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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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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投诉相关的论坛

  •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有哪些注意事项?(1)能提供所投诉食品的购物凭证。(2)保护现场,尽量维持所购物食品原状,能辩识该食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封存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采取剩余可疑中毒食品,以备送检。(3)经对感官性状的观察或检验机构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或假冒伪劣食品的,接受投诉的职能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家实施行政处罚,但不参与消费者和商家间的民事赔偿调解。(4)食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只作为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协商处理的依据,消费者对协商结果不满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 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投诉举报机构或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举报;  (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  (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反馈办理结果;  (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  (六)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  第六条 全国开通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建立一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 【转帖】消费者投诉食品有望免费检测 屡检不合格将清退

    [京华时报]今后,消费者投诉问题食品时有望免费检测,举证难问题将有望解决。市食品安全办主任、市工商局局长张志宽昨天做客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时表示,今后将研究完善首都消费投诉机制,解决消费者投诉举证难的问题。   张志宽表示,消费者如果举报、投诉食品不合格,按照规定,需要检测、化验,不但过程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还需要花钱。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做到这一步确实非常困难。张志宽表示,有关部门会对此认真研究,考虑开通老百姓投诉举报的便捷系统和投诉救助系统,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为普通消费者做免费的检测。张志宽同时呼吁,市民在平时购物过程中,应注意向商家索取小票,这是最重要的维权证据,“特别是投诉举报质量问题要有依据”。  张志宽介绍,目前,北京的食品安全仍沿用奥运会期间的标准,没有松懈。其中,预包装食品根据条形码全程可追溯。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实现下架、退市,由原生产企业召回,然后实现无害化处理。在原企业没有能力,或无法收回、召回的情况下,由地方来组织实现无害化处理。最近几年,本市已有几个无害化处理的厂家,负责对此类食品进行集中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张志宽表示,对于多次被下架的不合格产品,其厂家将被暂时清退出北京市场,但如果整改合格后,还可申请再次进入。

  • 【分享】国家7部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

    中新网2月25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公布如下各部门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者可按所举报情况发生的环节向相应的部门电话举报。  卫生部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 010-12320  工业和信息化部 食品生产企业诚信建设 010-66017056  农业部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010-59192678   商务部 生猪屠宰活动监督管理 010-85093363  工商总局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 12315  质检总局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 12365  食品药品监管局 餐饮服务活动监督管理 010-88372260

  • 【调查】质检总局释疑:食品质量投诉为何如此集中

    “品质生活,和谐消费”一直是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共同追求,但是食品中的苏丹红、吊白块让我们触目惊心,进口产品SK-II、雀巢奶粉的质量问题也让人堪忧,如何加强对此类产品的监督管理?为此,本报采访了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消费者更关注食品安全 问:315活动开展十几年了,消费投诉热点有什么样的变化?对质检工作有什么影响? 蒲长城:从质检部门所管的领域来看,投诉有一些变化,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我们国家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从监督抽查的情况看提高了十几个百分点;另一方面,大家关注食品质量安全,对食品方面的投诉相对比较集中,也比较多。一是食品质量安全确实有些问题。二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质量安全意识的提高。这几年我们始终把打击假冒伪劣食品即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作为我们监督的重中之重,主要抓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区域比较集中的地方,形成区域性的专项整治;第二,针对某一种产品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食品打假方面的专项行动;第三,加强对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整治,提出治理整顿的办法,尽快改变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条件;第四,对一些危及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案件立刻就办,在食品安全方面决不马虎。

  • 媒体站在了食品打假的前线!

    食品发霉了、变质了,食品袋发胀了,消费者大抵能意识到食品有问题,但牛奶中是否含有三聚氰氨、速冻食品上有没有金黄色葡萄球菌、猪肉里有没有瘦肉精、餐馆的菜用的是不是地沟油,这些肉眼看不见的东西,如果没有媒体报道、政府查处,我们消费者就会一直被蒙在鼓里。既然遇到“问题食品”消费者根本不认识,那么要投诉还是忍耐也就成了一个伪问题。

