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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相关的资讯

  • 204家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取得餐饮服务食品检验资质
    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1〕122号)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国食药监食〔2011〕130号)以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局的部署,积极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资质认定和能力扩项,充实食品检验技术力量,加大食品检验仪器设备投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有了显著进步。截至2012年7月底,全国已有204家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取得餐饮服务食品检验资质(见附件)。  附件: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名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  一、国家局(1)  1.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二、天津市(1)  1.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三、河北省(6)  1. 河北省食品药品检验院  2. 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3. 衡水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秦皇岛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5.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山西省(2)  1. 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晋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内蒙古自治区(9)  1.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2. 巴彦淖尔市药品检验所  3. 赤峰市药品检验所  4.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  5. 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通辽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暨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中心食品药品检验所  7. 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 兴安盟食品药品检验所  9. 包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六、辽宁省(2)  1. 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大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七、吉林省(10)  1. 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 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 辽源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通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 白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 松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9. 白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0.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黑龙江省(7)  1.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2. 大庆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  3. 哈尔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4. 牡丹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5. 七台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6. 双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7. 绥化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九、上海市(8)  1.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 上海市浦东食品药品检验所  3. 上海市徐汇食品药品检验所  4. 上海市闸北食品药品检验所  5. 上海市金山食品药品检验所  6. 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7. 上海市青浦食品药品检验所  8. 上海市崇明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江苏省(1)  1. 宿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一、浙江省(8)  1.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2. 杭州市药品检验所  3. 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 温州市药品检验所  6. 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 嘉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 宁波市药品检验所  十二、安徽省(18)  1. 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3. 淮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 宿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 阜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 淮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9. 滁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0. 六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1. 马鞍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2. 芜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3. 宣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4. 铜陵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5. 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6. 安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7. 黄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8. 太和县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三、江西省(13)  1. 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抚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 赣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 景德镇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九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 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 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9. 上饶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0. 新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1. 宜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2. 鹰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3. 樟树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四、山东省(13)  1. 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 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 枣庄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6. 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 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8. 日照市药品检验所  9. 莱芜市药品检验所  10. 临沂市药品检验所  11. 德州市药品检验所  12. 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13. 阳谷县药品检验所  十五、河南省(14)  1. 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 洛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 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 焦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 濮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9. 三门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0. 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1. 信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2. 周口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3.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4. 济源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六、湖北省(5)  1.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2. 宜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 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4. 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5. 仙桃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七、湖南省(12)  1. 湖南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2. 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 怀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衡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5. 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常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 郴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 益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9. 永州市药品检验所  10.张家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1.娄底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12.岳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八、广东省(13)  1. 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广东省汕头市药品检验所  3. 佛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韶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 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 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 广东省江门市药品检验所  9. 广东省湛江市药品检验所  10.广东省茂名市药品检验所  11.肇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2.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3.云浮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九、广西壮族自治区(9)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2. 南宁食品药品检验所  3. 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4. 桂林食品药品检验所  5. 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6. 北海食品药品检验所  7. 玉林食品药品检验所  8. 百色食品药品检验所  9. 河池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海南省(6)  1.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  2.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  3.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琼海分所  4.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儋州分所  5.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五指山分所  6. 