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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验室管理系统LIMS---客服市场管理

    点击市场管理下拉菜单中的客服市场管理。[img=,433,19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5/201705021638_01_3165358_3.png[/img]可以根据合同名称、委托单位名称等查找相关业务员登记过的企业或政府合同。[img=,589,76]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5/201705021640_01_3165358_3.png[/img]击提交合同至技术能力评审,点击转发将合同转交给其他客服管理,点击退回将合同退回到市场登记。点击文本查看操作记录[img=,690,34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5/201705021644_01_3165358_3.png[/img]点击小铅笔编辑委托基本信息。[color=#ff0000]注:折扣[/color][color=#ff0000][/color][color=#ff0000]7,价格评审人必填,走价格评审;折扣[/color][color=#ff0000]≥[/color][color=#ff0000]7,价格评审人可不填,不走价格评审。[/color][color=#ff0000][img=,603,220]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5/201705021710_01_3165358_3.png[/img][/color]点击管理样品,填写折扣及价格评审人点击保存。弹出窗口操作成功返回上一级。选择合同点击提交[img=,667,91]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5/201705021706_01_3165358_3.png[/img]点击导出委托信息,导出合同委托基本信息。[img=,690,26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5/201705021708_01_3165358_3.png[/img]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的排放单位名录的通告

    [align=center]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的排放单位名录的通告[/align][align=center][color=#727171]字体:【大 中 小】[/color][/align][align=center]通告〔2022〕29号[/align]各有关单位:  按照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2020年第19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要求,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应向社会公开。  现将2022年度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和报告单位名录予以公布,与2021年度名单相比无变化。本市共有14家发电行业排放单位纳入全国碳市场履约范围(见附件1),应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碳排放数据报送、核查及履约工作。8家石化、钢铁、建材、民航(机场)等其他行业排放单位纳入报告范围(见附件2),应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碳排放数据报送、核查工作。  请各单位密切关注国家发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工作通知,及时开展各项工作,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2022/325943605/2022093009334665865.docx]2022年度北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履约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2022/325943605/2022093009334618303.docx]2022年度北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其他行业报告单位名录[/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9月27日 [/align]  (联系人:戴春燕;联系电话:88423064)[align=center][/align]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的排放单位名录的通告

    [align=center]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的排放单位名录的通告[/align][align=center][color=#727171]字体:【大 中 小】[/color][/align][align=center]通告〔2023〕5号[/align]各有关单位:  按照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2020年第19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要求,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向社会公开。  现将2023年度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和报告单位名录予以公布,与2022年度名单相比无变化。本市共有14家发电企业(天然气发电机组)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见附件1),应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碳排放数据报送、核查及配额清缴工作。8家石化、钢铁、建材、民航(机场)等其他行业排放单位纳入报告范围(见附件2),应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碳排放数据报送、核查工作。  请各单位密切关注国家发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工作通知,及时开展各项工作,做好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2022/326053138/2023030609034034374.docx]2023年度北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2022/326053138/2023030609034037382.docx]2023年度北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其他行业报告单位名录[/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3月3日 [/align]  (联系人:戴春燕;联系电话:68450090)

  • 【分享】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GB/T19575—200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环境、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设立和运营中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也适用于包含农产品批发交易活动的其它类型的批发市场,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0001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产品批发市场 Wholesale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为买卖双方提供包括粮油、畜禽、蛋、水产、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批发交易的场所,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综合配套服务功能。    4 经营环境要求    4.1 场门应整洁、美观,各种标识规范、清晰,应设有车辆和人员专用出入口。    4.2 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便于清洗。    4.3 交易厅(棚)应在入口醒目的位置设置标识或牌匾,标示经营的农产品类别。厅(棚)内应通风、明亮。    4.4 应按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蔬果、肉类、水产品、粮食、副食品和花卉等要分区,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要分区,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要分区,有包装食品和无包装食品要分区,防止农产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4.5 水产品和生鲜肉类交易厅(棚)内场地设施应每日冲洗,不存污水,保持清洁。    4.6 交易场地人流、物流、车辆应保持畅通,应设有专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和停车场地地面应承重、耐磨、防滑。 4.7 新建市场应符合本地区的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应与同类型、同规模的批发市场保持合理的距离,大中城市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充分考虑向零售市场运货的省时、通畅、便捷和低成本。   4.8 交易大厅宜建为单层建筑结构。多层的大厅应符合承重和货车吨位限制及堆货限高要求。    5 经营设施设备要求    5.1 服务设施设备    5.1.1 应设立导购图、车行路线标示图、公用电话、校秤点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公共设施应标识明确,应符合GB10001的规定。    5.1.2 从事拍卖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电子屏幕,并有网络设备和电子结算设备。 5.1.3 从事生鲜肉类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胴体吊架、低温保鲜等设施设备。    5.2 卫生安全设施设备    5.2.1 应建卫生间,卫生间数量应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卫生间应符合GB/T 17217的规定。卫生间的上、下水管要通畅,冲洗设施齐全,并保证清洗的用水。    5.2.2 应设置相应垃圾桶和垃圾中转密闭间,对废弃物集中处理并清运。对特殊固体废弃物能集中管理,并移交相关单位作无害化处理。   5.2.3 应建卫生消毒间,统一管理和使用杀虫药剂,承担市场的防疫工作。   5.2.4 现场食品加工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并设置食品加工间。   5.2.5 有畜禽屠宰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设有符合GB14881要求的集中的安全屠宰操作场所。   5.2.6 应有污水排放管道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规定。   5.3 计量设施设备   5.3.1 应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5.3.2 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验证、维护和监督检查,并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5.4 信息基础设施设备   5.4.1 应设有信息发布公告栏。   5.4.2 应有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应准确及时地反映交易情况,为交易双方和有关部门提供交易服务和统计信息。   5.5 保鲜贮存设施设备   5.5.1 从事鲜活水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蓄养池,水产摊位前须设置明沟,并盖有下水井盖。   5.5.2 从事生鲜肉类交易的批发市场应有闭合的交易棚。   5.5.3 从事粮油交易的批发市场应具备满足粮油安全保管的仓储设施。   5.5.4 从事冷冻产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具备满足交易需要的冷冻贮藏设施。   5.5.5 从事果品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满足交易需要的保鲜贮藏设施。   5.5.6 从事花卉交易的批发市场应有闭合的交易棚,配备照明、遮光等设施。   5.5.7 有活畜和活禽交易的批发市场应设有专门的区域和围栏设施,便于隔离管理。   5.5.8 冷冻产品陈列应保持冷冻状态。   5.5.9 由于空间的局限不能自建仓储设施的,应根据不同农产品的保鲜特点,可租用附近地区相应的仓储设施。   5.6 检测设施设备   5.6.1 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批发市场应配备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设备和相关辅助设施设备。   5.6.2 从事水产

  • 【转帖讨论】多宝鱼近期无缘上海市场 回归最快要1年

    东方网12月4日消息:近日有传闻,多宝鱼有望于近期恢复销售。但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供货商提供相关检疫证明,而原先有问题的养鱼场如果整改的话,至少也需要一年时间。   今天记者在铜川路水产市场看到,虽然市场管理部门撤下了禁止销售多宝鱼的通知,但各个水产摊位依然不见多宝鱼的踪影,摊主们也表示近期不会恢复进货。而对于山东方面可以提供无公害多宝鱼的说法,药监部门有关专家表示,如果养殖 场曾违规使用过违禁药品,那么即使现在开始整改、重新规范养殖,按照多宝鱼的生长规律,从鱼苗长成商品鱼,大约也需要一年的时间。这意味着,大量合格多宝鱼重新进入上海市场,至少要一年以后。

  • 【转帖】广西南宁发现两万斤有毒蔬菜 数吨已经流入市场

    人民网广西频道南宁3月29日讯 记者庞革平报道:今晚9时许,广西南宁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3月28日晚,南宁市农业局派驻南宁市五里亭蔬菜批发市场的蔬菜质量安全监督员在例行检测中,检测出两批农药残留超标的外地蔬菜。其中,大白菜8500公斤,上海青1110公斤。目前,南宁已将查扣的3540公斤“问题蔬菜”进行销毁。流入防城港市等地的4451.5公斤“问题蔬菜”已大部分被查扣,相关市县正在追查其他“问题蔬菜”。记者发稿时,相关部门尚未接到有人员中毒的报告。  南宁市农业局局长唐波文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安全监督员发现问题后,及时将情况报告南宁市五里亭市场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和西乡塘区政府。西乡塘区政府连夜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研究处理,并查扣3540公斤“问题蔬菜”。经查,有4451.5公斤被防城港市等外地菜贩批发运走,有1618.5公斤流入南宁市场。  对此次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事件,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南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自治区主席马飚立即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扣“问题蔬菜”,并以最快的速度查清“问题蔬菜”的流向,严防流入市场,以确保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自治区副主席李康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通报给所流入的城市,要求农业、工商等部门要全力查扣“问题蔬菜”,决不允许发生中毒事件。  南宁市立即责成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和西乡塘区政府连夜派出相关机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赶往全市各农贸市场深入展开排查。3月29日凌晨5时,南宁市农业局通知全市100多名蔬菜安全监督员,紧急提前进驻各农贸市场展开工作,并要求各县区的农业部门加强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进入市场流通的大白菜、上海青,进行农药残留检测。  在检查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后,南宁市农业局抽取两批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样品送到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经检测,甲基对硫磷0.95㎎/㎏,三氟氯氰菊酯0.24㎎/㎏,氯氰菊酯1.89㎎/㎏等。  3月29日上午8时,南宁市农业局、工商局和市场管理部门已将农药残留超标的大白菜、上海青共3540公斤进行销毁处理。  唐波文表示,为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菜,南宁市将严格把好蔬菜市场进入关,采取有力措施对流通市场的蔬菜进行检验检测,坚决杜绝农药残留超标蔬菜进入南宁市场。

