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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范相关的资讯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招标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为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聚焦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改革创新招标投标制度设计,纵深推进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快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监管,坚持全国一盘棋,坚决打破条块分割、行业壁垒,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直面招标投标领域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纠治制度规则滞后、主体责任不落实、交易壁垒难破除、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顽瘴痼疾,逐步形成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坚持系统观念、协同联动。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深化制度、技术、数据融合,提升跨地区跨行业协作水平,更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有效凝聚招标投标市场建设合力。——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按照统分结合、分级分类的思路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标准,统筹短期和中长期政策举措,提升招标投标市场治理精准性有效性。——坚持创新引领、赋能增效。不断强化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创新、交易机制创新、监管体制创新,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转型升级。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一)优化制度规则设计。加快推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修订工作,着力破除制约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制度障碍。加快完善分类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基本规则和实施细则,优化招标投标交易程序,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探索编制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指数。加快构建科学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标准体系,按照不同领域和专业制定数字化招标采购技术标准,满足各类项目专业化交易需求。建立招标投标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规范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用。(二)强化法规政策协同衔接。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健全招标投标交易壁垒投诉、处理、回应机制,及时清理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涉及招标投标的法规政策,要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条件。三、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三)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分类修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规范招标计划发布,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四)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制定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完善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机制。加快推进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能力评价工作,研究完善招标采购相关人才培养机制,提升招标采购专业服务水平。治理招标代理领域乱收费,打击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五)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优化国内招标采购方式。支持企业集中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探索形成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和供应链管理需要的招标采购管理机制。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支持科技创新、应急抢险、以工代赈、村庄建设、造林种草等领域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四、完善评标定标机制(六)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勘察设计项目评标中突出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完善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甄别处理程序,依法否决严重影响履约的低价投标。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积极试行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提升评标质量效率。(七)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进一步完善定标规则,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八)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加快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优化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强化评标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廉洁教育,提升履职能力。依法保障评标专家独立开展评标,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专家遴选到考核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等制度规范,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动态调整轮换等机制,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五、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九)加快推广数智技术应用。推动招标投标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融合发展。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加快推进全国招标投标交易主体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经营主体登记、资格、业绩、信用等信息互认共享。加快实现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全国互认,支持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应用。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与招标投标交易编码关联应用。全面推广以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十)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统筹规划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提高集约化水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原则,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原则建设运营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专业交易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经营主体指定特定的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工具。六、加强协同高效监督管理(十一)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探索建立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协同机制。理清责任链条,分领域编制行政监督责任清单,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范围、程序、方式,消除监管盲区。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十二)强化多层次立体化监管。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打通审批和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升工程建设一体化监管能力,强化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提升行业自律水平。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线索的标准和程序,推动加大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力度,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线索作为公益诉讼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将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行为的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的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建立移送线索办理情况反馈机制,形成管理闭环。(十三)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创新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完善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功能,畅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督监管通道,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数字化执法规则标准,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加大招标文件随机抽查力度,运用数字化手段强化同类项目资格、商务条件分析比对,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七、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十四)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适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推动修订相关刑事法律,依法严肃惩治招标投标犯罪活动。发挥调解、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作用,支持经营主体依据民事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招标投标纠纷多元化解。完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遏制恶意投诉行为。(十五)持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开展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和示范文本进行全面排查,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清理规范招标投标领域行政审批、许可、备案、注册、登记、报名等事项,不得以公共服务、交易服务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八、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十六)健全支持创新的激励机制。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机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和服务。(十七)优化绿色招标采购推广应用机制。编制绿色招标采购示范文本,引导招标人合理设置绿色招标采购标准,对原材料、生产制造工艺等明确环保、节能、低碳要求。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生产、包装、物流、销售、服务、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确定评标标准,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十八)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的政策体系。优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举措,通过预留份额、完善评标标准、提高首付款比例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支持力度。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探索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列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九、强化组织实施保障(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实化各项任务,清单化推进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要根据职责,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整合力量、扭住关键、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二十)营造良好氛围。尊重人民首创精神,鼓励地方和基层积极探索,在改革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推进数字化智慧监管等方面鼓励大胆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进创新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工作进展,加强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并在更大范围推广。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监督,营造有利于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5月2日
  • 食药监总局规范食品快检方法使用 快检不能替代常规食品检验
    p   为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方法使用管理,合理发挥食品快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日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食药监科〔2017〕49号) 》 ,其中对食品快检的含义、检测对象、适用范围等给出了相关意见。 /p p   意见中提到:食品快检主要适用于需要短时间内显示结果的禁限用农兽药、在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的禁用药物、非法添加物质、生物毒素等的定性检测,检测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对于预包装食品原则上以常规实验室检验为主。 /p p   此外,意见中还明确指出,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利用常规实验室仪器设备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不能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部署的食品抽样检验。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 /p p   具体如下: /p p   一、食品快检是指利用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包括快检车、室、仪、箱等),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快检方法,对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进行某种特定物质或指标的快速定性检测的行为。 /p p   二、食品快检主要适用于需要短时间内显示结果的禁限用农兽药、在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的禁用药物、非法添加物质、生物毒素等的定性检测,检测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对于预包装食品原则上以常规实验室检验为主。 /p p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的现场检查工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快检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监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快检方法使用要求规范操作,详细记录检测食品品种和名称、数量、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方法、检测人员姓名、检测结果以及所使用的快检产品生产企业、产品型号批号等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对所检食品的快检项目结果负责。 /p p   四、现场快检结果呈阳性的,被抽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跟进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防控风险。被抽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对快检结果无异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置 对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或应当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 /p p   五、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发布的《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和相应快检方法等要求,通过盲样测试、平行送实验室检验等方式对正在使用和拟采购的快检产品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显示不符合国家相应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或者不得采购。 /p p   六、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利用常规实验室仪器设备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不能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部署的食品抽样检验。 /p p   七、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符合有关要求的,可用于所在省(区、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初步筛查。 /p p   strong   /strong a title=" " href="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uL28qO6yrPGt7sy9m87LLit723qMbAvNu8vMr1uea3ti5kb2M=.doc" target=" _blank" strong 附件: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doc /strong /a /p p & nbsp /p
  • 馏程测定仪的行业市场运营态势与市场规划调研
