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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启动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试点

    我国启动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试点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成为强制投保范围 中化新网讯 近日,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鼓励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同时提出了促进企业投保的激励措施。如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指导意见》对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额保费厘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事故理赔机制、信息公开等内容做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投保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对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共同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做出了规定。要求环保部门应加快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并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推动企业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增强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 省级节能减碳专项资金2000万,安徽财政积极助力推进双碳工作

    近日,国家发布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共包括25个城市及10个园区,[b]安徽省亳州市、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入围国家首批试点。[/b]试点工作重点聚焦破解绿色低碳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持续将双碳工作向纵深推进。今年以来,安徽省财政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部署要求,聚焦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强资源统筹,优化支出结构,支持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发展。[b]支持节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安徽财政积极争取并及时下达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33.6亿元[/b],其中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32.2亿元;[b]下达省以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9.4亿元[/b],持续强化对工业炉窑综合整治、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等重点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能源污染防治,及时下达中央清洁发展专项资金5037万元,用于非常规天然气(煤层气)开采利用;[b]安排省级节能减碳专项资金2000万元[/b],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碳降碳“一企一策”诊断。[b]支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b]同时,聚焦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拨付中央资金3.5亿元支持巢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国家试点项目建设,省财政安排1.1亿元,支持开展省级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试点。[b]加大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力度[/b]我省财政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反对铺张浪费和不合理采购,全力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通过“徽采云”电子卖场框架协议,创建车辆协议供采购人采购,要求采购人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除特殊因素外,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抓好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政策落实,加大绿色建材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中使用。[来源:安徽省财政厅][align=right][/align]

  •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为国产仪器发展铺平道路还是形同虚设?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是“十二五”期间科技部为了提高我国科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工作。2011年首次启动,专项实施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开和限项推荐的方式。首批共限项申报65个项目,实际获批53项,支持总金额达到8亿元,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和范围前所未有。据了解,目前天瑞获得天瑞获国家重大仪器专项资金1215万元。(承担的“顺序式波长色散 X 荧光光谱仪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编号2011YQ170065,实施周期五年,专项经费预算 1215 万元。公司近日收到了 2011年度项目专项经费拨款 425 万元。)还有,昆山禾信质谱技术有限公司申报的“新型高分辨杂化质谱仪器的研制与应用开发”项目,获得6581万元。另外,CTC(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联合多家单位共同申报的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极端特殊环境下材料及构件试验评价科学装置研制与应用”成功获得立项,项目获批专项总经费4416万元,其中CTC获批专项经费1237.14万元,实现了公司单项项目获批国家科技经费上的新高。听说聚光也拿到2个质谱项目,估计钱也不少!安徽光机所好像也拿到了项目经费……还有很多未知的,希望其他版友能补充说明最后,我想说的是,希望这些钱都能用到实处!正真能让国产仪器站起来,别老是趴在地下,让人施舍@!@###不知道其他版友对国产如此支持成何看法?

  • 全省首张!成都秦川物联获“二检合一”专项计量授权证书

    全省首张!成都秦川物联获“二检合一”专项计量授权证书

    [b][size=16px]全省首张! 成都秦川物联获“二检合一”专项计量授权证书[/size][/b][size=15px][color=var(--weui-FG-2)][/color][/size][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7px][color=#222222]来源:龙泉驿发布[/color][/size][/font][size=15px][color=rgba(0, 0, 0, 0)][/color][/size][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 [/size][size=17px][color=#222222]2月15日,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秦川”)获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二检合一”《专项计量授权证书》,成为四川省首家通过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和首次检定合并实施改革试点考核的单位。[img=,690,42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2/202302200933174502_6849_1626275_3.png!w690x420.jpg[/img][img=,690,47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2/202302200933211987_7852_1626275_3.png!w690x473.jpg[/img] 民用水表、燃气表是关系民生的重要计量器具。随着供水供气制度改革和强制检定收费停征,民用水表、燃气表计量领域出现市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检定效能低下、企业经营成本较高、机构重复工作等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在全省启动民用水表和燃气表出厂检定和首次检定合并实施(简称“二检合一”)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计量授权方式,由企业将其出厂检定、首次法定机制强制检定合并实施,企业制造的计量器具产品出厂前经“二检合一”检定合格后,在安装前不再进行首次强制检定。[/color][/size][/font] [size=16px]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响应省市局“二检合一”试点工作安排,将经开区民用燃气表生产重点企业——成都秦川列为首批培育试点对象,并多次到企业走访调研,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完善计量标准、量值溯源、技术管理、管理体系、人员能力建设等工作,助推企业申报省局“二检合一”改革试点。[/size][img=,690,45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2/202302200934580373_5908_1626275_3.png!w690x452.jpg[/img] [size=16px]成都秦川经过省局严格考核,成为全省首家“二检合一”改革试点单位,大大缩短产品从出厂到交付的周期,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二检合一”改革试点工作,是省市区计量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将进一步促进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有力提升强制检定工作效能,强化计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增强优质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有力实践。 下一步,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试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生产使用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向社会提供量值可靠的计量产品,维护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提升,为助推龙泉驿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质量基础技术支持。[/size]

