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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篡改”监测数据? “伪造”监测数据行为有哪些?

    [font=黑体][size=21px]一、篡改监测数据[/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九)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size][/font][font=黑体][size=21px]二、伪造监测数据[/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size][/font][font=黑体][size=21px]三、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具体包括以下情形:[/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二)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图干预监测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三)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四)委托方人员授意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的;[/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五)其他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size][/font]

  • 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应以现场监测数据为准

    环境保护部函环政法函98号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使用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应当如何适用的请示》(津环保法报〔2016〕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等相关规定,现场监测可视为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的比对监测。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5月13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

  • 加急请教:监测数据中异常数据的处理?

    我现在有一批土壤样品中重金属的监测数据,这批数据均是在某地区采的样品,监测结果金属的含量差异极大,我觉得少数几个采样点位的极大监测数据的监测值有问题,想将其剔除,请问各位大侠,有什么标准方法或推荐剔除异常值或者可疑值呢?比较着急!恳请各位高手出手相助!不胜感激!

  • 什么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篡改监测数据,是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伪造监测数据,是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4种情形:[/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二是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他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三是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四是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size][/font]

  • 让劣质的环境监测数据走开

    实现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让群众信服,经得起科学验证和历史检验  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数据是否准确?河流污染状况可不可信?排污单位自行报出的指标有没有水分?各部门之间数据打架该听谁的?一份全新意见的出台,或将解开公众的这些“环保疑问”。  近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这充分体现了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对我国进一步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完善环境监测体制,解决环境监测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处于负重前行、补齐短板的关键期,必须加大力度、全力攻坚。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的核心任务,需要一系列科学准确的监测数据作为支撑与保障。  “最好的仪器是五官,污水靠看,臭气靠闻”,对环境监测,公众曾有不少质疑。近年来,国家把提升监测能力作为环境保护基础性重点工作大力推进,环境监测“鸟枪换炮”,能力和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当前,我国已初步构建了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为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治理成效、制定环境治理政策、保障公众知情权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也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另一方面,环境监测数据与百姓生活与健康紧密相关,公众对以准确数据指导生活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然而,一段时期以来,环境监测数据有时与公众的切实感受不一致,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数据造假的严重事件。比如,西安一监测站给大气环境监测仪器“戴口罩”;一些地方针对环境监测站点“精准”治理;某些企业更是动起各种歪脑筋,从矿泉水瓶里做“污水”取样、破坏在线监测传输导致数据异常等手段花样频出。这些行为,破坏了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可信,不仅容易误导环境管理决策,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数据质量则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确保数据质量这一生命线,必须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强化监管能力,建立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着力推动和不断深化环境监测改革,落实“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探索建立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才能做到对干扰环境数据采集、公然造假行为“零容忍”;实现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才能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让群众信服,经得起科学验证和历史检验。  环境监测数据,一头连着治污攻坚补短板的艰巨任务,一头连着百姓的关注与期待,期待各地和有关部门提高认识,切实担负起责任,抓紧制定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支撑。(来自人民日报)