    一、馏程测定仪行业市场运营态势馏程测定仪是一种用于测定石油、化工、燃料等行业中各种液体样品蒸馏特性的一种高精度仪器。随着这些行业的快速发展,馏程测定仪市场规模逐渐扩大。1.市场需求持续增长近年来,由于能源和化工行业的快速发展,馏程测定仪的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全球各大石油、化工、能源企业加大了对馏程测定仪的采购力度,推动了该行业的发展。2.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馏程测定仪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竞争者。目前,国内外众多企业都在该领域展开竞争,使得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这些企业不仅在产品技术、品牌、价格等方面进行竞争,同时也加大了对市场开拓和营销的投入。3.技术水平不断提升馏程测定仪是一种高精度仪器,对技术要求非常高。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各大企业不断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力度,提升产品的技术水平。目前,国内外馏程测定仪的技术水平已经得到了大幅提升,产品性能和可靠性也得到了明显提升。二、馏程测定仪行业市场规划馏程测定仪行业的发展不仅需要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还需要制定合理的市场规划,以确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1.加强品牌建设品牌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对于馏程测定仪企业来说也不例外。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形象和知名度。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赢得客户的信任和认可,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2.拓展国际市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馏程测定仪企业应该积极拓展国际市场,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通过加强与国外企业的合作和交流,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同时,企业还应该关注国际市场的需求变化,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国家和地区客户的需求。3.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技术创新和研发是推动馏程测定仪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企业应该不断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力度,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同时,还应该关注行业发展趋势,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和技术路线,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4.推动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标准化是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馏程测定仪企业应该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推动行业标准的统一和规范。通过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协作和交流,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提升整个行业的水平和形象。三、结论馏程测定仪行业是能源和化工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能源结构的调整,馏程测定仪行业将会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企业应该加强品牌建设、拓展国际市场、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推动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工作,以确保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 基因检测市场须规范和引导
    p   随着精准医学、个体化医疗的发展以及大数据的应用,人类的基因信息显得愈发重要。要实现精准医学和个体化医疗,首先必须得掌握个体基因信息,建立大样本的基因数据库。每个人都能从自己的父母身上遗传到30亿个基因密码,要掌握自己的健康状况,必须先对这些密码进行剖析,基因检测就在做着这种解码工作。 /p p   作为一项全新的前沿技术,基因检测不仅能准确检测出人体的基因信息,还能在此基础上依靠生物信息技术计算出人体罹患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的风险,从而进行早期预防与精准治疗。从医疗理念上来看,基因检测和我国传统的中医异曲同工,均提倡“治未病”、建立健康管理体系。目前,基因检测已经成为许多三甲医院、体检机构的重要检测项目,广泛应用于重大疾病预测、遗传病诊断、个性化治疗、无创产前筛查等方面。 /p p   基因检测在技术上分很多类型,如基因测序、生物芯片、PCR(聚合酶链式反应)等等。从科学上来说,基因检测的准确性目前已经不用怀疑,大多数实验室的基因检测技术都能够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但检测准确只是第一步,基因检测的目的是为了预测疾病风险,能否在准确的检测结果的基础上做出准确的预测,这才是关键。 /p p   然而,我国基因检测市场还很不规范,尽管资本都很看重基因检测的市场前景,但现阶段仍是小企业居多,承担检测的实验室良莠不齐,预测结果的准确性差别很大。 /p p   除了最基本的检测技术的水平高低不同,很多企业的实验室存在管理问题,对检测样品的处理以及实验过程等不够规范,影响了结果预测的准确性。而且,针对检测结果,很多实验室的咨询和解释环节并不科学严谨。博奥生物曾开发了一款基于基因芯片技术,针对中国人群特点设计的疾病风险预测项目——爱身谱基因检测,目前它能够检测150种常见的复杂性状疾病,并被255家医疗机构采用。但很多未合作的医疗机构经常向我们抱怨,“基因检测是骗人的”。 /p p   因此,基因检测实验室的管理必须要有国家标准,只有经过资质认证、有技术能力的实验室才能做基因检测。小企业、小实验室一哄而上,管理跟不上,何谈准确性?一旦出现问题,会导致整个行业的认可度降低。 /p p   基因检测市场需要规范,还需要引导。目前,公众对基因检测的接受程度还不高。一方面是由于基因检测的费用目前还较高,另一方面则是受公众健康观念的影响。很多人对这种预测性的投入没有那么大的意愿性,他们更愿意花钱去治病,而在防病上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投入。 /p p   我们曾和北京协和医院合作,为疑似抑郁症患者进行基因检测。但检测结束后遇到一个充满悖论的问题,当我们在某个患者身上检测出抑郁症的高风险型基因时,却不能如实告知他。医生担心,患者若得知自己有抑郁症的倾向,可能会更加抑郁。所以,如何让公众认识和接受基因检测,正视检测结果,是基因检测行业和医疗机构需要思考的。 /p p   不久的将来,基因检测的费用会大大降低。每个人都有可能拿到自己的全基因组数据,这个数据甚至有可能都是免费的,因为政府在每个人出生的时候就会检测并登记他的基因信息。基因检测将成为一门基础的健康管理项目,公众需要更好地去接受,不要讳疾忌医。 /p p   目前,有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基因门诊服务模式。公众进行体检前,医生会询问他的疾病史和家族史,然后根据这些问诊情况生成一个基因检测的套餐,检测出高风险型基因后,建议其做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有一些地方甚至用APP替代问诊的医生,并自动生成基因检测套餐。 /p p   技术是冷淡的,但服务可以更加亲切。没有人不关心自己的健康,只要公众能清楚明了地认识自己的家族史和遗传特点,他们自然会接受基因检测。 /p
  • 市场监督总局: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 告2021年第3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的公告  党中央明确要求“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保有量不断增长,检测服务需求日益旺盛,优化检测项目设计、规范车辆检测收费成为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因素。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杭州市、济南市、武汉市、长沙市、成都市、昆明市、九江市等11个城市机动车检测收费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部分城市在纯电动汽车检测收费中不列明具体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将不应收取的“尾气检测费”打包进年检费一并收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规范新能源汽车检测收费,维护机动车检测服务市场秩序,减轻群众负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对于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服务,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者捆绑销售。对机动车检测不区分环保检测、安全检测等具体服务项目,采取打包收费、“一口价”等收费形式的,属于捆绑销售,违反明码标价相关规定。  二、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要根据新能源汽车结构特点,设立真实合理的检测收费项目,列明服务内容,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得就未真实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  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检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行业协会要加大指导力度,发挥好政策宣传、沟通协作、指导引导作用,强化行业自律。  五、鼓励和支持群众积极监督价格违法行为,及时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或者热线投诉举报。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8月23日
  • 检测行业预测:2020年我国市场规模将超4100亿
    检测行业是指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质量标准、产品认证、计量分析等方面出现了检测需求,由相关机构对以上活动进行检测和认证并发生经济关系而形成的行业。  目前,全球范围内的大型综合性检测机构基本上都来自欧洲。随着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加快和国际分工深化,全球检测行业近年来保持了15%左右的快速增长。2015年,全球检测市场规模达11617亿元。  我国目前共有近24100家国有、民营和外资检测机构,分别隶属于中国25个行业,遍布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可从事的检验检测项目逐年增多。中国的检测机构主要分布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卫生、建设、环境保护、交通、农业等部门,其中质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数量最多,达到3500多家,占全部检测机构数量的14.5%。  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6-2020年中国检测服务行业发展前景调查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指出:2015年我国检测行业市场规模为2574亿元,同比增长18.43%。其中,工业检测市场规模为366亿元,同比增长17.73% 食品检测市场规模为362亿元,同比增长20.07% 环境监测市场规模为545亿元,同比增长24.75% 我国医药检测市场规模为348亿元,同比增长20.95% 贸易检测市场规模为954亿元,同比增长24.19%,第三方检测市场规模达到668亿元,同比增长20.16%。  近年来,伴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对于消费品的关注也更多的聚焦到了健康、安全、环保、质量等方面,迫使制造商必须更多地关注产品的品质和质量,同时也必须更多地关注各个行业的标准,进而才能使产品符合相关的认证标准,检测的市场影响力将更加不容忽视,国内检测行业的市场化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未来前景良好。  随着国内外经济逐步走稳,监管和消费品行业的规范,检测服务行业发展也将逐步趋于平稳,平均年增长率在10%左右。中商产业研究院分析师预计,2020年我国检测行业市场规模将达到4145亿元,其中国工业检测市场规模将达到590亿元 食品检测市场规模将达到583亿元 环境检测行业市场规模将达到878亿元 医药检测行业市场规模将达到560亿元 贸易检测市场规模将达到1536亿元,2020年我国第三方检测市场规模将达到1075亿元。
  • 农贸市场新冠病毒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发布 这些仪器必不可少
    p   日前,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印发农贸(集贸)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通知。通知详细描述了样本要求、采样方法、样本分装和保存、检测等各环节的注意事项,并明确了每一步的实验步骤、防护措施、所需的仪器及相关设备:比如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879.html" target=" _blank" 核酸提取仪 /a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879.html" target=" _blank" 实时荧光定量PCR /a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164.html" target=" _blank" 离心机 /a 、病毒采样箱、病毒采样管、气溶胶采集器、样品记录单、手消设备、洁净采样袋、冰袋、高危险生物样本转运箱和生物安全垃圾袋等& #8230 & #8230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农贸(集贸)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 /strong strong 技术规范 /strong /p p   农贸(集贸)市场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点场所,加强对农贸(集贸)市场新冠病毒环境监测,对于深入开展病毒溯源和疫情防控意义重大。为科学规范指导开展农贸(集贸)市场新冠病毒环境监测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p p   一、监测对象 /p p   监测重点为具备区域辐射能力的大型农贸(集贸)市场,特别是包括冷冻、冷藏功能的肉类和海鲜水产交易摊位,或者存在潮湿、密闭空间的市场。 /p p   二、监测内容 /p p   (一)市场内重点摊位的设施、用具表面病毒检测。重点对摊位台面、面板、地面、把手,以及各种制作和使用器具等表面,包括脱毛或切割机械、刀具等,采集拭子样本。 /p p   (二)市场内重点摊位从业人员咽拭子、衣物表面、手部病毒检测。对处于工作状态的从业人员手部表面,采集拭子样本。 /p p   (三)市场内重点摊位存放食品的冰箱、冷藏柜内部表面病毒检测。对储藏食物过程中经常触及的冰箱、冷藏柜内表面,采集拭子样本。 /p p   (四)市场内销售的肉、禽类和海鲜水产类食品的病毒检测。对市场内销售的食品应当按照无包装食品和有包装食品加以区分,其中有包装类食品重点是需要冷藏运输的肉、禽类和海鲜水产类食品,采集拭子样本。 /p p   (五)市场内排水系统中污水的病毒检测。重点包括市场内海鲜水产、肉禽类产品摊位来源的污水,采集拭子样本或污水样本。 /p p   (六)市场内公共空间中人员接触较多的部位,包括主要进出口的电梯按钮、楼梯扶手、门把手表面,茶水间、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表面,潮湿的公共通道和卫生间地面、墩布池等采集拭子样本。 /p p   (七)市场内经常性跨区域移动的工具或物品,包括垃圾车、垃圾桶、墩布等清洁工具,转运物品的拖车等,采集拭子样本。 /p p   (八)市场内工作人员聚集、通风不良的环境,包括办公室、工具间、休息间、局部交易环境等环境拭子及气溶胶样本。 /p p   三、样本采样 /p p   (一)样本要求。 /p p   1.从业人员咽拭子、手部、衣物和其他物体表面拭子样本:要求用病毒采样管中的病毒保存液,充分浸润采样棉签后,对拟采集的手部或物体(包括公共通道的地面)的表面重复涂抹、涮洗3次以上。同时要满足对采样对象表面,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 /p p   2.食品表面拭子样本:食品样本不可直接进行采集,应当首先将拟采集的食品小心分离,并存放于洁净采样袋后,再进行拭子样本的采集。要求用病毒采样管中的病毒保存液,充分浸润采样棉签后,对拟采集食物样本的表面重复涂抹、涮洗3次以上。同时要满足对样本表面,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 /p p   3.污水样本:按照市场内排水系统分布情况,选取2-3处污水采样位置,重点为内部管网汇集处、水流方向的下游或与市政管网的连接处。采集拭子样本要求,用采样棉签浸入污水中,使其吸附污水并在采样管中对涮洗3次以上。采集污水样本要求,用聚乙烯塑料瓶收集30-500mL污水水样 大于500mL体积的污水采集可以使用聚乙烯塑料桶或现场水样专用富集设备。同时要满足对污水采样位置,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 /p p   4.动物样本:对于活体动物,可分别用采样棉签采集其体表拭子、口咽拭子和肛拭子,也可以采集其排泄物或分泌物样本,并在记录单上进行相应记录。对于以经过剥皮等处理的动物样本,分别用棉签采集其体表和体腔拭子样本,要求用病毒采样管中的病毒保存液,充分浸润采样棉签后,对拟采集食物样本的表面重复涂抹、涮洗3次以上。同时要满足对样本表面,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 /p p   5.其他器具:笼具或鱼缸等装运、养殖动物的容器,需首先观察或了解该容器具体存放、养殖过的动物类型,采集容器内壁拭子样本或内容物液体样本。 /p p   6.人员聚集、通风不良的局部交易区域、办公室、休息间等环境采集气溶胶样本。 /p p   (二)采样方法。 /p p   1.采样周期:对重点大型集贸市场(特别是销售生鲜类产品的市场)按照1次/周,对其余需要监测的集贸市场按照1次/月的频次进行病毒监测。 /p p   2.采样实施:现场采样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参与完成,采样时应当穿戴防护服、防护口罩、鞋套和医用一次性手套。采样过程需开启现场采样视频记录设备。 /p p   3.采样装备:病毒采样箱、病毒采样管、气溶胶采集器、样品记录单、手消设备、洁净采样袋、冰袋、高危险生物样本转运箱和生物安全垃圾袋等。 /p p   4.采样记录:样本信息应当包括样本采集的采样时间、地点、集贸市场名称、摊位编号、采样类型、样本编号以及采样人等信息。 /p p   5.采样操作:采样开始前,要求穿戴防护服、口罩、鞋套和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进入采样现场,并使用手消进行手部消毒。拭子样本采样过程中,采样棉签只能接触当前采集的样本,避免触碰到其他物体。污水样本采集前,先充分搅匀,然后取样。污水分三层以上,不能搅匀时,可按各层量的多少的比例分层取样。气溶胶样本采集使用气溶胶采集器,设定采集高度、空气通量和采集时间,进行气溶胶采集,将采集后的吸收液或滤膜放置在特定的低温容器进行转运。采样结束后,清理废弃物后离场。 /p p   6.样品转运:采集样品连同采样记录单应当在24小时内运送至当地指定的病毒监测机构进行检测,样本建议冷藏存放于高危险生物样本转运箱中,并由专人、专车进行转运。 /p p   四、检测 /p p   (一)样本分装和保存。 /p p   1.样本分装:标本采集后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柜内分装,但个人防护装备参照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防护要求。所有采集对环境标本应当分装到大小适合的带螺旋盖内有垫圈、耐冷冻的样本采集管里,按照1000ul/管进行分装。容器(采集管)外注明样本编号、种类及采样日期。用于后续核酸提取和病毒分离等实验室检测工作。 /p p   2.样本保存:用于病毒分离和核酸检测的标本应当尽快进行检测,能在24小时内检测的标本可置于4℃保存 24小时内无法检测的标本则应当置于-70℃或以下保存(如无-70℃保存条件,则于-20℃冰箱暂存)。 /p p   (二)污水水样前期处理。使用离心技术去除污水中杂质。先打开低温离心机,待温度降至4℃左右,建议4654离心力离心30分钟,取上清。再使用膜吸附技术或超滤技术进行上清液的浓缩。 /p p   (三)核酸提取。新型冠状病毒的常规检测方法是通过实时荧光RT-PCR鉴定。任何新型冠状病毒的检测都必须由经过相关生物安全及技能培训的人员进行操作。对已经灭活的样本,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内,使用自动化核酸提取仪,配套核酸提取试剂盒进行病毒核酸的提取。核酸提取后,应当将核酸产物进行分装,用于后续核酸实时荧光定量(RT-PCR)及深度测序。核酸提取操作参考相关厂家试剂盒说明书开展。 /p p   (四)实时荧光定量PCR。在BSL-2实验室中对所有已提取的核酸样本,应当用经CFDA批准的RT-PCR诊断试剂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以保证实验结果的正确可靠。RT-PCR反应体系和操作参考相关厂家试剂盒说明。每一次RT-PCR反应均应当设置阴性对照、阳性对照和无模板空白对照,以确保扩增体系工作正常。 /p p   五、实验室生物安全 /p p   实验室安全级别参照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的相关内容进行管理。采集的环境样本属于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前进行的病毒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核酸提取、生化分析,以及临床样本的灭活等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同时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环境样本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后进行的核酸检测、抗原检测、血清学检测、生化分析等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 /p p br/ /p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比重瓶校准规范》等23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根据2024年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定、修订任务计划,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制定的《小流量计量泵校准规范》《在用电动汽车检验用底盘测功机校准规范》《药品稳定性光照试验箱校准规范》《快速核酸检测仪校准规范》《管道式液体流量测量系统校准规范》,哈尔滨市方正县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制定的《微量进样器校准规范》《槽道式流量计校准规范》,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制定的《麻醉机校准规范》《比重瓶校准规范》《等电位测试仪校准规范》《电子吊秤校准规范》,鸡西市检验检测中心制定的《磁力加热搅拌器校准规范》《丁字尺校准规范》《松装密度测定仪校准规范》《恒温培养振荡器校准规范》,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人才培养发展中心制定的《低温保存箱校准规范》《插入式转轮流量计校准规范》《零度恒温器校准规范》《药物溶出试验仪校准规范》,黑龙江华安精益计量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制定的《直读光谱仪校准规范》《焦炭反应性和反应后强度测定仪测试技术规范》《煤中碳氢氮分析仪校准规范》《数字式扭矩倍增器校准规范》等23项计量技术规范,现已完成调研分析、考察论证、试验验证、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征求意见、技术评审,专家汇审、联合审定等流程,拟于近期发布,现予以公示。如有修改、补充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05月31日前,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反馈。联系人:陈明利 联系电话:0451-87979129 附件:1.《小流量计量泵校准规范》公示件2.《在用电动汽车检验用底盘测功机校准规范》公示件3.《药品稳定性光照试验箱校准规范》公示件4.《快速核酸检测仪校准规范》公示件附件.zip5.《管道式液体流量测量系统在线校准规范》公示件6.《微量进样器校准规范》公示件7.《槽道式流量计校准规范》公示件8.《麻醉机校准规范》公示件9.《比重瓶校准规范》公示件10.《等电位测试仪校准规范》公示件11.《电子吊秤校准规范》公示件12.《磁力加热搅拌器校准规范》公示件+13.《丁字尺校准规范》公示件14.《松装密度测定仪校准规范》公示件15.《恒温培养振荡器校准规范》公示件16.《低温保存箱校准规范》公示件17.《插入式转轮流量计校准规范》公示件18.《零度恒温器校准规范》公示件19.《药物溶出试验仪校准规范》公示件20.《直读光谱仪校准规范》公示件21.《焦炭反应性和反应后强度测定仪测试技术规范》公示件22.《煤中碳氢氮分析仪校准规范》公示件23.《数字式扭矩倍增器校准规范》公示件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6日
