   地越来越没劲儿,想增产就得大量用化肥。最近几年,45岁的张艳峰感觉自家水稻田患上了“化肥依赖症”。老张是吉林省前郭县平凤乡黑岗子村农民,“10年前一亩水稻就用60多斤肥,如今已经翻番到120斤了,不施肥就得减产一半”。老张还有些担心,现在能靠化肥增产,这地要是越来越没劲儿,以后可能化肥也无能为力了。   据了解,吉林省位于东北黑土区中部“十一五”期间完成小流域综合治理840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600多平方公里,但黑土地水土流失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全省仍有3.15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亟须治理。   “几年后就不是自己的地了,谁还愿意投入保护?”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粮食主产区了解到,当地一些土地已连续十几年种玉米、水稻等同一种作物,吸收养分单一,加上盲目施肥普遍,土壤养分失衡加剧。由于土地分散,不少农民常年使用小型农机具耕作,耕层越来越浅板结严重“晴天硬邦邦,雨天不渗汤”就是真实写照。   由于高产作物面积增加、农田水利设施不断完善,特别是化肥使用量大增等因素支撑,在黑土层日渐变薄的同时,东北黑土区粮食产量仍然稳中有升。但专家指出,恰恰是粮食增产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黑土层变薄、耕地质量下降的严峻现实,这反倒容易导致农民和有关部门放松对耕地质量的保护。东北部分黑土区在发展粮食生产过程中已透支耕地产出能力,黑土层变薄的风险性被粮食增产淡化,严重性正在人为和自然因素的“合谋”影响下加剧。   “最重要的是耕地质量保护法规不完善,作为耕地使用主体的农民缺乏保护耕地质量的主动性。”中国农科院土壤肥料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土壤学会副理事长张维理一语道破黑土质量下降的玄机,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农村耕地转化为一家一户的经营方式,耕地管理单元变小,使用权变更频繁,农民保护耕地积极性不足“种几年后就不是自己的地了,谁还愿意投入保护?”   “技术层面上也落后,没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就无法及时发现耕地质量变化的最新情况,不能制定准确的修复方案。”张维理认为,耕地质量测试指标和方法陈旧,比如我国对地力的评价通常采用土壤有机质含量,但实际测定的却是有机物质全量,而不是活性有机质,这样的测试结果根本无法准确反映耕地地力和土壤演变。   此外,地方在建设桥梁、道路时会占用优质的黑土农田,补回来的却多是相对贫瘠的土地,“这就不仅是黑土层流失问题,占一亩就少一亩。”即便新增土地具备改造成黑土地的条件,还需要大量人力、物力。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开法整理处处长任百会说,耕地占补平衡中对新增土地的整理费用每亩在10万元左右。
  • 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400.00万元采购COD测定仪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供应商四标段的招标公告 江苏省-苏州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2-10 招标文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供应商四标段的招标公告 2023-02-10 16:40:56 项目概况 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供应商四标段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采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2月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ZCH2023-Y-G-003-004 项目名称: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供应商四标段 本项目总预算金额: 人民币(大写):叁仟肆佰万元整 人民币(小写):¥34000000.00元 其中,四标段采购预算金额为: 标段号 采购预算金额(万元) 4 400 注:标段1-4采购预算总金额3400万元整,四标段采购预算金额为400万元整,中标后实际服务费金额按投标人实际发生工作量及其《投标(响应)报价表》中的下浮率按实结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费用分为调查及风险评估、采样、检测、在产企业拆除方案编制四个部分。其中,在产企业拆除方案编制任务根据项目需求及采购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要求开展。 第一部分:投标单位根据下表中调查及风险评估部分单个项目面积的费用为基准报下浮率。当0≤投标报价下浮率<100%,为有效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调查及风险评估部分费用标准 初步调查费(万元) 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费(万元)0.5ha以下 0.5-1ha 1-3ha 3-5ha 5 ha以上 0.5ha以下 0.5-1ha 1-3ha 3-5 ha 5 ha以上 8 8.5 9 9.5 10 15 17 19 21 23 第二部分:投标单位根据下表中采样部分项目的单价为基准报下浮率。当0≤投标报价下浮率<100%,为有效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采样部分费用标准 项目 单价(元/米) 土壤 180 地下水 400 第三部分:投标单位根据下表中检测部分项目的单价为基准报下浮率。当0≤投标报价下浮率<100%,为有效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检测部分费用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价(元) pH、现场快速检测项目 1 pH(土壤、底泥) 602 pH(地下水、地表水) 30 3 PID和XRF扫描 50 GB 36600-2018中的项目 1 单个重金属或无机物 90 2 VOC 600 3 SVOC 750 4 氰化物 200 5 甲基汞 500 6 有机氯农药 450 7 有机磷农药 450 8 多氯联苯或多溴联苯 500 9 二噁英 2500 10 TPH 500 GB 36600-2018中以外的项目(如有,须提前告知委托人,同时提供必要性说明并盖章) 1 单个特征污染物 90 水质指标检测项目(如确需检测以下项目,须提供必要性说明并盖章) 1 溶解氧 25 2 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或五日生化需氧量或氨氮或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或硝酸盐或硫酸盐等 60 3 总磷或总氮 70 4 挥发酚或石油类 80 5 氟化物或硫化物或氯离子等 100 第四部分:投标单位根据下表中的单价为基准报下浮率。当0≤投标报价下浮率<100%,为有效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在产企业拆除方案编制部分费用标准 单价(万元/本) 8 注: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工作由中标单位根据调查实际情况开展,同时接受委托方相关考核,费用标准外采样、检测项目产生费用,原则上不予追加。 最高限价:无 采购需求: 1、标段划分及中标原则: 服务内容 标段号 标段范围 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 1金鸡湖中央商务区 2 独墅湖科教创新区 3 高端制造与国际贸易区 4 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 (1)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按功能区划分为4个标段,投标人可以根据要求在标段1-4中选择不超过2个标段进行投标,每个投标人不能重复投同一个标段,所投标段于获取招标文件时确认,确认后不再变更。 (2)每家投标单位在本项目4个标段中累计中标标段数量不得超过1个。若投标人按评标方法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标段数超过1个,则依开标顺序,按先开先中的原则,确定该投标人的中标标段。 (3)开标顺序按标段1-4数字递增顺序进行开标。投标时,投标人仅可在其获取招标文件时选择确定的标段范围内进行投标(标段在获取招标文件确认后不得变更),若投标人按评标方法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标段数超过上述规定的中标数量限定原则,则依开标顺序,按先开先中的原则,确定该投标人的中标标段。在本采购项目中已中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参与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供应商采购项目(SZCH2023-Y-G-004-001、002)的投标。 (4)已在前期各标段评审中获得了采购文件规定的得标上限数的供应商,不再具有该标段的得标权,不应计入该标段的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数量内。 (5)在合同签订之前,若某标段因质疑、投诉等事项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不影响其它任何标段的中标结果。 (6)2023-2024年采购人根据园区实际用地计划安排委托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本次招标每个标段中标单位承担相应标段内容,采购人可根据实际工作计划及中标单位协调沟通能力、响应安排速度、工作时效保证等实际工作表现对项目分配进行适当调整,因中标单位自身原因无法完成工作或完成质量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可撤回委托重新发包或解除合同重新招标。 2、各标段项目组人员最低配备要求: 岗位 最低配备人员数量 资质要求 项目负责人 1人 地质类或环境类或土壤类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 或地质类或环境类或土壤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 项目组其他人员 (除项目负责人) 3人 地质类或环境类或土壤类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 或地质类或环境类或土壤类专业博士。 其中,地质类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或博士最多1名;5人 环境类或土壤类中级及以上工程师。 注:投标单位须按所投标段的项目组人员要求配备相应人员,投标文件中提供拟投入项目组人员的名单复印件、上述“资质要求”中的职称(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及投标单位为拟投入人员缴纳的近期社保证明复印件,提供不完整或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项目时间要求: 标段内容 时间要求 备注 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供应商 原则上自委托单派发日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简报须在一个半月内出具;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须在两个月内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须在三月内完成。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须在企业拆除前完成。 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简报/报告,应事先与采购人沟通,征得采购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出报告周期。 4、项目开展要求:具体工作流程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24个月(根据采购人具体计划安排及项目实际情况直至本标段工作内容全部完成为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获取时间: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 获取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获取方式: 1、供应商采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系统线上领取采购文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2、电子营业执照办理及使用指南: 详见“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sipac.gov.cn/dept/ggzyjyzx/)―“办事指引”―“采购类——苏州工业园区电子招投标平台操作手册-供应商”栏目。 无法申领电子营业执照的处理: 供应商应拨打电子营业执照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或者APP中技术支持人员电话咨询,当得到答复确非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时,请及时与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6605055(时工)、0512-66605630(盛工)、66605052(谢工)。经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查确认后,供应商可办理CA证书(办理流程见办事指引)并先至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相关系统设置,再进入平台完成交易。 3、考虑到熟悉电子营业执照操作(特殊情况下,可能需办理使用CA证书)需要一定的时间,请提早准备以免耽误采购活动。 4、招标(采购)文件的获取: 登录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右侧 “政府/国企/集体企业采购系统”,根据提示,在招标公告页面右侧“文件领取”列表下载招标(采购)文件,下载文件日期即为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日期。 注:供应商打印、保留“下载招标(采购)文件回执”,质疑时与质疑函一并提交。 5、更正(补充)公告及附件的获取 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的更正(补充)公告,同时在园区采购系统“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答疑文件”中下载更正(补充)资料,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6、投标人(供应商)应自行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下载/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及其澄清(答疑)、工程量清单、图纸等相关招标(采购)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供应商)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采购)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采购)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供应商)自行负责。 注: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23年2月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2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可不到现场参加开标会。 2、本采购信息公告媒体: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 3、政府采购监督电话:0512-66681110 4、疫情期间必须采购的理由:本项目用以保障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相关工作开展,故实施本次采购。 5、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本项目采用电子网上招投标,供应商应线上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线上获取更正(补充)文件、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电子签章、线上递交投标(响应)文件;请使用“苏州园区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详见“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引”―“采购类——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下载及操作手册-供应商”栏目。使用指南见苏州工业园区投标文件制作操作手册。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未按要求线上递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即为未递交投标(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请查阅采购文件第二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与提交。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技术支持 招投标工具及电子招投标平台技术支持:新点客服 服务时间及方式:8:00-21:00 X7天 客服电话:4009980000;电话:0512-66605609;手机:15151408200 网络中断故障技术支持: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服务时间及方式:8:00-21:00 X7天 电话: 0512-66605052;手机: 17315885859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监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58号新能大厦18楼 联系方式:0512-666850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竹辉路477号咨询大厦二楼 联系方式:0512-65161799 6516179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莉、刘虹、顾奕 电话:0512-65161799、65161791 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评标办法.xml SZCH2023-Y-G-003-004.JSZF 招标文件正文.pdf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COD测定仪 开标时间:2023-02-08 09:30 预算金额:400.00万元 采购单位: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供应商四标段的招标公告 江苏省-苏州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2-10 招标文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供应商四标段的招标公告 2023-02-10 16:40:56 项目概况 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供应商四标段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采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2月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ZCH2023-Y-G-003-004 项目名称:苏州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供应商四标段 本项目总预算金额: 人民币(大写):叁仟肆佰万元整 人民币(小写):¥34000000.00元 其中,四标段采购预算金额为: 标段号 采购预算金额(万元) 4 400 注:标段1-4采购预算总金额3400万元整,四标段采购预算金额为400万元整,中标后实际服务费金额按投标人实际发生工作量及其《投标(响应)报价表》中的下浮率按实结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费用分为调查及风险评估、采样、检测、在产企业拆除方案编制四个部分。其中,在产企业拆除方案编制任务根据项目需求及采购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要求开展。 第一部分:投标单位根据下表中调查及风险评估部分单个项目面积的费用为基准报下浮率。当0≤投标报价下浮率<100%,为有效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调查及风险评估部分费用标准 初步调查费(万元) 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费(万元) 0.5ha以下 0.5-1ha 1-3ha 3-5ha 5 ha以上 0.5ha以下 0.5-1ha 1-3ha 3-5 ha 5 ha以上 8 8.5 9 9.5 10 15 17 19 21 23 第二部分:投标单位根据下表中采样部分项目的单价为基准报下浮率。当0≤投标报价下浮率<100%,为有效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采样部分费用标准 项目 单价(元/米) 土壤 180 地下水 400 第三部分:投标单位根据下表中检测部分项目的单价为基准报下浮率。当0≤投标报价下浮率<100%,为有效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检测部分费用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价(元) pH、现场快速检测项目 1 pH(土壤、底泥) 60 2 pH(地下水、地表水) 30 3 PID和XRF扫描 50 GB 36600-2018中的项目 1 单个重金属或无机物 90 2 VOC 600 3 SVOC 750 4 氰化物 200 5 甲基汞 500 6 有机氯农药 450 7 有机磷农药 450 8 多氯联苯或多溴联苯 500 9 二噁英 250010 TPH 500 GB 36600-2018中以外的项目(如有,须提前告知委托人,同时提供必要性说明并盖章) 1 单个特征污染物 90 水质指标检测项目(如确需检测以下项目,须提供必要性说明并盖章) 1 溶解氧 25 2 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或五日生化需氧量或氨氮或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或硝酸盐或硫酸盐等 60 3 总磷或总氮 70 4 挥发酚或石油类 80 5 氟化物或硫化物或氯离子等 100 第四部分:投标单位根据下表中的单价为基准报下浮率。当0≤投标报价下浮率<100%,为有效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在产企业拆除方案编制部分费用标准 单价(万元/本) 8 注: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工作由中标单位根据调查实际情况开展,同时接受委托方相关考核,费用标准外采样、检测项目产生费用,原则上不予追加。 最高限价:无 采购需求: 1、标段划分及中标原则:
