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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相关的资讯

  • 顺磁共振波谱仪(ESR)原来可以这么小——视频采访之布鲁克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FFB市场管理总监兼大客户开发总监Thomas Spengler及布鲁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用科学家黄阿源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18年10月31日,第九届慕尼黑上海分析生化展(analytica China 2018)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盛大召开。近30000名实验室研究和应用领域的专业观众云集浦东,近1000家业内先锋企业齐聚一堂,共享分析生化领域两年一度的饕餮盛宴。借此盛会,仪器信息网视频采访了布鲁克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FFB市场管理总监兼大客户开发总监Thomas Spengler及布鲁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用科学家黄阿源。 /p p   本次展会上,布鲁克带来了便携式的micro ESR顺磁共振波谱仪。黄阿源介绍道,“这可以说是市面上最小的一款台式顺磁共振波谱仪,甚至连电脑都不用,一键开机上手就能使用。” /p p   据介绍,micro ESR扩展了布鲁克原来的研究级、高端ESR产品线。当前,布鲁克应用开发团队已经开发了食用油氧化程度检测的SOP,正在申请AOCS检测标准,未来或许有更多食用油工厂使用这款设备进行产品的质控检测。此外,黄阿源还介绍说,布鲁克希望未来这款产品可以走进课堂,帮助老师去展示什么是化学动力学。 /p p   了解该产品的更多信息,请看视频: /p script type=" text/javascript" src=" https://p.bokecc.com/player?vid=EB47FD181073F5479C33DC5901307461& siteid=D9180EE599D5BD46& autoStart=false& width=600& height=490& playerid=2BE2CA2D6C183770& playertype=1" /script p & nbsp /p p & nbsp /p
  • 《重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实行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近日正式印发《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将衔接全国碳市场,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统一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从本市碳市场管理名录中移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碳排放权交易是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重庆是西部地区唯一纳入地方试点碳市场的省份,截至2022年底,全市碳市场各类产品累计成交量3999万吨、交易额8.35亿元。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试行)》总体架构及条款表述参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庆市碳市场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修订和优化。与现行的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衔接全国碳市场。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统一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将从重庆市碳市场管理名录中移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此外,重点对职责分工、名录管理、分配方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整和优化。具体而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职能职责等内容。按照职能职责,调整和明确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金融监管等市级有关部门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职责,并明确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实行名录管理。明确重点排放单位责任,要求重点排放单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碳排放相关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了移出名录的条件。在分配与登记方面,明确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方式、分配方式、分配流程和市场调节机制等。明确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新增预留配额和回购的规定,为有偿分配和市场调节的开展提供支撑。在排放交易方面,明确重庆市地方碳市场交易产品主要为碳排放配额、国家和本市核证自愿减排量等。交易方式主要为协议转让、公开竞价或者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主体为重点排放单位、符合本市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建立市政府碳排放权出让资金管理模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明确交易机构应做好交易信息披露,及时披露可能对市场行情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在排放核查与碳排放配额清缴方面,明确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要求、核查及复核方式以及配额清缴要求。重点排放单位须定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此外还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及时履行配额清缴的义务,碳排放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可以购买碳排放配额用于清缴。碳排放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或者用于交易。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重庆市核证自愿减排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减排量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在监督管理方面,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将及时公布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定期公开重点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同时,强化履约管理,将重点排放单位碳配额清缴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对违反《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 食药总局约谈中药专业市场要求保障检测能力
    2013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主持召开中药材专业市场整治约谈会,亳州、安国等全国17个集中的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参加。   近期,总局对部分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了明察暗访,发现中药材专业市场及其周边存在假冒伪劣、掺杂使假、违规经营、非法加工等现象,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7月17日,总局在全国部署了药品&ldquo 两打两建&rdquo 专项行动,其中打击中药违法生产行为、整治中药材专业市场是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这次约谈会的目的就是要实事求是地摆出问题,痛下决心,坚决整治,以遏制市场制假售假势头,规范中药材市场。   会议对中药材专业市场整治提出要求:一、坚决整治市场。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动员各有关方面参与,坚决打击市场及其周边中药材染色增重、掺杂使假、制假售假等各类违法行为 二、净化市场周边环境。坚决取缔市场周边私切滥制、非法加工、变相生产中药饮片活动,严厉打击企业与不法商贩勾结,出租出借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票据等行为 三、切实加强管理。配备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工作,保障必备经费和检验检测设备,完善市场交易和质量管理规范等规章制度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中药材市场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工作目标责任,防止问题回潮。   吴浈同志强调,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抽查、监督检验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对整治效果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较多、屡整屡犯、市场混乱、质量问题依然严重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予以曝光,坚决关闭,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并依纪依法追究行政管理责任。   会上,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政府负责人签署《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责任书》,并表示全力组织开展中药材市场整治,通过整治,形成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中药材专业市场。   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参加了约谈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约谈全国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
  • 文化部治理艺术品鉴定市场或带动光谱类仪器销售
    从“金缕玉衣”到“汉代玉凳”,鉴定的乱象让大众收藏、艺术品交易等行为成了“雾里看花”。日前从文化部获悉,鉴于目前的鉴定乱象,文化部已经启动了《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艺术品鉴定试点工作已列入今年文化部的重点工作。   关于鉴定,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曾表示,首先要对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实行准入制度,从制度上对从事艺术品鉴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资质要求 其次要规范鉴定程序,公示鉴定的机构、人员、时间、环境、方法、步骤等信息 还要规范艺术品鉴定收费制度,割断鉴定收费与艺术品估价之间正相关的关系 并积极推动科技鉴定,从单纯依靠专家学者的学识眼光和经验等方式转向更加倚重客观的技术鉴定方案上来。   据了解,2011年我国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约为1959亿元,位居世界第一,从整体来看,中国艺术品市场依然保持向上的态势。仪器信息网研究中心认为,《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的实施,预计会带动能散XRF、XRD、拉曼及显微镜等光谱、光学类仪器销售,至于幅度会有多大,尚待该条例出台。   声明:此为仪器信息网研究中心的研究信息,未经仪器信息网书面形式的转载许可,谢绝转载。仪器信息网保留对非法转载者的侵权责任追讨权。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吴女士,电话:010-51654017-8017
  •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工作要求,现将我省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一)确定并公开年度名录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包括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附件1)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发电行业(分类代码见附件2,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我厅将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在企业已完成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后从名录中移出。请各州(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上述工作范围仔细核对,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组织报送下一年名录(2023年名录需在2023年2月28日前确定),同时将《XX州(市)2021年度发电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重点排放单位》盖章件和Excel件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邮箱ynsdqc@126.com。不涉及发电企业的州(市)也请发邮件说明。(二)组织制订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请有关州(市)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工作,其中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在2023年3月5日前完成。(三)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请有关州(市)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鼓励各州(市)组织有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探索开展自动化存证。(四)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请有关州(市)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于每年3月2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其中,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环办气候〔2022〕111号)要求编制(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CO2/MWh)。2023和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核算报告指南》要求编制。(五)组织开展年度排放报告核查我厅将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2〕130号)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侯函〔2022〕485号)要求,通过管理平台进行文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并线上填报核查信息、编制核查报告,确保核查全过程电子化留痕,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管理平台填报工作。下一步,我厅将统一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2022年度发电企业碳核查工作,具体现场核查时间另行通知。(六)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一是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我厅将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的数据及信息进行技术审核,识别异常数据,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州(市)进一步查实和处理。二是请有关州(市)对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规范开展存证,对煤样采集、制备、留存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现场抽查,对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实处理。对于存证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及不清晰等情况,有关州(市)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查实整改。对于存在异常数据等问题线索的,有关州(市)应及时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查实意见通过管理平台报我厅。(七)开展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我厅将每年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于每年7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二、其他事项(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应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应结合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碳排放监督管理和执法队伍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能力建设。我厅将组织对各州(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专题培训和技术指导,提升从业和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近期生态环境部也将开展平台使用和核算指南等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州(市)组织企业按时参加。(三)启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一是管理端帐号。请各州(市)将需要访问新平台的人员名单(人员数量不限制),并于2月13日12点前按照附件1格式发放至大气处邮箱ynsdqc@126.com。各州(市)可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和审核。二是企业端账号。企业端账号由新平台根据旧平台已存在的企业信息初步自动生成一版,并于2月16号与管理端帐户一并反馈各州(市),请各州(市)及时告知重点排放单位,并组织企业通过平台完成年度目录、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月度信息化存证明等报送工作。我厅将根据各州(市)报送确定的名录,向管理平台更新调整企业账户信息。附件:1.云南省2021年度碳核查结果确认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2.覆盖行业及代码3.云南省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人员名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大气处张小萍 0871-64134767省环科院高瑜晗 0871-64148103)(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 云南省2021年度碳核查结果确认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企业名称 国民经济分类代码 中化云龙有限公司 4412 云南华电镇雄发电有限公司 4411 云南能投威信能源有限公司 441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宣威分公司 4411 华能云南滇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411 云南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 4411 云南滇东雨汪能源有限公司 4411 云南大为制焦有限公司 4412 云南金汉光纸业有限公司 4412 云南新平南恩糖纸有限责任公司 4412 云南华电巡检司发电有限公司 4411 云南能投红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411 国能开远发电有限公司 4411 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 4412 国能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 4411 云南华电昆明发电有限公司 4411 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 4412 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 4412 云南滇能陆良协联热电有限公司 4411 附件2 发电行业分类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GB/T 4754—2017) 类别名称 4411 火力发电 4412 热电联产 4417 生物质能发电 注:类别“ 生物质能发电”中,掺烧化石燃料燃烧的生物质发电企业需报送,纯使用生物质发电的企业无需报送。附件3 云南省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人员名单(政府端)省厅联系人: 高瑜晗 省厅专属业务联系邮箱:ynsdqc@126.com序号 姓名 单位名称 手机号 职务/职称 电子邮箱 1 2 …… 备注:政府端文档需填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员名单。
  • 简化科研仪器采购管理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对他们的成长给予更多关爱帮助 确定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措施,更大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决定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会议指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大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对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培育新动能,增强发展内生动力,迈向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确定,一是简化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二是大幅提高人员费比例。增加间接费用比重,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从原来的5%提高到20%。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三是差旅会议管理不简单比照机关和公务员。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四是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五是合理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建项目自主权,简化用地、环评等手续,对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审批改为备案。同时,要落实和研究完善股权激励政策,建立科研财务助理等制度,精简各类检查评审。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强化自我约束意识,完善内控机制,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营造更好科研环境。  会议指出,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创造便利条件。在近两年已分五批取消27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基础上,会议决定,再取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市场管理员、插花员等47项职业资格。至此,各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总量比本届政府成立之初已减少50%以上。下一步要在继续取消职业资格的同时,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 我国技术市场发展面临“只开花不结果”等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技术市场与商品市场、金融市场、人才市场等一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市场是科技资源配置的重要渠道和平台,是科技成果转化中技术、人才和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高新技术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和繁荣技术交易的重要途径。   2013年,我国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超过2%,达11800亿元。2013年,全国技术市场交易额达7460亿元。目前,全国技术交易市场共200多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2万多家,从业人员达50多万。   技术市场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渠道之一,渗透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具有先导型、资源配置型特征的要素市场,兼具商品市场的表现形态和技术动态交融的特性,既对科技工作发挥导向和调节作用,又服务于科技创新和国家自主创新体系的各个环节。技术市场起到了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一个国家创新质量、水平和潜力的重要体现。   我国技术市场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技术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得益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是科技和经济两大领域开展体制创新的共同成果。   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维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肯定了技术的商品属性。1984年,国务院做出了&ldquo 加大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放技术市场&rdquo 的决定,并由原国家科委牵头有关工作。1985年,在《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把&ldquo 开拓技术市场,实行科技成果商品化&rdquo 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的核心措施之一。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将我国技术市场向规范的发展道路引导。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市场环境作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经过近30多年的发展,我国技术市场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技术市场制度体系逐步调整和完善,技术市场管理体系不断健全,技术市场服务体系稳步发展,技术市场成交总额每年的增长幅度超过15% 技术市场的容量和活跃程度不断扩大,技术市场的交易手段不断升级、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技术市场的交易内容不断丰富,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技术市场交易已从单一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不断向工程设备、技术投融资、企业并购等多样化和集成化方向发展,科技企业产权、科技成果投资、风险投资等构成的技术产权交易发展尤为迅速。   技术市场对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和创新驱动的战略对进一步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尽管我国科技投入不断增长,科技成果的数量迅速增加,但科技成果转化率仍然远远落后于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对外技术依存度高达50%以上。我国技术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已经滞后于其他生产要素市场,仍存在一些问题。技术市场的信息集散、配置资源、价格发现和交易规范四大功能未能充分实现,影响了国家创新体系的创新效率,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日益增长的公共科技财政投入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市场化程度低,许多科研成果技术可行而经济不可行较为突出,没有形成现实生产力。公共财政投入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问题日益突出,低水平重复、&ldquo 场外循环&rdquo 、&ldquo 广种薄收&rdquo 、&ldquo 只开花不结果&rdquo 和&ldquo 种而不收&rdquo 等现象导致技术市场作用发挥不充分。   第二,政府对技术市场的统筹和监管出现严重缺位。1998年之后,科技部撤消了科技成果管理司,弱化了技术市场统筹、管理和体系建设。强调技术市场的市场化运作,但规范和布局不够 强调政府职能转变,但顶层设计和宏观调控不足。1998年之后,技术市场出现了一些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现象 大部分技术交易机构都是单打独斗闯荡市场,而很难形成互动,甚至无序现象突出 技术市场过度自由化所带来的技术安全、危机管理和信用体系也存在重大隐患。   