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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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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相关的资讯

  • 北京市环保局取消环保系统对“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项目
    p   日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取消环保系统对“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项目,停征“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收费”项目等,详情如下: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局直属各单位、各区环保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相关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严格按要求执行: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环保系统对“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收费编码140004)项目,停征“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收费”项目(收费编码140002)和“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编码220002)。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二、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欠缴收入分别足额上交国库,并列收支科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收入”(科目编码103049949)。 p 特此通知。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7年3月31日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联系人:荣耀 联系电话:68411029) center img alt=" " src=" http://img01.bjx.com.cn/news/UploadFile/201704/2017041008465086.jpg" width=" 564" height=" 698" / /center center img alt=" " src=" http://img01.bjx.com.cn/news/UploadFile/201704/2017040809410289.jpg" width=" 530" height=" 704" / /center center img alt=" " src=" http://img01.bjx.com.cn/news/UploadFile/201704/2017040809410943.jpg" width=" 586" height=" 696" / /center center img alt=" " src=" http://img01.bjx.com.cn/news/UploadFile/201704/2017040809411770.jpg" width=" 563" height=" 683" / /center center img alt=" " src=" http://img01.bjx.com.cn/news/UploadFile/201704/2017040809412494.jpg" width=" 684" height=" 715" / /center p /p p /p p    center img alt=" " src=" http://img01.bjx.com.cn/news/UploadFile/201704/2017040809413362.jpg" width=" 661" height=" 245" / /center center img alt=" " src=" http://img01.bjx.com.cn/news/UploadFile/201704/2017040809414820.jpg" width=" 674" height=" 559" / & nbsp /center /p /p /p /p /p /p /p /p /p /p /p
  • 临床质谱收费标准公布:涉及42项质谱检验项目
    近些年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如质谱、NGS基因测序等新技术在临床检测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然而,新兴技术相关的临床检验项目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就会导致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之间医疗服务项目名称不一、内涵不清和除外内容混乱的现象,严重阻碍该技术的普及、应用和发展。因此收费问题如何处理成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理论中需要研究探讨的热点问题。近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版)》公布,该技术规范统一了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就医者(患者)提供的技术成熟、需要通过收取费用进行成本补偿的医疗服务项目及相关要素的技术性规范。《项目技术规范》对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内涵、使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人力消耗及耗时、技术难度、 风险程度、人力资源消耗相对值、计量单位及财务归集口径分类等要素进行规范,包括综合、诊断、治疗、康复和中医五个类别,其中涵盖1754个实验室诊查项目。而作为临床检验中新兴的质谱技术,由于其具有高灵敏度、高特异性和高分辨率等优势,近些年得到广泛关注。然而,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质谱设备及其相关耗材主要依赖进口,价格较高,同时运行和维护成本也较高。此外,质谱技术还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解读,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也很大。质谱的成本通常与样本量直接相关,样本量越大,成本越低。因此,在缺乏医疗服务和收费标准的情况下,质谱相关项目的收费往往缺乏透明度,价格差异很大。而本次发布的《项目技术规范》中就包含了42项质谱检测项目,详细如下图。注:“项目编码”由字母和数字共 8 位数字字母混合代码组成,项目编码中各码位赋值及含义见下图。
  • 市场监督总局: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 告2021年第3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的公告  党中央明确要求“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保有量不断增长,检测服务需求日益旺盛,优化检测项目设计、规范车辆检测收费成为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因素。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杭州市、济南市、武汉市、长沙市、成都市、昆明市、九江市等11个城市机动车检测收费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部分城市在纯电动汽车检测收费中不列明具体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将不应收取的“尾气检测费”打包进年检费一并收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维护机动车检测服务市场秩序,减轻群众负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对于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服务,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者捆绑销售。对机动车检测不区分环保检测、安全检测等具体服务项目,采取打包收费、“一口价”等收费形式的,属于捆绑销售,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  二、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要根据新能源汽车结构特点,设立真实合理的检测收费项目,列明服务内容,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得就未真实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  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检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行业协会要加大指导力度,发挥好政策宣传、沟通协作、指导引导作用,强化行业自律。  五、鼓励和支持群众积极监督价格违法行为,及时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或者热线投诉举报。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8月23日
  • 发改委废止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文件
    p   近期,发改委决定废止133项价格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环保领域的包括《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p p   今年初,财政部和发改委废除了环境监测服务费等一系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强制性监测不再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但是对于自愿委托的监测收费并没有取消,且一般收费标准都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执行。此次收费标准的取消,可能意味着环境监测站可以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到我国环境第三方检测市场的建设和竞争中。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strong /p p   颁布单位: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发文字号:价费字[1992]178号 /p p   颁布时间:1992-04-20  实施日期:1992-05-20 /p p   国家环境保护局: /p p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p p   超标排污费。…… /p p   环境监测服务费。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受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可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按《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见附件五)。各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商同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p p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根据废物库、容器、运输、服务等项费用核定。 /p 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建设项目取费)另行下达。 /p p   国家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90)环管字第359号《关于发布& lt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gt 的通知》中有关环保部门对生产、维修和用车大户汽车排气污染的抽检及公安部门的路检收费暂停执行,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调查研究后另行规定。对车辆年检、初检(包括汽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按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p p   上述各项收费收入要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p p   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p p   附件一: /p p   附件二: /p p   附件三: /p p   附件四: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附件五: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strong /span /p p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的各级监测机构,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确保完成上级指令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工作,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改革发展的需要。通过这项工作,可以增强其技术和经济活力,补助事业费的不足,促进自身建设,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 /p p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国环境监测站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的现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p p   一、基本原则 /p p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业务时,应加强管理,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要严格保证服务的质量、合理收费、维护环境监测工作的权威性和声誉。 /p p   二、服务范围 /p p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p p   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p p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p p   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他方面的项目 /p p   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p p   三、收费办法 /p p   (一)监测项目收费: /p p   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消耗成本(材料消耗、仪器(表)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接劳务的消耗和管理费)进行计算,其实际成本按以下项目进行核算。 /p p   1.材料费: /p p   包括(1)在监测过程中一次性消耗的材料如药品试剂等。其材料费的构成包括材料本身和运费、保管费及合理损耗的分摊费用。 /p p   (2)低值易耗品: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能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对于易碎玻璃器皿、小电炉、万用表、工具之类可按小时费用进入成本。 /p p   2.水电费: /p p   指在检验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气等费用,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p p   3.固定资产折旧费: /p p   原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仪器(表)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所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固定资产。其计算折旧费的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4.管理费: /p p   包括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费用。对人体危害程度较大的监测分析项目(剧毒、致癌、放射性)加收2-5倍的管理费。 /p p   (二)监测样品予处理和现场采样的收费规定: /p p   1.所分析项目若需样品分析前处理和使用色质联谱、高频等离子发射光谱、气、液相色谱、原子吸收、莹光分光光度计等大型仪器(表)分析项目,可适当收取样品予处理费和开机费。 /p p   2.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时,工作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单位解决 委托单位需使用监测车、船可酌情收费。 /p p   3.污染事故的现场采样和监测分析,其收费标准可比正常的监测项目收费提高30%-50%。 /p p   (三)监测技术服务的收费,可按有关规定与需方与合同方式协商或酌情收费。主要内容有: /p p   1.科研、监测成果转让(包括工业污染源调查成果、档案、各类技术、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数据等)和环境评价等项目 /p p   2.仲裁样品、科研成果鉴定及其它特殊要求的监测分析 /p p   3.索取环境监测数据和磁带(盘)记录数据 /p p   4.代培监测分析人员。 /p p   四、收费的使用: /p p   监督检测机构按规定收取费用所得的净收入,主要用于弥补专项拨付购置检测手段(设备、仪器、药品)所需资金和弥补国家拨付的事业费不足。其余商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p
  • VOCs收费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继北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发布《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开始在石化和包装印刷行业进行试点,这标志着VOCs排污费正式开征。2015年10月1日,北京市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等五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涉及约2000家企业。12月16日,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上海也开始试点启动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这些无疑加速了VOCs控制工作的进展,也推动了VOCs监测和治理行业的快速发展。 VOCs排放来源广泛,种类较多且涉及的废气成份较复杂,目前排查的比较清楚的是石油化工、涂布印刷两大行业。随着《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实施和各大环保压力的加剧,VOCs排放标准的不断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将会随着污染源清单的不断更新完善而涉及到更多的行业, VOCs治理市场会进一步扩大,同时也给治理企业带来了无限的挑战和机遇。 聚光科技旗下全资子公司清本环保工程(杭州)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各类有机废气治理工程的龙头企业,是当前国内唯一集规划设计、综合治理、在线监测及整体运营为一体的有机废气净化领域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公司拥有最全面的有机废气治理技术,能根据客户的环保、节能、投资需求选择最优的技术路线,定制“临床”方案,公司率先开发了吸附、燃烧、冷凝、吸收、等离子除臭等多项VOCs治理技术,拥有多个自主知识产权,能根据实际工况提供最适宜的技术或技术组合,最大程度实现环保达标和经济价值。有机废气治理综合解决方案 公司以市场、研发、服务为核心,组建了一支跨学科的、一流的技术团队,在节能减排、各类VOCs废气治理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研发工作。我们的技术团队拥有国内二十多年行业经验,在VOCs治理领域拥有四百多项成功案例,环保VOC治理行业占据行业领先地位,主打产品在石化、化工、制药、印刷、涂装涂布、油气回收、半导体/电子等众多行业和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以下是公司近年来的典型案例:项目名称尾气主要组分浙江某企业涂装线废气处理项目溶剂油、丁酯、DBE、丁醚和正丁醇山西某企业肟化装置尾气处理项目甲苯浙江某企业甲基叔丁基醚吸附回收项目甲基叔丁基醚浙江某企业乙醇吸附回收项目乙醇浙江某企业综合废气吸附回收项目乙醇、丙酮、甲基叔丁基醚、吡啶、甲醇、氨气、盐酸等广东某企业兰星硅涂布尾气吸附回收项目120#溶剂油、甲苯湖南某企业丁酮废气回收+提纯处理丁酮、甲醇广东某企业氧化尾气吸附回收装置改造重芳烃山东某企业装车台冷凝吸附式油气回收装置苯、甲苯、二甲苯、精制石脑油、己烷、庚烷等湖南某企业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双氧水装置重芳烃、氮、氧山东某企业麝香酮车间废气处理项目甲醇、石油醚、二甲苯、氯化氢、少量氢气山西某企业新建己内酰胺项目环己烷、环己酮上海某企业废气回收处理戊烷、四氢呋喃辽宁某企业装车尾气回收装置苯、甲苯、C9、C10浙江某企业甲基叔丁基醚尾气治理项目甲基叔丁基醚、DMSO、HBr、甲醇、乙烷浙江某企业二氯甲烷尾气治理项目二氯甲烷、甲醇、吡啶、HCL浙江某企业二氯乙烷尾气处理项目二氯乙烷浙江某企业甲苯尾气回收项目甲苯、甲醇浙江某企业乙酸丁酯尾气回收项目乙酸丁酯、甲醇宁波某企业曝气池废气处理项目NH3,有机溶剂宁波某企业生产工艺废气处理项目甲苯/甲基环己烷、正戊醇巨化汉正专用化学品产业园区尾气处理项目三乙胺、乙醇、乙二醇、氨四川某企业精对苯二甲酸项目对二甲苯山东某企业油气回收装置汽油、纯苯浙江某企业右旋布洛芬及对氟苯甲酰基丁酸生产过程中的尾气回收处理项目石油醚、甲苯、二氯乙烷、氟苯、微量氯化氢浙江某企业甲苯吸附回收项目甲苯中石化集团10万吨/年双氧水法制环氧丙烷工业试验装置氧化尾气/呼吸气炭纤维吸附回收装置重芳烃中石化集团储运厂液体化工产品装车异味治理装置 苯、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空气、正丁醇、异丁醇江苏某企业乙酸乙酯、甲苯废气回收处理项目乙酸乙酯、甲苯浙江某企业160kt/a离子膜烧碱及90kt/a双氧水项目C10芳烃、四甲基苯、三甲基、四丁基脲江苏某企业PE纤维生产尾气处理项目壬烷+辛烷江苏某企业储罐尾气处理项目乙酸乙酯杭州某企业定型机涂布汽油回收装置120#溶剂油福建某企业20 万吨/年己内酰胺项目芳烃吸附回收装置重芳烃辽宁某企业甲苯氧化尾气吸附回收甲苯宁波某企业活性炭除氯苯项目氯苯中石化集团苯化工部环己胺尾气吸收苯、氨、苯胺、环己胺中石化集团10万吨/年环己酮装置尾气项目环己烷、氮气、氢气、甲烷江苏某企业10万吨/年氧化尾气重芳烃回收装置重芳烃浙江某企业生产尾气治理装置III期甲苯、乙酸乙酯、环乙烷等浙江某企业氨纶生产DMAC废气生物处理装置II期硫化氢、氨、恶臭气体中石化集团10万吨/年双氧水氧化尾气重芳烃回收装置重芳烃广西某企业10万吨/年双氧水鹿寨Ⅲ期氧化尾气重芳烃回收装置重芳烃…………
  • 环境保护部所属行业协会收费公示表
    p   按照国务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部署,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我部对所属行业协会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形成了《环境保护部所属行业协会收费公示表》,现予以公告。 br/ /p p   附件:《环境保护部所属行业协会收费公示表》 /p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width=" 600"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100%" colspan=" 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strong 环境保护部所属行业协会收费公示表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r tr td width=" 7%"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收费单位 /p /td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收费项目(一级项目) /p /td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收费项目(二级明细)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定价方式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收费标准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收费对象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收费依据 /p /td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联系方式 /p /td td width=" 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备注 /p /td /tr tr td width=" 7%" rowspan=" 9"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p /td td width=" 11%" rowspan=" 5"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会费 /p /td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个人普通会员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60元/年 /p /td td width=" 10%" rowspan=" 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个人会员 /p /td td width=" 14%" rowspan=" 5"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学会章程 /p /td td width=" 11%" rowspan=" 5" p style=" text-align:left " 010-82211021 /p /td td width=" 6%" rowspan=" 5" p style=" text-align:left "   /p /td /tr tr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个人高级会员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120元/年 /p /td /tr tr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团体会员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5,000元/年 /p /td td width=" 10%" rowspan=" 3"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会员单位 /p /td /tr tr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理事单位会员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20,000元/年 /p /td /tr tr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常务理事单位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50,000元/年 /p /td /tr tr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培训服务费 /p /td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依据市场行为定价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有需求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学会章程 /p /td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010-82211021 /p /td td width=" 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p /td /tr tr td width=" 11%" rowspan=" 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技术咨询服务费 /p /td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软课题项目咨询服务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依据市场行为定价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有需求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合同(协议)约定 /p /td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010-62259894 /p /td td width=" 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p /td /tr tr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硬技术、产品的咨询推广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依据市场行为定价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有需求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合同(协议)约定 /p /td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010-62259894 /p /td td width=" 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p /td /tr tr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会议服务费费 /p /td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依据市场行为定价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有需求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学会业务范围 /p /td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010-62259894 /p /td td width=" 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p /td /tr tr td width=" 7%" rowspan=" 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 /p /td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会费 /p /td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按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会员单位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会费管理办法 /p /td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010-82268125 /p /td td width=" 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p /td /tr tr td width=" 11%" rowspan=" 3"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技术咨询服务费 /p /td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理论学术研究和技术交流项目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合同(协议)约定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合作单位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合同(协议)约定 /p /td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010-82268125 /p /td td width=" 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p /td /tr tr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规划编制和评估服务项目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合同(协议)约定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合作单位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合同(协议)约定 /p /td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010-82268125 /p /td td width=" 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p /td /tr tr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宣传、书刊传播项目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合同(协议)约定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合作单位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合同(协议)约定 /p /td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010-82268125 /p /td td width=" 6%" br/ /td /tr /tbody /table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1月15日 /p p br/ /p
  • 环保税法(草案)首亮相:排污收费改为征税
    p   2016年8月2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与公众见面。草案分5章,包括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共27条。 /p p   草案规定,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p p    strong 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税额下限 /strong /p p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p p   据统计,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2015 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缴费户数28万户。其中,废气排污费143.33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82.85% 污水排污费12.05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 6.97% 噪声排污费17.26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9.98% 固体废物排污费0.41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0.2%。火电、钢铁、化工、水泥、石油五大行业交纳排污费90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52%。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征收排污费121亿元,占排污费征收总额的 69.9%。 /p p   然而,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组织研究环境保护费改税及其立法问题,启动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2013年3月,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之后,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座谈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不断研究修改税法草案。 /p p   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p p    strong 纳税人为直接排污的生产经营者 /strong /p p   为与现行的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和噪声等四类。 /p p   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对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p p   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由于其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p p   此外,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p p    strong 噪声污染每月最高征税11200元 /strong /p p   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 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p p   2014年9月1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以下简称《通知》)。 /p p   《通知》要求地方提高收费标准,建立差别化收费机制,即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对超标准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 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p p   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分别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 /p p   其中有7个省、直辖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高于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 /p p   北京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9倍 天津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5—7倍 上海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6.5倍 江苏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4倍 河北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5倍 山东分两步将大气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5—5倍 湖北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1—2倍。 /p p   从范围看,除国家规定的4项主要污染物外,浙江、河南、宁夏全面提高了废水、废气所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黑龙江提高了烟尘和悬浮物的收费标准 天津提高了烟、粉尘收费标准 湖北提高了总磷收费标准 广西提高了烟尘收费标准。 /p p   差别化收费政策方面,天津、河北、上海、湖北制定了比《通知》更加详细的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天津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设定了7个阶梯的差别化收费标准,上海设定了4个阶梯的差别化收费标准。 /p p    strong 机动车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strong /p p   草案还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 /p p   草案规定,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 /p p   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p p   此外,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p p   考虑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 /p p   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 /p p    strong 相关链接 /strong /p p    strong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 首部拟开征的新税种 /strong /p p   据《中国税务报》报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我国公布的第一部税法草案和拟开征的第一个新税种,是中国税收立法取得的重大进展。 /p p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了立法宗旨,这是我国实体税种立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立法宗旨。 /p p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虽然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但并没有形成体系化的政策目标和制度安排。 /p p   通过立法的形式开征独立的环保税,可以充分彰显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生态的理念与政策导向。 /p p   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征税,可以避免现行排污费征收中的不规范、不严格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p p   strong  立法曾酝酿十年之久 /strong /p p   环保税立法已酝酿十年之久。环保税是十分专业的税种,环保部门在排污费方面有长期征管经验,在污染排放检测和标准核定方面具备技术优势。 /p p   因此,征求意见稿中,采取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p p   “成也征管,败也征管。”