海南省药品检验所三亚分所  二十一、重庆市(1)  1.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二、四川省(7)  1.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  3. 南充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 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 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三、贵州省(1)  1. 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四、云南省(16)  1. 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昭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 曲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玉溪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 保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楚雄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7.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8.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9. 普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0.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11.大理白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12.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13.丽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4.怒江傈僳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15.迪庆藏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16.临沧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五、西藏自治区(1)  1.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六、陕西省(3)  1. 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 汉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七、甘肃省(11)  1. 甘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嘉峪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 白银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 天水市药品检验所  5. 武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 酒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 庆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 定西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9. 陇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0.临夏回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检验所  11.甘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二十八、青海省(1)  1. 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九、宁夏回族自治区(1)  1.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所  三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2.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十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  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检验所
  • 286万!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2022年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0900000202202000172 项目名称: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泰安市纤维检验所)2022年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286.1万元 最高限价:286.1万元 采购需求:标的标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本包预算金额(单位:万元)A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设备1 1 详见招标文件 82.500000 B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设备2 1 详见招标文件 125.000000 C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设备3 1 详见招标文件 78.600000 合同履行期限:进口设备签订合同后90日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国产设备签订合同后60日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卫生部制定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的关键环节。食品检验既是对市场销售食品实施安全监控的重要手段,也对食品原料及加工过程进行安全控制、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赖于公正、客观的食品检验结果,科学、严谨的食品检验工作是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础。  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7条明确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法律在第五章对食品检验工作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提出对食品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制度。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方案》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以及同年7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均对食品检验工作提出了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我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1个部门,推荐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调查分析现行食品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包括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对食品安全检验的要求,研究比对国外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历时1年的时间,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按照国际贸易原则向WTO各成员进行通报,现予以公布。  《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建立在现有检验机构管理体系基础上,体现了食品检验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规范性和通用性,充分考虑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各分段政府主管部门的实际监管工作的需求,力图做到既适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检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认定条件》共八章、二十八条,是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入门”条件,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其重点在于推动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提高技术能力,规范检验工作行为,保证检验的诚信和公正性。对于使用非标准检验方法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违禁使用化学物质检验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认定条件,专家组认为在《认定条件》中进行规定暂时还不符合目前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现状,因此将实施研制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检验方法的人员条件(人员数量、职称、专业背景等)仅在《检验工作规范》进行了规定。  《检验规范》共二十九条,重点围绕检验人的道德素质、技术素养和其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检验工作中尤其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非标方法的建立和使用,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的管理,食品检验中计算机系统的功能要求,以及检验机构怎样为各级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另外,为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制定和调整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方案,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检验规范》明确了检验机构在食品检验中发现非食用物质时,应当及时向食品检验机构所在辖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细致研究《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对食品检验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条件和检验工作,提高食品检验的能力和水平,为服务于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公众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oc     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doc
  • 行刑衔接食品药品检验实验室在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挂牌
    近日,由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南宁市公安局联合组建的行刑衔接食品药品检验实验室在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正式挂牌。该实验室将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技术优势,有效解决行刑衔接工作中的相关难点、堵点问题,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提供技术支撑。  为快速、准确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给案件办理部门提供精准的技术佐证,该实验室成立行刑衔接检验工作小组,建立完善审查复核保密责任机制,对每一批检品、每一个检验项目、每一处流程环节严格把关;结合委托单位提供的有效信息,对每一份样品充分预判分析,确定检验方向,按照/参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检验补充标准等进行检验,利用先进的仪器可同时筛查上百种化学成分;开设检验“绿色通道”,简化优化行刑衔接样品的受理、检验、审核、审批、发送工作流程,最大限度满足办案部门案件办理需求。  目前,该实验室已具备“抗风湿类”“降脂类”“降压类”“降糖类”等10余大类食品药品的检验检测能力。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将通过技术培训、能力验证等方式,积极培养人才、锻炼队伍,有效提高检验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 215万!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2022年度食品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22zfcg00488项目名称: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2022年度食品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15.78(万元)最高限价:215.78(万元)采购需求: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2022年度食品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采购(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350万!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2022年度食品检验检测用试剂耗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22zfcg00489项目名称: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2022年度食品检验检测用试剂耗材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50(万元)最高限价:349.9924(万元)采购需求: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2022年度食品检验检测用试剂耗材采购(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公布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  4.1 组织机构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1.4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 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3 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4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5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1.2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5.1.5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5.1.6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  5.2.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5.2.2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5.2.3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5.2.4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5.2.5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f)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5.2.6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5.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录。  5.4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5.4.2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 160万!德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药品检验仪器项目
