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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部门:开展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科技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国科发创〔2017〕330号 /p p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 /p p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开展科研机构绩效评价的要求,推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深化管理方式改革、优化评价机制、激发创新活力,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科技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7年10月2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第一章 总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激发科研事业单位创新活力,引导科研事业单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立足职责定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发挥骨干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事业单位)。 /p p   第三条 科技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统筹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科研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自评价,配合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p p   第四条 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重能力、重绩效、守规范、讲贡献,遵循以下原则: /p p   (一)能力导向。引导科研事业单位根据职责定位,聚焦能力提升,注重科技创新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建立基于绩效目标的评价机制,强化创新责任,激发创新活力,提升科技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益,增加知识创造与技术供给。 /p p   (二)科学分类。结合科研事业单位职责定位,将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分为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发等三类进行评价。对三类科研事业单位的绩效评价,在绩效目标设定、评价指标选择、评价方法运用等方面均体现各自类别特点,评价过程中不以论文作为唯一标准。从事基础前沿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突出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等 从事公益性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突出实现国家目标和履行社会责任等 从事应用技术研发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突出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经济社会影响等。 /p p   (三)协同推进。建立牵头部门、主管部门、科研事业单位协同配合、试点先行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加强顶层设计,推进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加强对科研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评价和年度抽查评价 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积极性,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所属科研事业单位部门评价,督促指导科研事业单位做好绩效评价管理、目标设置、执行监控、绩效自评价以及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工作 科研事业单位开展本单位绩效目标设置、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价,配合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p p   (四)促进发展。采取参与式、开放式评价模式,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学者作用,通过开展评价,促进科研事业单位发现科技创新中的问题,完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推动科研事业单位聚焦职责定位,优化科研力量配置,加强创新团队和研发条件建设,改进科研组织方式和管理机制,提高绩效水平。 /p p   第五条 建立包括综合评价、年度抽查评价等评价类型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综合评价是面向全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的,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的全面评价,以五年为评价周期。年度抽查评价是指五年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的,聚焦年度绩效完成情况、创新能力等重点方面的评价 五年期间,通过年度抽查评价,实现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全覆盖。同时,结合绩效评价总体要求,围绕科研事业单位管理运行、科技创新,开展绩效执行监控,为综合评价、年度抽查评价等提供基础性支撑。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第二章 任务分工 /strong /p p   第六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以下工作: /p p   (一)制定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制度,确定科研事业单位绩效总体目标,以及绩效评价指标框架 /p p   (二)统筹协调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制定综合评价、年度抽查评价等评价计划和工作方案,提出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年度抽查评价开展评价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评价计划、工作方案、指标体系等 /p p   (三)指导监督主管部门开展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 /p p   (四)组织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综合评价、年度抽查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库并滚动管理 /p p   (五)运用评价结果,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科研事业单位布局,加强科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与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p p   (六)组织开展相关宣传、交流和培训。 /p p   第七条 主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p p   (一)制定本部门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细则 /p p   (二)制定本部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指标体系 /p p   (三)在会同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研究、协商的基础上,审定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目标、绩效指标 /p p   (四)组织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工作 /p p   (五)组织开展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向科技部提交科研事业单位绩效部门评价报告 /p p   (六)加强对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p p   (七)组织部门内绩效评价宣传与培训。 /p p   第八条 科研事业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p p   (一)与主管部门研究、协商、制定本单位绩效目标、绩效指标 /p p   (二)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制定本单位自评价工作方案 /p p   (三)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工作,向牵头部门、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材料等 /p p   (四)开展绩效自评价,提交自评价报告 /p p   (五)结合绩效评价提出的问题与建议,改进科研和管理工作 /p p   (六)面向本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宣传和培训。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第三章 绩效目标与指标制定 /strong /p p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科研事业单位在评价周期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预期结果。绩效指标是对绩效目标的细化、具体化,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p p   第十条 主管部门、科研事业单位根据牵头部门确定的总体目标,研究设定绩效目标和指标,绩效目标包括五年综合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制定应符合以下标准: /p p   (一)导向明确。根据中央编办、主管部门关于本单位职责、机构、编制的文件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章程等文件规定的职责定位,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所属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趋势,设定绩效目标。对有条件的科研事业单位,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通过合同约定绩效目标。 /p p   (二)具体清晰。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应有时间节点,指向明确,内容具体清晰,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应可比对、可考核。 /p p   (三)科学可行。绩效目标应充分考虑科研活动规律与特点,与预算投资额或资金量相适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符合客观实际且科学可行。绩效指标数据口径规范、资料易于采集。 /p p   (四)分类制定。根据学科特点,不同类型的科研事业单位应分类制定绩效目标。五年综合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应有机结合、有序衔接,通过年度绩效目标的积累递进,实现五年综合绩效目标。 /p p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方面。主要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p p   (一)科技创新成果与水平 /p p   (二)人才团队与条件平台建设 /p p   (三)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科学传播、科技服务 /p p   (四)科研组织方式与管理机制创新 /p p   (五)其他。 /p p   第十二条 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目标、指标由科研事业单位研究提出,经主管部门审定,报科技部备案。 /p p   第十三条 实施中如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按绩效目标设定程序,再行调整、审定、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第四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 /strong /p p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 /p p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p p   (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p p   (三)实现绩效目标的管理效率 /p p   (四)创新活动与成果的影响。 /p p   第十五条 评价指标体系一般由三级指标构成,一、二级指标为共性指标,三级指标为分类指标。一级指标包括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和创新效益 二级指标包括职责相符性、需求一致性、管理规范性、完成情况及效率、创新能力、创新贡献等 三级指标按照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发等不同单位类型,结合单位自身职责定位、科技创新特点,确定评价指标和权重。 /p p   第十六条 立足科研事业单位的基础、条件、特色,选择科学、适用的评价方式,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基础前沿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运用专家咨询、文献计量等方法,公益性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运用用户评价、调研座谈等方法,应用技术研发类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运用市场调查、案例分析等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第五章 评价程序 /strong /p p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制定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报科技部备案。 /p p   (一)主管部门制定本部门的评价工作计划,确定开展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工作流程和进度安排等。 /p p   (二)按照评价工作计划,制定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的评价实施方案、目标、指标体系等。 /p p   第十八条 科研事业单位按照牵头部门部署要求,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自评价。自评价过程中,应听取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自评价报告。 /p p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开展部门评价工作。 /p p   (一)根据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等,在核实科研事业单位自评价报告的基础上,按照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合理运用专家评议、市场评价、文献计量、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分析评价,形成初步结论。 /p p   (二)主管部门将评价初步结论反馈科研事业单位,参考科研事业单位提交的意见建议,研究形成科研事业单位绩效部门评价报告,报送科技部。 /p p   第二十条 科研事业单位自评价报告、主管部门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重点内容:职责履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与效率、创新能力、创新贡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p p   第二十一条 牵头部门在部门评价报告基础上,委托评估机构等开展第三方评价,结合绩效执行监控相关信息,形成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综合评价报告、年度抽查评价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第六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strong /p p   第二十二条 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综合评价和年度抽查评价结果实行计分制,并根据评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级。 /p p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事业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方案,加强学科、团队建设,完善条件保障,改进科研组织管理,提高绩效水平。 /p p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依据。