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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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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法规对认可结果的采信

    [font=Arial, 宋体, sans-serif][size=12px][color=#333333]法律法规对认可结果的采信,标明对认可结果采信的各法律法规条文。[/color][/size][/font]

  • 明确!团体标准满足这些条件可采信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明确!团体标准满足这些条件可采信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color=rgba(0, 0, 0, 0.9)]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规定》结合我国现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特点,在推荐性国家标准工作机制基础上,畅通渠道、简化程序、缩短时间,规范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程序。[/color][/size][/font][img=,690,77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181342493237_8169_1954597_3.jpg!w690x772.jpg[/img][img=,690,78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181342574487_8485_1954597_3.jpg!w690x782.jpg[/img][img=,690,80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181343051057_9297_1954597_3.jpg!w690x808.jpg[/img][img=,690,78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181343120730_967_1954597_3.jpg!w690x787.jpg[/img][img=,690,79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181343210630_8541_1954597_3.jpg!w690x798.jpg[/img][img=,690,45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181343307294_2964_1954597_3.jpg!w690x456.jpg[/img]来自于:质量与认证微信平台

  • 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低碳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align=center]京环发〔2022〕13号[/align]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通过开展多层次多类型的低碳试点工作,探索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路径和工作机制,为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积累经验,助力本市实现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低碳试点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开展和参与低碳试点工作。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低碳试点作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抓手,做好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特此通知。[align=right]  市生态环境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align][align=right]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城市管理委 [/align][align=right]   市交通委 人行营业管理部 [/align][align=right]  市金融监管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6月17日 [/align][align=center]  [b]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低碳试点工作方案[/b][/align]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部署,积极探索差异化低碳发展模式、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京政发〔2021〕35号)、《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27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多层次的低碳试点示范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为实现“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提供支撑。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将降碳作为“十四五”时期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战略方向,充分发挥试点示范标杆引领作用,探索应对气候变化新路径新机制。通过遴选一批低碳发展意愿强、基础条件好、具有带动作用的试点主体,引导试点主体将低碳理念融入试点设计、建设、运行全过程,积极应用先进低碳技术,深入探索试点建设模式、运行机制、评价方法,及时总结试点目标实现路径和形式,对成熟度高、降碳效果好的试点技术和管理模式加以总结和示范推广,为研究制定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政策、法规、标准积累经验、提供支撑,为全社会践行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样板。  二、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推进低碳试点工作,做好相关政策支持。充分调动各试点主体的积极性,鼓励有意愿的市场主体主动参与,积极探索低碳发展路径。  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为出发点,协同推进温室气体减排、污染防治、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适应气候变化等工作,力争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分类推进、互相促进。设置互为关联、互相支撑的四类试点,以先进低碳技术应用为抓手,以低碳领跑者企业为载体,以气候友好型区域为场景,以气候投融资为长效模式,形成良性互动。  定期评估、示范推广。定期开展试点工作进展和成效的总结评估,及时梳理总结试点的先进技术、有效措施和机制,对效果好的试点予以鼓励和支持,形成示范推广的政策建议。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筛选出一批成熟可推广的先进低碳技术,培育一批碳绩效领先的低碳领跑者企业和公共机构,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绿色低碳的气候友好型区域,凝练总结一批综合性气候投融资政策工具,为研究制定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政策、法规、标准积累经验、提供支撑,为带动全社会践行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样板。  四、试点类型及内容  按照不同的试点主体和工作内容要求,重点开展以下四类试点工作:先进低碳技术试点、低碳领跑者试点、气候友好型区域试点及气候投融资试点。根据国家要求和北京市有关工作需要可适时增加试点类型。  (一)先进低碳技术试点  面向先进低碳技术应用单位,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能源系统优化、绿色制造、低碳建筑、低碳交通、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重点领域遴选出一批减排效果好、应用场景广泛、推广价值高的先进技术开展试点。  