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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作假相关的资讯

  • 环保部将设环境监测数据作假黑名单
    日前,环保部制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正式发布,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据经济参考报12月31日消息,环保部将用两年时间展开专项检查,对地方环境监测数据特别是空气质量检测数据造假行为进行严查,将实现监测制度、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的统一。  根据办法规定,环保部将设立“黑名单”,对于出现伪造篡改的企业,企业和相关负责部门都将被列入不良名单。追责方面,方案中明确,如果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管辖出现严重的数据“弄虚作假”污染环境的事件,负责人将可能依法遭到免职。  “数据造假已经成为环境监管体系的一颗毒瘤。”一位环保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企业之所以能在环保监测数据上弄虚作假,要从我国推行环保在线自动监测网络说起。这种监测手段有不少漏洞,给了很多企业在环保数据上造假的机会。  “企业都在玩猫腻,减排在做手脚。我们在河北正定县暗访一家企业时,发现两个烟囱都向外排烟,但第二天明查时,企业则称部分设施故障,当日停产。”华北督查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在线监测也是重灾区,很多地方环保在线监测设备形同虚设,数据失真情况严重。河北新乐市东方热电有限公司脱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混乱,当实地测量其烟气出口数据时,发现与企业在线监测设备显示的数据有明显差异。  “环境检测数据造假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了。”地方一位环保系统人士表示,企业造假手段层出不穷,环保部门虽能对其进行24小时监控,但仅从数据上几乎看不出任何问题。  记者了解到,2015年下半年,各级环保部门共查实8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全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10名相关责任人处以刑事或行政拘留。
  • 环保部将设环境监测数据作假黑名单
    据悉,环保部制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已经编制完毕并准备发布,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据12月31日消息,环保部将用两年时间展开专项检查,对地方环境监测数据特别是空气质量检测数据造假行为进行严查,将实现监测制度、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的统一。     根据办法规定,环保部将设立“黑名单”,对于出现伪造篡改的企业,企业和相关负责部门都将被列入不良名单。追责方面,方案中明确,如果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管辖出现严重的数据“弄虚作假”污染环境的事件,负责人将可能依法遭到免职。     据了解,2015年下半年,各级环保部门共查实8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全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10名相关责任人处以刑事或行政拘留。
  • 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严打!
    近日,安仁县公安局森林大队和安仁县生态环境局在对辖区污水处理单位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一家污水处理厂疑似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环境管理的顶梁柱,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决策的基本依据。持续打击危险废物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是2023年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的重点工作任务。近日,安仁县公安局森林大队联合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安仁分局对辖区污水处理单位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COD、氨氮、总磷等数据异常,存在环保监测数据造假嫌疑。随即,安仁县公安局森林大队联合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安仁分局组织专门人员,立即开展深入调查。调查人员通过调阅监控视频、还原指认现场、现场问询和监测取样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后发现,该污水处理厂运维人员在发现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后,通过采取外挂矿泉水瓶混合水样方式干扰采样监测,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安仁分局对污水处理厂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对污水处理厂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打击处理。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其中,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首次纳入刑法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29条是这样规定的: 环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故意造假,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评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立案标准》第七十三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立案标准》第七十四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环保部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环境监测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事件被多次曝光,《环境检测第三方为招揽生意 &ldquo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rdquo 助企业造假》、《环保部披露检测数据作假企业 中国水泥厂上榜》,多位专家和领导也纷纷表示过对数据造假行为的担忧和解决办法,《铲除虚假环境监测数据土壤》、《城市空气质量监测需引入第三方运营 防止数据造假》、《问责空气监测数据造假才能让&ldquo 长牙&rdquo 》。此次征求意见为大家提供了一个表达观点的很好的机会。 关于征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关于&ldquo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rdquo 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写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提出意见,并于7月20日前将意见(纸制和电子文档)反馈环境监测司。   联 系 人: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贺德春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子邮箱: zhiguanchu@mep.gov.cn   电 话:(010)66556824   传 真:(010)66556824   附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与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弄虚作假行为:   (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三)政府部门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   (四)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五)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四条【责任主体】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调查   第五条【调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会同环境监测部门调查认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条【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第七条【干预记录】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监测或运维人员应如实记录。否则造成的弄虚作假后果由该环境监测机构或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   第八条【举报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为其保密。   第九条【立案调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 接受举报的应及时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处理   第十条【通用罚则】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职能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吊销直接责任人的环境监测上岗证,责其令调离工作岗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移送其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三条【服务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除承担连带责任外,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报上级环保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第十四条【设备厂家】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生产的产品应有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配合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机构及其产品名录。   第十五条【通报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目标考核】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按降低一级认定或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 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统计结果、综合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5年XX月XX日起实施。
  • 人会弄虚作假,但仪器不会!生态环境部公开碳排放数据作假等典型案例
    2021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通报了全国碳市场首例造假案——“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虚报碳排放报告案”;10-12月,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工作,发现一些机构存在篡改伪造检测报告,制作虚假煤样,报告结论失真失实等突出问题,并都在第一时间进行了通报。就在今天(2022.3.14),生态环境部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开中碳能投等机构碳排放报告中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以此警示各单位切莫再出现此类问题。1. 篡改伪造原始检测记录及数据机构篡改部分控排企业元素碳含量检测结果,并编造全水分数据用于折算收到基元素碳检测数据。其中,检测方法是依靠GB/T 30732-2014(点击可下载标准全文),其中提到了自动工业分析仪。小编在仪器信息网搜到了以下几种工业分析仪:自动工业分析仪自动工业分析仪TGA2000A型煤炭自动工业分析仪另外,还有伪造碳氢仪原始检测记录、样品检测委托书、样品试样编号记录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样品处理台账等原始档案的问题。碳氢仪是这样的:SDCHN636碳氢氮元素分析仪MOCON 总碳氢分析仪9000THA55i 型甲烷/非甲烷碳氢化合物分析仪碳氢化合物分析仪碳氢分析仪在线FID总碳氢分析仪- SmartFID ST2. 检查人员篡改伪造检测报告信息机构利用可编辑的检测报告模板,篡改控排企业元素碳含量检测报告的收样日期、送检日期、检测日期、报告日期、报告编号等重要信息,将集中送检伪造成分月送样、分月检测,并删除了原始检测报告的二维码。机构对控排企业碳排放报告存在的机组“应纳未纳”、检测报告造假、参数选用和计算错误等明显问题“视而不见”,工作流于形式。在控排企业没有煤质检测原始记录的情况下,虚构核查报告内容,写明已核对原始检测记录。针对企业碳排放报告使用入厂煤数据的情况,出具了“已核对入炉煤数据、确认无误”的结论。在明知控排企业2019年部分时间未检测低位发热量的情况下,出具了“企业按照规范方法每日开展监测”的结论,核查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明显不符。3. 核查工作走过场,报告“挂名”现象突出在现场核查时主要是走一走、拍拍照,未对环评、排污许可等重要文件进行核实,核查工作走过场。核查报告“挂名”现象突出,核查报告签名人员与现场实际核查人员不符。项目审核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技术复核把关不到位,核查报告质量差。碳排放核查报告编制人员与实际参与人员不符4.企业制作虚假煤样送检生态环境部明确要求开展对2019和2020年入炉煤开展元素碳含量检测,然而中碳能投在明知企业未留存历史煤样的情况下,授意指导多家控排企业临时制作煤样代替2019、2020年的月混合煤样补测。5.企业虚报瞒报燃煤量、供热量、外购电等重要生产数据,参数选用和统计计算错误等检查人员不负责任,检测样品随意调换,重要生产数据虚报瞒报,这些都是不可控制的因素,但是还好我们有仪器设备,有测试的原始数据,可以对样品进行测试以对照数据的真伪!人是不可控的因素,弄虚作假,但是仪器不会,仪器只会根据检测样品给出真实准确的数据!