  •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谁之责?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 谁之责?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李良 陈伟 吴诚 环境保护部在今年发布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环境监测领域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然而,目前在企业环境监测市场却存在数据造假、低价竞争等乱象。 如果排污企业或环评机构签署的合同中明确要求,环境检测机构必须保证其提供的数据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或项目通过后才向检测机构付款,就可认定为企业或环评机构要求造假,建议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对本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并定期公布抽查结果,对采样和数据造假的机构进行停业整改的处罚,通过诚信考核,形成公开透明的市场机制。 业内人士表示,作为环境管理基础的环境监测,特别是已经崭露头角的第三方监测,需要明确各方权责以及监测数据的归属等问题,以此作为规范市场、防止数据造假的重要基础条件。 记者近日走访了福建省几家较具代表性的民营检测企业,企业负责人都希望能够通过加强监管、行业自律、检测企业自身建立良好的质量体系等手段规范整个行业,防止数据造假。明确权责是前提 检测机构主动造假的可能性并不大,通常是排污企业或环评机构要求造假,或以最低价形式导致第三方检测机构主动造假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多数检测机构认为监测数据造假的“动力”更多来源于排污企业。对此,厘清政府、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关系,明确各方权责十分重要。 福建力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松表示,第三方检测机构应该是完全独立的,不受任何排污企业、环评机构、清洁生产审核等单位干扰。 福建环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总经理庄洁则表示,虽然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合同关系,但是由于行业的特殊性,第三方检测机构肩负了一定的社会责任,除了负有接受环保部门检查监督的责任外,还需要恪守职业操守,坚持公正客观的服务宗旨才能走得更远。 “现实中,一些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与排污单位恶意串通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或者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环境部负责人林俊伟表示,新环保法第六十五条对此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中明确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追责,一方面将会严厉打击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的违法行为,杜绝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成为排污单位的帮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培育健康的环境服务市场。同时,企业监测设施的质量公开透明也是树立公信力、避免数据造假的方式之一。”他说。 发生监测数据造假后,参与各方如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分别承担什么责任一直是国家和业界关注的重点。 庄洁表示,“数据造假的第一责任人是第三方检测机构,排污企业则应承担污染环境的法律责任。如果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构成刑事犯罪,则双方应负连带责任。”行业内的问题远不是明确责任那么简单,不少数据造假是由于检测机构为争取市场、获取经济利益而主动配合排污企业进行的。严松表示,检测机构主动造假的可能性并不大,通常是排污企业或环评机构要求造假,或以最低价形式导致第三方检测机构主动造假以降低监测成本、增加利润。他指出,检测机构本应主动保证数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答应排污企业或环评机构的违法要求。“但是,现在造假不但没人监管还可以抢到业务,这对于小型检测机构来讲就值得冒险。” 对此,严松表示:“如果排污企业或环评机构签署的合同中明确要求,检测机构必须保证其提供的数据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或项目通过后才向检测机构付款,就可认定为企业或环评机构要求造假。这样应该由委托方负全责,否则应由检测机构负全责。不管谁的责任都可以通过降低资质、行业通报、责令停业甚至取消资质或罚款来进行处罚。”质优不能低价买 低价仍成选择监测企业头号因素,应评价检测机构的综合实力,制定准入门槛。要选择管理规范、独立公正的检测机构,应该综合评分,重点是实力和诚信记者了解到,在目前的招投标中,排污企业的自行监测都是由企业来选择检测机构。通常小型排污企业和环评机构直接找几家检测机构进行商务谈判,往往以最低价和保证数据合格作为要素确定检测机构。大型排污企业通常用招投标的形式,但也是以最低价和保证数据合格来确定监测单位,难以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因此加强监管,确定行业准入门槛很重要。 庄洁认为,应评价检测机构的综合实力,制定准入门槛。“只有CMA认证资质是不够的,招标的项目如果是常规的检测项目,大大小小的实验室都有资质可以投标。但是要选择管理规范、独立公正的检测机构,不能以低价来评判,应该综合评分,重点是实力和诚信。”行政手段、市场机制要配合 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对本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定期公布抽查结果,对采样和数据造假的机构进行停业整改的处罚;建立行业协会,促使检测机构进行自律。对于企业购买服务中的数据造假情况,如何运用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让企业更加自律、避免数据造假?有业内人士表示,市场机制目前可以起到的作用还较小,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还应以行政手段为主。 严松表示,由于现在监测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很多企业不规范,行业乱象频发。“之所以会出现低质低价的恶性竞争,是因为企业把监测数据和检测报告作为应付检查之用,而不关心数据的真实性,甚至要求数据造假。” 他认为,目前规范行业最有效的是行政手段。“建议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加强对本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并定期公布抽查结果,对采样和数据造假的机构进行停业整改的处罚,通过诚信考核,形成公开透明的市场机制。”他说。同时,企业代表们认为,建立行业协会,以市场手段促使检测机构进行自律、规范,提高全行业的服务质量也是一种选择。“规范监测市场、杜绝数据造假,必须由社会化检测机构的自律来解决,建议成立检测行业协会来管理,建立诚信公开制度。”严松说。 “此外,检测机构还要树立自己的公信力。比如华测检测在全国建立有60多个实验室,实验室都是向所有客户开放的,以保证质量的公开。在福建,华测检测与奔驰、联合石化等一大批客户都有多年的合作,企业也经常接受例如奔驰等大客户对我们的公开评审。”林俊伟说。 庄洁建议,按照环保行业建站标准及其他行业的类似标准来进行管理,分一级、二级、三级检测机构。“一级站由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可承接全国项目或国控企业,二、三级站由当地环保厅审批,二级站可承接地市一级管理的企业或省控企业,三级站只能承接县市一级管理的企业或市控企业。各级检测机构的审批实行总量控制、日常管理,跟计量认证时间同步进行再核准。” 林俊伟强调,对于排污企业要求检测机构造假,作为检测机构的华测检测一直进行回绝,并对企业进行劝导。“随着监管的加强,监测市场在未来1~2年间必定会出现整合。”监测数据谁所有?谁公开? 排污企业自行考核归企业所有,重点企业应公开。 本报记者李良陈伟吴诚报道排污企业的监测数据所有权者是谁?这一问题也是行业内不断热议而无法形成共识的重要问题。 对此,福建力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松表示,监测数据所有权应当归属排污企业。因为监测数据是排污企业出资购买服务所得到的成果,但也需要接受监管和公示要求。 “企业向政府移交监测数据的同时就意味着同意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或社会公开这个信息,由于环境监测的特殊性及其外部影响性,政府应当有权对企业监测的数据进行公开,但政府要不要公开、什么时候公开可以根据情况而定。”他说。 福建环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总经理庄洁则表示,视检测目的和委托方式不同而定,如果排污企业自行考核排污情况或设施运行情况的委托监测,这部分监测数据所有权归排污企业。 “若是排污企业进行定期监测或常规检测,这部分数据应向主

  • 什么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所谓“弄虚作假”,是指伪造和篡改监测数据。[/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篡改监测数据,是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伪造监测数据,是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4种情形:[/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二是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他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三是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四是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size][/font]

  • 关于噪声监测数据

    各位,初来乍到,小弟特意请教关于噪声监测的一些问题我用仪器监测出的几个20分钟内的噪声数据,有一两个时段的数据里L10比等效A声级低,是正常的吗?