第三,我国目前没有建立科技咨询、科技评估和技术经纪人制度和体系,人才队伍建设严重滞后。正是由于国内管理和人才的缺乏,国际的评估机构在我国相当活跃。我国技术市场的价格很多都是国外评估机构在评估操作,从我国的技术市场向国外或外资企业输出技术的增势显著。在没有自主价格评估体系和没有管制规则的情况下,仅靠规模扩大解决不了国内的大幅度科技成果转化,或可能造成智力资源的廉价流失。   第四,许多地方的政策设计中,把技术市场过度按照商品市场的架构进行处理 在系统设计上对技术要素流通的特殊性、复杂性考虑不足,影响了技术市场作用的发挥。专业化服务程度较低,业务同质化现象严重,高素质技术经营人员稀缺,技术市场中的资质评审机构严重不足,技术市场中相关法制法规不够健全、资金和政策的支持力度薄弱等问题仍待于改变。   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是创新驱动发展的软实力   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不是简单地鼓励科学家办企业,实践证明仅有技术能力而缺乏经营管理能力是难以形成大规模产业化的,科技成果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仅通过简单的买卖关系即可完成转化,从技术到实现市场价值还有大量的后续创新和全方位的要素介入。   创新是从创意到实现价值的全过程。传统的创新活动,是从高端向低端的渐进式转移,从基础研究到技术开发,再从应用到推广。这种宝塔式纵向串联的发展过程速度相对较慢,使知识创造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形成阶梯或鸿沟。科技与经济结合追求高价值的成功,创新活动注重研发链(基础、技术、推广)、产业链(产品、小试、中试、产业)和市场链(商品、流通、销售、服务)的衔接,瞄准市场,系统集成,以实现&ldquo 立竿见影&rdquo 。创新链全方位链接的特点使每个创新环节上都有盈利点,在互动的信息高速公路上实现知识共享、加工、创造发明,而且突破了传统的空间与时间的限制,以及组织管理方式和方法。   创新服务往往代表创新活动整体优化配置的协调水平,是创新综合实力的体现。创新服务主要任务是搭建共性技术和基础条件的平台,包括信息与数据共享、仪器设备保障、试验基地、技术市场、专利维护、人才培养、融资等,目的是疏通各个创新环节,提高创新效率,为科技与经济之间搭建桥梁。作为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创新服务成为政府支持创新的重点方向,成为地方、行业发展的基础能力,其道理类似于:只要把水位提得足够的高,就会有成千上万的&ldquo 鲤鱼跳过龙门&rdquo ,实现创新的梦想。   实现市场配置创新资源,技术市场则是疏通的纽带,并活跃于创新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上。国际上发达国家的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如美国硅谷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ldquo 商业策划书&rdquo 的创新服务模式 以色列的创新服务渗透到各类研究机构,从发掘研究成功的市场化前景,到梯级开发、风投和企业介入,形成专业化的成果转化体系 韩国和日本的共性技术组合创新,成果普惠于企业,使一些产业整体实力迅速抬升。   技术市场作为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研发和要素流通体系,带动创新服务能力的全面提高,促进了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将深刻地影响我国科技与经济的发展方式和发展速度,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打造适应于时代要求的创新服务体系,应体现以下几方面功能:   第一,与发达国家同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创新驱动软环境。在世界新技术革命浪潮的历史性机遇期,体现了知识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第二,改变了我国的科技投入&mdash 产出结构,将进一步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把各种创新要素在创新服务体系上集成。   第三,促进和发挥科技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与发达国家研发经费与在技术市场上形成的产出之比为1∶5到1∶10相比,中国目前仅为1∶0.7,还需要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潜力。   第四,推动创新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使之成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如社团、中介机构等,利用云技术等先进手段,提高国家整体的创新水平和竞争能力。   第五,以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为契机,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   加强我国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我国经济建设已进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打造产业升级版的关键时期。科技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将有效地发挥创新驱动的质量和效益。加快形成统筹、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技术市场和创新服务体系,就能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加快完善技术市场宏观调控体系,加强政府对技术市场的引导、规范和激励技术转移的政策。关注创新价值链上最薄弱的环节,引导和激励各类主体开展创新合作和技术转移,支持建立多元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和中介,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加快完善技术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环境,进一步整合规范技术市场。加快推进技术市场监督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巩固和稳定技术市场管理队伍,建立科技、财政、税务和金融等多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对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进行有针对性的顶层设计,整合目前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的存量资源,建立现代化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服务平台。建立并完善技术价值评估和技术经纪人的人才制度,鼓励社会参与。   第四,有选择地开展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在体制和机制上实现改革与突破。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以区域发展需求为导向,调动区内和区外各类资源,在科技与经济结合方面做出示范。   (作者单位:国务院参事室、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
  • 科技部印发技术市场发展9项意见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加快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科技部制定了《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动技术市场发展。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right " 科 技 部 span style=" text-indent: 0em " &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5月28日 span style=" text-indent: 0em " &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left " (此件主动公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技术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是我国现代市场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是各类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机构和技术商品生产、交换、流通关系的总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市场从无到有,功能逐步完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对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促进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面对全球创新发展的新态势和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技术市场发展体制机制仍需完善、服务效能亟待提高、功能和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待增强。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加快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制定本意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一、明确技术市场发展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深化改革、优化环境,坚持拓展功能、提升服务,坚持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坚持引领发展、要素融通,着力构建技术交易网络,着力提升专业化服务功能,着力优化制度环境,着力加强监管服务,加快形成以专业化服务为支撑、资金为纽带、政策为保障的现代技术市场,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融通发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到2020年,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技术市场初步形成,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培育20家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600家市场化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3至5个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培养1万名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金额达到2万亿元,技术交易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到2025年,统一开放、功能完善、体制健全的技术市场进一步发展壮大,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更趋完善,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显现,技术市场对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著增强,为国家创新能力提升和迈入创新型国家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优化技术市场分类布局。聚焦国家战略和区域、行业需求,发展各具特色、层次多元的技术交易市场。建设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成为全国技术交易网络重要节点。完善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推动科技成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行业性技术交易市场发展,发挥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的作用,提供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发展国家军民两用技术交易中心,推进军民两用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双向转化。围绕“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和地区建设国际化技术转移平台,推动我国技术交易市场成为国际技术转移网络重要节点。发挥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作用,链接各类技术交易市场,形成互联互通的全国技术交易网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三、提升技术交易市场服务功能和发展水平。推动现有基础条件好、影响力大、辐射面广的技术交易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聚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投资人、技术市场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为技术交易双方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技术评价、中试孵化、招标拍卖等综合配套服务,建成全国性枢纽型技术交易市场。完善技术类无形资产挂牌交易、公开拍卖与成交信息公示制度,推广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健全科技成果评价体系,通过市场发现价值。探索技术资本化机制,推动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联动发展。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四、推动技术市场服务机构市场化专业化发展。大力发展一批社会化的技术市场服务机构,采取市场化运营机制,吸引集聚高端专业人才,提供专业化服务,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对标国际一流技术转移机构运营模式,选择若干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高水平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示范,整合知识产权披露、保护、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入股和无形资产管理等相关职能,建立专业化运营团队,形成市场化运营机制,在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职称评定等方面加强对技术转移机构人员的激励和保障,形成全链条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一批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平台,为先进尖端技术快速进入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和国防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移转化提供渠道和服务保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五、发展壮大技术市场人才队伍。加快培养一批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纳入国家、地方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依托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技术转移学院,开展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职业培训。鼓励高等学校设立技术转移相关专业,培养技术转移后备人才。联合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推动成立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行业组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吸引社会资本设立相关奖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六、创新技术市场服务模式。发展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新型技术交易市场和服务机构,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开展技术搜索、技术评估、技术定价、技术预测等服务,通过开展创新挑战赛等活动为企业需求提供精准对接。依法合规开展技术成果在线交易,推动技术市场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双方提供大额资金支付分批次担保等服务,强化技术交易信用和利益保障,营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网上技术交易环境。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托管、流转服务能力建设。支持绿色技术转移转化平台建设,强化科技与金融结合,加快绿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 nbsp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七、完善技术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技术转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加强对政策落实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修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推动地方加强对大额合同的认定登记和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推动地方开展技术市场立法工作,完善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和配套政策,加大支持技术市场及其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力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八、规范技术市场服务和管理。宣传贯彻《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完善技术交易规则,优化技术转移服务流程。加强技术市场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开展监督评估和考核评价,依据评估结果加大激励引导力度。加强技术市场信用管理,依法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交易主体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深入开展技术市场统计调查和数据分析,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服务业专项统计制度。加强技术市场信息化建设,整合现有科技成果信息资源,为技术市场发展提供信息支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九、加强技术市场组织保障。科技部充分发挥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职能和作用,加强对全国技术市场发展的组织协调,强化督促落实,加大对技术交易市场和技术市场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定位,加大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各级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技术市场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职能,加大投入力度,结合服务绩效对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p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grifood@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4.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楼,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37)。请在信封上注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4日附件下载 附件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附件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责划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部门协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第五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规范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行为和销售者经营行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第六条【销售场所和设施设备】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销售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应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改变的照明等设施,不得利用照明等设施误导销售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带包装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第七条【进货查验要求】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供货者提供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第八条【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质量审核,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按照国家标准检测合格后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合格凭证。第九条【统一配送销售企业的进货查验】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应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十条 【销售记录制度】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十一条【包装标识要求】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信息。产地至少应当具体到市或者县的名称,鼓励标注到乡、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最佳食用期限。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鼓励销售者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鼓励标明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第十二条【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标签】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第十三条【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通过去皮、简单切割等方式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实施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护,避免交叉污染。第十四条【禁止条款和特殊情况说明】 禁止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散装销售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及散装销售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第十五条【贮存要求】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第十六条【贮存受托方要求】接受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加强贮存过程管理,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记录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二)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贮存场所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和运输;(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运输要求】 销售者运输食用农产品,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销售者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对承运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承运人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用农产品。接受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承运人,应当保证食用农产品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运输过程管理,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运输结束后2年。第十八条【市场制度建设】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等管理义务。第十九条【市场报告和建档】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等信息。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业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报告有关信息。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处理信息。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第二十条【市场场所要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二十一条 【鼓励升级改造】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为入场销售者提供满足经营需要的冷藏、冷冻、保鲜等专业贮存场所,更新设施、设备,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采用信息化手段统一采集食用农产品进货、贮运、交易等数据信息,提高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二条【入市查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经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且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销售者,应当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住所信息,要求销售者出具并留存对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集中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二十三条【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市场检验责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采取快速检测的,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抽检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供货者、销毁方式等信息,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第二十五条【市场信息公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送达以及市场自行组织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应当同时明确有关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第二十六条【批发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或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包括上述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批发市场印制或者按照批发市场要求印制的销售凭证,以及包括有关项目信息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相关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二十七条【批发市场对供货源头的考察】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五)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八)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第二十九条【快速检测】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第三十条【信息公布】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第三十二条【信用管理】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抽检不合格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违法行为查处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相关企业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三条【责任约谈】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风险排查,对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监管工作不力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信用档案。第三十四条【案件通报和移交】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或者销售者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和海关部门。涉及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控制风险,并加强与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事故调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和贮存场所未保持整洁卫生,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三)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四)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五)销售者委托贮存、运输,未按要求对受托方进行审核、监督的;(六)贮存、运输受托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未如实记录并保存信息的。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销售者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进行检疫的肉类,无法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销售者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肉类,无法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销售者采购、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无法提供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实施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采购、销售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三)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未按规定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四)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允许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销售者跨越所在地县域范围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五)未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开展培训和考核,未对入场销售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或者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按要求报告的。第四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采取快速检测未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国务院:简化科研仪器采购管理,对进口仪器实行备案制