  • 关于推荐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

    [table=100%][tr][td][table=60%][tr][td=2,1][b][size=18px][color=#ff0000]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color][/size][/b][/td][td][b][size=18px][color=#ff0000]文件[/color][/size][/b][/td][/tr][/table]环办科财函〔2023〕79号[/td][/tr][/table][b]关于推荐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强化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减污降碳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地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需求,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开展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以能源、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选取园区、产业集群和重点区域、流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探索若干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审核新模式,扩展补充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覆盖范围,产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管理规范和典型案例成果,并在全国范围进行推广,快速有效提升清洁生产覆盖范围和水平,形成对传统行业清洁化改造、绿色化改造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效支撑。  二、试点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创新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开展,时间为1年,分为以下4类:  (一)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以区域内的重点行业企业为试点对象,开展行业生产工艺全过程诊断,避免单个企业审核过程简单复制和人力、财力的重复投入,梳理行业关键共性问题,形成并实施具有行业特色的清洁生产方案,充分发挥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效能,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二)工业园区(产业集群)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以园区企业集群为试点对象,充分考虑企业间资源要素配置、物质代谢和能源梯级利用情况,开展集中式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区域内优势互补、资源能源高效循环利用,提升园区层面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和园区发展效率效益。  (三)企业简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在非重点行业领域,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情况、技术装备水平、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和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探索实施差别化、集中连片快速清洁生产审核。  (四)重点区域和流域清洁生产协同审核创新。创新重点区域和流域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协同审核的组织方式,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等区域,重点实施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协同审核,重点推进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在长江、黄河等流域重点实施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协同审核,重点推进氨氮和磷减排。  三、申报与实施主体  第(一)(二)(三)类试点申报与实施主体为园区管理机构、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地市级及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等,且为同一主体。第(四)类试点申报与实施主体为省级政府组成部门。  四、试点要求  (一)本次试点优先支持第一批试点项目未覆盖的重点行业和园区类型,请各省认真对照《关于同意实施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2〕476号)推荐试点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二)试点对象3年内未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或因环境问题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  (三)试点对象、申报与实施主体具有良好的清洁生产工作基础和明确的资金支持。  (四)鼓励省级部门开展省内重点区域和流域清洁生产协同审核创新试点。  五、政策支持  (一)各地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清洁生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中的项目予以奖励和支持。  (二)对于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中的试点对象所属范围内单个企业,视同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三)试点项目符合有关资金管理要求的,可申请各级生态环境资金、污染治理与节能减碳专项资金,或纳入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进行融资。  六、材料报送  请各省级生态环境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请各申报单位认真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并于2023年4月7日前将实施方案、省级生态环境和发展改革部门推荐函合订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寄送至生态环境部(逾期不予受理),同时将实施方案材料电子件,打包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材料电子件总大小不超过50M,邮件题目格式要求为“2023+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七、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刘元生、陈胜  电话:(010)65645390、65645385  邮箱:liu.yuansheng@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牛菁菁、蒋靖浩  电话:(010)68505630、68505595  附件:《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发展改革委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3月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b][align=center]  [b]?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b][/align]  一、试点对象基本概况  (一)试点对象范围与区位  (二)试点对象产业概况  二、试点基础  (一)环境现状与主要问题  (二)清洁生产工作基础  三、试点工作目标  四、试点工作内容  (一)试点内容  (二)试点方法及技术路线  五、试点工作特色及主要创新点  六、试点项目实施计划  七、试点预期产出成果及效益

  • 【分享】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发言摘登

    推行绿色保险 防范环境风险——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发言摘登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要把握的问题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杨朝飞  加快建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一次市场手段运用到环保领域的重要尝试。环境保护部决定在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为全国的大面积推行提供经验。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要以易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各类工业园区为重点,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基本方法,建立基础资料库,逐步摸索环境风险评估体系、企业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与赔偿体系、保险制度的监管体系和赔偿责任的风险分担体系等。本着“成熟一个、示范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及时发现实际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在实践中完善配套政策,争取2012年后在全国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要处理好几个关系,环境污染者责任分担要与环境风险分担相结合;市场手段要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强制保险要与自愿投保相结合;统一环境责任制度、法规要与实行不同环境风险等级、制定差别流动费率相结合;企业负担要与政策扶持相结合;自愿试点要与政策引导相结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的过程中还要把握好4个问题。  一是保险机制是一种市场手段,政府和环保部门在推动这项制度中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行政干预。环保部门要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重点是提供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程度等基础情况,为保险产品的设计提供依据。同时,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加强现场监测和监督,为企业减轻污染事故影响,协助保险公司确定责任和理赔。  二是加强法规和政策的配套工作。地方立法工作中可以率先突破,将环境责任保险的要求在地方法规中体现出来,为环境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保。比如将企业投保费用在税前列支,或者将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按一定比例补贴企业作为投保费用,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还可以考虑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专项基金,解决超过保险限额以上的赔偿问题。在今后开征环境税筹集的收入中,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鼓励企业上环境责任保险。  三是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精心谋划、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建议成立领导小组顾问组和技术指导顾问组,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作为地方领导小组的顾问,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环境保护部政策研究中心等单位的专家作为技术指导组的顾问,为地方试点提供指导。  四是及时沟通信息。组织地方的培训和交流,为各地交流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提供有效支持。  总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是环境保护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要勇于探索,以此作为转变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的突破口。

  • 【分享】全国电热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越来越“热”