  • 多美味食品令人担忧

    多美味食品安全让人担忧 多美味鸡肉卷和汉堡吃了上吐下泻、肚子翻江倒海,店家却态度恶劣,让给证据证明是食物中毒,检测费用自费,医院也说一般这个没法证明,也难检测,检验站也要3人以上中毒才帮忙化验,市场监督局也因为要提供证据才能投投诉,请问消费者难道就没途径可以维权了吗?还有部门可以管管吗?多美味去年就因为食品安全遭投诉不断,他们这事情见多了,所以习以为常,怎么办?态度极其恶劣!去年同事叫了多美味外卖鸡翅,后来集体呕吐,为什么多美味关于食品安全没一点改进?关于去年鸡翅呕吐事件,自称多美味老板的说那是因为烤箱坏了,烤箱坏了的鸡翅也外卖?这钱挣的心安理得吗?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2015年第一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三阶段监督抽检了24类食品,主要包括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乳制品、酒类、焙烤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糖果及可可制品、调味品、饮料等。从抽检的第一批47574批次样品看,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酒类等18类产品的抽检合格率超过95%,其中粮食和粮食制品、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产品等7类食品的抽检合格率超过98%,食品添加剂抽检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微生物污染问题。涉及产品主要是粮食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饮料等,不合格问题主要是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指示性指标超标。二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主要涉及肉制品、酒类中的甜味剂、色素等。三是部分保健食品产品功效(标志性)成分指标不合格问题。主要涉及总黄酮、总皂苷、粗多糖等。以上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生产经营者在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存在原料把控不严、操作不当、清洗消毒措施不到位、卫生条件把控不严等现象,也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全面客观反映抽检结果,指导科学理性消费,便于社会公众查询抽检信息和监督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总局改变以往仅公布不合格产品信息的方式,自2015年开始同时公布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相关抽检信息将在总局官网“食品抽检信息”专栏滚动公布。  针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及时依法查处,并责令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 成都食药监局严打农村食品市场 捣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17个

    成都食药监局严打农村食品市场 捣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17个11月28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对该市连续开展3个月的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情况和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截至27日,成都全市共规范经营主体1161户,取缔无照经营户59个,捣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17个;查扣侵权仿冒食品数量26177公斤;查扣劣质食品数量240袋。3个月专项整治期间,全市共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918件,立案查处侵权仿冒食品案件6件,食品违法案件296件,移送司法机关66件,罚没款总数363万余元。

  • 成都食药监局严打农村食品市场 捣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17个

    成都食药监局严打农村食品市场 捣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17个11月28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对该市连续开展3个月的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情况和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截至27日,成都全市共规范经营主体1161户,取缔无照经营户59个,捣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17个;查扣侵权仿冒食品数量26177公斤;查扣劣质食品数量240袋。3个月专项整治期间,全市共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918件,立案查处侵权仿冒食品案件6件,食品违法案件296件,移送司法机关66件,罚没款总数363万余元。

