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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设备设施清单的用途是什么

    食品安全设备设施清单的用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确保食品安全:清单中列出的设备,如食品安全检测仪、温度计、湿度计、金属探测器等,都是用于监测和确保食品在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这些设备可以帮助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中的污染物、有害物质或微生物,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提高生产效率:通过使用现代化的食品安全设备,如多功能食品安全快检设备,企业可以快速、准确地检测食品中的各种有害物质,如细菌、病毒、农药残留等。这有助于减少因食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生产延误和损失,提高生产效率。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来说,设备设施清单中的设备可以作为监管工具,用于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测和抽样检查。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障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促进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应用先进的食品安全设备和技术,企业可以更好地控制食品质量和安全,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同时,这也有助于提升整个食品行业的形象和声誉,促进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设备设施清单在保障食品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以及促进食品行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食品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来说,了解和掌握这些设备设施的使用和操作方法是非常必要的。[img=,690,38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4/202404291109245623_3237_4214615_3.jpg!w690x388.jpg[/img]

  • 【分享】欧盟拟发布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酶等中的可用食品添加剂清单

    4月21日,欧盟发布G/SPS/N/EEC/402号通报,发布一项委员会条例草案。该草案拟修订第(EC)1333/2008号食品添加剂条例的附件III,制定一份食品添加剂、食品酶、食品调味剂和营养素中可用食品添加剂(含载体)及其使用条件的欧盟清单。 该条例草案拟对附件III进行更新,新附件包括了《食品添加剂、食品酶、食品调味剂和营养素中可用食品添加剂(含载体)及其使用条件的欧盟清单》。清单包含"营养素"和"制剂"的定义以及6个部分;6部分分别以表格形式列明了食品添加剂中的载体、食品添加剂中的食品添加剂(载体以外)、食品酶中的食品添加剂(含载体)、食品调味剂中的食品添加剂(含载体)、营养素中的食品添加剂、以及前面5部分食品添加剂组的定义。 该条例草案拟批准日期为2011年9月,拟发布日期为2011年9月。条例将在正式发布的20天后生效。该通报的评议期截至2011年6月20日。 该条例草案可参见: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sps/EEC/11_1234_00_e.pdf

  • 【分享】欧盟拟发布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酶等中的可用食品添加剂清单

    4月21日,欧盟发布G/SPS/N/EEC/402号通报,发布一项委员会条例草案。该草案拟修订第(EC)1333/2008号食品添加剂条例的附件III,制定一份食品添加剂、食品酶、食品调味剂和营养素中可用食品添加剂(含载体)及其使用条件的欧盟清单。该条例草案拟对附件III进行更新,新附件包括了《食品添加剂、食品酶、食品调味剂和营养素中可用食品添加剂(含载体)及其使用条件的欧盟清单》。清单包含“营养素”和“制剂”的定义以及6个部分;6部分分别以表格形式列明了食品添加剂中的载体、食品添加剂中的食品添加剂(载体以外)、食品酶中的食品添加剂(含载体)、食品调味剂中的食品添加剂(含载体)、营养素中的食品添加剂、以及前面5部分食品添加剂组的定义。该条例草案拟批准日期为2011年9月,拟发布日期为2011年9月。条例将在正式发布的20天后生效。该通报的评议期截至2011年6月20日。该条例草案可参见: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sps/EEC/11_1234_00_e.pdf

  • 【分享】欧盟拟发布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酶等中的可用食品添加剂清单

    月21日,欧盟发布G/SPS/N/EEC/402号通报,发布一项委员会条例草案。该草案拟修订第(EC)1333/2008号食品添加剂条例的附件III,制定一份食品添加剂、食品酶、食品调味剂和营养素中可用食品添加剂(含载体)及其使用条件的欧盟清单。该条例草案拟对附件III进行更新,新附件包括了《食品添加剂、食品酶、食品调味剂和营养素中可用食品添加剂(含载体)及其使用条件的欧盟清单》。清单包含“营养素”和“制剂”的定义以及6个部分;6部分分别以表格形式列明了食品添加剂中的载体、食品添加剂中的食品添加剂(载体以外)、食品酶中的食品添加剂(含载体)、食品调味剂中的食品添加剂(含载体)、营养素中的食品添加剂、以及前面5部分食品添加剂组的定义。该条例草案拟批准日期为2011年9月,拟发布日期为2011年9月。条例将在正式发布的20天后生效。该通报的评议期截至2011年6月20日。该条例草案可参见: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sps/EEC/11_1234_00_e.pdf

