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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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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相关的资讯

  • 日子终于定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7月16日开市
    今年,“碳达峰、碳中和”是我国的一个超级热点,在今天上午刚刚结束的环保领域大型展会中国国际环保展上,也设置了很多关于双碳主题的论坛,从政策、市场、商业、技术、金融、咨询等全产业要素来探讨这一问题。与欧美“双达峰”、“双下降”模式不同,我国能源消费、碳排放仍处在“双上升”阶段,因此我国承诺的“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一目标对于我国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压力。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能源革命。由于市场需求,已经创造出碳交易的市场。碳交易的基本原理是:碳排放权是具有价值的资产,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后者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同时也获得收益。比如特斯拉2020年出售碳排放额度获得的收入就高达14亿美元,而特斯拉去年净利润才7.21亿美元,等于特斯拉卖车没赚钱,全靠碳交易赚钱。2011年10月,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和深圳7省(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地方试点工作,有效促进了试点省(市)企业温室气体减排,也为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行摸索了制度。从传言今年6月底上线到明天(7月16日)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确定开市,这个酝酿了10年之久的全国碳市场终于“开门营业”! 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即将上线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交易中心将落地上海,碳配额登记系统设在湖北武汉。碳交易市场有两类基础产品,一类为政府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配额,但企业的真实排放小于这一配额,多余的拿来卖;另一类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碳市场按照 1:1 的比例给予 CCER 替代碳排放配额,即1个CCER等同于1个配额,可以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据悉,首批被纳入全国碳交易体系的2200多家均为发电行业企业。随着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启动,我国有望成为全球最大碳市场,碳交易市场容量巨大,保守估计我国碳交易市场成交量2021年将达到2.5亿吨,金额高达60亿。到碳达峰的2030年,累计交易额将超过1000亿元。从具体行业看,结合碳交易对各类行业可能形成的影响,碳检测、零碳排、新电车、碳消耗、绿色建筑这五大板块具有投资机会。或许,碳排放权可能超过石油,成为全球交易规模最大的商品。
  •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启动 碳市场建设“路线图”明晰
    p   备受市场关注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昨日正式启动。全国碳市场建设将以发电行业作为突破口,纳入的企业达到1700多家,排放量超过30亿吨。 /p p   据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勇介绍,发改委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下称《方案》),这标志着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完成了总体设计,并正式启动,意义重大。 /p p   他表示,《方案》对全国的碳市场建设有三个方面的主要制度:一是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制度 二是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管理制度 三是市场交易的相关制度。同时,也要进行碳排放的数据报送系统、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和结算系统等四个支撑系统的建设。之后再进行系统的测试,在测试的基础上开始真正的货币交易。 /p p   据悉,国家发改委在对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运维任务进行公开征集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确定由湖北省和上海市分别牵头承建两个系统,北京、天津、重庆、广东、江苏、福建和深圳市共同参与系统建设和运营。 /p p   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司长李高表示,发改委以发电行业作为突破口,来开展全国碳市场的建设,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发电行业的数据基础比较好,产品相对比较单一,比较容易进行核查核实,配额分配也比较简便易行。二是这个行业的排放量很大,目前发电行业纳入的企业达到1700多家,排放量超过30亿吨。如果启动交易,这个规模远远超过世界上正在运行的任何一个碳市场。 /p p   启动碳交易,对企业有没有影响?对此,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副司长蒋兆理回应称,启动碳交易对企业会产生深刻的影响。 /p p   首先,碳市场会对企业的内部管理产生深刻的影响。过去企业用煤、用气和用电并不清楚,启动碳交易之后,纳入碳交易的这些企业,就要加强内部管理,要从班组的台账到企业的会计注册表,全面地衡量各项指标,加强内部管理。 /p p   其次,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也会产生深刻的影响。过去企业排放多少、排放什么等并没有成本考虑。启动碳交易之后,在企业的经营决策当中就会审慎地考虑,对那些又不赚钱或者赚钱不多、竞争又很激烈的产品,就会考虑是不是需要放弃。 /p p   再次,对企业的投资也会产生深刻的影响。碳排放权交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配额总量设定和分配方案规定,是以基准线法和历史强度下降法为准。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长期处在基准线以下的位置,必须要加大投资力度,改善经营管理,使得单位产品的碳排放达到一定的标准,甚至超过这个标准,才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当中占据有利的地位。 /p p   蒋兆理认为,从行业来看,有的企业会因为碳交易增加负担,而另一部分企业会因为碳交易而获取利益,总体来讲,它是一个平衡的状态。从长远来看,由于管理水平更高的企业发挥了它的产能,这样它的单位产品的碳排放和相应化石能源和材料消耗就有所下降,从行业来讲,总体成本是下降的。 /p p   “当然,碳市场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因此碳市场在初期的时候,可能配额分配的量,不会特别紧。要通过一段时间来发挥作用。以上对企业所产生的积极的作用,会逐渐地显现出来。”他说。 /p
  • 《重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实行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近日正式印发《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将衔接全国碳市场,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统一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从本市碳市场管理名录中移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碳排放权交易是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重庆是西部地区唯一纳入地方试点碳市场的省份,截至2022年底,全市碳市场各类产品累计成交量3999万吨、交易额8.35亿元。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试行)》总体架构及条款表述参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庆市碳市场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修订和优化。与现行的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衔接全国碳市场。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统一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将从重庆市碳市场管理名录中移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此外,重点对职责分工、名录管理、分配方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整和优化。具体而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能职责等内容。按照职能职责,调整和明确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金融监管等市级有关部门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职责,并明确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实行名录管理。明确重点排放单位责任,要求重点排放单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碳排放相关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了移出名录的条件。在分配与登记方面,明确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方式、分配方式、分配流程和市场调节机制等。明确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新增预留配额和回购的规定,为有偿分配和市场调节的开展提供支撑。在排放交易方面,明确重庆市地方碳市场交易产品主要为碳排放配额、国家和本市核证自愿减排量等。交易方式主要为协议转让、公开竞价或者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主体为重点排放单位、符合本市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建立市政府碳排放权出让资金管理模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明确交易机构应做好交易信息披露,及时披露可能对市场行情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在排放核查与碳排放配额清缴方面,明确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要求、核查及复核方式以及配额清缴要求。重点排放单位须定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此外还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及时履行配额清缴的义务,碳排放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可以购买碳排放配额用于清缴。碳排放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或者用于交易。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重庆市核证自愿减排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减排量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在监督管理方面,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将及时公布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同时,强化履约管理,将重点排放单位碳配额清缴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对违反《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 生态环境部发布4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技术规范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水泥和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巩固和提升数据质量,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行业(CETS—AG—02.01—V01—2024)》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行业(CETS—VG—02.01—V01—2024)》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CETS—AG—04.01—V01—2024)》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CETS—VG—04.01—V01—2024)》等4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技术规范。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行业(CETS—AG—02.01—V01—2024)》本指南规定了水泥行业企业的熟料生产设施层级和企业层级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包括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熟料生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企业层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要求、定期报告要求和信息公开格式要求等。本指南适用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水泥行业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对于水泥行业企业存在发电设施和其他非水泥熟料产品生产设施的,其温室气体排放应按照适用行业的核算与报告指南进行核算与报告。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行业(CETS—VG—02.01—V01—2024)》本指南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水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熟料生产设施层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本指南对核查的原则、依据、内容与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水泥行业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其他熟料生产设施层级排放报告的核查,以及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核查,可参考本指南执行。三、《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CETS—AG—04.01—V01—2024)》本指南规定了铝冶炼行业企业的铝电解工序和企业层级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包括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铝电解工序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企业层级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要求、定期报告要求和信息公开格式要求等。本指南适用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铝冶炼行业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对于铝冶炼行业企业存在发电设施和其他非铝冶炼产品生产设施的,其温室气体排放应按照适用行业的核算与报告指南进行核算与报告。四、《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CETS—VG—04.01—V01—2024)》本指南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铝电解工序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本指南对核查的原则、依据、内容与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铝冶炼行业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其他铝电解工序排放报告的核查,以及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核查,可参考本指南执行。
  • 春来科技首个水泥厂碳排放CEMS正式运行,助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精准MRV
