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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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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查相关的资讯

  • 陕西食品抽查 标签问题多发
    本报讯 近日,陕西省质监局公布了2013年端午传统食品、第二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此次抽查的食品种类有端午传统食品(绿豆糕、粽子)、乳制品、挂面、蜂蜜、冷冻饮品、瓶(桶)装饮用水、油炸类糕点、食品添加剂、食用酒精、食品用塑料纺织袋、护肤类化妆品11类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查涉及该省11个地市(区)。   其中,端午传统食品共抽查了21家企业生产的28批次绿豆糕产品和粽子产品,经检验实物全部质量合格。此外,两批次食用酒精,19家企业生产的20个批次的化妆品,合格率均为100%。   此次,还抽查了8大类485家企业生产的590批次样品,经检验合格样品540批次。其中,乳制品、油炸类糕点、挂面样品实物质量均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标签。瓶(桶)装饮用水共抽查285家企业生产的305批次样品,经检验实物质量合格281批次,不合格项涉及菌落总数、酵母菌、霉菌、电导率、高锰酸钾耗氧量和标签等。蜂蜜抽查20家企业生产的24批次样品,经检验实物质量合格23批次,不合格项涉及标签、营养标签和嗜渗酵母计数。冷冻饮品共抽查16家企业生产的21批次样品,经检验实物质量合格15批次,不合格项涉及为大肠菌群、甜蜜素、碳水化合物、标签和营养标签。食品添加剂共抽查10家企业生产的12个批次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经检验实物质量合格11批次,不合格项涉茶多酚含量和标签。食品用塑料纺织袋共抽查8家企业生产的14个批次的食品用塑料编织袋,本次抽查样品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不合格项涉及拉伸负荷、蒸发残渣。   为了进一步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陕西省质监局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企业,已责令其限期整改,集中培训,并对不合格企业进行再次监督抽验,公布再检结果。
  • 山东蒙阴食品抽查合格率同比提高3.1%
    日前,山东蒙阴县公布的食品质量抽查结果显示,今年1~7月份,全县企业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抽查合格率为96.2%,比去年同期相比提高了3.1个百分点。   该县质监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对48家获证食品企业负责人进行系统培训,与每家企业签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对64家食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开展巡查,逐家进行现场指导和服务,督促有问题企业整改到位,进一步落实了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膨化食品抽查 甜蜜素超标
    组织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抽查范围: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88家企业生产的100种产品   抽查概况:对膨化食品的感官、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柠檬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2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有6种产品不合格   主要问题:大肠菌群不合格,违规添加甜蜜素
  • 国家质检总局:117批次食品用塑料袋抽查不合格
    据新华社电 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李元平表示,据近期开展的全国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结果,部分食品用塑料购物袋蒸发残渣和脱色试验不合格。   李元平在25日举行的质检总局例行发布会上说,本次共抽查了全国26个省份348家企业生产的355批次塑料购物袋产品。有238批次产品符合标准规定,117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合格项目涉及产品标识、最小厚度、印刷质量、提吊试验、跌落试验、漏水性试验和封合强度等。其中,产品标识、最小厚度和印刷质量是造成不合格的主要问题。同时,本次抽查还对113批次食品用塑料购物袋的卫生指标进行了检验,抽查结果显示,有5个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涉及蒸发残渣(醋酸)、蒸发残渣(乙醇)和脱色试验(浸泡液)。   李元平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全国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并已责成有关省份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
  • 国家监督抽查:果冻食糖豆制品部分产品指标不合格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对果冻、食糖、豆制品产品的监督抽查结果。   果冻产品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等10个省、直辖市65家企业生产的80种果冻产品。   抽查依据《果冻》GB 19883-2005、《果冻卫生标准》GB 19299-2003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果冻产品的规格(仅检凝胶果冻)、苯甲酸、山梨酸、甜蜜素、糖精钠、安赛蜜、合成着色剂(视产品色泽而定)、总砷、铅、铜、菌落总数等1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发现有6种产品微生物指标、甜味剂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食糖产品共抽查了内蒙古、黑龙江、广东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31家企业生产及经销的131种白砂糖、绵白糖、单晶体冰糖、方糖、冰片糖产品。   本次抽查对食糖产品的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色值、二氧化硫(以SO2计)、总砷(以As计)、铅(以Pb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等2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发现有3家企业的产品蔗糖分、酵母菌、色值项目检验结果达不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豆制品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辽宁等15个省、直辖市136家企业生产的140种豆制品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 2711-2003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豆制品产品的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苯甲酸、山梨酸等1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结果表明,所抽产品中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抽查发现有10种产品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有10种产品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 质检总局规定消费品抽查占国抽总量的50%以上
