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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专项相关的资讯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拟试点6个重点专项
    为推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施,科技部与相关部门经多次沟通协商,达成原则一致,拟启动大气污染防治、七大农作物育种、新能源汽车、化肥农药减施增效、数字诊疗装备、干细胞及转化研究6个重点专项进行试点。这是科技部副部长侯建国在26日召开的题为&ldquo 加强基础研究与自主创新&rdquo 的香山科学会议上透露的。   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要求,经过整合后的一大类中央财政科技计划&mdash &mdash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将选择前期工作基础好、部门合作充分的5至10个重点专项开展试点工作。&ldquo 试点的目的在于试程序、试制度、试机制,在试点过程中逐步探索和总结管理经验,为后续的全面布局重点研发计划奠定基础。&rdquo 侯建国说。   据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重点专项的形式组织实施,重点专项由全链条设计的项目群构成,其中包括基础前沿,技术开发和应用示范等不同类型项目。科技部将按照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的要求,凝练提出目标明确、边界清晰、全链条部署、一体化组织实施的重点专项。目前正广泛征集2016年重点专项需求,通过部门、专家&ldquo 双轮驱动&rdquo 的模式,完善项目形成机制,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面向&ldquo 十三五&rdquo 的全面部署实施做准备。同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力争年底前出台。   谈到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最新进展,侯建国透露,目前,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共25家,力争近期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 拟将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确定在30人左右,同时建立更大范围的特邀专家制度 已起草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近期也将抓紧做好首批专业机构改建的前期工作。   加强专家库建设、创新专家的遴选使用机制,是深化科技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2014年,科技部累计合并15个计划专家库共7.6万名专家,在&ldquo 973&rdquo 、&ldquo 863&rdquo 和支撑计划评审中试用,4223个项目累计抽选了3731名专家。科技部配合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加紧推动科技专家库的建设和完善,拟适度增补扩大专家库的规模。此外,侯建国透露,还将对专家进行科学分类和精准定位,同时实行痕迹管理、信用管理,加强对重要廉政风险点的防控。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6个试点专项第1批申报指南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国科发资〔2015〕384号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 /p p   《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国发64号文件)明确规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面向事关国计民生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按照重点专项的方式组织实施,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p p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是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围绕解决当前国家发展面临的瓶颈和突出问题、以目标为导向的重大项目群。重点专项下设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特点可设任务(课题),指南以项目形式进行征集。按照国发64号文件关于先期启动5-10个试点专项的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凝练形成了“干细胞及转化研究”、“数字诊疗装备研发”、“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新能源汽车”、“化学肥料和农药减施增效综合技术研发”、“七大农作物育种”6个试点专项,已经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特邀委员会(以下简称“特邀咨评委”)和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p p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总体部署,现将“干细胞及转化研究”等6个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并附上各试点专项的指南编制专家名单,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p p   1.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机构 /p p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p p   3.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p p   4.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p p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限推荐与其有行政隶属或者人事管理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限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限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 /p p   二、申请资格要求 /p p   1.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1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p p   2.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当年不超过60周岁(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 对于部分试点专项设立的青年项目,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当年不超过40周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项目或青年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均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p p   3.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限申报一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项目 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两个 改革前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到2016年6月底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p p   4.特邀咨评委委员及参与6个试点专项咨询评议的专家,不能申报本人参与咨询和论证过的试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参与试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试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p p   5.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试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p p   6.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p p   7.对于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请详见各试点专项的申报指南。 /p p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参与人员承担改革前科技计划在研项目和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科技部将组织对项目申报人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违反以上规定者,取消申报项目,并纳入诚信记录。 /p p   三、申报方式 /p p   1.网上填报。请组织申报单位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书具体格式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网络填报的受理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8:00至2016年1月4日17:00。其中,“干细胞及转化研究”试点专项申报工作有特殊要求,请详见该专项的项目申报指南。 /p p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 /p p   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 /p p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most.cn。 /p p   2.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参考往年推荐规模,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的审核把关,并出具推荐函。 /p p   请各推荐单位于2016年1月6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2份)、推荐项目清单(网上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2份)及光盘(Excel格式)寄送科技部信息中心。 /p p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木樨地茂林居18号写字楼,科技部信息中心协调处,邮编:100038。 /p p   联系电话:王楠,010-88654074。 /p p   3.材料报送和业务咨询。请各申报单位于2016年1月6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书(网上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2份),寄送承担项目所属试点专项管理的专业机构。各专业机构寄送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 /p p   (1)“干细胞及转化研究”试点专项: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10-88225198 010-88225196。 /p p   “数字诊疗装备研发”试点专项: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10-88225128 010-88225138。 /p p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邮编:100039。 /p p   (2)“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试点专项: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10-58884866 010-58884865。 /p p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邮编:100038。 /p p   (3)“新能源汽车”试点专项: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10-88375474 010-68343411。 /p p   寄送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一号9号楼,邮编:100044。 /p p   (4)“化学肥料和农药减施增效综合技术研发”试点专项: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10-59199379。 /p p   寄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邮编:100122。 /p p   (5)“七大农作物育种”试点专项: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咨询电话:010-68511832 010-68598087。 /p p   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邮编:100045。 /p p   附件: a title=" " href="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5/201511/W020151116518899534224.doc" target=" _blank" 1.“干细胞及转化研究”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5/201511/W020151116518899689999.doc" target=" _blank" 2.“数字诊疗装备研发”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 /a ( strong em 注 /em em :其中涉及成像/影像系统等重大装备研发 /em /strong )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5/201511/W020151116518899687609.doc" target=" _blank" 3.“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 /a ( strong em 注:“监测预报预警技术”为项目之一 /em /strong )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5/201511/W020151116518899847160.doc" target=" _blank" 4.“新能源汽车”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5/201511/W020151116518899847076.doc" target=" _blank" 5.“化学肥料和农药减施增效综合技术研发”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 /a /p p    a title=" " href="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5/201511/W020151116518900001120.doc" target=" _blank" 6.“七大农作物育种”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科 技 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5年11月12日 /p
  • 三部委:6.3亿专项资金支持33城市试点整治“地沟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确定首批33个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2011年8月2日消息 当前,由“地沟油”、“垃圾猪”等餐厨废弃物引发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成为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一大难题。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城市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从源头斩断“地沟油”回流餐桌和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畜禽等非法利益链,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201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各地在执法过程中对“黑作坊”、“黑工厂”等非法利益链进行了打击,但是由于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收运处理体系,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缺乏安全、有效的处理渠道。   为实现疏堵结合,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的长效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以城市为单位,启动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城市试点工作。   经过各地推荐和专家评审,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北京市朝阳区等33个城市(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实施方案并确定为试点城市(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批复了北京市朝阳区等33个城市(区)的实施方案并确定为试点城市(区)。各试点城市(区)的实施方案规划了完善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体系,提出了废弃油脂、固形物和液体的一体化统筹解决方案,探索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治本之策。   为切实保障试点工作取得实效,《通知》随发了《关于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承诺书》,要求各试点城市(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签订,保证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新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量,承诺建立完善的餐厨废弃物回收、运输、利用体系,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机制,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   为有效推动“地沟油”问题的解决,《通知》特别强调各地要强化对“地沟油”整治的具体措施,各试点城市(区)人民政府要承诺统筹餐厨废弃物和废油脂的一体化处理,规范“地沟油”的收运、处理和利用,坚决防止“地沟油”回流餐桌,保障食品安全。   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111号),提出了利用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试点工作的具体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和实施程序等。安排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6.3亿元对33个试点城市(区)给予支持。   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将为全国其他城市(区)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提供经验和借鉴。   附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区)名单(第一批)   北京市(朝阳区)   天津市(津南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辽宁省沈阳市   吉林省白山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海市(闵行区)   江苏省苏州市   浙江省嘉兴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三明市   江西省南昌市   山东省潍坊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北省武汉市   湖南省衡阳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海南省三亚市   四川省成都市   重庆市(主城区)   云南省昆明市   贵州省贵阳市   陕西省宝鸡市   甘肃省兰州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大连市   宁波市   青岛市   深圳市
  • 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暨试点工作启动会召开