    10月初,由杭州春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来科技”)自主研发的首个碳排放CEMS监测系统(CEMS-5000C型)在江苏某水泥厂正式运行,实现了对窑头窑尾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精准连续监测,运行稳定,数据质量良好。本项目用于碳排放量核算的检验,助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江苏某水泥厂CEMS-5000C型在线监测系统现场▲碳排放量现场在线实测数据行业背景近期,内蒙古首例碳排放报告违法案件被曝光,新闻指出内蒙古鄂尔多斯某发电企业虚报碳排放数据遭查处。碳排放数据造假,严重影响碳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为更好的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动交易履约的健康有序发展,生态环境部着重出台污染源碳监测相关政策。9月12日,生态环境部下发《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方案》中总体目标指出,到2022年底通过开展重点行业、城市、区域三个层面的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碳监测评估技术方法体系,形成业务运行模式,总结经验做法,发挥示范效应,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成效评估提供数据支撑。关于“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试点”具体目标中指出,通过试点研究,明确监测点位、监测方法、质控要求等,构建重点行业温室气体监测技术体系;探索使用监测方案获取本地化排放因子,支撑、检验排放量核算;比较监测与核算数据的系统差异,评估使用直接监测法作为辅助手段,支撑企业层面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为响应政策要求,践行企业责任,基于多年的技术积累,春来科技重磅推出针对固定源、环境空气和便携执法的温室气体在线监测多场景解决方案,可满足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量在线监测、环境空气温室气体浓度在线监测等场景需求,通过辅助碳排放人工核算体系,实现碳排放基础及过程数据的监测监管,实现碳管理的精细化、数字化和标准化,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提供数据支撑。
  • 春来科技首个水泥厂碳排放CEMS正式运行,助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精准MRV
    10月初,由杭州春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来科技”)自主研发的首个碳排放CEMS监测系统(CEMS-5000C型)在江苏某水泥厂正式运行,实现了对窑头窑尾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精准连续监测,运行稳定,数据质量良好。本项目用于碳排放量核算的检验,助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江苏某水泥厂CEMS-5000C型在线监测系统现场▲碳排放量现场在线实测数据BEIJING行业背景近期,内蒙古首例碳排放报告违法案件被曝光,新闻指出内蒙古鄂尔多斯某发电企业虚报碳排放数据遭查处。碳排放数据造假,严重影响碳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为更好的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动交易履约的健康有序发展,生态环境部着重出台污染源碳监测相关政策。9月12日,生态环境部下发《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方案》中总体目标指出,到2022年底通过开展重点行业、城市、区域三个层面的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碳监测评估技术方法体系,形成业务运行模式,总结经验做法,发挥示范效应,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成效评估提供数据支撑。关于“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试点”具体目标中指出,通过试点研究,明确监测点位、监测方法、质控要求等,构建重点行业温室气体监测技术体系;探索使用监测方案获取本地化排放因子,支撑、检验排放量核算;比较监测与核算数据的系统差异,评估使用直接监测法作为辅助手段,支撑企业层面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为响应政策要求,践行企业责任,基于多年的技术积累,春来科技重磅推出针对固定源、环境空气和便携执法的温室气体在线监测多场景解决方案,可满足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量在线监测、环境空气温室气体浓度在线监测等场景需求,通过辅助碳排放人工核算体系,实现碳排放基础及过程数据的监测监管,实现碳管理的精细化、数字化和标准化,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提供数据支撑。
  • 生态环境部介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相关情况
    7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介绍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有关情况。赵英民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于今年7月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目前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下一步,还将稳步扩大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不再支持地方新增试点据了解,我国的碳市场建设是从地方试点起步,2011年10月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7省市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地方试点工作。2013年起,7个地方试点碳市场陆续开始上线交易,有效促进了试点省市企业温室气体减排,也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摸索了制度,锻炼了人才,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2017年末,经过国务院同意《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印发实施,要求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8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根据“三定方案”新职能职责的要求,积极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各项工作。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表示,经过多年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为全国碳市场建设积累了经验。几个试点市场覆盖了电力、钢铁、水泥20多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到2021年6月,试点省市碳市场累计配额成交量4.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额约114亿元。成果也体现在两个方面,重点排放单位履约率保持很高水平,市场覆盖范围内碳排放总量和强度保持双降,对于促进企业温室气体减排,强化社会各界低碳发展的意识,为全国碳市场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在全国碳市场建立的情况下,不再支持地方新增试点,现有试点可以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同时做好向全国碳市场过渡的相关准备工作。”李高表示。数据质量符合要求“碳市场要交易,最基本的就是要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这也是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赵英民说,“据生态环境部核查情况看,总体来说,全国碳市场的数据质量符合要求。“关于强化排放监测、核查排放数据方面的有效措施,保证配额分配公正合理的问题。赵英民表示,生态环境部专门印发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核算和报告进行统一规范,对省级主管部门开展数据核查的程序和内容提出严格要求。“为了进一步提升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一是积极推动尽早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加大对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执法保障。二是持续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碳市场参与各方业务能力。三是加强监督指导,持续开展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的监督帮扶,狠抓数据管理。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借助全社会力量对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从而提升全国碳市场的数据质量。”赵英民表示。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赵英民介绍,全国碳市场选择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发电行业直接烧煤,所以这个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较大。二是发电行业的管理制度相对健全,数据基础比较好。从国际经验看,发电行业都是各国碳市场优先选择纳入的行业。既然它二氧化碳排放大、煤炭消费多,所以这个行业首先纳入,可以同时起到减污降碳协同的作用。赵英民表示,结合国家排放清单的编制工作,生态环境部已经连续多年组织开展了全国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高排放行业的数据核算报送和核查工作。这些高排放行业数据核算报送核查工作也是有比较扎实的基础。此外,赵英民表示,下一步,将按照成熟一个批准发布一个的原则,加快对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研究制定分行业配额分配方案,在发电行业碳市场健康运行以后,进一步扩大碳市场覆盖行业范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引导气候投融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碳价仍在研究中赵英民表示,目前看,全国碳市场尚未启动,还不好说碳价是多少,但是从过去几年的运行情况看,全国七个试点省的加权平均碳价应该是40-50元人民币之间。目前全国碳市场相关制度设计中,我们考虑通过改进配额分配方法,引入抵消机制等政策措施,来引导市场预期,从而形成合理的碳价。赵英民指出,“碳价过高和过低都不好”。碳价过低,将挫伤企业减排的积极性;碳价过高,也将导致一些高碳企业负担过重。因此合理的碳价,既可以彰显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的决心和力度,又能够为碳减排企业提供有效的价格激励信号。赵英民同时表示,碳市场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衔接,需要解决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制度、政策、标准、技术等问题。目前,中方正在积极地推进《巴黎协定》第六条谈判进程,推动构建《巴黎协定》下的全球碳市场机制。各方应该遵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规定的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多边主义,携手应对气候变化,鼓励和帮助确有需要的缔约方开展包括碳市场在内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引导全球气候行动健康发展。
  • 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入最后阶段
    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召开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就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关问题回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问。赵柯表示,碳排放权交易是一个新生事物,在相关制度出台的时候,我们也是持非常审慎的态度。这个制度是利用市场机制来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制度创新,优势在于以较低的成本来实现我们的管理目标,它也是我们实现双碳目标重要的、非常核心的政策工具,也是国际上一个通行的做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碳市场的建设工作,条例多次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立法机关也在抓紧推进,生态环境部门也是配合立法机关做了很多工作。主要是结合碳市场建设情况,总结地方的经验,借鉴国外立法的情况,提出了条例的草案。这个条例就是想要构建一套科学、规范、有序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体系。赵柯表示,今年把重要的会议,重要的文件,一些重要的情况考虑进去,比如说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精神等。碳市场运行又经过了一年,这一年当中我们也有一些成败得失,这些运行的情况有哪些不足,有哪些运行好的,在条例当中也应有所体现。今年我们重点在会议的新要求和碳市场运行当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来再做一个优化,对原来的草案条款做一个新的修改,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加强党的领导。明确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双碳”目标本身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大会议上的宣示,是中央的决策。第二,完善数据质量的管理。我们新增了一些条款,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从实践来看,的确还存在着一些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的客观情况。针对这些情况,需要相应的制度措施在条例当中有所反映,要回应实践当中出现的情况。第三,强化法律责任。对于重点排污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篡改数据质量等等弄虚作假行为要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目前这个条例的出台已经到了最后阶段,让我们拭目以待。除此以外,生态环境部还进行了气候变化相关的其他的制度建设。比如说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部门规章《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于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了规范,助力实现双碳的目标。我们还配合最高法,最高检修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刑法第229条所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也适用于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报告编制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入罪标准。通过碳排放数据造假入刑的方式,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而保障碳市场数据的质量。
