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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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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相关的资讯

  • 这4家检测机构全部停业整顿!
    一、调查情况(一)安徽爱迪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该机构2021年1月22日向康宁汽车玻璃系统(合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编号为WADT2021011502),非甲烷总烃检测项目原始记录时间与报告分析时间不符;2021年4月8日向合肥万向钱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编号为WADT2021040150),挥发性有机物检测项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二)安徽中成检测有限公司:该机构2021年7月5日向淮北市东鑫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编号为2021062801H),样品原始记录分析日期早于采样日期,部分检测报告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三)安徽绿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该机构在2021年10月15日对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进行比对监测中,未对流量、pH两个项目进行采样,直接出具流量、pH两个项目的检测数据;在化学需氧量(COD)项目的实际水样比对时,在取水口取一组水样,比对报告中出具三组COD项目实际水样比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编号为LS202103-013-8-BD)。(四)安徽国蓝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该机构在2021年8月19日对淮南东方医院集团凤凰医院废水进行比对监测中,未到现场进行采样,直接出具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编号为GLJC20210822-004)。二、处罚情况上述4家机构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有关规定。合肥、淮北、六安、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分别对4家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对安徽爱迪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机构主要负责人史雪飞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合环罚字〔2021〕50号),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二)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对安徽中成检测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机构主要负责人蔡云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淮环罚字〔2022〕6号、7号),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三)六安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对安徽绿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机构主要负责人张俊杰罚款4.48万元的行政处罚(六环罚字〔2022〕1号、2号),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四)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凤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作出对安徽国蓝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罚款11.5万元、机构主要负责人刘星梅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淮(凤)环罚决〔2021〕38号、39号),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
  • 浙江台州等地168人血铅超标 蓄电池厂停业整顿
    受台州蓄电池企业污染致168人血铅超标事件的影响,台州、武进等多地铅蓄电池厂被停业整顿。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铅酸蓄电池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徐红告诉《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目前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对我国可能存在污染的重金属企业进行排查,以便制定更为详细的防止重金属污染的方案。   工艺落后致污染严重   截至3月26日下午5时,台州路桥区当地已有168人检测出血铅超标。台州环科院等单位专家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速起蓄电池公司引起的铅污染事件。路桥区环保局局长蒋新才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速起蓄电池公司周边300米范围内的土壤已被重金属污染,当地受污染较严重的土壤可能会被彻底挖除。   记者从速起蓄电池公司官方网站了解到,该公司是一家致力于开发、制造各类摩托车、汽车、UPS等专用密封式可充电蓄电池产品的生产型企业。据中新社报道,该公司厂房离居民区仅一墙之隔,站在厂房外就能闻到一股股刺鼻的气味。厂区里时有污水排出,而村民洗衣服、种菜,大多使用井水。   徐红告诉本报:“由于爆出铅酸污染事件,目前,台州、武进等多地铅蓄电池厂已经被停业整顿。”   徐红介绍,此次铅污染事件主角速起蓄电池公司产量并不算高,根据污染程度看,该公司的生产技术极可能是目前铅酸蓄电池行业落后的外化成工艺,但由于此类技术成本较低,不少蓄电池企业仍在使用。她告诉记者:“(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决定在两到三年内彻底淘汰这类技术的生产企业。改换成技术可靠、污染较少的内化成工艺。”   废旧蓄电池流入无证企业   这起事件距离2月18日国务院正式批复《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仅一个多月,该规划是我国第一个“十二五”专项规划。规划要求对未进行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的重金属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徐红表示:“近期,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按照规划要求,对可能存在重金属污染的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这其中包括铅酸蓄电池企业。”   然而,困难来自多方面。徐红坦言,首先,在标准制定上,尺度把握较难。“以前的相关规定,现在看来并不一定科学,比方说某一定产能蓄电池厂要求离居民400米,但是,400米之外不一定就没有铅污染,这需要根据各个企业的具体规模以及技术等来进行科学测算。”   其次,地方保护较严重,监管力度上仍需加强。徐红透露,此次有关部门排查中发现,很多蓄电池厂处于无证生产,“一些有证的企业很容易找到,而无证的企业很难查到。”   此外,徐红认为,更为严重的是在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回收废旧铅酸蓄电池需要很大的投入,但许多无证企业利用不按照国家规定生产、减少环保投入的成本优势,违规低价回收蓄电池获利,造成更为严重的污染。
  • 突发!安纽希婴儿奶粉抽检不合格,生产企业停业整顿……
    通告显示,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标称安纽希(天津)婴幼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销售运营的安纽希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二碳六烯酸与总脂肪酸比、二十碳四烯酸与总脂肪酸比检测值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场监管局督促企业立即召回相关产品,要求企业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1845.36元,罚款87.2万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单位上海市奉贤区慢妮母婴用品店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36元,罚款5万元。 据了解,鞍达实业的前身是新中国第一家机械化乳品加工企业——安达乳品厂,曾培育了中国乳业著名的红星奶粉。经过历史变迁,红星商标已流失到外地。黑龙江鞍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09月25日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增礼,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乳制品[乳粉(全脂乳粉、调制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等。注册资本为11950万元,实缴资本为4101万元。
  • 一检测公司被责令停业并罚款,公司负责人被罚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罚〔2023〕5号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QM6N9M,法定代表人刘有兵,地址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广溧路西亚夏汽车城综合服务中心301室。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30日,7月19日、21日、24日、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你单位2023年5月6日对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排放口安装的低浓度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开展验收比对监测时,你单位采样员在未更换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并开展采样的情况下,伪造了5份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样品,并依据伪造的低浓度颗粒物样品出具了比对检测报告,伪造了监测数据。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2023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废气排口2023年5月6日视频监控,证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5月6日对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废气排口开展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时,整个采样过程无更换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动作,与比对检测报告中对颗粒物开展6次采样不符(每次采样均需更换采样头)。2.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和被调查人员的身份。3.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排污单位自主验收表》复印件1份、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比对检测报告(编号:SCD20230506020)复印件1份,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维工作,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低浓度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比对,并由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比对检测报告。4.2023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8份,证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员李骞于2023年5月6日在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排放口对低浓度颗粒物开展采样时,开始采样前更换过一个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整个采样过程无更换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动作,李骞在将6个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交给实验室之前私自从鞋底取了一点灰撒到剩余5个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上,涉嫌伪造了5份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样品,并填写了相关表格。5.2023年7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9份,实验室工作人员上岗证复印件3份,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节选)复印件2份、采样检测规范文件(节选)复印件1份、检测质量的控制程序文件(节选)复印件1份、质量控制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资质和被调查人员的身份。6.2023年7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6份,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5月6日对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排放口低浓度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开展验收比对检测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包含项目清单1份、检测方案1份、任务单1份、样品流转单1份、采样监测原始记录1份、分析原始记录1份,证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根据采样人员提供的伪造的低浓度颗粒物样品出具了原始采样数据、分析数据和监测数据。7.2023年7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联系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对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排放口安装的低浓度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开展验收比对监测,采样员李骞未更换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5#排放口比对监测费用为3000元,至调查时该费用未结算。8.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戴启林同志人员任命及工作安排的通知》原件1份、关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情况说明原件1份、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戴启林为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有兵和总经理江晓东仅为该公司实际投资人,不参与该公司内部实际管理和对外业务经营活动。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罚告〔2023〕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依照《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专用裁量表“表12-3 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标准”规定计算,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停业整顿(一)停业整顿的方式1.