  • 食品安全设备设施清单有哪些

    食品安全设备设施清单通常包括一系列用于检测、监控和确保食品安全的工具和设备。以下是一个可能包含的设备设施清单示例:  食品安全检测仪主机:用于对食品进行快速检测,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温度计和湿度计:温度计用于监测食品储存和加工过程中的温度,确保食品在安全的温度范围内。湿度计则用于监测食品储存环境的湿度,防止食品因潮湿或干燥而受损。  金属探测器:用于检测食品中的金属异物,避免食品污染和消费者受伤。  X射线检测仪:用于检测食品中的异物和不合格产品,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微生物检测设备:如细菌培养皿、[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jp][color=#3333ff]PCR[/color][/url]仪器等,用于检测食品中的病原微生物,确保食品的卫生状况。  化学成分检测设备:如质谱仪、红外光谱仪等,用于检测食品中的化学物质和成分,确保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农药残留检测仪:专门用于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确保农产品的安全。  水质测试仪器:用于检测餐馆和食品加工厂使用的水质,确保水源的安全和卫生。  食品储存和保鲜设备:包括冷藏柜、冷冻柜、真空封存机等,用于储存和保鲜食材,延长食品的保质期。  清洗和消毒设备:用于清洗和消毒食品接触表面和设备,确保食品处理环境的卫生。  防护设备:包括手套、口罩、发箍等,用于保护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和食品的安全。  食品安全标签和追溯系统:用于标识和跟踪食品批次,以便进行回溯和召回。  食品安全培训和资料:包括培训材料和设备,用于培训员工,确保他们了解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  油烟净化设备:用于餐馆和食品加工场所,去除油烟污染物,减少对员工和环境的影响。  请注意,具体的食品安全设备设施清单可能因不同的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而有所不同。在选择和使用这些设备时,应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img=,690,38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4/202404291107028703_3937_4214615_3.jpg!w690x388.jpg[/img]

  • 食品安全设备设施清单的种类有哪些

    食品安全设备设施清单的种类繁多,涵盖了从食品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确保了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以下是其主要类型:  生产设备:这是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核心设备,包括搅拌机、灌装机、烘烤设备等,它们确保了食品生产的卫生和安全。  清洗设备:用于对生产设备、工具和场所进行定期清洁,以维持生产环境的卫生。清洗设备主要包括清洗机、喷淋设备、消毒设备等。  检测设备:这是确保食品质量的关键,包括色差仪、微生物检测设备等,用于检测食品原料和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更具体的,还有多功能食品检测仪、农药残留检测仪、重金属检测仪等多种仪器,用于检测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和残留物。  包装设备:确保食品包装的卫生和安全,如封口机、贴标机等,它们有助于保护食品免受外界污染。  杀菌设备:如高温杀菌器、紫外线杀菌器等,用于对食品进行杀菌处理,消除潜在的微生物污染。  贮存设备:包括冷藏柜、保鲜柜等,用于储存食品,确保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清洁和消毒设备:这类设备用于保持食品加工环境的清洁和卫生,避免细菌和其他微生物的滋生。  通风和温控设备:确保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在适宜范围内,以防止食品受潮或变质。  此外,根据具体的食品加工类型和需求,可能还需要其他特定的设备,如肉类加工设备、水产品处理设备、食品添加剂混合设备等。  总的来说,食品安全设备设施清单的种类繁多,每种设备都有其特定的用途和功能,共同构成了保障食品安全的完整体系。对于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来说,根据自身的生产需求,合理配置和使用这些设备设施,是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关键。[img=,690,38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4/202404291111179488_4975_4214615_3.jpg!w690x388.jpg[/img]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在最小工作单元精准防控风险,总局研究制定了首批33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现予印发供参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指导企业结合实际抓好风险排查和管控。一、统筹做好《清单》解读和宣贯培训等工作。坚持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现场指导相结合、专家解读与研讨提升相结合,加大宣贯培训力度,为企业精准识别风险、科学防控风险提供参考和指南。工作中要避免形式主义,不得层层加码,切实减轻基层单位和企业负担。二、指导企业参考《清单》建立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指导企业结合经营业态、规模大小、食品类别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查找确认风险点、科学制定管控措施、合理确定管控频次并明确责任人员,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的《清单》,并根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动态调整,真正把《清单》融入企业现有管理制度、嵌入企业日常管理,优化提升企业精准防控风险水平,防止出现另起炉灶、另搞一套等问题,坚决避免工作“一刀切”、执行“模板化”、落实“走过场”。三、指导企业对照《清单》常态化开展风险防控。重点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照企业风险管控清单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企业建立实施《清单》及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四、及时反馈《清单》建立实施相关情况。结合日常监管加强调查研究,收集汇总、综合分析企业建立实施《清单》工作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总局相关业务司局反馈。总局将继续制定其余食品经营业态和食品类别的《清单》,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库。附件:1.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目录   2.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5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5/6c98141c3eb94bdd9c15344a1badd47f.docx?fileName=%E9%99%84%E4%BB%B61%EF%BC%9A%E3%80%8A%E9%A3%9F%E5%93%81%E5%AE%89%E5%85%A8%E9%A3%8E%E9%99%A9%E7%AE%A1%E6%8E%A7%E6%B8%85%E5%8D%95%E3%80%8B%E7%9B%AE%E5%BD%95.docx]附件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目录.docx[/url][*][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4/ede350b71fbe4c7e886c3a1c8523ea7a.docx?fileName=%E9%99%84%E4%BB%B62%EF%BC%9A%E9%A3%9F%E5%93%81%E5%AE%89%E5%85%A8%E9%A3%8E%E9%99%A9%E7%AE%A1%E6%8E%A7%E6%B8%85%E5%8D%95.docx]附件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docx[/url][/list]