  • 宁夏将专项监督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作假行为
    p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要求,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即日起,宁夏将对全区26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45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p p   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关于开展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专项检查内容包括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将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数据质量的管理工作、原始数据记录、监测报告、仪器设备标定操作和维护记录等。 /p p   通知要求,2018年8月1日起,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监测(检验)技术规范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形成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工作总结报告。8月下旬,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全区范围内抽取1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2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对社会公开。 /p p   据了解,生态环境部将在全国抽取10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100家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p
  • 安徽省印发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为规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程序,不断规范环境监测市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等,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或其他故意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是指环境监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形成并对外出具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监测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有关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可参照执行。(一)检查人员组成1. 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一般应成立联合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应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技术专家等,其中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2.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名,其他人员视情而定。(二)现场监督检查和立案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及时固定证据,按职能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启动立案程序。(三)调查取证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取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制作或收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1. 需要采样取证的,应由具备相关采样资质人员,按照技术规范实施现场采样。采样过程应采用拍照、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监测机构当事人需在采样记录单和其他证据材料上签字。监测机构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录像取证,并在采样记录单和其他证据材料上注明情况。2. 应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方式,重点收集下列证据。(1)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弄虚作假:现场监测或采样原始记录、质控措施记录、排污单位现场工况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现场封存样品等资料;(2)实验室分析环节弄虚作假:分析原始记录、质控措施记录、量值溯源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等资料;(3)报告编制环节弄虚作假:监测报告(正本和副本)及原始记录、审核记录等资料。(四)通报和移送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依规通报和移送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
  • 北京出台政策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严惩弄虚作假
    p   北京市出台政策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p p   严惩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p p   去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进落实。今天,《北京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正式公布。方案明确要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 同时要严惩企业、机构和个人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息公开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p   弄虚作假突出将被约谈 /p p   实施方案明确要强化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区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生态环境部约谈的区、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移交的问题线索,依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区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生态环境部、市委和市政府。 /p p   要按照中央有关要求,重点防范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将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行为列入市级环保督察的内容,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p p   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环境监测干预留痕和记录有关规定履行记录责任与义务,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 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p p   监测数据谁签字谁负责 /p p   方案提出,要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p p   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内部质量控制规程,按规定开展监测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进行监测仪器的检定校准与量值溯源。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p p   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监管 /p p   方案明确要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或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p p   同时,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此外方案还提出要推进联合惩戒。市、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企业违法信息同时依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p
  • 江西一企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生态环境部要求各地加大查处力度
    p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近日转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西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要求各地认真研究,学习借鉴,加大对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客观、真实、准确。 /p p   据了解,不久前,江西省环保厅在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相关检查中,发现江西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弄虚作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出具监测报告,江西省环保厅立即对其弄虚作假问题进行了查处,并根据相关规定将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提供给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p p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近日将《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西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转发各地环保部门,要求各地认真研究、学习借鉴。 /p p   要创新监管手段、强化监管能力,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加大对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客观、真实、准确。 /p p   要加强与质监、公安、发改、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依纪依法依规对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培育和规范环境监测市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p p   要加强对本地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认真制定检查方案,积极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问题应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p
  • 环保部正式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环保部组织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并与近日正式印发。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   (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  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六条 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   (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   (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   (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行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  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相关人员应如实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条 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 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第十三条 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将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 年1 月1 日起实施。
  • 郑州:PM2.5等大气污染数据作假最高罚20万
    2014/6/27,郑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提高了对PM2.5等大气污染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额度,规定最高可罚20万元。   此外,条例还规定郑州市渣土车等相关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行密闭运输。
  • 空气监测网数据弄虚作假,环保部将加强环保监控督查
    排水口“吐”着脏水,烟囱冒着黑烟,在线监测设备却显示达标排放。监测软件“动手脚”、空气样本作弊、人为设定污染上限̷̷环境数据造假令百姓深恶痛绝。  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明确对数据造假“明正典刑”。1年里2658起监测数据造假案例被环保部门“揪出”,17个省区市对发现的问题立案78起。  环境治理须有铁腕,唯有严守监测工作底线,才能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随着新环保法等一系列严法新规的实施,碧水蓝天的宜居环境将不仅仅是一张蓝图。  空气监测网建成,一些地方、企业偏偏动歪脑筋  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1436个监测点位全部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时发布PM2.5数据̷�年,一张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空气监测网建成。与此同时,减煤、压产能、控排放,各地纷纷出手防治污染源。  治污力度在加大,一些地方和企业却偏偏动起歪脑筋,有的百姓反映感受与数据“有距离”。  准确的监测数据是正确实施环境治理决策的基础,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是环保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对象。去年,全国共发现2658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等问题,17个省区市对发现的问题立案78起。环保部通报15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破坏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线、擅自更改自动监测设施。例如,广东东莞市长安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存在出水流量计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弄虚作假、私设暗管投放自来水稀释水样干扰人工采样监测等多种违法行为。按该厂提供的2012年至2015年7月污水处理量推算,该厂非法骗取污水处理费用达近2000万元。  ——在“特定”样本中检测,偷梁换柱。环保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污水处理厂现场暗查时发现,该企业在线监测设备未从出水口取样,而取自于外置的两个盛水塑料桶,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超标排放污染物。  ——“污染大户”人一来就停摆,人一走就运转。“我们在河北暗访一家企业时,发现两个烟囱都向外排烟,但第二天明查时,企业则称部分设施故障,当日停产。”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是监测工作的底线,绝对不能碰,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监测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说。  排查“探头”盲点、加固监测“堡垒”软肋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说,一些地方政府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对省以下环保机构进行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能够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环保工作人员表示,排查监测“探头”盲点、加固环保工作软肋,以及打破固化利益链条是下一步要突破的重点和难点。  “耗子躲猫游戏”频频,连续监测难度大。安徽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污染源与生态监察室主任田春介绍,由于环保数据造假存在隐蔽性、瞬时性和流失性的特点,长期连续监控又受制于各种因素,因此在调查取证方面仍存在不少困难。  此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属于精密仪器,由专业人员进行软件操控。一些企业通过更换设备主控模块,企业按自己的需要设计出主控模块,交给配合的设备生产商“私人定制”,对现场执法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事实上,明确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使环境治理成效与老百姓的感受更加贴近。扬“齿”立威、铁腕治污,环保执法“过松”“过软”的局面有了明显改观,但少数地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等问题,令监测数据公信力打了折扣。  专家表示,虚假的检测数据不但直接误导环境管理决策,还导致监测技术人员质量意识信念丧失,影响环境监测的根本。环保工作的难点在县一级,县级环保力量较弱,要通过改革改变县级环保部门履职问题,着力强化监督职能。  “拧水分”、全覆盖、建“黑名单”一个不能少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环保部门正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控制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的完善落实和监督检查。  环境治理重“查”更要重“治”。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等专家建议,环保部门对监测数据造假必须持“零容忍”态度,除了强化执法力度,落实监管职责,还应探索运营方式、市场退出机制等创新手段使造假无处遁形。  2016年,环保部将全面落实随机抽查和抽查督查制度,省级环保部门对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现场抽查督查要实现“全覆盖”。  据悉,“十三五”期间,环保部将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实权,建立全国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测系统,为保障监测数据质量、实现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提供重要支撑。同时,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治理质量的主体责任。  记者采访了解到,山东启动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改革,采取环境质量考核“上收一级”,污染源管理“下放一级”,在监测机制上,实行“转让-经营(TO)”管理模式,即第三方监测,“拧干”水分,取得一定效果。  “环保监测数据的实时公开是一切监督、监管、处罚的根本,公开才有监督、公开才能让造假行为更容易被识别。”马军建议,当前,应尽快督促尚未进行实时公开的地方开展此项工作,结合各种社会组织的监测数据,让公众享有充分的信息知情权,让公众监督成为“雪亮的眼睛”,让环境执法利器“不卷刃”。