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业,并采取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2.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具体责任人员等事项。3.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4.停业期间不得擅自恢复生产营业。(二)停业整顿的期限1.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你单位完成备案之日止。2.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停业整顿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适时开展复查。二、罚款处罚罚款金额人民币十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宣城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罚〔2023〕6号戴启林:性别男,汉族。你单位(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30日,7月19日、21日、24日、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你单位2023年5月6日对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排放口安装的低浓度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开展验收比对监测时,你单位采样员在未更换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并开展采样的情况下,伪造了5份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样品,并依据伪造的低浓度颗粒物样品出具了比对检测报告,伪造了监测数据。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2023年6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废气排口2023年5月6日视频监控,证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5月6日对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废气排口开展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时,整个采样过程无更换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动作,与比对检测报告中对颗粒物开展6次采样不符(每次采样均需更换采样头)。2.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和被调查人员的身份。3.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排污单位自主验收表》复印件1份、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比对检测报告(编号:SCD20230506020)复印件1份,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维工作,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低浓度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比对,并由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比对检测报告。4.2023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8份,证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员李骞于2023年5月6日在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排放口对低浓度颗粒物开展采样时,开始采样前更换过一个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整个采样过程无更换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动作,李骞在将6个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交给实验室之前私自从鞋底取了一点灰撒到剩余5个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上,涉嫌伪造了5份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样品,并填写了相关表格。5.2023年7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9份,实验室工作人员上岗证复印件3份,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节选)复印件2份、采样检测规范文件(节选)复印件1份、检测质量的控制程序文件(节选)复印件1份、质量控制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资质和被调查人员的身份。6.2023年7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6份,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5月6日对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排放口低浓度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开展验收比对检测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包含项目清单1份、检测方案1份、任务单1份、样品流转单1份、采样监测原始记录1份、分析原始记录1份,证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根据采样人员提供的伪造的低浓度颗粒物样品出具了原始采样数据、分析数据和监测数据。7.2023年7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7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合肥华迈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联系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对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排放口安装的低浓度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开展验收比对监测,采样员李骞未更换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5#排放口比对监测费用为3000元,至调查时该费用未结算。8.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戴启林同志人员任命及工作安排的通知》原件1份、关于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情况说明原件1份、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戴启林为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有兵和总经理江晓东仅为该公司实际投资人,不参与该公司内部实际管理和对外业务经营活动。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罚告〔2023〕8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依照《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专用裁量表“表12-4 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规定计算,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人民币三万六千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详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宣城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4日
  • 商务部督察健美猪事件 全面清理整顿屠宰行业
    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播出《“健美猪”真相》的报道后,商务部当天即责成河南、江苏省商务主管部门调查屠宰企业收购、屠宰含“瘦肉精”生猪问题,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并于16日派出督导组赴河南督导查处工作。同时,商务部已要求双汇集团对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查找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目前,南京市商务局已责令兴旺屠宰场停止屠宰,并部署开展全市定点屠宰企业专项检查。河南省商务厅已责令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停业,并派出工作组赴济源进行调查。商务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督察结果。   商务部表示,下一步将在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审核换证,以及在建立屠宰企业技术监管和肉品质量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全面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 部署全国商务部门开展屠宰行业规范生猪进场程序的专项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积极配合农业畜牧管理部门,坚决杜绝含“瘦肉精”生猪入场,严把屠宰环节质量关,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 出具虚假报告 认监委撤销某实验室部分检测业务
    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布公告称,在2016年组织开展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国家轻工业装饰材料陶瓷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存在重大变更事项未申报、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5号令)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即日起撤销国家轻工业装饰材料陶瓷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承担的瓷质砖(CNCA-C21-01: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  此外,由于存在影响认证检测有效性的严重问题,国家认监委决定即日起对四川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等2家单位的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进行停业整顿  一、四川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存在检测设备缺失和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对其吸油烟机产品(CNCA-C07-0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进行停业整顿。  二、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存在检测设备缺失、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比对试验结果不满意等问题,对其电器附件(耦合器)产品(CNCA-C02-01: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进行停业整顿。
  • 树胶冒充“提纯蜂胶” 河南5家企业被查封
    树胶冒充“提纯蜂胶”   近日媒体曝光,现在市场上销售的蜂胶,有一些竟然是用杨树芽为原料,人工提取加工的“树胶”制成的。一家蜂胶产品生产厂家负责人介绍,真正的天然蜂胶提纯后每公斤售价高达700多元,而所谓“提纯蜂胶”最低售价140元。该负责人表示,“提纯蜂胶”其实就是树脂胶状物。   河南   记者从河南省长葛市监察局了解到,长葛市4家蜂产品企业“蜂胶中掺树胶”问题被曝光后,长葛市实施蜂胶行业大整顿。5家企业已实行查封处理,8名干部被处以行政记过和记大过处分。   据了解,蜂胶是蜜蜂从植物芽孢或树干上采集的树脂,混入自身分泌物形成的一种胶状物质,它被公认为具有调节免疫力和抗氧化功效以及调节血脂、血压、血糖等保健功能。不过虽然蜂胶具有很好的保健功能,可产量比较少。一些不良商家为牟取暴利竟然用人工熬制的杨树胶作为原料替代蜂胶。   11月21日晚,长葛市政府组织公安、工商、质监、药监、卫生等部门执法人员,对曝光的4家企业进行了查封,并责令其停业整顿。税务部门已对4家企业的纳税情况开展稽查,司法机关介入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同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对分管区域内的蜂胶生产经营和流通领域,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清查,依法对问题企业实施停业整顿,对蜂胶销售的商场、超市、专卖店进行全面清查,逐户登记造册,查清蜂胶来源,对经营的所有蜂胶产品全部查封,待检测后予以处理。   目前,该市15家蜂胶企业,已全部被勒令停业整顿。对其中已查出问题的5家企业已实行查封处理。   鉴于蜂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监管不力问题,长葛市监察局对官亭乡乡长、大周镇镇长、长兴办事处主任、卫生局局长,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官亭乡、大周镇、长兴办事处、卫生局分管副职,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 涉嫌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一机构被罚
    2021年3月1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国验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公司提供不出部分审核员参与审核计划的记录,涉嫌减少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及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案。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认证结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决定。据悉,青岛国验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纪凯,注册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