    p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对他们的成长给予更多关爱帮助 确定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措施,更大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决定再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p p   会议指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大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对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培育新动能,增强发展内生动力,迈向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p p   会议确定,一是简化中央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二是大幅提高人员费比例。增加间接费用比重,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从原来的5%提高到20%。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三是差旅会议管理不简单比照机关和公务员。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四是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 /strong /span 五是合理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建项目自主权,简化用地、环评等手续,对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审批改为备案。同时,要落实和研究完善股权激励政策,建立科研财务助理等制度,精简各类检查评审。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强化自我约束意识,完善内控机制,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营造更好科研环境。 /p p   会议指出,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创造便利条件。在近两年已分五批取消27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基础上,会议决定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再取消招标师、 /span 物业管理师、市场管理员、插花员等47项职业资格。至此,各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总量比本届政府成立之初已减少50%以上。下一步要在继续取消职业资格的同时,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p p & nbsp /p
  • 韩峰代表:推进碳交易市场发展壮大
    自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以来,碳交易市场向好趋势明显,碳排放通过市场调节的功能开始释放,碳交易市场逐渐活跃。但由于目前全国碳市场建设仍处于初期阶段,仍存在配额分配不够科学合理、管理层级不够完备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韩峰近日建议,进一步规范交易规则,推进碳交易市场发展壮大,助力我国实现“双碳”目标。据悉,截至2022年年末,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2.23亿吨,累计成交额突破100亿元以上。总体来看,全国碳市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首批纳入的发电行业2162家重点排放单位,年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40%左右,在碳市场领域极具代表性、影响性和引导性,我国碳市场交易规模会随着石油化工、钢铁建材、冶炼制造、民航运输、造纸印刷等行业的进入呈加速发展态势,同时,碳市场将成为我国低碳绿色发展的风向标,助力我国加快完成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目标。韩峰认为,由于目前全国碳市场建设仍处于初期阶段,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配额分配不够科学合理,管理层级不够完备,交易品种较为单一,难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市场。鉴于以上问题,韩峰建议:一是建立规范的交易规则,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建立碳交易的合理指标分配和定价机制,构建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统筹碳排放权、用能权、节能量、绿证交易等相关市场机制改革,保护交易双方合法利益,推动能源“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同时,建立碳排放减排鼓励政策,对达到减排数量标准的给予碳排放配额奖励,实现减排技术和碳交易市场的融合对接。二是健全完善碳市场管理层级。鼓励集团型企业发挥集团化和集约化管控优势,统筹做好下属企业碳排放配额内部平衡和碳市场平台交易,实现整体推动、先进带动的更大减排力度。三是进一步丰富碳市场交易主体和交易产品。适时引入多元化市场主体,通过增加交易主体及其需求的多样性,扩大市场容量,活跃市场交易;除以全国碳市场的碳排放配额作为基准产品的现货交易外,尽快建立相关的衍生品市场,丰富碳市场产品种类,给企业提供更丰富、多元的套期保值工具,帮助企业做好中长期的碳减排规划。四是尽快实质性恢复CCER的一级市场交易机制。尽快开展项目开发指南、审定与核查规则、注册登记和交易规则、方法学等重要配套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研究,完善相关方法学与管理机制设计,理清与其他减排工具之间的政策协同,尝试以北京绿色交易所为基础打造CCER的线上集中撮合平台,提升CCER交易市场化水平。五是加快推进除发电行业外的碳排放数据统计和核查机制的建立健全,完善相关行业MRV指南。建议加快建设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的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推动不同行业碳排放标准、核算和认证的统一;逐步建设全国性的碳监测评估体系,构建全面系统的全国碳市场数据保障服务支撑体系。
  • 重磅!总局令第81号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从农田到餐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2022年9月,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发布,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衔接落实法律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原《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办法》共51条,主要内容包括:《办法》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等管理义务和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明确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案件通报和移送制度,细化了具体通报情形。《办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同时明确提出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明确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此外,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规范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行为和销售者经营行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六条  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八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  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  第九条 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审核管理,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除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外,自检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也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第十条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一条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四条 销售者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萎,以及可拣选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第十六条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  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  第十七条 接受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贮存过程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记录委托方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二年;  (二)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贮存场所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销售者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对承运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承运人加强运输过程管理,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运输结束后二年。  第十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  第二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等信息。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信息。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为入场销售者提供满足经营需要的冷藏、冷冻、保鲜等专业贮存场所,更新设施、设备,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采用信息化手段统一采集食用农产品进货、贮存、运输、交易等数据信息,提高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  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集中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采取快速检测的,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公布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应当包括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  第二十七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统一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包括上述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  批发市场开办者印制或者按照批发市场要求印制的销售凭证,以及包括前款所列项目信息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相关购货者的进货凭证。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  (五)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八)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采取提高检查频次等管理措施,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  第三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部门。所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调查,控制风险,并加强与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  (三)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四)其他有关承诺达标合格证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的流向信息,及时追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  (二)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未索取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  第四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  (二)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未按规定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  (三)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  第四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抽检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处理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符合要求的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
  • 农药残留量检测仪进农贸市场
    为了让西宁人吃上放心的蔬菜瓜果,截至目前,西宁市政府在气象巷、莫家街、小桥、珠玑巷等处的22个重点农贸市场设置了先进的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仪,为百姓编织起一道安全网。   8月21日一大早,西宁市珠玑巷市场的商贩们正忙着将刚刚批发来的蔬菜瓜果摆上货架。两名市场管理人员走进店铺,认真询问商户,蔬菜瓜果是从什么地方批发的,产地是哪里,并仔细记录下每一种果蔬的信息。随后,这两名工作人员挑了一些水果和蔬菜,拿回办公室检测农药残留量。   办公室里,工作人员曹玉新将每一样果蔬的表皮都切下一块,放进了装有检测溶液的试管里。浸泡片刻后,他将溶液放进一台仪器中,仪器旁的电脑屏幕上马上出现了一些曲线。曹玉新告诉记者,为了让群众吃上放心食品,珠玑巷市场按照西宁市政府的安排,从2008年11月就设立了农产品监测点并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监测把关。一旦发现农产品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市场会立即要求商户将不合格农产品下架,并交给工商等部门销毁,由工商等部门根据进货渠道将不合格农产品全部收回,以防不合格的农产品流向市场。   此外,政府还投资50万元,为部分涉农企业配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装备,从而为进一步落实蔬菜等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机制、建立蔬菜生产源头追溯机制等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 东莞3亿投资食品安全样板市场 效果差
    东莞从2009年开始累计投资3.07亿元成功创建了142个食品安全样板市场,但南都记者近日走访了全市近20个食品安全样板市场,调查发现:有的市场检测纸已经过期,有的检测室则形同虚设,还有的检测室只把结果输入电脑,不向市民公布。     在东城东泰友谊市场,南都记者随机选择的三份蔬菜样品农药残留检测均为合格。     厚街涌口商贸中心市场,检测员正检测记者随机选择的蔬菜样本。   南城塘贝市场,市民正在买蔬菜。   东莞从2009年开始,历经三年,成功创建了142个食品安全样板市场。这项民心工程被列入市政府十件实事之一,累计投入资金3.07亿元。这142个食品安全样板市场分布全市32个镇街,占全市农贸市场的1/4.   南都记者近日走访了全市近20个食品安全样板市场,调查发现:有的市场检测纸已经过期,有的检测室则形同虚设,还有的检测室只把结果输入电脑,不向市民公布……   三年创建了142个样板市场   在近日举行的创建食品安全样板市场工作总结表彰会上,东莞市副市长成洪波表示,通过三年的创建工作,东莞全市农贸市场的整体水平跃上了新的台阶,硬件设施和场容场貌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和食品质量进一步提升,群众购物消费的市场环境更加舒适、更加人性化。   全市建成142个食品安全样板市场,它们到底能为全市居民构筑一道怎样的食品安全防护墙?对照上榜市场名单,南都记者兵分多路,前往东莞市部分镇街近20个市场实地暗访。调查发现,部分样板市场较好地执行了食品安全检测工作,但更多的食品安全市场仍然存在较多问题:检测试纸过期导致无法检测 蔬菜批发市场检测室形同虚设等等 而另一方面,即使监管较为严格的市场,现有设备也只能检测所售蔬菜农药残留情况,还不能检测蔬菜的重金属含量,以及肉类的瘦肉精含量。   规定:检测室每天公布结果   根据《东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农贸市场内应该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规定还要求: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畜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的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 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针对部分农贸市场检测室所存在的问题,不少市民提出质疑:“连最基本的检测室都不能够正常工作,不知道这些市场是怎么评成食品安全样板的?”   该男子自称是负责市场蔬菜检测的工作人员,随后带着记者来到设置在市场办公室内的一间简陋的小木房子内。房里摆放着一部破旧的电脑,显示器上布满灰尘,还有一个银白色的装检测仪器的箱子。“我们的检测试纸过期了,现在无法检测,电脑也坏了,那些测试纸我不知道去哪里购买。”   农贸市场内应该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东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走访市场   东坑角社农贸市场检测试纸已过期   5月17日早上7时30分,东坑角社农贸市场内已经人声鼎沸,尽管市场内挂着宣传食品安全和检测的广告,但来这个市场买菜的市民不知道市场有一个专门检测蔬菜农药残留物的办公室,只有一些菜贩知道市场的工作人员偶尔会来他们的档口拿些菜叶回去,具体拿去干什么,他们也不是很清楚。   南都记者走遍市场角落,最后发现这个检测办公室设置在市场管理办公室内,但并没有见到检测员。当记者向正在办公室内喝茶聊天的治安员表明自己想拿些蔬菜来做测试时,治安员领着南都记者走到市场后面一家餐厅找到一个熊姓男子,该男子当时正在厨房炒菜。   该男子自称是负责市场蔬菜检测的工作人员,随后带着记者来到设置在市场办公室内的一间简陋的小木房子内。房里摆放着一部破旧的电脑,显示器上布满灰尘,还有一个银白色的装检测仪器的箱子。   “我们的检测试纸过期了,现在无法检测,电脑也坏了,那些检测试纸我不知道去哪里购买。”熊姓男子说,他以前偶尔也会抽检市场内一些菜贩子的蔬菜。他表示,菜贩子们不会主动拿来检测,都是他去抽查。他拿出最近的检测记录,上面显示:最后一期检测是在3月29日,记录的内容比较简单。   莞城细村市场不为市民检测反推销设备   5月16日下午4点左右,南都记者来到细村市场时,市场内的零售档口多已关门歇业,相继有货车停靠在市场的批发区域。“要到晚上六七点钟,这里才会热闹起来”,在市场里做玉米批发生意的男子说,细村市场白天零售,晚上批发,可以说是东莞唯一不关门的市场。   不少货车拉着蔬菜直接进入细村市场,记者未见有市场的工作人员前去对车内的蔬菜进行检测。一位副食品商店的老板说,之前还会去检测,而今基本上都没有了。拉着蔬菜的货车随意进出市场。   有知情人表示,比起其他市场,莞城细村市场的蔬菜本应更有保障。除了市场有检测室外,莞城街道办对蔬菜农药残留的检测点也设置在细村市场的一侧。但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来到莞城街道办的蔬菜农药残留点,要求检测蔬菜农药残留量时,工作人员称,检测点不对外,并向记者推销一款一千多元钱的机器设备,称将此设备买回去可以自行检测农药残留量。   随后记者来到位于细村市场二楼的检测室,检测室内除了在角落里摆放着一台检测仪器外,办公室内堆满了市场档口的营业执照。得知记者要检测蔬菜的农药残留物,市场检测室的两名男子说,他们不对外服务。“我们这里只是内部检测,检测结果不权威,没有法律依据”。男子建议记者去找专门的机构。   细村市场检测室的工作人员说,他们的检测很简单,结果只是输入在电脑里,外人看不到。该工作人员称,下午5点半,市场检测室的人要下班,所以他们通常只检测白天零售的档口,晚上批发的档口不做检测。   虎门新渔村市场   检测设备:一个水龙头,几个烧杯   位于虎门的新渔村市场,此前已被评为“市食品安全样板市场”之一。该市场占地面积约1700平方米,场内共设207个档位。   南都记者日前在该市场了解到,其二楼行政办公区域,设有一间蔬菜检测室,其检测设备十分简陋,一个水龙头、几个烧杯而已。市场办公室工作人员称,“我们只检测蔬菜的农药残留,其他商品都不检测”。然而市场门口的简介中称,该市场以销售海鲜为主,其海鲜和水产品源于档主(亦是渔民)亲手捕获。   “每天早上开档之前,就会有工作人员过来抽检蔬菜。”新渔村市场一位蔬菜档档主说,抽检很简单,工作人员随便找两个档口,拿几样蔬菜就走了。“每天抽检的档口都不一样,每个档口大概四五天能轮到一次 抽检的蔬菜样品也不一样,比如今天检测白菜,明天就检测其他的”。   不过档主们对检测人员的这种做法表示欢迎:“哪能每个档口每天都抽检啊?他们抽走的菜我们是花了成本的”。档主们还表示,虽然工作人员每天都坚持抽检,但好像从来没听说检测出什么问题。在他们的印象中,唯一检测出问题的只有一次,发生在两年前,好像检测出的是“毒豇豆”,工作人员将那一批次的豆角全部掀翻在地。   在新渔村市场的入口处,有一块白板上挂着蔬菜检测结果公布栏,其上公布的结果显示,当天抽检了2家档主的共6样蔬菜,其中包括生菜、芥菜和空心菜等,检测结果均为“合格”。据了解,该市场共设有23家蔬菜档口。   麻涌南洲村市场从来不给群众检测   5月15日上午10时许,南都记者来到麻涌南洲村市场暗访。在该市场检测室门口,记者敲门时,一位工作人员从里面走出来,说:“我们从来不给群众检测蔬菜的”,记者说自己是给工厂饭堂采购,量比较多,担心买到农药超标的蔬菜,请求检测一下。这位工作人员答应了。   “要不要收钱?检测费多少钱?”记者询问。“免费帮你检测,不收你的钱,”这位工作人员说,他们从来不给群众检测菜,“今天是第一次破例。”随后,南都记者从市场周围地摊上花了15元钱购买了苦麦菜、小白菜、上海青、生菜等四个品种的菜,拿到该市场检测室进行检测。   “要等10分钟后结果才能出来。”这位工作人员说,他们主要检测的是蔬菜,肉类都是通过正规的检测才运过来的,问题应该不大。他告诉记者,市场摊台上的这些菜类,他们每天都检测一次,这些菜是从广州番禺一些正规的农批市场批发过来的,一般都是经过检测才批发进来的。“最怕就是外围地摊上的菜,这些菜平时我们也检测,但流动性太大了。”   他说,地摊上的这些菜是当地一些村民自己种了拿来卖的,他们没有固定的摊位,没有经营者的姓名登记,不好管理。“买这些菜的都是当地一些村民,一般都是互相认识信得过的人才买的。”他建议群众买菜最好在市场内购买放心些,因为这些菜都是经过他们检测过的。   石龙新春市场   市民花2元检测半小时有结果   5月17日上午,南都记者实地走访了新春市场,在显眼位置见到了“果蔬市场农药残留检测结果公布栏”,上面列明了每个蔬菜对应档口的经营者名字、品种名称、检测现象及结果等信息,可供市民查阅。此外,这些蔬菜的来源地也都一一标明。最新的日期正是16天,档主们表示,公布栏上每天的日期都会更新,检测的结果也会更新,不合格的蔬菜进不去。   在新春市场办公室门口,挂着明显的“蔬菜农药检测”牌子。南都记者随后购买了一把蔬菜,以普通市民的身份希望能进行蔬菜农药检测。“可以检测啊,你在哪个档口买的蔬菜?”市场内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表示,市场内每个档口的蔬菜都要经过检测才能出售,不过市民如果不放心,可以自行到市场办公室进行检测,“一次检测2元,30分钟左右就能出结果。”如果等不及的话,检测者可以留下联系电话,待结果出来后再通知。   市场工作人员还表示,即使市民在别的地方购买蔬菜后,对农药含量有疑惑的话,也可以拿到市场内进行检查,但最好是在正常上班时间,“价格一样,都是2元一次。”南都记者留意到,市场办公室内一个小房间专门用作蔬菜检测,大门敞开,里面放置了检测的仪器。工作人员说,普通市民自己要求检测的次数非常少,但他们平时的检测工作不敢马虎。最后检测结果显示,南都记者从市场购买送检的蔬菜合格。   高埗第一综合市场   检测设备防尘保证准确率   5月17日上午,南都记者来到高埗第一综合市场,各式各样的食品安全宣传画张贴在市场四周。不少市民正在选购。一位肉档老板说,每一天,市场检测室里的人都会来检测。“市场里的档口太多了,基本上都是抽检的,一天抽个十来家档口”。   与记者在其他市场所见不同的是,在高埗第一综合市场的正大门处的墙壁上,市场内的所有档口信息都分门别类地张贴在那里,其中包括档口老板姓名、档口营业执照、档口位置。“信息公开,我在哪家买的菜,一目了然,出了问题,找档口理论,方便了许多”,不少前来买菜的市民对于这点,相当满意。这也给档口老板们提了个醒。   在大门口的另一侧墙壁上,还张贴了一份蔬菜检测结果公布栏。“我们这里每天都会抽检10家左右的蔬菜档口,每家档口抽检的蔬菜各不一样,每天都会将抽检结果公布在这里”,市场的工作人员说。在17日当天,市场共抽检了9家蔬菜档口的9种蔬菜,经检测均合格。除此之外,市场还会对档口的违法违章信息进行公布。   高埗第一综合市场的检测室设置在市场二楼的一个透明玻璃装饰的房间里。房间单独而干净。   据市场的工作人员说,负责检测室的同事因为刚刚抽检完蔬菜,已经离开市场了。记者注意到了,为了防尘,一些玻璃试管等设备均用毛巾覆盖着。“这是为了保证检测的准确率”,市场的工作人员说。   东城东泰友谊市场   暂不能检测瘦肉精含量   位于东城泰和商业街和春天路交叉口的东泰友谊市场,为附近几个住宅小区提供蔬菜、肉蛋和水产品的日常供应。在市场正大门入口中央,一块醒目的牌子上贴着当天市场内抽检蔬菜的农药残留情况:小白菜、黄白菜、通菜、豆角、奶白菜、上海青、生菜、菜心等,10份抽检样品均为合格,此外,公示表格中还专门注明这些抽检的蔬菜来自哪些档口,等于给这些档口做起了“放心菜”的广告。   5月15日上午,南都记者在市场内询问一些蔬菜档口的老板,他们都表示市场内时常进行蔬菜抽检,“每天都会检测,随机从这些档口拿菜去检测。”据市场内检测室检测员晏承斌介绍,目前市场内有一套专门用于检测蔬菜农药残留是否超标的设备和试纸。每天早上7时许,他都会在市场内随机选择10种蔬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然后将抽检结果公布在正门口的公示牌上,“让市民买菜时心中有数”。   当南都记者询问能否检测蔬菜的重金属含量,以及肉类的瘦肉精含量等检查项目时,晏承斌检测员表示,目前市场内只能进行蔬菜农药残留是否超标,还不能检测蔬菜的重金属含量,以及肉类的瘦肉精含量。如果要做这些检测,需要到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去检测。“他们也会经常到我们市场来抽检蔬菜、肉类和水产品。”晏承斌出示两份抽检工作单显示:东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所和东莞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均抽检过这个市场的青菜、猪肝、猪肉以及部分水产品,只是抽检时间为去年11月和今年2月。   厚街涌口商贸中心市场   抽检取样多菜贩伤不起   5月16日上午,在厚街涌口商贸中心市场,南都记者看到,菜市场正门入口处右侧墙壁上,公布着当天抽查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情况。在菜市场的蔬菜档口,老板杨先生称市场内经常会抽检到他批发的叶菜,只要青菜抽检合格,买菜的人看到档口相应的抽检合格信息,也会放心买菜。但在另一家蔬菜档口,老板娘李女士则称,“抽检有时候也挺烦人的,每次抽检都要一两斤,现在一斤菜都三四元,很贵的哦。”   在厚街涌口商贸中心菜市场检测站,检测员王植明和黄国柱介绍,通常他们都会在早上6时许来到市场,先在市场内外对档口蔬菜进行抽样,大约选择40个左右样本,然后到监测站使用专用的快速检测仪器检测,随后将检测结果公布在市场正门入口处的墙壁表格上,另外也会通过电脑联网系统,将检测结果汇总到厚街镇农办下属的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所。   “我们不仅自己抽检市场内的蔬菜,而且工厂、幼儿园、食堂等大宗蔬菜交易,只要买家需要抽检,都可以来检测站免费检测。”检测员王植明和黄国柱称。   记者体验   如果二次检测超标,整批蔬菜都要销毁   5月16日上午,南都记者在厚街涌口商贸中心市场北门外的地摊和市场内随机选择三份叶菜(两份菜心,一份苋菜),在市场检测站内,亲身体验了检测过程。   初次检测农药超标会再测   取样、剪碎、装瓶、蒸馏水浸泡、振荡、渗出物滴到专用测试纸上、加热、试纸药剂与渗出物反应……几分钟后,就可以看到结果了。“这个检测仪器,是专门用来检测蔬菜农药残留情况的,如果试纸显示为蓝色,就说明样本蔬菜没有农药残留 如果试纸显示为白色,说明样本蔬菜有农药残留,或者农药残留超标。”检测员黄国柱介绍:“如果蔬菜农药残留超标,按照规定,我们会对同批次的蔬菜再次进行测试,假如结果还是阳性,就需要销毁这一批次的蔬菜。”   据介绍,厚街涌口商贸中心市场的蔬菜来源,一部分来自厚街附近村庄的菜地 一部分来自沙田的菜地 还有相当部分来自周边镇街的蔬菜批发市场。市场内的档口基本上都是进行了工商登记的个体户,在市场北门外还有不少摆地摊的蔬菜档口,基本上销售的蔬菜都来源于周边菜地。   “销毁农药超标菜,有菜农扬言要杀我们”   厚街涌口商贸中心市场开始检测蔬菜农药残留的时间为2004年,“刚开始的时候,时常能够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多数都是附近村庄所产的本地蔬菜。”王植明和黄国柱回忆:“那时候,因为要销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有菜农甚至扬言要砍杀我们。”但随着蔬菜农药残留抽检的持续,再加上厚街镇农办持续向菜农宣传农药使用基本要求,慢慢的,市场内外的蔬菜很少检测出农药超标的情况,“今年以来,只检测出一小批从外地批发来的蔬菜农药残留稍有超标,检测结果是浅蓝色,按照规定,那批蔬菜都销毁处理了。”