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环保税法在制定时必须注重协调征管责任,明晰管理各方法律责任是环保税法顺利得到贯彻落实的关键。 /p p   在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协同合作的征管模式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明确各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p p   环保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各项权利、义务。 /p p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高萍指出:“部门配合与权责明确是环保税落地的关键。” /p p   高萍认为,我国已有多年排污费征收经验,环保税制的设计基本上参照和借鉴了之前的排污费制度,实体法部分基本以排污费模式为蓝本。 /p p   但是征管涉及全新制度,是创新,同时也有挑战、有风险。 /p p   部门协作是推行关键 /p p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但作为征税核心要素的税基,即污染物排放量由环保部门审核,而污染物排放量是容易引起征纳双方争议的一个问题。 /p p   出现纳税人争议时,如何保障纳税人应有的税收救济权利,纳税人应该向哪个部门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是向税务机关还是环保部门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这些细节问题,法律都应进一步明确。 /p p   对于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四处副处长陈燕表示,部门协作是环保税顺利推行的关键,这个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果不能通过法律法规先行明确,并不会通过税收征管来解决,而是会在税收征管中放大。 /p p   因此,在立法阶段,要考虑全面,对预估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避免实务操作遇到困难。 /p p   虽然对环保税法寄予厚望,也有多位专家提醒,不能指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环保问题。 /p p   更有专家指出,不一定要通过增设环保税来解决环保问题。 /p p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学院教授赵书博提出,在推动环保税立法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多税种共同配合。 /p
  • 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出台
    日前,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包括锅炉检验、压力容器检验、电梯检验、压力管道检验等多种检验收费标准。   标准显示,电梯检测检验中货梯(小于等于7层)、客梯(小于等于7层)以及自动扶梯(人行道)收费标准均为每台600元,杂物电梯收费标准为每台300元 客梯自7层起每增加一层加收30元 货梯自7层起每增加一层加收40元 特种电梯(船舶、防爆、汽车用电梯等)按客梯的120%收取 液压电梯收费按照按相应电梯收费标准的150%收取 电梯限速器运动速度检验收费200元(每2年检验1次) 自动扶梯提升高度6米的加收20%,使用区段长度大于12米的每增加12米加收30%,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加收30% 自动人行道使用区段长度大于12米的每增加12米加收20%,公共交通型自动人行道加收10%。市物价局表示,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收费无论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还是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均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规程、范围和周期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电梯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一次。
  • 收费检测成为检测机构的“生财之道”
    一方面是名目繁多、价格高昂的收费检测,一方面却是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本应是质量把关的检测程序,却往往成为检测机构的生财之道,人们不禁要问,收费检测到底是监管还是&ldquo 钱管&rdquo ?   自行检测一瓶饮用水,仅检测28项理化指标的价格就在2400元,做完全部检测需要4万多元;针对肉类企业&ldquo 瘦肉精&rdquo 的监管链条号称有&ldquo 十八道检验&rdquo 关,但含有瘦肉精的生猪却依然进入企业&hellip &hellip 化妆品检测、食品检测、机动车检测,覆盖各行各业的收费检测,似乎成为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毒奶粉、假冒伪劣商品、不合格产品却依然屡见不鲜。   颇具讽刺意味的还有,去年广州市车管所近10万辆次&ldquo 病车&rdquo 通过年审顺利上路;一些部门将收费检测转移到研究院所、检测机构,用前置评估方式收钱检测;或坐等商家主动送检,突击抽检遇到不合格产品大多以罚款了事。收费检测往往变味为收费而非监管。承担把关职能的检测部门倘若埋头&ldquo 向钱看&rdquo ,不但未发挥其应有的监管职责,反而用收费检测的方式进行牟利,不仅是失职更有失德之嫌,损害了群众利益,也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收费检测,关键还是要让质量说话,真正起到保护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让检测远离铜臭气味,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不该收费的,就不能增加百姓负担。应该收费的,也一定要真正以质量为标准。一旦监管过、收费检测过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也要有完善的追责程序。   改革要坚持从具体问题抓起,把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惠民生的改革举措往前排。政府部门应当发挥相应的监管作用,让检测真正成为产品质量的&ldquo 监管&rdquo ,而非以收钱为目的的&ldquo 钱管&rdquo ,才能真正惠及民生。
  • 11月起核酸检测要收费了?多地发布通知
    2022年11月1日起,贵阳市常态化核酸检测有了新变化,除部分风险人员可进行免费核酸检测外,其他群众需按照“愿检尽检”原则,进行自费检测。不只是贵阳,越来越多的城市和地区正在加入常态化核酸检测自费的队列。最近网上热传的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区内常态化核酸采样实行收费,岳阳市的12345热线工作人员也对此予以证实,并表示不仅仅是经开区,岳阳楼区的常态化核酸采样也实行收费,收费标准为混管4元/次。据第一财经不完全统计,包括贵州省贵阳市、毕节市下属的织金县,湖南省岳阳市部分区域、四川宜宾下属多个县区、甘肃陇南和酒泉下属的部分县区以及广东惠州市下属部分区镇等在内的多个城市和县区都于近期对常态化核酸检测的收费政策进行调整,除了特定人群和特定情况外,其他居民进行核酸检测均需自费。由于前往一些公共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时需要一定天数的核酸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绿码,居民不得不通过核酸检测以保证出行顺利。10月31日晚间,贵阳市发布通告,宣布11月1日起,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通告中列出了一些风险人群的检测要求,除这些人群可免费检测外,其他群众按照“愿检尽检”的原则,根据本人工作、生活中对核酸检测结果的需求,自行前往各类核酸采样点自费检测。省外人员前往贵阳后,除“落地检”和后续在风险人员定点机构采样可免费外,如果就近选择便民采样点也需要自费进行检测。按照这则通告,城市的一些重点场所机构均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要求,如须持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出酒吧、网吧、影剧院、歌舞厅、ktv、棋牌室、洗浴中心、剧本杀、密室逃脱、游戏厅等室内密闭场所以及宾馆酒店、民宿、景区景点;贵州健康码有“三天三检”标记的人员禁止进入室内密闭场所;到发热门诊就诊和住院的患者须持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在贵州,不仅仅是贵阳,毕节市下属的织金县也下发通告,称从11月1日开始恢复核酸检测收费。通知明确,收费人员有如下四类:美容美发、ktv、酒吧、养老机构、监管场所、景区景点、药店;来(返)织人员中进行“三天两检”的人员;愿检尽检人员;其他人员。除了贵州,四川、甘肃和广东等地也于近日宣布对常态化核酸检测进行收费。在四川,宜宾的南溪区、翠屏区、叙州区、三江新区、高县、屏山县和长宁县也于近日先后发布通告宣布核酸检测收费,收费标准为单人单检每人次16元,混检每人次3.5元。更早一些,甘肃陇南下属的徽县于9月5日宣布恢复核酸检测收费,同为陇南下属的文县、成县和酒泉下属的金塔县也都先后于10月底发布通告,宣布恢复常态化核酸检测收费,收费标准单人单检16元/人次,多人混检 4元/人次。9月底开始,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等部分区镇也陆续发布通告,宣布恢复愿检尽检人员核酸收费。
  • 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离准确计量有多远
    计重收费是交通管理部门为保护公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而采取的一种重要举措。我国从2004年起在全国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在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已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治理超载超限。开展计重收费以来,超载超限车辆明显减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收效十分明显。   然而,从计重收费开始之日起,有关 “计重不准”的投诉和纠纷就从没停止过。在不少司机的眼里,高速公路计重不准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成为他们心中的痛。“计重不准”为何频频成为投诉焦点?如何才能提高高速公路计重准确度?计重收费的准确计量到底有多远?   “诡异”的计量衡   “装货的时候算好了肯定不会超过10吨,怎么称出14吨来了?”做物流生意的徐强经常开车跑重庆至荣昌方向,在荣昌峰高埔高速路出口,徐强的小货车被称出重量为14吨,超过了该车型的准载量,本来90元钱的高速过路费一下子变成了150元。徐强不接受称重结果,要求复秤。他扳着手指头算:“每台电冰箱大约65公斤,我一共装了55台,撑死了也就4吨,货车本身重6吨,车加货绝对不会超过10吨,怎么可能有14吨?”峰高埔出口处共两条通道,徐强在另一台计量衡上进行复秤,结果显示为10.5吨。“跑的趟数多了就有经验了,两个秤差别很大,以后我每次都选择比较准的秤称重。”徐强说。   不少货车司机都与徐强有着类似的经历。一辆四轴货车在其他省份的收费站称重都在37吨以下,但在甘肃某收费站,计重收费显示器却显示为41.4吨。司机不得不因此交比正常情况下多出1700元的高额通行费 一部7座的小货车在一个收费站称重为1吨,在另一个收费站却称出9吨,多出整整8吨 拉18吨的货用了43块钱,拉14吨的货却用了45块钱……   在采访中,记者多次听到这样的质疑:“同一辆车,所载的货物相同,在不同的收费站怎么能称出不同的重量?”“计量衡怪得很,根本摸不准,说不准什么时候拉的货物会突然超重。”在一些司机的眼里,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的计量衡显得颇有几分“诡异”。   缺乏统一的精度标准   对计量略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任何一种度量衡都会存在计量误差,高速公路的计重收费系统也不例外。   据国家衡器质检中心高级工程师鲁新光介绍,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可分为动态和静态两种,目前我国广泛使用的是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以下简称动态汽车衡),主要由秤台、称重传感器和称重显示仪表3部分组成,它与车辆分离系统、轮胎识别系统、摄像监控系统和中央控制系统等共同组成超载检测系统。   由于近年我国大规模开展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采用计重收费方式的省市也逐渐增加,对计重设备产品的需求急剧增长,生产计重设备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鱼龙混杂,产品质量也是参差不齐。   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推荐性标准,2006年还颁布了车辆自动衡器检定规程。标准对不同等级动态企业衡规定了不同的允许误差。标准将动态汽车衡称量整车总重量的准确度分为6个等级,分别为0.2、0.5、1、2、5、10,各级首次检定允许误差各有不同,同时规定使用中误差可以是首次误差的两倍。但记者发现,在《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标准中,并未对什么场合应该具体使用哪个等级精度的动态汽车衡产品提出具体要求,只是在“准确度等级”部分注明:“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对某些应用场合的准确度等级进行限制。”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唐煜在《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几个要点》一文中,对这个问题作了如下解释:“在93~99年版本的国际建议中,都明确规定了整车计量的5级和10级汽车衡不能用于贸易结算,而2001版的国际建议中取消了这个注释。也就是说,动态汽车衡按国家规定确定了准确度等级后,能否用于贸易结算,由贸易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检定规程中对此不作硬性规定。”   但宝鸡四维衡器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建军认为,缺乏统一的计量精度标准正是造成目前动态汽车衡屡遭计重失准投诉的重要原因。“从±0.1%到±5%,不同等级的产品其精度相差达到50倍。而使用中误差可以是首次误差的两倍,也就是说,使用中不同等级产品的精度可以相差100倍。由于缺乏统一的计量精度标准,我们厂家在生产时很盲目,不知道应该生产哪个精度等级的产品 交通管理部门也很盲目,不知道应该使用哪个精度等级的产品。于是,市场上各种精度的产品种类繁多,鱼龙混杂。这样的结果就是,各地采用的动态汽车衡精度不统一,称重误差也不一样。有的地方使用精度较高的动态汽车衡,有的地方则使用精度较低的产品,这个差别甚至可以达到100倍。