在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调整、任期目标考核、学科方向调整、条件平台建设、绩效激励等工作中,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 /p p   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在科技创新政策规划制定、科研任务安排部署、财政拨款、科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参考评价结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第七章 评价条件保障 /strong /p p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促进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发布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报告。 /p p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部门对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提供条件保障,鼓励委托评估机构等参与评价工作,提高评价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p p   第二十八条 科研事业单位应将绩效信息采集、分析等绩效评价基础性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建立绩效执行监控机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第八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p p   第三十条 地方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暂行办法作出规定,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p p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p p   附: a title=" " href="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7/201711/W020171108642741252154.doc" target=" _blank" 1. 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基础前沿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 /a /p p   2. a title=" " href="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7/201711/W020171108642741400860.doc" target=" _blank" 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公益性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 /a /p p   3. a title=" " href=" http://www.most.gov.cn/mostinfo/xinxifenlei/fgzc/gfxwj/gfxwj2017/201711/W020171108642741569764.doc" target=" _blank" 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应用技术研发类科研事业单位) /a /p p & nbsp /p
  • 财政部发文:事关高校、科研事业单位 加强成本核算
    为建立健全政府成本核算指引体系,规范高等学校和科学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工作,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财会〔2022〕26号,以下简称《高校指引》)和《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财会〔2022〕27号,以下简称《科研单位指引》)。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两个具体指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两个具体指引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和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对高等教育、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强,有关各方对推进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工作的要求越来越迫切,高校院所出于事业发展需要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在相关制度基础方面,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后,权责发生制下的财务会计信息为开展成本核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2019年我部制定出台的《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以下简称《基本指引》)为高校院所开展成本核算工作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法,2021年出台的《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指引》)也为高校院所成本核算提供了经验和借鉴。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制定出台两个具体指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提出,“条件成熟时,推行政府成本会计,规定政府运行成本归集和分摊方法等,反映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支出等财务信息。”2022年1月,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明确提出,“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随后财政部陆续修订发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22〕166号)再次对高校院所提出成本核算方面的要求。因此,制定出台两个具体指引,是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成本核算指引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相关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范高校院所成本核算的迫切需求。  二是服务高校院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需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要求从运行成本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从成本等方面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特别是我部2021年印发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财预〔2021〕101号),将成本指标提升为一级指标,并设置了经济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经了解,目前财政、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均对高校院所单位整体、科研项目经费等方面的绩效管理提出要求。因此,出台两个具体指引,有利于规范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反映各项经济成本,为完善高校院所绩效管理体系提供成本信息支撑。  三是提升高校院所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的需要。高校院所作为事业单位需要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高校院所及其内部机构在收入基本稳定的情况下,需要以成本信息为抓手,量入为出,将成本总量和结构控制在合理水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规定,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激励高校院所加强成本控制。开展成本核算有助于高校院所找到资源耗费的主要环节,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成本管理活动,更科学地服务流程优化、项目取舍、资产购置等决策事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合理配置高校院所教育资源和确定相关成本补偿标准的需要。在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应用方面,高校院所加强成本核算将有助于确定科技成果的投入成本,为科技成果的转化、走向市场提供价值参考,为定价和成本补偿提供更科学的依据。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方面,以学费收取为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强调,要加强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成本核算,完整准确记录并核算教育培养成本。在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承接服务定价方面,《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要求科学事业单位积极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面向社会承接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成本核算有利于科学事业单位合理确定服务定价,在弥补本单位运行成本的同时促进科研设施共用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同时,也为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承接横向项目的成本补偿提供参考。  问:成本核算指引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是什么关系?具体指引在成本核算指引体系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第一,成本核算指引(包括基本指引和具体指引)是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成本核算是政府财务会计的延伸,是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综合应用。单位应当以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设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如高等学校“业务活动费用”的明细科目设置应当与教学等活动的成本项目相衔接。  第二,基本指引为具体指引的制定提供了基本遵循。《基本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业事业单位(如医院、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指引制定。”具体指引在遵循《基本指引》基础上,分别就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开展成本核算通用的内容作出规定。  第三,具体指引为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成本核算提供了制度依据。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成本核算指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结合行业特点对具体指引进行细化,进一步提高具体指引的可操作性。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在行业原有成本核算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医院指引》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文件。单位应当在遵循基本指引、具体指引和主管部门规范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核算办法或细则,进一步明确成本核算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强化业财融合,有效推进成本核算工作落地。  因此,基本指引、具体指引、主管部门规范文件、单位核算办法等构成了成本核算指引体系。基本指引是成本核算技术层面的顶层设计,具体指引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主管部门规范文件和单位核算办法是基本指引和具体指引配套的贯彻实施文件。其中,基本指引和具体指引属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组成内容,由财政部制定发布。  问:两个具体指引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对各方反馈意见是如何采纳吸收的?  答:为做好两个具体指引的制定工作,我们在2020年初分别设立研究课题,在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组建专家组,围绕高校院所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成本归集和分配程序等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形成了具体指引讨论稿。自2021年11月以来,我们先后就两个讨论稿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2022年上半年,我们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1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16号),面向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地方财政厅(局)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同时,我们分别委托三家高等学校和三家科学事业单位开展模拟测试工作,进一步论证两个具体指引的可行性,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各有关方面积极反馈,截至2022年8月底,我们收到64份关于《高校指引》的反馈意见,其中,11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53份共提出了343条具体意见;收到74份关于《科研单位指引》的反馈意见,其中,26份表示无不同意见,其余48份共提出了238条具体意见。反馈意见总体上认可两个具体指引的框架和内容,认为两个具体指引的印发非常有必要,有利于规范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工作,为提升高校院所内部管理水平、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和确定相关成本补偿标准提供有效支撑。绝大部分反馈意见认为两个具体指引在内容上充分考虑了高校院所的实际情况,基本能够满足其成本核算需要,特别是六家模拟测试单位对两个具体指引的可操作性给予了肯定。我们对反馈意见一一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根据反馈意见对《高校指引》中的适用范围、成本核算与相关管理工作的衔接、成本核算与财务会计的衔接、成本核算周期、科研活动成本核算、对外成本报告内容及公开要求、学科成本对象设置、学生教学成本交互分配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对《科研单位指引》中成本核算与财务会计的衔接、“科研团队”的名称、不同业务活动的部门划分、成本核算周期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其中,对于部分未完全采纳的意见,我们与有关各方进行了沟通,形成了共识;对于涉及两个具体指引实施方面的意见建议,我们拟在下一步相关工作中予以考虑。  问:制定两个具体指引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制定两个具体指引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制定。两个具体指引的制定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政府会计改革方案的部署,遵循《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体例结构、基本概念、核算原则、方法等方面与《基本指引》保持一致。  二是立足成本核算现状。高校院所成本核算尚处于起步阶段,基础较为薄弱。两个具体指引立足高校院所成本核算现状,重点解决大量高校院所尚未开展成本核算的问题,通过简单易行、可操作的步骤及方法迈出“从零到一”的一步。  三是紧密结合会计核算。两个具体指引作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组成内容,在数据基础、成本项目的设置等方面与财务会计核算相衔接,确保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提高相关内容的可操作性。  问:两个具体指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两个具体指引根据《基本指引》制定,在体例结构上基本保持一致,共包括6章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成本核算相关概念的定义、成本信息需求、会计数据基础、组织管理、成本核算步骤、成本核算周期和其他要求。  第二章为成本核算对象,主要规定高校院所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原则、有关具体成本核算对象等。  第三章为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主要规定高校院所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的设置要求、成本项目与财务会计信息的关系、业务活动的成本项目等。  第四章为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主要规定业务活动成本核算的基本方法、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的分类和成本归集与分配流程等一般要求。