  • 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2021与2022年度配额分配工作,我部组织编制形成了《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2日。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邓朝阳、曹园树电话:(010)65645635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0月31日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上线交易以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整体平稳,年均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占全国总排放量的比例超过40%。截至2023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纳入2257家发电企业,累计成交量约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效应初步显现。此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文件执行,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难以满足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实际需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保障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悉,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3条,其中,要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同时,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主要从强化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条例》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4年1月25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方案公布 相关检测仪器将迎发展契机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1.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insimg/76e440ba-10a3-49b4-9c40-ec666edd0eba.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林业局、国管局、法制办、中科院、气象局、海洋局、铁路局、民航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认监委: /p p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p p   附件: a title=" " href=" http://www.ndrc.gov.cn/zcfb/gfxwj/201712/W020171220566893899825.pdf" target=" _self"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家发展改革委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2月18日 /p p   关于《方案》的官方解读,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启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指出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实践,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引导相关行业企业转型升级,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我国绿色低碳和更高质量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p p & nbsp & nbsp & nbsp 会议指出,《方案》是全国碳市场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方案》的印发标志着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要坚持将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工作定位,遵循稳中求进的工作要求,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率先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分阶段、有步骤地逐步推进碳市场建设,在碳市场平稳有效运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参与碳市场的行业范围和交易主体范围、增加交易品种,最终建立起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公开透明的碳市场。 /p p   会议要求,各相关部门、各地方、各有关行业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共同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p p   会上,湖北省、上海市和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的领导作了发言。会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重庆、深圳等9个省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的合作原则协议,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方案》内容和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回答了中外媒体的提问。 /p p   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勇介绍,发改委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下称《方案》),这标志着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完成了总体设计,并正式启动,意义重大。此次全国碳市场建设将以发电行业作为突破口,纳入的企业达到1700多家,排放量超过30亿吨。 /p p   他表示,《方案》对全国的碳市场建设有三个方面的主要制度:一是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制度 二是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管理制度 三是市场交易的相关制度。同时,也要进行碳排放的数据报送系统、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和结算系统等四个支撑系统的建设。之后再进行系统的测试,在测试的基础上开始真正的货币交易。 /p p   据悉,国家发改委在对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运维任务进行公开征集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确定由湖北省和上海市分别牵头承建两个系统,北京、天津、重庆、广东、江苏、福建和深圳市共同参与系统建设和运营。 /p p   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司长李高表示,发改委以发电行业作为突破口,来开展全国碳市场的建设,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发电行业的数据基础比较好,产品相对比较单一,比较容易进行核查核实,配额分配也比较简便易行。二是这个行业的排放量很大,目前发电行业纳入的企业达到1700多家,排放量超过30亿吨。如果启动交易,这个规模远远超过世界上正在运行的任何一个碳市场。 /p p   启动碳交易,对企业有没有影响?对此,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副司长蒋兆理回应称,启动碳交易对企业会产生深刻的影响。 /p p   首先,碳市场会对企业的内部管理产生深刻的影响。过去企业用煤、用气和用电并不清楚,启动碳交易之后,纳入碳交易的这些企业,就要加强内部管理,要从班组的台账到企业的会计注册表,全面地衡量各项指标,加强内部管理。 /p p   其次,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也会产生深刻的影响。过去企业排放多少、排放什么等并没有成本考虑。启动碳交易之后,在企业的经营决策当中就会审慎地考虑,对那些又不赚钱或者赚钱不多、竞争又很激烈的产品,就会考虑是不是需要放弃。 /p p   再次,对企业的投资也会产生深刻的影响。碳排放权交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配额总量设定和分配方案规定,是以基准线法和历史强度下降法为准。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长期处在基准线以下的位置,必须要加大投资力度,改善经营管理,使得单位产品的碳排放达到一定的标准,甚至超过这个标准,才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当中占据有利的地位。 /p p   蒋兆理认为,从行业来看,有的企业会因为碳交易增加负担,而另一部分企业会因为碳交易而获取利益,总体来讲,它是一个平衡的状态。从长远来看,由于管理水平更高的企业发挥了它的产能,这样它的单位产品的碳排放和相应化石能源和材料消耗就有所下降,从行业来讲,总体成本是下降的。 /p p   “当然,碳市场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因此碳市场在初期的时候,可能配额分配的量,不会特别紧。要通过一段时间来发挥作用。以上对企业所产生的积极的作用,会逐渐地显现出来。”他说。 /p p & nbsp & nbsp & nbsp 仪器信息网编辑认为,此次碳排放政策公布之后,碳排放检测仪器市场或将产生重大利好。精确的仪器测量可以获得准确而全面的碳排放数据,从而为碳排放政策的执行和减排措施的制定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p p   目前,碳排放检测技术主要为色谱和光谱技术,如气相色谱技术、傅里叶变换光谱技术、可调谐半导体激光吸收光谱技术、非分散红外检测技术等,涉及仪器为气相色谱仪、温室气体在线气相色谱仪、红外线CO/CO2气体分析仪、烟气分析仪、温室气体通量在线观测系统、便携式温室气体分析仪(CH4, & nbsp CO2, H2O)、便携式土壤、水体温室气体监测仪等。北分瑞利、华云仪器、磐诺、均方理化、LGR、赛默飞等仪器厂商已有此类产品,其他相关企业也可以借政策东风,加快碳排放检测/监测仪器市场布局,以占据领先优势。 /p
  • 碳排放权市场迈向新里程碑:《暂行条例》为双碳目标注入法律动力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近日公布,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2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重要意义:条例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的法规,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的出台对我国“双碳”目标实现和推动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重点:就明确体制机制、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国碳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开启了我国碳市场的法治新局面。关于市场扩围我国的碳排放主要集中在发电、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造纸、航空等重点行业,这八个行业占到了我国二氧化碳排放的75%左右。关于扩围工作,已有两方面进展: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对上述重点行业组织开展了年度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除电力行业外,其他7个行业其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工作,已经开展起来。二是开展相关专项研究,包括配额分配方法、核算报告方法、核算要求指南、扩围实施路径等,技术文件起草基本完成,正积极推动,力求尽快实现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扩围。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我国在碳排放权市场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接下来,我国将积极推动碳排放权市场的扩围工作,争取尽快实现扩围。为了更好地监测大气中温室气体的组分和浓度,以支持气候研究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定,宁波海尔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了昕甬智测HT8800系列便携式多组分温室气体分析仪。凭借其高精度的技术特点和实用性,为我国碳排放监测提供了有力支持。该仪器具有多组分、可靠性、便携性、低功耗和灵活性等特点,可以实现对大气中温室气体组分和浓度的精确监测,为气候研究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定提供数据支持。产品特点01多组分气体组分: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水;采用中红外波段,独立强吸收谱线,无交叉干扰,使测量更精准。02可靠性气体分子的吸收信号强,不需要超长光腔,使测试光腔更稳定,数据更可靠。03便携性高强度ABS材料箱体设计,防水耐用易携带,在仪器箱内实现快速响应的高精度测量。04低功耗主机功耗小于100W,可由太阳能或电池供电,实现连续不断电检测。05灵活性可用于定点或车载走航连续自动检测,突破检测环境局限。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扩围,海尔欣昕甬智测将在碳排放监测、减排和碳市场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强技术创新,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将为我国碳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助力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支持。
  •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发布,全国碳市场运行框架基本建立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显示: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市场运行平稳有序,交易价格稳中有升。全国碳市场运行框架基本建立,价格发现机制作用初步显现,企业减排意识和能力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实现了预期目标。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至当年12月31日。报告显示,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年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约45亿吨二氧化碳,是全球覆盖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在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间开展碳排放配额现货交易,847家重点排放单位存在配额缺口,缺口总量为1.88亿吨,累计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约3273万吨用于配额清缴抵消。总体看来,市场交易量与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缺口较为接近,交易主体以完成履约为主要目的,成交量基本能够满足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需求。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市场总体配额履约率为99.5%,1833家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完成配额清缴。生态环境部将持续推动全国碳市场建设各项工作,坚持全国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基本定位,持续完善制度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在发电行业配额现货市场运行良好基础上,逐步将市场覆盖范围扩大到更多高排放行业,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起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监管有效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
  • 填补西部地区汽车排放权威认证空白!成都这个“国字号”重点实验室即将投用
    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截至9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3亿辆,成都汽车保有量超过600万辆,居全国首位。在此背景下,成都如何做好机动车排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12月19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家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与模拟重点实验室(成都基地)正处于紧张的试运行阶段,预计明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实验室全貌据了解,该实验室是生态环境部在全国落地实施的第一家区域性国家机动车排放检测实验室,也是国内环保领域规模最大的机动车检验检测实验室,项目占地面积131亩,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投资9.14亿元,占地约81亩,目前已全面建成。该实验室将发挥哪些作用?又有哪些环保“黑科技”?川观新闻记者进行了探访。填补西部地区汽车排放权威认证空白走进轻型车整车排放检测实验室,只见一辆新车正架放在环境仓内,实验室设备模拟出不同的温度、光照、海拔、路面阻力等环境条件,对该车的排放情况进行全方位测试……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区域空气质量带来巨大压力,精准测试机动车排放情况,并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与模拟重点实验室(成都基地)聚焦的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调试设备作为该实验室的实施主体,成都机动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管理部副部长江文介绍,目前新开发机动车的污染排放大多由汽车厂商自行测试并承诺,缺乏公信力,实验室建成后,将形成强有力的技术和管理支撑,为四川乃至西部地区新开发机动车的排放提供权威认证,填补空白,满足对机动车排放的监管需求。江文介绍,该实验室包括重型车及发动机排放检测实验室、轻型车整车排放检测实验室、实际道路排放检测实验室等,具备全套轻型车和重型车整车排放检测、发动机排放检测、便携式检测等能力,满足我国移动源排放监管和相关科研开发需求。该实验除了建设线下的各类测试实验室,还搭建了线上的远程监控平台。当前,中重型货车排放仍是移动源污染防治的重难点。该实验室的重型车远程排放监控管理系统对成都市重型车辆进行全市域、全时段、全车类的自动化监管,有效识别高排放车辆、黑加油站点、超标车用车企业等,评估移动源环境管理措施的环境效益,为成都市重型车排放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为大气污染防治“精准把脉”这里还有一个特别的实验室——光化学烟雾实验室,配备了亚洲最大的光化学烟雾箱。