  • 水位实时监测数据

    如果我们想做水位监测,然后想实时的得到现场的水位数据,应该怎么组装个监测系统;比如我用我们现有的[url=https://www.hach.com.cn/product/rls]雷达水位传感器[/url],然后是否还需要一个数据传输的设备组合起来?或者现在有可以直接传输数据的水位计吗?

  • 【原创大赛】闲话监测数据的认可

    【原创大赛】闲话监测数据的认可

    闲话监测数据的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并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实施以来两高的解释备受非议的就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难道还要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来认可吗?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能对监测机构的监测工况条件和过程了解和负责吗?这一规定体现了政出多门的权力和人治思维,依法设立并通过认定的实验室测的数据不算数,还需行政部门来认可。 本来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就有不受行政干预的规定,况且作为依法设立和注册的实验室就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第86号令规定“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在依法设立并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就具有对外出具检测报告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如今则又变成还须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来认可。 必须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来认可,还带来一个问题,就是高层环保管理部门出于维稳、政绩和社会问题等考虑,有可能越俎代庖对基层环保部门及其监测站出具的数据不予认可和中止司法程序。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8/201308032108_455801_1634717_3.jpg 那么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愿意承担因认可工作失误而引发的的法律连带责任吗?非也!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有的省市其实又把这种认可踢给了省级的环境监测站。他们一是发号施令贯了,二是不具备鉴别监测数据质量的能力,这样便造成了更多的扯皮,交给省级站来认可,省级监测站认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出报告谁负责,不是我测的数,凭什么还要我来认可。如果出报告的实验室通过虚假认证,数据质量有问题,那也应该由实验室自身、资质认定评审组和发证机构来承担因工作失误而引发的的法律连带责任。 我国的法律体系从1986年的严打到如今的两高司法解释,无不打上人治的烙印。有关环保的相关法律出了n多,难道当初就不能够细化具体些,使之具有可操作性?难道还要不时的来打补丁进行解释吗?

  • 【分享】关于监测数据的判定

    获得计量认证资格的环境监测站数据报出需要经过的环节:查勘现场→和试监测方案+监测布点→ 采样仪器和试剂准备+校准曲线 →下监测计划和监测任务书 →质量控制人员根据监测计划制定相应质量控制方案 → 采样人员现场采样,并填写现场采样记录→现场监测项目的现场测定+带回分析项目的试剂固定 →储存和运输 →样品交接到质控人员,填写样品交接记录→质控人员检查无误后,在交接记录上签字,同时进行密码加密、密码标准样品和密码加标回收样品制作 →交接到分析科室进行实验室内分析 →原始记录填写、监测人员签字 →(实验室内复核 →监测室主任审核签字)一级审核 →(所有记录送交质量控制人员审核、密码回译,检查密码加标样的加标回收率是否合格,密码平行样的相关性是否在可控范围内,不合格则整批样品返工(严重的要重新采样) → 送交综合人员统计,检查数据相关性,有问题的返工,一切无误后编制监测报告)二级审核→ 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三级审核→报出。例题:某造纸厂CODCr和BOD监测值分别为121.030mg/L和138.058mg/L有关数据是否合理的问题。1、先不说这种数据根本不会通过监测站的三级审核;作为化验人员自身持证上岗和监测站《质量管理手册》的要求,这种数据也不会出现; 有效数字修约规定,滴定法有效数字要和滴定前后滴定管读数数值之差的有效数位相同,同时一般还规定, CODCr报整数。滴定管最高有效数字4位,最低有效数字两位,差值的有效数字在1~4位之间,也就是说CODCr和BOD最大都不会超过4位有效数字; 如果监测站出具了这样的监测数据,那就是出现了严重的监测质量事故!化验人员、复核人员、监测室主任、质量控制人员、质控室主任、质量保证负责人、综合统计人员、综合室主任、技术负责人(总工)、签发数据的领导、站长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内部处罚的。关于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的关系根据三者的定义,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种水样三者的监测结果,应存在: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但在实际监测过程中,由于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许多数未必合理,也未必解释得清楚。如果扣除人为操作的因素,正常情况下讲CODCrCODMnBOD5,至于谁是谁的多少倍的问题,要看具体水质和行业以及纳污河流来水水质。一般讲,氨氮会对CODCr产生副影响,如果氨氮含量异常高、水中大块有机悬浮物过多,采样、取样不均匀造成误差也比较大、人为滴定操作时出现的色差也有影响,出现CODCrCODMn或BOD5的现象也不是不可能。BOD5采样不规范(水封没有做好、采样时曝气)则容易引起BOD5测定数值明显偏低。

  • 现身说法胜过监测数据!

