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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部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b][color=#ff0000] 环境保护部公告[/color][/b][color=#000000] 公告 2017年 第72号[/color][b]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b]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14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  [b]附件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b]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制定本技术指南。  [b]一、适用范围[/b]  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风险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b]二、原则规定 [/b]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并符合本指南相关要求。  [b]三、调查评估程序[/b]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一般程序包括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三个阶段。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一次性调查不能满足本阶段调查要求的,则需要继续补充调查直至满足要求。  [b]初步调查:[/b]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信息整理及分析、初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即可能超过可接受水平),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初步调查无法确定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应当补充调查,收集信息,进一步进行判别。  [b]详细调查:[/b]包括详细调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水文地质调查、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详细调查应当进一步确定土壤污染物的空间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分析污染物在该地块的迁移与归宿等,为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提供支撑。详细调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或需要进一步精细测算治理与修复范围时,则应当补充调查,收集更多信息。  [b]风险评估:[/b]主要工作程序包括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风险控制值计算等。通过风险评估判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人体健康风险是否超过可接受水平,并计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控制值。  [b]四、调查评估要点   (一)调查范围[/b]  调查范围原则上为疑似污染地块的边界范围内。  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地块边界以外:如地块边界附近土壤可能受到本地块污染的,需确定地块地下水污染范围的,地块周边存在环境敏感目标的(如学校、居民区等)等情形。  [b](二)布点要求[/b]  布点是土壤环境调查的关键环节。布点不当可能发现不了污染,造成误判。布点数量应当综合考虑代表性和经济可行性原则。鉴于具体地块的差异性,布点的位置和数量应当主要基于专业的判断。原则上:  初步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详细调查阶段,对于根据污染识别和初步调查筛选的涉嫌污染的区域,土壤采样点位数每400m2不少于1个,其他区域每1600m2不少于1个。地下水采样点位数每6400m2不少于1个。  有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密布点,如污染历史复杂或信息缺失严重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等。  [b](三)土壤污染物的检测项目 [/b]  漏检污染项目可能发现不了污染,造成误判。  土壤中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根据保守原则确定。疑似污染地块内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及其在环境中转化或降解产物均应当考虑纳入检测范畴。  [b](四)水文地质和土壤理化性质调查 [/b]  水文地质条件关系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迁移、转化和分布。需要调查:地块土层结构及分布、地下水位、地下水垂向水力梯度、地下水水平流速及流向等。  土壤的具体理化性质是风险评估的重要参数。需要调查:土壤有机质含量、容重、含水率、土壤孔隙率、渗透系数等。  [b](五)实验室检测原始数据管理 [/b]  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调查评估的基础。参与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实验室,应当保存所有样品检测的原始数据(包括电子数据)以备检查,原则上至少保存20年。  [b](六)风险评估要点   1.建立污染地块概念模型 [/b]  概念模型的内容包括污染来源、潜在受体以及暴露途径(即污染到达受体的途径)。概念模型应当贯穿于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整个过程,并随着调查的深入,不断完善。  即使存在污染来源,如果没有暴露途径,则对潜在受体而言,就没有风险。《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规定了多种暴露途径。根据建立的概念模型,某种暴露途径对于该特定地块并不存在的,则风险评估可以不考虑该暴露途径。污染地块上如果存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未规定的暴露途径的,可参考国际上具有较高认可度的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组织开展相应暴露途径的风险评估工作,说明方法的合理性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b]2.风险评估的参数选择 [/b]  对于污染物理化和毒性参数,原则上选择《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所规定的参数;《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未规定的,可引用国际上权威机构发布的具有较高认可度的数据库中的参数,并明确说明数据来源及选择依据。  对于人体暴露特征参数,原则上采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规定的参数推荐值;确需调整的,应参照国家或地方权威部门发布的数据,并明确说明数据来源及选择依据。  对于污染地块的特征参数,应通过水文地质调查、室内土工试验等方式获取实测数据,对于面积较大且水文地质情况复杂、变异性较大的地块,可分区域获取地块特征参数。  [b]3.关于风险控制值 [/b]  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土壤风险控制值指根据用地方式、暴露情景和可接受风险水平,采用规定的风险评估方法和场地调查数据,计算获得的土壤污染物的含量限值。  当污染地块规划用途明确时,应根据规划用途计算风险控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时,可结合可能的多种规划用途,提供相应的风险控制值。  通过风险评估计算得出的风险控制值,是确定污染地块修复目标值的重要依据,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如对于土壤背景值较高的污染物(如重金属),考虑成本效益,技术可操作性,以及修复后存在被更高背景的周边区域再次污染的可能性,原则上不要求清理到背景水平之下。  污染地块的修复目标可依据《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导则》确定。  [b]五、成果及审核   (一)成果[/b]  调查评估工作完成后,应以电子和书面方式提交相关工作成果,包括报告书、图件、附件材料等。  1.报告书应包括调查评估工作方案、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2.图件应包括地块地理位置图、地块平面图、土壤污染物浓度分布平面图及截面图、地块土层分布截面图、地下水位等高线图、地下水污染物分布图等;  3.附件材料应包括相关历史记录、现场状况及工作过程照片、钻孔柱状图、水文地质调查报告、测绘报告、建井记录、洗井记录、手持设备日常校准记录、原始采样记录、现场工作记录、实验室检测报告、专家咨询意见等。  [b](二)审核要点[/b]  对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工作进行审核的,可参考下表所列要点。[table=600][tr][td][align=center][b][color=#000000]阶  段[/color][/b][/align][/td][td][align=center][b][color=#000000]要[/color][color=#000000]点[/color][/b][/align][/td][/tr][tr][td=1,5][align=center][color=#000000]调查阶段[/color][/align][/td][td][color=#000000]调查范围是否合理[/color][/td][/tr][tr][td][color=#000000]资料收集是否完备[/color][/td][/tr][tr][td][color=#000000]采样点位布设是否科学[/color][/td][/tr][tr][td][color=#000000]采样深度设置是否科学[/color][/td][/tr][tr][td][color=#000000]现场样品采集过程是否规范[/color][/td][/tr][tr][td=1,4][align=center][color=#000000]调查阶段[/color][/align][/td][td][color=#000000]水文地质资料是否完备[/color][/td][/tr][tr][td][color=#000000]检测项目选择是否全面[/color][/td][/tr][tr][td][color=#000000]实验室检测是否规范[/color][/td][/tr][tr][td][color=#000000]检测数据统计表征是否科学[/color][/td][/tr][tr][td=1,5][align=center][color=#000000]风险评估阶段[/color][/align][/td][td][color=#000000]概念模型是否合理[/color][/td][/tr][tr][td][color=#000000]参数选择是否规范[/color][/td][/tr][tr][td][color=#000000]风险表征是否科学[/color][/td][/tr][tr][td][color=#000000]不确定性分析是否合理[/color][/td][/tr][tr][td][color=#000000]风险控制值的确定是否科学[/color][/td][/tr][tr][td=1,3][align=center][color=#000000]工作成果提交[/color][/align][/td][td][color=#000000]相关报告书是否完整[/color][/td][/tr][tr][td][color=#000000]图件是否完整[/color][/td][/tr][tr][td][color=#000000]附件材料是否完整[/color][/td][/tr][tr][td=1,3][align=center][color=#000000]总结[/color][/align][/td][td][color=#000000]调查评估过程是否规范[/color][/td][/tr][tr][td][color=#000000]相关材料是否完整[/color][/td][/tr][tr][td][color=#000000]结论是否科学可信[/color][/td][/tr][/table]