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近期,我厅根据线索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检测”)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取证、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领航检测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现将检查情况、认定结论、处理决定、有关要求等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领航检测成立于2018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8MA384JDH5F,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秀先路299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泉(总经理)。二、现场检查情况检查人员现场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调阅了部分人员变动、设备使用等资料,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领航检测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问题如下:1.噪声监测记录虚假。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1503)与原始记录均显示,2023年3月25日的昼间噪声检测点位于某企业厂界西侧外1米,但现场采样照片显示采样人员曹扬(已离职)实际是在厂界内进行现场监测。2.无对应设备使用记录。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1503)中,对应的总悬浮颗粒物分析原始记录表显示:分析人员汪文枝使用编号为JXLH-YQ-031的天平,在3月26日至3月27日进行分析,但该天平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未查询到对应时间段的使用记录。3.实际分析人员与设备使用记录人员不一致。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14601)中,对应的悬浮物重量法分析原始记录表显示:分析人员汪文枝使用编号为JXLH-YQ-030的天平,在5月15日进行分析,但该天平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中显示的使用人是刘某和林某。4.填报虚假的不监测原因。领航检测与某企业签订的生态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全国污染源信息平台自行监测数据填报”内容,但领航检测在数据填报过程中代企业多次申请了雨水排口不监测,原因为未下雨或雨水排口未见流动水流,不监测原因与当地雨情明显不符。5.未如实记录取样体积。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7002)中,五日生化需氧量分析原始记录表记录的取样体积为500mL,但领航检测的培养瓶均为250mL。三、处理事先告知及陈述和申辩情况2023年7月3日,我厅向领航检测送达《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拟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及上传虚假证明行为进行处理的函》。2023年7月19日,领航检测法定代表人陈泉等一行到我厅进行了现场陈述和申辩。经认真研究,我厅依法采纳了领航检测提出的部分申辩意见。四、事实认定结论1.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1503)噪声监测位置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的判定情形。2.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1503)无对应天平使用记录的情况,认定为未开展分析出具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六)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3.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14601)原始分析记录表的签字人员实际并未操作天平,认定未开展分析出具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六)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4.领航检测为排污单位(委托方)填报了虚假的雨水口不需开展监测的原因。5.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7002)未如实记录取样体积,属于不如实记录原始数据。五、领航检测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情况1.领航检测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提出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明确指出:“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领航检测及相关责任人员需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六、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及《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如下:1.将领航检测及责任人员弄虚作假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2.将领航检测及责任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上报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般失信行为,时限为一年),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诫。3.将领航检测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8月1日附件领航检测弄虚作假行为人员名单.doc
  • 聊城将建立环境监测监控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
    p   4月23日上午,聊城市环保局召开第二季度新闻发布会,聊城市环保局副局长付卫东介绍了2018年第一季度全市水、气环境质量状况、环保部大气强化督查情况、环境执法工作情况和2018年环保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p p   付卫东介绍,今年聊城市环保局将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制定《聊城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工作计划(2018-2020)》,优化、完善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推进环境监测监控服务社会化,加强与技术监督部门的联系、配合,对第三方环境监测监控机构开展规范监督管理。建立排污单位自行监控与环境质量监控原始数据全面直接上报制度,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监控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监控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 /p p   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通过智慧环保项目(二期)的实施推进,进一步完善全市大气特征污染物监控体系,规划建设全市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控体系,完成全市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项目增加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生态环境信息数据库,构建起全天候、全覆盖的环境在线监控网络。加强生态环境数据大数据监测和管理,提升环境决策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 /p p   提升工作创新能力,积极利用环保技术供需平台,为企业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探索排污权交易模式。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积极推行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生态环境事故鉴定、污染源监测、污染源普查等相关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p
  • 多地整治环境监测质量 弄虚作假将被约谈
    p   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然而,近年来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仍突出。近日,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p p   《方案》强调,对人为干扰环境监测数据和质量、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 /p p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近期北京、吉林、黑龙江等省份已出台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四川、浙江等地正在就相关方案征求意见。各地明确要求,加大对弄虚作假的惩戒力度,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地区政府负责人将被约谈。 /p p   多地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p p   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方案》中分别提出了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的主要目标,2018年,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 2019年,全面建成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2020年,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权威高效运行,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全面建成。 /p p   《方案》中明确强调,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人为干扰环境监测数据和质量、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对地方政府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区域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较为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 /p p   同时,《方案》指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 /p p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注意到,除了河北省外,北京、吉林、黑龙江等地区也出台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四川、浙江等省正在就相关方案征求意见,各地均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的时间表。 /p p   将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p p   此前,原环保部发布通报,2016年3月5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对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上传数据进行例行审核时发现,西安市长安区子站某时段PM2.5监测数据明显低于周边子站。经调查,为降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值,2016年2月至3月,时任西安市长安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李森、副站长张锋勃以及阎良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张峰分别进入行政区域内空气子站,用纱布堵塞采样头、干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 /p p   2017年6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森等7人行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从1年3个月到1年10个月不等。 /p p   2018年1月原环保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原环保部(现为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表示:“对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甭管是弄虚作假还是干扰采样环境,环境保护部都是零容忍的态度,态度坚决,绝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p p   从部分省份公布的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看,各地政府都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严肃查处监测检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推进联合惩戒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p p   对此,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既是污染防治的基础,也能体现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公平性,生态环境部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打击力度肯定会越来越大,监测数据造假的现象将得到较好地遏制。 /p p   同时,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一些企业之所以敢冒风险进行数据造假,根本原因在于利益驱使。因此,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可以在行业内起到非常好的震慑效果。“推进联合惩戒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手段,相对于罚款来说,肯定更能约束企业,这些措施真正实施到位,数据造假问题会得以根本好转。”马军说。 /p
  • 一检测机构因弄虚作假被罚11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罚〔2023〕2号)广东粤北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53BXTP8X地址:武江区莞韶城一期黄沙坪创新园22栋法定代表人:陈新云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2023年2月10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涉嫌伪造环境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东粤北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2年2月14日、16日和2022年1月出具的《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何惠玲的签名笔迹明显不一致。根据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果显示,你单位出具的“粤北检测20220202号”、“粤北检测20220203号”、“粤北检测20220204号”《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处“何惠玲”签名笔迹与“粤北检测202201158号”、“粤北检测202201159号”、“粤北检测202201169号”、“粤北检测202201170号”、“粤北检测202201171号”的《检测报告》中采样人员处“何惠玲”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经调查,2022年2月6日,你单位受委托到乐昌湘华医院、粤北第三人民医院、韶关市复退军人医院开展环境监测服务,但采样人员何惠玲并未进入上述医院参与废水采样工作,《现场监测记录表》《采样原始纪录表》中采样人员“何惠玲”签名系他人冒签伪造。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2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023年2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和你单位《检测报告》(粤北检测20220202号、粤北检测20220203号、粤北检测20220204号、粤北检测202201158号、粤北检测202201159号、粤北检测202201169号、粤北检测202201170号、粤北检测202201171号)以及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协助进行笔迹鉴定的函〉的复函》、何惠玲《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的规定,你单位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采样人员何惠玲未实际参与现场采样工作,由他人冒签伪造签名的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机构伪造监测数据,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不得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23〕2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主要理由如下:1、在收到责改通知后,积极查找不足,主动改进。2、伪造签名应为伪造正式报告上的授权签字人的签名,且伪造数据应为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监测活动,凭空编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虽然你单位未按照规范从事监测活动,但监测活动和数据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监测数据情形。3、该公司监测人员是委托他人代签,不是伪造签名。4、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环境污染等危害性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我局认为:1、作为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法律法规和监测规范要求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测规范你单位应当知悉和严格遵守。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补充要求》《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6.8采样安全”要求现场测试和采样时至少两人同时在场。该2名监测人员应均经过能力确认持证上岗,起到互相监督和保证采样安全的作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要求对所有监测质量活动和监测过程的技术活动及时记录,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充分性和可追溯性,为监测过程提供客观证据;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对原始记录均有相关要求,作为正式监测报告的支撑,不得对原始纪录进行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于列举式规定,第八项亦设置了兜底条款,其中第四项伪造时间或签名情形应当包括在采样、分析、审核、报告等监测全过程,任一环节出现伪造时间或者签名的情形(包括手工监测中采样、分析、报告中三审三校等签名和自动、在线监测中各种数据报表报告的签名等),均属于伪造时间或签名,即判定为伪造监测数据。采样人员应按监测规范要求严格开展采样活动,真实纪录样品采集情况,不能随意伪造及冒名代签,更不存在委托签名的说法。因此你公司采样人员何惠玲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监测采样活动,无法保证采样安全和样品真实有效,并由他人弄虚作假伪造签名,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2、你单位在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无法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已对环境监测行业良性竞争、规范发展、行政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和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管和掌握。你单位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依法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应列明的你单位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全面调查取证和确定罚款幅度区间按标准确定罚款金额,依法综合裁量的因素中已经包括你单位提出的已积极整改的陈述申辩理由。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提出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二十六项§2.26裁量标准关于“限期内改正,近二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1万元整。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持《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邮政编码:512026联系人:何志先联系电话:0751-8775550韶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10日