    项目编号:SDGP371400000202202000146 项目名称:德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药品检验仪器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60.0万元 最高限价:160.0万元 采购需求:标的标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本包预算金额(单位:万元)A详见磋商文件 1 详见磋商文件 160.000000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磋商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对策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仍存在不够健全、检测机构数量不足、地域分布不尽合理、检测能力不强,难以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所以,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现状与问题  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由生产加工企业自检、社会中介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和政府部门监督抽检构成。我国食品行业发展很不均衡,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整体素质处于较低水平,中小企业和家庭作坊式企业数量众多,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要条件。有相当一批企业不具备发放生产许可证中规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及检测能力。今后10年是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发展的黄金时机,必须围绕全面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中心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实现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的建设目标。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相比接轨程度不够,从而影响到国内标准在国际上的可信度。二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水平不高,我国食品检测技术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检测方法不够完善。三是食品检验检测机构重复设置,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严重影响了我国检验检测技术水平的提高。四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中国虽然已经开始受到重视,但是由于我国在风险评估,尤其是食品毒理学的研究和应用方面的起步比国外晚,工作开展得不够全面。因此亟待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对策和建议  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和探索,各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仍存在体系不够健全、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应有效整合食品检验检测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和业务重叠,做到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加快食品检验检测技术研究,研制检测所需要的消耗品,引进国外先进的检测技术,构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网络,减少重复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 加紧构建各部门间检测信息沟通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为有效监管提供有力支持。具体还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以政府工作为中心,服务产业经济发展。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在高、精、尖科研项目上寻求突破,以科技兴检提升食品检测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求。强化服务职能,为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2.加大服务力度和财政投入,科学规划,突出特色。为满足社会对食品检验部门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加强宏观管理,对现有的资源进行适当调节。  3.加强人员培训和人才交流,提高水平和素养。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增强食品检验队伍的能力。  4.建设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高水平的食品检测机构。食品检测机构规章制度是保证食品检测机构管理科学、规范、有序的必要基础,是食品检测机构完成各项工作的保证。食品检测机构或其所在组织必须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检测报告和检测活动,除了满足客户要求外,还必须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 武威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
    从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获悉,该中心于11月14日取得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成为河西五市第一家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证书的食品检测机构,标志着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据悉,该中心认定检验检测能力包括食品及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中添加剂、食品中真菌毒素、食品中污染物、食品中农药残留、食品中非法添加、保健食品和生活饮用水913种产品、5600余个参数。  该中心于2013年8月成立,主要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辖区内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开展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食品检验检测任务并承担社会食品行业送检(复检)等检验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中心实施完成了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建成了1718.4平方米的理化、微生物和仪器实验室。今年9月,中心实验室通过了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组的技术和现场审查,11月14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中心核发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自此中心正式开展对食品及相关产品等29大类的检验检测工作,为全市食品安全科学、有效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也为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检验技术指导发挥了积极作用。
  • 我国食品检验机构近6000家 资质认定即将展开
    记者从10月29日在京召开的全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上了解到,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即将全面开展。迄今为止,全国共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证书25328张,授权国家质检中心433家。全国现有食品检验机构近6000家。会议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召开,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车文毅、谢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有关部委和行业,相关检测机构的2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深入宣传贯彻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相关要求,部署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近年来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分析了资质认定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了今后资质认定工作要求。会议期间,还举办了《食品安全法》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专题讲座。  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车文毅在讲话中全面肯定了资质认定工作取得的成绩。他指出,资质认定已成为国家对检测技术机构实行管理最为有效的一项基础性法定行政许可制度,是有效发挥国家技术基础作用的重要支撑。他全面分析了资质认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要求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提升工作能力,努力提高资质认定管理有效性。  谢军在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促进资质认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措施并就如何深入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据了解,资质认定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而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行政许可。我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是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据此,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卫生部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国家认监委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食品检验能力分类方法研究”项目通过验收
    日前,由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承担的“食品检验能力分类方法研究”短平快项目顺利通过专家验收。该项目针对现行食品检验资质认定能力范围申报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食品分类方法,建立了以GB2760-2011标准为基础的食品检验能力分类方法,初步建立了食品检验标准数据库和食品检验能力编码及能力表述系统。  截至2012年底,我国共有食品检验资质认定机构2748家。食品检验能力分类表述系统的建立,将对规范表述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实现网上行政审批和提供检测资源查询服务等工作奠定基础。
  • 陕西省将整合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获悉,陕西省各部门各系统食品检验 检测机构将被整合,拟设立农产品检测和食品质量综合检测两个中心。  据了解,陕西省食盐、商务、粮食、渔业、农业、卫生、质监等各部门都拥有自己的食品检测机构,其检测能力的着重点稍有差异,但总体上检验设备基本雷同。全省食品检验机构总体上呈现重复建设、重复投资、社会资源浪费的现象严重,小而全的格局明显,利用率不高且人、财、物浪费严重。省政府决定通过3年努力,完成全省食品安全检测整合工作,建立统一管理的检测体系。省级检测中心突出“高精尖” 市级检测中心要满足“全覆盖” 县级检测中心要达到“最基本”,具备常规微生物、理化指标和快速检测能力。
  • 记者手记:食品检验能整合吗?