  • 中秋月饼食品安全监管与消费提示

    中秋佳节临近,目前已经进入月饼等传统节令性食品销售和消费的集中时段。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示月饼生产经营者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管理,确保所销售的月饼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月饼为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广大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月饼等节令性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特点,加大月饼等中秋节令性食品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工作力度,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药品的月饼等食品要严格依法、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置;要保障12331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及时受理和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二、月饼生产经营者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月饼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生产企业在月饼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经营者销售无厂名、无厂址、无保质期和来源不明的月饼,禁止以裸装、散装和篡改保质期等方式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月饼,禁止对月饼进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三、消费者应增强防范意识,尽量在大中型超市、食品商店等正规食品销售场所购买月饼,避免购买腐败变质、颜色或味道异常、超过保质期、无保质期或来源不明的月饼。购买后要按月饼的标签标注贮存条件进行保存。月饼属于高糖、高脂食品,消费者需适量食用。  四、月饼类保健食品属虚假宣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从未批准过保健类月饼。  五、消费者如果发现月饼等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及购买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者发现身边有食品违法行为时,请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食品法规13】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联〔2009〕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指导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商务部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依据职责遵照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指导食品加工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现就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管理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督促落实责任、积极帮扶指导、严惩责任缺失、鼓励诚信经营”的指导思想,依法科学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二)工作原则。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应坚持“政府领导、依法督促、落实责任、从严监管”的原则。一是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指导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加工行为。二是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食品加工企业的规定,要坚持食品加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督促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并落实各项制度,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是要依据各自职责督促、检查、帮扶食品加工企业。四是要对存在责任缺失、不诚信经营等情况的食品加工企业从严监管,要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推进,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并公开相关信息。 食品加工企业应依法规范生产行为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食品加工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以下各项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一)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一是企业实际生产食品的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二是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报告。三是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二)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是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二是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三是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四是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五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三)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一是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二是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前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三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四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五是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四)企业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一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化验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二是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三是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四是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五是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并在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法定有效期内使用,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五)企业应加快建立企业诚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内部诚信管理制度和质量诚信保障制度,主要是企业诚信教育制度、企业内部诚信档案制度、企业诚信管理检查制度、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制度等。(六)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一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二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七)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标识标注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 (八)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九)企业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是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二是企业应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三是依法获得相关认证的企业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十)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十一)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是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二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十二)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是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应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保存包括备案证明材料、委托加工合同(或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二是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十三)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十四)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十五)企业应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一是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二是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是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十六)企业对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发现的风险因素、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应主动向当地食品安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十七)企业应履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并努力提高环境守法能力与水平,持续改善环境行为。 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行为的工作要求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切实落实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工作中,应重点加强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当前,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具体措施,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手段,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根据各自职责和辖区实际情况形成具体的工作方案,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此项工作实施情况,争取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二) 完善机制、有序开展。各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工作,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一整套的工作程序,紧密结合地方政府统一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与本部门开展的其他工作有机结合,实现规范食品加工企业工作有序开展。(三)重点明确、强化基层。开展依法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重点在基层县级(及县以下)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从资金、设备、人员等方面全面向基层倾斜,从政策措施等多个方面予以全面支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把规范食品加工企业工作积极主动向同级政府报告,争取政府

  • 【讨论】关于内部通报机制,是食品安全的害群之马!!!

    一般抽样检测,发现不合格的食品样品,都是搞个内部通报,而不是公布在媒体上,这样的话企业对不合格食品所承担的代价就笑很多。没准花一些小钱搞定某些机构就可以了,这也是这些机构屡试不爽的捞钱的法宝。反之,如果公布到媒体上,这些机构拿不到一分钱,还面临着被企业投诉等诸多风险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恶心循环,食品质量一直上不了,也就理所当然了。内部通报机制,食品安全的害群之马

  • 1.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答对有奖

    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答对有奖在中国境内从事( )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 A.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B.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C.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D.以上都正确 4.公民发现食品商店销售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应当向( )部门投诉。 A.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D.食品安全委员会

  • 【转帖】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勿让农村成食品安全"洼地"

    农村食品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是受消费水平及消费观念的影响,农村市场假冒伪劣商品现象较为普遍,多数农民属于低水平消费群体,购买能力有限,所以他们购物时多图便宜,而且识假辨假能力差,因而为成本低、价格低的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市场。  二是农民消费者自我权益保护意识较差。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能正确运用法律维权,多是自认倒霉。还有的是碍于同乡的情面,不主张自己的权益,因而使违法经营长期得以生存。  三是经营主体的素质相对较低,他们大多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和守法经营观念。个别经营者往往只求经济利益,不管商品质量,更不会去考虑人们食用不合格食品所造成的恶果。  四是在农村,小卖部、食品商店等零散食品经销商大量存在,他们经营规模小,广泛分布在农村的各个角落。这些状况满足了农村的消费需求,但不利于监管。  五是维权成本较高。为几元钱的食品,费钱投诉很不合算。六是基层执法力量薄弱。农村执法人员少,辖区面积大,经营主体多且分散,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很难监管到位,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时,难免出现监管盲点、盲区。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2014年第一阶段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通报