    3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深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总局局长支树平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听取了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国家监督抽查制度的基本情况以及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工作措施的汇报。会议对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在发现质量问题、维护质量安全、提高质量水平、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明确要求全系统要更加主动地深化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会议认为,监督抽查制度是《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政府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质检系统依法履职的一项重要手段。这项制度实施29年来的实践表明,监督抽查制度是查处质量问题的&ldquo 利剑&rdquo ,是衡量质量状况的&ldquo 尺子&rdquo 。国家监督抽查是质量监管体系中基础性的关键制度,与总局的标准、认证、计量、质量、执法、检验等各项职能密切相关,牵一发而动全身,是质量监督系统履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的有效手段。监督抽查的制度设计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体现了政府事后监督的特点,这正是监督抽查制度保持生命力的根基所在,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   会议讨论通过了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改革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总体思路的汇报。支树平强调,要更好地发挥监督抽查制度的作用,必须以更加主动的精神,深化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改革,关键是要围绕&ldquo 五个突出&rdquo 增强监督抽查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一是要突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切实加大消费品抽查力度,突出抽查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安全项目,使全年抽查消费品的种类、企业和批次占国抽总量的50%以上 关注商品销售新业态,扩展抽查领域,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在电子商务集中地区开展调研,研究典型经验,拿出好的监管方式在全国推广。二是要突出质量评价特别是发现质量问题的功能。对于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来说,质量评价与发现质量问题这两大功能是相互贯通的,进行质量评价是监督抽查制度的重要功能,它应当成为评价产品、产业和区域质量状况的重要指标体系。要借鉴环保、能效等已经纳入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做法,将持续跟踪抽查与随机抽查有机结合起来,把国家监督抽查与地方监督抽查的数据运用好,使监督抽查合格率成为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序列的权威的质量评价指标。三是要突出系统联动作用。改革完善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强化地方监督抽查统筹管理,使监督抽查成为联接系统上下、部门内外的重要手段。通过监督抽查,加强行政部门与技术机构的合作,加强各业务间以及各部门间监管手段的联动,强化质量监督整体合力。四是要突出质量社会共治。通过监督抽查强化与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组织、技术机构和社会公众的互动,推动信息共享,回应人民群众的质量关切,发挥市场倒逼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作用。五是要突出责任追溯和后处理。充分运用好抽查结果,加大抽查后处理工作力度,对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依法层层追溯、处理到位,对存在典型问题的产品、企业、行业进行深度曝光。综合运用各项质量监督手段,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完善监督抽查闭环管理。同时,要按照中央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不断完善国家监督抽查制度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支树平最后强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对改革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总局各相关部门都应给予重视和支持。会议原则同意成立监督抽查技术评审支撑机构、加强监督抽查信息化建设、加大抽查经费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 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食品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等。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随机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第四条(生产经营者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分类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与考核档案。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培训与考核电子档案,确保电子档案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真实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第五条(发挥社会组织和机构作用)食品安全相关社会组织或机构可以根据食品从业人员不同类别,制订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和考核大纲,编撰相应的参考教材和题库,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参考学习。第六条(抽查考核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纳入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考核。监督抽查考核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和食品从业人员从事的岗位分类别组织实施。食品从业人员分类见附件。第七条(抽查考核内容)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和管理技能;(三)食品安全加工操作技能;(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知识;(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六)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掌握的内容。第八条(抽查考核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统一监督抽查考核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统一监督抽查考核主要根据辖区食品安全状况,在充分考虑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食品等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基于问题导向统一开展,并提前将监督抽查考核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及要求等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监督抽查考核可以结合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随机抽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岗的食品从业人员现场开展。第九条(抽查考核频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从业人员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原则上,在三年内实现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抽查考核的全覆盖。