    记者在随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时了解到,很多地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重复建设,同一区域内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并存,资金重复投入,部分高校、科研机构检测任务不饱满,检验资源存在闲置浪费现象。尤其是卫生计生部门的风险监测和食药监部门的抽检工作,在检验品种和项目上都存在重复。  同行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专家告诉记者,检测和检验在技术层面就是一回事,都是通过专业的检验机构和人员来操作。  检查组还发现,食品检验检测市场鱼龙混杂,各自为政,造成个别检验机构采取不正当甚至是非法手段进行竞争。有人向检查组反映,有的企业急需一两天内拿到报告,检验机构在检验周期无法满足的情况下,选择不做实验直接出具报告。更有甚者,有的检验机构还根据客户需要“卖报告”,直接编制一份假报告。一份报告只收几十元钱,既满足了客户的要求,也“帮助”企业降低了成本,又争取了客户资源。  面对如此乱象,检验检测机构该如何加强规范化管理呢?实践证明,通过整合可集中优势资源、优势力量,保证检验检测质量。  山东省就在全国率先实行抽检监测计划、经费、信息“三统一”,实现了资源集中、经费集约、信息共享。对抽检监测、舆情监测、日常监管、治理整顿、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汇总梳理,查找风险隐患,列出风险清单。  解决检验检测机构乱象,首先要在地域统筹解决综合利用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实现资源共享,防止重复建设 其次,充分利用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卫生机构以及大型企业的食品检验资源,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高校、科研机构运用专门的实验室、专业设备承担检验检测工作 同时,还要严惩一些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防止其被利益绑架,保证检验活动公正、客观,检验结果及时、准确。
  • 认监委发布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 131号局长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规范和统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切实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现就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狠抓落实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按国务院要求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特别要加强食品检验对确保食品安全,强化科学监管的极端重要性,并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机制、实施对象、实施程序、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是开展资质认定必须遵循的准则。各单位都要充分认识《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技术性文件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办法》等规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按照《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和统一部署,指导有关检验机构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编制和运行质量体系,督促有关检验机构及时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二、准确把握规定,严格界定认定对象  《管理办法》和《认定条件》适用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的检验范围是食品以及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实验室),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检验机构,均应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食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实验室和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主出资设立的实验室不属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对象。  三、严格依法行政,推进信息公开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机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办理的效率,推进政务信息公开。  国家认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要建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具备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每季度向国家认监委报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情况。  四、认真组织审核,确保评审质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评价机构、各有关行业评审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需要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严格按《评审准则》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并对技术评审结果负责。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分别见附件1附件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中的评审表格是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表》的基础上,增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评审表》。对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评审实施方式另行规定。  五、加强培训,统一评审尺度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需参加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国家认监委组织培训和考核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培训的师资队伍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辖区内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评审员,教师应从国家认监委培训和考核的师资队伍中选取,培训和考核结果报国家认监委备案。《食品检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的样式,编号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规定。  六、切实履行职责,强化证后监管  依据《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食品检验机构的相关检验活动。  国家认监委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情况和全国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有关行业评审组所承担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评审和监督检查。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对所辖区域内的各级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  各省、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如发现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有关情况。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发生的食品检验机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对所属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的,及时整改处理,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七、做好工作衔接,确保顺利过渡  依据《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并另行发布。  2011年5月1日后,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和评审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2011年5月1日前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该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新的要求进行运作,在2012年11月1日前,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监督或者复查评审,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地方两局和有关行业评审组负责督促落实。  八、其他事项  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时,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能力验证、比对试验、盲样考核等方式临时确认食品检验机构的能力,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待紧急状态结束后,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机构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申请检验能力扩项。  附件: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407万!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采购食品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FCG-XH-2021-139项目名称: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2021年度食品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07.7(万元)最高限价:407.7(万元)采购需求:一包:1、实验用水废水处理设备 1套;二包:1、超高效聚合物色谱 1套(进口产品已论证);2、柱后衍生模块 1套(进口产品已论证);3、全自动加液仪 1套;三包:1、中高压制备色谱仪 1套(进口产品已论证);2、高速冷冻落地离心机 1套(进口产品已论证);四包:1、氮气发生器 1套;五包:1、涡旋混匀器 4套(进口产品已论证);2、电子滴定器 1套(进口产品已论证);3、微生物检测抽滤装置 1套;4、水平电泳(含光密度计) 1套;5、电泳仪(带电泳槽) 1套;6、全温振荡培养箱 1套;7、半干式快速转印仪 1套(进口产品已论证);8、烘箱 2台(进口产品已论证);9、刀式研磨仪 2台;10、电化学分析仪 1台;六包:1、吹扫捕集仪 1套(进口产品已论证);2、集成进样模块 1套(进口产品已论证)。合同履行期限:采购人指定时间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要求的材料;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之日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09-07 00:00:00至2021-09-13 23:59:59,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在线免费获得方式: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采购文件。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获取“用户名+密码+验证码”,以软认证方式登录;也可以用数字证书(CA)方式登录。这两种方式均可进行我要投标等后续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招标采购文件)。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1-10-09 11:00:00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第四电子开标厅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①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地 址:甘肃省兰州新区联系方式:1391925393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甘肃鑫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3号楼1219室联系方式:1769311608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明阳电 话:17693116088
  • 广州食品检验机构获资质认可
    近日,广东广州检验检疫局综合检测中心顺利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国家认监委计量认证定期监督和扩项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三合一”现场评审。  随着该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国家卫生处理安全及适用性检测重点实验室检测项目扩项的通过,该检测中心实验室能力建设又迈上一个新台阶,在保障广州口岸安全、产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服务广州市外贸经济发展方面将发挥更大的技术支撑作用。  CNAS实验室评审组专家对该检测中心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进行全面考核,对申请认可的检测领域所具备的检测能力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就实验室质量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该检测中心本次申请认可检测项目涉及食品、化学、微生物检测和卫生检疫等领域共17类检测对象,与2012年7月首次申请CNAS实验室认证认可相比,本次增加食品、食品接触材料、消毒剂、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杀虫剂等多个子领域检测类别。其中,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为首次申请 国家卫生处理安全及适用性检测重点实验室申请的杀虫剂、消毒剂熏蒸、消毒效果评价项目,填补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在该领域方面的技术空白。本次成功扩项,为今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效果作出准确评价打下坚实的基础。
  • 关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开始了!