《高校指引》规范了院系教学成本、学生教学成本、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科研单位指引》规范了部门科研成本、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  第五章为成本报告,主要规定成本报告的定义、分类、内容、编制要求等。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规定与具体指引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的权限及具体指引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  问:两个具体指引适用于哪些单位?  答:《高校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高等学校,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保持一致。对于其他相关单位是否适用《高校指引》,有关考虑如下:一是对于高等学校下设的独立法人单位,开展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如独立学院、研究院等),可以参照《高校指引》单独开展成本核算,其相关成本不并入高等学校;不涉及高等学校教学职能的(如高等学校下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等),不适用《高校指引》。二是对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开展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考虑到其存在高等学校教学成本信息需求,可参照执行《高校指引》。三是对于高等学校下设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不涉及高等学校业务活动的,相关财务会计问题已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进行规范。按照《高校指引》与财务会计保持衔接的原则,应当将此类单位的相关成本纳入高等学校整体成本范围,不再纳入教学等业务活动成本范围。四是对于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执行《高校指引》。  《科研单位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其他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活动成本核算的,可以结合本单位特点和管理需要参照《科研单位指引》执行。  问:两个具体指引规范了哪些成本核算对象?  答:《高校指引》聚焦于高等学校教学活动,对其成本核算进行详细规范,具体包括院系和学生两类教学活动成本核算对象。此外,对于高等学校科研活动的成本核算,应当参照《科研单位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科研活动是科学事业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在单位内部管理和外部评价等方面均有较强的成本核算需求,《科研单位指引》重点对部门科研成本、科研项目成本等科研活动成本核算作出详细规定。技术、学术、科普和试制产品等非科研活动在科学事业单位中占比相对较低,且其核算流程和方法与科研活动基本一致,因此,科学事业单位技术、学术、科普和试制产品等非科研活动成本核算,可参照科研活动成本核算相关要求执行。此外,对于科学事业单位教学活动成本核算,应当参照《高校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两个具体指引对于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的流程是如何规范的?  答:《高校指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将教学活动成本归集分配到院系,形成院系教学成本,再进一步分配计算学生教学成本。其中,学生教学成本的核算流程规范如下:一是以专业成本为基础,进一步核算其他维度的学生教学成本。按照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高等学校按学科门类、专业类(一级学科)、专业划分学科和专业。因此,各学历层次的专业成本可作为学生教学成本的基础,学科、学历成本等可通过将相关专业成本叠加计算取得。二是高等学校应当在分别核算直接教学成本和支持成本的基础上计算学生教学成本。当各院系互相为其他院系的学生提供教学服务时,需要考虑进行成本交互分配。支持成本因其不受教学活动影响无需进行交互分配,直接教学成本通过核算课程或学分成本解决跨院系开展教学活动的成本交互分配问题,按此分别核算的思路更加清晰,更具操作性。三是在核算直接教学成本时,高等学校可以选择将院系教学成本分配至课程或学分,进一步按照不同类型学生修习课程或学分情况形成直接教学成本,实现了跨院系开展教学活动的成本交互分配,也为高等学校成本对象的扩展保持了灵活性,如便于进一步获取学分、年级等更多维度成本信息。  《科研单位指引》对科研项目提供了两种成本核算路径:一是对于项目管理较好、基础信息完备的科学事业单位,以及多个科研业务部门共同研究的科研项目,一般应当将科研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直接计算科研项目成本。二是对于不具备直接计算科研项目成本条件的,应当将科研活动成本归集分配到科研业务部门,形成部门科研成本,再进一步分配计算科研项目成本。科学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情况选择合适的核算路径。  问:关于两个具体指引,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答:为确保两个具体指引的高质量实施,下一步,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培训,促进高校院所增强成本核算意识,掌握成本核算要求,积极开展成本核算工作。二是组织编写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应用案例,通过示例指导高校院所开展成本核算。三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规范文件,明确成本报表格式,指导高校院所制定成本核算办法,扎实推进成本核算工作落地。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公布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 /strong /span /p p 市场监管总局: /p p   《关于报送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意见的报告》(国市监人函【2018】186号)收悉。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发【2018】11号),经研究并报中央编委批准,现批复如下: /p p   一、将原国家认证认可委和原国家标准委2个事业单位职责划入市场监管总局,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共核销230名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p p   二、划入原质检总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等22个事业单位、原工商总局所居行政学院等8个事业单位,其中7个事业单位改冠市场监管总局. /p p   三、划入原食药总局所属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并更名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p p   四、将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和中国检验检疫编辑部2个事业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331个事业单位、中国质检报刊社40名经费自理事业编制划给海关总署,将工商总局商标局等3个事业单位划给国家知识产权局。 /p p   五、将质检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工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和认监委机关服务中心整合设立市场监管总局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局)并核减4名经费自理事业编制,核定事业编制155名,其中财政补助139名。 /p p   六、将工商总局市场经济监督管理研究中心和质检总局发展研究中心整合设立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并核减9名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枝定财政补助事业编制81名。 /p p   七、整合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原认监委所属3个信息中心和原标准委所属标准信息中心相关职能,设立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中心并核减16名经费自理事业编制,核定事业编制148名,其中财政补助134名 将标准委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单独设置并改冠市场监管总局。 /p p   八、将质检总局干部教育中心更名为市场监管总局专业技术人才开发中心,将质检总局招待所更名为市场监管总局团结湖招待所,将中国纤维检验局更名为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将中国工商报社、中国质检报刊社分别更名为中国市场监管报社、中国质量投刊社,将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更名为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 /p p   九、将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由公益一类调整为公益二类。 /p p   调整后,你局所属事业单位26个,事业编制3741名,其中财政补助2898名。另外,中国消费者协会挂靠你局,财玫补助事业编制15名。 /p p   此复 /p p   附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中央编办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1月15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表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91a99d51-8205-463f-a296-50f8a04f99dd.jpg" style=" " title="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8e902650-0d8f-4e22-8ed0-2c8e14ce5e66.jpg" style=" " title="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dbcc8f86-1533-4617-9b12-0896e4d22f54.jpg" style=" " title=" 3.jpg" / /p p br/ /p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p p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p p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履行责任义务,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时执行本《办法》。 /p p   附件: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45984.shtml" target=" _blank"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5年1月8日 /p p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9日印发 /p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p p   为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p p   《评审工作指南》规定了企业组织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评审内容、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供企业自行组织评审时参照使用。请各地结合实际,加强宣传、培训、指导,切实发挥评审作用,推动企业不断提升预案质量。 /p p   附件: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45924.shtml" target=" _blank"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30日 /p p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应急办。 /p p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31日印发 /p
  • 昆明鼓励企事业单位建实验室
    速读:将出台《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申请认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的目标、程序以及奖励措施都将在办法中予以明确。根据办法草案,凡经认定的实验室、工程中心,可一次性获得不低于30万元奖补,和荐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优先权。   《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听证会将于明日举行。昆明市科学技术局昨天发布消息称,根据新的“办法”,到2015年,昆明的各级重点实验室将力争达到50个以上 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力争达到70个以上,旨在引领行业技术创新,提升昆明市科技攻关能力。   实验室、工程中心是昆明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昆明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稳定、吸引、培养和集聚优秀科技人才、凝聚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开展学术交流、拥有先进科研装备的重要基地。也是强化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昆转化和产业化的孵化器。   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说,即将听证的“办法”由运行管理、申报认定、考核及评估等7个章节组成 对在昆明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托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实验室、工程中心。鼓励校企联合共建,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市科技局将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进行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凡经认定的实验室、工程中心,将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万元奖补,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科技计划。对被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将给予50万元奖补。同时,鼓励实验室、工程中心在职科技人员和创新团队申报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到2015年,昆明各级重点实验室将力争达到50个以上,其中国家级5个以上 到2015年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力争达到70个以上,其中国家级5个以上。据悉,到2011年,昆明全市共有各级重点实验室40个,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0个,各级企业技术中心146个,各级科技创新型企业158家,有5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1个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
  • 人社部: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新创业 尤其高校科研专技人员
    p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2日发布消息称,人社部近日印发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 /p p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说,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p p   指导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p p   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技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p p   离岗创业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一是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二是离岗创业期间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三是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四是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五是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p
  • 财政部科技部:科学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股票期货等投资
