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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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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采信相关的资讯

  • 又一重磅文件发布!开展检验检测和认证结果采信试点,引导机构良性竞争
    意见第二十二条涉及检验检测相关内容,为您摘编如下:开展检验检测和认证结果采信试点。落实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要求,选取建筑装饰装修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鼓励相关专业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研究制定统一的检验检测服务评价体系,引导市场采信认证和检验检测结果,支持深圳市和其他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的地区率先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结果互认、一证通行”,有关地区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进行重复认证和检验检测,推动实质性降低企业成本。坚决破除现行标准过多过乱造成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鼓励优秀企业制定实施更高要求的企业标准,引导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良性竞争,市场化进行优胜劣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推动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自律和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单位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2〕1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和《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加快推进综合改革试点,持续推动放宽市场准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牵引带动粤港澳大湾区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改革开放,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意见如下。一、放宽和优化先进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领域市场准入 (一)创新市场准入方式建立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交易平台。支持深圳优化同类交易场所布局,组建市场化运作的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国际交易中心,打造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企业和产品市场准入新平台,促进上下游供应链和产业链的集聚融合、集群发展。支持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入驻交易中心,鼓励国内外用户通过交易中心采购电子元器件和各类专业化芯片,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与用户单位通过交易中心开展合作。积极鼓励、引导全球知名基础电子元器件和芯片公司及上下游企业(含各品牌商、分销商或生产商)依托中心开展销售、采购、品牌展示、软体方案研发、应用设计、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支持开展电子元器件的设计、研发、制造、检测等业务,降低供应链总成本,实现电子元器件产业链生产要素自由流通、整体管理;优化海关监管与通关环境,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动海关、金融、税务等数据协同与利用,联合海关、税务、银行等机构开展跨境业务,交易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进出口报关、物流仓储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交易中心合作,为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市场主体依托中心开展采购,设立贸易联盟并按市场化运作方式提供国际贸易资金支持,汇聚企业对关键元器件的采购需求,以集中采购方式提高供应链整体谈判优势。支持设立基础电子元器件检测认证及实验平台,面向智能终端、5G、智能汽车、高端装备等重点市场,加快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加强提质增效,降低相关测试认证成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海关总署、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二)放宽数据要素交易和跨境数据业务等相关领域市场准入。在严控质量、具备可行业务模式前提下,审慎研究设立数据要素交易场所,加快数据要素在粤港澳大湾区的集聚与流通,鼓励深圳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下,开展地方性政策研究探索,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信息权益和数据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技术标准。探索个人信息保护与分享利用机制,鼓励深圳市探索立法,对信息处理行为设定条件、程序,明确处理者义务或主体参与权利,依法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处理者合法利益。加快推动公共数据开放,编制公共数据共享目录,区分公共数据共享类型,分类制定共享规则,引导社会机构依法开放自有数据,支持在特定领域开展央地数据合作。重点围绕金融、交通、健康、医疗等领域做好国际规则衔接,积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制定,在国家及行业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出境)安全管理试点,建立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评估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跨境数据流通和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以人民币结算为主,研究推出一批需求明确、交易高频和数据标准化程度高的数据资产交易产品,利用区块链、量子信息等先进技术实现数据可交易、流向可追溯、安全有保障,探索建立数据要素交易领域相关标准体系。探索建设离岸数据交易平台,以国际互联网转接等核心业态,带动发展数字贸易、离岸数据服务外包、互联网创新孵化等关联业态,汇聚国际数据资源,完善相关管理机制。(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三)优化先进技术应用市场准入环境。利用深圳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优势,围绕先进技术应用推广,设立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以企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对标国际一流智库,搭建世界级先进技术应用推广平台,建立与重要科研院所、重要高校、重要国有企业、重要创新型领军企业和创新联合体的联系机制,直接联接港澳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分步在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科创中心所在地设立分中心,加快汇聚国内外前沿技术创新成果和高端创新要素,全面对接产业链供应链“锻长板”和“补短板”一线需求,打破制约产业发展和创新要素流动的信息壁垒和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先进创新成果直接应用转化。与证监会和上交所、深交所建立重点应用项目沟通机制,加大创业和产业投资对先进技术应用推动作用,搭建创新资源与投资机构交流渠道,组建投资平台对先进技术应用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服务重大需求,打破传统项目实施方式,破除市场准入门槛,突出系统观念,建立先进技术合作转化机制,共享需求和创新资源信息,构建先进技术相关需求应用转化流程和评价标准,整合汇聚科技创新能力,加速人工智能、新材料、量子信息、大数据、网络安全、高端芯片、高端仪器、工业软件、基础软件、新兴平台软件等战略性前沿性颠覆性先进技术在相关领域直接应用。通过首购、订购等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圳市会同国家保密局、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证监会、中国科学院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四)优化5G、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方式。依托鹏城实验室等深圳优质资源搭建5G、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分布式实验平台,联接国内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相关实验资源和能力,直接对接服务网络通信、网络空间、网络智能、5G、物联网等各类相关任务,加大与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等单位协同力度,积极对接中国科学院等有关科研院所需求,配合有关单位确立相关市场准入的实验标准和评估流程,降低5G、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型基础设施在相关领域准入门槛,推动相关融合应用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等单位按职责分工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  (五)支持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加快设立若干科技类急需的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建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设立登记通道,按照“成熟一家、上报一家”原则报批。抓紧推动设立条件已具备的国际组织。支持深圳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培育发展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的政策措施,允许进一步放宽会员国籍、人数和活动审批,为国际会员参与科研交流提供入出境便利,参照国际通行标准确定会费收缴额度和雇员薪酬标准,建立与国际标准相适配的认证和测试体系。(深圳市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外交部、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移民管理局等单位组织实施)  二、完善金融投资领域准入方式  (六)提升农产品供应链金融支持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和风险可控前提,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托农产品供应链产业链核心企业(以下简称核心企业),开展存货、仓单、订单质押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业务,降低下游经销商融资成本。注重发挥核心企业存货监管能力、底层货物分销处置能力,汇集验收交割、在库监控等交易信息,打造动产智能监管大数据平台;鼓励以“银企信息系统直联+物联网+区块链技术”创新方式,打通银行、核心企业、仓储监管企业等系统间信息接口,引入企业征信、信用评级等各类市场化机构,动态更新业务数据并形成电子化标准仓单和风险评估报告;鼓励以区块链和物联网设备为基础,形成存货质押监管技术统一标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确保货物权属转移记录等信息有效性。稳妥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探索运用数字人民币进行交易结算。(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单位按职责分工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  (七)推动深港澳地区保险市场互联互通。积极推进保险服务中心有关工作,在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前提下,为已购买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港澳保险产品的客户提供便利化保全、理赔等服务,推动深圳与港澳地区建立有关资金互通、市场互联机制,试点在深圳公立医院开通港澳保险直接结算服务并允许报销使用境外药品。(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港澳办、国家药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八)提升贸易跨境结算便利度。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制定供应链优质企业白名单,优化供应链核心企业对外付款结算流程,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研究支持供应链上下游优质企业开展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收付。鼓励深圳针对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内优质企业制定支持政策。(深圳市会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银保监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九)优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场环境。探索基础设施收费机制改革,针对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探索创新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按照使用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合理提高资产端收费标准,提升资产收益率。研究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税收政策,支持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减轻企业和投资者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  三、创新医药健康领域市场准入机制  (十)放宽医药和医疗器械市场准入限制。允许采信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药监局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报告。支持在深圳本地药品、医疗器械的全生命周期临床评价(包括新药械上市前审批注册、已获批药械说明书修改、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与主动监测)中推广真实世界数据应用,重点覆盖临床急需、罕见病治疗、AI医疗算法、精准医疗、中医药等领域的临床评价,进一步加快新产品上市进程,及时发现和控制已上市产品使用风险。加快AI医疗算法商业化和临床应用水平。(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单位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
  • 上海自贸区进出口将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
    近日,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一名内部人士告诉早报记者,2014年,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这一块,涉及检验检疫部门的改革主要包括:推进&ldquo 单一窗口&rdquo ,检管分离推出第三方机构采信新模式,进口食品监管新模式,动植物源性食品的审批授权下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便利化方案等。   这名内部人士说,今年要在第三方检验机构方面,推进监管制度的建立,并研究在进出口工业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中,先行实施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这些进出口工业产品主要包括,进口机动车辆、进口消费品或儿童用品等。   单一窗口今年肯定会推   已经落地的一项国际贸易便利化举措,是在洋山保税港区率先启动试点的&ldquo 单一窗口&rdquo 。   2月21日,上海自贸试验区洋山保税港区&ldquo 单一窗口&rdquo 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当天,海关总署党组成员、&ldquo 单一窗口&rdquo 试点工作组组长、国家口岸办主任黄胜强,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以及国家部委相关司局、中央在沪查验单位、上海市相关职能部门等有关负责人,出席了启动会议。   这里说的&ldquo 单一窗口&rdquo ,指的是针对国际贸易的综合性公共电子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主要涉及检验检疫、海关、海事、边检等查验单位,目的是在这些单位之间同步实施&ldquo 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rdquo 的通关模式,实现信息互换、执法互助、监管互认,这就需要几个单位之间互通信息、平台相互开放。   按官方宣布的进展,上海国际贸易&ldquo 单一窗口&rdquo 信息平台将力争于今年6月上线测试,洋山保税港区将作为首批试点单位率先建立&ldquo 单一窗口&rdquo 。   &ldquo 洋山港很多货物是直接进口到国内的,一旦试点成功等于可以全国推开。&rdquo 一名知情人士说。   稍早之前,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另一名知情人士曾提到,监管层是希望,海关与检验检疫两个部门整合,但涉及部门利益,所以顶层设计有难度。不过,大趋势是整合。   &ldquo &lsquo 单一窗口&rsquo 今年肯定是会推的。估计要半年(时间)吧!&rdquo 前述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部人士称,&ldquo 前一段时间,我们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海关、口岸办开了很多会,专门为&lsquo 单一窗口&rsquo 这件事,大家都很努力在促成。&rdquo   至于未来上述几个部门各自放开哪些信息,这还需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的层面来敲定。   尚无官方认定可采信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除了&ldquo 单一窗口&rdquo ,自贸试验区未来有望推出的另一项贸易便利化举措,是检管(检验和监管)分离。   据了解,去年,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管理课题,已经有研究成果出来了。这种国际通行的做法,将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施行。不过,目前还没有第三方检验机构被政府认定可采信。   前述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部人士称,今年上海自贸试验区要在第三方检验机构方面,推进监管制度的建章立制和先行先试,并研究在进出口工业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中,先行实施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这些进出口工业产品主要包括,进口机动车辆、进口消费品或儿童用品等。   &ldquo 这三类产品是消费者最关心的,放开第三方检验能更方便消费者。&rdquo 上述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部人士说。   试点跨境电商货物 便利化监管模式   此外,上海方面还冀望,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的审批授权能够下放。   据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一名内部人士称,这一报告已经打到国家质检总局了。动植物源性食品入境需要许可证,证的发放权在国家质检总局,一般需要20个工作日才能下来。现在上海局希望总局能把这个权限下放到上海,&ldquo 这样的话,时间从20个工作日缩减到10个工作日是没问题的。&rdquo   进境动物源性食品包括如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食用明胶、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等 植物源性食品,包括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等。   对于一般食品的检验检疫,企业还有更多期待。一跨境电商高管说,&ldquo 检验检疫有很多项目,比如测毒理性、洋酒塑化剂等等,这样批批检验的方式既耽误时间,又花钱耗精力。&rdquo   一个好消息是,对跨境电商这类新业态,上海自贸试验区未来可能出台更多支持政策。   前述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部人士称,未来自贸试验区可能会适时引入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和网上公示机制,试点跨境电商贸易项下进出口商品的便利化监管模式。   已经在做的是,对自贸试验区海淘正规军&mdash &mdash 跨境通的货物,已放置在自贸试验区仓库内的,就实行预检验模式。所谓预检验,是指在进境备案状态下,对区内货物实行预先检验,合格后在货物进口(进入国内)环节进行核销数重量,不再进行品质检验。   这种模式在货物备案状态就进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使得相对较长的实验室检测过程,不再影响进口通关时获取卫生证书。&ldquo 尤其适用于将自贸区作为分拨物流中心的企业。&rdquo 上述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部人士说,现在一共有约10家企业有享受预检验的资格
  • 海关总署: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 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