  • “对调查评估修复报告准确性和相关结果负责”意味着什么?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这条款看起来很合理,但是并未说明对谁负责:业主还是监管部门?但是在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 【分享】关于印发《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8〕28号 关于印发《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战略思想的总体要求,为重点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关于饮用水安全保障目标的实现,我局决定开展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调查及评估工作)。这是继《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之后,开展的一次范围更加广泛、内容更加丰富、时间更为紧迫、技术要求更为严格的基础性工作,将为各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全面准确的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也是2008年度全国环保厅局长会议上提出的明确任务。    为做好本次调查与评估工作,我局组织技术牵头单位(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编制了《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详见附件),并经专家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强领导与协调,明确本地区技术牵头单位,积极配合总局环境规划院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并努力争取同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    我局将采取调度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促指导,并于每季度将调查及评估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  二○○八年三月六日主题词:环保 水源地 调查 评估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总局环境规划院、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各技术支持单位。

  • 【我们不一YOUNG】+如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土壤再开发利用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主要有:一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报生态环境部门评审。经调查不超标的,再开发利用;超标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二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当送交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经评审后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与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国家风险评估中心拟对食品行业生产过程中的致敏原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调查

    [font=SimSun, STSong, &]为配合GB7718关于食品中致敏原强制标示内容的修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拟对食品行业生产过程中的致敏原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调查,了解食品行业对致敏原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管理水平。希望感兴趣的食品行业人员认真如实填写问卷内容,感谢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的支持。[/font][font=SimSun, STSong, &][/font][font=SimSun, STSong, &][/font][url]https://www.wjx.cn/jq/30618486.aspx[/url][font=SimSun, STSong, &][/font]

  • 环保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环保部6月30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详见附件。附件: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   2.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

  • 【新闻】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成立!

    来源: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于2006年11月正式成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承担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是以学会为一级法人,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可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或其他社会组织等的委托,进行环境损害的现状、程度和损失大小的调查和评估,以及环境损害与污染及其他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成立后,将逐步实现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在条件成熟时,将向司法部申请成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近年来,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逐年递增。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作为环境司法和行政解决环境纠纷的必要环节和有效手段,目前在国外普遍受到重视并有长足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境损害受理、评估和判定工作程序以及较为合理的环境补偿机制和法律体系。在我国,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目前才刚刚起步,有关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有待逐步建立完整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因此,为解决环境纠纷提供科学的判定依据,适时地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已成为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迫切需要。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已开始着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研究和探索工作,先后设立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拟定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工作流程及规章制度;受理了黑龙江省某村氟污染导致氟骨症和山东省某电厂排放二氧化硫损害林木两个环境损害鉴定案例。同时还承担了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人体健康影响》编制工作,开展了广东省韶关典型区域环境健康调查,以及环境污染引起人体健康损害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体系的研究等工作。