光化学烟雾对大气造成很多不良影响,例如,臭氧污染是成都夏季大气污染的“元凶”,臭氧污染其实就是指光化学烟雾,而光化学烟雾箱则是研究光化学烟雾形成机制的装置。亚洲最大的光化学烟雾箱“光化学烟雾实验室配备了一个120立方米的室外光化学烟雾箱系统和一套国际先进的高分辨实时分析系统。”成都机动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科技运营部部长胡翔介绍,实验室围绕成都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排放监管的科技需求,在接近实际大气条件下开展系列研究,模拟不同污染环境下典型VOCs(挥发性有机物)的大气氧化过程,验证和发展现有的大气化学反应机理和模式,为大气污染防治“精准把脉”,对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二次有机气溶胶(SOA)提供重要理论基础和科学解决方案。胡翔介绍,该实验室作为国内领先的大气环境过程模拟研究平台,将按照“政产学研用投”的思路,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和大气科研团队、联合污染治理企业开放共享,打造为立足本土、面向全国的大气环境基础研究创新平台。引领生产企业技术升级国家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与模拟重点实验室(成都基地)所在的龙泉驿区,是中国西部重要的汽车产业基地,聚集整车企业10家,零部件企业500余家。江文介绍,不同的排放标准对应了不同的排放技术路线,每一次排放标准的升级都迫使车企对发动机进行技术提升,以满足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制要求,“该实验室设立龙泉驿,能更好地发挥在地优势,与汽车企业实现联动,助推生产企业生产技术升级。”轻型车整车排放检测实验室目前,该实验的检测能力可覆盖市面上所有车型的国标、欧标及美标全项检测需要,整车年检测能力可达4000台。江文表示,实验室可为当地及周边省市企业提供了设计优化、研发验证、检测认证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缩短企业新产品研发上市的周期,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助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此外,该实验建成后将充分发挥其在技术研发、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功能,抢占国际先进技术研发高地,助力汽车排放关键核心技术迭代升级,降低对国外技术能力的依赖,逐步与汽车产业形成配套协作、互惠共生关系,促进机动车整车厂商、行业创新骨干和领军人才集聚,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 锚定“双碳”目标 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94亿吨
    生态环境部10月27日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22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以来,中国积极落实《巴黎协定》,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目前,中国已建立起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制定了中长期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编制实施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经初步核算,2021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降低3.8%,比2005年累计下降50.8%,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6.6%,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6.35亿千瓦,单位GDP煤炭消耗显著降低,森林覆盖率和蓄积量连续30年实现“双增长”。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一周年,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94亿吨,累计成交金额84.92亿元。预计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将比2005年增加60亿立方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
  • 我国已建成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
    近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情况。据了解,截至去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累计成交量已达到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覆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纳入重点排放单位2257家,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市场活跃度逐步提升 纳入重点排放单位2257家建设统一的全国碳市场,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中国的碳市场是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就是强制碳市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也就是自愿碳市场组成,强制和自愿两个碳市场既各有侧重、独立运行,又互补衔接、互联互通,共同构成了全国碳市场体系。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正式上线交易。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介绍,全国强制碳市场启动两年半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制度规范日趋完善,市场活跃度逐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全面改善,碳排放管理能力明显提升,价格发现机制作用日益显现。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纳入重点排放单位2257家,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碳价整体呈平稳上涨态势 企业参与交易积极性明显提升现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顺利完成了2019—2020年和2021、2022年两个履约周期,实现了预期的建设目标。截至去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累计成交量达到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据介绍,第二个履约周期成交量比第一个履约周期增长了19%,成交额比第一个履约周期增长了89%。同时,碳价整体呈现平稳上涨态势,已由启动时的每吨48元上涨至每吨80元左右,上涨66%左右。同时,第二个履约周期企业参与交易的积极性明显提升,参与交易的企业占总数的82%,比第一个履约周期上涨了近50%。相关技术文件起草工作基本完成 争取尽快实现碳市场扩围对于碳市场扩围,赵英民介绍,生态环境部每年都在全国范围内对上述重点行业组织开展了年度的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工作,对重点行业的配额分配方法、核算报告方法、核算要求指南、扩围实施路径等也开展了专题研究评估论证,相关的技术文件起草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正在积极推动,争取尽快实现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首次扩围。“扩围工作将把握好节奏力度,科学合理确定不同行业的纳入时间,分阶段、有步骤地积极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碳排放重点行业,从而构建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赵英民强调。碳排放控制和管理,对于政府部门、行业乃至重点排放单位,都是新生事物,将坚持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充分借鉴运用好已有的碳排放管理制度和经验,加强拟纳入行业的碳排放管理的制度建设、数据管理、宣传培训,使这些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在纳入碳市场后,能够满足碳市场的管理要求,确保碳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推动相关行业和重点排放单位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 筑牢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防线,加快构建减污降碳一体化监管平台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其中,首次对承担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确定为违法犯罪,并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二氧化碳是温室气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碳排放数据质量是影响碳排放控制成效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全国碳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自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以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序推进,较好地实现了以市场机制倒逼温室气体减排的目的。但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不够规范,导致碳排放数据质量控制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违法成本偏低。目前,对于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造假行为的罚款最高不过几万元,相对于造假行为带来的巨大利益,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的主观利益驱动。二是信息化建设滞后。目前,碳排放数据质量自动化监控水平较低,数据大多无法实现自动监测记录和存档,仅依靠现场手工记录,为篡改数据等行为创造了条件。三是检测与核查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各地市县两级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力量薄弱,多数未配备专职碳排放管理人员,难以把好质量关。同时,碳排放检测仍游离于环境检测监管体系之外,尚未实现现场采样、分析检测、报告上传等全过程监管,存在盲区。部分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不具备碳排放数据分析检测能力,无法对重点排放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造假行为形成有效监督。实现“双碳”目标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各地应以《解释》颁布实施为契机,建立健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体系,加大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运行,加快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水平。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增加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配置,聘请高层次专业团队对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快速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能力。加快构建减污降碳一体化监管平台。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管平台,建立碳排放自动监控体系,搭建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模块,对纳入碳市场交易的重点排放企业进行关键参数在线监控,做到碳排放相关数据实时采集、实时监控、异常报警,减少企业对数据的干扰。加强重点排放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日常监管。建立碳排放数据质量日常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碳排放数据质量第三方检测和碳核查机构管理机制,将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黑名单”范围,进一步规范检测和核查市场,营造公平有序的良好环境。
  • 重磅︱提升CO2排放信息化实测水平!中共中央 国务院重大政策频出,全面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
    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目前出台的最顶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意见,是各方面工作开展的纲领。▲国务院官方发布《意见》完整文件碳排放信息化实测《意见》二十九条指出,提升统计监测能力。健全电力、钢铁、建筑等行业领域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实测水平。依托和拓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碳汇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10月26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扎实推进碳达峰行动,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政策保障”中指出,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深化核算方法研究,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支持行业、企业依据自身特点开展碳排放核算方法学研究,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体系。推进碳排放实测技术发展,加快遥感测量、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在碳排放实测技术领域的应用,提高统计核算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碳排放核算方法研究,推动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碳排放信息化实测是复核碳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的有效手段,可很好辅助核查单位进行数据复验和因子校正,为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数据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石,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的保障,生态环境部也着重发文进行了要求。10月2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近期个别企业和单位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事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通知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碳排放量实测主要分为两种:现场测量和非现场测量,现场测量一般是指在固定源排口加装温室气体排放连续监测装置(CEMS),通过连续监测浓度和流速直接测量排放量,非现场测量指通过采集样品送到有关部门,利用专门的检测设备和技术进行定量分析,确定排放因子等数据。二者相比非现场实测采样过程存在较大误差,且在碳排放量数据核算过程中有更多的人为因素干预,因此非现场实测要比现场CEMS实测存在更大的数据不确定性,现场实测更能反映真实的碳排放情况。为响应政策要求,践行企业责任,基于多年的技术积累,春来科技重磅推出针对固定源、环境空气和便携执法的温室气体在线监测多场景解决方案,可满足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量在线监测、环境空气温室气体浓度在线监测等场景需求,通过辅助碳排放人工核算体系,实现碳排放基础及过程数据的监测监管,实现碳管理的精细化、数字化和标准化,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提供数据支撑。温室气体监测解决方案展示案例赏析:春来科技首个水泥厂碳排放CEMS正式运行,助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精准MRV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4904/news_595243.htm
  • “双碳”战略 | 舒茨碳排放/温室气体检测技术革新
