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屠宰福利

仪器信息网屠宰福利专题为您整合屠宰福利相关的最新文章,在屠宰福利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屠宰福利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屠宰福利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屠宰福利话题讨论。

屠宰福利相关的资讯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2021年6月25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第六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第二十条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第二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生猪屠宰相关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第三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第四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 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征集2023-2024年畜禽屠宰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做好畜禽屠宰标准立项申报工作,健全完善畜禽屠宰标准体系,有效提升畜禽屠宰标准化水平,现公开征集2023-2024年推荐性畜禽屠宰国家和行业标准项目建议。鼓励参照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十四五”畜禽屠宰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申报标准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一)畜禽屠宰产品质量标准。包括畜禽屠宰产品质量、屠宰加工辅助品等标准。(二)畜禽屠宰加工技术标准。包括畜禽屠宰及加工技术、屠宰加工流程及工艺、非食用动物产品加工处理技术等标准。(三)畜禽屠宰管理控制标准。包括屠宰厂(场)分级、畜禽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和控制等标准。(四)肉品检验检测技术标准。包括畜禽肉品质指标检验检测方法、畜禽肉中非法添加物质检验检测方法等标准。(五)畜禽屠宰设施设备标准。包括屠宰厂(场)建设、屠宰车间和流水线设计、屠宰及肉制品加工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设备等标准。二、有关要求(一)建议制修订的标准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屠宰行业监管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标准项目应内容科学、技术成熟、方案合理、质量可控、操作性强,不与已立项和已发布的标准项目交叉、重复或冲突。(二)推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项目实施条件,鼓励多家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三)建议制修订的标准项目原则上应能在一年内完成。(四)请按要求填写项目建议汇总表(附件1)、相应的项目建议书(附件2、附件3)和标准草案,于2023年8月31日前发送至秘书处邮箱。《“十四五”畜禽屠宰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和项目建议书电子版可在中国兽医网(http://www.cadc.net.cn)的“综合查询—屠宰标准”栏目中下载。三、联系方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屠宰标准处,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曲 萍、尤 华电 话:010-59194667E-mail:tuzaibiaozhun@163.com附件:1.畜禽屠宰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2.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模板)3.农业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模板)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3年3月21日
  • 岛津.中国参与全省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培训会
    岛津.中国参与全省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培训会 岛津.中国参与全省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培训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张履平处长通报了全省农产品安全监管形势 2017年8月8日至8月9日,省农业厅召开了全省屠宰监管执法培训暨2017年“扫雷行动”培训动员会。会议对2017年生猪屠宰“扫雷行动”进行了安排部署和培训动员。会议由兽医兽药处处长富刚主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张履平处长通报了全省农产品安全监管形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石谦所长培训讲解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杨朝波副厅长出席会议并作了动员讲话。岛津集团作为参会代表,积极学习省农厅会议精神。成都岛津参加屠宰扫雷会议现场  会议提出三点工作要求:一是提高站位,增强促进屠宰行业绿色发展的责任感和压力感。要借中央环保督查这次东风,再加压力,再鼓干劲,加快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升级改造、整合搬迁,促进行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二是要敢于担当,强力整治行业乱象。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制度,强力规范屠宰企业生产管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破除县域“零案率”。三是加强宣传培训,强化工作督导。要求压紧压实压细属地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以最大决心、最强力度、最高标准、最严举措,敢于担当,逗真碰硬,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行业发展,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全面、系统、深入做好屠宰监管方方面面的工作,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屠宰环节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成都岛津参加屠宰扫雷会议现场 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肉制品作为大众生活的必需品也越来越得到大家的关注,然而肉制品安全却层出不穷。违规屠宰可能引发肉制品各种质量问题:微生物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亚硝酸盐残留量超标等,进而诱发各种疾病,包括禽流感等,危害人身安全。 近两三个月内,除了高温,热度高的还有香港特区越来越让人恐怖的流感。多方报道港流感疫情严重,并持续出现一定数量的流感相关严重病例和死亡个案。6月下旬开始,A(H3N2)亚型流感为主要流行毒株。岛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医院采图--流感岛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采图--流感 岛津集团旗下有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因而长期密切关注境外禽流感、非洲猪瘟、疯牛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动物疫情动态,加强与质检、林业、海关、边防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防范境外疫情传入风险;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行为。成都岛津西马诸酶标仪成都岛津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岛津.中国参与全省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培训会
  • 商务部督察健美猪事件 全面清理整顿屠宰行业
    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播出《“健美猪”真相》的报道后,商务部当天即责成河南、江苏省商务主管部门调查屠宰企业收购、屠宰含“瘦肉精”生猪问题,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并于16日派出督导组赴河南督导查处工作。同时,商务部已要求双汇集团对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查找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目前,南京市商务局已责令兴旺屠宰场停止屠宰,并部署开展全市定点屠宰企业专项检查。河南省商务厅已责令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停业,并派出工作组赴济源进行调查。商务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督察结果。   商务部表示,下一步将在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审核换证,以及在建立屠宰企业技术监管和肉品质量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全面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 部署全国商务部门开展屠宰行业规范生猪进场程序的专项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积极配合农业畜牧管理部门,坚决杜绝含“瘦肉精”生猪入场,严把屠宰环节质量关,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 青海省狠抓畜禽屠宰产品品质检验工作
    7月7日,青海省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培训班在西宁举办,来自全省八市州农牧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点屠宰企业的近60名负责人参加了培训。此次培训主要介绍了畜禽屠宰法律法规和定点许可管理规定、肉品品质检验知识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使用管理等,拉开了我省狠抓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帷幕。  为切实抓好畜禽屠宰产品品质检验工作,省农牧厅以问题为导向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制定了《青海省畜禽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办法》,建立牛羊、生猪、家禽等畜禽统一标准、同步实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的工作机制,明确了品质检验证章标志职责分工、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等 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整合生猪、牛羊、家禽等畜种,统一了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识并进行了配发 系统开展了品质检验人员培训 加大了屠宰企业质检实验室建设力度,分别为25家屠宰企业配置价值40万元的仪器设备,促进企业质检环境改善和质检队伍建设,发挥了仪器检测作用。  同时,强化抽检服务监管的作用,计划年内抽检100份定点屠宰企业牛羊屠宰产品,进行理化和微生物检项的检验,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目的性。
  • 屠宰及肉制品生产检验检疫越趋严格
    p   日前,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为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加上了一道防护网。 /p p   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在四个环节: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所有的这些设计和要求,最终都要靠基层来落实,因此,夯实基层基础尤为重要。为避免“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情况发生,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发力。 /p p   第一,加强基层监管体系建设。要建立和健全县级畜禽产品检验检疫监测平台,充实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设施,强化经常性的检验监测 加强乡镇村等基层检验检疫队伍建设,强化对检验检疫人员和动监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 解决基层监管人员的工作经费问题 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确保监管实效。 /p p   第二,加强对屠宰加工企业和市场的监管。要强化对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采购经营的资格审查,对不具备条件或者不按照要求实行检验检疫的,督促整改或者依法取缔 加强对生产加工企业主的教育,强化其社会责任,对挂靠企业的屠户、临时性屠户、市场上的活禽宰杀和经营者等检验检疫的薄弱环节,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作用,共同维护行业和市场环境。 /p p   第三,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和平台,加强对《意见》的宣传。进一步明确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志和质量标准以及相关识别方法,明确假冒伪劣产品的识别方法和举报机制,形成消费者自觉参与畜禽产品监管的社会环境 曝光和依法处置损害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典型案例,着力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p p /p