    p   2月15日,生态环境部在重庆召开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暨试点工作启动会,打响了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发令枪”。 /p p   会议主要目的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启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暨试点工作。 /p p   根据安排部署,此次专项行动将排查范围确定为长江经济带覆盖的沿江11省市。具体来说,将以长江干流(四川省宜宾市至入海口江段)、主要支流(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清江、湘江、汉江、赣江)及太湖为工作重点,共涉及上海、重庆两个直辖市,以及其他9个省的58个地市和3个省直管县级市。 /p p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是根本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的基础工作,是压实各方治污责任的关键。 /p p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在会上强调,要充分认识到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排污口虽小,但问题不简单,“牵一发而动全身”,可谓“小小排污口,环保大舞台”。专项行动将通过两年左右时间,重点完成“查、测、溯、治”四项主要任务,这将是一场硬仗,要“准备脱一层皮”。 /p p   查,就是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无人船监测以及智能机器人探测等先进技术手段和人工排查,全面摸清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废水排污口以及所有直接、间接排放的各类排污口。 /p p   测,就是各地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原则,制定入河排污口监测计划,把排污口的水质情况“测清楚”,了解和掌握水里面都有什么污染物,当前的排放情况是怎么样的。 /p p   溯,就是对监测发现排污问题突出的排污口进行溯源,查清污水的来龙去脉,厘清排污责任。 /p p   治,就是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按“一口一策”的原则,分类型分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实行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p p   “首先要弄清楚往长江里排污的到底有多少排污口,到底在哪里排,到底谁在排,到底排什么,到底排多少?”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指出,专项行动要紧紧扭住入河排污口这个“牛鼻子”,把入河排污口这个最重要的基础性“底数”摸清楚,为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保障。 /p p   综合考虑工作基础、自然特点、气象条件等多种因素,生态环境部决定将重庆市渝北区和江苏省泰州市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试点。试点城市将全面查清各类排污口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实施分类管理,落实整治措施,形成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规范和工作规程。其他城市“压茬式”跟进,借鉴试点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全面铺开排查整治工作。 /p p   按照工作要求,试点城市2019年上半年主要任务是“查”和“测”,即边查边测 下半年,统筹做好“溯、治”工作。对其他城市而言,2019年上半年主要任务是学习试点经验,并按照试点总结出来的技术方案和工作经验,制定各地市的“查、测”工作方案,并开展工作。 /p p   “这一次的排查与以往工作最大的不同,就是只要向长江排水的‘口子’就要应查尽查。”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特别强调,排查工作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的拓展和深化。 /p p   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直属单位负责同志,长江经济带11省(市)生态环境厅(局)、专项行动涉及的63个城市的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泰州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沿江区县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在江苏省泰州市分会场参加会议。 /p
  • “生物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重点专项和“数字诊疗装备研发”试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4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2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生物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重点专项(公开部分)和“数字诊疗装备研发”试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10日,修改意见请于9月10日24点之前发至电子邮箱。 br/ & nbsp & nbsp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的凝练布局和任务部署已经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特邀委员会咨询评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本次征求意见重点针对各专项指南方向提出的目标指标和相关内容的合理性、科学性、先进性等方面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专家,认真研究收到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相关重点专项的项目申报指南。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将不再反馈和回复。 br/ 联系方式:sfs_swyyc@most.c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419370fc-6b05-4faf-8fab-7602f713928c.doc" 生物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重点专项.doc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8/ueattachment/2fc8bc8d-70a3-4067-9f92-3c7ced005c97.docx" 数字诊疗装备研发试点专项.docx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br/ 2018年8月27日 /p
  • 基金委启动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试点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推动我国重大科研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工作,中央财政拨专款设立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以下简称重大科研仪器专项)。重大科研仪器专项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管理,立项建议由有关部门组织推荐。试点期间暂由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作为项目组织推荐部门。   一、重大科研仪器专项的定位   根据国家科学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布局,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需求,以科学目标为导向,加强顶层设计、明确重点发展方向,鼓励和培育具有原创性思想的探索性科研仪器研制,着力支持原创性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工作,为科学研究提供更新颖的手段和工具,推动科技资源共享,全面提高我国科学研究原始创新能力。   二、重大科研仪器专项资助范围   (一)对于促进科学发展、开拓研究领域具有重要作用的原创性科研仪器设备的研制   (二)通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或集成创新,用于发现新现象、揭示新规律、验证新原理、获取新数据的科研仪器设备的研制。   三、重大科研仪器专项管理职责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重大科研仪器专项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的推荐、申报、评审、批准、跟踪检查、验收、后评估以及成果管理。   项目组织部门是指国家或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是重大科研仪器专项实施单位的组织者。主要职责包括:推荐项目,组织管理和监理等工作。负责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评价机制,会同自然科学基金委组建项目专家组并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论证,引导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持续开展科研仪器设备自主创新研究。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必须在相关领域具有长期积累和明显的技术与人才优势。主要职责包括: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组织成立项目管理工作组、技术专家组和用户委员会 联合国内优势力量协同攻关 管理项目经费,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应保障条件 主动配合项目过程监理,保证按时、按要求完成既定目标。   四、重大科研仪器专项工作程序   (一)组织推荐立项建议、限项规定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根据当年预算和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确定当年征集项目数量,通知项目组织部门推荐立项建议。   该专项与科技部同类相关项目进行共同限项检索,项目负责人同期申请或承担此类专项限为1项。但不纳入自然科学基金委其他项目的限项范围。   (二)遴选并确定立项建议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将立项建议提交相关科学部,由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遴选建议立项项目。   (三)填报《项目申请书》   (四)项目初审及论证   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需要修改完善的,由项目组织部门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对申请书进行修改完善。   (五)项目审批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通过项目专家组论证的项目进行评审,由项目申请人报告申请书主要内容,专家组组长向专家委员会介绍建议立项项目论证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建议资助项目,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审批。   (六)结果公布   自然科学基金委公布重大科研仪器专项的审批结果。   五、有关注意事项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撰写《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立项建议书》(简称《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书》电子表格可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页(www.nsfc.gov.cn)的“下载中心”下载。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立项建议书》提交到所属部门,由部门统一推荐到自然科学基金委。   联 系 人:谢焕瑛 冯勇   联系电话:62326941 62327230 相关新闻:   教育部就国家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立项征集意见   2011年度中科院科研装备研制项目开始申报
  • 河南省碳达峰试点名单公布 共计30家试点
    1月28日,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确定了舞钢市等8个县(市)、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0个园区、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为河南省碳达峰试点,建设期为2022年—2024年。通知要求,加大指导力度。各地要高度重视,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推动“双碳”工作、实施绿色低碳转型战略的重要载体,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各有关省辖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好统筹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定期调度试点工作进展,协调解决试点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为试点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压实目标责任。各试点单位要切实落实试点建设主体责任,根据试点建设方案明确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建立工作台账,细化落实措施,明确时间节点,推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和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要结合自身特点,通过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产业升级、推广先进工艺技术、提升节能降碳水平等措施,探索一批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模式,为河南省推动碳达峰碳中和提供示范引领。抓实项目建设。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当地规划布局和绿色低碳政策导向,围绕低碳高效产业培育、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升级、能源和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生态碳汇能力提升等重点领域,谋划实施一批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为试点建设提供有力支撑。要建立重点工程项目清单,挂图作业、倒排工期,确保项目按时投产达效。河南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进度,对进度滞后项目加强督导检查。开展评价验收。河南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现场调研、中期评价、终期验收。对工作成效明显、通过评价验收的,将在全省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严重滞后的,将限期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将实施动态调整、撤销试点资格,并予以通报。具体评价验收细则另行制定。加强政策支持。河南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试点单位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对低碳高效产业类项目在能耗、环保、用地等要素方面予以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等金融工具支持力度。对通过终期验收的试点单位,将利用省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予以奖补,奖补标准和程序另行制定。附:河南省碳达峰试点名单
  • “土十条”修复毒地前传:国家试点秘而不宣
    p   旨在修复毒地的“土十条”国家行动计划即将颁布,在此之前,国家已在全国各地实施了名目繁多的试点,但大多都秘而不宣。“是到了梳理的时候了。客观地评估示范成果,总结经验、反省过失,是修复行业走向成熟的理性选择。”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00px " title=" "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5/insimg/9d204f45-554e-4bb8-8439-38e4c850aeb3.jpg" width=" 450" height=" 300" / /p p   “这可是敏感词啊!”2015年,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竞争性评审项目下发了28亿元资金,第一个开工的是云南省陆良县历史堆存渣场污染土壤修复治理项目。但这个在2011年因非法倾倒铬渣而引起全国媒体关注的县城拒绝了采访。 /p p   在全国土壤污染总点位超标率已高达16.1%的局势下,旨在指导土壤修复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颁布在即。可是,那些年动辄耗资数亿元的土壤修复试点,目前大多秘而不宣。 /p p   “项目才刚刚开始招投标,你们明年再来采访吧。”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东安县、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均获得了2015年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治理示范项目资金,但都婉拒了采访。 /p p   土壤污染修复分为场地、耕地和矿区,在公开称谓上,它们大都被定义为“某地块”。南方周末记者根据公开资料,搜寻了多个试点项目,发现它们有的是上世纪开矿的矿区,比如湖北大冶、广西河池。有的是电镀区、电子垃圾拆解地,如珠三角、浙江台州。有的是铅蓄电池生产地,比如重庆市巴南区、浙江长兴县。有的曾是铬盐产地,比如青海湟中。有的只是单纯的污水直排灌区,比如甘肃白银。 /p p   实际上,专事土壤修复的示范项目并不多,更多的是其他类型的国家专项里,会涉及土壤修复。据南方周末记者根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类似的试点项目有上百个。 /p p   连名字都如此敏感,相应的试点总结更难得一见。南方周末记者遍访试点相关人员,以管窥试点的经验得失。 /p p strong   “是到了梳理的时候了” /strong /p p   2004年,北京宋家庄地铁站施工工人中毒,中国的毒地问题开始受到重视。但要找到中国第一个土壤修复的试点却不容易。 /p p   中环循环境技术中心主任龚宇阳印象中,2007年前后开始的重庆天原化工场地修复项目应该是国内第一个从污染调查、风险评估,到修复和验收的完整案例。项目后被评为环保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也是中国污染场地修复项目的第一个奖。 /p p   2009年涉足土壤修复领域的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称参与了多个国内“第一”的项目。全国最大的北京建工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其在2012年承担的原武汉染料厂生产场地复合污染修复,是国家发改委首个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p p   多个项目自称“首家”并不为奇,因为这些国字头的试点名目纷繁,甚至还包括“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它们不一定是土壤专项,但土壤修复是不可缺少的一环。 /p p   比如,试点项目治理的污染物不同,有的是重金属,有的是有机物,还有的是复合污染。范围也不同,有的是地域性的,比如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有的是跨区域的,比如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分管的单位也包括发改委、农业部和环保部等,甚至在环保部内部还来自不同的部门。 /p p   同一个地区也可申请多笔资金,很难归属于某个示范项目。据当地提供的资料,比如在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重金属污染治理、全国老工业基地整体搬迁项目节能减排绿色搬迁专项、工矿棚户区搬迁改造……多个项目都给竹埠港工业园区治理提供了资金,每一笔资金均以千万甚至亿元计数。 /p p   这些年国家资助了哪些项目,起到了什么示范作用?多位受访者表示:范围太大、内容太多,很难理清。 /p p   “是到了梳理的时候了。”龚宇阳说,“客观地评估示范成果,总结经验、反省过失,是修复行业走向成熟的理性选择。”他记得业内人士多次呼吁梳理已有的试点,环保部固废中心曾试图出版示范项目的案例集,中环循还曾交过案例,但至今尚未见出版。 /p p   工业地块:“小而严” /p p   根据已有报道,场地(指工业地块,集中在城市)和耕地是“土十条”关注的重点。场地修复的相关试点,从技术到管理以及资金,都已积累了不少经验。 /p p   “小而严”是南方周末记者查询到的场地修复试点的特点。比如在大地益源修复有限公司总经理辜晓平的印象中,公司承担过江苏溧阳农药场地修复。公司通过招投标拿到这个世界银行的项目,虽只有300万元,却使用了四种技术,方案由环保部委托南京环科所设计,验收由环保部组织。 /p p   当时没有相关技术与标准的导则,只能参考国际标准,试点中的经验对以后的工作仍大有裨益。比如在工厂拆迁之前,修复公司就要进入,以防止拆迁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参与评估的龚宇阳点评说,这次示范最大亮点是首次解决了农药生产设施的无害化处理问题,最终还出了导则。 /p p   项目在信息公开上也有启示。“施工之前要求公告周边百姓,我们在做什么,怎么做。”辜晓平记得一开始要公告时,大家还有顾虑,怕引起恐慌,结果公众很支持。