  • 高光谱遥感技术守护黑土地 黑土地保护法8月1日施行
    2022年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在今年“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的主题下,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以下简称“国土卫星中心”)在京召开“光谱感知耕地 天眼守护良田” 中国黑土地土壤关键参量高光谱反演技术成果发布会,介绍国产高光谱卫星土壤质量监测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情况,并正式发布2021年中国黑土地土壤关键参量高光谱反演技术成果。据介绍,本次发布的中国黑土地土壤关键参量高光谱反演技术成果,是国土卫星中心面向国家粮食安全重大战略需求,充分利用5米光学业务卫星等自然资源高光谱遥感卫星数据和技术优势,以翻耕期耕地表层土壤为观测目标,联合黑龙江、吉林、辽宁以及内蒙古等自然资源省级卫星应用技术中心和专业机构,经过3年的技术研发,结合大量外业实测工作而形成的。该成果实现了土壤有机质、砂粒、粉粒、粘粒四种土壤关键参量信息的量化反演,编制形成了高光谱反演图、地块统计分级图、县域分级占比统计图和县域统计分级图四种专题图件,可以满足像元、地块以及区域尺度上的不同应用需求,具有区域性、时效性、准确性等多方面优势,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现有黑土地本底数据,在黑土地保护相关工作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会上,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童庆禧院士表示,我国高光谱卫星综合观测能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高光谱技术推广应用正当其时,中国黑土地土壤关键参量高光谱反演技术成果是一项非常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工作。童庆禧说,下一步要进一步将高光谱卫星遥感应用标准化、规范化,拓展高光谱卫星遥感在黄淮海平原潮土、南方水稻土、西北黄土区的应用,持续开展东北黑土区的动态监测,同时充分利用我国卫星遥感技术优势,开展东北黑土区与国外其他黑土区遥感监测对比,推动高光谱卫星遥感应用国际化。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司长姚华军在会上称,此次发布的黑土地土壤关键参量高光谱反演技术成果非常及时,是自然资源部高光谱卫星应用技术试验迈向业务应用的坚实一步,也是在“土地日”向公众宣传卫星遥感技术、提高土地保护意识的科普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于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黑土地保护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黑土地,是指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四省区)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科学、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政策,保障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  第四条 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黑土地开垦历史和利用现状,以及黑土层厚度、土壤性状、土壤类型等,按照最有利于全面保护、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黑土地保护范围并适时调整,有计划、分步骤、分类别地推进黑土地保护工作。历史上属黑土地的,除确无法修复的外,原则上都应列入黑土地保护范围进行修恢复。  第五条 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  第六条 国务院和四省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四省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黑土地质量和其他保护标准。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调查和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土地调查时,同步开展黑土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的调查,建立黑土地档案。  国务院农业农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会同四省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黑土地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对黑土地土壤性状、黑土层厚度、水蚀、风蚀等情况的常态化监测,建立黑土地质量动态变化数据库,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保护黑土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各类用途土地,以利于黑土地水蚀、风蚀等的预防和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整体集中连片治理,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目标任务、技术模式、保障措施等,遏制黑土地退化趋势,提升黑土地质量,改善黑土地生态环境。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黑土地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将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科技创新作为重点支持领域;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协同开展科技攻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生态保护等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有关耕地质量监测保护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对农业生产经营者保护黑土地进行技术培训、提供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技术服务。  国家支持开展黑土地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完善水田、旱地灌排体系;  (二)加强田块整治,修复沟毁耕地,合理划分适宜耕作田块;  (三)加强坡耕地、侵蚀沟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四)合理规划修建机耕路、生产路;  (五)建设农田防护林网;  (六)其他黑土地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黑土地质量:  (一)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  (二)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三)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  (四)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  (五)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科学减少化学农药、除草剂使用量,合理使用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六)其他黑土地质量提升措施。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采取综合性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防止黑土地土壤侵蚀、土地沙化和盐渍化,改善和修复农田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侵蚀沟治理,实施沟头沟坡沟底加固防护,因地制宜组织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黑土地周边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等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侵蚀沟变宽变深变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害设防、合理管护、科学布局的原则,制定农田防护林建设计划,组织沿农田道路、沟渠等种植农田防护林,防止违背自然规律造林绿化。农田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确保防护林功能不减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沙治沙,加强黑土地周边的沙漠和沙化土地治理,防止黑土地沙化。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生态保护和黑土地周边林地、草原、湿地的保护修复,推动荒山荒坡治理,提升自然生态系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维持有利于黑土地保护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黑土地调查和监测数据,并结合土壤类型和质量等级、气候特点、环境状况等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进行科学分区,制定并组织实施黑土地质量提升计划,因地制宜合理采取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精细化措施。  第十七条 国有农场应当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黑土地加强保护,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依法发包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等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应用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积极采取提升黑土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黑土地。  第十八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防止黑土地污染。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的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促进黑土地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治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黑土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建设项目主体应当制定剥离黑土的再利用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四省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国家加大对黑土地保护措施奖补资金的倾斜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奖励补助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投入的重点领域,并加大投入力度。  国家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农田水利、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农田防护林、土地复垦等建设活动,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积极支持黑土地保护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用养结合、保护效果导向的激励政策,对采取黑土地保护和治理修复措施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销区通过资金支持、与四省区建立稳定粮食购销关系等经济合作方式参与黑土地保护,建立健全黑土地跨区域投入保护机制。  第二十五条 国家按照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黑土地保护活动,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保险业务。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和社会化服务机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产品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高黑土地产出效益。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对四省区人民政府黑土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将黑土地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黑土地保护和质量建设情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黑土地保护资金;  (二)对破坏黑土地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导致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行为。  第三十条 非法占用或者损毁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法将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黑土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治理修复、赔偿损失。  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黑土地保护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耕地保护相关补贴。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出售黑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未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对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造成黑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的,分别依照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有关法律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未作规定的,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 “镉污染土地”产不出“无镉米”
    近日,广州食药监局公布食品抽检结果,8批中有6批来自湖南攸县和衡东县的厂家,这两个县分别位于湖南重工业城市株洲市和衡阳市,都是“有色金属之乡”。   “镉大米”长驱直入进大众餐桌,有质量监管层面的问题。如果监管部门把紧了出入口关,“镉大米”就不能从湖南等地长驱直入挺进广州市场,进大众餐桌。从这个层面来说,“镉大米”出入双方的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理应担责。   但于“镉大米”来说,做到了这一步后,问题并不能完结。稍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大米不是工厂造出来的,是把稻谷通过加工后才有了大米,而稻谷来自于土地、来自于耕种。“栽什么树苗结什么果,撒什么种子开什么花”,良好的耕地环境生产出的稻谷必然是优良的 相反,恶劣的耕地环境,不仅生产不出优良稻谷,还会影响产量。这么说吧,在有“镉”的土地上,种什么能没有“镉”呢?种水稻加工出来的大米有镉,种蔬菜、水果难道就没有镉?当然不会没有。   土地、粮食、安全感,是中国人的生存逻辑。就是这样一种逻辑,成就了一个古老民族和文化几千年的存续。但现在,情况不再是这样了。“鱼米之乡”变成了“有色之乡”,“污染土”、“有毒的土地”、“土地之殇”词汇更是时不时跳跃公众眼前。据国土资源部统计表明,目前全国耕种土地面积的10%以上已受重金属污染。环保部南京环科所研究员单艳红说,华南部分城市约有一半的耕地遭受镉、砷、汞等有毒重金属和石油类有机物污染 长三角有的城市连片的农田受多种重金属污染,致使10%的土壤基本丧失生产力,成为“毒土”。   有专家指出,与有机污染物等其他土壤污染问题相比,重金属污染可怕之处在于其几乎是不可逆的,一旦进入土壤就难以去除,会变成“杀人慢刀”。然而,土地是生命之母,也是生命归宿,承担了养活人使命的土地,却未得到应有的敬意,她自然也就不会敬意人类生命,相反则是以让我们承受不起的方式给予回报。当一个个无情的事实向我们逼来,我们再也不能太淡定。实质上,“镉土地”能种什么没有“镉”东西来呢?   笔者注意到,由于“有色金属之乡”湖南的环境治理欠账太多,近年政府已经有所重视,同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目前,“稻米镉污染削减及快速检测技术与装备研究”纳入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并通过中期评估。这是必须的,但当务之急是对已污染的土地的污染程度和范围做到心中有数,防止污染恶果进一步扩散,同时,建立土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土壤污染责任和环境权利,控制土地重再遭金属污染。因为,“镉污染土地”是生产不了“无镉大米”的,吃“镉大米”,也成就不了“美丽中国”。
  • 民间环保专家:农村土地遭多渠道污染