    2014年9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2014年第一阶段20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抽检信息。  本次监督抽检涉及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饮料、调味品、乳制品、特殊膳食等20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抽检食品生产企业数量4996家,抽检样品共计8429批次。201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在以往监督抽检工作基础上,着重强调以问题为导向,加大了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高风险品种的抽检力度,目的是通过监督抽检及早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抽检结果显示: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饮料、薯类及膨化食品、糖果及可可制品、冷冻饮品和罐头食品共抽检1567批次,未发现不合格样品; 1379批次粮食及其制品,合格样品1374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9.6%;774批次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合格样品759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8.1%;1255批次肉及肉制品,合格样品1200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5.6%;185批次蛋及蛋制品,合格样品183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8.9%;444批次乳制品,合格样品440批次,样品合格率为99.1%。  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微生物超标问题较为突出。酱卤肉制品、熟肉干制品、酿造/配制酱油、酿造/配制食醋、蜂蜜、熟制动物性水产品(可直接食用)、热加工糕点等多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项目超过标准规定值。微生物超标问题显示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存在操作不当、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清洗消毒措施不到位等问题,特别是在夏季气温较高条件下问题更易发生。二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时有发生。抽检发现个别肉制品、调味品、蜂产品中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等问题,显示出有的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行为。  针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检验机构根据总局要求已第一时间报告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总局已责令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及时依法查处,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 10月食品安全新法: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金秋10月,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等一批法律法规于10月1日起实行,将会给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诸多改变,为维护百姓权益增添浓墨重彩的一笔。食品安全法新罚则新制度 捍卫舌尖上的权益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较旧法,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从原来104条增加50条变成154条,在完善监管和惩罚机制等方面作了较大改动。完善监管。该法针对不同部门分段监管存在多头管理、执法不力等问题,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该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此外,为了弥补对流动摊点的监管漏洞,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强化责任。该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一是完善行刑衔接机制,防止“以罚代刑”。如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二是完善行政处罚方式、手段。对一些违法行为大幅增加罚款额度,比如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提高罚款额度,还增设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比如,对于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给予拘留的处罚。三是完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比如,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规定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已实行的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二者选其一)。同时,强化民事连带责任,如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等等。多措并举。针对农药使用问题,该法明确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要求保健食品需要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在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方面,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特别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对于转基因食品,明确要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对于网络食品销售监管问题,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此外,该法还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如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推动科技创新与利用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决定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了44项修改,于10月1日起实施。主要亮点有:完善科技报告制度。该法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完善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该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完善科研评价体系。该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开发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大幅提高科技人员奖励标准。该法将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规定为不低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的50%,并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上述标准。同时,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等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行为,7月22日,中国保监会制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办法》在保障消费者利益方面举措较多,主要有:规范参与主体及其义务。《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在信息披露方面,强化了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方式,依照《办法》,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需列明一系列必要信息,如承保的保险公司和客户投诉渠道等;在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需列明充分的提示或警示信息,防止销售误导等。明确保险业务品种类型。《办法》适度放开了部分人身保险产品,以及部分面向个人的财产保险产品等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同时规定对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强调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义务。针对互联网信息安全风险高的特点,《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网络保险交易数据及信息安全。同时,加大了对保险机构不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职责的惩戒力度。如,对因内部管理不力造成销售误导、信息丢失或泄露等严重事故的保险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及时责令停止相关产品的销售,以确保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义务,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办法》还对保险机构的经营条件、经营区域、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如保险机构已经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与《办法》不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改;《办法》实施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10月起还将实施的其他部分新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2015)》

  • 关于散装食品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上条码问题

    [font=SimSun, STSong, &]各位前辈资友:[/font][font=SimSun, STSong, &]公司销售散装食品,委托朋友工厂代工,包装上面未标识委托方,而按“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标示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要求,在电商销售快递上面张贴了散装食品销售和贮存标签标识,标签上面使用我司的商品条码,现被一打假投诉,投诉代工厂冒用我司条码,按条码管理办法包装上面未体现委托代工得使用代工厂条码,[/font][font=SimSun, STSong, &]请问下包装上面未印刷委托方,有代工合同与包装上面品牌实际人能不能在[/font][font=SimSun, STSong,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的规定:“委托他人加工的产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font][font=SimSun, STSong, &]这点上面进行回应,避免首违免罚或是轻罚。[/font]