  • 欧洲委员会将于2011年底前提出食品可标示的健康声明清单

    7月28日,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根据关于食品营养和健康声明的第1924/2006号条例,发表了涉及35项食品健康声明的一套最终意见案。这标志着该机构始于2009年10月的评估工作的完成。2006条例涵盖的健康声明的一个例子就是“低脂肪”术语及类似声明的使用。该类声明仅在每100克固态食品中脂肪含量不高于3克,或每100毫升液态产品中脂肪含量不高于1.5克(或每100毫升半脱脂奶中脂肪含量不高于1.8克)时,方可使用。欧委会与成员国已启动了初期工作,旨在年底前就可标示的健康声明清单提交最终方案。由于健康声明条例旨在确保对消费者的高水平保护,食品出口商应注意所有健康声明须准确、真实且有科学依据。欧盟将建立统一的可标志健康声明清单。食品出口商还应明确,除了保护消费者,该清单将有利于执法机构确保条例规定的落实,并保证27个欧盟成员国内的公平竞争。在此项工作之初,各成员国向欧委会提交的食品企业希望使用的健康声明总计超过44,000项。欧委会整合后的清单中约含声明4,600项。目前,EFSA发布的意见案涵盖健康声明约2,760项。EFSA表示,在评估某项声明时,如果有充分的支持证据,则评估通过。约20%的健康声明获得评估通过,其主要涉及下述内容:l 维生素和矿物质;l 与血糖控制、血液胆固醇或体重控制相关的特定膳食纤维;l 活性乳酸菌和乳糖消化; 4l 橄榄油中多酚的抗氧化效果;l 核桃与血管功能改善;l 替代餐与体重控制;l 脂肪酸与心脏功能;l 系列糖替代品(如木糖醇和山梨醇)在维持牙齿矿化或降低餐后血糖上升方面的作用;l 糖-电解质饮料/肌酸与运动表现。由于约80%的健康声明被否决,一旦官方清单公布,食品出口商应特别注意确保其使用的所有健康声明可被接受。食品和所声明的效果之间如果缺乏充分的关联性,评估则无法通过。其原因主要包括:针对健康声明所基于的物质,缺乏明确的信息(如,未指明特定纤维的“益生菌”或“膳食纤维”声明);缺乏证据表明所声明的效果对维护和改善身体功能确实有益(如,食品具有“抗氧化特性”以及关于肾“排水(water elimination)”功效声明)所做健康声明缺乏准确性(如,使用“能量”和“活力”等术语的声明,或关于女性健康或智能的声明);针对所声称的健康益处,缺乏采用可靠方法进行的人体研究;健康声明涉及的食品分类太过宽泛,如将“水果和蔬菜”和“奶制品”与特定效果相关联。EFSA目前正与欧委会以及成员国一道准备重新提交数量有限的“普通功效”健康声明。EFSA期望2011年底前能得到欧委会关于拟重新评估声明的答复;同时,上述重新提交程序完成后,将拟定进一步评估的准确时间表。欧委会年底前将以单一法规的形式(健康声明条例)发布一份健康声明清单。所有误导消费者的健康声明将须在健康声明条例生效6个月后被撤除。尽管该清单的发布期限最初定于2010年1月31日,但由于收到的健康声明数量庞大,且相关方向各成员国提交时间的延迟,该清单出台的目标日期不得不延至2011年底。

  • 【资料】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url=http://www.foodmate.net/law/jiben/162146.html][color=#003278]兽药管理条例[/color][/url]》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现公告如下: 一、《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生产,已在兽药国家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及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废止其质量标准,撤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废止其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注销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二、截止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经营和使用。 三、《禁用清单》序号19至21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序号兽药及其它化合物名称 禁止用途 禁用动物 1 -兴奋剂类:克仑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西马特罗Cimaterol及其盐、酯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2 性激素类: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及其盐、酯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3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Zeranol、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醋酸甲孕酮Mengestrol Acetate及制剂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4 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Chloramphenicol Succinate)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5 氨苯砜Dapsone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6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 sodium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7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Sodium nitrophenolate、硝呋烯腙Nitrovin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8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Methaqualone及制剂 所有用途 所有食品动物 9 林丹(丙体六六六)Lindan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0 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 杀虫剂、清塘剂 所有食品动物 11 呋喃丹(克百威)Carbofuran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2 杀虫脒(克死螨)Chlordimeform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3 双甲脒Amitraz 杀虫剂 水生食品动物 14 酒石酸锑钾Antimony potassium tartrate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5 锥虫胂胺Tryparsamide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6 孔雀石绿Malachite green 抗菌、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7 五氯酚酸钠Pentachlorophenol sodium 杀螺剂 所有食品动物 18 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Calomel、硝酸亚汞Mercurous nitrate、醋酸汞Mercurous acetate、吡啶基醋酸汞Pyridyl mercurous acetate 杀虫剂 所有食品动物 19 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Methyltestosterone、丙酸睾酮Testosterone Propionate苯丙酸诺龙Nandrolone Phenylpropionate、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 Benzoate及其盐、酯及制剂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20 催眠、镇静类:氯丙嗪Chlorpromazine、地西泮(安定)Diazepam及其盐、酯及制剂 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21 硝基咪唑类:甲硝唑Metronidazole、地美硝唑Dimetronidazole及其盐、酯及制剂促生长 所有食品动物 注:食品动物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二00二年四月