    日前,温州市委书记提出温州母亲河——温瑞塘河的治污“新标准”:不以监测站的监测数据为准,而要以环保局局长和公用集团董事长带头下河游泳作为河水治理好的标准。此前房地产大佬潘石屹也曾以呼吸道的不适来抨击北京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不实。 我们为这样“现身说法”和“感性标准”叫好,在数据弄虚作假成风的情况下,将监测思路“回归常理”、“回归直觉”也许是最有效的方式。我们许多时候总是盲目的加频、加密,尽干些“测了也白测”的无用数,而对老百姓的真实感受视而不见。

  • 在线监测的数据检测频率?

    请问一下仪器分析方面的专家,咱们在线分析的仪表的检测频率一般是多少?十分钟能出一个数据不?比如像废水中金属离子的监测能做到多久一个数据?

  • 病毒细菌检测仪如何评估检测数据

    [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05073b][size=16px]  病毒细菌检测仪如何评估检测数据,病毒细菌检测仪评估检测数据的方法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包括数据的准确性、灵敏度、特异性、重复性以及与标准方法的对比等。以下是对这些方面的详细分析:  一、数据的准确性  与传统方法的对比:病毒细菌检测仪的检测结果应当与传统微生物培养方法或其他准确的微生物检测方法具有一致性。这是评估数据准确性的重要标准。通过对比两种方法的结果,可以判断检测仪的准确度。  标准物质检测:使用已知浓度的标准物质(如特定种类的病毒或细菌)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与标准物质的浓度进行对比,以评估检测仪的准确性。  二、灵敏度与特异性  灵敏度:病毒细菌检测仪应能够在低微生物含量下进行可靠的检测。这要求检测仪具有较高的灵敏度,能够检测到微量的微生物。  特异性:检测仪的检测结果应主要受到目标微生物的影响,而不受其他物质的干扰。特异性是评估检测仪在复杂环境中准确识别目标微生物的能力。  三、重复性  多次检测:在相同条件下对同一样本进行多次检测,观察检测结果的稳定性。如果多次检测结果基本一致,说明检测仪的重复性良好。  变异系数:计算多次检测结果的变异系数,以量化检测结果的稳定性。变异系数越小,说明检测仪的重复性越好。  四、检测标准与范围  检测标准:参考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GB/T 4789.2-202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等,评估检测仪的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检测范围:了解检测仪的检测范围,确保其在预定范围内进行检测。超出检测范围的结果可能不准确或无法解释。  五、数据分析与解读  数据分析:使用统计软件对检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如计算平均值、标准差、置信区间等,以量化检测结果的不确定性。  结果解读: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和检测仪的说明书或操作手册,对检测结果进行解读。注意区分合格、警告和不合格等不同的结果等级。  六、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样品前处理:确保样品在检测前经过适当的前处理,如稀释、培养等,以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灵敏度。  操作规范:遵循检测仪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确保操作过程规范、准确。  维护保养:定期对检测仪进行维护保养,如清洁、校准等,以保证其性能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评估病毒细菌检测仪的检测数据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在实际应用中,应结合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标准。[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7/202407171141238127_4767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size][/color][/font]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政法函[2016]98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应当如何适用的请示》(津环保法报〔2016〕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等相关规定,现场监测可视为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的比对监测。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5月13日

  • 监测数据造假“恶”于环境污染

    [b] 监测数据造假“恶”于环境污染[/b]  地方环保部门不该对环保事业三心二意,更没有理由以造假的方式应对环保考核。  据报道,生态环境部8月6日联合山西省政府对临汾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约谈。今年3月底,临汾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被发现部分监测数据异常,经查,临汾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文清授意局办公室主任张烨和监测站聘用人员张永鹏,在去年4月至今年3月,通过堵塞采样头、向监测设备洒水等方式,对全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实施干扰近百次,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达53次。  这几年,国家对各地环境的考核越来越严。地方上,环境保护如果出了问题,当地领导就可能被约谈,甚至可能遭遇严厉的惩罚。但一些地方,有些官员依然循着过去唯GDP是从的路径,没有真正重视环境治理。他们应付环境考核和督察的办法,不是搞些形式主义,就是变着法子造假。  临汾市环保局一些官员干扰环境监测数据这样的套路,其实在过去一些地方并不鲜见。  两年前,某省会城市环保部门官员授意下属偷配钥匙并记住密码,多次潜入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干扰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  这起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发生之后,引起了公众的高度关注,更是被国务院公开通报。而且,这起案件,被认为严重背离了中央要求,误导了公众知情权,伤害了政府公信力,情节十分严重,相关官员已经触犯了刑法。  按理说,有这样的“前车之鉴”,后来者不该再碰雷区。但临汾这次“以身试法”,却再次证明,有人依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不收手、不停手。  值得注意的是,临汾市这样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远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对于环境数据的造假行为,而是属于环保部门“监守自盗”。环保部门本就应该以保护环境为天职,但如今却以造假应付上级部门的监督、考核,那对于公众的冲击和影响,势必会更加深远。这不仅在客观上导致了失职,一定程度上也会深深地动摇公众对于环保事业的信心。没有公众的信心支持,环保政策何以推行?  而且,这种直接篡改环保监测数据的行为,也不同于一般的此前被频繁通报的“表面整改”行为。如果说应付式的“表面整改”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作风,那么环保部门直接篡改监测数据,其影响更坏更恶劣。  或许,也正是意识到这类行为的恶劣影响。2016年底,相关部门就曾经出台过相关的司法解释。  新的解释在2017年开始实施,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鉴于类似干扰环境监测行为的严重性,以及相对的多发性,生态环境部联合山西省政府对临汾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显然是十分必要的,也能起到敲山震虎的功效。这也体现出,环保部门对于这种监测数据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或许,更有必要的是,需要从机制上明确和巩固“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让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终身负责。地方环保部门不该对环保事业三心二意,更没有理由以造假的方式应对环保考核,谁有这样的行为,谁就没有资格从事环保事业。 (来源:新京报)