  •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荧光定量PCR仪校准规范》等11项地方校准规范
    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制修订工作办理程序》规定,现将《荧光定量PCR仪校准规范》等11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1月8日。如有意见,请向我厅计量处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联系人:刘冬毅电 话:0431-85237188邮 箱:253389626@qq.com附件:1.荧光定量PCR仪校准规范(报批稿).pdf2.微波消解仪温度参数校准规范(报批稿).pdf3.表面温度源校准规范(报批稿).pdf4.砂尘试验设备校准规范(报批稿).pdf5.漆膜划格器校准规范(报批稿).pdf6.实验室氨氮分析仪校准规范(报批稿).pdf7.尿比重计校准规范(报批稿).pdf8.瓶口分液器校准规范(报批稿).pdf9.量水器校准规范(报批稿).pdf10.容量筒校准规范(报批稿).pdf11.甲醇气体检测报警仪校准规范(报批稿).pdf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2023年10月30日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发电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等6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准《发电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等6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特此通告。附件: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目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3日附件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目录序号编号名称实施日期1JJF(鲁)183-2024发电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2024-03-012JJF(鲁)184-2024钢铁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2024-03-013JJF(鲁)185-2024口罩颗粒物防护效果测试仪 校准规范2024-03-014JJF(鲁)186-2024口罩颗粒物过滤效率测试仪 校准规范2024-03-015JJF(鲁)187-2024差压传感器校准规范2024-03-016JJF(鲁)188-2024三维冲击记录仪校准规范2024-03-01地方规范文本.zip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管理规范(试行)》等2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由武汉市计量测试检定(研究)所等单位起草的《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管理规范(试行)》和《湖北省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规范化管理指南》为湖北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以上规范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序号编  号名  称1JJF(鄂)107-2024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管理规范(试行)2JJF(鄂)108-2024湖北省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规范化管理指南特此公告。附件:2项地方计量规范文本.zip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4日
  •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校准规范》等7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JJF(赣)028-2024《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校准规范》等7项江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编号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JJF(赣)028-2024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校准规范2024-01-312024-05-01JJF(赣)029-2024混凝土试验用振动台校准规范2024-01-312024-05-01JJF(赣)030-2024食品与医用冷藏箱温度参数校准规范2024-01-312024-05-01JJF(赣)031-2024食品与医用冷冻箱温度参数校准规范2024-01-312024-05-01JJF(赣)032-2024数字温度计校准规范2024-01-312024-05-01JJF(赣)033-2024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校准规范2024-01-312024-05-01JJF(赣)034-2024经皮黄疸测试仪校准规范2024-01-312024-05-01特此公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2月4日
  • 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比色法多参数测定仪校准规范》等十九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准《比色法多参数测定仪校准规范》等19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特此通告。附件: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目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9日附件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目录序号编号名称实施日期1JJF(鲁)189-2024比色法多参数测定仪校准规范2024-09-012JJF(鲁)190-2024开路式长光程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校准规范2024-09-013JJF(鲁)191-2024PM10质量浓度监测仪校准规范2024-09-014JJF(鲁)192-2024β射线法颗粒物浓度测定仪标准膜片校准规范2024-09-015JJF(鲁)193-2024全自动碘分析仪校准规范2024-09-016JJF(鲁)194-2024专用砝码校准规范2024-09-017JJF(鲁)195-2024新生儿黄疸光治疗设备校准规范2024-09-018JJF(鲁)196-2024医用牵引仪校准规范2024-09-019JJF(鲁)197-2024明渠流量计在线校准规范2024-09-0110JJF(鲁)198-2024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校准规范2024-09-0111JJF(鲁)199-2024桁架式多点测流明渠计量系统在线校准规范2024-09-0112JJF(鲁)200-2024箱式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校准规范2024-09-0113JJF(鲁)201-2024热量表耐久性试验装置计量技术规范2024-09-0114JJF(鲁)202-2024箱涵式测控一体化闸门校准规范2024-09-0115JJF(鲁)203-2024电厂主回水用多声路超声流量计计量技术规范2024-09-0116JJF(鲁)204-2024地下管线探测仪校准规范2024-09-0117JJF(鲁)205-2024定量测定标准试样取样器校准规范2024-09-0118JJF(鲁)206-2024滚轮式计米器校准规范2024-09-0119JJF(鲁)207-2024土壤墒情监测仪校准规范2024-09-01地方规范文本.zip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超声流量计在线校准规范》等13项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陕西省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准《超声流量计在线校准规范》等13项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特此公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9日《超声流量计在线校准规范》等13项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名录序号编号名 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JJF(陕)111-2024超声流量计在线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2JJF(陕)112-2024高频电刀分析仪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3JJF(陕)113-2024低频电磁场测量仪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4JJF(陕)114-2024石墨电极螺纹量规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5JJF(陕)115-2024液态物料自动售卖机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6JJF(陕)116-2024直流数字功率表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7JJF(陕)117-2024全自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分析仪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8JJF(陕)118-2024氧化还原电位滴定仪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9JJF(陕)119-202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线远程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10JJF(陕)120-2024工业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技术规范2024-05-092024-08-0911JJF(陕)121-2024交流大电流测量系统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12JJF(陕)122-2024车辙试验机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13JJF(陕)123-2024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仪校准规范2024-05-092024-08-09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规范》
    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检验检测研究院,各有关承检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要求,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的再利用率,省局修订了《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规范》,已经2023年第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以下简称备份样品)的处置,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中所指备份样品,是指海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中,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且经各承担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检验合格后,可依法处置的合格备份样品。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承检机构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类、安全高效的原则开展备份样品处置工作。第四条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承检机构负责备份样品处置过程中的样品管理、处置、信息统计上报以及风险告知等工作。第二章 样品管理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年度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实际,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中的备份样品作出处置工作安排。承检机构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备份样品管理制度,对样品的运输、接收、标识、入库、流转、存储、保护等进行规范管理。第六条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负责保管。承检机构应当具备样品存放相应的环境设施条件,对于易碎、有特殊存储条件等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样品安全。第七条备份样品按食用类别分为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特殊食品。按检验结束后剩余保质期分为短保质期样品(3个月以内)、常规保质期样品(3个月及以上)。第三章 样品处置第八条备份样品根据食用价值、保质期限、样品价值、科研价值等可进行捐赠、销毁和单位留用等方式处置;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应常态化开展,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第九条备份样品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做销毁处置:(一)超过保质期限的;(二)易腐食用农产品;(三)出现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等情况,已失去食用价值的;(四)其他可能存在再利用风险的。第十条销毁应根据备份样品属性,做无害化方式处理,确保处置安全。根据实际需要,应留存影像资料,并做好样品相关信息、销毁情况等记录。第十一条属常规保质期备份样品且保存状态良好的,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捐赠。捐赠样品应根据捐赠对象的类型和基本生活所需进行合理筛选和安排。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其他存在再利用风险的食品不纳入捐赠范围。对流浪动物救助基地、慈善帮扶养殖基地等作为动物饲料进行捐赠的,可按相关公益单位要求进行捐赠,扩大捐赠范围,缩短剩余保质期限要求。承检机构出具合格检验报告1个月后,原则上可按规范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对合格备份样品进行捐赠。第十二条捐赠对象优先选择本单位定点扶贫、帮扶单位以及符合捐赠地区民政部门规定的福利慈善单位;经组织实施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可根据安全高效原则就近捐赠等方式对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市场监管部门可商民政部门制定捐赠对象名录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原则上不直接对个人进行捐赠,确有需要的,捐赠单位需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承检机构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报下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第十三条捐赠方与捐赠对象应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和要求。可采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保障受赠者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捐赠完成后,捐赠方应向捐赠对象索取捐赠书面回执。书面回执应列明样品捐赠的时间、地点以及样品的名称、状态和数量等情况,由捐赠对象加盖单位公章。捐赠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承检机构应保证捐赠样品完好,拆除抽样封条、加贴捐赠标志。第十四条对不适用捐赠、销毁等方式处置的备份样品,或因备样复测、风险监测、科普宣传或科学研究等工作需要留用的备份样品,承检机构可提出申请,经下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可用于单位留用。第十五条样品运输、保管、捐赠、销毁等处置过程产生的费用,通过招标文件或合同等方式纳入抽检监测费用范围,不再另行支付。第四章 保障机制第十六条承检机构应于备份样品处置前2个工作日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清单》《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备案表》(见附件1、2),报下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第十七条承检机构负责实施备份样品处置前,应根据样品属性,妥善做好封样包装,保证样品完整安全,并在样品或者样品包装上标明“处置样品”字样(见附件3)。第十八条实施处置时,承检机构应如实告知备份样品的质量风险情况,明确食用和管理注意事项、质量责任和义务边界等。第十九条已处置的备份样品,如后续发现风险隐患,承检机构应及时召回,相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第二十条承检机构应定期对拟处置备份样品开展评估,重点排查储存是否符合条件、包装是否破损、是否涉及二次污染等,坚决防止过期、变质的食品流入捐赠等环节。第二十一条承检机构应建立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留存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每年度备份样品处置情况清单,接受相关财务、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监督。第二十二条处置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填写《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记录表》(见附件4),报下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承检机构未按本规范对备份样品进行处置的,由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责令改正。整改不到位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将其执行情况纳入年度承检机构考核。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解释权归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1日印发的《海南省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附件:1.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清单2.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备案表3.食品抽检“处置样品”标识样本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记录表附件列表: 附件1: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清单.docx 附件2: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备案表.docx 附件3:食品抽检“处置样品”标识样本.docx 附件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记录表.docx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16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批准《超声功率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等16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在几何量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1978—2022《球杆仪校准规范》。