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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遇技术壁垒,中国应该如何反击?

    我国出口遭遇贸易技术壁垒 直接损失增速达年均15%  昨日,广东省质监局举行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座谈会,记者了解到,近年我国遭遇贸易技术壁垒的直接损失以年均15%的速度增长,去年全国出口遭遇贸易技术壁垒的直接损失达到582亿美元。  部分东盟国家也增设壁垒  广东省质监局副局长张燕飞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国际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同时贸易摩擦也呈现快速增长之势,以设置贸易技术壁垒(TBT)为主的贸易保护日趋严重,近年来,我国遭遇贸易技术壁垒的直接损失以年均15%的速度增长。  广东出口总量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也是受贸易技术壁垒影响最大的省份之一,2008年广东省遭遇贸易技术壁垒的直接损失达241.49亿美元,约占全国损失的一半。  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主任陈权透露,印尼、越南、菲律宾等东盟国家的技术壁垒也有增加趋势,这些国家过去是采取关税、限制配额等措施,而随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技术措施通报不断上升。  伙伴连包装标签都“管”  “现在技术壁垒的技术要求更为复杂、苛刻”,陈权说,近年来我国三大贸易伙伴(欧美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已从针对产品本身的性能、质量、安全,发展到生产、包装、标签标志、加工运输等全过程,技术要求日趋复杂、严苛,例如在对日本的出口中,食品中的农兽药残留要求、食品中细菌等卫生指标、食品中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等,对中国企业的限制作用最为明显,“出口日本的大米面临579项检测”,陈权说,这么多项目的检测,已经构成一种技术壁垒。这样的社会,这样的世界,中国应该如何面对?面对这样的技术壁垒,中国也该如何反击呢?

  • 【分享】五类出口欧盟产品再遇技术壁垒!

    国产品牌出口欧盟又临大考,记者日前从广州举办的“全球能效指令与解决方案” 专题研讨会上获悉,欧盟 2007年8月11日起开始实施的“能耗产品生态设计要求指令”(EuP指令),不久前出台了第一批实施细则,共5条,分别是:街道照明产品、办公室照明产品、待机和关机功耗、外置式电源产品、简易式机顶盒,2010年之前为五类实施细则的过渡期。  待机和关机功耗最关键  业内人士分析,作为针对能耗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第一批实施细则严重影响我国出口欧盟的办公设备、冰箱、空调、机电、音像等五类产品, 2010年之后,约80%的上述五类产品将被欧盟拒之门外;而跨越这一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企业的出口到欧盟的成本将上涨20%左右。  五类实施细则中,“杀伤力”最大的要属“待机和关机功耗”,将影响我国出口欧盟所有涉及能耗的产品,其中出口额较大的办公设备、冰箱、空调、机电、音像等五类产品无疑损失最大。专业认证检测机构Intertek天祥集团的亚太区业务总监王崧向记者表示,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2010年之后,只有相当于我国能效水平1级的上述五类产品才能出口到欧盟。据统计,2007年,我国出口欧盟的办公设备、冰箱、空调、机电、音像等五类产品中,能效水平1级的产品只有约20%,这意味着如果不提升节能水平,2010年之后,约80%的上述五类产品将被欧盟拒之门外。   只有少数企业行动起来  “EuP指令对产品的所有阶段都作出环保要求,这要求生产企业对产品的设计、开发、使用、回收等各个阶段都考虑能耗问题。按照我国目前产品的能耗水平,我国企业的出口到欧盟的成本要上涨 20%左右。”王崧表示,“要跨越这个技术型贸易壁垒,要从改进整个生产链开始,选择节能材料、优化整个生产流程、做好回收准备。”  令人惋惜的是,记者了解到,EuP指令第一批实施细则出台后,只有包括海尔在内的少数企业行动起来,更多的企业反应比较迟钝。

  • 【新闻视点】REACH法案:入世以来最大贸易壁垒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4月19日,北京,"2007欧盟REACH法规应对与企业发展研讨会",疑惑与迷茫在数百位企业人士间蔓延。   他们正在面临中国入世以来最大的技术贸易壁垒,也是影响面最大的贸易壁垒,而如何逾越这道壁垒,所有人都显得没有信心。   一个名叫"REACH"的法案,全称(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于2006年12月13日由欧盟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它将取代欧盟现有的等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对欧盟市场上和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强制要求注册、评估和许可,实施安全监控。   表面上看,这是个化学品法案,影响的是去年中国化工产品出口欧盟总值为44. 19亿美元的市场,然而化学品不过是冰山一角,它影响的是几乎所有商品,因为几乎没有商品不使用化工产品。   据专家估计,因为REACH,中国与欧盟1400亿欧元的贸易全部都要受到影响,家电纺织、服装、鞋业、玩具、轻工、电子、汽车、制药,全部都要受到波及和伤害,整个中欧贸易格局乃至其上下游产业格局都将面临一次重大洗牌。   最大壁垒   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为宗旨,REACH却伴随着欧盟以外各国的反对声浪诞生,被认为是一部精心制作的技术贸易壁垒。   REACH将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500多万种制成品全部纳入注册、评估、许可3个管理监控系统。欧盟自己生产的、用于出口的和从国外进口的所有化工及其下游制品都必须进行注册并被许可后才能在欧盟市场流通。   REACH的流程,简单来说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企业必须收集和报告其与化学品有关的活动的数据,包括该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各种参数、在产业链上不同环节的流向和用途 第二步,对于被要求进一步做实验进行检测的物质,必须在欧盟认可的GLP实验室里进行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 第三步,在基本数据和实验数据都完整的情况下,由欧盟授权允许该企业在欧盟市场销售这种化学品。   REACH法案长达200多页,还不包括即将出来的指引细则 为了保障REACH的有效实施,欧盟已经成立了欧盟化学品管理局来对所有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化学品及其相关制品进行管理。整个注册、评估、许可的过程繁复、琐碎、漫长,充满未知性,足以令诸多企业望而生畏。   "这是典型的技术贸易壁垒。"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的一位官员表示,"技术壁垒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在出口过程中面临的最大贸易壁垒。2005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给我国企业造成的出口贸易机会损失高达1470亿美元,约占2005年全年出口额的19.29%。"   以一家中国服装制造商为例,首先它要摸清楚上游企业的原料,首先要了解自己的布料提供商,然后是布料提供商的上游企业,了解布料当中用到的化学制剂是什么,其技术指标是什么,其各种化学物质含量是什么 然后它还要把服装销往欧洲的下游企业了解清楚,都分哪几类?有的是去做劳动保障的工作装,有的是时装,他们所有的用途都要摸清楚。然后按要求向欧盟提交需要注册物质的数据和相关文件,通过进口商或代理机构完成注册,获得贸易许可。"如果检测出不合格的化学物质,纺织出口企业还必须加大资金投入达到检测标准。"姜勇如此解释。   据上海卓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首席咨询师姜勇估计,即使在应对得当的情况下,和我国做贸易的欧盟本地的进口商大概有10%要关闭。因为他们要想达到REACH标准必须付出巨大的成本。而专门针对欧盟的中国贸易商的抵抗能力则可能更差一些,预计他们中的20%~30%将会破产或者转产其他行业。而且,由于所有物质检测和注册的费用均由企业承担,保守估计我国企业每年为REACH所要负担的成本为5亿-10亿美元。   有专家预计,到2011年,中国制造的仿冒名牌,大量乡镇企业生产的衣服、鞋子、玩具、农药,无数标志性的、令中国成为世界工厂的轻工制品都将在欧洲市场销声匿迹。   上下游联盟   据姜勇介绍,最有可能在REACH中获益的是小型的专业公司,它们专注于自己的一小块市场,对这一小块市场研究得非常透、对自己的几种产品把握得非常彻底、技术做得十分深入。   而那些产品面广、贸易涉及领域多、下游市场的情况错综复杂的企业,将完全不适应REACH所带来的贸易格局,因为它可能面临着成千上万种化学品及其衍生品的注册工作,要开发出所有这些产品的注册卷宗是难以想象的。因此他们必须缩短战线,把自己的力量投入到几个重点的产品当中去。   于是,对于纺织、建材、家电等下游制品来说,在产业链和行业内寻求广泛的企业合作成为必然,一是因为需要注册的物质涉及到上下游 二是因为企业合作可以分摊注册费用,比如说一个实验数据要30万欧元,很有可能有30甚至300家企业同时注册这种化学物质,都要用到这个数据,那么可以由这300家企业分摊30万欧元。   以纺织品企业为例,它必须和染料制造商联合起来共同完成注册。如果一件衣服中的染料未在欧盟获得注册,那么这件衣服也将被禁止在欧盟进行销售。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一过程将在无形中大大加强企业和企业之间的联系,上下游联盟会变得更加牢固,产业链也会形成一种非常广泛、稳固的合作模式,这对于技术密集型企业来说当然是一件好事,对于我国从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产业的转化过程来说,REACH将起一个很强的催化的作用。"姜勇说。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几家企业联合注册,他们必须指定一家唯一代理注册机构,其产品的所有技术参数都将对代理注册机构开放。"商业机密的泄露变得很容易,而且由于不同企业可能使用不同工艺来生产同一种化学品,这使得不同企业联合开发注册卷宗的难度陡升。   不过,一旦企业注册成功,获得了在欧洲的贸易资格,那就意味着跨越了贸易壁垒同时也加固了这道壁垒。注册成功意味着市场份额的提高和一种永久性的优势,因为竞争力不强的小企业已经出局,而后来者想要跨越注册这道门槛将更加困难,它们可能会选择通过这家已经注册成功的公司进行对欧贸易代理。这样的情况下,最初注册成功的企业利润会上升,竞争力会有所加强。据估计,成功注册后的企业,其未来获得的收益与为注册付出的成本之比大约为10∶1。   "现在已经有风投看中了这块市场,开始了对某几类化学物质的注册,一旦注册成功,它将成为该种化学品的对欧贸易代理商。"姜勇说,"后来者向它交缴代理费,它牢牢掌握着市场的主动权。成为某个化学品出口小圈子里的核心和主宰。"