  • 重点解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2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2021年6月25日解读: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答记者问2021年6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条例》修订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专家解读一:贯彻实施条例 规范生猪屠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主任 陈伟生专家解读二:落实责任 强化监管 推动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总兽医师 张乃清专家解读三:依法保障肉食品安全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院长 沈建忠专家解读四: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中国肉类协会会长、世界肉类组织副主席 李水龙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条例》,重点从三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屠宰管理作出规定。  一是完善生猪屠宰全过程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 农业部开展畜禽屠宰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督查
    为进一步强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推动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决定派出8个督查组,分赴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养殖大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区县,开展畜禽屠宰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了解、指导各地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划转工作。   春节将至,动物产品消费进入旺季,为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农业部部署、要求各地严格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措施、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兽药使用监管。按照工作安排,此次督查中检查组将实地走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猪规模养殖场、病死动物收集点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督促检查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屠宰检疫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进展情况。   目前,各督查组已陆续分赴各地开展工作。 文章转载自: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秩序,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农业农村部 2023年4月7日  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全面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秩序,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决定实施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到2025年,全国畜禽屠宰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屠宰产能向养殖主产区集聚,与养殖产能匹配度明显提高;落后产能有序压减,牛羊禽集中屠宰扎实推进,畜禽屠宰产能利用率和行业集中度稳步提高,畜禽屠宰规范化机械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生猪屠宰企业全部实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屠宰GMP”),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达200家以上,其他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稳步开展;畜禽屠宰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屠宰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健全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出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管理制度,健全畜禽屠宰标准体系,全面规范畜禽屠宰行为和秩序。各地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地方配套立法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畜禽屠宰管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修订。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确需设置小型屠宰场点的,各地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场点设置和质量安全管理。  2.科学规划行业发展。各地要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科学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合理设定辖区屠宰行业发展目标,严格控制屠宰企业数量和产能,有序压减落后产能,稳步提高屠宰产能利用率和行业集中度;优化企业布局,引导畜禽屠宰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推进畜禽屠宰产业转型升级。原则上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于2023年底前出台,其他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于2025年底前出台。  (二)强化监督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3.严格企业设立管理。畜禽屠宰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省份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具备法定设立条件。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批。加快淘汰桥式劈半锯、敞式生猪烫毛机以及手工屠宰等落后生产工艺。不符合条件的畜禽屠宰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行定点屠宰的要吊销定点屠宰证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合法合规企业名单,对于依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方可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4.加强过程监管。各地要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专家库,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屠宰企业信用档案管理,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力度,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和经费保障。强化风险监测结果应用,做好追溯核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加快推动牛羊禽集中屠宰、集中检疫,落实肉品品质检验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抓好畜禽屠宰标准落实工作,全面推行生猪屠宰GMP,鼓励各地对其他畜禽实施屠宰GMP。  5.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加强畜禽屠宰专项整治,保持对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依法实施行业禁入。  (三)压实主体责任,筑牢安全防线  6.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从畜禽进厂(场)查验到产品出厂(场)以及问题产品召回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把好产品质量安全关;严格落实屠宰检疫申报、动物疫病检测、动物疫情报告和清洗消毒等疫病防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7.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规范开展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到2025年底,全国生猪屠宰企业全部按规定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牛羊禽屠宰企业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稳步推进。要督促企业建立内部培训考核制度,确保企业人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能,加强人员防护管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落实人畜共患病防控措施。督促屠宰企业依法执行畜禽屠宰车间设计规范、操作规程、卫生规范、消毒规范、肉品品质检验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要求。鼓励企业实施畜禽肉分割、质量分级、屠宰加工设备等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加强支撑保障,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8.推进示范创建。继续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积极推动将其他主要畜禽屠宰纳入示范创建范围。公布的示范单位可使用我部制定发布的专用标识,促进品牌建设。遴选公布一批畜禽全产业链发展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要加强对示范单位后续监管,实行动态管理,经评估不再符合条件要求的取消示范单位称号。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中,优先将屠宰标准化示范单位纳入“点对点”调运接收企业范围。  9.推动智慧监管。各地要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屠宰企业的智慧监管,积极推动无纸化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促进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信息关联,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推动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部门联动,提高监管效能。落实畜禽屠宰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报送信息系统,优化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现屠宰企业全覆盖、监测指标全覆盖,提高数据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0.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推动出台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畜禽屠宰企业参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建设,提升畜禽屠宰企业机械化智能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畜禽屠宰企业申请认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推动屠宰加工机械装备研发和畜禽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体系建设。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无害化处理补助和金融助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等政策,支持屠宰企业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解决推进三年行动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于2023年5月底前将本省份实施方案报我部畜牧兽医局,每年年底报送年度工作进展;2026年2月底前报送三年行动工作总结。(二)加强考核评价。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等导向激励作用,压实部门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将畜禽屠宰行业管理重点工作落到实处。(三)加强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加强畜禽屠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典型经验总结推广,宣传行动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有利于畜禽屠宰行业健康良性发展的环境氛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字体:[大 中 小]  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物质监测,我部组织制定了2021年国家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3月15日2021年国家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动态了解我国屠宰环节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情况和趋势,确定影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风险隐患和危害来源,掌握我国屠宰企业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和监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职责分工  2021年国家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包括部级监测和省级监测两部分。  (一)部级监测  针对跨省流通的生猪屠宰企业开展微生物风险监测,重点监测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单核增生李斯特氏菌。针对跨省流通的牛、羊屠宰企业开展违法添加风险监测,重点监测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和喷布特罗)、2种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倍他米松)、6种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17α-群勃龙、17β-群勃龙、α-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监测任务由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共同承担。