    “双碳”目标2020 年 9 月 22 日,习近平主席在第 75 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承诺,"中国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实现碳达峰,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相关政策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加强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提升信息化实测水平。2022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印发《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指出,提升碳排放和碳监测数据准确性和一致性,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领域由宏观“碳核算”向精准“碳计量”转变。2024年2月4日,随着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正式启动,国务院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开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法治新局面,碳交易需求与活力加速释放,驱动加快完善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碳排放及温室气体监测市场将迎来新机遇与新挑战。舒茨积极响应“双碳”战略舒茨股份,是由德国归国工程师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托全球领先的光声光谱痕量气体检测技术、红外非分光检测技术等高端传感技术,成为高端工业气体传感器生产商,产品广泛应用于环境监测、温室气体监测、工业过程分析及部分科研领域。舒茨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布局,结合自身研发技术优势,在电力、钢铁、水泥、建材、石化、化工等领域探索研究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解决方案,加快推出碳排放/温室气体检测相关产品,助力客户实现降碳增效的综合解决方案,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同时,也为国家实现“双碳”目标出一份力。 舒茨碳排放/温室气体传感器二氧化碳 | SILAREX 多通道气体传感器SILAREX代表高精度与高性能;可实现三种气体的平行浓度测量或支持单一气体的三个量程范围。非常适用于诸如CO2、CO、CH4、N2O和SO2等气体的排放浓度测量。与使用三个单独传感器进行测量相比,SILAREX的优势显而易见:只需校准和维护一个传感器。且不必考虑不同的样品制备、协调传感器精度或使用寿命等因素。其交叉灵敏度校正亦可直接在传感器中计算完成。技术参数:SILAREX检测原理NDIR 红外非分光检测技术测量气体数量三种气体平行浓度测量内部交叉补偿是线性误差≤ ±1% [FS]检测范围0...50 ppm up to 0..100Vol.%T90响应时间与噪声绝对值(156mm检测池)≤ 14 sec ≤ ±0.1% [FS]≤ 3sec ≤ ±1.0% [FS]检测下限LDL(3σ)≤±0.05%[FS] (最小量程范围)循环时间(输出频率)Max 2.5Hz压力补偿内置(可选)数字接口TTL 1路线/RS485模拟接口无主动控制加热型(稳定性含隔热)内置 ± 1.0K 或外置高性能 ±0.5K (可选) 一氧化碳 | FLOWEVO PLUS泵吸式气体传感器FLOWEVO PLUS是一款高性能NDIR气体传感器,是在FLOWEVO升级版产品。其在复杂环境下的稳定性、LDL(检测下限)、T90响应时间和读出频率等方面均树立了行业新标杆。技术参数:FLOWEVO PLUS检测原理NDIR 红外非分光检测技术测量气体数量一种内部交叉补偿是线性误差≤ ±1% [FS]检测范围0...50 ppm up to 0..100Vol.%T90响应时间与噪声绝对值(156mm检测池)≤ 3sec ≤±0.075%[FS]检测下限LDL(3σ)≤±0.05%[FS]循环时间(输出频率)Max. 10Hz压力补偿内置(可选)数字接口RS232/RS485模拟接口4(0) .. 20mA0(0.4) .. 2VDC0(1) .. 5VDC0(2) .. 10VDC4(0) .. 20mA (3kV/rms)自定义软件界面可以可选配件/标准气体清单CO2 CO CH4 C2H4 SO2 N2O CH3Br SO2F2 SF6 NH3 CnHm 甲烷 | FLOWEVO 泵吸式气体传感器FLOWEVO是一款高性能NDIR气体传感器。维护成本低,检测限低,对干扰气体具有高度选择性。此外,它经过温度和漂移补偿,适用于需要极高精度和可靠性的应用环境。比如:SF6高压技术、排放测量、害虫控制、沼气分析、水果储存。技术参数:FLOWEVO检测原理NDIR 红外非分光检测技术测量气体数量三种气体平行浓度测量内部交叉补偿是线性误差≤ ±1% [FS]检测范围0...50 ppm up to 0..100Vol.%T90响应时间与噪声绝对值(156mm检测池)≤ 14 sec ≤ ±0.1% [FS]≤ 3sec ≤ ±1.0% [FS]检测下限LDL(3σ)≤±0.6%[FS]循环时间(输出频率)Max 2.5Hz压力补偿外置(可选)数字接口TTL 1路线自定义软件界面否可选配件外置界面压力补偿RS232/RS485模拟接口4(0) .. 20mA 0(0.4) .. 2VDC 0(1) .. 5VDC0(2) .. 10VDC外置加热 ± 1.0K标准气体清单CO2 CO CH4 C2H4 SO2 N2O CH3Br SO2F2 SF6 NH3 CnHm
  • 生态环境部:持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对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零容忍”
    10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召开10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夏应显就近年来我国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方面的举措作用以及下一步的计划安排做了相关介绍。他介绍道:一是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目标。2020年习近平主席宣布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并宣布了碳强度下降、非化石能源占比、森林蓄积量、风电光伏装机等国家自主贡献目标。这是符合《巴黎协定》长期温控目标的有力度的气候承诺,也体现了我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的最大努力。二是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取得积极进展。2022年,中国碳排放强度持续降低,非化石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7.5%,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24.02%。三是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成效显著。我国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连续8年位居全球第一。非化石能源发展迅速,截至2022年底,风电、光伏装机超过7.5亿千瓦,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化石能源清洁利用水平不断提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推进,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不断巩固提升。四是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规模最大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于2021年7月启动上线交易,目前年覆盖超过50亿吨二氧化碳排放。初步构建制度框架体系,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顺利完成,第二个履约周期全面启动,碳排放数据质量持续提升。五是坚持适应和减缓并重。发布《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对当前至2035年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作出统筹谋划和部署。印发《省级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编制指南》,指导和规范省级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编制工作。加强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推进青藏高原、黄河流域等敏感脆弱区域适应气候变化工作。同时,他还指出,生态环境部一直高度重视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对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一是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出台司法解释,将碳排放数据造假纳入刑事制裁范畴。修订出台核算核查指南,将碳排放报告核查涉及的公式从27个减少至12个。二是建立“国家-省-市”碳排放数据质量三级联审机制。按照以日保月、以月保年的管理思路,企业每月均将碳排放相关数据及其证明材料通过管理平台报送,由国家负责大数据筛查及定期抽查,省负责技术审核,地市负责现场抽查。三是强化监督执法。2021年以来,先后组织2次碳市场排放报告质量监督帮扶,以问题线索为导向,指导企业规范排放核算报告行为,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对查实数据造假的控排企业,依法严肃处罚并核减其碳排放配额;曝光了一批违法违规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四是碳排放管理能力显著提升。组织建设了全国碳排放交易管理平台并于今年上线运行,实现了名录管理、排放管理、数据质量监管、核查管理、配额管理智能化、数字化,利用大数据手段丰富了数据质量管理技术手段。发布会中,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更名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及职责作出调整,机构设置层级与职能配置更加科学、更加协调,更有利于发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作用。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和2023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10号),为规范有序实施本市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管理,我局将开展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编制报送及2023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碳排放报告编制和报送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外购绿电碳排放核算方法调整通知(沪环气候〔2023〕89号)等文件要求,规范编制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报送工作。(一)在线报告填报。通过上海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http://www.reg-sh.org)右下角链接登录“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按照系统中表式要求进行在线填报和提交。(二)纸质报告报送。完成碳排放报告在线报送后,请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碳排放报告打印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进行报送。在线提交的报告内容与纸质报告存在差异的,以纸质版报告为准。二、关于碳排放监测计划填报(一)填报内容。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方法的要求,规范编制2023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如企业计划在2023年度解散、注销、停止生产经营、迁出本市,或者碳排放边界、排放类型、主要排放设施、主要产品等将在2023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监测计划中予以说明。(二)填报时间和方式。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上海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http://www.reg-sh.org)右下角链接登录“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按照系统中的表式要求完成2023年度监测计划填报。三、关于新增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相关账户开设对于《上海市纳入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中新增单位,需根据本市碳交易工作管理要求,于2023年6月30日前开设上海市碳排放配额账户和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账户。配额账户开设流程请参阅《上海市碳排放配额账户开设》。可通过上海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办事指南”-“上海市碳排放配额账户开设”中下载相关附件,按照要求持相关材料办理。交易账户开设流程请参阅《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在线开户指引》。可通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官网(https://www.cneeex.com)“碳排放交易”-“服务”-“交易客户端下载”-“上海碳排放权现货交易系统”路径查询该指引,按照要求持相关材料办理。联系人:林立,电话:23115641技术支持:沈行,电话:62123126、22502660碳排放报告纸质版及相关书面材料受理地址:华山路1076号3号楼,联系人:乔静,电话:22502668,邮编:200050。 附件.pdf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7日
  • 正式立案!社会组织首次提起碳排放数据造假公益诉讼案件
    2022年6月1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被告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这也是社会组织提起涉及碳排放数据造假、维护国家碳交易市场安全的第一批公益诉讼案件。2021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进行碳管理咨询服务时为企业伪造煤样检测报告,篡改碳排放数据的问题予以通报,同时将该企业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诚信惩戒,并对所涉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2022年3月14日,生态环境部将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列为2022年第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并予以公布,中央电视台也对此作出了专门报道。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伪造篡改碳排放相关数据的行为既违背商业准则,又涉嫌行政违法,为经济利益恶意减少碳排放成本,不仅违背了国家碳排放监管规定,更对国家“双碳”目标和控制气候变化目标的实现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碳交易市场的安全稳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22年5月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探索至今,运行监管的主体较复杂,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也尚未完善,存在数据造假、核查履职不到位、企业未履约处罚效果不明显等诸多问题。本案中,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社会组织,针对碳排放数据造假提起公益诉讼,尚属国内首次。对于通过第三方监督,肃清碳交易环境,助力党和国家建立全国碳市场、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 生态环境部:正研究制定全国碳市场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用于指导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2023年度及以后的碳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在优化数据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将主要做好三个衔接。首先,要做好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与配额分配的衔接。供电量、供热比是第一个和第二个履约周期配额分配方案的重要参数之一。指南修订后于2023年1月生效,用于指导第三个履约周期及以后发电企业的碳排放核算与报告管理,建立长期稳定、科学合理的碳排放核算技术体系。因此,生态环境部将深入研究第三个履约周期之后配套的配额分配方案,并在具备条件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次,要做好技术指南与管理要求的衔接。生态环境部正在研究制定全国碳市场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规定,强化对纳入全国碳市场报告管理的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及信息存证、存证数据及信息的缺失与异常处理、排放核算与报告、排放报告核查等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活动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并通过完善信息化平台和强化数据分析支撑日常监管。最后,要做好政策规范制定与组织实施的衔接。生态环境部将尽快组织面向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支撑机构的能力建设培训。通过专题培训,指导企业编制高质量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建立碳排放相关数据和支撑材料的日常管理体系、规范开展煤样的采制化、完善相关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的定期检定和维护,同时推动企业及时、规范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等工作。
