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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问各位怎样才算是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请问各位怎样才算是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我们单位的领导弄了一个快速通道:把五水共治办自送样品,还有监察大队的信访监测,不通过计量认证出正式报告,直接给他们一个快速报告。有些数据是通过应急设备做出来的,这种算不算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3/201603181051_587332_1834255_3.png2)我们单位的领导弄了一个环境监测管理软件:他们让化验员,做完数据,直接把数据登记到软件里,看到数据不满领导意,就让化验员改,数据领导满意了,就让化验员再抄数据。这样 电子计算机存储记录没有在后台保留修改痕迹,这样算不算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3/201603181054_587333_1834255_3.png3)化验员做污水厂化学需氧量时,用浓的重铬酸钾法做化学需氧量,结果是75~83mg/L,领导看看不行,超标了,马上叫样品管理员去样品间把样品找出来,用低重铬酸钾法再做一遍看看,发现结果是34~48mg/L,满意了,用这个低的数据出报告,这样算不算监测数据弄虚作假?4)化验员做化验的时候,发现数据结果很大,报告了领导,领导让采样人员,去重新采一次,化验员做出来还是结果很大,超标,领导再让采样人员,再采一次……采样人员到最后都去实验楼威胁化验员了,这样算不算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 环保部:PM2.5监测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按照环保部公布的时间要求,今年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要发布PM2.5的监测信息。目前距离年底不足两月。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今日透露,该部副部长吴晓青要求各地,确保发布的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绝不允许对监测数据进行修改,或掐头去尾、弄虚作假。同时,发布的数据要让公众能看懂。 这位负责人表示,近日,吴晓青专门到江西、安徽等省调研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实施情况。吴晓青表示,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标志着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开始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阶段向环境质量管理阶段、从控制局地污染向区域联防联控、从控制一次污染物向控制二次污染物、从单独控制个别污染物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这些转变都将对我国环保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吴晓青要求,各地要确保按要求准时发布包括PM2.5在内的新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监测数据,要严格质量控制,确保发布的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他强调,在即将逐步推开的PM2.5监测工作中,任何人不得干预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绝不允许对监测数据进行修改,或掐头去尾、弄虚作假。环保部将对全国的PM2.5监测数据进行检查,以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 华测检测武汉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被通报

    [align=center]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文件鄂环办〔2019〕29号[/align][align=center]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align][align=center]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align][color=#44444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color][color=#444444] 2019年3月26日,生态环境部监测司来函,要求我厅针对“咸宁市中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监督性监测结果均超标,但武汉华测公司出具的两份监测报告均显示监测结果达标”这一线索,对咸宁市中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测公司)开展的企业自行监测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按照监测司的要求,我厅对武汉华测公司监测报告数据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监测司。根据我厅调查结果,监测司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判定办法》),判定武汉华测公司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要求我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color][color=#444444]一、基本情况[/color][color=#444444] 根据部监测司提供的线索和要求,我厅调阅了武汉华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组织专家对监测报告中反映的企业生产状况、监测过程、监测结果进行了审阅。4月2日,前往咸宁市对中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采样现场、生产工况历史数据、在线监测数据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4月4日,前往武汉华测公司对二噁英实验室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4月19日,将调查情况上报监测司。针对我厅反映的情况,经专家研判,监测司将武汉华测公司采样过程存在的部分问题判定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5月15日,监测司将判定结果函告我厅,同时要求我厅依法依规处理武汉华测公司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移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color][color=#444444]二、判定结果[/color][color=#444444] 根据判定结果,武汉华测公司以下三种行为构成了伪造监测数据:[/color][color=#444444](一)报告纸质原始记录中O2浓度与采样仪器设备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采样仪器设备的电子存储记录O2浓度数据为20.7%-21.1%,而报告原始记录O2浓度数据为9.3%-10.4%。该行为符合《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纸质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规定的情形,属于伪造监测数据行为。[/color][color=#444444](二)样品交接时间与实际不符。报告原始记录中交接样品时间为2018年7月19日,但经与采样人员核实,7月19日没有送回样品,涉嫌实验室分析样品为非实际采样的样品。该行为符合《判定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伪造监测时间或签名的”规定的情形,属于伪造监测数据行为。[/color][color=#444444](三)采样点位原始记录与实际不符。报告原始记录中采样点呈垂直分布,与实际的平行烟道不符。根据《判定办法》第五条第八款“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该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行为。[/color][color=#444444]三、处理决定[/color][color=#444444] 依据《判定办法》第十二条、《湖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鄂办文〔2018〕47号)第六条、第八条款规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武汉华测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color][color=#444444](一)禁止武汉华测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和政府委托项目。[/color][color=#444444](二)将武汉华测公司法人代表罗锋、环境实验室质量负责人陈瑞庭、授权签字人张细燕、采样人员杜开平、吴友明列入弄虚作假不良记录名单。[/color][color=#444444](三)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将武汉华测公司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移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color][color=#444444]四、有关要求[/color][color=#444444](一)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精神,切实履行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责任,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特别是政府及企业委托的环境监测服务行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color][color=#444444](二)加强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内部管理。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此次事件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自身在各类环境监测活动中是否存在操作不规范、数据审核不严等问题,确保各项标准规范和质控措施执行到位。[/color][color=#444444](三)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各地要广泛开展环境监测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宣传普及环境监测相关知识,曝光监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宣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行业的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color][align=right]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align][align=right]2019年6月4日[/align][quote][/quote]