  • 春节期间食品选购安全提示

    春节期间,酒类、糕点、水产品以及一些食用农产品等是广大市民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在此,提示消费者:在购买这些食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购买酒类食品时,尽量选择正规的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选购食品。特别是酒类食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多次检查的结果表明,商场、超市等主流食品经营场所酒类食品来源更加规范可靠,多能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酒类随附单制度,所进酒类食品的质量安全更有保证。销售假酒的经营者多不能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酒类随附单制度,所售假酒多来源不明,因此,消费者应当避免购买来源不明以及与市场价格明显不符的酒类食品。  2、购买糕点等节日食品,要注意查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标有“QS”标志。购买散装糕点时,要注意选择盛放糕点的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罩上有标签标注的,同时注意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单位等。  3、购买生鲜乳、豆制品等需要低温存放的食品,要注意销售场所贮藏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购买后也要按要求存放。  4、购买水产品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时,购买时注意颜色是否有变化、异味等现象,避免购买腐烂变质产品。  5、购买食品时,有必要索取并保存好购物凭证,如发现购买到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要及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

  • 2014年吉林将建200个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

    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召开加强体制改革期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视频会议,部署2014工作重点。会议强调 2014年吉林将正面引导、强化宣传,着力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工作格局。加快推进200个"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小屋"建设,使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变身为集快速检测、科普宣传、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四位一体"的多功能食品药品安全小屋。  按照吉林省“十二五”期间的食品安全体系建设规划中,吉林将在全省60个县(市、区)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站,在1300个大型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  据仪器信息网掌握的消息,吉林对每一个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的建设投资为5万元,其中4万元用于检测设备的采购。

  • 食品整治:非法添加将立即交公安

    新履职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昨天宣布,将在元旦春节期间对食品药品安全开展集中整治,庙会、年夜饭、农村喜宴等,一律禁止使用劣质食用油、违法储藏和使用亚硝酸盐。一旦检测发现食品有非法添加,立即追根溯源并移交公安查处。  重点整治乳制品等13类食品  “这是新食品药品部门11月1日正式履职以来的首轮行动”,市食药监局副局长张风平表示,两节是食品消费的高峰期,此次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市民日常生活必需、日常监督中问题集中的食品药品,严打违法生产经营、违法添加。  乳制品、粮食制品、肉及肉制品、食用油、豆制品、禽蛋制品、调料和调味品、水饺、元宵、汤圆、糕点、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13类为重点整治食品。  其中,保健食品主要针对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功能保健食品,检查购进渠道、资质票据、标签标识说明书等。

  • 【转帖】食品召回制度即将修订

    10部委发布《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再次引起各大部委的高度关注。昨天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10部委发布《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标志着全面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正式启动。在该《意见》里,政府部门明确要求食品工业企业要用3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另外,政府部门要求食品工业企业建立产品追溯、召回、申投诉处理制度。  在昨天的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代表国务院10部委发布《意见》,他表示,尽管现阶段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向好,但质量安全事件还时有发生,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依然存在。去年婴幼儿奶粉事件后,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监督和食品生产经营整顿治理工作受到高度关注。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任务也变得十分紧迫。  据悉,食品工业企业将在政府部门的要求下,用3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诚信评价体系和政府部门协同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食品企业积极参与、诚信责任有效落实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机制。其中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食用农产品原料及其他原辅料进货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及仓储管理制度,产品检验、不合格品处理制度,企业广告宣传、合同管理、标识管理制度,产品追溯、召回、申投诉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及考核、关键岗位人员诚信信息等相关记录档案管理制度,诚信内部核查、诚信风险信息收集评估、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制度。  其中产品的召回制度引人注目,昨天记者采访了工信部食品处有关人士,他告诉记者,食品召回的工作以及相关管理制度一直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做,目前质检总局将着重修订食品召回制度,使其变得更加完善,保证人民的食品安全。  另外,《意见》中指出,政府部门将加快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建设。据悉,食品工业企业将建立诚信信息征集披露制度,规范企业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方式及内容,依法采集及披露企业诚信信息。实现部门之间企业诚信信息共享,并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以及面向社会的食品企业诚信信息查询系统和诚信信息公示披露系统,加快建设区域性、行业性诚信信息平台和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 【资料】关注超市食品安全 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