监测样品采取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现场采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采集邮递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具体任务分工见附件1。  (二)省级监测  主要对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中水分开展品质监测。对猪肝中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和喷布特罗)、2种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倍他米松)、6种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17α-群勃龙、17β-群勃龙、α-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等药物开展违法添加实验室检测。重点对省内流通屠宰企业的产品进行监测,样品采集按照《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3227-2018)执行,确保监测的科学性和代表性。每个省份监测2个以上地市,猪、牛、羊屠宰企业监测数量原则上每种不少于8家,各省具体监测样品数量见附件2,其中水分监测猪牛羊肉样品合计400份。  (三)数据汇总与分析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负责部级和省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工作。  三、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猪肉、牛肉、羊肉水分含量检测及判定参照《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2020);肝脏中9种β-受体激动剂、2种糖皮质激素、6种类固醇激素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由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统一提供。  四、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  (一)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可结合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一并开展。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报我部备案,自行保障经费并组织实施。  (二)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3月30日前将监测方案、抽样单位、承检单位及汇总分析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附件3)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备案。承担省级监测工作的机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各承担检测任务机构原则上需通过国家检验检测机构中国计量认证(CMA),具备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  (三)请各风险监测承担单位分别于6月25日、11月25日前将风险监测汇总数据表(附件4)和监测总结分析报告,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请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分别于7月底和12月底前将部级和省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四)未经我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风险监测结果、报告和相关信息。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徐亭,电话:010-59191530  2.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雷春娟,电话:010-59198970,监测汇总上报邮箱:xqjiance@aliyun.com  3.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王淑婷,电话:0532-85632052  4.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单吉浩,电话:010-62815881  附件: 1.2021年部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表  2.2021年省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表   3.省(自治区/直辖市)2021年屠宰环节风险监测承担单位备案表   4.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 优化检测要求,把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关 ——农业农村部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非洲猪瘟病毒扩散风险,8月2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82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近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公告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19年,我部发布第119号公告,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疫情排查和报告等工作。几年来,随着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持续有效落实,疫情风险下降。但由于屠宰环节生猪来源复杂、运猪车辆行驶路线复杂、易携带病毒等特点,其非洲猪瘟病毒污染风险相对较高,甚至可能向养殖环节传播病毒,有必要在进一步优化病毒检测要求基础上,强化清洗消毒要求,以减少病毒污染程度和扩散风险。基于以上考虑,我部启动了第119号公告修订工作,通过背景调研、组织专家修订、广泛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生猪屠宰企业意见建议等方式形成初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多次组织座谈研讨,并商请有关部门进行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修订后的公告。 新公告适应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和需要,提升了屠宰环节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强化了生猪屠宰厂(场)环境和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要求,并对消毒效果评价和抽检等作出配套要求,以降低生猪屠宰厂(场)污染风险和运输车辆出入的带毒传疫风险。另一方面,优化简化了屠宰环节非洲猪瘟病原检测要求,以增强可操作性。问:公告有哪些主要内容?答:修订后的公告共包括10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公告出台依据和目的意义。二是强调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的总体要求。公告第一条强调了生猪屠宰厂(场)应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疫情报告、清洗消毒、进场查验等要求。这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具体要求。三是明确屠宰环节清洗消毒要求。公告第二条至第四条明确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应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清洗消毒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严格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厂区、生产车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以及消毒效果评价等工作。四是明确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要求。公告第五至九条规定了生猪屠宰厂(场)非洲猪瘟检测及阳性处置、农业农村部门抽检等工作要求,明确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生猪屠宰厂(场)和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效果抽检制度。五是关于公告执行时间及效力,明确该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并废止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问:与119号公告相比,821号公告主要做了哪些修订?答: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了三方面内容,并对两方面内容做了调整。一是增加屠宰环节清洗消毒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应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清洗消毒制度,配备适用的清洗消毒设施,使用合格有效的消毒剂,建立清洗消毒档案。二是增加屠宰环节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效果评价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生猪运输车辆和高风险区域环境样品检测工作。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三是增加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对屠宰环节清洗消毒效果抽检制度。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生猪屠宰厂(场)和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效果抽检制度,每月至少一次(冬季适当加大频次)采集生猪屠宰厂(场)环境样品和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四是调整屠宰环节生猪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要求。将生猪屠宰厂(场)按照不同来源批次开展生猪样品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的要求,调整为定期检测生猪屠宰厂(场)高风险区域环境样品,在环境样品检测中发现非洲猪瘟病原学阳性后,对相关联的生猪按批次开展检测。五是调整驻场官方兽医的工作要求。根据2021年修订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将驻场官方兽医的检疫、监督和核查工作调整为检疫和核查工作。 以上消息来源:农业农村部官网http://www.xmsyj.moa.gov.cn/zcjd/202409/t20240903_6461710.htm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一种对生猪产业具有极大破坏力的病毒性传染病,由于其传播迅速、致死率高,对养殖业和食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一方面,非洲猪瘟会导致生猪存栏量大幅下降,影响猪肉供应,进而推高猪肉价格,对消费者和养殖户均造成影响。如2019年,中国猪肉产量下降21.3%,生猪存栏量下降27.5%,导致猪肉价格大幅上涨,对CPI产生显著影响。另一方面,非洲猪瘟病毒虽然对人类无害,但对猪只具有极高的致死率。疫情的爆发可能导致猪肉供应链中断,影响市场供应,进而影响食品安全和公共健康。非洲猪瘟的防控需要政府、企业和养殖户的共同努力。因此,政府会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防控措施,以防止疫情的进一步扩散。为此,非洲猪瘟专用检测仪被开发出来,点击图片可进入链接:
  • 屠宰场专用非洲猪瘟检测仪-实时荧光定量PCR仪器
    屠宰场专用非洲猪瘟检测仪-实时荧光定量PCR仪器#2022已更新【品牌型号:天合环境TH-P800】猪作为非洲猪瘟的唯一宿主,病毒野猪、家猪、蜱虫、受污染的猪排泄物及饲料等。我国境内野猪极小,且大部分的养殖场附近无野猪,蜱虫一般传播范围较小,从目前来看非洲猪瘟传播及扩散更大可能在于家猪、受污染的猪排泄物及饲料,方式主要是生猪及猪肉产品。生猪在调运(包括仔猪购买运输)过程中,携带病毒的生猪位移及长途运输过程中猪的排泄物容易掉落在沿途公路带来了病毒的扩散。部分养殖户喜欢用厨余或者猪肉加工的边角料喂养生猪,如果含有非洲猪瘟病毒的猪肉产品未能有效将非洲猪瘟病毒灭活,猪采食了含了非洲猪瘟的饲料极为容易疫情感染。一、仪器用途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为进一步提高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准确性,规范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2021年1月1日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动物检疫或疫病监测、诊断中,对生猪及其产品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应当使用已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天合非洲猪瘟PCR检测仪(实时荧光定量PCR仪支持变温检测)用于运行病毒检测实验,并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 仪器既可在实验室内操作,又可用于野外科学实验,配合相应试剂,对取自待检测样本的分析物或其他分析物中的目标核酸进行快速、准确的定性检测。天合非洲猪瘟检测仪配套非洲猪瘟病毒荧光pcr检测试剂盒、非洲猪瘟病毒荧光pcr核酸检测试剂盒均已经获得农业农村部产品批准,可以满足非洲猪瘟核酸现场快速检测需求。可定量快速畜牧类疾病诊断如非洲猪瘟、禽流感、猪瘟、猪蓝耳、伪狂犬等疾病,广泛应用于养殖场、屠宰场、食品加工厂、肉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业农村部、畜牧局、检验检疫单位使用。实验员需要经过实验室技术和仪器、软件操作的专门培训,具备熟练的相关操作技能。二、仪器特点1.体积小,重量轻,易于携带。轻松满足外出实验的需求。2.内置7寸高清电容屏PDA,触屏操作,简便快捷。3.Marlow高品质Peltier制冷片,结合德国高端PT1000温度传感器以及电性电阻加热补偿边缘的温度控制模式,最大升温速度7℃,最大降温速度5℃,大大缩短实验时间。4.整板3s快速采光模式,保证实验结果孔位一致性。5.简洁直观的软件引导,轻松开启检测实验。三、非洲猪瘟PCR检测仪应用领域□基础科学研究□病原体检测□肉制品掺假□转基因检测□食品安全检测□药物开发及合理用药□基因表达□水体监测四、技术参数样品容量:8x0.2ml、支持8联管适用耗材:常见透明PCR耗材,8x0.2ml排管,0.2ml单管反应体系:5-120ul反应模式体系加热/制冷模块:进口半导体热电模块温度控制范围:4°C-99℃升降温平均速率≥2°C/秒温控精度:≤±0.1°C温度均匀性:≤±0.2°C温控区域数量:多点(2点)梯度数:0个梯度温度范围:无梯度孔数:无激发光源:免维护led激发光波长范围:400-700nm检测部件:进口光电检测器检测通道数:标配1通道(FAM)适用染料和探针:FAM/SYBR Green I软件功能:荧光定量PCR系统软件 实时扩增反应曲线功能 特定标本实时反应曲线显示 数据分析功能 阴阳结果自动判定功能 图形化显示功能。噪音:45 dB屏幕尺寸:7英寸(HD)触摸屏:电容式外接USB:支持数据导入导出热盖:自动压力调节外观尺寸:(长宽高)355X200X124mm净重:约2.5Kg