    12月18日,国新办举行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从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加快重点领域内外贸融合发展、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等五大方面出发,提出了18条具体举措,以更好发挥内外贸一体化在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内需、稳定企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处于国内国际双循环交汇枢纽的海关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海关围绕内外贸标准衔接、检验认证衔接、监管衔接等方面,着力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助力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和第一大货物贸易大国。今年前10个月,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8.54万亿元人民币,前11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37.96万亿元人民币。  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负责人林少滨在会上介绍,对标本次出台的加快内外贸一体化18条措施,海关将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落实,为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贡献海关力量。具体看,一是多措并举,促进内外贸一体化规则制度衔接融合;二是强化协同,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三是持续发力,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  首先,促进内外贸一体化规则制度衔接融合。林少滨表示,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标准、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是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面临的难点和堵点。海关将聚焦市场关注和企业需求,继续做好国外技术法规标准,特别是发达国家地区技术法规标准的比对、研究和评议工作,及时将相关成果向出口企业开展宣传和贯彻。同时,深化检验检疫、认证认可国际合作,积极与更多国家开展检验检疫电子证书国际联网核查,扩大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范围,大力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融合。  值得一提的是,促进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是促进规则制度衔接融合的一项重要内容。原《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均由海关实施。海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修改《商检法》,明确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可以采信国内外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这是有效对接国际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一项制度型开放实践,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提高通关效率,也有利于国内外检验检测制度一体化,促进国际检验机构关注中国标准,相应调整检验标准,推动中国标准国际化。”林少滨如是说。  他进一步介绍道,为规范和推进采信工作,海关还制定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同步上线了海关采信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采信管理无纸化,而且“一次检验、多次使用、全国通行”,在有效保障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的同时,便利了进口企业,国内外检验检测机构也分享了改革红利。前期,海关已发布公告,对进口服装和进口水泥实施采信,目前正在试点推进进口煤炭采信,对进口原油也即将实施检验采信。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动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积极稳妥扩大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提高国内外检验检测机构对这项政策的认知和应用,使更多符合技术资质要求的检验机构能够加入到海关采信改革。  同时,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林少滨说,无论是内贸企业“走出去”,还是外贸企业“转内销”,都需要一个好的渠道和平台。企业内外贸市场转换难,很大程度上是缺乏好的对接交流渠道平台。海关将在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对接上下功夫,持续推进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综合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支持市场采购、保税维修等新业态发展,做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展会平台的通关保障,帮助企业打响品牌、拓宽渠道,助力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顺畅切换。  此外,优化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林少滨指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得好不好,发展环境至关重要。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加大对外贸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力度,营造有利于畅通国内国际市场的信用环境,也是18条措施的重要内容。海关在这方面也将加力,持续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同时严防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冲击内外贸市场。加强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支持加快发展沿海和内河港口铁水联运,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提升物流便利性,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 新规 | 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9号令)(2022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59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以及对采信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  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实施采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信,是指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将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  第五条 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公布可实施采信的商品(以下简称“采信商品”)范围及其具体采信要求,并实施动态调整。  采信要求包括:采信商品名称及其商品编号、适用的技术规范、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抽样方案、检验报告有效期以及其他与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要求。  第六条 海关总署建立采信管理系统,提升采信工作信息化水平。第二章 采信机构管理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检验机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  (一)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  (二)具备相关采信商品的检验能力;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等国内相应资质认定,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认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体系认可;  (四)熟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五)具备独立、公正、客观开展检验活动的能力;  (六)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的违法记录。  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检验机构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应当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总署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检验机构法人信息和投资方信息;  (三)相关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证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技术能力范围声明,包括相关资质的检验范围、采用的检验方法以及检验标准;  (五)从事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声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违法记录的声明;  (七)商品检验报告的签发人名单。  有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随附中文译本。  第九条 海关总署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检验机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审查,评估审查可以采用书面审查或者现场检查等形式。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总署应当将检验机构列入相关采信商品对应的采信机构目录;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告知检验机构。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负责公布采信机构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  采信机构目录包括:采信商品名称及其商品编号、适用的技术规范、检验项目、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以及联络信息。第三章 采信的实施  第十二条 采信机构可以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对采信商品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根据需要,经委托人书面同意,采信机构可以将部分检验项目分包给其他采信机构。承担分包项目的采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十三条 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除满足检验检测资质规定的内容要求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  (二)检验报告编号;  (三)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对应的批次编号或者产品序列号码以及其他产品追溯信息;  (四)采信要求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以及抽样方案等;  (五)委托人名称以及联络信息;  (六)受理日期、检验地点、检验时间以及签发日期;  (七)检验结果;  (八)签发人签字。  采信机构认为存在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情况的,可以在检验报告中注明。  采信机构将部分检验项目分包给其他采信机构实施检验的,还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采信机构名称及其代码。  第十四条 采信机构应当根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在相关进出口货物申报前,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检验报告,但是采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按照规定时限提交的,海关不予采信。  除采信要求另有规定,在已提交的检验报告有效期内,进出口相同规格型号货物的,无需重复提交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检验报告编号以及出具检验报告的采信机构代码,海关根据采信要求对相应检验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对检验结果予以采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采信。  第十六条 海关采信检验结果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海关不再对进出口货物抽样检测,但是海关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实施检验的除外。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采信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总署提交信息变更材料。  第十八条 采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保存与采信活动相关的原始文件: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应当长期保存;  (二)与开展采信业务相关的检验报告、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三)采信机构的内部文件,包括说明、标准、手册、指南和参考数据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第十九条 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采信机构实施监督:  (一)对采信机构的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二)依法查阅或者要求采信机构报送有关材料;  (三)开展实地检查或者专项调查。  海关依照前款规定对采信机构实施监督的,采信机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向海关提交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随附中文译本。  第二十条 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发现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不实或者虚假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可以决定暂停采信相关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采信机构主动退出采信机构目录的,应当通过采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采信机构主动申请退出采信机构目录,或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将其移出采信机构目录:  (一)签发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向海关提供超出采信机构目录规定的商品范围的检验报告的;  (三)检验能力不符合海关要求的;  (四)拒不配合海关监督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采信机构条件情形的。  自移出目录并公布之日起,海关不再采信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被海关总署移出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采信机构。  采信机构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海关总署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内外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被依法移出采信机构目录的,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其被移出前实施的检验活动进行追溯调查。  第二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采信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注册登记的检验机构,参照本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 谱尼集团旗下多家公司获批成为海关总署首批进口服装检验采信机构
    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首批《海关进口服装检验采信机构名录》,谱尼测试(300887)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信机构代码:A142220051)、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采信机构代码:A142220053)和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采信机构代码:A142220044)均凭借专业技术实力,成功入选首批海关总署进口服装检验采信机构名单,可承担成人服装、婴幼儿及儿童服装的检验检测。此次认可,标志着谱尼测试集团的资质能力和技术实力再次获得高度认可。成为检验采信机构,意味着谱尼测试集团出具的检测结果可直接被海关采信,进出口货物可以实现快速验放,检验结果在全国通用,在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谱尼测试集团将为进出口服装企业实现高效通关提供精准便捷的检验和技术支持。   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采信机构可以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对采信商品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海关对使用采信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开展合格评定的进出口商品,海关实施审单放行、免于取样送检等便利化措施。   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9号令)正式实施。同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总署公告120号),这是海关总署发布的首个采信商品的采信要求公告,标志着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正式进入施行阶段,明确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进口服装检验实施采信管理。   谱尼测试作为中国检测行业知名企业,具备CMA、CNAS、食品复检机构、CATL、CCC等资质,可提供综合性检测、计量校准、验货、评价、审厂等专业化一站式技术解决方案。谱尼测试早在2010年就成为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会员单位,始终为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提供着检验检测技术支撑,谱尼测试将以此次获评首批采信机构为契机,持续加强能力建设,提升专业技术管理水平及核心竞争力,更好地为进出口服装企业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检验检测服务。
  • 市场暖风到来?采信第三方检测
    在食药安全、水污染、重金属超标等层出不穷的背景下,检验检测行业飞速发展,尤其是第三方检测机构迎来了发展的春天。近日,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4〕 4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就加强进口提出8点意见。在进一步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要求扩大采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 推动检测认证结果及其标准的国际互认。      第三方检测力量崛起      根据《国 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未来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将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同2010年相比,未来全国将新增监测网点2526个,监测 样本量将扩大到287万个/年。据此推算,预计将多拉动食品检测市场规模超过200亿元,年均复合增速超过50%。    市场暖风到来?采信第三方检测    随着社会力量的介入,第三方食品安全监管正在扮演重要角色。据了解,中国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中国检 测市场规模在650亿元人民币左右,2012年增长到约900亿元人民币。截至2013年底,中国从事食品、农产品检测的实验室总数有6000多家,其 中,获得国家计量认证、可以对外提供检测服务的实验室有5000多家,市场规模突破1000亿元。其中食品安全检测占据了不小份额。业内人士表示,目前, 农业部为主体负责的我国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建设已在全国进行大半,这些检测站基本上可完成包括农残、重金属、非法添加、营养成分等大部分食品农产品常规定 量检测。这些新建机构将同当地原有的食品检测结合,将基本解决全国大部分县级食药安全检测问题。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营养与食品安全工程系副教授范志红认为,目前国内政府公信力下降,同时监管力量不足。这时,作为机制上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就为公众对食品安全知情做了很好的弥补。      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成为发展重点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我国科技服务业的发展目标,还强调了包括检验检测认证在内的9项重点发展任务。       《意见》要求要加强计量、检测技术、检测装备研发等基础能力建设,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观测、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 服务;要支持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加快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与并购重组,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 模效益好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与此同时,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规划布局,加强国家质检中心和检测实验室建设等。      业内人士指出,随 着中国产品的升级换代和产业转型,以及品牌树立的需求,设计和营造建立自愿性产品认证也有很大发展空间。检测背后的技术力量更加重要,比如食品检测,看上 去已经饱和了,但在食品的明示符合性、功能符合性、对人体的潜在危害检测、研究和评价等方面都还有着相当大的空间。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现将《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暂行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拓宽推荐性国家标准供给渠道,促进团体标准创新成果广泛应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是指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团体标准,经过一定程序,转化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活动。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可以按本规定采信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一)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二)由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制定和发布。(三)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实施满2年,实施效果良好。第四条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原则和社会团体自愿原则。采信团体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采信标准)与被采信团体标准技术内容原则一致,可作编辑性修改。