    去年4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了一份调查报告,对2006年1~3月份全国10余个省市的32家大型超市的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消费者对超市自制食品的投诉最多,占到50%;去年9月,陕西省西安市一家晚报报道,6月初至7月底,该省食品安全部门在对超市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过程中共查获过期、“三无”等不合格食品1185公斤。 其中,在西安市抽检的10家超市中,有8家超市的3类食品存在不同程度的微生物超标。东北地区的一位市民在接受当地一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在超市购买食品时多次遇到超市过期食品改“生日”的情况。 曾经因方便、卫生而为广大市民所信赖的超市食品,近几年却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超市自制食品被投诉卫生状况不佳、食品外包装不规范、生产日期随意修改,等等。围绕超市食品安全问题,本栏目编辑特组织了一组稿件刊发如下,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思考。——编者按 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 最近,消费者李某在某超市买了袋装饼干、干果等食品,食用后发现饼干和干果味道异常,尤其是那些干果,不但没有其应有的香味,反而带有霉味。李某在仔细查看了包装上的产品标识后,发现有更改生产日期的痕迹,于是找到商场负责人要求退货,可负责人却说李某已拆包装不能退货。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1.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食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李某在超市所购买食品,不但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被经营者私自涂改,而且所购食品已经严重变质不能食用,因此,该经销商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据此,消费者李某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关于“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工商部门依法对该超市做出处理。同时,消费者李某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要求该超市退还所购买的过期变质食品的货款,并赔偿相当于该货款数额一倍的损失。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李某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来处理。 加强自制食品监管 超市自制食品由于价格适中,品种齐全,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同时,由于一些超市自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超市自制食品的卫生、质量状况也越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些超市自制食品,没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卫生状况很差,出售时也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更有甚者,一些超市自制食品的加工原料竟然是由街头黑作坊送来的,这样的原料加工出来的自制食品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可想而知。目前来看,有关部门对超市自制食品的监管还比较薄弱,进一步加强对超市自制食品的监管非常重要。 我们关注百姓健康,应该从实事抓起,从基础抓起,要采取主动工作方式,不能被动地等待消费者举报,也不能单靠记者卧底去揭发。这些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另外,加强超市自制食品的监管不能单单靠重大节假日的“一阵风”专项检查,而要积极探索相应的监管机制,监管好超市每天销售的自制食品。同时,要帮助企业树立诚信意识、法律意识,使其自觉规范加工行为,确保自制食品安全。河南省平顶山市平煤集团总医院王秋冬 实施过期食品回收全程监管 超市货物品种众多、存货量较大,部分节令性较强的食品存在过期变质的安全隐患。个别不法生产经营单位将过期食品“变废为宝”,改头换面后再次销售。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对超市的过期食品应该进行下架、退货、回收及处理等全程监管。 一是层层制度把关。建立企业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禁止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把严生产关;推行过期变质食品退市、销毁制度,凡过期变质的食品立即下架退市,并进行销毁处理,把好销售关;实施放心就餐工程监督量化评分制,确保餐饮单位使用的食品原材料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将回收后的食品(辅料)进行重新烹调加工后再次上市,把好消费关。 二是加大监管力度。质监、工商、卫生、食品监督等部门通过市场督查和巡查的方式,重点检查企业退货、回收产品的处理方式,全面清查企业退货、回收产品的流向。 三是透明公开处置。对违反规定、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质监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经营单位销售的过期变质食品,监管部门要当场给以封存没收,在监管部门、消费者、经营单位的共同监督下销毁被没收的变质食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让人民群众能够清楚过期变质食品的去向,从而使得过期食品处置全程透明化。江苏省金湖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孙海霞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值得期待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上,有专家透露,卫生部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国内实施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动员企业自愿召回不合格食品。卫生部已组织专家就中国食品召回制度进行专题研究,目前已形成基本框架。 人们所熟稔的“召回”一词,现在终于进入了食品加工和销售领域,这是消费者的福音,也是执法者从实践中得出的经验。因此,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值得推广和期待。 一是减少食品资源的浪费。由于没有召回制度,不合格食品被发现后,执法部门只能将其进行封存,然后集中销毁,这无疑是对食品资源的一种浪费。因为有些不合格食品,经过商家重新加工、处理,达到合格标准后,完全可以重新上市销售,或者加工成饲料等进行重新利用。根据不合格食品的具体情况,允许商家召回,有利于食品资源的充分利用,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总体要求。 二是减少行政执法成本。一个地方发现不合格食品后,执法部门会统一部署查处行动,需要调动大量的执法人员配合。在执法力量有限的情况下,统一行动难免会顾此失彼,而由商家主动召回,情况就会完全不同。因为商家有自己的销售渠道,他们可以按照不合格食品的批号,通知各销售点停止销售,然后组织召回,集中处理。 三是增强商家的社会责任感。商家生产或销售不合格食品,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商家不仅在经济上受损,声誉和形象的损失往往更大。因为没有召回制,商家为了保住名声,会尽力掩盖事实真相;或者干脆“破罐子破摔”,继续生产不合格食品,以弥补自己被查处受到的“损失”。实施召回制后,商家可以及时地发布召回信息,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负责任的形象。 四是有利于彻底消除不合格食品带来的隐患。有些销售点,对于自己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并不知情,在得知真相后,为了免受查处,会将不合格食品隐藏起来,这不仅给执法人员的收缴造成困难,也给不合格食品继续流入市场埋下了隐患。如果允许商家召回,一些销售点也就不用再隐藏不合格食品了,一些安全隐患自然也就消除了。