  • 【转帖】广西南宁发现两万斤有毒蔬菜 数吨已经流入市场

    [size=4]3月28日,南宁农业局蔬菜质量安全监督员在例行检测中,检测出两批农药残留超标的外地蔬菜,其中,大白菜8500公斤,上海青1110公斤;经查,有4451.5公斤被防城港市等外地菜贩批发运走,有1618.5公斤流入南宁市场,目前,相关部门尚未接到有人员中毒的报告。  人民网广西频道南宁3月29日讯 记者庞革平报道:今晚9时许,广西南宁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3月28日晚,南宁市农业局派驻南宁市五里亭蔬菜批发市场的蔬菜质量安全监督员在例行检测中,检测出两批农药残留超标的外地蔬菜。其中,大白菜8500公斤,上海青1110公斤。目前,南宁已将查扣的3540公斤“问题蔬菜”进行销毁。流入防城港市等地的4451.5公斤“问题蔬菜”已大部分被查扣,相关市县正在追查其他“问题蔬菜”。记者发稿时,相关部门尚未接到有人员中毒的报告。  南宁市农业局局长唐波文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安全监督员发现问题后,及时将情况报告南宁市五里亭市场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和西乡塘区政府。西乡塘区政府连夜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研究处理,并查扣3540公斤“问题蔬菜”。经查,有4451.5公斤被防城港市等外地菜贩批发运走,有1618.5公斤流入南宁市场。  对此次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事件,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南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自治区主席马飚立即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扣“问题蔬菜”,并以最快的速度查清“问题蔬菜”的流向,严防流入市场,以确保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自治区副主席李康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通报给所流入的城市,要求农业、工商等部门要全力查扣“问题蔬菜”,决不允许发生中毒事件。  南宁市立即责成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和西乡塘区政府连夜派出相关机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赶往全市各农贸市场深入展开排查。3月29日凌晨5时,南宁市农业局通知全市100多名蔬菜安全监督员,紧急提前进驻各农贸市场展开工作,并要求各县区的农业部门加强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进入市场流通的大白菜、上海青,进行农药残留检测。  在检查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后,南宁市农业局抽取两批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样品送到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经检测,甲基对硫磷0.95㎎/㎏,三氟氯氰菊酯0.24㎎/㎏,氯氰菊酯1.89㎎/㎏等。  3月29日上午8时,南宁市农业局、工商局和市场管理部门已将农药残留超标的大白菜、上海青共3540公斤进行销毁处理。  唐波文表示,为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菜,南宁市将严格把好蔬菜市场进入关,采取有力措施对流通市场的蔬菜进行检验检测,坚决杜绝农药残留超标蔬菜进入南宁市场。 来源:人民网[/size]

  • 【原创大赛】浅谈在农贸市场进行抽样检查的沟通技巧

    [color=#323232] 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农贸市场还存在食品安全工作基础薄弱、假冒伪劣食品集中,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监管薄弱等问题,特别是农产品农药残留、肉类食品兽药残留方面更为突出。而且在地方食药监抽样检测方面受阻,需要第三方检测公司突破的背景下,必须严格执行市场抽样的法定程序,才能让问题产品无可遁形,让老百姓吃得安全买得放心。[/color][color=#323232] [/color][color=#323232]这样为人民安全健康把关的服务,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却是农贸市场各个摊主不理解甚至是怀有抵触情绪的。“检检检!你们检测出什么问题了吗?老来抽检我家的菜干嘛?”“拿拿拿!拿完就走,不要挡在这里妨碍我做生意。”菜场大妈大叔的一唱一和使得工作难以进行下去。所以要掌握一些沟通技巧的方法,显得特别重要,下面主要跟大家浅谈一下我在农贸市场进行抽检工作的经验心得。[/color][color=#323232] 首先,晓之以情。用友好的态度跟市场的菜摊、肉摊老板打好关系,能在摊主的角度思考问题。摊主起早摸黑出门做生意十分不容易,而且做生意还要抓住契机,这样被我们挡在门前抽取样品问这问那的难免会产生厌烦心理。所以我们尽量在不妨碍摊主做生意的前提下,做好我们的市场抽检,等摊主门面生意冷却下来,我们再进行样品信息采集。或者在遇到一些怕事的摊主,比如有一些摊主会害怕:“如果检测了什么问题拿还不是要我负责,但我只是从产地进货的小商贩而已啊,肯定不敢配合你们”,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向其讲明我们的抽样机制,在检测出农残超标的情况下,我们只会对所销售的农产品进行销毁和对产品产地进行溯源追踪,与摊主责任无关。在加强摊主对市场快速检测抽样的理解和消除误解壁垒的情况下,我们的快检工作必能很好的完成,达到一个“快”字。[/color][color=#323232] 针对一些有抵触心理不配合的摊主,我们要动之以理。我们第三方检测受地方食药监的委托,也是受人民的委托。打开门做生意,于法于理都要接受食药监的督查,既然是要卖给老百姓的食品,那就必须为老百姓的健康安全负责。我们对样品的抽样检测是为了检测样品中农残含量或者肉类食品中的兽药残留是否达标,农药兽药超标不合格的商品我们决不允许它在市场上的流通。为人民的健康安全保驾护航,这是我们与摊主必须协同完成的工作目标。[/color][color=#323232] 当然,我们不少遇到毫不讲理甚至恶语相向的摊主,我们则需诱之以利。首先必须强调的是我们必须提高自身的能力素质,不能因为摊主的态度而影响我们抽样的随机性。在与态度不好的摊主交流时,我们必须让他明白,我们抽检工作是必须的,而且我们不怕麻烦。摊主的不配合只会拉长抽样的耗时,影响他的门面生意。再者,如果引来市场管理员对摊主的强制管理,对摊主的营业执照进行扣留更是对摊主的后续经营更为不利。同时,我们要引导并鼓励他们配合抽检工作,可以让市场管理员对一些无农药兽药超标记录的且配合抽检态度良好的摊主进行授予“优秀摊主”光荣称号,以保证摊主配合抽检工作的热情。[/color][color=#323232] 以上是我做农贸市场抽样检查工作以来的经验心得。做好农贸市场的产品快速抽样检测工作,取样沟通为其中尤为重要的一环,用什么样的只言片语才能抓住摊主的心理活动与想法痕迹,更快更好的进行我们的市场抽检,共同为人民的健康安全保驾护航,是值得我们以后在工作中继续探讨共同解决。[/color]

  • 央视调查:蔬菜被喷高毒农药 市场只收费不检测

    央视调查:蔬菜被喷高毒农药 市场只收费不检测目前,我国已逐步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蔬菜生产国和消费国。2013年全国蔬菜播种面积达2亿亩左右,除了大规模的蔬菜基地种植之外,还有超过5000万户从事商品蔬菜生产的小散菜农遍布全国各地,其中生产规模小于5亩地的菜农占到98%左右。那么,这种散户菜农种植蔬菜的食品安全情况究竟怎么样呢?  散户菜农施肥打药全靠自己操作  增城区位于广州市远郊,是华南地区重要的蔬菜产区之一。记者通过走访发现,当地的蔬菜种植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大型蔬菜基地,给蔬菜打药施肥全是公司化管理;另一种则是以个体菜农为主的散户种植,分别散布在增城区的多个乡镇,这些散户菜农给蔬菜打药施肥全部是自己操作。  在位于石滩镇白江村的散户蔬菜种植区,记者遇见一名正在给蔬菜打药的菜农,并目睹了这名菜农配制农药的全部过程。只见他把好几种农药分别倒入塑料桶里进行混合。当其中一瓶农药打开时,记者闻到了一股刺鼻的气味。在这瓶农药的包装上,印着“毒死蜱”的字样。  为保收成农药毒性不论高低齐上阵  毒死蜱,属于中等毒性的杀虫剂。由于农药残留验证试验结果表明,毒死蜱即使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剂量使用,仍然存在农残超标的风险,因此在2013年,农业部发布第2032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销毒死蜱在蔬菜上的登记。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然而,这种在蔬菜上已经被撤销登记的毒死蜱农药,却被一些散户菜农经常反复使用,且用完的农药包装物几乎都是被菜农随手扔掉。  随后,记者对附近整个散户蔬菜种植区进行了调查,发现了更多被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其中有不少包装物上面印着“呋喃丹”或“克百威”、“甲拌磷”的字样。而这些都属于高毒农药,早在2002年,国家农业部就发布第199号公告,明确规定其不得使用在蔬菜上。  有菜农坦言,露天种植蔬菜主要是靠天吃饭。由于当地气候和土壤等客观原因,他们几乎每天都要跟病虫害作斗争,所以不管农药是低毒还是高毒,为了根治病虫、确保收成,他们别无选择。  监管成盲区致散户使用高毒农药现象普遍  从今年6月到10月间,记者还对山东、河南、河北等地的蔬菜种植进行了多次调查,发现在这些地区的部分散户菜农的蔬菜种植地,各种使用过的农药包装物随处可见,其中有不少是国家限用的中等毒性农药和禁用的高毒农药。而这些地区都有一个共同现象,当地一些监管部门的监管重心主要放在了一些大型蔬菜种植基地,而一部分散户蔬菜种植地却几乎成了监管盲区。  农产品市场只见收费员不见农残检测员  这种散户种植的蔬菜一般都是通过当地的农产品市场对外销售。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然而,记者在位于广州市从化区的七星农产品交易市场从凌晨两点多一直守到五点多,目睹了蔬菜交易的整个过程,发现除了两名工作人员忙着向菜农和商贩收取市场管理费之外,并没有看到任何检测人员对销售的蔬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把关。市场里的一名保安向记者透露,他们这里一般很少抽检。  天亮后,当记者来到该市场管理处专门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后发现,室内空无一人,不但一些检测试剂尚未使用,更没有见到抽检的蔬菜样品和相关的检测数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形同虚设  这家市场的负责人最后承认,他们市场每天的蔬菜交易量高达上万公斤,其中很多蔬菜在进入和流出市场的销售过程中,的确没有抽检过农药残留。而安全检测机构形同虚设的现象在广东、山东、河北等地的一些经销蔬菜的农产品市场里并非个例。“只有上面(要求)严了,下面就随便检查一下。”有市场工作人员如是说。  相关部门加强大规模基地的监测和检测,当然是份内的工作,但“小而散”是我国蔬菜生产不可回避的现实。“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这既是党和政府的要求,也是消费者的期待。辽宁恒诚检测网络转载