第五条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第六条采信标准应当遵守国家标准版权政策,其版权归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的工作,负责采信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采信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技术委员会开展采信标准的起草、报批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八条采信申请应当由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必要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与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协商提出团体标准采信建议。第九条提出采信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采信建议书。应当包括采信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规定的主要内容、实施前景和效益分析、建议归口的技术委员会等。(二)采信标准遵守国家标准版权政策的声明以及涉及专利为必要专利的证明材料。(三)社会团体登记成立时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年度检查记录。(四)社会团体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证明。(五)团体标准及其编制说明的纸质文本和电子版文本。(六)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的调研、试验验证、核心技术内容确定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审查意见、审查会议纪要等技术资料,以及实施情况证明。第十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等方面专家开展采信申请的评估。评估内容除推荐性国家标准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一)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二)采信标准的必要性,具体包括:——标准使用者是否具有广泛性,——采信标准的需求和紧迫性。(三)采信标准的可行性,具体包括:——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所达成的协商一致程度,如在全国范围内的可接受性;——团体标准的实施成本,如实施团体标准所需要的商业、贸易等应用条件,以及需使用的特定设备等情况;——团体标准是否足以支撑形成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内容;——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情况,以及专利实施条件;——实施团体标准所必不可少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可公开获得。评估应当给出是否同意采信、适用的制定程序、归口技术委员会等方面的建议,供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策参考。第十一条在针对同一标准化对象存在多项提出采信申请的团体标准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对多项团体标准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择优采信。第十二条对于评估通过的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建议归口技术委员会意见,并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评估未通过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退回提出采信申请的社会团体。第十三条无异议的采信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计划至归口技术委员会。有异议的采信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意见进行协调、评估后,确定下达计划至归口技术委员会或退回提出申请的社会团体。第十四条采信标准可以省略标准起草阶段,由归口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涉及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供专利许可声明,并按照国家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程序办理。对于制定过程中协商一致性程度高、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可接受性、产生明显实施效果的团体标准,归口技术委员会可以缩短征求意见时间,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必要时,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制定过程中反馈意见的处理、标准草案及相关文件的完善,由归口技术委员会组织,可以由社会团体承担具体工作。第十五条采信标准前言中应当给出下列说明:“本文件采信XX社会团体发布的T/XXXXXX-XXXX《》”。采信标准应当设置引言,用于说明与采信标准自身内容相关的信息,可以包括背景、目的以及涉及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等。第十六条采信标准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不能报批的采信标准项目,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应予以终止,并告知提出采信申请的社会团体。技术审查不通过的采信标准项目,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应予以终止,并告知提出采信申请的社会团体。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2023年8月8日印发
  • 上海自贸区检验检疫六项创新采信第三方
    进入4月,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运行半年,最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连续敲定6项创新制度,计划争取国家质检总局支持后,在全国复制与推广。这也是上海自贸区第一批有望变现的“可复制”制度创新实践。   着眼“用户体验”   前不久,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到自贸区调研。检验检疫窗口工作人员介绍,为让大家更便捷了解各项政策,他们专门开设微信公众号,“扫一扫”随时在线问答、了解政策。“我有微信,回去就搜索一下。”汪洋副总理回答得十分爽快。   在微信中键入“自贸区”,跳出第一条就是“自贸区检验检疫政策解读”。这个背后以全局技术骨干为支撑的公共微信号,短短数月已成为区内最受欢迎的政府服务类自媒体,“粉丝”近2000,基本都是区内企业。   新技术是手段,更重要的,是意识。“评价政府在自贸区的各项改革,企业真正满意是唯一标准。用户体验好,复制、推广才有意义。”自贸区检验检疫机构筹建办事处主任杨海军说。   自贸区成立之初,上海局曾推出23项新政,最终摘选出的首批拟上报6条,首要标准正是“用户体验”。   比如,创新之一的“采信第三方”。原来进出口货物的法定检查,只能由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如今,对特定进出口商品,逐步实行凭国家认可第三方机构的检测结果验证放行,自今年1月实施,一个半月中仅进口机动车已有5.98万辆享受便利,为企业节约物流成本102.2万美元。   即将推广的“预检验”制度,当货物在保税仓储状态时即可预先检验,将刚性的检验时间提前,货物实际出区时,只需凭预检证明即可分批核放,为货物进口节省7—12天的物流时间。   还有全球维修产业监管。政策推出后,新注册企业猛增200多家,物流、保险(放心保)公司纷纷加入。检验检疫部门迅速跟进,完善落地细则,列入6条之一顺理成章。   落脚“服务”   自贸区改革真正的核心与难点之一,是政府职能将如何转变。   上文提到的“采信第三方”创新,企业获利之外,同样重要的是原本“管检一体”的检验检疫部门,开始“管检分离”,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   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这一思路,在上海局拟定的6项创新制度中贯穿始终。   —进境生物制度风险管理。管理部门在全面评估与诚信评价基础上,对控制力强、诚信度高的企业采取“年审批”制,并根据产品生物风险和企业诚信等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使许多研究用生物试剂更快速到达企业手中。   —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负面清单。国家质检总局将审批权力下放,除活动物、水果、粮食等,其余均授权上海局实施检疫审批。新制度实施仅1个月,上海就已完成相关审批273项,极大提升生物、医药、医疗等行业联通世界的能力。   —中转货物原产地签证制度。借鉴香港模式,方便企业在自贸区内开展国际分拨配送,让分拨货物享受国外相应的关税减免和通关便利。短短几月,园区内签发各类原产地证书6000多份,金额3.12亿美元,同比增长16.92%,远高于同期上海市外贸进出口额增幅。   “转变政府职能,探索管理新模式,最终的落脚点就在服务。”上海局局长徐金记说。为政府职能由内到外全面转型,该局将今年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与“服务”相结合,先后制定128条整改措施、17项专项整治。“通报通放”等服务外贸新举措不断涌现。
  • 《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发布,首批15个省份35个试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6日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总体部署,在全国范围内选择 100 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统筹考虑各地区碳排放总量及增长趋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首批在15个省(自治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共计35个名额。《方案》提出了“坚持积极稳妥、坚持因地制宜、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安全降碳”4条工作原则,以及2025年、2030年的主要目标。到2025年,试点城市和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试点范围内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基本构建,一批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初步形成,不同资源禀赋、不同发展基础、不同产业结构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基本清晰,试点对全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显现。到2030年,试点城市和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进展,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重要改革如期完成,试点范围内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全面建立,有关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对其他城市和园区带动作用明显,对全国实现碳达峰目标发挥重要支撑作用,为推进碳中和奠定良好实践基础。发改委将聚焦破解绿色低碳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认真组织实施《建设方案》。第一是确定试点名单,第二是编制实施方案,第三是开展试点建设,第四是加强总结评估,第五是做好经验推广。《方案》明确,试点城市建设主体原则上为地级及以上城市,试点园区建设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园区。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要根据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际、本地区城市和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等情况,按照分配名额提出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建议名单,报本地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3年11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首批试点推进情况,组织开展后续试点建设。附: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pdf
  • 河南省碳达峰试点名单公布 共计30家试点
    1月28日,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确定了舞钢市等8个县(市)、焦作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0个园区、河南心连心化学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为河南省碳达峰试点,建设期为2022年—2024年。通知要求,加大指导力度。各地要高度重视,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推动“双碳”工作、实施绿色低碳转型战略的重要载体,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各有关省辖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好统筹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定期调度试点工作进展,协调解决试点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为试点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压实目标责任。各试点单位要切实落实试点建设主体责任,根据试点建设方案明确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建立工作台账,细化落实措施,明确时间节点,推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和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要结合自身特点,通过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产业升级、推广先进工艺技术、提升节能降碳水平等措施,探索一批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模式,为河南省推动碳达峰碳中和提供示范引领。抓实项目建设。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当地规划布局和绿色低碳政策导向,围绕低碳高效产业培育、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升级、能源和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生态碳汇能力提升等重点领域,谋划实施一批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为试点建设提供有力支撑。要建立重点工程项目清单,挂图作业、倒排工期,确保项目按时投产达效。河南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调度项目建设进度,对进度滞后项目加强督导检查。开展评价验收。河南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现场调研、中期评价、终期验收。对工作成效明显、通过评价验收的,将在全省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严重滞后的,将限期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将实施动态调整、撤销试点资格,并予以通报。具体评价验收细则另行制定。加强政策支持。河南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试点单位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对低碳高效产业类项目在能耗、环保、用地等要素方面予以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等金融工具支持力度。对通过终期验收的试点单位,将利用省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予以奖补,奖补标准和程序另行制定。附:河南省碳达峰试点名单
  • 国务院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实施指南
    近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壤普查办”)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实施指南》,要求试点市(县)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指南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扎实有序推进试点工作,为土壤普查全面铺开奠定基础。同时,组织编制本地区的试点实施方案,于2022年8月31日前正式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好做法、好建议及时报送全国土壤普查办。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点击下载原文)《试点方案》明确了试点目标与任务、试点内容和保障措施三项工作内容。试点范围中明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共选择 88 个县(区、市、旗、团、场)开展县级土壤普查试点。其中,北京、河北、内蒙古、江苏、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 8 省份开展省市县三级联动土壤普查试点。在滨海、东北松嫩平原、黄淮海平原和西北内陆盐碱区开展盐碱地普查。在江苏省开展土壤生物调查试点。试点内容中明确了七项试点工作,包括样点布设校核、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全程质量控制、数据整理分析、成果汇交汇总和专题调查。《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实施指南》(点击下载原文)《试点实施指南》明确了试点实施的准备工作、重点内容、试点成果三项内容。其中,准备工作包括工作平台与数据库建设、土壤类型名称校准、工作底图制作与样点布设、技术培训、专家指导五项工作。重点内容包括外业调查与采样、内业测试化验、土壤生物专题调查、盐碱地普查、全程质量控制五项工作。试点成果包括土壤类型制图、土壤属性及专题图制图、土壤样品库建设、数据与成果报告汇总四项内容。
  • 安徽省发布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方案 将在明光市开展试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4 号)要求,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 号),为保障安徽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以下简称“土壤三普”)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安徽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印发《安徽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目标任务:通过试点为全省全面推开普查工作积累经验、探索路径;检验和完善普查工作流程、技术规程和方法,明确成果要求,探索运行机制,总结工作经验。2022 年,试点县按期完成样点规划布设核对工作;6 月底前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工作;8 月底前完成内业测试化验工作;9 月补充样品及分析化验;10 月审核上报数据,汇总分析;12 月底前实现对辖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壤的“全面体检”,摸清土壤质量家底,并形成试点工作总结上报国务院土壤三普办公室。试点对象和内容:试点对象。经省、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并报农业农村部同意,明光市为安徽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试点单位。试点对象为明光市辖区内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等。试点内容。包括土壤性状普查、土壤类型普查、土壤立地条件普查、土壤利用情况普查、土壤数据库和土壤样品库构建、土壤质量状况分析、普查成果汇交汇总等。国家层面负责统一构建工作平台、制作工作底图和布设采样样点等,省、市、县共同推进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质量控制校核、数据整理分析和成果汇交汇总等工作。1.外业调查采样。外业调查采样包括任务认领、立地与生产信息调查、表层土壤样品采集、剖面样品采样、土壤类型校核与完善等。省土壤三普办公室认领试点外业调查与采样任务并分发至明光市土壤三普办公室。明光市成立外业调查队,负责现场确认样点位置,样点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植物类型、化肥农药使用等立地与生产信息调查以及采集表层样品、土壤剖面样品。其中采集土壤剖面的调查采样,由省土壤三普办公室安排熟悉土壤分类与制图的专家带队,在明光市外业调查采样队的协助下,重点对挖掘土壤剖面、观察与记载剖面形态、采集剖面土壤样品与标本,开展土壤类型校核完善与边界勾绘等。外业调查采样队通过手持终端 APP 完成任务认领、实地采样、数据保存和上传等,及时完成样品包装与寄送等工作。2.内业测试化验。内业测试化验主要包括样品制备、流转、检测等。省土壤三普办公室组织初筛检测实验室、确认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报送国务院土壤三普办公室,并从国务院土壤三普办公室公布的实验室名录中择优选择承担明光市试点任务的检测实验室。省土壤三普办公室组织实验室开展样品制备、流转、检测等工作。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负责样品转码、流转等工作。检测实验室负责样品风干、粗磨等制备工作,严格按照统一的检测指标和检测方法开展检测工作,加强内部质量控制。3.全程质量控制校核。全程质量控制包括外业调查采样、样品制备保存流转、样品检测、数据审核等 4 个环节质量控制。省土壤三普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明光市外业调查采样任务的监督检查,资料检查不低于采样任务 5%、现场检查不少于 5‰;组织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对所有制样实验室开展样品制备任务的监督检查,检查数量不少于样品总量 5%;对承担检测任务实验室开展留样抽检,抽检量不低于检测样品量 5‰,同时配合国家层面开展能力验证和飞行检查。省土壤三普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及质量控制实验室开展数据审核工作,范围覆盖所有入库数据。4.数据整理分析。数据整理分析包括数据汇总整理和数据分析,主要对基础地理信息和历史土壤调查资料、土壤三普调查的土壤立地与利用信息以及检测的土壤物理化学性状等数据开展汇总计算、分析模型构建等。试点县要将相关数据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等相关成果进行校核比对,并对异常数据进行排查。省土壤三普办公室负责组织通过全国土壤普查信息化工作平台填报普查数据,组织专家对上报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开展数据系统整理分析。5.成果汇交汇总。成果汇交汇总包括形成土壤普查试点成果报告,包括相关数据资料、土壤类型图、土壤属性图、以及文字报告和技术报告等,初步构建数据库和样品库。明光市土壤三普办公室负责完成本区域内普查工作数据汇总、土壤质量专题评价报告、土壤类型图和土壤属性图制作以及试点总结报告撰写,初步建成省级土壤普查数据库。省土壤三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明光市上述成果进行论证,2022 年底将试点相关成果及2023年工作安排按要求报送国务院土壤三普办公室。
  • 39个地方入选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名单!