  •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175号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我部组织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28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印发

  •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size=15px][color=#000000]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监测数据质量,把监测数据质量作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5月25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副司长蒋火华表示,“谁弄虚作假,谁就触碰了‘带电的高压线’,我们坚决‘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蒋火华表示,2021年3月重污染天气预警检查通报的唐山市4家钢铁企业数据造假、超标排放、污染环境案件。四家钢铁企业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参与人员共4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零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2021年5月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通报的云南省杞麓湖污染治理弄虚作假干扰国控水质监测点采样环境案件。云南省纪委监委已对6个责任单位29名责任人追责问责。[/color][/size][align=center][b][back=#ffa900][size=15px][color=#000000]环境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弄虚作假行为首次纳入刑法规定[/color][/size][/back][/b][/align][size=15px][color=#000000]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color][/size][size=15px]【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size][size=15px]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size][size=15px]【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size][size=15px]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size][back=#ffa900][b][size=15px][color=#000000]《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color][/size][/b][/back][size=15px][color=#000000],“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color][/size][font=&][size=16px][color=#000000]分割线[/color][/size][/font][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b][color=#000000][back=#fffb00]《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back][/color][/b][/align][size=15px][color=#000000]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六条 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九条 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相关人员应如实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条 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三条 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将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color][/size][size=15px][color=#000000]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color][/size]

  • 四川省环保厅:关于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有关情况的通报

    [align=center] [color=#0070c0] 关于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有关情况的通报[/color][/align]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总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章,我厅近日对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0761138109,法定代表人:张明,身份证号:519004****071133,公司办公室和实验室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复盛乡中塘村七组,2014年10月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4230334U。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DDWB40R,公司办公室和实验室位于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9号附1号1栋3层1—4号,2017年9月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72312050450。  2018年2月7日,我厅在审查《四川恒胜化工有限公司工业副产芒硝生产硫化钠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件)》时,发现其支撑材料四川省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出具的《工业副产芒硝生产硫化钠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环境质量现状检测报告》(中晟检(201702)第2088号)(以下简称:2088号报告)复印件,和提供的报告原件(中晟检(C201710)第2016号)(以下简称:2016号报告)8个相同检测点位对应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硫化氢检测值完全一致,2088号报告中TSP、PM2.5、PM10检测值相对于2016号报告规律性增加。中晟公司涉嫌弄虚作假。  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2088号检测报告作假经过如下:  2017年1月,中晟公司市场部安排内勤负责人占高松跟进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四川恒胜化工有限公司(环评业主单位)共同委托的工业副产芒硝生产硫化钠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环境质量现状检测任务。期间,占高松由于各种原因未安排该项目的检测工作。到9月,市场部要求马上提交检测报告,占高松才安排检测人员于10月6日—12日到四川恒胜化工有限公司(绵阳市安县雎水镇)开展了现场采样检测,公司按正常流程出具了2016号检测报告。占高松提前拿到了2016号检测报告数据电子版,为满足项目检测方案要求,占高松对检测数据的电子版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将采样日期改为2017年2月11日—17日,并将修改后的检测数据交给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因环评报告编制单位对某些数据提出了质疑,占高松于10月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了TSP、PM2.5、PM10的数值,找前下属冒充报告编制人员李艳、报告审核人员李亚亚、报告签发人员张丽娟的签字,模仿编号规则,编号为2088号报告,利用自己行政人事部部长保管公司印章职务之便(2017年4月占高松升任行政人事部部长),在2088号报告上加盖了公司CMA计量章、检测报告专用章,并将这份报告的扫描件交给环评报告编制单位,环评报告编制单位采用了2088号报告。  三、调查结论及处理情况  (一)中晟公司在检测服务中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反《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晟公司是2088号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  (二)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和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十二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等规定,全省环保系统在2018年7月6日—2019年7月5日期间禁止中晟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的项目。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精神,加强对环境监机构环境监测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二)各地要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五条和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十二条等要求做好环境监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align=right]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align][align=right]  2018年7月6日[/align]