    时值8月,余热未消,距离电热毯的使用季节还有好几个月,国家质检总局的全国电热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却提前预热起来———上半年,共吊销12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已注销60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占全国获证企业的近1/5。目前,该项工作已进入集中整治期。 为什么选择在8月份开展电热毯质量安全的集中整治呢?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电热毯产品生产季节性强,正常情况下,每年企业在冬季来临之前,也就是每年的第三季度,企业就逐渐进入电热毯的生产旺季了。7月份开始准备原材料,8、9月份进入生产旺季,10月份进入销售旺季。为了让消费者在今年冬天用上安全舒适的电热毯产品,同时也不影响正规企业的生产,质检总局决定在8月份开展全国电热毯质量安全的集中整治,以保障和提高冬季来临之际上市的电热毯产品质量。 今年上半年,质检总局将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63类产品中的14类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列为今年“质量和安全年”的重点整治产品,严格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严格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严把生产许可准入关,加大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这其中就包括电热毯。 专项整治工作之所以越来越“热”,源自于质检总局半年来的持续“升温”:在广泛征求行业和企业的意见之后,质检总局修订了《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企业生产场所、出厂检验设备、生产技术人员、零配件进厂把关等方面都做出硬性要求,使得生产许可证审查条件更为严格;针对电热毯行业的特点和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质检总局将电热毯产品作为12类实行省级发证产品中的一类,生产许可证由总局审批改为省局审批发证;上半年通过监督抽查的执法检查,对电热毯存在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进行了严格处理,吊销了12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注销了60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此外,他们以河北省石家庄新乐市为试点,开展电热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据了解,电热毯是河北传统的地域特色产品,企业数量众多,在专项整治前,共有获证企业127家,获证企业占全国同类获证企业总量的近1/3,产量占全国近一半,在全国电热毯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我们正在认真总结河北整治工作的做法和措施,形成全国电热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并于近期下发。”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相关负责人最后告诉记者,在上半年的工作基础上,下半年他们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推动全国电热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据介绍,质检总局将对全国所有电热毯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发热线、开关等关键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否到位,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检查企业的生产场所、必备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证规定要求。检查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偷工减料违法行为,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对不再从事电热毯生产的企业,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对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对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严处。 同时,质检总局计划开展电热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今年第四季度将开展电热毯产品专项监督抽查,对企业生产的各类电热毯产品以及发热线、开关等关键零部件进行产品质量检验。重点检验温升、泄漏电流、机械强度等安全指标,凡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逾期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对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收回已售出产品,消除安全隐患。 此外,质检总局还将对无证生产电热毯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他们将集中开展一次电热毯无证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无证生产电热毯违法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取缔违法企业,彻底根除非法生产的源头。对制售叫冒伪劣电热毯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捣毁生产窝点,不留死角,对查处中发现的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对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国质量报》