  • 关注!首个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行业技术标准正式实施
    2021年12月22日,经国家能源局批准,电力行业标准《火电厂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L/T2376—2021)公开发布,并于2022年3月22日正式实施。该标准作为首个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行业技术标准,填补我国发电领域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行业标准空白,进一步完善了发电行业碳排放监测核算技术体系,从技术标准层面为我国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奠定了核心基础。发电行业作为全国碳市场首批纳入管控的重点行业,确保碳排放数据的准确可靠是全国碳市场有效规范运行的基础保障。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开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全面通报了发电行业控排企业碳排放核算数据弄虚作假的突出问题,同时也暴露出发电行业碳排放量核算法的不足。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作为发电行业碳排放监测的重要技术手段,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碳排放核算法的不足,可以作为发电行业碳排放量计量和校核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推进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智能化和数字化发展。  碳排放连续监测是国际通行做法。美国和欧盟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火电厂烟气CO2排放连续监测政策法规体系和实施细则。其中,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政策法规规定,受酸雨计划约束的火电机组(发电装机超过25MW的机组)需要根据40 CRF第75部分要求向EPA报告CO2排放量,燃煤和采用其他固体燃料的发电机组必须采用CEMS监测CO2;欧盟在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三阶段(2013-2020年)明确规定纳入碳市场的企业采用CEMS监测的碳排放量数据等同于核算法计算碳排放量数据。发电行业在2018年启动了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标准制定的相关研究工作。  一、政府主导,行业协会与电力企业联合研究  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发函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开展发电行业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其中包括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在碳排放监测领域的应用研究等课题研究。  中电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牵头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能源、国家电投、粤电等大型发电集团成立专项研究工作组,联合开展CEMS在碳排放监测领域应用研究,编制完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在碳排放监测领域应用研究》并报送国家主管部门,研究形成的观点和结论对促进我国发电行业碳市场建设具有参考意义和价值。  中国华电及其直属研究单位华电电科院在2017年自主设计建设了行业首个碳排放连续监测实验平台,主要研究烟气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可行性、关键影响因素及相应监测参数不确定度分析,研究结果充分论证了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应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碳排放监测的技术可行性和应用可行性,为现场技术示范应用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实验室研究的基础上,华电电科院自2018年底率先系统性开展示范电厂碳排放连续监测的现场研究工作,选定中国华电宁夏灵武、福建可门和江苏句容的4台机组作为示范机组,示范机组有代表性的覆盖不同装机容量、不同监测点位等情况,实现碳排放量实时、准确计量,深入推进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的现场应用示范,为火电厂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应用和标准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研究支撑,国际经验,实体验证,规范制定  2019年6月,基于前期研究成果,中电联牵头成立标准编制组,组织开展《火电厂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整体工作由中电联电力行业低碳发展研究中心承担,华电电科院作为唯一技术承担单位具体执行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技术标准调研阶段,为充分掌握国外内技术标准基本情况,编制组组建技术调研组赴美国、加拿大等地与设备厂家、火电企业和政府部门就碳排放在线检测技术开展调研和技术交流,对美国、欧盟温室气体监测政策法规开展了细致全面的梳理;并通过现场访谈和问卷调查形式对中国华电90多家火电厂的气态污染物CEMS、流速CMS和湿度CMS现状调研,掌握现有CEMS监测条件、监测技术应用以及运行维护管理现状,在此工作基础上确定标准重点研究内容。  技术标准编制阶段,以中国华电宁夏灵武、福建可门和江苏句容的4台典型机组作为示范,统筹推进CO2排放连续监测技术应用和现场施工工作,完成调试并开展数据监测,为标准现场验证测试提供了有利条件;结合现场示范电厂建设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沟通交流,持续深化草案的完善工作,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标准初稿。  技术标准验证阶段,根据现场验证测试方案,选取3家典型电厂多台火电机组开展烟气二氧化碳浓度和烟气流速等监测设备关键技术性能指标和内容进行现场验证测试工作,研究确定各性能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初稿,形成中期汇报稿和编制说明。  技术标准评审和征求意见阶段,编制组先后组织两次召开专家评审会,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146条意见建议,编制工作组对专家反馈意见逐条分析、评估和处理,并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技术标准审查阶段,由电力行业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召开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会,25名业内权威专家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对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质询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编制工作组根据专家意见和建议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  技术标准报批阶段,经国家能源局批准,电力行业标准《火电厂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发布,并于2022年3月22日正式实施。  三、统筹规划,科学推广  2021年生态环境部提出碳监测评估体系的建设任务,并于2021年10月24日正式启动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中电联以及中国华电、国家能源和上海电力等发电集团积极响应,主动参与,发电行业参与试点共计18家火电厂22台机组,以《火电厂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L/T2376—2021)为技术标准高质量推进碳监测试点工作。  中国华电选取10家火电厂12台机组作为试点机组,涉及的6家区域公司和10家试点企业作为试点具体落实现场实施;在技术路线上,按照全面性、代表性、可行性原则,科学选取10家火电企业的12台火电机组作为试点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工作,结合碳监测试点二氧化碳浓度和流速研究需求,将试点机组分为四类,针对不同类型试点机组,制定差异化的监测技术路线,开展不同二氧化碳浓度和烟气流速测量原理、进口和国产仪表性能对比研究;在工作方法上,按照“一厂一方案”的原则制定各试点企业技术方案,统一进行二氧化碳监测成套设备选型及采购,明确技术指标验收、运行维护、定期校准校验,核算法关键数据实测,监测数据定期报送要求,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截至目前,在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和中电联指导下,发电行业参与试点的18家火电厂22台机组已全面开展数据的监测和分析工作,为发电行业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推广应用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数据质量是全国碳排放管理以及碳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市场信用信心和国家政策公信力的底线和生命线,也是我国高质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核心。发电行业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作为碳排放量计量的重要手段和核算法的重要补充,其技术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利于全面推进该技术的推广应用,进一步完善发电行业碳排放监测核算技术体系,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国家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贡献发电行业的力量。
  • 国务院发布《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企业面临多方面挑战和机遇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碳排放相关统计核算、监测计量能力得到提升,为“十五五”时期在全国范围实施碳排放双控奠定基础。据相关采访报道,碳监测对于实现碳减排目标和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它提供了准确、实时的碳排放数据,为政府制定政策、企业优化能源结构、公众提高环保意识提供了科学依据,也对企业带来了机遇。一是为碳监测技术与服务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对于那些专注于碳监测技术的研发、设备制造及监测服务的企业,随着碳监测市场的扩大,将有更多的机会承接政府和企业相关项目,包括提供碳监测设备、系统解决方案及咨询服务等。二是提供碳排放管绩效提升服务。从事提供综合性的环保和能源管理服务的企业有望发掘新的市场机遇,碳监测的实施将推动这些企业进一步拓展其服务范围,提供更加精细化的碳排放管理和减排绩效提升解决方案。三是低碳技术咨询与服务。随着企业对低碳转型需求的增加,低碳技术咨询与服务商将迎来更多业务机会。它们可以为企业提供碳排放核算、低碳技术路径规划、碳资产管理等服务,帮助企业实现低碳发展目标。四是相关设备制造商。碳监测的实施将带动常规污染物监测设备的更新换代,相关设备制造商将迎来新的市场需求。这些企业需要不断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以满足碳监测市场的更高要求。《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以下简称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将碳排放指标及相关要求纳入国家规划,建立健全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等政策制度和管理机制,并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衔接,构建系统完备的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保障。到2025年,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进一步完善,一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相关标准和产品碳足迹标准出台实施,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基本建成并定期更新,相关计量、统计、监测能力得到提升,为“十五五”时期在全国范围实施碳排放双控奠定基础。“十五五”时期,实施以强度控制为主、总量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制度,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加强重点领域和行业碳排放核算能力,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和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碳达峰后,实施以总量控制为主、强度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制度,建立碳中和目标评价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各地区及重点领域、行业、企业的碳排放管控要求,健全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推行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推动碳排放总量稳中有降。二、完善碳排放相关规划制度(一)推动将碳排放指标纳入规划。将碳排放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考虑经济发展、能源安全、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以及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五年规划期碳排放目标,并对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进行统筹部署。“十五五”时期,将碳排放强度降低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开展碳排放总量核算工作,不再将能耗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二)制定碳达峰碳中和有关行动方案。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有关部署,研究制定碳达峰碳中和有关行动方案,细化碳排放目标控制的工作举措、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十五五”时期,细化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部署,确保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三)完善碳排放双控相关法规制度。全面清理现行法规政策中与碳排放双控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快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制度,纳入碳排放双控有关要求。三、建立地方碳排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四)合理分解碳排放双控指标。五年规划初期,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和功能定位、产业和能源结构等因素,将碳排放双控指标合理分解至各省份。各省份可进一步细化分解碳排放双控指标,压实地市及重点企业控排减排责任。(五)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出台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明确评价考核工作程序及结果运用方式,对各省份开展评价考核。统筹建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以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指标为重点,纳入能源结构、能耗强度、资源利用效率、生态系统碳汇、重点领域绿色转型等指标。(六)推动省市两级建立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推动各地区结合实际开展碳排放核算,指导省市两级建立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按年度开展碳排放情况分析和目标预测,并加强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工作协同。2025年底前,指导各地区开展碳排放预算试编制工作。“十五五”时期,指导各地区根据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编制碳排放预算并动态调整。“十六五”时期及以后,推动各地区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刚性约束机制,实行五年规划期和年度碳排放预算全流程管理。