重点解决先进低碳技术成本高、难落地等问题,支持重点领域关键低碳技术优先应用,鼓励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  低碳领跑者试点  结合本市产业结构和碳排放特征,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遴选出低碳发展水平领先的领跑者企业和公共机构,鼓励和支持其制定中长期及近期低碳发展规划,并主动向社会发布目标和进展。鼓励领跑者通过分析能源和碳排放现状,研发生产或应用先进低碳技术及产品,保持领跑优势,打造绿色低碳产业链和供应链,有计划有步骤地迈向低碳发展。  以低碳领跑者作为行业标杆,为行业低碳发展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模式和经验,带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低碳转型。  (三)气候友好型区域试点  面向不同区域管理主体,遴选区域边界明确、工作基础较好、实施意愿较强的园区、街道、乡镇、社区等区域,鼓励参加试点的区域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发展水平、碳排放及气候特征,在规划设计、区域运行管理、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生态建设等方面采取综合性措施,通过落实先进理念、先进技术、先进模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海绵城市建设、绿化及土地利用固碳等气候友好行动。  重点探索从规划、土地利用、重点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等方面统筹考虑减缓及适应气候变化措施,形成产业园区、城市生活区、生态涵养区等不同功能区域特点鲜明的气候友好型区域管理及运行模式。  (四)气候投融资试点  按照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总体安排,面向各区政府,动员选择实施意愿强、基础条件较优、具有带动作用和典型性的区,组织推荐参加气候投融资试点。支持试点区探索差异化的投融资模式、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凝练出一批可在全市及全国类似区域推广的气候投融资经验及政策工具。  上述各类试点示范相互联动,形成良性循环,探索推动不同领域减污降碳、低碳发展的模式和机制,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助推绿色低碳发展转型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五、试点主体工作任务  各类试点实施主体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试点工作:  (一)编制试点方案  结合实际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包括试点意义、目标愿景、创建指标、行动措施,建立工作机制或内部管理体系,明晰责权分工,细化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试点任务有基础、有目标、有路径、见实效。  (二)落实试点方案  落实好资金、人员及组织保障,按计划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实施过程中做好阶段性评估,确保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实施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创新试点建设方式。发挥创新带动作用,探索各具特色的试点建设模式,创新建设手段,丰富试点内涵。  2.应用先进低碳技术。提升绿色低碳创新水平,积极应用先进低碳技术,建设低碳化智慧化管理平台,提升生产运营智慧化水平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设计和绿色制造,通过技术创新降低碳排放。  3.开展碳排放管理。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积极开展碳排放核算和管理。纳入国家或北京市试点碳市场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加强排放数据管理,按时完成排放报告及履约等工作,开展碳资产管理。公开承诺目标,定期发布进展及碳排放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创新工作机制。在试点项目范围内探索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及主动适应气候变化的创新工作机制,包括实施主体内部管理机制、供应链管理、动员公众参与、推动完善治理体系及国际合作等。  5.提升低碳管理能力。加大碳排放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和绿色发展方面的学习培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管理团队和工作人员的低碳意识,提升低碳管理能力。  (三)总结提升  完成试点建设任务后,试点主体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自评报告。对照实施计划和目标,做好专项试点工作总结,梳理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自身管理,达到持续提升的目的,并可根据试点实施经验提出政策建议。  六、组织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定期征集、评选入库、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总结评估、示范推广的方式组织推动低碳试点工作,对于不同类型的试点,结合实际给予鼓励和支持。鼓励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低碳试点工作。  (一)试点申报  根据国家和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安排,分期分批组织低碳试点征集工作,有申报意愿的单位按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二)评选入库  对符合试点要求的申报材料,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重点评审申报条件、试点基础、方案创新性、目标先进性、效果示范性等内容,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纳入低碳试点示范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  (三)建设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试点项目,督促试点实施主体落实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所需资源按计划实施。加强过程跟踪和效果评估,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试点建设任务。  (四)评估推广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各类试点工作开展总结评估。通过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编制优秀案例集等方式对试点成效进行宣传。编制试点评估报告,凝练试点经验及成效,形成政策建议,并持续完善低碳试点评价标准,推动试点成效好的低碳技术和试点模式在更大范围内示范推广。  (五)政策保障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大对低碳试点示范项目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气候投融资等相关政策支持。加大对低碳试点经验的政策采信力度,把试点建设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和项目绿色认定的重要参考。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为试点建设运营提供融资支持。  (六)长效机制  建立试点项目库,实行项目动态管理和全过程跟踪机制。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低碳日等主题活动和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低碳试点示范建设成效,打造绿色低碳公众教育宣传平台,扩大试点成果在京津冀乃至全国范围内的应用和影响力,利用优秀案例对外讲好北京故事。相关链接:[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zcjd89/325868352/index.html]一图读懂:《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低碳试点工作方案》[/url][align=center][/align]

  • 有完成试点电厂汞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工作的吗?