  • 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低碳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align=center]京环发〔2022〕13号[/align]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通过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低碳试点工作,探索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路径和工作机制,为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积累经验,助力本市实现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低碳试点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和参与低碳试点工作。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低碳试点作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抓手,做好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特此通知。[align=right]  市生态环境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align][align=right]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城市管理委 [/align][align=right]   市交通委 人行营业管理部 [/align][align=right]  市金融监管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6月17日 [/align][align=center]  [b]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低碳试点工作方案[/b][/align]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部署,积极探索差异化低碳发展模式、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京政发〔2021〕35号)、《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27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多层次的低碳试点示范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为实现“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提供支撑。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将降碳作为“十四五”时期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战略方向,充分发挥试点示范标杆引领作用,探索应对气候变化新路径新机制。通过遴选一批低碳发展意愿强、基础条件好、具有带动作用的试点主体,引导试点主体将低碳理念融入试点设计、建设、运行全过程,积极应用先进低碳技术,深入探索试点建设模式、运行机制、评价方法,及时总结试点目标实现路径和形式,对成熟度高、降碳效果好的试点技术和管理模式加以总结和示范推广,为研究制定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政策、法规、标准积累经验、提供支撑,为全社会践行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样板。  二、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低碳试点工作,做好相关政策支持。充分调动各试点主体的积极性,鼓励有意愿的市场主体主动参与,积极探索低碳发展路径。  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为出发点,协同推进温室气体减排、污染防治、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适应气候变化等工作,力争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分类推进、互相促进。设置互为关联、互相支撑的四类试点,以先进低碳技术应用为抓手,以低碳领跑者企业为载体,以气候友好型区域为场景,以气候投融资为长效模式,形成良性互动。  定期评估、示范推广。定期开展试点工作进展和成效的总结评估,及时梳理总结试点的先进技术、有效措施和机制,对效果好的试点予以鼓励和支持,形成示范推广的政策建议。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筛选出一批成熟可推广的先进低碳技术,培育一批碳绩效领先的低碳领跑者企业和公共机构,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绿色低碳的气候友好型区域,凝练总结一批综合性气候投融资政策工具,为研究制定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政策、法规、标准积累经验、提供支撑,为带动全社会践行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样板。  四、试点类型及内容  按照不同的试点主体和工作内容要求,重点开展以下四类试点工作:先进低碳技术试点、低碳领跑者试点、气候友好型区域试点及气候投融资试点。根据国家要求和北京市有关工作需要可适时增加试点类型。  (一)先进低碳技术试点  面向先进低碳技术应用单位,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系统优化、绿色制造、低碳建筑、低碳交通、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重点领域遴选出一批减排效果好、应用场景广泛、推广价值高的先进技术开展试点。  重点解决先进低碳技术成本高、难落地等问题,支持重点领域关键低碳技术优先应用,鼓励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  低碳领跑者试点  结合本市产业结构和碳排放特征,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遴选出低碳发展水平领先的领跑者企业和公共机构,鼓励和支持其制定中长期及近期低碳发展规划,并主动向社会发布目标和进展。鼓励领跑者通过分析能源和碳排放现状,研发生产或应用先进低碳技术及产品,保持领跑优势,打造绿色低碳产业链和供应链,有计划有步骤地迈向低碳发展。  以低碳领跑者作为行业标杆,为行业低碳发展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模式和经验,带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低碳转型。  (三)气候友好型区域试点  面向不同区域管理主体,遴选区域边界明确、工作基础较好、实施意愿较强的园区、街道、乡镇、社区等区域,鼓励参加试点的区域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发展水平、碳排放及气候特征,在规划设计、区域运行管理、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生态建设等方面采取综合性措施,通过落实先进理念、先进技术、先进模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绿化及土地利用固碳等气候友好行动。  重点探索从规划、土地利用、重点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等方面统筹考虑减缓及适应气候变化措施,形成产业园区、城市生活区、生态涵养区等不同功能区域特点鲜明的气候友好型区域管理及运行模式。  (四)气候投融资试点  按照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总体安排,面向各区政府,动员选择实施意愿强、基础条件较优、具有带动作用和典型性的区,组织推荐参加气候投融资试点。支持试点区探索差异化的投融资模式、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凝练出一批可在全市及全国类似区域推广的气候投融资经验及政策工具。  上述各类试点示范相互联动,形成良性循环,探索推动不同领域减污降碳、低碳发展的模式和机制,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助推绿色低碳发展转型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五、试点主体工作任务  各类试点实施主体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试点工作:  (一)编制试点方案  结合实际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包括试点意义、目标愿景、创建指标、行动措施,建立工作机制或内部管理体系,明晰责权分工,细化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试点任务有基础、有目标、有路径、见实效。  (二)落实试点方案  落实好资金、人员及组织保障,按计划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实施过程中做好阶段性评估,确保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实施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创新试点建设方式。发挥创新带动作用,探索各具特色的试点建设模式,创新建设手段,丰富试点内涵。  2.应用先进低碳技术。提升绿色低碳创新水平,积极应用先进低碳技术,建设低碳化智慧化管理平台,提升生产运营智慧化水平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设计和绿色制造,通过技术创新降低碳排放。  3.开展碳排放管理。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积极开展碳排放核算和管理。纳入国家或北京市试点碳市场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加强排放数据管理,按时完成排放报告及履约等工作,开展碳资产管理。公开承诺目标,定期发布进展及碳排放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创新工作机制。在试点项目范围内探索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及主动适应气候变化的创新工作机制,包括实施主体内部管理机制、供应链管理、动员公众参与、推动完善治理体系及国际合作等。  5.提升低碳管理能力。加大碳排放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和绿色发展方面的学习培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管理团队和工作人员的低碳意识,提升低碳管理能力。  (三)总结提升  完成试点建设任务后,试点主体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自评报告。对照实施计划和目标,做好专项试点工作总结,梳理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自身管理,达到持续提升的目的,并可根据试点实施经验提出政策建议。  六、组织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定期征集、评选入库、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总结评估、示范推广的方式组织推动低碳试点工作,对于不同类型的试点,结合实际给予鼓励和支持。鼓励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低碳试点工作。  (一)试点申报  根据国家和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安排,分期分批组织低碳试点征集工作,有申报意愿的单位按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二)评选入库  对符合试点要求的申报材料,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重点评审申报条件、试点基础、方案创新性、目标先进性、效果示范性等内容,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纳入低碳试点示范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  (三)建设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试点项目,督促试点实施主体落实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所需资源按计划实施。加强过程跟踪和效果评估,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试点建设任务。  (四)评估推广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各类试点工作开展总结评估。通过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编制优秀案例集等方式对试点成效进行宣传。编制试点评估报告,凝练试点经验及成效,形成政策建议,并持续完善低碳试点评价标准,推动试点成效好的低碳技术和试点模式在更大范围内示范推广。  (五)政策保障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大对低碳试点示范项目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气候投融资等相关政策支持。加大对低碳试点经验的政策采信力度,把试点建设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和项目绿色认定的重要参考。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为试点建设运营提供融资支持。  (六)长效机制  建立试点项目库,实行项目动态管理和全过程跟踪机制。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低碳日等主题活动和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低碳试点示范建设成效,打造绿色低碳公众教育宣传平台,扩大试点成果在京津冀乃至全国范围内的应用和影响力,利用优秀案例对外讲好北京故事。相关链接:[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zcjd89/325868352/index.html]一图读懂:《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低碳试点工作方案》[/url][align=center][/align]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州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方案》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推动相关工作。[align=right]2023年8月23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贵州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方案[/b][/align]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要求,结合《贵州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专项行动方案》(黔环综合〔2022〕34号)、《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黔环综合〔2023〕33号)及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试点目的促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升级改造现有生产工艺技术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提升应对环境风险能力,确保跨省转入的危险废物整体风险可控,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二、试点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接受省外危险废物进入我省利用处置的经营单位,在不违反跨省转入条件并自愿缴纳危险废物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后,可适当转入符合条件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水泥窑协同处置。三、试点类别首批试点的危险废物类别为含铅废物、含汞废物、油基岩屑、含锌废物、废油漆桶等包装物、废钒(钛)系催化剂,其他试点危险废物类别由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实际动态更新,并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告。四、试点时间自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试点期满,如有必要继续实施,另行通知。五、补偿资金缴纳(一)设置专用账户。经营单位自行创建专用银行账户,用于补偿资金的缴纳,独立管理,定期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接受社会监督。(二)资金缴纳。补偿资金根据试点类别危险废物运输、贮存及利用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或次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所产生的治理费用为计算依据,按照实际签收危险废物数量的一定比例及系数进行缴纳。补偿资金不包括经营单位正常生产时所缴纳的环保税,不含经营单位经营过程中正常的污染治理费用。1.计算公式。经营单位应缴纳补偿资金(万元)=每批次危险废物实际签收量(吨)×方式系数×类别系数(万元/吨)。2.方式系数。危险废物转入我省利用的方式系数取1.0,转入我省处置的方式系数取1.1。含汞废物及含铅废物该系数均取1.0。3.类别系数。根据近三年(2020—2022年)试点危险废物实际跨省转入量的最大值确定(见附件),采取阶梯式递减方式,体现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导向。4.系数调整。方式系数和类别系数由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实际动态调整,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后实施。(三)缴纳方式。经营单位在签收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前根据转移数量向企业专用账户足额缴纳补偿资金,并通过贵州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固废系统)上传缴纳凭证后,方可办结签收。如存在错缴情况的,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调整。六、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经营单位在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过程中,在满足下列条件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可按比例或全额提取使用补偿资金:(一)因危险废物泄漏或处置不当等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可全额提取补偿资金。(二)用于生产工艺技术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的,可提取补偿资金总额70%及以下,一年至多提取一次。(三)经营单位对内开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教育培训的,可提取补偿资金总额10%及以下,一年至多提取两次。(四)经营单位因破产或倒闭无其他能力支付危险废物处置和治理费用时,报省生态环境厅核实同意后,可全额提取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剩余危险废物处置及经营单位场区污染恢复治理。(五)经营单位在申请永久停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条件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可全额提取补偿资金并销户。七、保障措施(一)定期抽查。省生态环境厅借助省固废系统定期抽查相关经营单位补偿资金缴纳情况,经营单位漏缴、少缴、未缴补偿资金,或上传虚假凭证资料的,应及时补缴改正。发现两次以上的,将有条件限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二)开展评估。涉及缴纳补偿资金的经营单位,每年均纳入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对补偿资金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未规范缴纳或使用的将计入评估扣分项。(三)申报登记。涉及缴纳补偿资金的经营单位,每年应在省固废系统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管理计划和上年度补偿资金缴纳及使用情况。附件补偿资金缴纳类别系数[table][tr][td]档次[/td][td]类别系数(万元/吨)[/td][td]说明[/td][/tr][tr][td]1[/td][td]0.1[/td][td]近三年试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最大量不超过500吨(含)[/td][/tr][tr][td]2[/td][td]0.08[/td][td]近三年试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最大量500-1000吨(含)[/td][/tr][tr][td]3[/td][td]0.04[/td][td]近三年试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最大量1000-5000吨(含)[/td][/tr][tr][td]4[/td][td]0.02[/td][td]近三年试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最大量5000-10,000吨(含)[/td][/tr][tr][td]5[/td][td]0.008[/td][td]近三年试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最大量10,000-50,000吨(含)[/td][/tr][tr][td]6[/td][td]0.002[/td][td]近三年试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最大量50,000-100,000吨(含)[/td][/tr][tr][td]7[/td][td]0.001[/td][td]近三年试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最大量超过100,000吨(含)[/td][/tr][/table]说明:新领取危险经营许可证的或近三年未实际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按照经营许可规模总量的20%核定类别系数。