  • 一检测机构弄虚作假,8名相关人员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海南环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黄杰锋、赵森、周永林、曾家爱、沈强、吴尚有、沈敬阿、符启敏:2022年11月,我厅在对你公司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八条的规定,2022年12月,我厅决定对你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你公司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一、企业基本情况海南环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0000MA5TC4T11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2021120500266,公司地址为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兰洋路与万福东路交叉口誉品家居广场八楼。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杰锋。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事实和证据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1.你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HJ-HJ-22001的检测报告采样记录中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采样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17时31分,采样地点为北方兄弟洗涤服务(三亚)有限责任公司,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样品领样时间为2022年1月21日,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样品分析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17时01分,样品分析时间早于样品采样、领样时间。2.你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HJ-HJ-22001的检测报告废水采样频次为1次,不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要求。3.你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NHH-WT-09-21005的检测报告噪声监测数据中N1、N2、N3、N4点位昼间和夜间噪声均为非稳态噪声,实际监测时长均设定为1分钟,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208)的要求。4.你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NHH-WT-01-21133的检测报告出具了地表水中氟化物监测因子的监测数据,氟化物测定记录中无标准曲线测定记录、无氟离子计使用记录。你公司存在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等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以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事实,有2022年11月17日现场检查《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编号为HHJ-HJ-22001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编号为HNHH-WT-09-21005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编号为HNHH-WT-01-21133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复印件,2023年2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7份、2023年2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为证。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第五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理。我厅于2023年2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和申辩。2023年3月2日,你公司向我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申请。2023年3月10日,我厅举行了陈述和申辩会议。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和《案件陈述和申辩会议记录》为证。三、行政处理的依据、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根据上述规定,经2023年4月13日我厅专题会研究,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1.禁止你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1年(2023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将你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推送至信用中国(海南)平台。2.将你公司法人代表黄杰锋,总经理赵森,授权签字人周永林,审核人员曾家爱,采样人员沈强、吴尚有,分析人员符启敏(已离职)、沈敬阿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推送至信用中国(海南)平台。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本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海南环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海南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4月21日附件海南环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职务身份证号1黄杰锋法定代表人3622**********00172赵  森总经理2113**********13173周永林授权签字人4600**********54114曾家爱审核人员4600**********30205沈  强采样人员2327**********02586吴尚有采样人员4690**********35157沈敬阿分析人员4600**********42458符启敏分析人员4600**********3432
  • 这些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被曝光
    案件1:明知车辆排放不合格 “作弊器”辅助通过检测2022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北京昌金顺机动车检测公司(以下简称“昌金顺”)开展远程执法检查,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一车辆在过检时,其车载自动诊断系统(OBD)接口处连接着一个“小盒”。随后,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小盒”就是OBD屏蔽器,它能使检测设备无法读取车辆真实的OBD检查信息,从而使不符合检验状态要求的车辆蒙混过关。针对“昌金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单位处30万元罚款。案例2:超标排放却出示了“达标”的检测报告2022年8月10日,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顺义区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组织对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多项水污染物严重超标。随后,该企业拿出了一份由北京中天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云测”)出具的水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却发现,“中天云测”检测化验时间不仅早于样品签收时间,而且“中天云测”检验消耗的废水样品量不到国家标准推荐量的70%。同时,在分析化验记录中签名的检验员王某承认,本人实际并未参加检验工作。综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案例3:1分钟闪现20公里外 不采样也一样检测2023年3月,受房山区某储油库委托,中环华信环境监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华信”)对其油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储油库17个易泄漏点位油气排放全部达标的检测报告。但在检验当天,“中环华信”的检验人员并没有出现在储油库。通过调查,执法人员发现中环华信弄虚作假行为绝非个例。采样记录显示,2022年12月31日11:59,检验员张某、李某在海淀区民族大学附近一家饭店开展采样;而仅仅1分钟后,两人又“出现”在了直线距离超过20公里的顺义区后沙峪一家饭店采样。这样的“闪现”情况,出现了不止一次。违法行为显而易见。随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案例4:俩锅炉房的6份检测报告瞬时状态“神同步”2023年2月,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在搜索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这2座锅炉房在2022年1月至3月间,每月委托北京秦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盛达”)进行锅炉废气检测,共出具了6份检测报告。但这6份检测报告不仅采样时间、人员、数据高度雷同,而且手工记录原始数据与检测设备打印数据不一致。经过调查取证,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认为,“秦盛达”涉嫌伪造原始记录,未按标准采用原始数据,或故意不真实记录原始数据,存在明显的弄虚作假嫌疑。随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案件5:“移花接木+无中生有” 检测数据造假成常态2023年年初,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收到线索,称北京京环建环境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京环建”)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执法人员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了多处疑点,随即前往“京环建”服务的排污企业,调取相关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组织专家开展会审核查。经专家认定,“京环建”大量监测报告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的情形,造假手段之多、频次之高触目惊心。截至目前,已查明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环境监测报告共70余份,涉及排污单位20余家。由于该案涉嫌刑事犯罪,依据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的相关规定,目前相关线索已移送至北京市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案例6:车不出力人“出力” 帮助不达标车辆蒙混过关2023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抽查火天禄马(北京)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天禄马”检测场)时发现,有4辆柴油车在该公司进行排放检验,初检结果不合格。复验时,辅助检验员向底盘测功机盖板内插入了不明物体,并站在其上方直至检验结束。随后这4辆车就顺利通过了复验根据调查,原来在车辆复验时,辅助检验员在测功机力传感器上方插入了一根长螺丝,检验过程中用脚踩住长螺丝,通过人为干扰底盘测功机力传感器,增大了测功机力传感器所测扭力,进而提高上线车辆测得最大轮边功率,让这4辆车顺利“过关”。随后,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单位处2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整。接下来,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发现相关问题及时移送线索及证据,合力推进第三方环保监测机构专项整治,依法惩治涉案单位和违法犯罪人员,对弄虚作假行为形成严厉震慑,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首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坚强保障。
  • 一检测公司弄虚作假被处理 8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2021年6月,我厅在开展2021上半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省级帮扶中,发现江西明华环境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强大震慑力,在全社会形成促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的良好氛围,现将检查情况、认定结论以及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华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MA35G8FT9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161412340522,公司办公室和实验室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吉庆路8号天腾科技有限公司01#软件园二楼。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彭思甲。二、现场检查情况2021年7月7日,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了明华公司实验室,调阅了人员变动、设备使用等资料,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检查发现,明华公司“明华测字2021第LX0249号”检测报告(以下称“249号报告”)中显示,无组织废气采样时间为3月25日,采样点位4个,监测项目均为颗粒物和氨气,每个点位采集了8个样品(每个项目4个样品),共采集32个样品。“249号报告”中标明,该项目共使用了4台采样器,分别为空气/智能TSP综合采样器2台(编号分别为MH-YQ-019、MH-YQ-020),智能综合采样器2台(编号分别为MH-YQ-081、MH-YQ-082)。在调阅上述4台采样器内留存的原始电子储存记录时发现,MH-YQ-019、MH-YQ-081、MH-YQ-082这3台采样器中均未检查到有3月25日的采样电子储存记录;在MH-YQ-020采样器中仅找到4条3月25日的采样电子储存记录。电子储存记录数量与“249号报告”中的样品数量不匹配。在对明华公司采样员陈誉进行询问时,其承认上述4台采样器中未找到相关采样电子储存记录的情况属实。在对明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彭思甲进行询问时,对上述4台采样器中未找到相关采样电子储存记录的情况,其表述需要再次核实。但截至2021年8月9日,明华公司未向我厅提供采样器设备存有相关电子储存记录的佐证材料。三、处理事先告知及陈述和申辩情况2021年8月10日,我厅向明华公司送达《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拟对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函》,告知其可在五日内到我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2021年8月13日,明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一行4人到我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申请书》,陈述3月25日当天大气采样实际使用了MH-YQ-020、MH-YQ-071、MH-YQ-080、MH-YQ-081、MH-YQ-082,并申辩MH-YQ-080、081、082三台设备储存较多数据易卡顿,因此随机删除了电子储存记录。但明华公司对这三台设备随机删除了同一天(3月25日)的采样电子储存记录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也无法提供这三台设备采样当天的电子储存记录打印单进行佐证。同时,我厅在2021年7月7日检查时发现MH-YQ--081、MH-YQ-082设备上仍存有2020年采样的电子储存记录,因此也不存在明华公司申辩的3月25日的电子储存记录被自动覆盖的情况。截至2021年8月17日,明华公司未向我厅提供其“249号报告”有关3月25日开展的大气采样活动中在设备上储存有对应的电子存储记录的有效证据。因此,我厅依法不予采纳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四、认定结论明华公司出具的“249号报告”存在纸质原始记录的无组织废气样品数量与采样器电子储存记录不匹配的情况,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中第五条第一款“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储存记录不一致”的认定情形,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中的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明华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十七条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中“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明华公司检测报告(明华测字2021第LX0249号)、2021年7月7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2021年8月13日《明华公司陈述和申辩申请书》及《陈述和申辩会议记录》等证据为凭。五、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及《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厅现作出以下处理:1.将本次检查情况、认定结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明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信息(见附件)向社会进行公布。2.将明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将明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上报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诫。 附件: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8月26日附件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职务职务1彭思甲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2陈誉采样人3陈桂质量负责人4肖飞采样人、送样人56肖佳迪报告编制人审核人