  • 河南4起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被通报

    河南环境  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关于2023年度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有关情况的通报》,通报4起典型案例,公布案情及查处情况,并依规对涉事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给予降级等处理。  通报指出,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全省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维护良好的环境监测市场秩序,固定污染源企业及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通报要求,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3年内不得向涉事的4家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购买政府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优先选择环境信用诚信单位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监管中应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警示”、“不良”或无信用评级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服务对象加强现场检查、增加检查频次。  以下为通报的典型案例:  01河南天骏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0日,省厅监督帮扶组通过查阅该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HNTJ-23-08-026的废气、噪声委托检测报告(自行监测报告),发现该报告显示2023年8月1日进行了现场检测,但根据中诚国联(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介绍及生产台账显示,该企业于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8月3日处于停产检修状态,2023年8月4日恢复生产。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判定河南天骏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给予罚款肆万玖仟柒佰陆拾元的行政处罚(商环罚决字〔2024〕3001号)。  02河南佳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1日,省厅监督帮扶组通过查阅该公司原始记录和台账,发现该公司为永城市华亿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为〔佳境检测第(M)2023- 06-18号〕显示,废气比对检测结束时间2023年6月8日19:36,低浓度颗粒物出具时间为2023年6月9日,分析时间逻辑性存疑,低浓度颗粒物未见称量原始记录,认定监测数据造假。发现报告编号为〔佳境检测第(WT)2022-07-24号〕显示,悬浮物检测结果为 7—9 m g / L,原始记录中显示取样量为100ml, 滤膜实际增重约0.68mg,均不符合《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19017989)分析方法的要求。  查处情况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给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叁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豫1481环罚决字〔2023〕33号)。  03河南永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省厅监督帮扶组发现该公司先后为中诚国联(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市三金化工塑料有限公司等污染源企业出具多份监测报告,且报告真实性存疑。2023年11月16日,监督帮扶组实地检查,发现该公司现有办公地点已停止办公,办公机具、仪器设备已搬迁,且现场留有疑似销毁的原始记录文件等垃圾,仅留守一名实验室分析人员,实验室内分析设备原始记录多为2022年填写,未见2023年内容。2023年10月25日,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对临汾市尧都区安盛众恒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采样过程中,共有2名工作人员在现场采样,而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两个点位开展监测,无法满足《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 补充要求》中第十九条“ 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的要求。存在采样不规范的情况。另对清徐县清碧永丰设备加工厂抛丸机(其租用山西尧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及设备)检测采样时,在未确认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进行了采样。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线索在采样当天该厂未生产,存在检测采样不规范、监测行为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给予罚款陆万叁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洛环罚决字〔2023〕0020号)。  04河南哈勃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7日,省厅监督帮扶组向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移交该公司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洛阳市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2日、11月24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调取了该公司出具的HB-2023-07-20-002监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并对现场采样人员、报告编制人、签发人及业务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经查,该公司烟尘烟气测试仪器中无HB-2023-07-20-002监测报告的现场采样原始记录 该公司提供的HB-2023-07-20-002监测报告原始数据中,烟尘采样文件打印凭条显示的标杆流量数值与通过《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及修改单)计算公式计算数值明显不符,相差15倍以上。  该公司烟尘烟气测试仪器中无采样原始记录以及在现场采样数据失真、不符合采样标准的情况下依然采用该组数据出具监测报告,认定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查处情况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给予罚款陆万贰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洛环罚告字〔2023〕0037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河南永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信用等级由“诚信”降为“不良”,将河南佳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南天骏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和河南哈勃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初次参评社会生态监测机构直接评定为“不良”等级。对所服务的固定污染源企业以及在监督帮扶中检查其他企业发现的涉嫌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等违法行为另案处理。[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河南环境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众寻“巡查使”智能巡查安全管理系统怎么作假?

    [size=18px]巡查使不能作假,这是一个网络版实时监控管理的软件,如果领导想严格管理,一定是无法作假的。这个App巡检时直接用二维码、蓝牙或者NFC功能在巡检范围内上传数据,并且加入了地理定位、轨迹回放等功能,想做假是不可能的。[/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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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弄虚作假的界定?实验室确认用料按标准都做了,但是存在记录书写换算的失误导致数据偏离较大,这样算弄虚作假吗?望老师不吝赐教

  •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河南通报4起典型案例,相应处罚是轻还是重?