    [size=18px] [b]有奖讨论:[/b][/size][size=18px] 环保部要求各环境保护厅(局)和集团公司于2012年12月15日前,上报燃煤电厂监测试点的工作总结和要求电力各集团公司于2012年12月15日前组织完成各试点电厂汞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工作,要求各环境保护厅(局)配合做好验收比对监测工作。同时12月上旬环保部部将组织调研组赴各试点电厂调研试点工作情况,并拟于2012年12月下旬组织召开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总结会。[/size][size=18px] 对上述工作要求,有完成试点电厂汞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工作的吗?汞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验收效果如何?[/size]

  • 9种试点的药食同源物质

    请问各位大神,9种还在试点的药食同源物质在第三方检测机构可以按药食同源物质处理吗?就是客户下食品方法按食品出资质,下了药典方法按药品出资质。有没有同行遇到过这种情况呀

  • 关于同意实施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和《推行清洁生产近期工作要点》,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关于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2〕178号),对各地推荐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顺义区汽车制造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等56个项目(名单见附件)开展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工作,期限为2022年12月—2023年12月。  二、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要求。各试点实施单位应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总体思路,不限于传统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工作。通过科学诊断分析、合理确定审核方式方法和技术路线,压缩评估验收时间、提高审核效率、节省审核费用,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覆盖范围、受益行业和企业数量,强化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减污降碳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试点工作组织指导。各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调度试点工作进展,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对出现的困难加大协调指导力度,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研究试点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提升试点地区各机构及企业的主动性、参与性和配合度,确保试点工作高质量完成。  四、注重试点工作绩效。各试点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投入与审核绩效协调统一。试点过程中,除考核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绩效外,还应关注审核创新工作的投入产出比,尤其是在节约人力财力投入、节省时间、减轻企业负担、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衔接等方面的优势。  五、加快试点成果总结。各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试点实施单位按照“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边完善”的原则,及时总结试点成果,形成具有一定普适性、可复制、易推广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模式。各试点实施单位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其他创新工作成果报经省级生态环境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至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试点工作结束后,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试点项目成果开展评估,对创新性强、试点效果好、示范效应显著的成果进行宣传推广。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刘元生、陈胜  (010)65645390、65645385  邮箱:liu.yuansheng@mee.gov.cn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牛菁菁、蒋靖浩  (010)68505630、68505595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21655981086175.pdf]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发展改革委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1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SFDA印发《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

    为在合理保护冬虫夏草资源的前提下,高效开发利用冬虫夏草资源,推动高端科技含量保健食品的研发,研究建立珍稀原料用于保健食品的有效监管办法,依据《食品安全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对试点工作目的、原则、试点企业基本条件、试点内容、试点工作步骤和试点期限进行了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做好试点相关工作。附:SFDA关于印发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为在合理保护冬虫夏草资源的前提下,高效开发利用冬虫夏草资源,推动高端科技含量保健食品的研发,研究建立珍稀原料用于保健食品的有效监管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做好试点相关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8月15日

  • 《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解读

    [b]一、编制背景[/b]为解决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不及时、转运不通畅、处置成本高等问题,按照生态环境部、省政府工作部署,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出台了《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原方案”)。截至目前,已建成收集试点项目28个,对健全危险废物收运处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目前,原方案有效期届满,且部分内容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我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新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延续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巩固提升试点工作成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b]二、主要内容[/b]《工作方案》包含了总体要求、试点范围、试点要求、工作要求四方面内容以及附件《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一)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建成与实际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收集总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二)试点范围。明确试点地区、试点项目、收集范围、收集规模及贮存期限。其中,试点项目数量衔接2021—2023年原方案布局的58个(已建成28个),并对项目布局、收集规模等实施动态调整。(三)试点要求。明确试点单位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到期延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情形审查审核的程序以及退出要求。(四)工作要求。将试点单位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鼓励试点单位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明确实施日期。(五)《审查指南》。明确了《工作方案》中试点单位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内容。

  • 十二五西藏供暖供气规划4个供暖试点县

    “十二五”期间地热能市场规模达700亿。科技部预计,“十二五”期间,中国将完成地源热泵供暖(制冷)面积3.5亿平方米左右,届时整个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总市场规模至少(热泵结构,)在700亿元左右。记者从(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保障高海拔艰苦地区城镇居民温暖过冬,十二五”期间,(地源供暖热泵)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西藏4个县城、2个市(镇)供暖试点工程。此举将为在高海拔、高寒、缺氧地区开展集中供暖进行积极探索,为顺利推进全区城镇供暖做好铺垫。投资3亿启动县城供暖试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试点的两个市(镇)为拉萨市和那曲镇,(供暖水源热泵,)试点的4个县城分别为那曲地区聂荣县、阿里地区措勤县、昌都地区江达县、昌都地区丁青县。县城供暖试点工程投资达3亿元,主要用于 建设供暖站、配套管网等设施。目前,4个试点县供暖试点工程前期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工程可研报告、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安全评估等前期工作预计今年8月份完成