  • 弄虚作假!一检测机构及责任人员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近期,我厅根据线索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检测”)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取证、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领航检测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现将检查情况、认定结论、处理决定、有关要求等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领航检测成立于2018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8MA384JDH5F,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秀先路299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泉(总经理)。二、现场检查情况检查人员现场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调阅了部分人员变动、设备使用等资料,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领航检测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问题如下:1.噪声监测记录虚假。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1503)与原始记录均显示,2023年3月25日的昼间噪声检测点位于某企业厂界西侧外1米,但现场采样照片显示采样人员曹扬(已离职)实际是在厂界内进行现场监测。2.无对应设备使用记录。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1503)中,对应的总悬浮颗粒物分析原始记录表显示:分析人员汪文枝使用编号为JXLH-YQ-031的天平,在3月26日至3月27日进行分析,但该天平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未查询到对应时间段的使用记录。3.实际分析人员与设备使用记录人员不一致。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14601)中,对应的悬浮物重量法分析原始记录表显示:分析人员汪文枝使用编号为JXLH-YQ-030的天平,在5月15日进行分析,但该天平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中显示的使用人是刘某和林某。4.填报虚假的不监测原因。领航检测与某企业签订的生态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中包括“全国污染源信息平台自行监测数据填报”内容,但领航检测在数据填报过程中代企业多次申请了雨水排口不监测,原因为未下雨或雨水排口未见流动水流,不监测原因与当地雨情明显不符。5.未如实记录取样体积。领航检测2023年出具的检测报告(HJ2307002)中,五日生化需氧量分析原始记录表记录的取样体积为500mL,但领航检测的培养瓶均为250mL。三、处理事先告知及陈述和申辩情况2023年7月3日,我厅向领航检测送达《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拟对江西领航检测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及上传虚假证明行为进行处理的函》。2023年7月19日,领航检测法定代表人陈泉等一行到我厅进行了现场陈述和申辩。经认真研究,我厅依法采纳了领航检测提出的部分申辩意见。四、事实认定结论1.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1503)噪声监测位置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的判定情形。2.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1503)无对应天平使用记录的情况,认定为未开展分析出具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六)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3.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14601)原始分析记录表的签字人员实际并未操作天平,认定未开展分析出具监测数据,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六)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4.领航检测为排污单位(委托方)填报了虚假的雨水口不需开展监测的原因。5.领航检测的检测报告(HJ2307002)未如实记录取样体积,属于不如实记录原始数据。五、领航检测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情况1.领航检测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提出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明确指出:“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领航检测及相关责任人员需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六、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及《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如下:1.将领航检测及责任人员弄虚作假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2.将领航检测及责任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上报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般失信行为,时限为一年),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诫。3.将领航检测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8月1日附件领航检测弄虚作假行为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备注1陈泉法定代表人(总经理)36012219691112****2闵道主监事36012119771213****3陈博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36040319930901****4段桐丹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36042819920206****5封雄现场部经理36252219930402****6胡赛实验室经理42112719921219****7何惠报告编制员36220419960602****8章思梦报告编制员36252220000608****9朱秋亭报告编制员、报告编制组组长36072219910828****10张辉报告审核员36010119900224****11郭昊报告审核员36012419970109****12汪文枝实验室检测人员36233419881030****13曹扬采样员36010120030706****已离职14于嘉伟采样员36011119911014****已离职
  • 4家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被罚
    为切实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组织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推动提升第三方环保服务水平。为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梳理了近期查处的四起监测公司、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邱县分局、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涿鹿县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一、沧州市兴元环境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案例类型:第三方监测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案件来源:上级交办(一)案情简介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开展2022年度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沧州市兴元环境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接到上级交办任务后,沧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于2022年12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CZXY2021052607(W)检测报告,现场采样人员于10:39-10:54在经度116.323457纬度38.205674的点位采集样品,由于10:56-11:11在经度115.364628纬度38.218885的点位采集样品,经现场测量两个点位直线距离3.88公里,现场采样人员仅用两分钟行驶3.88公里,严重不符合实际。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公司未开展实际检测,而是在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伪造了监测时间,属于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二)查处情况当日,执法人员现场锁定了相关证据资料,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10万元罚款。(三)启示意义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线索后,应当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委托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协助核查,形成证据链条,确保定性准确。二、辛集市畅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干扰尾气检测案办案单位: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案例类型:人为干扰尾气检测案案件来源:现场检查发现(一)案情简介辛集市畅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尾气检测。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于2022年1月13日经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使用,有效期至2028年1月12日。该公司共有4条环保检测线。2023年3月13日,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现场核查时发现,2、3、4号线尾气分析仪外部通信口连接计算机主机处,均接有信息干扰器,共3块,配有1个遥控器。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在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使用遥控器启动信息干扰器,使原本尾气不达标的车辆通过环保检测。随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公司负责人和环保检测线组长、信息干扰器主要使用人分别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询问,该公司负责人承认了上述3块信息干扰器系其2022年10月花费9000元购买,由推销商现场安装后交予环保检测线组长、信息干扰器主要使用人负责使用。使用时,环保检测线组长、信息干扰器主要使用人根据车辆实时数据和实际车况,主要提高2005年以前生产的轻汽油车辆和2014年以前生产的重柴油车辆尾气检测通过率。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通过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二)查处情况经核查,该公司自2022年10月安装信息干扰器以来,截至目前使用信息干扰器通过检测轻汽油车辆共计33辆,检测费用共计8580元;通过大型汽油车辆共计1辆,检测费用共计800元;通过大型柴油车辆共计1辆,检测费用共计800元。上述违法所得合计10180元。3月13日,执法人员在完成现场取证、拍照后,查封了该公司环保检测线操作间和检测设备。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共计10180元,并处以罚款30万元,合计31.0180万元。(三)启示意义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作为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上造假并为此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意味着这些假达标的机动车会造成更严重的环境污染,造假行为性质恶劣,也影响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执法部门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坚决杜绝此类检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三、邯郸市邱县鑫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办案单位: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邱县分局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案件来源:上级交办(一)案情简介2022年11月28日,接到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关于邱县鑫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为冀DXXXXX冒黑烟机动车出具合格报告的现场核查通知》后,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邱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邱县鑫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该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车辆有明显冒黑烟排放现象,同时采样探头插入不符合规范要求。经现场调查,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冒黑烟机动车”违规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通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排放达标的检验报告。(二)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50元;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将违规检测车辆召回重检。(三)启示意义根据对空气污染中颗粒物源解析的研究结果,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来源之一,在防治机动车污染中,尾气环保检测是重要环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优化执法方式,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四、张家口市涿鹿县宝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办案单位: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涿鹿县分局案例类型:机动车检测机构造假案案例来源:双随机检查发现(一)案情简介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涿鹿县宝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双随机抽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时涉嫌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冒黑烟车辆通过检验等违法行为;2022年4月28日联合涿鹿县分局就相关线索进一步调查核实,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发现冀GXXXXX车辆于2022年1月12日在上线检测时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但该公司违规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属于通过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二)查处情况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取现场视频等证据,锁定了该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600元。(三)启示意义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因此,必须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坚决查处一批不规范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典型案例,有效打击机动车检测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 生态环境部再发信号:严打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2月27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三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包括广东国环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格林斯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故意更换监测样品案、江苏南京联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这些公司和涉案人员,都依法受到了制裁。生态环境部这次公布典型案例,进一步印证了今年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将迎来更严格的监管。在今年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部署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时提到,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随后,黄润秋赴河南省开展突击检查时,再次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坚决以 “零容忍”态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尤其是企业和第三方监测公司相互串通、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问题,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触犯刑法,必须坚决打击,充分发挥警示作用。不难看出,生态环境部门今年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的决心之大。01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频频出现近年来,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发展迅速,服务范围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环境监测与污染检测、技术咨询等领域,对于提升我国环境治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帮助排污企业蒙混“过关”,严重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生态环境部这次公布的3起案例中,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都存在上述问题。例如,在核验认定的300余份监测报告中,广东国环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80份监测报告存在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用替代样品进行分析等多种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造假报告涉及45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达66.49万元。格林斯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确保自动监测比对结果满足要求,在监测过程中,故意更换样品,用重新配制的气样替换现场采集样品并完成监测,出具了虚假监测报告。江苏南京联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检验时,在车辆OBD接口与诊断设备之间增加“作弊器”,篡改车辆OBD信息,使原本检查不合格的车辆通过排放检验。第三方环保服务弄虚作假问题频现,引起了各地的重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今年以来陆续发布了4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分别是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企业自主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案,衢州市查办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固废鉴别领域涉嫌违规出具危险废物属性虚假证明案,舟山市某污水处理厂篡改监测数据违法排放污染物案,嘉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串通第三方服务机构伪造自行监测报告并涉嫌篡改自动监控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公布了6个环评文件编制监督管理典型案例。这几个案例中,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编写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别存在原料使用量和产品方案明显不匹配、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污染源源强核算错误、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等问题,涉嫌弄虚作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也通报了2022年度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抽查结果有关情况,多家机构存在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问题。