对未建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近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未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参加培训与考核、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或者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抽取其参加监督抽查考核的食品从业人员的比例或频率。第十条(抽查考核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一年内对同一单位的同一食品从业人员重复开展监督抽查考核,但是食品从业人员变换岗位类别或者考核不合格人员主动申请参加考试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一条(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处理)食品从业人员经监督抽查考核未达到考纲要求的为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食品从业人员在监督抽查考核时无故缺考的、实施作弊的或找人替考的视为不合格。食品从业人员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食品从业人员上岗、组织培训考核或者申请补考等整改措施。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二条(抽查考核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并维护全市统一的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更新培训大纲和题库,运用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组织监督抽查考核。第十三条(信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参加监督抽查考核的结果纳入其相应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十四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主要负责人,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二)食品安全总监,是指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三)食品安全员,包括内设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内设其他部门(如采购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检验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厨师长等。(四)关键岗位操作人员,是指食品原辅料采购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操作人员、餐饮具或者工用具清洗消毒人员和食品检验检测人员。第十五条(参照执行)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附件:食品从业人员分类附件食品从业人员分类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方式食品从业人员岗位主要负责人(Ⅰ)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Ⅱ)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等(Ⅲ)食品生产(A)A1A2A3食品销售(B)B1B2B3餐饮服务(C)C1C2C3特殊食品生产经营(D)D1D2D3网络平台经营(E)E1E2E3注:1.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包括:(1)食品生产(A):包括食品生产(特殊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工业化豆芽生产等。(2)食品销售(B):包括食品销售、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经营、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经营等。(3)餐饮服务(C):包括餐饮服务提供、单位食堂经营、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经营等;(4)特殊食品生产经营(D):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经营;(5)网络平台经营(E):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等的经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广东省质量检验协会立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快速检验筛查管理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跟踪评价技术规范》两项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质量检验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结合行业发展需要,经审核,同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快速检验筛查管理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跟踪评价技术规范》两项团体标准立项。联系人:招原春(020)38835232邮箱:gdaqi@gdaqi.org广东省质量检验协会2023年6月14日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快速检验筛查管理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跟踪评价技术规范》两项团体标准立项的通知.pdf
  • 定了!明年国抽抽查这142种产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的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综合研判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组织制定了《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现予以发布。做好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守稳守牢质量安全底线,服务质量强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共包括142种产品,其中,电子电器38种,农业生产资料9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16种,电工及材料产品11种,机械及安防产品23种,日用及纺织品17种,耐用消费品15种,食品相关产品13种。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抽查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对计划外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12月26日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142种)一、电子电器(38种)1.家用电器(26种):房间空气调节器、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储水式电热水器、快热式电热水器、吸油烟机、加湿器、除湿机、空气净化器、食具消毒柜、洗碗机、电磁灶、按摩器具、电风扇、电烤箱及烘烤器具、电热暖手器、电热水壶、电热毯、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室内加热器、织物蒸汽机、电动晾衣架、自动电饭锅、滚筒干衣机、废弃食物处理器、即热式饮水机2.电子产品(9种):彩色电视机、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服务器、打印机、电源适配器、移动电源、路由器、无线充电器3.照明光源及灯具(3种):读写台灯、固定式通用灯具、嵌入式灯具二、农业生产资料(9种)1.化肥(5种):复合肥料、磷肥、氮肥、钾肥、有机肥料2.农业机械(3种):泵、机动脱粒机、玉米联合收割机3.农用塑料制品(1种):农用地膜三、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16种)1.