同一辆车在不同收费站称重结果不一样也就不足为奇了。”王建军建议,有关部门应制定统一的计量标准,推广高精度的动态汽车衡产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业发展。   不是单一的计量问题   记者调查后发现,大量计重争议的背后并不是单一的计量问题,很多因素都会引起动态汽车衡的计量不准。   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刘炜就表示,动态汽车衡的计量特性与交通部门的相关法规不对称是造成设备“计重不准”的重要原因。交通法规规定,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 超限30%以上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5倍至3倍计收通行费。路政也以超限30%以上为处罚依据。因此看来,在交通法规的规定里,不管是通行费的征收还是超限的处罚,都是以某个绝对的重量数值为依据。但动态汽车衡的动态精度则采用相对精度表示,比如,动态5级产品的使用中允许误差为±5%。当被称车辆总重为50吨时,允许误差为±2.5吨,即称重结果允许在47.5吨至52.5吨范围内。如果有一辆货车,约定真值的总重是50吨,而动态汽车衡称重结果是52吨,从动态汽车衡的计量特性来看,该计重设备计量是合格的。但是,超过50吨就要受到路政的罚款和高于基本费率的收费。合格的计量设备,重量误差也在允许范围内,但却要受到重金罚款,这当然会引起司机的不满,从而引起“计重不准”的纠纷和投诉。   动态汽车衡自身计量性能不稳定也会影响计重的准确性。曾有媒体报道,广东清连高速安装使用的50多套计重收费装置中,有5套设备在安装使用仅仅两个多月后就坏掉不能再使用了,比例达到10%。检定规程规定动态衡的检定周期为1年,但收费站使用的动态汽车衡,基本上是全天24小时一直处于工作状态,部分收费站车流量太大,动态汽车衡每天要受到上万次的冲击,尤其是一些使用时间较长的设备,本身采用的技术比较落后,日常的维护保养也不够,导致设备重复性波动较大,计量性能极易出现不稳定。   陕西省计量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杨发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指出,动态汽车衡的准确性还受安装环境的影响。“按规定,动态汽车衡必须安装在自然水平的地面上,地面平整度误差要小于3毫米,可以说,这个要求是很严格的。但目前很多安装人员不按规程操作,选站地址不合适,在上下坡、弯道安装都是不合要求的。如果选站地址达不到水平要求,设备称量肯定不准。”   动态汽车衡的特性决定了同一辆车运载同样的货物以不同的方式通过同一个动态汽车衡,称重结果都有可能不同。鲁新光解释,动态汽车衡跟静态汽车衡不一样,静态衡在称重受力后,计量指数能平衡回归,而动态衡记录的是汽车通过秤台时瞬间的最大值,因此,很多因素都会造成称重不准。譬如,车辆经过时,车速不稳、突然踩刹车、加油门等异常过衡都有可能造成称重误差。一般来说,匀速5公里行驶时,计量最为准确。而一些司机为了逃避通行费,使用各种作弊手段,想方设法减轻载重。例如跳秤,车辆在秤台前突然加大油门,使车轮在瞬间微微抬起,跳过秤台,减少称重 绕行,车辆在通过计量衡时,车轮行进绕S形,使秤台受力不均,以减轻称重 垫钢板,乘收费人员不备,在秤台上搭一条弧形的钢板拱桥,减轻称重。专家指出,一些司机因技术把握不好,反而弄巧成拙,加重了车的载重。
  • 北京VOCs排污收费靠产污系数法核算 遭印刷业严重质疑
    p   2015年12月4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了《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ampleFilter-S02004-T023001-1-1-1.html"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挥发性有机物 /strong /span /a 排污费征收细则》,对VOCs征收范围和计费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细则,VOCs排放量的申报与核定,主要采用产污系数法,对于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监测规范、资料齐全的排污单位,亦可采用检测法、物料恒算法进行申报与核定。 /p p   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费减半。排污单位需提供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文件(包括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发改环保部门的评估文件)、排放监测数据(包括监督性监测数据、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符合规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相关材料,作为环保部门核定依据。如上述材料未能提供或信息不全,则视为无效。监测数据仅适用于当月的排污费核算。 /p p   近日,北京印刷协会代表广大的印刷企业对这些条款提出了质疑,认为文件中的一些计量方法欠缺合理和科学性,印刷行业只是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合理的解读,让印刷企业即便要缴费也缴的心甘情愿,明明白白。 /p p    strong 以下为具体意见内容: /strong /p p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p p   北京地区一些印刷企业将在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以下简称《收费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到了北京印刷协会,协会请专业人士对部分企业按2014年数据进行了“排污费”模拟核算,并于2016年1月中旬举办了部分大型印刷企业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 /p p   参会人员首先表示对北京市排污收费政策表示理解和支持,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污染防治,保护首都环境的有效措施。但对《收费细则》的部分印刷项目有较强烈的意见。主要集中在: /p p   一、把书、报刊平张胶印的油墨产污系数定为70%是不科学的 /p p   《收费细则》中的附件一主要行业VOCs产污系数表中,把书、报刊平张胶印的油墨产污系数定为了70%.平张印刷生产过程中油墨主要依靠纸张渗透和表面氧化结膜干燥,挥发物很少。以油墨作为核算平张印刷生产VOCs排放量的基数可以,但产污系数定为70%,显然不符合实际。据各企业提供的多种平张印刷油墨的检测数据及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调研时油墨检测的数据(2012年),平版胶印油墨的VOCs含量均在3%以下。国家三部委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附3指出:“无法获得VOCs含量数据的,可按以下系数取值: /p p   油墨:塑料里印油墨白色65%、白色以外的色墨70%,塑料表印油墨60%,纸质凹版印刷油墨60%,柔版印刷油墨60%,丝网印刷油墨45%,金属印刷油墨45%,商业轮转印刷油墨30%,单张纸印刷油墨5% /p p   胶黏剂:30% 涂布液:40% 润版液:20% 洗车水:17%.” /p p   北京印刷协会调取了不同印刷企业近期的原辅材料消耗情况,按以上系数核算,以油墨作为核算平张印刷生产VOCs排放量的基数,产污系数均不超过30%.更何况北京印刷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工作,使用了大批低排放的原辅材料,系数应有大幅度减低。 /p p   《收费细则》把平张胶印油墨的排污系数定为70%,依据不充分,北京市环保局在《收费细则》中,对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家具制造使用的各种化学原料的排污系数,规定大大低于印刷油墨的系数,其中石油化工行业的原油加工产污系数也只有0.17%、油墨制造也只有6%,使用油墨的书、报刊印刷反而定为70%,显然是错误。 /p p   2015版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4.2.1表1明确胶印油墨(单张/冷固)VOCs含量限值3%.《征收细则》的70%含量与其差距达到23倍之多,不可想象企业要交多少冤枉钱。 /p p   二、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征收的数额巨大,也验证了系数的误差 /p p   北京印刷协会根据《征收细则》部分企业利用产污系数法与物料平衡法进行了VOCs排放量核定及计算VOCs排污费测算结果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2/insimg/ef8a3833-d0f3-469d-acab-49da3ab64bb1.jpg" title=" 13-36-33-42-1.png" / /p p   根据上表可知,对北京规模以上印刷企业征收的年度排污费,动辄高达几百万,对微利的书、报刊印刷来讲无法消化。利用产污系数法及物料平衡法计算出的VOCs排放量差距较大,导致企业VOCs排污费差值巨大,确实证明细则中产污系数表中的平张胶印的系数设置存在严重偏差。 /p p   三、征收方式与“环境污染从源头治理”的原则相悖 /p p   书报刊印刷企业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VOCs排放量”,会鼓励印刷企业使用除油墨外的其他价格便宜VOC含量高的原辅材料,与市环保部门推行“环境污染从源头治理”的原则相悖。使用VOCs含量低的材料与VOCs含量高的材料均按同一系数缴费,存在明显不合理。 /p p   四、给北京印刷业努力推行的清洁生产工作造成损失 /p p   国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发布于2009年,2013修订版发布。近几年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环保局联合评估的清洁生产审核合格印刷企业(强制性或自愿性)已经有30多家,此次VOCs排放收费的优惠条件解释中,将通过清洁生产评估审核评估的企业全部排除在外,是不妥当的,全面否定了开展审核的成果,剥夺了申请优惠缴费的权利,打击了企业开展审核的积极性。建议视企业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对待方式。 /p p   五、部分文件行文错误 /p p   在企业反应的意见中,提出了北京市《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以及《征收细则》行文中出现的错误,如:2003号文件中第三条提到的“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但在本通知中未见前3项为何内容 在收费范围表中,把行业分类中的“书、报刊印刷”划入“包装印刷”行业,归属错误,在《征收细则》中出现同样错误。 /p p   北京印刷业的法规政策历来是全国印刷业的参照物,关于排污征收的标准中每公斤的40元、20元、10元,是地方法规,各地可以另外制定标准。但对平张胶印的产污系数定为70%,将会在全国印刷业中引起连锁反应。针对征收通知,2015年10月13日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和北京印刷协会的领导曾经拜会贵局,商讨环保治理和排污收费事项,希望贵局领导加以重视。然而《征收细则》中出现的错误令印刷界为之震惊。事关重大,请北京市环保局领导认真对待,圆满解决。 /p p   收费在即,请予以关注并答复。 /p p   主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p p   抄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国印刷技术协会、中国印刷及设备器材工业协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北京印刷协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1月28日 /p
  • 环保部继续印发VOC排污收费相关政策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环境 /strong /span /a 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p p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的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件)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p p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当积极推动当地发展改革委(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试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试点范围、收费标准、差别化政策、核算周期、起征时间、核算方法、征收权限等内容。 /p p   二、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组织指导行政区内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做好试点的实施工作。 /p p   (一)通过工商、工信、统计、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数据和资料,掌握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数量。 /p p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行政区内环境监察机构和试点企业进行宣传培训,讲解国家和地方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政策规定,介绍试点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点。 /p p   (三)检查指导行政区内的试点工作,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帮助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解决、反映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p p   三、石油化工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核算周期(以年计)和计算办法,包装印刷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3规定的计算办法以及核算周期(由各省份自定),向地方环境监察机构报送本通知所附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信息申报表,申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p p   四、地方环境监察机构要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p p   (一)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核算期内其生产在用的数量相等 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 /p p   (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 /p p   (三)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发现缺漏项等申报信息不完整的,要责令试点企业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p p   五、我部已组织开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征收管理系统,采用云计算方式部署在环境保护部云平台上,供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地方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时使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p p   六、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反映。 /p