球杆仪是一种高精度测量设备,可快速、便捷地检测数控机床两轴联动性能和动态轮廓精度,广泛应用于高端机床、飞机制造、智能制造等先进制造产业。该规范的发布与实施将有效解决球杆仪的量值溯源问题,为提高我国制造业的计量能力,促进计量支撑制造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在流量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1971—2022《叶轮式风速计校准规范》。叶轮式风速计是风速测量仪器,广泛应用于国防、疾控、消防、厂矿、医药卫生等行业领域。该规范的发布填补国内空白,改变了叶轮式风速计长期以来缺乏相应计量技术规范的状况,确保叶轮式风速计校准工作有据可依,该规范的实施将有助于叶轮式风速计产品质量提升,最终保证应用于各行业领域叶轮式风速计的量值准确可靠。  在声学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G2050—2022 《超声功率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代替JJG2050—1990)。超声功率是诊断、理疗与治疗超声设备中的重要参数,直接关系临床应用的安全性和准确性,是医用超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关键参数,也是声学领域国际关键比对的基本物理量之一。该检定系统表的修订发布将更好规范医用超声设备的计量性能,为声功率的准确测量和服务医用超声产业提供基础支撑。  在光学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G1035—2022 《通信用光谱分析仪检定规程》,制定发布JJF1975—2022《光谱辐射计校准规范》和JJF1976—2022《平均颜色温度标准灯校准规范》。此次制修订的光学计量领域技术规范,将更精准有效地保障光通信、光谱辐射及相关领域中的光谱特性量值的统一与准确。尤其是《平均颜色温度标准灯校准规范》,为电光源产品颜色参数的检验检测及照明舒适度评价提供支撑,有助于健康照明产品的评价、推广和应用。  在电离辐射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1979—2022《放射性惰性气体监测仪校准规范》。该规范的发布与实施,为放射性惰性气体监测仪的计量特性校准提供统一、规范、科学的技术依据。为保障放射性惰性气体活度监测结果的准确可靠、提升核设施气态流出物排放量监管、推动放射性惰性气体监测仪技术国产化提供计量支撑。  在环境化学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1977—2022《水中挥发酚在线监测仪校准规范》。规范的发布与实施为仪器厂家和使用者提供了详细的校准方法和量值溯源依据,对保障仪器品质,进一步完善水质自动监测质量体系,提升环境预警监测能力建设有重要意义。  在电磁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G1148—202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试行)和JJG1149—2022《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定规程》(试行),本次修订提高了规程的适用性和现场检定效率,明确电动汽车充电桩(充电机)的计量要求,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在时间频率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1980—2022《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时间参数校准规范》。规范为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中时间参数的校准提供技术依据,下一步的实施将有效解决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时间量值溯源难题,保障其系统时间的准确可靠,为公平、公正执法提供取证依据,助力智慧交通标准化、规范化。  在生物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1972—2022《负压救护车医疗舱性能参数校准规范》、JJF1973—2022 《移动生物检测实验舱性能参数校准规范》和JJF1974—2022《生物降解试验中接种物活性定量测量方法》。规范为负压救护车医疗舱和移动生物检测实验舱计量性能的日常校准提供了方法指导,也为质量控制和日常维护提供了技术支撑。规范的发布和实施将有效支撑新冠肺炎等重大危害公共生物安全疫情的防控,保证化学品生物降解性数据质量符合全球化学品管理要求。  在医学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G 892-2022《验光仪检定规程》(代替JJG 892-2011)。此次修订将为验光仪的强制检定工作提供更加完善的技术手段和法规依据,确保验光仪各项功能参数测量准确,有效支撑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切实发挥计量在防控近视、保护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方面的基础保障性作用。  在新材料与纳米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1981—2022《纳米压入仪校准规范》。该规范的发布与实施,为微纳米薄膜材料和器件在研发和产业应用中使用纳米压入仪,对被测对象的力学性能测量的准确性和结果等效可比提供法制依据和规范指导,为促进微纳米薄膜材料和器件在相关产业的应用提供计量支撑。
  • 监测市场,既要培育好,也要规范好——专访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孙越
    “今年将研究制订起草《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并通过六部委联合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提高各级各类机构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在生态环境部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监测司司长柏仇勇回应了如何加强对社会监测机构监管的问题。记者了解到,这份正在酝酿中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将明确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强化其法律责任。 l 针对生态环境部透露出的“既培育好监测市场,又规范好监测市场”的政策导向,环境监测行业企业有何反应?l 面对持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分别如何应对?l 江苏响水特大爆炸事故后引发的应急监测改进需求、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带来的陆海监测网络重新整合,市场对这一系列敏感信息会做出哪些反应?记者日前进行了深入采访。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越水环境监测行业迎来利好未来大江大河流域需要得到全面、有效保护,都面临入河(湖、库)排污口监测、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等问题。 “到2022年,环境监测的市场规模有望突破1000亿元大关。”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孙越对未来环境监测设备的销售增速表示乐观。据他分析,水环境质量监测空间最大,有望出现井喷式增长。据了解,环境监测市场集中度已超过40%。根据2018年的统计数据,A股环境监测和设备类上市公司中排名第一的聚光科技去年营收总额约28亿元,规模最大的前10家环境监测企业年营收接近150亿元,也就是说目前整个环境监测市场在500亿元-600亿元之间。那么,从600亿元到1000亿元,每年业绩增长30%以上的速率如何保持?孙越分析说,从水环境监测领域来看就将开启近500亿元的市场规模。首先,国家提出的长江大保护将促使一些地区集中在近两三年内采取更多更大的行动,预计将带动近百亿元的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化市场增量。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还有黄河、珠江等大江大河需要得到全面、有效保护,都面临入河(湖、库)排污口监测、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等问题,新增的市界、县界断面水质监测需求也非常庞大。其次,长江流域及渤海湾的河长制水质监测网络正在深化布局,而按照国标法建设的小型水质自动监测站成本约高于大气网格化微站两倍多,预计也将带来近200亿元的市场增量;另外,黑臭水体治理及饮用水水源地建设的市场增量预计也会达到百亿元规模。除此之外,孙越补充道,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纵深推进,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精细化监管将拓展环境监测市场的新空间。比如工业园区在目前的排口监测基础上还将增加园区雨水管道的在线监测以及附近河道的小型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以防园区企业以任何方式向地表水排污。而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则有可能在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改革的影响下,对所有工业排污纳管或提升泵加装在线监测设施,方便测算排污总量进行定价收费。孙越说:“为对污水处理工艺进行二次保护,水质监测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质量控制单元,一旦排污纳管的在线监测发现有大幅超标的高浓度废水进入,就可以迅速分流至预处理池,防止破坏后续治污系统。这一新增市场预计将带来近百亿元的增量。”在大气监测领域,孙越介绍,目前大气网格化建设已深化至乡村级,大气环境监测已到了溯源及靶向治理(尤其是PM2.5和臭氧)攻坚战的阶段。早在此前,聚光科技已进行系列化自主开发,成功推出了PM2.5在线源解析系统和大气光化学监测网。聚光科技的大气颗粒物在线源解析系统重点监测分析PM2.5来源及贡献,大气光化学监测网则监测分析光化学反应全过程,研究臭氧的成因和VOC及氮氧化物的协同控制策略。孙越说,这是从质量浓度监测向化学成分监测的重大推进。“我们不满足于单纯的采集、监控空气质量信息,而是基于监测结果,结合气象条件、二次化学反应机理等建模分析,快速输出精细化的源解析结果、重污染预测预报,为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的精准减排提供技术支持。”在市场推广上,也会与常规网格化气站一样,建立国家、省、市、区四级联动体系,市场前景非常广阔。面对亟待开发的土壤监测领域,聚光科技已推出手持式X荧光土壤重金属分析仪,突破了土壤监测成本高、周期长的瓶颈,让土壤现场采样及现场监测成为可能。聚光科技已在研发利用快速识别污染元素和定位污染区域、直接绘制污染地块三维地图的技术,实现后将大大缩短实验室分析消解时间,节约了资金。 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是运维机构生命线“人防技防”的联合平台,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对于环境监测行业,与监测设备需求旺盛、利好不断形成对比的是运维机构的如履薄冰和对劣币驱逐良币的担心。自从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开放后,一度出现大量良莠不齐的监测机构涌入,信用体系的缺失、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的不完善导致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保证等问题。在生态环境部联合相关部门对12个省、109家机构进行的检查中,就有10家机构因涉嫌数据弄虚作假或数据失实受到惩处。面对监测运营业务利润低、压力大、风险高的形势,包括一部分知名上市公司在内的企业都在不断缩减运营规模,甚至早就放弃了污染源在线监测运维业务。而对于已形成“测、管、治”一体化服务布局的聚光科技,在全国范围内运营的监测设备多达7000余套。面对这样现状,聚光研发人机联控系统,通过“人防+技防”的联合平台,亮出了聚光科技始终坚持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的底气。人防即“四级风险防控体系”。“我们把是否出现违法犯罪、违规违纪、考核扣分三种行为和客户满意度作为衡量运营人员的标准,公司内部为此还成立专门的督察组织。”值得注意的是,客户满意度排在了最后。“对于要求在监测数据上弄虚作假的客户,我们的态度是非常坚决的,因为优先级最高的是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技防”即人机联动,利用人工智能和物联网技术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准全。此前,聚光科技还带头签署了《环境监测行业自律公约》,领导环境监测机构创建专业、先进的运维质量管理体系和法务保障体系。对于未来,孙越充满信心。他表示,近年来,企业的环保理念和法治意识不断提升,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与各种专项督查的高压性、常态化,促使地方政府与工业企业不断加大环境监测投入力度,而环境监测垂改带来了监测权上收,有望解决过去存在的权责不清、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跨区域环境问题解决机制难以实施等问题,打破制约环境监测行业发展的壁垒。“企业自行申报污染排放量后,认定优先顺序为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法产生的数据。”他认为,环境保护税法、排污许可制度的出台,更加强调企业主体责任,利好环境监测企业发展。技术密集型行业持续研发新技术每年投入研发的经费保持在6个-8个百分点,在快速响应和对预测开发方面有准备。仪器仪表行业是一个技术密集型产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聚光科技不断致力于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我们拥有400多人的研发队伍,完善的研发体系,每年都能推出全新的产品,在这个行业中,国内少有企业能做到。”孙越告诉记者,公司每年投入研发的经费保持在6个-8个百分点,随着业绩的稳定增长,研发经费绝对值不断提升。早在2003年,聚光就成功研制出国内首创的“半导体激光在线气体分析系统”,并在2004年推出LGA系列半导体激光气体分析产品,进入钢铁工业过程气体分析领域。2010年,聚光自主研发的Mars-400正式上市,这是我国首台由中国企业独立研发的便携式离子阱气质联用仪。因为技术难度大,此前在国内质谱仪市场上一直鲜有中国企业的身影。如今,聚光科技的激光产品市场占有率达95%,占世界首位。去年海外市场规模约9800万元人民币,集中在日本、印度等国。→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水质监测人员通过Mars-400设备精准监测水质各项指标,争取为生态环境部门和监测实验室提供标准计量和质量管理技术服务,为污染治理和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技术支持。聚光科技供图 除了专注于产品技术研发,公司创始人及管理层对重大事件需求的快速响应和预测开发也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比如,江苏响水特大爆炸事故后引发了政府、企业、公众对于应急监测改进的迫切需求,而聚光科技已设计出自动切换排放量程和应急量程的“双量程”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解决了因高浓度污染物超出监测量程而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现处置滞后问题。而随着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启动,海洋高氯离子浓度下COD测定不准的问题进入研究视野,而聚光科技早有对策,开发的碱性高锰酸盐指数设备和抗高氯的流路设计,能有效消除氯离子干扰和影响。 来源:中国环境报
  • 95%以上有机产品达标 认证市场总体规范
    有机茶、有机牛奶、有机粮食、有机蔬菜……当有机产品越来越多地走入国人生活,消费者对其可信度不免常常要打上一个问号。近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谢军在接受相关媒体访谈时表示,抽查显示,95%以上的有机产品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有机产品认证市场总体较规范。到目前为止,认监委共撤销了7家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资格。
  • 国标将出 看分析仪器规范燕窝市场
    作为古装剧中富贵人家必备的昂贵食品,燕窝以其传统顶ji食材的身份以及商家鼓吹的美容养颜的滋补功效广受追捧。由乾隆带起的燕窝之风在沉寂了几十年后又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从香港刮到了整个中国市场,并通过电视将“滋补圣品”的概念烙印在消费者的心中。从2017年开始,中国的燕窝市场开始全面复苏,有专业人士推测目前燕窝行业的规模可能已经发展成千亿元级。庞大的市场也伴随着挥之不去的阴影,假燕窝泛滥始终是悬在燕窝市场头上的大刀。我国至今没有针对燕窝的国家标准,这也意味着对燕窝市场的监管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2011年,从马来西亚进口的血燕被我国工商部门检出含有大量的亚硝酸盐。这一事件不仅让我国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全面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燕窝,几乎令燕窝市场崩溃,也让消费者对市场上燕窝产品的质量忧心忡忡。虽然“血燕事件”之后为恢复对我国出口,马来西亚等燕窝出口国主动与我国协商,签订协议,加强了对进口燕窝的质量监管,但对国内燕窝加工产品仍然缺少相应的国家标准和企业卫生规范。目前燕窝加工产品是按照罐头食品的国家标准生产的,这与燕窝行业的发展现状并不匹配。随着燕窝行业的快速发展,这一短板将会越来越明显,甚至影响燕窝行业的整体发展。据经济日报报道,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已经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起草了燕窝国家标准的初稿,下一步就是征求意见,继续修改。在wei商和电商占据了燕窝行业近九成营收的情况下,燕窝国标即将出台无疑是给散乱的市场套上了缰绳,让市场秩序得以规范。随着国标的制定,市场监管部门将拥有统一的检测标准,检测仪器也将在燕窝市场的整顿中发挥更大的作用。YL6500GC气相色谱仪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部分主打燕窝检测的仪器,例如燕窝快速水分检测仪、燕窝二氧化硫检测仪、燕窝食品安全检测仪等。但这些仪器只能用于现场快速检测,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来说还需要更准确的检测方法。现有的燕窝检测方法除了经验鉴别之外还有显微鉴别法、色谱法、红外光谱法、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核酸分析法以及酶联免疫分析法。色谱与红外光谱仪器都是常用的分析仪器。毛细管气相色谱仪可以通过检测燕窝中的的氨基酸组成鉴别燕窝的真假,高效液相色谱仪是检测燕窝中的唾液酸含量,而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则是根据光谱图的差异进行鉴别。燕窝检测的方法很多,所用仪器也有所不同,但每种方法都有各自的不足,例如唾液酸不是燕窝特有的成分,如果只检查唾液酸无法完全排除造假的可能。因此,对于燕窝检测技术来说,未来的发展方向是要提高掺假物的多组分分析能力,实现一种方法就可测出不同的掺假物成分。另外也要加强现场快速检测的准确度,满足普通消费者和商家的自我检测需求。当燕窝产品的标准明确,检测技术变得方便准确,不合格燕窝越来越难以生存,燕窝市场才能发展得越来越健康。------ 责任编辑:瑞利祥合--分析仪器采购顾问版权所有(瑞利祥合)转载请注明出处
  • 蜂胶市场亟待规范 违规添加禁而不止