    2023年8月,为贯彻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持续实施《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积极探索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路径和模式,有效提升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八大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通知》提到,2017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28个城市,启动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为进一步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奠定了基础。基于此,统筹考虑气候风险类型、自然地理特征、城市功能与规模等因素,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积极探索和总结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路径和模式,提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水平。到2025年,优先遴选一批工作基础好、组织保障有力、预期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试点城市先行先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纳入试点城市重点工作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机制基本完善,重点领域适应行动有效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经验得到有益探索。到2030年,试点城市扩展到100个左右,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经验得到有效推广并进一步巩固深化,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理念广泛普及,城市气候变化风险评估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明显提升。到2035年,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经验得到全面推广,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 近日,按照《关于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环办气候〔2023〕13号)安排,在城市申报、各省(区、市)推荐基础上,经综合研究,确定北京市门头沟区等39个市(区)为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现予公布。附:关于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气象局、疾控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持续实施《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积极探索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路径和模式,有效提升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决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以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人类共同面临的巨大挑战。气候变化导致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和各类缓发不利影响不断加剧,已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巴黎协定》确立了提高适应能力、增强韧性、降低脆弱性的全球适应目标,主动适应气候变化、不断提高气候风险防范和抵御能力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和必然选择。城市是人类生产生活的主要聚集地,也是各类要素资源和经济社会活动最集中的地方,区域气候变化趋势与城市气候效应叠加,使城市遭受的不利影响和风险更为严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历史阶段,以防范气候风险为目标建设气候适应型城市,可以最大限度降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提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对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潜力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28个城市,启动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各试点城市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在普及适应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强化重点领域适应行动等方面都取得积极成效并积累了有益经验,为进一步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奠定了基础。但总体来看,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仍任重道远,当前仍存在对气候风险认识不足、工作机制尚不完善、资源投入和行动力度亟待加强、适应能力亟待提升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以进一步探索和总结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路径和模式,提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水平,并为积极推进全球适应气候变化进程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实施《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以有效防范和降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为目标,以完善城市适应气候变化治理体系、加强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强化城市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推进城市适应政策创新和能力建设为重点,选择典型城市先行先试,积极推进和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为推进城市韧性可持续发展、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做出积极贡献。(二)工作原则坚持风险导向,因地制宜。强化气候风险意识,立足全球和区域气候背景,以积极防范和化解城市面临的主要气候风险为导向,充分发挥试点城市主动性、积极性,结合城市实际,体现城市特色,突出“一城一策”,稳步推进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坚持统筹协调,重点突出。建立健全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发力、协同推进,在深入分析评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的基础上,明确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目标任务,突出重点任务、重点举措、重点工程,推动试点城市气候韧性大幅提升。坚持分类指导,探索创新。根据不同地区、规模、城市功能定位、气候风险类型等,对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进行分类指导,鼓励试点城市先行先试、锐意创新,大胆探索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树立标杆、打造样本。坚持广泛参与,全民共建。全面提升对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广泛调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参与共建的积极性,引导和整合优势资源,强化适应气候变化支撑保障和能力建设,营造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良好氛围。(三)试点目标统筹考虑气候风险类型、自然地理特征、城市功能与规模等因素,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积极探索和总结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路径和模式,提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水平。到2025年,优先遴选一批工作基础好、组织保障有力、预期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试点城市先行先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纳入试点城市重点工作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机制基本完善,重点领域适应行动有效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经验得到有益探索。到2030年,试点城市扩展到100个左右,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经验得到有效推广并进一步巩固深化,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理念广泛普及,城市气候变化风险评估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明显提升。到2035年,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经验得到全面推广,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三、重点任务(一)完善城市适应气候变化治理体系(生态环境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指导试点城市开展以下工作)加强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协调指导,建立健全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制定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将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纳入城市各级各类相关规划和美丽城市建设重点任务。建立健全气候系统观测、影响风险评估、综合适应行动、效果评估反馈的工作体系。建立城市适应气候变化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完善适应气候变化相关财政、金融、科技等支撑保障机制和配套政策。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开展年度工作成效评估,并纳入生态环境美丽城市评估体系。(二)强化城市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生态环境部、中国气象局、自然资源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指导试点城市开展以下工作)建设高精度城市气候变化监测、预测和预估基础数据集,开展城市细致气候特征以及热岛、雨岛、干岛、浑浊岛效应的综合分析。探索开展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的精细化定量监测与评估、预估及归因分析。建立跨部门气候风险联合会商评估工作机制,强化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重要开发项目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加强气候变化影响显著区域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控,开展海平面上升耦合极端灾害过程的滨海城市安全综合风险评估。加强气候变化对沿海城市富营养化、海洋酸化和缺氧的影响分析和风险评估。有效衔接常态化气象灾害隐患排查与周期性综合风险普查,开展动态风险评估,绘制城市气候风险地图。(三)加强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生态环境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指导试点城市开展以下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广泛开展适应气候变化知识和业务培训,提高干部队伍业务能力。开展适应气候变化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多种方式推动适应气候变化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提高公众气候风险防范与适应气候变化理念意识。在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建设中增加气候适应方面相关内容。加强适应气候变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探索提升城市适应能力综合解决方案。充分调动金融机构、企业、社区、社会组织及公众等多元主体适应气候变化积极性,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强适应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政策、技术、实践经验国际交流,推动建立气候适应型城市友城伙伴关系,提升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国际影响力。(四)加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中国气象局牵头,其他部门参与,指导试点城市开展以下工作)建设地面自动气象站为主的立体精密、智能协同的城市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监测与预警预报体系,完善定量化监测指标体系,开展精细化网格预报预测。因地制宜建设早期预警平台和分灾种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立多源资料融合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灾情数据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联防联控的常态化管理体系,制定完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和救灾响应机制。强化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力量部署,优化完善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加强应急救援联合演练。(五)优化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空间布局(自然资源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指导试点城市开展以下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中加强气候风险及适应性评估。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在“三区三线”、蓝线绿线等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的空间策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融合规划和土地政策,加大城市存量空间盘活力度,统筹城市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划定海洋灾害防治区,强化沿海城镇海平面上升应对措施。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增强城市和区域调蓄空间管控。确定重要基础设施用地控制范围并预留发展空间,完善城镇安全韧性空间和基础设施。以社区为基本单元构筑城市安全防御体系,优化公共卫生等应急空间网络。(六)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气候韧性(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指导试点城市开展以下工作)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档制度,以城市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加快开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现状普查,摸清底数、排查风险、找准短板,提出有针对性的基础设施韧性提升措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鼓励探索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压力测试。对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进行源头管控、过程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治理。全面提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下城市各类基础设施的防灾、减灾、抗灾、应急救灾能力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快速恢复能力、关键部位综合防护能力。(七)提升城市水安全保障水平(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指导试点城市开展以下工作)统筹流域防洪与城市防洪排涝,统筹城市防洪和内涝治理,加快实施城市防洪提升工程,建设和完善源头减排、蓄排结合、排涝除险、超标应急的排水防涝体系,有效应对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内的降雨,加强易涝积水点整治,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对沿河沿海城市级别、人口规模等保护对象重要性提升或新增防洪防潮任务的城市河段,合理提高防洪安全保障标准和防洪工程标准,以应对极端洪涝、风暴潮灾害。加强城市水源地保护,因地制宜构建城市多水源供水格局,加强供水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有效应对干旱缺水、水污染等供水风险。(八)保障城市交通安全运行(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指导试点城市开展以下工作)强化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预警与城市综合交通系统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停运复运、运营调度和应急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完善城市应急通道网络,健全城市道路照明、标识、警示等指示系统,提高穿越城市的高速公路应急抢通和快速修复能力,提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下防灾救灾能力。加强风险隐患排查管理,积极防范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引发次生地质灾害,切实落实港口码头、航道及航道设施防汛防台风措施。提高城市道路耐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变幅阈值,制定或修订相关建设、管理和养护标准。(九)提升城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指导试点城市开展以下工作)实施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构建蓝绿交织、清新明亮的复合生态网络和连续完整、功能健全的城市生态安全屏障,打造与适应气候变化协同融合的城市空间和景观格局。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城市水土保持,严格保护城市山体自然风貌,修复江河、湖泊、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充分发挥生态系统防潮御浪、固堤护岸等减灾功能,促进生态减灾协同增效。将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融入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生态廊道、通风廊道、城市绿道、景观廊道及基础设施一体布局。鼓励利用街头、社区小微空间,修复、营建基于本土自然的生态环境,畅通城市微生态循环。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完善城市生态系统,提升城市生态碳汇能力,促进城市化地区绿色发展。(十)推进城市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国家疾控局牵头,其他部门参与,指导试点城市开展以下工作)开展城市气候变化健康风险监测评估,明确本市重点气候敏感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病,实施城市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建立气候敏感疾病、高温热浪等健康风险预警与干预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和健康提示。重点关注脆弱人群健康适应能力,厘清脆弱人群特征和时空分布,针对性发布健康保健和防护指南。四、组织实施(一)申报条件试点申报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及以上城市,同时鼓励国家级新区申报。试点申报城市应高度重视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有一定基础,城市面临的气候风险典型突出,试点目标清晰、任务明确、措施合理,组织保障和政策保障有力,能够为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创造良好条件,优先遴选一批工作基础好、组织保障有力、预期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城市。