  • 华测检测武汉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被通报

    [align=center]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文件鄂环办〔2019〕29号[/align][align=center]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align][align=center]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align][color=#44444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color][color=#444444] 2019年3月26日,生态环境部监测司来函,要求我厅针对“咸宁市中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监督性监测结果均超标,但武汉华测公司出具的两份监测报告均显示监测结果达标”这一线索,对咸宁市中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测公司)开展的企业自行监测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按照监测司的要求,我厅对武汉华测公司监测报告数据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监测司。根据我厅调查结果,监测司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判定办法》),判定武汉华测公司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要求我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color][color=#444444]一、基本情况[/color][color=#444444] 根据部监测司提供的线索和要求,我厅调阅了武汉华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组织专家对监测报告中反映的企业生产状况、监测过程、监测结果进行了审阅。4月2日,前往咸宁市对中德环保电力有限公司采样现场、生产工况历史数据、在线监测数据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4月4日,前往武汉华测公司对二噁英实验室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4月19日,将调查情况上报监测司。针对我厅反映的情况,经专家研判,监测司将武汉华测公司采样过程存在的部分问题判定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5月15日,监测司将判定结果函告我厅,同时要求我厅依法依规处理武汉华测公司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移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color][color=#444444]二、判定结果[/color][color=#444444] 根据判定结果,武汉华测公司以下三种行为构成了伪造监测数据:[/color][color=#444444](一)报告纸质原始记录中O2浓度与采样仪器设备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采样仪器设备的电子存储记录O2浓度数据为20.7%-21.1%,而报告原始记录O2浓度数据为9.3%-10.4%。该行为符合《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纸质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规定的情形,属于伪造监测数据行为。[/color][color=#444444](二)样品交接时间与实际不符。报告原始记录中交接样品时间为2018年7月19日,但经与采样人员核实,7月19日没有送回样品,涉嫌实验室分析样品为非实际采样的样品。该行为符合《判定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伪造监测时间或签名的”规定的情形,属于伪造监测数据行为。[/color][color=#444444](三)采样点位原始记录与实际不符。报告原始记录中采样点呈垂直分布,与实际的平行烟道不符。根据《判定办法》第五条第八款“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该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行为。[/color][color=#444444]三、处理决定[/color][color=#444444] 依据《判定办法》第十二条、《湖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鄂办文〔2018〕47号)第六条、第八条款规定,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武汉华测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color][color=#444444](一)禁止武汉华测公司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和政府委托项目。[/color][color=#444444](二)将武汉华测公司法人代表罗锋、环境实验室质量负责人陈瑞庭、授权签字人张细燕、采样人员杜开平、吴友明列入弄虚作假不良记录名单。[/color][color=#444444](三)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将武汉华测公司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移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color][color=#444444]四、有关要求[/color][color=#444444](一)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精神,切实履行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责任,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特别是政府及企业委托的环境监测服务行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color][color=#444444](二)加强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内部管理。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此次事件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自身在各类环境监测活动中是否存在操作不规范、数据审核不严等问题,确保各项标准规范和质控措施执行到位。[/color][color=#444444](三)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各地要广泛开展环境监测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宣传普及环境监测相关知识,曝光监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宣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行业的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color][align=right]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align][align=right]2019年6月4日[/align][quote][/quote]