  • 【转帖】西格瑪工具介紹-11-顾客满意度评估

    [B]顾客满意度评估[/B]    ISO9000:2000系列标准要求企业对顾客有关组织是否已满足其要求的感受的信息进行测量和监视。与顾客有关的信息可包括:对顾客和使用者的调查,有关产品方面的反馈,顾客要求和顾客抱怨,合同信息,市场需求,服务提供数据和竞争方面的信息等。 对于顾客满意的评估可以有各种方法,近年来,美国、瑞典等国采用顾客满意度指数(Customer Satisfaction Index, 缩写为CSI)进行评估,很有成效。CSI是用于评价产品(硬件、软件、服务、流程性材料)满足顾客需求程度的参数,也是评价产品质量的一种综合指数。设顾客对产品提出了n项需求,每项需求得到满足的程度为qi, ( i=1, 2, … , n), 则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是qi 的函数: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8/11/200811150921_118544_1614854_3.gif[/img] 式中0≤qi≤1,(i=1,2,…,n) 对于qi,应由市场开发人员对顾客群进行随机抽样调查, 结合通过售后服务所收集的顾客投诉和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统计来确定。顾客满意度指数的评估是相当复杂的事情。企业、社会和国家机关都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中立的专业机构,进行产品、服务和行业的顾客满意度指数的评估,用以指导质量改进的方向。

  •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暂行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推进突发环境事件事后恢复与重建,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是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损害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的活动。第三条 【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 工作原则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遵循分级负责 、 及时反应的原则 , 组织开展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从事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评估机构)应当遵循科学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第五条 【机构人员】 从事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第六条 【评估费用】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费用由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无法确定责任者或者责任者无力承担的,由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第七条 【工作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 损害评估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 、 现场勘查与监测 、 访谈调查 、 损害确认 、 损害量化 、编制评估报告等基本工作程序,可以分为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和中长期评估两个阶段。第八条 【评估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应急处置阶段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经济损失评估范围包括财产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损害。第九条 【依据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十条 【 【 【 【 信息公开】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 将评估方案、评估结论、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方案等资料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保密要求】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从事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二章 应急处置阶段评 估第十二条 【评估的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 立即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方案 ,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相关部 门 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必要时, 可以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应急处置阶段先期 组织 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第十三条 【评估的管辖】 对于初步认定为重大( Ⅱ 级)或者特别重大 ( Ⅰ 级 ) 、 较大 ( Ⅲ 级 ) 突发环境事件的 , 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 Ⅳ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事件影响和危害情况酌情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必要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有关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协调组织。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的委托】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委托相应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第十五条 【工作方案的制定】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搜集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初步确定污染物、损害类型和对象、评估范围,制定应急处置阶段现场勘查与监测方案和评估方案。第十六条 【现场勘查与监测】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据应急处置阶段现场勘查与监测方案, 开展 必要的 污染源 和损害对象现场勘查与监测,编制应急处置阶段现场勘查与监测报告。第十七条 【访谈调查】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方案,通过走访座谈、发放问卷等方式搜集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污染物、污染范围以及监测数据、应急处置信息、鉴定意见等信息。走访座谈与问卷调查等 搜集信息的工作应当至少由两名评估人员负责,制作 调查笔录,并由 评估人员和被走访调查人员签名。第十八条 【损害确认】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查与监测报告,确认事件的损害类型和对象,划定损害范围。第十九条 【损害量化】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发布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方法,结合专家咨询、文献总结、费用类比等方法,进行数额计算。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 应当严格按照委托期限 完成 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报告,至迟不得晚 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应急处置阶段 评估报告由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 提交委托其开展损害评估的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的应用】 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和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第三章 中长期评 估第二十二条 【 中长期评估的启动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根据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报告 提出是否开展中长期评估的建议 , 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第二十三条 【报告的编制】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参照本办法应急处置阶段评估的相关规定开展中长期评估,提出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方案,编制中长期评估报告,提交委托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 【报告的应用】 中长期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组织受影响地区实施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 后评估 】 在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措施实施后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跟踪污染修复与自然资源和环境功能的恢复情况,组织开展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措施的后评估,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采取补充性恢复措施。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 备案管理 】 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评估报告后 1 个月内 , 将现场勘查与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对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评估报告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 评估机构和人员不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相关定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环境损害,是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行为对影响区域自然资源本身及生态环境功能造成的损害,包括 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 以及被污染的环境从污染起始至完全恢复无法提供环境服务的期间损害。(二)现场勘查,是指损害评估人员按照既定工作方案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的社会经济及自然地理环境状况和损害对象(如人身、财产和环境)受损状况进行的实地调查。(三)现场监测,是指损害评估人员为确定环境质量、生态功能和服务水平及其变化趋势,按照既定工作方案对影响污染区域的污染源、环境质量、自然资源与生态功能和服务等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 , 既包括地表水 、 地下水 、 土壤 、 大气等环境质量的监测分析 ,也包括对植被、水生及陆生动植物、人体等损害对象的生物监测。(四)损害确认,是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客观事实认定,包括确认损害发生的暴露路径、环境污染损害的时空范围、损害类型和损害对象等。(五)损害量化,是指在损害确认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受污染区域主要损害对象和类型,确定环境基线水平,定量分析污染损害的程度、范围以及造成的环境功能损害和服务的减少。(六)污染修复,是指针对污染物泄漏或有害物质向环境排放采取的降低环境中污染物浓度、稳定或者固定环境中污染物质、对污染区域实施隔离措施,将污染引发的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修复受污染区域环境功能的人工措施。(七)生态恢复,是指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恢复到或好于基线状态所采取的人工恢复措施 , 包括基本恢复 、 补充性和补偿性恢复 。(八)基本恢复,是指使受损害的自然资源和服务恢复到基线的任何措施,包括自然恢复和人工恢复。(九)补偿性恢复,是指为补偿从污染发生至恢复期间内自然资源和服务的损失而采取的恢复措施。(十)补充 性恢复 ,是指针对环境损害,采用目前技术、经济上可行的恢复工程无法达到环境基线水平时,补充开展的人工恢复措施。第三十条 【解释】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如何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经评审后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与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color][/size][/font]