    新华社北京1月14日专电(记者韩洁、徐蕊)记者14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会同科技部联合修订的《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制度进一步强化了科学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严禁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我国原《财务制度》是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97年3月25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据了解,新制度在现有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框架内,增设了“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和“财务监督”两章,增加了三十二条,共分十三章八十五条。   财政部教科文司和科技部条件财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基本维持了原有的制度框架和结构,但根据财政改革和科技事业发展的要求,大大充实和完善了有关内容,同时废止了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   此外,进一步强化了科学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更加突出了其社会功能定位,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突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大幅增加了管理方面的内容。
  • 这一地方整合6家事业单位组建质检中心
    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原有12个,根据重塑性改革要求,改革后调整为7个,整合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药物警戒中心)、市纤维检验所、市质量计量检测中心,市农业农村局所属的市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不含农产品认证职能)、市兽药饲料(动物产品)质量检测监测中心,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所属的市粮油质量检测站,组建洛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将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洛阳市知识产权运用促进中心)更名为洛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洛阳市知识产权运用促进中心);将洛阳市消费者协会办事机构更名为洛阳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将洛阳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办事机构更名为洛阳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成立洛阳市药物警戒和食品安全监测中心;成立洛阳市商事登记服务中心;保留洛阳市电梯安全监控应急处置中心。
  • 科技部新增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新技术中心3个直属事业单位
    近日,科技部官网发布了最新消息,科学技术部直属事业单位进行了重要调整。在这次调整中,不仅去掉了一些原有的事业单位,还新设立了3个重要机构,分别是:科学技术部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科学技术部新技术中心科学技术部国际科技合作中心这一系列变动无疑透露出我国科技发展战略的新动向和未来重点方向。新设立的科学技术部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预示着我国将更加注重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与发展。所谓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主的生产力,是摆脱了传统增长路径、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生产力,是数字时代更具融合性、更体现新内涵的生产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抓好科技创新这个“源头活水”,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不断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成立,意味着科技部将在新兴产业、高新技术领域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科学技术部新技术中心的成立,凸显了我国在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方面的坚定决心。这里的新技术,主要指应用于未来产业、具有前瞻性和预判性的技术。培育发展未来产业,融合前沿新技术的突破与加速产业化,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动力。新技术是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核心动力,新技术中心的设立,将进一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而科学技术部国际科技合作中心的设立,更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空间的重要举措。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国际科技合作对于提升国家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全球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指出,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要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努力构建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前瞻谋划和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国际科技合作中心的成立,将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在科技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综合来看,科技部新增这3个直属事业单位,不仅体现了我国在科技发展方面的新布局和新战略,也透露出未来我国将更加注重新质生产力的培育、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以及国际科技合作的拓展。这些变动无疑将为我国科技事业的蓬勃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与动力。
  • 北京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揭牌,为副局级事业单位
    10月9日,北京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在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揭牌。该中心是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公益二类的副局级事业单位,它的组建是首都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探索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的重要举措,为北京市的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开辟了新路径。10月9日,北京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在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揭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供图认证中心承担为政府部门履职提供在计量、标准化、认证、质量、特种设备、食品、粮油、信息安全等领域检验检测技术支撑工作。同时,面向社会开展计量、标准化、认证、质量、特种设备、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咨询、培训;承担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根据委托承担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工作,参与相关职业资格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冀岩表示,认证中心要加快完成内部整合,迅速完成从“物理融合”向“化学融合”的转变。原机构之间要相互取长补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1+12”的效果;其次,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为首都高质量发展做好支撑,全面助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两区”建设,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此外,要积极创新,为北京市事业单位改革和完善首都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作出探索,进一步做大做强检验检测机构,为全国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北京经验”和“北京样本”。
  • 人社部等三部门: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将不受限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科技部出台《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具体的操作办法。通知指出: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二、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在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公示办法,明确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流程,相关规定应在本单位公开。三、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四、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统计工资总额、年平均工资、年平均绩效工资等数据以及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时,应包含现金奖励情况,并单独注明。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指导力度,优化政策环境,根据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将现金奖励政策落到实处。六、本通知所指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又一检验检测研究院揭牌!整合11家事业单位职能
    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隶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上接受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整合了省计量测试所、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信息所、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省药品检验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三亚分所、儋州分所、琼海分所、五指山分所等11家检验检测事业单位的职能。该研究院的成立,是促进海南省检验检测体系高标准建设、建立适配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质量基础设施、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接下来将加快完成内部整合,迅速从“物理融合”向“化学融合”转变,建立健全运行顺畅、协同高效的现代治理机制,着力打造“国内领先、世界一流、国际互认”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不断提高检验检测科学性、可靠性、权威性,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重磅: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申请购置200万元以上单台(套)仪器有新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0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对《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 政 部2021年6月29日  附件《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条件,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强化规划约束,立足专项定位及科研工作实际,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切实解决科技基础条件建设面临的紧迫、重大需求。  (二)统筹资源,共享共用。强化顶层设计,盘活存量资源,有效调控增量资源,做好与其他资金的统筹衔接,实现开放共享,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强化法人责任,专项资金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防范风险,切实确保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  (四)突出绩效,激励约束。强化绩效意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严格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科研用房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高盐、高湿、高寒、高海拔等特殊条件下的科研用房及科研辅助设施,可适当放宽使用年限。  (二)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三)直接为科研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等)购置。  (四)利用成熟技术,自主研制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或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厉行节约,用于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材料费、设备或文献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及其他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做实做细项目储备,对申请拟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工作。对于需要分年支出的项目,应当根据年度资金支付需要,合理编制分年支出计划。  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组织开展预算评审和事前绩效评估。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并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财政部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统一纳入预算项目库。根据管理需要,财政部可以对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再评审。  第六条 申请购置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并下达项目预算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间及时将项目预算批复所属项目单位。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剂的,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报批。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指导督促项目单位采取合理措施加快执行进度。  第十条 项目结束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确认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对专项资金收入、支出、费用、形成的资产等进行会计核算,纳入单位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统一编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资产配置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当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开放职责,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共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共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开放共享情况作为项目预算评审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定项目绩效指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按要求开展年度绩效自评。主管部门每5年对专项资金整体实施效果开展一次部门评价。财政部根据需要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按照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财政部关于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21号)同时废止。
  • 2010上海地区大型企事业单位分析检测交流会在沪举行