  •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实施指南》
    各有关单位:根据2021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2023年1月3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第637号,公布了《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并规定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做好《规程》宣贯实施工作,经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同意,我中心现印发《实施指南》,供各地参照执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2023年4月11日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实施指南.pdf
  • 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开征求国家标准《动物油脂 熔点测定》意见
    国家标准计划《动物油脂 熔点测定》由 326(农业农村部)归口,TC516(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农业农村部。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屠宰技术中心)等 。动物油脂 熔点测定征求意见稿.pdf动物油脂 熔点测定编制说明.pdf
  • 非洲猪瘟PCR检测仪-一款屠宰场神器猪瘟病毒现场检测仪#2022已更新
    非洲猪瘟PCR检测仪-一款屠宰场神器猪瘟病毒现场检测仪#2022已更新بكرللكشفعنحمىالخنازيرالأفريقية-قطعةأثريةمنذبحالخنازير【品牌型号:天合环境TH-P800】在2018年,非洲猪瘟疫病席卷了我国生猪养殖行业,并且给我国各大中小型养殖场带来了严重的打击,使养殖者损失惨重,此次非洲猪瘟不仅导致了猪肉价格一路飙升,而且还导致了我国众多生猪养殖人员对其所养殖的生猪进行了紧急扑杀,对于全国的生猪养殖者都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同时也在很长时间内造成了养殖者停养的现象。但是随着目前疫病的消退以及养殖利润的客观性,很多养殖者都有再次养殖的想法,所以,在新的养殖工作中,必须掌握对于非洲猪瘟的防控技术,对非洲猪瘟的检测工作,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一、仪器用途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为进一步提高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准确性,规范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2021年1月1日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动物检疫或疫病监测、诊断中,对生猪及其产品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应当使用已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天合非洲猪瘟PCR检测仪(实时荧光定量PCR仪支持变温检测)用于运行病毒检测实验,并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 仪器既可在实验室内操作,又可用于野外科学实验,配合相应试剂,对取自待检测样本的分析物或其他分析物中的目标核酸进行快速、准确的定性检测。天合非洲猪瘟检测仪配套非洲猪瘟病毒荧光pcr检测试剂盒、非洲猪瘟病毒荧光pcr核酸检测试剂盒均已经获得农业农村部产品批准,可以满足非洲猪瘟核酸现场快速检测需求。可定量快速畜牧类疾病诊断如非洲猪瘟、禽流感、猪瘟、猪蓝耳、伪狂犬等疾病,广泛应用于养殖场、屠宰场、食品加工厂、肉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业农村部、畜牧局、检验检疫单位使用。实验员需要经过实验室技术和仪器、软件操作的专门培训,具备熟练的相关操作技能。二、仪器特点1.体积小,重量轻,易于携带。轻松满足外出实验的需求。2.内置7寸高清电容屏PDA,触屏操作,简便快捷。3.Marlow高品质Peltier制冷片,结合德国高端PT1000温度传感器以及电性电阻加热补偿边缘的温度控制模式,最大升温速度7℃,最大降温速度5℃,大大缩短实验时间。4.整板3s快速采光模式,保证实验结果孔位一致性。5.简洁直观的软件引导,轻松开启检测实验。三、非洲猪瘟PCR检测仪应用领域□基础科学研究□病原体检测□肉制品掺假□转基因检测□食品安全检测□药物开发及合理用药□基因表达□水体监测四、技术参数样品容量:8x0.2ml、支持8联管适用耗材:常见透明PCR耗材,8x0.2ml排管,0.2ml单管反应体系:5-120ul反应模式体系加热/制冷模块:进口半导体热电模块温度控制范围:4°C-99℃升降温平均速率≥2°C/秒温控精度:≤±0.1°C温度均匀性:≤±0.2°C温控区域数量:多点(2点)梯度数:0个梯度温度范围:无梯度孔数:无激发光源:免维护led激发光波长范围:400-700nm检测部件:进口光电检测器检测通道数:标配1通道(FAM)适用染料和探针:FAM/SYBR Green I软件功能:荧光定量PCR系统软件 实时扩增反应曲线功能 特定标本实时反应曲线显示 数据分析功能 阴阳结果自动判定功能 图形化显示功能。噪音:45 dB屏幕尺寸:7英寸(HD)触摸屏:电容式外接USB:支持数据导入导出热盖:自动压力调节外观尺寸:(长宽高)355X200X124mm净重:约2.5Kg
  • 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畜禽肉品质检测 挥发性盐基氮、pH、嫩度、颜色同步测定 可见-近红外光谱法》等6项农业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委员、各有关单位及专家: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完成了《畜禽肉品质检测 挥发性盐基氮、pH、嫩度、颜色同步测定 可见-近红外光谱法》等6项农业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0月14日前反馈修改意见,如无意见也请复函说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联系人:曲 萍 高胜普电 话:010-59194776传 真:010-59194667E-mail:tuzaibiaozhun@163.com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421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屠宰标准处邮 编:100125附件:1. 农业行业标准《畜禽肉品质检测 挥发性盐基氮、pH、嫩度、颜色同步测定 可见-近红外光谱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2. 农业行业标准《畜禽屠宰加工设备 畜同步检验输送设备》(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3. 农业行业标准《畜禽屠宰加工设备 羊剥皮设备》(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4. 农业行业标准《畜禽屠宰加工设备 兔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5.农业行业标准《畜禽屠宰加工设备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化制成套设备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6. 农业行业标准《肉类真空贴体包装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7.农业行业标准意见反馈表附件1-附件7.zip
  • Picarro+LI-2100 | 双同位素+功能基因-研究无土栽培系统中N2O的生产和消耗过程
    中国是最大的温室蔬菜生产国,约占世界生产面积的83%。由于全年生产和大量施肥,温室蔬菜产量高,但也导致了土壤质量的恶化和严重的环境问题。近来,无土栽培系统(SCS)在温室蔬菜生产中逐渐发展起来,它可以减少甚至消除传统栽培方式的许多问题,。在SCS中,无土栽培基质,也称为无土栽培生长介质,可代替土壤固定根系系统,为植物提供水分和养分,为根区提供充足的通风。然而,由于N肥的大量输入,N2O排放较高。N2O是一种温室气体,具有温室效应,加剧全球变暖,在大气中存留时间长,可输送到平流层,导致臭氧层破坏,引起臭氧空洞。无土栽培基质已成为SCS中N2O排放的主要载体,但尚不清楚其产生和消耗的相关途径,因此亟待研究SCS无土栽培基质的N2O排放源。且无土栽培基质与土壤理化和生物性质高度不同,其具有更准确的水和养分分布,因此也有必要确定管理措施对SCS中N2O排放的影响。基于此,在本文中,来自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的一组研究团队基于稳定同位素技术结合qPCR分析在两种灌溉模式下(滴灌和潮汐灌溉)对成都市农林科学院((103°86′E,30°71′N)温室里两种无土栽培基质(60%泥炭+20%珍珠岩+20%蛭石+少量植物纤维/商用椰壳纤维基质)进行了相关研究,共设置4种处理:滴灌+泥炭基质(PD),滴灌+椰壳基质(CD),潮汐灌溉+泥炭基质(PT)以及潮汐灌溉+椰壳基质(CT)。旨在:(1)研究两种灌溉模式下典型无土栽培基质的N2O排放,(2)评估N2O排放及其驱动因子之间的关系以及(3)理解N2O生产和消耗的微生物机制。作者于2020年3月12日在育种室进行西红柿播种,4月9日转移至温室中。施肥后的不同时间里收集气体样品,计算NH3和N2O通量,并测量N2O同位素值。同时,收集了无土栽培基质样品,去除可见根系,过筛,测定质量含水量(ω),计算充水孔隙度(WFPS)。然后测定无土栽培基质的NH4+-N、NO3--N、pH、导电率(EC)、有机质(OM)。提取基质中的总DNA,进行qPCR分析。此外,利用全自动真空冷凝抽提系统(LI-2100,北京理加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提取基质样品中的水分,利用Picarro L115-I同位素分析仪测定水的δ18O值。通过δ18O和δ15NSP关系图来区分N2O生产和消耗途径。【结果】四种处理下(A)总含水量(B)NH4+-N(C)N2O通量(D)充水孔隙度(E)NO3--N以及(F)NH3通量的时间变化。基于pearson相关方法的不同参数之间的相关性热图。δ18O和δ15NSP关系图(A)以及N2O生产和消耗的微生物过程的贡献(B)。BN:细菌硝化作用;AN:古细菌硝化作用;ND:硝化细菌反硝化作用;BD:细菌反硝化作用。Ni:BN + AN;De:BD + ND。【结论】N2O排放由微生物组而非矿物N含量决定,由基因丰度而非基因拷贝数决定。在N2O产生途径上,泥炭基质以反硝化为主,椰壳基质以硝化为主。在无土栽培系统中,N2O还原(还原-混合)的情况可能更接近现实。反硝化和N2O还原受基质类型而非灌溉方式的影响显著,且在泥炭基质中贡献较大。综上所述,N2O排放及其微生物过程是由基质类型决定的,而非灌溉模式。更重要的是,N2O同位素值和功能基因相结合可阐明N2O产生和消耗的微生物过程。
  • Nature:人造肉!
    在未来的某一天,当你在餐馆里点上一份美味的牛排或香酥的烤鸡,而餐厅员工告诉你,这肉不是来自屠宰场,而是在工厂中的生物反应器中生长出来的,你还会吃吗?不需要传统养殖、屠宰和加工过程,仅仅在实验室培养动物细胞,这就是培养肉(人造肉)的生产过程。2013年,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的生物医学工程师Mark Post团队制造了世界上第一块培养牛肉汉堡。自那时起,培养肉技术不断改进并快速商业化发展,目前为止,全球有150多家公司正在研发培养肉(从碎牛肉到牛排、鸡肉、猪肉和鱼肉)。根据一份行业报告,培养肉生产工厂投资额已经达到了27.8亿美元。2023年7月4日,Nature杂志发表了题目为“Lab-grown meat: the science of turning cells into steaks and nuggets”的报道,该报道总结了培养肉的发展前景和挑战。【培养肉的不同制作方法】活组织提取细胞制作方法培养肉的一般制作方法是从动物中取一块活组织样本,将细胞培养在养分溶液中使其繁殖,促使它们分化成成熟的肌肉或脂肪,并可能通过运动肌肉细胞并使其形成纤维。一些产品,包括GOOD Meat的某些产品,将动物细胞与植物材料结合,制成口感肉质的块状食品。梅特大学马斯特里赫特的Mosa Meat公司从牛的组织样本中提取肌肉干细胞,培养成肌肉纤维。然而,细胞分裂有限,需要频繁供应新鲜细胞。瑞士联邦理工学院的Ori Bar-Nur获得GFI资助,研究小分子混合物如何促进细胞增殖和分化,提高产量和降低成本。这一方法可以更快、更便宜地制造更多的肌肉纤维。“不老细胞”制作方法另一种选择是使用“不老细胞系”,理论上可以通过一次活组织样本喂养全世界。这些不老细胞系可以通过基因修改或偶然发现(如著名的HeLa人类细胞和多种来自小鼠和鹌鹑的研究细胞系)来制备。以色列雷霍沃特的Believer Meats(前身为Future Meat Technologies)在其自发不老鸡成纤维细胞的研究上有所突破。成纤维细胞是一种生长快且易于培养的结缔组织细胞,可以转化为类似脂肪的细胞。研究以非常高的密度生产了细胞,这有望降低成本并增加产量。他们正在兴建一座设施,计划每年生产1万吨培养肉,比其他工厂的产量高几个数量级。 GOOD Meat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试点工厂【培养肉面临的挑战】成本高昂 培养肉行业面临的主要科学和工程挑战在很大程度上与十年前相同:寻找最佳的起始细胞,调配出良好的“饲料”以帮助它们生长,并完善制造过程的物流。而这整个过程中,成本最高的部分是细胞所需的“饲料”——氨基酸、生长因子等蛋白质、糖、盐和维生素的混合物。实验室细胞系的传统饲料基于一种叫做胎牛血清的牛血衍生物,但这也带来了动物福利和可持续性的问题。在为GFI准备的报告中,辛克和CE Delft的团队列出了培养肉制造的预测。最乐观的情景是每公斤成本可降至约6美元,而传统肉类的基准成本为每公斤2美元。然而,其他研究更为悲观,预测未来培养肉的最低成本每公斤为37美元。正如墨尔本莫纳什大学的生物技术学家Paul Wood表示:“有些人喜欢使用‘哦,这就像酿造啤酒一样’的想法。但这和酿造啤酒完全不同。”他表示,培养动物细胞比培养微生物更加困难,因此成本更高。健康隐患一些研究人员表示,食用不老细胞的安全性尚未完全确立,这些细胞可能会积累突变,可能导致肉中的肿瘤。但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三月份发布的一份关于培养肉安全性的报告中指出,根据目前的科学认识,这种细胞在包装、烹饪和消化过程中的存活及其可能带来的伤害,“与目前的科学理解不一致”。此外,大多数公司的目标是生产与传统肉类营养上等价或更好的产品。但红肉的许多有害健康问题仍然存在。与植物和动物混合制成的加工动物-植物杂交产品,例如由植物和鸡脂合成的鸡块,可能含有人工色素或添加剂。FAO指出,与其他食品一样,培养肉将需要限制有害细菌、过敏原、残留抗生素、生长激素和其他因素。能源消耗制造培养肉的初衷是探索一种更可持续和环保的肉类生产方法,以减少对传统畜牧业的依赖并减轻对土地、水资源和温室气体排放产生的巨大压力。然而,到2030年,制造培养肉仍将比牛肉生产每公斤需要多约60%的能源。虽然根据分析,如果能源来自可再生资源,培养肉的碳足迹可能会比传统肉类更小。 GOOD Meat的细胞培养鸡肉虽然培养肉仍面临着如成本、营养性和市场接受度等挑战,但它被认为是一种潜力巨大的创新解决方案,有望为未来的食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今年6月,美国监管机构批准了培养肉,使得美国成为全球第二个将这种食品推向市场的国家。UPSIDE Foods公司与三星级米其林大厨Dominique Crenn合作,计划在她目前的鱼食餐厅销售该培养肉。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有机会吃到“实惠又营养”的培养肉,你会尝试吗?