  • 关于公布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银保监局、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和《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27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根据各省份推荐情况,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实施意愿和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确定了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指导试点地方根据《通知》要求做好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其他管理部门按照《通知》中涉及的重点任务分工做好指导工作。各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高质量建设气候投融资试点。各地在试点过程中如涉及金融改革创新事项,应遵循“一事一议”原则,按程序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附件: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发展改革委[/align][align=right]  工业和信息化部[/align][align=right]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align][align=right]  人民银行[/align][align=right]  国资委[/align][align=right]  国管局[/align][align=right]  银保监会[/align][align=right]  证监会[/align][align=right]  2022年8月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城市和地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b]附件[/b][align=center][b]气候投融资试点名单[/b][/align]  北京市密云区、通州区,河北省保定市,山西省太原市、长治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辽宁省阜新市、金普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江省丽水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三明市,山东省西海岸新区,河南省信阳市,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湖南省湘潭市,广东省南沙新区、深圳市福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重庆市两江新区,四川省天府新区,陕西省西咸新区,甘肃省兰州市

  • 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2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实施意愿和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确定了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指导试点地方根据《通知》要求做好试点各项工作,统筹项目内容和建设时序,加强资金政策保障,深化部门协作联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及早发挥试点效益。  附件: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发展改革委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水利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规划院,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管委会)。  [b]附件[/b][align=center]  [b]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b][/align]  天津市滨海新区,山西省晋城市、运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宿州市,福建省莆田市,山东省烟台市、临沂市,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湖南省株洲市,四川省内江市,陕西省延安市、榆林市,甘肃省张掖市、白银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关于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废铅蓄电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便捷化,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b]一、试点时间[/b]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  [b]二、试点内容[/b]  在全国范围,选择一批环境管理水平高、技术装备先进、污染防治设施完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再生铅企业作为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  试点期间,向试点单位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并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按照省内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试点单位应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和核准经营规模内接受废铅蓄电池。  [b]三、试点单位基本条件[/b]  (一)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废铅蓄电池核准利用能力不小于10万吨/年。  (二)近两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均为达标。  (三)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36号公告)中的Ⅱ级及以上水平。  (四)近两年未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因违法失信行为被降低环保信用等级。  (五)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应用危险废物电子标签并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在废铅蓄电池贮存、利用处置等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电子地磅、电子管理台账。  [b]四、组织实施[/b]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进行申报,依据危险废物相关法规标准以及试点单位基本条件,制订审核细则并严格组织审核,分别于2023年12月底和2024年12月底前,将试点单位名单和动态调整后试点单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的试点单位情况,我部建立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b]五、工作要求[/b]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作为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支持作用,认真组织开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环境监管。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加强对试点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环境监管,每年组织对试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指导督促试点单位严格落实《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并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有关信息,严格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注重技术帮扶,及时指导帮助试点单位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建立退出机制,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试点期内不再符合基本条件的试点单位信息报送我部,我部按程序终止其试点工作。  (三)信息报送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分别于2024年12月底和2025年12月底前将年度试点工作情况报送我部,并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收到本通知后,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明确1名联系人,并将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张龙  电话:(010)65645786  邮箱:hwmd@mee.gov.cn[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1月2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b]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为强化环境健康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环境健康工作规划》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地方实践,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围绕环境健康制度创新和技术方法创新开展实践探索,主要包括建立区域高环境健康风险源清单、开展环境健康风险监测与评估、推动环境健康风险分区分级管控、强化环境健康对生态环境监管的引领作用、推动发展“环境健康+”产业和大力提升居民环境健康素养等6方面任务,详见《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1)。  二、试点范围  多层次、多类型推进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试点范围包括县级及以上市(区)、国家级新区及有典型性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  三、申报要求  (一)各省级生态环境厅(局)按照《指南》要求,组织开展推荐工作,每个省份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已列入试点范围的地区不需重复申报。  (二)试点申报地区应具有开展环境健康管理试点的意愿,并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发展水平、要素禀赋、产业基础、生态环境状况等在全国或省内具有较强的典型性;能够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人员和经费保障。支持较为成熟的县(区)级试点扩大示范到所在地级市。优先考虑具有一定环境健康工作基础的地区。  (三)试点申报地区依据《指南》和《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结合本地实际选择试点任务并编制试点工作方案,报送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厅(局)。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生态环境厅(局)于2023年6月12日前,将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推荐申报地区名单和试点申报地区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纸质材料1份),报送我部法规与标准司,电子文档请一并发至biaozhun@mee.gov.cn。  (二)各省份报送的电子文档请压缩为一个文件,压缩文件包命名为“省份+试点推荐”,每个试点申报地区编制的试点工作方案命名为“省份+试点申报地区”。  联 系 人: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郭凌川、宛悦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电话:(010)65645275、65645272  传真:(010)65645275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3/W020230306610887973510.pdf]1.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申报指南[/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3/W020230306610888171071.pdf]2.国家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提纲[/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3月5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 关于推荐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