  • 食品企业速看!食品常规理化检验仪器清单来啦

    食品企业速看!食品常规理化检验仪器清单来啦

    在“健康中国2030”战略规划的推进下,人们的健康意识逐步提升,对食品的要求也从“吃得饱、吃得好”转向了“吃安全、吃健康”。什么样的食品才是安全健康的?食品理化检验可以检测食品的营养成分及化学性污染问题,是食品质量控制程序的关键,也是评价食品品质的重要标准。食品企业要想进一步提升产品的市场欢迎度,就必须参考食品理化检验的结果,不断改进配方。食品理化检验的内容多种多样,今天小编就带大家盘点一下,建设一个食品常规理化检验实验室需要用到哪些仪器~01 磁力搅拌器食品行业的实验室中,液体的化解、加热和配料等事项需要对样品进行充分混合,一旦混合没做好,则很容易导致实验失败。力辰磁力搅拌器控制精准,搅拌效果好;同时拥有调速款、加热款、数显款等多种型号,满足您的各类需要。02离心机离心机主要用于加速混合液或混合料中不同成分的分离,是食品分析前处理的常用仪器。只有将各成分进行快速分离,才能确保实验高效推进。力辰离心机包含低速、高速、冷冻等多种机型,转速精度高,运行稳定,安全耐用。03旋转蒸发仪旋转蒸发仪又叫旋转蒸发器,主要应用于食品行业的样品前处理过程,主要作用是浓缩和转换溶剂。力辰旋转蒸发仪智能恒温控温,耐高温耐腐蚀,操作简单,更节省实验时间。04粗脂肪测定仪脂肪是很多追求健康饮食的人想要避免摄入的成分。粗脂肪测定仪主要用来测定脂肪含量,能为食品行业调整配方设计提供数据支持,是食品行业脂肪测定的理想仪器。力辰粗脂肪测定仪操作智能化,高性能,受热性好,精准高效。05量热仪食品热量是人们越来越在意的指标,低热量也成为许多”网红“食品赢得销量的”法宝“。量热仪主要用于发热量的测定,应用广泛,在食品行业可以用于食品热量的测定,帮助优化食品配方,控制热量。力辰全自动量热仪测试结果稳定,数据处理功能强,操作简单灵活,使用很方便。食品常规理化检验包含碳水化合物、油脂、蛋白质、热值、水等常规指标,除了以上提到的实验仪器,所需要的仪器还有很多。这一份食品常规理化检验实验仪器清单,能为食品达到营养需要、保证产品质量提供支持[img=,690,92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9/202209281051514061_2954_5522334_3.jpg!w690x922.jpg[/img]需求决定市场,在健康意识全民觉醒的背景下,食品企业必须提升品质,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让科学实验精准高效,这是力辰的企业使命,也是为各企业研发助力的重要途经。稳定的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第一生命力!愿食品企业早日突破创新,研发出更安全、健康的食品。

  • 食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介绍

    食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涵盖了多种用于检测食品安全性、质量、成分以及污染物的设备。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食品检验仪器设备及其简要介绍:  食品安全检测仪:  这类仪器可以快速检测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添加剂等多种有害物质。  通常具备多参数检测功能,可以适应不同种类的食品检测需求。  色谱仪([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仪[/color][/url]、[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仪[/color][/url]等):  用于分离、分析和鉴定食品中的有机化合物,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添加剂等。  具有高灵敏度和准确性,是食品检测实验室中常用的高端设备。  光谱仪([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光谱仪[/color][/url]、原子荧光光谱仪等):  主要用于检测食品中的金属元素含量,如铅、汞、砷等重金属。  通过测量元素的特征光谱来进行分析,具有快速、准确的特点。  质谱仪:  结合色谱技术使用,可以进一步提高分析的灵敏度和准确性。  用于食品中复杂组分的分析和鉴定,如蛋白质、多肽等。  微生物检测仪器:  如生物安全柜、菌落计数器、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等。  用于食品中微生物的分离、培养和鉴定,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快速检测仪器:  如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重金属快速检测仪等。  这些仪器具有操作简便、检测速度快的特点,适用于现场快速检测和筛查。  样品前处理设备:  如离心机、旋转蒸发仪、固相萃取仪(SPE)等。  用于样品的提取、净化、浓缩等前处理过程,以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灵敏度。  其他常用设备:  包括电子天平、酸度计、粘度计、折光仪等。  这些设备用于测量食品的物理性质或化学成分,如重量、pH值、粘度、折射率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食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可能会根据实验室的规模、检测项目和需求等因素有所不同。在选择和配置设备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保能够满足食品检测的需求。

  • 【资料】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 清单

    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饲料、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根据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更新非法使用物质名单,至今已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农业部2002年发布了176号和193号公告,2010年发布了1519号公告,向社会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清单主要包括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兴奋剂类,己烯雌酚等激素类,呋喃唑酮、氯霉素等抗菌药物类,呋喃丹等杀虫剂类等四大类82种禁用药物和物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pdf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pdf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pdf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pdf

  • 除了正餐,所有的食品都是垃圾食品?