  • 【分享】美国AAFA继续呼吁消除全球贸易壁垒

    美国服装和鞋类协会(AAFA)发表2011年国家贸易评估报告书。国家贸易评估报告书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美国公司面临的外国贸易壁垒做出的年度审查。  AAFA国际贸易副总裁内特赫尔曼(NateHerman)说,取消国内外的贸易壁垒,将提高美国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这份报告概述了许多美国品牌和出口商面临的贸易壁垒,可以成为美国总统奥巴马实现2015年美国出口翻番的宝贵工具。  赫尔曼说,奥巴马政府和国会必须继续积极寻求各种机会,打开国内和国外的市场。通过长期悬而未决的与韩国、哥伦比亚、巴拿马的自由贸易谈判,完成具有商业意义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PP)协议,将推动我们朝着实现这一崇高目标更进一步。  赫尔曼说,由于国际贸易,美国服装和鞋类行业支持美国100多万个就业机会。美国品牌是世界上最好的。事实上,我们近期的发展都是在海外,尤其是在中国。21世纪贸易政策为美国服装和鞋类品牌打开了更多市场,将让我们能够接触更多消费者,为美国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 【转帖】欧盟对华贸易壁垒新发展

    2007年,我国与欧盟贸易继续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1至10月份,双边贸易总额达2875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27%,我国对欧盟贸易顺差达1100亿美元,顺差继续扩大。但双边的贸易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欧盟一再拿“顺差”说事,在中国对欧出口中设置重重贸易障碍。综观2007年全年,欧盟对华贸易壁垒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如传统性的贸易救济措施在减少,更多的是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些都值得我们警觉。   一、传统的反倾销调查在减少,对华反补贴调查开始萌芽2007年1至8月份,欧盟没有对我国提起一起“两反一保”调查,这是很罕见的现象,从9至12月份初,欧盟对我国出口欧盟产品提起了5起反倾销调查和1起活页夹反规避调查。从数量上来看,成为最近几年案件数量最少的一年。对于反倾销调查的利弊,欧盟正在进行反思。但对于反补贴调查,欧盟正在寻求政策调整,按照欧盟现有法律规定,欧盟反补贴调查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但欧盟新的动向表明这一实行多年的法律正在出现松动,欧盟已经表示,对于非市场经济体在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自动适用反补贴调查,而且欧盟可以主动提起反补贴调查。欧盟寻求反补贴政策的改变,主要是针对中国的,在2007年中欧盟多次指责我国多项出口产品存在政府补贴,态度日趋强硬。可以预见,欧盟对华实施反补贴调查将成为欧盟对华设置贸易壁垒的又一手段。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层出不穷2007年1月份到目前,欧盟发布技术性贸易措(TBT)施公告33项,发布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48项,欧盟出台的这些措施,对于发达国家的影响很小,但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却是事实在在的贸易壁垒,因为这些条件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技术条件很难达到,在WTO技术性贸易措施协定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中,都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但欧盟并没有考虑这一点,在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时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设置了一样高的门槛,这是违背WTO的公平性原则的。2007年欧盟出台或生效的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将对中国出口欧盟产品产生前所未有的杀伤力。   第一,欧盟REACH法规的生效,成为我国加入WTO后最大的贸易壁垒。2007年6月1日,欧盟REACH法规正式生效。REACH法规全称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REACH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令或法规,而是一个涵盖化学品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的综合性法规。REACH将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500多万种制成品全部纳入注册、评估、许可3个管理监控系统。欧盟自己生产的、用于出口的和从国外进口的所有化工及其下游制品都必须进行注册并被许可后,才能在欧盟市场流通。由于所有物质检测和注册的费用均由企业承担,保守估计我国企业每年为REACH所要负担的成本为5亿至10亿美元。它将涉及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影响中欧之间90%以上的贸易额,中欧化工品进出口总额将下降10%,中国化工生产总值将下降0.4%,并有可能导致20万化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业。   第二,EUP环保指令将成为继WEEE和ROHS之后的又一大环境壁垒。EUP指令于2007年8月17日开始正式生效。EUP指令全称为“用能源产品生态设计指令”,涵盖了所有用电的产品,而且涉及到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护、回收和后期处理一整条产业链。按照该指令的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新产品时就要考虑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对能源、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程度。  这对于中国企业来说确实是个新的挑战。EUP指令实施后,除了会增加机电企业原材料成本外,还将提高设计和制造成本。预计EUP指令实施以后,对中国家电行业造成的影响不会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 【转帖】玩具出口如何应对绿色壁垒 拓展市场!

    玩具出口如何应对绿色壁垒 拓展市场自去年我国玩具被国外陆续召回以来,铅含量、小磁铁、偶氮染料、小零件等禁限物质已成为我国玩具出口的绿色技术壁垒。究其原因,既有国外方面对中国产品“妖魔化”盲目跟风的因素,同时也有玩具出口市场准入门槛风向标发生变化的结果。 当前玩具行业愈来愈注重安全与环保标准,欧盟、美国、日本等相继出台新法规,仅欧盟就有十几项专门针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技术规范,RoHS指令、欧盟标准(EN71-3)均禁限铅、镉等重金属及有害化学成分使用,后者更是将玩具铅限量定为90ppm。偶氮染料、邻苯二甲酸盐等有害物质的要求更加苛刻,《禁用有害偶氮染料》规定布制或皮制玩具中芳族胺偶氮染料限量0.003%,而邻苯二甲酸盐含量限制指令则要求玩具塑料所含6类邻苯二甲酸盐浓度均不得超过0.1%。与欧盟比较,美、日两国对玩具在本国市场的准入要求相对宽松,但绝不落后于欧盟,美国最新的2007年消费品安全法将玩具铅等涂料含量限制缩小了将近10倍,仅为0.009%。其中旧金山市更是第一个禁用邻苯二甲酸盐的地方州,而日本随后也对相关法规和标准做出相应的修改。据悉,欧美日发达国家和地区启动的指令已产生了连锁效应,其他国家和地区正纷纷效仿,有些还制定更为苛刻的标准。2008年初,巴西针对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乙烯基玩具,特增补了禁止含有浓度超过0.1%的DINP、DIDP或DNOP的有毒物质测试要求。 各国玩具法规和标准除限制有毒有害物质外,玩具警告标识及环境标志也成为保障玩具安全环保的强制性要求。目前欧美日等国和地区均规定:当玩具对儿童存在潜在危害时,必须加贴“窒息危险”、年龄段等警告说明。如美国2006年开始要求生产商在带磁铁玩具上粘贴警告标记,2008年正式生效的德国磁铁玩具标签法也规定:拒绝接受未附加警告标记的磁铁玩具。环境标志方面,上述国家和地区也要求在玩具包装上印刷声明产品符合某项标准的标识,最为典型的就是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CE标志,美国的一些州甚至还要求在填充玩具上附贴进口商及产品信息标签,日本玩具行业则建立了适用14岁及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安全标准-ST标志。虽然参与ST标志系统是自愿的,但几乎所有设计用于14岁及以下的儿童玩具都贴有ST标志。 上述国外的绿色壁垒已经影响了我国玩具行业的出口,针对玩具出口面临的种种“关卡”,笔者提醒相关部门及企业应高度重视出口玩具的安全性、健康性和环保性:一是严格对玩具生产的主要原辅材料备案登记,严格对生产关键原辅材料安全项目检测,严格审查首件产品设计,严格执行首件产品安全项目检测,严格落实生产企业按照输入国或技术法规、标准组织生产;二是玩具出口企业要尽快转变出口增长方式,加大技术投入和知识产权自主创新力度,注重新产品特别是绿色玩具、益智玩具、早教类以及成人玩具等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和文化内涵,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中国特色的产品,提升产品档次和科技含量,树立品牌意识,切实提高我国玩具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三是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分散出口风险。积极进行海外市场调研,在巩固传统出口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消费力较强而技术壁垒较低的国家如韩国、俄罗斯、加拿大、拉美、中东、东盟等新兴市场.

  • 【分享】南海纺企集体研讨应对欧美市场贸易新壁垒

    2010年底至今,纺织企业遭遇原材料价格不断上升带来的成本压力,开年后用工难也再次加剧了企业人力成本的压力。面对新的贸易壁垒造成了外贸订单减少乃至死单现象,南海企业家是如何积极应对的呢? 目前南海出口纺织品服装生产企业近200家,2010年出口达到8400余批、1.5亿件,货值3.8亿美元,其中美国是最大的出口国,约占总出口量的40%左右。然而,西方国家的贸易新规层出不穷,不少企业家笑称:要想“走西口”(走西方国家出口之路)走得好,就得做到知己知彼。面对新的贸易壁垒造,南海企业家积极应对,重视持“生态认证”救活外贸订单,“改变微利模式”化解当前被动局面成为南海纺织企业的共同心声。

  • 【转帖】欧盟环保壁垒升级 中国电池产业何处突围(上)