    在被称为“民间环保专家”的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的议案中,关于环境污染治理占据了最重要的篇幅,分别涉及对大气、水及土壤的污染防治和治理。   其中,对于逐渐为公众所认知的土壤污染问题,傅企平用了大量篇幅进行阐述,并希望能通过对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立法,遏制目前农村土地面临的来自多渠道的污染。   “农村环境的核心问题就是农村土地污染问题,因为环境污染要素的主要影响最终都将归于土地。”傅企平在其《关于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立法的议案》中如此指出。   “事实上,目前进入公众视野的主要是城市土壤污染,主要是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残留造成。”一位土壤问题研究者曾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但实际上更应得到重视的,是广大农村地区的污染。”   农村土地遭多渠道污染   傅企平在其议案中分析,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污染的主要来源有工业对农村土地的污染、化肥农药对土地的污染、畜禽养殖业以及地膜造成的污染。   其中,工业对农村地区的污染主要来自于污水灌溉、固体废弃物堆积以及酸雨,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的一项研究,全国因固体废弃物堆积占用或毁损的土地约为1300平方公里,灌溉面积约为5万多平方公里,而这一数据还在不断扩大。   而化肥农药对土地的污染面积则更为广阔,上述土壤研究者称,目前我国化肥年使用量过高,“并不能被作物完全吸收,而是留在土壤中,这样不仅污染土地,也会使得流经这些土地的河流湖泊有富营养化的危险”。   “目前农药、化肥等造成的农村土壤污染或许比城市的土壤污染更需要得到重视,”一家从事土壤修复的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农村土壤污染后将会直接威胁到食品安全,而且潜伏期非常长。”   此外,目前在农村广泛使用、用于大棚种植的地膜也会对农村造成短期内无法消除的污染。   《土地管理法》不足以对农村土地进行全面保护   傅企平认为,现行法律中,对农村土地的保护并不完善。   “对潜伏期较长的过度使用农药化肥所造成的土壤生态恶化、过度使用耕地导致的土地退化、建设用地产生的土地退化(比如修建高速公路所造成的土壤质量下降与不可恢复性)等较少有或者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制。”傅企平在议案中表示。   此外,傅企平还表示,目前《土地管理法》对耕地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但是对防止土地生态环境恶化以及后期的治理补救却少有规制。   因此,傅企平认为应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立法制度,制定《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其尤其提出,要对农业用地周围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抬高环境评估门槛。   但傅企平同时指出,政府的职能毕竟有限,不可能无所疏漏,“所以在土地环境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必要加强公众参与”。   这样的建议或许与滕头村自身的实践有关,1993年,傅企平在滕头村推动成立了当时全国唯一的村级环保委员会,“任何项目都要环保委员会把关,再交给村委会拍板”。   除了预防机制以外,对农村污染土地的修复或将成为农村土壤污染面临的另外一个难题。   “希望能够建立土壤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傅企平表示,“由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和政府共同提供生态基金的来源,其主要作用于指导农民如何恢复和提高土壤功能、如何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并对造成污染的农村土地进行补救治理。”
  • 广西首家土地整治质检实验室成立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室,获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标志着广西第一家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室正式成立。该中心已具备土地整治质量检测能力,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当前,土地整治项目复核一般委托测绘机构进行单项测量或单项检查,漏核、漏检问题比较突出,复核结果不能全面反映工程实际和工程质量。为填补土地整治工程复核、质量检测的市场空白,广西厅土地整理中心组织人员到各市、县调研,了解土地整治项目实际验收程序、工程量复核方法和质量检测方法,在此基础上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和设备,成立了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室。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实验室主要对水田平整单元工程、土方路基、水泥混凝土面层、泥结碎石面、明渠(沟)、渠(沟)建筑物等进行质量检测,杜绝出现豆腐渣工程,确保把土地整治项目真正建设成民生工程、放心工程。实验室正式通过资质认证,将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强化实施监管、提高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成效提供质量保证。
  • 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碰撞中推进
    研究团队的阶段性成果要及时与业界、用户及各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沟通,以促进技术的交流与及时转化、应用。 酸和重金属复合污染土地寸草不生。 矿业污染已经成为严重社会问题 “软骨病、砷中毒、癌症……种种痛苦的病症正悄悄地袭击越来越多的人群,包括皮肤病、肝病也成为一些地方的常见多发病。在这些灾难背后,隐藏的是矿产资源过度开发产生的废渣、废水污染,如果不及时治理,其危害将更加严重。” 日前,由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地表环境化学过程与健康实验室和“863”计划重点项目“重金属污染土壤联合修复”项目办公室,在京联合召开的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暨“863”重点项目进展研讨会上,华南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党志教授概述研究成果时说了上述这段话。 国土资源部耕地司土地开发整理处处长卢丽华介绍,据估算,中国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破坏和废弃的土地有近2亿亩,其中因采矿破坏的土地面积近一半。有些100多年前开采过的矿区,当地老百姓至今还因污染深受其害。由于被破坏土地未得到及时复垦利用,人地矛盾激化,生态环境恶化,老百姓生产生活条件下降,在部分地区,耕地被大量破坏,一些人陷入“无房可住、无地可种、无岗可上、无水可用”的困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矿业污染已成为一个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矿产开发污染常常伴随着重金属的污染,污染生态系统包括水体、土壤和大气。矿冶活动导致土地污染事件频频发生,比如,浙江有万亩连片农田受镉、铅等重金属污染,致使10%的土壤基本丧失生产能力。” 作为“863”计划重点项目“重金属污染土壤联合修复”项目首席科学家,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主任陈同斌介绍,单从金属矿产来说,我国金属矿产丰富但品位低,矿山有28万个,矿石总产量50.8亿吨,矿业产值2913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31.7%。其中,砷、镉、铅、铜是矿产中常见的伴生元素,在采冶过程中容易进入周围环境。 矿业活动导致的土地污染并不仅仅是矿山周围的局部问题,而是一个区域性环境问题。有研究表明,矿区砷、铅、镉等重金属可以长距离迁移,导致20~60公里的农田受到严重污染。 矿业活动导致的重大中毒事件也不鲜见:2007年,湖南冷水江市铅锌矿尾砂库泄漏,铅、锌、镉、砷等超标,致使冷水江市及下游新化县城停水;2006年,甘肃徽县铅冶炼活动致使附近2000名居民铅中毒,周边土地和农作物遭受严重污染…… “我国矿业污染土地亟待复垦和修复。采矿占用、破坏土地743万公顷,每年递增4万公顷,但矿山土地复垦率仍不足10%;我国大型金属矿山进入集中闭坑期:26%铜矿、40%铅锌矿已经闭坑或接近闭坑,如果不进行复垦或修复,会导致严重的环境健康问题。” 陈同斌表示。 污染土地修复面对极大社会需求 “某化工厂严重污染,搬迁后导致土地无法利用,甚至达不到标准无法作为建设用地,一房地产企业拍卖得到这块土地,但需要附加1亿元进行修复。土地的污染问题也是房地产开发的一个限制因素,现在也有公司跟我商谈希望推荐合适人选帮助他们做土地污染修复工作,社会对这方面科研人员的需求很大。”陈同斌介绍。 1998年,陈同斌带领其研究团队在中国境内首次发现了砷的超富集植物——蜈蚣草,蜈蚣草含砷比普通植物高数十万倍,并且生长快、生物量大;2001年,他们在湖南郴州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砷污染修复基地;随后又在广西和云南建立了砷、铅等重金属污染及酸化土壤修复的示范工程,建立了超富集植物与经济作物间作的修复模式,做到边修复污染土壤、边开展农业生产,推动了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工作的突破性进展。 陈同斌介绍,“十五”以来,我国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领域得到快速发展。据有关专家估计,目前全国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单位至少超过200家,从业科技人员和研究生数百人,一批大型环保企业也开始涉足此领域的产业化工作。 “十一五”期间科技部将“金属矿区及周边重金属污染土壤联合修复技术与示范”列入“863”计划的重点项目。该项目由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主持,联合了中科院南京土壤所、中山大学、北京矿冶总院等14家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研究涉及多学科领域,试图通过多单位协作、多学科交叉,构建我国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的平台,并通过建立修复基地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我国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技术成果除不断得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之外,这些理论和技术成果也受到国际同行的广泛关注。比如,2007年,就有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生态系、越南科学院环境研究所等5个研究所(中心)的所长和多位专家,到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访问交流相关研究进展。 此次研讨会的主要目的是为交流重金属污染土地修复和矿山土地复垦的研究进展。陈同斌介绍,解决矿山土地污染问题的总体考虑是,对于重度污染土壤,通过固定或钝化技术控制重金属扩散;中度污染土壤,通过重金属去除技术、蜈蚣草等植物修复技术来改善;大量污染土地是轻度污染,要采取防止重金属进入食物链的阻隔技术,比如对于镉污染土地,施用磷肥、选中适宜的作物类型或者作物品种,就可以防止它进入食物链。 陈同斌领导的“重金属污染土壤联合修复”项目团队正在开发富集多种重金属的植物富集技术。土壤重金属污染往往表现为复合污染,通过多金属超富集植物材料的筛选、鉴定和培育,建立多金属联合修复技术,可以达到同时去除多种重金属的目的。 植物修复收获物可以安全焚烧与资源化利用,收获后的超富集植物焚烧后,灰渣或烟尘中重金属含量可达10%以上。借鉴冶金技术等化工技术可回收有价金属或开发其他产品,进行植物采矿,有些植物对矿的富集量甚至比原矿还要高。 “目前,特别重要的问题是需要建立重金属污染土地的修复技术规范。”陈同斌表示,从工程应用的角度来看,目前污染土壤修复的相应技术规范的缺乏,限制了其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但也不排除这种土地修复技术并不被外界所了解的情况。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仁芙不时遇到地方要求申请更多建设用地指标的情况,理由之一是有些土地已经污染,他们没有处理技术或者处理效果不好。“既寻求发展,又保护耕地,使我们面对很大压力,修复技术为18亿亩耕地的保障看到了希望。技术还是急需的。希望专家们在耕地保护、土地复垦尤其重金属污染修复方面多作贡献。”刘仁芙表示。国家环保部自然保护司处长张山岭介绍,相比较而言,对于土壤污染修复的方方面面,研究工作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以前人们更多关注的是显性的水、大气的污染。不过,值得庆幸的是,十七大已经把土壤和水、大气并列作为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特别值得关注的三大问题。 科技部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张书军博士建议,研究团队的阶段性成果要及时与业界、用户及各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沟通,以促进技术的交流与及时转化、应用。 “土壤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各部门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家环境保护部科技司产业处处长刘海波表示,仅仅从他们科技司的情况来看,对土壤修复和治理的投入越来越大。“我们希望研究成果能及时反馈过来,为管理提供更多科技支撑,同时希望得到针对环境管理的有意义的建议。”
  • 看,黑土地里的“科技”故事
    从明代宋应星所著的《天工开物》到如今袁隆平院士的超级杂交稻,我们中国人始终都有着一个美好的“禾下乘凉梦”… … 一代又一代人的持续努力,我们完成了由吃饱到吃好的跨越,餐桌上的食物种类越来越丰富,进而我们对粮食产量、粮食品质的要求也更为严苛,基于此科技正逐渐融入并改变着传统种植模式。 在吉林省长春市的黑土地上,九台区李玉波的采摘园里,盛夏时节,葡萄已逐渐成熟。但在40余栋温室里,却很少能看到工人的身影,这都是托普云农智能装备和智慧系统在黑土地里的“杰作”。李玉波说,现在对所有温室的日常管理,只需要三、五个人便能完全忙的过来。只需要几个传感器便可以实现24小时实时监测温室内环境和土壤的情况,所有监测到的数据还能实时传到管理人员手机终端,极大地节省了人力,同时还让温室种植更加精准科学。九台区李玉波的采摘园黑土地里除了种植现代园艺,还有更多的农田种着水稻,在九台区红光村的稻田里,绿色高大外形的智能虫情测报灯和孢子捕捉系统格外突出,为预防病虫害的大面积发生,托普云农在稻田里布设了虫情和病情测报设备,在作物整个生产过程中,尤其是关键周期,通过诱捕田间昆虫和病菌孢子,平台对有害昆虫、有病孢子进行分析,从而得出虫害、病害发生曲线,帮助农户进行及早防护,最大程度上降低虫害带来的损失。 长春市农业信息中心合作方(托普云农)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病虫害监测平台(视频来源:长春电视问政) 以上足以说明数字农业的好处显而易见,据了解,截至2020年年底,长春信息进村入户覆盖率已达100%,农民信息利用率达85%,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电商化率100%,温室物联网覆盖率25%,农业数字化基础平台服务功能日臻完善,服务效果逐步显现。尽管在推广应用上还面临着智能设备普及性低,物联网设备受到网络、电力影响等不少的难题,距离全面普及应用,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毋庸置疑的是,数字化、智慧化的生产模式,必然是大势所趋,与所有新生事物一样,数字农业的发展应用,同样需要一段过程,但未来一定可期。
  • 取消强制检定、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国务院出台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特别是部分地方主动对标国际先进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对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优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赋予有条件的地方更大改革自主权,对标国际一流水平,聚焦市场主体关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稳定市场预期,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二)试点范围。综合考虑经济体量、市场主体数量、改革基础条件等,选择部分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强化创新试点同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联动,具备条件的创新试点举措经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意后在全国范围推开。(三)主要目标。经过三至五年的创新试点,试点城市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跃居全球前列,政府治理效能全面提升,在全球范围内集聚和配置各类资源要素能力明显增强,市场主体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为全国营商环境建设作出重要示范。二、重点任务(四)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加快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推进“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等改革,便利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清理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全面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企业在特定区域注册的规定。着力破除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探索企业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跨区域互认通用。(五)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信息变更、银行开户等便利度。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评估制度,定期排查和清理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市场主体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全面实施简易注销,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建立健全司法重整的府院联动机制,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六)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避免重复评价。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审批中存在的“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行为。推动分阶段整合规划、土地、房产、交通、绿化、人防等测绘测量事项,优化联合验收实施方式。建立健全市政接入工程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推进和完善建筑师负责制。(七)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完善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机制,探索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准入准营标准,提升市场主体创新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高精度地图面向智能网联汽车开放使用。推进区块链技术在政务服务、民生服务、物流、会计等领域探索应用。探索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经营许可。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探索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八)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高标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快推动“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由口岸通关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推进全流程作业无纸化。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与东亚地区主要贸易伙伴口岸间相关单证联网核查。推进区域通关便利化协作,探索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组合港”、“一港通”等改革。推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信息对接共享,实现运力信息可查、货物全程实时追踪,提升多式联运便利化水平。在有条件的港口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九)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加强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建设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多元、高效、便捷解纷渠道。