(二)试点申报申报城市应按照试点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填写《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申报表》,并编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由试点申报城市人民政府提交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鼓励2017年公布的28个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继续申报深化试点,拟继续申报的应填写申报表,更新试点实施方案,并总结提交已开展的试点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试点申报城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十项重点任务,合理选择确定本地试点建设重点任务及目标。其中,完善城市适应气候变化治理体系、强化城市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加强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加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优化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空间布局为必选任务,其他有关领域重点任务可根据城市实际情况选择一项或几项,要突出城市特点和试点效果,避免贪多求全。试点申报城市也可视情增加其他自定任务。(三)试点审核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牵头做好试点组织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审核意见,确定推荐意向顺序,于2023年10月9日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并抄送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办公厅、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同时通过生态环境公文系统报送电子版材料。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视情对试点申报城市开展实地调研,综合考评后确定试点城市名单并向全社会公布。(四)试点建设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及专家帮扶机制,统筹考虑试点城市的地域特点及气候风险情况等因素,编制出台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指南、评估办法等,探索建立完善促进试点建设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并支持试点城市通过美丽城市建设试点、气候投融资试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适应气候变化国际伙伴关系等推动试点建设。鼓励试点城市协同推进低碳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等各类试点示范工作,充分发挥协同效应。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城市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掌握试点情况,推动经验总结交流。试点城市要印发实施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方案,认真抓好责任分工和任务落实,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取得试点实效。(五)评估验收试点城市应每年年底开展试点建设工作自评估,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自评估报告。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评估验收办法,定期对试点城市的工作进展和成效开展跟踪评估,并形成《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案例集》。对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成效显著、引领作用突出、验收评估结果优秀的通报表扬,推介其先进经验做法;对工作推进不力、实施进度滞后、验收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五、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切实提高对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认识,积极做好试点申报和组织推荐工作,以城市适应气候变化为突破口,提高气候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试点申报城市要确保试点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本地实际。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审核把关和协调指导工作,确保试点城市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科学合理。(二)强化组织实施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支撑保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试点各项任务有序推进。试点城市可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统筹运用相关资金和气候投融资工具,加大对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的投入力度。鼓励试点城市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各类政策创新。(三)加强宣传推广试点城市要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理念内涵及工作进展,提高公众认知度、扩大社会影响面,为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及时梳理总结报送各类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生态环境部将搭建试点工作宣传平台,并利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全国低碳日等各种契机节点推动经验交流和务实合作,讲好中国适应气候变化故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3年8月18日
  • 北京市征集2022年先进低碳技术试点项目
    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低碳试点工作方案》,并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先进低碳技术试点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截止。  二、征集范围  围绕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重点领域,公开向社会征集减排效果好、应用场景广泛、推广价值高的先进适用技术应用项目,鼓励多种技术复合应用。  1.绿色低碳能源:先进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综合利用,先进可再生能源供热技术,先进储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制氢与氢能应用等。  2.低碳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含农宅),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既有建筑先进低碳化改造等。  3.低碳交通:绿色智慧交通系统,先进充换电,交通领域能量回收利用等。  4.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5.能源及碳排放智慧化管理。  6.碳捕集利用与封存。  7.城市废弃物循环资源化利用。  8.其他先进低碳技术应用。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先进低碳技术应用单位,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本市相关政策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2.申报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定位。  3.申报技术应具有明显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4.申报项目应具备较高的技术成熟度和落地实施条件、具有在较大范围推广的潜力。  5.原则上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建成投用并完成调试和试运行的项目可申报2022年试点项目。四、工作流程1.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北京市先进低碳技术试点项目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材料,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其他证明材料。2.项目实施。经评审通过、纳入试点的项目,试点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3.总结评估。试点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经过不少于3个月的调试和试运行阶段后,编制自评报告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开展审核评估,未达到试点建设要求的,取消试点资格。4.支持政策。对通过审核评估且未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的项目,根据资金评审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项目建设(不包含配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视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将项目纳入货币政策支持工具的支持范围,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优惠的融资服务,并将多渠道做好试点成效宣传推广。欢迎有意向的单位积极申报,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可组织有意愿、基础好、技术先进的单位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出具推荐意见。请各申报单位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正式盖章件)和电子版材料(光盘或优盘)报送至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事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67号)。  附件:2022年北京市先进低碳技术试点项目申报表(联系人:龙国瑜、胡婧;联系电话:68450090、68455013)《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低碳试点工作方案》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低碳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将低碳试点作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抓手,做好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总体要求:1)坚持将降碳作为“十四五”时期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战略方向;2)充分发挥试点示范标杆引领作用;3)探索应对气候变化新路径新机制。工作目标:到2025年,1)筛选出一批成熟可推广的先进低碳技术;2)培育一批碳绩效领先的低碳领跑者企业和公共机构;3)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绿色低碳的气候友好型区域;4)凝练总结一批综合性气候投融资政策工具。试点类型及内容:按照不同的试点主体和工作内容要求,重点开展以下四类试点工作:先进低碳技术试点、低碳领跑者试点、气候友好型区域试点及气候投融资试点。根据国家要求和北京市有关工作需要可适时增加试点类型。
  • 全国部分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方案公布
    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部分重点水域生物试点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总站水字[2013]100号 黑龙江省、吉林省、江苏省、云南省、哈尔滨市、佳木斯市、同江市、鸡西市、长春市、吉林市、南阳市、十堰市、呼伦贝尔市、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全国部分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工作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为“方案”),我站在松花江流域,南水北调源头,以及太湖、滇池等重点湖泊选取监测断面和点位,由14个省、市级环境监测站开展试点监测工作(名单见附表1)。   请各试点监测站根据“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监测项目以生物多样性为主,其它监测项目可根据自身能力选做。每个单位在重要水体适当选取至少两个断面/点位(其中至少一个为背景或对照点位),其中,省级监测站可综合考虑本省区域水体情况多选择点位。请将所选断面/点位信息表(附表2)于2013年6月15日前提交至总站水室。   联系人:刘允 010-84943095   邮箱:liuyun@cnemc.cn   附表:1.试点监测站名单   2.生物试点监测断面(点位)信息表   附件:全国部分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工作方案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3年5月22日   附表1   试点监测站名单 序号 所属省份 市级环境监测站 1 黑龙江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 黑龙江 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 3 黑龙江 佳木斯市环境监测站 4 黑龙江 同江市环境监测站 5 黑龙江 鸡西市环境监测站 6 吉林 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7 吉林 长春市环境监测站 8 吉林 吉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9 河南 南阳市环境监测站 10 湖北 十堰市环境监测站 11 江苏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12 内蒙古 呼伦贝尔市环境监测站 13 云南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14 云南 昆明市环境监测站   附表2   生物试点监测断面(点位)信息表 序号 所在省份 所在地区 所在流域 河流/湖库名称 断面/点位名称 断面级别(国控、省控、市控) 断面属性(背景、对照、控制) 监测站名称   附件   全国部分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的   根据国家对重点流域和湖泊的环境管理需要,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为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重点流域和湖泊的水生态环境质量,在目前地表水常规理化指标监测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部分重点流域和湖泊的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工作,探索建立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系统,准确反映部分重点流域和湖泊的治理和保护成效以及人民群众对水体环境质量的真实感受。   美国和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对水生态环境的监测和管理都不再单纯依赖于水化学指标,而是水化学指标和生物指标并重,生物学信息已成为上述国家水环境和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关键成份并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环境生物监测的水平还很有限,没有在这方面形成常规的监测网。本方案拟在重要的江河和湖泊(水库)上选取监测断面和点位,进行试点监测,逐步建立全国地表水生物监测网络,在“十二五”期间,通过生物监测的手段与理化监测的手段进一步说清全国水环境质量状况。   二、建设依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   ——《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2010-2020年)》(环发〔2009〕156号)   ——《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环发〔2011〕112号)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   ——《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2010-2020年)》(环发〔2009〕156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及其补充标准等   ——《全国水生生物监测试点仪器设备配置指南(暂行)》等相关文件   三、技术路线   以环境管理需求为导向,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以数据质量为保证,借鉴国际生物监测的先进技术,以点带面开展水环境生物监测试点工作。   四、试点范围   生物监测试点应以重要的湖泊、河流、国际界河、界湖和大河河口为对象。先期试点范围主要包括松花江流域,南水北调源头,以及太湖、滇池等重点湖泊。   五、监测内容   综合国内、外水生生物监测工作,结合流域的地理、气侯和水文等客观因素,试点监测项目分为生物多样性、鱼类生物残留、水体富营养化、鱼类生长观测、生物毒性监测和例行理化监测等五大项内容。水体富营养化和例行理化监测采用常规监测数据。水生生物监测项目详见表1。   表1 水生生物监测项目 序号 监测类别 监测项目 监测水体 1 生物 多样性 着生藻类 河流 底栖动物 河流、湖泊、水库 浮游动物 湖泊、水库 浮游植物 湖泊、水库 鱼类资源调查 河流 2 鱼类 生物残留 重金属:汞、铅、镉、铬、砷 河流、湖泊、水库 挥发性有机物:苯系物、卤代烃 持久性有机物: 有机氯农药、多环芳烃、多氯联苯 异味项目:硫醚、硫醇、氯酚 3 鱼类生 长观测 组织切片观察 冰封期鱼类生长观测 河流、水库 4 生物毒性 生物毒性指标 河流、湖泊、水库   六、监测点位与频次   考虑到我国的生物监测现状和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水生生物监测断面的布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已经初步具备开展生物监测的硬件条件的省、市级环境监测站。   2、优先考虑具备条件的承担跨国界河流(湖泊)监测任务的市级环境监测站。   3、兼顾不同类型的地表水体(河流、浅水湖泊、深水湖库等)。   4、为确保生物监测试点结果的准确性和代表性,每个市级环境监测站选择2断面(点位),优先考虑国控断面(点位)。   根据以上断面布设原则,确定以下14个环境监测站进行此次试点。   表2 试点的环境监测站一览表 所属省份 监测站点 所属省份 监测站点 黑龙江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吉林 吉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黑龙江 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 河南 南阳市环境监测站 黑龙江 佳木斯市环境监测站 湖北 十堰市环境监测站 黑龙江 同江市环境监测站 江苏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黑龙江 鸡西市环境监测站 内蒙古 呼伦贝尔市环境监测站 吉林 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云南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吉林 长春市环境监测站 云南 昆明市环境监测站   监测频次每年共进行2次采样分析。春季5月、秋季10月与地表水常规监测同步进行生物监测试点采样。   七、预期成果   1、试点监测报告   每半年由各试点地市级站向相关省站报送《**市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半年报告》,由相关省站审核整理后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每年度各试点地市级站向相关省站报送《**市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年度报告》,由相关省站审核整理后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每年监测总站向环保部监测司报送《全国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年度工作报告》。   2、形成特征图谱库   虽然我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有水环境生物监测的技术规范,但即使到2002年《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的出版,在浮游生物、底栖动物等水生生物监测方面仍然没有形成系统、权威的技术规范,在物种分类鉴定、QA/QC、监测数据的评价应用等方面都还是空白。通过该试点工作,探讨我国典型水生态系统(如湖泊、河网、溪流、江河、河口等)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监测与评价,初步形成区域物种分类检索工具及参考标本库(图谱库)。   3、应用管理   通过试点工作,推动环境管理从水质目标向生态目标转变,建立流域或区域生物基准及分级标准,形成水生态管理指标建议并适时发布,逐步明确生物监测在环境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4、锻炼队伍   生物监测需要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队伍,特别是物种分类鉴定的专业性很强更需要长期的积累,因此,借助于试点工作的开展,可先期形成一支生物监测的精干队伍,为生物监测的普及打下基础。   5、经验推广   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进行经验总结,成果评估,依据试点成果评估结果,将相关经验总结成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推动全国水生生物监测工作的发展。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办公室   2013年5月22日印发