    p  7月25日,从国家认监委官网获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pp  根据《通知》,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200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查,本次“双随机”检查的现场检查时间为7月至9月。/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e10f7d24-55c7-4edb-887b-64724c067f30.jpg" title="8384-1FH6091410335.png"//pp  其中食品检验机构数量较多的山东、河南、广东、浙江、湖北、湖南、四川、辽宁、云南9个地区各抽取10家机构,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5家机构。检查人员由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从已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共组成40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由3名检查员组成(其中1名检查员担任组长),每组检查5家食品检验机构。/pp  《通知》全文如下:/pp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strong文件原文/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关于开展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strong/pp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检验机构:/p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并重”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推动《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效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联合开展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strong一、工作依据和目的/strong/pp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资质认定获证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构建立体监管网络和多元治理结构,维护诚信、健康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不断规范食品检验检测行为,提升检验检测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pp  strong二、主要工作安排/strong/pp  1、 各省依据职责自行组织辖区内食品检验机构排查/pp  近期,国家认监委已经向地方质检两局下发2017年度认证认可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部署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p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自行组织或者会同本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所有获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排查(各地区自行协调组织,尽可能增加现场检查的比例),鼓励投诉举报,对伪造数据、不检测出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的机构从严查处,持续提升食品检验机构运行管理的规范性和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溯源性,提升社会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pp  各省级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方案及结果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各省级质监部门应将排查结果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pp  2、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组织“双随机”抽查/pp  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200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其中食品检验机构数量较多的山东、河南、广东、浙江、湖北、湖南、四川、辽宁、云南9个地区各抽取10家机构,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5家机构。检查人员由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从已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共组成40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由3名检查员组成(其中1名检查员担任组长),每组检查5家食品检验机构。/pp  本次“双随机”检查的现场检查时间为7月至9月,检查内容为资质认定相关内容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相关要求。承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定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需检查其履行有关检验任务的情况。2017年已接受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属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飞行检查的食品承检机构,可不再列为此次检查对象。/pp  本次“双随机”抽查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省级质监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并可派遣观察员参加检查(每个检查组内由每个部门派遣的观察员不超过1人)。/pp  对于检查中发现食品检验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检查组应当及时将相关检查情况及线索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移交各省级质监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省级质监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结合检查组移交的线索,组织对相关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处理。/pp  strong三、其他工作要求/strong/pp  1、各有关单位认真配合落实检查工作/pp  各省级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认真组织辖区内排查工作,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积极派遣观察员参加抽查,及时处理检查组移交的监管线索。/pp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及财务制度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检查,按规定使用有关检查经费,并于11月底之前向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监督检查报告。/pp  2、检查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pp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应按照检查任务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情况。/pp  现场检查应严肃工作纪律,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经费使用制度,遵守保密规定。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等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pp  3、被检查机构积极配合检查/pp  被抽取检查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pp  strong四、联系方式/strong/pp  1.国家认监委联系人:张世鹤、郭栋、谢澄/pp  联系电话:010-82262767、82262733、82262771/pp  传真号码:010-82260754/pp  电子邮箱: zhangsh@cnca.gov.cn/pp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监督管理处(100088)/pp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系人:高辉、曹晨光/pp  联系电话:010-88330923、88330913/pp  传真号码:010-88330923/pp  电子邮箱:kbsjyc@cfda.gov.cn/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国家认监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7年7月12日/p
  • 包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改造项目完成
    p  经过4个多月的紧张施工,包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改造项目已顺利完成,并将于3月底前投入使用。改造后的检验检测中心,可实现同时检测20多种肉类基因,假羊肉、假牛肉干等掺假肉类将无所遁形。/pp  新建的550平方米的食品微生物及分子生物实验室,是自治区首家规模最大,标准最高的生物实验室,主要用于食品微生物的检测。分子生物实验室主要用于食品微生物检测,用于开展肉类掺假检测、转基因食品检测、运用基因技术进行其他生物鉴定等。/pp  改造升级后的包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设备更加先进,主要用于肉类掺假检测、转基因食品检测的分子生物实验室,升级前,检测羊肉中是否掺杂了鸭肉等其他肉类,需要2~3天才能检出一种肉类基因。现在的设备内储备了20多种肉类基因,可一次性完成检测。简而言之,无论假羊肉中掺杂了几种肉类,在改造后的检验检测中心一天内便可以检测出结果。/pp  据该中心主任杨桂娥介绍,目前,包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已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药品、化妆品、食品等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其中药品281项、化妆品127项、药品包装材料6项、医疗器械39项、洁净区室环境2项、生活饮用水4项、非食品类检验能力合计六类459项 食品检验资质认定505项,其中食品417项,保健食品82项、餐饮具6项。两类共计964项。除了基础性检测项目外,还能开展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食品添加剂等项目检测。/ppbr//p
  • 乌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正式成立