    仪器信息网讯 为了推广先进的分析检测技术、产品和经验,推动上海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分析检测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发展,同时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推动中国仪器仪表学会“2010年科技下厂矿”活动,2010年12月11日,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主办的“上海地区大型企事业单位分析检测技术与仪器设备交流研讨会”在上海华夏宾馆举行。本次大会得到了上海市仪器仪表学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过程检测与控制分会、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上海电气集团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来自钢铁、电气、造船、飞机等行业的200余位业内人士齐聚一堂,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与学术交流。 会议现场   大会开幕式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仪器学术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燕泽程女士主持并致开幕词,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副总经理兼检化验中心主任、全国铁矿石与直接还原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郭洪涛先生致欢迎词。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仪器学术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燕泽程女士主持开幕式并致开幕词   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副总经理兼检化验中心主任郭洪涛先生致欢迎词   会议主要就光谱(包括原子吸收、ICP、X射线荧光光谱、能谱仪等分析仪器)及其他理化检测技术,材料力学检测技术,金相、物理检测技术,无损检测技术,应力腐蚀分析检测,实验室管理及lims,样品前处理、试样加工技术等检测方法技术在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中的应用进行了研讨与交流。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工程复合材料检测重点实验室主任吴益文先生、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任方健先生、沪东中华造船集团公司综合试验所主任孙云辉女士、上海电气集团上海轮机有限公司主任龙荷荪先生分别作了“国际能力验证试验在实验室建设中的作用”、“仪器化冲击在评价汽车用钢动态性能中的应用”、“仪器分析在造船行业的应用”、 “金相制样的电解抛光和腐蚀技术”的大会报告。   另外,安捷伦科技、岛津、德国惠博、深圳三思纵横、徕卡、美国标乐、上海华龙测试、齐齐哈尔华工机床等公司,分别就其公司产品在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中的应用解决方案作了大会报告。
  • 上海地区大型企事业单位分析检测技术与仪器设备交流研讨会即将召开
    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广先进的分析检测技术、产品和经验,推动上海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分析检测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发展,同时为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推动中国仪器仪表学会“2010年科技下厂矿”活动,在中国科协的支持下,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将于2010年12月11日举办“2010上海地区大型企事业单位分析检测技术与仪器设备交流研讨会”,会议全天,会议规模100-150人,会议地点上海华夏宾馆华夏厅,地址:上海漕宝路38号,乘地铁1号线,漕宝路1号出口处,紧邻光大会展中心。大会2010年12月11日早8点40之前报到,9点大会准时开始,请参会人员准时入场。   本次技术交流会将以“适合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需求的分析检测技术及仪器设备交流”为主题,采取专家讲座、分析仪器设备厂商产品应用讲座、产品展示、互动交流等多种形式。本次会议不仅为上海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从事分析检测技术的人员创造一个与行业专家、与分析仪器设备厂商密切交流,了解最新技术和产品发展的平台 同时也为分析仪器设备厂商了解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贴切的解决方案,促进双方深入合作创造了良好的机会。   本次大会得到上海市仪器仪表学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过程检测与控制分会、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上海电气集团公司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将协助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组织上海钢铁、电气、造船、飞机等行业企事业单位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分析检测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参加本次大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也将组织上海及周边地区相关企事业单位分析检测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参加本次大会,欢迎上海各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企事业单位及周边地区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相关分析技术人员、检测人员、管理人员提供分析检测技术应用案例或者提交相关论文,大会将邀请各集团公司的技术专家和实验室管理者为大会做专业学术报告,畅谈企业需求。我们也热忱欢迎同行、兄弟单位与会指导、交流,同时欢迎广大仪器厂商积极参与。   大会主要内容:   1、光谱(包括原子吸收、ICP、X射线荧光光谱、能谱仪等分析仪器)及其他理化检测技术在钢铁、电气、 造船和飞机等行业产品及过程检测中的应用   2、材料力学检测技术在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中的应用   3、金相、物理检测技术在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的应用   4、无损检测技术在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的应用   5、应力腐蚀分析检测在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中的应用   6、实验室管理及lims在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企业中的应用   7、样品前处理、试样加工技术   8、钢铁、电气、造船和飞机等行业其他相关检测技术。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联系人: 刘继红 燕泽程 电话:010-63979302 010-82800721   传真:010-68343165 邮箱:r-well@163.com   上海地区联系人:乐金涛 联系电话:13916270713 邮箱:lejintao2005@163.com   有意参加的仪器厂商请按照联系方式与会务组联系,并填写“学术交流会申请表”。并请12月1日前传真或电子邮件或电话到会务组,以便会议安排。大会报告顺序以仪器厂商的报名先后顺序为准,不做调整。仪器厂商的参会费用如下:   参会费用:大会报告:10000元人民币/每个单元(30分钟),   现场仪器展示:6000元人民币   发放资料:2000元人民币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   2010年10月
  • 品牌动态 | 海尔欣昕甬智测参加鄞州区“智鄞未来”企事业单位专场双选会
    为了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宁波海尔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宁波市鄞州区的重点民营企业,于11月16日至24日,先后奔赴北京科技大学、2023浙江-北京人才招聘大会社招专场、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参加了鄞州区“智鄞未来”企事业单位专场双选会。 在双选会期间,海尔欣的工作人员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向在京学子们详细介绍了宁波海尔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情况,讲解了宁波市鄞州区的人才政策,耐心地解答了同学们关于公司工作环境、薪资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的疑问,并积极向他们推介公司的优势和福利待遇。此外,我们还将17个紧缺人才岗位需求信息带到了高校,以吸引更多顶尖学子加入宁波海尔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本次双选会,公司共收到简历一百余份,初步达成意向20余人,待入职6人。 此外,海尔欣还向在京学子们展示了公司对人才培养和成长的重视。他们详细介绍了公司的人才培养计划、员工晋升机制以及为人才提供的广阔发展空间。这些举措旨在吸引更多优秀的毕业生加入公司,共同推动宁波海尔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发展。关于我们-公司介绍 宁波海尔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专注量子级联(QC Laser-based)激光产品多领域应用服务,是中国领先的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高科技公司。其“昕甬智测”品牌产品覆盖气体检测系统整机、数据服务平台、终端用户应用解决方案,广泛应用于光谱科研、生态气象、工业碳中和等领域,已为全球200+客户提供了解决方案,用户遍布全国,并受到英国、美国,加拿大、荷兰等国家用户的高度认可。 以技术创新为动力——海尔欣核心技术团队源于清华大学及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在高灵敏度痕量气体分子光电分析领域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拥有各类专利数十项。 光谱技术助力零碳地球——海尔欣以成为世界领先的激光光谱分析产品服务商为愿景,实现更及时、更精确的科学测量,为世界“碳中和”大目标贡献力量。 在未来,海尔欣将继续关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动态,积极参与各类招聘活动,为推动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和公司的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 河北子曰入选中华环保联合会会员单位,携手助力环保事业发展
    河北子曰入选中华环保联合会会员单位携手助力环保事业发展,推动美丽中国建设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接受生态环境部和民政部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宗旨是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实现国家环境与发展的目标,围绕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充分体现中华环保联合会“大中华、大环境、大联合”的组织优势,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中国环境事业发展,推动全人类环境事业的进步。2023年8月12日,中华环保联合会组织召开固危废及土壤污染治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会上,河北子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授权为会员单位,总经理杨龙当选专委会委员。河北子曰入选“中华环保联合会会员单位”,是联合会及行业对于河北子曰的高度认可。自成立以来,河北子曰秉承了严谨的理念,融入当今工业自动化技术,在仪器生产制造业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不断以科技创新推动环保行业与公司自身的大发展,为人类共同关注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 时代试金集团参加第四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培训
    5月10日上午,第四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培训在济南铁路会议中心隆重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马维野司长出席会议,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李爱民局长出席会议并致词,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跃进主持会议,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河南知识产权局的有关领导出席并参加了开幕式。来自全国企事业单位的300余名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时代试金集团派技术中心办公室主任刘娟参加了培训。 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马维野司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祁建伟部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调研员吴泉洲、北京华智知识产权咨询机构总经理李东亚做精彩的报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九阳等单位代表介绍了知识产权工作的经验。此次学习、交流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时代试金集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 国准委发布67项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钢研纳克、SGS等39家企事业单位参与研制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决定下达2024年度第一批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共计67项,其中研制项目65项,复制项目2项。涉及金属、轻工、食品等多个领域的分析检测用标准样品。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现将2024年度第一批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下达给你单位。本批项目共67项,其中研制计划65项、复制计划2项。组织相关分技术委员会和主要研制单位,抓紧落实各项计划,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质量,按时完成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任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 科技成果收益权改革:部分归单位 其余缴国库
    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   为积极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财教[2011]127号),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该文件对科技成果收益范围进行了界定,同时提出收益分段留归单位的具体办法,即:科技成果收益按照800万元以下、800-5000万元、 5000万元分段按相应比例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其余部分上缴中央国库。   该文件是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1+6”政策中一项重要政策,也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重大突破,赋予了示范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相当的支配权,对调动科研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积极性、补充研发和转化资金、提高其持续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 穹顶之下——三德科技助力中国环保事业
    2月28日,前央视著名记者柴静的纪录片《穹顶之下》一经推出,即因其对雾霾成因的深度调查,迅即引发舆论关注、成为社会公共话题。实际上,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中国政府在行动;作为技术领先的煤质检测仪器供应商,三德科技亦在以创新的产品与解决方案服务中国环保事业。 2015年1月,全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启动招标程序。经过专家评审,日前,三德科技接到中机国际招标公司中标通知书,成功中标项目第8包“煤质测定仪”,将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等15个北方省市的环境监测站提供100余套先进煤质检测仪器,用于上述省市的煤质(硫含量、灰分等)监督性检测、以期为煤炭的合理利用提供不可或缺的数据支持(编者注:根据柴静的调查,煤炭与石油不合理利用是雾霾形成的两大主因)。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持续加大对环保方面的投入力度。截至2014年末,三德科技已为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的150余家从事环境监测、锅炉能耗监督、节能监察等工作的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提供超过500台/套的检测仪器设备以及相应技术支持。