    【转帖】欧盟环保壁垒升级 中国电池产业何处突围(上)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07/200707201229_58645_1631012_3.jpg[/img]  REACH法案的实施将使我国电池出口成本和进口化工原材料的价格普遍提高,繁琐的注册手续和高昂的费用将导致电池出口受阻,甚至退出欧盟市场;同时还面临着欧盟国家将影响人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电池产品及原料生产向中国转移的冲击。   作者:郑金武 张巧玲   香港新利达电池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永基最近几个月经常往返于广东和北京两地,而来北京的目的之一,是了解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应对欧盟REACH法案的相关进展情况。   “欧盟新出的REACH法案对我们的电池出口将会有很大的影响。这个事靠我们一家企业无能为力,只有行业内所有企业联合起来,才能很好应对。”何永基在广东肇庆市德庆县城及肇庆鼎湖工业城投资的两个电池厂,为香港及世界各地电子、玩具、礼品及钟表行业提供各类电池。在接受《科学时报》采访时,何永基对欧盟新出的环保法规带来的压力既担忧又无奈。   2007年6月1日,欧盟的REACH法案正式生效。这是继WEEE指令(即电子电气设备报废指令)和ROHS指令(即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之后,欧盟推出的又一项环保指令,只是这项法规涉及的面更宽、影响更加深远。“这将是中国入世以来遭遇的影响面最大的技术贸易壁垒。”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副理事长王金良如是说。   欧盟再推技术贸易壁垒   于今年6月1日正式生效的欧盟REACH法案,是“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的英文缩写。据了解,REACH法案主要对3万多种化学品及其下游纺织、轻工、制药等产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等进行管理。它将取代欧盟现有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涉及面相当广。   而在此前,欧盟WEEE指令已于2005年8月13日开始实施,该指令规定,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必须在法律上承担起支付报废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同时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制定自己的电子电气产品回收计划,建立相关配套回收设施,使电子电气产品的最终用户能够方便并且免费处理报废设备。   随后在2006年7月1日,欧盟的ROHS指令开始实施,该指令规定,新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6种有害物质。   事实上,在2005年底,欧洲议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就已审议通过了REACH法案,并于2006年12月18日正式颁布了该法案。欧盟有关方面表示,欧盟希望通过REACH 法案的实施,建立起一套对化学品的生产、贸易、使用进行管理的体系。   据悉,为了更好地推行REACH法案,欧盟创建了欧洲化学品管理局,该局负责在欧盟层面管理REACH法案的技术、科学和行政事务,并确保各成员国执行REACH法案的一致性。   “欧盟策划出台该法案的目的,表面上看似为了欧盟成员国化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实际上是一种非关税贸易保护。这将是中国入世以来遭遇的影响面最大的技术贸易壁垒。”王金良说。   高昂的注册费用   王金良介绍说,REACH法案是一个取代40多项欧盟现有化学品指令和法规的法律体系。该法案共有6卷,数百页文字,信息量非常大,专业性十分强。   据了解,REACH法案的法律体系主要有4部分内容,包括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注册”是要求企业负责收集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并使用这些信息加强对化学物质的风险管理;“评估”是欧盟成员国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查,以确定企业是否履行了其义务。   经过评估并审定某些化学物质确有受到极高关注的风险,如果相关风险已经得到充分控制,或其社会经济效益大于产生的风险,且没有适当的替代物或技术,欧委会将对其使用给予“授权”;对于以上物质,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而对于风险不可接受的物质,欧盟将以法律形式进行“限制”甚至“禁止”。   REACH系统将化学品分为两大类,1981年9月之前上市的化学品定义为“现有物质”,之后上市的化学品定义为“新物质”。根据规定,新物质投放市场之前,当数量达到10kg时,要进行对人类健康与环境风险性的试验与评估。   而据有关部门估算,每一种现有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试验费用约为8.5万欧元,每一种新物质的检测/试验费用平均约需57万欧元,其中第一水平试验费约25万欧元,第二水平试验费约32.5万欧元。   另据了解,不同物质的检测/试验费用不同。注册费用取决于预注册的总费用,注册费远大于检测费,其中包含安全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等,有些物质还要进行动物等试验。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秘书长王敬忠表示,通常,同类物质的预注册将成立一个协会或由已有的协会组织进行,预注册费用由参加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分摊,并在以后收取的注册费用中得到一定补偿。根据测算,多种物质由一个协会联合注册时,不包括协会成立、管理、资源等费用,平均每种物质的注册费用在100万~200万欧元。   中国电池企业备受压力   在我国相关行业中,电池产业是备受该法案压力的行业之一。   据介绍,根据REACH法案规定,镉、铅、镍及其化合物被列入“危险性物质”;沥青、松石蜡、镍的氧化物、镉的氧化物和硫酸盐被划为致癌物质,这些金属及化合物以及沥青等均属于被高度关注的物质。   “虽然,铅蓄电池和镉镍电池不属于明确禁止的化学下游产品,但属于含有高度关注物质的产品,除了要求第一批注册外,还要求生产商或进口商承担回收的责任,并规定了一定的回收率。”王金良分析说。

  • 【转帖】欧盟环保壁垒升级 中国电池产业何处突围

    REACH法案的实施将使我国电池出口成本和进口化工原材料的价格普遍提高,繁琐的注册手续和高昂的费用将导致电池出口受阻,甚至退出欧盟市场 同时还面临着欧盟国家将影响人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电池产品及原料生产向中国转移的冲击。      REACH法案的实施将使我国电池出口成本和进口化工原材料的价格普遍提高,繁琐的注册手续和高昂的费用将导致电池出口受阻,甚至退出欧盟市场 同时还面临着欧盟国家将影响人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电池产品及原料生产向中国转移的冲击。  香港新利达电池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永基最近几个月经常往返于广东和北京两地,而来北京的目的之一,是了解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应对欧盟REACH法案的相关进展情况。  “欧盟新出的REACH法案对我们的电池出口将会有很大的影响。这个事靠我们一家企业无能为力,只有行业内所有企业联合起来,才能很好应对。”何永基在广东肇庆市德庆县城及肇庆鼎湖工业城投资的两个电池厂,为香港及世界各地电子、玩具、礼品及钟表行业提供各类电池。在接受《科学时报》采访时,何永基对欧盟新出的环保法规带来的压力既担忧又无奈。  2007年6月1日,欧盟的REACH法案正式生效。这是继WEEE指令(即电子电气设备报废指令)和RoHS指令(即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之后,欧盟推出的又一项环保指令,只是这项法规涉及的面更宽、影响更加深远。“这将是中国入世以来遭遇的影响面最大的技术贸易壁垒。”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副理事长王金良如是说。  欧盟再推技术贸易壁垒  于今年6月1日正式生效的欧盟REACH法案,是“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的英文缩写。据了解,REACH法案主要对3万多种化学品及其下游纺织、轻工、制药等产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等进行管理。它将取代欧盟现有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涉及面相当广。  而在此前,欧盟WEEE指令已于2005年8月13日开始实施,该指令规定,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必须在法律上承担起支付报废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同时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制定自己的电子电气产品回收计划,建立相关配套回收设施,使电子电气产品的最终用户能够方便并且免费处理报废设备。  随后在2006年7月1日,欧盟的RoHS指令开始实施,该指令规定,新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6种有害物质。  事实上,在2005年底,欧洲议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就已审议通过了REACH法案,并于2006年12月18日正式颁布了该法案。欧盟有关方面表示,欧盟希望通过REACH法案的实施,建立起一套对化学品的生产、贸易、使用进行管理的体系。  据悉,为了更好地推行REACH法案,欧盟创建了欧洲化学品管理局,该局负责在欧盟层面管理REACH法案的技术、科学和行政事务,并确保各成员国执行REACH法案的一致性。  “欧盟策划出台该法案的目的,表面上看似为了欧盟成员国化学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实际上是一种非关税贸易保护。这将是中国入世以来遭遇的影响面最大的技术贸易壁垒。”王金良说。  高昂的注册费用  王金良介绍说,REACH法案是一个取代40多项欧盟现有化学品指令和法规的法律体系。该法案共有6卷,数百页文字,信息量非常大,专业性十分强。  据了解,REACH法案的法律体系主要有4部分内容,包括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注册”是要求企业负责收集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并使用这些信息加强对化学物质的风险管理 “评估”是欧盟成员国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查,以确定企业是否履行了其义务。  经过评估并审定某些化学物质确有受到极高关注的风险,如果相关风险已经得到充分控制,或其社会经济效益大于产生的风险,且没有适当的替代物或技术,欧委会将对其使用给予“授权” 对于以上物质,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而对于风险不可接受的物质,欧盟将以法律形式进行“限制”甚至“禁止”。  REACH系统将化学品分为两大类,1981年9月之前上市的化学品定义为“现有物质”,之后上市的化学品定义为“新物质”。根据规定,新物质投放市场之前,当数量达到10kg时,要进行对人类健康与环境风险性的试验与评估。  而据有关部门估算,每一种现有化学物质的基本检测/试验费用约为8.5万欧元,每一种新物质的检测/试验费用平均约需57万欧元,其中第一水平试验费约25万欧元,第二水平试验费约32.5万欧元。  另据了解,不同物质的检测/试验费用不同。注册费用取决于预注册的总费用,注册费远大于检测费,其中包含安全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等,有些物质还要进行动物等试验。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秘书长王敬忠表示,通常,同类物质的预注册将成立一个协会或由已有的协会组织进行,预注册费用由参加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分摊,并在以后收取的注册费用中得到一定补偿。根据测算,多种物质由一个协会联合注册时,不包括协会成立、管理、资源等费用,平均每种物质的注册费用在100万~200万欧元。

  • 【分享】玩具出口如何应对绿色壁垒

    自去年我国玩具被国外陆续召回以来,铅含量、小磁铁、偶氮染料、小零件等禁限物质已成为我国玩具出口的绿色技术壁垒。究其原因,既有国外方面对中国产品“妖魔化”盲目跟风的因素,同时也是玩具出口市场准入门槛风向标发生变化的结果。 当前玩具行业愈来愈注重安全与环保标准,欧盟、美国、日本等相继出台新法规,仅欧盟就有十几项专门针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技术规范,RoHS指令、欧盟标准(EN71-3)均禁限铅、镉等重金属及有害化学成分使用,后者更是将玩具铅限量定为90ppm。偶氮染料、邻苯二甲酸盐等有害物质的要求更加苛刻,《禁用有害偶氮染料》规定布制或皮制玩具中芳族胺偶氮染料限量0.003%,而邻苯二甲酸盐含量限制指令则要求玩具塑料所含6类邻苯二甲酸盐浓度均不得超过0.1%。与欧盟比较,美、日两国对玩具在本国市场的准入要求相对宽松,但绝不落后于欧盟,美国最新的2007年消费品安全法将玩具铅等涂料含量限制缩小了将近10倍,仅为0.009%。其中旧金山市更是第一个禁用邻苯二甲酸盐的地方州,而日本随后也对相关法规和标准做出相应的修改。据悉,欧美日发达国家和地区启动的指令已产生了连锁效应,其他国家和地区正纷纷效仿,有些还制定更为苛刻的标准。2008年初,巴西针对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乙烯基玩具,特增补了禁止含有浓度超过0.1%的DINP、DIDP或DNOP的有毒物质测试要求。 各国玩具法规和标准除限制有毒有害物质外,玩具警告标识及环境标志也成为保障玩具安全环保的强制性要求。目前欧美日等国和地区均规定当玩具对儿童存在潜在危害时,必须加贴窒息危险、年龄段等警告说明。如美国2006年开始要求生产商在带磁铁玩具上粘贴警告标记,2008年正式生效的德国磁铁玩具标签法也规定拒绝接受未附加警告标记的磁铁玩具。环境标志方面,上述国家和地区也要求在玩具包装上印刷声明产品符合某项标准的标识,最为典型的就是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CE标志,美国的一些州甚至还要求在填充玩具上附贴进口商及产品信息标签,日本玩具行业则建立了适用14岁及以下儿童玩耍的玩具安全标准-ST标志。虽然参与ST标志系统是自愿的,但几乎所有设计用于14岁及以下的儿童玩具都贴有ST标志。 上述国外的绿色壁垒已经影响了我国玩具行业的出口,针对玩具出口面临的种种“关卡”,笔者提醒相关部门及企业应高度重视出口玩具的安全性、健康性和环保性:一是严格对玩具生产的主要原辅材料备案登记,严格对生产关键原辅材料安全项目检测,严格审查首件产品设计,严格执行首件产品安全项目检测,严格落实生产企业按照输入国或技术法规、标准组织生产;二是玩具出口企业要尽快转变出口增长方式,加大技术投入和知识产权自主创新力度,注重新产品特别是绿色玩具、益智玩具、早教类以及成人玩具等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和文化内涵,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中国特色的产品,提升产品档次和科技含量,树立品牌意识,切实提高我国玩具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三是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分散出口风险。积极进行海外市场调研,在巩固传统出口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消费力较强而技术壁垒较低的国家如韩国、俄罗斯、加拿大、拉美、中东、东盟等新兴市场