四、探索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预警管控机制(七)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作用,以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工业行业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合理划定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范围,依托能源和工业统计、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数据,开展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八)建立行业领域碳排放监测预警机制。摸清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底数与减排潜力,常态化开展碳排放形势分析监测,对碳排放增长较快的行业领域进行形势预警,并视情采取新上项目从严把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严管控、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从严管理等措施。条件成熟时,将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五、完善企业节能降碳管理制度(九)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制修订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规则标准。制定出台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将碳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现行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推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落实节能降碳管理要求,加强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检定校准。(十)发挥市场机制调控作用。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控机制,逐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探索配额有偿分配机制,提升报告与核查水平,推动履约企业减少碳排放。健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逐步扩大支持领域,推动更大范围减排。加快健全完善绿证交易市场,促进绿色电力消费。六、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十一)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将有关审查评价意见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以及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十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排放水平进行预测和评价,在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制定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七、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十三)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制定发布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通则等国家标准,对产品碳足迹核算原则、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等明确统一要求。按照急用先行原则,聚焦电力、燃油、钢铁、电解铝、水泥、化肥、氢、石灰、玻璃、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煤化工、动力电池、光伏、新能源汽车、电子电器等重点产品,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等制定发布产品碳足迹核算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十四)加强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建设。加快建设全国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建立定期更新发布机制,为地方、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基准数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建设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探索建设细分行业领域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十五)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研制碳标识相关国家标准,组织有条件的城市聚焦重点产品开展先行先试,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八、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结合实际细化落实方案,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任务,持续夯实工作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履行“双碳”有关协调职责,强化调度督促和推进落实,加强前瞻性政策研究,及时优化有关任务举措,抓紧补齐制度短板,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解读和教育培训。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 三部委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针对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进行全面工作部署,对夯实碳排放数据基础、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四方面重点任务:《方案》针对区域层面(国家和地方)、行业企业层面、产品层面三类核算对象,同时结合服务于谈判履约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提出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要求。(一)建立全国及地方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全国及省级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地方对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因子、电力输入输出等相关基础数据的统计责任,组织开展全国及各省级地区年度碳排放总量核算。鼓励各地区参照国家和省级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按照数据可得、方法可行、结果可比的原则,制定省级以下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二)完善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机制。由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修订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建筑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及相关国家标准,加快建立覆盖全面、算法科学的行业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企业碳排放核算应依据所属主要行业进行,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机制。生态环境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可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绿色金融领域工作需要,在与重点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充分衔接的基础上,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进一步细化的企业或设施碳排放核算方法或指南。(三)建立健全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碳排放核算方法,优先聚焦电力、钢铁、电解铝、水泥、石灰、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及现代煤化工等行业和产品,逐步扩展至其他行业产品和服务类产品。推动适用性好、成熟度高的核算方法逐步形成国家标准,指导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产品碳排放核算。(四)完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机制。持续推进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建立常态化管理和定期更新机制。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数据收集、报告撰写和国际审评等工作,按照履约要求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进一步加强动态排放因子等新方法学在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中的应用,推动清单编制方法与国际要求接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清单。
  • 碳排放管理员——行业不可缺少的新绿色职业
    4月29日上午十点整,碳排放管理员新职业宣介会正式召开,会议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产业发展部主任戚志强主持,采用线上直播的方式。碳排放管理员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的指导和支持下,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牵头,联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共同申请设立的。目前,联合申报主体其所在行业在国家碳排放总量中占比74%,加上计划进入协调机制的轻工、纺织、机械、煤炭、商业、建筑、交通,国有产权交易组织所在的行业,在国家碳排放总量中占比超过92%,只要是会产生CO2排放的企业,都将需要碳排放管理员的人才培养。碳排放管理员新职业的发布标志着其正式列入国家职业序列,这是推进重点行业进一步节能减排,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向国际社会郑重宣誓,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具体体现,实现我国碳中和、碳达峰目标离不开一支职业化的碳排放管理员队伍,为宣传推荐碳排放管理员新职业,在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和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石化联合会会同六大行业协会以及冶金规划院共同召开碳排放管理员新职业宣介会,介绍碳排放管理员新职业的相关内容,发出加强行业碳排放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国家双碳战略目标的倡议,介绍碳排放管理员培育和评价的工作计划,出席本次会议的领导与嘉宾有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李高司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王小兵处长,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党委常委、副会长孙伟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党委委员、专职副理事长王志轩,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委副书记姜维,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党委常委、副会长刘建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党委常委、副会长兼秘书长贾明星,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党委书记、常务副理事长潘亿新。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产业发展部副主任李永亮为我们介绍了碳排放管理员的定义和主要工作任务。碳排放管理员是从事企事业单位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统计核算、核查、交易和咨询等工作的人员。职业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工种:民航碳排放管理员、碳排放监测员、碳排放核算员、碳排放核查员、碳排放交易员、碳排放咨询员。碳排放管理员主要工作任务:1.监测企事业单位碳排放现状;2.统计核算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数据; 3.核查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情况;4.购买、出售、抵押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权;5.提供企事业单位碳排放咨询服务。六大行业代表都表达了对《加强行业碳排放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国家碳达峰与碳中和战略》倡议书的强烈支持并发表讲话,表明将全力支持对碳排放管理员的培养与重视。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小企业工作委员会王静敏秘书长在会议的最后为我们介绍了关于行业碳排放管理人才培育和评价工作的计划。新职业发布后,如何快速规范有序地建设一支碳排放管理人才队伍,需要联合申报的各个行业协会和单位形成合力,共同组建碳排放管理员职业协作组,建立统一有序的工作机制,协调下一步工作,组织好标准制定、教材编写和教学资源的开发,尽快开展碳排放管理员人才培育和评价,改善市场供需平衡,支撑行业企业碳排放管理,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建立行业间碳排放管理员职业能力建设协调机制,在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联合申报主体,包括石化、电力、钢铁、建材、有色金属、航空、冶金规划院等行业组织和单位,在碳排放管理员能力建设方面统一规则,规范行为,协调立场,形成合力。新职业发布后,建立一套统一的碳排放管理职业培育评价体系是当务之急,具体工作如下:1.制定标准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已获委托,作为碳排放管理员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的起草牵头单位,将联合各行业协会在人社部、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的指导下,尽快召开职业标准制定启动会。2.编写教材在起草制定标准的基础上,编写教材,制作课件,通过行业间协调机制,组织权威人士,编纂出一定具有共性又有行业特色的高质量的教材和课件,成为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的基础教材和推荐教材。3.组织培训发布会后,各行业协会将开始组织相关培训,开展培训即是对新职业的一种宣传,使行业内外更了解新职业,扩大新职业的影响力;又是对教材和课件的一种演示和打磨,加速教材课件的提升及完善。4.评价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统一的评价体系,是碳排放管理员职业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在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编制完成后,依据标准,进行职业能力等级评价。这个标准体系通过行业间协调机制的实施,相对做到标准、教材、题库、评价的一致性,为国家对于碳排放管理员职业能力建设和监管提供参照的基础,又为行业间同岗位间评价结果的互认提供重要的保证。为了提升证书的可靠性、权威性、影响力,要根据国家碳达峰与碳中和的战略目标,开展政策研究工作,包括碳排放管理员等级的设置,需求供给的现状,职业队伍形成与发展,职业能力的再教育、再提升,职业资质与要求以及职业人员的使用与监管等,提出积极的政策建议,争取要将碳排放管理员的登记证书纳入国家相关的标准和法规中,为其长远健康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依托。进度安排如下:2021年4月1.召开碳排放管理员新职业宣介会2.建立碳排放管理员职业能力建设协调机制3.筹备启动碳排放管理员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的起草工作,开展职业调查与职业分析2021年5-6月 1.开展碳排放管理员国家职业技术技能标准的启动会,编写职业标准的初稿,完成标准开发工作组的组建,确定标准起草的主要参与单位和参与人;召开标准编制的启动会,完成职业调查与职业分析,编写职业标准初稿,争取6月底进入标准的审定程序2.开展前期的碳排放管理员的培训工作3.制定职业技能评价程序,开发考试题库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发布平台2021年7-12月1.配合人事部鉴定中心完成碳排放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审定和报批工作2.开展碳排放管理员培训基地、能力的评价遴选,培训师资3.开展碳排放管理员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对碳排放管理员考试合格者发放证书,建立碳排放管理员人才库4.在标准和大纲的基础上,完成碳排放管理员各工种的培训教材和课件,作为推荐教材正式出版发行会后,对碳排放管理员后续工作希望进一步了解、接洽的相关单位,可以联系相关人员。写在最后,国家越来越重视碳排放的管理,碳排放管理员也因此应运而生,未来CO2检测仪器的发展不可限量,尤其是监测设备和便携式的检测仪器,相信碳排放管理员的课程中也会涉及到仪器的学习,未来还会有相关的标准不断地出现,仪器信息网会持续发布相关信息!