    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关于2023年度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有关情况的通报》,通报4起典型案例,公布案情及查处情况,并依规对涉事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给予降级等处理。通报指出,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全省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维护良好的环境监测市场秩序,固定污染源企业及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通报要求,全省生态环境系统3年内不得向涉事的4家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购买政府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优先选择环境信用诚信单位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监管中应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警示”、“不良”或无信用评级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服务对象加强现场检查、增加检查频次。以下为通报的典型案例:[b]01河南天骏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案情简介[/b]2023年9月20日,省厅监督帮扶组通过查阅该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HNTJ-23-08-026的废气、噪声委托检测报告(自行监测报告),发现该报告显示2023年8月1日进行了现场检测,但根据中诚国联(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介绍及生产台账显示,该企业于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8月3日处于停产检修状态,2023年8月4日恢复生产。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判定河南天骏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的违法事实。查处情况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给予罚款肆万玖仟柒佰陆拾元的行政处罚(商环罚决字〔2024〕3001号)。[b]02河南佳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案情简介[/b]2023年9月21日,省厅监督帮扶组通过查阅该公司原始记录和台账,发现该公司为永城市华亿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为〔佳境检测第(M)2023- 06-18号〕显示,废气比对检测结束时间2023年6月8日19:36,低浓度颗粒物出具时间为2023年6月9日,分析时间逻辑性存疑,低浓度颗粒物未见称量原始记录,认定监测数据造假。发现报告编号为〔佳境检测第(WT)2022-07-24号〕显示,悬浮物检测结果为 7—9 m g / L,原始记录中显示取样量为100ml, 滤膜实际增重约0.68mg,均不符合《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19017989)分析方法的要求。查处情况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给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叁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豫1481环罚决字〔2023〕33号)。[b]03河南永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案情简介[/b]省厅监督帮扶组发现该公司先后为中诚国联(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市三金化工塑料有限公司等污染源企业出具多份监测报告,且报告真实性存疑。2023年11月16日,监督帮扶组实地检查,发现该公司现有办公地点已停止办公,办公机具、仪器设备已搬迁,且现场留有疑似销毁的原始记录文件等垃圾,仅留守一名实验室分析人员,实验室内分析设备原始记录多为2022年填写,未见2023年内容。2023年10月25日,洛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对临汾市尧都区安盛众恒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采样过程中,共有2名工作人员在现场采样,而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两个点位开展监测,无法满足《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 补充要求》中第十九条“ 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 ”的要求。存在采样不规范的情况。另对清徐县清碧永丰设备加工厂抛丸机(其租用山西尧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及设备)检测采样时,在未确认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进行了采样。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线索在采样当天该厂未生产,存在检测采样不规范、监测行为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查处情况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给予罚款陆万叁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洛环罚决字〔2023〕0020号)。[b]04河南哈勃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案情简介[/b]2023年11月17日,省厅监督帮扶组向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移交该公司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洛阳市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2日、11月24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调取了该公司出具的HB-2023-07-20-002监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并对现场采样人员、报告编制人、签发人及业务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经查,该公司烟尘烟气测试仪器中无HB-2023-07-20-002监测报告的现场采样原始记录;该公司提供的HB-2023-07-20-002监测报告原始数据中,烟尘采样文件打印凭条显示的标杆流量数值与通过《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及修改单)计算公式计算数值明显不符,相差15倍以上。该公司烟尘烟气测试仪器中无采样原始记录以及在现场采样数据失真、不符合采样标准的情况下依然采用该组数据出具监测报告,认定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查处情况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给予罚款陆万贰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洛环罚告字〔2023〕0037号)。[i]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河南永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信用等级由“诚信”降为“不良”,将河南佳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南天骏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和河南哈勃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初次参评社会生态监测机构直接评定为“不良”等级。对所服务的固定污染源企业以及在监督帮扶中检查其他企业发现的涉嫌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等违法行为另案处理。[/i]

  • 【转帖】如何识别木材计量作假手段?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住条件的改善,装修新房的消费者超来超多。在装修过程中,木材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材料。如何保证购买的木材货真量足呢,以下是消费者在购买时必须注意的几点:1、木材品种作假不法经销商将樟子松板材涂上红色冒充红松,将白松板材头上涂上红色冒充樟子松。2、检尺作假量木材用卷尺有二个头,俗称“双头卷尺”,其中一个是真芯尺,另一个是假芯尺,假尺比真尺短少30%,人称七分尺。3、码单记录作假事先在空的码单上填上几项数据,用大夹子夹住,然后再开始记录,在最后结算时多算木材体积。还有一种是修改码单数字,如将“0”改为“6”或“9”,“1”改为“9”、“7”、“4”等。4、木材厚度作假木材厚度实为4.5cm,但在结算时按5cm甚至6cm算,多算消费者金额。5、计算器作假使用遥控计算器,在结算时增加乘率,一般可增加10%至40%。6、偷盗板材在装车时边装边偷,或装好后在顾客结帐时,把车上的板材盗卸下来。

  • 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管理制度

    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管理制度1 目的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开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调查和处理。3 职责公司管理层(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综合室经理)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的,应依法查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公司所有员工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向管理层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4 工作程序4.1 弄虚作假行为的定义本制度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范围界定及情形认定,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4.2 自律职责本公司及其管理层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委托单位(或客户)及其负责人对其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所有项目均依法依规开展监测,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台账,保证各类台账真实且可追溯,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4.3 防范干预和基本原则公司及公司所有员工和相关利益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被指使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应当采取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总经理或有关上级部门举报。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4.4 调查程序4.4.1 现场检查和立案4.4.1.1 总经理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人员,对涉及环境监测活动的各类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立即妥善保存相关材料,经本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决定是否立案。受理过程中涉及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4.4.2 调查取证4.4.2.1 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取证可参照《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本公司必要时邀请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或邀请其他专家,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4.4.2.2 调查人员需要抽样取证的,可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采样人员应具备相关采样资质,现场采样取证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并采取拍照、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抽样采样过程。抽样采样过程中须有当事人在场,并要求其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或采样记录单上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请其他见证人签名。4.4.2.3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证据,除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外,按照不同情形还应收集下列关键证据;(1)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弄虚作假:现场监测或采样原始记录(含仪器存储文件或打印记录)、排污单位现场工况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现场封存的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照片、音像、监控视频等资料。(2)实验室分析环节弄虚作假:分析原始记录(含仪器谱图和自动存储记录)、质控措施记录、试剂标物的购买和配制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监控视频等资料。(3)报告编制环节弄虚作假:监测报告(正本和副本)及所有监测原始记录、报告审核记录,以及其他存档资料等书证。4.5 案件处理对于经查实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由具有总经理交由具有处罚权限的环境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动接受资质认定的主管部门或机构撤销本公司的检测资格,并分别追究直接过错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检测人员、采样人员、审核、批准等相关人员)相关责任。4.6 复核复议当事人对处理或处罚决定不服并能提供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的,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当受理并开展复核或复议工作。4.5 移交公司总经理及管理层对在本公司环境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负有通报和移送的职责。其中,对于弄虚作假行为同时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并向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管理部门通报移送;4.6 违法处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4.7 社会监督公司及公司任何个人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向市或某某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生态环境部等上级部门举报。