    昆明市消协开出的10类垃圾食品清单1. 油炸类食品 汽水、2. 可乐类食品3. 加工类肉食品(肉干、肉松、香肠等)4. 话梅蜜饯类食品(果脯)5. 饼干类食品(不含低温烘烤和全麦饼干)6. 方便类食品7. 罐头类食品(包括鱼肉类和水果类)8. 烧烤类食品9. 冷冻甜品类食品(冰淇淋、冰棒和各种雪糕)10. 腌制类食品是不是说,除了日常生活中的米面、新鲜禽蛋、蔬果、肉类之外,所有的食品都是垃圾食品?你怎么看?

  • 卫生部规划的食品接触材料标准清单

    RT: 序号 标准类别 标准名称 1 基础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 3 产品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成型品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树脂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制品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橡胶奶嘴 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和涂层 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纸制品 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 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 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搪瓷制品 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陶瓷制品 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膜、袋 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洗涤剂 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消毒剂 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饮)具消毒 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硅橡胶制品* 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

  • 韩国修订禁用化学品清单

    韩国修订禁用化学品清单 来源:食品伙伴网 时间:2011-10-25 据chemicalwatch网站消息,10月 5日韩国环境部(MoE)在官方公报上修订了毒性化学控制法(TCCL)框架下的禁用化学品清单,以下 7类化学物质将被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保管、贮藏、运输或者使用,它们分别为:  苯及其盐类  马钱子碱及其盐类  杀虫脒及其盐类  百草枯盐 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  2-萘胺及其盐酸盐  4-氨基联苯及其盐酸盐 据了解,10月 19日韩国环境部另将两类物质纳入了GHS有毒物质分类清单,它们分别为:  1,4-二氯-2-(1,1,2,3,3,3-六氟丙氧基 )-5-硝基苯以及含有不少于25%该物质的混合物 4,4'-dianili以及含有不少于25%该物质的混合物山石: 删除多余内容

  • 【分享】食品演变与社会进步的关系 (申请加精)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和人们对动物性食品需求量的增加,动物性食品的安全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特别是近些年来动物性食品因兽药残留引发的一系列人体中毒事故、产品出口受阻事件,更加重了人们对国内食品安全的疑问和对自身健康的担心。食品安全问题不但直接影响到我国畜牧业的持续发展,而且对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民增收构成威胁,同时也对我国外贸出口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时至今日,食品安全问题已不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已经逐步演变为关系到社会、经济、人类健康的大问题。对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近年来国家领导人多次就食品安全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包括农业部在内的政府职能部门抓紧研究对策和措施,尽快解决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问题,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兽药管理法规的规定和保证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农业部于3月5日制定发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牧发[2002]1号,以下简称禁用清单)。应说,禁用清单的发布实施是我国兽药管理史上的一次突破,同时是在兽药使用政策上与国际接轨的一项具体措施,下面就禁用清单出台的背景情况做一简单介绍。 兽药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在动物疫病防治和促进动物生长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之产生的兽药残留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国外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认识到兽药使用、兽药残留与人体健康之间的密切关系,美国1967年就制定并实施国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日本于1968年制定了残留限量标准;欧盟自80年代以来,多次以指令形式发布养殖生产中食品动物禁用药物清单,以及药残重点监控品种目录。截止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均实施了兽药残留年度监控计划,对兽药使用制定了日益严格的管理政策。以欧盟为例,现阶段其禁用兽药多达30余种,药残监控重点对象有100余种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就连被国际公认为安全高效的杆菌肽锌、泰乐菌素、维吉尼亚霉素、螺旋霉素等产品,也被欧盟以可能产生耐药菌株为由而于1999年7月1日予以淘汰,1999年10月1日起禁止喹乙醇、痢立清等产品用于食品动物。近闻欧盟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将禁用目前还在使用的黄霉素、阿维菌素、盐霉素钠、莫能菌素钠等抗生素类促长剂,日本在兽药审批、质量监督、兽药使用等问题上一向以管理严格著称,其残留限量标准远远高于国际标准,对动物产品出口国而言,其标准可说近于苛刻。上述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及采取的种种措施既有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也不排除将其作为行之有效的贸易保护性技术壁垒措施,但同时这种措施是符合WTO规则的,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是合理合法的。 我国出口动物性食品正是在这种技术性措施的制约下,被欧盟等发达国家拒之门外的。今年1月25日,欧盟根据其单方面提出对我国兽药残留监控的考察报告作出全面禁止进口我国动物性食品的决定,这一决定并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对我国出口的动物性食品采取严格的批批检测措施,以致后来发生了蜂蜜出口遭禁、封存在荷兰港口的产品被销毁的事件,严重损害了我国形象。 自欧盟发布禁止进口我国动物性食品的禁令之后,农业部对国内关系到动物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确定了整改方案,采取了必要措施。农业部通过10余年来(1991年开始)药残工作的开展,充分认识到药残监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养殖生产、屠宰、储运加工、流通、零售等诸多环节,相对于动物性食品药残抽样检测工作而言,根本解决药残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从动物养殖环节的安全用药抓起,只要养殖生产活动中兽药安全合理使用措施到位、管理到位,食品安全就有了基本保障。所以说,抓兽药安全使用将在药残控制工作中起到举足轻重、事半功倍的关键性作用。基于这一点,农业部于今年3月5日发布了禁用清单。禁用清单是根据我国兽药生产、使用现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兽药使用政策制定的,也是符合国际兽药使用准则的。禁用清单中收载了37种兽药及其他化合物,其中29种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8种禁止作为动物促生长用途使用,清单中的兽药均是欧盟等发达国家禁用的品种,清单中的部分化合物是在国内动物养殖生产中有滥用倾向的化工产品。农业部制定发布禁用清单的宗旨是保证食品安全,促进出口贸易的需要。为保证兽药禁令的贯彻落实,年内农业部将组织开展有关检查活动。 今后农业部将继续密切关注国外兽药管理、使用政策,结合我国国情和兽药生产状况、动物养殖生产需要,适时调整我国兽药管理和兽药使用政策,及时淘汰对食品安全、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的兽药产品,同时在兽药行业大力推行兽药GMP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活动,加大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力度,加快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等制标工作进度,加强兽药残留检测体系建设,全面实施我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促进我国畜牧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我国动物性产品出口,保证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