    [table=100%][tr][td][table=60%][tr][td=2,1][b][size=18px][color=#ff0000]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color][/size][/b][/td][td][b][size=18px][color=#ff0000]文件[/color][/size][/b][/td][/tr][/table]环办科财函〔2023〕79号[/td][/tr][/table][b]关于推荐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强化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减污降碳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地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需求,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开展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以能源、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选取园区、产业集群和重点区域、流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探索若干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审核新模式,扩展补充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覆盖范围,产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管理规范和典型案例成果,并在全国范围进行推广,快速有效提升清洁生产覆盖范围和水平,形成对传统行业清洁化改造、绿色化改造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效支撑。  二、试点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创新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开展,时间为1年,分为以下4类:  (一)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以区域内的重点行业企业为试点对象,开展行业生产工艺全过程诊断,避免单个企业审核过程简单复制和人力、财力的重复投入,梳理行业关键共性问题,形成并实施具有行业特色的清洁生产方案,充分发挥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效能,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二)工业园区(产业集群)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以园区企业集群为试点对象,充分考虑企业间资源要素配置、物质代谢和能源梯级利用情况,开展集中式清洁生产审核,推动区域内优势互补、资源能源高效循环利用,提升园区层面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和园区发展效率效益。  (三)企业简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在非重点行业领域,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情况、技术装备水平、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和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探索实施差别化、集中连片快速清洁生产审核。  (四)重点区域和流域清洁生产协同审核创新。创新重点区域和流域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协同审核的组织方式,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等区域,重点实施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协同审核,重点推进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在长江、黄河等流域重点实施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协同审核,重点推进氨氮和磷减排。  三、申报与实施主体  第(一)(二)(三)类试点申报与实施主体为园区管理机构、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地市级及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等,且为同一主体。第(四)类试点申报与实施主体为省级政府组成部门。  四、试点要求  (一)本次试点优先支持第一批试点项目未覆盖的重点行业和园区类型,请各省认真对照《关于同意实施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2〕476号)推荐试点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二)试点对象3年内未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或因环境问题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  (三)试点对象、申报与实施主体具有良好的清洁生产工作基础和明确的资金支持。  (四)鼓励省级部门开展省内重点区域和流域清洁生产协同审核创新试点。  五、政策支持  (一)各地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清洁生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中的项目予以奖励和支持。  (二)对于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中的试点对象所属范围内单个企业,视同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三)试点项目符合有关资金管理要求的,可申请各级生态环境资金、污染治理与节能减碳专项资金,或纳入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进行融资。  六、材料报送  请各省级生态环境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请各申报单位认真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并于2023年4月7日前将实施方案、省级生态环境和发展改革部门推荐函合订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寄送至生态环境部(逾期不予受理),同时将实施方案材料电子件,打包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材料电子件总大小不超过50M,邮件题目格式要求为“2023+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七、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刘元生、陈胜  电话:(010)65645390、65645385  邮箱:liu.yuansheng@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牛菁菁、蒋靖浩  电话:(010)68505630、68505595  附件:《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发展改革委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3月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b][align=center]  [b]?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b][/align]  一、试点对象基本概况  (一)试点对象范围与区位  (二)试点对象产业概况  二、试点基础  (一)环境现状与主要问题  (二)清洁生产工作基础  三、试点工作目标  四、试点工作内容  (一)试点内容  (二)试点方法及技术路线  五、试点工作特色及主要创新点  六、试点项目实施计划  七、试点预期产出成果及效益

  • 9种药食同源试点物质

    请问各位大侠,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一个通知,将9种物质纳入药食同源试点工作,但还没正式纳入目录里,那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可以将此9种物质按药食同源处理不?即下了食品方法按食品出资质报告,下了药典方法按药品出资质报告。

  • 改革进行时!计量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项目自主考核开始试点

    [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333333] 9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复函国家水运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同意其开展计量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项目自主考核试点,[/color][/size][/font][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333333]为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改革提供实践经验。[/color][/size][/font][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333333]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color][/size][/font][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center][color=#d92142][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b][/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d92142][b]国家水运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开展[/b][/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d92142][b]计量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项目自主考核试点的复函[/b][/color][/align] [size=15px]国家水运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size][size=15px] 《关于设立计量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项目自主考核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size][size=15px]一、同意国家水运工程检测设备计量站(以下简称“国家水运计量站”)试点开展计量专业技术人员水运类计量专业项目自主考核,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原则同意国家水运计量站计量专业技术人员水运类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试点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size][size=15px]二、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计量专业项目自主考核试点探索,不断提高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行政效能,为全国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改革提供实践经验。[/size][size=15px]三、国家水运计量站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完善试点方案。要建立计量专业项目自主考核工作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考核工作程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自主考核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size][size=15px]四、国家水运计量站要尽快建立完善防范化解风险机制,及时解决自主考核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相关试点情况及时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size][size=15px] [/size][align=right][size=15p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align][align=right][size=15px] 2021年9月22日[/size][/align][align=center][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color=#888888]END[/color][/size][/font][/align][align=center][size=14px][color=#888888]来源:[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font][/color][/size][/align]