  • 如何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经评审后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与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color][/size][/font]

  • 如何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经评审后认为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将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与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color][/size][/font]

  • 【资料】卫生部发布《中国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风险评估》

    近年来,有关学者和公众对我国全民食盐加碘策略的科学性和部分沿海地区居民碘摄入可能“过量”较为关注。 为此,卫生部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系统评估了我国不同地区居民碘营养状况的潜在风险。评估从居民尿碘水平和碘的膳食摄入量两个方面着手,采用了1995-2009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或碘缺乏高危地区监测、200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2007年全国12省总膳食研究碘摄入量调查和2009年沿海地区居民碘营养状况和膳食摄入量调查等数据。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从尿碘水平和膳食碘摄入量两个方面,系统评估了我国不同地区居民碘营养状况的潜在风险,并撰写《中国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风险评估》(详见卫生部网站)。[b]评估结果表明:从人群尿碘水平和膳食碘摄入量两方面评价,我国除高水碘地区外,绝大多数地区居民的碘营养状况处于适宜和安全水平,沿海地区也不例外;食盐加碘并未造成我国居民的碘摄入过量;我国居民碘缺乏的健康风险大于碘过量的健康风险。因此,继续实施食盐加碘策略对于提高包括沿海地区在内的大部分地区居民的碘营养状况十分必要。[/b] 新闻链接: 沿海地区居民碘营养状况和膳食碘摄入量调查结果表明:我国沿海地区居民碘营养总体水平适宜,但仍有一定比例的孕妇碘营养不足;沿海地区居民从膳食中(包括碘盐)获得的碘量是安全的;沿海地区水产品不是膳食碘摄入的主要来源,食盐中的含碘量以及食盐的消费量对于膳食碘的摄入量贡献率约占80%,盐碘是膳食碘摄入的主要来源。因此,沿海地区还应坚持食盐加碘为主的防治碘缺乏病策略,同时要密切关注孕妇碘营养不足问题,保护婴幼儿免受碘缺乏的危害。

  • 土壤修复方案编制单位能否承担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效果评估工作?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目前国家尚未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但是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同一单位不得同时从事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实际工作中,部分城市还要求同一单位不得同时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工作。[/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  [/size][/font]

  • 土壤修复方案编制单位能否承担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效果评估工作?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目前国家尚未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但是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同一单位不得同时从事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实际工作中,部分城市还要求同一单位不得同时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工作。[/color][/size][/font]

  • 【讨论】浙大重点实验室被曝评估造假--向谁问责?!