  • HunterLab发布HunterLab彩涂在线色差仪(可定制化)新品
    全球首套精确扫描式,在线实时颜色测量,专业为彩涂生产线设计,实时颜色监控和分析。联合专业设计院 全集成开发设计及系统定制。全自动校正,可自定义设置校正时间间隔,避免了由于人工校正带来的延误和对工作人员的安全隐患全宽自动横移系统自动探头避让和声光报警提示功能对色差异常区域记录并查询与检验室色差仪实现数据高度一致若需了解更多应用咨询及参数,请联系上海信联公司 021-54261103创新点:全球首套精确扫描式,在线实时颜色测量,专业为纺织生产线设计,实时颜色监控和分析。联合专业设计院 全集成开发设计及系统定制。全自动校正,可自定义设置校正时间间隔。全宽自动横移系统 HunterLab彩涂在线色差仪(可定制化)
  • 广西南宁将推广激光灼刻标识技术严防私宰肉
    为遏制私宰肉这一屡禁不止的“老大难”问题,广西南宁拟在马年春节前试点推广肉类激光灼刻标识技术,给老百姓的菜篮子安全上一道“新保险”。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肉类激光灼刻标识技术可让激光束瞬间在片猪肉或猪肉分割产品表面灼刻出可识别标识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动物检疫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流通追溯码等。消费者可以通过视觉和触觉识别激光标刻后的合格猪肉的特征购买到安全肉。与此同时,激光灼刻设备还将与肉菜流通追溯系统相对接,为下一步在广西南宁实现生猪单体追溯管理打下基础。   “目前,南宁市定点屠宰的猪肉上还是加盖油印质地的‘两章’(动物检疫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但这些章容易被私宰窝点模仿。到市场买猪肉时,很多市民都不知道如何辨别。”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利用激光灼刻技术刻制的合格标识信息量更大、防伪度更高,并且激光灼刻设备价格昂贵,增加了造假的成本和难度,将在一定程度上打击私宰肉。   记者近一步了解到,肉类激光灼刻标识技术将在2014年春节前于南宁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流通节点企业推广使用。 文章转载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 寒冬再相聚:福立仪器河北技术交流会圆满收官!
    本着不断创新发展、服务于广大客户、打造国产高端色谱品牌的初衷,继河南技术交流会后,福立仪器于2020年12月11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177号京州国际酒店开展了面向河北省客户群体的技术交流会。来自环境检测、制药、化工等行业的120余名客户参加了本次会议。福立仪器环保事业部经理段超主持会议福立仪器营销七区大区主管刘宁为现场人员介绍大区工作人员概况福立仪器市场及应用中心总监刘健进行公司简介福立仪器应用中心主管金迁分享气相色谱原理及其在环境中应用、介绍高效液相色谱仪及其应用福立仪器气相产品线经理冯帅介绍GC9720Plus、气相色谱仪日常维护及常见故障排除环保事业部经理段超为客户介绍便携式气相色谱仪原理并解读相关政策市场及应用中心总监刘健分享GC-MS在环境相关应用并为客户解读有关标准通过福立仪器专业人员的技术分享,参会人员对气相、液相、气质联用仪、便携式气相色谱、顶空、热脱附等色谱相关仪器原理和结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本次交流会的讲师分享对参会客户在今后仪器的日常使用大有助益。茶歇期间,参会人员纷纷在展位前参观仪器,并积极与授课讲师、福立仪器工作人员探讨仪器及技术问题,会议现场气氛十分活跃。参会人员专心听讲答疑期间—客户关于仪器、应用等问题与讲师积极互动客户参观仪器参会人员领取培训证书福立仪器河北技术交流会获得了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客户表示,通过本次交流会,不仅对福立仪器有了进一步了解,更在色谱技术、仪器原理、应用方面有了更好的认识。再福立仪器营销七区销售经理、各产品线经理、应用中心主管、市场及应用中心总监及福立仪器相关工作人员的相互配合下,在参会客户的积极支持下,本次技术交流会圆满收官!同时,12月25日由福立仪器与江苏省分析测试学会联合主办的“色谱、质谱新技术及新应用“学术交流会正在积极筹备中,让我们拭目以待,下次南京再相会!
  • “双汇”被曝使用含“瘦肉精”猪肉(组图)
    双汇冷鲜肉广告中的多项检测并未包含对“瘦肉精”成分的检测。   用添加了“瘦肉精”的饲料喂养大的生猪因腿部肉太多,后腿无法站立。   据央视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的“315”特别节目《“健美猪”真相》报道,在养猪大省河南,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个怪象:一些养殖户从不吃自己养的猪肉。记者历时一个多月调查发现,在河南省孟州市、沁阳市和温县等地,部分养猪户生猪饲养过程中违禁使用“瘦肉精”。   “瘦肉精”猪卖相好,每头还能多卖几十元   河南省孟州市是有名的养猪地区,大大小小的养猪场不计其数,分别散落在各个乡村。在这里,养成后出栏的生猪一般都是通过一些经纪人进行买卖和调运。一位经纪人告诉记者,他挑猪的标准是“屁股浑圆,体型要好”。这样的猪是怎么喂养出来的呢?   在一家养猪场的猪圈旁边,记者注意到堆放着几袋饲料。养猪户告诉记者,这些都是喂猪的普通饲料,真正能让猪变成瘦肉型体型的,实际上是饲料里面添加的一种特殊的“白色粉末”。在当地,养猪户把这种添加过程称之为“加精”。   随后,记者又对孟州市周边的沁阳市、温县等地一些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都有类似的“加精”现象。   沁阳市崇义宽平村一名养猪户透露,这种所谓的“精”就是“瘦肉精”,属于违禁品,一般不轻易拿出来示人,他们都是在加工饲料的时候偷偷添加的。   这位养猪户告诉记者,这种“瘦肉精”大多是由收购生猪的商贩或者当地调运生猪的经纪人提供,每公斤卖到两三百元,养猪户买来以后,按比例添加到饲料里面。   事实上,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瘦肉精”的规定,一些养猪户心知肚明。   当地一名知情人告诉记者,使用“瘦肉精”喂出来的所谓瘦肉型猪不但好卖,而且比起不加精的猪,每头还能多卖几十元钱。   “我从来不吃这种加‘瘦肉精’喂出来的猪。”一位养殖户说。   检疫票据、耳标:给钱就能买到   一头猪从出生到长成后被宰杀成猪肉流向人们的餐桌,要经历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市场销售等几个环节,各环节监管要求都非常严格。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多道监管环节似乎也没能完全止住“瘦肉精”猪的外流。记者在新乡市获嘉县亢村调查时发现,甚至连一些获得“无公害产品产地”认证的养猪场也在偷偷使用“瘦肉精”。   在一家颇具规模的养猪场,记者看到一个“河南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的牌子。   一名养猪户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这种牌子是花钱办回来的,有时候赶上监管部门突击检查,会得到一些额外的提醒和照顾。“检查也没啥规律,不过一般要是说省里边或者外边人来检查了,县畜牧局会提前通知。要是县里边抽查的话,就是给你拿个瓶子接点猪尿化验,接点母猪尿什么的他也不知道。”他告诉记者。   调查中记者还了解到,在收购和贩运环节,一些喂了“瘦肉精”的生猪也基本是畅通无阻。   目前,按照动物检疫的检测制度,要求生猪外运时,必须获得当地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五号病非疫区证明三大证明,并100%佩戴耳标。   但是记者调查发现,在孟州市、沁阳市等一些地区,一些动物检疫站形同虚设。在沁阳市柏香镇的动物检疫站,记者通过当地一名猪贩介绍,在没有调运任何生猪的情况下,随便编了车牌等相关信息,只花了200元钱,就买到了调运120头猪的三大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五号病非疫区证明。另外还获赠150个耳标。   在孟州市的乡村公路旁,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贩运生猪的货车,这种大型货车每次能装100多头猪。在装车过程中,有些猪会突然间呼吸急促,并不时发出尖叫声。这时负责装猪的工人便很快拿出注射器给猪注射一种针剂,针剂的名字叫“地西泮”。   工人说,这是一种用来应急的镇静剂,可以防止这种喂了“瘦肉精”的猪在运输过程中猝死。   这些猪打过应急针后,果然变得平静许多。记者注意到,这些装车待发的生猪耳朵上竟然没有佩戴耳标。   负责装猪的经纪人告诉记者,这一车没有佩戴耳标的猪,不但有喂了“瘦肉精”的,而且还有病猪。   可就是这样一车猪,竟然也能获得当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五号病非疫区证明三大证明,票据和手续齐全。   “瘦肉精”猪大多销往江苏南京   调查中记者了解到,河南部分地区出产的这些“瘦肉精”猪大多销往江苏南京。   为了核实,在一名经纪人承认他的一车猪都是加“瘦肉精”饲料喂出来的之后,记者记下了这辆运猪货车的车牌号码“皖M57229”。他们的目的地是南京建邺区兴旺屠宰场。   第二天凌晨3点钟左右,提前赶到的记者在南京建邺区兴旺屠宰场看到,这辆车牌号码为皖M57229的运猪车已顺利抵达,正在卸猪。这些猪到了兴旺屠宰场,并没有检测“瘦肉精”,很快就被宰杀了。派驻屠宰场的检疫人员对宰杀后的猪肉也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就打上了“肉检”、“验讫”的章。   一黄姓检疫人员承认,他们这里只核对证明手续,一般不检测“瘦肉精”。   按照生猪屠宰的管理规定,宰杀后的猪肉必须获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而在兴旺屠宰场,一张证明10元钱,可以提供给这里宰杀的任何一头猪。   从屠宰场出来,这些“瘦肉精”猪肉又流向哪里呢?   记者在南京市场上发现,这种所谓的“瘦肉型”猪肉非常受欢迎,和普通的猪肉相比,这种猪肉几乎没有什么肥肉。生猪行业的业内人士把这种瘦肉猪戏称为“健美猪”。   部分“瘦肉精”猪流向“双汇”   在随后的调查中,记者发现,这种所谓的瘦肉型猪,有一部分卖到了知名企业“双汇”。   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济源市,站在公司大门前就可以看到八个大字“诚信立企、德行天下”。   据了解,这家公司是河南双汇集团下属的分公司,主要以生猪屠宰加工为主,有自己的连锁店和加盟店,有关宣传双汇冷鲜肉“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的字样在店里随处可见。然而,按照双汇公司的规定,18道检验并不包括“瘦肉精”检测。   一名叫宋红亮的业务主管告诉记者,他的工作主要就是负责收购生猪,他告诉记者,不论生猪品种好坏,他们厂都可以大量收购进行屠宰,每天要宰五六千头生猪。   在济源双汇食品公司的院子里,停放着几十辆装满猪的货车。记者看到这些猪确实是良莠不齐,有的看上去“品相”很差。   宋红亮说,这些猪他们都能收购,甚至包括一些康复的病猪。除了病猪,宋也承认,他们厂的确在收购这种加“瘦肉精”的所谓瘦肉型猪。   宋主管透露:“我这边,停喂一周就可以,一周后这个药的残留基本上对人体无害了。”据中央电视台   新闻后续   农业部派出督查组   赴河南严查“瘦肉精”   据新华社电 有媒体播出《“健美猪”真相》后,农业部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责成河南、江苏农牧部门严肃查办,并立即派出督查组赶赴河南督导查处工作。   多年来,农业部一直将“瘦肉精”监管作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2002年2月,农业部会同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目录》,将“瘦肉精”列为禁用药品,禁止在饲料生产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并将“瘦肉精”列入年度例行监测计划。   针对此次新闻报道中反映的问题,农业部将在彻查的基础上,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随后向社会公布结果。