建筑材料(7种):水泥、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建筑防水卷材、铝合金建筑型材、建筑用密封胶、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2.装饰装修材料(9种):陶瓷砖、陶瓷坐便器、智能坐便器、陶瓷片密封水嘴、非接触式水嘴、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聚乙烯(PE)管材、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防火门四、电工及材料产品(11种)1.低压电器和电器附件(4种):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墙壁开关)、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电动自行车充电器2.金属类材料(3种):砂轮、钢丝绳、高强度紧固件3.其他电工及材料产品(4种):电线电缆、电动工具(锂电电钻)、橡胶密封制品、光伏并网逆变器五、机械及安防产品(23种)1.车辆相关产品(9种):车用尿素水溶液、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机动车辆制动液、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车用汽油清净剂、汽车轮胎、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电动自行车电池2.防爆电气(3种):防爆灯具、防爆电机、防爆电器3.劳保用品(4种):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保护足趾安全(防护)鞋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6种):电子门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独立式光电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5. 其他安全防范产品(1种):非医用口罩六、日用及纺织品(17种)1.儿童学生用品(9种):玩具、童车、童鞋、儿童及婴幼儿服装、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学生文具、学生书包、运动头盔、儿童家具2.纺织品(4种):床上用品、休闲服装、羽绒服装、睡衣居家服3.箱包鞋类(3种):旅行箱包、老年鞋、旅游鞋4.烟花爆竹(1种)七、耐用消费品(15种)1.家用燃气用具(4种):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家具(2种):木制家具、棕纤维弹性床垫3.眼镜产品(4种):老视成镜、太阳镜、眼镜镜片、眼镜架4.其他耐用消费品(5种):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塑料购物袋、家用清洁剂、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八、食品相关产品(13种)复合膜袋、非复合膜袋、婴幼儿用塑料奶瓶、密胺塑料餐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纸杯、食品接触用纸容器、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竹木餐饮具、月饼过度包装
  • 这一地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启动 将抽查75家机构
    此次监督抽查工作,明确了以机动车、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农产品和建工建材等社会反响强烈、问题突出的领域作为重点抽查对象。省级部门联合监督抽查将机动车、环境监测检测机构作为检查重点,共随机抽取75家检验检测机构。各地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制定抽查计划,要将机动车检测机构列为此次监督检查的重中之重,原则上抽查比例不低于50%。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检验机构能力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未经检验出具检测结果或出具不实检测结果、篡改检验检测数据或参数,机构人员能力情况、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检验检测场所及设施配置情况、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原始记录情况等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行为。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启动执法检查程序,确认违法事实,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对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或不宜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采取告诫的方式,责成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相应整改或制定预防措施,并有效实施;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原文如下: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决定于2022年9月至11月在全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重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前期开展全省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持续加大监管力度,2022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将机动车、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农产品和建工建材等社会反响强烈、问题突出的领域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抽查重点。二、检查方式2022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进行,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实施,省级检查共抽取75家检验检测机构。省级检查执法人员从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的检查人员库中随机选派,并与技术专家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联合当地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抽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分类监管要求,确定本辖区内监督抽查名单。三、联合检查要求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将法律责任落实到位,突出重点,提高监管效能。(一)联合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开展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原则上抽查比例不低于50%,重点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能力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不按标准规范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测、未经检验出具检测结果或出具不实检测结果、篡改检验检测数据或参数,以及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行为。(二)联合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人员能力情况、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检验检测场所及设施配置情况、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原始记录情况等,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行为。