  • 【讨论】土壤氡浓度测试点布设图

    【讨论】土壤氡浓度测试点布设图

    土壤氡浓度测试点布设图 帮忙看一下,望提出宝贵意见!图中粗线范围为基础平面,尺寸为基础尺寸,1-21数字为布点编号,细线的网格交叉点为测试点![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8/201008231036_238184_1603032_3.jpg[/img]

  • 拉曼光谱测试时 测试点数的确定

    拉曼光谱测试时 测试点数的确定

    RT,我最近需要外送一些样品做拉曼测试,但是填写实验信息时有一栏是让我确认 测试点数,[img=,690,10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8/202108291044448674_2433_5108430_3.png!w690x102.jpg[/img]查了一些文献,然后网上似乎也没找到相关的信息,所以希望求助一下各位....这个测试点数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作用呢?

  • 【转帖】五大电力集团要开展除汞试点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近日在京主持召开燃煤电厂大气汞污染控制试点工作座谈会,要求电力行业高度重视大气汞污染防治,并部署在五大电力集团开展燃煤电厂大气汞污染控制试点工作。华电、中电投、国电、华能、大唐五大电力集团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发言。  张力军在会上指出,国务院高度重视汞污染防治工作。2009年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将汞污染防治列为工作重点,2010年5月又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指导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提出建设火电机组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和除汞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示范工程。即将报请国务院批准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和正在编制的《“十二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中,都对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控制工作做了安排。  张力军对燃煤电厂汞排放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要摸清底数,建立我国典型燃煤机组排放清单的计算模型,开展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在线监测试点工作,准确掌握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第一手数据。五家电力集团将分别在东中西部地区、不同产煤区选择若干家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火电企业,开展试点。二是要搞除汞技术示范。要尽快制定和论证试点方案,力争明年开展试点工程,结合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作,开展同时脱汞的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示范工程,并进行系统的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评估。三是要通过试点示范,提出燃煤电厂大气汞污染控制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建议。四是要抓住“十二五”规划编制的契机,将燃煤电厂大气汞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集团公司的“十二五”规划,落实项目和资金安排,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  汞是环境中一种生物毒性极强的重金属污染物,它进入生物体后很难被排出,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在过去的十几年间,世界范围内环境中汞的浓度持续上升,已经引起各国政府和环保组织的极大关注,成为继气候变化问题后的又一个全球环境问题。据估算,全球人为汞排放的45%来自燃煤,火电行业已经成为汞污染控制的重点。