  • 菜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形同虚设
    p   目前,我国已逐步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蔬菜生产国和消费国。2013年全国蔬菜播种面积达2亿亩左右,除了大规模的蔬菜基地种植之外,还有超过5000万户从事商品蔬菜生产的小散菜农遍布全国各地,其中生产规模小于5亩地的菜农占到98%左右。那么,这种散户菜农种植蔬菜的食品安全情况究竟怎么样呢? /p p   strong  散户菜农施肥打药全靠自己操作 /strong /p p   增城区位于广州市远郊,是华南地区重要的蔬菜产区之一。记者通过走访发现,当地的蔬菜种植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大型蔬菜基地,给蔬菜打药施肥全是公司化管理 另一种则是以个体菜农为主的散户种植,分别散布在增城区的多个乡镇,这些散户菜农给蔬菜打药施肥全部是自己操作。 /p p   在位于石滩镇白江村的散户蔬菜种植区,记者遇见一名正在给蔬菜打药的菜农,并目睹了这名菜农配制农药的全部过程。只见他把好几种农药分别倒入塑料桶里进行混合。当其中一瓶农药打开时,记者闻到了一股刺鼻的气味。在这瓶农药的包装上,印着“毒死蜱”的字样。 /p p    strong 为保收成农药毒性不论高低齐上阵 /strong /p p   毒死蜱,属于中等毒性的杀虫剂。由于农药残留验证试验结果表明,毒死蜱即使按照规定的方法和剂量使用,仍然存在农残超标的风险,因此在2013年,农业部发布第2032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销毒死蜱在蔬菜上的登记。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p p   然而,这种在蔬菜上已经被撤销登记的毒死蜱农药,却被一些散户菜农经常反复使用,且用完的农药包装物几乎都是被菜农随手扔掉。 /p p   随后,记者对附近整个散户蔬菜种植区进行了调查,发现了更多被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其中有不少包装物上面印着“呋喃丹”或“克百威”、“甲拌磷”的字样。而这些都属于高毒农药,早在2002年,国家农业部就发布第199号公告,明确规定其不得使用在蔬菜上。 /p p   有菜农坦言,露天种植蔬菜主要是靠天吃饭。由于当地气候和土壤等客观原因,他们几乎每天都要跟病虫害作斗争,所以不管农药是低毒还是高毒,为了根治病虫、确保收成,他们别无选择。 /p p    strong 监管成盲区致散户使用高毒农药现象普遍 /strong /p p   从今年6月到10月间,记者还对山东、河南、河北等地的蔬菜种植进行了多次调查,发现在这些地区的部分散户菜农的蔬菜种植地,各种使用过的农药包装物随处可见,其中有不少是国家限用的中等毒性农药和禁用的高毒农药。而这些地区都有一个共同现象,当地一些监管部门的监管重心主要放在了一些大型蔬菜种植基地,而一部分散户蔬菜种植地却几乎成了监管盲区。 /p p    strong 农产品市场只见收费员不见农残检测员 /strong /p p   这种散户种植的蔬菜一般都是通过当地的农产品市场对外销售。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p p   然而,记者在位于广州市从化区的七星农产品交易市场从凌晨两点多一直守到五点多,目睹了蔬菜交易的整个过程,发现除了两名工作人员忙着向菜农和商贩收取市场管理费之外,并没有看到任何检测人员对销售的蔬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把关。市场里的一名保安向记者透露,他们这里一般很少抽检。 /p p   天亮后,当记者来到该市场管理处专门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后发现,室内空无一人,不但一些检测试剂尚未使用,更没有见到抽检的蔬菜样品和相关的检测数据。 /p p    strong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形同虚设 /strong /p p   这家市场的负责人最后承认,他们市场每天的蔬菜交易量高达上万公斤,其中很多蔬菜在进入和流出市场的销售过程中,的确没有抽检过农药残留。而安全检测机构形同虚设的现象在广东、山东、河北等地的一些经销蔬菜的农产品市场里并非个例。“只有上面(要求)严了,下面就随便检查一下。”有市场工作人员如是说。 /p p   相关部门加强大规模基地的监测和检测,当然是份内的工作,但“小而散”是我国蔬菜生产不可回避的现实。“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这既是党和政府的要求,也是消费者的期待。 /p
  • 蛋白质组学市场或将迎来新变革——赛默飞重磅收购Olink
    根据Olink官网的最新消息,赛默飞(Thermo Fisher Scientific Inc)于2024年7月9日完成对Olink的收购。这项协议在2024年7月8日获得英国竞争及市场管理局(CMA)的无条件批准。根据协议,赛默飞将通过其全资子公司Orion Acquisition AB,以每股26美元的价格收购Olink所有已发行普通股和美国存托股。这一重大收购标志着赛默飞在蛋白质组学领域的进一步扩展,并将加速Olink在多种疾病领域的研究,推动21世纪医疗保健的创新与发展。Olink成立于2016年,总部位于瑞典Uppsala。作为一家致力于与科学界一起加速蛋白质组学研究的公司,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平台被广泛应用于各大制药公司、领先的临床和学术机构,以加深对实时人体生物学的理解。从市场角度来看,赛默飞此次收购或将带来市场格局的重新调整和竞争力的变化,主要体现有:一、技术与创新加速: 赛默飞和Olink的技术将实现互补,结合赛默飞在质谱领域的领先地位和Olink在PEA技术上的优势,有望推动蛋白质组学技术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和客户期望。二、市场拓展与增长:赛默飞通过收购Olink,不仅扩大了自身技术和产品的组合,还增强了其在前沿科学研究中的影响力。而Olink则通过赛默飞广泛的资源、市场网络以及平台支持,使其更好的实现蛋白质组学研究和应用使命。三、科研与临床的深度融合:此次收购还反映了当前生命科学领域的一个重要趋势:通过整合资源和技术,加速创新和研发周期,以应对复杂的健康挑战。蛋白质组学作为生物医学研究的重要方向,其发展不仅能为生命活动规律提供物质基础,还能揭示疾病机制,为医疗提供新的途径。赛默飞和Olink的合作,必将为这一领域注入新的动力,推动更多突破性成果的产生。四、行业生态的重构:此次收购将改变蛋白质组学市场的竞争格局,推动行业生态的重构。其他企业可能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同时也将有机会通过合作与创新来应对市场变化。综上所述,赛默飞收购Olink无疑将对蛋白质组学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为行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新变革。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全球蛋白质组学市场有望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
  • 普析通用农产品检测车新发地市场上岗
    1月12日,市科委在丰台区新发地举行了“北京食品安全重大科技成果应用——普析品牌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车交接仪式”。市科委党组书记杨伟光出席仪式并讲话。    这是市科委落实“科技北京行动计划”,支持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依靠科技创新提升农产品安全保障手段的重大举措,通过“新发地农产品安全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车率先在新发地应用,对进出新发地的农产品实行24小时检测、追溯,进而保障两节期间新发地农产品供应安全。   交接仪式上,市科委农村处张平处长以“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首都食品安全技术创新与成果利用”为题,介绍了市科委在贯彻“科技北京行动计划”,支持“新发地农产品安全科技示范工程”的思路、做法和进展情况。    普析品牌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车的交接,是全国首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利用流动检测车实行全天候农产品自检。新发地市场董事长张玉玺说介绍,这次配备2台流动检测车与市场中心检测实验室共同构架起新发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保障体系,使新发地农产品检测抽样数从目前的每天120个增加到1200个,抽检率增加10倍,切实加大了春节期间及今后农产品安全检测追溯力度,千方百计确保首都农产品供应安全。     2009年,市科委大力推动农产品安全生产、流通领域的技术研发与应用,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努力构建首都食品安全科技保障体系。针对新发地市场人流、车流、物流量大的特点和科技需求,发挥食品安全科技服务联盟的作用,支持新发地批发市场与普析通用公司开展技术合作,开发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将国内最先进的检测装备与追溯及市场管理信息技术相结合,最终实现新发地农产品抽检率达100%,固定商户农产品追溯率达100%。同时还建设5000平米国际绿色物流区,以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快速检测技术为保障,确保物流区内商户全部经营绿色、有机农产品,并逐步实现优质优价,从而带动京郊10个区县100家生产基地生产绿色高端农产品,保证首都市民消费到安全放心的农产品,实现“从田间到餐桌”全程食品安全。
  • 科技部印发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快推动技术市场发展,科技部组织编制了《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日前,科技部将该规划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印发,希望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   技术市场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渠道,是引入市场机制对科技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重要平台,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放技术市场以来,特别是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快速发展,技术市场在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快技术市场建设,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加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顺利实施,科学指导“十二五”期间技术市场的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机遇   (一)技术市场建设取得新成就。   “十一五”期间,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技术市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技术市场在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等方面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1. 市场规模稳步扩大、配置科技资源能力逐步增强,加速了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十一五”期间,在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每年约有20余万项次科技成果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移和集成,大量科技资源利用市场机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形成了大量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催生了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2010年,全国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由“十五”期间的5637亿元增加到的“十一五”期间的13655亿元。自2001年以来,企业技术合同交易额一直稳居交易主体首位,企业参与技术交易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   2. 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引导和带动了新型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十一五”期间,通过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共确定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34家,成立技术转移联盟20家,建设中国创新驿站站点32家,建立了3家区域性、行业性的常设技术市场。截止2010年底,全国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近2万家,常设技术交易市场近200家,从业人员近50万人。通过政府择优扶持和机构自身努力,科技服务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十一五”期间,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成交额共5666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41.5%。技术市场促进了以提供高技术服务和科技中介服务为主的服务型企业的发展,形成了多种技术转移模式,引导和带动了新型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3. 交易品种不断丰富、交易模式不断创新,进一步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十一五”期间,技术交易品种进一步丰富,除原有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技”合同交易外,技术产权挂牌交易、技术难题招标等新型交易品种和模式不断推出,网上技术交易市场成交额保持快速增长,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公共科技成果加快进入技术市场交易。技术市场促进了技术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紧密结合,在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凸现。   4. 政策法规逐步完善、市场监管不断加强,保障了技术市场开放、规范和有序运行。“十一五”期间,以《科技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合同法》等及地方技术市场法规为框架的法律保障体系,规范了技术市场秩序,促进了技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构成了对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的奖励和激励制度。截止2010年底,全国共建立2000多个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技术市场制度运行和维护起到支撑作用。   (二)加快发展技术市场面临良好机遇。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为技术市场加快发展带来良好机遇。   1. 技术需求进一步扩大。改造升级传统产业,需要引入大量先进适用技术。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加速现有科技成果技术流动,加强系统集成。应对后金融危机时代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企业需要不断实现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需要大批产业技术跨地区、跨行业转移。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培育技术交易服务新兴业态,需要大量的技术交易和流转提供支撑。扩大开放,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国外先进技术,均提出大量技术需求。   2. 技术供给保持持续增长。随着自主创新战略深入实施,我国科技投入持续增长,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与此伴随的是我国研发创新的成果不断涌现,每年经省市、部门登记的科技成果超过3万项。2010年,我国年度专利申请量首次突破百万件,达到122.2万件,授权量为81.5万件,比上年分别增长了25.2%和4%。“十二五”期间,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中央和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形成了大量的科研设施、设备和条件,这些物化的技术供给作为科研资源需要实现开放共享。   3. 科技服务体系将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二五”时期,随着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加快,各类专项行动和计划如“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和“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等深入实施,科技服务体系必然进一步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科研条件、创业孵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科技投融资等科技服务业态将逐步形成,在支撑区域创新、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加有力地促进技术供给、研发能力与需求对接,极大激发技术市场活力。   我国技术市场建设虽然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创新体系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把握机遇、实现技术市场的快速发展,需要适应形势发展新要求,进一步突出技术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需要引导企业更多地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竞争力,进一步提高企业技术市场参与度 需要优化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能力 需要继续创新技术交易新品种、新模式、新机制,进一步提升技术市场运行效率 需要完善法制环境,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维护技术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正当权益。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确立为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速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及研发能力转化为根本宗旨,进一步强化需求导向,坚持重视宏观管理与强化市场机制并重,坚持完善技术市场体系与服务国家目标任务并重,坚持丰富工作内涵与创新体制机制并重,为科技支撑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技术市场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经过五年的努力,把我国技术市场建设成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发展规律,具有完善的法规政策保障体系、健全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供给推动和需求拉动相结合,各类市场主体相融合,国内和国际资源相配合,制度健全、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行有序、统一开放的现代技术要素市场。   到2015年,围绕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和为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服务,着力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1. 技术市场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加快技术市场法制建设,制订和修订一批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配套政策,形成基本完善的技术市场政策和法制环境。加强政策法规落实力度,确保现有财税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健全技术市场监督与管理机制,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制订全国技术交易规范,建立技术市场信用体系。   2. 全国统一多层次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依托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创新驿站网络,整合全国技术转移和创新服务资源,形成统一开放、网上网下结合、产学研中介等各方主体扁平化合作的全国大技术市场。在中关村打造国家技术转移平台,在若干中心城市扶持和发展一批资源配置能力强、服务功能手段先进的新型综合性技术交易市场及种业等专业技术交易所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总数达到400家 中国创新驿站区域站点达到50家,基层站点达到300家,签约技术经纪人1000名 建立全国技术转移联盟和技术转移行业组织,推动建立区域和行业技术转移联盟30家。   3. 技术交易机制和模式实现重大创新。推进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公共科技成果入场交易,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公共科技成果通过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发布并通过指定的技术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组织1000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引导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取得的各类科研设备、设施和条件等物化的技术成果进入技术市场,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公共科技资源扩散应用。总结和推广各地、各部门在企业并购、重大工程建设等实践活动中创造形成的新型技术交易模式。   4. 技术市场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能力全面提升。通过进一步实现技术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的融合与对接,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对创新要素的集聚与扩散、价值发现、资源配置及规范交易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利用技术市场优势,培育和发展若干新型现代科技服务业态。把技术市场打造成为面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工程的技术集成基础平台、面向高新区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转移主渠道。力争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年递增21%,到2015年达到10000亿元。   三、重点任务   “十二五”时期,技术市场建设和发展的重点任务是深入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为主线的“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进一步强化市场机制和需求导向,推动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形成制度、组织和机制三位一体的现代技术市场体系,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任务如下。   (一)加强技术市场制度化建设,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良好环境。   1. 制订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法规。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其它要素市场的立法经验,推动“国家技术转移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推动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或完善地方性法规。   2. 完善技术市场政策。巩固和完善技术合同认定制度,评估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落实现有的财税优惠政策,提高技术合同减免税的兑现水平。研究制订企业吸纳技术、进行技术扩散,技术转移机构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技术交易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快完善股权、分红等多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   3. 完善技术市场监管体系。稳定和健全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加快推进和完善技术市场管理和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管理,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完善合同登记和统计管理办法,健全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进一步提高统计与分析水平。研究制订重大技术转移项目的审查办法。探索开展技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技术市场各类相关主体的信用数据库,开展技术转移机构的信用征信和评级试点。   (二)进一步强化专业化导向,加速构建技术市场服务体系。   1. 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平台建设。继续开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开展分类指导,加强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能力、品牌建设以及信用管理。重点培育一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建立各类产学研合作中间体,在有条件的高新区,建立技术转移示范基地,建设若干技术熟化、集成、工程化、二次开发等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   2. 推动中国创新服务网络(中国创新驿站)建设。坚持开展始于企业技术需求挖掘的一站式创新服务。扩大试点,完善国家、区域、基层三级站点布局。加大国家站点建设力度,健全中国创新驿站组织体系,完善网络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创新驿站站点服务能力,加强对站点调研、培训和活动组织力度,推行标杆管理法,推进站点服务能力建设。实施“创新驿站”品牌战略,探索建立“创新驿站”的商业化运营机制。实现中国创新驿站与国际技术转移网络组织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合作。   