四、时间安排(一)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机构自查表》开展自查,要求检验检测机构于2022年9月15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并如实填写自查表,检查组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二)省级现场检查从2022年9月16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现场检查原则上集中在10月30日前完成,复查及整改在11月30日前完成。五、结果处理(一)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启动执法检查程序,确认违法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二)对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或不宜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采取告诫的方式,责成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相应整改或制定预防措施,并有效实施。(三)省级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末次会议上提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整改要求,并负责落实机构后期整改到位,形成监管闭环,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协助检查组做好督促机构整改工作。(四)对监督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六、有关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完成好年度检验检测监管工作。(二)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三)做好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形成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四)加强信息报送。省级检查组应于11月30日前报送总结报告、监督检查记录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和相关整改见证材料。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本辖区检查工作总结(包括总体情况、存在问题、检查情况分析和工作建议等)和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 上海抽查饮料产品 个别产品细菌超标
    7月21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集中公布了对上海市生产、流通领域的桶(瓶)装饮用水、固体饮料、植物蛋白饮料、茶饮料和含乳饮料的抽查结果,总体质量状况较好,上海产的个别饮用水微生物含量超标。   此次共抽查5类饮料269种产品,其中固体饮料共抽查了61种,植物蛋白饮料共抽查19种,茶饮料共抽查16种,实物质量全部合格 桶(瓶)装饮用水共抽查了151种,实物质量不合格12种,均为上海市生产产品 含乳饮料共抽查22种,实物质量不合格1种,为上海市生产产品。   此次抽查中,有8种饮用水菌落总数超标,3种饮用水酵母菌和霉菌计数超标,1种含乳饮料乳酸菌不达标 3种饮用水亚硝酸盐超标,1种饮用水电导率和高锰酸钾消耗量超标 3种饮料因标签问题被判不合格,其中2种固体饮料未标注生产者地址,1种饮用水未在标签上标示保质期和产品标准代号。   据了解,上海市质量技监部门已要求销售单位将不合格产品撤柜,并督促企业主动召回不安全产品。针对部分企业对食品标签强制性标准没能正确掌握,导致产品抽查不合格的情况,上海局表示将继续加大对食品标准的宣传力度,督促企业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提高产品质量。
  • 14家机构被抽查 国家科技计划资金“大监管”
    p   记者21日从科技部获悉,为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决策科学、执行坚决和监督有力,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会等五部门组织专家组在北京开展了2017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和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落实情况随机抽查材料审查工作。 /p p   据悉,抽查工作旨在探索实现跨部门联动检查机制、推动建立统一的“大监管”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抽查工作的强执行、防风险和促规范作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提高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益。 /p p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本次抽查利用信息技术随机抽取,本年度确定14家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承担的30个项目为被抽查对象,项目单位分布在江苏、辽宁、广东、湖南、重庆等5个省市,项目类型覆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 /p p   抽查内容重点包括四个方面: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和内控建设、项目技术进展和资金使用效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和流程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国家相关科技政策在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情况等。 /p p   抽查工作将采取单位自查、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抽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加强宣传推广 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和项目,相关部门或管理机构将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动态调整 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将进行深入核查,经查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规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p p   “目前正是材料审查阶段,通过材料审查工作,实现了检查者事前做好案头工作,‘备好课’,为下一步现场检查锁定了目标,对检查事项‘瘦身’,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科技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核查将充分应用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资源,强化方式方法创新,转变监督检查方式,建立完善以人为本的监督检查机制。 /p p   该负责人透露,在前期各有关单位按照科技部等五部门开展随机抽查相关要求提供的自查表和微视频的基础上,结合项目管理部门/机构提供的项目任务书、过程管理资料以及第三方资料信息等进行综合分析、系统挖掘,找出了被抽查项目在执行和政策落实中的典型经验、风险点和存在的问题。 /p p   据悉,为遵循科研规律,落实“放管服”要求,本次抽查工作坚持包容审慎监督,注重方式方法创新,实施“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凡是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或被监督检查对象已提供过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推行报送材料结构化表格化,大幅度减少填报工作量 探索实施“微视频”报送、微信远程视频检查和第三方大数据挖掘分析,“让数据多跑路,让科研人员少跑腿”,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 /p p   资料显示,“十二五”以来,科技部对12492个结题课题进行了结题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特别是初期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202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实行结题项目财务审计和验收100%覆盖。2014年7月,科技部公布了包括大连三维传热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挪用科研经费等4起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典型问题。 /p p /p