    现今市场上蜂胶产品的种类众多,但繁荣的背后同时存在着一些问题,从违规添加到一证多用,从夸大服用效果到将批准文号当做摇钱树,究竟这些乱象的成因何在?主管部门又将如何整治?本文将为您逐一揭开。   蜂胶是蜜蜂从胶源植物新生枝腋芽、花蕾、创伤处采集的树脂类物质,经与蜜蜂腺体分泌物混合转化而成的胶状物质,是一种具有抗菌消炎等多种生物学功能的天然物。近年来,蜂胶保健食品以其保健功效而风靡市场。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少蜂胶产品以“披洋皮”、虚假宣传、夸大功效、一证多用等手段,企图鱼目混珠,为消费市场埋下了安全隐患。《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通过大量调查走访,揭开部分蜂胶产品的红盖头,提醒消费者谨慎选择。   蜂胶产品乱象丛生   乱象一:违规添加禁而不止   早在2002年,卫生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就将蜂胶列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2007年7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关于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中明确指出,国家规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也就是说,普通食品是不可以用蜂胶做原料随意添加的。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在《关于蜂胶产品暂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复函》中,首次提出蜂胶属可用于保健食品目录中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在部分“食”字号普通食品中发现蜂胶等原料,并请示卫生部,保健食品是否可作为生产“食”字号普通食品的原料。卫生部批复称,蜂胶等原料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经研究认为,上述名单所列品种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2009年8月11日,卫生部致函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监局(卫办监督函(2009)709号),商请做好蜂胶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再次重申蜂胶产品纳入保健食品管理,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尽管国家对蜂胶的使用范围一直都有明确规定,但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多数蜂胶产品仍是“食”字号,并没有获得保健食品的身份,也没有获得保健食品的许可,却堂而皇之地在药店和超市专柜中大张旗鼓地销售。   2009年10月9日,《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在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圣地店)销售的汕头市积士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王室蜂胶燕麦滋养羹”的包装标识上发现,其内容标识为“配料:奶粉,蜂胶等,卫生许可证号:粤卫食证字第0501A00061。”   2009年10月27日,在广州市荔湾区君康大药房销售的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蓓利蜂胶软胶囊”产品的包装标识内容如下:“配料:蜂胶,大豆油,明胶,甘油,卫生许可证号:蕲卫食字【2005】第00013号 广州德晖中西药店出售的2009年8月30日生产的标识为“健逦蜂胶软胶囊”产品的参数标示为“主要原料:纯蜂胶(每100g含总黄酮≥4500mg) 食品卫生许可证:鲁卫食证字【2008】第370783-0216008号。”   2009年9月24日,在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251号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健华店销售的绍兴市田力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胶胶囊”的产品参数为“配料:蜂胶粉,规格:300mg 100粒,标准代号:Q/STSO10,卫生许可证:(浙)卫证字(2007)第330682100100号。”   2009年11月6日在广州市越秀区普康药房经营的药店销售的标识为“美澳健牌蜂灵胶软胶囊”产品的包装标识内容为“配料:蜂胶,灵芝孢籽粉,植物油,等。卫生许可证号:粤卫食证字【2003】第1600A00071号 生产商:广东美丽康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是:20090204。”   上述产品均是没有正规保健食品文号,以食字号卫生许可证号销售的产品。依据卫生部及质检总局文件,上述产品似属涉嫌违规添加蜂胶的普通食品。   2009年11月5日,《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数据库查询得知,2003年以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批准进口蜂胶胶囊只有3种,蜂胶液有4种,有160种国产蜂胶产品获得了国食健字号,是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的正规保健食品(2003年以前卫生部审批的未统计)。   普通消费者因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自然无法辨识所购买的产品是药品、保健食品还是普通食品。药店市场上销售的五花八门的蜂胶产品,到底应该归属于保健食品还是普通食品?产品是否合法?之间有何区别?在受访时,很多消费者表示自己不明白不清楚。   这也就是那些涉嫌违规的食字号产品大行其道的原因所在。这种混乱的现象也引起了国内嗅觉灵敏的职业打假人的注意。一些国内知名的职业打假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武器,向药店和厂家自发地展开了一场打击食字号蜂胶产品的围剿战。可以说,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些违规企业和经营者的疯狂,但是,他们的成果并不乐观。他们购买问题产品后投诉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时,部分基层执法工作人员也不十分清楚这类产品是否违规违法。工商局让他们找卫生局,卫生局让他们找食品药品监督局,几个部门推来推去。不得已,他们只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来起诉。可是,部分法官因对法律政策和部门规章的理解不同,有的并不支持他们的诉讼主张。而他们的败诉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些涉嫌违规企业和商家的气焰。   乱象之二:一证多用 夸大宣传   并非产品上标有保健品文号就是完全安全合法的保健食品,因为市场上还有一个保健品文号出现在不同产品外包装上的现象。   《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查询到,国食健字G20050028证书文号系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申请的“金奥力牌蜂胶胶囊”的国产保健品证书。批准的保健功能是“增强免疫力”,适宜人群是:“免疫力低下者”。   记者调查发现,该保健品批准文号在被多家公司共同使用。比如标称广州鑫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清华紫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蓓美力蜂胶软胶囊” 标称美国康之源国际集团提供技术支持威海清华紫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美国康纳斯金奥力牌蜂胶软胶囊” 标称美国加州洛杉矶(安倍)公司授权、监制,广州市益体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出品的“安倍百合康牌蜂胶软胶囊”,都在共用这个国食健字G20050028证书。   记者在联众医药网上的威海清华紫光金创力事业部招商信息上看到,招商产品名称为“金创力蜂胶软胶囊”不但用的是国食健字G20050028文号,食用方法及食用量也由食品药品监督局批复的“每日2次,每次2粒”变成了“每日2次,每次1〜 2粒”。食品医药网上一则招商信息显示,一款名为“纽约加佰利蜂胶软胶囊”出具的证书文号也是G20050028文号,但把批准的保健功能“增强免疫力”,扩展到了“增强免疫力、修复胰岛细胞调节内分泌、调节血糖、血脂、血压、软化血管、抑制肿瘤,减少癌细胞的形成”。适宜人群由批复的:“免疫力低下者”扩展到了“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患者 冠心病、动脉硬化患者 需增强免疫力者 免疫力低下、体质虚弱、易感冒人群 内分泌失调、色斑、皱纹、青春痘较多者 胃肠炎、肝炎、十二指肠溃疡患者”。用法用量也一样擅自变成了“每日2次,每次1〜 2片。”在广州明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站招商中,国食健字G20050028蜂胶软胶囊的功效作用变成了“预防糖尿病、有效对抗糖尿病并发症”,适宜人群变成了“糖尿病患者,血糖偏高人士。”   2009年10月26日,《兰州鑫报》上一则蜂胶活胰软胶囊的广告上称,蜂胶活胰软胶囊是由全国医药500强清华紫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历经7年,组织国内外12位糖尿病治疗专家,结合自身多年对蜂胶的研究积累,耗费巨资自主研发的新一代蜂胶提速降糖产品。它从控制血糖,阻止并发症入手,独创轰动全球医学界的“蜂胶提速降血糖疗法”!快速降血糖,一个月到正常,彻底摆脱降糖药,控制并发症……蜂胶活胰软胶囊,纯天然蜂胶提取,安全无毒,不含激素!服用3〜 5天:胃肠通畅,饥饿感消失,睡眠改善,感觉身体有力,起色好转 服用10天:恢复尿糖平稳,其他西药可酌情减量 服用1个月:恢复人体自愈能力,血糖恢复正常,西药逐渐停服,口喝多饮、四肢无力、眼前模糊等症消失。服用3个周期:停服西药,胰岛分泌恢复正常,肝、肾功能恢复健康,摆脱并发症威胁!”夸大治疗范围的非法广告的最后,经销商还没忘记让消费者辨明真伪:“怎样确定蜂胶活胰的品质?第一步: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第二步:点击’数据查询’,输入产品批号G20050028即可知道蜂胶活胰是合法正规的优质产品。”又是这个万能的“G20050028”证书,产品名称却已经由“金奥力牌蜂胶胶囊”变身为了“蜂胶活胰软胶囊”,保健功效更是被说得神乎其神。   记者曾联系该证书所有者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试图了解到底哪些公司与其有真正的合作关系,以便揭开此证书泛滥实情,但对方一直没有对此作出任何说明。   乱象之三:产品批号闻风而变  消费者徐利波于2009年9月28日在广州市海珠区好信大药房购买了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深圳惠普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普生)营销的“惠普生蜂胶胶囊”,回家后发现该产品标识的配料如下:天然蜂胶,甘油,明胶。执行标准号:Q/NNFLX005,卫生许可证号:南卫食证字(2006)第450101-000389号。遂认为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惠普生蜂胶胶囊”使用蜂胶作为原料,涉嫌缺乏国家行政部门法定依据向《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举报,要求协同政府职能部门对此事予以关注,以净化改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食品质量安全。   后来惠普生与消费者达成了和解。面对记者的置疑,惠普生一再强调该产品生产销售是合法合规的。当记者问道,公司既然认为是合规合法的,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公司不但不会把产品撤柜,还将继续生产销售?该工作人员则表示,自己只是客服工作人员,无法回答记者的问题。   而后来记者在几大药店看到,几天时间,原来药店里摆放的所谓“合规合法的”惠普生蜂胶胶囊已经改头换面成了“惠普生乐人牌蜂胶VE软胶囊”。不但产品换了外衣,而且摇身一变成了“国食健字G20090110”。记者随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库查询到,这个文号是2009年5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给北京奥达康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证书文号,名称为“乐人牌蜂胶VE软胶囊”。记者仔细研读了惠普生这款产品发现,生产厂家没有变,依然还是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美国大宝龙国际集团监制,深圳惠普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销。但是比之前的产品多了个出品单位,就是这家北京奥达康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乱象之四:批准文号变身“摇钱树”   业内知情人士告知记者:市场上大部分同样规格的蜂胶产品价格从几十到几百元不等,大多产品成本其实很低,所以吸引了很多企业来到这个行业淘金。但是据说一个保健品文号申请下来要几十万元,而且申请过程长,通过难度大。而没有保健品文号又无法在市场上销售,所以好多公司只能采用与有证单位共同合作生产的办法来经营。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这条规定给了无证企业一个机会,也成为有证企业的摇钱树。据了解,在实际操作中,所谓合作生产,其实就是双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办妥相关行政手续。真正核心的还是要支付给具备证书的公司或企业一部分挂名费用,或者按产销量利润分成,或者委托生产,然后就能够合法的把对方文号和名称打在产品包装上,使因无证不合法的产品摇身变成有证合法。   记者在北京奥达康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上看到,“公司的宗旨是帮助中国公司和国际制药和保健品企业加速他们的产品在中国的申报进程,提高申报的成功率,优化客户的显性和隐性成本,降低投资风险。奥达康坚信:只有与客户成为合作伙伴才能确保长期的业务联系,很多和我们初次合作后的客户都成为了我们的老客户,这是对我们这一理念的有力证明。”   主管部门已着手规范市场   针对于蜂胶产品的诸多乱象,中国蜂产品协会蜂胶专委会在《关于当前蜂胶产品市场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表示,蜂胶未列入2002年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发布的食品和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就是说蜂胶产品不能以食品名义生产销售。卫生部在同一文件中将蜂胶列入保健食品原料名单,就是说蜂胶类产品必须经过申报,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方取得合法的生产销售资格。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外的任何机构都无权审批蜂胶保健食品。   凡标注地方批文号的蜂胶产品,均为无效批准文号,产品包装上须标注保健食品标注。《意见》最后指出,蜂胶专委会将在报请中国蜂产品协会批准后,择机对蜂胶产品的合法性、产品质量、广告宣传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蜂胶行业健康发展。中国蜂产品协会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的《关于当前蜂胶产品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建议尽快加强规范管理的报告》里也强调,个别企业将蜂胶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明显违反了保健食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此进行了回复,在《关于加强蜂胶产品规范管理意见的复函》中显示,为防止食品生产企业将蜂胶作为普通食品生产销售,质检总局将组织修改相应的市场准入细则,逐一清理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2009年8月上旬,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保健食品行业专家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和企业界将焦点集中在保健食品审批制度上。部分专家强调,对保健食品的管理,如果从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监管模式向轻审批重监管模式转变,全面实行备案制管理,将会大大促进我国保健食品行业发展。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保健行业专家提交书面意见至国务院法制办(以下简称《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当前审批制度不够科学,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一是批号花费不菲。二是重复审批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三是审批效率低下。四是可执行性较差。   2009年10月15日,第二次全国蜂胶工作会议在南昌召开。全国一百多家蜂胶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参加了该次会议。   在会上,赵小川副会长公布了200余个国家批准的蜂胶保健食品名单及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与产品名单,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标准生产,规范蜂胶市场。   另悉,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日前公布了新的《蜂胶》国家标准(GB/T24283-2009),该标准已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 《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正式施行
    9月1日,我国首部《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施行,《规范》通过对家居行业的术语和定义、通用要求、家居销售、家居装饰服务等方面内容的规定,对行业内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化规范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适用于家居生产型、销售型、服务型的经营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   《规范》的施行将对整个家居行业起到重要规范作用,对于目前消费者普遍反映的装修加价等具体问题也有了相关的强制性规定,有助于打破现有行业“潜规则”,保障消费者权益。但记者在家居建材装修市场采访时发现,大多数消费者对此项新规的出台并不知情,同时有消费者表示,即使规定已经出台,但是在市场的贯彻执行中肯定需要经历一段时期,行业内部的洗牌不可避免。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规范》出台将对行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可以为行业标准化提供依据,起到市场规范作用。同时随着国家层面对于家居行业标准化规定的出台,行业规范更加具有强制性和说服力,将会帮助企业在标准化的模式下赢得市场。另外,消费者在标准指导下可更好的判别家装公司自身市场业务能力,通过企业表现有根有据地判断家装公司是否诚信,是否有实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市场从业者的优胜劣汰,达到双赢的市场效果。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2年第32号公告,批准《液体活塞式压力计检定规程》等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在无线电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F 1286—2022《无线信道模拟器校准规范》,重点修订路径时延和路径损耗的校准方法,增加最大多普勒频移的校准,为航天、航空行业应用无线信道模拟器的校准工作提供技术依据。修订发布JJF 1982—2022《电平振荡器校准规范》,将测试信号频率上限扩展为150MHz,同时扩展输出阻抗,在校准方法上兼顾新型数字指示式电平振荡器和传统指针式电平振荡器。修订发布JJF 1238—2022《集成电路静电放电敏感度测试设备校准规范》,为适应相关国际测试标准的变化,增加了机器模型、闩锁模型放电波形的校准,完善了集成电路静电放电测试设备校准方法。制定发布JJF 1983—2022《高清视频信号分析仪校准规范》,高清视频信号分析仪是对高清视频设备、视频终端设备等进行标准符合性测试和合格检验的专用测试仪器,被高清视频设备生产厂家和质量检测机构广泛使用,该规范的制定发布为高清视频产业发展提供计量技术支撑。   在压力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G 59—2022《液体活塞式压力计检定规程》,重新规定测量范围和准确度等级,提出压力形变系数检定要求并明确重力加速度实测等内容,完善了检定方法和技术指标。修订发布JJG 241—2022《精密杯形和U形液体压力计检定规程》,该仪器在精密加工、航空航天行业的压力(漏率)测量、泄露课题研究等领域被大量使用,本次修订提高了部分准确度等级检定时所用标准器的技术指标要求。制定发布JJF 1986—2022《差压式气密检漏仪校准规范》,对该类仪器的校准项目、校准方法和标准器的选择作出明确规定,校准项目覆盖主要计量性能,校准方法贴近仪器实际工作状态。制定发布JJF 1987—2022《大气数据测试仪校准规范》,改变国内该类型仪器无校准规范可依据的现状,提高航空飞行器飞行参数的计量能力,降低航空事故症候发生概率,提高航空公司签派率和出勤率,服务保障民航运输业。   在温度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 1991—2022《短型廉金属热电偶校准规范》,短型廉金属热电偶广泛用于航空航天、石油化工等领域,是常用的温度传感器。该规范主要包括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校准方法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实例等内容,为短型廉金属热电偶校准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在光学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 1988—2022《通信信号分析仪校准规范》,通信信号分析仪用于光通信系统中光发射机、可插拔光收发模块性能指标的测试,该规范的制定发布为有效开展量值溯源创造有利条件。制定发布JJF 1989—2022《光谱照度计校准规范》,明确光谱照度计的计量特性、校准条件和校准方法,支撑电光源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助推电光源、显示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发布JJF 1990—2022《积分球式标准光源校准规范》,积分球式标准光源是校准光谱辐射计、亮度计和面阵探测器的常用仪器,该规范的制定发布有效保障相关领域光谱辐射、光度和色度的量值准确可靠。   在电磁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G 126—2022《工频交流电量测量变送器检定规程》,本次修订提高了规程的适用性,解决新型数字输出量变送器的量值传递问题,有助于保障智慧城市、智能制造、自动控制等领域安全运行。修订发布JJG 982—2022《直流电阻箱检定规程》,本次修订拓宽适用范围、调整年稳定性考核范围、简化开关变差检定方法,突出检定项目及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在保障检定结论准确可靠的同时,提升检定工作效率。制定发布JJG 1186—2022《直流电能表检定装置检定规程》,直流电能表检定装置作为直流电能表的重要检测设备,直接关系直流电能计量的准确可靠,该规范的制定发布为直流电能表检定装置的检定提供依据,为电动汽车、太阳能发电等领域的直流电能计量提供技术保障。制定发布JJF 1985—2022《直流电焊机焊接电源校准规范》,直流电焊机焊接电源作为提供输出特性的设备,其计量特性的准确度直接影响焊接产品质量,该规范的制定发布对提高焊接产品质量、保障相关人员和财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在高电压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 1995—2022《电子式互感器校验仪校准规范》,电子式互感器校验仪是对电子式互感器进行校准的专用仪器,被互感器生产企业和电网建设单位广泛使用,该规范的制定发布解决了长期以来电子式互感器数字量值缺乏统一溯源方法的难题,进一步支撑电子式互感器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供计量保障。   在时间频率计量领域,修订发布JJG 601—2022《时间检定仪检定规程》,时间检定仪是多功能、综合性的时间检定设备,本次修订提供更为科学合理的技术依据,从而确保时间频率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修订发布JJF 1984—2022《电子测量仪器内石英晶体振荡器校准规范》,电子测量仪器一般采用石英晶体振荡器作为产生信号的频率源,本次修订提出相对频率偏差、频率稳定度等计量特性的校准方法,为电子测量仪器内石英晶体振荡器提供科学规范的测试依据,保障频率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   在气象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 1992—2022《长波辐射表校准规范》,通过对模拟输出型长波辐射表灵敏度和数字输出型长波辐射表修正系数等计量特性进行校准,从而有效保证长波辐射和净全辐射的准确测量。该规范的制定发布,为长波辐射表的量值溯源和性能评价提供科学统一的依据。 在能源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 1993—2022《天然气能量计量技术规范》,能量计量是国际上天然气贸易交接的主要方式,该规范与国家标准充分融合,根据发热量测定的3种不同方式(在线测定、离线测定及赋值)给出天然气能量的不确定度计算方法。该规范可作为计量技术机构对天然气能量计量系统的评估验收及政府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依据,也可作为石油天然气公司等用户能量计量管理的参考。   在能源效率计量领域,制定发布JJF 1994—2022《电冰箱能效(性能)测量装置校准规范》、JJF 1261.27—2022《投影机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修订发布 JJF 1261.6—2022《计算机显示器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电冰箱能效(性能)测量装置,是电冰箱性能参数的主要测量设备,该规范的制定发布,加快推进各检测机构与生产企业实现测量数据准确一致,对规范电冰箱产品能效标识的标注乃至电冰箱产业的发展都发挥积极作用。投影机和计算机显示器作为办公、学习设备被广泛使用,其节能意义重大,本次制修订内容包括相关产品能源效率的计量要求、检测条件、检测项目和方法、检测结果评定准则、检测报告等内容,在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同时,激励生产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提升消费者使用体验。   以上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于2023年3月26日正式实施。