  • 深圳市首飞电子有限公司与爱佩携手共进,成功签约恒温恒湿试验箱采购项目
    在科技创新与品质卓越并重的今天,深圳市首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飞电子”)与业界知名供应商爱佩(化名,以保护实际客户隐私)正式宣布达成一项重要合作,标志着双方在电子测试设备领域的合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此次合作中,首飞电子成功采购了多台高精度恒温恒湿试验箱,旨在进一步提升其产品研发与质量控制能力,加速技术创新步伐。携手共创,开启合作新篇章 以下是部分参数:可程式恒温恒湿试验箱 (参展款)设备型号:AP-HX-150D6 =1台 内箱尺寸 500 *600 *500mm (W* H *D) 外型尺寸(约) 750*1700*1250mm (W* H *D)湿度范围:20 %~98 % RH温度:-60~150℃降温速率:RT~-60℃/90min(空载)约1℃/min升温速率:RT~+150℃/40min(空载)约3℃/min控制器:7英寸超大触摸AP-900智能可程式温湿度控制器内外箱材质:测试区内箱不锈钢板 ( SUS # 304 )首飞电子,作为电子领域的佼佼者,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性能、高可靠性的电子产品解决方案。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公司深知提升产品测试能力的重要性。因此,在经过严格的市场调研与产品对比后,首飞电子最终选择了与爱佩合作,引进其先进的恒温恒湿试验箱设备。爱佩,作为行业内的可靠性品牌,其恒温恒湿试验箱以卓越的性能、精准的控制和稳定的运行赢得了广泛赞誉。该设备能够模拟各种极端环境条件,为电子产品提供从低温到高温、从干燥到潮湿的全面测试环境,确保产品在各种复杂环境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深化合作,共谋未来发展此次合作不仅是双方业务往来的新起点,更是双方战略协同、共同发展的重要里程碑。首飞电子表示,将充分利用爱佩提供的先进设备,加强对产品性能的全面测试与评估,不断提升产品品质,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同时,公司也将积极与爱佩分享行业洞察与市场趋势,共同探索更多合作机会,推动双方在电子测试设备领域的持续创新与发展。展望未来,共创辉煌展望未来,首飞电子与爱佩将继续秉承“创新、协作、共赢”的理念,深化合作关系,拓展合作领域。双方将携手共进,共同应对行业挑战,把握发展机遇,为电子行业的发展贡献更多力量。相信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定能开创更加辉煌的明天!结语此次首飞电子与爱佩的成功合作,不仅彰显了双方在电子测试设备领域的实力与影响力,更为行业树立了合作共赢的典范。我们期待双方在未来的合作中能够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共同推动电子行业的繁荣发展。
  • CNAS调整认可收费标准
    2012年12月31日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通知,就认可收费标准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 江苏省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助企纾困下真功 零收费全免单 为企减负促提升
    目前,因受疫情防控的影响,下行经济压力加大,企业运行成本加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江苏省泰州市药品检验院下真功、拿实招、办实事,结合该院实际,将总价值4200万的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和企业开放共享服务,实行零收费、全免单。同时安排专人全程免费服务指导,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利用率,助力泰州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提升。该院的高效液相——质谱联用仪,主要用于中药黄曲霉毒素和禁用农(药)残(留)的检测。这台仪器的购入价格大概在100万。 像这样的大型仪器,对于部分生物医药企业来说,属于刚需。但事实上,类似的大型仪器购置成本虽高,实际利用率却很低。为了实实在在帮助企业减负,该院整理了一张“0”收费共享清单,上面有19种大型仪器,价值从50万元到400万元不等。这次共享的仪器设备有:液相——飞行时间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串联四级杆(飞行时间)质谱仪、全自动溶出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X—射线衍射仪等。这些设备价格昂贵,企业使用频次低的仪器设备,在企业来使用的时候,该院专门成立了仪器设备工作组,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提供相关的服务。有需求的企业可通过两种方式享受免费共享服务:一是现场填写“泰州市药品检验院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登记表”并提交;二是登录“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官方网站,点击下载“泰州市药品检验院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登记表”,填写并提交。需要注意的是,实验相关的试剂、耗材由需求企业提供,共享仪器设备由检验科室指定专职人员使用,共享服务仅限于生物医药相关企业的研发产品、偏差调查等项目,所有提供的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均不收费。该院院长仇雅静说,下一步该院将继续推进市场监管基层行、企业行、 项目行专项活动,加快“药检通”一站式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通科学实验 、技术研发 、安全评价、产业培育等环节的“最后一公里”,全方位服务企业需求,助推泰州市生物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再提速。
  • 室内空气检测无标准 漫天要价收费差10倍
    “家里新装修后,总是有一股刺鼻的味道,我打算找个室内空气检测机构,测一测空气污染物是否超标。”家住青岛市市南区的周先生来电话反映,自己看到新闻说有房地产商安装的地板污染物超标,他就想给自己家也做做检测。记者近日调查了解到,目前青岛做室内空气检测的公司有几十家,同样是检测5项指标,收费从300元到3000元不等。使用的仪器、出具的报告也各不相同。业内人士提醒,应尽量找正规的空气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防花冤枉钱。   收费从300元到3000元不等   2月19日,记者拨通了青岛多家室内空气检测公司的电话,咨询空气检测收费标准。“按检测点收费,一个点相当于一个房间。检测甲醛一项,每个点100元。”青岛某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而据记者了解,山东省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测甲醛的价格为每个点100元~200元 山东省质检院检测费用为每个点450元。   记者又咨询了测甲醛、苯系物、氡、氨、TVOC五项指标的价格,山东省质检院的收费标准是前四项每项450元 ,TVOC收费1386元 ,总计3186元 。而记者咨询了某公司等检测机构,客服人员开出的价格为五项指标共收费300元。   为何同是空气检测,各单位的收费标准却不一样?对此问题,青岛市物价局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对于室内空气检测机构的收费,没有统一标准,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价。   检测公司也可治理污染?   “要是检测出来有超标物,我们可以提供清洁服务,价格优惠。”当记者以用户的身份咨询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时,他们告诉记者,公司既能做空气检测,还能做污染治理。   在咨询另一家空气检测公司时,工作人员李先生却透露,如果检测公司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 ,这样会让检测结果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不排除个别检测公司做检测时把原本没有超标的房间说成超标,然后再来做超标治理收取高额费用。”李先生建议消费者装修后,可以先到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空气质量状况,根据检测结果找相应的公司进行治理,治理后再回第三方机构复检。   检测机构应出具“CMA”报告   青岛逸新空气检测站的工作人员张先生告诉记者,现在市场上有很多的空气检测公司是花低价钱买不合格的检测仪器来“忽悠”业主的。 “质监部门会向达到标准的空气质量检测机构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这些正规机构检测后出具的检测报告上,都会有质监部门的审核时间 、‘CMA’标志和唯一编号,在质监部门的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张先生是一名有着多年检测检验空气污染的工作人员,他表示一般正规的检测公司价格高一点,像300元的检测肯定是不合格的 ,而3000元的价格也太高了。“有 CMA认证,主要好处在于它具备法律效力,在打官司、维权时,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空气检测要写进装修合同   根据《山东省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的“建筑装饰装修承包合同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是有约定的 ,应当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如果装修业主大力主张,装修公司一般是会提供相应的报告。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基本上没有装修公司会主动提议将室内空气质量的检测写进装修合同中,而业主也缺少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意识。   2月19日,记者拨打了青岛市近十家装修公司的电话 ,发现很少有公司愿意将“装修后提供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写入合同中。调查中,万顺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我们公司还没有免费向客户提供空气检测报告的做法,也没有客户向我们提出过这个要求。”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客户在签订合同时强烈要求将空气质量检测写进合同,公司也是可以考虑的。另有多家装饰公司表示,不会提供第三方检测,如果客户不放心,可以自行检测。而在北京 、上海等大城市,装饰公司的装修合同中早已将“提供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列入其中。
  • 北京市印发《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 /p p   各有关单位: /p p   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p p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 /p p   二、为体现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根据排污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通过挥发性有机物清洁生产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0元 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出本市排放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40元 其他情况收费标准为每公斤20元。 /p p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核算办法,由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发布。 /p p   三、每一排放口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均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后,不再对大气污染物中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 /p p   四、各区县环保局应加强收费情况信息公开,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开据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排污费的缴纳和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p p   五、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依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p p   六、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p p   特此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5年9月1日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df074319-cc3a-443c-8061-a60830648c99.jpg" title=" 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940603e4-1db0-430f-b322-a3a25d39562a.jpg" title=" 0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25609076-1dde-4a70-af22-3f268fd51560.jpg" title=" 000.jpg" / /p