  • 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2010年第4号公告   2010年第4号   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等31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其中,食品共抽查了8类,包括葡萄酒、绿茶、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酱油、食醋、瓶(桶)装饮用水、食糖、婴幼儿配方乳粉 日用消费品共抽查了12类,包括木制家具(木制柜)、卫生巾(含卫生护垫)、学生用品、电动跑步机、化妆品、餐具洗涤剂、电磁灶、助听器、车用汽油、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啤酒瓶、固定式通用灯具 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铝合金建筑型材、建筑钢化玻璃、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纤维板 工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可见分光光度计、电子计价秤、单相电能表、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农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1类,即碾米机。   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 葡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 绿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4. 酱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5. 食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6. 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7. 食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8.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9. 木制家具(木制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0.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1. 学生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2. 电动跑步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3. 化妆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4. 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5. 电磁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6. 助听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7. 车用汽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8. 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9. 啤酒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0. 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1.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2. 建筑钢化玻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4.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5. 纤维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6.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7. 可见分光光度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8. 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9. 单相电能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0. 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1. 碾米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 “厨唛”“好厨帮”等品牌食用油抽查不合格
    东莞工商局近日通报2010年第一季度食用油商品质量监测情况,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棕榈油等则存在一定质量问题,13批次不合格商品被曝光。   2010年第一季度,东莞工商局对市流通领域食用油商品质量进行了质量监测抽查,共抽查食用油100批次。经检验,合格78批次,总合格率为78%,剔除纯标签不合格9批次,内在质量合格率为87%。其中,调和油、玉米油、葵花籽油、芝麻油、猪油的质量较好,内在质量合格率达到100%。花生油合格率为81.25,有3个批次不合格,主要是标签、折光指数、相对密度、脂肪酸组成项目不合格。大豆油合格率为71.43%,有4个批次不合格,主要是标签、折光指数(n40),碘值(I),脂肪酸组成不合格。菜籽油合格率为40.0%,6批次不合格,主要是脂肪酸组成、色泽项目不合格。棕榈油合格率为50.0%,有3批次不合格,主要是熔点、酸值、色泽项目不合格。   据了解,折光指数、相对密度、脂肪酸组成都是食用油的重要特征指标,单一油品中这几个项目的标准植是固定的。脂肪酸组成不合格,说明产品里面有可能掺杂了不同的油品。标称东莞市中兴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厨帮” 压榨一级花生油(1.8升/瓶 2009-12-04)食品标签、相对密度、折光指数(n40) 、脂肪酸组成等项目不合格。溶点是棕榈油等级划分的主要依据,熔点越低等级越高,不同熔点的棕榈油价格相差也较大,标称东莞市仁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厨唛”烹调油(食用棕榈油)(22L/箱 2009-11-14)该项目不合格。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第一季度食用油商品质量监测 不合格商品名单 样品名称 标称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 或批号 标称生产(供货)单位名称 经销单位名称 不合格项目 项目 单位 标准要求 检验结果 压榨花生油 豪福 4.5L/瓶 2009-01-06 广州市森缘食用油有限公司 东莞市常平蔡发副食店 食品标签 —— GB7718和GB1534 配料清单错误,无质量等级 相对密度 d2020 0.914~0.917 0.9203 碘值(I) g/100g 86~107 122 折光指数 n40 1.460-1.465 1.4662 脂肪酸组成 % (C14:0) Nd~0.1 0.2 (C18:1) 35.0~67.0 26.2 (c18:2) 13.0~43.0 43.9 (c18:3) ND~0.3 5.0 (C20:1) 0.7~1.7 0.2 (C22:0) 1.5~4.5 5.4 (C24:0) 0.5~2.5 ND 四川菜籽油 康益牌 900毫升 2009-11-29 东莞市康益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常平佳佳乐百货时装商场 食品标签 —— GB7718和GB1536 产品标准号错误 色泽 —— ≤ 黄35 红7.0 黄37.0 红9.0 相对密度 d2020 0.910~0.920 0.9205 碘值(I) g/100g 94~120 126 脂肪酸组成 % (C16:0) 2.5~7.0 11.3 (C18:0) 0.8~3.0 4.4 (C18:2) 15.0~30.0 49.9 压榨纯菜籽油 莱花牌 1.8L/瓶 2009-10-16 四川省德阳市盛业贸易有限公司盛业食用油厂 东莞市光大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常平分公司 脂肪酸组成 % (C16:0) 1.5~6.0 10.3 (C18:0) 0.5~3.1 3.3 (C18:2) 11.0~23.0 39.6 (C18:3) 