3. 建立全国技术转移合作组织。以国家高新区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组建以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支撑的产业技术转移联盟,推动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筹建全国技术转移联盟和技术转移专业委员会,推动建立区域、行业技术转移联盟。   4. 加强技术市场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国家和地方的科技人才专项计划支持海外高端人才和国内高学历毕业生从事技术转移工作。选择具有较好条件和基础的高校共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开展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等多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试点。开展技术转移公共政策及实务操作、技术市场法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培训。建立和完善技术经纪人制度,制订技术经纪人资质认证标准和培训大纲,建立中国创新驿站签约技术经纪人队伍。   (三)大力推进网络化、信息化和国际化,建设全国统一大技术市场。   1. 提升技术市场信息化水平。开通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省级区域平台建设,整合优化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的科技信息、服务资源,完善统一发布标准、实现资源共享。加强技术合同信息化管理,结合统计指标的修改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及《智能分析系统》,做好系统维护工作。   2. 推进全国技术市场一体化建设。依托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创新驿站网络,整合全国技术转移和创新服务资源,利用信息平台开展扁平化合作,进一步形成全国技术交易和服务信息开放、流通和共享格局,建立全国技术交易信息披露、报价和支付系统,形成全国统一的技术市场,在全新高度上实现创新要素的集聚与扩散、价值发现、资源配置及规范交易等功能的回归。   3. 加速技术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的融合。充分发挥区域大型常设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重塑功能,进一步促进技术市场与资本、人才等市场的融合,增强技术市场对仪器设备、信息、资本、人才要素资源的配置能力。在条件合适的中心城市或国家高新区形成省市共建的以区域科技资源的统筹与配置为核心功能的新型市场。创新技术产权交易模式,探索建立服务于高新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交易、技术并购及股权融资等业务的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做好中国种业技术产权交易所的筹建工作,探索建立品种权转让交易公共平台。   4. 提升技术市场国际化水平。开辟各种渠道促进国际技术转移,发挥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技术转移平台功能,整合利用全球资源支撑我国创新。吸引国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等,结合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实施,有针对性地创建一批分国别技术转移中心。通过在有条件的高新区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并构建全球链接网络,开展创新交流、高端合作、先进技术落地转化等国际技术转移配套服务。支持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并购、承包工程、技术与知识产权入股、建立海外研发机构和产业化基地等方式,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合作,带动我国技术进出口。   (四)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高新区创新发展。   1. 把引导进入技术市场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重要手段。对于应用开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积极引导技术市场参与指南的发布,扩大国家科技计划宣传和社会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后取得的科技成果,纳入技术市场信息平台进行发布,将技术市场对计划项目科技成果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作为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的重要指标。   2. 探索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机制。发挥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对于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未按有关规定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探索建立强制转让和转化机制,在指定的技术交易市场通过推介、挂牌、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协调相关部门,围绕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需要,发挥技术市场渠道的作用,梳理、遴选一批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成果向重大专项目标工程和产品集成,加快重大专项实施进度。   3. 以高新区为重点开展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引导高新区建设和完善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为主线的科技服务体系,围绕传统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完善技术转移、创新孵化、科技金融等服务体系并健全其与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间的协同创新机制。着力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创业环境好、特色突出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引领全国科技服务体系快速发展,支撑区域创新和结构调整。   4. 建设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和区域技术转移核心区。充分发挥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资源与政策优势,在中关村西区建设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实现国内外知名产业(工业)技术研究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机构等的空间集聚,打造连接国内外技术、金融、资本、人才和资源高效配置的国家技术转移大平台。在深圳、西安、成都等地建立南方、西北、西南等区域技术转移核心区。集成资源,创新商业模式,着重突破技术转移“最后一公里”的瓶颈制约,形成全国技术转移全新格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资源统筹。   根据科技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加快推进科技资源分类管理改革,完善有助于技术市场发展的配套政策。面向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技术成果,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充分发挥技术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面向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设施、设备和条件等已经物化的科技资源,在发挥政府配置作用的同时,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加快科技资源配置机制改革,为技术市场发展开拓新的空间。   (二)加大经费投入。   配合政策引导类计划实施,大力支持和鼓励技术市场发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进技术市场、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工作。鼓励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或工程、设立配套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战略性高技术产业技术及行业共性技术等的技术转移。对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机构运用市场机制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给予财政补贴。   (三)创新工作模式。   把发展技术市场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开展技术市场战略研究,努力把握技术市场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规律,加大技术市场建设发展的前瞻性部署。制订并落实有关政策,鼓励各级技术交易机构对技术交易品种和交易模式进行创新。对各地、各部门探索形成的新经验和新模式及时加以总结,加大成功经验和模式的示范推广。   (四)健全评价机制。   制订并实施技术市场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把重视和发展技术市场工作作为考核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技术转移绩效评价体系,在评价指标中提高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技术转移绩效的比重。建立合理的技术转移利益分配机制,奖励参与和促进技术转移的科技人员,依法给予报酬。完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考核办法,定期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建立技术市场工作激励制度,宣传表彰先进项目、集体和个人。   (五)加强组织管理。   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科技部门对技术市场的管理职能,完善技术市场组织管理体系。建立技术市场跨部门协商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技术市场工作。充分发挥技术转移联盟和技术市场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六)鼓励政策创新。   鼓励地方在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开展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将技术市场工作与科技奖励、科技进步考核、科技干部考核相结合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根据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开展技术市场工作。
  • 达微生物携手迈克生物助力数字分子诊断产品进军临床市场
    2021 年 2月 25 日, 以微流控驱动分子诊断技术创新的北京达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微生物”)宣布与国内领先的临床体外诊断上市公司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克生物”)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就新一代分子诊断技术展开深入合作,充分发挥微流控技术高通量、全封闭、全自动等特点及迈克生物在体外诊断的深厚技术积淀及商业一体化能力,合作研发创新型的分子诊断产品, 并加快推进达微生物微流控产品线在临床精准分子诊断领域的布局和推广。依托在微流控技术领域的长期积累和不断创新,达微生物率先推出了全球首款无芯片全自动数字PCR平台,实现了数字PCR的极简化自动操作,并将数字PCR检测的成本和时间降低至荧光定量PCR水平。目前达微生物数字PCR仪和配套的耗材试剂产品已经进入稳定量产阶段,并已和国内多家三甲医院、检测机构、生物医药企业、科研院所等建立了广泛的合作。迈克生物(SZ.300463)成立1994年,是中国专业的集临床体外诊断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一体化的IVD上市企业。已完成从生物原材料、医学实验室产品到专业化服务的全产业链发展布局;具备研发制造体外诊断设备、试剂、校准品和质控品的系统化专业能力;产品涵盖生化、免疫、POCT、凝血、输血、血球、尿液、分子诊断、病理等技术平台,并通过产品整合,满足医学实验室90%以上需求。迈克生物拥有丰富的市场管理经验和渠道管理能力,全国区域经销商1300余家,国内的终端使用客户已经超过了6,500家,其中超过2,800家二级以上医院用户,近1,000家三级以上医院用户。达微生物是一家由留学归国人员创立的、新型微流控技术驱动的体外诊断高科技创新企业。公司入选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海淀区胚芽企业,荣膺中关村国际前沿大赛医疗器械领域前三甲,并获“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认证”。依托微流控核心技术的长期积累,达微生物致力于创新型生命科学仪器、医疗仪器和试剂的自主研发,为精准医疗、生命科学研究等,提供下一代自动化、精准化、高通量的解决方案。双方将基于各自的技术优势及强势资源展开合作,将最前沿的微流控技术应用于数字分子诊断产品的开发中,有效提升分子诊断的灵敏度和精准度,促进病原微生物检测、肿瘤液体活检、遗传疾病诊疗等领域的技术进步与革新,为临床提供更精准、简单、高效、经济的分子诊断整体解决方案。
  • “创新100”研学班第8站:30位仪器经理人在天美共话仪器研发管理
    仪器信息网讯 2020年11月18日,由仪器信息网组织的“仪器经理人”系列活动——走进天美暨研发管理沙龙在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天美工厂成功举办。本次活动得到了天美公司的大力支持。近30位国产仪器公司高层、“创新100”企业家有幸一睹国产科学仪器“大厂”的风采,共同就仪器公司的研发管理这一话题展开探讨。“仪器经理人”活动走进天美现场仪器信息网副总经理赵鑫担任主持人天美(中国)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总裁付世江《国产仪器发展在新形势下机遇与挑战》  活动伊始,天美(中国)总裁付世江首先致欢迎辞,对各位企业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分享主题为《国产仪器发展在新形势下机遇与挑战》的精彩报告。过去十年,中国在全球科学仪器市场所占份额已经由6%发展至15%,市场体量也从23亿美元发展至100亿美元。但与此同时,国外巨头在科学市场的垄断趋势愈发明显,排名前五公司的占比从28%发展到36%,前十公司的占比达到50%,国产仪器的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尽管这几年国家对企业研发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常规设备占有率不断提升,民营企业逐渐成熟发展,但国产仪器的发展仍面临规模小而品牌弱、同质化和价格战竞争、缺乏原创及核心技术、关键元器件需要进口等诸多问题,唯有突破技术、人才、产品、品牌、市场等瓶颈问题,才有可能在全球贸易摩擦加剧、竞争格局重塑的大变局下谋求生存,实现跨越式发展。  自1988年在香港注册成立以来,天美立足于中国,力争成为享誉世界的专业科学仪器公司。天美自1994年先后在上海创建天美科学、天美生化、天美天平等三家工厂,从2009年起收购法国Froilabo、瑞士Precisa、英国爱丁堡仪器、美国Bruker的气相气质产品线及上海精科的天平产品线,形成了涵盖色谱、光谱、实验室常规设备及称量仪器在内的丰富产品线,并在中国、英国、法国/罗马尼亚、瑞士、荷兰设立研发制造基地及营销服务机构,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国际化之路。  2020年同日立高新业务分离后,天美成立了聚焦自主品牌产品的营销服务公司——天美仪拓实验室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未来天美将更加聚焦科学仪器核心技术,集中资源去开拓自主品牌的产品,持续加大分子光谱、色谱和实验室常规设备的研发投入。同时,天美也会继续寻求海外相关产品及技术的收购,增强自身竞争力,力争在未来十年成为这三大领域世界前三名的供应商。仪器经理人参观天美上海工厂  2019年初天美仪拓成立后,付世江迁址上海办公,统筹管理天美两个上海工厂和国内贸易业务。2019年,上海工厂进行精益化生产改造,采取了新品研发与市场密切接轨、质量问题追踪、5S实施等举措,已收到显著效果。2020年初,天美天平工厂迁至上海天美生产场地,同时两个工厂统一生产运营、采购、研发、质量、物流管理以及人事行政支持体系。2020年2月3日,为支持国内抗击疫情,天美工厂提前开工供应安全柜和离心机等产品及服务 2020年4月15日,天美新的高效液相色谱LC6000推出,随后还将推出一系列新产品,如新的离心机、在线VOC、生物安全柜和电子天平等……  借此机会,在天美中国总裁付世江和上海天美总经理鲍峰的带领下,在天美天平总经理练达的陪同下,科学仪器企业家们分别对天美的展厅、车间、应用实验室、质量、研发部门进行了参观,期间对车间运行、产品研发与质控、物料管理、部门协同等细节问题展开咨询与探讨,整个参观过程丰富而精彩,给予到场企业家直观感受与启发。纳谱分析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创始人/首席科学家/董事长 刘晓东《产品研发探讨及实例分享》  本次活动除了来自天美的分享与参观,仪器信息网还特别邀请了两位有着丰富研发经验的嘉宾,针对仪器企业的研发问题进行“传道解惑”。来自纳谱分析的刘晓东博士曾在世界500强科学仪器公司担任色谱耗材全球研发总监,具有丰富的研发管理、研发创新和战略规划经验,以及广阔的国际视野。刘晓东对研发概念,研发流程,特别是从立项、发现、可行性、开发、生产、商品化的研发管理进行了详细地阐述。研发能力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市场痛点、顶层设计、平台技术是产品研发的重中之重。刘晓东结合自己在纳谱分析的创业经历,剖析了初创企业的产品研发要点,给在场企业家带来启发。宁波新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副总 寿淼钧《基于IPD的产品研发管理在中小企业部署的探讨分享》  寿淼钧拥有近20年的产品研发管理经历,在新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组织和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个人和所带团队研发的技术产品多次获得行业奖项。报告中,寿淼钧对IPD框架、流程、开发模型等概念,IPD新产品开发过程、结构化的产品开发流程进行了详细介绍。新产品开发是一项投资决策,IPD产品开发则是基于MM(市场管理)的分析决策。为什么要把产品开发流程结构化?结构化流程太复杂中小企业吃不消怎么办?业务分析决策如何落地,谁来落地?小公司人少没有那么多岗位进行结构化流程怎么办?针对上述问题,寿淼钧也结合仪器企业研发实际给出了精彩解答,现场企业家们纷纷拿出手机拍照,表示受益匪浅。仪器经理人提问环节为3位报告嘉宾颁发导师聘书  本次活动特别设置导师聘书颁发环节,以答谢3位报告嘉宾的精彩分享,以及他们对国产科学仪器企业的帮助与付出。活动从中午持续到晚上的18点,企业家们纷纷坚持到最后并表示收获颇丰。一位企业家说到:“N多年前刚入行就听说过天美,这次活动是收获满满,感谢活动单位仪器信息网和天美的付出,感谢付总、刘总、寿总的精彩分享,希望能有更多类似的交流分享活动。”  针对于本次走进天美的“仪器经理人”活动,企业家们满意度达到100%。这也是对于仪器信息网“仪器经理人”活动和“创新100”项目的莫大鼓励与支持。仪器信息网将秉持初心,为国产科学仪器中小型企业家们带来更多更优质的内容组织,为助力国产科学仪器腾飞做出一份贡献。导师合影全体合影  创新100厂商申请  研学走访对象申请
  •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现将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一)确定并公开年度名录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包括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发电行业(分类代码见附件,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向其书面告知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完成时限等事项,并在确认其完成相应义务后从名录中移出。  各地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确定下一年度名录向我部报告,并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组织制订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工作(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在3月10日前完成)。(三)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四)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组织重点排放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其中,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环办气候〔2022〕111号)要求编制;2023和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核算报告指南》要求编制。  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 CO2/MWh。后续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如有更新,将由我部在当年年底前另行发布。(五)组织开展年度排放报告核查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要求,通过管理平台进行文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并线上填报核查信息、编制核查报告,确保核查全过程电子化留痕,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管理平台填报工作。核查结束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管理平台生成的核查结果数据汇总表、配额分配相关数据汇总表书面报送我部,抄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六)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的数据及信息进行技术审核,识别异常数据,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查实和处理。我部将对各地碳排放数据质量开展评估。  组织和指导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规范开展存证,对煤样采集、制备、留存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现场抽查,对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实处理。对于存证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及不清晰等情况,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查实整改。对于存在异常数据等问题线索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查实意见通过管理平台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七)开展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二、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我部将对各地落实本通知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调研帮扶,对年度核查完成进展、信息化存证及时性和规范性以及数据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等进行通报。(二)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各地应落实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数据质量日常监管以及相关能力建设培训等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核查的,应尽早在每年的核查经费中提前安排下一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所需经费,并在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招投标有关程序,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下属单位开展有关核查工作。(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地应尽快组建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碳市场监管队伍,充实碳排放监督执法人员,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加大培训力度,定期组织对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专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四)启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确定的名录,向管理平台申请开立重点排放单位账户,并将登录名及初始密码告知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立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平台账户,并组织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在管理平台维护机构和人员的账户信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和审核。  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向我部反馈。  特此通知。  联系人:应对气候变化司张保留、杨乐亮电话:(010)65645679、65645665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技术咨询)王中航、于胜民电话:(010)82268486、82268461信息中心(管理平台咨询)吴海东电话:(010)84665799附件:发电行业分类代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2月4日(此件社会公开)抄送:环境发展中心、环境规划院、气候战略中心、信息中心。  附件发电行业分类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 4754-2017)类别名称4411火力发电4412热电联产4417生物质能发电 注:类别“生物质能发电”中,掺烧化石燃料燃烧的生物质发电企业需报送,纯使用生物质发电的企业无需报送。
  • 聚光科技:PM2.5监测市场并不大
    5月22日,由浙江省委外宣办、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和浙江在线共同举办的“民营经济在浙江”全国知名网络媒体采风活动走进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董秘田昆仑接受和讯网访谈时表示,PM2.5单个产品市场不会特别大,但PM2.5代表了发展方向,说明全社会都在重视环境污染问题,这将给企业带来发展空间。   “国家正在加强对于空气、水、重金属、食品、饮用水等方面的监测,聚光科技不光是做环境监测,还有各种各样的环境产品,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我们的产品在未来有比较大的发展空间。”田昆仑说。   以下是访谈实录:   和讯网:刚刚在刘总的介绍中我们发现,在环境监测系统上,聚光大概市场占有率是8.3%,可以说是行业的第一位了。基于大家目前对于PM2.5的关注,从企业的角度,您怎么看待环保型企业的前景?“两会”期间我们提出要做PM2.5的监测,请您谈一谈聚光的机会。   回答:我们认为PM2.5单个产品市场像大家能看到的不会特别的大。但是我们认为,PM2.5代表了个发展方向,也就是说全社会的政府和公众,都对我们国家环境污染的情况已经非常重视了,对于空气监测,水的监测,包括一些其他污染物,比如最近的重金属和食品安全、饮用水等等都说了很多这方面的事情。聚光因为做各种各样的监测,聚光不光是环境监测,还有其他的监测,各种各样的环境产品。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聚光的产品在未来有比较大的发展空间,不管是环境、安全、工业,都有很多的空间。   和讯网:其实这个没提出之前,聚光也做系统的分析。最近有报道称,饮水的水质大概有50%都不达标,今年7月1日我国将执行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据说目标是跟欧美看齐的,但实际上可能会有一些差距。在聚光水系统分析这一块儿,是不是也是个机会?并且能够让更多的百姓饮水放心。   回答:到底有多少不达标,我们没有做过详细的统计,这个不太清楚。水的污染监测也是一样的,包括污水处理和自来水水厂,这两方面都是在做相应的仪表,我们有一些仪表也在这些项目上应用。我们做的水中污染物检测,在全国目前来看检测的指标应该差不多是第一,检测的指标还是比较多的。我们相信对水的关注这个问题上,会给聚光未来带来比较好的发展机会。   和讯网:聚光即使以前没有自来水检测数据,接触的过程中是不是也有一些饮用水的质量问题?并不是今天才曝出来的。   回答:我们可能更多是做工业污染源的检测和水环境的检测。水厂我们也做一些,但是我们主要提供仪表,仪表使用和结果,因为我们提供仪表,是仪表的供应商,在水厂更多是这个方面。他前面以前的情况我们不是特别的清楚。   和讯网:在刘总介绍中,目标市场中我数了一下,不亚于十个板块、钢铁、冶金、石化、水泥、能源、航空、环保等等领域,这么多的领域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有一些能够出口到英、美、日这些国家,销售规模都是占据首位,这么多的板块怎样能做到齐头并进。第二个,如果出口到那些国家,目前也没有受到危机的影响?   回答:第一个,我们外销比例是很小的,聚光仪表绝大部分是内销,外销比例在一两百万美元以内,所以海外的金融情况和经济情况对我们冲击不是很大。作为我们公司来说,因为聚光这个公司所在的行业有一个特点,你要想公司做大就要同时面对很多小的细分市场和小的产品。这方面我们通过十年的发展,应该说积累了比较好的经验,包括如何进行产品,比如像您刚才说十个行业,其实我们要比这个还多,包括市场管理、销售管理、产品技术研发管理、生产管理,这些方面我们应该是形成了自己的一些方法论和比较好的经验。这也是我们公司能够持续做大的一个保证。   和讯网:基于刚刚您说的,实际上我们也注意到,聚光曾连续四年入选福布斯中国潜力企业榜,您觉得聚光的价值在哪里?潜力在哪里?   回答:聚光这个行业所面对最终的市场,全中国可能是上千亿的市场,他市场未来空间是很大的,这是聚光面临一个比较大的优势。聚光所面临的困难,像您刚才所提到的,虽然是这么大的市场,但是我要有很多小的板块,齐头并进的把它推起来。我们有时候自己也说是舰队群的模式,要不停有一个新的战舰出来,形成一个大的舰队。聚光所在的大海是很大的,能够允许我们放很大的舰队,但是我们要不停的造出新的战舰,把小舰变大舰,这是我们的挑战。   聚光发展的机会在于,我们有这么大的市场,我们过去有比较好的,多行业,多产品成功发展经验,并形成了自己的团队和管理方法,这样保证我们能够未来在一个一个市场做大,这是我们现在发展上的优势。   和讯网:聚光在创业板上市刚好一年多一点,从2007年我们就有一系列并购的行为,出于企业管理和规模计划上什么样的考虑?可能有没有其他并购的行为?   回答:其实我们并购也是结合业务,刚才说到我们要不停做出新的战舰,进入新的市场,找出新的模块,所以我们做新的业务的时候,通过两个方法,一个是自己研发,我们这里像刚才看到的产品都是自主研发的,自建销售,自建团队。其中我们另外一个方法是通过收购整合,2007年、2008年我们做了很多这方面的整合,包括上市以后我们又收购了一家北京的公司,北京吉天,都是基于我们的发展战略做这样一个安排。公司上市以后,未来我们还会持续的寻找这样横向扩展的机会。我们两条腿走路,一个是自己研发,自建团队,一个是通过收购,快速进入新的市场和新的行业,这是我们肯定要做的一件事情。   和讯网:最近有没有新的想收购的意向?   回答:因为我们公司有专门的团队相应的工作,他们每天会看很多的项目,每天也会看很多的项目。谈判的过程,或者了解企业和寻找项目的过程都是持续的,每天都在做。   和讯网:具体不方便透露?   回答:具体现在不太方便。   和讯网:我们这一次是走进浙江的民营经济,聚光也是一家很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算科技研发型的企业,可能不涉及制造业所谓的利润低。我不知道咱们聚光有没有资金链的问题?   回答:因为聚光所从事的行业是属于轻资产的很也,对资金整体需求量不像房地产和建筑,大宗商品类他们对占用资金会比较高一些。资金这一块儿,加上聚光也是去年刚刚上市,募集资金也好,现在跟银行的关系和合作都是不错的,我们跟银行也建立了比较好的合作关系。短期内我们没有感觉到。   和讯网:没有跟民资打过交道,就是走的国家商业银行,或者国字打头的银行,没有跟民资打过交道?   回答:对,我们都是正规的金融机构。   和讯网:您刚刚谈到轻资产,我之前也跟很多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的企业,他们觉得为什么美国的股票市场比较成熟,相对应看重的都是你刚刚提到轻资产的,投资人会更倾向。创业板还会再考虑扩大,或者其他分板块上市之类的吗?   回答:这个问题可能要看国家相应的政策,因为这不是我们想或者不想的问题,而是国家会允许我们在多大的舞台上跳舞。如果有相应的舞台和相应的游戏规则,我们想我们也会根据企业发展状况选择,这个还要看国家的政策。   和讯网:田总,谢谢您的时间。