  • 环保法修正二次审议 增排污单位监测设备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6日起至6月29日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进行第二次审议。   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正式施行至今,20多年未曾修改。2012年8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首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专家提出,《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应当回应环境保护的制度需求,解决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建议采用修订方式对这部法律作全面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6月2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作了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张鸣起说,《草案》新增以下内容:修正案对企业公开具体环境信息作了强制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对其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   针对目前环保领域&ldquo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rdquo 的问题,《草案》将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纳入修改内容,增加规定&ldquo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dquo 。   《草案》还规定,&ldquo 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dquo   同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草案》明确,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 依法应当做出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将征收的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张鸣起说,为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修改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增加&ldquo 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rdquo 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ldquo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rdquo ,&ldquo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rdquo 。三是明确联合防治协调机制,规定&ldquo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rdquo 。四是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ldquo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已经达标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技术改造等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以及按照产业结构和城乡规划布局调整的要求关闭、搬迁、转产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支持&rdquo 。五是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规定&ldquo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或者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rdquo 。六是加强对引进外来物种等行为的规范,规定&ldquo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rdquo 。七是增加规定&ldquo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rdquo 。
  • 中市调查等两单位冒用统计局名义搞企业排名牟利
    发给企业的评选通知 发给企业的证书 发给企业的牌匾   近日,有读者举报称,中国市场调查研究中心(简称中市调查)和中国社会经济决策咨询中心(简称中经咨询)涉嫌冒用国家统计局的名义,给企业排名,发放牌匾证书,并收取数万元的费用。   记者调查发现,读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国家统计局曾发声明,在1999年就与上述两家单位脱离关系。而且,上述两家单位也并不像其所宣称的那样,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委(现在的科技部)有备案。两个单位如今挂靠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城乡发展规划院,该院相关人士表示,将调查此事,一旦查实,将严肃处理。   ■业内揭秘   只要企业给钱就能评奖   张女士曾在中市调查和中经咨询工作过。据她介绍,这两个单位其实是一套人马,业务开展以中市调查为主,实行项目管理制。去年10月,她在该单位担当项目主管一职,手下有20多个业务员。   张女士说:“工作流程是业务员从网上找企业的地址和联系人,再将中心的一套资料给企业快递过去,资料包括一份由中市调查和中经咨询印制的材料简介、一份评选通知、一份收费协议书、一份申报表格和一份需要企业填写的销售数据表格。如果企业同意参评,就给我们提供企业数据和汇款,我们再给人家寄出相应的牌匾及证书,可以用在企业宣传里。”   张女士出示的收费协议书上显示,甲方为中经咨询,乙方为企业,甲方在市场调查和考证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推选乙方作为“中国××行业十大畅销品牌、十大著名品牌”暨“中国××行业10强企业、中国××行业50强企业”候选单位,在乙方符合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向社会发布,并由甲方颁发证书和奖牌。企业可自行选择参评项目,“一般来说十大著名品牌、十大畅销品牌是24800元,行业10强贵一些,36000元。如果都评,就是6万多。只要交钱,没有评不上的,一般一周内就能把牌匾和奖牌制作好。”   “虽然是自愿参加,但在给企业的简介里面印有国家统计局批复成立的红头文件,所以企业感觉比较有权威性,反馈挺多的。”张女士说,在她工作的一年多里,最多一个月进账52万,最少的也有18万。中心还有另外一个项目组,开展同样业务。中心这边制作奖牌和证书的成本仅为170元。   今年11月15日,张女士发现,国家统计局官网上发布公告,称其早已在1999年就与这两个中心脱钩。她意识到,该机构有冒用国家部委名义行骗之嫌,遂与几名业务员一同辞职。   评选项目业务员自己编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几名曾在中市调查和中经咨询工作过的业务员,他们证实了张女士的说法。   张刚(化名)说,今年2月份,他看到中市调查在赶集网(微博)上招聘业务员,于是便前往应聘,并被录用。张刚说,自己平日的工作是上网找大中型企业的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按规定,每个业务员每天必须找21条信息。目前,像他一样的业务员,中心大概有100多个。业务员只负责找企业和发快递,真正联系企业商谈业务的事一般只有主管或主管助理这一级才能接触到。业务员的底薪并不高,主要靠提成。每个企业算一单,如果当月成单率在2万-3万之间,提成就有10%,越往上提成比例越高,最高可达到20%。张刚说,他最多拿过1万多元的月工资。   曾在该中心当过业务员的刘明(化名)出示了一份发给企业的评选通知。记者看到,通知最上部分印有两个中心的名称,下面标题为“关于评价2011年度‘中国××行业10强企业、领军企业’暨‘中国十大著名品牌、中国十大畅销品牌’的通知”,并加盖了两个中心的公章。刘明说:“评选项目是业务员根据企业经营的内容临时编的,比如你是做面包的,就写上评选‘2011年度烘焙食品行业10强企业’;你是做酒店的,就写上‘2011年度连锁酒店10强企业’,什么名目都有。”   ■核实调查   宣称收款后3天内发证   11月21日上午,记者以某企业负责人的身份向中市调查咨询“中国除尘器生产10强企业”评选的相关事宜,一名自称是中心办公室主任助理姓贺的女子接待了记者。   “我中心是1992年由国家统计局批复成立的,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委备案的专业性科研事业单位。”贺某称,行业排名和企业评选是后期国家统计局交付的任务,只有其中心才有资格进行评选。   当问及主管单位是否已经变更时,贺某不知该如何回答,一会儿说中心由两个部门共同管理,一会儿又说中心的上级单位是社科院当代城乡发展规划院,规划院也由统计局管辖。随后,记者又多次询问荣誉证书是否为国家统计局下发和认可,贺某说:“我们中心是有批文的,可以跟您保证评选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您只需要填写好两张申请表,协议书由企业法人签字盖章,准备好协议第三条上写有的相关资料,并将这些一并传真或寄送过来,3到5个工作日后就能拿到评选结果。”贺某称,评选需要通过专家组三次审核,一看申请表,二看企业的相关证件、近年的发展、客户服务等方面成绩,三看企业的整体规模,“想尽快办理就得尽快把材料寄过来,尽快地把你公司好的荣誉证书传过来,有利于专家对公司的评定。”贺某还说,评选将由两个中心、国家统计局、行业内专家、发改委、国家直属部门共同组成的专家组完成。中心收到汇款底联以后,会立刻将证书和奖牌样式交给宣传部制作,然后就用快递寄出,“一般在收到款项后的2到3天内,证书和奖牌就能下来”。她告诉记者,评选结果有效期3年。证书和奖牌均可用于各大媒体的宣传,同时对企业已上市的行业排名、商标保护和企业招投标都很有作用。   尚未评比就拍板说能成   “专家评选得有辛苦费,然后是奖状和奖牌的制作费,最重要的是后期的媒体宣传费。”贺某说,媒体宣传的有效期同为3年,这笔花费大部分将用于中心官网及5家媒体的“新闻式公告传播”。   其所指的媒体大部分为网站,大到中央时政类、门户类,小到区域类、行业类,整整印了两页纸,公司可在其中任意挑选5家,“我们事先都是跟这些媒体联系好的。”花费在6.8万到9.8万不等,但并未明确具体的宣传方法。   在电话中,记者曾要求必须拿到10强,否则就不参加评选。贺某将记者介绍给中市调查外联部的刘主任。刘主任再度向记者确认,自己是统计局的下属单位,此项评选非常谨慎权威,“首先我们调取统计局的宏观数据,然后由中市调查全方位市场调研,你单位是入选单位,把报表和附属材料寄过来,三方会审再复审,最终才能确定是10强还是50强。”记者则再次强调评不上10强就算了,刘主任说:“那我给你拍个板,把材料寄过来,我确定一下数据,再跟评审委对接一下,应该没太大问题。”随后,刘主任称,查看一下企业的相关数据并确认,获选一事十拿九稳。   参选企业起疑心要起诉   张女士说,她为中市调查工作期间,经手的企业达上百家,并出示了近百个企业为参评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根据这些资料,记者拨打了其中一些企业的电话。   江苏省江都市某工具有限公司于今年8月底参加了中市调查“中国扳手生产10强企业”评选。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姜先生回忆,公司是在收到中市调查的相关文件并电话咨询后确认参选的。“公司先是看到文件感觉很权威,后来对方口头介绍也是国家统计局的下属单位,评选结果含金量很高,但是要求先付款确认参选。”姜先生介绍,上报材料并向对方汇款36000元后不到两个星期,公司便收到了写有“中国扳手生产10强企业”并有两个中心盖章的牌匾,“评选的过程非常快”。   深圳某塑胶工业公司杜女士则说,当时中市调查承诺企业交的钱,会用于在官网和媒体的宣传,“但目前除了有个牌匾,其他都没有兑现。公司已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中市调查,要求把款项退回。”   也有企业在参评前对其资质产生质疑。今年9月,浙江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参评了中市调查“中国冷柜生产10强企业”和“中国十大畅销品牌”,涉及款项6万多。联系人黄先生称,当时协议已经签好,材料也递交了,“对方自称是统计局下属单位,但是上网查找后发现1999年统计局已经跟它脱离关系了。”随后,黄先生向中市调查质疑其资质,但是对方解释很久,黄先生依旧认为很模糊。“协议也是漏洞百出,根本没有写明双方出现违约会如何处理,不能令人信服。”评选结果出来后,对方几乎每天打电话向他催款,“公司还跟对方讲过价,其中36000元的一项评选最后降到18000元,这也太容易了!”黄先生说,种种迹象都让公司对中市调查产生怀疑,最后该公司并没有付款。   辩称受委托却未见证据   上周,记者来到中市调查和中经咨询位于海淀区世纪城金源时代商务中心的办公地点。该机构位于商务中心一栋写字楼的2层,两间百十平米的办公区被隔成若干工作区,七八十人在其中忙碌。   中市调查负责人沈海源称,两个中心主要经营的业务是建立数据库和出台行业报告,然后出售,有时也会受一些调查公司委托进行企业的市场调查。   沈海源说,中心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是搞研究的。记者向其出示了印有统计局批复文件的宣传资料、带有中心公章的评选通知和协议书。沈海源承认,宣传资料是他们印的,但已经陈旧,遂拿出一份自称是最新的资料,增添了“1999年已与国家统计局脱离关系”。   沈海源表示,张女士并非中心的工作人员,属于一家合作公司的员工,后又表示冒用乃是张女士的个人行为,“发现这种情况后,我们已在网站上发出声明,解除她的一切职务,交由外联部刘主任负责。”当时,刘主任也在现场。   当记者质疑,既然是个人行为,为何协议书所留账号是该中心的开户名,且声明中称张女士14日就已离职,但为何在21日,刘主任被记者暗访时,仍在进行排名时,两人无言以对。   对于协议书,沈海源先是表示不知情,后又表示知情,称“现在收费搞排名的有很多,调查公司也要生存,这些费用是媒体宣传费”等等。“我们搞这些是受调查公司委托,因为很多企业不相信公司,却很相信研究机构,所以用我们的账号,等钱到之后我们都会全部打到委托公司的账户上。”但他以管理人员下班为由,未出示双方的往来账目。   ■各方回应   国家统计局 早与两家单位脱离关系   21日,国家统计局法规部门一名工作人员称,此前曾经接到过许多企业关于中市调查和中经咨询的举报电话,“我们已经跟他们脱离关系了。统计局不可能为任何类似机构提供数据。”   前天,国家统计局新闻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统计局已在1999年与两个中心脱离关系,并在2006年和2009年两次发出声明,严禁其盗用国家统计局名义。该负责人称,得知目前两个中心网站仍在主要位置登载早已废止的1992年的国家统计局批复文件,涉嫌有意欺骗公众,统计局已告知该单位,将网站上的相关内容撤下,如果再发现此类行为,将会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记者再次登录两个中心的官网时发现,原来挂出的统计局文件已经被全部撤下。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城乡发展规划院   虽挂靠但并无业务往来   中市调查自称,与国家统计局脱钩后,其主管单位变更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城乡发展规划院,目前是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委备案的专业性科研事业单位。   资料显示,当代城乡发展规划院是经中国社会科学院批准,并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从事国内外城乡发展研究、规划和咨询服务的法人科研机构。   近日,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严格来说,规划院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当代城乡发展规划院与两个中心的确存在挂靠关系。2008年,沈海源拿着国家统计局1992年批复其成立的红头文件和两本研究报告主动找上门,希望挂靠。出于对批复文件和研究报告的信任,双方签订了挂靠协议,但在业务上没有任何往来,不知道对方究竟是做什么的。“去年,沈海源送来两本研究报告,说是近来的研究成果,仅此而已。基本上都没怎么见过面。规划院里也没人在其中担当职位。”   他表示,已就此事展开调查,一经查实,将采取相应措施,不排除与其解除挂靠关系。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无登记备案不算事业单位   11月25日,记者又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咨询中心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两个中心在管理局既没有登记,也没有备案,不属于国家事业单位。   国家科委已于1998年改名为国家科技部。科技部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称,现在的科技部已没有给机构备案的职能,因此根本没有备案这一说法,“现在只有一些科技部下属的机构。既然它挂靠在其他单位,那就和我们没有关系。”   国家工商总局   企业利用排名做广告违规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了解到,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从事行业排名工作是不允许的。行业协会也许可以从事此类工作,但由于此类研究机构并不隶属工商部门的管理范围,因此无法界定其是否存在扰乱市场秩序、违反正当竞争的嫌疑。   另外,工商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企业的经营行为,而企业参与行业的排名排序,属于企业个人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也就不在监管的范围之内,“但是企业若以排名排序的字眼做广告宣传也是违规的。”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这种行业排名行为是否违法,在监管上也很困难。”相关负责人称,中央一直在对此类行为进行调研,但具体规范和规定还有待出台。   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业分会   收钱搞评比不具公平性   25日上午,经民政部批准的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业分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改革开放这么多年,各行各业都曾有过各种评比排名,但只要是以单一独立的评估机构、以收钱营利为目的搞的此类活动,都不具备客观公正的条件,都缺乏公平性,“此类事件对国家形象、国民经济和行业发展都有直接的破坏力,它影响的是国家、社会、行业的公共信誉。”   