5.0~13.0 4.8 (C20:1) 3.0~15.0 2.2 烹调油(食用棕榈油) 厨唛 22L/箱 2009-11-14 东莞市仁信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集源副食商店 熔点 ℃ 33~39 26.8 四川菜籽油 —— 散装 —— —— 东莞市虎门卢达盛粮油店 脂肪酸组成 % (C16:0) 2.5~7.0 11.3 (C18:0) 0.8~3.0 3.8 (C18:1) 51.0~70.0 25.4 压榨花生油 豪福 900ml/瓶 2009-12-13 广州市森缘食用油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耀兴粮油店 相对密度 —— 0.914~0.917 0.9216 折光指数(n40) —— 1.460~1.465 1.4681 脂肪酸组成 (C18:1) 35.0~67.0 24.6 (C18:2) 13.0~43.0 53.4 (C18:3) ND~0.3 5.9 (C22:0) 1.5~4.5 0.1 压榨一级花生油 好厨帮 1.8升/瓶 2009-12-04 东莞市中兴油脂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耀兴粮油店 食品标签 —— GB7718和GB1534 食品名称错误 相对密度 —— 0.914~0.917 0.9218 折光指数(n40) —— 1.460~1.465 1.4678 脂肪酸组成 % (C18:2) 13.0~43.0 52.7 (C18:3) ND~0.3 6.2 (C20:1) 0.7~1.70.2 (C22:0) 1.5~4.5 ND (C24:0) 0.5~2.5 ND 菜籽油 —— 散装 —— —— 东莞市虎门耀兴粮油店 脂肪酸组成 % (C16:0) 2.5~7.0 12.4 (C18:0) 0.8~3.0 4.6 (C18:1) 51.0~70.0 25.6 (C18:2) 15.0~30.0 49.9 棕榈油(10度) —— 散装 —— —— 东莞市虎门耀兴粮油店 酸值(以氢氧化钾计) mg/g ≤0.20 0.37 一级豆油 —— 散装 —— —— 东莞市南城金稻谷粮油经营部 折光指数(n40)—— 1.466~1.470 1.4658 碘值(I) g/100g 124~139 114 脂肪酸组成 % (c16:0) 8.0~13.5 16.2 (c18:1) 17.7~28.0 28.9 (c18:2) 49.8~59 44.2 棕油(28度) —— 散装 2009-12-10 —— 东莞市万江豪兴食用油店 熔点 ℃ 33~39 28.5 脂肪酸组成 (C16:0) 39.3~47.5 48.2 (C18:2) 9.0~12.0 6.7 菜籽油 —— 散装 2009-12-20 —— 东莞市万江豪兴食用油店 脂肪酸组成% (C16:0) 2.5~7.0 16.8 (C18:0) 0.8~3.0 4.3 (C18:1) 51.0~70.0 31.2 (C18:2) 15.0~30 42.6 (C18:3) 5.0~14.0 4.3 四川菜籽油 旺香园 1.6L/瓶 2009-10-06 东莞市健昌食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中堂金丰商场 色泽 —— ≤ Y 40 R 5.0 Y 28.8 R 18.8 酸价 mgKOH/g ≤1.0 1.2
  • 120家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市市场监管局等8个部门关于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各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建交委)、农业农村委、民防办,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 机场分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等8个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沪市监认检〔2021〕236号),本市市场监管、公安、司法、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民防、药品监管、道路运输管理等8个部门,联合开展了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监督抽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本市120家检验检测机构,涉及机动车检验、司法鉴定、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化妆品检验、防疫物资检验检测及其他检验检测等8个领域。其中,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反映问题集中的机动车检验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各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双随机+信用”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和频次。监督抽查期间,各监管部门随机匹配100余名监管人员,同时选派近90名技术专家,共同组成34个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相关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保持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是否按照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情况。本次监督抽查对随机抽取的3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4个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对随机抽取的6家司法鉴定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2个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对随机抽取的25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2个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对随机抽取的25家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2个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对随机抽取的3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民防办2个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对随机抽取的5家化妆品检验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2个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对随机抽取的7家防疫物资检验检测机构和19家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检查。从监督抽查情况来看,12家机构监督抽查结果为“通过”;54家机构存在一般性的管理和技术问题,监督抽查结果为“自行整改后通过”;23家机构存在未及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分包管理不规范、样品保管处置不当等违规行为,监督抽查结果为“责令限期改正”;29家机构存在未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抽查结果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后续调查处理”;2家机构主动办理注销手续。二、监督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一)内部管理机制不到位。一是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部分机构存在质量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体系没有有效运行等情况。二是场地设备管理不规范。个别机构未按检验检测方法标准要求对环境设施条件进行有效监控。部分机构强制检定仪器设备超出检定有效期仍在使用,个别仪器设备配置不能满足机构正常运转。三是分包管控措施不严格。部分机构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存在分包项目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或者事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行为。 (二)检验检测行为不规范。