  • 【原创】中国木制品遭遇欧盟“绿色壁垒”

    最新消息:日前,欧盟通过了一项旨在严格控制欧盟所销售的木材和木制品的法案。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一法案可能对于中国的木制品出口形成一个“绿色壁垒”,中国一些木材出口企业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商务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研究院欧洲研究部负责人李钢表示,欧盟的法案并非一定是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壁垒,但是中国木材出口企业应该在遵守该标准的情况下积极应对,将该法案对于中国企业的影响减到最小。  中国海关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出口欧盟的木制品占到中国木制品当年出口总额的23%,欧盟已经成为中国木制品第二大出口市场。在5年当中,中国对欧盟的木制品出口额从2004年的15亿美元激增到2008年的46亿美元。  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于华强表示。“欧洲作为中国木材制品出口的第二大市场,中国企业应当遵守它们的标准并且按照订单要求去做,这样才能保住这个大市场。我们国内的木材制品也有一套标准,但是总体上来说欧盟的标准还是更权威一些。”于华强分析指出,我国也有木材制品的相关标准,例如防腐剂的含量、防腐等级、干燥处理程度、阻燃能力等,这些标准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也有和国际接轨的趋势,但是中国的标准和国外的标准有一些不同。中国的标准是由一些专家和研究院等制定的,所以实用性并不强。但是国外的标准是由企业间共同制定的,并且成为了行业间自律的准则,这些标准多是依据市场要求定的,所以更加实用。

  • 【原创】中国木制品遭遇欧盟“绿色壁垒”

    最新消息:日前,欧盟通过了一项旨在严格控制欧盟所销售的木材和木制品的法案。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一法案可能对于中国的木制品出口形成一个“绿色壁垒”,中国一些木材出口企业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商务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研究院欧洲研究部负责人李钢表示,欧盟的法案并非一定是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壁垒,但是中国木材出口企业应该在遵守该标准的情况下积极应对,将该法案对于中国企业的影响减到最小。  中国海关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出口欧盟的木制品占到中国木制品当年出口总额的23%,欧盟已经成为中国木制品第二大出口市场。在5年当中,中国对欧盟的木制品出口额从2004年的15亿美元激增到2008年的46亿美元。  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于华强表示。“欧洲作为中国木材制品出口的第二大市场,中国企业应当遵守它们的标准并且按照订单要求去做,这样才能保住这个大市场。我们国内的木材制品也有一套标准,但是总体上来说欧盟的标准还是更权威一些。”于华强分析指出,我国也有木材制品的相关标准,例如防腐剂的含量、防腐等级、干燥处理程度、阻燃能力等,这些标准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也有和国际接轨的趋势,但是中国的标准和国外的标准有一些不同。中国的标准是由一些专家和研究院等制定的,所以实用性并不强。但是国外的标准是由企业间共同制定的,并且成为了行业间自律的准则,这些标准多是依据市场要求定的,所以更加实用。如果您有相关方面的检测需求,请联系我们,将凭借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及高素质的检测队伍,依据各国标准及企业标准,为您的产品提供专业的检测服务。

  • 【原创】中国木制品遭遇欧盟“绿色壁垒”

    最新消息:日前,欧盟通过了一项旨在严格控制欧盟所销售的木材和木制品的法案。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一法案可能对于中国的木制品出口形成一个“绿色壁垒”,中国一些木材出口企业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商务部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研究院欧洲研究部负责人李钢表示,欧盟的法案并非一定是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壁垒,但是中国木材出口企业应该在遵守该标准的情况下积极应对,将该法案对于中国企业的影响减到最小。  中国海关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出口欧盟的木制品占到中国木制品当年出口总额的23%,欧盟已经成为中国木制品第二大出口市场。在5年当中,中国对欧盟的木制品出口额从2004年的15亿美元激增到2008年的46亿美元。  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于华强表示。“欧洲作为中国木材制品出口的第二大市场,中国企业应当遵守它们的标准并且按照订单要求去做,这样才能保住这个大市场。我们国内的木材制品也有一套标准,但是总体上来说欧盟的标准还是更权威一些。”于华强分析指出,我国也有木材制品的相关标准,例如防腐剂的含量、防腐等级、干燥处理程度、阻燃能力等,这些标准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也有和国际接轨的趋势,但是中国的标准和国外的标准有一些不同。中国的标准是由一些专家和研究院等制定的,所以实用性并不强。但是国外的标准是由企业间共同制定的,并且成为了行业间自律的准则,这些标准多是依据市场要求定的,所以更加实用。

  • 【市场商机】广西产品屡遭贸易壁垒,加大投入提高检测水平

    田阳天高玩具有限公司是东部产业转移落户百色的第一家出口玩具企业,年产值3000万元。一直以来,国外对出口玩具的检测要求十分严格,特别是去年出现美国“退货风波”后,玩具生产和出口形势更加严峻。在广西检验检疫局的大力扶持下,今年4月该企业产品开始首次出口,至月底共出口美、英等国塑胶玩具6批、货物总值11.07万美元。  近年来,针对发达国家设置越来越严格的贸易技术壁垒,对进口产品的标准要求越来越高,对农药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等限量指标越来越苛刻等,广西检验检疫部门积极研究,打破和跨越贸易技术壁垒,努力促进广西产品出口。  [B]广西产品屡遭贸易壁垒[/B]  去年,广西检验检疫局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调查,在回收的12份问卷中,11份回答遇到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机电、农食、化工、陶瓷、纺织服装5大类。  记者了解到,农食产品是本次调查反映遭遇到国外贸易技术性壁垒问题最多且比较严重的一类产品,品种主要有罐头、水产品等。与此同时,国外药残标准、微生物标准不易得到 输美蘑菇罐头自动扣留法规过于繁琐、复杂 检验试剂盒价格太贵等。  木筷是广西重要的出口产品之一,由于其规定的检测合格限量标准难以掌握,广西输日卫生木竹筷也因此受到一定的影响。  欧盟食品新法规、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于2007年6月26日对我养殖水产品采取自动扣留措施,水产品出口面临严峻的考验。  广西一些地方素有“八角之乡”、“玉桂之乡”的美称,香料药材出口是农民的一大经济支柱。但是国外不断提出针对农产品的技术壁垒,欧盟对第三国输入的八角增加了日本毒八角种类的检验项目,使我输欧盟八角曾一度不能通关并有被销毁的情况。  其他出口行业也面临了一系列的技术壁垒。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准则及美国加州铅镉溶出量要求过高,日用瓷输美资格认证过于繁琐复杂,所需费用难以负担,让出口陶瓷企业倍感压力 输往欧盟的机电产品要符合欧盟的发动机指令以及CE认证,要求符合UL认证等,令机电产品出品企业难以适从 化工产品出口企业则对国外技术性法规和标准信息不易获得,变化更新快,难于跟踪,以及技术标准要求高,企业目前的生产技术难以达到等大倒苦水。 [B] 抓源头管理把好质量关[/B]  针对日本不断抬高我出口卫生木筷“门槛”,广西检验检疫局对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日本在木、竹筷安全卫生检测方面的新规定和对我出口木、竹筷影响的动态情况,准确把握出口检测标准 此外,加强出口木、竹筷生产全过程的监管,确保符合日方要求。  对出口农产品,该局严格检验检疫,主动帮助和监督企业按照进口国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近年检验检疫出境的植物及植物产品有桂皮、八角、辣椒干、干姜、新鲜姜、盐渍姜、中药材、水稻蔬菜种子等,在检验中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自欧盟对输欧八角采取严格控制措施以来,经检验检疫八角尚未检出含日本毒八角或其它毒八角,打破出口欧盟八角等农副产品的贸易技术壁垒,促进了广西特产出口,产品远销美国、日本、欧盟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  加强对备案水产养殖场的后续监管,帮助养殖场完善用药、饲料管理制度,规范用药记录,保证用药的规范、合法,确保原料来源的安全。实施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做到常规检验和重点监测相结合。通过对养殖场进行备案管理,实现了“公司+基地(农户)+标准化”的质量管理模式。同时,积极促进企业完善质量管理,特别是新建企业,对厂区设计、生产线的安装调试、人员的培训及环境卫生进行指导。帮助企业按安全、卫生标准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实施危害分析与预防控制体系(HACCP),保证其原料运输过程、生产流程及原辅材料、产品包装、入出库和检验处于严密监控中,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外注册要求。截至目前,广西获得欧盟、俄罗斯、韩国、美国等注册出口水产品企业已达36家(次)。  [B]加大投入提高检测水平[/B]  针对实验动物面临的问题,广西检验检疫局组织技术力量到全区出口猴场,解决猴场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积极研究国外贸易技术壁垒,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出口猴隔离检疫场,制定有关管理制度,使广西有5家出口猴隔离场获得养殖注册备案,先后有6家猴场通过了日本、韩国考核注册,获得了出国“护照”。  同时,在每批猴子出口前,严格按照输入国要求,利用先进技术对出口猴进行全面的体检,检查是否携带或患有结核病、B病毒、沙门氏菌、志贺氏菌、体内体外寄生虫等,确保出口猴质量。如今,广西出口实验猴远销美国、日本、英国、荷兰等欧美国家和地区,出口量位居全国第一。  此外,加大检测设备投入,提高检测能力。面对国外新提出的硝基呋喃、氯霉素、沙星类药物、孔雀石绿、结晶紫等兽药残留的0.1ppb级的苛刻的限量标准,过去广西还不能开展这些检测,因此出口水产品均要送到北京、上海、珠海等外省市去检测,检测周期长,对水产出口造成一定影响。为扶持水产出口,2006年5月,广西检验检疫局专门筹资350万元购置了先进的超高效液相色谱二级串联质谱仪,对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兽药残留进行检测,检测限达到了0.01ppb级,完全满足了欧盟、美国等国家的限量检验要求。

  • 绿色壁垒:拦路虎还是加速器?