  • 权威发布丨民生计量专项行动来了

    权威发布丨民生计量专项行动来了

    [b][size=16px]权威发布丨民生计量专项行动来了[/size][/b][size=16px][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333333]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发文,关于开展民生计量专项行动的通知。总局决定2021年3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民生计量专项行动,详情如下:[/color][/font][/size][size=16px][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333333][img=,690,27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4/202104011259186126_1037_1626275_3.png!w690x277.jpg[/img][/color][/font][/size][size=16px][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font][/size][align=center][size=16px][color=#625d5d][b]市监计量法【2021】21号[/b][/color][/size][/align][size=14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size][size=14px][color=#625d5d] [/color]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部署要求,推动市场监管系统“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计量工作中落地见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2021年3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民生计量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size][color=#ffffff]一、[/color][size=16px][color=#333333]主要任务[/color][/size][size=14px][color=#333333][color=#5272b9](一)持续开展眼镜制配场所计量专项整治。[/color][/color][/size][size=14px][color=#333333][color=#625d5d]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巩固2019年、2020年专项整治成果,重点对2020年专项整治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加大计量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检查眼镜制配场所是否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是否经计量检定合格等。严厉打击眼镜制配环节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防止对青少年视力的二次伤害。[/color][/color][/size][size=14px][color=#333333][color=#5272b9](二)集中开展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color][/color][/size][size=14px][color=#333333][color=#625d5d]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巩固2020年集贸市场计量专项检查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的作用,重点检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是否存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使用等情况,严厉打击缺斤短两和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color][/color][/size][size=14px][color=#333333][color=#5272b9](三)提高加油机、加气机、充电桩计量精准度。[/color][/color][/size][size=14px][color=#333333][color=#625d5d]围绕汽车消费的民生关切,对加油机、加气机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保障加油、加气的计量准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汽车充电桩计量监管研究,摸清本地区在用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基本情况,探索建立大数据监管新模式,提高计量检定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试点开展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color][/color][/size][size=14px][color=#333333][color=#5272b9](四)推动智能电表状态评价及更换工作。[/color][/color][/size][size=14px][color=#333333][color=#625d5d]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和南方电网有限公司服务范围内的省份,逐步推行以“电能表状态评价及更换”替代“电能表到期轮换”。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引导相关企业完善状态评价方案,主动接受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可采取抽样的方式对到期民用智能电能表实施监督检查。逐步推广智能电能表在线监测、精准研判、状态评价、失准更换,建立“企业自控、用户监督、政府监管”机制。[/color][/color][/size][size=14px][color=#333333][color=#5272b9](五)推进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行动。[/color][/color][/size][size=14px][color=#333333][color=#625d5d]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以经营者自我承诺为主、政府部门推动为辅、社会各界监督”的三位一体的诚信计量运行机制,完善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推动经营者按照《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要求,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行动,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示范,促进信用为本、诚实守信、自觉自律良好风气的形成。[/color][/color][/size][color=#ffffff]二、[/color][size=16px][color=#333333]工作要求[/color][/size][size=14px][color=#333333][color=#625d5d](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生计量专项行动,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制定具体措施,确立工作目标,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取得实实在在的惠民效果。在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民生领域,打通计量惠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color][/color][/size][size=14px][color=#333333][color=#625d5d](二)依法进行查处。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的作用,统筹协调,整合资源,提供优质高效的计量技术支持,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按要求进行公示曝光。[/color][/color][/size][size=14px][color=#333333][color=#625d5d](三)认真做好总结。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本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表(见附件)报送总局计量司,工作总结应包括专项行动的部署情况、工作成效、典型经验、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color][/color][/size][size=14px][color=#333333][color=#625d5d]联系人:计量司王锦华 芦彦琨[/color][/color][/size][size=14px][color=#333333][color=#625d5d]电话:82261852,82261840,82260127(传真)[/color][/color][/size][size=14px][color=#333333][color=#625d5d]邮箱:jlsfzc@samr.gov.cn[/color][/color][/size]