  • 【转帖】“先诊疗 后结算” 试点取得良好效果

    【转帖】“先诊疗 后结算” 试点取得良好效果

    [font=仿宋_GB2312]“先诊疗 后结算” 试点取得良好效果 来源:卫生部网站[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5/201005131426_218021_1639433_3.jpg[/img]“先诊疗,后结算”服务是卫生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坚持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所采取的一项便民新举措。为患者提供“先诊疗,后结算”服务,是指在尊重患者诊疗付费习惯的前提下,患者在门急诊诊疗时,可先预缴押金,不必在接受每项诊疗服务时单独缴费,待本次所有诊疗过程结束后再统一结算。[/font][font=仿宋_GB2312]卫生部始终重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有关工作,通过多种方式不断优化诊疗服务流程,方便患者就医。卫生部于2009年9月委托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探索“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的模式,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新型付费模式试点工作,在尊重患者诊疗付费习惯,继续为群众提供传统的付费服务方式的同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便捷付费方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减少患者排队次数。这一方式是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完善的情况下形成的一种过渡性安排,最终必将过渡到不需要押金即可就诊,最后结算的模式,实现方便患者就诊的目的,进一步改善门急诊诊疗秩序,让群众切实看得到、摸的着、感受到深化医改带来的好处。目前,试点医院已完成制度建设、运行平台调试和相关医务人员培训等有关配套工作,并稳步开展试运行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目前,已办理预付费卡近10000余张,门诊预付费结算1698人次。[/font][font=仿宋_GB2312]“先诊疗,后结算”服务试点工作启动后,卫生部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做好技术指导工作:一是通过制定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临床路径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二是进一步规范临床用药。通过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加强抗菌药物等常用药物的监管,推广单病种付费等方式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三是要求医院要一如既往的对需要抢救的危急症患者实行“先救治,后付费”。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按照我部要求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制订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加强医务与技术人员培训。[/font][font=仿宋_GB2312]为保证“先诊疗,后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试点医院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一是建立预交金管理制度,保障资金安全。与银行合作,建立健全预交金财务、挂失、事后监管和空白卡管理等4项制度,患者的预交金只有在相应的医疗服务完成后才进行抵扣,并采用实名就诊卡,保障患者资金安全。二是合理确定预交金额度。委托保险机构科学测算不同科室、病种和人群的门诊次均费用,合理确定预交金额度。三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利用医院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对诊疗项目和药物使用的监管,防止过度医疗。四是充分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患者可根据就医付费习惯选择原有付费方式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群众的预交金只有在相应的医疗服务完成后才作相应的扣抵,预交金结余部分可以在就诊过程中随时提取,不收取手续费用。[/font][font=仿宋_GB2312]“先诊疗,后结算”服务试运行7个月来,试点医院积极探索运行模式,通过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资源,减少患者看病就医排队等候时间,患者反响良好,取得满意的社会效果。群众普遍认为,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服务可以明显减少患者排队次数,节约就诊时间,同时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得到充分尊重,预交金安全能够保障,为患者提供了更为方便、快捷的付费模式,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患者就医体验。[/font][font=仿宋_GB2312]在总结人民医院试点工作基础上,卫生部已于2010年1月下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2号),在全国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服务模式。河南省已在全省开始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服务模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 我国首次开展光环境试点区域监测

    为摸清光环境质量状况,深入剖析光污染防治政策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0月16日至17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重庆组织召开光污染防治座谈会并开展光环境试点区域监测。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围绕光污染的定义类型及危害、涉及的法律法规、照明区域分类、监测因子、监测方法、点位选取、评价方法等8个方面,详细介绍了光污染基本知识,提出了光污染监测相关建议和意见,并对现场监测人员进行监测仪器培训。 按照照明区域分类,专家组选取位于重庆市的10余个不同光环境功能区中最具代表性的区域,覆盖公园旅游区、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和道路交通两侧共五类光环境区域,以及典型广告屏幕,集中规范监测目的、监测因子、监测时间、监测方法、点位选取、监测仪器及评价方法等。 此次光环境试点区域监测是环保部门首次针对光污染进行的一次摸底监测。通过对重庆市试点区域进行监测,有效获取了光污染监测数据,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重庆光环境质量现状,对光污染防治政策研究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同时,完成了对光环境质量监测方法的进一步探索,为接下来试点区域监测工作及光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制定积累宝贵经验。[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0/201810230823410962_2993_1634717_3.png[/img]

  • 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

    全国范围选取部分典型省份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试点范围选择山东、黑龙江、河南、浙江、广东、福建6个试点省份,每个省选取5-10个试点县(市)开展试点工作。同时,该通知要求电网企业按照“公平开放、应接尽接”原则为分布式光伏项目提供接网服务。

  • 生态环境部关于同意实施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

    [b]关于同意实施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关于推荐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3〕79号),对各地推荐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京津冀区域清洁生产协同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等38个项目(名单见附件)开展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工作,期限为2023年8月—2024年8月。  二、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要求。各试点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总体思路,不限于传统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工作。通过科学诊断分析、合理确定审核方式方法和技术路线,压缩评估验收时间、提高审核效率、节省审核费用,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覆盖范围、受益行业和企业数量,强化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减污降碳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试点工作组织指导。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调度试点工作进展,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对出现的困难加大协调指导力度,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研究试点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提升试点地区各机构及企业的主动性、参与性和配合度,确保试点工作高质量完成。  四、注重试点工作绩效。各试点项目实施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投入与审核绩效协调统一。试点过程中,除考核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绩效外,还应关注审核创新工作的投入产出比,尤其是在节约人力财力投入、节省时间、减轻企业负担、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衔接等方面的优势。  五、加快试点成果总结。各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试点实施单位按照“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边完善”的原则,及时总结试点成果,形成具有一定普适性、可复制、易推广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模式。各试点项目实施单位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其他创新工作成果报经省级生态环境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至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试点工作结束后,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试点项目成果开展评估,对创新性强、试点效果好、示范效应显著的成果进行宣传推广。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刘元生、陈胜  电话:(010)65645390、65645385  邮箱:liu.yuansheng@mee.gov.cn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牛菁菁、蒋靖浩  电话:(010)68505630、68505595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8/W020230804358409668891.pdf]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7月31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潍坊入选国家首批地沟油无害处理试点城市