该负责人称,协会还对中市调查这一名称的合法性存在质疑,“中字开头的机构,让人感觉似乎很权威,这个名头是否可以随便使用、这个机构的名称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是否该取缔、类似机构加盖的公章有何效力等都应当有人监管。”   学者及专业人士   几天就出评选结果不靠谱   中国传媒大学调查统计研究所所长柯惠新表示,正规的市场调查,光调查一个行业就投入巨大,“没有数月是完不成的,更不用说几天。且行业越细化越难做。”中市调查涉及行业达上百,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资金投入要达数亿。”   零点咨询集团总裁袁岳(微博)认为,行业内做排名并不是新鲜事,但绝不能收钱,且该有数据或实例做支撑,向社会公布,“应当保持数据上的严谨、立场上的中立、利益上的无关。”   ■政策链接   ◎1998年,《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提到,对非法进行排序评比活动,擅自向社会发布统计调查结果,进行广告宣传,甚至进行欺诈活动的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广告法》、《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对于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认证、发布或超越经营范围进行市场调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依法惩处。   ◎《国务院纠风办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对政府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各类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有专家指出,按通知规定,全国牙防组和牙防基金会为企业“认证”收取赞助费、商务部开展“中国畅销名酒”评选等事件都有行政违规之嫌。   ◎今年9月份,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人就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答人民日报、新华社记者问时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程中,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主办单位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 两部委发文:这些检测项目不再征收行政事业性费用!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4月1日,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涉及仪器检测、计量检验、环境监测等项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3月15日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1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农业部门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质检部门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测绘地信部门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宗教部门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地质成果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登记费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农业部门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质检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民航部门  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林业部门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测绘地信部门  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兴奋剂检测费  中直管理局  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4.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民政部门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 征集起草单位!涉及《微生物发酵过程优化控制技术导则》等四项团标
    发酵是生物工程的基本过程,即发酵工程,在食品工业、生物和化学工业中均有广泛应用。近年来,我国生物发酵产业通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使得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并形成了一系列优势产品。据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微生物发酵市场的年均增长率超过15%,预计未来几年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如今,生物发酵产业迈进了高质量发展阶段,为加快生物发酵领域技术的发展,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决定对生物发酵领域制定系列标准,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以下是文件详情。关于征集《微生物发酵过程优化控制技术导则》等四项团体标准参编单位和起草组成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十四五 ”是生物技术加速演进,生命健康需求快速增长、生物产业迅猛发展的重要机遇期。生物发酵则占据了生物制造的主导地位,在国家新时期、新形势下,生物发酵产业迈进了高质量发展阶段,为了加快培育生物发酵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开发高质量生物发酵新产品,加快制造过程进一步向绿色,低碳,智能化方向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决定对生物发酵领域制定系列标准,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微生物发酵过程优化控制技术导则》、《发酵菌种智能高通量筛选技术指南》、《生物发酵规模化制备技术规程》和《抗生素菌渣生物转化技术规程》等四项团体标准进行预研。为切实做好该四项标准编制宣贯工作,鼓励更多单位切实参加到标准编制宣贯过程中,提高标准编制宣贯工作的开放性、公正性、透明性,提升标准的实用性和影响力,按照我国《标准化法》及国标委相关要求,现公开征集该四项标准起草参编与推广应用单位,报名截止时间于2024 年5 月31 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起草单位、起草人资格条件1、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的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2、起草单位应为标准所涉及的相关领域企事业单位,具有行业代表性以及较高的制造和科研水平,重视标准化工作;3、愿意承担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的资金、技术和人力支持;4、标准起草人应熟悉行业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并能够参与标准起草的各项工作。二、起草单位、起草人享有以下权力1、参与标准制定,成为标准起草组成员,并在标准文本中体现单位名称和起草人姓名(原则上每个单位限定为1 人)。2、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国际标准或修订时,优先享有参与标准的制修订的权利。3、授予标准起草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企业起草单位铜牌、起草人证书。4、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评价”。5、为符合条件参与起草的企事业单位提供证明文件,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财政补贴。三、起草单位、起草人将承担以下义务1、服从协会组织安排,能够积极参与该标准的启动、调研、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等起草相关的各项事宜,按时完成标准起草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2、在标准起草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客观、科学。四、申报要求《微生物发酵过程优化控制技术导则》等四项团体标准由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组织,请申请参与标准起草的相关单位填写《标准起草参编单位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于 2024 年5 月31 日前将“申请表”以邮件形式或邮寄的形式送达起草组秘书处。五、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人:石艳军电话:13716523499邮箱:kecuhui@126.com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9 号恒兴大厦13F附件:参编申请表
  • 环保部选聘“十三五”重点问题研究承担单位
    环境保护部于2013年启动国家环境保护&ldquo 十三五&rdquo 规划前期研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ldquo 十三五&rdquo 规划编制研究思路与工作安排方案》部署,为了进一步集思广益,按照&ldquo 开门编规划&rdquo 的原则,规划财务司和环境规划院筛选了部分重点问题,公开选聘承担单位,邀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单独或联合申报,共同参与重大问题研究,在2013年12月底前中期汇报、提交初稿,2014年4月底提交正式报告,为&ldquo 十三五&rdquo 环境保护规划提供支持和建议。   有关公告具体内容和要求请登录网站(http://www.mep.gov.cn、http://www.caep.org.cn)从专栏中下载相关材料。   联系人:王倩、张菲菲,联系电话:010-84923237   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材料:   1. 国家环境保护&ldquo 十三五&rdquo 规划部分重点问题研究课题公开选聘承担单位指南   2. 申请函模板   3. &ldquo 十三五&rdquo 规划前期研究申请书模版   4. 联合申报合作协议书模版
  • 某单位120.00万元采购光纤光谱仪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双光学频率梳激光器及配件采购招标公告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6-28 双光学频率梳激光器及配件采购招标公告 统一信息编码:HLJDGG20230628045 项目编号: CLF23MY00JG25 专业领域:制导与控制技术,电子元器件,探测与识别,计算机与软件,体系建模仿真与评估,电子信息,网络通信,动力与传动,先进材料与制造,可靠性/测试性/维修性,其他 主要内容 双光学频率梳激光器及配件采购招标公告 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受某单位委托,对以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名称:双光学频率梳激光器及配件采购 二、项目编号:CLF23MY00JG25 三、项目概况: (一) 招标内容: 为满足高温气体多组分、多谱线同时测量需求,采购1套可用于工业现场使用的光学频率梳激光器做为宽波段吸收光谱测量激光源,并配备1套紫外-近红外高信噪比的光纤光谱仪以及高速光电探测器等组件。 系统使用现场环境:年最高温度约42℃,年最低温度约-5℃,年相对湿度约80%RH,有较强振动和灰尘污染。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双光学频率梳激光器及配件采购技术任务书》。 (二) 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1,200,000.00元。 (三) 项目周期:项目周期为8个月,自合同签订日期起算。 (四) 质保期: 产品交付验收合格后2年。 (五)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 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军队采购网的“军队采购失信名单”“供应商暂停资格名单”、招标人上级单位禁止参加采购活动黑名单),未发生产品质量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招标文件发售 (一)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报名供应商必须于本采购项目第一部分“招标公告”规定的发售时间内向我司缴纳标书款,否则视为未完成报名。 (二)发售时间:2023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每日上午09时00分至12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三)发售方式:供应商可采用线上提交报名资料方式报名。 1. 采取网上发售方式:供应商可通过链接 https://qy.choicelink.cn:8301/clLogin,进行线上报名,上传报名资料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汇款账号信息缴纳标书款后,由我司工作人员审核后予以通过, 即为报名成功。 (四)购买招标文件应提供以下资料:投标单位应将以下材料按照序号顺序扫描为1个PDF文档作为附件上传:(均需加盖公章) 1. 提供《招标文件领购登记表》:可登录链接https://qy.choicelink.cn:8301/clLogin搜索本项目,点击“公告详细”进入公告页面后再点击右上角的“获取文件”,进行信息填写后打印; 2.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办理报名事宜的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提供《保密承诺书》:可在招标代理机构网站(www.chinapsp.cn)中“下载中心”下载。 以上材料仅作为招标文件购买环节审核使用,不作为投标单位资格性审查依据,投标单位的资格性符合情况以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准。 (五)标书款具体汇款账号如下: 1.收款单位名称: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2.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机场支行 3.账户:9550880240123500193 六、投标文件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一)接受投标文件时间:2023年7月20日08时00分起至2023年7月20日08时30分止(北京时间)。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二)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7月20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三)开标时间:2023年7月20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七、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 (一)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227号(城厢派出所对面)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注意事项:文件递交应安排专人送达现场,未按时抵达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逾期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封装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届时请投标单位授权代表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项目开标会议。 八、注意事项 (一) 本次招标不接受备选方案(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及选择性投标。 (二) 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与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按照招标文件中招标询问书的格式书面递交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三)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加投标的,应早于开标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四) 未按照要求进行标书款及投标保证金缴纳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九、本项目相关信息在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www.weain.mil.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十、招标人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某单位 联 系 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15884661883 纪检监督:裴工 联系方式:15228755321 若无法成功报名,或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暗示带有倾向性表述的,可向监督人反映情况。 十一、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227号(城厢派出所对面) 联 系 人:任先生 电 话:0816-2198191 手 机:13125912163 电子信箱:mianyang@chinapsp.cn 招标人:某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对不起,您不是网站企事业单位认证用户,不具备浏览相关信息的权限! 