所以在后续项目中,公司都会找来当地政府各个部门、街道办,告知修复情况,甚至还安排修复的参观路线。 /p p   在湖南,重金属土壤修复的规范流程已日臻娴熟。湖南凯天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总工史学峰发现,在2009年刚刚启动时,企业的利润还比较高。 /p p   现在业主对于流程已相当熟悉,连征地、搬迁费用都愈发规范,工程公司的利润低多了。以前还曾出现农民为了一棵橘子树的补偿而阻工,得当地政府出头帮忙协调,现在则少得多。 /p p   进一步的,不仅是修复项目,场地修复在管理上也有试点。2014年环保部选择了湖南、重庆以及江苏常州、靖江开展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环保部 /p p   曾向媒体解释过试点的背景:“我们选取了一个省、一个直辖市、一个地级市和一个县级市作为试点,这些试点的共同点在于其前期基础工作开展得比较好,如果这些试点成效显著,我们将择机向全国推广。” /p p   这也是南方周末记者唯一找到的针对土壤修复监管的试点项目。 /p p   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杨军就记得,在公司中标修复的污染场地中,靖江当地的环保部门不知道如何验收,还委托了环保部的专家编制了验收表。 /p p   重庆在2015年排查出疑似污染场地387块,湖南省环保厅提供的数据也显示,湖南筛查出891个重金属污染场地,分级排序建立了重金属污染场地数据库。 /p p   这些都已经和“土十条”摸清底数、开展详查的要求非常接近。“为下一步建立潜在污染场地清单信息数据库及& quot 土十条& quot 项目储备库提供了支撑。”重庆市环保局回复称。 /p p   而在国家相关的标准还没有修订之前,湖南和重庆的管理办法和地方标准都已先行颁布。 /p p    strong 耕地:敏感、无定论 /strong /p p   因可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污染场地修复的商业模式已较为清楚,这些年来的国家试点项目已经减少。对于耕地而言,专门的土壤修复的项目不多,主要依托于重金属污染防治。 /p p   2013年,在广西河池,历时两年的“大环江河流域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项目”一期工程耗资两千多万元,修复了1280亩受到砷、铅、镉、锌等重金属污染的农田,被媒体解读为“环江模式”。 /p p   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人,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研究中心主任陈同斌认为环江从技术和产业模式上都有了探索——政府主导,科技支撑,企业参与,农民实施的模式把各个利益相关方都调动了起来。 /p p   不过,相较于场地,耕地修复的经验要少得多,在有着“镉米”难题的湖南亦是如此。据凯天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副总经理李娟介绍,湖南的耕地都还在做试点,没有成熟的技术和模式,规模都不大。公司计划今年以1000亩为单位,在修复的耕地上种植有机食品提高价格,逐步推广。 /p p   其他的重金属示范区也尝试修复耕地,但最终还是因为成本太高而放弃。在铜产量连续18年同行业全国第一的甘肃白银,废水污灌造成了流域七千多亩农田重金属严重污染。虽然获得了7.2亿元的专项基金,但用于农田修复的并不多,只修复了65亩农田,因每亩成本高达10万元而未能大规模推广。 /p p   “我们想寻找既经济又实用的技术来治理农田,但国家并没有明确的技术和标准。”白银市环保局总工张琼说,“修复完以后虽然重金属不超标了,所用的试剂会不会形成二级污染?是不是可能比重金属还严重?这些都没有定论。” /p p   多位专家表明,国外几乎没有耕地污染,无法借鉴经验,而国内已有科研成果的应用也不多。比如“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重点专项2016年度申报指南就直接指出:我国在近十年中针对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形成的理论和技术多数仅停留在“实验室”和“论文”里。相较于场地,耕地示范区的另一特点是地偏,敏感,大部分地区不太愿意接受采访。 /p p   环保组织申请信息公开也杳无音信。湖南省环保组织曙光环保在实地调研后发现了一些问题,便三次向当地环保局申请《石门雄黄矿区砷污染综合治理工程(一期、二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但都没有回应。 /p p   陈同斌坦陈,环江农田土壤修复的效果,验收结果,钱花的是否合理,都有第三方监理和评估报告。但项目涉及到局部地区污染信息,而且管理部门也没有要 /p p   求公开。“不是对土壤数据保密,而是担心公开农产品质量数据,会造成不良影响。”陈同斌说,“以后如果项目管理公开,可能会向公众公开。” /p p   陈同斌觉得,环江农田修复工程除了取得技术和工程突破外,吸引广泛农民参与土壤修复活动,同时还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尤为重要。项目的实施还获得了精神文明典范。环保部曾在环江召开“农田土壤修复现场会”。 /p p strong   评估不足,修复过度 /strong /p p   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十三五”期间要完成100个农用地和100个建设用地的污染治理试点,建立六个示范先行区。这些内容很可能也会在“土十条”中体现。 /p p   这六个示范区包括贵州铜仁、广西河池、广东韶关、湖南常德、浙江台州以及湖北黄石。据专家介绍,这些试点都有前期技术储备和实验,比较成熟,故抽出来作为重中之重来支持。 /p p   修复产业界对于迫在眉睫的“土十条”非常期待,却也表示了担忧。反映最多的是前期评估不足以及后期的过度修复。 /p p   前期评估好比去医院看病。在台湾,评估要占到土壤修复一半的时间和精力。但现在国内项目申报期限都很短,导致前期评估工作不够细致,后面的工程实施 /p p   难免有出入。“如果诊断得不对,很可能将小感冒误诊为大手术,明明是大腿有毛病,却把胳膊切了。”高能环境修复公司副总经理冯国杰说。 /p p   不仅时间短,评估工作在国家拨款之前就要启动,需要事先垫资。所以在项目批下来之前,评估公司的积极性并不高,最终只能是地方政府垫资。“得探索模式调动第三方评估公司的积极性,不然在重点污染区域,十几个项目的评估都要地方政府垫资,根本垫不起。”史学峰说。 /p p   对于修复到什么程度就足够了,企业也是没底。多位受访企业人士表示,目前的试点中存在过度修复的情况——如果该场地是用作展览会用地甚至公共绿地, /p p   并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在一些偏远地区,非耕地的土地上切断污染源,做好生态恢复就已足够。“不是修干净,而是减少到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龚宇阳强调。 /p p   对于基层环保部门来说,在示范之外,更希望得到监管方面的指导。“土壤修复这块,我们确实是门外汉,我们学到的知识和接下来的工作不配套,有点着急。”浙江省长兴县环保局污防科科长俞文杰说。在被列为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浙江省长兴县,如何开展铅蓄电池关闭场地治理修复工作,迫切需要技术指导和支持。 /p p   陈同斌希望“土十条”中的示范区可以建立起一系列管理模式和制度,如果这样区域性试点取得成功,就可以为提供可复制到全国其他地方的经验。 /p p   更重要的是,他希望有关部门要筛选和推荐成熟技术,多组织现场会和培训会,也要加强宣传教育和正确引导,“我们要告诉老百姓土壤污染的问题和危害,但也要让他们建立这样的意识:土壤修复好比量大面广的慢性病,有的可以治疗,但不会短时间解决,需审慎乐观。” /p
  • 环保部云检测试点山东受阻 现已暂停合作
    由环保部推进的“区域性机动车云检测运营管理服务”(以下简称云检测)试点,目前在山东受阻。6月19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由于双方分歧较大,目前云检测试点已暂停合作。  云检测进入山东,在当时曾一度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关注。  2014年,环保部批复山东省环保厅开展云检测试点,并纳入《清洁空气研究计划》的重点地区清洁空气科技工程进行部署。  2015年10月23日,云检测作为环保部综合性防控机动车污染试点项目,在山东济南正式启动。这是我国机动车污染防治领域首次引入“互联网+”的大范围、大数据、全系统的智能监管模式。该模式要求,“探索采用政府采购社会运营服务的机动车污染监管新模式,要确保检测数据质量,实施电子标签,建立检测违规和超标车上路行使的处罚制度,研究区域性机动车污染总量控制和排放分级管理”。  有媒体报道称,山东省作为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第二大省,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一直是山东省环保工作的重点任务。  中关村空气污染防控联盟此前组织的专家考评认为,云检测是集互联网+智能检测装备+物联网,实现机动车污染防控的大数据智能服务,对尾气检测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管,完全杜绝检测作假,还可对超标车上路进行技术执法,全面解决检测作假和数据不准、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难和执法难的问题。  然而,试点项目进展并不顺利。2015年9月12日,央视《焦点访谈》曝光了山东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之后,山东省环保厅对机动车尾气检测造假问题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今年1月15日,山东省省长郭树清曾就多家企业尾气造假问题批示,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处理要严要快”。之后,山东省有关部门部署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执法行动。  “云检测是针对机动车污染防控在我国出现一系列问题来研究出的解决方案设计,但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了层出不穷的阻力。”中关村空气污染防控联盟理事会主席颜梓清说。  曾经受邀参加山东省环保检测专项检查的专家姚圣卓也表示:“我们对近10个检测站检查,发现深圳安车和佛山南华的简易瞬态工况法设备确实出现弄虚作假的问题,但山东省环保厅并没有追究他们的责任。”此外,“山东省环保厅至今也没有公布专项检查报告”。  6月19日,中关村空气污染防控联盟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 云检测服务的投资方——驾道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马亮称,由于双方合作未能按照招标要求和合同约定顺利推进,宣布云检测试点合作暂停。  近年来,空气污染已成为与民众生活、健康息息相关的热点问题,机动车排污作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使得各级政府都在狠抓落实机动车污染的防治。  机动车污染防控是世界性难题。面对当前我国的空气污染形势,业内人士指出,政府和市场本应相互合作,探索出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治污之路。然而,投入巨资的云检测项目,就这样陷入“流产”,留给人们深深的思索。  中国循环经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副主任曲睿晶认为,山东对云检测的先行先试,在全国走在了前面,其做法值得肯定。他建议,政企双方应珍视这一合作成果,加强沟通继续合作,共同做好这个市场。
  • 全国部分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方案公布
    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部分重点水域生物试点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总站水字[2013]100号 黑龙江省、吉林省、江苏省、云南省、哈尔滨市、佳木斯市、同江市、鸡西市、长春市、吉林市、南阳市、十堰市、呼伦贝尔市、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全国部分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工作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为“方案”),我站在松花江流域,南水北调源头,以及太湖、滇池等重点湖泊选取监测断面和点位,由14个省、市级环境监测站开展试点监测工作(名单见附表1)。   请各试点监测站根据“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监测项目以生物多样性为主,其它监测项目可根据自身能力选做。每个单位在重要水体适当选取至少两个断面/点位(其中至少一个为背景或对照点位),其中,省级监测站可综合考虑本省区域水体情况多选择点位。请将所选断面/点位信息表(附表2)于2013年6月15日前提交至总站水室。   联系人:刘允 010-84943095   邮箱:liuyun@cnemc.cn   附表:1.试点监测站名单   2.生物试点监测断面(点位)信息表   附件:全国部分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工作方案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3年5月22日   附表1   试点监测站名单 序号 所属省份 市级环境监测站 1 黑龙江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 黑龙江 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 3 黑龙江 佳木斯市环境监测站 4 黑龙江 同江市环境监测站 5 黑龙江 鸡西市环境监测站 6 吉林 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7 吉林 长春市环境监测站 8 吉林 吉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9 河南 南阳市环境监测站 10 湖北 十堰市环境监测站 11 江苏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12 内蒙古 呼伦贝尔市环境监测站 13 云南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14 云南 昆明市环境监测站   附表2   生物试点监测断面(点位)信息表 序号 所在省份 所在地区 所在流域 河流/湖库名称 断面/点位名称 断面级别(国控、省控、市控) 断面属性(背景、对照、控制) 监测站名称   附件   全国部分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的   根据国家对重点流域和湖泊的环境管理需要,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为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重点流域和湖泊的水生态环境质量,在目前地表水常规理化指标监测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部分重点流域和湖泊的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工作,探索建立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系统,准确反映部分重点流域和湖泊的治理和保护成效以及人民群众对水体环境质量的真实感受。   美国和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对水生态环境的监测和管理都不再单纯依赖于水化学指标,而是水化学指标和生物指标并重,生物学信息已成为上述国家水环境和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关键成份并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环境生物监测的水平还很有限,没有在这方面形成常规的监测网。本方案拟在重要的江河和湖泊(水库)上选取监测断面和点位,进行试点监测,逐步建立全国地表水生物监测网络,在“十二五”期间,通过生物监测的手段与理化监测的手段进一步说清全国水环境质量状况。   二、建设依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   ——《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2010-2020年)》(环发〔2009〕156号)   ——《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环发〔2011〕112号)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   ——《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2010-2020年)》(环发〔2009〕156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及其补充标准等   ——《全国水生生物监测试点仪器设备配置指南(暂行)》等相关文件   三、技术路线   以环境管理需求为导向,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以数据质量为保证,借鉴国际生物监测的先进技术,以点带面开展水环境生物监测试点工作。   四、试点范围   生物监测试点应以重要的湖泊、河流、国际界河、界湖和大河河口为对象。先期试点范围主要包括松花江流域,南水北调源头,以及太湖、滇池等重点湖泊。   五、监测内容   综合国内、外水生生物监测工作,结合流域的地理、气侯和水文等客观因素,试点监测项目分为生物多样性、鱼类生物残留、水体富营养化、鱼类生长观测、生物毒性监测和例行理化监测等五大项内容。水体富营养化和例行理化监测采用常规监测数据。水生生物监测项目详见表1。   表1 水生生物监测项目 序号 监测类别 监测项目 监测水体 1 生物 多样性 着生藻类 河流 底栖动物 河流、湖泊、水库 浮游动物 湖泊、水库 浮游植物 湖泊、水库 鱼类资源调查 河流 2 鱼类 生物残留 重金属:汞、铅、镉、铬、砷 河流、湖泊、水库 挥发性有机物:苯系物、卤代烃 持久性有机物: 有机氯农药、多环芳烃、多氯联苯 异味项目:硫醚、硫醇、氯酚 3 鱼类生 长观测 组织切片观察 冰封期鱼类生长观测 河流、水库 4 生物毒性 生物毒性指标 河流、湖泊、水库   六、监测点位与频次   考虑到我国的生物监测现状和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水生生物监测断面的布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已经初步具备开展生物监测的硬件条件的省、市级环境监测站。   2、优先考虑具备条件的承担跨国界河流(湖泊)监测任务的市级环境监测站。   3、兼顾不同类型的地表水体(河流、浅水湖泊、深水湖库等)。   4、为确保生物监测试点结果的准确性和代表性,每个市级环境监测站选择2断面(点位),优先考虑国控断面(点位)。   根据以上断面布设原则,确定以下14个环境监测站进行此次试点。   表2 试点的环境监测站一览表 所属省份 监测站点 所属省份 监测站点 黑龙江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吉林 吉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黑龙江 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 河南 南阳市环境监测站 黑龙江 佳木斯市环境监测站 湖北 十堰市环境监测站 黑龙江 同江市环境监测站 江苏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黑龙江 鸡西市环境监测站 内蒙古 呼伦贝尔市环境监测站 吉林 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云南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吉林 长春市环境监测站 云南 昆明市环境监测站   监测频次每年共进行2次采样分析。春季5月、秋季10月与地表水常规监测同步进行生物监测试点采样。   七、预期成果   1、试点监测报告   每半年由各试点地市级站向相关省站报送《**市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半年报告》,由相关省站审核整理后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每年度各试点地市级站向相关省站报送《**市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年度报告》,由相关省站审核整理后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每年监测总站向环保部监测司报送《全国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年度工作报告》。   2、形成特征图谱库   虽然我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有水环境生物监测的技术规范,但即使到2002年《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的出版,在浮游生物、底栖动物等水生生物监测方面仍然没有形成系统、权威的技术规范,在物种分类鉴定、QA/QC、监测数据的评价应用等方面都还是空白。通过该试点工作,探讨我国典型水生态系统(如湖泊、河网、溪流、江河、河口等)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监测与评价,初步形成区域物种分类检索工具及参考标本库(图谱库)。   3、应用管理   通过试点工作,推动环境管理从水质目标向生态目标转变,建立流域或区域生物基准及分级标准,形成水生态管理指标建议并适时发布,逐步明确生物监测在环境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4、锻炼队伍   生物监测需要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队伍,特别是物种分类鉴定的专业性很强更需要长期的积累,因此,借助于试点工作的开展,可先期形成一支生物监测的精干队伍,为生物监测的普及打下基础。   5、经验推广   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进行经验总结,成果评估,依据试点成果评估结果,将相关经验总结成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推动全国水生生物监测工作的发展。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办公室   2013年5月22日印发
  • 合肥市将开展温室气体试点监测