  • 韩国修订禁用化学品清单

    韩国修订禁用化学品清单 来源:食品伙伴网 时间:2011-10-25 据chemicalwatch网站消息,10月 5日韩国环境部(MoE)在官方公报上修订了毒性化学控制法(TCCL)框架下的禁用化学品清单,以下 7类化学物质将被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保管、贮藏、运输或者使用,它们分别为:  苯及其盐类  马钱子碱及其盐类  杀虫脒及其盐类  百草枯盐 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  2-萘胺及其盐酸盐  4-氨基联苯及其盐酸盐 据了解,10月 19日韩国环境部另将两类物质纳入了GHS有毒物质分类清单,它们分别为:  1,4-二氯-2-(1,1,2,3,3,3-六氟丙氧基 )-5-硝基苯以及含有不少于25%该物质的混合物 4,4'-dianili以及含有不少于25%该物质的混合物如有疑问,请致电PONY谱尼测试零七五五二六零五零九零九

  • 欧盟建立允许使用食用香料清单

    根据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转发的国际食用香料工业组织(IOFI)信息通讯(IL No 1432),欧盟委员会食品链和动物卫生常务委员会赞同和支持委员会建议,建立欧盟允许使用的食用香料清单以及未列入清单的食用香料的过渡管理办法。新的欧盟食用香料清单将于委员会正式采纳6个月后开始应用。2008年以来,欧盟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建立一个已由欧盟食品安全机构(EFSA)评价过的食用香料清单。据IOFI分析,这份清单的建立将会对全球香料香精行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造成一定影响。以下是欧洲香料协会(EFFA)有关该清单的一些信息:l 食用香料清单的组成:清单涵盖超过2500种食用香料,包括下述内容:食用香料编号(FL No,物质的专有编号)、物质的化学名称、CAS号、JECFA编号、CoE编号、纯度、使用限制,安全评价的机构等。l 清单包括已评价过的和正在评价的香料:正在评价的香料是指法规实施时,EFSA的评价尚未完成的香料。根据评价情况或行业的使用情况,这些香料可能作为已评价过的香料,也可能从清单中剔除。l 目前行业支持使用的香料均在清单中。l 食用香料清单中一些食用香料物质的使用限制。对11种食用香料在特定食品类别中做出限制。这些香料包括咖啡因(caffeine)、可可碱(theobromine)、氯化铵、新橙皮甙二氢查尔酮(neohesperidine dihydrochalcone)、甜叶菊甙(rebaudioside A)、d-樟脑、3种奎宁盐类、甘草酸和甘草酸铵。l 部分D- 和D,L-氨基酸类物质,只有作为食用香料使用,且消费时成分的形式不发生改变,才涵盖在清单中。

  • 【分享】欧盟加强食品标签管理,发布膳食营养参考量。

    [size=3][b]欧盟出台规定允许维生素矿物质等添加在特定食物中 [/b][/size]2010年3月23日,欧盟出台可加入食品内作特定营养用途的物质清单,已于今年1月起实施。清单中提出,多种营养物质如维生素、矿物质及氨基酸可加入食品内作特定营养用途(如营养食品),但加工谷类食物、专为婴幼儿而设的食品、婴儿配方奶粉及助长配方奶粉除外。另外,规定了有关物质类别(如:维生素、矿物质及氨基酸)以及各类别下的物质(如维生素A、C、D及E;钙、镁、铁、钾、锌;L-精氨酸、氨基乙酸以及L-赖氨酸),只有在清单中列出的物质才可以以特定营养用途用于食品制造过程中。