  • 生态环境部发布4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技术规范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水泥和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巩固和提升数据质量,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行业(CETS—AG—02.01—V01—2024)》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行业(CETS—VG—02.01—V01—2024)》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CETS—AG—04.01—V01—2024)》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CETS—VG—04.01—V01—2024)》等4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技术规范。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行业(CETS—AG—02.01—V01—2024)》本指南规定了水泥行业企业的熟料生产设施层级和企业层级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包括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熟料生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企业层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要求、定期报告要求和信息公开格式要求等。本指南适用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水泥行业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对于水泥行业企业存在发电设施和其他非水泥熟料产品生产设施的,其温室气体排放应按照适用行业的核算与报告指南进行核算与报告。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行业(CETS—VG—02.01—V01—2024)》本指南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水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熟料生产设施层级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本指南对核查的原则、依据、内容与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水泥行业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其他熟料生产设施层级排放报告的核查,以及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核查,可参考本指南执行。三、《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CETS—AG—04.01—V01—2024)》本指南规定了铝冶炼行业企业的铝电解工序和企业层级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包括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铝电解工序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企业层级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要求、定期报告要求和信息公开格式要求等。本指南适用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铝冶炼行业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对于铝冶炼行业企业存在发电设施和其他非铝冶炼产品生产设施的,其温室气体排放应按照适用行业的核算与报告指南进行核算与报告。四、《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CETS—VG—04.01—V01—2024)》本指南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铝电解工序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本指南对核查的原则、依据、内容与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铝冶炼行业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其他铝电解工序排放报告的核查,以及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核查,可参考本指南执行。
  •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恒温振荡器校准规范》等15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及废止《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等10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准《恒温振荡器校准规范》等15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同时废止《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等10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特此公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30日批准发布的《恒温振荡器校准规范》等15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名录序号计量技术规范编号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JJF(闽)1145-2024恒温振荡器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2JJF(闽)1146-2024经皮黄疸测试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3JJF(闽)1147-2024高频电刀分析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4JJF(闽)1148-2024油色谱分析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5JJF(闽)1149-2024全景成像测量摄像机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6JJF(闽)1150-2024排放单位碳计量能力确认技术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7JJF(闽)1151-2024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建模技术指南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8JJF(闽)1152-2024面筋测定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9JJF(闽)1153-2024尿碘分析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10JJF(闽)1154-2024光生物安全测试系统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11JJF(闽)1155-2024石油产品光安定性测定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12JJF(闽)1156-2024锐利边缘测试装置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13JJF(闽)1157-2024鞋带耐磨试验设备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14JJF(闽)1158-2024快速核酸检测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15JJF(闽)1159-2024钢水液面控制仪校准规范2024年5月30日2024年8月30日废止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等10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名录序号计量技术规范编号名称发布日期废止日期1JJG(闽)1021-201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2015年4月15日2024年5月30日2JJF(闽)1030-2010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成像(SPECT)校准规范2010年3月1日2024年5月30日3JJF(闽)1047-2011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校准规范2012年1月10日2024年5月30日4JJG(闽)1086-2018CT放射治疗模拟定位机检定规程2018年4月15日2024年5月30日5JJF(闽)1094-2018电热恒温水浴锅校准规范2018年11月5日2024年5月30日6JJF(闽)1096-2020气溶胶稀释器校准规范2020年1月14日2024年5月30日7JJF(闽)1105-2020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校准规范2020年5月19日2024年5月30日8JJF(闽)1110-2020洁净工作台校准规范2020年12月16日2024年5月30日9JJF(闽)1117-2021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校准规范2021年7月19日2024年5月30日10JJF(闽)1119-2021医用冷冻离心机校准规范2021年7月19日2024年5月30日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全周期管理,以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更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工作改革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21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gl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22日   附件: 附件1:《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起草说明.docx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原名称: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含修订,下同)、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包括:   (一)各领域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   (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示要求;   (三)规范计量活动的规则、细则、指南、通用要求;   (四)测量方法、测量程序;   (五)标准参考数据的技术要求;   (六)算法溯源技术方法;   (七)计量比对方法;   (八)其他需要规范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有利于提升量值传递溯源能力、服务和支撑计量管理、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发展、便利经贸往来、实施国家战略。   第五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六条 积极推动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国际计量技术规范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技术文件。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结合国情、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组织制定、编号、批准发布和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负责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评估、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效果评估、复审和宣贯工作,承担归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市场监管总局享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版权。   第十条 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第二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的申报原则要求,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计量法制管理需要,可以向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说明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和与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等。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建议经评估后适合立项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立项申请。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委托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草案。   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内外技术规范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向、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关键技术要求(或者主要内容),实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条件,进度安排,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四条 对立项建议存在重大分歧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有关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下达项目计划至各技术委员会。   第十六条 在执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形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一)确属急需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不再适宜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项目,应予撤销;   (三)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调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应当由归口技术委员会提出,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实施;未获批准的,有关技术委员会和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原计划实施。   第三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计划应当由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单位实施。   起草单位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起草的调研、试验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周期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申请延期。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延长周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计划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终止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   第二十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按照编写规则要求,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编写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阐明任务来源、编写依据、起草过程、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与国家标准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的有关说明,对重要条款的解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等,必要时还应说明实施技术规范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贯彻实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等建议,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在修订时,还应列出和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并进行说明。   如适用,附件还应包括以下文件:   (一)试验报告。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当用规定的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检测,用试验数据证明其是否科学、合理和可行。   (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应当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三)采用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原文及中文译本。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方征求意见。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形成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报送归口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开展审定。技术委员会应当审定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以及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和国家标准的兼容性;   (二)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规范性、严谨性以及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可靠性;   (四)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规定;   (五)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审定可通过会议审定或函件审定。   会议审定时,该技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审定应当协商一致,如需投票(赞成、反对、弃权)表决,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技术委员会委员和被审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起草人应当参加审定会议;咨询委员、顾问、工作组成员和通讯单位成员可列席审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特邀代表列席审定会议。   函件审定时,该技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回函赞成方为通过。   起草人员不参加表决。咨询委员、顾问、工作组成员、通讯单位成员、特邀代表不参加表决,但应当将其意见记录在案。   会议审定和函件审定应形成审定意见书,并经参加全体委员签字。审定意见书应当包括审定时间地点、参加委员名单、具体对技术规范的审定意见和结论等。   第二十六条 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和相关报批材料,经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局。