    [align=center][font=Verdana][b]浙大重点实验室被曝评估造假 高校有教授“一女嫁两夫”[/b][/font][/align]  “前不久评估获得‘优秀’,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说。  这位工作人员所说的“事情”,是指2009年10月31日,网上举报浙江大学污染环境修复与生态健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造假。一个月后,浙江大学给中国青年报记者发了一份关于“举报评估造假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  近日,记者在浙江杭州调查采访此事时发现,确有一些教授同时在两所高校担任专职,他们忙碌的“两栖”生活引起了争议。[b]  网友举报与浙大回应[/b]  “浙江大学是一所以‘求是’学风著称的高等学府。但近年来,从论文、成果到学科评估、重点实验室评估等,常常靠虚假、欺骗为手段赢得‘好名声’。这次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中,浙大利用造假、欺骗的做法,玷污学术纯洁,令业界震惊。”笔名扬刚的作者在网上举报说。  举报者所指的实验室是浙江大学污染环境修复与生态健康实验室。据浙大介绍,该实验室于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立项建设,2005年通过验收。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要求,每5年参加一次评估。2009年,教育部组织对数理科学和地球科学领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  举报者称,在评估中,浙大存在人员虚假。杨肖娥(实验室主任)的丈夫何振立在美国已全职工作10多年,早已不是浙江大学的人员,近十年也没有在浙大实验室待过。刘维屏在2005年就到浙江工业大学工作,是浙工大“最耀眼的旗帜”。若他们作为“污染环境修复与生态健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带头人和重要成员,显然是造假。  对此,浙江大学在给中国青年报记者的“情况说明”中称,何振立教授1999年以浙江大学访问学者身份到美国佛罗里达大学进行合作研究。2004年,何教授被聘为佛罗里达大学助理教授,2008年转为副教授。根据何教授的具体情况,校人事处决定保留其公职到2011年3月。其间,何教授一直参与浙江大学的相关研究工作,并联合发表论文。  浙江大学称,评估材料中收录的有关何教授的研究工作,均在本次评估统计数据要求范围内。其中,纵向课题为2000年度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红壤质量演变的微生物学和生物化学机理及其调控”,资助年度为2001年1月至2004年12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土壤重金属污染微生物学及生物化学过程及诊断技术”,资助年度是2001年1月至2004年12月。  校方同时称,按《实验室评估申请书》有关“客座人员研究成果在署名本实验室名称前提下,视为固定人员情况填报”的要求,何教授的研究(包括合作研究)成果发表时,作者单位标注为“浙江大学污染环境修复与生态健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9篇论文统计时列入“标注论文”,标注为“浙江大学”的10篇论文统计时列入“未标注论文”。  记者查阅了相关文件,统计评估期限确为2004年1月至2008年12月 《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也确有上述要求。  关于刘维屏教授的情况,浙江大学回应称:他从1982年起为浙江大学教师,1995年被评聘为教授,1999年担任环资学院副院长 2005年10月经学校同意调往浙江工业大学工作 2009年5月被浙江大学聘为环资学院院长。本次评估材料中所收录的为刘教授2004年至2005年在浙江大学的研究工作。其中,纵向课题为2002年度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环境化学:手性农药土壤污染化学修复基础研究”,资助年限为2003年1月至2006年12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土壤与植物中手性农药的对映体行为差异性”,资助年限是2003年1月至2006年12月。刘教授的研究成果发表时,作者单位标注为“浙江大学”或“浙江大学环资学院”的8篇论文统计时列入“未标注论文”。  另外,浙江大学称,2003年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2004年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和2005年实验室验收报告中,何振立、刘维屏教授均是该实验室人员。  记者调查发现,在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中,何振立教授19篇在国外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都是冠以美国佛罗里达大学、浙江大学多个名分。一篇论文署名常是六七个人。  据荷兰埃尔塞维尔公司出版的2006年5月第三期生态毒物学环境安全期刊证实,刘维屏发表论文同时署名“浙江大学”与“浙江工业大学”,另外6篇论文每篇的署名人数都在四五人左右。  举报人还称,申请评估过程还存在课题、经费、成果虚假。“在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分别设有‘农业部面源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浙江省亚热带土壤与植物营养重点实验室’、‘浙江省农业遥感重点实验室’和‘污染环境修复与生态健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他们将以上四个省、部重点实验室分别争取到的科研项目和经费都挪到一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他们将设在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的四个省、部重点实验室的成果归于一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另外,浙大环境与资源学院还回应,根据教育部教技司[2003]59号文件精神,学院以“浙江省亚热带土壤与植物营养重点实验室”和“浙江省农业遥感与信息技术重点实验室”为基础,整合了相关学科的优势力量,申报“污染环境修复与生态健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并获得教育部批准立项建设。举报所指的“农业部面源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为2008年农业部批准立项建设,评估材料(包括课题、经费、成果等)是该实验室51名成员在2004年到2008年科研工作的统计结果,均有证明材料。

  • 【讨论】浙大重点实验室评估被指造假 -----你如何看待?

    [color=#0021b0][size=3]【摘要】“浙江大学是一所以‘求是’学风著称的高等学府。但近年来,从论文、成果到学科评估、重点实验室评估等,常常靠虚假、欺骗为手段赢得‘好名声’。这次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中,浙大利用造假、欺骗的做法,玷污学术纯洁,令业界震惊。”  【正文】“前不久评估获得‘优秀’,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说。  这位工作人员所说的“事情”,是指2009年10月31日,网上举报浙江大学污染环境修复与生态健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造假。一个月后,浙江大学给中国青年报记者发了一份关于“举报评估造假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  近日,记者在浙江杭州调查采访此事时发现,确有一些教授同时在两所高校担任专职,他们忙碌的“两栖”生活引起了争议。  网友举报与浙大回应  “浙江大学是一所以‘求是’学风著称的高等学府。但近年来,从论文、成果到学科评估、重点实验室评估等,常常靠虚假、欺骗为手段赢得‘好名声’。这次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中,浙大利用造假、欺骗的做法,玷污学术纯洁,令业界震惊。”笔名扬刚的作者在网上举报说。  举报者所指的实验室是浙江大学污染环境修复与生态健康实验室。据浙大介绍,该实验室于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立项建设,2005年通过验收。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要求,每5年参加一次评估。2009年,教育部组织对数理科学和地球科学领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  举报者称,在评估中,浙大存在人员虚假。杨肖娥(实验室主任)的丈夫何振立在美国已全职工作10多年,早已不是浙江大学的人员,近十年也没有在浙大实验室待过。刘维屏在2005年就到浙江工业大学工作,是浙工大“最耀眼的旗帜”。若他们作为“污染环境修复与生态健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带头人和重要成员,显然是造假。  对此,浙江大学在给中国青年报记者的“情况说明”中称,何振立教授1999年以浙江大学访问学者身份到美国佛罗里达大学进行合作研究。2004年,何教授被聘为佛罗里达大学助理教授,2008年转为副教授。根据何教授的具体情况,校人事处决定保留其公职到2011年3月。其间,何教授一直参与浙江大学的相关研究工作,并联合发表论文。[/size][/color]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85号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事件级别,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3年8月2日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报社、中国环境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事件级别,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以下简称污染损害评估),是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的活动。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反应、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第五条 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第七条 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第九条 污染损害评估应当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评估报告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评估报告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河湖水生态监测和健康评估有哪些“秘密武器”?