  • 有完成试点电厂汞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工作的吗?

    [size=18px] [b]有奖讨论:[/b][/size][size=18px] 环保部要求各环境保护厅(局)和集团公司于2012年12月15日前,上报燃煤电厂监测试点的工作总结和要求电力各集团公司于2012年12月15日前组织完成各试点电厂汞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工作,要求各环境保护厅(局)配合做好验收比对监测工作。同时12月上旬环保部部将组织调研组赴各试点电厂调研试点工作情况,并拟于2012年12月下旬组织召开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总结会。[/size][size=18px] 对上述工作要求,有完成试点电厂汞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工作的吗?汞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验收效果如何?[/size]

  • 9种试点的药食同源物质

    请问各位大神,9种还在试点的药食同源物质在第三方检测机构可以按药食同源物质处理吗?就是客户下食品方法按食品出资质,下了药典方法按药品出资质。有没有同行遇到过这种情况呀

  • 关于同意实施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和《推行清洁生产近期工作要点》,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关于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2〕178号),对各地推荐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顺义区汽车制造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等56个项目(名单见附件)开展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工作,期限为2022年12月—2023年12月。  二、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要求。各试点实施单位应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总体思路,不限于传统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工作。通过科学诊断分析、合理确定审核方式方法和技术路线,压缩评估验收时间、提高审核效率、节省审核费用,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覆盖范围、受益行业和企业数量,强化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减污降碳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试点工作组织指导。各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调度试点工作进展,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对出现的困难加大协调指导力度,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研究试点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提升试点地区各机构及企业的主动性、参与性和配合度,确保试点工作高质量完成。  四、注重试点工作绩效。各试点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投入与审核绩效协调统一。试点过程中,除考核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绩效外,还应关注审核创新工作的投入产出比,尤其是在节约人力财力投入、节省时间、减轻企业负担、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衔接等方面的优势。  五、加快试点成果总结。各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试点实施单位按照“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边完善”的原则,及时总结试点成果,形成具有一定普适性、可复制、易推广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模式。各试点实施单位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其他创新工作成果报经省级生态环境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至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试点工作结束后,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试点项目成果开展评估,对创新性强、试点效果好、示范效应显著的成果进行宣传推广。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刘元生、陈胜  (010)65645390、65645385  邮箱:liu.yuansheng@mee.gov.cn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牛菁菁、蒋靖浩  (010)68505630、68505595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21655981086175.pdf]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发展改革委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1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SFDA印发《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

    为在合理保护冬虫夏草资源的前提下,高效开发利用冬虫夏草资源,推动高端科技含量保健食品的研发,研究建立珍稀原料用于保健食品的有效监管办法,依据《食品安全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对试点工作目的、原则、试点企业基本条件、试点内容、试点工作步骤和试点期限进行了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做好试点相关工作。附:SFDA关于印发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为在合理保护冬虫夏草资源的前提下,高效开发利用冬虫夏草资源,推动高端科技含量保健食品的研发,研究建立珍稀原料用于保健食品的有效监管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做好试点相关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8月15日

  • 《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解读

    [b]一、编制背景[/b]为解决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不及时、转运不通畅、处置成本高等问题,按照生态环境部、省政府工作部署,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出台了《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原方案”)。截至目前,已建成收集试点项目28个,对健全危险废物收运处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目前,原方案有效期届满,且部分内容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我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新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延续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巩固提升试点工作成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b]二、主要内容[/b]《工作方案》包含了总体要求、试点范围、试点要求、工作要求四方面内容以及附件《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一)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建成与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收集总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二)试点范围。明确试点地区、试点项目、收集范围、收集规模及贮存期限。其中,试点项目数量衔接2021—2023年原方案布局的58个(已建成28个),并对项目布局、收集规模等实施动态调整。(三)试点要求。明确试点单位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到期延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情形审查审核的程序以及退出要求。(四)工作要求。将试点单位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鼓励试点单位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明确实施日期。(五)《审查指南》。明确了《工作方案》中试点单位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内容。

  • 十二五西藏供暖供气规划4个供暖试点县

    “十二五”期间地热能市场规模达700亿。科技部预计,“十二五”期间,中国将完成地源热泵供暖(制冷)面积3.5亿平方米左右,届时整个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总市场规模至少(热泵结构,)在700亿元左右。记者从(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保障高海拔艰苦地区城镇居民温暖过冬,十二五”期间,(地源供暖热泵)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西藏4个县城、2个市(镇)供暖试点工程。此举将为在高海拔、高寒、缺氧地区开展集中供暖进行积极探索,为顺利推进全区城镇供暖做好铺垫。投资3亿启动县城供暖试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试点的两个市(镇)为拉萨市和那曲镇,(供暖水源热泵,)试点的4个县城分别为那曲地区聂荣县、阿里地区措勤县、昌都地区江达县、昌都地区丁青县。县城供暖试点工程投资达3亿元,主要用于 建设供暖站、配套管网等设施。目前,4个试点县供暖试点工程前期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工程可研报告、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安全评估等前期工作预计今年8月份完成