  • 气相色谱仪销售人员的知识体系

    技术型,技术知识强,能够为客户解决一些中度难题。看待问题从专业角度出发。订单成交率高。市场型,对市场管理理论知识强,技术含量一般不高,几乎是皮毛。能够为客户带来技术之外的收获。订单成交率一般。代表型,不需要掌握技术知识,也不需要市场管理能力,成交率一般,类似门店。

  •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刚刚发布了市场总监职位,坐标,速来围观!

    [b]职位名称:[/b]市场总监[b]职位描述/要求:[/b]岗位职责:1、负责对液相、离子、[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吸[/color][/url]、紫外等实验室分析仪器市场进行调研,对标竞品的功能、价格、渠道、销量,制定针对性的产品营销策略;2、编辑产品样本资料、参数、应用资料、ppt、对比表等,为销售部提供售前、招投标、样品分析、项目信息等营销支持;3、制定行业导向的销售工具以帮助业务增长;4、制定产品销售目标及年度总任务,根据预算有针对性地制定市场推广计划;5、通过行业媒体及线下交流会、发布会、展会、仪器试用等方式,获得销售机会,帮助业务增长,持续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及品牌知名度;6、充分利用自媒体、新媒体,降低获客成本;7、关注媒体和行业政府官方网站,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政策走向。任职要求:1. 五年以上实验室仪器行业市场管理经验,熟知色谱仪器行业状况;2. 高度的职业敏感性,能及时感知行业态势,及时对公司市场策略和计划加以优化;3. 敢于负责,能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具有管理能力;4. 正直守信,具备行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5. 条理清晰、目标明确并能坚定不移的执行到位;6. 无不良记录。[b]公司介绍:[/b]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600)是一家以国际化视野、按国际化标准运营的全球分析仪器专业供应商,是安徽第一科创股的高新技术企业。打造世界级的产品研发平台与研发体系,以技术创新实现国产仪器的自主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致力于成为分析仪器领域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成为富有社会责任感、受人尊敬的中国企业典范!...[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71986]查看全部[/url]

  • 天津市兰博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诚聘市场总监,坐标天津,你准备好了吗?

    [b]职位名称:[/b]市场总监[b]职位描述/要求:[/b]岗位职责1.对公司销售部、市场部工作职责的实现负责;2.制定公司总体销售策略和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3.督促指导市场部、销售部完成工作职责,并对其惊醒日常管理;4.有权对公司本部、外阜销售及市场人员提出人事任免建议;5.有权处理销售经理以下级别的人事聘用、辞退、奖惩等事项;6.审批、审核销售部,市场部各项费用,报总经理签批;7.公司大中型项目的跟进与合作达成;8.公司指派的其他事务。岗位要求1.五年以上实验室仪器行业市场管理经验,熟知色谱仪器行业状况;2.高度的职业敏感性,能及时感知行业态势,及时对公司市场策略和计划加以优化;3.敢于负责,能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具有管理能力;4.正直守信,具备行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5.条理清晰、目标明确并能坚定不移的执行到位;6.无不良记录。[b]公司介绍:[/b] 天津兰博是美国兰博中国总代理及技术服务中心,目前天津兰博处于二次发展阶段已有17年的市场及售后服务经验,其中14年美国原装液相中国总代理经验,独家代理已近3年。拥有独立实验室,常年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产品线齐全:色谱、光谱、前处理设备、全线配件耗材。[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液相色谱;常规色谱、微量色谱、高精分析色谱、分析减半制备色谱、制备色谱,[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液质[/color][/url]、[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以及全覆盖的色谱配件耗材。供货及时,均备有现货。质保...[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63754]查看全部[/url]

  • 【转帖】庄威:加强茶叶市场监管

    人民政协报讯 (记者 蒋志臻)我国是茶的故乡,茶叶已成为百姓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饮品,也是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的出口产品。近期,茶叶市场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安徽朗溪县十字铺茶场“喷洒高度农药案”,浙江、贵州的碧螺春茶用铅铬绿染色案等被连续曝光。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庄威呼吁,应加强茶叶市场监管,让百姓饮用健康茶。   庄威委员列举了茶叶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农药残留、重金属指数超标,如果长时间饮用,会引发免疫力下降、记忆力减退,甚至导致癌症的发生;少数不法人员在低档茶中加入有害着色剂,如浙江和贵州两地有不法商贩为使“碧螺春”卖相好,在制作过程中加入工业颜料“铅铬绿”,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假冒名牌,牟取不正当利润等。   如何保障茶叶质量?庄威委员认为,首先应该从源头抓起,防止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标。茶叶种植基地的政府农林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茶叶产地的环境、土壤的测试,加强对茶叶栽培过程中科学安全使用农药的指导,设立农残监控点,从源头上保证茶叶质量。   “后续流通环节的监管也不可忽视。”庄威委员指出,应对加工现场、流通领域的茶叶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检验,并将抽查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布,让茶叶质量安全的信息透明、公开;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予以没收销毁,并追溯其来源,联合相关部门阻止不合格产品继续进入流通领域;取缔分散、无证经营的茶叶小商贩;强化市场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对发生添加色素或农残多次超标、严重超标的茶叶产地的相关部门实施行政问责。

  • 【分享】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17号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25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集市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一) 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集市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五) 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六) 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碳排放权改革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相关机构、重点排放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规范全区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维护全国碳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推动自治区碳排放权改革重点任务落地见效。根据《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27号)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22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童晓庆5160969、马晓燕5160680)附件[align=center][b]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碳排放权改革的工作要求,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积极发挥市场机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低碳发展中的作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第19号令)和《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27号)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包括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月度信息化存证报送、审核,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核查,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碳排放信息公开等,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月度信息化存证的审核,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以及信息公开等相关活动。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含宁东基地管委会,下同)负责协助筛选本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督促指导所辖重点排放单位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月度信息化存证的报送并完成相关数据材料的初审,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配合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及数据质量帮扶,并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情况、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日常监督执法。第二章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第四条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二)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一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其中,全国碳排放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生物质发电机组、掺烧发电机组、特殊燃料发电机组、使用自产资源发电机组和其他特殊发电机组等机组类别暂不纳入配额管理。第五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更新辖区内下一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申请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报送生态环境部。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向重点排放单位书面告知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完成时限等事项,并在确认重点排放单位完成相应义务后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一)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二)经核查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第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建立内部温室气体数据台账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审核等数据质量管理制度。重点排放单位应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报送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月度信息化存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在国家规定的履约期限内足额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开展年度碳排放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管理。第三章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月度信息化存证第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按照相关要求编制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经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第九条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是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及月度信息化存证的重要依据。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版本及修订情况;(二)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三)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情况;(四)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获取方式;(五)监测设备情况;(六)监测记录形式和频率;(七)数据缺失的补充方式;(八)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第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制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应与实际生产管理情况相适应。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对碳排放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生产数据进行监测。第十一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核实,并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再次审核确认;对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退回重点排放单位修正后重新上报。第十二条存在以下情形时,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完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一)排放设施发生变化或使用计划中未包括的新燃料或物料而产生排放的;(二)采用新的测量仪器和方法可以使数据的准确性提高的;(三)发现之前采用的测量方法所产生的数据不正确;(四)发现更改计划可提高报告数据的准确度;(五)发现计划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第十三条重点排放单位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先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提交申请,说明因何原因修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待各设区市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第十四条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按月提交月度信息化存证。重点排放单位对月度信息化存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规范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对月度信息化存证提交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不清晰和存在异常数据等问题,应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查实整改。第十六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工作的技术审核,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给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一步组织企业查实整改:(一)核算边界、排放源确认、参数数据确定方式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或未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执行;(二)存证数据超过理论极值、同类型设施参数极值或者该企业历史数据极值等异常情况。第十七条对于月度信息化存证数据及信息异常情形,重点排放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整改:(一)对于活动数据存在缺失或异常,且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数据及支撑材料不充分的,结合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活动情况,按照保守性原则确认相应的活动水平数据;(二)对于排放因子存在缺失或异常,且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支撑材料不充分的,采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参数。第四章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第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按照相关要求编制本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以及与配额分配相关的数据,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经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九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核查机构开展年度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工作。核查机构应当在开展核查工作前,制定核查计划,并提供充足的工作资源,配备专业人员开展核查工作。核查机构对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十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并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最终的核查结果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第五章 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确定重点排放单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并书面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放单位对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碳排放配额进行确认,确认无异议后,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生态环境部审定。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部下发全区碳排放配额总量后,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重点排放单位做好碳排放配额的对接与确认。第二十五条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第二十六条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相应在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相关注销情况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做好配额清缴督促监管工作。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第六章 碳排放权登记与交易第二十九条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向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开户资料;相关材料须经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核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要求后报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第三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存在以下信息变动的,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相关材料须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核后报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提交。(一)重点排放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联系电话、邮箱、通讯地址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在登记账户中予以更新。第三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注销登记账户。相关申请材料须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核后报经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提交。(一)重点排放单位因合并、分立或者依法被解散以及破产等原因造成主体不存在的;(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况。重点排放单位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时,应当完成配额清缴履约等相关业务。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期间和登记账户注销后,登记主体不能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等相关操作。第三十二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第三十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第三十四条鼓励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富余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进行市场交易、出售获利;碳排放配额有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按时履行清缴义务。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做好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放异常或未按期履约的企业应当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第三十六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工作监管执法机制,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开展对月度信息化存证、现场核查、检验检测及配额履约等重要环节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第三十七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一)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排放设施、覆盖范围、核算边界、企业台账、核算方法以及配额分配相关参数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查阅、复印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检测机构信息,检查有关信息系统;(三)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第三十八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信息公开的要求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第三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依法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各设区市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二条自治区及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及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三)碳排放配额:是指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发电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额,包括化石能源燃料消费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和净购入电力所产生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四)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五)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资源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六)核查:根据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核查规则、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对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全面核查、复查的过程。(七)保守性原则:是指在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过程中,如果缺少有效的技术手段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难以对相关参数、技术路径进行精准判断时,应当采用保守方式进行估计、取值等,确保排放量不低于实际排放。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2023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2日。