  • 科技部公开《“十三五”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规划》具体内容
    p   2017年6月22日,科技部官网公开了《“十三五”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规划》文件具体内容,该文件由科技部组织编制,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加快推动技术市场发展。以下为文件具体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十三五”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规划 /strong /p p   技术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作为我国现代市场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肩负着统筹配置科技创新资源、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重要使命。自1984年我国开放技术市场以来,技术市场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加快技术市场发展,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部署,特编制《“十三五”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规划》。 /p p   一、现状与机遇 /p p   (一)发展回顾 /p p   1984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放技术市场”的决议,提出以技术市场为突破口进行科技体制改革,技术市场与人才市场、土地市场、资本市场,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生产要素市场。30年间,我国技术市场走过制度设计、政策演进、模式创新的发展历程,经过不断完善和优化,目前已初步形成由法律、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的技术市场制度体系,由科技行政部门主导、各部门协作构成的技术市场管理体系以及由广大社会力量参与、以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为核心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技术市场发展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巨大突破,推动了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支撑了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p p   “十二五”时期,我国持续推进技术市场的优化与发展,强化市场机制和需求导向,服务体系日趋完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更加活跃、发展环境明显优化,初步建立了制度、组织和机制较为完善的技术要素市场体系。 /p p   1.技术市场活力持续释放,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规模显著提升。 /p p   “十二五”期间,我国年均28万余项技术成果实现转移转化,技术合同成交额呈现高速增长态势,改变了财政单一的科技投入结构,成为全社会R& amp D(研究与开发)投入的重要渠道,为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提供了重要支撑。2015年,全国技术合同共成交307132项,成交额比上年增长14.7%,达到9835亿元,是“十一五”末的2.5倍,相当于同年全社会R& amp D(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的69.4%,平均每项技术合同成交额320万元,比上年增长10.7%。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表“十二五”时期全国技术交易情况 /p table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style=" height: 24px " td width=" 63" valign=" center" style=" background: rgb(255, 255, 255)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rgb(0, 0, 0)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1px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solid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年份 /span /p /td td width=" 90" valign=" center" style=" background: rgb(255, 255, 255)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rgb(0, 0, 0)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1px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sol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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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 style=" background: rgb(255, 255, 255)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rgb(0, 0, 0)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1px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solid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增长率 /span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 /span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 /span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 /span /p /td td width=" 81" valign=" center" style=" background: rgb(255, 255, 255)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rgb(0, 0, 0)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1px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solid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占 /span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R& amp D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比重 /span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 /span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 /span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 /span /p /td /tr tr style=" height: 24px " td width=" 63"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2011 /span /p /td td width=" 9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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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family: " 21.90 /span /p /td td width=" 9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186 /span /p /td td width=" 81"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9.20 /span /p /td td width=" 81"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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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282242 /span /p /td td width=" 9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6437 /span /p /td td width=" 72"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35.13 /span /p /td td width=" 9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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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62.5 /span /p /td /tr tr style=" height: 24px " td width=" 63"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2013 /span /p /td td width=" 9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294929 /span /p /td td width=" 9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7469 /span /p /td td width=" 72"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16.30 /span /p /td td width=" 9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253 /span /p /td td width=" 81"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11.07 /span /p /td td width=" 81"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63.0 /span /p /td /tr tr style=" height: 24px " td width=" 63"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2014 /span /p /td td width=" 9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297037 /span /p /td td width=" 9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8577 /span /p /td td width=" 72"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14.83 /span /p /td td width=" 9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289 /span /p /td td width=" 81"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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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2015 /span /p /td td width=" 9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307132 /span /p /td td width=" 9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9835 /span /p /td td width=" 72"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14.67 /span /p /td td width=" 90"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320 /span /p /td td width=" 81"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10.72 /span /p /td td width=" 81" valign=" top" style=" padding: 0px 7px border-top-color: currentColor border-bottom-color: rgb(0, 0, 0) border-top-width: medium border-bottom-width: 1px border-top-style: none border-bottom-style: solid "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15% margin-top: 4px margin-bottom: 0px -ms-layout-grid-mode: char " span style=" letter-spacing: 0px font-family: " 69.4 /span /p /td /tr /tbody /table p   2.技术市场主体交易活跃,技术创新能力大幅提升。 /p p   企业成为推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夯实。2015年,企业输出技术合同8476.9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的86.2% 吸纳技术合同7463.9亿元,占全国的75.9%,居各类交易主体首位。大学和科研机构参与技术市场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对经济社会的服务能力显著提高。2015年,大学和科研机构除形成大批基础研究成果外,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产学研合作等方式,签订技术合同97744项,成交额874.7亿元,比“十一五”末增长121.1%。 /p p   3.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快速发展,科技服务业态初步形成。 /p p   截至2015年末,全国已有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453家,区域性、行业性技术转移联盟30余个,以挖掘企业需求为核心的跨区域技术转移协作网络--中国创新驿站站点92家,技术(产权)交易机构30多家,技术交易服务平台10余个,技术市场管理与技术转移从业人员50余万名。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实现快速发展,促进了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专业化服务不断发展,科技服务业态逐步形成。 /p p   4.技术市场交易模式日趋多元,科技与经济加速融合。 /p p   “十二五”期间,我国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的手段不断丰富,从单一的技术开发、转让、入股、咨询和服务,向科技企业股权交易、企业并购、交钥匙工程、技术投融资等多样化方向发展。技术成果拍卖、技术集成经营、专利运营、技术熟化推广、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创业孵化等多样化的技术转移模式向价值链各个环节延伸,促进了技术要素与资本、人才等要素的紧密融合,加速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发挥了重要作用。 /p p   5.技术市场政策法规取得重大突破,制度环境更加优化。 /p p   “十二五”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并颁布实施,凸显了新时期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对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地方技术市场法规共同构成了技术市场法律保障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技术交易增值税和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确立了激励机制。技术市场监督管理体系更加完善,服务体系培育、人才体系建设、技术交易监管、技术合同登记有序开展,技术市场交易活动更加规范。 /p p   (二)机遇和挑战 /p p   随着全球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格局发生深刻变革和深度调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技术市场发展面临着新机遇和新挑战。 /p p   1.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增强了技术市场的源头供给。进入21世纪,科学知识的产生规模和传播速度更广更快,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技术交叉融合,引发新一轮科技革命,催生出大量的新技术新成果,为技术市场提供了重要的科技支撑和技术来源。新技术新成果的转移转化推动形成了新的产业格局、生产方式和产业组织形态。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亟需抓好技术要素市场建设,创新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机制,建立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和产业发展生态,才能在创新全球化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率先实现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 /p p   2.中国进入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新阶段,转方式、调结构的紧迫需求成为技术市场发展的巨大拉力。我国经济结束年均两位数的高速增长,迈入增速调整、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的新常态。“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亟需从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通过技术市场发展促进技术要素的流通和转化,更好发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对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的重要作用,短期内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注入新活力,中长期有力支撑产业转型升级与经济结构调整。 /p p   3.中央全面推进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技术市场迎来重要发展机遇和广阔发展空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为重点,着力破除制约技术要素流通和技术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为技术市场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开放合作战略,为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提供了良好机遇和广阔空间。 /p p   4.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经济发展新引擎,亟需依靠技术转移为创新创业注入科技源头活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顺应世界潮流,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必然要求,亟需技术市场发挥好集聚技术要素、配置科技资源的作用,促进高水平技术、高层次人才与高强度资本的深度融合,着力推动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为核心的科技型创业,促进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加快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驱动力。 /p p   纵观国际国内形势,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成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环节,成为支撑我国创新驱动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核心手段。但是,必须清楚看到,目前我国技术市场还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是,对技术市场定位和功能的认识不统一,把“有形”的技术交易场所与“无形”的技术市场生态环境相混淆,对市场导向机制的理解不到位,技术市场作为要素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尚不突出 二是,制约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尤其是科技成果所有权制度改革亟需政策落实和部门协同,以促进技术要素流通和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为出发点,开展新一轮制度创新 三是,技术市场服务体系的市场化水平不足,专业化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人才匮乏,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有待提高 四是,创新对技术、资本、人才等要素的融合更加依赖,技术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尤其是与资本市场的深层互动亟需加强,支撑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资本活力仍需激发。 /p p   二、思路与目标 /p p   (一)发展思路 /p p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推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强化技术、资本和人才等要素的有效供给与深度融合,畅通技术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渠道,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中的重要纽带和调节作用,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与产业化,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提质增效,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1.市场主导。坚持需求导向和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技术要素的决定性作用,以市场机制有效调动技术成果供需双方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创新技术成果确权、流通、增值与退出机制,形成有利于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新机制、新模式和新业态。 /p p   2.政府引导。发挥政府统筹和引导作用,强化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加强人才培养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技术市场发展的生态环境。 /p p   3.要素流通。围绕全国技术转移一体化建设,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市场化资源配置效率,加速技术、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集聚与融合,畅通科技成果流通和共享渠道,形成全国技术市场服务网络。 /p p   4.全球链接。积极对接全球创新资源,加强与国外知名技术转移机构深度合作,提高我国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国际化水平。加强面向发达国家的技术引进与服务合作,配合“一带一路”等战略推动我国技术成果和创新能力向外辐射。 /p p   (三)发展目标 /p p   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经历了技术商品化阶段,当前正步入技术资本化和产业化发展时期。力争通过五年努力,技术市场制度环境更加优化,技术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市场导向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机制逐步建立,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能力显著提升,技术转移服务业态快速发展,技术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初步形成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创新规律,制度健全、体系完备、结构合理、开放有序的现代技术市场体系,到2020年,着力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p p   1.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规模与效能同步提升。持续优化全国技术转移一体化格局,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建设取得实效,初步形成资源集聚共享、要素流通配置的良好局面。技术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深度融合,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支撑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的能力显著提升。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更为活跃,全国技术市场交易规模进一步扩大,技术合同成交金额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到2020年力争达到2万亿元。 /p p   2.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与服务业态快速发展。区域性、行业性技术转移机构和组织快速发展,全国技术转移联盟作用初步显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逐步提升,机构与机构之间及与企业和国际技术转移组织之间交流合作逐步深化。到2020年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达到600家,中国创新驿站站点达到300家,技术经纪人、中高级技术经理人突破10000名。技术转移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带动技术转移服务业快速发展。 /p p   3.技术市场制度环境更加优化。技术市场顶层设计逐步完善,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逐步深化,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配套政策有效落实,各类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资本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中发挥关键作用。技术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更加优化,人才培养制度逐步完善,技术合同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规范发展。 /p p   三、重点任务 /p p   “十三五”时期,技术市场的重点任务是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加强技术市场配置技术、资本、人才等要素的能力,健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机制,强化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市场化服务,通过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全面推进全国技术转移一体化建设,形成全国技术市场大流通格局,有力支撑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 /p p   (一)完善技术市场政策体系,营造创新驱动发展良好环境。 /p p   1.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配套措施。研究制定和推进落实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大学和科研机构技术成果入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技成果公示、技术交易税收优惠等相关制度。清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不一致的规章、政策性文件和相关管理制度,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地方有效落实。推动各部门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政策,全面营造创新驱动发展的良好环境。 /p p   2.研究完善技术市场法规制度。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其它要素市场立法经验,研究制定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推动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或完善地方性法规。加快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研究探索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探索适应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特点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推动大学和科研机构加快输出原创性科技成果。 /p p   3.强化技术市场激励政策。强化技术合同登记制度,评估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落实现有财税优惠政策,提高技术合同减免税政策实效。研究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工作与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加计扣除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协同机制。研究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纳入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研究制定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技术的财税优惠政策。 /p p   (二)优化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强化技术转移服务效能。 /p p   1.加强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专业化能力建设。完善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大学和科研机构为源头、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为纽带、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鼓励大学和科研机构发挥知识创新源头作用,将公共财政投入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和研发能力向全社会转移转化。鼓励企业发挥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开展组织创新与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模式创新,强化技术集成与应用,探索技术资本化、产业化。鼓励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发挥资源整合优势,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集聚科技创新资源,为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提供全过程服务。加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动态管理,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分类指导、分级评定、定期考核,建立退出机制。引导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向专业化服务、市场化运营、国际化链接的高端化技术转移机构转型发展。探索开展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征信与评级。 /p p   2.持续推进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建设。引导地方加大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建设力度,明确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功能定位,探索建立政府指导、专业机构运营、社会机构参与的运行机制。引导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加强对本区域大学、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技术转移资源的空间集聚,分类梳理本区域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中国创新驿站等服务机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能力。引导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加强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及周边区域的紧密对接,依托智力资源密集、区域产业特色和政策先行先试等优势,发挥技术要素集聚枢纽功能和创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 /p p   3.推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国际化。强化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全球资源链接能力,按照“一带一路”战略布局,积极实施“走出去”和“引进来”。鼓励国内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国外科技创新领先地区设立机构,与国外同行开展深层合作,有效利用和配置全球创新资源,吸引国际先进的技术项目、优秀的人才团队和丰富的资本在华落地。鼓励跨国科技企业、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等在国内建立分支机构,紧密跟踪全球领先的技术转移新模式新趋势,带动我国技术转移服务业加速发展。 /p p   (三)实施促进成果转化行动,创新技术转移机制模式。 /p p   1.加快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发布转化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科技成果包,增强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源头供给。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支持地方在完善政策制度、集聚科技资源、创新公共服务、探索机制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鼓励地方培育和发展一批机制灵活、人才集聚、成效突出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提供梯度储备。强化中国创新驿站需求挖掘与机构协同能力,开展需求导向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支持技术转移联盟、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展。 /p p   2.加强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机制模式创新。支持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创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新机制、新模式,集聚整合全球创新资源,开展跨行业、跨区域、跨国间技术转移。完善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投融资模式,支持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立技术转移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鼓励大学、科研机构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设立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专门部门并逐步向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运营机构转型。开展中国创新挑战赛,探索利用众包等模式征集满足企业创新需求的技术成果。 /p p   3.研究开展技术资本化试点。探索建立从实验研究到交易流通的全流程技术创新融资模式,强化资本要素对技术要素流通转化的加速和催化作用。在部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及条件较好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探索开展技术资本化试点。完善国有技术成果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探索技术成果所有权下放,加快推动技术成果产权化。通过资本方介入促成技术创业、技术转让和许可、技术并购,置换技术成果产权为科技企业股权,形成技术成果定价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通过股权众筹、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等平台,鼓励资本机构“做市”撮合交易,实现科技企业股权流通、增值与退出。探索知识、人才、成果的资本化运作,鼓励社会机构利用新型科技金融模式,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技术资本化路径。 /p p   (四)利用技术市场+互联网,加速创新要素开放流通。 /p p   1.构建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运用“互联网+”构建互联互通、和而不同、主体活跃、机制灵活的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全面提升要素流通速度和资源配置效率。平台依托专业机构实施市场化运作,采用开放共享的运营理念,鼓励各地方利用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在国家平台上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融资并购、公开挂牌、竞价拍卖、咨询辅导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专业化服务。加快技术创新开源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和机构通过开放知识、技术、专利等资源,加速新技术成果的共享、应用和转化,促进形成新产业生态。 /p p   2.促进区域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协同发展。结合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建设,鼓励地方完善区域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发挥区域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产业特色突出、企业需求明晰、服务资源集聚的优势。在科教资源丰富的地区,依托平台积极发展科技服务业,辐射扩散创新资源 在产业基础雄厚的地区,依托平台集聚和吸引产业技术创新资源 在开放程度较高的地区,依托平台对接利用国外资源,开展国际技术转移。鼓励地方统筹区域技术转移服务平台资源,加强区域内科技资源共享和科技服务协同。 /p p   3.推进全国技术转移一体化建设。依托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加快建立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协同合作机制,重点以区域中心为核心,广泛链接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中国创新驿站、区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以及区域性、行业性技术转移服务平台,集聚技术、人才、资本、服务、需求、信息等各类创新资源。围绕“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促进国内技术转移机构有效有序对接国内外科技资源,促进高端化、国际化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形成全国技术转移一体化新格局。 /p p   (五)加强技术市场人才培养,提升行业人员从业素质。 /p p   1.完善技术市场人才培养体系。持续推进“基地+教材+师资+管理”四位一体的技术市场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加大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力度,编写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大纲和教材。建立全国统一师资队伍,开展技术市场法规、技术合同登记、技术转移公共政策、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实操等培训。统筹推进技术市场管理人才、技术经纪人、中高级技术经理人等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从业人员队伍建设,逐步形成符合技术市场发展需求,职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技术市场人才队伍。 /p p   2.持续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结合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发展,持续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制定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指导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与发展,加强对人才培养基地运行情况和培训效果的监督管理。鼓励大学依托社会机构探索技术转移学科教育,设立技术转移、技术经纪专业学科,开展创新创业职业教育,提高技术转移职业教育水平。 /p p   3.建立国际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与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引国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职业技术经理人来华工作、短期交流或举办培训。支持国内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机构选派工作人员赴海外进修、短期交流访问。探索建立国际高端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机制,与国际技术转移组织联合培训国际注册高级技术经理人,培养具有专业化能力、复合型背景、国际化视野的高水平技术转移专业人才。 /p p   (六)夯实技术市场发展基础,提高技术市场管理水平。 /p p   1.优化技术市场监督管理。健全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形成中央与地方相结合、政府与社会机构共同参与的技术市场管理与监督体系。提升政府宏观引导和专业化管理,逐步完善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定国家技术转移服务行业标准,规范技术转移服务行为。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技术成果信息发布标准和流程。完善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加强技术合同登记与统计工作。 /p p   2.创新技术市场管理手段。加强技术市场信息化管理,优化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和智能分析系统,开展技术交易特点及发展趋势研究。研究制定我国技术市场发展指数,更直观合理地表达技术转移转化和科技创新绩效,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供决策依据。完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系统,开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发展研究。依托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和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探索建立技术市场数据中心,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深度挖掘技术供需和配置关系,开展技术热点、价格预测和技术流向等分析研究,探索建立技术交易信息增值服务模式。 /p p   四、保障措施 /p p   (一)加快统筹引导 /p p   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总体要求,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提升科技资源市场配置效率,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等方面政策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加强国家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引导作用,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和环境建设,促进技术市场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层次配置创新资源。鼓励大学和科研机构积极推进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公共服务平台的资源开放共享,提供社会化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 /p p   (二)强化政府服务 /p p   加强技术市场理论研究,开展技术市场发展顶层设计,研究制定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加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财税政策,搭建技术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宏观指导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建立国家科技成果公示制度,对于国家设立的大学、科研机构通过协议定价进行交易的科技成果,在技术交易市场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探索建立强制转让和转化机制,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未按有关规定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指定的技术交易市场通过推介、挂牌、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鼓励技术成果在境内转移转化,加强向境外转让和独占许可技术成果的监督管理。 /p p   (三)加大经费投入 /p p   配合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统筹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设立的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通过技术交易后补助、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等方式,按照市场规律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支持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建设。鼓励地方设立配套专项(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行业共性技术转移转化。 /p p   (四)加强组织管理 /p p   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国家、省、市、县四级科技管理部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为主线,完善技术市场组织管理和服务体系。探索建立技术市场相关管理部门协商机制,加强与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共同推进技术市场发展,深化科技与经济的有效融合。充分发挥技术市场行业组织和技术转移联盟作用,加强行为规范和行业自律。 /p
  • 广东守护食品安全出奇招 九成农贸市场实现自检
    11月22日一大早,广州市天河区天箕市场的门口停驻了一辆食品快检车,从市场买菜出来的张阿姨看到此景很是好奇。“以前没注意过,这是做什么的?”听说车上能免费检测蔬菜水果等的农药残留,张阿姨拿出刚买的一把青菜递给车上的快检人员:“给我也检检,看看安全不?”  如今,在广东,食品快检在群众中引起广泛关注,像张阿姨这样对食品快检很是好奇,也要“检一检”的群众越来越多。  今年3月,广东省政府确定全省10件民生实事,其中之一就是“全省1000家农贸市场推行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  随着食品快检车、食品快检室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全省1000家农贸市场,广东率先在全国拉开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序幕。  广州:九成农贸市场实现自检  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用农产品市场安全监管处钟海鹰科长介绍,今年3月1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规范。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 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的规定,更是为监管部门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快速检测提供了明确的法规支持。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市场安全监管处副处长王中立表示,从近几年广州市局日常监管工作实践来看,面对数量庞大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仅靠基层监管所有限的监管力量显然很难达到预期成效,关键还是要强化落实开办者与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为此,广州市局利用贯彻落实《办法》这个有利时机,就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进行专题研究,明确将督促指导市场落实自检工作作为突破口,在全市范围内强力推进,并力求通过农贸市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示范作用,带动食杂店等其他经营单位,从而促进全市食品经营行业监管效能全面提升。  但是,让农贸市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检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部分检测室环境简陋,设备陈旧 检测人员多由市场管理人员兼职,业务不熟练 基层监管部门缺乏专业技术力量,对检测工作技术指导不到位,导致检测能力和成效低下。  为此,广州市局采取购买技术服务、开展专业培训、强化行政监督等举措,逐步建立起农贸市场自检工作的保障机制,目前已基本形成包括农贸市场落实自检、各区局及基层监管所每周定期到市场进行巡回快检、市级检测机构及市局委托第三方法定机构开展监督抽检等在内的三级检测体系。  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已有700多家农贸市场落实了自检工作,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共快检食用农产品512715批次,下架销毁不合格食用农产品6617.94公斤。  今年,市区两级监管部门累计投入农贸市场自检工作经费2708.71万元。今后,受到百姓欢迎的“免费为市民检测食品”服务,将进一步扩宽服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力争把这件民生实事做细、做实、做到位。  佛山: 通过抽检大数据发现案件  11月22日,记者在佛山市三水区百旺城市场的楼上,见到了该市场刚刚建立的快检室。近百平米的快检室里,一面墙上装着硕大的显示屏,“三水区食品抽检管理平台”的字样清晰可见。  据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培星介绍,这是今年三水区局针对抽检开发的系统。市场每天、每个批次的检测结果,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查询到。每个摊位的哪些品种被抽检,结果如何,是否上传,通过这个系统一目了然。快检室内还设立了气相室,设备已经调试完毕。  而紧邻市场方快检室的是云东海街道食品快检室。此外,在市场门口还有食品快检车。  同一个市场,何以重重把关快检?  重复检验是否浪费资源?  王培星解释说,快检车是通过网上自动排班到各个市场抽检,全区只有这一台快检车,需要在全区30多个市场轮巡。和市场方的快检室一样,快检车上的检测结果也要求上传到“三水区食品抽检管理平台”。而街道快检室,既接受市民送检,也对市场方的快检室起到监督作用。  比如,对市场方的检测结果再次进行检测。在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微信公众号上,可以查阅食品快检车到各个市场抽检的时间安排。同时,在全区21家农贸市场的对外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上,都实时上传了快检信息。  三水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区显波介绍说,自9月1日快检工作运行以来,三水区共设置了检测点37个,通过区、镇、市场固定检测室和流动快检车的有机结合,大幅度地延伸了监管触角,全区可实现农贸市场的每个摊位平均每周抽检3次以上。  特别是“三水区食品抽检管理平台”,对全区各检测点进行智能分配快检任务,并自动生成和批量上传快检信息。此外,他们还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对农贸市场的快检数据进行对比检验,验证其准确性,并对准确性高的市场方自检数据进行购买,促进市场自检质量的提升。  今年,三水区通过快检等方式发现案件线索,查办了一批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违法案件,吊销许可证7个,处罚12人。  王培星告诉记者,截止到11月15日,佛山市一共在130家农贸市场开展了快检工作。针对社会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传闻,积极组织舆情应对,对蒜薹、娃娃菜、白菜组织专项抽检,检测30批次,结果全部合格,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肇庆: “互联网+”思维提升监管水平  11月22日,肇庆市端州区黄塘综合市场的快检室里,检验员正在忙碌着当天的抽检工作,快检结果在市场门口的显示屏上滚动着。  在肇庆,一共有40家农贸市场开展快检工作。截止到11月15日,全市共开展快检68160批次,合格率99.04%,筛查发现和销毁655批次9263.2公斤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据肇庆市端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黎敏忠介绍,起初,在农贸市场搞快检工作并不顺利。对于市场开办方和食品经营者来说,要履行上述检测和追溯义务,就必须要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购买检测仪器、试剂等。  从经济角度来说,这是一项有投入、无收益的工作,经营者是不愿意的。通过端州区局的积极宣传、组织学习,市场开办方、经营者详细了解了开展快检工作的前景后,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事实上,农贸市场快检工作正式实施后,市场门口那个醒目的显示屏每天都及时公示当天检测结果,也让买菜的市民对市场更加信任了,促进了市场的发展。  工作至此,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时下流行的多元支付方式,激发了端州区局负责人的思考——既然日常的很多消费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电子支付,那么农贸市场可不可以呢?最终,端州区局敲定将基础条件好、管理相对规范的黄塘综合市场作为首个试点市场,建立“互联网+智慧菜市场”体系。  也就是说,给每家经营户都免费发放公平智能电子秤,经营者能够通过电子秤存储的销售数据,分析销售、利润等管理工作,实现智能化服务。消费者将购买的菜品在电子秤称重后,重量和需要支付的总金额显示在电子秤的数字屏上,并在屏幕上自动生成二维码,消费者用手机微信扫一扫,能在几秒钟内完成支付。而且,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消费者还能够查询肉、菜来自哪个批发市场。  黄塘综合市场负责人余炳龙说:“现在来这里买菜,凭借公平电子秤打印的带有二维码的小票作为买卖凭证,一旦出现纠纷,就可以到消费者维权站投诉,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矛盾,给市场带来了良好声誉。而市场在管理上,分析日常数据、建立信用体系等更加便捷了。”  黎敏忠表示,透明的食品安全数据摆出来,无论是消费者、市场经营者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都加入到这个大数据时代,“互联网+”的思维促使监管部门提升管理水平。  10月20日,黄塘综合市场成为肇庆市首个启动“互联网+智慧菜市场”的农贸市场当天,“不带钱去黄塘市场买菜”的照片刷爆了微信朋友圈,吸引了大量肇庆市民的点赞和转发,成了当天的大新闻
  • 指真生物:田文标博士正式加盟,出任合伙人!