  • 关于公布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银保监局、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和《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27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根据各省份推荐情况,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实施意愿和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确定了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指导试点地方根据《通知》要求做好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其他管理部门按照《通知》中涉及的重点任务分工做好指导工作。各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高质量建设气候投融资试点。各地在试点过程中如涉及金融改革创新事项,应遵循“一事一议”原则,按程序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附件: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发展改革委[/align][align=right]  工业和信息化部[/align][align=right]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align][align=right]  人民银行[/align][align=right]  国资委[/align][align=right]  国管局[/align][align=right]  银保监会[/align][align=right]  证监会[/align][align=right]  2022年8月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城市和地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b]附件[/b][align=center][b]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b][/align]  北京市密云区、通州区,河北省保定市,山西省太原市、长治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辽宁省阜新市、金普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江省丽水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三明市,山东省西海岸新区,河南省信阳市,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湖南省湘潭市,广东省南沙新区、深圳市福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重庆市两江新区,四川省天府新区,陕西省西咸新区,甘肃省兰州市

  • 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2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实施意愿和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确定了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指导试点地方根据《通知》要求做好试点各项工作,统筹项目内容和建设时序,加强资金政策保障,深化部门协作联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及早发挥试点效益。  附件: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发展改革委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水利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规划院,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b]附件[/b][align=center]  [b]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b][/align]  天津市滨海新区,山西省晋城市、运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宿州市,福建省莆田市,山东省烟台市、临沂市,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湖南省株洲市,四川省内江市,陕西省延安市、榆林市,甘肃省张掖市、白银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关于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废铅蓄电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便捷化,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b]一、试点时间[/b]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  [b]二、试点内容[/b]  在全国范围,选择一批环境管理水平高、技术装备先进、污染防治设施完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再生铅企业作为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  试点期间,向试点单位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并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按照省内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试点单位应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和核准经营规模内接受废铅蓄电池。  [b]三、试点单位基本条件[/b]  (一)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废铅蓄电池核准利用能力不小于10万吨/年。  (二)近两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均为达标。  (三)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36号公告)中的Ⅱ级及以上水平。  (四)近两年未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因违法失信行为被降低环保信用等级。  (五)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应用危险废物电子标签并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在废铅蓄电池贮存、利用处置等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电子地磅、电子管理台账。  [b]四、组织实施[/b]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进行申报,依据危险废物相关法规标准以及试点单位基本条件,制订审核细则并严格组织审核,分别于2023年12月底和2024年12月底前,将试点单位名单和动态调整后试点单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的试点单位情况,我部建立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b]五、工作要求[/b]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作为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支持作用,认真组织开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环境监管。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加强对试点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环境监管,每年组织对试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指导督促试点单位严格落实《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并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有关信息,严格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注重技术帮扶,及时指导帮助试点单位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建立退出机制,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试点期内不再符合基本条件的试点单位信息报送我部,我部按程序终止其试点工作。  (三)信息报送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分别于2024年12月底和2025年12月底前将年度试点工作情况报送我部,并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收到本通知后,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明确1名联系人,并将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张龙  电话:(010)65645786  邮箱:hwmd@mee.gov.cn[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1月2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 天瑞仪器入选国家重大仪器专项 获批1215万专项资金

    天瑞仪器入选国家重大仪器专项 获批1215万专项资金 根据科技部通知,天瑞仪器承担的“顺序式波长色散X荧光光谱仪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入选“2011年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并获批专项资金1215万元。 项目开发产品“顺序式波长色散X荧光光谱仪”通用性强、适应范围广,在超轻、超微量元素分析上具有突出的优势,在元素分析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天瑞仪器具有非常深厚的波长色散光谱仪的研发、生产经验。对于顺序道仪器的研发及产业化有着良好的技术基础、客户应用基础、市场营销网络、优质的售后服务等各种优势。国内目前仅有天瑞仪器及全资子公司北京邦鑫伟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具有固定道波长色散X荧光光谱仪的研发、生产、销售。 项目研发成功后,仪器性能指标可达到《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定规程(JJG810-1993) 》中A类仪器标准;不仅有助于天瑞仪器拓宽业务领域,对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打破国外产品市场垄断、节约客户使用成本,更具重要意义。PS:项目实施时间为5年,五年后,中国就有自已的顺序道大型波长色散型光谱仪了~!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5.gif