  • 环保部加大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办[2012]28号 关于继续开展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云南、贵州、福建、浙江、河北、山西、河南、内蒙古环境保护厅(局),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集团:   为进一步做好燃煤电厂大气汞污染控制试点工作,为我国汞污染防治提供基础数据,我部将于2012年继续组织开展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请参与试点工作的各环境保护厅(局)和各电力集团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试点工作的各环境保护厅(局)继续按照《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试点工作监测方案》(环办函〔2011〕442号)的要求,组织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2年2-6月每月对辖区内的燃煤电厂开展手工全口径监测,并于2-12月对已完成安装调试和验收的烟气汞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汞 CEMS)开展比对监测。   二、各电力集团应尽快完成汞CEMS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并保证汞CEMS正常稳定运行 同时,积极配合省级环境监测站的手工监测和汞CEMS比对监测工作,保证断面开孔、监测平台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三、各电力集团应组织参与试点的燃煤电厂,于2012年2-12月每月结束后的5日内,向燃煤电厂所在的省级环境监测站报送烟气汞CEMS小时均值数据、质控数据和生产工况数据。   各环境保护厅(局)应于每月结束后的10日内向我部报送辖区内试点监测报告,同时报送全口径手工监测数据、烟气汞CEMS比对监测数据(手工监测在完成5次监测后不再报送),以及燃煤电厂报送的烟气汞CEMS小时均值数据和生产工况数据,并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wry@cnemc.cn。具体数据内容及格式请见附件,请严格按照各数据表格式填写相关信息和监测数据,不得随意改变数据表格式或删减数据列。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于2012年的2-6月每月结束后的20日内向我部报送燃煤电厂大气汞监测试点月报,我部适时对各地监测试点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各参与试点的环境保护厅(局)和电力集团于2012年7月,总结监测试点工作,编制所辖燃煤电厂监测试点工作总结,并向我部监测司报送,同时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五、各参与试点的环境保护厅(局)要切实加强试点监测能力建设,协调当地财政部门,从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或其他资金渠道中安排经费,加强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大气汞排放手工试点监测的能力建设,尽早满足大气汞手工监测的工作要求。该项工作将纳入2012年减排监测体系能力建设考核。   环境保护部监测司 佟彦超 (010)66556824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修智 (010)84943218   电子邮箱:wry@cnemc.cn   附件:燃煤电厂大气汞排放监测数据报送内容及格式要求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燃煤电厂 大气汞 监测试点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中国首份区域碳市场试点研究发布
    据了解,该论文是首份针对国内制造业和电力行业的区域碳市场试点研究报告。研究基于中国区域碳交易市场试点数据,通过准自然实验方法,评估了碳交易政策对企业排放与经济效益带来的影响,为全国碳交易市场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学术参考。 研究团队包括昆山杜克大学副教授崔静波、上海交通大学助理教授王春华、昆山杜克大学硕士生张俊杰以及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博士生郑旸。他们基于企业微观数据分析评估了我国2013~2015年区域碳排放试点政策的减排效应,发现在区域碳交易市场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成功实现了碳排放总量下降16.7%,碳密度下降9.7%。 201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全国七省市陆续开启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可在碳排放交易规定的排放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使用这些减少的碳排放量进行企业内部以及国内外的能源交易。在区域碳交易试点政策实行的十年间,其影响力已经覆盖电力、石油化工、水泥等高能耗行业。2019年,上海试点电力热力行业、石化化工行业、钢铁行业等碳交易企业排放量分别下降8.7%、12.6%和14%。区域碳交易市场试点政策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020年,中国进一步提出力争于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2021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启动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崔静波认为,该论文可为未来全国碳交易市场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学术参考,“区域碳交易市场政策是中国实现‘3060’目标里程上十分重要的一项政策。我们的研究作为首份覆盖制造业和电力行业的报告,可以帮助政策制定者有效地预测未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挑战,并提供微观数据基础和指导建议”。 研究团队基于准自然实验方法,采用“匹配的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分析评估,这一方法常常被用于计量经济学中对于公共政策或项目实施效果的定量评估。在排除了可能会影响企业减排的非碳市场因素之后,研究团队选取了同一行业内的两类企业样本,一类归属于碳交易试点,另一类则不在试点范围内,并对两类企业的碳排放和能耗数据进行分析比对。结果显示,区域试点内的企业碳排放量显著小于不在试点内的企业。 从而,研究团队对企业碳排放的成效做了归因,推导出因果性结论,即中国区域碳交易市场试点政策对激励企业节能减排具有积极影响,充分证实了中国区域碳交易市场试点政策的成功,并为未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政策实施提供了信心。 张俊杰也对中国碳交易市场的未来表达了信心。他认为,中国未来面临着经济增长与碳减排的双重挑战,气候政策需要兼顾这两大目标的微妙平衡。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项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既能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实现减排目标,也能激励企业进行低碳创新与低碳转型。 “在中国区域碳市场试点中,虽然碳价与交易活跃度都比较低,但我们研究发现,这一政策仍然有效促进了企业的节能降碳,同时对企业的财务绩效没有造成显著的负面影响。这些实证证据给全国碳市场的建设与完善提供了有用的参考。”张俊杰说。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碳排放量为13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总排放量的1/4以上。作为碳排放量大国,中国为履行《巴黎协定》承诺做出的努力对全球气候行动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数据还显示,中国碳排放量的增长正在逐步放缓,2018年增长幅度为1.6%。碳交易市场不仅能够助力企业节能减排,还有助于企业探索低碳技术创新,并提高生产力。研究表明,在碳交易市场政策的影响下,企业生产力提升了29.1%。由此可见,实现节能减排与降低企业生产力之间并未有直接冲突。 “虽然试点区域内的企业受政策影响,进行了劳动力和资本的调整,但相应的,其生产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进而能够持续推动经济发展。这为未来全国碳交易市场延展至更广泛的高能耗行业打下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崔静波补充道。
  • 全国“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p   5月13日,生态环境部会同“无废城市”建设试点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在广东省深圳市全面部署“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p p   “无废城市”建设试点部际协调小组副组长、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指出,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具体行动。试点城市要通过找准自身定位和改革方向,合理确定试点路径和任务,加强制度、技术、市场和监管体系建设等具体实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模式,为2021年后“无废城市”试点次第推开探索路径。试点单位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组织领导、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及措施保障等工作。要提高行业企业和公众参与度,营造共建“无废城市”的良好氛围。省、市层面要加大对试点城市支持力度。 /p p   “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委员会主任委员杜祥琬院士对“无废试点”建设试点背景与意义,工作方案和指标体系进行解读 深圳市、包头市、重庆市、许昌市、徐州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报了本地区“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安排,浙江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代表介绍了在全省开展试点的工作思路。 /p p   “无废城市”建设试点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同志,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及“11+5”试点城市代表们还考察了深圳市梅林一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项目、危险废物资源化回收利用项目和建筑垃圾智慧监管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4f3cee5e-73d0-46e9-985b-cc53454ca717.jpg" title=" 绿· 仪社.jpg" alt=" 绿· 仪社.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了解更多对科学仪器市场的分析评论! /span br/ /p
  • 全国空气负氧离子监测试点工作启动
    3月20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全国空气负氧离子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启动相关监测,并选取河北省张家口市、山西省朔州市、浙江省丽水市、江西省上饶市、湖北省十堰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和重庆市南川区等7个市(区)作为全国第一批空气负氧离子监测试点地区。   《通知》指出,试点省份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明确厅(局)级领导为负责人,处级领导为联络员,试点市(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队伍,负责日常工作 每个试点市(区)应按要求设立一个监测中心、若干监测站并配备相关配套设施,监测站要选择有代表性区域进行选址 所有监测站点数据将被统一传送到国家林业局生态监测评估中心进行数据汇总和评估,各试点省份和试点市(区),可通过网页访问形式,自行查阅、下载和分析监测数据 国家林业局生态监测评估中心会适时组织试点市(区)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水平。   《通知》要求,各试点省份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于4月15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
  • 中国医药集团混改试点方案获批
    国药股份、天坛生物、现代制药2月5日晚均公告称,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下称&ldquo 国药集团&rdquo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原则同意。   根据国药股份公告,国务院国资委在批复中原则同意国药集团试点方案的有关内容,并明确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的基本原则,要求坚持依法合规,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遵循国有资本和非公资本的平等保护和共同发展原则,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同意选择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药集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首批试点单位之一 要求国药集团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国药股份称,公司作为国药集团及国药控股内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首批试点单位之一,将根据事项后续进展和监管规则要求,及时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上述改革试点工作情况。   不过,现代制药和天坛生物均表示,公司未被纳入国药集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工作的首批试点单位。   2014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在至少6家中央企业中开展&ldquo 四项改革&rdquo 试点。其中,在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开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   资料显示,国药集团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2013年营业收入超2000亿元,在国内医药健康领域规模最大、产业链最全、综合实力最强,是我国唯一一家进入世界500强的医药企业。国药集团旗下拥有11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和国药控股、国药股份、国药一致、天坛生物、现代制药、中国中药6家上市公司。
  • 2013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开始推荐
    今日,科技部办公厅发布了组织推荐2013年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通知,具体内如如下: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3年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经研究,决定组织推荐2013年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重点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建设现代农业和发展民生科技产业等重大需求,开展联盟试点建设,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推荐试点的联盟应符合《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基本组建要求,名称规范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二、推荐条件   推荐试点的联盟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已经签约成立一年以上(按联盟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计算),联盟协议在内容和形式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意见》、《办法》的相关规定。   2. 由企业牵头组建或发挥主导作用,应跨区域整合产业链优势创新资源,成员单位通常不少于10家,在相关产业和技术领域具有龙头骨干地位和较强的创新能力,主要企业成员之间没有隶属关联关系,联盟不以具体行政区划冠名。   3. 决策、执行、咨询机构健全,责任人员明确,积极有效开展运行管理,联盟执行机构实行专职化。   4. 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明确并具有战略性和引领性,符合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方向和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解决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和核心技术制约,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且不与已有试点联盟重复。联盟应根据各成员单位的优势,明确技术创新任务的具体分工。   5. 日常运行经费和合作创新项目经费保障到位,经费管理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6. 启动了自筹经费的联盟创新项目或以联盟方式承担了政府科技项目,建立知识产权共享和成果扩散机制,积极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取得了初步成效。优先支持已获得地方或部门重点支持的联盟。   三、推荐方式和主要步骤   (一)请联盟自愿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申请书》(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后,将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报送到相应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或行业协会。现有试点联盟的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得再牵头申报新的试点联盟。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择优推荐2-3家联盟,有关行业协会择优推荐1家联盟,于2013年2月28日前(以材料收到之日为准)将正式推荐函、盖好公章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推荐表》(见附件2)各1份和所推荐联盟的申请材料一式5份(原件1份,复印件4份)寄送到科技部,以上材料均需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1份。本通知及附件可到科技部门户网站(www.most.gov.cn)“通知通告”栏下载。   联系方式:   科技部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 蒋玉宏 汤富强   电话:010-58881967 58881762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406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邮编:100045)。   材料受理电话:010-59368478 59368418   传真:010-59368498   四、科技部将组织技术审核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2013年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名单。   五、请各推荐单位加强管理和协调,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 附件:1.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申请书  2.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推荐表   科技部办公厅   2013年1月15日
  • 国产仪器示范联盟成为2012产业技术联盟试点