梳理生态环境部和各地公布的第三方环保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不难发现,这些案例涉及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环境检测、环保设施验收、鉴别认证、碳排放数据管理等领域,几乎涵盖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所有服务领域。由此可见,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进行整治刻不容缓。02 各地纷纷行动,加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针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从国家到地方,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生态环境部此次公布的3起案例中,涉案公司和人员均依法受到了相应的惩罚。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刑法定罪量刑。为了规范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服务,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例如,2016年,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就印发了《河北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今年1月,河北省衡水市发布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服务规范》,这是衡水市获批市级地方标准制定权以来,首部生态环境领域的地方标准。2019年,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方机构服务行为,促进第三方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近日,甘肃省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出台《平凉市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近年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不断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今年2月,各地更是密集部署规范整治工作。2月7日,甘肃省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安排部署工作会议,会上传达学习了《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近日,重庆市垫江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河北省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五部门联合,要在今年10月底前,聚焦环评文件编制、环境监测、设施验收、碳排放数据管理等领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持续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面对日益严格的监管,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要想长久发展,必须抛弃侥幸心理,将自身的专业优势用对地方,真正在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 一检测机构弄虚作假 被禁止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1 公开曝光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行为,不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近期,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了一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2021年10月12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污染源废水比对检测报告情况开展调查时,发现安徽祥和环境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涉嫌弄虚作假。调查人员现场检查了祥和公司实验室及设备仪器,调阅了服务合同、设备使用记录等资料,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2 调查发现2021年9月24日,祥和公司未对污染源总排口进行采样,却出具了废水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1HCMA2NAK916909003)。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的认定情形,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3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并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4 处理决定1、责令祥和公司停业整顿,对祥和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对该案主要责任人王某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肆佰元整;3、将祥和公司和有关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4、将该处罚信息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罚!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2022年度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5类警示案例,5类案例涉及车辆排放明显可见黑烟却出具检验合格报告,车辆检验过程中堵塞取样管、干扰检测数据等情形。据悉,2020年,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数字化应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持续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严惩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规定,查处16起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案件。案例一:合江增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排放明显可见黑烟却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案2022年7月,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川EL**69车辆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但通过视频发现,该车在检验过程中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以上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等规定。2022年10月,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4元。案例二:宣汉兴科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验过程中堵塞取样管、干扰检测数据案2022年6月,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渝AW**9C、渝DC**11、川SW**62、川ST**10等4辆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通过视频发现,在检验渝AW**9C、渝DC**11车辆过程中,检测人员存在堵塞取样管、干扰检测数据等行为,同时,这4辆车在检验过程中还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以上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4.2.4.2“应避免干扰检验结果、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检验设备与检验无关的物品连接;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等规定。2022年9月,达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7.8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20元。案例三:自贡市蓝天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汽油车未使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放检验案2022年2月,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采用双怠速法对川CC**70、川CG**68、川CU**53等3辆汽油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调查,川CC**70车辆为前驱车,川CG**68、川CU**53车辆为可手动切换为两驱模式的四驱车辆,3辆车均可使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验。以上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11.1“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的简易工况法进行,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等规定。2022年5月,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4.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0元。案例四:宜宾鸿翔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柴油车未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排放检验案2022年1月,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采用自由加速法对编号为新车02**95、新车P3**22、新车P2**09等3辆柴油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调查,以上3辆车的驱动方式均为两驱,可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验。以上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11.1“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使用加载减速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等规定。2022年3月,宜宾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40元。案例五:绵阳市正青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过程数据异常、检验操作严重不符合标准规定案2022年5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采用自由加速法对川BT**19、川BQ**67、川BU**44等3辆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调查,以上车辆发动机转速曲线异常,工作人员在进行排放检验时缓慢踩油门踏板,检验操作严重不规范。同时,该公司在进行外观检验时未核实排气后处理装置,检验报告上载明的车辆环保关键信息严重错误。以上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4.2“进行外观检验(含对污染控制装置的检查和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A.4.3“在进行自由加速测量时,必须在1s的时间内,将油门踏板连续完全踩到底,使供油系统在最短时间内达到最大供油量”等规定。2022年6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6.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严格进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是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只有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真实、准确、有效,才能“诊断”出 “生病”车辆,进而精准开展尾气维修治理,最终降低污染排放。然而,一些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让排放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放任“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持续排污,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持续打好蓝天保卫战。
  • 8家污染源企业弄虚作假做“环保“ 遭环保部通报
    据环境保护部官网消息,2016年上半年,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等单位查办了8起典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并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对2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的共5名违法行为人、6起排污单位的共9名违法行为人依法行政拘留。  环保部通报的2016年上半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例  一、责任方为社会化运行维护单位的案件(2件)  1.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篡改数据采集仪程序,致使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日,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杭州云会印染整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COD水质在线监测仪历史数据中 400mg/L以上的监测数据与同时段数据采集仪显示上传数据不一致。例如:2016年1月29日,COD水质在线监测仪数据为482.8mg/L,数据采集仪数据为167.43mg/L 2016年3月1日,COD水质在线监测仪数据为552.4mg/L,数据采集仪数据为147.51mg/L。另外,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单位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执法人员检查期间擅自远程登录企业数据采集仪并对程序进行修改,删除操作日志。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3月8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杭州云会印染整理有限公司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擅自将数据采集仪软件设定为:超过 400mg/L浓度的监测数据自动用以前不超过400mg/L的监测数据代替,致使COD水质在线监测仪测量值与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上传至环保部门的监测值不一致。  查处情况: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杭州云会印染整理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6550元。杭州市公安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的张艳斐、岑驾科2人通过远程登录企业数据采集仪对仪器中软件进行修改,同时删除操作日志,试图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日常运维操作,伪造运行维护记录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3日,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COD水质在线监测仪无法正常启动运行,且2016年2月8日至22日期间无历史数据。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3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OD水质在线监测仪自 2016年2月8日至22日期间处于死机状态,无法运行。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运维人员2016年1月29日至2月26日期间未按相关要求到企业进行日常运维操作,致使水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不正常运行使用 并在2016年2月26日当天伪造了2016年2月5日、2016年2月19日的运行维护记录与质控样比对监测记录。  查处情况: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134元。杭州市公安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贾丰、周传雷、徐楠3人违反技术规范操作、未按频次到现场运行维护以及伪造虚假的运维记录、质控样比对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二、责任方为污染源企业的案件(6件)  1.浙江龙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发现浙江龙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在线监控数据异常,通过一个月的数据分析,2016年4月5日14时40分,上虞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现场检查,发现排放池中间建有挡墙,自动监控设备采样口外套贮水桶,该贮水桶内有管道直接通往排放池附近5米处的自来水管,执法人员立即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经调查,该公司污水站班长魏登云,为躲避自动监控系统监管,擅自对自动监控系统取样口进行改造,加装取样桶,并直接用一根黄色软管注入自来水,致使自动监控设备采集到的样品经过稀释,监测数据严重失实。  查处情况:该企业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上虞区公安局针对该单位涉嫌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行政拘留1人。  2.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人为故意逃避自动监控设备监管,超标排放污水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诸暨市环境保护局发现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排放口排水情况异常。3月22日上午,执法人员突击现场检查发现: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利用废水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监测规律,通过控制水泵调节二级水解池到好氧池的进水量,在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监测时减少排水量且排放水质较好,待采样结束后加大排水量且排放水质较差,属人为故意逃避监管,且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查处情况: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4.5万元。诸暨市公安局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行政拘留1人。  3.长业水务有限公司员工人为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日,福建省龙岩市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接到第三方运维公司(聚光科技(26.490, -0.12, -0.45%)(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举报:在龙岩市长业水务有限公司日常巡查时,氨氮自动监控设备内发现带有液体的矿泉水瓶,且自动监控设备的取样管被拔插至矿泉水瓶中(该员工随之在现场进行拍照取证)。龙岩市环境信息监控中心即将该情况通报给龙岩市环境监察支队,并按程序交由新罗区环境保护局立案查处。  龙岩市新罗区环境监察人员会同龙岩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控中心调阅站房监控视频发现龙岩市长业水务有限公司员工于2月29日13时40分将带有液体的矿泉水瓶带入该公司在线监测站房内,放入氨氮自动监控设备内。3月3日11时08分发现该企业员工再次进入在线监测站房,将带有液体的矿泉水瓶放入自动监控设备内。  3月8日,龙岩市新罗区环境保护局监察执法人员至龙岩市长业水务有限公司现场进行调查,并制作新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龙岩市长业水务有限公司员工谢浩及张露露对人为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5月27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龙岩市长业水务有限公司员工谢浩、张露露2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4.