    8月2日,乌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正式挂牌成立。2013年7月,乌海市编办正式批准成立乌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中心整合了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产品(000061,股吧)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涉及食品检验检测的职能及市草原工作站涉及饲料检验检测的职能,全部纳入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实现人、财、物资源的科学整合和统一管理。同时,中心还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农畜产品、饲料和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职能,主管部门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检测中心在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实验室面积近2000平方米,同时,投入1500万元购置新设备,有效地提升了检验检测能力,覆盖了全市农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等领域,重点加强了食品添加剂、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微生物、重金属等安全性检验及药品全检,具有68项食品检验、121项药品检验、14项化妆品卫生检测、22项生活饮用水检验能力。2013年,中心承担药品检验任务586批次,已完成165批次,完成28% 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任务350批次,已完成179批次,完成51% 完成应急检验20批次的假羊肉卷。
  • 质监系统将公布具备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信息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月初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建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具备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信息。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已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认监委的通知指出,管理办法和认定条件适用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实验室),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检验机构,均应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食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实验室和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主出资设立的实验室不属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对象。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每季度向国家认监委报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情况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需参加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通知要求,2011年5月1日后,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和评审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2011年5月1日前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这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新的要求进行运作,在2012年11月1日前,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银川市食品检验检测工作站挂牌
    银川市食品检验检测工作站在宁夏检验银川市食品检验检测工作站在宁夏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挂牌,银川市食品(药品)公共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与宁夏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签署了委托检测协议。此举对于提升银川市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食品安全城市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委托协议,今年,该工作站将承担猪肉(猪肝)、牛羊肉、鸡肉、海水鱼虾(淡水鱼虾)、贝类水产品、米线等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银川市食品(药品)公共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将按委托书约定期限和金额拨付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导,对受托的业务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  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挂牌,银川市食品(药品)公共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与宁夏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签署了委托检测协议。此举对于提升银川市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食品安全城市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委托协议,今年,该工作站将承担猪肉(猪肝)、牛羊肉、鸡肉、海水鱼虾(淡水鱼虾)、贝类水产品、米线等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银川市食品(药品)公共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将按委托书约定期限和金额拨付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导,对受托的业务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
  • 乌海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即将投入运行
    作为政府今年为民办的一件大实事,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即将投入运行,目前正在安装检验设备。他的建成运行,对于我市打造食品安全放心城市、有效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是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基础上建立的,其主中心设在市卫生局。根据我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现状,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体系采取“1+4+3”的模式建立,即建立以食品检验检测中心为主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牧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门共同参与,三区疾控中心为补充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该中心投入运行后,可开展理化、微生物等各类检测项目150多种,食品检验检测项目近80项,其中食品类包括糕点、酒类、食用油、熟肉类食品、调味品等。  据了解,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全新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仅将更好的服务于市民,满足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技术支持需求,还可以避免多头抽检、重复抽检,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该中心实行统一抽检计划,统一发布监测信息,可提高食品安全监测整体效能,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
  • 食药总局发布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食品检验机构: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2月30日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取得食品复检机构资格。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  第六条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独立于食品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并通过识别诚信要素、实施针对性监控、建立保障制度等措施确保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与其所从事的检验工作委托方、数据和结果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   (二)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检验工作之外的有偿活动   (三)参与和检验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向委托方、利益相关方索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检验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六)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七)参与其他任何影响检验工作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的活动。  第七条 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数据和报告及检验工作行为负责。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在查办食品安全案件、协助司法机关进行检验、认定,以及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优先完成相应的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等任务。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实验室安全控制、人员健康保护和环境保护,规范危险品、废弃物、实验动物等的管理和处置,加强安全检查,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保障实验室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明确各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职责和权限,建立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检验事故分析、评估和处理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检验机构围绕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产业现状和发展需求,积极开展检验技术、设备、标准物质研发,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强质量管理方法研究,并利用信息技术建设抽样系统、业务流程管理平台和检验数据共享平台等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抽(采)样和样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承担抽(采)样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采)样工作控制程序,制定抽(采)样计划,明确技术要求,规范抽(采)样流程,加强对抽(采)样人员的培训考核,确保抽(采)样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运输、流转、处置等,并保存相关记录。抽(采)样过程应当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稳定性。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网络食品的抽取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电子版样品信息和有关凭证的保存以及样品查验工作。