    日前,科技部发布了2012年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名单,其中包括国产科学仪器设备应用示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39个联盟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工作,试点期2年。 关于发布2012年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科技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09]648号)等文件精神,在联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审核,同意抗体药物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39个联盟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工作(名单见附件),试点期2年。   各试点联盟要通过试点建设运行,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探索构建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加强产业技术研发创新和成果扩散,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带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更多联盟健康发展提供经验。   科技部将加强对试点联盟的跟踪指导,加大科技计划、创新基地和科技政策对联盟的支持力度,试点期满后组织评估考核。   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试点联盟的联系和支持,促进联盟健康发展。试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科技部。   联系方式:科技部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 010-5888176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2012年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名单(共39个)   1. 抗体药物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 高效精密磨具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3. 淮河流域再生水利用与风险控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4. 四方国件中间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5. 抗肿瘤药物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6. 高档重型机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7. 滚动轴承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8. 数控成形冲压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9.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AVS)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0. 激光加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1. 光刻设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2. 电动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3. 火力发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4. 智能交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5. 光纤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6. 生物医用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7. 非晶节能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8. 激光显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9. 集成电路设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0. 智能数字家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1. 煤炭地下气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2. 生物质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3. 玉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4. 食用植物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5. 有机(类)肥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6. 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7. 冷链食品物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8. 农作物种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9. 南海区海水种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30. 果蔬加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31. 通用名药物品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32. 新型健身器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33. 住宅科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34. 干细胞与再生医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35. 烟气脱硝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36. 肿瘤微创治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37. 有色金属短流程节能冶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38. 节能降耗水处理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39. 国产科学仪器设备应用示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 科技部公布第五批创新型试点企业
    科技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确定第五批创新型试点企业的通知 国科发体〔2012〕1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国资委(局)、总工会,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精神,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根据《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1〕684号)要求,在有关部门和各地方的支持下,经认真研究,确定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26家企业为第五批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企业要以开展试点为契机,认真落实《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中制定的试点方案,增强持续创新能力,努力创建创新型企业,走创新驱动发展之路。要注意总结经验,主动发挥在行业和区域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与管理部门的联系,按时做好年度信息报送工作。试点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要及时报告管理部门。   二、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将根据创新型企业建设的总体部署和企业制定的试点方案指导企业开展试点工作,监督和检查企业试点工作进展与成效,有针对性地给予支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不按要求开展试点的企业将取消试点资格,对因发生重大变动不宜继续进行试点工作的企业也将及时作出调整。   三、请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将本通知转发给相关试点企业,并会同本地国资监管机构、工会组织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加大政策落实和项目支持力度,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按年度向三部门报送试点工作报告。   联系方式:   科技部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100862)   电话:010-58881762 E-mail:cxb_jscxc@most.cn   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100053)   电话:010-63193490 E-mail:keji@sasac.gov.cn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0号(100865)   电话:010-68591420 E-mail:qzldjs@163.com   附件:第五批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企业名单   科 技 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2年11月13日   附件: 第五批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企业名单 (共126家)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上海化工研究院   上海玻璃钢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天津第一机床总厂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光宇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   佳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万易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辰能工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信国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都市绿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科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高精传动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巨一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科力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金星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协和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   福建文鑫莲业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青峰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泰山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新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启瑞药业有限公司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京信通信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锦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国腾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   贵州航天新力铸锻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   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芝芝药业有限公司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兰州大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   宁夏共享铸钢有限公司   宁夏机械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清华博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青海康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德蓝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福克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生物医学材料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大连三维传热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理工计算机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瑞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康大兔业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助力“双碳”目标,广西首次完成自然资源碳汇试点野外调查
    2022年以来,广西自然资源厅立足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在田东县等7个县(区)启动实施自然资源碳汇调查监测试点工作,以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系统碳汇调查监测与评估体系,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目前,包括水田、旱地、水浇地在内,试点县区耕地碳汇本底外业调查已基本结束,标志着广西首次开展的自然资源碳汇试点野外调查基本完成。采集土壤样本。广西自然资源厅 供图据广西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负责人介绍,广西生态优势突出、碳汇潜力巨大,但自然资源生态系统调查监测、碳汇评估体系建设等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为服务“双碳”目标,提升生态系统碳汇统计监测能力,该厅在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体系框架下,结合“天空地人网”技术优势,聚焦农田、林、草、湿地四类生态系统,选取田东县、阳朔县、钦州市钦南区、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来宾市兴宾区、宁明县等7个县(区)作为试点,开展生态系统碳汇本底调查、碳储量评估及碳汇潜力分析工作。试点着重探索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监测数据,分析提取各类生态系统植被、土壤碳汇监测关键基础参数,支撑自然资源碳汇调查监测与评估体系构建。在试点中,广西利用遥感影像解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林草资源清查和现场监测等多种数据获取方式,借助地理信息技术,从土地利用方式、土壤、植被等方面选取典型样本,布设350个样地进行土壤抽样调查,计算20年内的耕地土壤碳汇参数。目前,全区已完成试点县(区)耕地实地勘察与外业调查采样,调查总面积达2万平方公里,获取了试点区域土地利用、耕地土壤和植被的碳汇参数,形成了首个覆盖全区地表的耕地碳汇本底数据库。通过试点区域碳汇参数,初步测算广西330.76万公顷耕地中蕴含3.66亿吨碳储量,耕地土壤碳汇潜力约8355万吨。广西耕地有机碳密度高水平主要分布在东南部,较高水平主要分布在东北部,等级依次向西南方向降低,耕地碳储量整体上呈现东南及中部高、东北和西北部低的空间格局,且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异。布设350个样地进行土壤抽样调查。广西自然资源厅 供图目前,试点研究成果报告及耕地碳汇调查监测与评估技术规范已编制完成,开始征求意见。下一步,广西将通过遥感监测+实地清查与验证相结合的方式,获取试点地区耕地土壤有机碳密度、碳储量,评估耕地固碳潜力,为建立耕地保护碳汇补偿制度提供数据支撑,为全面开展碳汇调查监测与评估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和标准体系。
  • “土十条”修复毒地前传:国家试点秘而不宣
    p   旨在修复毒地的“土十条”国家行动计划即将颁布,在此之前,国家已在全国各地实施了名目繁多的试点,但大多都秘而不宣。“是到了梳理的时候了。客观地评估示范成果,总结经验、反省过失,是修复行业走向成熟的理性选择。”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00px " title=" "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5/insimg/9d204f45-554e-4bb8-8439-38e4c850aeb3.jpg" width=" 450" height=" 300" / /p p   “这可是敏感词啊!”2015年,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竞争性评审项目下发了28亿元资金,第一个开工的是云南省陆良县历史堆存渣场污染土壤修复治理项目。但这个在2011年因非法倾倒铬渣而引起全国媒体关注的县城拒绝了采访。 /p p   在全国土壤污染总点位超标率已高达16.1%的局势下,旨在指导土壤修复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颁布在即。可是,那些年动辄耗资数亿元的土壤修复试点,目前大多秘而不宣。 /p p   “项目才刚刚开始招投标,你们明年再来采访吧。”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东安县、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均获得了2015年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治理示范项目资金,但都婉拒了采访。 /p p   土壤污染修复分为场地、耕地和矿区,在公开称谓上,它们大都被定义为“某地块”。南方周末记者根据公开资料,搜寻了多个试点项目,发现它们有的是上世纪开矿的矿区,比如湖北大冶、广西河池。有的是电镀区、电子垃圾拆解地,如珠三角、浙江台州。有的是铅蓄电池生产地,比如重庆市巴南区、浙江长兴县。有的曾是铬盐产地,比如青海湟中。有的只是单纯的污水直排灌区,比如甘肃白银。 /p p   实际上,专事土壤修复的示范项目并不多,更多的是其他类型的国家专项里,会涉及土壤修复。据南方周末记者根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类似的试点项目有上百个。 /p p   连名字都如此敏感,相应的试点总结更难得一见。南方周末记者遍访试点相关人员,以管窥试点的经验得失。 /p p strong   “是到了梳理的时候了” /strong /p p   2004年,北京宋家庄地铁站施工工人中毒,中国的毒地问题开始受到重视。但要找到中国第一个土壤修复的试点却不容易。 /p p   中环循环境技术中心主任龚宇阳印象中,2007年前后开始的重庆天原化工场地修复项目应该是国内第一个从污染调查、风险评估,到修复和验收的完整案例。项目后被评为环保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也是中国污染场地修复项目的第一个奖。 /p p   2009年涉足土壤修复领域的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称参与了多个国内“第一”的项目。全国最大的北京建工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其在2012年承担的原武汉染料厂生产场地复合污染修复,是国家发改委首个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p p   多个项目自称“首家”并不为奇,因为这些国字头的试点名目纷繁,甚至还包括“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它们不一定是土壤专项,但土壤修复是不可缺少的一环。 /p p   比如,试点项目治理的污染物不同,有的是重金属,有的是有机物,还有的是复合污染。范围也不同,有的是地域性的,比如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有的是跨区域的,比如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分管的单位也包括发改委、农业部和环保部等,甚至在环保部内部还来自不同的部门。 /p p   同一个地区也可申请多笔资金,很难归属于某个示范项目。据当地提供的资料,比如在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重金属污染治理、全国老工业基地整体搬迁项目节能减排绿色搬迁专项、工矿棚户区搬迁改造……多个项目都给竹埠港工业园区治理提供了资金,每一笔资金均以千万甚至亿元计数。 /p p   这些年国家资助了哪些项目,起到了什么示范作用?多位受访者表示:范围太大、内容太多,很难理清。 /p p   “是到了梳理的时候了。”龚宇阳说,“客观地评估示范成果,总结经验、反省过失,是修复行业走向成熟的理性选择。”他记得业内人士多次呼吁梳理已有的试点,环保部固废中心曾试图出版示范项目的案例集,中环循还曾交过案例,但至今尚未见出版。 /p p   工业地块:“小而严” /p p   根据已有报道,场地(指工业地块,集中在城市)和耕地是“土十条”关注的重点。场地修复的相关试点,从技术到管理以及资金,都已积累了不少经验。 /p p   “小而严”是南方周末记者查询到的场地修复试点的特点。