  • 实验室的经营管理与市场开发

    看到SGS等实验室好像搞的挺红火,不知他们如何进行市场开发的??实验室要不要在将来也以市场为导向呢?这几年来,日用消费品检测、食品安全分析检测业务量不断扩大,我们实验室是理化类的,不知作哪些产品有前“钱”途?各实验室的朋友们帮忙分析一下:如何进行有效的实验室经营管理与市场开发?[em51] [em61] [em61]

  • 【分享】无招胜有招 决胜医疗器械市场

    每当我们看到大宗消费品市场营销高招迭出令人眼花缭乱之际,就感到大型医疗器械营销无论从策略到技巧都相对乏味。大型医疗设备营销最高境界是无招胜有招。   只要研发人员开发出的是质量一流的医疗器械,只要认认真真做好临床医师的宣传普及工作,只要临床医师真正能够应用产品解除患者痛苦,只要服务人员保证为用户提供周到细致服务,只要这个项目切实为用户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   那么,即使企业没有营销人员和部门,即使我们根本不懂销售技巧,即使我们的销售人员不那么伶牙俐齿,即使我们对高深莫测的营销理论和新派观点一无所知,我们也可以完全做好大型医疗设备的营销:因为我们抓住了最根本的一点:客户价值最大化。   一、扁平化的市场管理  我们采取一种符合企业现实和设备特点的模式,即采取总部直接管理下的区域小型化,是一种趋向扁平化的医疗器械渠道管理模式,旨在努力减少中间环节和渠道成本,最大限度保证客户利益。在建立合作伙伴式销售网络前提下,区域小型化有利于精耕细作,既有利于加强对重点目标客户的工作,也有利于加大对代理商支持力度,同时可以协助开发医疗市场和经营市场。很明显,企业销售人员角色发生变化:从单纯营销人员转变为三位一体的复合型项目管理人员。   医疗器械的客户通常都是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目标客户明确而有限。企业在选择突破重点时,应有全国一盘棋的全局概念,均衡布局,合理分配资源。如果某些地区用户过于密集,而另一些则完全没有,会出现什么结果呢?密集的地区市场资源将被稀释,对用户经济效益不利;空白的地区市场资源被浪费,不能起到中心示范窗口作用。大型医疗器械营销应以快速占领市场为首选,其次才是眼前的直接效益。因为市场空间是有限的,丢失一个少一个。   二、广告目的需明确  广告在两种情况下具有明确的意义:一是营销需要,即针对经营市场;二是普及需要,即针对医疗市场。针对产品市场做广告意义不大,人员促销作用更有效些。伽玛刀常年在《参考消息》等大众媒体做广告,内容主要是宣传伽玛刀治疗中心和伽玛刀治疗功效。但这种宣传产生的效果必须能够直接为企业所获得,否则就难以持久。伽玛刀所宣传中心为其所拥有,而海扶刀多数中心为售出用户,难以形成合力投放广告。   大型医疗器械宣传推广重心,是对临床医师的宣传。宣传方式很多,比如在专业期刊常年刊登硬广告或文献专著;通过医学顾问网络发送宣传资料;通过巡回专题演讲活动集中普及;通过书面或电子信函保持信息传递;建立专业网站等等。依托各个中心加强对临床医师宣传是效果显著且投入较少的办法。因此,如果宣传经费所限,只允许一个宣传目标,这个目标应该就是临床医师。   三、品牌的价值在于赢得客户忠诚度  大型医疗设备赢得名气不是一件很难的事,因为营销者屈指可数。这类企业动辄千万上亿资产,一般在当地不仅是经济大户,而且是政治大户,备受当地甚至国家政府和媒体瞩目。各式各样的奖项,领导人走马灯似的造访,很容易使人眼花缭乱,产生错觉。其实名气与品牌不是一回事,名气大不等于品牌好。   品牌的价值在于赢得客户忠诚度。而大型医疗器械属于理性购买,通常是一次性买卖,随后只有售后服务和客户支持。品牌需要长期的培育和养护,对大型医疗设备而言,提高客户满意度是树立和维护品牌最有效办法。相比之下,名称、标记、符号、包装等形式上的东西并不十分重要。   客户也不需要企业借助大型医疗设备来传播某种理念、价值、文化、品味和个性,关心的只是实实在在的利益。一般产品只要产品质量和性能过硬,就是好产品好品牌;而大型医疗设备,不仅要质量性能可靠,更重要的是作为一个项目能否真正给客户带来实际的好处。所以,大型医疗器械的品牌不是建立在产品上,也不是建立在企业上,而是建立在项目上。也就是说,品牌与客户价值密切相关,企业只要认真做好客户价值这篇文章,努力实现客户满意,就远胜于花大钱投巨资于广告宣传攻关造势上。

  • 天美仪拓实验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刚刚发布了天平市场经理-上海市职位,坐标上海市,敢不敢来试试?

    [size=16px][color=#ff0000][b][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position-85613.html]立即投递该职位[/url][/b][/color][/size][b]职位名称:[/b]天平市场经理-上海市[b]职位描述/要求:[/b]岗位职责:1. 参与公司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包括不限于产品前期准备、定价、渠道策略、竞争策略等;2. 参与产品定义中,包括市场分析、竞品分析、产品定位、需求分析等;3. 针对公司核心技术和产品,提炼价值点和营销话术、制作营销材料,赋能销售团队;4. 配合销售完成客户订单,参与关键客户沟通;5. 对接瑞士和上海工厂,包括不限于产品供需、质量、市场输入等任职要求:1. 化学等相关专业,硕士2. 3年及以上的相关产品市场管理经验3. 具有一定的英文读写听说工作能力,了解计算机操作[b]公司介绍:[/b] 天美集团从事表面科学、分析仪器、生命科学设备及实验室仪器的设计、开发和制造及分销;为科研、教育、检测及生产提供完整可靠的解决方案。近年来天美集团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先后在新加坡、印度、印尼、泰国、越南、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士等多个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公司亦先后收购了法国Froilabo公司、瑞士Precisa公司、美国IXRF公司、英国Edinburgh Instruments公司等多家...[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position-85613.html]查看全部[/url][align=center][img=,178,17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8/202108160948175602_3528_5026484_3.png!w178x176.jpg[/img][/align][align=center]扫描二维码,关注[b][color=#ff0000]“仪职派”[/color][/b]公众号[/align][align=center][b]即可获取高薪职位[/b][/align]

  • 梅特勒-托利多中国刚刚发布了3370-市场专员职位,坐标常州市,敢不敢来试试?