  • 落实‘双碳’行动,共建美丽家园 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取得积极成效
    生态环境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和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取得积极进展。  一、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取得积极成效  推动落实全国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相关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研究制定“十四五”碳强度降低目标和向各省(区、市)分解方案。通过综合采取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提高能效、推进碳市场建设、增加森林碳汇等一系列措施,我国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相比2015年下降18.7%,超额完成“十三五”下降18%的目标任务,较2005年下降48.4%,超额完成40%-45%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基本扭转了二氧化碳排放快速增长的局面。据初步核算,2021年全国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降低3.8%,为完成“十四五”碳强度下降18%的目标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顺利收官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交易。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年覆盖碳排放量约45亿吨,是目前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顺利收官,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成交均价42.85元/吨,履约完成率99.5%(按履约量计),市场运行平稳有序,交易价格稳中有升,促进企业减排温室气体和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的作用初步显现,有效发挥了碳定价功能。 三、低碳试点示范工作深入推进  自2010年以来,我国陆续在6个省和81个城市开展了低碳试点,涉及31个省(区、市),涵盖全部5个计划单列市。鼓励地方探索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相关研究。“十三五”以来,低碳试点工作不断深化。试点省市在完善体制机制、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节能提高能效、提高公众意识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低碳发展路径。试点省市碳强度下降总体快于全国。  四、气候投融资工作加快展开  气候投融资工作在顶层设计、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2019年8月,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成立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气候投融资专业委员会,为气候投融资领域信息交流、产融对接和国际合作搭建了良好平台。2020年10月,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对气候投融资工作进行了系统部署。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  五、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意识不断提升  2013至2021年,全国低碳日活动已成功举办9届,成为宣扬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培育全社会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重要平台。2022年“全国低碳日”主题为“落实‘双碳’行动,共建美丽家园”,主场活动将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每年组织编写《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年度报告》,并在国新办举办新闻发布会。202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有力宣介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全球气候治理的倡议主张。同时,在每年联合国气候大会期间,组织设计各部门、NGO组织等多方参与的“中国角”主题边会活动,宣传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和成效。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常态化宣传。通过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国内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意识不断提升,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初步形成,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国故事”在国际舞台上更加深入人心。  六、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步伐加快  持续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全国累计淘汰和化解钢铁产能3亿吨左右、水泥产能近4亿吨、平板玻璃1.5亿重量箱。稳步推进钢铁行业实施高质量超低排放改造。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23家钢铁企业约1.45亿吨粗钢产能已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225家企业约5.36亿吨左右粗钢产能正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已完成和正在实施改造的钢铁产能占全国粗钢产能的65%左右。加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治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效等要求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开展综合整治,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分类整治涉气“散乱污”企业及集群6.2万余家,全国累计超过10万家,重点区域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开展分级差异化环保管理。依据企业装备水平、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措施、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等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绩效分级,将分级结果应用于差异化环保管理,实施精准治污,促进了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冶炼、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装备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大幅提升,推动独立热轧和独立焦化企业与钢铁企业联合重组、升级改造、有序退出,实现源头节能减污降碳。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配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针对钢铁、焦化、铁合金等十七个行业,制定了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引导行业改造升级、加强技术攻关、促进集聚发展、加快淘汰落后。 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推进  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为重点,因地制宜推动散煤治理,截至2021年底,完成该区域散煤治理2700万户左右,减少散煤消费量6000多万吨,平原地区冬季取暖散煤基本清零。通过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替代、上大压小、清洁能源替代等措施淘汰能耗高、排放大的燃煤小锅炉,截至2020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清零,全国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清零。持续推进煤炭清洁高效集中利用,10.3亿千瓦煤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占煤电总装机容量的93%,建成世界最大的清洁煤电体系。
  • 新时代十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34 .4%
    新时代十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34.4%,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优化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市场机制,增加森林碳汇……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国将应对气候变化摆在治国理政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提高碳排放强度削减幅度,强化自主贡献目标,绿色低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新时代十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34.4%,扭转了二氧化碳排放快速增长的态势,绿色日益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了到2035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其中之一是“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还对“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作出部署。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持续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构建“1+N”政策体系,扎实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回收分拣、清洗、切片、拉丝、织造……经过12道专业回收再生工序,废弃塑料瓶获得“新生”,8个塑料瓶可以做成1件衣服,14个塑料瓶可以做成1个手提袋。北京抱朴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学颂说:“从2019年到去年底,我们安全回收1700多万个废弃塑料瓶并实现循环利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1635吨。”作为生态文明的践行者、全球气候治理的行动派,中国采取扎实有力行动降碳减污。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8.4%,超额完成了向国际社会承诺的到2020年下降40%—45%的目标。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正式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我国构建“1+N”政策体系,扎实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相继发布,为实现“双碳”目标作出顶层设计,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此后,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实施方案,煤炭、石油天然气、钢铁等重点行业实施方案,科技支撑、财政支持、统计核算等支撑保障方案,以及31个省区市碳达峰实施方案陆续制定施行。经济发展与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凸显,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取得显著成效,产业低碳化为绿色发展提供新动能,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明显提高,绿色低碳生活成为新风尚。稳步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建成世界最大清洁发电体系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一个100兆瓦超大规模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基地及储能配套设施,将于今年底投运。“这一项目每年可向算力基础设施提供1.5亿千瓦时绿电,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约14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山西秦云基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居静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推动能源革命,大力开发利用非化石能源,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建成世界最大清洁发电体系,水电、风电、光伏等全口径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突破11亿千瓦。风、光、水、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都稳居世界第一。十年来,我国煤炭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由68.5%下降到去年的56%。全国碳市场建设大力推进。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第一个履约周期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截至今年10月21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达1.96亿吨,累计成交额达85.8亿元,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有序。通过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控制了温室气体排放,推动了绿色低碳发展。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蒙苏经济开发区,当地政府和远景科技集团正携手打造零碳产业园。“园区内80%的电量由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直供,20%与电网交易,即通过电力交易中心购买绿电,最终实现100%绿色零碳能源供给。”远景科技集团零碳战略高级总监张元说。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表示:“经过不懈努力,我国实现了经济发展与减污降碳双赢,绿色日益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好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新时代十年,我国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持续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扩张,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化解过剩产能。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销量去年达到352万辆,位居全球第一。十年来,我国以年均3%的能源消费增速支撑了年均6.5%的经济增长,能耗强度累计下降26.2%,是全球能耗强度降低最快的国家之一,相当于少用了约14亿吨标准煤,少排放了约29.4亿吨二氧化碳。新时代十年,我国科学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碳汇能力持续提高。目前,全国森林覆盖率增加到24.02%,森林蓄积量增加到194.93亿立方米,成为全球森林资源增长最多的国家。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0.32%,湿地保护率达到52.65%。新时代十年,中国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推动全球气候治理注入强劲动力。中国建设性参与气候变化多边进程,为《巴黎协定》的达成、生效和顺利实施作出了历史性贡献。持续深化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截至今年8月底,累计安排超过12亿元,培训超过2000名发展中国家相关人员。在日前举行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这十年”暨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成立十周年学术活动上,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使解振华表示,十年来,中国绿色低碳转型取得显著成效,已经走上了一条符合国情的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之路,用实际行动和成效为发展中国家低碳转型提供了借鉴,为全球气候治理作出了贡献。“党的二十大为我国进一步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明确了方向。”李高说,要坚持把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强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积极稳妥推进“双碳”工作,落实好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加快推动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推动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加快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为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体系不断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
  • 四川发布首个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地方标准
    2022年12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发布四川省首个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地方标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范》(DB51/T 2987-2022,以下简称《规范》)。《规范》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归口和解释,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目的是什么?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是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也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我国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四川明确,加快建成全国重要的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战略支撑区,为全国实现碳达峰贡献四川力量。落实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亟需建立健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规范。《规范》旨在引导工业企业规范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活动,提高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统计、核算报告、资产管理和信息披露水平能力,主动适应和积极参与碳排放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助推实现低碳高质量发展。二、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规范》充分衔接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前瞻考虑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需要,按照规范易懂、简便可行、科学合理的要求进行编制。主要编制依据包括《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国市监计量发〔2022〕92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19号)、《四川省碳市场能力提升行动方案》(川节能减排办〔2022〕4号)、《四川省积极有序推广和规范碳中和方案》(川环发〔2021〕5号)、《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2015)、《碳金融产品》(JR/T 0244-2022)、《温室气体 第1部分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消减的量化、监测和报告规范》(ISO 14064-1)等政策文件和标准文件。三、标准制定经过了哪些过程和环节?《规范》自2020年8月24日立项以来,归口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标准编制单位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编制小组,召开多次专家审查会,开展重点企业调研,书面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有关行业协会和单位意见,并通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此外委托技术单位出具了标准风险评估报告、标准评估报告。四、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职责权限、监测与报告、碳排放配额管理、碳信用开发与消纳、信息披露、能力建设和评价改进等。《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活动。非工业企业可参照实施。五、标准有何特色和亮点?《规范》积极对接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充分借鉴其他省(区、市)和四川省标准化实践经验,增强系统性、科学性和引领性。(一)突出了统筹性。相比国内外现行标准,《规范》统筹考虑碳排放管理、环境管理和节能管理多维度,将涉及到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流程内容进行重组优化,具有统筹性,更加全面系统。(二)强调了针对性。不同于国际标准适用范围较广、技术要求较宽泛,也不同于国内标准多倾向于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规范》紧扣“全过程”管理,为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提供全流程的规范引导。六、标准实施将带来那些效益?《规范》实施后,预计可带来三方面的效益。(一)环境效益。《规范》通过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系,可促进企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从而减缓气候变化,协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二)经济效益。《规范》旨在提升企业碳资产管理能力,可助力企业降低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成本和推动碳信用开发,促进碳资产做大做强和保值增值,提升企业市场绿色竞争力。(三)社会效益。《规范》通过推动企业优化人力、物力和财力配置,可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治理能力,扩大碳资产相关投融资活动,创造碳排放管理等新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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