  • 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二日 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   为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2009年2月国务院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一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清理和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加大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案件查处力度,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食品安全整顿取得阶段性成效。为巩固前一阶段工作成果,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各项任务,现就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   (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完善食品添加剂管理法规,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研制管理。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黑窝点”。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修订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制(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准、兽药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标准。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力整顿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行业,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严格办理进出口食品海关相关手续,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清理、修订餐饮消费环节相关食品监督管理规范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其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七)加强畜禽屠宰整顿。   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   (九)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制定清理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工作方案,对现行食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制(修)订食品中农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标准。公布国家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实施情况。跟踪研究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食品安全标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研究成果,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效率和科学水平。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   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制定并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地区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立快速、方便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和网络平台。发布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报告,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机制,构建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信息采集网络,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加大食品特别是乳品等高风险食品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人员管理,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   (十一)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诚信体系评价标准,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二、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要抓紧制定2010年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分解整顿工作任务,明确各环节、各阶段的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将集中整顿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全面抓好整顿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监督指导,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切实加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要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规范和完善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认真做好信息报告和新闻宣传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重要信息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卫生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要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对影响仅限于本行政区域的信息,由本级政府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发布;对涉及两个以上省(区、市)的信息,由国务院授权的食品安全整顿综合协调部门统一发布。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组织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适时召开全体会议听取整顿工作情况汇报。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逐级开展督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要制订整顿工作评估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 贵阳检测机构三次买卖环保标志 将被取消检测资质
    贵阳市环保局日前出台了《贵阳市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暂行)》。   根据规定,检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必须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同时,各检测站不得买卖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单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检测机构违反上诉规定的,或者存在上述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现一次,停业整顿一个月,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停业整顿一个月,在新闻媒体公开致歉,并视情节处以3至5万元罚款 第三次,报省环保厅取消其资质。
  • 5家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被罚
    案例一:南京基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一、案情简介2022年11月30日,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市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南京基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中载明2022年9月28日15时54分—16时14分、16时21分—16时41分、16时48分—17时08分进行了3组颗粒物采样,并出具3组检测数据。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南京基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在采集颗粒物样品过程中,实际仅使用一个滤膜采集了一组样品,伪造成3组样品,并出具3组虚假检测数据。二、查处情况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5.84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案例二:安徽众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一 、案情简介2022年9月27日,蚌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市某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2022年8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众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安徽众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开展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的实际水样测试,报告中记录的测试时间、测试结果以及比对结果等均系伪造。二、查处情况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1.5万元、2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案例三:安徽锦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一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2日,安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2022年6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锦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中载明采集水样3批次,开展流量比对1次,对应出具了3组COD、3组氨氮及1组流量检测数据。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安徽锦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采样人员现场仅采集水样2批次,未进行流量比对,报告中出具的1组COD、1组氨氮及流量检测数据均系伪造。二、查处情况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4.24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案例四: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一 、案情简介2022年8月2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对该市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2022年7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报告中载明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4日13:14和14:00在污水排口进行采样,并检测pH项目。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未采集水样,也未检测pH项目,报告中出具的pH项目检测数据系伪造。二、查处情况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3.6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案例五:马鞍山文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一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5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市某中医院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2022年4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马鞍山文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马鞍山文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开展比对监测时,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未实际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质控样和实际水样测试,通过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及浓度、检测记录和检测数据等,出具了内容虚假的比对监测报告。二、查处情况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7万元、2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三家检测机构被重罚!机构主要负责人被“双罚”
    2021年7月,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中,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和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抽查了24家生态环境领域检验检测机构。检查共发现3家机构在上海市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采样、数据分析、出具报告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另有2家机构存在违法排污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其他违法行为,上海市环境执法总队均依法予以了查处。相关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如下。案例一:某环境检测机构在采样环节弄虚作假,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监测方法案例2021年7月9日,执法人员查阅某检测机构提供的噪声检测原始记录时发现,该检测机构在对某排污单位开展厂界噪声自行监测时,噪声检测仪器原始数据记录中,厂界外东南西北四个点位的检测时间不符合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在稳态情况下每个点位检测时长一分钟”的要求。同时,该公司提供的另外5份噪声检测报告中存在类似情况。经过实地调取排污单位监控录像,以及对相关人员开展询问调查,认定该检测机构现场检测人员存在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监测方法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七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上海市环境执法总队责令该检测机构停业整顿,并处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双罚”,处罚款2.8万元。案例二: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分析环节伪造监测数据案例2021年7月9日、27日,执法人员对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徐某、许某某经手出具的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数据在未经仪器测定情况下擅自编造,构成伪造监测数据。8月2日,执法人员在对已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涉及五日生化需氧量的原始记录进行核查时发现,该机构针对从不同企业采集来的不同来源的水样,经其编造的数值几乎没有差异。经向该机构的质量技术负责人仇某某调查后确认, 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间,该检测机构出具的76份检测报告中涉及的五日生化需氧量指标均系伪造,该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上海市环境执法总队责令该检测机构停业整顿,并处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仇某某实施“双罚”,处罚款2.8万元。案例三:某环境检测机构在报告环节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报告案例2021年7月20日,在对某排污单位委托某环境检测机构实施的自行监测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与对应的原始记录不一致,检测报告结果达标但原始记录数据超标。随后执法人员通过查阅采样记录、实验室原始记录(图谱、分析数据),并对接样和分析人员问询调查,发现该检测机构在对企业开展采样监测并发现结果超标后,通过重新采样方式替换原超标检验结果。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机构其他一些检测报告也存在类似问题。该检测机构在环境服务过程中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并出具检测报告,以至评价结论错误失真,该行为违法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上海市环境执法总队责令该检测机构停业整顿,并处2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双罚”,处罚款2.8万元。法条链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在本市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环保部门备案;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安全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 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将开展工作整顿活动