    [b]职位名称:[/b]3370-市场专员[b]职位描述/要求:[/b]主要职责• 负责标准工业衡器中顾问式销售 (软件集成解决方案)业务的开发• 通过软件业务带动标准产品的销售• 新产品的上市及市场推广• 研究和发掘新的市场机会• 新产品和新应用的典型案例的建立• 制订市场促销政策• 负责制订管理相关产品线的市场策略及业务计划• 与一线销售团队及渠道部门紧密合作,确保业务计划的有效实施执行• 计划市场活动,并按计划执行相关市场营销活动,如展会,交流会,直邮/电邮等活动• 管理所负责产品线内各产品的价格政策和体系• 收集并分析市场信息,帮助优化业务策略• 对宏观政策,相关行业,区域,市场趋势进行整理分析• 竞争对手分析, 评估竞争对手的业务策略及战术的变化,并给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配合相关细分市场专员对行业的产品及应用进行支持• 对现有公司客户数据进行分析,寻找并发现业务机遇,存在问题,以及潜在业务风险,同时给出相应的建议方案• 培训及支持• 协调各方资源,为一线销售团队,开发并准备营销工具• 协同产品技术支持人员给区域销售人员提供必要的产品方案支持• 重点客户的新产品及新应用的现场支持• 负责各种产品,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活动任职资格• 教育背景 - 本科以上学历,机械,自动化或计算机等专业• 工作年限 - 有同类型工业产品市场管理经验,工作5年以上 ,有软件开发或集成及项目管理经验优先• 专业技能要求 - 具备较好的IT技术经验 - 具备在不同场合进行良好演示的技巧和能力 - 具备优异的数据分析能力,能熟练使用各种分析工具 - 具有团队精神及责任心, 自我驱动的能力,执行力强,并能在压力下进行高效工作 - 需具备良好的英文听、说、读、写、能力 - 业务需要,能承受较多的出差任务[b]公司介绍:[/b] 以制造出世界上第一台替代法单盘天平而闻名的梅特勒-托利多集团,是全球领先的精密仪器制造商之一,并且是世界上最大的制造及销售实验室、工业和食品零售业用称重设备的厂商。同时,集团在几个运用称重相关技术的分析仪器行业中占据前三位的位置,并在应用于药物及化学聚合物研究开发自动化学反应系统市场上名列前茅。此外,集团也是最大的生产线及包装用金属检测机的制造和销售商。多年来,梅特勒-托利多始终致力于产品...[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63529]查看全部[/url]

  • 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为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保障全国碳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根据《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配额分配工作通知》)相关规定,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差异化开展配额分配  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不予发放预分配配额,在核定阶段统一发放;对因涉法、涉诉、涉债或涉司法冻结等情况存在履约风险的重点排放单位,调整配额发放及履约方式。对以上重点排放单位,在核定阶段,其配额发放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账户,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履约通知书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在清缴阶段,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登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进行强制履约(优先使用当年度配额,剩余部分优先用于另一年度的强制履约),完成履约后剩余部分配额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账户,未足额完成履约的应及时督促重点排放单位补足差额、完成履约。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不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以营业执照注销为准),不发放配额,不参与全国碳市场履约。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可预支2023年度配额,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的“配额核定同步”模块进行添加“特殊说明”操作,在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需特殊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明确标记,建立清单。  二、组织开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配额清缴  组织有意愿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对应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出于履约目的已注销但实际未用于抵销清缴的CCER,由重点排放单位申请,可用于抵销2021、2022年度配额清缴。  三、2023年度配额预支和个性化纾困方案申报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满足《配额分配工作通知》要求的重点排放单位申报预支2023年度配额,研究确定预支2023年度配额的企业名单,审核确定其预支配额量,并在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中填报。重点排放单位申报材料需上传至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并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送注登机构,同时抄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对承担重大民生保障任务且无法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纾困方案,并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抄送注登机构。我部将统筹考虑纾困措施。  四、配额结转  重点排放单位持有的2019—2020年度配额、2021年度配额和2022年度配额均可用于2021年度、2022年度清缴履约,也可用于交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统筹做好配额交易及履约清缴相关协调工作,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加强培训,综合运用多项措施督促重点排放单位积极开展配额清缴,对存在配额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专项帮扶,推动有关重点排放单位尽早制定交易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履约;不得限制配额跨集团、跨区域流动。注登机构要组织开展履约能力建设专题培训,积极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配额发放、预支、CCER抵销、清缴等相关工作。我部将定期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  (二)加强履约监管。注登机构会同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究建立履约风险动态监管机制,建立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风险指数,定期评估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风险,将风险提示信息及时推送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建立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协作机制,配合跟踪重点排放单位相关交易活动,于履约截止前1个月,每周向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净购入量信息。  (三)完善履约机制。对履约截止日期后仍未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可继续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履约申请,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注登机构协助重点排放单位继续完成配额清缴。对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由注登机构出具履约证明。  2021、2022年度机组核定配额明细表和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报送截止时间由2023年7月15日延至8月4日,注登机构应于8月11日前完成配额和履约通知书发放工作。  联系人: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邓朝阳、邹毅  电话:(010)65645635、65645641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 陈婷婷、易欣飞  电话:18086083240、16715918736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臧奥乾、樊东星  电话:(021)56903000转全国碳市场运营中心  北京绿色交易所 高原、刘晓嫣  电话:(010)57382507、57382590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 刘海燕  电话:(010)82268464  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管理平台技术咨询) 吴海东  电话:(010)84665799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7/W020230717512595855708.pdf]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7月1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北京绿色交易所。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全链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各重点排放单位,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年度排放报告、核查、配额分配、履约清缴以及数据质量等系列管理文件要求,落实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履约工作安排,加强我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建立以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全链条管理,强化数据源头和关键环节监管,现将我市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发电行业及发电行业外其他行业(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以下简称“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确定并公开年度名录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将拟纳入下一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于每年10月15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www.cets.org.cn)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确定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办法》等有关规定,将拟纳入当年全国碳放权交易市场的非发电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于1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报送的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进行审核,并确定全市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二、发电行业有关要求(一)组织制订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制订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至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技术把关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技术把关,汇总形成我市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二)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技术规范,于每月结束后2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上月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在重点排放单位存证提交日期起5个自然日内(包含重点排放单位提交时间,最多25个自然日内),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完成对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平台上传数据及其支撑材料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等的技术把关,并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提交的上述月度信息化存证进行技术把关,并于每月结束后40个自然日内(包含重点排放单位提交和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技术把关时间,最多40个自然日内)组织完成全市月度信息化存证工作。(三)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于每年2月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报送日期起10个自然日内,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完成对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把关,并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提交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技术把关,于每年3月1日前组织完成全市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其中,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符合《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环办气候〔2022〕111号)文件相关要求;2023、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符合《核算报告指南》文件相关要求。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 CO2/MWh。后续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如有更新,将另行通知。(四)组织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等要求,开展年度发电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每年4月30日前,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完成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管理平台填报及相关工作。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做好核查督促、协调、配合等工作(如协调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就核查异议达成一致;督促不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在营业执照注销之前履行碳排放核查配合等义务)。(五)开展年度配额核定和清缴履约。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预分配工作,待完成年度发电行业碳排放核查工作后,通过管理平台分年度计算重点排放单位的应发配额量、应清缴配额量并告知重点排放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在规定时间之前通过管理平台将重点排放单位的实发配额量报送至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督导帮扶工作,靠前服务企业,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按期完成全国碳市场配额清缴,其中2021、2022年度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确保2023年10月15日前本行政区域内至少达到95%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力争履约率达到100%),12月15日前全部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按照《办法》等有关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配额量的5%。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对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依据《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其中对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内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责令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整改,并依法立案处罚,有关处理情况于2024年3月5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收集汇总全市有关情况,于2024年3月15日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六)加强发电行业关键环节数据管理。针对生态环境部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过程中通报的典型案例,切实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煤样采样、制样和化验等重点、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有关规定,于2024年1月1日起对每月煤样的采样、制样、化验、保存等全程采用影像等可视化手段记录;2023年9月起月缩分煤样至少留存1份缩分煤样供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定期抽样比对检测。相关影像资料、月缩分煤样至少保存12个月备查。(七)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将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对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规范开展存证,对煤样采集、制备、留存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现场抽查,对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实处理。对于存证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及不清晰等情况,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核实和更正。对于存在异常数据等问题线索的,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及时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查实意见通过管理平台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全市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有关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八)开展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九)加强信息公开。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处罚信息,由作出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内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处罚信息公开情况,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公开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罚情况。三、非发电行业有关要求(一)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暂行根据相应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补充数据表(在管理平台下载,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703 tCO2/MWh)要求制订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核算上一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等信息。(二)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市生态环境局适时组织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调研帮扶,对数据质量日常监管、信息化存证及时性和规范性以及数据质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进行通报,并将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存证、履约率等有关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与执法等手段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二)加强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区县和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人员能力建设培训,市生态环境执法总队落实执法相关工作。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结合碳市场数据质量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碳排放监督管理和执法队伍力量,提升管理与执法能力水平。(三)督促落实各方责任。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指导重点排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及时开展相关参数实测等工作,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存证数据及信息、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咨询机构、核查机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有效的数据质量管理及风险防控机制、数据安全性和公正性保证措施,客观、规范地开展咨询服务、核查、检测、技术审核等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并对其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及时查处,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总量与排放管理处,牟 瑛:88521678;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邓旨含:88521042;市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心,沈玉辉:88521360。附件:全链条管理流程及时序图[align=right]重庆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4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全链条管理流程及时序图[align=center][img=,615,335]http://yun2.foodvip.net/file/upload/202308/16/14431748302.png[/img][/align]抄送: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8月4日印发