下一步,农业部将会同卫生、工商、食药、商务、质检、公安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4名违法人员已被警方控制   据中央电视台 央视“315”特别节目曝光了市场上部分养猪农户使用“瘦肉精”事件后,目前4名违法人员已经被警方控制。   双汇发展因“瘦肉精”事件跌停   公司称今日停牌核实   据人民网 昨天,双汇公司被央视“315”特别节目曝光使用“瘦肉精”猪肉后,双汇发展股价一早便疯狂跳水,午后开盘便跌停。双汇发展公司昨天表示,涉事公司是集团子公司,已派人去核实了解情况。双汇发展今日将停牌。   昨天下午,人民网记者拨通双汇集团副总经理杜俊甫的手机,他坦承,在“315”这样特殊的日子,出现这样的报道,对企业的伤害是很大的,因此集团非常重视,他正在回公司召开紧急会议,目前暂时还没有结论。但他表示,集团一定会严格核实,了解具体实情,并承诺一定给消费者一个交代。   瘦肉精   通常是指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类似药物还有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特布他林等,同样能起到“瘦肉”作用。将这一类“瘦肉精”添加于饲料中,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从而降低成本。   但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猪肉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常见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特别是对心脏病、高血压患者、老年人的危害更大。   双汇回应瘦肉精事件:报道属实 致歉消费者   图为双汇集团官方网站发布的声明   中新网3月16日电 中新网证券频道从双汇集团官网获悉,双汇集团就日前媒体广泛报道的的“瘦肉精”猪肉事件做出回应,声明称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是双汇集团下属子公司,对此事给消费者带来的困扰,双汇集团深表歉意。   该声明称,双汇集团对媒体的报道高度重视,立即召开高层会议,研究部署调查处理工作。双汇集团对媒体的报道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调查处理工作,责令济源工厂停产自查,并排除集团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及相关人员进驻济源工厂进行整顿和处理。   声明表示,双汇集团要求下属所有工厂,进一步加强对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严格把关,确保产品质量。并将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对此次事件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的全面检查。声明还说,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双汇集团将进一步强化对产业链上下游的控制力,确保食品安全。
  • 欧洲食品安全局呼吁修改肉类检验程序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近日提出一些建议,要求改进肉类检验程序以更好保护消费者和动物的卫生和福利。其于6月27日公布的建议将作为反刍动物、养殖场动物、家养单蹄动物(如马)的检验的一组科学意见的一部分。   EFSA的意见强调,传统肉类的检验方法不总是适用于检测主要的肉源性风险,如弯曲菌属和沙门氏菌,或检测某些化学物质的污染,如持久性有机物或被禁物质。   EFSA建议改进当前的检测体系,包括:   • 引进一个综合性的肉类安全保证体系,包括明确主要风险目标,无论是在农场的活动物还是屠宰场已宰杀的动物   • 肉类检验,包括事前和事后检验,是检测特定动物卫生和福利条件的主要方法   • 在事后检查中废除例行的触摸或切口技术检验以避免主要危险微生物的交叉污染   • 如果废除了例行的触摸和切口技术检验,应采用其他检验方法以弥补遗漏的相关信息,特别是牛结核病的监测   • 拓展食物链中收集信息的使用可以弥补(但并不是全部)因拟议修订而损失的一些信息   英国食品标准局(FSA)欢迎EFSA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并将在接下来几个月里仔细考虑这些建议。   FSA以及这些欧盟成员国、利益相关方、国际贸易伙伴的意见将在现行法规作出修改之前被欧盟纳入考虑范围之中。
  • 关于征集2023年度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动物卫生标准体系,现公开征集2023年度动物卫生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建议。相关事宜如下。   一、 征集范围   2023年度动物卫生标准项目立项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基础通用标准,主要围绕动物防疫基本术语、中兽医基本术语、动物疫病诊断基本术语,以及技术类标准编写原则和要求等方面。   (二) 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兽医诊断实验室的综合管理技术及多种动物共患病、牛病、羊病、猪病、马病、禽病、兔病、蚕病、蜂病、犬病、猫病、水生动物疫病及其他疫病的综合诊断技术等方面。   (三)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标准,主要围绕动物养殖、流通等环节卫生技术规范,动物健康,动物产品致病微生物检测,消毒及相关从业人员操作卫生要求等方面。   (四)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动物产地检疫、动物屠宰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检疫监督信息化等方面。   (五)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动物疫病防控通用技术及多种动物共患病、牛病、羊病、猪病、马病、禽病、兔病、蚕病、蜂病、犬病、猫病、水生动物疫病、其他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技术等方面。   (六)动物疾病临床诊疗标准,主要围绕降低动物生产能力的常规疾病,提供标准化诊疗方法。   (七)动物福利标准,主要围绕农场动物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福利要求,制定相应的标准。主要包括农场动物饲养、运输、屠宰、扑杀过程中的动物福利技术及要求。   (八)动物卫生机构建设、管理及评估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动物卫生机构和动物卫生相关社会支持机构的建设、管理及效能评估等方面的标准。   2022-2025年标准制修订计划参见附件1。   二、申报要求   2023年度标准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科学、技术成熟、方案合理、质量可控、操作性强,不与已立项和已发布的标准项目交叉、重复或冲突。项目申报前应经过充分预研,在行业内征集意见不少于5家单位,形成完善的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项目实施条件,保障在项目周期内完成标准送审。鼓励多家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   (三)申请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标准制修订的单位,需同时提交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附件2)。   (四)申请建议制修订的标准项目应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申报材料和申报方式   (一)国家标准项目须提交材料   1.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附件2);   2.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3);   3.国家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附件4);   4.标准编制说明(附件5);   5.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6);   6.申报单位审核意见(附件9)。   (二)行业标准项目须提交材料   1.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附件7);   2.农业行业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附件8);   3.标准编制说明(附件5);   4.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6);   5.申报单位审核意见(附件9)。   (三)材料提交时间及方式   提交时间。请项目申报单位于2023年5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标委会秘书处。   提交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首先登录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https://stdis.cahec.cn/admin/login/index.html,以申报单位名义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对本单位项目起草人分配子账号。项目起草人取得子账号后登录系统,在立项申报栏内选择国标或行标,然后按照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具体操作详见《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使用手册(起草人版)》(附件10)的内容。   四、联系方式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标准法规研究室,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联 系 人:苏红 周圣铠   联系电话:0532-85630386   电子邮箱:tc181@cahec.cn   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369号   附件: 附件1 2022-2025年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docx    附件2 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docx    附件3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doc    附件4 国家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5 标准编制说明(申报立项阶段).docx    附件6 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doc    附件7 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doc    附件8 农业行业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9 申报单位审核意见.docx    附件10 动卫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使用手册.pdf   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 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征集2023年度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