    2011-09-17 10:36:07 新华网山东频道山东省潍坊市入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的全国首批33个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名单。潍坊也成为山东省唯一一个地沟油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 由地沟油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的一大难题。为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从源头上斩断“地沟油”回流餐桌和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畜禽等非法利益链,国家相关部委启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城市试点工作。 经过各地推荐和专家评审,潍坊入选全国首批地沟油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试点市名单。潍坊金信达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被指定为潍坊市全部餐厨废弃物唯一回收处理企业。 潍坊金信达公司董事长宫树亮说,公司不仅可以消化吸收整个潍坊(包括县市区)全部的地沟油,还可覆盖周边城市。该项目曾被列为全国十大重大节能工程及中央预算投资项目。 “公司建成投产以后,到目前为止,只有诸城及奎文往公司输送原料,而且数量非常少。”宫树亮说,“到现在,奎文环卫部门已与辖区内近百家餐饮单位签署了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理协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奎文区每天运送到公司在200公斤左右,而诸城每天在4吨左右,其他绝大多数都去向不明。” 据介绍,金信达一期在2010年8月建成投产,但由于原料不足,近一年来,公司设备基本处于半停产状态。“二、三期工程还未建成”。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组织开展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深环〔2021〕2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市于2021年起分别选定大梅沙社区等三批共88个项目作为我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为总结梳理创建成效和经验做法,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拟对符合条件的各试点项目开展验收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按时依照项目创建方案创建并在完成创建后运营满一年的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 二、评价方法 验收评价采用自评价和专家打分相结合的方法。拟申请验收评价的试点项目先行对自身建设情况开展自评价,提交验收申请表、验收自评价报告和其它相关材料。在此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赴现场核查、组织召开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专家验收评价会,由专家结合自评价、现场核查情况和会议沟通情况等对试点项目进行评分。 评分工作将对照《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验收评分表(试行)》(详见附件3)并结合各试点项目创建方案,进行评价打分。 三、评价结果及运用 评价结果共分为三个等级,优秀(85分及以上)、通过(60-85分,含60分)和未通过(60分以下)。 评价结果为通过及以上的,授予“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称号;评价结果未通过的,原则上可保留试点资格并优化建设一年,于次年申请参与验收。如仍未通过,则取消试点资格并退出试点项目创建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试点项目自评 各试点项目需填写验收申请表(附件1),编写验收自评价报告(大纲详见附件2),并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由第三方出具的试点项目碳核查报告、项目建设相关协议合同、活动照片等)。 相关材料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提交至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纸质版一式叁份,电子版发至qihouchu@meeb.sz.gov.cn。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于验收申请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并在初审通过的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且加盖单位公章后汇总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二)现场核查阶段 市生态环境局在接收并核实试点项目验收评价申请相关材料无误后,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提请验收的试点项目进行实地走访,现场核查各试点项目建设情况和成果。 (三)综合评价验收阶段 市生态环境局将召开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专家验收评价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提请验收的试点项目逐一进行评价。专家根据指标体系评分标准、试点项目的创建方案和提交的自评报告、会议沟通情况,对各试点项目进行现场打分,并提交专家评价意见。验收评价会议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总结交流阶段 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召开年度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总结交流会,反馈验收评价结果,并通过授予称号、经验交流等方式总结试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加以示范推广。 五、注意事项 2024年度的验收评价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应参照本通知中时间要求。之后年度的验收评价工作流程参照本通知内容,具体时间安排则以当年度具体通知为准。 附件:1.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 2.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大纲 3.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验收评分表(试行) 联系人:吴言、陈亮 电话:0755-23911771、0755-23911923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土地房产交易大厦 [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6日[/align] 相关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05/144042211514921.docx]附件1: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05/144050151514921.docx]附件2: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大纲.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05/144058411514921.docx]附件3: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验收评分表(试行).docx[/url]

  • 国家发改委公布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25个城市、10个园区

    [color=#000000]2023年12月6日,[/color][color=#00000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有关部署,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23〕1409号)工作安排,经有关地区城市和园区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确定张家口市等25个城市、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10个园区为首批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color][align=center][b][color=#000000]首批碳达峰试点名单[/color][/b][/align][align=center][color=#000000][img=image.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312/uepic/8764953b-e43a-4d5f-87e6-10d03390dc22.jpg[/img][/color][/align][color=#000000]《通知》对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试点城市和园区提出如下要求:[/color][color=#000000]一、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组织指导有关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抓手,统筹谋划重点任务、研究推出改革举措、扎实推进重大项目。[/color][color=#000000]二、各试点城市和园区要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及《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专业力量,对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color][color=#000000]三、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于2024年1月31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环资司将组织有关方面对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反馈有关修改意见。[/color][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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