    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开展“质量提升”活动的部署,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184号)的部署,国家认监委将组织对所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本次活动的目的是落实检测工作整顿活动的要求,加强对授权的质检中心的监督管理。通过本次活动,促使各质检中心进一步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检测工作整顿的要求,运作更加规范,检测质量和检测水平进一步提升,增强质检中心的社会责任感。   请各质检中心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从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下载《2010年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工作整顿自查记录表》及附件,认真进行填写,并于2010年8月15日前,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同时上报到认监委实验室部。   根据安排,我委还将组织对100家左右质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   联系人:王鼎 王婧   联系电话:010-82262672 82260343   电子邮箱:sysb@cnca.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附件: 1.2010年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工作整顿自查记录表    2.自查记录统计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 天津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整顿活动
    8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国家认监委主任孙大伟到天津考察质检工作。孙大伟在参加天津市检测实验室整顿工作座谈会时指出,天津市质监局在实验室检测、管理、发展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该市出台的《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办法》,在全国率先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确定了促进检测实验室发展的相关政策,为检测服务业的全面规范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孙大伟要求,要提炼和总结经验,争取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孙大伟对天津市实验室整顿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天津市通过立法来规范和促进检测实验室发展经验给予高度评价。他说,天津在实践过程中创造出来的鲜活经验值得提炼和总结,对全国质检系统有示范意义,希望天津市质监局将此经验与国际接轨,争取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孙大伟表示,当前检测实验室迫切需要规范,质检部门技术执法能力亟待提升。这几年,由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多方支持、持续投入和自身努力,技术机构快速发展,但新形势、新要求使得检测实验室又面临新问题。实验室检测整顿工作是今年质量提升活动的重中之重。整顿的核心不是找外部原因,而是眼光朝内、提高自身能力。该活动在安排上,将大部分时间交给省市局自查自纠,重点在于找准问题,而不在于追究责任。验收、考核、比武、评比都将放在后续检查阶段。   在津期间,天津市副市长王治平会见了孙大伟一行,双方就进一步加强合作深入交换了意见。
  •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2021年,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2家机构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现决定即日起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一、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建筑安全玻璃产品(CNCA-C13-01:安全玻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二、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个别测试数据错误导致检测结论错判、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电动自行车产品(CNCA-C11-16: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特此公告。认监委2021年12月16日
  • 国家认监委2021年第18号公告—处罚来了!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2021年,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2家机构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现决定即日起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一、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建筑安全玻璃产品(CNCA-C13-01:安全玻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二、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个别测试数据错误导致检测结论错判、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电动自行车产品(CNCA-C11-16: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特此公告。认监委2021年12月16日
  •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 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    2021年,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2家机构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现决定即日起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  一、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建筑安全玻璃产品(CNCA-C13-01:安全玻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  二、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个别测试数据错误导致检测结论错判、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电动自行车产品(CNCA-C11-16: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  特此公告。    认监委   2021年12月16日
  •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09年12月24日,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整顿办)第二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整顿办主任、卫生部部长陈竺,整顿办副主任、工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边振甲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整顿办副主任、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主持,主要研究了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   陈竺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链条。整顿办成立以来,在加强整顿工作综合协调,建立高效畅通的联系机制,形成整顿工作合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整顿办各成员部门共同努力下,2009年各项整顿任务正在逐步落实,部分年度工作目标已完成,食品安全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一批典型案件得到了查处,一些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正在逐步解决。   陈竺表示,尽管前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有很多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尚待解决,整顿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整顿任务仍然紧迫艰巨。2010年有关部门将贯彻“行动要加快、整顿要到位、措施要扎实、成效要牢固”的要求,下大决心和气力,开展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保证整顿目标按时完成。   陈竺要求,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统筹全局、重点突出。对照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及其实施意见要求,逐项落实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保健食品等7项整顿任务,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加强检验检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强化行政执法、加强行业自律等6项整顿措施,逐级狠抓责任落实 系统深入分析典型案例和当前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尤其是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避免食品安全问题演变为危害人民健康的食品安全事故。继续加大案件和事故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顶风作案、屡教不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标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验、风险评估监测能力建设,加大对基层执法单位投入,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强化企业责任主体意识,提高自律水平,营造守法经营、诚信有序的环境。   据介绍,整顿办将于2010年初对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主要目的是督促各地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同时了解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整顿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听取地方对整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整体评估全国整顿工作打一个基础。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卫生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纪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法制办、国新办)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主会场会议。
  • 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方案发布
    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方案发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从2009年9月至2010年底,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工作),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指挥下,通过整顿工作,使各部门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以及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 食品添加剂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行业自律显著加强, 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安排   (一)继续发布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   1.完善“黑名单”的收集、分析、发布程序和要求(2009年9月底前)。   2.及时收集并发布“黑名单”(2009年9月-2010年)。   3.组织相关检验和科研机构研究建立“黑名单”中有关物质的检测方法(2009年9月-2010年)。   4.督查和评估“黑名单”物质的监管情况(2009年9月-2010年)。   (二)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2009年9月-2010年)(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2.根据公布的“黑名单”,制订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监测方案,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   3.各省(区、市)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专项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区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监测的范围和品种,开展检测工作,及时向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反馈监测情况(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三)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中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2009年9月-2010年)(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   1.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制订具体整顿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各地整顿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和考核评估,确保各项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并将督查和考核评估情况报送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   (四)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2009年9月-2010年)(质检总局牵头并制订具体方案)。   (五)完善食品添加剂管理法规,修订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标准(2009年9月-2010年)(卫生部牵头)。   1.开展调查研究,对食品添加剂标准、新产品许可、生产许可、经营、标签和说明书、使用等环节的现状进行研究。(2009年底)   2.完善食品添加剂的法规和工作制度,完成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修订工作(2010年底)。   3.开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及配套标准制(修)订工作(2010年底)。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加强对专项整顿工作的领导。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整顿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作用,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不断提高监管的水平和效率。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前一段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各级地方政府要依照本工作方案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监管环节整顿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将此项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抓好落实。要按计划、分阶段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整顿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开展评估考核活动,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表扬先进,督促整顿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加强工作,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要指导和要求行业协会积极发挥在行业自律和规范指导方面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意识,引导企业自觉遵守行业诚信和自律规范,进一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全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在专项整顿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顿措施落实到位。要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顿取得预期效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专项整顿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四)加强相关抽检、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收集与分析,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深入调查和分析典型案例,认真梳理和找准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研究并提出防范问题演变成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的措施。   (五)积极开展整顿工作宣传活动,加强社会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顿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顿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顿的良好氛围。各地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有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六)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将专项整顿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向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报送。在专项整顿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报送整顿工作总结,在2009年12月20日前和2010年11月20日前分别报送整顿工作的年度总结和2年整顿全面工作总结。   在专项整顿过程中,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2009年11月上旬将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各地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0年10月中旬将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地整顿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
  • 全国质检系统检测工作整顿视频会议召开
    4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全国质检系统检测工作整顿视频会议。质检总局副局长支树平讲话,副局长刘平均主持,党组成员孙大伟进行了动员部署,总工程师张纲出席。   支树平说,在“质量提升”活动中着重开展检测工作整顿,是总局党组审时度势、认真研究决定的。检测质量问题不同于一般的工作质量,因为质检部门有别于其他的执法机关,是一支“以技术执法、凭数据说话”的部门,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更要下大力气抓好检测这一基础性的工作。   支树平要求,要把“质量提升”作为今年的主题活动来抓 以“质量提升”为主题,就是要掀起高潮、齐抓质量 就是要盯住产品、提升质量 就是要提高自己,保证质量,即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监管能力和基础保障能力。   支树平强调,要把检测工作整顿作为“质量提升”活动的重大行动来抓。要有针对性地抓整顿,敲响警钟,解决问题 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部署抓整顿,不折不扣,务求实效。   支树平指出,要把建立大质量工作机制、推动大质检文化建设这“两大”建设与“质量提升”活动及检测工作整顿结合起来抓。要吃准“两大”建设的内涵,强化合力意识 要让企业、政府、社会各界动起来,共同推动质量提升 要让质检系统内部进一步动起来,同心协力抓整顿、抓提升。在检测工作整顿活动中,要注意摸清底数,整合资源,推动合作,鼓励检测机构之间在设备、人员等方面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通过能力验证、量值比对、检测技术比武等形式,加大在管理经验、专家流动、分包检测项目、检测数据互认、检测技术研究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对口指导帮扶,实现相互促进、相互提高。   支树平还对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提出了3点具体要求:要统筹兼顾,精心组织 要认真负责,狠抓落实 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孙大伟代表质检总局党组,对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的活动背景、指导思想、主要内容、阶段安排、工作要求5个方面进行了动员部署。他指出,进行检测工作整顿,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质检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提升质检保障能力的重要保证。全国质检系统尤其是各级检测机构,要提高对检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检测工作管理的制度建设,特别是要重视加强各项制度落实,加强对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让检测工作焕发新的生命力   在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活动,是质检总局党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及当前质检工作的总体部署,审时度势作出的重要决定。各级质检部门和各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次整顿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一项事关质检事业长期发展的大事来抓。力求通过整顿,让检测工作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检测工作是质检工作的执法基础和技术保障,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质检工作的现实效果,因此,它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质检工作的命根子。然而,就当前检测工作的现状来看,其作为“命根子”的生命力却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而个别检测机构存在的不能正确处理把关与服务的关系、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和不落实、检测工作不规范和不严谨等问题,更是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反倒给质检事业的生命机体造成损害。因此,必须找准检测工作存在的病因,对症施治,使其焕发出应有的生命力。   开展检测工作整顿活动,必须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让整顿深入各方面、各环节,务求实效。要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按照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不搞一刀切。既要高标准、严要求,又要注重保护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要善于听取意见,引导每一位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注意发现、培养和宣传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充分运用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针对自查、考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及时整改、完善和提高,决不能走过场,务使整顿工作收到实效。   要创造性地开展整顿工作,边整边改,着眼建立检测长效机制。检测工作整顿活动本身既可看作是一次治病过程,也可视为一项长期健康行动的开始。这就要求各部门不能只局限于做好总局要求的阶段性的规定动作,还要在整顿过程中结合自身实际,做一些难度更高的和着眼长远的自选动作。比如,从提升检测执行力、提高检测水平出发,全方位开展教育培训 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 既要不断提高检测硬件水平,也要提高检测技术科研能力、人员素质等软件水平。
  • 中国将整顿保健食品市场 确保饮食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地通过保健食品安全整顿,依法打击保健食品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保健食品违法乱象,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据悉,此次整顿工作的重点为: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 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和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 整治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和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 查处普通食品宣称特定保健功能的行为。   该方案要求,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抓好保健食品安全整顿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各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逐级落实整顿任务,及时组织检查和评估,确保整顿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努力构建科学监管、有效监管的长效机制。   各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整顿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整顿工作,不但要及时曝光违法企业、违法产品,而且要适时宣传整顿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此外,各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地区间、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的违法案件,要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协查要求 对接到情况通报和协查要求的,要及时办理并按要求回复。各省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整顿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 某环境检测公司被罚11.5万 法人被罚2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4MDN4X地址: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399号科创中心内B511、512室法定代表人:成*清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事实和证据(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5月10日,你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污染源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出具了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显示的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与现场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不一致,监测报告系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现场质控样比对监测未使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监测报告系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上述行为属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的监测报告。2022年5月12日,你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污染源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出具了监测报告,现场未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监测报告系伪造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数据。上述行为属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的监测报告。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2022年6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6月14日出具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比对检测报告和废水检测报告情况属实;2.2022年6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鲍*),证明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自2020年开始委托你公司进行废水在线设备比对监测情况属实;3.