    绿色贸易壁垒应用广泛,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目前以“碳关税”为代表的绿色关税最为引人瞩目。2012年1月1日起,欧盟将所有在欧盟境内起降的国际航班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随即,23国联合签署《莫斯科会议宣言》,抵制航空碳税。值得一提的是,欧盟委员会已经在11月中旬宣布暂停一年将往返欧洲的航班纳入碳排放交易计划(ETS)。尽管目前这一措施在多国联合抵制下暂缓实施,不过,欧盟提出他们不会放弃将航空业纳入其碳排放交易体系,如果一个国家实施了降低航空碳排放的“同等的措施”,这一国航班可以免交碳税。在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说:“欧盟强征碳税的原因,是国际气候谈判推进艰难,曾被寄予厚望的国际减排机制《京都议定书》命运多舛,在美国、加拿大相继退出《京都议定书》,日本、俄罗斯先后宣布不再参加《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减排的背景下,尚留在《京都议定书》框架内的欧盟的确是最有发言权的附件1国家。”美国是当今世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最大的国家,且至今未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更没有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指标。美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4%,而每年排放的二氧化碳为世界总排放量的25%,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为5.44吨,远远高于中国的人均0.74吨。但美国认为,按照《京都议定书》的现有规定,一旦签署,美国将不得不限制高碳排放产业的发展,加强减排技术与设备的研发和应用,这将成为巨额成本,而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却不存在类似的问题。发达国家针对本国环境问题制定的环境法规在保护环境的同时,又成为变相的贸易保护措施,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设置了重重障碍。2009年底,美国众议院通过征收进出口产品的“边界调节税”法案,其实质就是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发达国家认为,为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各国不仅有责任保证主权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至于损害本国环境,而且有责任不致损害他国的环境和属于国家管辖以外地区的环境;进而任何国家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禁止污染环境或不符合环境标准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减少或消除破坏环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例如,欧盟从2000年7月起,提高了进口茶叶的安全及卫生标准,对其中农药残留检查极其严格,比原标准高出100~200倍。又如,日本对进口蔬菜中农药残留量规定不得超过30.5%;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国要求进口花生中黄曲霉素含量不得超过20%;法国禁止含有红霉素的糖果进口等。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和较高的科技水平,制定严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而且其标准不仅针对最终产品,还要涉及产品的原材料、生产过程、包装、使用和废弃后对环境的影响等多方面。实质上导致了一国环境政策的制定、执行由国家的内部事务转向环境法律“越境管辖”的情形。随着国际多边环保合作和国际环保机制的不断发展,为一国单边主义环境保护机制的推行提供了广泛的法律空间,加剧了绿色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 新型地铁线路直流避雷器将在上海推广使用

    中国全自主技术研制的新型直流避雷器10月份通过专家认证,将在上海轨道交通一、二、三号线上陆续推广使用。  新型避雷器首次采用了无间隙工艺,可以使雷击后残余电压值有效降低。经过2004年雷雨季节试运行及参数复测,有关专家表示,这种新产品能够替代进口产品在地铁线路上广泛使用。  这种新型避雷仪器增加了脱离装置,可在被雷电击穿时使接触网的接地部分自动断开,从而使检修人员迅速查找到故障,减少地铁运营受影响的时间。  这种新型避雷器将于2004年底2005年初、首先在地铁三号线上大规模安装,以取代原来的英法进口防雷击装置。今后地铁一号线、二号线的地面段也将进行相应的改造,保障轨道交通在雷雨季节的安全运营。

  • 关于“能源之星”:CNAS是推动认可,还是私建技术壁垒?

    关于“能源之星”:CNAS是推动认可,还是私建技术壁垒?

    2012年12月14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能源之星”实验室认可方案》(CNAS-SC02:2012)替代《“能源之星”检测实验室认可要求(试行稿)》。 http://www.cnas.org.cn/extra/col21/1355455244.rar 与其说是一个独立的认可方案(准则),不如说他是CNAS认可准则在“能源之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而美国EPA就对认可机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有具体准则要求: EPA“能源之星”计划对认可机构的要求和准则(Conditions and Criteria forRecognition of Accreditation Bodies for the ENERGY STAR® LaboratoryProgram) EPA“能源之星”计划对认证机构的要求和准则(Conditions and Criteria forRecognition of Certification Bodies for the ENERGY STAR®Program) EPA“能源之星”计划对认可实验室的要求和准则(Conditions and Criteria forRecognition of Accredited Laboratories by EPA under the ENERGYSTAR® Program) 说到这里,先介绍下“能源之星”到底是什么东西吧! “能源之星”计划是美国能源部(DOE)和环保署(EPA)联合推出的通过选购高能效产品和建筑从而节省能源费用和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节能环保计划。一般来说,“能源之星”产品为市场上能效在前25%的产品。仅2009年,“能源之星”便为美国人节省了将近170亿美元的电费,相当于避免了3000万辆汽车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能源之星”虽为自愿性要求,但在节能管理与能效标准方面,是全球影响最广泛的认证计划,目前已被加拿大、日本、欧盟、澳大利亚等诸多国家引进。如今,“能源之星”已成为能源相关产品节能和能源效率的标杆,在欧盟制定ErP/EuP指令的实施措施或其他国家制定能效法规及标准,都是主要的参考之一。贴上了“能源之星”标签的产品,就标志着它已经获得了美国DOE和EPA认可的能耗指标,消费者主要依据该标签来选购节能产品,同时,依据联邦政令,还可获得政府的优先采购。 目前,“能源之星”计划涵盖的产品有60多种,范围从家用电器、暖通空调(HAC)、家用电子、办公设备、照明产品,到商用设备、商用食品服务设备等。 根据“能源之星”相关准则的要求,实验室可以向EPA直接申请(这点类似申请CPSC认可实验室,不需要通过中介机构),也可以向认证机构或认可机构提交实验室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2/201212191403_413862_1632583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2/201212191403_413863_1632583_3.png 本来申请能源之星的实验室可以直接向EPA或其他被EPA认可的认证或认可机构申请等多种渠道获取资质,如今作为中国实验室认可的管理机构插入进来,接管了国内能源之星的实验室认可,那么问题就来了: 1.请问CNAS是真的为了指导、促进和推动国内实验室解决技术壁垒吗?或者是你不忍心看着美帝国主义在没通过土皇帝同意的情况下,就直接的掠夺了你的生意而眼红,所以你再建一套标准? 2.基于你已经颁布了能源之星认可的规定,那么实验室直接向EPA或其他有资质的认证/认可机构申请获得资质,你是否认可? 3.基于第2个问题,实验室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认可,你CNAS不认可也没关系,只要EPA和客户认可就行!——你CNAS不会动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吧?不会指责美帝国主义干涉内政吧? 图片来源:1.能源之星网站;2. 技术壁垒资源网相关链接:能源之星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查询:http://www.energystar.gov/index.cfm?fuseaction=recognized_bodies_list.show_RCB_search_form能源之星认可机构查询:http://www.energystar.gov/index.cfm?c=partners.epa_recognized_accreditation_bodies原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764f513501014usa.html

  • 【转帖】欧盟REACH法规生效 中国遇入世来最大贸易壁垒

    将影响中欧之间90%以上贸易额,导致中国化工生产总值下降0.4% ●为减少冲击,全国外贸重点地区均建了应对REACH法规的实验室 经过长达6年的讨论,欧盟REACH法 规于今日(6月1日)正式生效,这将使中国面临入世以来最大的贸易壁垒。业内专家指出,由于所有物质检测和注册的费用均由企业承担,保守估计我国企业每年为REACH所要负担的成本为5亿-10亿美元。 REACH法规全称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它将取代欧盟现行的《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等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对欧盟市场上和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强制要求注册、评估和许可并实施安全监控。 这项旨在维护欧盟境内居民健康安全的法规也是一种比反倾销等措施更为严格的贸易壁垒。由于其程序复杂及涉及面广泛,该法规在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 业内专家指出,它将涉及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影响中欧之间90%以上的贸易额,中欧化工品进出口总额将下降10%,中国化工生产总值将下降0.4%,并有可能导致20万化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业。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与欧盟在化学品领域的双边贸易额每年超过230亿美元。中欧双边贸易总额去年达到2700多亿美元,欧盟已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表面上看,上述法案只是针对化学品,影响的将是中国化工产品的出口。然而,化学品不过是冰山一角,它影响的是几乎所有商品,因为几乎没有商品不使用化工产品。 专家估计,因为REACH,中国与欧盟的贸易全部受到影响,家电纺织、服装、鞋业、玩具、轻工、电子、汽车、制药等均将受到波及,整个中欧贸易格局乃至其上下游产业格局都将面临一次重大洗牌。

  • 【讨论】针对目前欧盟提出的ROHS/REACH/PAHS等技术壁垒,我们如何应对呢?