    [font=宋体][color=#000000]近年来,治水工作的重心不仅已经由水污染防治为主向“三水”统筹推进转变,而且在评价河湖健康状态时,基于理化指标的常规水质监测体系也已经开始向水生态监测转变,多地也已陆续开展了水生态评价与考核工作。基于此,水生态监测与健康评估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滇池,位于云南中部,是长江上游最大的湖泊;沱江,位于四川省中部,是长江的一级支流。一河一湖,他们的水生态优劣对长江水生态维护十分重要。那么,不同水域的水生态功能情况如何,发生了哪些变化,采用哪些监测手段和健康评估方法?此次采访了[b]昆明市高原湖泊研究院湖泊生态所工程师董晋延和四川省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欧阳莉莉[/b]。[/color][/font][align=center][size=18px][color=#0070c0][b][font=宋体]一湖一河,水生态发生了哪些变化?[/font][/b][/color][/size][/align][font=宋体][color=#000000]滇池位于昆明市,是典型的高原湖泊。“今年6月,生态环境部联合多部门印发《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color][/font][font=宋体](试行)[/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其中将滇池列为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试点湖泊之一,对滇池保护理念提出了新的方向和更高的要求。”董晋延告诉记者。[/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2012年起,滇池就已经开始开展了水生态环境的调查工作。董晋延介绍,“在水环境监测方面,我们增设了20个点位进行监测。从相关指标监测情况来看,近年来滇池COD、总磷、总氮等指标虽有波动,但整体呈现下降趋势。而且,滇池富营养化程度目前也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水生态监测方面,我们每年在滇池开展1—2次大型水生植物调查,监测水生植物的分布状态和面积。目前调查到滇池大型水生植物主要有86种。从生物量历史变化来看的话,大型水生植物生物量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这得益于2009年开展的‘四退三还’工作,通过湖滨带生态建设使水生植物得到了一定的恢复。近3年来,浮游植物也保持在100种左右,部分水域出现喜清水物种。”[/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相较于云南滇池,位于成都的长江上游支流沱江发生了哪些变化?欧阳莉莉介绍,“成都市开展水生态相关工作较晚,从2016年开始陆续开展了一些调查工作,2022年再次开启了沱江流域水生态调查工作。根据沱江流域成都段水文特征,综合干支流特点,结合遥感影像及实地勘察,我们选取了沱江流域16个调查点位。”[/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欧阳莉莉总结道,从水质调查来看,沱江干流的水质整体优于沱江支流,上游支流水质优于中下游支流水质。而且,通过对比2016年水生态环境情况,可以发现[/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湔江点位特征[/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变化不大,均处于优良状态,[/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毗[/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河和沱江干流点位比2016年状态明显好转,水丝[/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蚓[/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等污染指示物种密度明显下降。[/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从生境和水生生物部分来看,“河岸大部分能保持自然形态,植被覆盖率较高,渠道化较少。2022年调查结果显示,沱江流域成都段主要河流共发现底栖动物27个分类单元,发现鱼类5目11科 52 种,数量最多的鲤形目有37种。”欧阳莉莉补充道。[/color][/font][align=center][b][font=宋体][size=18px][color=#0070c0]水生态监测和健康评估用上哪些高科技?[/color][/size][/font][/b][/align][font=宋体][color=#000000]通过水生态调查,不仅可以清楚了解水生态系统的具体情况,还能为分析[/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研[/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判下一步的保护工作奠定基础。那么,进行水生态监测和健康评估都有哪些方法?[/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智慧监测技术是目前能快速掌握水生态关键组分变化的创新技术。“目前,我们与中科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合作,构建滇池浮游动植物图片数据库,通过开发自动识别藻类的软件,提升识别效率和鉴定能力。”董晋延介绍了智慧监测技术研发与应用方面的情况,他表示,目前滇池也投入使用了水华智能预测系统,用来进行蓝藻水华的预测预警。[/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红嘴鸥是昆明滇池的一张亮丽名片,基于实时视频的鸟群密度估计与种类识别技术,通过相应的摄像头和分析设备,我们也在开展鸟类自动化监测,目前智慧识别系统正在进行不断训练以提高识别的准确度。”董晋延介绍。[/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而起步相对较晚的成都,在沱江流域进行水生态健康评估用到了哪些方法?欧阳莉莉告诉记者,水生态健康评估主要用到了两种方法。[/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首先是选择了基于水质、生境、底栖动物BI指数和大型底栖动物BMWP指数等的[/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WEQIriver[/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指数,通过现场调查、采样分析等进行评价打分。评价结果显示沱江流域成都段水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是良好状态。”欧阳莉莉介绍。[/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 河流RHI指数是我们用到的第二个方法。”欧阳莉莉补充道,“指数主要由以下指标体系组成:包含岸线自然状况、违规开发利用水域岸线程度等指标在内的‘盆’指标体系,包含生态流量满足程度、水质优劣程度、水体自净能力等指标在内的‘水’指标体系,包含鱼类保有指数的‘生物’指标体系以及包含公众满意度的‘社会服务功能’指标体系。”[/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欧阳莉莉表示,通过对比两种方法的评价结果,能够综合反映水生态系统自身的基本状态以及人类活动对水生态系统的影响,科学评估河流的生态健康状态。[/color][/font][来源:中国环境][align=right][/align]