  • 举报监测数据作假,最高可奖50万元

    [align=center] [b]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b][/align]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环境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依法向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对象姓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以及造成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等。 第三条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 实,并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四条 在充分发挥“12345”热线、“12369”生态环境举 报电话作用的同时,利用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随手拍”等 方式,拓展举报渠道,扩大线索来源。 第五条 有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 以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 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存 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四)非法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槽车、灌注或 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七)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 或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 隐患的; (八)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 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九)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 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的; (十)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被举报事项的难易程度、危 害程度和情节轻重,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对涉及一般行政处罚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元,最 高1万元奖励。 (二)对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的举报事项, 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奖励;对未进行处罚,但进行查封扣押的举报事项,给予2000元奖励。 (三)对采取行政拘留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 万元奖励。 (四)对采取刑事拘留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1000元,最高1 万元奖励。 (五)举报人能够提供详细材料,协助开展调查取证的,在 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奖励金额5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 1.5万元。 上述具体奖励金额,可参照罚款金额的1%-5%确定。 [b] 对举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跨区域倾倒 危险废物并造成严重后果、长期严重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经 查证属实,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b]该项奖励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各地通过通报表扬、颁发奖旗、奖状、 奖章、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精神奖励。 第七条 对同一案件的同一举报人原则上只奖励一次。同一 举报人在不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奖励。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同一案件 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或者对侦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起到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但奖金总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 举报事项符合奖励条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违法情节、性质、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奖励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奖金及相关奖励的途径。 举报奖励以“应奖尽奖、足额发放”为原则,减少不必要的 个人信息的获取,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对举报人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合法基础上可以酌情考虑。 第九条 简化领奖程序。在生态环境部门微信公众号、官网上设置领奖平台,对1000元以下的小额奖励以电子支付形式发 放。对1000元以上的奖励通过平台转账方式发放。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在领奖 平台上进行领奖。 逾期不领奖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正在处 理中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六)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梳理举报事项办理 进展,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主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做到“应 奖尽奖”。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 筹安排、予以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建议及相应等级,由直接负责案件查处 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据查处情况提出并报请生态环境部门主 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要求,严厉打击泄 露举报人个人信息、通风报信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有关事实,不得利用 举报诬告、诽谤他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利用举报公开造谣,公开传谣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扰乱社 会公共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打击侵犯举报人权益的行为。违反本规定要求, 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保护和奖 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试行)》(苏环办〔2018〕 522号)同时废止。

  • 网上AG是怎么作假的

    网上AG是怎么作假的

    有台,实体现场三合一 公平 公正 公开 在线正规平台 [font=&][size=16px]〖09-682-430-176 +V〗〖251-347-6295+Q[font=微软雅黑]〗[/font][/size][/font]AG作假是大数据及各种手段控制输赢的网络AG。据小编了解网络AG作假,都是高科技作弊。奉劝各位早日金盆洗手。今天主要给大家讲一下AG是怎么样作假的。内容很重要,请您仔细看完。也希望看了文章的你能够有所感悟,远离AG。[font=微软雅黑][color=#252d42][/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252d42][/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252d42][font=微软雅黑] 1、Ag你所看到的AG并不是真实的现场。是专门做网络AG的地方,并没有现实中的人在玩,可能周边就是他们工作人员的吃住场地。[/font][/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252d42][/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252d42][/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252d42][font=微软雅黑] 2、你在AG中看到的聊天其实是平台为了带动气氛,内部人员的聊天记录,我们正常的玩家是无法在上面发言的。当你问AG人员为什么不能发言时候,AG人员会告诉你资金不够。诱导你更多的下资金。[/font][/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252d42][/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252d42][/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252d42][font=微软雅黑] 3、视频卡顿是AG人员在人为更改结果,如果卡顿的情况咨询AG人员,AG人员会回答你是你的网络原因导致的。[img=,374,33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9/202209152240430163_8814_5832617_3.png!w374x337.jpg[/img]以上图是真人现场,可验证,仅供参考![/font][/color][/font]