  • 费用大涨!FDA公布2018财年收费标准
    p   近日,FDA发布了2018财年最新收费标准。 /p p    strong 药品方面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53, 153, 153) " img alt="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uepic/8654b7bf-0f40-4be8-bd0b-a8cb98a2f882.jpg" / br/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53, 153, 153) " 制图:医疗人咖啡 /span /p p /p p    strong 医疗器械方面 /strong /p p   510(k)收费大涨124%,中小企业(年收入小于1亿美元)收费涨32%,工厂注册年费涨幅37%,中低风险创新器械De Novo新增审核费23254美元(之前为免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53, 153, 153) " img alt="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uepic/f503f05b-b873-4a78-b277-104b4fa2ddb4.jpg" / br/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53, 153, 153) " 制图:卓远天成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53, 153, 153) " img alt="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uepic/94d2ac39-2d8a-46f7-a64b-067ed9ed1290.jpg" / br/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53, 153, 153) " 制图:FDA /span /p
  • 两机构发布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指导价
    p   对于第三方环境监测行业来说,低价竞争成为行业发展重要弊端之一。近期,两家社会团体不约而同地发布了环境监测行业的收费标准指导价,分别为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和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p p   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指出:“为规范我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环境监测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环境监测服务的质量,杜绝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和低价市场竞争,促进环境监测行业科学、健康和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环境监测的实际情况,提出《河北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p p   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指出:“由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大量涌现,环境监测市场恶性竞争现象严重,一些环境监测机构往往以低价竞争取得任务,但所收取的监测费用又不足以保证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只好数据造假,并且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为提高我省环境监测技术水平,推进环境监测专业市场的有序发展和良性竞争,规范收费行为,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在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于2014年提出的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广东省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 /p p   全文见链接: /p p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81225/477710.shtml" target=" _blank" 河北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a /p p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81225/477713.shtml" target=" _self" 广东省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 /a /p
  • 收费发表掠夺性期刊黑名单即将上线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9743f20c-e7bf-40f4-a9d2-46b8c8d8a409.jpg" title=" 2017661745126810.jpg" /   /p p   黑名单走了,黑名单又来了。在一个广泛被阅读的列举了潜在“掠夺性”学术期刊和出版商的博客被关闭5个月之后,另一个不信任名单索引即将登场,不过这一次的版本仅能够被付费订阅者获得。 /p p   美国得克萨斯州博蒙特学术服务公司Cabell国际称,该公司6月15日将启动一份掠夺性期刊名单:那些例如通过收费发表文章而不进行同行评议欺骗作者或读者的期刊。该公司5月31日在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学术出版协会年会上描述了其工作。 /p p   此前已经被停止的黑名单由丹佛科罗拉多大学图书管理员Jeffrey Beall运行。从2000年开始,他在博客上跟踪了所谓的“潜在的或可能的掠夺性学术开放获取出版商”和期刊,这吸引了巨大的关注,同时也引来了入围名单的出版商的法律威胁。但在今年1月,Beall删除了该网站,而且没有说明原因。但缓存的复本却到处在线传播。 /p p   Cabell项目经理Kathleen Berryman说,到今年1月,该公司已经在设计其自己的黑名单。目前,该公司已经向约800家订阅机构发表了一份可信赖期刊的“白名单”,诸如开放获取期刊指南等网站也提供了其他的白名单。但Berryman说,有一份监督存在恶劣商业实践行为的期刊名单也具有价值。 /p p   她表示,到5月26日,这份黑名单已经包含了约3900份期刊,还会有更多被收录进来。它将被作为一个追加产品提供给该公司的白名单订阅商。 /p p br/ /p
  • 河北省规范乳品三聚氰胺检测收费
    近日,河北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发出通知,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检测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通知要求,在三鹿奶粉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检测的费用,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多渠道筹措解决。检验机构需向委托企业收取三聚氰胺检测费用的,按照补偿检测直接成本并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其试行收费标准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检验290元/样品 高效液相色谱仪检验260元/样品。三鹿奶粉事件应急处置期结束后,按照三聚氰胺检测的实际成本和检测工作的要求,其试行收费标准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检验480元/样品 高效液相色谱仪检验330元/样品。   通知强调,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检测费用,生产企业收购生鲜乳不得向收购站收取检测费用。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 VOCs排污收费试点10月启动 监测治理市场达千亿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试点行业包括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分析认为,随着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制度的出台,以及各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的陆续出台,我国VOCs治理市场即将爆发,测算监测和治理投资有望达千亿元。   两行业率先试点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VOCs作为四大总体污染物之一,是PM2.5及光化学污染的重要成因。不过,VOCs治理相对脱硫、脱硝等市场起步较晚,2010年才首次将VOCs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范围。   根据试点办法,试点范围为石油化工行业中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和仓储业,以及包装印刷行业的包装装潢印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该办法规定,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千亿市场待掘金   2013年5月,环保部下发《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首次在VOCs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方面给出指导性意见。今年年初,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颁布。   此外,各地也加大了VOCs的治理力度。今年5月,河北省提出在石化、制药等行业开展VOC综合治理,2016年完成重点企业治理设施改造和建设。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副秘书长栾志强介绍,京津冀等地区先后出台了重点污染源VOCs污染治理的奖励政策(治理补贴),补贴额度最高达到了治理费用的30%,有力推动了本地区VOCs污染治理工作。   不过,由于目前我国VOCs治理与监测市场的技术储备与立法尚不健全,市场仍处于蓝海阶段。VOCs治理将成为&ldquo 十三五&rdquo 大气污染治理的一大重点。   海通证券分析师认为,到2020年,预计工业源VOCs减排控制带来的市场空间为1809亿元,其中含VOCs产品的使用和排放环节的减排需求为759.22亿元,占总需求的41.53%。另外VOCs监测市场价值估计为48.65亿元。   有分析师建议,VOCs治理重点关注三条主线:一是VOCs监测和治理,可关注联手解放军防化院开展VOCs治理的先河环保、收购嘉园环保进军VOCs监测治理的汉威电子、VOCs监测治理龙头聚光科技、雪迪龙 二是环保材料,如神剑股份、万华化学 三是功能材料,如元力股份、贵研铂业。
  • 环保部发布规范环境监测与评估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规范环保部门在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监督执法、排污许可审批等监测工作中的收费行为,环保部下发了 《关于规范环境监测与评估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6〕1493号)。
  • 华理化工学院“985大型仪器公共测试中心”样品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出炉
    还记得我们之前提到的,泰坦科技(Titan)与华东理工大学“985大型仪器公共测试中心”合作,对外开放样品检测服务的事情吧?如今,收费标准已经新鲜出炉啦~一起来看一下!测试费收费标准公布单位:化工985测试平台联系人:宋楠,石变芳,常静电话:64253249想了解华理样品检测服务的小伙伴,可以点击下方链接查看哦↓ ↓ ↓传送门:华东理工大学化工学院“985大型仪器公共测试中心”对外开放样品检测服务华东理工大学“985大型仪器公共测试中心”介绍华东理工大学化工学院于2010年10月成立“985大型仪器公共测试中心”。目前拥有场发射扫描电镜、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激光拉曼光谱仪、散射漫反射红外光谱仪、氮硫荧光分析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凝胶渗透色谱仪、高温凝胶渗透色谱仪、高温流变仪、热重-差热同步热分析仪、聚合物微型混合及注塑系统、万能材料试验机等多台大型仪器。可从事有机物组成及结构分析,无机物成分分析,物质结构分析,微区形貌、成份分析,材料性能测试等分析测试项目。第四届阿达玛斯论文奖投稿进行中详情请点击图片查看
  • 江苏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共享服务零收费全免单为企业减负促行业创新
    近期,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江苏省泰州市药品检验院下真功、拿实招、办实事,将总价值4200万元的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和企业开放共享服务,实行零收费、全免单。同时,安排专人全程免费服务指导,最大限度地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助力泰州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以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为例,该设备主要用于中药黄曲霉毒素和禁用农药残留的检测,对于部分生物医药企业来说属于刚需。为了实实在在帮助企业减负,该院整理了一张“0“收费清单,列出类似的液相色谱——飞行时间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串联四级杆(飞行时间)质谱仪、全自动溶出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X—射线衍射仪等19种大型仪器,面向企业开放共享服务,还专门成立仪器设备工作组,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指导。 据了解,泰州市有相关需求的企业可通过两种方式享受免费共享服务:一是现场填写泰州市药品检验院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登记表;二是登录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官方网站,点击下载并填写相关表格。 泰州市药品检验院院长仇雅静表示,下一步该院将继续推进市场监管“基层行、企业行、项目行”专项活动,加快“药检通”一站式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通科学实验、技术研发、安全评价、产业培育等环节“最后一公里”,全方位服务企业需求,助推泰州市生物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再提速。