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吴**、黄*),证明5月10日你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废水总排口取水样、质控样的比对监测是由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操作,且未使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情况属实;4.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侯*),证明你公司5月10日委派员工王*去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情况属实;5.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计*),证明5月12日你公司在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污染源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只拍摄了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未在现场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情况属实;2022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王*),证明5月10日你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采样人员王*未去现场采样,取用水样是12点10分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吴**在废水总排口取的两瓶水样,且未使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监测报告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5月12日你公司在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工作人员计*只拍摄了在线站房自动监测设备流量、流速、液位数据,未在现场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采用自动监测设备流量、流速、液位数据进行估算,监测报告伪造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数据情况属实;调取2022年5月10日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监控视频和在线站房监控视频,证明5月10日你公司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时,废水总排口取水样、质控样的比对监测是由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操作,且未使用有证质控样标准样品情况属实;调取2022年5月12日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监控视频,证明5月12日你公司在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未在现场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情况属实;9.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质;10.国家有色金属及电子材料分析测试中心和国标(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标准样品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公司6月14日出具的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比对检测报告质控样参数来源于未使用的标准物质证书,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情况属实;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6月14日出具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比对检测报告、废水检测报告、5月10日水样比对原始记录表、5月12日水样比对原始记录表、在线设备标准物质配置记录表、检测水样交接单、分析记录证明你公司5月10日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监测报告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5月12日对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流量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时,未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监测报告伪造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数据情况属实;你公司调度单(复印件)、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在线设备比对监测合同(复印件)、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支付你公司比对检测服务费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明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你公司进行在线设备比对监测情况属实;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执法相对人侯*、王*和计*经你公司授权,代理接受调查询问等事项;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执法相对人鲍*经马鞍山市采石矶食品有限公司授权,代理接受调查询问等事项;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执法相对人吴**、黄*经安徽亮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理接受调查询问等事项;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证明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7.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执法过程合法有效;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你公司自2020年7月至今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1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马环责改〔2022〕66号)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等证据为凭。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告〔2022〕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二、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根据你公司监测报告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现场未开展废水流量手工监测,伪造废水流量手工监测数据的违法事实,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12-3环境检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表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业整顿;2.罚款壹拾壹万伍仟圆整(小写:¥ 115,000元)。三、关于停业整顿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一)停业整顿的方式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业,并采取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具体责任人员等事项。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停业期间不得擅自恢复生产营业。(二)停业整顿的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你公司完成备案之日止。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停业整顿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适时开展复查。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银行:建设银行马鞍山湖东路支行账号:34001658608050326207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相关法律条款规定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16日附:相关法律规定《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四十条第二款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检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目前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一、事实和证据(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2022年9月16日附:相关法律规定《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环境
  •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就目前的食品安全形势等答问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就近期工作相关情况答记者问   近日,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召开视频会议,部署了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全国整顿办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如何?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尤其是2008年处置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后,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建立食品安全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及时清查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总体上看,我国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是好的。据了解,近期地方通报的上海熊猫炼乳、陕西金桥乳粉等违法犯罪案件,是通过地方有关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食品监测发现违法线索,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了食品安全危害。可以说,这些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取得了初步效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不断推进,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能力得到加强。   问:食品安全存在哪些薄弱环节,对违法案件有无具体的处罚措施?   答:当前,各地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有的食品企业食品安全问题突出,如有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彻底销毁2008年问题乳粉并私自藏匿和继续使用问题乳粉,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的地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前一段时间地方查处的山东“绿赛尔”纯牛奶、辽宁“五洲大冰棍”雪糕、河北“香蕉果园棒冰”等多起乳品三聚氰胺超标案件,性质恶劣,但同时也暴露出有的地方对2008年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销毁工作还不彻底,非法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全国整顿办高度重视发现的这些问题,严肃督办,坚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及其背后的监管失职渎职问题。目前,各相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对违法企业一律下令停止生产,封存所有的问题成品和原料,查清问题成品流向、对流向市场的问题产品全力组织召回,对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察,从而及时防止问题食品对人民健康造成危害。应当说,《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措施是严厉的、有效的,一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查处。   问:整顿办落实视频会议有何具体措施?   答:全国整顿办今年1月30日召开了2010年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各地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将清查食品安全突出隐患列入当前的重点工作,避免食品安全隐患演变成为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事故。近期,全国整顿办已派出8个督查组,分赴16个省份,重点督促检查各地清查食品安全突出隐患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任务,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查清违法事实,尤其要查清案件背后有无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问:食品安全工作还面临哪些挑战?   答:食品安全是全球性问题, 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存在,在发达国家同样存在。近几年日本发生的大米污染案件、欧洲发生的 “疯牛病”事件以及美国“毒菠菜”事件和“花生酱沙门氏菌污染”等违法事件,均说明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艰巨性。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是由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时期,地区发展不平衡,企业诚信参差不齐,许多食品企业规模偏小,集约化程度不高,制约了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水平。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仍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
  • 实验室检测数据事关重大 天津整顿380检测机构
    今天上午,天津市质监局针对实验室检测工作召开了检测工作整顿会议,部署今年本市检测实验室的整顿活动。   去年,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海南“砒霜门”等几起事件均与检测工作相关,引起本市质监系统对检测质量的重视。   据了解,本次实验室整顿活动从即日开始到11月底结束,整顿对象主要是本市质监系统内外的380家检测机构。主要内容是清理整顿检验检测的工作依据、管理制度、检测资质和检验人员素质等,并不断提高本市检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市质监局负责人在会上告诉记者,今年1月份,质监局已对本市94家检测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随机对检测机构出具的12万份检测报告中的2200份报告进行了抽查。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原始记录不规范、检验报告内容与样品和合同表述内容不一致、仪器设备检定不及时等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   据了解,实验室等检测机构出具数据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百姓生活,尤其是市质监部门经常对市场上的各类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其最终公布的抽检结果对消费市场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 国务院出台加强地沟油整治和废弃物管理意见