  • 检验机构怎能“歧视”个人送检食品

    白酒开瓶发现没酒味、收到外卖发现有异物、买了水果发现有腐烂……当遇到食品安全问题,与商家交涉无果后,有消费者想到自行寻找检验检测机构。但实际操作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极少接受个人送检。记者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走访和调查,发现大多数机构都不接受个人送检,消费者想自己送检并拿到一份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太难了。(3月13日《北京晚报》)随着维权意识觉醒,越来越多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都希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但根据记者调查,目前没有可以接受消费者个人送检的官方检验机构。即便个别机构接受个人送检,既不在检验报告上给出食品名称、来源等信息,也不盖CMA章(即中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那么这样的检验报告就很难获得商家认可。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也就是说,消费者和企业、职能部门等都有权送检食品。但实际情况让人很是无奈。究其原因,大多数检验机构只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一方面,担心接受个人送检后,消费者拿着检验报告去投诉、维权,将检验机构也牵扯进法律纠纷,即为了自保。另一方面,为了不得罪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商家,即为自己商业利益考虑。但这些检验机构忽略了,个人送检业务也是一块有待开发的“金矿”;作为检验机构不能只自私自利,还要有社会担当。检验机构不愿为个人维权提供便利,但有检验机构给消费者指出一条维权之路:“比如吃坏了肚子,先去医院做相关检查,然后到市场监管局或者12315投诉、举证。等市场监管局介入,安排检验机构去做取样检验。”这固然也是一种选择,但这种维权门槛以及时间、折腾成本不低,不免打击某些消费者的维权信心。既然检验机构不接受个人送检,是因为无法辨别个人送检商品的来源,担心引发法律纠纷,那么,有关方面不妨就此症结开出专门“解药”,为个人送检排除阻力。同时,还应该将官方检验机构接受个人送检食品作为一种义务和责任,因为官方检验机构本就应该为公众提供服务,否则变成企业、协会、部门的专属检验机构,这有悖于官方机构的公共属性,有待反思。我们要意识到,为个人送检食品等提供检验方便,不但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能倒逼食品企业重视食品安全;不仅能促进消费升级,还能提升食品行业整体水平。所以,亟待改变检验机构“歧视”个人送检现象,因为这不符合法律精神,也背离消费者意愿。[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扬子晚报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list][/list]