  • 【分享】环境修复市场广阔 管理难度大过技术难度

    改革开放为中国敲开了经济发展的大门,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令世人瞠目。但是,经济的迅猛发展,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也遭到了严重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现象频繁曝光。中国政府和人民已经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在积极探寻环境修复的道路。那么中国环境修复的市场前景如何?环境修复的难点又在哪里?管理难度大还是技术难度大?环境修复刚起步 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丁教授在水环境修复、地下水修复、土壤修复等方面颇有研究,他告诉中国水网记者,在发达国家环境问题暴露与治理经历了100年的历程,中国的环境问题随着近30年来的经济飞速发展集中显现出来,中国目前面临的环境修复压力非常大。发达国外在环境修复方面走在中国的前面,环境保护意识觉醒比较早,从环境质量状况来看,中国至少落后国外20-30年。   意识的觉醒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当经济实力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人们会回过头来关注自身的生存环境。有报道认为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时,这时候人们就开始普遍关注环境问题。中国的经济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中国政府等各方面都开始重点关注环境问题,环境保护已列入国家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领域,他指出科技部的“水专项”重大计划的启动就是契机。  水环境修复市场前景大。丁教授指出,一方面降水量的减少、水资源问题日益突出,西北、内蒙草原的一些湖泊和湿地呈萎缩态势;二是水体污染问题很严重,尤其是在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京津冀等地,很多城市的河湖成为了排污口。水环境修复在国家层面觉醒的大背景下,市场前景非常广阔。上海的苏州河治理、北京小清河、温榆河等河道修复、广东等几个城市也都陆续开始了河流修复工作,已经有一些工程案例,工作都取得较大的成功,这些工程案例促进了科学研究的开展,也奠定了一定的市场基础。  土壤地下水修复市场前景也不容忽视。政策层面,环保部的“三定方案”中已经提出了土壤修复的环境污染防治内容,环保部的生态司、科技司也已经着手开展相关的工作,如要求企业在搬迁中,对土壤进行评价,并将其纳入到交易成本中;同时,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标准体系也在建立,正在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配套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已发布,土壤环境评价技术规范正在制订。  工程层面,土壤修复自2007取得了积极进展,北京化工三厂项目的实施,使土壤修复从实验室研究真正走向工程实践中。近日,由消息称北京焦化厂原厂区受污染的土壤将进行修复,以便于将来的开发利用。同时,北京市已出台相关办法,具体规定工业企业搬迁后,污染场地的处理标准和责任。  资金层面,“十一五”规划中刚刚对全国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做出部署,国家也安排了10亿资金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目前还缺少对土壤污染的标准和立法做出具体安排。丁教授透露,如果将北京现有的垃圾填埋场等污染场地进行修复,需要近2000亿资金,如果国家加以争取引导、鼓励、支持,这将是一块巨大的待开拓的市场。排污口问题解决是关键 管理难度大过技术难度丁教授指出水环境修复应由从末端治理转为源头控制,“点源”“面源”治理相结合。水环境污染的问题的症结在于排入水体的污染物超过了水环境自身的自净能力,超过其可承受的污染物负荷,尤其是河流、湖泊等大水体和地下水,与工厂的污水处理不一样,一旦污染,很难根治。  根据中国目前面临的实际情况,必须先解决水质问题,然后水生态问题。国内外的水环境修复大致思路是一致的,必须先解决排污管道、排污口问题,这是水环境主要的污染源,从源头进行控制和管理。目前国外很关注水生态问题,如生物多样性等,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走得更快。  管理层面就要涉及三个方面: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上下游的流域管理;区域环境管理。丁教授强调这是一个听起来简单、但是在管理上需要协调机制的难点问题。中国目前是所谓的“多龙治水”也好,各个部委管理范围和职能不同,如何更好的将各个部门的管理结合起来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进行行政部门改革还是协调,是一个国家管理层面的问题,需要好好研究。针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上下游的流域管理、区域环境管理三个层面的管理问题涉及到国家、地方、基层等不同行政部门,需要很好协调。就目前部分地方政府过度追求经济发展,国家的政策很难落实到地方的现象,他建议采用“自下而上”的解决方式,环境问题的解决还是落实在地方,“从地方到国家”的思路可能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技术层面,他认为河流等自然水体的环境修复采用自然、生态的方法为上上策,如恢复自然河道、设立跌水曝气、构造缓冲带等方法来解决环境修复问题是一条比较好的技术思路。中国在水环境修复方面不乏技术积累,而且已经有成功的工程案例,技术攻关难度不如管理难度大。  环境修复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但是也蕴含着巨大商机和市场,如何找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值得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 实验室市场化管理的实践和经验

    我国在加入WTO后承诺允许境外资本进入中国检测市场,目前沿海地区已经有了合资形式的实验室,内地还比较少。随着今后对外开放程度的增加,国际检测市场对国内检测市场的影响将越来越大,实验室的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现将市场化运作的一些体会与大家交流一下。一、市场化运作的机遇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人们的产品质量意识提高,对产品质量的纠纷增多。同时为满足外贸业务的需要,检测量也大大增加。这些都为实验室提供了很大的检测和校准市场。 二、完善实验室管理,为市场化创造条件 我中心作为兵器工业西北地区理化检测中心于1991年取得了国家级计量认证资质,可以对社会开展检测业务。1993年通过了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可以对社会开展计量器具检定业务。 为进一步提高中心的检测能力,扩大对外服务能力,中心按照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于2002年建立了实验室管理体系,在西北地区较早通过国家实验室的认可,具备了对社会开展计量器具的校准资质。 对中心已经开展的检测能力,中心筹措资金添置一部分设备开展检测仪器的校准项目,是陕西省内的第一个开展无损检测仪器的检定和校准的实验室。中心另外还开展了化学检测仪器的校准项目。中心是集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为一体的综合实验室,这为客户服务提供了极大便利,也为中心开拓市场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三、运行机制变化促使实验室进一步开拓市场 中心所在母公司于2007年底对我中心实行资产经营政策,迫使中心必须加大市场开发力度,是中心进行市场发展的动力,也为中心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一个机遇。资产经营的范围包括设备折旧和大修、人员工资、水电房屋费用、消耗品费用等全部由中心自负盈亏,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 实行市场化运作后,中心的收入来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来自母公司的检测和检定/校准费用,其余为社会收入。母公司的收入相对稳定并且业务量较小,所以中心致力于开发社会收入。为此中心修改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在内部管理上采取激励政策,对外出跑市场的人员给予一定的提成,激励员工开发市场的热情。另外我们通过开办网站、印广告册等方式加强对外宣传,向潜在客户宣传实验室的能力。 四、提高服务质量,拓展客户群体 我国的实验室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建立的内部实验室,另一类是政府设立的质检机构。前者主要是为内部服务,对外服务的意识比较弱。后者通常行使一定的政府职能,具有一定的权利,服务的意识也比较弱。我们作为一个企业内部实验室,不具有政府质检机构的权利,只有通过提高检测结果的质量和服务质量立足于市场。在中心内部,培育员工的市场意识、危机意识和质量意识,从检测质量、价格、出具报告和证书的及时性等方面入手,满足客户的要求,积极应对客户的反馈意见。同时保证检测报告和证书的科学、公正和准确性,不受利益的驱使而影响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五、提升技术能力,增加核心竞争力 要想提高对社会服务的收入,必须以高质量的检测结果和服务为前提,踏踏实实做好质量控制、提高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实验室检测市场的竞争实际上就是技术实力的竞争,因此必须在提高设备能力和人员技术水平两方面加大投入。 在设备投入方面,中心利用国家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对具有一定市场潜力的项目,有针对性的购置检测设备。近三年来,中心陆续更新了三坐标测量机、 QUANT400扫描电子显微镜、MTS材料试验系统、电子冲击试验机、氢分析仪等先进分析仪器。