报批材料包括:   (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公文;   (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   (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   (四)编写说明;   (五)征求意见汇总表;   (六)审定意见书;   (七)试验报告(如适用);   (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如适用);   (九)国际相关技术文件的原文和中文译本(如适用);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查部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查部应当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写质量;   (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法制性;   (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适用性;   (四)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   (五)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技术性。   第四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批准发布   第二十八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号由其代号(JJG或JJF)﹑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代号“JJG”用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代号“JJF”用于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和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归口技术委员会分别归档。   第三十一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经批准发布后,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出版机构出版。   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文本,供公众查阅。   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其译文由归口的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如需出版,应当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由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出版机构出版。   第五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贯和推广工作。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计量技术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信息,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对已发布的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反馈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主要包括技术规范的适用性、协调性、技术水平、结构内容、应用状况、实施成效和问题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复审工作。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复审情况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报市场监管总局。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各技术委员会应当密切关注可能影响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合法合规性和科学性的国际、国内重大变化情况,或者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经研判后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审建议。   第三十七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经复审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不需要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确认继续有效,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   (二)对需要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后批准发布的年号。   (三)对不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提出废止建议,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拟废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 经过复审确认继续有效或批准废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由起草单位填写修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申报表,经归口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修改单与技术规范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属于计量科技创新,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项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6号令发布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管理,以更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工作改革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修订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办法》必要性   计量技术规范是计量活动中使用的技术文件,是贯彻实施计量法律和规章制度的重要技术支持, 是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的重要技术依据,是完善国家计量体系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既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也包括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随着计量科学技术及其应用发展和计量活动实践演进逐步形成的新类型计量技术规范。据最新统计数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共1958项,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95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824项、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147项、国家计量校准规范767项和其他计量技术规范125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设多次提出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要紧贴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需求,突破一批关键测量技术,研制一批新型标准物质,不断完善国家计量体系。《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要加快完善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为主体、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为补充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计量技术规范与计量标准建设协调机制,开展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实施和效果评估。积极采用国际计量规范,提升我国计量技术规范的国际化水平。   按照《计量法》第十条规定,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被赋予法律地位,原质检总局于2002年12月31日发布实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二十年来,《办法》对保障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逐步实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起到重要作用。目前,对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依据《办法》管理,对其他类型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也全部参照《办法》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完全一致。在此背景下,为完善优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设,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定义和范围,总局计量司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将名称修改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此外,近年来因机构改革和管理模式变化,《办法》部分条款需调整,因此,对《办法》作出修订。《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定义和范围,规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生命周期管理,切实保障对各项法定计量职责的履行和国家法定计量任务的落实。   二、修订过程   2020年开始组织前期调研工作,2022年成立起草小组,多次召开研讨会并广泛听取意见,先后对《办法》修订初稿进行三次修订。2023年3月16日召开专家研讨会,根据意见反馈,形成修订讨论稿,3月31日现场听取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长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修订稿,5月5日征求计量司各处意见建议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下一步,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修订草案,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平竞争性审查,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计量司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为了做到规章与工作实践相符,履行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职能,本次修订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更名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并将正文中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统一修改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二)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本次修订将《办法》涉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的内容统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三)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立项、制定修订、批准发布和实施监督管理各阶段程序的工作要求,完善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后的信息反馈机制。增加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周期的具体要求,增加总局委托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查工作的内容,增加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与监督的内容和要求等。   (四)关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由国际计量局(BIPM)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组织共同发布的国际标准《测量不确定度表示指南》,被社会广泛应用,其评定方法吸纳了包括误差分析方法在内的新发展。而误差分析方法则无统一的国际标准。本次修订,将原《办法》要求提供的误差分析材料改为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度报告。采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是制造和贸易全球化的需要,有利于测量结果间的可比性,有利于国际交流与互认。   (五)删除原《办法》附件。附件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申报计划、制修订、审批、发布、复审过程中的文件、表格样式,删除的内容将在其他配套行政性文件中作出具体要求。   (六)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版权所属。   (七)其他文字性修改。
  • 医院检测“外包”,终于要被规范了?
    地方政府已出手整顿第三方检测乱象。一份名为《关于湖南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在医药圈广为流传。通知由湖南省卫健委、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8月24日联合印发,文件编号是湘卫医发【2023】13号。这份通知明确:湖南省内所有医疗机构应建立样本外送检测项目遴选及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选择具有合法资质、检测流程规范、检测质量可靠的第三方机构,同时各级卫生部门加强对医院样本外送检测行为监管,督促医院严格履行样本外送管理主体责任。医院的常规检测服务包括:采样、签收录入、样本处理、结果判读、数据上传等多个步骤,显然,这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很多医疗机构都选择将自身的检测外包给第三方机构。不过,随着业务数量的骤增以及第三方机构能力有限,充斥在检测行业中的行业乱象时有发现。特别是疫情期间,朴石医学、金准医学、中同蓝博医学等多个实验室因出具虚假报告被监管部门查处,实控人遭受刑事处罚。另一方面,肝功生化等IVD耗材已经开展大范围集采,IVD检测试剂的定价挂网工作也在各省陆续开展。下一步,医院检验科“技耗分离”、分别定价是大趋势。湖南省出台新规定,可能也是为了与检验透明化开展衔接,净化第三方检测。湖南的模式可能会向全国推广开,这意味着,大量第三方检测机构可能会被排除出医院市场,整个产业面临洗牌。一、不得向第三方检测收费、索要回扣湖南省文件中影响最大的一条,应当属“严禁医疗机构将本院能够并适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外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长期以来,很多第三方机构长期承接医疗机构的检测工作,医院也乐于将常规检测外包,逐渐生成一些灰色地带。这次湖南明确规定,医院自己能做的检验,严禁放到第三方去做。如特殊情况需短期外送的,须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同时,严禁临床科室、医务人员私自联系外部检验机构违规进行样本外送检测。严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外部检验机构与外送检验项目的相关费用、从中牟利,或以任何名义、形式拿回扣和提成。第三方检测是医药反腐重点之一,《通知》指出,医疗机构是样本外送检测的责任主体,需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严防潜在廉政风险发生。一般来说,三级医院自行可以开展三四百项检测项目,而第三方实验室动辄能开展两三千项检测。规模较小的医院开展检验项目的成本要远高于第三方检测机构,一些平时较少开展的检测外包给第三方无可厚非。但如何规范医院和第三方实验室的关系,此前一直没有很明确的说法。湖南的文件就指出: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有关检测机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这就会让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合作内容更加公开、透明,所有的环节都暴露在阳光之下。二、患者将获知情权如果说上述条款约束力还不够的话,湖南的文件中还给出了监督性的条款。湖南的文件吸取了以往行业内的宝贵经验,要求在履行第三方检测服务时,须获得患者知情同意书。若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合作内容超出原定范围,同样需要告知患者,并获得患者签订的知情同意书后,由临床科室填报申请表并报送医务部、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外送检测。这意味着,今后患者的检测项目如果要送到院外第三方去检测的,都需要患者本人知晓。对于广大患者最为关心的收费问题,《通知》明确:原则上由送检医疗机构按照本省同级别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向患者收取,并按协议与第三方机构结算。由于目前IVD挂网尚未全面展开,医院检测还是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不同级别的医院开展同样一个医疗服务,收费是不同的。未来实现“技耗分离”后,IVD试剂的价格将是全省甚至全国统一,不同医院开展同一个检测,费用差会更小。这样的直接结果就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生意会越来越难做。疫情三年中,老百姓常规的核酸检测大部分都交给第三方机构在做。北京、上海、河南、安徽等地先后出现第三方检测中心漏检、假阳性、丢样本的问题屡见不鲜。种种行业乱象充分暴露,监管部门必然会对第三方检测机构有更强的规范。湖南省出台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只是一个开始,各省可能会逐步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行为。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意见指出,食品快检可用于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食品安全抽查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意见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规范使用食品快检。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现场检查工作中,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抽查检测。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能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食品快检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全文如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发挥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就规范食品快检使用提出以下意见:一、食品快检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食品快检可用于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食品安全抽查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一)开展食品快检要有相应设施设备和制度。食品快检单位应具备相应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并制定食品快检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见附件1)(二)食品快检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经过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食品快检操作规范、质量管理等知识和技能。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快检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二、真实客观记录和公开食品快检信息(三)真实、客观记录食品快检过程信息。应记录食品快检食品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名称、售货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结果、食品快检产品和试剂、检测人员签名等信息。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及所在机构应对食品快检过程、数据和结果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负责。(四)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如公布,应按照食品快检信息公布要求,公布样品名称、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见附件2)三、依法处置食品快检发现的问题产品(五)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规范使用食品快检。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现场检查工作中,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抽查检测。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能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六)妥善处置食品快检发现的问题产品。食品快检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四、切实提升食品快检产品质量水平(七)开展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有关验证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过程可追溯;验证结果及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在该信息系统中对食品快检结果的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见附件3)(八)稳妥推进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和认证。完善食品快检用仪器设备、试剂等相关标准,鼓励开展食品快检产品认证,加强食品快检方法研制。市场监管总局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快检方法的快检产品,组织开展符合性评价。有关评价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过程可追溯,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科学、准确。食品快检产品评价结果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公布。鼓励市场监管部门采购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食品快检产品。(《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程序》见附件4)五、因地制宜开展“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九)指导食品快检“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鼓励食品快检机构现场接收消费者送检的自购食品,并及时告知和解读检测结果;检测人员要科学回答消费者有关的食品安全咨询,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指导。本意见适用于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销售食品的市场开办者使用食品快检的行为。销售食品的市场是指销售食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和餐饮店等场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食药监科〔2017〕49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43号)同时废止。