  • 广电计量护航“鲲龙”AG600成功首飞
    5月31日,由航空工业自主研制的大型灭火/水上救援水陆两栖飞机“鲲龙”AG600全状态新构型灭火机在广东珠海首飞成功。作为国内航空计量检测服务机构,广州无线电集团成员企业广电计量(002967)(SZ 002967)矢志护航国产飞机翱翔蓝天,为AG600提供了多项首飞前试验验证技术服务!   AG600飞机是为满足我国应急救援体系和国家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迫切需要研制的重大航空装备,是我国首次按照民用适航标准研制的大型特种飞机,与运20大型运输机、C919大型客机并称为三型国产大飞机之一。AG600全状态新构型灭火机的首飞成功,标志着AG600项目全面进入加速发展的新阶段,也标志着灭火功能型号研制取得重大突破,跨越了又一个重大项目里程碑,是国家自主航空应急救援装备体系建设的重大阶段性成果。   据悉,此次首飞的AG600全状态新构型灭火机最大起飞重量60吨,最大载水量12吨,填补了国产大型航空灭火飞机的空白,是中国自行设计、研制的大型灭火、水上救援水陆两栖飞机,也是世界在研的最大水陆两用飞机。为更好地确保飞机产品质量,AG600在首飞前做了大量的验证工作。   自2017年起,广电计量开始为AG600提供电磁兼容摸底和环境试验服务。在第一次接到外场试验任务时,就面临时间紧迫、外场条件复杂、人员协调难度大等各方面挑战。为了按时完成试验并交付报告,广电计量工程师团队马力全开,反复多次讨论完善测试方案,发挥全国一体化管控优势,抽调各地设备和人员,在5天内完成了设备和人员的准备。项目试验期间技术人员需要搭坐云梯升至15米高空,并且连续12小时进行测试作业,最终顺利完成现场试验,赢得了客户的赞许。   此后,广电计量又多次承接AG600电磁兼容测试,于2021年完成了20多台产品的测试任务。鉴于部分产品自身工况特殊,广电计量充分考虑这一情况,结合电磁兼容测试方式,制定符合产品特性的工作方式,以真实反映产品工作时的电磁兼容特征;并在保障已有排期情况下,灵活制定方案调整测试顺序,安排人员随时待命,充分利用试验工位出现的空隙完成任务。最终测试结果真实反应了产品工作时的电磁兼容特性,保障了产品首飞试验节点。   在AG600的环境试验任务中,由于某产品结冰试验项目在国内没有先例可循,且存在产品不规则、结冰厚度不易测量等技术难题,广电计量技术团队通过和客户详细探讨,确认了结冰厚度测量位置,根据试验原理,在充分考虑项目进度和成本的前提下,确定采用设备与人工喷淋结合的实施方式,高效圆满完成试验。   在航空产品质量管控领域,广电计量具有多年的技术积累,构建了涵盖计量校准、环境与可靠性试验、电磁兼容检测、芯片检测、软件测评及软件工程化管理、材料分析等的“一站式”航空计量检测综合技术服务能力,通过了CNAS认可,获得AS 9100D航空航天质量体系认证、中国商飞颁发的RTCA DO-160G“中国商飞试验资格证书”,以及中国民航局、欧洲航空安全局、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等的认可,是认可覆盖能力是行业最全的机构之一,同时也是目前商飞认可能力最全的第三方机构。   深耕航空领域多年,广电计量依据DO-160构建了国内全面的民航客机环境试验能力,服务了国产大飞机、ARJ21、AG600、首架部署Ka机上互联网的民航客机等众多项目,是参与民机型号最多第三方机构,可为零部件供应商、航空科研机构、飞机制造厂商、航空公司以及机场等产业链各环节,提供全链条产品性能与质量解决方案,助力完成从产品设计到成品生产的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控。
  • 关于规范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检测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324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规范 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 检测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检测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确保检测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明电发[2008]36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三聚氰胺委托检测收费标准。在三鹿奶粉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检测的费用,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多渠道筹措解决。检验机构需向委托企业收取三聚氰胺检测费用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按照补偿检测直接成本并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从低制定试行检测收费标准。直接成本主要包括用于检测的试剂药品、消耗材料、检验器具、设备维修、水电燃料和人员等费用,不含房屋及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三鹿奶粉事件应急处置期结束后,各地可根据三聚氰胺检测的实际成本和检测工作要求等情况,研究制定三聚氰胺检测的收费规定。 二、明确免费检测范围。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检测费用,生产企业收购生鲜乳不得向收购站收取检测费用。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对乳品及含乳食品进行三聚氰胺免费检测的相关政策,切实加强检测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确保检测收费秩序的正常有序。各级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检测工作的监督,确保检测质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质检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三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检测和相关收费管理工作,维护乳品及含乳食品的正常检测收费秩序。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国家质检总局(计划财务司)反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 上海市启动VOCs排污收费工作 优先采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
    2015年12月18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将对12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分三阶段进行VOCs排污费的征收。排污者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要求安装VOCs排放在线监测。市区环保部门加强对排污者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优先采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详细情况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发挥排污收费的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等文件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定了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充分发挥排污收费在污染治理和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试点行业重点排放企业的VOCs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试点行业范围见附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  第四条 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第五条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第六条 VOCs排污费按排污者VOCs排放量计征。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VOCs排放量的核算方法,由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发布。  第七条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本市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20元/千克。  第八条 根据排污者VOCs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对按要求完成治理改造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的,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对未采取源头防治措施或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的,或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存在VOCs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收费标准加倍征收。  对列入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排污者实施差别化收费。其中,淘汰类装置按排污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限制类装置按排污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第九条 VOCs排污费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分级征收,并根据污染源监管权限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条 排污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申报VOCs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第十三条 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核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排污者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要求安装VOCs排放在线监测。市区环保部门加强对排污者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优先采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第十五条 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申报抽查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有关申报材料及实际排放情况进行技术审核。  第十六条 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VOC排污费数额。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市及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江西印发《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的通知 /p p   赣财非税[2016]28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环保局: /p p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征收标准。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span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p p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p p   三、建立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试点企业要按照文本附件和环保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相关规定,在每月或每季后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主管部门如实填报相关申报表,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环境主管部门要组织全面摸排,确认辖区试点企业名单,强化对试点企业排污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依据申报材料按照环保部推荐的核算方法核定其排放量征收排污费,定期开展专项稽查,对拒绝申报、虚假申报、少缴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缴排污费。 /p p   四、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各级环保、财政、价格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环保部门应严格核定排污费,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严格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促进各单位治污减排。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国库,并按排污费原比例分成。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财政、价格、环保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p p   五、实施时间。本通知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9月30日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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