    一项来自湖北武汉的“地沟油”调查日前引起全国关注。3月19日,调查负责人武汉工业学院教授何东平召开新闻发布会,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紧规范废弃油脂收集工作,但否认曾提及每年全国有200万吨到300万吨地沟油回流餐桌。   据有关媒体报道,今年春节后,武汉工业学院教授何东平组织大四学生进行了一项武汉三镇的地沟油状况调查。调查到的情况触目惊心:职业地沟油回收者将地沟油经过一夜的过滤、加热、沉淀、分离,变身为清亮的“食用油”,低价出售,回流餐桌。   有报道称,“何东平教授估计目前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万吨到300万吨,而中国人一年的动、植物油消费总量大约是2250万吨,相当于吃10顿饭可能有1顿碰上的就是地沟油。医学研究称地沟油中的黄曲霉素强烈致癌,毒过砒霜100倍”。 事件回顾: “地沟油”检测之困:几乎每个中国人都吃过 地沟油产业链浮出水面 国家将出台相关标准 国人一年吃掉300万吨地沟油 禁绝需10年 “地沟油”刺中食品安全监督的软肋 重返餐桌“地沟油”都是升级货 国家对策: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地沟油顽疾有望彻底根治 严打地沟油 检测标准年内出台 科技部已就“地沟油”检测难题立项攻关 企业及检测机构检测方法: 天瑞仪器“地沟油”检测解决方案专项出台 上海有望研制出地沟油快速检测法 北科提出“地沟油”制备选矿药剂技术 青岛将建国内首家地沟油检测实验室 质检引入快速检测设备 1小时测出“地沟油”   国务院办公厅7月19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将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使用“地沟油”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指出,食品安全领域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出现用餐厨废弃物提炼的所谓“地沟油”,经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带来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将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   意见指出,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地沟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对黑窝点一律取缔,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要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   意见强调,将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城市(镇)、矿区、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对使用“地沟油”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规定,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将“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内容,作为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评选活动的重要指标。2010年9月至10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结合督导检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对各地开展“地沟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国务院发布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中央宣传部、监察部等部门制定的《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全文如下:   为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解决奶业面临的困难和深层次问题,促进奶业稳定健康发展,在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纲要。   一、危机与机遇   近期发生的婴幼儿奶粉事件是一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给婴幼儿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给社会稳定和国家形象带来负面影响,更使我国奶业发展陷入严重的困难和危机。消费者信心严重受挫,乳制品消费市场一度陷入低迷 生产企业产品大量积压,流动资金紧张,陷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奶牛主产区普遍出现倒奶现象,个别地区出现宰杀奶牛现象,广大奶农生产积极性受到沉重打击 民族品牌信誉受损,一些国家(地区)禁止进口我国乳制品。   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发生,集中反映了我国奶业发展中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在奶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只求数量、忽视质量的倾向 二是对生鲜乳及乳制品(以下统称乳品)质量监管存在严重缺失,标准体系不完善,监测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存在漏洞 三是乳制品生产企业盲目发展,产能过剩,争抢奶源,无序竞争,缺乏社会责任感 四是对奶站的监管缺失,对掺杂使假、压级压价等行为打击不力,致使奶站运营管理混乱 五是奶牛养殖方式落后,规模化、标准化水平低,奶农与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利益关系不合理 六是法制建设滞后,行业指导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因此,要振兴和保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对奶业进行全面整顿。   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发生,为奶业通过整顿向更高层次迈进提供了难得的契机。改革开放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奶业持续快速发展,目前正处在从数量扩张向整体优化、提高素质转变的关键时期,具备了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同时,我国乳品人均消费水平还比较低,进一步发展仍有很大空间和潜力。在此背景下,只要真正汲取教训,以危机为机遇,坚定不移地推进整改,全面加强以质量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就能保持奶业的发展势头,把奶业发展推向新阶段。   二、目标与方针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整顿和振兴奶业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作为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保持当前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任务,以建设现代奶业为总目标,以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和制度建设为核心,以整顿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奶站、规范养殖为重点,努力开创奶业发展新局面,并推动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和监管水平的全面提升。   1.到2008年年底前,以处置婴幼儿奶粉事件为契机,对乳品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整改,加大扶持力度,使各环节基本恢复到正常状态。   2.到2009年10月底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乳品质量标准,推广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加强奶站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推进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良好生产规范,使奶业发展在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上迈出重要步伐。   3.到2011年10月底前,在推进养殖规模化、产销一体化,加工布局优化、全行业标准化,以及规范市场竞争、完善质量标准体系等方面取得实质进展。力争使奶牛良种覆盖率提高到60%,奶牛平均单产水平接近5.5吨,10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奶牛比重由目前的不足20%提高到30%左右 乳制品生产企业完成良好生产规范改造,基地自产生鲜乳与加工能力的比例达到70%以上 乳制品生产行业的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奶业的质量标准体系、检测监管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建立,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奶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达到新水平,现代奶业基础格局初步形成。   (二)工作方针。   1.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抓住当前奶业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攻艰克难、认真整改,以实际行动赢得社会信任,增进消费者信心。   2.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当前要整顿与扶持并举,在全面整顿、加强监管的同时,制定必要的扶持政策,及时解决企业和奶农面临的困难,尽快恢复生产。同时,要立足于产业振兴的总体要求,以质量监管、奶站管理、实施标准化、理顺利益联结机制等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建立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3.统筹推进,突出重点。要综合分析奶业产业链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全面推进整改,并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企业,抓住重点问题,集中力量,因类施策,逐个突破。   4.公开透明,依法监管。要公开质量信息和整改情况,把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参与作为推动奶业整顿和振兴的动力。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强对奶业发展的监督和管理。   三、任务与措施   (一)全面加强质量监管。   1.完善质量标准体系。由卫生部牵头,抓紧组织修订乳品质量安全标准 由农业部牵头,抓紧制定饲料中三聚氰胺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检出值标准。上述标准的修(制)订要在一年内完成,作为国家强制标准执行。鼓励企业、地方制定更为严格的企业和地方标准。在新标准颁布之前,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现行没有标准的,可参照国家推荐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乳业联合会(IDF)等国际组织的标准执行。   2.强化检测能力建设。(1)尽快缓解当前检测工作面临的突出矛盾。一是跨行业、跨地区调动和整合高效液相色谱仪等检测仪器设备,满足一线工作的需求 二是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快组织开展相应仪器设备的国产化研制和开发 三是总结和推广错峰检验的办法,对挤奶、运输、入厂等环节全程监控、封闭运行的生鲜乳,先入厂再留样检验,保证生鲜乳及时销售和质量安全 四是科技和质检部门要牵头继续开展乳品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方法的研发与论证,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推广应用。(2)加快质检、农业等系统的检测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新情况及未来需求,进一步加大投入,为质检、农业等系统添置必要仪器设备,改善检验检测条件。要重点加强基层检测能力建设,满足常规检测的需要。质检、卫生、农业、食品和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资源共享。(3)明确收费办法。生产企业、奶站对奶农销售的生鲜乳进行检测,不得收费。质检、农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分别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奶站进行三聚氰胺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抽查或检测,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企业委托检验机构检测的收费规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3.健全质量管理制度。(1)完善乳制品检验制度。质检部门要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监督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实施批批检验,对检出三聚氰胺及其它有害有毒物质的产品,立即责令企业召回、封存、销毁。(2)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从饲料供应到乳品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均应建立台账制度,如实记录产品来源、数量、质量、批次、日期等相关信息。质检、农业、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商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质量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施责令整改、产品召回、下架退市等处置措施。(3)建立严格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所有乳制品生产企业要限期执行《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三年内必须全部达到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停产整顿。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并鼓励其他乳制品生产企业参照实施。(4)建立生鲜乳质量监管制度。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对不合格生鲜乳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5)加强饲料和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农业部门要监督饲料和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从源头上防止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加大对饲料和兽药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性质严重的,要依法停产整顿。   (二)重塑消费者信心。   1.及时公布信息。质检总局要及时公布乳制品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销售者要及时在明显位置公布合格和不合格乳制品品牌、批次等信息。新闻媒体要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加大对有关部门采取的政策措施、生产企业严格把关提高乳品质量等情况的宣传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热点,解疑释惑,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舆论监督,避免不实报道和恶意炒作。   