  • 【原创大赛】环境应急监测车数据与实验室数据的比对及思考

    【原创大赛】环境应急监测车数据与实验室数据的比对及思考

    环境应急监测车顾名思义就是为适应紧急情况下的环境监测,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污染事故时,对现场环境状况进行监测。本单位配置的为水质应急监测车,主要测定水质五参数,氨氮、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重金属。还携带其它应急监测仪器,如快速生物毒性测定仪等,配置较为齐全,总价近500万,见下图。[img=,564,54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10/201910241122245594_1734_3247983_3.jpg!w564x544.jpg[/img][b]1、 准备工作[/b]环境应急监测车需要准备各种所用试剂,去离子水,发电机柴油等。需要对氨氮、总磷、总氮测定仪用笔记本电脑连接后进行标准溶液校正,然后点击保存,或是在现场采样前进行校正。[b]思考一[/b]、有紧急任务或突发事件时,应急监测车很多时候是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样品分析,领导们要最快的检测结果。应急监测车在平时没有其它仪器设备使用频率高,往往处于备用状态。所以平时的维护、保养就显得尤为重要,有条件、有时间多进行应急演练,经常让监测车处于最佳工作状态。2、 [b]现场采样工作[/b]到达现场后,将取样管插入河流,湖泊等处,用泵抽入监测车的蓄水池中,按照水质采样标准方法沉淀。亦可人工用水桶采样,再抽入监测车的蓄水池中。[b]思考二、[/b]用泵将待测样品抽入监测车的蓄水池中看似方便快捷,现实中存在个问题,北方的冬天气温低,对河流监测时,还需要破冰转孔才能取样。还要防止用泵抽水时,结冰堵塞管道。如果遇到户外温度低的情况,用人工方式采样方式在此时可能更为方便,在北方冬天,在监测任务完毕后,还需要将监测车上所有管路中试剂排空,以防止冻爆管路,下次监测任务时,需要提前将车内温度升高,才能添加各类所需要的试剂。3、 [b]样品分析[/b]应急监测车在主控界面可以对所分析项目进行操作控制,一批样品从水泵抽抽水开始,2个多小时可以出数据,包括,氨氮、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重金属等项目,并可以将数据时时传输给应急指挥部。这是应急监测车最大的优势之一。以一批样为例,人工采样后送回到常规实验室,单趟路程大约1个小时,中间还包括沉淀的时间,实验室分析大约2个小时,审核10分钟,算下来3个多小时。整个过程,应急监测车仅仅需要约2个小时,一天能连续分析6批样品,节约大量的时间成本。[b]思考三、[/b]应急监测车在现场多数是连续采样,连续分析。应急监测车的环境可能比不上常规实验室的环境,如发电机工作时可能有噪声、震动,监测车体轻微的晃动、车内温度、湿度的变化等等,可能对实验数据有一定的影响。分析人员都知道,仪器连续长期工作时,或是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需要对仪器进行连续校准。应急监测车在工作时,领导层更多关切的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我们操作人员在此时,就应该用标准物质对应急监测车载分析仪器进行连续校准,让数据结果出来及时的同时,也更加准确。毕竟一个应急事故,影响力是很大的,数据准确性尤为重要。4、 [b]数据结果[/b]某水域得到两组监测数据,一组是应急监测车的数据,一组是常规实验室得到的数据,通过两组数据比较,下表列出了四个项目。[table][tr][td]项目[/td][td]应急监测车[/td][td]实验室数据[/td][/tr][tr][td]石油类[/td][td]未检出[/td][td]未检出[/td][/tr][tr][td]重金属[/td][td]未检出[/td][td]未检出[/td][/tr][tr][td]高锰酸盐指数[/td][td]0.7mg/L[/td][td]1.1mg/L[/td][/tr][tr][td]PH[/td][td]7.56[/td][td]7.69[/td][/tr][/table]从上表看出,除高锰酸盐指数有些差异外,其它数据结果很接近。其它的分析项目如氨氮、总磷、总氮、溶解氧、电导率等两组结果有差异,总体差异不大。质控样测试,数据均在真值范围之类,应急监测车所测得的数据是准确的。[b]思考四、[/b]应急监测车的空间有限,容纳不下更多的人,比如说再容纳一到两名质控人员,或是数据分析人员,它的数据可以时时传送,这就对操作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仅会操作仪器,而且还要具有审核、分析数据的能力。才能保证上报的数据在第一时间真实、准确。[b]结语[/b]应急监测车就是一间移动的实验室,在环境突发事故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对操作人员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应急监测车在各种恶劣环境下工作提出了更多挑战,相信随着科技的发展,应急监测车的功能更加强大,适应各种环境的本领更强。

  • 吴晓青: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依然存在

    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在今天召开的全国环境监测现场会上表示,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依然存在。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减轻考核压力、环境质量达标等目的,行政管理部门指使监测站编造、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公信力,对监测系统也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吴晓青透露,中央领导同志明确要求,监测数据必须准确真实准确,严厉打击环保数据造假行为,对虚假数字要严厉问责。对当前的监测数据质量问题,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和警醒,要深刻认识到,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是监测工作的底线,绝对不能碰,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监测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是监测工作的底线,绝对不能碰,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监测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你能做到吗?

  • 生态环境部通报5起监测数据造假案

    [color=#4d4f53]生态环境部7月17日通报了5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这5起案例分别是:福建泉州南翼污水处理厂、湖北黄冈市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 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天津超越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检测和监测数据案;甘肃省白银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关环评监测数据不实案。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发现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color]

  • 聚焦十九大“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聚焦十九大“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怎样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是引人关注的问题。“虚假的数据比没有数据更可怕,因为它会影响环境决策。”在“十九大”新闻中心第八场集体采访时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胡冠九说,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对数据造假和相关惩罚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从个人工作经验角度讲,可以通过监测人员上岗证考试制度、强化终身负责理念;实行企业自测、引入第三方监测机构;加强环保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等举措,确保数据真实可靠。[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710240838_01_1634717_3.pn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710240838_02_1634717_3.png[/img]