  •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b]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为强化环境健康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环境健康工作规划》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地方实践,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围绕环境健康制度创新和技术方法创新开展实践探索,主要包括建立区域高环境健康风险源清单、开展环境健康风险监测与评估、推动环境健康风险分区分级管控、强化环境健康对生态环境监管的引领作用、推动发展“环境健康+”产业和大力提升居民环境健康素养等6方面任务,详见《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1)。  二、试点范围  多层次、多类型推进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试点范围包括县级及以上市(区)、国家级新区及有典型性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  三、申报要求  (一)各省级生态环境厅(局)按照《指南》要求,组织开展推荐工作,每个省份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已列入试点范围的地区不需重复申报。  (二)试点申报地区应具有开展环境健康管理试点的意愿,并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发展水平、要素禀赋、产业基础、生态环境状况等在全国或省内具有较强的典型性;能够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人员和经费保障。支持较为成熟的县(区)级试点扩大示范到所在地级市。优先考虑具有一定环境健康工作基础的地区。  (三)试点申报地区依据《指南》和《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结合本地实际选择试点任务并编制试点工作方案,报送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厅(局)。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生态环境厅(局)于2023年6月12日前,将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推荐申报地区名单和试点申报地区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纸质材料1份),报送我部法规与标准司,电子文档请一并发至biaozhun@mee.gov.cn。  (二)各省份报送的电子文档请压缩为一个文件,压缩文件包命名为“省份+试点推荐”,每个试点申报地区编制的试点工作方案命名为“省份+试点申报地区”。  联 系 人: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郭凌川、宛悦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电话:(010)65645275、65645272  传真:(010)65645275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3/W020230306610887973510.pdf]1.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申报指南[/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3/W020230306610888171071.pdf]2.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提纲[/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3月5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 9种药食同源试点物质

    请问各位大侠,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一个通知,将9种物质纳入药食同源试点工作,但还没正式纳入目录里,那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可以将此9种物质按药食同源处理不?即下了食品方法按食品出资质报告,下了药典方法按药品出资质报告。

  • 改革进行时!计量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项目自主考核开始试点

    [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333333] 9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复函国家水运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同意其开展计量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项目自主考核试点,[/color][/size][/font][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333333]为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改革提供实践经验。[/color][/size][/font][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333333]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color][/size][/font][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center][color=#d92142][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b][/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d92142][b]国家水运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开展[/b][/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d92142][b]计量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项目自主考核试点的复函[/b][/color][/align] [size=15px]国家水运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size][size=15px] 《关于设立计量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项目自主考核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size][size=15px]一、同意国家水运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以下简称“国家水运计量站”)试点开展计量专业技术人员水运类计量专业项目自主考核,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原则同意国家水运计量站计量专业技术人员水运类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试点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size][size=15px]二、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计量专业项目自主考核试点探索,不断提高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行政效能,为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改革提供实践经验。[/size][size=15px]三、国家水运计量站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完善试点方案。要建立计量专业项目自主考核工作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考核工作程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自主考核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size][size=15px]四、国家水运计量站要尽快建立完善防范化解风险机制,及时解决自主考核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相关试点情况及时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size][size=15px] [/size][align=right][size=15p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align][align=right][size=15px] 2021年9月22日[/size][/align][align=center][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color=#888888]END[/color][/size][/font][/align][align=center][size=14px][color=#888888]来源:[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font][/color][/size][/align]

  • 专项技术报告格式

    请教各位前辈,专项技术报告应该怎样做?如检测漏氯吸收装置吸收池中的氯化亚铁含量,应该以怎样的技术报告格式撰写?

  • 【讨论】土壤氡浓度测试点布设图

    【讨论】土壤氡浓度测试点布设图

    土壤氡浓度测试点布设图 帮忙看一下,望提出宝贵意见!图中粗线范围为基础平面,尺寸为基础尺寸,1-21数字为布点编号,细线的网格交叉点为测试点![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8/201008231036_238184_1603032_3.jpg[/img]

  • 拉曼光谱测试时 测试点数的确定

    拉曼光谱测试时 测试点数的确定

    RT,我最近需要外送一些样品做拉曼测试,但是填写实验信息时有一栏是让我确认 测试点数,[img=,690,10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8/202108291044448674_2433_5108430_3.png!w690x102.jpg[/img]查了一些文献,然后网上似乎也没找到相关的信息,所以希望求助一下各位....这个测试点数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作用呢?

  • 【“仪”起享奥运】大气专项设置

    问题:改扩建项目,原有项目的一大气排放筒涉及产排需要大气专项评价的有毒有害污染物且500m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本次改扩建项目对该排气筒涉及的项目进行提升改造,不增加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改扩建前后有毒有害污染物产生量与设置情况排放量不变),请问该改扩建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仍需要设置大气专项评价?回复:您好! 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表1要求开展大气专项评价。

  • 【转帖】五大电力集团要开展除汞试点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近日在京主持召开燃煤电厂大气汞污染控制试点工作座谈会,要求电力行业高度重视大气汞污染防治,并部署在五大电力集团开展燃煤电厂大气汞污染控制试点工作。华电、中电投、国电、华能、大唐五大电力集团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发言。  张力军在会上指出,国务院高度重视汞污染防治工作。2009年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将汞污染防治列为工作重点,2010年5月又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指导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提出建设火电机组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和除汞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示范工程。即将报请国务院批准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和正在编制的《“十二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中,都对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控制工作做了安排。  张力军对燃煤电厂汞排放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要摸清底数,建立我国典型燃煤机组排放清单的计算模型,开展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在线监测试点工作,准确掌握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第一手数据。五家电力集团将分别在东中西部地区、不同产煤区选择若干家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火电企业,开展试点。二是要搞除汞技术示范。要尽快制定和论证试点方案,力争明年开展试点工程,结合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作,开展同时脱汞的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示范工程,并进行系统的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评估。三是要通过试点示范,提出燃煤电厂大气汞污染控制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建议。四是要抓住“十二五”规划编制的契机,将燃煤电厂大气汞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集团公司的“十二五”规划,落实项目和资金安排,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  汞是环境中一种生物毒性极强的重金属污染物,它进入生物体后很难被排出,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在过去的十几年间,世界范围内环境中汞的浓度持续上升,已经引起各国政府和环保组织的极大关注,成为继气候变化问题后的又一个全球环境问题。据估算,全球人为汞排放的45%来自燃煤,火电行业已经成为汞污染控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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