    安徽省近日印发《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力争“十四五”末,实现合肥等六大区域中心各环境要素全指标监测能力基本覆盖,实现所有设区市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全覆盖。《规划》对合肥市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建设均提出明确建议,包括交通污染监测、温室气体监测和巢湖水质监测等。  【全方位监测】 在主要干道设立路边空气质量监测站  《规划》指出,我省将强化污染监控监测,以交通、工业园区和排污单位为重点,开展污染源专项监测。其中,合肥等重点区域城市在主要干道设立路边空气质量监测站,开展 PM2.5、NMHC、氮氧化物 (NOx)和交通流量一体化监测,并在港口、机场和铁路货场等试点开展交通污染自动监测。  推动臭氧超标城市开展车载走航监测。升级改造合肥超级站,推动在黄山建设光化学背景站,并逐步将温室气体监测纳入常规监测体系统筹设计,在合肥市开展温室气体试点监测。  同时,深化巢湖水华常规监测与预警监测。开展新安江和沱湖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引江济淮”沿线水体等环境敏感区域专项监测。全面推动全省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站建设与联网,所有设区市2025年底前实现声环境功能区自动监测全覆盖。探索开展典型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调查监测和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振动调查监测。在长江干流出入境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试点开展水中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型污染物研究性监测。  【创新监测手段】 在巢湖等重点流域 开展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规划》指出,在长江、巢湖等重点流域开展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加强浮游动物群落结构、大型底栖动物物种数等指标监测,初步构建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科学评估水生生物多样性状况和水生态健康状况,支撑水生态考核监测与评价。在入湖水系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并常态化运行,建立以水质自动监测为主、手工加密监测为辅的预警监测网络。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加密汛期水体水质监测,联动预警溯源跨界监测。探索构建水质水文监测合一体系。创新监测手段,探索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开展流域水质、面源和生态质量监测。  推动高空间分辨率卫星影像解译省域全覆盖,提供高精度生态遥感监测产品,开展无人机生态环境监测。推动巢湖与黄山生态地面站纳入国家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建设序列,配合开展样地样带监测。  《规划》强调,结合驻市监测中心区位和能力优势,设立合肥等六大区域中心,统筹调度全省重点监测任务和跨流域跨区域监测工作,完善区域联动应急响应。“十四五”末,六大区域中心实现各环境要素全指标监测能力基本覆盖,逐步配齐水、气、土、固废等要素全因子应急监测设备和监测车辆。同时承担向周边区域进行量值溯源、量值传递及质控检查任务,协助省监测中心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 环保部加大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办[2012]28号 关于继续开展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云南、贵州、福建、浙江、河北、山西、河南、内蒙古环境保护厅(局),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集团:   为进一步做好燃煤电厂大气汞污染控制试点工作,为我国汞污染防治提供基础数据,我部将于2012年继续组织开展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请参与试点工作的各环境保护厅(局)和各电力集团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试点工作的各环境保护厅(局)继续按照《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监测方案》(环办函〔2011〕442号)的要求,组织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2年2-6月每月对辖区内的燃煤电厂开展手工全口径监测,并于2-12月对已完成安装调试和验收的烟气汞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汞 CEMS)开展比对监测。   二、各电力集团应尽快完成汞CEMS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并保证汞CEMS正常稳定运行 同时,积极配合省级环境监测站的手工监测和汞CEMS比对监测工作,保证断面开孔、监测平台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三、各电力集团应组织参与试点的燃煤电厂,于2012年2-12月每月结束后的5日内,向燃煤电厂所在的省级环境监测站报送烟气汞CEMS小时均值数据、质控数据和生产工况数据。   各环境保护厅(局)应于每月结束后的10日内向我部报送辖区内试点监测报告,同时报送全口径手工监测数据、烟气汞CEMS比对监测数据(手工监测在完成5次监测后不再报送),以及燃煤电厂报送的烟气汞CEMS小时均值数据和生产工况数据,并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wry@cnemc.cn。具体数据内容及格式请见附件,请严格按照各数据表格式填写相关信息和监测数据,不得随意改变数据表格式或删减数据列。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2012年的2-6月每月结束后的20日内向我部报送燃煤电厂大气汞监测试点月报,我部适时对各地监测试点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各参与试点的环境保护厅(局)和电力集团于2012年7月,总结监测试点工作,编制所辖燃煤电厂监测试点工作总结,并向我部监测司报送,同时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五、各参与试点的环境保护厅(局)要切实加强试点监测能力建设,协调当地财政部门,从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渠道中安排经费,加强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大气汞排放手工试点监测的能力建设,尽早满足大气汞手工监测的工作要求。该项工作将纳入2012年减排监测体系能力建设考核。   环境保护部监测司 佟彦超 (010)66556824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修智 (010)84943218   电子邮箱:wry@cnemc.cn   附件: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数据报送内容及格式要求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燃煤电厂 大气汞 监测试点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3年投入9亿元以上!云南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整县推进试点示范
    云南省财政厅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学习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的部署要求,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整县推进试点示范,打造一批生活污水治理示范村,带动改厕、垃圾、村容村貌和绿化美化协同整治,以示范效应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上台阶。建立资金保障机制,注重激发基层积极性2023年至2025年,省级财政每年从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两亿元,引导试点县(市、区)所在地地方政府每年筹措不低于省级奖补资金的50%,各地合计筹措1亿元以上,确保每年不低于3亿元财政资金用于试点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23年省级奖补资金已下达首批20个试点县(市、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以自然村为单位,结合受益户数和治理任务数量,对奖补资金进行定档分级,奖补到村,拨付到县(市、区),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资金只能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支出,主要包括管网(含检查井、提升泵站等)、暗沟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小三格”“大三格”化粪池、厌氧发酵池、回用管网(沟渠)等属于治理范畴的新建设施(含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修缮、提升等工程。实行竞争立项择优支持,科学选取试点县由县(市、区)自愿申报,州(市)审核并择优推荐,省级以竞争立项方式择优支持。重点支持治理目标可行、实施路径清晰、地方资金投入有保障、与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有效衔接、前期工作基础扎实、后续长效运营有保障的县(市、区)。同时,将九大高原湖泊和赤水河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千万工程”示范村、城乡结合部、人口集中、传统村落、具有旅游属性、现代化边境幸福村、道路沿线等村庄作为优先治理区域,给予重点支持。紧扣目标强化绩效管理,确保发挥试点效应全省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将设立科学的奖补标准和调整系数,严格绩效考核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通过专项资金投入,力争到2025年,整县推进试点县(市、区)的一类县、二类县、三类县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分别达95%、85%、60%,打造一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村,以试点效应带动全省治理水平提升,促进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低于60%,污水治理的村庄无污水横流、乱泼乱倒现象。
  • 投入1200万元建立新一轮学会改革试点体系
    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共同主办的全国学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11月20日在北京举行,会上向媒体提供的信息显示,2006年以来,中国科协在民政部的支持下,按照有限目标、重点突破、分类指导、面向未来的原则,共分两批先后支持一批全国学会开展改革创新工作,建立了新一轮学会改革创新试点项目体系,共投入经费1200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目前由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约占全国同类科技学术社团的80%,各级科协组织所属团体总量己占全国社团总数的25%,科协所属学会的工作在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2007年,中国科协印发《关于加强学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并联合民政部印发《科技类学术团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学会改革发展工作进行部署。科协所属学会的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己纳入民政部指导全国性学术团体创新发展工作的框架体系。   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冯长根说,2006年以来,中国科协从全面改革、专项改革两个层面,通过设立38个学会试点项目,启动了新一轮试点工作,在会员管理服务、办事机构队伍建设、组织体制改革、承接社会职能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一批内部管理规范、学术质量优良、服务效应明显、发展能力强劲、社会信誉良好的示范性学会应运而生。   目前,中国科协学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己取得一定进展:以中国计算机学会为代表的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己初步按照现代社团发展模式,建立以会员为本的民主治理结构,在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等方面建立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组织体制和运作机制 以中国消防协会、中国照明学会为代表的一批具有行业背景的试点学会在行业科技人才评价、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为社团积极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职能、参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提供案例 以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力学会为代表的部分试点单位,积极研究和探索学会办事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策略和办法,在专职人员聘用、考核、评价、激励、培训等方面建立了规章制度。
  • 13城碳监测试点进展顺利 猛增的需求下,国产仪器仍须加大研发力
    截至目前,这13个城市基本完成了实施方案的编制,进展较快的已经开始报审。毫不意外的,13个试点城市的碳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需求明显增长。 碳监测,包括对温室气体的常规或临时的数据收集、监测和计算,主要监测对象是《京都议定书》和《多哈修正案》中规定控制的7种人为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 根据《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方案》,我国已经选取了13个城市开展试点。唐山、太原、鄂尔多斯、丽水和铜川为基础试点,上海、杭州、宁波、济南、郑州、深圳、重庆和成都则为综合试点。 截至目前,这13个城市基本完成了实施方案的编制,进展较快的已经开始报审。去年10月,生态环境部监测司专门组织召开了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启动会视频会议,要求环境监测总站积极组织协调,配合试点城市,支持各地科学有效开展碳监测试点工作。 然后11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了多个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召开试点城市碳监测本地化方案编制经验交流会,推动试点工作的圆满完成。 据透露,各试点积极探索科学、因地制宜的解决方案,部分城市划分了阶段目标,如丽水,将于6月开展城市大气地面高精度温室气体监测和碳同位素监测。此外,碳监测专项资金也会成为实施方案的重要一环,比如唐山,申请了3000多万。 至此,毫不意外的,13个试点城市的碳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需求明显增长。比如高精度CO2、高精度CH4、高精度CO、高精度气象参数、碳同位素(14CO2)、生态系统CO/CH4通量、地基遥感CO2/CH4柱浓度等等,为建立“碳污同源”温室气体动态排放清单做好充足的准备。 “原有的监测网络中,并不能涵盖大气温室气体的监测因子。所以现行的监测网络仪器构成方面,可能会有一个相应的增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高级工程师如是表述。实际上,除了地方试点,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也正在组织开展碳监测仪器的性能质量适用性应用测试研究,预计今年就能完成。 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在碳监测网络构建中,国产仪器能产生多大的辅助作用是个待定命题。因为,针对固定源排放,国产仪器设备成熟度其实是相对较高的 而对于环境空气,虽然部分产品有了一定的突破,但国产仪器仍需加大研发力度。 值得欣喜的是,入选温室气体试点监测的11个集团公司都是实力不容小觑的业界大佬,同时也积极响应碳监测要求。 如北控水务,下属北京清河北苑水务有限公司、北京稻香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入选废弃物处理行业碳监测评估试点名单。北控水务专门组建了专项工作团队和课题组,并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以北控水务百余座水厂实际运行数据为基础,进行碳减排与监测实践。 “原有的监测网络中,并不能涵盖大气温室气体的监测因子”,我们正在建立一个新的环境监测网络,更广、更大、更全面、更精准、更智能。虽然充满挑战,但是我们已经准备好了。
  • 摸清“土壤家底” 守好三秦“粮袋子” 陕西三普试点侧记
    2022年,陕西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以下简称“土壤三普”)试点工作在神木、大荔等6个市县区如期展开。对于与土地打了一辈子交道的农业人来说,既急迫又期待,急迫在最短的时间内“摸清土壤家底”,落实“亩均论英雄”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期待通过土壤三普,能解决好高强度的土地开发与土地利用保护问题,保障好三秦父老吃饭问题。200多天的接力奋进和创新探索,6个试点市县的5058个表层样点、152个剖面样点校核、调查和采样,3个市县的881个盐碱地专项表层样点校核、调查和采样100%顺利完成。“亮眼成绩单”的背后,是陕西土壤人团结奋斗,苦干实干的结果,更是牢记初心使命,不断创新求索,摸索陕西省土壤三普经验的真实写照。   一、心系“国之大者”做好土壤三普“顶层设计” 202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陕西省按照“闯路子、建机制、探模式、定标准、练队伍、出成果”的要求,精心谋划、严密组织,开启高质量的土壤三普工作。成立了陕西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各试点市县分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与中央、省级专家小组及各作业单位一同谋划并实施,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合力共抓试点工作的良好态势。通过“发布-政审-遴选-参赛-评价-支撑-落地”程序,评选出政治觉悟高,技术能力强,大局意识强的团队,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陕西省地质调查院、航天宏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技术支持单位的专家队伍,聘请33名土壤学专家组成省级技术指导组,紧密协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把好“信息化平台与土壤制图、外业调查采样与分类、内业化验与质量控制”板块,守好“土壤三普”试点工作质量关,优化调整调查方法,集中授课、现场教学、资料抽查、现场飞行检查,编制《土壤三普外业调查表层采样工作细则》,把好省级质量关口,做好中央及省、市技术跟踪、人员培训、设备全方位保障,从全局上、从细节上、从关键处着手,保质保量开展试点工作。   二、“跨业组合”采样,工作效率翻倍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从严、从实、从快开展外业调查采样,是开展“土壤三普”试点工作的前提和根本。陕西省土壤普查办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思想路线作为“传家宝”。深入外业调查采样一线,探索“国企+专家”“专家+第三方机构”“农技人员+第三方机构”多种跨界组合模式,使陕西土壤三普外业调查采样工作效率提升1倍,有效解决了调查研究能力不足、思想认识不到位、审批时间长、不能很好地深入实际等问题。“国企+专家”模式。充分发挥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和省地质调查院专业技术人员多、工作质量高的特点,组建外业调查采样小分队,每个小分队由1名省级技术专家牵头,分市包县,加强业务培训与现场指导,在推进外业调查采样的同时,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土壤土地相关业务的深度融合。“专家+第三方机构”模式。针对第三方机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聘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土壤学专家开展一对一服务,进行技术培训与全程现场指导,既保证了工作质量,也为后续土壤三普全面铺开工作储备了大量的技术力量。“农技人员+第三方机构”模式。针对土壤三普外业调查采样的实际困难,充分调动基层农技人员积极性,全面参与外业调查采样工作,为采样队提供土地利用及农业生产背景资料、样点查询、协调农户等服务,解决第三方机构在开展外业调查采样中与农户沟通难、阻力大,影响外业调查采样质量与效率的问题,也极大地提高了基层农技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操作技能。   三、全程“质控检测”,严把质量关口 切实做好外业调查采样与内业检测工作节点的衔接,是保证“土壤三普”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陕西省土壤普查办通过层层筛选,选定5个实验室共同承担6个试点市县及3个盐碱地专项调查市县“土壤三普”样品制备工作,做到制样、检测分离,完成8497个土壤样品制备工作。术业有专攻,样品转码工作由3家省级质控实验室,分别负责制定针对5家制样实验室的样品流转、转码工作计划和实操演练。确定土壤三普样品转码工作统一在制样实验室实施,减少了运输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形成了统一的规范技术流程和要求。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陕西省入围国务院土壤三普检测实验室名单,并结合实际情况,由陕西省土壤普查办统筹安排,最终确定16个检测实验室共同承担6个试点市县及3个盐碱地专项调查县“土壤三普”样品检测任务。本次试点工作涉及土壤检测样点共6092个,其中包含表层样点5939个,剖面样点153 个。参与本次试点工作的16家检测实验室,圆满完成了“土壤三普”试点市县土壤样品检测工作,形成了由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分析-成果汇交组成的一条龙技术模式,全面总结出试点检测工作全流程,实现了“大练兵”的目的,更为今后全面开展的“土壤三普”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创新“融圈”模式,探索“陕西经验” 陕西省土壤三普试点工作涉及面广、采样点复杂、样品多,如不能及时贴标并入库保存,就不能实现土壤普查闭环式管理,更会出现混样、丢失、遗漏、误判等风险。陕西省土壤普查办率先在全国提出“破圈”思维,进行“融圈”行动,充分激发国资国企主力军作用,调动社会力量,从质量、时间、管理、安全等方面,进行关键技术和卡脖子问题攻关。与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共建5000m2样品库,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土壤学专家全程指导样品库的设计、保存、展示等技术环节,按照土壤样本库、耕地土壤馆、土壤大数据管理平台、土壤检测中心等功能进行划分。后续3年的省级土壤样品将在这里全部入库,形成集专业研究、技术培训、公众科普和青少年教育等多种功能于一身的陕西特色土壤样品数据库。