  • 《认可工作质量评估报告(上海)》,助力认证认可检测高质量发展

    认可作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NQI)的重要支柱和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在改善市场供给质量、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以及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组织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开展认可工作质量评估(上海)工作并发布《认可工作质量评估报告(上海)》(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以我国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活跃的、认可需求旺盛的、在全国具有代表性的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研、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围绕服务质量、工作效率、认可效益等维度,展开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全环节认可工作质量评价,查找认可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总结认可工作经验并提出了建议。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将继续组织从事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科研机构开展对湖北省、四川省等地区的认可工作质量评估,持续推动认可服务提升质量,发挥其助力检验检测认证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的通知

    有关单位及专家:由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等承担的陕西省地方标准《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评估指南》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按照《国家标准管理方法》和陕西省《地方标准制定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公示,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7月16日前发送至起草单位。联系人:韩梅联系方式:18629259611邮箱:158697694@qq.com[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06220733.zip]附件[/url]:1.《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2.《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评估指南》编制说明3.意见反馈表附件【《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pdf】附件【意见反馈表.doc】

  •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设计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的讨论

    新版准则中“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应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提出对风险分级、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要求,予以实施。关于这句话的讨论,我在论坛找了半天也没搞得特别明白。后来我觉得这段话,应该分开来看。1.”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这是一个内容,讲述的是检测机构从事风险评估时应指定相应的调查、评估程序;这里的关键词是“领域”这就是说你实验室的经营范围,而不是自己的内部风险。2.” 应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提出对风险分级、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要求,予以实施“这是另一个内容,讲的是实验室应该指定安全管理程序,对自身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这里看后面的内容,风险仅指安全风险, 什么检测结果不准确并不包括。有人用这段文字来解释:检验检测风险在不同区域、领域或者不同时期会有差异,资质认定部门应从实际出发,识别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点,逐步形成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以下为风险程度较高领域:  1.涉及安全的领域,例如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环境安全、建筑安全等领域;  2涉及司法鉴定、质量仲裁等领域;  3.涉及民生、公益和消费者利益的领域,如装饰装修材料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领域。  资质认定部门应对从事上述领域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关注。我觉得有些驴唇不对马嘴,这段话是用来规范资质认定机构的,就是评审方的,是要求评审方队这3类检测机构进行特别关注,因为这几类机构的检测结果影响比较大。但并不是用来说明这个条款的。当然从事这3条相关领域的,可以认为属于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

  • 《四川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解读

    一、《工作指南》编制的必要性生态环境标准作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服务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四川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中的作用,全面及时了解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修订标准和完善环境管理、持续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供依据,有必要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机制,明确标准实施评估的工作原则、对象、职责分工、程序、评估内容等,规范和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工作。二、《工作指南》编制的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三)《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为掌握生态环境标准实际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升生态环境标准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标准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结合相关科学技术进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评估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四)《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标准发布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的监督,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三、《工作指南》的主要内容《工作指南》明确标准实施评估的工作原则、对象、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报告要点等内容。评估工作原则包括完整性、可行性、代表性、客观性、实用性五项原则。评估对象主要针对实施年限满5年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应开展实施评估;对实施年限未满5年,但实施过程中反映问题较多的可适时开展实施评估。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评估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评估程序包括确定评估项目、委托承担单位、成立评估小组、编制评估方案、组织实施、编制评估报告、专家论证和成果报送七个步骤。评估内容包括标准技术指标的适用性、先进性、协调性,标准实施的执行、反馈、推广、被引用情况,以及标准实施在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的效益,可根据具体标准进行筛选,并在评估方案中进行明确。评估报告应包括标准实施的总体情况、具体情况、标准实施费用与实施效益、存在的问题、评估结论与建议等。《工作指南》还明确了实施评估工作由厅法规与标准处牵头组织,归口业务处室提出评估需求、反馈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标准实施评估承担单位具体实施,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并明确了承担单位及人员的基本要求。

  • 【分享】欧盟食品安全局发布2007-2009年食品中丙烯酰胺监测和暴露评估报告

    2011年4月20日,欧盟食品安全局发布了2007-2009年间食品中丙烯酰胺含量水平监测评估报告。报告对不同年龄段人群丙烯酰胺的摄入水平进行了暴露评估,同时调查了欧洲消费者饮食中丙烯酰胺的主要摄入来源。 丙烯酰胺是淀粉类食物在高温烹调过程中(包括油炸、焙烤和烧烤等)产生的一种典型化学物质。2005年EFSA的一份公报指出丙烯酰胺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威胁,目前已知其具有致癌性和遗传毒性的(对细胞遗传物质造成损伤)。2007年欧盟委员会的一份提议要求各成员国每年对丙烯酰胺的含量水平进行监测,并将数据提交EFSA进行评估,以便编撰年度报告。