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的抽(采)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规范样品的接收、储存、流转、制备、处置等工作,确保样品在整个检验期间处于受控状态,避免混淆、污染、损坏、丢失、退化等影响检验工作的情况出现。样品的保存期限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无害化处置程序并保存相关审批、处置记录。  第三章 检 验  第十六条 食品检验由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应当严格依据标准检验方法或经确认的非标准检验方法,确保方法中相关要求的有效实施。因实际情况,对方法的合理性偏离,应当有文件规定,并经技术判断和批准以及在客户接受的情况下实施。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如实进行记录,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确保检验记录信息完整,可追溯、复现检验过程。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结果复验程序,在检验结果不合格或存疑等情况时进行复验并保存记录,确保数据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规范检验方法的使用管理。标准检验方法使用前应当进行证实,并保存相关记录。因工作需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经确认的非标准检验方法,但应事先征得委托方同意。如检验方法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  第二十条 因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对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检验机构可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复检工作,确保复检程序合法合规,检验结果公正有效。初检机构可对复检过程进行观察,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结果报告  第二十二条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以及检验机构公章或经法人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并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检验机构出具的电子版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效力按照国家有关签章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检验时限规定和客户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委托检验工作,出具结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在检验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高风险问题,以及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实施和持续保持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开展人体功能性评价的机构还应当具备独立的伦理审评委员会,建立与人体试食试验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加强对人员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技能、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量值溯源和数据处理知识等的培训考核,确保人员能力持续满足工作需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检验机构不得聘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检验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对相互影响的检验区域应当有效隔离,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微生物实验室和毒理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动物实验的实验室空间布局、环境设施还应当满足国家关于相应级别动物实验室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使用,加强核查,确保其准确可靠,并满足溯源性要求。  第二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密切关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食品行业的发展动态,及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和检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公示,确保管理体系内部和外部文件有效。检验机构还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查新,及时证实能够正确使用更新的标准检验方法,并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标准检验方法变更。  第三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规范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血清、试剂和消耗材料等供应品的购买、验收、储存等工作,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实验动物和动物饲料的购买、验收、使用还应当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对检验结果的异议和投诉,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有措施确保存档材料的安全性、完整性。档案保存期限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检验工作追溯需要。  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采取纠正和预防等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检验能力,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定期采取但不限于加标回收、样品复测、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空白试验、对照试验、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质控样品、通过质控图持续监控等方式,加强结果质量控制,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三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实验室间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覆盖领域和参加频次应当与其检验能力情况和检验工作需求相适应,并针对可疑或不满意结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第三十六条 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采集、记录、处理、分析、报告、存储、传输或检索的,以及利用“互联网+”模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对上述工作与认证认可相关要求和本规范附件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完整的确认,保留确认记录。  第三十七条 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检验的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实施针对性的专项质量控制活动,严格按照任务委托部门制定的计划、实施方案和指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抽(采)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有意回避或者选择性抽样,不得事先有意告知被抽样单位,不得瞒报、谎报数据结果等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者泄露数据。根据工作需要,检验机构应当接受任务委托部门安排,完成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等任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能力范围、工作流程和期限、异议处理和投诉程序以及向社会公开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承诺,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有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等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未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不能及时上报安全风险隐患的,以及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检验任务违反有关工作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范对承担其委托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适用本规范的检验机构主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第三方等单位所属的检验机构等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  本规范所要求的检验方法证实,指检验机构提供证据证明能够正确使用标准方法实施检验 所要求的检验方法确认,指检验机构提供证据证明方法能够满足预期用途 所要求的复验是指同一检验机构对原样品进行的再次检验,以进一步确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食品检验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求.docx
  • 山西省食品检验中心不断提升检测服务能力
    在很多技术机构还在以创收为重点的时候,山西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山西省食品检验中心)开始将注意力转向掌握食品检测的话语权。  从2007年到2009年的4年时间里,该中心共批准立项承担国家标准制修定项目12项,其中,已批准颁布实施7项,积极申报山西省地方标准53项。“高效液相色谱法检测食品中防腐剂——双乙酸钠”和“套式PCR技术检测牛乳中副结核分枝杆菌的方法”两项科研课题,填补了国内双乙酸钠检测的空白,为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提供了技术手段,并得到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35个单位的应用。  为鼓励技术人员科技创新,山西省食品检验中心制定了科技成果奖励规定,在能力验证、新项目开发、方法论证、疑难破解、课题研究和成果申报等6方面予以明确规定,设立了500元~1000元的能力验证和项目开发奖励经费,2000元~10000元的课题研究和成果申报奖励经费。同时,设立科研基金,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帮助,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对学科带头人、课题负责人加大奖励,对国家、省级重点课题给予政策倾斜和经费的重点保障。  另一方面,该中心还制定了长远人才发展规划,分层次有重点地培养新人,培养一人多专、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复合型人才,并且立足不同岗位,充分发挥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骨干示范作用,选派研究生和技术骨干到北京、上海、天津等地考察学习,采取以老带新、以高带低、项目比对、能力验证、技术比武、技术交流等形式,使科研人员的技术水平、实际操作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  “作为国家级食品检验中心,我们在山西省要具有权威性,在中部地区要有一定影响力,在全国38个食品检验中心里要具有竞争力。而要做到这一切,我们主要采取两个途径:对外,我们非常注重实验室的监督评审工作,在实验室连续两次通过专家初评审和复评审的基础上,争取通过国家实验室第3次监督评审,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食品复检机构 对内,我们加大科研创新力度,科研创新对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谁掌握了科研课题的研发成果,谁就掌握了食品检验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山西省食品检验中心主任冯小斌说。  近年来,食品造假手段花样翻新,能否积极、主动地关注社会热点反映出的食品安全技术问题,为政府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对检测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山西省食品检验中心给了人们一个满意的答案。作为国家级食品检验中心,其负责对食品中28大类525种项目实施安全风险监控。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密切关注食品安全热点,并积极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测方法研究,及时向公众发布自己的检测结果,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并在履行食品监管职责的同时,对企业进行技术服务。太原酒厂的傅山硒酒生产出现控制不稳定问题,经山西省食品检验中心科研人员加班加点工作,目前太原酒厂的课题《傅山硒酒的工艺改进》已完成实验室和生产试验,增加了培养基分离、无菌酶解、脂肪去除3个工艺,达到了去除颜色、降低杂味和增加有机硒酒回收率的效果。