  • 我国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 长株潭成试点
    记者10日从财政部、农业部获悉:今年国家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综合治理工作,先期在湖南省长株潭地区开展试点。财政部表示,今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湖南省试点地区给予补助,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通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污染修复治理,实现重金属污染耕地的稻米达标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ldquo 舌尖上的安全&rdquo 。   去年,媒体披露湖南省稻米镉超标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务院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深入研究,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工作措施,并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湖南省抓紧制定落实方案。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开展综合治理的总体思路和技术路线。   据专家介绍,重金属污染耕地可防可治,稻米镉积累可控可调。土壤本底中自然就含有一定数量不同种类的重金属,外源污染又会增加重金属含量,当耕地质量下降、土壤酸化等造成其活性增强时,就可能被农作物吸收并积累。通过采取农艺耕种等措施,可以调控农作物对重金属的吸收和积累状况。   农业部表示,今年试点工作按照&ldquo 因地制宜、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收益不减&rdquo 的基本思路,科学合理确定技术路线及配套措施,通过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等农艺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确保稻米重金属含量不超标。污染较重的耕地(占少部分)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不再种植水稻,改种棉花、蚕桑、麻类、花卉等,并对残余物去向进行监控,不得再回流进入耕地。   据悉,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已将试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落实了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具体乡镇、村组、田块。
  • 环境保护部、保监会联合启动环境污染强制保险试点
    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 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据介绍,《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同时提出了促进企业投保的激励措施。如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 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指导意见》对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额保费厘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事故理赔机制、信息公开等内容做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投保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对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共同推进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做出了规定。要求环保部门应加快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并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推动企业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增强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下一步,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部门分工要求,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绿色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做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各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联合推动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和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取得积极进展。   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 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二、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  (一)涉重金属企业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兼顾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   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行业是:   1.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锡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等。   2.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和汞冶炼等。   3.铅蓄电池制造业。   4.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   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   上述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鼓励下列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   2.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   4.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三、合理设计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保险公司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合理设计保险条款,科学厘定保险费率。   (一)责任范围   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2.投保企业(又称被保险人)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财产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   3.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费用。   4.由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二)责任限额   投保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环境风险水平、发生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等因素,确定足以赔付环境污染损失的责任限额,并据此投保。   (三)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历史发生的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等方面的总体情况,兼顾投保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科学合理设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准费率。   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环境守法状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设施运行、清洁生产审核、事故应急管理等环境法律制度执行情况),结合投保企业的行业特点、工艺、规模、所处区域环境敏感性等方面情况,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适用于投保企业的具体费率。   四、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程序   企业投保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可以委托或者自行对投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鼓励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环境风险评估和其他有关保险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投保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开展:   (一)对已有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的氯碱、硫酸等行业,按照技术指南开展评估。   (二)对尚未颁布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的行业,可以参照氯碱、硫酸等行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规定的基本评估方法,综合考虑生产因素、厂址环境敏感性、环境风险防控、事故应急管理等指标开展评估。   本意见规定的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以及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经过环境风险评估后,应当及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将投保信息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和监督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相关服务。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   (一)风险防范   在对企业日常环境监管中,环保部门应当监督企业严格落实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责任,积极改进环境风险管理。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技术性检查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的事前风险防范作用。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做好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重要环节开展梳理和检查,查找环境风险和事故隐患,及时向投保企业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隐患的整改意见,并可视情况通报当地环保部门。   投保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重大环境风险环节的管理,对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积极整改,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和相关准备。   (二)事故报告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有效防止或减少损失,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存事故证据资料,协助保险公司开展事故勘查和定损。   保险公司在事故调查、理赔中,可以参考当地环保部门掌握并依法可以公开的事故调查结论。   (三)出险理赔   投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组织事故勘查、定损和责任认定,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高效、优质地提供出险理赔服务,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对损害责任认定较为清晰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投保企业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等费用,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预付赔款,加快理赔进度。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引导保险公司简化理赔手续,优化理赔流程,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损害计算   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对第三方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投保企业为防止污染扩大、降低事故损失而采取相应措施所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可以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环发〔2011〕60号文件附件)规定的方法进行鉴定评估和核算。   在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的地区,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对污染事故的损害情况进行测算。   (五)争议案件的处理   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处理。保险经纪机构可以代表投保企业就有争议的案件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谈判,最大程度保障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投保企业的损失和索赔成本。   六、强化信息公开   (一)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布投保企业的下列环境信息: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结果。   2.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3.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4.发生过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以及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5.环保部门掌握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有利于判断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重金属产生、排放台账,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特征化学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布重金属和特征化学污染物排放、转移和环境管理情况信息。   (二)保险信息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公开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公开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有关的保险产品经营等相关信息。   七、完善促进企业投保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约束手段   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   2.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   3.将该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二)完善激励措施   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鼓励和引导措施:   1.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   2.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三)健全政策法规   地方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纳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济政策和措施。   环保部门应当推动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支持、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   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地方环保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和相关监管信息,依法支持污染受害人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推动企业承担全面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增强企业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由环境保护部另行组织制定。   地方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环境保护部 保监会   2013年1月21日
  • 禾信入选国家重大仪器专项 获批6581万专项资金
    2011年10月,从科技部获悉,昆山禾信质谱技术有限公司牵头申报的“新型高分辨杂化质谱仪器的研制与应用开发”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的资助,专项经费6581万元。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是十二五期间科技部为了提高我国科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研发工作,2011年首次启动。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和范围也是前所未有的。专项实施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开的方式,首先在教育部、中科院、工信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水利部、农业部、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湖北东湖3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江苏试点推行,首批共限项申报65个项目,江苏作为首个省份试点,获得立项2个。 获得科技部重大科学仪器专项经费的支持,对提高昆山市科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 利好!银保监: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