  •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算不算犯罪?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第三次就环境污染犯罪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近年来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审结4250件,生效判决人数6439人;年均收案14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1900余人。  颜茂昆表示,环境污染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问题,如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制存在争议等。为此,上述《解释》突出了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解释》明确指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一新增规定,对于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大气污染犯罪这一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顽疾具有重要意义。”颜茂昆分析说。  与此同时,《解释》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以及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颜茂昆说,个别地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影响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欺骗公众,影响政府公信力,甚至误导环境决策,危害严重。  基于此,《解释》规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此外,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期间违反排放、倾倒、处置等行为也将被从重处罚。  除检测数据假造之外,环境影响评价造假或者严重失实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环境污染犯罪,《解释》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提供虚假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算不算犯罪?两高司法的最新解释做了最好的诠释。

  • 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color=#404040]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color=navy]  一、总体要求[/color]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创新机制,健全法规。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color=navy]  二、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color]  (四)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环境保护部约谈的市(地、州、盟),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省级党委和政府。  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强化防范和惩治。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重点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  (六)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color=navy]  三、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color]  (七)依法统一监测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加快完善大气、水、土壤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标准规范,健全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设覆盖我国陆地、海洋、岛礁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八)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color=navy]  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color]  (九)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十)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国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color=navy]  五、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color]  (十一)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color=navy]  六、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color]  (十三)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级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五)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color=navy]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color]  (十七)完善法规制度。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化建设。  (十八)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实验室、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室、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实验室,提高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提升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能力,在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南、西南等地区,委托有条件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任务,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十九)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环境保护部要把各地落实本意见情况作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的事项。[/color]

  • “谁考核、谁监测”能减少数据造假吗?

    根据环保部的监测事权改革方案,今后的环境质量监测将用三年逐步过渡到“谁考核、谁监测”,比如“国家考核、国家监测”,但这个“国家监测”并非是总站或各省市级监测站来测,而是要委托社会检测机构来完成,最终形成社会参与、地方辅助的监测机制,这样的机制能有效遏制数据造假吗?

  •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

    最近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该规定提出了地表水(海水除外) 监测数据用于环境质量评价时, 在数据统计、 整合、 补遗和修约等方面的技术规则。 主要适用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数据的统计与应用, 地方可参照执行。文本详见附件

  • 天津某环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案

    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委托天津某环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废气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采样设备使用时间与现场采样人员出入厂时间不一致。通过对某电子科技公司负责人和环保专员调查询问及调取“来访人员出入证”,证明天津某环科检测有限公司现场采样人员在2023年7月7日下午15点0分进入某电子科技公司,下午16点10分离开。经执法人员对天津某环科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2023年7月7日负责某电子科技公司现场采样人员李某某、刘某、张某某3人分别于当天下午17点46分、17点51分、18点24分在公司打卡下班。经再次对天津某环科检测有限公司调查确认,采样人员李某某、刘某、张某某和负责人魏某某给某电子科技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伪造了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数据伪造是在该单位办公室模拟数据伪造完成的。【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津南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十二万元。【启示意义】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对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注重对检测报告细节进行分析,对存疑的可追溯的线索紧盯不放,发现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线索后及时固定证据,调查过程中形成证据链条,确保准确性,加大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力度,对监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 监测数据造假曝光台