  • 【资料】-什么是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日渐关注,目前市场上开始流行各种称谓的优质农产品和制成品,例如“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一些消费者反映无所适从,不知哪种更可靠、让人放心。为此,记者专门向有关部门了解了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2001年4月,农业部启动了一项旨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专项工作———“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这一计划旨在用8到10年时间,基本解决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先期将京、津、沪和深圳四市确定为试点城市。近期对京、津、沪和深圳等四个“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城市的抽查结果表明,这四个城市蔬菜质量安全方面的合格率为89.2%,较“计划”实施前有了大幅提高。 如果说无公害食品是为解决绝大多数人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话,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则是更高标准下的产物。绿色食品涵盖了有机食品和可持续农业产品。分为A级和AA级绿色食品。AA级绿色食品吸收了传统农艺技术和现代生物技术,对应的是有机食品,绿色食品A级标准对应的是限制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合成物的可持续农业产品。AA级绿色食品在现有绿色食品中的比例只占到一成左右。A级绿色食品允许限时限量限品种使用安全性较高的化肥农药。 有机食品要求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化肥、农药、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有机食品必须经过国家环保总局下属的中国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认证。 《人民日报》 (2002年04月12日第九版) 农业部:5年内基本实现农产品无公害生产本报北京7月2日讯 记者夏珺报道:农业部副部长刘坚今天在北京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我国推进农药管理工作目标时说:我国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的无公害生产,保障食用农产品的消费安全。他说,要加快农药产品结构调整,推进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削减计划的实施,使高毒、剧毒农药的比例由目前的35%减少到20%以下。到“十五”末,基本建立起一套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同时,加强农药市场监控,使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合格率在目前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农业部最近连续发布公告和部长令,决定对高毒农药实施更为严格的管理,以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据了解,这次被亮红灯的高毒农药包括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如六六六、滴滴涕等;国家规定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如甲胺磷、磷胺等;国家决定停止受理新增登记的甲拌磷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等。以农业部部令形式发布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对农药限制使用制订了详细的管理措施。这一规定将于8月1日正式生效。 《人民日报》 (2002年07月03日第二版) 农业部禁用限用农药清单:18种农药禁用农业部种植业司司长陈萌山在加强农药管理新闻发布会上宣读了199号农业部公告: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农业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澳氯丙烷,杀虫脒,二澳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氯乙酸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醉,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 公告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经济日报 2002年7月03日

  • 【转帖】6月1日起食品标签不符新规将被查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副司长毕玉安在出席第六届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食品安全年会时提到,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今年6月1日正式起效,届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将对食品标签进行新的一轮监督检查,对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据悉,新规要求食品标识除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加上了需标注联系方式一项。食品标识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方式。  婴幼儿食品方面,在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配料清单”的同时,特意增加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的规定。

  • 小学幼儿园食堂检测仪器清单有哪些

    小学和幼儿园食堂的检测仪器清单可能会根据具体的食品安全标准、监管要求和学校的实际需求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可能常用的食品检测仪器:  食品安全检测仪:这种仪器能够检测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兽药残留等,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农残检测仪:用于检测食材中农药的残留情况,有助于确保食材的纯净性。  食用油检测仪:用于检测食用油的酸价、过氧化值、芝麻油纯度等,以确保食用油的品质。  食品添加剂检测仪:检测食品中是否添加了非法或过量的食品添加剂,如甜蜜素、山梨酸钾、吊白块等。  重金属快速检测仪:用于检测食品中的重金属含量,如镉、铅、汞、砷等,以确保食品不受重金属污染。  兽药残留检测仪:检测食品中是否含有兽药残留,如孔雀石绿、黄曲霉毒素等。  微生物检测仪:用于检测食品中的微生物含量,如活菌总数、大肠杆菌、绿脓杆菌、沙门氏菌、链球菌、酵母菌等,以评估食品的卫生状况。  水分测定仪:用于检测食品或液体中的水分含量,有助于控制食品的湿度和保质期。  酶标仪:用于读取酶联免疫试剂盒的反应结果,可以检测乙肝五项、艾滋病、优生优育系列检测、激素等项目,但通常不是食堂常规检测项目。  此外,还可能包括其他设备,如电子天平、离心机、培养箱、高压灭菌锅、搅拌器等实验室常用设备。这些设备可以帮助学校食堂进行日常的食品检测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请注意,以上清单仅供参考,具体仪器配置可能因学校实际情况和当地食品安全标准而有所不同。[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5/202405161345314505_2522_4214615_3.jpg!w690x690.jpg[/img]

  • 2015年1月食品标准法规动态汇总

    1、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等3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4日2、关于公开征集2015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公告(2014年第22号)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截止日期:2015年1月30日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问答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时间:2015年1月20日4、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卫生规范》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1项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截止日期:2015年3月15日5、关于餐饮环节生肉类食材微生物检测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171号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发布时间:2015年1月23日6、关于废止《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13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9日7、关于批准发布《复合橡胶 通用技术规范》等107项国家标准的公告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发布日期:2014年12月31日8、关于公布2014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认监委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2日9、关于下达2014年第三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发布单位:国家认监委发布日期:2014年12月30日10、关于下达2014年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复审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发布单位:国家认监委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2日11、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通知发布单位:国家认监委发布日期:2015年1月16日12、关于批准发布GB/T 20560-2006《地理标志产品 郫县豆瓣》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发布单位:国家标准委实施日期:2015年1月9日13、关于征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截止日期:2015年2月10日14、关于制定《食品添加剂琥珀酸单甘油酯》等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发布单位: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发布日期:2015年1月14日15、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标准制修订计划清单(饮料酒类)发布单位: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发布日期:2015年1月28日16、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标准制修订计划清单(罐头食品类)发布单位: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发布日期:2015年1月28日17、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标准制修订计划清单(食品添加剂类)发布单位: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发布日期:2015年1月28日18、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标准制修订计划清单(工业发酵类)发布单位: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发布日期:2015年1月28日19、关于申报2015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的通知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截止日期:2015年1月23日20、开征集对《有机硅聚丙烯酸类浆料消泡剂》等60项原材料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意见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截止日期:2015年1月17日21、关于640项行业标准、2项标准修改单及12项有色行业标准样品报批公示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截止日期:2015年2月13日22、关于对《水稻中转基因成分测定 膜芯片法》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发布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截止日期:2015年2月5日23、关于征求《发酵法氨基酸良好生产规范》和《发酵法有机酸良好生产规范》2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单位: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 截止日期:2015年1月23日24、关于公开征集《低聚木糖》和《富营养素酵母》两项国家标准起草小组成员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 截止日期:2015年1月30日25、关于印发《绿色食品产品适用标准目录》(2015版)的通知发布单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日期:2015年1月14日26、关于《食用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截止日期:2015年3月1日