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认定标准。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对部分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业资格或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有关部门备案后上岗,并加强执业行为监管。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评价体系。持续提升政府门户网站国际版服务水平,方便外籍人员及时准确了解投资、工作、生活等政策信息,将更多涉外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网通办”。(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对待,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建立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定期公布审查结果。着力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防止滥用行政权力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形式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健全遏制乱收费、乱摊派的长效机制,着力纠正各类中介垄断经营、强制服务等行为。(十一)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夯实监管责任,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的监管机制。完善公开透明、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政策解读。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深化“互联网+监管”,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为监管赋能,探索形成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度融合,完善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在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领域探索建立完善执业诚信体系。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十二)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政府失信补偿、赔偿与追究制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畅通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的长效机制。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商标专利巡回评审和远程评审,完善对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协作。规范罚款行为,全面清理取消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从源头上杜绝乱罚款。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全面建立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推进评估评价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十三)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加快建立健全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和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完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有针对性地逐步整合各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提升企业动产和权利融资便利度。持续优化企业办税服务,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试行代征税款电子缴税并开具电子完税证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涉税、继承等业务办理便利度。推进水电气暖等“一站式”便捷服务,加快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办。推进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在银行开户、贷款、货物报关、项目申报、招投标等领域全面应用和互通互认。推进公安服务“一窗通办”。推行涉企事项“一网通办”、“一照通办”,全面实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三、组织保障(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办公厅要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牵头制定改革事项清单,做好协调督促、总结评估、复制推广等工作。司法部要做好改革的法治保障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协调指导试点城市推进相关改革,为试点城市先行先试创造良好条件。有关省份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支持力度,加强政策措施衔接配套,依法依规赋予试点城市相关权限。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坚持稳步实施,在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科学把握改革的时序、节奏和步骤,推动创新试点工作走深走实,实施方案应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试点城市辖区内开发区具备较好改革基础的,可研究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为创新试点工作探索更多有益经验。(十五)强化法治保障。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国务院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3年内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同时,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植物检疫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成效明显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十六)加强数据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支撑。加快打破信息孤岛,扩大部门和地方间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范围。优化数据资源授权模式,探索实施政务数据、电子证照地域授权和场景授权,将产生于地方但目前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相关领域数据和电子证照回流试点城市;对试点城市需使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外地的数据和电子证照,由主管部门和单位通过数据落地或数据核验等方式统一提供给试点城市使用。优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更多数据资源依托平台实现安全高效优质的互通共享。(十七)做好滚动试点和评估推广。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试点情况,结合改革需要,适时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同时,建立改革事项动态更新机制,分批次研究制定改革事项清单,按照批量授权方式,按程序报批后推进实施,定期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欢迎的改革措施要及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对出现问题和风险的要及时调整或停止实施。试点中的重要情况,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附件:1.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   2.国务院决定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国务院2021年10月31日(本文有删减)附件1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共10个方面101项改革举措)序号改革事项主要内容31 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
  • 治理土壤污染刻不容缓 新技术助推土地修复
    一座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的住宅小区近日成了各大媒体和百姓关注的焦点。它的出名并不源于它如画的风景,而是经环评发现,该小区建在了一个旧化工厂的土地上。   随着城市的发展,这种来自土壤的危险,其实离每个人都很近。截止到2008年,北京市东南郊化工区和四环路内276家污染企业全部完成调整搬迁后,腾退出800万平方米的土地。但经过调查发现,这些搬迁厂房下的土壤中,或多或少都留下了污染物。   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院士赵其国表示,冶金企业往往有重金属污染,化工企业则是有机污染物的比重比较大。经过常年的生产,污染物早已渗透进工厂的土壤里。它们虽然看不见,但却很可怕,经过很多年后,有些化学物质会在土壤里渗透得更深,甚至隔了30年仍然存在。   被污染的土壤中的有害物质,能够通过人体“直接接触”等多种途径,对健康产生危害。而且一些有害的有机污染物,还能产生挥发气体侵入室内。人长期生活在这些能持续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污染物周围,不仅可能导致中毒、诱发癌症等多种疾病,还可能导致遗传疾病,如畸形儿的出现。   赵其国院士说,用做农田也行不通,土壤里的化学物质将全部进入食物链,最终吃到人们的肚子里。在苏州的一个地方,就是因为之前地上建筑是化工企业,搬迁好几年后,他们再去调查,发现这些污染物已经渗透进土壤几米深了,一点都没减少。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副研究员廖晓勇告诉《北京科技报》,国内目前还没有成熟的修复工业污染场地的方法。国外虽然有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但是价格昂贵,并且由于地域的差异,比如土壤条件、水文地质环境等的不同,这些技术也无法照搬进我国。   因此,治理好北京这些被污染的土壤,成了刻不容缓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2008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在科技计划重大项目“北京市搬迁企业污染场地再利用管理与典型场地修复技术研究与示范”中设立了“北京市典型场地污染原位修复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作为该课题的负责人,廖晓勇说,经过几年的努力,课题组研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位化学氧化修复、土壤气相抽提以及微生物修复等3套高效治理技术,并研制了配套的修复设备。   “污染土地的治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叫做‘异位修复’,是将污染物挖出后进行处理。另一种叫‘原位修复’,它是在原地对土壤进行治理的方法。”廖晓勇告诉记者,但即便是‘异位修复’,那些被挖到异地的土壤,还是面临着“消毒”的问题,而且搬运土壤的费用也不菲。所以在这个项目中,“原位修复”技术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下的土壤对于人们来说就像是一个“黑箱”,要想清除其中的污染物,就必须摸清黑箱中的情况。利用钻探机,可以取得地表以下不同深度的土壤,通过在实验室对这些土壤进行分析和化验,就能掌握地下土壤中污染物的组成和含量等信息。利用三维建模技术,可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模拟,将这块被污染土地中污染物的空间分布信息立体地呈现出来,然后再结合场地的水文地质特征等因素来制定相应的修复方案。   污染土地修复课题组研发的化学氧化修复技术能够有效地去除焦化工业污染土壤中的多环芳烃和苯系物等污染物。由于它们都属于有机污染物,利用有机物可以被氧化的化学原理,课题组自主研发了专用的强氧化剂,按照污染程度和成分进行配比后,这种透明的强氧化剂将注入到地下十几米左右的位置,药剂扩散到污染区域后会和土壤中的污染物起化学反应。经过一段时间的“战斗”,二者全都变成了水和二氧化碳。   对于土壤中那些以气体形式存在,易于挥发的污染物,如苯系物。强氧化剂的作用就不那么具有优势了。但对付它们,课题组也有自己的“独门武器”。   在治理气体形态污染物的时候,课题组研制了“土壤气相抽提”技术。廖晓勇告诉记者,它的原理和真空泵非常相似。课题组利用自主研发的抽提设备,将埋藏于地下的有毒气体抽出,使其进入到一个专门的密闭容器中。这些抽提出来的气态污染物,如果浓度不高,就利用活性炭进行吸附处理,而如果浓度很高,则需要用催化燃烧的方法进行焚烧处理,直到达到安全的排放标准。   此外,如果是治理污染程度不严重的地表,课题组还研发出“微生物修复”技术。廖晓勇告诉记者,在土壤中,生活着成千上万的微生物,它们能够分解各式各样的有机物作为食物来源,因此污染物作为有机物,自然也在它们的“食谱”之内。经过微生物的消化吸收,一些有毒的物质就能代谢为无毒的物质,比如水和二氧化碳等。   但是不同的微生物,“食谱”也不尽相同,所以找到以特定污染物为食的微生物就成了课题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廖晓勇说,课题组首先从污染场地的上千种土壤微生物中,用了近半年的时间,筛选出了6种以污染物为食的微生物菌种。   但是土壤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极高,如果一下子就让微生物接触高浓度的污染物,微生物也会出现“不适”,失去活性。所以为了提高微生物的耐受性、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及其修复能力,找到这些微生物后,还要对它们进行“强化训练”。   廖晓勇表示,为了使微生物分解污染物的能力增强。在“训练”它们的过程中,要逐步增加污染物的剂量,使微生物的耐受能力逐步增强。经过这样的过程,普通的微生物,就逐渐训练成为专门对付污染物的“特种兵”。   利用这些研究成果,一块污染的土地,花费大概两年的时间就能重新变得“清洁”起来。目前,污染土地修复课题组已经在原北京焦化厂粗苯生产车间建立了我国首个城市工业污染场地原位修复示范工程。   基于这些研究成果,污染土地修复课题组已申请了相关国家发明专利6项,并培养了一支由中国青年科技奖、北京青年科技奖、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获得者等人才组成的污染场地修复科技创新团队。明年,团队将把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推广到山西、广东等地的工业污染场地修复工作中去。
  • 山西研究为土地"排毒"之法 首个实验室建成运行
    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31日对外宣称,山西省首个“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开发实验室”正式建成运行,研究及应用为土地“排毒”之法等。   几年前的一组数字就足以让公众触目惊心:2006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污染防治专项工作视频会议中权威发布:全国18亿亩耕地中,受污染的有1.5亿亩,其中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也就是说近十分之一的耕地已被污染。中国本来就稀缺的土地资源,已经中毒颇深。   为土地“排毒”成为当今重要的课题。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经过两年多的紧张筹备,在先后进行了襄汾多氯联苯场地修复、重金属植物吸收试验的基础上,山西省科技厅先期投入200万元人民币,发文批准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建设“山西省污染土地修复技术开发实验室”。   日前,该实验室已按要求完成建设,正式挂牌运行。   据介绍,建设该实验室的主要目的是:一、受污染土壤修复技术体系研究及应用 二、典型地区和行业污染土壤调查及风险评估技术研究 三、对突出性土壤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技术及预警体系研究。从而为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污染土壤修复工作、土壤污染事件处置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 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附全文)
    p & nbsp 日前,& nbsp 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7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中指出,2017年第四季度即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准备工作,全面部署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订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p p  我国曾在1984年启动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因受各种条件限制,土地一调历时十三年直到1997年才结束。2007年7月,土地二调正式启动,并于2009年底结束。不过,直至2013年底,国土部门才正式对外发布土地二调的成果。 /p p & nbsp 据了解,土地调查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①土地普查。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进行全面调查,查明在某一时点或一瞬间的土地数量、质量及其利用状况。②土地重点调查。一种非全面性调查,即在拟调查单位中选择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重点单位进行调查。③土地抽样调查。按随机原则在用地单位总体中选取一部分单位为样本进行调查。④土地典型调查。在拟调查单位中选择若干典型单位进行深入的、系统的调查。通过土地调查可以从整体上认识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发展趋势。 br/ /p p & nbsp 通知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发〔2017〕48号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17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 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 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对象是我国陆地国土。调查内容为: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三、调查时间安排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017年第四季度开展准备工作,全面部署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订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020年,汇总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形成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完成调查工作验收、成果发布等。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四、调查组织实施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调查。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为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 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协调 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五、调查经费保障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次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各地要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六、调查工作要求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各地要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调查队伍的监管和对调查人员的培训。