  • “环境监测作假连带担责”写进新环保法

    4月21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这是环境保护法公布实施25年来第一次进行修改。  国人大常全委会从2012年8月开始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次审议,迄今已经进行了四行第次审议。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监测规范,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数据依法公开。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申报事项的。四十五条政府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下列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列行为包括:(一)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这次将“对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的维护、运营机构,草案规定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写进新的环保法。所通过的环保法将于明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 关于对2022年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的通报

    [b]关于对2022年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的通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2年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继续联合组织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两打”专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坚持典型案件查处与完善长效协作机制相结合、严格执法与帮扶服务相结合,推动“两打”专项领域执法办案能力显著提升,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专项行动期间,全国生态环境部门共查处涉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案件5494起,罚款5.63亿元,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1037起。其中,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3961起,罚款4.35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805起;自动监控环境违法案件1533起,罚款1.28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232起。公安机关全年共立案查处污染环境案件251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356名,并对118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均已成功告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污染环境犯罪案件627件1067人,提起公诉1747件4314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41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102件。  专项行动期间涌现出了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工作成效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经研究,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决定对“两打”专项中表现突出的90个集体(见附件1)和150名个人(见附件2)予以通报表扬。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工作衔接,加强办案协作,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专业技术作用,发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和法律监督专业职能,不断提升协作效能,创新工作方法,优化执法方式,继续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执法,严厉打击重点领域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为守护绿水青山、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5/W020230508350317791879.pdf]2022年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表现突出集体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5/W020230508350318383669.pdf]2022年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表现突出个人名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公安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4月28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各相关市人民政府。