    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动物卫生标准体系,现公开征集2023年度动物卫生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建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2023年度动物卫生标准项目立项重点支持以下八个领域:(一)基础通用标准,主要围绕动物防疫基本术语、中兽医基本术语和动物疫病诊断基本术语,技术类标准编写原则和要求等方面。(二) 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兽医诊断实验室的综合管理技术及多种动物共患病、牛病、绵羊和山羊病、猪病、马病、禽病、兔病、蚕病、蜂病、犬病、猫病、水生动物疫病及其他疫病的综合诊断技术等方面。(三)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标准,主要围绕动物养殖、流通等环节卫生规范,动物健康,动物产品致病微生物检测,消毒及相关从业人员操作卫生要求等方面。(四)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动物产地检疫、动物屠宰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检疫监督信息化等方面。(五)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标准,主要围绕动物疫病防控通用技术及多种动物共患病、牛病、绵羊和山羊病、猪病、马病、禽病、兔病、蚕病、蜂病、犬病、猫病、水生动物疫病、其他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技术等方面。(六)动物疾病临床诊疗标准,主要围绕降低动物生产水平的常规疾病,提供常规诊疗方法,包括现代诊疗技术和中兽医诊疗技术。(七)动物福利标准,主要围绕农场动物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福利要求制定相应的标准,主要包括饲养、运输、屠宰、扑杀过程中动物福利技术及要求。(八)动物卫生机构建设、管理及评估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动物卫生机构和动物卫生相关社会支持机构的建设、管理及效能评估等方面的标准。2022-2025年标准制修订计划参见附件1。二、申报要求2023年度标准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申报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内容科学、技术成熟、方案合理、质量可控、操作性强,不与已立项和已发布的标准项目交叉、重复或冲突。项目申报前应经过充分预研,在行业内征集意见不少于5家单位,形成完善的标准征求意见稿。(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项目实施条件,保障在项目周期内完成标准送审。鼓励多家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三)申请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标准制修订的单位,需同时提交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附件2)。(四)申请建议制修订的标准项目应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三、申报材料和申报方式(一)国家标准项目须提交材料1.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附件2)2.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3);3.国家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附件4);4.标准编制说明(附件5);5.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6);6.申报单位审核意见(附件9);(二)行业标准项目须提交材料1.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附件7)2.农业行业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附件8);4.标准编制说明(附件5);5.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6);6.申报单位审核意见(附件9);(三)材料提交时间及方式提交时间。请项目申报单位于2023年5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标委会秘书处。提交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首先登录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https://stdis.cahec.cn/admin/login/index.html,以申报单位名义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对本单位项目起草人分配子账号。项目起草人取得子账号后登录系统,在立项申报栏内选择国标或行标,然后按照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具体操作详见《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使用手册(起草人版)》(附件10)的内容。四、联系方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标准法规研究室,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 系 人:苏红 周圣铠联系电话:0532-85630386电子邮箱:tc181@cahec.cn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369号附件:1.2022-2025年动物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docx2.标准样品研制计划书.docx3.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doc4.国家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doc5.标准编制说明(申报立项阶段).docx6.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doc7.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doc8.农业行业标准立项阶段征求意见稿.docx9.申报单位审核意见.docx10.动卫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使用手册.pdf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3年4月3日
  • 中国熟制禽肉产品时隔6年重返欧盟 山东首批熟制鸡肉产品输往荷兰
    12月3日,首批由中国山东诸城外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共计60吨24万美元输欧熟制鸡肉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从青岛港装船运往荷兰鹿特丹。这是时隔6年后中国输欧熟制禽肉产品重新对欧出口,揭开了中国禽肉产品重返欧盟市场的序幕,对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后提振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应对目前金融风暴对我国外贸出口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我国食品农产品扩大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2002年1月,欧盟以进口中国部分动物源性食品未达到其要求为由,全面禁止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后经国家质检总局、山东省委省政府、各级检验检疫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长达6年的努力,欧盟委员会终于在今年7月30日通过决议,批准欧盟成员国恢复进口中国山东9家企业生产的熟制禽肉制品。   为做好熟制禽肉产品重返欧盟市场的准备工作,山东检验检疫局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口欧盟熟制禽肉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明确规范要求,提出具体落实措施。该局要求出口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自检自控体系,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加工过程控制 严格按照检验检疫相关要求组织生产,严格“三专”管理 出口前对输欧生产计划、出口计划逐级上报、备案,产品出口后将产品在欧盟通关情况及时反馈检验检疫机构。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严监管 检验检疫监管人员加强出口检测,认真做好各项监管记录。出口禽肉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身主导作用,规范药品的采购及使用管理,统一协调出口价格,避免相互压价、无序竞争,最大限度地保护出口企业的利益,保障对欧出口健康有序展开。   二是梳理相关法规,提供免费培训指导。组织系统内专家技术人员对近年来欧盟发布的一系列法规进行了翻译、分类整理并印刷成册,内容涉及动物福利、饲料卫生、饲养、动物卫生与公共卫生、屠宰加工、残留监控、检测、出证和标识要求等涉及熟制禽肉产品生产加工出口的所有环节,免费分发相关检验检疫部门和出口企业。同时,该局对相关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业务人员、出口企业负责人和品质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指导检验检疫系统及有关出口欧盟禽肉企业严格按照欧盟法规进行生产加工与检验检疫监管,确保整个生产、出口和监管过程符合欧盟要求。   三是精心准备,组织出口前的全面检查。该局根据欧盟相关指令和我国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对输欧熟制禽肉企业从饲料、养殖、屠宰、热加工、企业实验室检测等整个生产环节的考核标准进行了细化,制定了《出口欧盟熟制禽肉企业考核表》,统一了对山东省输欧熟制禽肉企业的考核标准 指导企业在出口前认真进行自检并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借鉴被国外通报的情况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依据有关分支检验检疫机构的考核情况,该局组织对企业的整个生产加工环节和安全控制体系逐个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才允许对欧出口。   欧盟是世界上主要的禽肉消费市场,每年进口量约在70万吨左右,目前主要进口国为巴西和泰国,但两国每年不到34万吨的出口量难以满足欧盟市场的需求。山东省是禽肉出口大省,2007年全省禽肉产品出口4.3亿美元,占全国的50%,其中熟制禽肉产品出口3.3亿美元,占全国的60%。此前,山东熟制禽肉主要出口日本,占96%以上,市场较为单一。出口日本的主要是鸡腿肉,而欧盟市场需要的是鸡胸肉,两个市场的产品互补,既拓展了多元化的市场,又扩大了产品的附加值,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效益。据初步测算,此次欧盟对山东省开放禽肉市场后,正常情况下一年的出口量可达10万吨左右,按欧盟市场价格4000~6000美元/吨计算,每年出口货值约可达4亿~6亿美元。
  • 【福利】传资料赢取黄金广告位!数量有限先到先到!