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报送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调查成果要按程序逐级汇总上报。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全面深入宣传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附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2017年10月8日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pan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此件公开发布)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附件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组 长:张高丽  国务院副总理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副组长:姜大明  国土资源部部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丁向阳  国务院副秘书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成 员:林念修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宫蒲光  民政部副部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刘 伟  财政部副部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王广华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赵英民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黄 艳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周学文  水利部副部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屈冬玉  农业部副部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李晓超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李树铭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石青峰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李维森  国家测绘地信局副局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兼任。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pan /p p   作为一项耗时耗力的土地调查,经费保障必不可少。此前,为保障土地二调顺利进行,中央财政批复经费21.16亿元,地方各级财政也批复了130.9亿元。两者相加超过了150亿元。 /p p   据相关人士介绍,至于土地三调最终耗资多少,目前尚无预估数据。 /p
  • 珠三角28%土地重金属超标 汞超标最多
    &ldquo 珠三角28%土壤重金属超标,重金属元素异常主要分布于广州-佛山及其周边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佛山南海、新会、白云区比较重。&rdquo 7月10日,在广东考察的全国人大代表专题调研组举行专题会议,两个与土壤污染治理相关的调研报告首度披露了广东珠三角的土壤污染现状。调研显示,珠三角区内28%的土地重金属超标,汞的超标最多,其次是镉与砷。问题较重的新会超标大概超过50%。   而在6月18日省政协召开的&ldquo 农村环境污染治理&rdquo 专题座谈会上,政府有关部门披露珠三角多地蔬菜重金属超标率达10%-20%,其中江门台山、新会等地不幸&ldquo 中枪&rdquo ,新会灌溉水汞超标达47.7%。   新会灌溉水不行,土壤也不行?农业部门出来辟谣,称灌溉水&ldquo 汞超标&rdquo 是4年前旧数据 土壤重金属含量也不超标,江门市农业环境监测站2012年对新会区6个镇11个点的土壤检测数据显示,新会农用地土壤暂未发现重金属超标 而今年&ldquo 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rdquo 工作正在进行,还未有结果。   新会灌溉水去年底抽检未超标   对于&ldquo 新会灌溉水汞超标达47.7%&rdquo 的说法,江门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作出回应称,该数据来源于4年前,且抽样点限制在极小范围,不同于市农检中心的抽样范围,不能如实反映新会区现在的灌溉水质,而农检中心于去年底的最新一次抽检显示土地重金属含量并未超标。   据悉,重金属检测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壤,二是土壤上种植的农作物。据介绍,江门市农检中心每年会对土地和种植物进行两次的重金属检测,这项工作开始于2006年,每次检测抽样50个地点。2012年初市农业局成立农业环境监测站,强化江门土壤及水质监测工作,今年尚未对全市的农作物及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进行检测 而最近的一次检测则在去年底,检测结果显示并无重金属超标异样。本年度的重金属检测工作也即将按市农检中心的全年工作计划启动。   暂未发现农用地土壤重金属超标   媒体报道&ldquo 珠三角土壤28%重金属超标&rdquo 并指新会超标超过50%,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新会区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展开调查。经了解,根据江门市农业环境监测站2012年对新会区6个镇11个点的土壤检测数据显示,新会农用地土壤暂未发现重金属超标。   根据江门市农业环境监测站对江门市新会区崖门、双水古井、三江、司前、大泽等6个镇11个点的水稻和蔬菜农田进行检测的结果显示,铅、镉、汞的含量,最高值分别是73mg/kg、0.27mg/kg、0.11mg/kg,而合格标准则分别是铅300mg/kg、镉0.3mg/kg、汞0.5mg/kg。也就是说,检测结果大于或者等于300mg/kg、0.3mg/kg、0.5mg/kg,才是重金属超标。根据这些数据显示,新会农用地土壤暂未发现重金属超标。   新会是农业大区,目前有耕地面积近44万亩。根据省、市部署,今年5月开始,新会已经开始启动&ldquo 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rdquo 工作,这是较为系统、全面的普查工作,监测点布设要求覆盖所有乡镇,不留死角,一个乡镇有3个以上监测点位,尽量照顾不同作物类型。目前新会农业部门完成了90个土壤样本采样,将送到省农业部门化验,结果还未知道。而&ldquo 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rdquo 工作正在继续进行中,也是未有结果。
  • 国土部土地利用重点实验室甘肃科研基地揭牌
    11月24日,记者从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重点实验室甘肃科研基地”揭牌仪式于日前在兰州举行。“甘肃科研基地”的建立将对国土资源部制定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提高我省土地科技综合创新能力,为国土资源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据了解,今年8月,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和省国土资源厅签订了《关于推进甘肃省国土资源业务发展合作备忘录》,提出了“加强双方合作交流,依托重大基础业务和政策研究项目,选择典型地区开展试验试点研究”,并逐步将这些试点试验地区建成科研实践基地和科技示范基地。基地建设和项目实施带动人才培养和科技研究,不断提高土地科技的综合创新能力,为地方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 自然资源部公布土地矿产海洋资源“家底”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了2017中国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统计公报。公报从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调查、地质环境、测绘和地理信息、行政执法等方面,对我国自然资源领域大数据进行了初步统计,勾勒出自然资源最新“家底”。专家指出,将主要自然资源最新情况整合发布,有利于社会各界更加清晰地掌握我国自然资源变化,为经济发展提供参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br/ strong & nbsp & nbsp 去年净减少耕地6.09万公顷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此份公报是自然资源部成立后首次对外公布土地、矿产、海洋、地质等方面数据信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公报显示,土地资源方面,2017年末全国耕地面积13486.32万公顷,全国因建设占用、灾毁、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等减少耕地面积32.04万公顷,通过土地整治、农业结构调整等增加耕地面积25.95万公顷,年内净减少耕地面积6.09万公顷。矿产资源方面,2017年全国地质勘查投入资金775.68亿元,新发现矿产地124个,其中大中型油气矿产15处,非油气矿产109处。海洋资源方面,2017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77611亿元,同比增长6.9%,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4%。地质环境方面,2017年调查新增省级以上重要地质遗迹6228处,新增国家地质公园8处,新增世界地质公园2处,新增地质公园面积7.28万公顷。 br/ & nbsp & nbsp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牛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这份2017中国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统计公报,综合了我国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最新数据,更清晰、更集中、更全面地反映了我国资源领域的“家底”,为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好、保护好自然资源提供了更有价值的参考。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br/ strong & nbsp & nbsp 海洋保护区生态环境基本稳定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珍惜资源才能更好发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此次发布的公报介绍了自然资源最新的保护情况。其中,在海洋保护方面,2017年推进海岛生态保护,共开展了119个海岛整治修复与保护项目监督检查和实施效果评估,发布40个海岛生态和发展指数,海洋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基本稳定,海水增养殖区环境质量基本满足增养殖活动要求,旅游休闲娱乐区环境状况总体良好。在行政执法方面,2017年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案件7.52万件,涉及土地面积2.98万公顷 立案查处违法用地案件4.81万件,涉及土地面积2.36万公顷。全年立案查处矿产违法案件5407件,同比增长22.2% 结案4905件,同比增长13.1%。但同时,公报也指出,我国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严重,春季、夏季、秋季和冬季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分别达到4.11万、3.35万、4.68万和4.81万平方千米,形势不容乐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专家指出,中国转入高质量发展,要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提高土地、矿产、能源资源的集约利用程度,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就自然资源而言,首先要做好保护,“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如今,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为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提供了技术支撑,可以更加精准地掌握自然资源的“家底”。今后,要把更大的力气放在保护上,利用好新技术及时发现各类资源的变化情况,以更好地进行保护。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加强科技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率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自然资源有哪些新发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公报显示,2017年全国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投入76.80亿元,完成经费68.45亿元。全年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16.2万平方千米,完成矿产地质调查12.7万平方千米,完成1∶5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3.8万平方千米。加强地质矿产调查,圈定找矿靶区450余处,新发现矿产地60余处。推进海洋地质调查,完成1∶25万营口等7幅海洋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八号”“海洋地质九号”“海洋地质十号”三艘调查船相继入列。开展油气地质调查,长江中游湖北宜昌鄂宜页1井、鄂阳页1井、贵州六盘水杨煤参1井、四川宜宾高参1井获高产工业气流,新疆温宿新温地1井钻获高产工业油流。特别是2017年南海神狐海域天然气水合物试采成功,更给人惊喜,天然气水合物列为我国第173个矿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牛犁表示,土地、淡水、矿产、森林、海洋等自然资源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在做好保护的同时,也要加大勘探投入力度,鼓励科技创新,一方面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率,另一方面力争发现新的资源。未来自然资源信息发布与自然资源规划、分配、利用还可以更加紧密地结合,从而发挥出最大效果。 /p
  • 托普云农耕保大数据平台为东北黑土地保驾护航
    黑土是世界公认的最肥沃的土壤,形成极为缓慢,在自然条件下形成1厘米厚的黑土层需要200—400年。全球黑土区仅有三片,分别位于乌克兰第聂伯河畔、美国密西西比河流域和我国东北平原。一两黑土二两油、插根筷子能发笌,这是人们形容黑土地肥沃与宝贵的常用词。粮食生产依托土地,地力直接关系到产量,东北黑土地每年的粮食产出占全国的1/4,已然成为我国的北大仓。然而由于黑土区一直高强度、超负荷耕作,资源掠夺式开发利用,让黑土地不堪重负,宝贵的黑土地资源正在一步步走向流失退化,曾经肥得出油的黑土地正在变薄变瘦变硬,所以黑土地的保护刻不容缓。 10月12日,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保护中心于吉林省松原市召开了黑土地保护与利用培训班,扎实开展第二批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已在在黑吉辽蒙等四省选取重点区域整县推进试点,不断积累经验,探索有效模式。 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保护中心、黑吉辽蒙等四省相关人员参加培训会,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副主任谢建华,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张永林,吉林省土肥站站长靳锋云出席会议。本次培训会以“黑土地保护与利用”为重心,按成果展示、经验总结、任务部署为结构有条不紊地进行。与会代表一行人来到了杨家村耕地质量监测点试点区里的项目概况牌谢建华副主任与托普云农陈渝阳董事长就黑土地保护问题做深入交谈会议现场分享耕保大数据平台建设及应用情况东北黑土地保护与利用培训班现场 2015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东北黑土地保护,在东北4省区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工作,各地在技术模式、工作机制、政策体系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黑土退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地质量得到明显回升,标志着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据了解,东北黑土地保护与利用各项工作能够确切落实得益于建立了一套健全的组织机构:成立以县主要领导为组长,各乡镇镇长、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农业、农机、国土、水利等部门,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这项管理机制大大提升了黑土地质量监测与保护措施落实的效率,为东北黑土地的保护与利用提供了坚实的行政管理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辅助该项管理机制工作高效运转的关键所在,是由托普云农开发的“耕地质量保护大数据平台”。该平台以实现黑土地保护为目的,同时又以此为基础,深入探索黑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环境问题监测与治理,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入手,整合信息,统筹资源,宏观规划,打造一种高度密切的多功能联动模式。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大数据平台 耕地质量保护大数据平台基于物联网数据采集,能够形成黑土地资源和黑土地信息“一张图”,构建省市县三联动数据平台,汇聚土、水、肥三大耕地质量数据,对耕地土壤相关的土、水、肥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分析,得出全省宏观土壤类数据,并对数据进行集中分析展示。根据不同类别的土壤数据建设不同专题内容,包括耕地应急指挥、GIS专题图集、测土监控、墒情大数据、黑土地监测、轮作休耕。通过不同专题内容的详尽展示分析,提供政府科学决策依据。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管理、服务、应用提供数据支撑。 目前,针对耕地质量保护中的“四情”(地情、墒情、肥情、环情)以及病虫害监测预警信息,都已采用物联网远程测报等手段进行信息采集,且与平台对接,形成信息资源库,形成数据互联互通。通过耕地信息系统,打通基础数据采集瓶颈,以区县为单位做好测土配方、地力评价、农技服务及综合信息服务。 黑土地不仅是东北的“粮仓”,更是国家的“粮仓”,保护黑土地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如何保护黑土地?如何利用黑土地?是党和国家在不断探索的长久命题,维度涉及制度、技术、管理等多个层面,而在技术层面,托普云农也将依托现有核心技术,加大对攻克黑土地治理与利用问题的投入,为这项造福于后世子孙的事业而不懈努力,研究开发出更多具有实践意义的解决方案。谢建华副主任、张永林副主任、陈渝阳董事长走在黑土地上 作为国内知名的智慧农业服务商,托普云农十五年来一直深刻感受来自“政企农”客户的需求,践行“科技兴农”之路,不断发挥技术优势,解决行业痛点。在耕地保护方面,通过结合自身擅长的物联网以及大数据技术打造了耕地质量保护大数据平台,该平台目前被广泛应用于数个省份的耕地质量监测管理系统。而耕保数据大平台在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上的成功运用,是对托普云农的巨大鼓舞。 未来,托普云农还将总结经验,积极响应“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发展战略,让“瘦”了的土地“肥”起来,让“泛黄”的黑土地“美”起来,并将技术推向全国范围,全面助力全国区县耕地质量提升事业。
  • 中国食物和土地利用温室气体减排研究报告发布