比如在大地益源修复有限公司总经理辜晓平的印象中,公司承担过江苏溧阳农药场地修复。公司通过招投标拿到这个世界银行的项目,虽只有300万元,却使用了四种技术,方案由环保部委托南京环科所设计,验收由环保部组织。 /p p   当时没有相关技术与标准的导则,只能参考国际标准,试点中的经验对以后的工作仍大有裨益。比如在工厂拆迁之前,修复公司就要进入,以防止拆迁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参与评估的龚宇阳点评说,这次示范最大亮点是首次解决了农药生产设施的无害化处理问题,最终还出了导则。 /p p   项目在信息公开上也有启示。“施工之前要求公告周边百姓,我们在做什么,怎么做。”辜晓平记得一开始要公告时,大家还有顾虑,怕引起恐慌,结果公众很支持。所以在后续项目中,公司都会找来当地政府各个部门、街道办,告知修复情况,甚至还安排修复的参观路线。 /p p   在湖南,重金属土壤修复的规范流程已日臻娴熟。湖南凯天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总工史学峰发现,在2009年刚刚启动时,企业的利润还比较高。 /p p   现在业主对于流程已相当熟悉,连征地、搬迁费用都愈发规范,工程公司的利润低多了。以前还曾出现农民为了一棵橘子树的补偿而阻工,得当地政府出头帮忙协调,现在则少得多。 /p p   进一步的,不仅是修复项目,场地修复在管理上也有试点。2014年环保部选择了湖南、重庆以及江苏常州、靖江开展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环保部 /p p   曾向媒体解释过试点的背景:“我们选取了一个省、一个直辖市、一个地级市和一个县级市作为试点,这些试点的共同点在于其前期基础工作开展得比较好,如果这些试点成效显著,我们将择机向全国推广。” /p p   这也是南方周末记者唯一找到的针对土壤修复监管的试点项目。 /p p   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杨军就记得,在公司中标修复的污染场地中,靖江当地的环保部门不知道如何验收,还委托了环保部的专家编制了验收表。 /p p   重庆在2015年排查出疑似污染场地387块,湖南省环保厅提供的数据也显示,湖南筛查出891个重金属污染场地,分级排序建立了重金属污染场地数据库。 /p p   这些都已经和“土十条”摸清底数、开展详查的要求非常接近。“为下一步建立潜在污染场地清单信息数据库及& quot 土十条& quot 项目储备库提供了支撑。”重庆市环保局回复称。 /p p   而在国家相关的标准还没有修订之前,湖南和重庆的管理办法和地方标准都已先行颁布。 /p p    strong 耕地:敏感、无定论 /strong /p p   因可转为城市建设用地,污染场地修复的商业模式已较为清楚,这些年来的国家试点项目已经减少。对于耕地而言,专门的土壤修复的项目不多,主要依托于重金属污染防治。 /p p   2013年,在广西河池,历时两年的“大环江河流域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项目”一期工程耗资两千多万元,修复了1280亩受到砷、铅、镉、锌等重金属污染的农田,被媒体解读为“环江模式”。 /p p   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人,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研究中心主任陈同斌认为环江从技术和产业模式上都有了探索——政府主导,科技支撑,企业参与,农民实施的模式把各个利益相关方都调动了起来。 /p p   不过,相较于场地,耕地修复的经验要少得多,在有着“镉米”难题的湖南亦是如此。据凯天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副总经理李娟介绍,湖南的耕地都还在做试点,没有成熟的技术和模式,规模都不大。公司计划今年以1000亩为单位,在修复的耕地上种植有机食品提高价格,逐步推广。 /p p   其他的重金属示范区也尝试修复耕地,但最终还是因为成本太高而放弃。在铜产量连续18年同行业全国第一的甘肃白银,废水污灌造成了流域七千多亩农田重金属严重污染。虽然获得了7.2亿元的专项基金,但用于农田修复的并不多,只修复了65亩农田,因每亩成本高达10万元而未能大规模推广。 /p p   “我们想寻找既经济又实用的技术来治理农田,但国家并没有明确的技术和标准。”白银市环保局总工张琼说,“修复完以后虽然重金属不超标了,所用的试剂会不会形成二级污染?是不是可能比重金属还严重?这些都没有定论。” /p p   多位专家表明,国外几乎没有耕地污染,无法借鉴经验,而国内已有科研成果的应用也不多。比如“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重点专项2016年度申报指南就直接指出:我国在近十年中针对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形成的理论和技术多数仅停留在“实验室”和“论文”里。相较于场地,耕地示范区的另一特点是地偏,敏感,大部分地区不太愿意接受采访。 /p p   环保组织申请信息公开也杳无音信。湖南省环保组织曙光环保在实地调研后发现了一些问题,便三次向当地环保局申请《石门雄黄矿区砷污染综合治理工程(一期、二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但都没有回应。 /p p   陈同斌坦陈,环江农田土壤修复的效果,验收结果,钱花的是否合理,都有第三方监理和评估报告。但项目涉及到局部地区污染信息,而且管理部门也没有要 /p p   求公开。“不是对土壤数据保密,而是担心公开农产品质量数据,会造成不良影响。”陈同斌说,“以后如果项目管理公开,可能会向公众公开。” /p p   陈同斌觉得,环江农田修复工程除了取得技术和工程突破外,吸引广泛农民参与土壤修复活动,同时还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尤为重要。项目的实施还获得了精神文明典范。环保部曾在环江召开“农田土壤修复现场会”。 /p p strong   评估不足,修复过度 /strong /p p   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十三五”期间要完成100个农用地和100个建设用地的污染治理试点,建立六个示范先行区。这些内容很可能也会在“土十条”中体现。 /p p   这六个示范区包括贵州铜仁、广西河池、广东韶关、湖南常德、浙江台州以及湖北黄石。据专家介绍,这些试点都有前期技术储备和实验,比较成熟,故抽出来作为重中之重来支持。 /p p   修复产业界对于迫在眉睫的“土十条”非常期待,却也表示了担忧。反映最多的是前期评估不足以及后期的过度修复。 /p p   前期评估好比去医院看病。在台湾,评估要占到土壤修复一半的时间和精力。但现在国内项目申报期限都很短,导致前期评估工作不够细致,后面的工程实施 /p p   难免有出入。“如果诊断得不对,很可能将小感冒误诊为大手术,明明是大腿有毛病,却把胳膊切了。”高能环境修复公司副总经理冯国杰说。 /p p   不仅时间短,评估工作在国家拨款之前就要启动,需要事先垫资。所以在项目批下来之前,评估公司的积极性并不高,最终只能是地方政府垫资。“得探索模式调动第三方评估公司的积极性,不然在重点污染区域,十几个项目的评估都要地方政府垫资,根本垫不起。”史学峰说。 /p p   对于修复到什么程度就足够了,企业也是没底。多位受访企业人士表示,目前的试点中存在过度修复的情况——如果该场地是用作展览会用地甚至公共绿地, /p p   并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在一些偏远地区,非耕地的土地上切断污染源,做好生态恢复就已足够。“不是修干净,而是减少到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龚宇阳强调。 /p p   对于基层环保部门来说,在示范之外,更希望得到监管方面的指导。“土壤修复这块,我们确实是门外汉,我们学到的知识和接下来的工作不配套,有点着急。”浙江省长兴县环保局污防科科长俞文杰说。在被列为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浙江省长兴县,如何开展铅蓄电池关闭场地治理修复工作,迫切需要技术指导和支持。 /p p   陈同斌希望“土十条”中的示范区可以建立起一系列管理模式和制度,如果这样区域性试点取得成功,就可以为提供可复制到全国其他地方的经验。 /p p   更重要的是,他希望有关部门要筛选和推荐成熟技术,多组织现场会和培训会,也要加强宣传教育和正确引导,“我们要告诉老百姓土壤污染的问题和危害,但也要让他们建立这样的意识:土壤修复好比量大面广的慢性病,有的可以治疗,但不会短时间解决,需审慎乐观。” /p
  • 中科院启动研究所分类改革试点
    近日,中国科学院审议确定首批创新研究院和卓越创新中心建设试点方案,正式启动研究所分类改革试点工作,中科院《&ldquo 率先行动&rdquo 计划暨全面深化改革纲要》(简称《&ldquo 率先行动&rdquo 计划》)组织实施工作进入起步开局阶段。   首批试点建设的信息工程、微小卫星2个创新研究院,旨在面向国家重大需求,整合院内外优势力量,组织开展高水平协同创新。其中,信息工程创新研究院以信息工程研究所为主体,根据新的改革发展需要,调整内部结构,凝练科研目标,优化科研布局,进一步整合相关优势科研力量,充实和加强科研队伍,涉及声学研究所、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计算技术研究所、高能物理研究所、半导体研究所5个研究所近100名科研骨干。信息工程创新研究院还将进一步加强和拓展与国家有关部门及企业、高校的实质性合作,围绕&ldquo 面向感知中国的新一代信息技术&rdquo 等重大战略目标,发挥信息科技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作用。   微小卫星创新研究院将依托由中科院与上海市共建的上海微小卫星工程中心进行建设。该中心已有10余年发展基础,已成为我国航天科研领域的一支生力军。此次改革将围绕&ldquo 立足卫星技术创新,加快航天技术发展&rdquo 等战略目标,在院市共建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开放合作、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充分整合和集聚政产学研用等各方面创新要素和优势资源,在我国空间科学卫星创新研制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试点期间设立3个研究中心、4个卫星事业部、5个技术研究单元,形成科学分工、相互衔接、协调有序、富有活力的矩阵型、开放式创新管理模式,并积极探索建立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新机制。   首批试点的量子信息与量子科技前沿、脑科学、青藏高原地球科学、粒子物理前沿、钍基熔盐堆核能系统等5个卓越创新中心,分别组建了理事会及管理团队,初步建立起核心和骨干科研队伍。同时,制定了中心章程、理事会章程、共享共建协议、任务书和考核评价、资源配置、人事管理等9项规章制度,基本形成了规范有序、系统配套、富有弹性、便于操作的规制体系,为建设试点工作提供了管理和运行规范。   为充分发挥基础类研究所在学科、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中科院将依托中国科学院大学,在数学、物理、化学化工、生命科学、材料科学与光电技术、地球科学、资源环境、计算机与控制、电子电气与通信工程等领域,精心打造9个左右学科综合交叉、课程体系健全、师资力量雄厚、教育科研融合的基础学院,培育一批科教融合型卓越创新中心。根据实施方案,近期将从上述领域相关研究所调动和吸引100余名院士、300余位&ldquo 千人计划&rdquo 入选者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共近1000名优秀科研骨干承担基础学院教学任务,积极探索促进科教深度融合新机制,努力取得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双丰收。   从首批试点方案看,中科院研究所分类改革体现了以下政策导向和原则要求:一是分类定位、分类管理。明确定位,聚焦目标,既有共性政策保障,也着力建立分类管理和个性化支持的制度体系。二是整合力量、集成优势。根据建设定位,调整优化科研布局与内部结构,整合集成院内外优势力量和创新要素,不是简单地&ldquo 翻牌&rdquo 或&ldquo 拼盘&rdquo 。三是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大对优秀科研骨干的支持,创造良好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让机构、人才、装置、资金、项目都充分活跃起来。四是开放合作、协同创新。创新研究院和卓越创新中心都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高校、企业等共建共享,着力清除各种有形无形的栅栏,打破各种院内院外的围墙,加强院内外开放和政产学研用合作,形成创新发展的强大合力。五是积极稳妥、求真务实。原则上,一个研究所只作为主要依托单位负责筹建四类机构(卓越创新中心、创新研究院、大科学研究中心、特色研究所)中的一个,核心骨干人员也只在一个研究机构全职工作(可兼职参与其他研究机构工作),鼓励科研团队和人员跨机构流动。同时,坚持不刮&ldquo 一阵风&rdquo ,不搞&ldquo 一刀切&rdquo ,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引导现有研究所在&ldquo 一三五&rdquo 规划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定位,找准目标,积极谋划和推进改革,培育和增强核心竞争力。   研究所分类改革是中科院实施《&ldquo 率先行动&rdquo 计划》和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也是牵动其他各项改革的&ldquo 牛鼻子&rdquo 。通过先行试点,旨在开辟&ldquo 政策特区&rdquo 和&ldquo 试验田&rdquo ,积极探索改革,不断总结经验,树立标杆,引领创新。中科院首批确定的分类改革试点单位还包括空间科学、海洋信息技术、药物3个创新研究院,合肥、上海2个依托大科学装置群建设的大科学研究中心,目前正在按程序制订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决策。特色研究所试点工作方案将经冬季中科院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目前,中科院已明确四类科研机构的试点标准、启动程序和实施步骤,提出了近期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共性政策,研究所分类改革试点工作正在顺利有序推进。
  • 市场监管总局启动碳排放计量审查试点
    为切实帮扶企业解决节能降碳的计量难题,推广先进的节能降碳计量管理理念和技术,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提供计量支撑,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山东部署开展启动碳排放计量审查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和《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碳排放计量审查试点探索,为建立完善碳计量管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碳排放计量审查工作提供实践经验。   总局要求,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审查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纳入碳排放计量审查范围的排放单位,对审查人员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按照地方碳排放计量审查规范开展碳排放计量审查工作。发挥相关计量技术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通过审查引导企业合理配备和使用碳排放计量器具,加强碳排放计量数据采集、分析和利用,不断完善碳计量管理体系,提升碳计量能力和水平。加强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建立完善防范风险化解机制,注重舆论引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总结经验做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 环保部将对灰霾天气进行试点监测
    部分地区灰霾污染呈加重趋势,环境保护部今日表示,我国将对灰霾天气进行试点监测,试点选择在天津、重庆、上海、南京、广州、深圳、宁波7个城市。   近年来,灰霾天气污染已成一些城市严重的环境问题。据专家介绍,灰霾天气加重空气污染程度,是空气污染呈现区域性、复合型污染的重要天气污染现象,它对视觉空气质量以及人体健康造成很大影响与危害。   去年年底,珠江三角洲就曾遭受一年来最严重的灰霾天气侵袭。期间,部分地区的空气污染物浓度,比正常高出达10倍,广州在灰霾笼罩下,不仅呼吸系统病人大增,部分民航班机亦因能见度太低而延误 佛山个别区域的空气污染指数,更达最高的第五级。   专家说,灰霾是多在秋冬出现的天气现象,其浓度愈高,意味着空气污染愈严重。   环境保护部表示,该部启动的灰霾监测试点选择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灰霾天气发生的典型地区,包括天津、重庆、上海、南京、广州、深圳、宁波7个城市,其中,每个城市选择两个监测点位。试点还将在广东省和江苏省区域环境空气背景监测站开展灰霾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试点工作。此外,在无偿援助建设项目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选择福建武夷山、云南丽江和山东长岛3个大气背景站开展灰霾影响大气背景值的监测试点工作。   灰霾监测项目包括,风、温、湿、压、降水等气象参数以及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环境保护部称,根据条件开展汽车尾气排放物、能见度、太阳辐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项目监测。
  • 深圳率先印发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试点方案
    p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在发改委环资司指导下,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入调研,积极协调,于今年3月份率先印发了《深圳市开展国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监管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动力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和实践。 br/ /p p   方案提出,构建动力电池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管理体系,建立动力电池梯级和再生利用产业体系。并在方案中明确哪些部门落实规“如何利用政策、资金对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提供支持”。为支持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产业化,鼓励梯级利用企业围绕废旧动力电池余能检测、残值评估、快速分选和重组、安全管理等共性技术研究,支持再生利用各企业有价元素高效提取、材料性修复、残余物质无害化处置等先进技术开展研发攻关。 /p p   国家发改委表示,将在总结深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设计,争取尽快出台全国范围的制度实施方案。并将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深圳市开展国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监管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0年)》予以公开。 /p p   2018年将会是首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退役潮起点。据预测,2018年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市场规模可达50亿规模,到2020年,相关市场空间可达百亿级别。日前,7部委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决定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中部区域等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将建设若干再生利用示范生产线,建设一批退役动力蓄电池高效回收、高值利用的先进示范项目,培育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杆企业,研发推广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关键技术,发布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技术标准,研究提出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4/ueattachment/2ca030a4-1a76-4021-9bee-18f785e84072.pdf" 深圳发文-电池监管回收利用试点方案.pdf /a /p p br/ /p
  • 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评审结果公示
    11月1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评审结果,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将得分前19名的城市确定为试点城市,详情如下: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28号)有关要求,近期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会同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司局组织专家开展了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将得分前19名的城市确定为试点城市,包括(以下按行政区划排序):天津市滨海新区山西省晋城市、运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宿州市福建省莆田市山东省烟台市、临沂市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湖南省株洲市四川省内江市陕西省延安市、榆林市甘肃省张掖市、白银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现将上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7日。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实名)形式,反馈至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联系电话:010-65645464 传 真:010-65645469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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