    仪器信息网讯 据指真生物发布消息称田文标博士正式加入指真生物,出任合伙人、副总经理及战略运营中心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战略运营及产品、市场管理工作。田文标博士毕业于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获得医学博士学位,具有10年以上三甲医院临床实验室一线工作经验和IVD头部公司产业布局、战略规划及市场管理经验。田文标博士曾经在博奥生物工作近10年,历任产品经理、市场总监、产品总负责人,全面负责大医学产品线的战略规划、产品布局和市场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战略营销和大项目运作经验,尤其在精准医学大项目的策划、推进及各级精准医疗中心的建设与实施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曾担任山东威高生基医疗产业集团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威高集团体外诊断版块的整体产业布局和落地工作,在IVD领域的战略规划及产业化落地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指真生物总经理马永波表示:“我们非常荣幸邀请田文标博士加入指真,并成为我们的合伙人。田博士近10年来一直致力于大医学产品线的整体规划和产品、市场管理工作,在IVD领域关键技术的产业化落地和临床应用转化、推广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他的加盟一定能够全面提升指真生物的战略规划、产品管理及市场营销实力,大大加速公司的产业化进程和整体发展。”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上线交易以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整体平稳,年均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占全国总排放量的比例超过40%。截至2023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纳入2257家发电企业,累计成交量约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效应初步显现。此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文件执行,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难以满足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实际需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保障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悉,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3条,其中,要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同时,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主要从强化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条例》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4年1月25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 中国测汞仪市场现状如何?调研来解答
    p   随着2018年国家市场管理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测汞仪型式评价大纲》及2017年《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汞检测再次引起了各方的高度重视。汞俗称水银,随着科技的发展,金属汞及其化合物被广泛应用于化学、医药、冶金、电子电器、军事及其他精密高新科技领域。同时汞及汞化合物在自然界分布也极为广泛,如土壤、水、生物体甚至食品中都可能存在微量的汞。汞易于挥发且有剧毒性,国家对汞元素的控制与治理一直都比较重视。近年来,中国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更是采取多种措施防止汞污染。 /p p   测汞仪作为检测汞的仪器,具有数据检出速度快,抗干扰情况好,灵敏度高,操作简单等优点。为了了解测汞仪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应用现状,各品牌占有率以及市场前景等内容,仪器信息网组织了“测汞仪”市场调研活动。此次调研对象包括测汞仪用户、测汞仪制造/应用领域专家以及主流测汞仪生产厂商等。 /p p   基于上述调研结果,我们撰写完成《中国测汞仪市场研究报告(2018版)》。报告就目前国内市场上测汞仪产品、市场等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包括测汞仪定义,中国汞检测行业宏观分析,2017年中国测汞仪市场整体分析、主流测汞仪厂商分析、国内测汞仪用户地域分布、行业分布、单位类型分布以及采购人员对测汞仪关注点分布等。 /p p   本次调研活动得到了广大用户、企业以及业内专家的大力支持。其中,共有二百余位来自各行各业的用户参与了调研,十余位业内专家和我们进行了交流。 /p p   报告说明: /p p   第一章 测汞仪概述 /p p   测汞仪根据其原理分为冷原子吸收测汞仪和冷原子荧光测汞仪,根据检测元素形态不同可以分为检测总汞的测汞仪和检测烷基汞的测汞仪。根据使用场景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实验室用测汞仪,便携式测汞仪和在线监测式测汞仪。本章就测汞仪几种类型进行分类概述 br/   。。。。。。 br/ /p p   第三章测汞仪市场分析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c4281afe-7a83-4e01-9315-596fc9cb7491.jpg" title=" 111001.jpg" alt=" 111001.jpg" width=" 544" height=" 466" style=" width: 544px height: 466px "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分品牌2017年测汞仪销售额分析 /p p   本章就2017年市场多品牌厂商测汞仪产品进行产品,销量分析等。 br/ /p p   第四章 用户调研分析 /p p   本章主要分析测汞仪用户的行业分布,检测样本分布,单位类型分布、测汞仪品牌用户分析等。 br/ br/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29d462d0-8e5c-4ae8-af36-ad9af771e1c7.jpg" title=" 11100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br/  用户行业分布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e990e3c0-b3a4-4b95-850f-c3a73f732edb.jpg" title=" 11110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用户检测样品种类分布 /p p   。。。。。。 br/ br/ /p p   报告目录: /p p   第一章 测汞仪概述... 5 /p p   1.1 测汞仪工作原理... 5 /p p   1.2 测汞仪应用概述... 6 /p p   第二章 测汞仪行业宏观分析... 8 /p p   2.1近年国家关于汞检测的相关动向& amp 政策... 8 span id=" pos_placeholder" style=" width: 0px height: 0px visibility: hidden margin: 0px padding: 0px " /span /p p   2.2我国汞检测的相关标准... 9 /p p   第三章 测汞仪市场分析... 12 /p p   3.1 2017年测汞仪市场概况... 12 /p p   3.2 2017年测汞仪公开中标信息统计分析... 13 /p p   3.3测汞仪市场主要品牌分析... 14 /p p   3.3.1市场常见进口品牌产品分析... 15 /p p   3.3.2市场常见国产品牌产品分析... 21 /p p   3.3.3 测汞仪价格汇总... 24 /p p   第四章 用户调研分析... 25 /p p   4.1 用户单位分布统计分析... 25 /p p   4.2 测汞仪保有量分布... 29 /p p   4.3 测汞仪主要品牌用户分析... 30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p p   4.4用户测汞仪使用情况分析... 32 /p p   4.5 用户采购分析... 37 /p p   4.6 用户测汞仪关注点分析... 39 /p p   4.7 用户评价... 41 /p p   第五章 总结... 42 /p p class=" "   报告链接: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survey/Report_Census.aspx?id=158"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192,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中国测汞仪市场研究报告(2018版)》 /span /a /p p strong   欢迎感兴趣的网友和我们联系购买报告事宜,电话:010-51654077转 销售部 /strong /p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广东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障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征求意见反馈表格式见附件2)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一、电子邮箱:gdsjj_jlc@gd.gov.cn。二、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邮编:510630)。三、通过本公告下方的意见征集栏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附件: 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反馈意见表.doc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8日
  •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pdf 附件2:《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pdf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实施评估、复审等行业标准的制定活动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市场监管领域科学技术成果,提升市场经济环境与竞争秩序,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四条 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实施评估、复审和快速制修订等工作程序依照《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行业标准提倡自主创新,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行业标准应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相协调。第六条 行业标准代号为 MR。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发布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负责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宏观管理;(二)公布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和计划;(三)负责行业标准立项计划下达、批准发布、备案;(四)审议、决定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九条 总局信息中心承担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的组织协调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协调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承担标准化工作政策法规在市场监管行业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起草、实施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行业标准体系;(二)组织筹建和管理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日常工作;(三)承担与本行业国家标准化工作、其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协调;(四)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前审核等工作,办理行业标准的备案;(五)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的培训、宣传工作;(六)组织协调行业标准监督检查、实施评估、复审工作;(七)组织协调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活动并承担有关工作;(八)承担总局委托的行业标准管理其他工作。第十条 总局各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指导、参与本业务领域内行业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协助组织协调部门推荐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分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指导本业务范围内行业标准化分专业技术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三)在本业务领域内负责提出制修订行业标准的立项建议;(四)参与本业务领域内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五)负责本业务领域内相关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及贯彻实施工作;(六)协助组织协调部门开展业务范围内监督检查、实施评估、复审工作。第十一条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参与行业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负责提出本地区制修订行业标准的立项建议;(三)协助组织协调部门推荐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分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参与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技术审查工作;(四)负责本地区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五)协助组织协调部门开展本地区监督检查、实施评估、复审工作。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所承担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标准编制工作;(二)配合组织协调部门开展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工作;(三)协助组织协调部门负责所承担行业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评估工作;(四)完成组织协调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行业标准规划、标准体系进行科学论证;(二)参与行业标准立项、技术审查、复审等评审工作;(三)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发展提供建议、指导、论证和评审等。第三章 行业标准立项第十四条 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以向组织协调部门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立项建议。鼓励市场监管领域的团体标准转换成行业标准。提出立项建议,应当书面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等内容。第十五条 组织协调部门每年组织公开征集行业标准制修订需求,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立项工作,立项审查结果报总局批准后下达,公布行业标准项目制修订计划。行业标准项目制修订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第十六条 组织协调部门在审核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行业标准快速制定程序,简化相关环节的工作程序或缩短相关阶段实施周期。第四章 行业标准制定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 18 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组织协调部门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第十八条 组织协调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编号、备案以及标准文本和目录的汇编工作,行业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业标准发布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组织协调部门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5 年。第五章 行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第二十条 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局、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可以根据其职责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关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行业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组织协调部门反馈。第二十二条 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结合市场监管年度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抽查等方式。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其职责,对其所辖区域内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总局根据需要组织选择一定数量的行业标准进行实施效果评价。第二十四条 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行业标准。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和工作实际,总局组建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构建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机制。第二十六条 总局支持市场监管标准化科学研究,促进市场监管标准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十七条 行业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保障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的人才、技术、经费和物资等资源。第二十八条 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和取得显著效益的行业标准,纳入市场监管领域相关科技奖励范围。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行业标准代号为 MR(行业标准管理范围见附件 1)。第三条 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实施评估、复审等环节。第四条 快速程序是在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基础上,根据时间要求简化相关工作环节的工作程序。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中心作为行业标准组织协调部门(以下简称组织协调部门),承担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包括组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前审核、实施评估、复审等。第六条 为支撑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的规划指导、科学实施、评审论证等,组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组建要求:(一)专委会由总局审查批准组建。组织协调部门负责专委会筹建、委员征集、专委会成立以及专委会委员管理工作并承担秘书处日常工作;(二)专委会委员由总局各司局、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总局直属单位以及与市场监管领域业务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每届任期 5 年,期满后可连任;(三)专委会委员应为单数,不少于 25 人,其中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 5 人。专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不超过 5 人;(四)专委会委员需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五)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专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专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专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推荐增补人选,报总局审核批准。第二章 立项第七条 组织协调部门根据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组织行业标准立项申报、评审,评审结果报总局批准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第八条 行业标准立项工作包括项目建议申报、项目建议评审、项目公示和项目计划下达四个阶段。第九条 项目建议申报程序(一)根据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申报人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见附件 2),充分阐述拟申报标准目的和意义、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制定周期以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等内容,并附标准草案;(二)申报单位应对《建议书》及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统一提交组织协调部门,并附《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见附件 3)。第十条 项目建议评审方式项目建议的评审方式一般采用会议评审,特殊情况下可考虑采用函审,由组织协调部门组织专委会委员开展评审工作。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召集专委会委员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 7 人,评审专家对《建议书》、标准草案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专家组意见。需要表决时,应有不少于出席专委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并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评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 4)。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的评审内容评审专家组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如下:(一)项目建议是否符合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体系的要求;(二)项目建议的立项理由、技术内容、技术指标、前期准备情况、完成时限和已具备的资源情况是否可行; (三)项目建议是否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或已立项行业标准项目重复;(四)项目建议是否符合总局的其他相关要求。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和计划下达组织协调部门组织汇总评审结论,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原则上公示期限为 15 日,对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项目,总局下达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签订《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见附件 5)。必要时可对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参与起草单位以及项目计划名称等进行调整。第三章 起草第十三条 组织协调部门根据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开展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第十四条 经确定的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行业标准工作计划应当报组织协调部门备案。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向组织协调部门提交标准起草进展情况材料。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起草工作包括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见附件 6)。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承担单位按照标准工作计划,在调研、研究、实验、验证等基础上,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并对所制修订的行业标准内容全面负责,《编制说明》内容一般包括:(一)根据分工方案确定起草进度;(二)调研并收集国内外有关的标准、技术规范、试验方法、相关文献、数据等;(三)研究分析国内外相关技术和发展趋势,研究国内市场监管工作有关要求;(四)根据需要,开展技术内容的验证/确认工作;(五)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七)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第四章 征求意见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应向组织协调部门报送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组织协调部门进行程序性审查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包括征求意见材料的发出、意见收集与处理两个阶段。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材料包括:(一)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二)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英文版(必要时);(三)《编制说明》;(四)项目计划任务书;(五)有验证要求的项目,应当提供验证原始材料;(六)涉及专有技术、专利时,应提供声明材料;(七)《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表》(以下简称征求意见表,见附件 7);(八)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时,应当提供国际或国外标准原文和译文;(九)项目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市场监管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 8);(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条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程序和要求(一)起草组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征求意见材料送组织协调部门审核,并附拟征求意见的对象名单。标准应充分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意见。组织协调部门应当对标准的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行业标准承担单位组织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采用网络、函询和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30 日。(二)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无意见也应回复说明,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在征求意见的期限截止后,起草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以及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并提出行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如需对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重大修改,则应再次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 反馈意见的处理起草组应当逐一处理反馈意见,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 9)。《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中对反馈意见全部采纳的应予注明;对部分采纳或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对有争议的意见应说明对争议意见的处理结果和理由。第二十二条 行业标准的再次征求意见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意见后,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意见:(一)征求意见时,有 50%及以上反馈意见为“不同意”;(二)根据对反馈意见的处理,行业标准的技术指标和技术路线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如标准适用范围、对象、技术路线、技术内容的减少或增加等),且调整申请获得组织协调部门批准同意的。第五章 技术审查第二十三条 行业标准送审程序起草组处理完反馈意见后,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经行业标准承担单位依据《市场监管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表》(见附件 10)审查送审材料,审查通过后提交组织协调部门。第二十四条 行业标准送审材料包括:(一)《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二)行业标准(送审稿);(三)行业标准(送审稿)英文版(必要时);(三)根据反馈意见重新修改后的《编制说明》;(四)《项目计划任务书》;(五)有验证要求的项目,需提供验证原始材料;(六)函审方式征求意见的,需附《征求意见表》;(八)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的,应提供国际或国外标准原文和译文;(七)项目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十)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的,应当提供声明材料;(十一)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 组织协调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的审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协调部门可组织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预审,审查方式自定。对于专业性强的行业标准由组织协调部门会同业务司局组织审查。第二十六条 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包括材料形式审查、技术审查。第二十七条 材料形式审查(一)组织协调部门应当对已提交的行业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通过的,退回送审单位重新报送;审查通过的,可以编入《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审查计划》(见附件 11,简称审查计划);(二)组织协调部门根据材料形式审查情况制定审查计划。审查计划应包含审查方式、审查时间和地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项目计划名称及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查分组、审查要求等内容。第二十八条 审查方式行业标准的审查方式包括会议审查、函审、会议审查和函审组合三种方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函审方式:(一)技术内容相对简单,需求明确,征求意见无重大分歧,编写较为规范的;(二)已参加过一次审查,但仍有少量材料需补充修改的;(三)其他特殊情况。第二十九条 审查委员会的组成由组织协调部门组建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名,审查委员若干名。审查委员优先从专委会委员中确定,根据标准技术内容,必要时可引入外部专家参与评审,一般不少于 7 名。行业标准审查采取回避原则,审查委员不得审查本人为主要起草人的标准草案、送审稿等。第三十条 技术审查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二)相关国际组织的协定、条例、手册等内容;(三)GB/T 1.1 等基础性国家标准;(四)市场监管相关专业领域基础标准;(五)市场监管行业的规章制度,行业规定、行业发展规划等;(六)《项目计划任务书》;(七)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等评价材料;(八)经批准的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九)经审查委员会研究确定的其他审查依据。第三十一条 技术审查的原则(一)符合性:行业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要求;(二)适用性:行业标准应适应市场监管工作需求和有效实施的各种条件;(三)科学性:行业标准的内容应科学合理,技术类标准验证实验数据应完整可信、管理类标准所反映的市场规律、经济原理等基本合理;(四)规范性:行业标准宜遵照 GB/T 1.1 等基础性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系列标准的结构、文体和术语等应统一。第三十二条 会议审查程序和要求(一)材料分发:行业标准送审材料应在审查会前提交审查委员会委员审阅;(二)组织审查:审查委员会委员听取主要起草人的汇报,审查送审材料,提出质询。主要起草人应回答质询,记录审查委员提出的意见,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附件 12),并由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审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无法认定,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及时请示组织协调部门;(三)形成审查结论: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审查结论经四分之三及以上审查委员同意为通过。审查结论按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要求编写。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会审结论表》(见附件 13)签字确认;(四)形成会议纪要:审查委员对审查项目逐一作出审查结论后,形成《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附件 14)。会议纪要应如实记录审查过程和结论,并于审查会结束后提交至组织协调部门、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行业标准主要起草人、起草单位;(五)行业标准(送审稿)修改:审查会结束后,主要起草人按《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业标准(报批稿),经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后报送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第三十三条 函审程序和要求(一)发起:组织协调部门审核审查计划,符合要求的下发函审通知,并通知全体审查委员会委员;(二)审查:审查委员根据审查依据和审查内容的要求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意见表》(见附件 15)反馈至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查委员在审查过程中可相互沟通,并就标准内容质询标准主要起草人;(三)汇总意见: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汇总审查委员意见,并反馈至标准主要起草人;标准主要起草人对行业标准进行修改,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见附件 16)后报送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四)函审结论: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对修改后的标准进行审核,统计函审意见表决结果,对函审项目逐一做出函审结论,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结论表》(以下简称《函审结论表》)(见附件 17)。送审行业标准有四分之三及以上审查委员同意通过审查的,函审结论为通过审查,函审的回函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函审结论按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要求编写。审查委员的反对意见,应在函审结论中明确说明;(五)结果反馈:审查委员会形成《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报告》(见附件 18),经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后,与《函审结论表》一并提交组织协调部门、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标准主要起草人、标准起草(承担)单位;(六)标准修改:标准主要起草人收到《函审结论表》后,形成标准(报批稿),经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后报送标准报批材料。全部函审工作最晚应于函审通知下发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第三十四条 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包括通过审查和不通过审查两种情况。(一)通过审查:包括通过审查并报批、通过审查但需修改经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后报批两种结论;(二)不通过审查:包括项目撤销、与其他标准整合、修改后重新审查三种结论。第六章 报批、批准发布与备案第三十五条 组织协调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报批、电子发布、出版、发行、备案以及标准文本和目录的汇编工作。第三十六条 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行业标准(送审稿)通过审查后,标准起草组应在 60 日内形成标准报批材料。行业标准报批材料包括:(一)行业标准(报批稿)3 份;(二)行业标准(报批稿)英在问题作出评价的过程。组织协调部门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效果评价可以选择一定数量的标准组织实施。第四十二条 各行业标准承担单位按照组织协调部门列入实施评估范围的标准,组织本单位实施评估工作,分别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实施评估调查表》,并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提交组织协调部门。第四十三条 组织协调部门对实施评估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公布实施评估统计数据。组织协调部门组织对标准实施评估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标准复审的依据。第八章 复审第四十四条 组织协调部门适时组织进行行业标准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5 年。第四十五条 行业标准复审工作分为初评、复评、公示、发布复审结论四个阶段。第四十六条 标准复审的依据如下:(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文件要求;(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有推动作用;(三)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措施,是否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四)是否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五)是否同国家标准有矛盾;(六)标准的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技术水平、经济水平和公共利益诉求;(七)是否符合总局提出的其他要求。第四十七条 标准复审结论标准复审结论分为以下三种:(一)继续有效:标准全部技术内容合理,与现行法律法规无抵触,仍能满足当前市场监管行业发展需要的;(二)修订:标准修订后才能适应市场监管行业发展需要,或局部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不一致的;(三)废止: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于市场监管行业发展需要,或者与现行国家标准内容、要求重复,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
  • 青海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西宁检测站成立
    11月18日,青海省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测中心西宁检测站正式成立。   承担着全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与市场管理工作的西宁市种子站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基础建设、设备配置、人员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和市场管理工作的要求,严重制约了种子站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今年,在省种子管理站的支持下,西宁市农牧部门成立了青海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西宁检测站,对该站的基础性建设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持,对今后有效地开展检测工作、发挥职能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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