秦皇岛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人为故意损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16日、2月17日、3月16日,河北省昌黎县环境保护局与秦皇岛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秦皇岛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三套自动监控设备烟气采样头均焊接有一个管路接头,并与一根PVC管连接。2016年3月22日,昌黎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调查问询笔录》。该企业存在人为故意损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昌黎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将该案件有关材料移交移送至昌黎县公安局,昌黎县公安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3名主要责任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私接暗管,人为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菏泽于楼断面氨氮超标,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将该断面与周边重点污染源关联分析,发现该断面主要排污企业为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5月16日,省监控中心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对采样系统进行详细排查,发现采样管路被擅自引入封闭的生物指示池内,采集指示池内的稀释水样进入在线分析仪器。经查明,该企业人员承认私接暗管,干扰采样,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巨野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人,巨野县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6.日照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擅自修改自动监控设备参数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24日,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通过重点污染源动态管控系统,发现日照市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斜率由1修改为0.5,超出正常范围,触发动态管控系统报警,斜率的修改导致企业排水氨氮自动监测数据降低。5月25日,省监控中心对该企业开展调查,查封自动监测设备、固定参数修改证据。经查明,该企业人员承认擅自修改了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对弄虚作假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日照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人,日照市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 河北环保“第三方运营”存弄虚作假
    目前,各地环保设施建设正逐渐进入密集期。由于企业自身对精密复杂的环保设施进行维护比较困难,因此引入第三方运营是一个通行做法。但记者采访发现,在河北多地,存在第三方弄虚作假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河北省将加强对环保设施第三方运营市场的监管。   近日,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的执法人员在对井陉矿区鑫跃焦化有限公司一个烧结机的自动监控设施检查时发现,设置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范围为0&mdash 1430毫克/立方米,而标准数值应为200毫克/立方米以下,设定的最高值竟然是规定的7倍多。   &ldquo 量程设置过高,会导致自动监控数据不准确,测不出企业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浓度,也就没有办法判断企业是否达标排放。&rdquo 环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据介绍,此类现象在现场执法中时有发生。唐山市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的自动监控设施故障频率较高,第三方运营公司未按协议规定履责,未按时巡检,其运行维护记录与厂内自动监控设备故障记录时间不一致、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未按规定保存一年以上。   在井陉矿区新世纪煤业有限公司,环境执法人员也发现第三方运营维护的自动监控设施存在问题。   第三方运营公司运营维护不到位,一些问题不及时解决,直接为企业超标排放提供了便利。&ldquo 根源是环保设施的属性问题。&rdquo 河北省环监局调研员胡明介绍,由于资产属于企业,由企业出资聘请,第三方运营公司自然会尽量满足排污企业的需求。   据介绍,法律规定,发现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后需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才可以进行处罚,因此企业违法成本很低。   针对这一问题,河北省将加强对环保设施第三方运营市场的监管。此外,记者了解到,河北省还将探索用市场的办法解决环保设施监管难题。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其中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被认定为弄虚作假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六种行为。沪环规〔2024〕1号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2月1日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对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下属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机构为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第五条(责任义务)排污单位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的,应当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参数项目、周期频次、样品获取方式、监测依据、报告形式、分包信息、权利义务、计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现场监测活动进行监督,如实完整记录监测时间、点位布设、生产工况、样品保存等信息,并在相关原始监测记录上签字确认。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和服务合同履行监测要求,如实将监测实施情况告知排污单位,并向排污单位提供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保证各类台账真实完整,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第六条(基本原则)对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认定为弄虚作假:(一)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数据的;(二)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通过擅自变更采样点位、时间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的污染物浓度、组成、状态等性质,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的;(三)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备,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参数的;(四)篡改、伪造手工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的;(五)篡改、伪造和生态环境监测有关的生产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的;(六)其他涉嫌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第八条(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认定为弄虚作假:(一)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时,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存在第七条所列行为,但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监测时间、点位布设、生产工况、样品保存等现场监测活动进行监督并记录的;(二)自主开展监测时,存在第七条所列行为的;(三)强令、授意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监测报告的;(四)提供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陈述、证明材料等行为;(五)使用失实或虚假监测报告作为监测数据信息公开依据的;(六)其他涉嫌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第九条(监督检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相关技术机构实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计划性检查活动。第十条(审查立案)负有查处职责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或从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获取相关弄虚作假线索进行审查立案。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的管辖、立案和调查 取证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第十一条 (处理处罚)根据调查结果,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行为的,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行为的,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二条台账弄虚作假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为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予以处罚。(五)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通报移送)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其中,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同时违反资质认定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向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或移送;对于外省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涉嫌弄虚作假的,还应当向机构注册地所属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或移送。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的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依法应当拘留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监管和信用评价等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上海环境”网站等渠道向市或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并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针对实名举报并经查实的案件,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给予举报人奖励。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 生态环境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
    今年4月以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信息线索共享、联合检查机制,强化部门间和部门内部的合作联动,查处了多起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为主要手段逃避生态环境监管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2021年5月8日,生态环境部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生态环境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有效震慑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了第二批6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这些案件中,有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向排污单位传授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方法,有排污单位负责人纵容、指使单位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上述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相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严惩。生态环境部对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江苏省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福建省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一、天津中天海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2020年8月14日,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天津中天海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海盛公司)运营的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黄台污水厂)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设置为厂家模式,在该模式下可通过人为修改计算参数,将实际超标的自动监测数据修改为达标。8月20日,津南区执法支队联合天津市总队对黄台污水厂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自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8月14日上午,该厂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持续存在显示值与实际值不一致的情况。经调查证实,黄台污水厂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周某,违规私自将自动监测设备厂家模式下调整参数的方法透露给该厂厂长赵某。赵某依该方法多次修改设备参数,致使该厂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中天海盛公司总经理于某在得知上述情况后不仅未加以制止,还在赵某离职后指使王某继续按上述操作方法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赵某、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江苏镇江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2018年6月,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江苏省开展“回头看”工作期间,发现江苏镇江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公司)烧结厂废气自动监测数据涉嫌造假。经查,为降低生产成本,逃避环保监管,龙江公司负责生产的副总经理卓某多次授意烧结厂厂长李某、副厂长曹某,要求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公司南京月半口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吴某透露系统管理员账户密码、传授篡改方法,指使工人修改烟气自动监控设备斜率和截距值,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导致二氧化硫排放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实。原丹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00万元。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龙江公司罚金人民币800万元;判处卓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李某、龙江公司环保部门负责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曹某、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三、安徽马鞍山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2021年4月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景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号水泥生产线窑尾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显示的二氧化硫和一氧化氮浓度实测值,均低于分析仪显示测量值,而数采仪数据与工控机一致。经查,盘景公司为使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控系统平台的污染物浓度达标,违规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软件量程参数,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分别减小了75%、50%,与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严重不符。生态环境部门监测结果显示,3号生产线窑尾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36倍。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四、福建南平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2020年10月,福建省污染源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连续收到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公司)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的预警信息。鉴于短时间内触发预警的频次超出合理范围,省平台遂通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开展突击检查。经查,绿康公司污水处理负责人为隐瞒向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超标排放氨氮和化学需氧量的事实,多次擅自断开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路,将设备进样管插入装有达标水样的量杯内,未按要求采集、分析实际外排废水,并将所谓“达标”数据上传,导致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接收的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负责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的福光水务(南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光公司)知情但未制止绿康公司故意干扰环境监测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也未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责令绿康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绿康公司和福光公司的4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已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五、吉林延边畜牧延北屠宰加工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2020年7月24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在对延边畜牧延北屠宰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站房地下采水口本应放在取水槽内的采样头,被放在一个装有未知液体的塑料桶内,正常采样过程被干扰,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经查,该公司污水处理负责人金某为避免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头堵塞,使用其他水管将污水总排口取水槽内污水抽到塑料桶内,再将采样头放置其中。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站房地下排水口污水和塑料桶内液体分别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两处水样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均未超标,但塑料桶内污染物浓度远低于实际排放浓度。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限制生产,处罚款10万元;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金某行政拘留5日。六、浙江杭州临安三信粘扣带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2021年4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杭州市企业环保码智能服务与监管平台,发现临安三信粘扣带有限公司多次出现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后迅速回落且排放量加大的现象,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重大嫌疑。该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实行环保、公安互动驻点办公模式,锁定数据和视频证据,共享情报、联合研判。经过两个部门10天的联合侦查,基本掌握了该公司环境犯罪的有关证据。5月10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经调查,该公司因产能提升导致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升高,超过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此污水处理站班长杨某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胡某伙同操作工王某,多次采用清水稀释排放和将采样管拔出插入清水瓶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3名相关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