  • 药监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
    2016年8月17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对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进行了详细说明。 通知原文如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食品检验机构:  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条件》),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食品检验机构应认真学习和实施《资质认定条件》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质认定条件》的宣传贯彻,督促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尽快达到《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同时要了解和掌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情况以及在资质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反映。  四、本次印发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文件与本《资质认定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资质认定条件》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联系人:宋元德,电话:010-88330953。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联系人:王莹,电话:010-82262693。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oc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  2016年8月8日
  • 投1.1亿 海南首家省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开工
    3月30日上午,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举行开工奠基仪式,正式动工建设。  近年来,国家进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先后将餐饮、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从卫生部门,食品生产监管职能从质监部门,食品流通监管职能从工商部门划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食品、保健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实验室和业务用房,新成立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还是占用海口市药品实验室用房,导致部分食品、保健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被闲置,部分食品、保健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项目无法进行,严重制约着海南食品安全监管,影响到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已列入海南省2015年重点投资计划项目和&ldquo 十大民生工程&rdquo 之首,是大德善政之举,计划2015年年底完成主体工程,2016年6月交付使用。项目建成后,将从根本上解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和业务用房问题,填补海南没有省级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空白,提升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  据了解,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为1栋地上10层、地下1层总建筑面积14156㎡,项目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口高新区药谷工业园内,用地总面积17亩,总投资1.12亿元。
  • 我国食品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开始
    关于实施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暨发布和实施新版资质认定申请书和评审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各有关机构、评审员:  为了顺利实施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价工作,认监委于2011年4月18日发布了《关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11]58号),并公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见附件一、附件二)。  为了进一步统一、简化评审文件,减少实验室和评审组现场评审阶段的文字工作量,增加评审组现场考核实验室能力的时间,做好同时申请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以下简称“二合一”)的评审工作,认监委同时修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不包括食品检验机构)(见附件三、附件四)。  为了保证资质认定技术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合一”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  1、CNAS秘书处自2011年5月1日起接受认监委委托的“二合一”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价工作。  2、申请”二合一”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应填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3、评审组实施”二合一”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现场评审时,应填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二、关于”二合一”资质认定机构(不包括食品检验机构)  1、自2011年5月1日起,申请“二合一”资质认定机构应填写新版《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旧版《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作废。  2、2011年5月1日之前已提交申请的机构,无须按照新版格式再次提交申请书。  3、2011年5月1日之前已提交申请的机构,于2011年8月1日之前实施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可以使用旧版或新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于2011年8月1日之后实施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应填写新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请相关机构、评审员自行从CNAS网站(www.cnas.org.cn)“下载专区”中下载相关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rar  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rar  三、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rar  四、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rar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 内蒙古牙克石市食品检验中心正式启用
    6月8日,内蒙古牙克石市食品检验中心启用仪式隆重举行。呼伦贝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斯琴,牙克石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宝泉,呼伦贝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邢志岩等领导及企业代表近百人参加仪式,启用仪式由牙克石市市委副书记王福主持。  张宝泉市长致开幕词,他说,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亿万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着社会稳定。牙克石市食品检验中心的成立,是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于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承担起政府对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的一项重要安全举措。他相信在生产经营者、监管者、消费者共同努力下,牙克石市的食品安全一定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真正让老百姓吃的放心,吃的安心。  斯琴局长和张宝泉市长共同为牙克石市食品检验中心揭匾,参加仪式的各位领导及企业代表随后参观了牙克石市食品检验中心。该中心建筑面积达550平米,共有4个检验室、精密仪器室、天平室、药品室、样品室、乳品检验室和样品处理室等,各种仪器设备齐全。检验中心主要承担食品定期检验、委托检验、监督检验。已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可以对外出具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报告。该中心的启用将对进一步加强牙克石市食品安全工作,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 台湾地区筹建食品检验联盟
    据台湾地区“中央社”网站6月26日信息,台湾地区食品良好作业规范(GMP)发展协会成立台湾地区食品产业策进会,获得47家业者支持,筹建台湾地区检验联盟加强自律。该联盟提供产品检验平台,共享检验资源,也举办研讨会、竞赛活动、教育活动,防范化工材料污染、蓄意添加事件等再次伤害食品产业。(来源:台湾地区“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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