  • 【转帖】质检总局:应从正常渠道购买进口食品

    质检总局:应从正常渠道购买进口食品  中新网3月15日电 今日上午,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在中国政府网就品质生活、和谐消费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针对目前一些进口食品“以次充好”现象,蒲长城提醒消费者应购买从正常渠道进口的食品。  有网民问道:前一段,有媒体报道进口橄榄油存在“掺杂使假”和“以次充好”现象,质检总局采取了什么管理措施?怎么样知道进口橄榄油的真假好坏?   蒲长城介绍说,反映进口食品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食品的安全检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每天都在大量检查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橄榄油的问题是一个特殊的问题,橄榄油有时进来的时候大包装或散装进口,在国内进行分装后进行销售。有的是“原始包装”,也就是最终端的销售包装。正常进口的都经过检验。问题主要出在一些大的包装来了以后要分包装,这时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个机会,在这里面掺假。针对消费者的投诉和监管当中发生的问题,地方质检部门和其他部门将会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蒲长城提醒消费者,进口食品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疫以后,有一个“CIQ”的标识,这是进口食品的检验标志,这是法定检验。但有很多食品不一定需要法定检验。大家购买进口食品质检总局的时候注意是不是经过正规渠道和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检疫过的。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二〔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2014年全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为了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强化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及时自查清理。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保存食品,对贮存或销售的食品采用手工或信息化等方式多频次进行自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  (二)设定专区保存。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有食品退货约定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  (三)严格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不得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需要销毁的,要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必要时,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及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  (四)建立台账备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账,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要建立退货和回收食品台账。退货和回收食品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回收)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退货(回收)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相关记录供货双方要建档备查。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和地点、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方法、承办人、监督人等内容,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将相关台账记录定期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不断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要针对生产经营者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处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切实可行的监管办法,细化监管任务,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管理要求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严格查处,并及时追查问题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书面通报相关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要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对信用等级较低的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监督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行为。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监管中发现、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等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的线索,认真调查核实,深挖细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再生产加工食品,不按规定做台账记录以及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列入食品生产经营“黑名单”。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积极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摸排重点案件线索,坚决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确保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三、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积极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多形式、多途径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消费、理性消费理念,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成果,披露典型违法案例,有效震慑违法分子,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增强全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要认真核查,及时回应。同时,落实有奖举报制度,提高全社会举报以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3月13日

  • 【转帖】首张《食品安全法》万元罚单

    浙江湖州乐购超市日前因出售过期食品,在支付消费者“一赔十”赔偿款后,又被工商部门处以1万元的罚款,这是实施《食品安全法》以来,浙江工商开出的首张食品安全万元罚单。  浙江湖州吴兴区工商分局日前接到投诉,消费者陈女士称在湖州乐购超市买到了过期变质食品。执法人员赶赴超市现场调查发现,陈女士购买的7包爆米花保质期仅1天,已过期3天,另购买的3包九芝斋糕点内发现了虫子。经超市管理人员确认,陈女士购买的爆米花和糕点均已过期变质,总价款21.3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新规定,该超市对消费者进行了“一赔十”的赔偿。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经营单位,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对该超市罚款人民币1万元。工商人员称,这是首例对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罚款万元的大案。本文来源:北方新报

  • 欧盟食品和饲料类快速预警系统(RASFF)通报(2011年第39周)

    日期通报号产品类型通报类型通报基础通报国家来源通报原因分销国家/地区采取措施/分销状况 头足类动物和其他产品 27/09/20112011.BXS食品禁止入境禁止入境-托运扣押意大利中国来自中国的冷冻鱿鱼未经官方许可进行辐照 消费者召回/分销到其他成员国 谷物和焙烤制品 27/09/20112011. BXP食品禁止入境禁止入境-托运扣押英国中国来自中国的手擀面条中发现铝含量超标(25.1 mg/kg - ppm) 重新派遣或销毁/未分销 糖果 26/09/20112011. 1312食品警告消费者投诉西班牙中国波兰来自中国经波兰中转的苹果味液体饴糖的食用易带来伤害嘴巴的风险安道尔、西班牙、法国、西班牙、法国/尚未获得分销信息 营养品、食品保健品和强化食品30/09/20112011.1333食品警告通报市场官方控制卢森堡中国法国来自中国经法国中转的食品保健品中发现含有违禁物质--西地那非(2.8 mg/100ml)卢森堡重新派遣或销毁/未分销 干果、坚果制品和种子28/09/20112011.1319食品跟踪通报消费者投诉捷克共和国中国荷兰来自中国经荷兰中转的松子仁易导致味觉障碍捷克共和国撤出市场/限在通告国销售30/09/20112011.1335食品跟踪通报消费者投诉捷克共和国巴基斯坦斯洛伐克德国中国来自中国和巴基斯坦经斯洛伐克和德国中转的松子仁易导致味觉障碍捷克共和国用作饲料/未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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