    近几年欧盟不断提出,ROHS/REACH/PAHS等技术壁垒性的要求,据我了解,像上面三个要求,主要适用于电器和儿童玩具和儿童用品,而且有含量要求。但我们的一些国外客户现在好像已经害怕了中国的产品,所以不管适用范围,盲目的像我们这些OEM加工商提出严格的要求,要求产品中所有零件/配件,根本不能含上述标准要求的有害物质,并且要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这样使得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的生意空前的火爆,这使得我们的检测费用也一再攀升(我怀疑他们是不是打托)[em0902],长此下去,我们该如何应对呢?其他同行有没有好的办法呢?希望大家能互相探讨/借鉴一下,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方向找到出路。

  • 技术领先、丰富的产品线构筑竞争壁垒

    公司一直将自主研发作为公司的发展核心,经过多年的积累,建立了以IPD(集成产品开发)和CMMI为基础的研发体系,形成了一支经验丰富,创新能力强,跨学科的研发团队;并逐步掌握了光谱类、分析化学类、色谱类、电化学类、什么是准分子激光纤传感类等分析技术平台,开发出了技术先进、适应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系列产品。    环境监测系统、工业过程分析系统和安全监测系统是客户工艺控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重要技术手段,客户需求千差万别。依靠充足的技术储备,公司充分利用本土化优势,能够直接为行业用户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同时公司利用掌握的关键技术,进行应用开发,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进口仪表无法满足的特殊需求。    从该行业的市场参与主体来看,国外知名分析仪器厂商在国内大多以前端的、标准化分析仪器和配件产品的推广和销售业务为主,主要供应厂商包括西门子、ABB、日本横河、仕富梅(SERVOMEX)、日本岛津、美国赛默飞世尔等十余家;国内企业主要从事后端的系统集成和运营服务工作.与主要竞争对手雪迪龙、先河环保相比,公司产品线更为丰富,业务领域涵盖工业过程分析、环境监测、数字环保,还包括安全监测、实验室仪器,而先河环保、雪迪龙业务领域相对单一。    公司自创建以来一直高度重视技术创新,目前公司在废气污染源监测系统废水污染源监测系统、激光在线气体分析系统、紫外在线气体分析系统等多个领域技术水平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地表水质监测系统、智能气体报警仪、数字环保信息系统等领域技术水平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同时,浙江准分子公司在垃圾焚烧废气污染源监测系统、低量程废水污染源监测系统等领域已处于产品完善阶段,这些技术研制成功能够保障公司技术储备,维持技术优势。    依靠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公司不仅产品线丰富,服务体系更为完善,能够提供远程诊断、经销商培训等服务形势,形成了“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设备+综合化信息管理系统 完善的运营维护”三位一体的全方位优势,并充分利用本土化的营销和服务资源,为客户提供定制化行业解决方案,构筑了较高的竞争壁垒。

  • 【盘点2007】盘点2007年最具杀伤力的贸易壁垒---欧盟REACH法

    盘点2007年最具杀伤力的贸易壁垒,欧盟颁布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规例》(简称REACH法规)当之无愧。2007年6月起施行的REACH法规具有“绿色法典”之称,由于其把欧盟化学制品法案的范围从大量的化学物质扩展到包含化学成分的所有产品,令中国从圆珠笔、玩具到纺织品以及家具等多种产品的生产商和他们的欧盟进口商都为之担忧。     12月13日,法国国际检验局在上海为中国企业支招。法国国际检验局服务开发部副总裁David Horlock在上海表示,清楚认识产品内所含的化学物质成分,并编制一个持续统一的系统模式,让供应链能认清、监管及控制该产品内的化学物质成分,是达到REACH法规要求的不二法门。     为此,法国国际检验局推出了“五部曲”解决方案,分别是:设定政策指导企业及供货商;给供货商提供有关政策要求的培训;通过化学物质守规注册方案,为企业整合产品数据;实行各种监察控制计划,确保企业在各方面符合法规;确认有关化学物质及其用量限度,确保所有提交的数据正确无误。

  • 【资料】如何有效应对日本玩具进口的技术壁垒

    2007-9-3  引 言    据日本矢野经济研究所调查,2006年日本玩具视频游戏关联的全体市场规模,达到1兆2041亿万日元。与2005年的1兆349亿日元相比,增加了16.3%。由于日本玩具进口的逐年递增以及玩具消费市场的扩大,日本已成为世界三大玩具进口国之一。2006年,中国出口日本玩具的贸易额在所有国家及地区中,排名第三为7.9亿美元,占我国玩具出口总额的4%左右。    日本市场技术壁垒设防无数、名目繁多,主要形式有:1.技术标准和法规;2.标签要求;3.玩具进口的测试要求;4.税率,如海关税率、消费税率。本文通过分析日本进口玩具的主要技术壁垒,论述相应的应对方法。    一、日本玩具市场准入的要求    1.日本与玩具相关的法律法规    (1)《食品卫生法》    实施日期:1948年。    适用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以及可能与小童嘴接触的玩具。    《食品卫生法》要求婴幼儿玩具进口商向设在入境口岸的检疫办公室递交“货物进口通报表”,并提交货物进行检验以排除重金属、砷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存在。    (2)《电器用品安全法》     生效日期:2001-04。    适用产品范围:电器类产品及电玩具。    《电器用品安全法》是由《电器用品控制法》更名而来。该法主要内容是对电器产品的安全、使用以及安装的安全作出法律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不允许在日本进行销售,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法旨在防止电器事故的发生,几乎适用于所有的电器产品。    (3)《无线电法》    发射电磁波的玩具受辖于《无线电法》的规定,该法旨在防止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并防止对其他电气设备的不良影响。    受影响的产品——无线电控制装置中的振荡器。    (4)《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     生效日期:1974年。     适用产品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及玩具等。    现在越来越多的化学物质广泛地应用于各式各样的家用产品,从而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在这些家用产品带给人们日渐舒适、多姿多彩的生活时,它们所含有的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逐现端倪。在20世纪60年代末,家用产品的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问题变得越来越明朗。为了防止这种危害,于1973年颁布了《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并于1974年开始实施。     建立该法的目的正如《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第一章所述,该法律旨在从健康和卫生的角度对家用产品有害物质加以控制以保护公众健康。     该法律为控制家用产品有害物质以保护公众健康的行政法规提供了依据。     (5)《关税法》    法律禁止进口违反《版权法》规定的填充动物。未经知识产权拥有者同意,制造代表某卡通形象的填充玩具、使用某注册商标或使用某卡通人物名称为填充玩具命名的分别为违反版权法、设计法中的商标法。通常这些货物在海关被没收。这意味着所谓盗版的著名卡通形象填充动物或任何其它代表连环漫画中受版权保护的卡通动物形象的填充动物不能进口到日本。    (6)《华盛顿条约》    使用受《华盛顿公约》保护的动物的羽毛、皮毛等制成的填充玩具,必须得到海关当局的批准方可进口。另外,有必要取得出口过政府或官方机构出具的出口许可、再出口证书、加工证书等。    即便填充动物使用的动物羽毛、皮毛等不涵盖在《华盛顿公约》内,也应事先在发票上列出动物的科学名称。    (7)《版权法》    连环漫画和卡通形象的填充动物受辖于保护版权、商标和其它知识产权的《版权法》、《商标法》、《设计法》和《防不公平竞争法》。一些零售商因销售或拥有旨在销售的未经授权模仿卡通形象的填充玩具而侵犯版权受到版权持有者的诉讼。    但是,“类似”的进口产品也可以进口到日本并在日本销售而不侵犯商标或其它知识产权,甚至当进口商或零售商并未持有该知识产权    2.日本的玩具标准    日本玩具国家标准ST2002    日本玩具标准(ST2002)在1971年由日本玩具业及日本政府、学者、消费者代表共同制定。2002年的修订版本参照及合并了国际标准如ISO及日本食品卫生法的要求。适合于14岁及以下的儿童玩具,包括18个月以下的儿童玩具要求,3岁以下的儿童玩具要求和10岁以下的儿童玩具要求。    S代表安全,T代表玩具。该标准为自愿性质的,符合该标准的产品才被允许在产品本身打上ST标志。    3.标签标识要求    (1)SG    SG标识适用于学前儿童玩耍的秋千,滑道,爬杆以及设计用于儿童玩耍的三轮车,脚踏车,单人秋千。这类玩具必须符合消费品安全协会所制定的标准方有权印上SG(安全产品)标志。SG标志制度除了要求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外,还要求在产品发生安全事故时,制造商和销售商都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善后处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如果消费者使用贴有SG标志的产品受到伤害,可以得到最高1亿日元赔偿(赔偿只适用于个人伤害)。有两种方法可获得这类认证:一是由可代表该协会的测试机构进行抽样测试,二是由通过该协会认证系统的注册工厂生产。这两种方法国外也适用。     目前,SG标志制度在日本只是一种自愿性的质量保证标志。据有关人士分析,SG标志今后极有可能展成为发达国家对产品的强制性要求。    (2)ST    虽然参与ST标志系统是自愿的,但几乎所有设计用于14岁及以下的玩具都贴有ST标志。符合日本玩具协会制定的玩具安全标准的玩具允许在产品贴上ST标志。为获得授权贴ST标志,生产商或进口商首先与日本玩具协会签订使用ST标志协约,然后递交样品到由玩具协会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安全标准测试。如果样品测试通过,申请者将获得授权码和允许贴上ST标志。ST标志系统还包括了受害者赔偿条款,以备标有ST标志的产品被投诉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时作出赔偿。在市场中携带该标志的产品必须在注册后每年都进行更新。一个产品的ST标志的有效期为四年,此后必须重新进行测试才能继续携带该标志。    二、应对措施    1.出口不同类型的玩具时,检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的特殊要求。大部分玩具进口时无需考虑法规条文,但婴儿玩具则需要符合相关的日本食品卫生法。一些电动玩具和由马达驱动或带电灯的游戏设备需要符合日本电器和材料安全法相关要求。某些动物受到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国际贸易条约的保护,使用这些动物的羽毛、皮革、兽皮等作为原料的填充玩具受到严格的控制,在某些情况下甚至禁止。日本海关税法禁止进口任何侵犯商标权、设计权以及其它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伪造牌子玩具。被怀疑有侵犯知识产权的任何玩具将会被充公,毁坏或者退回船运商。    2.认识标识制度的重要作用。即使日本目前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贴有SG、ST标志的商品也更令消费者放心,更具有竞争力。眼下我国还没有开展SG、ST标志认证,但为了出口产品的竞争力,相关主管部门、研究机构及生产经营企业有必要开始研究标志制度,并留意国际社会对产品安全要求越来越高的趋势。    3.了解海关税率的相关规定。玩具海关的税率从0%到4.6%分布,如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某类玩具,如符合相关的条件可以享受特惠税率。             来源:深圳市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