    5月24日,中国食物和土地利用系统温室气体减排研究报告发布会在京召开,发布《迈向碳中和:探索中国食物和土地利用系统的减排潜力》和《模拟中国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部门(AFOLU)的温室气体通量:差距与建议》。中国目前实现2060年碳中和目标的长期脱碳路径主要集中在能源及其相关行业。《迈向碳中和:探索中国食物和土地利用系统的减排潜力》报告指出,由于缺少科学数据和整体政策框架,食物和土地利用系统的气候减缓潜力长期以来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该报告通过回顾文献以及不同来源数据库发现,2005年至2015年,中国食物和土地利用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最大来源是农业生产(44%),其次是产后和消费环节(31%)。明确了以供需为导向的减排措施及其对食物和土地利用系统的协同效益,探讨了中国食物和土地利用的政策环境,并识别了一些影响碳中和实现的制度和政策障碍。报告认为,中国需要针对各经济领域减排制定协调统一的政策,同时兼顾粮食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气候行动等多项目标,综合性解决食物和土地利用排放问题。以此为目标采取行动,将有助于促进长期经济繁荣。“为促进中国目前以部门为中心的行动方式向整体、系统的方式过渡,报告还提出了针对政策制定者、研究人员和非政府组织的具体行动建议。”世界资源研究所高级经济学家丁宏宇说。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陈敏鹏在发布会上介绍,《模拟中国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部门(AFOLU)的温室气体通量:差距与建议》主要聚焦农业、林业和土地利用变化的直接排放,评估了模拟和预测中国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部门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汇的模型及其情景。通过比较八个模型(GLOBIOM-中国、MAgPIE-中国、GCAM5.3、FABLE Calculator-中国、ORCHIDEE、PECE-LIU、AGHG-INV和SRNM),分析不同模型覆盖的部门、碳库、土地利用类别,并比较不同模型情景预测的差异。多数模型预计,中国的农业部门在基准(BAU)情景下非CO2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主要是CH4和N2O)仍将2030年后缓慢增加,并在2045年至2060年达到峰值。中国农业非CO2温室气体排放峰值的预测范围为8.0至14.0亿吨CO2e,未来的减缓潜力范围为2.0至8.0亿吨CO2e。上述数值的差异主要来源于不同模型基准年、模型结构、情景假设和参数选择上的差异。“总体而言,不同模型对中国AFOLU部门的设计存在差异,因此,在比较和使用不同模型的预测和制定政策目标时要非常谨慎。”陈敏鹏强调。本报告强调了进一步增强中国AFOLU部门模型的必要性,提出了优先行动领域,模型的发展能够为提出符合《巴黎协定》2℃/1.5℃温度目标要求的中国AFOLU部门减缓目标和路径相关的政策决策提供支持。陈敏鹏表示,优先行动领域包括增强模型开发的国际合作,加强模型之间的数据共享,和加强AFOLU部门减排的多模型比较。
  • 全国土地日 | 国土三调、土壤污染详查和土壤三普有什么区别
    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经讨论决定,为了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实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确定每年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纪念日为全国土地日。2022年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今年的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全国土地日是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国情国策,引导社会关注土地资源保护利用、牢固树立耕地保护意识的重要宣传平台。什么是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蔬菜)为主。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什么是耕地红线?耕地红线,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最低值。它是一个具有低限含义数字,分为国家耕地红线和地方耕地红线两种。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18亿亩耕地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是根据我国一定时期内耕地保有量、人口数量、城乡建设用地数量、耕地后备资源数量、粮食需求等因素,经科学研究,综合算出来的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耕地保有量底线,必须坚守。什么是节约集约用地?含义有哪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实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主要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想方设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为全面摸清我国土地资源和土壤状况,国家相继开展土地和土壤调查工作: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其目的是为了掌握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土壤污染状况、土壤质量和土壤健康情况,对守牢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国土三调、土壤污染详查和土壤三普有何区别?一是范围不同。土壤三普对象是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中突出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潜力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调查面积约为陆地国土的76%。国土三调对象是我国陆地国土。土壤详查对象是除台湾省和港澳地区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全部陆地国土,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二是目的不同。土壤三普目的是查明全国土壤类型及分布,全面查清土壤资源现状和变化趋势,掌握土壤质量、土壤健康等基础数据,实现对土壤的“全面体检”。国土三调目的是全面查清某一时间节点全国土地资源数量及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状况基础数据。土壤污染详查目的是全面准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真正摸清土壤污染底数,获得地块尺度的土壤污染数据。三是内容不同。土壤三普是对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土壤类型、土壤立地条件、土壤利用情况等的普查。国土三调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等的调查。土壤污染详查侧重于土壤污染项目,包括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的污染物调查和检测。四是方法不同。土壤三普是调查采集表层土壤样品,挖掘土壤剖面、采集分层土样,分析化验土壤理化性状等,是三维立体式调查。国土三调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利用类型图基础上,通过遥感影像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判读,实地调查核实变化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是二维平面式调查。土壤污染详查是调查采集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样品,分析检测土壤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土壤理化性质、农产品(水稻/小麦)污染物和地下水有机和无机污染物,是三维立体式调查。聚焦土壤检测,哪些科学仪器需求量大?土壤污染详查仪器配备情况如下:实验室类别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无机污染物(包括土壤理化性质)检测实验室制样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研磨设备筛分设备前处理设备可控温电热消解仪控温/控时烘箱水浴锅分析仪器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有机污染物检测实验室前处理设备索氏提取器加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仪(10位以上)分析仪器自动顶空进样器自动吹扫捕集装置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二噁英类检测实验室前处理设备索氏提取器加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仪(10位以上)分析仪器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磁质谱质量控制实验室制样设备研磨设备筛分设备前处理设备可控温电热消解仪控温/控时烘箱水浴锅微波消解仪索氏提取器加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仪(10位以上)分析仪器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自动顶空进样器自动吹扫捕集装置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据了解,土壤三普需要的设备比较普遍,例如原子吸收、石墨炉、ICP、ICP-MS、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酸度计等基本设备。需求最大的主要是土壤制备和加工设备(研磨仪、球磨机、分装设备)、前处理设备(微波消解仪、萃取仪和浓缩仪等)以及全自动定氮仪。此外,多样品抽滤装置,以及晾晒盘和试样瓶等基础耗材用量较多。土壤三普仪器配备情况如下:省级/区域级土壤中心实验室设备设施装备清单类别名称功能描述实验室设施类实验室除尘收尘与通风系统用于清除并收集制样过程产生的尘土,保证实验室洁净,防止交叉污染,保证工作人员健康实验操作台用于样品制备、分装等环节的操作使用样品风干台架用于土壤样品风干样品存放架用于放置新接收样品和待流转样品成品贮存柜用于储存已完成制备的样品天平用于土壤样品的各环节称量万分之一精密天平用于土壤样品的精确称量电子台秤用于打包样品的称量空气压缩机用来清理制备平台以及研磨设备等封口机用于样品袋和样品瓶等包装封口打包机用于样品外包装的打包推车用于样品运输和转移铲车用于样品运输和转移扫码器用于样品二维码的扫码录入。采样设备类自动土壤采样器用于深层土的自动采集综合采样套装集成手套、打印机、工作服、牛皮纸、安全帽等18件采样实用工具于一个背包中,方便现场采样使用全自动土壤样品制备仪器全自动土壤样品制备系统用于元素分析项目土壤样品的全自动化、标准化制备风干设备烘箱用于烘干清洗后的球磨罐等部件。除湿机用于对室内除湿,保持风干室内空气干燥。样品冷藏(冻)箱用于对有机测试项目样品冷藏(冻)保存。样品干燥箱用于样品快速干燥,快速去除水分。冷冻干燥机对有机测试样品以冷冻方式进行干燥,不破坏样品性质,去除样品水分。手工样品制备设备球磨机用于土壤样品的细磨,制备小粒径样品,但不是适用于Hg、As等易挥发的元素分析。磨土机用于特殊样品破碎研磨等。研磨仪(交叉敲击式)用于土壤样品粗磨。筛分仪用于土壤样品不同粒径的筛分。混匀/分样仪用于对样品进行搅拌、混匀和分装,保证样品均一性。研磨仪对土壤样品进行粗磨,制备大粒径土壤样品。药匙、铲、锤、刷、板、袋等用于取样、制样、分装等工具。玛瑙研钵用于手工研磨土壤样品。筛子用于手工筛分不同粒径的土壤样品(10目-200目)前处理设备微波消解仪用于土壤样品无机元素分析前的自动消解前处理快速溶剂萃取仪用于土壤中的有机物的快速提取固相萃取仪用于土壤中的多环芳烃及有机氯等污染物的前处理全自动平行浓缩仪用于有机物的快速浓缩无机元素分析设备便携式土壤重金属X射线荧光仪用于土壤样品重金属测试项目的定性和初步定量测定。原子吸收光谱仪用于Cd、Cu、Pb、Gr、Zn等重金属的测定测汞仪用于Hg元素的测定ICP-OES用于Cd、Cu、Pb、Gr、Zn等重金属的测定ICP-MS用于重金属元素的痕量测定原子荧光光度计用于As、Cd、Hg等元素的测定有机物分析设备分光光度计用于稀土总量等测定气相色谱仪用于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气质联用仪用于VOC、SVOC、除草剂等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用于POPs等测定液相色谱仪用于六种多环芳烃的测定其他设备pH计用于土壤pH的测定智能粒度测量仪用于样品制备粒度质量检查阳离子交换量检测仪用于土壤样品中阳离子交换量检测仪自动土壤采样器用于深层土的自动采集软件类土壤环境的智能化监测及 信息化管理系统解决方案基于土壤分级分类管理的区域土壤环境信息化软件系统,包括土壤样品信息库,智能化土壤样品保存库、智能化土壤环境监测业务管理系统
  • 宁夏土地退化与生态恢复重点实验室进入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行列
    近日,宁夏组织申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北土地退化与生态恢复重点实验室”,在2009年新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评审工作中被科技部批准命名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这是宁夏在2003年被科技部批准命名“天然气转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之后,又一获得此项殊荣且由科技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共同培育和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该实验室立足宁夏、面向西北,围绕土地退化机理与荒漠化防治,草地资源、生态与环境,水资源合理利用与水环境,生态经济与生态建设等重点领域,研究土地退化生态方面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问题,实现知识创新,为相关学科领域和行业提供研究成果和技术储备。通过研究开发与创新、科研成果转化、产学研结合,提升基础研究水平,使实验室逐步发展成为西北地区退化生态系统恢复研究、解决区域生态建设重大问题、参与重大生态工程建设的重要科技创新平台。同时,通过生态学科建设,面向国内外吸引、汇集一批著名学者和专家,培养一批土地退化与生态恢复研究所需的高层次人才。   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是科技部加强和指导地方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实验室的建设将成为地方实验室的示范工程,为推进宁夏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 “毒土地”引发热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一览
    据悉,“陆家嘴公司买到毒地索赔100亿元”持续发酵。上海的陆家嘴集团花了85亿从苏钢集团买了一块地,准备开发楼盘和配套的学校公园,在验收时发现土地强致癌物质超标,和苏州环境研究所的检测报告差了十万八千里。陆家嘴11月3日发布公告,其控股子公司名下14块土地污染面积和污染程度远超苏钢集团挂牌出让时所披露的污染情况。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苏钢集团赔偿100.44亿元。10日凌晨,苏钢集团发布情况说明,称股权转让时如实披露了土地存在部分污染的调查结果和报告全文。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明确提示了该范围部分地块原为钢铁焦化生产区域,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目前正积极应诉。那么,土地是否适合作为何种用途的建设用地,是否需要修复,按什么样的标准去评判?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管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的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已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此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同时,此标准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文件部分内容如下:附: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pdf
  • 25家检测机构资格变更获批
    日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13年底54号公告,批准上海众材工程检测公司等25家企业申请神力、便跟及注销检验鉴定机构资格,其中18家企业检验鉴定许可范围、6家企业资格变更及1家机构注销获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上海众材工程检测公司等25家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及注销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 (2013年第54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上海众材工程检测公司等18家企业自公告之日起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批准上海胜邦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6家检验鉴定机构变更许可事项,批准注销深圳鹏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检验鉴定机构资格。   现将许可、变更和注销情况公告如下:   一、 获得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和许可范围   (一)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建筑材料及其他工程材料的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   (二)福州市吉田检验服务有限公司。许可范围:服装、纺织品、鞋类、杂货的检品、检针和后整理,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三)温州确思特检测验货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纺织品、鞋类、杂货类、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等产品的验货及工厂审核,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四)测势界(宁波)检测产品技术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电子电器产品检测。   (五)宁波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电子电器产品有毒有害物质及磁性的检测,根据欧盟标准和法规开展化学物质检测。   (六)西安未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许可范围: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的检测。   (七)广州市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电子电器产品及其原材料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其他技术服务。   (八)优力检测服务(广州)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电子、机械及环保产品测试、检验服务。   (九)倍科质量技术服务(东莞)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电子电气产品、纺织品、鞋类、玩具及儿童用品、家具的安全检测,电子电气产品EMC检测。   (十)东莞市信测科技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电子电气产品、纺织品、鞋类、玩具及儿童用品、家具的安全检测、电子电气产品的EMC检测。   (十一)誉标检测(深圳)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电子电器产品、纺织品、玩具及儿童用品、饰品、包装材料、食品接触材料等消费品的质量检验、检测。   (十二)深圳市冠准科技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电子电器产品、轻工产品测试,电磁兼容技术检测,签发检测报告或者检验证书等证明文件。   (十三)利达电器技术测评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玩具及其他儿童产品、涂料、纺织品、塑料、食品接触材料、家具、家用电器及灯饰的检测服务。   (十四)欧陆检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许可范围:电器、玩具、纺织品、皮革的质量检验检测服务。   (十五)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公司中山分公司。许可范围:取暖器、壁炉、炉灶、烤炉等进出口商品及其零部件的检验鉴定和实验室检测。   (十六)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公司厦门分公司。许可范围:石材、陶瓷砖、卫浴产品、玻璃检测。灯具及相关产品、引擎驱动式工具及设备、光伏产品、玩具及纺织品、家具、手工具、野营及户外用品、健身器械、电器及零部件和杂货的验货服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十七)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服装检测。   (十八)深圳必维华法商品检定公司汕头分公司。许可范围:服装、玩具、家具、陶瓷、文具、厨具、鞋、电器的验货服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二、 批准变更的检验鉴定机构   (一)同意上海胜邦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80〕号)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和股东,变更后的名称为优力胜邦质量检测(上海)有限公司,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二)同意太仓型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96〕号)变更中英文名称和地址,变更后的名称为太仓型动运动用品检测有限公司,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三)同意青岛无可志综合物流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76〕号)变更中英文名称、法人代表和股东,变更后的名称为青岛科鉴检验有限公司,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四)同意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95〕号)变更地址和股东,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五)同意广州环宇标准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27〕号)变更股东和机构性质,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六)同意深圳信测科技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230〕号)变更股东和许可范围,保持原许可证号不变。   三、批准注销的检验鉴定机构   批准深圳鹏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注销其上海分公司。   质检总局   2013年4月17日