    环境保护部12月17日向媒体公布了2015年第二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随着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挥作用,少数不法企业在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上弄虚作假,试图逃避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为此,环境保护部持续组织各级环保部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查实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例,特别是山东、河南、广东、福建、重庆、甘肃等省(区、市)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创新检查方法,采取了以“技术创新”反制“技术造假”等有效手段,取得了显著的执法成效。2015年下半年,各级环保部门共查实8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全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10名相关责任人处以刑事或行政拘留。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具体通报了这些案例的造假事实: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联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5年8月11~12日、8月15日对东莞市长安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东莞市长安镇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厂存在出水流量计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弄虚作假、私设暗管投放自来水稀释水样干扰人工采样监测等多种违法行为,一是经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东莞分院多次排水实验测试,出水流量计实验误差超出最大允许误差,该厂流量计涉嫌造假、非法骗取污水处理费用。二是出水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弄虚作假。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出水口自动监测设施预处理器电磁阀被拆除,增加自来水管道。进水口三条进水管道设有手动控制阀门,可调节进水样稀释比例。三是检查组发现该厂在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取样口附近埋设了稀释管道,可通过加注自来水稀释取样口水样。四是自动设备运维商严重失职,设备运维商日常校准维护长期缺失,对仪器设施存在故障问题从未记录,日常管理存在重大疏漏。东莞市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东莞三洲公司涉嫌出水流量计作假、骗取巨额污水处理费用等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并于10月24日对1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东莞市已暂停支付该公司今年5至9月份污水处理服务费共约2079万元。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第三方运营商德林聚光公司进行约谈,要求其加强管理,完善运营工作,并扣减德林聚光公司2015年第一至第三季度对东莞三洲公司的运营费合计共约4.88万元。  福建省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主营羊绒基布、静电植毛绒综合涂层基布。2015年9月1日,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环保设施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控设施显示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数值存在异常。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在污水总排污口监控设施取样位置私自接入水管,抽取河水稀释废水后监测。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经人工采样监测,企业排放的废水COD浓度为426mg/L,超标4.3倍,加河水稀释后废水COD浓度为55mg/L,现场COD自动监控设备显示COD浓度为37.8mg/L。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采用河水稀释排放污染物,人为干扰采样监测、造成监控数据严重失真,针对这一违法行为,三明市环保局依法立案查处,对企业干扰自动监控数据行为处罚3万元,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2名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黑龙江省富裕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本色浆系列牛皮纸。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利用地下暗管,将污水处理站沉淀池产生的泥水混合物直接排入厂外冲灰水池,最终排入天然泡泽外。现场取样监测结果显示,COD超标13倍,氨氮超标2.75倍。齐齐哈尔市环保局对该企业罚款10万元,责令其立即拆除暗管并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对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和污水处理站主任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的处罚。二是运维公司对氮氧化物转换系数造假。该企业自动监控数据通过工控机传输至数采仪,工控机采集为NO数据,未直接采集自动监控分析单元中经转换的NO2数据。第三方运维公司借口无法修改转换系数、通过改变量程上限设置转换数据,转换倍数为1.33(NO转换NO2系数正常值为1.53),致使监控数据偏低15%左右。齐齐哈尔市环保局针对第三方运维公司黑龙江先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问题,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管理人员在日常监控管理中发现,豫龙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号炉、2号炉的二氧化硫自动监控数据浓度明显偏低,通过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进行现场比对监测后发现,该企业1号炉、2号炉二氧化硫人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控数据差距较大。经调查,该企业承认在标定仪器时人为将监控数据调低的事实。安阳市环保局会同安阳县环保局对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对该企业监控数据造假行为给予2万元罚款,对超标排污行为罚款3.3万元,追缴排污费304747元,安阳县公安局对企业副总经理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管理人员在调阅视频监控系统时发现,偃师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基站站房内有人员连续2次将不明液体倒入采样器,经排除此行为的合法性后,派人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查阅自动监控数据和视频图片发现,该企业出口自动监控数据两次不正常突变,分别为:氨氮从5.59mg/L突变为3.89mg/L,从7.83mg/L突变为0.87mg/L。经调查,该企业承认派人违规进入基站对采样器倾倒水样的事实。针对偃师市污水处理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方法》,洛阳市环保局会同偃师市环保局对偃师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立案查处,对监控数据造假行为给予6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偃师市公安局对偃师市污水处理厂副厂长马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河南省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排放水质较差,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管理人员通过查阅其自动监控数据,横向相比同类型企业发现该企业监控数据明显异常,以此为线索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排污口水样与自动监控设施采集的水样明显不一致,自动监控设施内的水样色度较低,外排污水色度较高。经调查,该企业承认在监控设施采样点前加入清水对监测水样进行了稀释。针对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开封市环保局对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该企业通过暗管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行为给予10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对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程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重庆市綦江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是中国建材集团的下属企业,主营生产、销售水泥熟料。该企业第三方运维单位对其废气自动监控设施维护保养时发现采样管线被破坏,私自加装了过滤、吸收装置,遂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进行报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立即采取措施。经调查询问知,该公司当日因排放污染物浓度较高,担心数据超标受到行政处罚,对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线进行了破坏,加装了过滤、吸收装置。綦江区环保局现场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綦环违改字〔2015〕0000022号),要求立即拆除过滤、吸收装置,恢复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随后,綦江区环保局进行了立案审批,綦江区政府组织区政府办、区环保局等部门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綦江区环保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处罚十万元,公安机关下发《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人陈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甘肃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主营以配制、生产、经营、销售可口可乐系列饮料为主。2015年9月11日,兰州市环境监察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擅自更改COD自动监测设施,将自动监测仪器的采样管抽出,放入现场的一个三角瓶内采集固定水样。经现场监测,三角瓶内污水COD值为12.87mg/L,现场采集该企业废水总排口水样测定COD值为217mg/L,超过其污水排放标准。上述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兰州市环保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 如何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

    《环保法》明确了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职责,以及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法律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单位的监测内容和监测方式。 《环境保护税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明确了自行监测数据在环境保护税、排污许可制度等管理制度中的应用。保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是落实《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保障环境保护税、排污许可制度实施效果的要求。排污单位作为自行监测数据的责任主体,如何应对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

  • 【求助】关于大气环境监测的数据分析及处理方法

    如题。小弟今年的毕业设计题目是《校园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及评价》。只进行SO2,NOX,TSP三个指标的监测。现在监测工作完成正在进行论文的编写工作。 现在小弟碰到难题了。就是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以对校园空气环境作出评价,并结合往年的监测数据进行对比。请问各位空气废气监测版的大哥及做相关行业的大哥们帮帮忙吧,给小弟一些在数据分析及处理和综合评价方面的指点,在此谢过了! 由于小弟上的学校比较普通,导师更是不负责,根本不管我了,还请大家一定帮帮忙!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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