  • 【分享】《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8年9月1日实施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欧盟修改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条件和标准

    近日,欧委会制定委员会法规草案,修改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有关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条件和标准的第EC 1333/2008号法规附件II(欧共体批准用于食品的食品添加剂清单及使用条件)。为保证欧盟消费者铝允许周摄入量达到正常水平,建议将铝允许周摄入量(EFSA)降低到1mg/公斤体重/周。你认为欧盟的标准会不会对中国产生影响?

  • 日本发布最新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近日,日本发布最新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11年9月1日起生效)和指定食品添加剂名单(2011年9月5日起生效)。最新标准原文链接:Standards for Use -2011.9.1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List of Designated Additives-2011.9.5 指定的食品添加剂背景资料:日本的食品添加剂可分为“指定的食品添加剂”,“现存的食品添加剂”,“天然调味剂原料”和“通常作为食品也可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1)指定的食品添加剂。1947年,日本食品卫生法对添加剂实施主动列表制度,即只允许在食品中使用日本厚生省指定的认为安全的食品添加剂。在1995年之前,主动列表系统仅适用于化学合成的添加剂。在1995年,日本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修订,使该系统涵盖除个别豁免外的所有合成及非合成添加剂。指定的食品添加剂可分为有使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及无使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两类。不受主动列表系统约束的食品添加剂包括以下几类:2)现存的食品添加剂。1995年法规修订之前,已经在市场上销售或使用的不受主动列表系统约束的食品添加剂,均为非化学合成添加剂。1996年4月16日,日本后生省公布了现存食品添加剂清单。3)天然调味剂原料,不受主动列表系统约束;4)通常作为食品也可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

  • 【资料】预包装食品标签

    标签上标示的产品(食品)名称 以在标签上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须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须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自2005年10月1日起,凡是标注不真实的产品名称的标签,应视为违反《食品标签通则》的标签。凡是经热加工处理的预包装食品,其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鲜XX”。关于标签上标示的配料清单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主要是指调味料、香辛料、食品添加剂,在配料比例中占的份额很少,不要求按递减顺序排列。“各种配料”是指在制作或调制食品时实际添加的所有物料,不包括在制作或调制过程产生的副产物,也不包括原料、辅料、复合配料本身存在的食品添加剂。配料清单中不得使用臆造的配料名称。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经定量包装、按销售单元销售的小麦粉、大米、玉米粉、白砂糖、绵白糖、食用盐、茶叶、干食用菌、药食两用食品(如枸杞子)之类,可以标示包装、分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国外进口的大包装成品(如食用油、乳粉、葡萄酒),在国内分装的,应标示分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也可以同时标示原产国的国名。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分公司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和集团分公司的名称、地址;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生产基地可以按下列方式之——‘标示:标示集团的名称、地址和集团公司小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签订厂委托加工合同,受委托单位不负责对外销售产:品,由委托单位负责质量责仟并销售产品,应当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如果受委托单位直接销售产品,应当标示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须标示“在:十,闷依法栉汜注册的代理商、进门商或经销向的尔称和地址”,但不包括国外企业在国内设臀的办事处、联络处、协会。关于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是生产者生产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可以将需要检验的时间计算在内。可以只在冷冻饮品(冰棍、冰淇淋等)外包装盒(箱)上标示生产日期。关于标签上标示产品标准号国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示执行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执行标瓶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就是监督检查的依据。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凡列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附件中“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转基因生物目录”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上予以标示。关于允许免标示保质期的食品种类允许: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其中的“固态食糖类”包括白砂糖、绵白糖、冰糖、单晶体冰糖之类,还可以包括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但不包括糖果。关于营养素作用的声称如在标签上声称营养素的生理作用,必须遵循《特殊食品标签通则》第5.4.3条规定的示例(钙、蛋白质、铁、维生素E、叶酸);其他营养素生理作用的声称,可以依据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著《中国居民膳食营养参考摄人量》中有定论的生理功能。专著未提及或既使提及而未定论的个别营养素生理功能不得声称。关于营养成分标准标示值与实际检测值允许的偏差《特殊食品标签通则》A.2.1—A.2.3规定的“营养素的实际含量”是指实际检测结果。A.2.2规定:标示平均值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低于标示值的80%。但是涉及婴幼儿健康成长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应执行GBl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第6.3.2条的规定,即标示的平均值与实际检测值的允许偏差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15%,维生素—20%—十80%,矿物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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