2.维护消费者权益。质检部门要监督乳制品生产企业对2008年9月14日前生产的或未经批批检验三聚氰胺的所有乳制品进行清理和检测,对经检验合格的乳制品,由企业加贴标识后销售。各地工商管理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监督销售者将市场上不合格乳制品全部下架退市,并监督协调销售者对消费者购买的不合格乳制品凭实物办理退货。有关部门要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确保热线电话畅通,认真解答消费者咨询,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妥善解决消费纠纷。要严格执行复原乳标“复原乳”、巴氏杀菌乳标“鲜”、高温灭菌乳标“纯”的液态奶标识制度,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3.普及乳制品知识。卫生部门要组织专家和有关科研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印发知识手册等多种形式,广为宣传乳制品相关知识,做好健康咨询和答疑解惑工作。有条件的销售者要增设乳制品导购员和咨询台,免费发放科普材料。   (三)加快市场恢复与培育工作。   1.明确退货退款资金结算和不合格产品销毁办法。对销售者购进不合格乳制品支付的货款以及受理消费者退货垫支的资金,生产企业要与销售者及时结算和支付 销售者要在及时清算的基础上,保障生产企业的正常销售回款。销售者因资金困难或者生产企业因停产等原因,一时无法支付不合格乳制品退款的,分别由销售者和生产企业的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由质检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监督生产企业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封存,并会同环保部门及时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对下架退市的不合格乳制品,由工商部门会同商务部门监督销售者封存,在销售者与生产企业进行资金结算后,会同环保部门及时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2.确保市场供应。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乳制品市场监测日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指导企业扩大和恢复合格乳制品销售。引导工商企业联手采取灵活多样的销售方式,切实保障乳制品市场供应,恢复正常库存,做到不脱销、不断档。积极开拓中小城市和农村消费市场,依托企业购销网点和“万村千乡”等工程,加大对国产合格乳制品采购力度,做好农村乳制品配送工作。   3.维护市场秩序。有关部门要继续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劣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不良竞争行为的监管,及时查处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行为。有关部门要建立乳制品生产和经营者不良记录,并定期予以公布。   4.继续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完善和加强扶持政策,继续支持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建设。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认定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 卫生部将开展食品安全整顿 加强监管的力度
    8月15日下午,卫生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圣元乳粉疑致儿童性早熟”调查结果。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邓海华表示,卫生部正会同有关部门,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系统、有序地开展食品安全整顿,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加快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和标准体系的建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来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邓海华说,媒体报道了三例婴幼儿怀疑因为吃了奶粉导致性早熟,就引起了社会和公众高度关注,我想这个问题说明了媒体、社会、公众特别是我们的家长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这也提醒我们,要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的工作。多年来,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我们去年新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成立了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建立了综合协调与分段监管的工作机制、管理体制,并且部署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的整顿工作,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总体上,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形势是稳定的。但是大家都知道,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存在着一定的隐患。究其原因,首先是有少数的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置人民健康于不顾,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比如三聚氰胺事件就是这样的典型案例,扰乱了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这是一个主要问题,也是我们要重点整顿的任务。另外,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力的水平也导致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我们农业的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食品行业整体生产力的水平还要进一步提高,我们行业自律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以及社会整体上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这些都决定了整个食品安全形势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卫生部正会同有关部门,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系统、有序地开展食品安全整顿,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加快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和标准体系的建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来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 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第五次全体会议召开
    2011年1月24日,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整顿办)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整顿办主任、卫生部部部长陈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国务院副秘书长张勇,整顿办副主任、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工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以及整顿办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会议由陈啸宏同志主持,张勇同志作重要讲话,陈竺同志总结了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并部署下一步工作。   张勇肯定了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取得的成效,要求总结整顿工作经验,针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狠抓工作和任务落实,抓住“十二五”规划制定契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和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陈竺指出,2010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畜禽屠宰、保健食品和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专项整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基本完成了年度整顿目标和任务。当前,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保持平稳,部分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也得到有效整治,特别是问题乳粉查处工作取得了较大突破,一批典型案件得到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得到惩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监测评估、检验检测体系得到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行业发展和企业诚信等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健全完善。陈竺要求,整顿办及其成员单位要继续推进各项整顿工作。一是针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划出重点整治领域,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是继续强化长效机制建设,加快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建设进程和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清理整合,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能力和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是加大整顿工作宣传力度,切实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科学、准确、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整顿办成员单位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 食药监总局等八部门将联手整顿中药材产业
    记在日前召开的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约谈会议上获悉,国家食药监总局、工信部、农业部、商务部等八部门将联手加强中药材管理,严厉打击&ldquo 给不法产品披上合法的外衣&rdquo 现象,包括严厉打击中药饮片生产转包给非法加工窝点或药农,严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购买非法中药饮片改换包装出售,严厉打击合法药企与非法商贩勾结出租出借许可证照行为。   随着中药材价格上涨,受利益驱动,违法加工、制假窝点以及市场商户勾结等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形成了非法生产、非法销售的地下产业链条。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五个调查组分别对安徽亳州、河北安国、成都荷花池、广州清平、广西玉林等地中药材专业市场暗访时发现,在市场及其周边地区,中药材染色增重、假冒伪劣、掺杂使假、违规经营、非法加工饮片、滥用农药导致药材变异等现象泛滥,个别地方情况尤其严重。   &ldquo 我们在成都的荷花池市场见到,川贝母、天麻非常漂亮,一看就知道经过了硫磺熏蒸。&rdquo 内蒙古食品药品检验所周凯告诉《经济参考报(微博)》记者,&ldquo 甚至还出现了很多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术语。摊贩卖贝母,不写&lsquo 川贝母&rsquo ,而写&lsquo 贝母(四川)&rsquo 。究竟是不是川贝母,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识别。&rdquo   调查组在广西玉林还发现,硫磺熏蒸的中药材价格比没有硫熏的药材低30%至50%,有些摊贩还出售变黑发霉的中药材。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周边地区,许多没有加工许可证的小作坊将中药材露天保存,甚至随意搁置在雨水中。   &ldquo 中药材专业市场整治非常紧迫,有些问题可能是所有市场的通病。&rdquo 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吴浈指出,中药材市场不仅仅是一个集贸市场、交易市场,更是中药材产业链条中的关键环节。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副司长麻颖指出,很多中医院、中药研究机构都从中药材市场采购药材。如果专业市场不能保证中药材质量,将大大影响中医药的疗效,进而影响到中医、中药医疗机构的生存。   据介绍,上世纪90年代,各地涌现了大量中药材市场,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假冒伪劣滋生蔓延。为此,国务院开展了中药材市场整顿工作,关闭了近百个条件达不到标准的市场,至今只保留了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   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司副司长施玉足表示:&ldquo 该整顿的要整顿,该关停的要关停,不能手软。&rdquo 他认为,工商监管部门审查资格,一旦发现问题就应和药监部门一同进行查处。
  • 一检测机构弄虚作假 被禁止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1 公开曝光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行为,不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近期,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了一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2021年10月12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污染源废水比对检测报告情况开展调查时,发现安徽祥和环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涉嫌弄虚作假。调查人员现场检查了祥和公司实验室及设备仪器,调阅了服务合同、设备使用记录等资料,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2 调查发现2021年9月24日,祥和公司未对污染源总排口进行采样,却出具了废水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1HCMA2NAK916909003)。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的认定情形,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3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并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4 处理决定1、责令祥和公司停业整顿,对祥和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对该案主要责任人王某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肆佰元整;3、将祥和公司和有关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4、将该处罚信息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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