  •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八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领域)
    为深入推进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监管工作,持续保持对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部署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相关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凝聚工作合力,通过查处一批重大案件、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大第三方机构监管力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维护市场秩序,切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  2024年8月8日,生态环境部公布打击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领域的6个典型案例,并对查办案件的河北省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福建省厦门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江苏省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山东省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近年因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被依法处罚的第三方机构名单进行梳理,发现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从瑞公司)在2023年分别被石家庄、邯郸、保定等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9次。经核查,从瑞公司的虚假报告均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出具,并且在2023年1月9日、6月16日被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实施两次行政处罚后,又于7月6日出具虚假报告,8月16日被石家庄生态环境局再次行政处罚。  经初步研判,从瑞公司违法行为符合“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刑事追究情形。石家庄生态环境局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及时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会商,对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进行交流座谈,为快速反应、精准打击提供支撑。执法人员现场开展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从瑞公司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1月26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立案侦办。6月8日,公安机关将5名涉案嫌疑人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准确、真实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开展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支撑。少数第三方机构为攫取非法利益,跨越法律红线采取弄虚作假方式,违规开展监测活动,屡查屡犯、不知悔改。本案中,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梳理行政处罚信息,盯住多次违法对象,深挖彻查问题线索,针对多地造假的情况,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谋划,固定违法犯罪证据,为办理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刑事案件提供了实战经验。  二、厦门凯力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  【案件简介】  2023年9月,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委托厦门凯力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力信公司)开展的自行监测报告采样时间和厂区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不符,存在未实施采样、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随即调查取证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收到相关信息后,从全省范围摸排凯力信公司业务员数量、业务覆盖范围等情况,初步判断存在业务能力与业务量不匹配问题,遂将有关线索移交至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专案查办。  2024年3月27日,若干名执法人员、监测骨干和数据专家组建的专案组对凯力信公司突击检查,逐一核对、查验监测报告、采样记录、实验分析数据及相关设备仪器。经查,凯力信公司存在修改实验室分析数据、使用虚假谱图、缩短采样时长、篡改采样原始记录、伪造时间等多种造假痕迹,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共向全省5个地市75家排污单位出具虚假监测报告205份,初步查到银行回执金额53万余元,初步判断符合“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刑事责任追究条件。执法人员现场开展调查询问,核对检测仪器设备及电脑储存的原始数据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凯力信公司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7月15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公安机关当日即对该案件开展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帮助单位及时发现环境管理问题,&zwnj 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少数第三方机构超出能力范围承揽业务,帮助企业实现“假达标”,严重损害污染防治攻坚治理成效。本案中,福建省、市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扩大调查范围,建立执法、监测、数据分析综合一体的“1+N”专班机制,从一份造假报告深挖查出数百份造假报告,打破传统、低效的取证模式,实现打击监测数据造假由单点攻坚向多元作战的有效转变。  三、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某酒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委托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涵公司)按月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但现场调取中涵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和7月20日出具的两份监测报告中,使用了三张完全相同的现场采样图片,执法人员当即决定进一步查验监测当日排污单位生产情况。经查,2023年7月20日,中涵公司在该酒业有限公司未进行生产的情况下,编造虚假监测数据,伪造监测采样时间和排污单位负责人签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两份监测报告中使用相同照片,随即开展调查询问  【查处情况】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的相关规定,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中涵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3.1666万元,同时对中涵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2.9125万元。  【启示意义】  通过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伪造现场监测采样资料等方式掩盖现场采样事实,是不法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惯用伎俩”,严重干扰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和日常执法活动。本案中,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细致核对监测报告、企业生产记录等方式,从看似正常的监测报告中查到弄虚作假的蛛丝马迹,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第三方机构及其负责人实施“双罚”,倒逼第三方机构守法自律、规范发展,推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启东市全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7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转交举报线索,有群众反映启东市全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公司)疑似存在机动车尾气检测替检的情况。执法人员迅即通过江苏省环境监控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核查,发现全通公司设有两条机动车尾气检测线,举报反映的大部分车辆确由该公司检验检测,引起执法人员高度警觉。执法人员进一步调取了全通公司日常经营情况,确定其日常开展检验检测的高峰时段,为第一时间固定违法证据,立即制定突击检查计划。  经查,全通公司尾气检测线的检测取样管上装有一个三通阀并连接三根管路,一根管路连接至分析仪,一根管路连接尾气取样探头,还有一条管路延伸至检测车间的西侧墙外。机动车在无法通过尾气检测时,检测人员便将取样管的一端插入事先停放在检测车间西侧墙外尾气合格车辆的排气管内,随后拧动三通阀,将合格车辆排放的尾气接入分析仪,以代替不合格机动车通过尾气检测。执法人员查验检测线检测记录,对违规设置“穿墙”取样管现场取证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9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对全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17.5万元。  【启示意义】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保持快速增长,移动源排放污染日益凸显,部分检测机构受利益驱动,在检测中弄虚作假,成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的打击重点。本案中,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按照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积极拓宽问题线索摸排渠道,充分挖掘人民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线索“金矿”,利用大数据、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核查,第一时间取证调查,严厉打击了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及不规范检测行为,让移动源“黑尾巴”无路可逃,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助力绿色健康发展。  五、济南鑫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6日,由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在对济南鑫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公司)检查时,通过调阅检验线监控视频发现,2023年10月11日对一辆全时四驱汽油车进行双怠速法检测时,出现目视可见黑烟,但鑫城公司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引起了联合检查组的高度重视。通过调阅近1年的监控视频,又发现鑫城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1日、11月29日、12月13日,在对3辆轻型柴油车检测时,采用了加载减速法检测,在出现目视可见黑烟的情况下,均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执法人员通过调阅检测线监控视频发现异常情况,进行取证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对鑫城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检验机构作为控制移动污染源的关键环节,依法严厉打击加装作弊软件或设备、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有利于促进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的规范发展。本案中,济南市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齐抓共管合力,建立联动联处机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增进部门间交流合作,为合力打击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实践。  六、东莞市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上级交办问题线索核查发现,2020年8月,东莞市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为东莞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噪声监测数据与中亚公司为东莞市某五金公司(以下简称某五金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数据完全相同。经查,中亚公司在编制某科技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过程中,未组织开展现场监测,未出具噪声监测报告,在环评声环境质量状况章节直接抄袭某五金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声环境质量现状内容,仅修改了噪声监测的日期,监测数据等其他内容完全一致。 环评编制单位未经实际监测出具环评声环境质量现状相似内容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6月2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中亚公司罚款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对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分别处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对某科技公司罚款50万元,负责人罚款5万元。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中亚公司以及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分别予以失信记分,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黑名单。中亚公司及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2023年4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启示意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承载,是落实环境准入的首要抓手。部分环评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不据实进行评价,复制抄袭,严重扰乱环评管理秩序。本案中,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复核等加强监管,提升问题发现能力,对构成违法的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环评编制单位及环评编制人员依法实施“双罚”,有效震慑环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 绍兴中环再生能源公司环保数据作假被罚93万元
    浙江省环保厅日前公布了一批环保违法案例,其中绍兴中环再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为逃避环保监测,删改监测数据。绍兴市环保局对该企业做出责令改正,罚款9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人。  “相比传统的环境违法行为,监控数据造假违法手段更为隐秘,在外观上难以察觉。而且,此类违法行为恢复正常的时间短,违法者用几秒钟即可恢复原状。因此查处在线监控数据造假案件,对环保执法队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曾参与侦破多起在线监控数据造假案件的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队员吴超烽说。  今年3月,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余杭某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污染物测定仪器中记录化学需氧量(COD)曾达到552.4mg/l,已远超排放标准。但这一数据并未在与环保部门在线监控联网的数据采集仪器上显示。  执法人员进一步发现,所有超过数据采集仪器量程(400mg/l)的数据均被上一时间段的数据替代。经执法人员反复询问,负责该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说出了真相:该公司技术人员通过对数据采集仪器进行特殊设置,导致数据采集仪器只能正常显示400mg/l以下的数据。  环保执法人员介绍,相较于动辄数十万元的污染处理费用,环保数据上造假的投入可以说微乎其微。巨大的利益使企业与负责运维的第三方公司“一拍即合”。  “在线监测造假的数据往往有一定规律性,对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有利于环保部门选择更有效的执法时机。”吴超烽说,为使执法更有针对性,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还引进仪器设备方面的人才,同时聘请第三方监理公司,以专业的力量辅助现场执法和网络巡检。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物治理设施的一部分,产权仍属于企业。其运维工作虽通过合同委托给第三方公司,但企业仍要负主体责任。”吴超烽说,“污染源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企业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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