  •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table][tr][td=2,1][list][*]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list][/td][/tr][tr][td][list][*]索引号:[*]2020-1578878102046[/list][/td][td][list][*]主题分类:[*]通知[/list][/td][/tr][tr][td][list][*]文号:[*]国市监科财〔2020〕7号[/list][/td][td][list][*]所属机构:[*]科技和财务司[/list][/td][/tr][tr][td][list][*]成文日期:[*]2020年01月08日[/list][/td][td][list][*]发布日期:[*]2020年01月13日[/list][/td][/tr][/table][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国市监科财〔[/font]2020〕7号[/align][align=lef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align][align=left]《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总局2019[font=仿宋_GB2312]年[/font]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0[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Times New Roman]8[/font][font=仿宋_GB2312]日[/font][/align][align=left](此件公开发布)[/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国家市场监[/font]管[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font][/align][align=center]第一章 [font=黑体]总[/font] [font=黑体]则[/font][/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第一条[/font] [font=仿宋_GB2312]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基〔[/font]2018〕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场监管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align][align=left]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重大科研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创新平台,是落实国家各项科技发展政策的高地。[/align][align=left]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战略目标,面向市场监管业务领域工作需求,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能力,引领和支撑市场监管事业发展。[/align][align=left]第四条 [font=仿宋_GB2312]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建设,或可根据需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font]“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鼓励重点实验室在建设中探索更符合本领域发展的管理模式。[/align][align=left]第五条 [font=仿宋_GB2312]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按照[/font]“科学规划、合理分工、重点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组织实施。鼓励各省级人民政府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共建重点实验室。[/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二章[/font] [font=黑体]职[/font] [font=黑体]责[/font][/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第六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align][align=left](一)依据市场监管事业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规划。[/align][align=left](二)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align][align=left](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调整,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与检查。[/align][align=left](四)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项目、经费、人才、设备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align][align=left](五)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align][align=left]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直属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align][align=left](一)根据国家及市场监管总局的总体规划和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并争取列入本地区地方政府重点工作任务。[/align][align=left](二)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推动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条件保障措施。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align][align=left](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align][align=left](四)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开展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等工作。[/align][align=left]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承担法人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align][align=left](一)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制定具体管理规定。[/align][align=left](二)组织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计划,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align][align=left](三)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等。[/align][align=left](四)在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平台搭建、人员聘用、研究生指标、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条件保障和倾斜。[/align][align=left](五)赋予重点实验室主任管理人财物一定的自主权。[/align][align=left](六)建立科研专业支持服务团队,为科研人员开展研究提供全方位支撑。[/align][align=left](七)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和主管单位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与检查工作。[/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三章[/font] [font=黑体]建[/font] [font=黑体]设[/font][/align][align=left]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相关规划和布局,围绕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和发展需求,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建设重点实验室,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对于自上而下方式,可采取相对灵活的建设模式。[/align][align=left]第十条 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lign][align=left](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align][align=left](二)研究方向符合市场监管科技发展的总体要求,建设目标明确。[/align][align=left](三)在本领域有代表性,科研优势或区域特色明显,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align][align=left](四)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在本研究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align][align=left](五)具有良好的办公条件、实验条件和充足的场地,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align][align=left](六)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align][align=left](七)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align][align=left]第十一条 如符合以下条件,予以优先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align][align=left](一)由地方政府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或给予政策、资金等相关支持的。[/align][align=left](二)运行两年以上并运行较好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align][align=left]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验收程序:[/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一)主管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部署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编制《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附件[/font]1),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二)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初步审核、现场核查和综合论证。专家组一般由[/font]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align][align=left](三)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择优批复建设。[/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四)依托单位编制《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font]2),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并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依据。[/align][align=left](五)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每年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六)重点实验室建设完成后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验收。验收申请应在建设期满前[/font]3个月,由主管单位组织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附件3)。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重点实验室建设。[/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font]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申请书,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序列。整改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重点实验室建设。[/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四章[/font] [font=黑体]运[/font] [font=黑体]行[/font][/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三条[/font]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第十四条[/font] [font=仿宋_GB2312]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届任期为[/font]5年。[/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第十五条[/font] [font=仿宋_GB2312]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等。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font]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align][align=left]第十六条 [font=仿宋_GB2312]学术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每届任期[/font]5年,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1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align][align=left]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客座教授等。[/align][align=left]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流动人员根据研究需要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进行聘任,并报依托单位备案,要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人员参照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文件落实薪酬待遇。[/align][align=left]第十九[font=仿宋_GB2312]条[/font] 正式运行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制定未来五年建设发展规划,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由依托单位报主管单位批准,并作为运行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align][align=left]第二十条 [font=仿宋_GB2312]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和主要任务设置开放基金或开放课题,对开放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font]“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二[font=仿宋_GB2312]条[/font] 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等工作。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三[font=仿宋_GB2312]条[/font]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做到管理决策的公开、透明。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align][align=left]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align][align=left]第二十五[font=仿宋_GB2312]条[/font]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五章[/font] [font=黑体]考核评估[/font][/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六条 [font=仿宋_GB2312]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font]3月底前提交《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报告》(附件4),由依托单位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及年度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align][align=left]第二十七[font=仿宋_GB2312]条[/font]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可会同主管单位,抽取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align][align=left]第二十八条 [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每[/font]3-5年对正式运行的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核查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align][align=left]第二十九[font=仿宋_GB2312]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综合评估和各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align][align=left]第三十条 [font=仿宋_GB2312]对评估结果为[/font]“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市场监管总局在政策、项目、人才和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市场监管总局将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1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六章[/font] [font=黑体]变更调整[/font][/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一[font=仿宋_GB2312]条[/font] 根据科技创新和研究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的实际运行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可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调整等。[/align][align=left]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的,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上报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align][align=left]第三十三条 [font=仿宋_GB2312]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出现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七章[/font] [font=黑体]附[/font] [font=黑体]则[/font][/align][align=left]第三十四条 [font=仿宋_GB2312]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font]“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领域)”,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 for State Market Regulation”。[/align][align=left]第三十五条 [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font][/align][align=left]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align]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

    [align=center][b][size=16p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的通知[/size][/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考评员考评行为,提高计量标准考评员专业能力和管理效能,保障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 [size=16p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align][align=right]2021年3月26日[/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000000](此件公开发布)[/color][/size][/font][/align][align=center][b][size=16px]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size][/b][/align]第一条 为保障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加强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范计量标准考评员行为,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计量标准考评员,是指经所在单位推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派承担计量标准考评任务的技术专家。计量标准考评员分为两级,即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和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第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申请、考核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的考核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计量标准考评员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的考核工作。第五条 申请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较高的计量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专业计量技术工作8年以上,其中具有3年以上本项目检定或校准工作经历;(四)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要求、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六)具有与计量标准考评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执行考评任务;(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font=仿宋_GB2312]([/font]三)具有一定的计量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从事有关专业计量技术工作5年以上,其中具有3年以上本项目检定或校准工作经历;[font=仿宋_GB2312]  [/font](四)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要求、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六)具有与计量标准考评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执行考评任务;(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考核合格,由其颁发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证。申请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由其颁发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证。第八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考核具体内容包括计量法律法规和基础理论知识、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计量管理和计量标准考核要求、计量标准考评技能以及考核中的技术问题等。参加考核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提供所申请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一篇。第九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放和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十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严格依照计量法律、法规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在确认的技术能力范围内实施计量标准考评,按时完成考评任务,对考评结论负责。第十一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主动参加相关法律法规、计量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考评能力和专业水平。第十二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可以根据当前工作岗位和自身技术能力情况,提出增加专业项目的变更申请。申请增加的项目应当具有[color=#ff0000]3年以上[/color]本项目检定或校准经历。计量标准考评员发证单位(以下简称发证单位)根据计量标准考评工作需要,对符合规定的增加项目申请予以批准。第十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在工作调离后的六个月内向发证单位及时报送工作单位变动情况和岗位变动情况。因工作岗位和自身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计量标准考评工作需要时,由计量标准考评员提出删除专业项目申请,报发证单位审核批准。发证单位应当及时维护更新计量标准考评员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退休后,原则上不再承担计量标准考评任务,计量标准考评员证自动作废。第十五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因工作或身体健康状况连续五次不能尽职的,发证单位可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第十六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每五年向发证单位提交工作单位变动情况、工作岗位变动情况和继续教育情况等信息。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信息或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发证单位可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第十七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发证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细化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要求,加强对计量标准考评员监督管理。委派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单位组织对其委派的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评工作实施监督。发现计量标准考评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通报计量标准考评员发证单位。监督可以采取查阅档案记录、回访被考评的建标单位、观察考评活动、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计量标准考核有关规定和相应计量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未在工作时限内完成考评工作;(二)受委派承担超出被确认技术能力范围的考评工作,未如实告知委派单位的;(三)承担本人参与开发或经销计量设备项目的考评;(四)向被考评的建标单位推销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五)与被考评的建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考评的因素时,未进行回避;(六)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font=PingFangSC-Ultralight][size=16px][color=#000000](七)出具虚假或者不实考评结论;[/color][/size][/font](八)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廉政纪律要求。第十九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一)(二)(三)(四)(五)规定的,发证单位暂停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视问题整改情况,恢复或停止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停止资格的,应当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第二十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六)(七)(八)规定的,发证单位停止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注销计量标准考评员证,通报计量标准考评员所在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全国计量标准考评员数据库,鼓励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源共享和互认共用。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优先委派所辖区域内计量标准一级或二级考评员执行计量标准考评任务。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计量标准考评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跨区域委派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计量标准考评任务。第二十三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证样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计量标准考评员考核命题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计量标准考评员专业类别、专业项目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量函〔1999〕30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颁布之前发布的有关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align=left][/align][b][/b]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2024年3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更名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二是进一步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立项、制定、批准发布、实施与监督管理各阶段的工作要求。三是明确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除确需保密的项目外,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四是积极推动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国际计量规范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技术文件,以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五是明确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评估、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实施效果评估、复审和宣传贯彻等工作。  六是明确部门、行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参照本办法执行。  全文如下:[align=center][img=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png,600,337]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3/wycimg/3547affb-dcf3-4ef3-895e-e3af5cafaed3.jpg[/img][/align][align=center]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align][align=center](2024年3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alig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批准发布、实施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组织制定、批准发布、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第五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有利于提升量值传递与溯源能力、支撑计量管理、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发展、便利经贸往来、实施国家战略。第六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适用范围明确,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兼顾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 除确需保密的项目外,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第七条 积极推动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国际计量规范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技术文件。采用国际计量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结合国情、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评估、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实施效果评估、复审和宣传贯彻工作,承担归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等机构承担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必要时,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直接组织起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九条 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可以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审定后,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形式批准发布。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享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版权。  第二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建议。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计量法制管理需要,向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立项建议应当包括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以及与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等。第十二条 有关技术委员会应当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经评估后认为适合立项的,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内外技术规范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向,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分析,关键技术要求或者主要内容,实施条件,进度安排,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第十三条 有关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存在重大分歧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争议内容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向有关技术委员会下达项目计划。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再适宜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应当予以撤销 确属急需制定的,可以增补 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第十六条 撤销、增补、调整项目计划,应当由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实施。撤销、增补、调整项目计划未获批准的,有关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原批准的计划实施。  第三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起草单位实施项目计划。起草单位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起草的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工作。起草单位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第十八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按照编写规则要求,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在制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型式评价大纲时,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一)试验报告。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当用规定的实验条件、实验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检测,用试验数据证明其科学合理性和可行性。(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应当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实验条件、实验方法的科学合理性。(三)如需采用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应当提供原文及中文译本。第十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涉及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形成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报送有关技术委员会。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开展审定。技术委员会应当审定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二)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兼容性 (三)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文本的规范性、严谨性 (五)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科学合理性 (六)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规定 (七)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第二十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应当经技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后,审定通过。起草人员不参加表决。审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形成审定意见书,并经参加审定的全体委员签字。审定意见书应当包括审定形式、时间、地点、参加委员名单、对技术规范的审定意见和结论等。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和相关报批材料,经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报批材料包括:(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公文 (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 (三)编写说明 (四)征求意见汇总表 (五)审定意见书 (六)其他有关材料。报批材料需要提供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原文和中文译本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第二十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自项目计划下达之日起至材料报送报批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期限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计划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终止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  第四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批准发布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二十六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代号“JJG”用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代号“JJF”用于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和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二十七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当由市场监管总局和有关技术委员会分别归档。第二十八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经批准发布后,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出版机构出版。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数字化文本。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有关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 如需出版,应当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由委托的出版机构出版。  第五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第三十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鼓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计量技术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和推广工作。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计量技术机构和技术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信息 起草单位应当对已发布的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市场监管总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反馈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主要包括技术规范的适用性、协调性、技术水平、结构内容、应用状况、实施成效和问题等内容。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复审工作。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复审情况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报市场监管总局。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各技术委员会应当密切关注可能影响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合法性和科学性的国际、国内重大变化情况,或者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整体或者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经研判后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审建议。第三十四条 经复审后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不需要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确认继续有效,由相关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二)对需要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相关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 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后批准发布的年号。(三)对不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相关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提出废止建议,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拟废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第三十五条 经过复审确认继续有效或者批准废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三十六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的,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由起草单位填写修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申报表,经相关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修改单与技术规范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理。第三十八条 部门、行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6号公布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北京嘉德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刚刚发布了市场主管职位,坐标,敢不敢来试试?