  • 调和油乱象调查:占市场三成 二十年无国标规范
    调和油里有什么、有多少?这样的问题不仅令消费者困惑,实际上,连“标准”也无法回答。距今为止,食用调和油已出现了约20个年头,现雄踞三成以上食用油市场。而就是这样一种历史长、市场占有率高的大宗油种却迟迟不见相关国标规范。与此同时,现行的、也是已实行15年的行业标准也无法回答上述问题。   “一滴橄榄油也能叫橄榄调和油”的说法属实吗?企业为什么不愿标注成分比例?国标缘何“难产”久久……调和油陷入质疑,“标明食用调和油成分比例”的呼声越来越大。   ■市场之乱   名称:哪个贵写哪个   配料:哪个便宜哪个多   在北京的几个大型超市记者看到,调和油是食用油市场的“大头”之一,往往摆满一个货架,至少占所有食用油的四成。“调和油走得最快,其次是花生油和玉米油。”超市销售人员告诉记者:“现在都买调和油,不是说健康吗?而且有便宜的也有贵的,选择多。”正如销售人员所说,调和油几乎占满了整个价格区间:以五升桶的产品为例,调和油既有四十余元的全油品“最低价”、七、八十元的中端产品,也不乏百余元的高端产品。   记者拿起一桶5升售价79.9元的坚果调和油询问销售人员其中坚果的比例,销售人员称:“叫坚果调和油的话,就是以花生油、瓜子油为主的油。”而事实并非如此。产品标签的配料表显示,这款油包含“大豆油、葵花籽油、花生油、亚麻籽油、初榨橄榄油、山茶籽油、核桃油、葡萄籽油”等8种油。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的规定,调和油中配料排得越靠前,表明当中此成分含量越高。这也就是说,这款“坚果调和油”中含量最高的,却是与“坚果”毫不相关的大豆。无独有偶,胡姬花花生浓香调和油的“花生油”成分排在第三位、金龙鱼鱼油调和油中鱼油成分排在配料表中的倒数第二位……此外,胡姬花花生浓香调和油4升售价49.9元,是该超市所有油品中最廉价的,这种包含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在内的产品价格低过其配料表中每一种单独的油品。   记者发现,市场上多数食用调和油都是以较为廉价的“大豆油”为基油,而在配料表的后几位油的橄榄、鱼油、花生油、葵花油、坚果油等“高级油种”往往被提到产品名中。业内人士表示,调和油定价通常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哪种油贵就按哪种油起名、定价,哪种油便宜,就在配料时多添加该种油的比例,而消费者无法知晓其中不同油的比例,只能按照产品名称做一个简单区分。   “这些消费者并不清楚,还以为自己买得很值得。”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市场上调和油产品鱼龙混杂,为谋利益,不少企业在没有产品研发能力的情况下,自行进行调和油各油种的比例调配,更多调的是价格而不是营养,消费者权益因此受到侵害。”   “当下的调和油市场确实还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不能以某种油品的名称来归并到调和油名称中来,这样容易引起误导。”北京市粮食行业协会会长田鸿儒表示。   ■标准之乱   配比:企业讳莫如深   检测:国标难产之源   记者致电各粮油企业询问现售调和油配比,各家企业无一例外地拒绝向记者透露相关内容。金龙鱼等食用油行业大企业均以技术保密、没有授权不方便提供为由拒绝透露调和油产品配比。阿格利司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公司将于今年“十一”前后推出一款注明成分配比的调和油产品,而同样拒绝回答当下出售的阿格利司橄美乐橄榄葵花油等产品的成分配比。   “老百姓越来越懂健康,舍弃了吃了多年的、便宜的大豆油、菜籽油,购买橄榄调和油、花生调和油、葵花籽调和油,殊不知最后买到的还是大豆油。橄榄、花生,这些加一点,是撑身价的。”一位在粮油行业工作多年的行业人士称:“橄榄油价格是大豆油的4至5倍,花生油、葵花籽油的价格比大豆油高很多,在标准不强制标注成分比例的情况下,你说企业怎么加?”   而被数度提及的调和油国家标准已“在制定中”7年,仍尚未出台。   据了解,《食用植物调和油》国家标准从2005年开始制定,当年10月形成征求意见稿,至今已多次公开征求专家和企业的意见。2008年,《食用植物调和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完成,并提交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直到去年8月,中国粮油学会一位负责人表示,食用植物调和油国家标准有望于当年底或今年上半年出台……对比市场上的其他油品,花生油、大豆油、葵花籽油第二版国标已于2003年修订完成 2008年,亚麻籽油也更新了国标 新近流行的橄榄油与油橄榄果渣油也于2009年制定相关国家标准。至此,历时七年,食用调和油的国标仍未见踪影。   就标准问题,记者连线两位负责制定标准的中国粮油学会专家,截至记者截稿,均未收到两位专家的答复。“目前食用调和油的国家标准还有部分在专家讨论中,将择机出台。”北京市粮食行业协会会长田鸿儒表示,问题正在于调和油成分配比与检测上。“为什么标准没有出来?主要原因就在检测方法上。”中国粮油协会油脂分会副会长王兴国在公开场合表示:“测定方法是油检测方法是非常困难的,油加油就是神仙都发愁。”   而中储粮近日发布的调和油检测方法或许能为检测调和油助力,据称,该方法联合专业院校与科研机构共同研发,只要是添加不低于5%的油种均可检测。然而该方法同样存在局限:“第一要求油种不能太多,第二,每一种油种含量不能太低。”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庆荣称。据悉,中储粮近日推出了新品金鼎3D芥花调和油,这是其注明成分配比的第二款调和油产品。“专家、消费者、行业都呼吁国标尽快出台,公布调和油的成分比例对消费者明白消费、规范企业公平竞争都有好处。”田鸿儒称。记者 邵瑞琳   名称 配料表 价格   金龙鱼 大豆油、葵花籽油、添加剂 56.9元/5升   葵花籽清香食用调和油   金龙鱼 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鱼油、芝麻油、添加剂 89.9元/5升   深海鱼油调和油   金龙鱼 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添加剂 62.9元/5升   花生浓香食用调和油   金龙鱼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 大豆油、菜籽油、橄榄油、玉米油、葵花籽油、花生油、红花籽油、亚麻籽油、添加剂 128.8元/5升   胡姬花 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添加剂 49.9元/4升   花生浓香调和油   金鼎食用调和油 大豆油47.5%、菜籽油 41.4%、 花生油6.0%、 玉米油2.5%、葵花籽油1.0%、橄榄油0.6%、茶籽油0.6%、芝麻油 0.4%、添加剂 61.5元/5升   福临门 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玉米油、米糠油、芝麻油、小麦胚芽油、添加剂 66.6元/5升   天天五谷调和油   福临门 非转基因食用调和油DHA藻油 大豆油、玉米油、花生油、芝麻油、DHA藻油、添加剂 89.9元/5升   福临门 食用调和油 大豆油、花生油、芝麻油、添加剂 63.5元/5升   阿格里司橄美乐 初榨特级橄榄油、葵花油 121元/4.5升   橄榄葵花油   多力葵花花生油 葵花籽油50%、花生油50% 107元/5升   ■小链接   营养师家吃什么油?   食用调和油本是一种健康与营养相结合的食用油,但是,这种好的油品被少数不良企业随意挂名以次充好,致使食用调和油的名誉受到影响。在国家标准尚未出台之前,消费者该如何识别和选择食用油?让我们来看看知名营养师顾中一家是如何买油、吃油的。   “由于在家做饭的机会不多,我家一直用小包装的食用油,以防变质浪费。”顾中一营养师说:“在油品的选择上,我倾向于选择橄榄油。很多人对橄榄油存在误解,认为其只能用来拌凉菜,其实橄榄油的特点就是单不饱和脂肪酸特别多、油酸特别丰富、耐热性较好,所以只要避免长时间高温爆炒,都可以使用橄榄油。另外,在一些进口超市中会有芥花籽油,这种油各方面的营养价值与橄榄油相当,但在价格上要低于橄榄油,是一种性价比很高的油品。”   专家提示,一种油健康与否,主要取决于其含有的脂肪酸。根据是否含有不饱和键以及不饱和键的分为饱和脂肪酸、单不饱和脂肪酸与多不饱和脂肪酸,其中饱和脂肪酸长期大量进食会对人体造成损害,多不饱和脂肪酸和单不饱和脂肪酸适量摄入对人体的健康维护是有益的。可特别增加单不饱和脂肪酸的供热比例,即“单不饱和脂肪酸n3多不饱和脂肪酸n6多不饱和脂肪酸饱和脂肪酸”来选择食用油。   顾中一表示,选择植物类食用油,要因人而异。不同种类的食用油在营养、口感、烟点等方面各有利弊。在购买食用油时尽量根据家中人数和食用状况买较小包装油,储存时远离炉灶等高温区域,以防变质。此外,顾中一特别提示,无论选择何种食用油,每日的控制每日摄入量是最重要的。“《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建议每人每天烹调油摄入量不超过25克或30克,控制食用油总量是健康的关键。”   相关调查显示,我国人均每日食用油摄入量已超过40克,其中北京居民平均每天吃油达到65克,大大超标。   常见植物油的脂肪酸构成表(百分比)   油品 饱和脂肪酸 多不饱和脂肪酸 单不饱脂肪酸   大豆油 15.9 58.4 27.4   花生油 18.5 38.3 40.0   玉米油 15.4 54.6 30.0   橄榄油 13.8 11.1 75.1   棕榈油 43.4 12.1 44.4
  • PM2.5仪器销售市场规模将达到3至8亿元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的不断增强,大气监测市场受到热捧。但国内空气监测行业呈现出技术受制于人、市场竞争混乱的局面,行业发展亟待有效规范,国家应给予有效扶持。   从国内多家大气监测行业骨干企业了解到,目前国内空气监测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呈现出技术受制于人、市场竞争混乱的局面,行业发展亟待有效规范。业内人士建议,国家应从科研、金融、政府采购等方面加强对本土龙头企业的扶持,刺激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参与国际竞争。   大气监测市场前景看好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的不断增强,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的要求不断提高。根据&ldquo 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rdquo 以及环保部发布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将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同时,逐步开始布局建设县级站、农村站。这些监测站点将按照空气质量监测&ldquo 新标准&rdquo 要求,分批增配PM2.5、O3、CO等监测设备,一些机构预测,大气监测仪器行业将迎来采购潮。   据报道,目前一台国产或进口PM2.5仪器售价在15万至40万元人民币不等,新建大气监测站点,配齐全套仪器,最低则需要人民币130万元左右。而&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国内要新增1500多个PM2.5监测点位,如每个新增站点均配齐全套空气监测仪器,以此推算,前期投入将超过20亿元,其中PM2.5仪器销售市场规模将达到3亿至8亿元。   除了仪器投入,后期仪器的更新、维护将带来持续增长的市场空间。公开资料显示,一台监测仪器的平均使用寿命在3至8年不等,使用寿命达到后,则需整机废弃并重新购置,这将带来相关仪器销售市场的持续增长。   据南京市环保局介绍,一套6参数常规监测因子一年的运行费用约为15万元(含耗材、配件、标气、通讯、人工等费用),场租费视具体站点情况从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一般来说年运行费用为仪器采购价格的15%左右。以此推算,我国&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新增1500个监测站点,每年的运营和维护费用将超过2亿元。   从先河集团、聚光科技等多家空气监测设备骨干企业了解到,目前各厂商普遍看好未来市场发展。仅2013年,河北先河空气监测系统销售超过400套,其PM2.5自动监测仪累计销售达到了500余套。该公司认为,国家政策给环境监测仪器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除常规空气监测站外,也将会扩大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源解析服务等新的市场发展空间。   行业发展面临多重障碍   从国内多家大气监测行业骨干企业了解到,目前我国空气监测仪表仪器行业技术尚不够成熟,因其缺乏技术资金,研发能力低、低水平重复多,仪器种类、质量、性能很难与国外企业抗衡,行业发展面临多重障碍。   按照监测原理的不同,PM2.5监测仪器又可分为光谱法、震荡天平法和&beta 射线法,目前我国普遍使用的是后两种方法。以生产&beta 射线法颗粒物监测仪为例,目前国内先河环保、聚光科技、武汉宇虹、中晟泰科等国内企业均能够生产相关产品,但目前国内生产的仪器却无法做到24小时连续读数。而以震荡天平法颗粒物监测仪为例,目前国内只有安徽蓝盾光电子和武汉宇虹两家企业进行生产,但两家企业的相关产品均处于起步阶段。   总体而言,与国产同类产品相比,国外仪器从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各方面都相对成熟,并经过较长时间的检验,产品运行较为稳定。河北先河环保总裁李玉国说,大多数企业都停留在技术模仿方面,自主创新能力不足。   目前国内的PM2.5监测仪器在市场份额、稳定性、产品先进性上劣势明显,只在造价上有一定优势。在国产品牌起步较晚,技术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国外产品采购仍是市场主流。据先河环保介绍,因国外环保产品开发及推广时间早,且国外公司综合规模大,在国际上排名靠前,故在国内环保市场的认知度较国内环保产品品牌要高。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在各地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中,仍然以价格高昂的进口设备为主。
  • 食品药品监管局: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大力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 开展六个“严厉打击”   新华社海口2月22日电记者从22日在海口召开的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1年将大力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全力营造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和及时曝光涉及面广、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开展六个“严厉打击”。   “2010年,各地加大了对违法添加药物、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了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还远远不够。目前,市场混乱形势依然严峻,市场秩序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在会议上指出,针对这种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2011年开展六个“严厉打击”,即严厉打击虚假夸大宣传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假劣原料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套用冒用批准文号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边振甲要求,各地要以有力的措施和行动,充分展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有干劲、负责任、抓实效的良好形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惩不贷,实施五个“必须”,即凡存在标签说明书虚假夸大宣传的,必须责令召回并整改 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必须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 凡产品涉嫌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下架并暂停生产经营 凡存在违法添加行为的,必须撤销产品批准文件,吊销生产许可证 凡触犯刑律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督查督办力度,对跨地区的重大问题挂牌督办 支持配合省级局,对违法违规企业一查到底,坚决予以打击 建立地区之间的协查机制,使问题产品和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切实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争取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有所好转。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将继续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的建立健全   新华社海口2月22日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22日在海口召开的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说,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是实现严格准入、提高门槛的最有效手段。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强这方面工作。   边振甲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常重视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相关建设工作,近两年加大了有关原料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以及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等制修订的力度,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有关省级局和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所以及协会、院校等先后承担了部分工作。目前,有的已经发布,有的已在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制定有关技术要求等编制和管理规范,科学推动和指导工作进展,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相互协调配套并符合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体系,全面提高产品准入、生产准入门槛,科学有效降低申报数量。   同时,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做好有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新华社海口2月22日电记者从22日在海口召开的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目前,我国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司长童敏介绍,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有序地推进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相应工作机制基本建立。   据介绍,我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包括,完善原料标准。针对胆碱类及其酯类物质的使用问题,修改化妆品卫生规范。组织拟订24种保健食品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完善产品标准。制定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改变了化妆品没有产品注册标准规范的状况,进一步完善了保健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规范和要求,提高了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水平。   此外,还包括完善检测方法 完善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 完善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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