    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银保监办发〔2023〕11号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以及探索开办首版次软件保险。支持银行机构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重点支持高技术及智能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山东打造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传统支柱产业绿色化高端化发展、重化工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附全文:银行业保险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有关部署,发挥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保障作用,助力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以《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指导,落实《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有关要求,深刻领会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提升专业性,积极促进银行业保险业自身高质量发展与山东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有机契合,为支持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提供强大金融动能。二、健全科技金融生态系统,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一)推动科技金融发展提质增效。引导银行机构积极服务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更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加大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首贷和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努力实现科技企业贷款余额、有贷款户数持续增长。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形成覆盖科技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二)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机构结合科技企业发展阶段特点、金融需求和风险特征,采取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还付方式。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针对泰山人才工程、齐鲁人才工程和青年人才集聚专项行动等重点群体的创新创业金融需求,积极开发特色金融产品,提供职业责任、人身意外以及健康养老等保险保障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以及探索开办首版次软件保险。(三)支持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鼓励和支持试验区银行机构设立以“六专机制”为核心的科创金融事业部、科技分(支)行等科创金融专营(特色)机构,并在资源配置、业务审批、考核评价、创新权限、任职交流等方面予以倾斜。引导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试验区开展科技保险特色业务,支持发展专业性的科创保险经纪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发起设立再保险公司。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完善科技创新全周期金融服务。三、大力发展现代金融体系,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四)优化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重点支持高技术及智能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山东打造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引导保险资金在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通过投资股权、债券、私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五)加强和改进现代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涉海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加大涉海抵质押贷款业务创新推广,采取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加大对海工装备基地、海洋牧场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加快发展航运保险、滨海旅游特色保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涉海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推广短期贸易险、海外投资保险,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在海洋领域的覆盖范围。(六)进一步完善外贸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聚焦高标准建设上合示范区、打造山东自贸试验区升级版、RCEP山东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合理利用境内外市场资源,积极开展外贸金融服务,提供支付结算、融资融信、财务规划、风险管理、关税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金融产品服务和外贸金融整体解决方案。(七)积极做好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的融资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大力支持山东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积极服务山东构建“四横五纵沿黄达海”十大通道,探索并购融资、气候债券、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产品。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资产支持计划和私募基金等形式,参与山东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四、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建设绿色低碳先行区(八)持续完善绿色金融体系。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特色分支机构,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绿色保险和资金运用,支持山东绿色发展。建立完善与绿色金融相匹配的制度体系、工作机制、业务流程等,建立绿色企业评价体系,在客户准入、授信政策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开展环境权益融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绿色消费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创新,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支持威海、烟台在绿色金融、金融促进“蓝绿”融合发展等方面探索实践。(九)强化绿色金融体制创新。支持山东探索促进绿色金融创新的工作机制,加强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发展情况的监测评估,引导金融资源支持高碳行业企业向低碳转型及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在山东开展碳账户、碳保险、碳资产证券化等探索创新。支持银行机构针对绿色金融业务实施专项激励,通过调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和经济资本占用等方式引导信贷资源绿色化配置,鼓励保险机构将企业环境与碳减排等纳入投资决策体系与保费定价机制。(十)推进传统产业绿色升级。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传统支柱产业绿色化高端化发展、重化工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同时,按照“有保有压、分类管理”原则,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十一)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为黄河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供全方位的融资支持和保险保障。大力支持先进节水技术发展和节水设施建设,围绕排污权等相关权益,与有关方面加强协同,促进权益有序流转、优化配置,探索创新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围绕黄河流域水利薄弱环节治理、悬河治理、城市防洪排涝体系等建设项目,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服务好滩区居民迁建工作,在搬迁安置、产业就业、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防灾抗灾减灾方面的作用,深化自然灾害研究,丰富和完善产品服务供给,在灾前防范、灾时救援、灾后理赔等各环节发挥专业优势,为黄河流域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保障。五、提升涉农金融服务水平,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十二)确保涉农金融投入稳定增长。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单列涉农和普惠型涉农信贷计划,努力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持续监测县域信贷资金适配情况和县域保险保障水平,提升山东县域金融服务质效。继续保持山东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积极运用数字技术,向自然村延伸拓展基础金融服务。(十三)推动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在山东乡村振兴20个重点帮扶县有经营业务的银行保险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主要农业保险承保公司,实现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增长。支持保险公司加大对重点帮扶县的保险保障力度,积极推广特色保险,力争每个重点帮扶县的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稳中有增,各重点帮扶县至少有一款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十四)创新乡村振兴领域特色金融供给。加大对山东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的信贷支持,提升信贷产品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的匹配性。优先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向“吨粮县、吨粮市”倾斜配置信贷资源。积极发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首贷、信用贷,加大农户经营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强化乡村建设中长期信贷投入,探索构建乡村建设领域综合平衡融资模式,破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缺乏有效还款来源难题。督促保险机构落实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产粮大县全覆盖。稳步扩大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大力发展山东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加快发展应对台风、地震、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的保险业务。六、深入推进普惠金融战略,助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十五)增强小微企业金融供给。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积极推广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支持银行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其合作担保机构有序开展总对总的“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合理分担贷款风险。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十六)创新新市民金融产品和服务。深入贯彻“山东版”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方案,通过推出专属信贷产品、提供定制型保险保障等方式,不断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覆盖面和精准性。有效整合政务信息、电商平台信息等多维度数据,对新市民客户进行精准画像和风险评估,综合研判还款能力,减少对收入证明和抵质押物的依赖,降低保费门槛与起保要求,扩大贷款和商业保险覆盖面。关注灵活就业等重点人群,量身打造特色信贷产品,创新推出专属健康保险、商业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十七)着力服务民生事业发展。推动山东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规范发展,稳步推进专属养老保险等试点,支持山东合格机构设立理财子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等专业机构在山东设立分支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参与山东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持续提升城市定制型医疗保险业务的普惠性、规范性和可得性。大力发展医疗、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疫苗、文旅体育等重点领域责任保险,稳步扩大巨灾保险在山东的试点范围,更好发挥保险业在民生保障和重大灾害救助方面的重要作用。(十八)以数字化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持银行保险机构依托科技手段创新发展模式,推进数字化转型,建立相适应的组织架构、激励机制、运营模式,加强人才储备,夯实数据治理基础,强化科技能力建设,充分应用金融科技,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释放创新活力,强化业务管理,提升市场竞争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水平。(十九)加强金融宣传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多渠道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做好“315教育宣传周”“9月金融联合教育宣传活动”,全面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收益自享、风险自担”观念。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理念贯穿到经营管理全流程,依法合规、积极妥善处理消费投诉,切实加强金融服务工作、有效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严厉打击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七、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确保山东金融稳健运行(二十)强化金融风险监测分析。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深化数据治理和应用,增强数据分析穿透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常态化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密切关注大企业担保圈、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债券违约、交叉性金融业务及非法集资等领域风险,跟踪监测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风险态势,动态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触点,及时防控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交叉、蔓延。(二十一)稳妥有序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指导山东地方中小银行保险机构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真实风险状况,推动发挥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作用,压实属地维稳和风险化解责任。支持开展山东中小法人银行风险资产清收处置攻坚行动,用好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政策。鼓励以改革化险一体推进的策略方法推动山东地方中小机构深层次治理,深化农村商业银行改革试点方案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城商行改革化险和高质量发展,稳步实施村镇银行等中小机构并购重组计划,持续引导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机构回归本源主业。(二十二)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督促银行机构进一步做实资产质量,严格落实金融资产风险审慎分类。鼓励全国性银行向山东倾斜不良资产处置政策资源,加快工作节奏和处置进程。督促山东中小银行加强资产质量真实分类、加大拨备计提力度,有效处置不良资产。指导银行机构完善大型企业债务融资监测预警机制,提前制定接续融资和债务重组预案,积极配合地方推进重点企业风险化解及遗留问题解决,确保重点企业风险和担保圈风险一体化处置。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落实“金融十六条”措施,“因城施策”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积极配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大力整治各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八、保障措施(二十三)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党的建设,把党的领导真正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切实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银行保险机构党组织要扛实政治责任,主动融入山东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重大历史使命,按照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先行区的总体部署和重点任务要求,为山东推进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金融支撑。(二十四)建立工作保障机制。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定期研究支持山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重大事项,加强对驻鲁分支机构的指导和支持。山东、青岛银保监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要成立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统筹研究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工程,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围绕本实施意见,细化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年度列出具体目标清单和工作清单,以项目化方式推进工作落实。(二十五)建立重大改革先行试点机制。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与山东的沟通协调,支持山东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养老金融等领域率先探索实践。山东、青岛银保监局和山东省内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政策配套支持,积累改革经验,探索建立银行业保险业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有效路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 取消强制检定!这一地方率先落实试点改革