  • 上海科创变更通知
    尊敬的客户: 由于上海大学发展规划的需要,上海科创色谱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和销售中心必须搬迁。同时,原上海上大科创仪器发展有限公司将变更为上海科昌仪器有限公司。自2007年5月1日起,联系地址及电话变更如下: 一、上海科创色谱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基地)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881号(嘉定工业区) 邮编:201821 联系电话:021-69521696(总机),021-69527875(*服务) 二、上海科昌仪器有限公司(销售中心)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33号608室 邮编:200030 联系电话:021-51556468(总机) 传 真:021-51556468-10分机,54510883 E-Mail: kechuang@shupkc.com kechuang@sh163.net 网 址:www.shupkc.com 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谢谢!
  • 天瑞仪器实控人变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立多科技
    5月16日,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瑞仪器)发布《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复牌的公告》、《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等多项公告,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上午开市起复牌。相关公告内容显示,天瑞仪器本次发行对象为广州立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立多科技”),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天瑞仪器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148,650,000 股(含本数)股票(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公司与立多科技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5 月 12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召贵与广州立多虚拟现实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立多虚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刘召贵以协议转让方式向立多虚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天瑞仪器总计 24,825,137 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占天瑞仪器总股本的 5.01%,转让价款总额为 116,678,143.90元。 立多虚拟与本次发行对象立多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刚,《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且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完成后,立多虚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3.85%,立多科技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23.08%,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立多科技,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刚。李刚通过持股主体控制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合计为 26.9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 148,650,000 股(含本数),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24,330,000.00 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 变更通知
    尊敬的客户: 由于公司整体规划的需要,本公司市场部自2008年6月30日起,联系地址及电话变更如下: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585号爱邦大厦8F   联系电话:021-51078078、64398465   传 真:021-34250287   邮 编:200030   E - Mail: kechuang@shupkc.com   网 址:www.shupkc.com 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谢谢!
  • “毒土地”引发热议,建设用地污染监测刻不容缓
    导读近期,一则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新闻*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建设用地污染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还会对人类的健康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管控至关重要,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什么是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设用地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商服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特殊用地等。建设用地污染的来源与危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活动、农业生产、生活垃圾的倾倒、矿山废渣和环境灾害等,已成为近年来环境保护的重要议题。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包括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石油烃类、放射性污染等。其中,重金属,如铅、汞、镉和铬,长期接触或吸入,可能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伤害,引发行为问题,甚至触发肺病和癌症;有机溶剂和农药可能损害神经系统和肝脏以及导致皮肤疾病,一些有机污染物还是潜在的致癌物质;放射性物质有可能导致各种辐射疾病,如肺癌、骨癌等。建设用地的检测标准解读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管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的风险,保障人民居住环境的安全,生态环境部发布了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该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和管控的45个基本项目和40个其他项目及其风险阈值,阐述了风险评估的具体方法和程序,为土壤的监测和评估提供了科学的工作模式。表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基本项目表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其他项目岛津丰富产品线,轻松应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物监测岛津公司作为全球知名的实验室分析服务供应商,拥有光谱、色谱和质谱仪器的丰富产品线,能够提供土壤样品从前处理到分析检测的整体解决方案。结语守土有责,岛津在行动!岛津方案轻松应对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管控提供科学的数据保障。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IKA 中国公司名称变更公告
    感谢广大用户长期以来对IKA 中国的支持和帮助!为了更好地促进IKA在中国事业的高效运营,IKA中国全资子公司“广州仪科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IKA Works Guangzhou)”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变更名称为“艾卡(广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IKA Works Guangzhou)”。本次变更,旨在进一步提升IKA品牌辩识度,并贴合IKA中文注册商标“艾卡”,进一步增强影响力,更全面、更准确地反映和突出公司目前的产品布局和行业特点。 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没有改变,不会影响到本公司既有业务结构、职能及相关的合作经营政策。原公司名称执有的业务、资产及一切权利和义务由新公司继续承担,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合同仍然有效,原公司名称使用的各类资质文件新公司暂时延用,公司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公司官方网站等均保持不变。新的名称,新的起点,也意味着IKA全面提升的客户服务与体验,我们将一如既往和各位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并期望继续得到各位的关心和支持!特此公告。艾卡(广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5日 关于IKA ( www.ika.cn )IKA 集团是实验室前处理, 量热分析, 混合分散工业技术的市场领导者. 磁力搅拌器, 顶置式搅拌器, 分散均质机, 混匀器, 恒温摇床, 研磨机, 旋转蒸发仪, 加热板, 恒温循环器,量热仪, 实验室反应釜等相关产品构成了IKA实验室分析的产品线, 而工业技术主要包括用于规模生产的混合设备, 分散乳化设备, 捏合设备, 以及从中试到扩大生产的整套解决方案. 集团总部位于德国南部的Staufen, 在美国,中国, 印度,马来西亚, 日本, 韩国,巴西等国家都设有子公司.IKA成立于1910年,IKA集团现在可以自豪地回顾过去100年的历史。
  •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信息变更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和实验站命名以来,部分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由于工作原因提出实验室主任人员调整申请 部分重点实验室和实验站提出名称或地点变更申请,根据《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以下单位(见附件)的变更申请。   特此批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24日   附件:农业部重点实验室有关信息变更申请批复表 序号 实验室/实验站名称 依托单位 变更批复内容 1 农业部香辛饮料作物遗传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香料饮料研究所 实验室主任由“王庆煌”变更为“邬华松” 2 农业部产地环境质量重点实验室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实验室主任由“唐世荣”变更为“徐应明” 3 农业部动物营养与饲料学重点实验室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 实验室主任由“时建忠”变更为“王加启” 4 农业部杂交粳稻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 国家杂交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天津分中心 依托单位名称由“国家杂交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天津分中心”变更为“国家粳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 农业部江川农业环境科学观测实验站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资源研究所 实验室名称由“农业部江川农业环境科学观测实验站”变更为“农业部崇明农业环境科学观测实验站”
  • “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放开五大利好
    p   已上市药品的生产技术转让、委托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异地搬迁、改建扩建等情形都与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相关。然而,我国一直以来未对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注册管理提出统一的要求,相关要求散见在《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等药品技术转让相关文件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之中,从而导致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在执行时,申请条件和要求、审批程序和要求等不尽相同,即便是同一风险级别的生产场地变更,其技术要求也不尽统一。 /p p   2017年10月17日,CFDA公开征求《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根据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对药品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即风险程度的高低),生产场地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中度变更和微小变更。统一风险管理标准后,为生产技术转让、委托生产、企业兼并重组等涉及药品生产场地的变更申请“松绑”,并为上市许可持有人全面实施打下基础。 /p p   对于企业来说,根据风险等级分类的简化程序带来的利好,有以下5个方面: /p p   “不再要求药品技术转让的转出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利好 凭真本事抢到好项目 /span /strong /p p   按照《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转让方和受让方位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让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审核意见”。药品批准文号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许企业生产的合法标志,虽然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然而生产企业给所在地带来的营业收入和税收常常会引起地方保护。地方保护政策下,转让方的省局往往不愿意放行。 /p p   因此,“不再要求转出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这意味着企业需要花费在与政府部门沟通的成本降低了,这使得药品技术转让的流通有望市场化。 /p p   一方面,这会增加市场上药品技术转让的项目数量,但是,经过一致性评价的大浪淘沙和近几年的项目筛选后,剩下的好项目已经不多。以化学药品为例,作为生产场地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的参比药品,新药应采用变更前生产的药品,仿制药应采用原研药品,需关注生产场地变更后生产的产品与参比药品临床是否等效。这意味着化学药仿制药必须要过一致性评价才能成功完成生产场地变更,这又提高了项目的门槛,符合标准的好项目非常少且一般不会轻易转让。 /p p   另一方面,企业选择项目更关注项目本身的价值,“抢项目”全凭受让方的本事,要么项目价格比较吸引,要么就是转让方保留一定项目权益后能为项目带来更好的未来。 /p p   “取消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双方的控股关系”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利好 生产场地资质好的技术转让 /span /strong /p p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规定,未取得《新药证书》的品种申请药品生产技术转让,“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均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其中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或股份,或者双方均为同一药品生产企业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8号)中,“兼并重组中药品生产企业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或股份的,或者双方均为同一企业控股50%以上股权或股份的药品生产企业,双方可进行药品技术转让”,也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双方的控股关系有所要求。 /p p   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实施后,更提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责任主体,不再强调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双方的控股关系。因此,取消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双方的控股关系,突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的责任,将倒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重视对生产场地变更开展规范研究。 /p p   “不再区分新药技术转让与生产技术转让,而是统一表述为‘药品的生产技术转让’”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利好 回归项目本身价值 /span /strong /p p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区分新药技术转让与生产技术转让,对后者更多是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双方的控股关系的限制。取消了控股要求,也就无需区分新药技术转让与生产技术转让。此外,从2017年10月23日发布的《& lt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gt 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花脸稿中,删去了“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这意味着2017年10月以后获批的新药不再发新药证书了。 /p p   2016年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后,新3类的首仿药不再属于新药。不再区分新药技术转让与生产技术转让统一标准管理后,新3类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化学药仿制药也和新药享有同等待遇。受让方选择项目时将降低对新药证书的关注权重,回归到的项目投资价值。 /p p   “根据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不同风险级别采取分级管理的模式,建立分级审评机制”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利好 资料完整度高的项目 /span /strong /p p   微小变更可以自行实施,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在向CFDA药品审评中心提交的年度报告中予以报告 中度变更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提交补充申请后,CFDA药品审评中心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否定或质疑的,可以实施 重大变更需要经CFDA药品审评中心审评批准后方可实施。 /p p   这将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对项目做完整的设计和研究计划,以往注册数据不完整(特别是工艺数据和临床试验数据不完整)的项目转让价值将大打折扣。鉴于变更前后药品质量对比研究,包括一系列质量分析比较试验,必要时还包括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数据,技术转让风险与时间成本和申报注册风险与时间成本基本一致,企业购买资料不完整的项目补资料的成本,可能还高于企业研发注册申报时,数据不完整的项目甚至将不具备交易价值。 /p p   “合理简化集团内转移品种的审批程序”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利好 降低生产成本 /span /strong /p p   集团内除生物制品外,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属于中度变更,且变更前后质量保证体系基本一致,生产设备、标准操作规程(SOP)、人员具有的生产操作经验等均保持不变,变更后的药品生产场地符合GMP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在向CFDA药品审评中心申报补充申请后,即可实施该类变更。 /p p   这将促进集团内同类剂型的产品整合生产线,降低生产成本。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展望& gt & gt & gt /span /strong /p p   下一站关注点:国内强强联合、海外并购更热 /p p   《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降低了企业与转出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沟通成本,但是统一了风险管理标准,对项目的质量要求提高了,将促使我国药品并购越来越注重项目信息评估。 /p p   来自普华永道的《2017年上半年中国医药及医疗器械行业并购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中国医药行业并购活动交易金额下降至108.7亿美元,与2016年下半年相比下降14%。然而,中国大陆企业海外并购交易活跃,交易数量增长20%,交易金额上升112%。2016年上半年海外并购数量10宗,下半年18宗,2017年上半年21宗,创下了新的半年交易量新纪录,其中民营企业活跃参与并购,继续出现了10亿美元以上的大型交易,但是国有企业暂无海外并购记录。发达国家经济体是海外并购的主要目的地,特别是北美和欧洲的交易量。 /p p   以上数据充分显示,由于国家政策对并购项目质量的要求,国内并购将往强强联合的方向发展,如江苏鱼跃取得云南白药10%股权,白云山认购一心堂6.92%股权。国内项目满足不了企业发展需求时,国内企业将向发达国家经济体购买优质项目。 /p p br/ /p
  • 多家申请设立、变更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获批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苏州U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等企业申请设立、变更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质检总局审核,批准苏州U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自公告之日起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批准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20家检验鉴定机构变更许可事项。   现将许可和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 获得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和许可范围   (一)苏州U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电子电器、家电、电动工具马达、灯具、光伏、电池、医疗器械、消防防火产品、救生类产品、电线电缆、塑胶材料、工控器件等电子、机械、材料、环保产品及相关产品和其零部件的安全、性能及可靠性测试、检测、检验及鉴定服务 电磁兼容及电讯测试服务。   (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厦门有限公司东渡分公司。许可范围:委托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 委托进出口鉴定(数量、重量、质量)业务 社会委托的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三)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厦门有限公司同安分公司。许可范围:委托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 委托进出口鉴定(数量、重量、质量)业务 社会委托的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四)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厦门有限公司海沧分公司。许可范围:委托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 委托进出口鉴定(数量、重量、质量)业务 社会委托的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五)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许可范围:从事工业品及原材料的检验、检测、鉴定业务。   (六)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许可范围:从事机电产品和轻工产品的检验、检测、鉴定业务。   (七)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电器、纺织品、矿产品、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建筑材料检验及鉴定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八)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电器、纺织品、矿产品、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建筑材料检验及鉴定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九)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司。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电器、纺织品、矿产品、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建筑材料检验及鉴定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十)广州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许可范围:接受客户委托,开展化矿产品、机电产品、轻纺产品、珠宝首饰的检验、检测和鉴定业务。   (十一)北京远东正大商品检验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纺织产品、羽绒制品、皮革与毛皮制品、鞋类、箱包的检测、检验。   (十二)中纺标(北京)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纺织品、服装检测。   (十三)日和海事检定(天津)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的检验(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工业品等的监装、监卸和残损鉴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   (十四)飞迪商品检验(上海)有限公司。许可范围:从事进出口服装、纺织品、皮革制品、日用品和杂货的检验、测试,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服务。   (十五)上海科鉴服装检验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纺织品、服装、床上用品及其他配套服饰类商品的检品、整理和包装。   (十六)上海科恳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纺织品、服装服饰、日用轻工业品的检验鉴定。   (十七)南通华美木材检验鉴定有限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木材的检验鉴定业务。   (十八)中纺标(深圳)检测有限公司。许可范围:纺织品、服装、皮革检测。   (十九)深圳市华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许可范围:信息技术设备、电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灯具、车辆零部件和模块等产品的电磁兼容、安规和可靠性第三方检测业务。   (二十)深圳市世标鹏程商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许可范围:信息技术设备、家用电器、电子电器、涂料、玩具、儿童用品及首饰、纺织品、食品接触材料等产品的检测。   (二十一)烟台莱特轻纺产品检测中心。许可范围:从事纺织、服装、羽绒羽毛、食品包装材料、出口商品运输包装的检验鉴定业务。   (二十二)中山市立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许可范围:木材、木制品、纺织品、皮革、鞋类、塑料、金属材料、电子电器产品、玩具及儿童用品、食品接触材料、食品包装材料、硅质及有机材质、沉淀物、淤泥及土壤、水质、环境有害物质、油漆、涂料及胶粘剂、洗涤剂与有关产品、纸、纸板与纸浆的化学测试。   (二十三)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许可范围:在中国境内提供石油化工品、矿产品、金属材料及其他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测试分析、鉴定和咨询服务。   (二十四)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许可范围:在中国境内提供石油化工品、矿产品、金属材料及其进出口商品检验、测试分析、鉴定及咨询服务。   (二十五)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许可范围:在中国境内提供石油化工品、矿产品、金属材料及其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及咨询服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二十六)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矿产品、煤焦碳的水尺计重、衡器鉴重和取样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二十七)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许可范围:从事进出口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橡胶产品、金属制品、铸造产品、焊接产品、锻造产品、医疗器械、电器产品和设备、低中高电压元器件、电力及传输设备、电动工具及园林工具的检验、鉴定,压力设备及附件的验货和非特种设备的无损探伤服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二十八)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汽车和摩托车零部件的检验、鉴定,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二十九)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许可范围:进出口煤炭检验鉴定,不包括实验室检测。   二、 批准变更的检验鉴定机构   (一)同意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24〕号)变更法人代表和投资者名称,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二)同意福州鼎嘉验货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75〕号)变更投资者名称,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三)同意宁波乐谊服饰整理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84〕号)变更投资者股权比例,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四)同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0〕号)变更投资者,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五)同意苏州田口吉富服装检整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43〕号)变更法人代表、机构性质和投资者,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六)同意莱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96〕号)变更机构地址、法人代表、投资者和业务许可范围,保持原许可证号不变。   (七)同意南通南野服装整理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228〕号)变更投资者,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八)同意连云港东方检验检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11〕号)变更机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为连云港东方卫生处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九)同意江苏添福产品服务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34〕号)变更投资者名称,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十)同意南通吉马纺织品检整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202〕号)变更投资者,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十一)同意莱茵(无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25〕号)变更机构投资者名称,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十二)同意无锡慧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60〕号)变更机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为无锡慧迪检测有限公司,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十三)同意烟台尼森肯纺织品技术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265〕号)变更机构英文名称、投资者、注册资本和业务许可范围,机构英文名称变更为Yantai Nissenken Textile Technology Co., Ltd,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十四)同意青岛致鉴检验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58〕号)变更机构法人代表、投资者和注册资本,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十五)同意欧陆分析技术服务(苏州)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44〕号)变更投资者和注册资本,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十六)同意欧陆检测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280〕号)变更投资者和注册总额,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十七)同意深圳市信测科技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230〕号)变更机构名称、投资者、注册资本和业务许可范围,变更后的机构名称为深圳市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保持原许可证号不变。   (十八)同意北京东方天平国际检验技术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国质检检许字〔73〕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投资方、出资额、注册资本和业务许可范围,变更后的机构名称为广东金天平检验技术顾问有限公司,保持原许可证号不变。   (十九)同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山东检测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79〕号)变更机构英文名称、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出资额,机构英文名称变更为China Certification &Inspection Group Shandong Test Co.,Ltd,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二十)同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山东检验有限公司(国质检检许字〔16〕号)变更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出资额,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 检验检测机构地址变更问题的官方回复
    总局领导好:我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2个检验地址,现我公司需要将地址1的所有项目迁入地址2开展,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地址变更进行申请办理?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您所述情形属于地址变更情形,请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时间:2021-10-09延伸阅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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