  • 【转帖】江苏纺织品首遇欧盟新壁垒 APEO物质含量超标

    江阴海王服饰有限公司近日出口法国、荷兰等国的8000多件服装,因面料中一种名叫APEO的化学物质含量超过了收货标准而遭拒,成为江苏遭遇欧盟这一新技术壁垒的第一案。  据检验检疫专家介绍,APEO是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类化合物的简称,有良好的润湿、渗透、乳化、分散、洗涤等作用,在纺织、洗涤剂、护理用品、造纸、石油、冶金、农药、制药、印刷、塑料等行业运用广泛,全球年消耗量高达80万吨。由于APEO生物毒性较大、降解困难,欧盟专门制订了限制使用的法规指令,但对残留量没有具体规定,欧盟各国进口商对纺织面料的APEO含量要求也各不相同。我省企业操作难度不小。  最近一段时期,江苏省多家服装加工厂接到国外类似订单。检验检疫专家提醒,一定要加强对相关出口国APEO要求的了解,最好在拿到国外收货方或外贸公司书面通知后再进行生产。 出处“中国纺织网”

  • 【讨论】PFOS又是一个绿色壁垒

    就在国内企业为WEEE、RoHS指令挠头,对EUP指令茫然之际,欧盟近期又筑起一道新的“绿色壁垒”:10月24日,欧盟议会正式通过决议,规定欧盟市场上制成品中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的含量不能超过质量的0.005%,这标志着欧盟正式全面禁止PFOS在商品中的使用,该禁令的过渡期为18个月。有关专家认为,这将成为横亘在我国外贸出口企业面前的又一道技术壁垒。专家提醒,国内相关企业应提高警惕,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006年12月17日,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联合发布《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2006/122/EC),该指令是对理事会《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禁止危险材料及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指令》(76/769/EEC)的第三十次修订。 一、2006/122/EC指令产生背景 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s-PFOS)以阴离子形式存在于盐、衍生体和聚合体中,因其防油和防水性而作为原料被广泛用于纺织品、地毯、纸、涂料、消防泡沫、影像材料、航空液压油等产品中。 2002年12月,OECD召开的第34次化学品委员会联合会议上将PFOS定义为“持久存在于环境、具有生物储蓄性并对人类有害的物质”。 依据欧盟部长理事会(EEC)793/93号《关于评估和控制现有物质危险性的法规》,英国向欧委会提交了PFOS危险评估报告和减少PFOS危害的策略以及该策略的影响评估。 欧盟健康与环境危险科学委员会(SCHER)对英国提交的策略进行了科学性方面的审查,于2005年3月18日确认了PFOS的危害性。 基于上述原因,欧委会于2005年12月5日提出了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磺酸销售及使用的建议和指令草案,并对该建议实施的成本、益处、平衡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了评估。 2006年10月30日,欧洲议会以632票比10票通过了该草案一读,2006年12月12日指令草案最终获得部长理事会批准,2006年12月27日指令正式公布并同时生效。 二、PFOS限制指令的内容 1、限制PFOS类产品的使用和市场投放。不得销售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物质。 2、限制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不得销售含有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O.1%的成品、半成品及零件。指令限制范围包括有意添加PFOS的所有产品,包括用于特定的零部件中及产品的涂层表面,例如纺织品。但限制仅针对新产品,对于已经使用中的以及二手市场上的产品不限制。 3、对指令进行评估。为逐步淘汰PFOS的使用,当有新情况或安全的替代产品出现时,应对指令中的限制范围进行评估。 4、部分例外情况: (1)指令指出,根据SCHER的确认,现在航空业、半导体工业和影像工业中谨慎地使用PFOS,如果有少量PFOS排放到环境中或暴露于车间,不会出现对环境和人类的关联性的危害,因此光阻材料、照相平版涂层、航空液压品等不适用该指令; (2)关于消防泡沫问题,SCHER同意应先对其替代产品的危害性进行分析后再作出最后决定; (3)关于限制PFOS在镀层工业的应用问题,SCHER同意:如果不能找到有效的方法将金属镀层过程中的排放减少到明显较低的水平,则今后将限制PFOS在该工业中的使用,但在现阶段须应用最先进技术使工业电镀中PFOS的排放尽量降低。 5、PFOA将来也可能被限制。指令指出,全氟辛酸(Perfluorooctanoic acid-PFOA)被怀疑有与PFOS大致上相似的危害性,现仍在对其危险分析试验、替代品的实效性、限制措施进行评估。 三、指令实施时间表 1、指令于公布日生效,即2006年12月27日 2、各成员国应于2007年12月27日前将指令内容转换为其国内法。各成员国应将拟采取的措施文本提交欧委会并列明拟采取措施与指令内容的关联性; 3、各成员国应于2008年6月27日开始实施限制措施; 4、2006年12月27日已投放市场的消防泡沫可以继续使用至2011年6月27日 5、2008年12月27日前,各成员国应公布:(1)旨在减少电镀工业使用和排放PFOS的具体措施;(2)库存的含有PFOS的消防泡沫情况。   PFOS被广泛应用于众多民用和工业生产领域,包括我国许多拳头出口产品,如纺织品、皮革、地毯等,因此该指令的实施将在很大范围内对我国相关产品出口造成严重影响。相关企业应尽快与欧洲进口商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加紧替代产品的选择、试验和应用,以减少指令实施带来的损失。

  • 【资料】欧盟PFOS指令已实施 纺织企业出口再遇“绿色壁垒”

    就在国内企业为WEEE、RoHS指令挠头,对EUP指令茫然之际,今日起实施的一道新的“绿色壁垒”再次摆到了国内出口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面前。  欧盟限制使用PFOS(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的指令已于6月27日开始正式实施。近日,已有多个省市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外贸出口企业发出了此项紧急风险预警:限令实施后,将在很大范围内对我国多个产品,特别是纺织品出口造成严重影响。 [B] “绿色壁垒”不断 何为PFOS?[/B]  PFOS指令是欧盟继WEEE和ROHS之后,设下的又一道涉及面较广的“绿色壁垒”。2006年10月24日,欧盟议会正式通过决议,规定欧盟市场上制成品中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的含量不能超过质量的0.005%,若等于或超过0.005%的将不得销售 等于或超过0.1%的,其成品、半成品及零件也将被列入禁售范围,这标志着欧盟正式全面禁止PFOS在商品中的使用。该禁令的过渡期为18个月,于今年6月27日正式实施。此外,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地区也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规,禁止该物质在某些领域的使用。  PFOS是“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的简称,是一种用途十分广泛的化学物,又称C8。因其同时具备疏油、疏水等特性,被广泛用于生产纺织品、皮革制品、家具和地毯等表面防污处理剂。还由于其化学性质非常稳定,被作为中间体用于生产涂料、泡沫灭火剂、地板上光剂、农药和灭白蚁药剂等。此外,还广泛地被使用在合成洗涤剂、义齿洗涤剂、洗发香波及其他表面活性剂产品等日用化学品中,以及大量用于纸张表面处理和器皿生产过程,包括与人们生活接触密切的纸制食品包装材料和不粘锅等近千种产品。  PFOS也是目前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之一,可以通过呼吸和食用被生物体摄取,被普遍认为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持久累积性毒物。 [B] PFOS指令的影响:出口成本再增 企业雪上加霜[/B]  禁令生效后,PFOS类产品的使用和市场投放将受到限制。据了解,直接受到PFOS指令影响的包括纺织品、皮革、造纸、包装、印染助剂、化妆品等制造领域,尤其在纺织业中存在范围最广。任何需要印染以及后整理的纺织品都需经过前处理洗涤,另外,如抗紫外线、抗菌等功能性后整理所使用的助剂也含有PFOS。  纺织品服装是我国支柱产业之一,欧盟是主要出口市场。禁令实施在即,由于我国还没有研发出能完全符合欧盟对PFOS控制标准的纺织用助剂,因此纺织等轻工行业将面临艰巨的挑战。为了满足PFOS禁令标准要求,纺织品生产企业须使用环保型纺织助剂,其生产成本必然有所增加。同时,纺织品生产企业还需支付必要的检测费用,这对疲于应对欧盟纺织品特保限制、欧盟有害偶氮染料等有害物质检测、人民币升值及出口退税调整下降等不利因素的纺织品生产企业,无异于雪上加霜。  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曾于2007年年初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检验检疫局和广大企业关注这一指令,各地检验检疫局也对此项指令进行了宣传。然而调查显示,我国大多数出口企业对PFOS指令尚未引起足够关注,甚至对自己产品中是否含有PFOS成分都不清楚,而限令一旦实施,这些企业必将在对外贸易中遭受损失。  近几年来,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设定严格的环保指标等来提升进口商品的进入门槛,这已成为未来出口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大国际背景。国内企业虽对此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但在人民币升值及出口退税调整下降等不利因素下,层出不穷的WEEE、RoHS、欧盟纺织品特保限制、欧盟有害偶氮染料等有害物质检测等指令,实在令国内企业心有余而力不足。业内人士分析,为了满足PFOS禁令标准要求,纺织品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环保型纺织助剂,其生产成本必然有所增加,同时纺织品生产企业还需支付必要的检测费用。这对于纺织品生产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B]应对之策及其建议[/B]  质检部门加强宣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及相关部门应广作宣传,让相关企业了解限令要求,同时也应制定相适应的产品标准和快速检测方法,帮助广大企业把好源头检测关,较好地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广东检验检疫局提醒,各相关企业要提高认识,加强警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有实力的纺织大企业可加快PFOS替用品的研发和生产技术的升级改造,提高产品的环保要求,以应对将来限用PFOS及其衍生物给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  相关企业积极应对。相关出口企业应尽快与欧洲进口商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加紧替代产品的选择、试验和应用,以减少指令实施带来的损失。同时,出口企业应在信息收集、生产环节管理、相关标准制订等方面多下工夫,建立相应的技术标准。企业自身还要提高产品的环保性能,在生产过程中既要注重材料的选择,保证产品质量,更要增强环保和健康意识,更新观念,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适应市场变化。注意收集相关信息,根据最新信息调整生产模式。