  • 江西查处环境检测公司弄虚作假案 相关人员被打入黑名单

    江西查处环境检测公司弄虚作假案 相关人员被打入黑名单

    [align=center][b]江西环保和质检部门查处环境检测公司弄虚作假案 11人被查处[/b][/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color=#d92142][b]江西省环境保护厅[/b][/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000000] 赣环测字〔2018〕58号 [/color][/align][align=center][b][color=#000000]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昌华标检测技术[/color]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b][/align][align=left][/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等法律规章,我厅近日对南昌华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标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b]一、基本情况[/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我厅接到华标公司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举报线索后,厅监测处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察局、南昌市环保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南昌市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联合对华标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华标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14625855H,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71412340920,公司办公室和实验室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金鹰路14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赖建新,2018年8月2日,变更为段新强。[/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b]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检查人员现场查看了实验室,调阅了华标公司人员资料,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段新强,副总经理、嗅辨员罗时魁,检测部负责人、实验分析员马勋,现场部检测员邓晨晨、冷文鹏分别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1.CST检字(2018)第0319003号检测报告[/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1)检查人员发现该报告(江西绿美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有组织废气送样检测)中TVOC监测项目,共有从A101到A139的39组纸质原始记录,但与分析工作相对应的[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电脑(编号:GC9790-I/CS7039)中只有A101、A103、A105、A107……等奇数位的电子存储记录,A102、A104、A106、A108……等偶数位的记录缺失。经分析人员后期查找,在另外一个文件夹里发现了A102、A104、A106、A108、A110等部分数据,A112及之后14组偶数位的电子存储记录依旧无法提供。 [/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2)检查人员随机调取[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电脑中该报告编号为V20180319003A101、V20180319003A103的电子存储记录,与纸质原始记录进行比对,发现两者的峰面积、检测浓度等数值完全不一致。例如:V20180319003A101的纸质原始记录中邻二甲苯的峰面积是55224.431,检测浓度是387.5400mg/L而仪器电脑中对应的V20180319003A101的电子存储记录中邻二甲苯的峰面积是722.550,检测浓度是9.1879mg/L,数据完全不一致。[/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3)该报告TVOC项目分析员马勋无法解释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的问题。[/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2.CST检字(2018)第0109003号检测报告[/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1)该报告由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委托,检测项目为饮食业油烟。检查人员发现报告原始采样单上采样仪器编号为GH-60E/CST040的仪器为林格曼测烟望远镜,非油烟采样器。采样人员解释为GH-60E/CST043的笔误。[/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2)检查人员调取GH-60E/CST043油烟采样器上2018年1月9日所有5组电子存储记录,发现与该报告中有关采样时长、烟气流速、烟气量等纸质原始记录上的数据完全不一致。例如:该报告纸质原始记录中2018年1月9日的5组烟气流速分别是13.7、13.6、13.6、13.7和13.5m/s,而GH-60E/CST043油烟采样器上2018年1月9日的5组电子存储记录中烟气流速分别是8.88、6.53、15.64、7.92和16.22 m/s,没有一个数据一致。[/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3)采样人员冷文鹏确认存在上述问题,解释自己当时是试用人员,是在张亮华(已离职)指导下开展工作的,段新强对此进行了确认。[/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二)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1.CST检字(2018)第0408002号、CST检字(2018)第0403007号检测报告[/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1)检查人员发现CST检字(2018)第0408002号报告(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噪声检测)的检测地点是南昌市新建区溪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4组现场检测时间段分别为2018年4月8日22:02至22:22、22:25至22:45、22:49至23:09、23:12至23:32;CST检字(2018)第0403007号报告(丰城市宝得喜门业有限公司荣塘分公司委托噪声检测)的检测地点是丰城市阁南路北侧,4组现场检测时间段分别为2018年4月8日22:01至22:21、22:24至22:44、22:46至23:06、23:08至23:28。[/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CST检字(2018)第0408002号、CST检字(2018)第0403007号报告中的原始记录中都使用了编号为CST006的风速风向仪。CST检字(2018)第0408002号报告的采样人是邓晨晨、卢小勇,CST检字(2018)第0403007号报告的采样人是邓晨晨、何瑞辉。根据上述两份报告的原始记录表明采样人邓晨晨在2018年4月8日的同一时间段,使用编号为CST006的风速风向仪,在相距大约110千米的两地同时进行监测。[/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2)现场部检测员邓晨晨承认参加了上述2次检测活动,对其本人2018年4月8日22时之后,在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不同地点进行检测的情况,只解释为采样日期记录错误。但两份报告及其原始记录(环境噪声检测记录表)中相关监测日期均为2018年4月8日。[/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2.CST检字(2018)第0123005号、CST检字(2018)第0124004号检测报告[/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1)CST检字(2018)第0123005号(江西同辉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废气送样检测)、CST检字(2018)第0124004号(江西崇明环保有限公司废气委托检测)两份检测报告的嗅辨员均是罗时魁、张瑶瑶、帅星星、谢红玲、田斌、彭聪6人,判定师、校核人员均分别为覃业芳、赖建新。检查人员发现同一报告内6名嗅辨员及判定师、校核人员的签名笔迹疑似为一个人的笔迹,但同一人在2份报告中的签名笔迹又明显不一致。[/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2)嗅辨员罗时魁(副总经理)解释在臭气辨别过程中,各嗅辨员分别在各自的本子上做记录,最后由一个人在臭气测定结果登记表上进行汇总,所以只有一个人的笔迹,但其无法提供各人的原始记录。在分别对上述人员调查中,谢红玲、彭聪和田斌核验无误,张瑶瑶、帅星星由华标公司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并标注两人分别于2018年4月和2018年3月离职并加盖了公司公章。[/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3)张瑶瑶、帅星星知悉情况后,致电我厅反映两人分别于2017年4月和2017年9月从华标公司离职,但上述两份报告的日期分别为2018年1月26日和2018年1月30日,他们并未参加该项监测工作。经核对两人社保信息,并经华标公司确认,认定属实。上述情况表明华标公司在张瑶瑶和帅星星两人离职后,不具备空气中臭气浓度的检测资质(臭气浓度的检测需要检测单位至少有6名嗅辨员),却盗用离职员工的名字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在接受执法调查中出具伪证,篡改张瑶瑶、帅星星离职时间以掩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监测资质出具监测报告等问题。[/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b]三、检查结论及处理情况[/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一)检查人员认为华标公司上述6份报告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的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第四款的有关认定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情形。华标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弄虚作假行为负责。[/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二)根据《江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厅将华标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部负责人、相关采样及分析审核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见附件),将其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上报给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诫;禁止华标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禁止上述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在生态环境监测行业从业。[/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b]四、有关要求[/b][/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1.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精神,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对弄虚作假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查处情况要通过媒体向社会报道,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强大震慑力,在全社会形成促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的良好氛围。[/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2.各地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中“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环保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中“列入不良记录清单的环境监测机构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等要求做好环境监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3.今年江西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华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连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南昌市环保局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附件:南昌华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 [/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align][color=#000000][/color][align=left]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align][align=left][color=#000000] 2018年9月21日[/color][/align][align=left][color=#000000][img=,690,80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0/201810141650256375_1876_1634717_3.jpg!w690x805.jpg[/img][/color][/align]

  • 监测弄虚作假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监测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二、监测弄虚作假的治安处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至15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至10日拘留。[/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三、监测弄虚作假的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29条规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其中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在两年内造假三次,就要判刑。[/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立案标准》还明确了三种针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判刑的情况:一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二是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三是造假文件的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四、监测弄虚作假的连带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size][/font]

  • 【转帖】揭秘物理学最大作假案:科学神童屡骗权威期刊

    2002年,因发明晶体管而成名的贝尔实验室因一桩丑闻倒在了自己的骄傲之石上。一名年轻的科学家通过伪造数据,用所谓的“分子晶体管”糊弄了包括权威期刊编辑在内的许多人,过于嚣张的他甚至在不同的学术论文中使用一样的数据,最终引起东窗事发,震撼了整个科学界,这一丑闻成了最臭名昭著的科学作假事件,不仅令贝尔实验室更加陷入危机,也引发了人们对科学界一系列的思考:为什么这么多人轻易地相信了这个科学家?甚至还有人推荐他获得诺贝尔奖?科学作假行为一再发生,问题到底出在哪儿?  最近,一本名为《塑胶幻想:物理学最大作假丑闻如何震动科学世界》(Plastic Fantastic: How the Biggest Fraud in Physics Shook the Scientific World)的新书将这桩丑闻带到了科学界之外。作者对这桩丑闻进行了极深入的调查,让这个臭名远扬的“前”科学明星再次进入人们的视线,同时也将现代科学界的一系列问题暴露出来。http://tech.sina.com.cn/d/2009-05-31/04293133207.shtml