请使用证书登录进行对接!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光纤光谱仪 开标时间:2023-07-20 08:00 预算金额:120.00万元 采购单位:某单位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双光学频率梳激光器及配件采购招标公告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3-06-28 双光学频率梳激光器及配件采购招标公告 统一信息编码:HLJDGG20230628045 项目编号: CLF23MY00JG25 专业领域:制导与控制技术,电子元器件,探测与识别,计算机与软件,体系建模仿真与评估,电子信息,网络通信,动力与传动,先进材料与制造,可靠性/测试性/维修性,其他 主要内容 双光学频率梳激光器及配件采购招标公告 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受某单位委托,对以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名称:双光学频率梳激光器及配件采购 二、项目编号:CLF23MY00JG25 三、项目概况: (一) 招标内容: 为满足高温气体多组分、多谱线同时测量需求,采购1套可用于工业现场使用的光学频率梳激光器做为宽波段吸收光谱测量激光源,并配备1套紫外-近红外高信噪比的光纤光谱仪以及高速光电探测器等组件。 系统使用现场环境:年最高温度约42℃,年最低温度约-5℃,年相对湿度约80%RH,有较强振动和灰尘污染。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双光学频率梳激光器及配件采购技术任务书》。 (二) 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1,200,000.00元。 (三) 项目周期:项目周期为8个月,自合同签订日期起算。 (四) 质保期: 产品交付验收合格后2年。 (五)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 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军队采购网的“军队采购失信名单”“供应商暂停资格名单”、招标人上级单位禁止参加采购活动黑名单),未发生产品质量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招标文件发售 (一)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报名供应商必须于本采购项目第一部分“招标公告”规定的发售时间内向我司缴纳标书款,否则视为未完成报名。 (二)发售时间:2023年6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每日上午09时00分至12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三)发售方式:供应商可采用线上提交报名资料方式报名。 1. 采取网上发售方式:供应商可通过链接 https://qy.choicelink.cn:8301/clLogin,进行线上报名,上传报名资料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汇款账号信息缴纳标书款后,由我司工作人员审核后予以通过, 即为报名成功。 (四)购买招标文件应提供以下资料:投标单位应将以下材料按照序号顺序扫描为1个PDF文档作为附件上传:(均需加盖公章) 1. 提供《招标文件领购登记表》:可登录链接https://qy.choicelink.cn:8301/clLogin搜索本项目,点击“公告详细”进入公告页面后再点击右上角的“获取文件”,进行信息填写后打印; 2.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办理报名事宜的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提供《保密承诺书》:可在招标代理机构网站(www.chinapsp.cn)中“下载中心”下载。 以上材料仅作为招标文件购买环节审核使用,不作为投标单位资格性审查依据,投标单位的资格性符合情况以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准。 (五)标书款具体汇款账号如下: 1.收款单位名称: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2.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机场支行 3.账户:9550880240123500193 六、投标文件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一)接受投标文件时间:2023年7月20日08时00分起至2023年7月20日08时30分止(北京时间)。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二)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7月20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三)开标时间:2023年7月20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七、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 (一)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227号(城厢派出所对面)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注意事项:文件递交应安排专人送达现场,未按时抵达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逾期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封装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届时请投标单位授权代表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项目开标会议。 八、注意事项 (一) 本次招标不接受备选方案(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及选择性投标。 (二) 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与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按照招标文件中招标询问书的格式书面递交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三)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不参加投标的,应早于开标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四) 未按照要求进行标书款及投标保证金缴纳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九、本项目相关信息在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www.weain.mil.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十、招标人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某单位 联 系 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15884661883 纪检监督:裴工 联系方式:15228755321 若无法成功报名,或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暗示带有倾向性表述的,可向监督人反映情况。 十一、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227号(城厢派出所对面) 联 系 人:任先生 电 话:0816-2198191 手 机:13125912163 电子信箱:mianyang@chinapsp.cn 招标人:某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对不起,您不是网站企事业单位认证用户,不具备浏览相关信息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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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搬迁补偿成“肥羊”,北京某科研单位前院长被判刑
    “价值观失衡了,自我约束丧失了,才会有自己今天的结局。”曾任某科研单位党委副书记、院长的丁辉在留置场所写下的这段悔过词,是其终于想明白心里那颗贪婪的种子最终只会滋养出恶的果实。如果当初自己没有收那笔钱,如果自己能多听听劝谏,恐怕不会像今日这般抱憾终身。  2021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丁辉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犯受贿罪(受贿数额:1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那么,究竟是什么事情令丁辉自食恶果?一切要从15年前的一个搬迁项目说起… …   补或不补:搬迁补偿成“肥羊”  整件事情缘起于2006年底。当时,北京市某科研单位的下属研究中心因故即将搬迁。搬迁补偿资金历来是搬迁项目的关键环节,决定着搬迁项目能否高效顺利推进以及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为妥善解决搬迁补偿问题,该科研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制定了搬迁资金使用的意见,要求各项资金使用应符合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专款专用。丁辉作为该科研单位的党委副书记、院长,自然紧盯着搬迁项目的进展,以免在搬迁补偿方面出现纰漏。  这样看来,似乎搬迁补偿只要能按部就班地推进,就不会节外生枝。然而部分别有用心之人的贪婪恰恰成了这根“节外之枝”。  由于该科研单位的下属研究中心将部分办公场所对外出租,其中就有三家承租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找到丁辉,询问承租单位能不能续租。丁辉显然听懂了话外之音:“续租”不过是个幌子,这三家承租单位之所以要续租,无非是想在搬迁补偿资金上“分一杯羹”,至少租赁关系如果能够得以延续,本身就是获取补偿的一份保障。但是,丁辉当时并没有同意对方的请求,毕竟搬迁在即,原则上不会再与任何承租单位进行续租。  三家承租单位显然不肯善罢甘休,他们借着实际控制人就是该下属研究中心领导的便利,把持中心班子会接连签下了几份租赁协议,并且明里暗里多次提出,自己在搬迁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损失。根据规定,此次搬迁资金只补偿给搬迁主体即研究中心,承租单位无权获取搬迁补偿。丁辉当时义正词严地表示,一切要按照规定、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操作,最终搬迁补偿要上报市发改委审批,怎么能说给谁就给谁呢!  “丁院,我们确实有困难,承租单位搬迁也需要费用啊。”听到这话,丁辉觉得对方说的也不是全无道理,更重要的是这名承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是本科研单位的一位领导,有些话说得太死似乎也过意不去。“这样吧,那就拨给你们一部分搬迁流动资金借款。”丁辉觉得,既然是借款那就必然有归还的时候,这样既解决了承租单位的燃眉之急,又不违反文件规定,可谓“两全其美”。  然而,令丁辉始料未及的是,承租单位“醉翁之意不在酒”,已经到账的3000万元借款在他们看来便是煮熟的鸭子,必须要捂在自己手里。他们通过多次伪造借款协议、增加降息免息条款等方式,试图将“借款”拖成“补偿款”。  所谓的“两全其美”,终究为丁辉的职务犯罪埋下了导火索… … 丁辉资料图片,来源:百度百科  拿或不拿:收人贿赂成“枷锁”  为了彻底达成非法占有搬迁补偿款的目的,三家承租单位派出张某某为代表,让他和丁辉逢年过节多“走动走动”。于是,2010年到2017年间,每逢春节张某某都会来拜访丁辉。  “丁院长,这件事拜托您帮我们出出主意,您也知道我们几家单位不容易,这3000万元就当是补偿我们的损失了,这点小意思您先拿着。”面对诱惑,丁辉抵御过一次、两次,但无法招架这种糖衣炮弹七次、八次地轰炸,廉洁自律的心理防线轰然崩塌,最终他同意了对方的请托。  在这段时间里,接踵而来的一连串事实都表明承租单位根本无权获得搬迁补偿:一是包含给予承租单位补偿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被驳回,相关批复人员明确答复,这次搬迁补偿只给搬迁主体,报告必须再修改 二是其他已经搬离的承租单位都没有获得搬迁补偿 三是最终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剔除了承租单位补偿后,已经获得了批复。  丁辉端详着批复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心里也在犯嘀咕,现在收了别人的钱,就算报告下来也只能硬着头皮“替人消灾”了。  此时的丁辉可谓心急如焚,果然拿了不该拿的钱一天都别想踏实。可是这种重大资金性质的认定不是丁辉一个人就能做主的,还需要开会集体讨论 这里面审计还可能会查出来当年钱款的真实性质,究竟怎样才能瞒过所有班子成员呢?丁辉陷入了沉思… …   定或不定:滥用职权成“祸根”  无论丁辉怎么踌躇不定,终归迎来了直面问题的一天。在一次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这笔3000万元的借款长期挂账未还。眼见罪行败露,承租单位的人再次拜托丁辉,一定要把这笔款项的性质问题“拿下”。丁辉一方面召开了专题会要求承租单位说明款项性质,为转变款项性质争取时间 另一方面则尽可能地延缓自己迈出滥用职权这一步的时间。  2017年4月10日院长专题会上,丁辉终于把这件事拖到了自己担任该科研单位院长任期的最后一天,企图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草草将这场荒唐事收场。会上,丁辉全然不顾议事决策规则,以“雷厉风行”的架势抢先表态“这笔钱历史上就是补偿款”。说出这句话的同时,丁辉内心的焦躁、煎熬和急迫溢于言表,祈祷着与会人员能够听信他的一面之词,抓紧通过决议把补偿性质定下来。  当然,会上还是有人挺身而出,质疑之声此起彼伏:“这种事情需要有材料做支撑,不能直接认定为补偿款”“现有材料反映出来的都是借款,而非补偿款”。面对质疑,丁辉自知是“赶鸭子上架”,不能在气势上落于下风,便再次强调了自己的观点。也许是慑于院长的威严,会上的质疑声逐渐被丁辉的气势所压倒,将“借款”重新定性为“补偿款”的决议就这样落了地。  不仅如此,为了能让这份荒唐的决议有依据支撑,丁辉还让下属研究中心的相关负责人员出具了虚假说明,让他们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当年的3000万元就是给三家承租单位的搬迁补偿款,以佐证定性为搬迁补偿款的合理性。有了上级单位的决议和丁辉的背书,三家承租单位如愿以偿地将常年趴在账上的“借款”进行了账务调整,部分钱款以“分红”形式流入个人账户,最终造成该科研单位的国有资产损失近3000万元。  “了解丁辉成长履历的人,无不为他的落马表示惋惜:清华大学硕士毕业后成为一线科研人员,主攻安全科学与工程,先后拥有二级教授、研究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头衔… … ”  2021年5月2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对丁辉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法提出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的公诉意见令丁辉低下了头,这种深入骨髓的疼痛不是因为被揭开了他曾经违法犯罪的伤疤,而是因为那根深深刺入其原本拥有良知、廉洁自律之心的刺,终于被拔了出来。丁辉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是自己底线失守给国家、社会、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愿意接受处罚。  2021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丁辉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犯受贿罪(受贿数额:1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针对本案中该科研单位在机制建设、内部监督管理、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的问题制发了检察建议书,提出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求、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管全面覆盖、严格落实廉政责任风险防控预警前置等整改建议,以免此类职务犯罪再次发生。
  • 环保部拟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周边环境质量
    近日,环保部再次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与第一版相比,此次规定的适用范围有所调整增加了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自行监测。  第一版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水、气污染物及噪声污染的自行监测 接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业务委托的检测机构也可参照执行。  第二版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自行监测 接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业务委托的检(监)测机构也可参照执行。  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办公厅,各国有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为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提供指导,我部组织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3月22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部,同时发送电子版至联系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 董明丽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军霞  电话:(010)66556811、84943175  传真:(010)66556825、84943136  邮箱:wry@cnemc.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pdf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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