  • 跟月旭科技走进“色谱”心脏,探究色谱发展壁垒

    跟月旭科技走进“色谱”心脏,探究色谱发展壁垒

    色谱是一种分离分析手段,分离是核心,因此担负着分离工作的色谱柱是色谱系统的心脏。目前市场上色谱柱种类和规格繁多,在制药、食品、环保、石化、农林、医疗卫生等领域有应用广泛,相关从业人数不断增长。此次,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月旭色谱柱技术的特点及目前色谱柱技术总体发展中存在的壁垒。[align=center][i][b]No.1 核壳结构色谱填料+体积排阻色谱填料[/b][/i][/align]作为中国知名的色谱柱品牌,月旭科技自2005年从事色谱相关业务至今已走过了14个年头。期间,月旭科技在色谱领域始终坚持自主研发和自主品牌,先后推出了包括Ultimate、Xtimate、Welchrom、Topsil和Boltimate等多个品牌的色谱柱及色谱填料产品,并为客户提供色谱分离分析技术、产品和整体解决方案。由于坚持创新,月旭科技在色谱填料的研发和色谱分离分析方法开发方面已经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据介绍,目前月旭团队开发的色谱填料超过百余种,在医药、食品和环境检测方面的应用超过5000个。其中有19款月旭色谱柱被列入美国USP-PQRI数据库,2015版中国药典中,有多个药品品种指定使用月旭色谱柱产品。依托技术优势,2018年月旭色谱柱年销量取得了超过4万根的好成绩。以下是两种月旭自主研发的国内外领先的色谱填料,一种是核壳结构色谱填料,另一种则是体积排阻色谱填料。[b][/b][align=center][b]核壳结构色谱填料[/b][/align]该类填料最初是由著名色谱科学家 Jack Kirkland 在2006年研制成功的一种新型色谱填料。它是将多孔硅壳熔融到实心的硅核表面而制备的。这些多孔的“光环”状颗粒具有极窄的粒径分布和扩散路径,可以同时减小轴向和纵向扩散,允许使用更短的色谱柱和较高的流速以达到快速、高分辨率分离。月旭科技研发的Boltimate核壳色谱柱中硅胶颗粒粒径是2.7μm,它是由1.7μm直径的实心核与0.5μm厚的多孔层所构成的。这种核壳型的硅胶颗粒提供了较短的传质路径,减少了轴向扩散,而实心核硅胶提供坚固的支撑结构,可以承受高压,具有与1.8 μm 填料相似的分离效率,且柱反压只有sub-2μm色谱柱的50%和明显的抗污染性能。由于实心核的存在,以及薄的多孔层,使得样品分子的扩散距离减小,即可以使用更高的流动相流速,极大的提高了分析速度。目前月旭已经有Boltimate C18、Boltimate LP -C18、Boltimate EXT C18、Boltimate Phenyl-Hexyl、Boltimate EXT PFP等多款该系列色谱柱。国外也有一些色谱柱厂家成功研发了该类型产品,例如AMT公司的HALO色谱柱、Sigma-Aldrich公司的Ascentis Express 核壳柱等。[align=center][img=,600,38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9/201909051621095036_6600_932_3.jpg!w589x374.jpg[/img][/align][align=center]核壳色谱柱填料结构[/align][align=center][b]体积排阻色谱填料[/b][/align]体积排阻色谱(Size exclusion chromatography,SEC)是一种完全按照溶质分子在流动相溶剂中的分子尺寸大小分离的色谱法,是非常重要的分离分析生物大分子如蛋白质、多肽、生物酶的工具。其分离原理如下:该类填料具有一定孔径分布,当具有不同尺寸的目标物分子进入体积排阻色谱柱时,分子量很大的分子无法进入填料内部孔中,因此最先被洗脱下来;分子量相对较小的分子能够进入一部分填料内部孔中,因此随后被洗脱下来;分子量很小的分子则能够进入到填料的所有内部微孔中,因而其洗脱体积接近色谱柱的柱体积;根据洗脱体积的不同,可实现各组分之间的有效分离。体积排阻色谱填料通常是具有适合一定孔径的球形硅胶基质填料,由于它具有良好的机械强度及具有极高的分离纯化效率,在生物大分子的分离分析领域广泛使用。月旭研发的Xtimate SEC填料是在超高纯全多孔硅胶表面包覆一层具有良好稳定性的亲水性聚合物的体积排阻色谱填料,该填料的作用基团为二醇基。这种填料表面因受二醇基官能团保护而不与蛋白质相互作用。使得蛋白、生物酶、多肽等样品的非特异性吸附极小,因而广泛应用于生物大分子的分离。目前月旭已有120A、200A、 300A、500A、700A、1000A和2000A等几种孔径尺寸规格的SEC色谱柱产品。国内外也有一些色谱柱厂家成功研发了该类型产品,例如TOSOH公司的TSK gel SW-型色谱填料、安捷伦公司的ZORBAX GF色谱填料等。[align=center][img=,600,35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9/201909051621161137_7237_932_3.jpg!w690x411.jpg[/img][/align][align=center]月旭科技色谱柱[/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i][b]No.2 色谱技术发展迅速,填料技术仍存壁垒[/b][/i][/align]高效液相色谱(HPLC)是一项高效、新颖、快速的分析分离技术,是广泛应用的分析手段之一。随着科技的进步,色谱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色谱技术性的研究在目前科研技术研究中一直占有重要定位,特别是一些相关检测行业,应用性研究显得十分普遍。而色谱柱填料是各种HPLC分离模式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因此高性能填料成为色谱研究中最丰富、最有活力、最富于创造性的部分,且各种专用色谱填料的出现,解决了很多分析检测中的问题。不过由于色谱技术基础性、原理性的研究发现还有局限,目前仍然有很多问题解决不了的。[align=center]强极性物质的保留[/align][align=center][/align]在强极性物质保留方面,HILIC模式的提出虽然使大家看到了一线希望,不过该模式的原理研究不够透彻全面,使得在应用的过程中,理论不能很好指导实践,这就增加了方法摸索的难度。HILIC模式的优势在于多种色谱作用模式能分离开更多的物质,且与反相和正相法有更多的正交性,但由于混合模式的多样,使得次级吸附作用力的影响不能完全避免,导致强极性物质在HILIC模式下的峰形问题较大,同时色谱填料中与物质的作用位点较多,使得填料的键合均匀度等引起的重现性问题显得尤为明显。其次,反相条件下使用纯水流动相也具有壁垒。现在“极性改性”技术的引进,使得非极性键合相的极性会有所增强,在极性环境(甚至是纯水环境)下都会有很好的填料活性,而不会产生相塌陷,因此一些强极性物质可以在此条件下有所保留。但是,纯水流动相对于键合相的洗脱能力不够,导致色谱柱易吸附同极性的物质而被污染,改性填料导致结果不重现,同时也易引起填料污染导致的柱压升高、峰形异常等现象而缩短色谱柱的寿命。最后,其他无机键合相对于强极性物质保留的壁垒主要是基础研究少、应用范围窄、价格昂贵、色谱柱维护使用不常见且对人员操作要求高。[align=center][b]离子化物质的分析分离[/b][/align]在分析分离离子化物质时,也有很多的局限性。比如反相填料+离子对试剂是现在普遍采用的色谱分析方式,但该方式基线平衡时间长,使用后色谱柱冲洗时间长,填料容易受残留离子对试剂的影响而改性。如果用这样的色谱柱进行方法开发,后期新色谱柱不能重现结果的风险会大大增加,而且离子对试剂价格较贵,会增加分析成本。离子交换法虽然专属性强,是做单一物质含量分离的良好选择,但对于多组分分离,单一的色谱作用模式很难满足多种性质物质的保留和分离,导致适用面较窄,而流动相通常使用高浓度的缓冲盐,在仪器系统中易析出,不利于仪器的寿命,需要加强对仪器的冲洗维护。此外,键合相的官能团通常为小基团试剂,在高水、高盐、低pH条件、高温等条件下易水解,导致色谱柱寿命普遍短于反相大基团键合的填料。而HILIC法在分析离子化物质时同样有与在强极性物质的保留方面相似的壁垒。[align=center]异构体的分离[/align][align=center][/align]分离光学异构体,特别是具有2个及2个以上的手性中心的异构体时,难度会大大增加。目前市场上这一类物质的分离主要用到各种手性键合相或者手性流动相添加剂,其中手性键合相是主流。但是键合相大都采用涂覆工艺,有严格的耐受溶剂和柱压要求,否则会加快涂覆官能团的脱落,缩短寿命。由于对手性分离不够全面,在选择固定相和流动相时,理论指导不够,更多是要依靠实践,所以增加了分析成本,降低了成功率。此外,由于手性色谱法专属性强,常规要求拆分的物质的化学纯度最好在95%以上,这样会导致该方法在检测制剂时由于辅料等的干扰而不能对成品进行质控。对于位置异构体,由于物质的极性、离子性等差异不大,目前较多的是选择卤代柱(PFP,F-C8)、高载碳量的C18(23%)柱、长碳量的反相(C22,C30)柱等利用其空间位阻效应将其分离。但是如果位置异构的基团较小,别的基团的空间位置效应较强,屏蔽了该小基团位置差异带来的空间差异,也将无法分离。此外,单双键异构对于现在的色谱技术同样有很大的挑战,目前暂时没有有效手段能将其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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