    [b]职位名称:[/b]市场主管[b]职位描述/要求:[/b]职责描述 1. 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编制年度市场开发计划;2. 市场调研,分析行业市场热点,及时掌握市场信息;3. 负责公司代理仪器的推广,促进产品销售;4. 完成仪器产品的市场拓展、客户拜访、多渠道市场营销,为品牌建立本地区标杆客户;5. 完成经销渠道开发任务,建立和维护本地区经销商;6. 与政府及行业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7. 做好公司安排的相关工作;任职要求:1. 两年以上实验室仪器行业市场管理经验,熟知光谱仪器行业状况;2. 高度的职业敏感性,能及时感知行业态势,及时对公司市场策略和计划加以优化;3. 熟知XRD或红外光谱或电子显微镜仪器行业状况者优先;4. 敢于负责,能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具有管理能力;5. 正直守信,具备行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6. 条理清晰、目标明确并能坚定不移的执行到位;你将收获:1、五险一金, 优秀员工可以获得 工作居住证。2、另享有商业意外人身保险,和额外医疗保险。3、工作时间:周末双休,朝九晚五,不提倡加班。4、我们提供全方位培训,入职后有经验的前辈悉心导教,助力你快速成长。5、提供出国、出境到制造厂商(美国, 欧洲,日本)接受培训的机会。6、每年一次带直系家属旅游的机会;每月公司组织体育娱乐活动。7、各类团建活动,国内的、国外的都可以有,We are oneteam。8、员工休息区各种水果零食柜琳琅满目。9、交通便利(公交地铁),距地铁14, 15号线5分钟。开放式办公区及轻松的工作氛围。10、我们坚信,创造价值让公司值钱,公司值钱让员工收获满意和幸福感,我们有每月工资,每日交通餐补,通讯补,年底高达10%奖金,至少等同于半年工资。 [b]公司介绍:[/b] 北京嘉德利达科技有限公司(Beijing Glory Leader Technology Co.,Ltd)创立于2010年,是专业从事日本、欧洲、美国进口高端精密分析仪器在国内推广、销售、为用户提供应用解决方案的高科技公司。作为日本理学(RIGAKU),奥地利安东帕X射线变温单元(Anton Paar),美国国际衍射数据中心(ICDD)和德国布鲁克光谱公司(BRUKER OPTICS)授权的产...[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73185]查看全部[/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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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ze=16px][color=#ff0000][b][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position-82542.html]立即投递该职位[/url][/b][/color][/size][b]职位名称:[/b]市场项目部部长-北京市[b]职位描述/要求:[/b]岗位职责:1、负责市场部整体销售策略制定及执行,销售目标的分解及落实2、负责市场部年度销售业绩及公司专项产品销售目标的达成3、负责公司专项产品线发展策略的制定及执行4、负责公司专项产品的过程管理及数据分析5、负责市场部销售费用的规划及管理6、负责专项销售团队培养及管理人才梯度规划建设7、负责公司级重点客户及行业专家的开发和维护8、负责销专项产品年度市场活动规划,并组织大区实施9、负责新产品及新市场的开拓,提升公司新产品销售10、负责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任职条件:1、本科及以上,化学、仪器仪表、市场营销等相关专业2、具备市场营销、企业管理、财务等相关知识3、能够熟练操作office等办公软件4、5年以上仪器仪表行业市场工作经验,3年以上市场管理岗位工作经验5、熟悉产品和行业特点、具备业务操作能力、知晓新媒体运营手段以及具有一定的运营管理经验6、创新和开放的营销思维、果断和精准的决策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b]公司介绍:[/b] 北分瑞利集团公司简介 北京北分瑞利分析仪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规模最大的分析仪器专业制造商。北京北分瑞利分析仪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隶属北京京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前身是北京分析仪器厂和北京瑞利分析仪器公司。北京分析仪器厂是1959年由原第一机械工业部投资兴建的大型骨干企业,为前苏联156项援建补充项目之一。北京瑞利分析仪器公司原名北京第二光学仪器厂,建于1968年,是原机械...[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position-82542.html]查看全部[/url][align=center][img=,178,17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8/202108160948175602_3528_5026484_3.png!w178x176.jpg[/img][/align][align=center]扫描二维码,关注[b][color=#ff0000]“仪职派”[/color][/b]公众号[/align][align=center][b]即可获取高薪职位[/b][/align]

  • 【转帖】【中国的碳排放市场】中国将出台首部碳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将出台首部碳交易管理办法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07日 10:16 财新网  国家层面的自愿减排交易暂行管理办法和注册登记系统即将推出。国家还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碳强度指标一旦被作为硬性指标分派至各个行业,碳交易市场潜力巨大  【财新网】(记者 李虎军 张瑞丹)10月6日,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官员在的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天津会议上透露,《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过反复修改,目前基本成熟,将“争取尽快出台”。  目前,中国已有3家主要的碳排放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尚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的情况下,这些碳排放交易所希望推动自愿减排。实际上,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前述三家交易所均做起了自愿减排的单子。其中,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更是借助世博会召开之机,推出“世博自愿减排”活动。  万科集团董事局主席王石在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和世界资源研究所共同主办的“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启动与能力建设研讨会”场外边会(side event)上介绍,万科是“世博自愿减排”活动的首位买单者。上海世博会万科馆在建造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正在接受独立核查,然后通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平台,购买相应数量标的物。  不过,这三家交易所的自愿减排交易生意比较清淡,且大多具有“演示”性质。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处长王庶在此间另一个关于碳市场的边会上说,自愿减排以企业社会责任和个人觉悟作为交易前提,技术条件虽已基本具备,但在缺乏总量限制激励的情况下,需求十分有限。  此外,王庶表示,交易市场存在制度不规范,减排量核证机构没有资质认定;信息披露平台尚未建立;各交易所委托不同的核证机构,采用不同的核证标准等问题。  有鉴于此,国家发改委已从2009年起着手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召开了多次讨论会,根据各有关部门、地方发改委、交易所和专家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  “我们将争取尽快出台自愿减排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规范自愿减排碳交易活动,”王庶说,“同时建立中国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目的是保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兼任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会员发展委员会主席的王石也表示,建立碳市场需要吸取中国证券市场成立至今的三十年经验,首当其冲是要遵循公平原则。  王庶还说,中国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探索碳排放交易,结合低碳试点工作,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交易制度和监管体系等。“通过调研和探讨,我们认为市场机制是应当气候变化的工具和手段之一,完成中国政府承诺的2020年碳排放强度下降的目标,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中国公开承诺的碳强度指标,即2020年比2005年单位GDP碳排放下降40%至45%的目标,已经被不少人士视为中国开展碳交易试点和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契机。与自愿减排交易不同,如果在碳强度目标的执行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则具有总量控制和强制性的特点,市场需求也相当巨大。  在王石看来,尽管目前中国碳交易市场可能从电力行业首先发力,但房地产业最终一定会纳入指标。“因为包括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在内的建筑耗电量是社会总耗电量的大户,占35%。”  据他介绍,从今年起,万科在北京、上海的新开工项目均按照中国绿色建筑三星级的非强制标准建设施工,其他地区将会采取逐步试点建设的方式,以此将建筑能耗降低65%。按此计算,到2020年,仅万科一家企业就可为中国碳强度目标贡献千分之一点二。如果房地产行业都采取相同的绿色建筑模式,那么整个行业对碳强度目标的贡献率可达12.6%。  “可以说,一旦碳排放指标作为硬性指标分派至各个行业,碳交易市场的潜力巨大。而通过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降低排放量的企业很容易通过碳交易的方式将节省的碳排放指标卖出。”王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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