  • 监测弄虚作假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监测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二、监测弄虚作假的治安处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至15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至10日拘留。[/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三、监测弄虚作假的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29条规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其中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在两年内造假三次,就要判刑。[/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立案标准》还明确了三种针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判刑的情况:一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二是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三是造假文件的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四、监测弄虚作假的连带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size][/font]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align=center][size=18px][b]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b][/size][/align][size=18px] [/size][size=18px]第一条(目的和依据)[/size][size=18px]为规范对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size][size=18px]第二条(定义)[/size][size=18px]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size][size=18px]第三条(适用范围)[/size][size=18px]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下属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size][size=18px]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size][size=18px]第四条(职责分工)[/size][size=18px]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机构为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size][size=18px]第五条(责任义务)[/size][size=18px]排污单位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的,应当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参数项目、周期频次、样品获取方式、监测依据、报告形式、分包信息、权利义务、计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现场监测活动进行监督,如实完整记录监测时间、点位布设、生产工况、样品保存等信息,并在相关原始监测记录上签字确认。[/size][size=18px]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和服务合同履行监测要求,如实将监测实施情况告知排污单位,并向排污单位提供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size][size=18px]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保证各类台账真实完整,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size][size=18px]第六条(基本原则)[/size][size=18px]对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size][size=18px]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size][size=18px]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认定为弄虚作假:[/size][size=18px](一)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数据的;[/size][size=18px](二)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通过擅自变更采样点位、时间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的污染物浓度、组成、状态等性质,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的;[/size][size=18px](三)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备,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参数的;[/size][size=18px](四)篡改、伪造手工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的;[/size][size=18px](五)篡改、伪造和生态环境监测有关的生产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的;[/size][size=18px](六)其他涉嫌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size][size=18px]第八条(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size][size=18px]排污单位存在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认定为弄虚作假:[/size][size=18px](一)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时,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存在第七条所列行为,但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监测时间、点位布设、生产工况、样品保存等现场监测活动进行监督并记录的;[/size][size=18px](二)自主开展监测时,存在第七条所列行为的;[/size][size=18px](三)强令、授意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监测报告的;[/size][size=18px](四)提供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陈述、证明材料等行为;[/size][size=18px](五)使用失实或虚假监测报告作为监测数据信息公开依据的;[/size][size=18px](六)其他涉嫌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size][size=18px]第九条(监督检查)[/size][size=18px]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相关技术机构实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计划性检查活动。[/size][size=18px]第十条(审查立案)[/size][size=18px]负有查处职责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或从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获取相关弄虚作假线索进行审查立案。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的管辖、立案和调查 取证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size][size=18px]第十一条 (处理处罚)[/size][size=18px]根据调查结果,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size][size=18px](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行为的,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size][size=18px](二)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行为的,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二条台账弄虚作假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size][size=18px](三)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size][size=18px](四)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为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予以处罚。[/size][size=18px](五)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size][size=18px]第十二条 (通报移送)[/size][size=18px]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其中,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同时违反资质认定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向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或移送;对于外省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涉嫌弄虚作假的,还应当向机构注册地所属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或移送。[/size][size=18px]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的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依法应当拘留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8px]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size][size=18px]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监管和信用评价等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size][size=18px]第十四条 (社会监督)[/size][size=18px]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上海环境”网站等渠道向市或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并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针对实名举报并经查实的案件,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给予举报人奖励。[/size][size=18px]第十五条(解释权)[/size][size=18px]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size][size=18px]第十六条(施行日期)[/size][size=18px]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1月31日。[/size]

  • 山东将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行为

    2月12日,央视报道了山东省临沂市部分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3天后,山东省环保厅就召开了全省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视频会议,一直开到县(市、区)环保部门。  山东省环保厅厅长张波在会上指出,要正视问题,切实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行动,以环保违规项目为重点,坚决打击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在线监测弄虚作假问题。严把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验收关,加强有效性审核。要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行为,发现一起抓一起,与公安部门一起把弄虚作假的绳之以法。

  • 天津严打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等行为

    [align=left]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尾气排放成为大气污染的一大源头,其中“超标”排放的柴油货车更是重污染源。为重拳治理柴油车排放污染,天津将实施专项行动,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等行为。[/align][align=left]  天津市提出,2018年12月底前,对新生产、销售的车(机)型全面开展抽检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align][align=left]  建立健全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align][align=left]  同时,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确定1至2家排放检验机构试点企业,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align][align=left]  天津还将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实施50辆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并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与有关部门联网,完成远程监控试点,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align]

  • 制药企业有没有作假?

    首先申明,本人开始毕业到制药企业工作过,请大家据实相告哦,到底制药企业的检测作假不,制药过程中含量不够时候作假不,制药检测过程是不是闭门造车呢???

  • 做假的原因有哪些?

    如果说社会上没有做假的现象,很难让人相信,但为什么会做假?都有哪些原因,大家来一起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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