  • 实验室对血培养污染的评估方案

    近年来,医生和实验室人员充分地认识到血培养的重要性,血培养成为诊断严重系统感染的最重要的实验室方法之一。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血培养的数量不断增加。但是大家也清楚,近年来的血培养污染问题十分普遍,它浪费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使实验室付出大量的额外工作,进行了许多不必要的试验和药敏测试,也经常误导临床医生的诊断和治疗工作。可能增加了病人的住院时间及医疗费用,并影响了医院病床的周转率。虽然确定血培养分离菌有无致病性较困难,但是如果能准确地区分致病菌和污染菌,将减少实验室和医院的浪费,并为病人节约医疗支出。目前关于菌血症的各种临床研究,已经为区别病原微生物和污染菌提供了一些指导性方案,但是,还没有一个区别病原微生物和污染细菌的金标准。对于血培养的分离菌的致病性的认识,近年来也发生很大的变化,例如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在过去几十年时间内,总是认为是血液污染菌,但是目前认为它经常是病原菌。因此对于这些细菌在血液中的临床意义的判断,是一棘手的问题。本文章的焦点是如何判断病原菌和污染菌。我们建立了一个实验室评估血培养污染的方案,并通过病例的回顾性调查,验证方案的可行性和准确性。材料和方法一、材料1. 仪器: 阿克苏全自动血培养系统(BacT/Alert 120)2.菌株:从1999年10月到2003年9月,北京天坛医院共进行血培养和其它无菌部位的体液培养9139次(接种阿克苏需氧瓶和厌氧瓶),分离出的细菌总数为1995株。其中对近一年的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CNS)89株,革兰阳性棒状杆菌15株,细球菌23株,芽胞杆菌10株,绿色溶血链球菌(VGS)12株,按我室拟定的方案进行致病菌与污染菌的分析,并用临床病历回顾性调查进行临床符合性判断。

  • 洋奶粉首次进口须全项目检测、须经风险评估

    新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从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根据新规,进口乳品标注的国外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须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等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同时,我国将对进口乳品商建立黑名单制度,包括婴幼儿奶粉在内的进口乳品进入中国市场将通过更严格的检疫,提高准入门槛。 首次进口乳品须经风险评估 首次进口是指“从境外启运的某一产品从某一口岸第一次进口,均视为首次进口。”该产品从同一口岸(指同一直属局辖区)进口的后续批次,视为非首次进口。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国家质检总局依法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派专家组到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相关证书和出证要求,允许其符合要求的相关乳品向中国出口。 首次进口乳品须全项目检测 每批进口乳品必须附带有产品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包括食品中污染物和真菌毒素的标准。首次进口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原料,报检时还要提供微生物、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项目的检测报告。若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连续5批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的项目的检测报告。如检测不合格项目为非法添加物,则检测报告应当包括该项目。 需做销毁或退运处理的不合格进口乳品,进口商完成销毁或退运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销毁或退运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 【转帖】美FDA评估:塑料奶瓶化学物质双酚A对健康无害!

    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昨天公布一份草拟的评估报告,指塑料奶瓶和婴儿奶粉罐普遍存在的化学物质双酚A,并不会对婴儿或成人的健康构成威胁。   据《华盛顿邮报》报道,有关报告的立场跟此前政府科学家和大学实验室所做的100多次试验大相径庭,那些试验发现双酚A(bisphenol A ,简称BPA)可能对健康有害。一些研究认为这种化学品跟前列腺癌、乳腺癌、糖尿病以及某些行为异常如多动症有关。而且试验还发现,它会给动物带来生育问题。   评估草稿说,从食品罐内壁涂层渗透到食物里的少量双酚A,对婴儿和成年人都没有危险。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在评估草稿中说:“我们的结论是,目前所规定通过食品接触双酚A的水平,已经包括了适当的安全系数”,在该局9月16日召开的双酚A安全性顾问委员会成员会议上,将对评估报告进行检讨。   化学业界和指导双酚A使用的机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以及环境保护局,一直相信这种化学物质是安全的,主要是因为两项由工业界资助的研究都没有发现问题。美国化学理事会对新报告的发现表示欢迎。   化学理事会负责人昂特热在声明里说:“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是对我们食物安全负责的最高机构,他们的彻底分析证实,可以继续安全使用含有双酚A的食品盛装容器。”   但是国家妇女家庭研究中心主席楚克曼就批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缺乏足够的数据来证明双酚A是安全的。   楚克曼说:“显然他们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对这个问题的担忧,看起来每当有机会关注一个新的重要课题时,他们就会跟工业界的立场保持一致。”   双酚A从1950年代开始投入商业使用,目前很多日用品、包括CD和汽车中都可以发现它的踪迹。一份联邦调查估计,全国93%人口的尿液里都含有双酚A。   民众对双酚A的担心,促使化学工业界近几个月来不断声明它是安全的。

  • 不确定度评估

    我们第一次申报实验室,现在还在准备阶段,请问我要针对每个申报检测项目各做一个不确定度评估报告吗?这种评估是一年做一次有这个纪录就行还是每次实验都要做,专家来评审时具体是怎么评审这一项?是要我们提供事先做好的不确定度评估报告看我们有没做这个工作还是现场就要我们做一份评估报告?还是随便问问就可以?有谁经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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