    "创新+活力"新一轮营商环境改革成效丨放权赋能再优化!北京企业内部使用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无需考核发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活力,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调整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的公告》(公告〔2021〕106号),率先完成创新试点内容的改革落实。此次改革取消了企业内部使用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调整为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要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也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需通过计量标准与计量授权考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企业对内部开展强制检定的,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进行考核。为做好试点内容的落实与工作衔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及时优化工作流程,在行政许可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报系统的申请端口时增加提示功能,公布落实创新试点改革工作的公告内容。组织各区局和市计量院相关工作人员召开视频会议,解读试点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要求,确保落实试点工作内容不打折扣。下一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提升服务意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组织开展计量比对活动,鼓励具备量值传递能力的相关企业参加,通过计量比对帮助企业提升技术能力、完善管理水平。 二是组织开展专项双随机检查。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帮扶,帮助企业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以调查问卷的形式,了解企业需求、查找存在问题、征求企业建议,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以下为《关于调整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的公告》(公告〔2021〕106号)原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计量发〔2021〕81号)等文件精神,在本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期间,调整本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管理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取消本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由企业自主管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二、取消企业内部使用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后,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可参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相关专业计量技术规范等技术要求,建立和自主管理其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确保各项计量标准量值准确。企业自主管理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计量基准器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计量基准器具无法满足溯源技术要求的,应当通过计量比对的方式保证量值的一致性,或者通过溯源至国际互认的校准测量能力满足溯源要求。鼓励企业参加计量比对活动。三、企业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需通过计量标准与计量授权考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企业对内部开展强制检定的,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进行考核。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企业内部使用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已受理但未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发证的,终止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在其有效期内证书依然有效。已经受理强制检定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完成检定。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7日
  • 质检总局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试点方案》
    推进纵向整合 实现做强做大   日前,质检总局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科学界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专业技术工作与检验检测工作的功能定位,大力推进特检机构整合,实现特检机构做强做大,不断提升特检高技术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坚持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方案》科学界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专业技术工作与检验检测工作不同的功能定位。各级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举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作为技术检查机构,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重新核定编制。此类机构的功能定位为: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事故调查分析与应急处置、隐患整治督察、风险监测、统计分析、对检验等工作质量的监督抽查、投诉举报调查以及使用登记等事务性工作。同时,对生产环节的制造监督检验、安装监督检验、设计文件鉴定和使用环节中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则实行社会化,由生产或使用单位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此类机构根据工作属性又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综合检验集团(特检集团),主要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上述检验工作是涉及安全、具有较强公共属性的技术行为,该类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能力,由政府统筹规划、科学设置准入条件,企业自主选择,实现有序竞争 第二类是专项检测机构,主要从事无损检测、安全阀校验、气瓶定期检验以及其他委托性检测等,属于市场行为,由市场配置资源,实现充分竞争。   《方案》将特检机构整合的工作目标分为3个时间节点。2015年底前,探索建立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专业技术工作与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相分离的机制,现有的国家、省、地市级质监部门所属特检事业单位要逐步将特种设备检验业务转交给整合组建的特检集团承担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国特检集团的纵向整合,通过省内或跨省特检机构的不断整合,逐步形成若干区域性特检集团,实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社会化的有序竞争格局 2020年底前,完成特检机构的整合试点工作,形成布局合理、实力雄厚、公正可信的特检社会化高技术服务体系。   《方案》还确定了组建中国特检集团、组建省及跨省特检集团、推进行业检验机构和企业自检机构整合等几项重点任务,并制定了组建特建集团(试点)的准入条件,提出了确保整合顺利进行的保障措施。
  • 全国首批30个县级食品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名单公布
    据仪器信息网编辑获悉,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全国首批30个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县名单,30个首批试点名单中包括9家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21家一般检验机构。   对于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项目,根据不同试点类型、不同试点地区,中央投资采取定额补助方式给予支持,不足部分需由地方政府承担。   根据下述已公布信息估算,此次全国首批30个县级食品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项目的总投资将超过2亿元。   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区域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建设资金为1400万元,实验室面积按1500平方米考虑,仪器设备按800万元考虑。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建成后,将为多个县提供检验服务,国家不再支持服务覆盖的县域内建设新的食品检验机构。   据仪器信息网不完全统计,山西省古交市,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甘肃敦煌市,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江西省瑞金市及赣州龙南县等成为9个区域性检测中心试点。   湖南省攸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核定规模投资14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900万元,地区配套解决500万元。   甘肃省敦煌市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总投资14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100万元,地方政府投资300万元。   江西省赣州市瑞金、龙南两个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项目获批建设资金近3000万元。   县级食品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县   据仪器信息网不完全统计,山东省邹城、寿光、沂水3个县(市),云南省瑞丽市等2个县(市)、湖北省黄冈武穴市等2个县(市)、浙江省三门、临海和德清县3个县(市)、内蒙古呼伦贝尔扎兰屯市被纳入首批21个县(市)试点范围。   山东省邹城、寿光、沂水3个县(市)试点分别获得中央财政将补助400万元用于实验室改造、仪器设备购置。   云南省瑞丽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核定项目经费800万元,其中340万元用于筹建850平方米实验室,460万元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和信息化建设。   湖北省黄冈武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将在2015年获得中央财政补助500万元用于实验室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和信息化建设。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将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400万元,用于实验室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和信息化建设。 编辑:刘玉兰
  • 福建省科技厅发布“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试点方案”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bottom: 10px "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各省对科研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购置科研设仪器的投入也越来越多。但购置科研设施后,其利用率不高、重复建设和购置、科研设施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也慢慢浮出水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margin-bottom: 10px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94px height: 121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48639d13-8aa9-4b54-812c-26e96fc5ded4.jpg" title=" FireShot Capture 020 - 福建省科技厅 - kjt.fujian.gov.cn.jpg" alt=" FireShot Capture 020 - 福建省科技厅 - kjt.fujian.gov.cn.jpg" width=" 594" height=" 121"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bottom: 10px "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福建省科技厅开启探索企业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新路子。近日,福建省科技厅出台了《2019年度企业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试点方案》,决定在龙岩市、南平市两地开展试点,将非财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的企业科研设施仪器统一纳入福建省大型科研设施仪器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进行试点,省大仪专项经费予以补助。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bottom: 10px " 福建省科技厅计划通过试点围绕提高全社会创新能力,加快企业科研设施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力争将区域内各类科研设施仪器整合到省级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实现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解决,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为全省全面推广应用摸索出一条可行的新路子。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bottom: 10px " 方案中限定了科研设施仪器的范围,包括了企业利用全额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根据建账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bottom: 10px " 补助对象为在试点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是企业各类(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或创新平台。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bottom: 10px " 此次方案向社会开放服务的科研设施仪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科研设施仪器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单台套补助2万元、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单台套补助4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单台套补助6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设施仪器运行补助、维修、技术咨询、人员培训和相关人员奖励。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margin-bottom: 10px "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8/attachment/dcf64919-0501-4966-be58-ff22a53de936.doc" title=" 2019年度企业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试点方案.doc"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2019年度企业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试点方案.doc /a /p
  • 农业部将试点修复重金属污染耕地
    重金属污染耕地面积有多少,权威部门还未发布数据。而农产品中重金属残留,却不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必检项上。   但针对耕地的重金属污染修复试点即将启动。近日,农业部下发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提出农业部将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并联合环保、国土、水利等部门加强农业生产用水和土壤环境治理。   &ldquo 蔬菜、水果的检测在沈阳市农委设置的检测站进行,主要检测化肥、农药残留等。&rdquo 沈阳长顺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金长顺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ldquo 重金属检测很少见到&rdquo 。   一位在北京新发地蔬菜批发市场经营蔬菜流通的经理也对记者表示,&ldquo 蔬菜的检测以农残自检为主,检测结果留档存放,另外蔬菜流通终端市场也会进行农残自检。&rdquo 其从业3年来,从未遇到过重金属检测。   重金属非必检项   相比其他种类农产品,蔬菜更易成为重金属元素富集作物。   与其他有机化合物的污染不同,重金属具有富集性,重金属污染很难自然降解,如铅、镉等重金属进入土壤环境,会长期蓄积并破坏土壤的自净能力,使土壤成为污染物的&ldquo 储存库&rdquo 。在这类土地上种植农作物,重金属能被植物根系吸收,造成农作物减产或产出重金属 &ldquo 毒粮食&rdquo 、&ldquo 毒蔬菜&rdquo 。   在现行各地方政府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重金属污染并非必须检测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农业部发布的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专项监督抽查结果通报中看到,农业部对全国26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571个生产养殖基地、储藏保鲜库、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进行了抽样,抽检参数重点是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 (包括非法添加和禁限用),但并未看到对重金属的检测结果。   一位北京市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主要做农药残留检测,也会涉及到重金属元素检测,如果发现重金属超标,肯定会通知有关部门清理掉,不会上市流通,但因重金属检测耗资较大,往往以农业行政部门要求的检测任务为主。   业内专家指出,城市郊区耕地及浇灌水源更易遭受城市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填埋也在威胁着土壤的环境安全。而大中城市的蔬菜供应基地多围绕在城市周边,对这些基地进行污染排查与治理变得尤为重要。   耕地修复将启动   根据《意见》,今后将集中力量对农产品主产区、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等重点地区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定位监测,结合全国污染源普查,跟进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普查,摸清产地污染底数,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评价制度。   广东省中山市农业局一位工作人员透露,土壤重金属普查工作在中山的采样已经完成,但是目前数据没有出来,也没有形成土壤修复的技术规范,土壤重金属防控问题牵扯到环保等多个部门,目前也没有形成相关的部门联动机制。只能等条件成熟,国家和省农业部门发布各区域土壤重金属状况,以及土壤修复相关技术规范,并形成部门联合机制后,才能有效开展相关治理工作。   对此,农业部质量安全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意见》下发到各省级农业部门后,各省将按照本省情况进行工作安排,相关部门联合控防和治理土壤环境的措施将在2014年陆续布局。他说,&ldquo 有的情况复杂的省可能还要再研究&rdquo 。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将&ldquo 加强产地安全管理&rdquo 放在首要位置,并提出对污染较重的农产品产地,要加快探索建立重金属污染区域生态补偿制度。   联合国国际生态安全科学院院士刘宗超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当务之急是尽快摸清重金属污染耕地底数,并依照不同种类蔬菜对不同重金属元素的密集能力合理安排种植经营,并通过严格的立法防治进一步土壤污染。
  • 卫计委将基因测序试点评估工作委托给中华医学会