    传资料免费赢取黄金广告位!数量有限先到先到!(截止2021年9月30日)仪器信息网资料中心 是仪器及检测行业的知识库(以下简称资料库)。它经过近20年的知识沉淀,已收集近70万份仪器及检测行业相关专业资料。每天有近万人访问资料库,很多热门的资料被下载成百上千次,深受用户的青睐。这里有仪器使用手册、仪器维护手册、仪器维修手册、仪器样本等;这里有行业最全的标准、分析检测方法、培训课件与讲义等;这里有行业最大的色谱 、质谱 、光谱 、核磁 、电镜 等谱图库;这里还有我们二次深加工整理的合集资源 。资料库的发展,离不开广大网友的支持,同时也离不开仪器企业的支持。为了感谢广大仪器企业对资料库栏目的支持,资料库倾情回馈,只要您上传满足要求的文档、谱图就有机会赢取资料下载页黄金广告位,月曝光量超过50万哟!这是您不花一分钱就能获得黄金广告位的机会,错过这次就得等下一波福利啦!黄金广告位数量有限,机会有限,先到先得!活动时间: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9月30日活动支持的资料类型:①文档资料类型:仪器使用手册、操作手册、维护维修手册、仪器样本、培训课件讲义、仪器检测分析方法。②谱图资料类型:色谱、光谱、质谱、X射线、核磁共振、电镜等谱图。③原创性的资料、资料库没有的资料。活动规则:①所有上传的资料不能有明显的广告味,否则将不被资料库审核通过;②上传的资料与企业产品和服务相关,通过审核率越高;③有效资料越多,越有机会赢取曝光量最高的黄金广告位。④获得广告位情况如下:广告位有限,先到先得!Get√小技能——上传资料好处:1)仪器企业在分享资料时可以绑定仪器产品,使自己的仪器品牌有更多的流量展示,让更多用户知晓。2)用户在下载资料时知晓该仪器可以检测相关的物质也许会主动联系企业,使企业获得商机。3)多渠道展示:资料库、展位、仪器详情页均可以展示该资料。本次活动只针对仪器信息网仪信通会员,如果您还没加入仪器信息网仪信通会员,快来加入吧。活动结束后将公布有效参与名单,如有问题请联系仪器信息网客服或资料中心客服(微信:yiqiziliao)。
  • 克隆动物食品将遍布英国超市 政府承认无法监管
    据英国《每日邮报》9月16日报道,英国食品标准局15日承认,两年之内克隆动物及其产品将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遍布英国的超市和农场,但是却无法建立追踪及标注这些克隆动植物食品的有效机制。   据英国8月5日媒体报道,英国农场主将产自“克隆母牛”的公牛屠宰后暗中销往市场,由于“克隆牛肉”没有通过食用安全检测,消息一经曝光,立即在英国消费者当中引发轩然大波。英国食品标准局随后对此展开调查。   9月15日英国食品标准局的表态令人震惊,他们承认无法对克隆动物产品的贸易进行制止和规范,其结果就是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来自克隆动物的肉奶制品。   苏格兰国家农场联合组织主席麦克莱伦称,“这一问题不只是英国的问题,是个世界范围的问题。”麦克莱伦建议政府修改法律,在无食品安全担忧的情况下,将克隆动物制品合法化。   英国食品标准局称,克隆动物的后代种群将不断扩大,将很难追踪他们的所在国家和地区,还有他们的数量。   “克隆并不是转基因,其克隆的产物并没有发生基因序列的变化。”英国国立医学研究院主任罗宾教授指出,“产自克隆奶牛后代的牛奶和牛肉都是正常的。克隆可以提高后代质量,对人体是完全无害的。”事实也表明,目前世界范围内尚未发现因克隆原因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但是世界农场动物福利协会首席政策顾问彼得说:“现在在没有完全弄清楚克隆动物的肉类是否能食用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是严格控制克隆动物,将其列在监控之内。”   上世纪90年代疯牛病疫情暴发后,英国人开始小心购买牛肉制品和乳制品,这次虽有专家保证克隆牛后代肉制品“安全”,但不少英国人仍不免为此担心,他们认为克隆动物食品违反了自然法则。
  • “毒血旺”工厂曝光 血旺用福尔马林浸泡(图)
    黑作坊加工出来的毒血旺   农家院改成黑作坊   生产福尔马林血旺   昨日凌晨4时许,记者一行跟随工商执法人员来到九龙坡区白市驿一家血旺加工厂。这家厂,是市工商局摸查了两三天后圈定的。   还未走进该厂,记者就闻到一股腥臭的刺鼻味,令人作呕。记者看到,这家厂是在普通农房院坝搭建雨棚改造而成的,面积200多平方米,四周墙壁污浊不堪,地上污水横流,卫生条件极其恶劣。几十个血迹斑斑的塑料桶,杂乱堆放在一个角落。   厂内最引人注意的,是装满血水的36个方形铁盒。这些血水,其实就是半凝固状态的血旺。3个水泥池子冒着热气,工人正在对血旺进行最后加工。水泥池子附近,10余个装满血旺的塑料桶正等待运输。   执法人员要求加工厂的工人现场演示了制作血旺的过程。该工人称,他们每天从沙坪坝等地屠宰场收购猪血,主要采取添加盐、自来水等对猪血进行半凝固,再把半凝固的血旺放入水泥池子保鲜。   执法人员用色阶卡对浸泡血旺的保鲜水进行快速检测,原本需要7分钟左右出结果,只花了1分钟色阶卡的颜色就变了。“部分检测结果显示,每公斤血旺含甲醛量超过允许最大检测值100毫克。”执法人员称,正在浸泡血旺的池水中,甲醛含量严重超标,也就是说,池中液体涉嫌有福尔马林。   毒血旺工厂被查封   移交给警方立案调查   昨日中午,市工商局食品处相关负责人称,专业机构检测结果跟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一致:浸泡血旺的保鲜水,就是甲醛按比例配制的福尔马林。福尔马林液体浸泡过的血旺,成为了毒血旺。这些毒血旺共有5000余斤(2.5吨)。   据悉,该加工厂去年9月从沙坪坝区搬迁至此,每天生产、销售毒血旺2.5吨左右。毒血旺主要销往江北区盘溪、沙区烈士墓和小龙坎等地的农贸市场。   目前,工商部门查封了该厂,没收了这批毒血旺以及制造工具。该案已经移交给警方立案调查。   工商部门表示,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这处黑窝点的负责人按高限处罚。   市民若发现毒血旺   请拨打12315举报   市工商局食品处副处长罗永权介绍,长期食用这种毒血旺,会对肝脏等造成极大损害。   罗永权说,市工商局将对主城范围内的血旺进行专项整治。市内主要屠宰场的猪血,都是经过正规渠道进了生物制药领域。此前,工商部门查处的毒血旺加工厂,都是些小作坊,“至今不清楚制造这些毒血旺的猪血来自哪里,知情的市民一定要第一时间告诉我们。”   罗永权说,工商部门欢迎消费者拨打12315提供有关毒血旺的线索,“希望我们大家一起努力,让毒血旺从市场上消失。”   重庆晚报记者 张水红 实习记者 罗静   当你吃着火锅烫着新鲜血旺时,可曾怀疑过这“新鲜”背后的秘密?   昨日凌晨,市工商局执法局突击检查了市内几家血旺加工厂,在九龙坡区白市驿一家没有任何手续的加工厂内,查获2.5吨用福尔马林浸泡的血旺。   福尔马林,被世卫组织定性为让人致癌和致畸形的物质。   四招识别   毒血旺   看 正常猪血颜色较深,一般呈深红色;有问题的猪血颜色较浅。正常猪血有泡沫;有问题的猪血没有泡沫。正常猪血切面粗糙,有不规则小孔;有问题的猪血切面较光滑。   摸 正常猪血较硬,用手碰易碎,拿起来感觉比较重;有问题的猪血相反。   捏 正常猪血含有较粗的纤维,捏起来成条状,捏后手上残留的红色素少;有问题的猪血纤维少,捏起来成颗粒状且黏手,捏后整个手指变成红色。   尝 正常猪血吃起来有点黏牙,不黏牙的猪血有问题。   甲醛:无色、有强烈气味的刺激性气体,易燃易爆,为剧毒化学药品,人吸入高浓度甲醛后,会出现水肿、眼刺痛、头痛等现象,严重可死亡。   福尔马林:浓度在35%-40%的甲醛溶液。   工商执法人员通过甲醛快速检测色阶卡,测出血旺含有大量甲醛。
  • 新国标实施 | 福立液相精准检测全反式视黄醇,食品安全再升级
    全反式视黄醇是一种食品营养强化剂,也被称为维生素A。它是人体必需的营养素之一,对视觉、生长发育、生殖和免疫系统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在食品中添加全反式视黄醇可以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帮助预防和治疗维生素A缺乏症。然而,过量摄入全反式视黄醇也可能对人体造成负面影响,如头痛、恶心、呕吐、皮肤干燥等。因此,在使用全反式视黄醇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时,需要严格控制用量。国家标准GB 1903.71-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全反式视黄醇》于2024年8月8日正式实施,为全反式视黄醇产品的各项质量技术指标提供了检测依据。福立仪器参照上述标准,采用LC5190低压超高效液相色谱仪对食品营养强化剂全反式视黄醇开展相关应用,为全反式视黄醇类食品的生产和政府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分析检测方法方法提要试样中的全反式视黄醇加正己烷溶解后,正相液相色谱柱分离,紫外检测器检测,外标法计算试样中全反式视黄醇的含量。仪器配置 福立LC5190低压超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LC5190在线脱气机、LC5190四元低压输液泵、LC5190自动进样器、LC5190柱温箱、LC5190双波长-紫外检测器。色谱柱PolyPak Silica色谱柱,4.60 mm * 250 mm,粒径为5.0 µ m。分析检测数据01 全反式视黄醇标准溶液典型谱图及结果(20μg/mL)02 全反式视黄醇标准溶液六针重复性谱图及结果(20μg/mL)03 标准曲线04 空白谱图05 样品典型谱图及2次测定结果说明:标准规定全反式视黄醇含量/(IU/g)≥2.5×106,从上表可得此样品的含量符合规定;标准规定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算数平均值的5%(即3.04×106×5%=0.152×106),从上表可得,连续两次的测定结果符合规定。小结由以上实验结果可知,采用福立LC5190测定食品营养强化剂全反式视黄醇,方法稳定可靠,目标物线性范围良好,灵敏度较高,有很好的重现性,能够对样品准确定性定量测定。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