    备受关注的&ldquo 基因测序临床应用&rdquo 事件又有了新动态。8月14日,中华医学会发布《关于召开二代高通量基因测序试点单位评估工作研讨会的函》,提到由于目前没有二代测序技术临床应用基本条件和相关规范,为避免临床滥用,国家卫计委将高通量基因测序试点单位评估工作委托给中华医学会进行。以下为函件全文:   中华医学会函件,文字版见文末   这则通知的发布,意味着基因检测(特别是无创产前检测)离临床应用又近了一步。根据药监局和卫计委的通知文件,目前国内还没有&ldquo 合规&rdquo 的无创产前检测机构。2014年2月,两部委在联合发布的&ldquo 叫停令&rdquo 中明确指出,包括产前基因检测在内的所有医疗技术需要应用的检测仪器、诊断试剂和相关医用软件等产品,需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注册,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技术准入方可应用。也就是说,基因测序临床应用需要经过药监局和卫计委的二次审批。药监局批准仪器和试剂,卫计委批准试点单位。卫计委的批准直接关系着申报单位能否进入医疗系统,真正用于临床。此前华大基因两款测序仪和配套试剂盒获批即是获得药监局批准,还未获得卫计委批准,因此华大无创产前检测目前还不能&ldquo 按规&rdquo 进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卫计委将试点单位评估工作委托给中华医学会进行。为什么要委托给中华医学会?从中华医学会官网的简介中我们或许可以看出答案:   &ldquo 中华医学会( 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是中国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国家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中国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成立于1915年。现有83个专科分会,50万名会员,下设部门16个,法人实体机构3个,另与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合办医学图书馆1个。中华医学会现任理事会于2010年4月成立,会长陈竺,副会长刘雁飞、买买提· 牙森、刘俊、刘德培、祁国明、吴明江、张雁灵、李兰娟、杨宝峰、柯杨、贺福初、赵玉沛、郝希山、顾玉东、戴建平、魏于全。   中华医学会的主要业务包括:开展医学学术交流 编辑出版数百种医学、科普等各类期刊及100余种音像出版物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 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和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 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开展专科医师的培训和考核 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及承办委托任务 设立临床研究专项资金,提高临床科研水平 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技术鉴定工作 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rdquo   除了华大基因,达安基因、贝瑞何康、安诺优达等公司都在紧锣密鼓地准备着。到底谁会率先通过卫计委批准,拿到基因测序临床应用的&ldquo 头牌&rdquo 呢?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附:基因检测临床应用政策通知简要回顾   2014年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基因分析仪等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提到基因测序诊断产品(包括基因测序仪及相关诊断试剂和软件),符合医疗器械的定义,应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其中测序反应通用试剂盒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基因分析仪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T13)基因检测(测序法)Z值计算软件则需要按情况而定。   2014年2月,两部委联合发布《食药监管总局、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临床使用基因测序相关产品和技术管理的通知》,要求基因测序诊断产品应按规定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注册,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技术准入方可应用。在相关的准入标准、管理规范出台以前,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开展基因测序临床应用,已经开展的,要立即停止。通知下发后仍继续开展的,属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2014年3月,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开展高通量基因测序技术临床应用试点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组织高通量基因测序技术的临床应用试点申报与推荐工作。通知要求申请的试点单位需满足&ldquo 具有通过省级技术审核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医学检验所 具有与拟申报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 具备自制试剂的标准化操作规程&rdquo 等条件,申报与推荐4月10日截止。卫计委表示&ldquo 将会同有关司局按照试点单位准入标准组织专家进行遴选,并确定试点单位,提出试点工作要求。"   2014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告,批准华大基因的两款测序仪和配套的试剂盒,这是国家食药监总局首次批准注册的第二代基因测序诊断产品。   2014年8月,国家卫计委将高通量基因测序试点单位评估工作委托给中华医学会进行。   &hellip &hellip 精彩待续&hellip &hellip   《关于召开二代高通量基因测序试点单位评估工作研讨会的函》文字版   各有关专科分会、有关单位:   近日学会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高通量基因测序试点单位评估工作的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高通量基因测序试点单位申报工作已经结束,国家食品药监总局也已公布批准了二代基因测序诊断产品上市,但鉴于目前没有该类技术临床应用基本条件和相关规范,为避免临床滥用,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委托中华医学会尽快对全国各地申报的试点单位进行评估,开展试点工作。   经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沟通,定于2014年8月18日上午9:00在国家卫生计生委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203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召开二代高通量基因测序试点单位评估工作研讨会,请分会主任委员或有关专家参加,可带一名助手,并请将参会人员名单告我会。   中华医学会   2014年8月15日
  • 万钢称纳米研究将成为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试点
    1月11日,科技部会同中科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在京召开国家纳米科学技术指导协调委员会工作会议。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国家纳米科学技术指导协调委员会主任万钢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制定好“十二五”纳米研究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项规划,力争实现纳米研究取得一批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并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纳米科技应用研究成果的转化,推动我国向纳米科技强国迈进。 国家纳米科学技术指导协调委员会副主任、科技部副部长陈小娅宣布了国家纳米科学技术指导协调委员会新一届成员名单。   委员会副主任、科技部副部长曹健林代表国家纳米科学技术指导协调委员会作了“十一五”国家纳米科学技术工作总结和“十二五”纳米研究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项规划报告。报告指出,“十一五”期间,通过纳米研究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专项、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以及各种人才专项等,加强了对纳米科学技术的投入,纳米研究水平大幅提升,进入国际先进行列。我国发表的纳米科技论文总量近年超过美国排名世界第一,论文质量不断提高,论文总被引频次位于世界第二。我国纳米科技专利申请数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纳米标准化工作与国际同步,为我国纳米科技的产业化应用奠定了基础。许多研究成果展现出广阔的产业化应用前景。   委员会副主任、首席科学家、中科院常务副院长白春礼作了题为“我国纳米科学技术发展的若干思考”的报告。报告介绍了国际纳米科技发展态势,我国纳米科技发展现状,分析了制约我国纳米科技发展的瓶颈,并对如何推动我国纳米科技的进一步发展提出重要建议。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副主任姚建年就“十一五”国家纳米科技工作总结和“十二五”纳米研究国家重大科学研究专项规划报告以及本部门工作进行了发言。   万钢在讲话中指出,国家纳米科学技术指导协调委员会对我国纳米研究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通过“十一五”纳米研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等的实施,我国已成为纳米科技大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希望大家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更要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国际科学技术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和新特点,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凝练纳米科学技术的关键基础科学问题,在“十一五”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制定好“十二五”纳米研究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专项规划,力争实现纳米研究取得一批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并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纳米科技应用研究成果的转化,推动我国向纳米科技强国迈进。   万钢强调,“十二五”期间要充分发挥协调委员会和专家组的作用,统筹协调我国纳米科技工作 加强顶层设计,突出战略重点,提高支持强度 推动产学研结合,打通上下游 重视产业化环境建设,保障纳米科技可持续发展。他指出,科技部正在推动的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中,将把纳米科学技术领域作为试点,在纳米科技指导协调委员会的框架下,加强部门间及科技部内部的协调,推动纳米研究在重大科学研究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以及其他资金支持渠道之间的协调和整合,加强各计划的有机衔接、提高国家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切实提升纳米创新链的互动关系和内在动力。   最后,万钢部长鼓励我国科技工作者积极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及时抓住战略重点,充分发挥纳米研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的旗帜作用,团结起来,齐心协力,坚持走自主创新道路,为实现由纳米科技大国向纳米科技强国的转变而努力奋斗。   科技部、中科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及来自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工程院、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等部门代表和国家纳米科学技术指导协调委员会成员,纳米研究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等100余人出席会议。会议由国家纳米科学技术指导协调委员会秘书长、科技部基础司司长张先恩主持。
  • 视角:仪器采购或迎重大改革,此省试点租赁模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在省内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领域开展设备租赁试点的工作方案,2023年在省级相关机构开展试点,2024年在全省推开试点。 教育领域选取华南农业大学、岭南师范学院、韶关学院为试点单位,实施仪器范围为单价或批量总价40万元以上的。 科技领域选取广东省科学院工业分析测试中心、广东省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3家单位作为设备租赁试点单位,涉及单台(套)价值50万元(含)以上且通用性较强的科研仪器设备。 据笔者了解,美国的设备租赁市场在1988年就已经达到了1000亿美元级别,市场渗透率超过30%。而其中医疗设备租赁业务占据36亿美元,是一块巨大的市场。 看回我国,广东省此项举措的推出,可能给科学仪器、检验检测乃至科研市场格局带来巨大的变革: 首先,采购方逐步转向。在未来,当仪器租赁业务在全国推广时,更多的传统仪器买家将消失。而更多的仪器租赁商的出现,也有一部分仪器代理商会开设甚至转型租赁业务。同时,部分仪器生产商可能也会涉足租赁业务。 其次,三方检测轻量级商业模式。由于政策规定设备生命周期内所支付的租金现值合计原则上不超过设备采购现值,这样就意味着仪器设备的年租金较低(相比直接购买)。在未来,可能会出现通过租赁仪器而降低固定成本的“轻量级三方检测机构”商业模式。 第三,促进科研领域发展。对于科研领域实验室来说,项目组可以利用租赁的方式,灵活调整科研方向。同时,很难再会出现“某海归教授卖房贷款买仪器设备成立实验室”的情况。此政策如大范围推广,科研领域整体向好。
  • 江西印发《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的通知 /p p   赣财非税[2016]28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环保局: /p p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征收标准。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span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p p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p p   三、建立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试点企业要按照文本附件和环保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相关规定,在每月或每季后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主管部门如实填报相关申报表,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环境主管部门要组织全面摸排,确认辖区试点企业名单,强化对试点企业排污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依据申报材料按照环保部推荐的核算方法核定其排放量征收排污费,定期开展专项稽查,对拒绝申报、虚假申报、少缴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缴排污费。 /p p   四、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各级环保、财政、价格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环保部门应严格核定排污费,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严格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促进各单位治污减排。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国库,并按排污费原比例分成。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财政、价格、环保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p p   五、实施时间。本通知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9月30日 /p
  • 全国环保垂改试点工作步入实施阶段 河北重庆率先启动
    日前,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正式函复河北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河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重庆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备案,可以启动改革实施工作。要求河北省、重庆市按照《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方式方法,细化举措,先行先试,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这是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垂改)的又一重要成果,标志着全国垂改试点工作正式步入实施阶段。  据环境保护部垂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以来,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组织宣传解读,搞好工作对接,根据各省份特点、具体问题和垂改推进等实际情况,加强窗口指导,实施重点突破、分类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意见》学习和贯彻落实,一批省份积极性高,基础好,正在按《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垂改各项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  河北省和重庆市垂改工作启动早,力度大,进度快,是12个申请垂改试点省份中的先行者。一省一市均成立了省级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垂改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部署,把握改革方向 分管省领导靠前指挥,抓好组织实施 省级环保厅(局)、编办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主动作为、联动有力,抓好具体落实。同时,两地与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多次对接协调、充分交流研讨,不断完善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数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改革实施方案,分别通过河北省深改组、省政府常务会议和重庆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方案总体成熟可行。11月初,河北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分别就垂改实施方案向环境保护部和中央编办申请备案。  据了解,河北省和重庆市方案落实了《意见》要求,符合改革方向和政策导向,改革实施方案均把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作为首要问题,配套建立健全责任清单,积极构建新型环境监察体系,加强省级环境监察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形成任务明确、责任落实、追责严格的责任管理制度链条,从体制机制上保障环境监察工作权威独立有效开展。在《意见》指导下,一省一市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安排改革措施,在市(地)环境监测机构上收、环境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环保系统干部管理、乡镇环境管理体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制完善、以环保大数据为基础的信息共享联动、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治理等方面做了不少针对性、创新性安排。总体上看,一省一市方案为省和直辖市两种不同行政体制架构下的环保垂改做了有益的探索,对于其他省份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在全国具有较好的标杆和示范效应。  环境保护部垂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环境保护部将进一步加强对一省一市改革具体专项方案编制、政策完善、工作推进等方面的指导衔接,促进各项改革措施尽快发挥效益。同时,环境保护部将进一步加大培训指导力度,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全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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