部分机构未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个别机构的检验报告结果判断依据错误或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及报告。(三)主体责任意识不够强。部分机构在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法人、最高管理者、授权签字人等发生变更后未能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在聘用检验检测人员前,没有查询人员信用记录。个别机构存在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无法溯源,未依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样品进行保管和处置等情况。三、工作要求(一)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做到举一反三,确保整改到位。要加强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的培训学习,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升人员素质和检测水平,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检测数据准确可靠。(二)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于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工作职责予以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按相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上海”等渠道将查处结果予以公开。同时,要进一步落实跨部门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强化监督抽查结果运用、共享、互认,不断扩大信用约束的社会应用,有效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区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属地化监管责任,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做好后续整改跟踪,形成工作闭环。要持续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落实分类监管,加强风险监测,有效防控苗头性的风险和问题。要督促指导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公信力和技术水平。附件: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后续调查处理检验检测机构名单附件 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后续调查处理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序号机构名称机构类型1上海大浩汽车检测中心机动车检验2上海南郊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3上海虹翱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4上海图帮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5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6上海志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生态环境监测7上海伟幸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监测8上海奕茂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生态环境监测9上海淼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生态环境监测10上海康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生态环境监测11上海新节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生态环境监测12源科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态环境监测13上海科立特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14上海七宝商场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15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16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19上海诚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瓶(桶)装饮用水抽查逾一成半不合格
    2008年9月7日,广东省质监局公布了对广东省内生产领域瓶(桶)装饮用水、果冻、薯类及膨化食品、人造板、玩具等产品的质量抽查结果。   瓶(桶)装饮用水合格率低   在此次抽查的食品中,瓶(桶)装饮用水的合格率最低,在抽查的547批次产品中,内在质量合格464批次,合格率为84.8%。抽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部分产品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菌等水微生物超标,部分产品电导率不合格,部分产品pH值不合格,部分产品偏硅酸低于标准值。   据了解,造成这些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未对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和器具定期消毒清理,造成污染而转移到产品中 部分企业操作人员卫生意识差,不注重个人卫生,造成人为交叉污染 一些企业水质净化不彻底 此外,一些企业产品贮藏、运输环节控制不力、出厂检验把关不严或根本不进行出厂检验,质量得不到控制。   果冻产品的合格率为90.00%,剔除纯标签不合格,实物质量合格率为93.33%。抽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部分产品超限量添加甜味剂甜蜜素、部分产品可溶性固形物含量低于标准要求。薯类及膨化食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95.45%,主要质量问题是,大肠菌群超标和添加剂(色素)超标。   玩具质量问题较为突出   在此次抽查中,玩具的质量问题较为突出。据了解,此次共抽查了广州、汕头、佛山、东莞、中山、深圳等6市的100家企业生产的玩具产品103批次,合格83批次,抽查合格率仅为80.6%。   省质监局表示,从抽查结果看,玩具产品存在不少质量问题。不合格项目主要为玩具标识和使用说明(12批次)、突出物(3批次)、特定元素的迁移(2批次)等。不合格的原因为突出物的保护件在合理滥用试验后脱落,用含重金属的涂料作涂层容,原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   人造板:名贵木实为普通木   人造板的合格率也较低,产品抽样合格率仅为84.0%。此次抽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部分产品物理性能指标不达标,部分产品甲醛释放量超标,地板产品树种名不符实。此次抽查发现,随着名贵树种的货源日趋紧张,市场价格也越来越高,一些外观和材质相似的普通树种也纷纷被冠名为名贵木种,以此来欺诈消费者牟取暴利。
  • 杭州市酱腌菜产品质量抽查合格率为93.5%
    2009年四季度,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组织对杭州市46家企业生产的46批次的酱腌菜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重点对酱腌菜净含量、水分、食盐、重金属含量、食品添加剂和微生物指标等进行了检验,合格43批次,合格率为93.5%。与上季度66.7%的合格率相比,质量明显提升。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食盐、水分等理化指标各有1批次产品不符合要求。原因是企业未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工艺控制不严造成的。二是个别产品标签项目不合格。强制性国家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若在食品中使用了安赛蜜、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标签配料表中标明。抽查中有2批次产品标签未标注使用的甜味剂。   质监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酱腌菜时要注意:购买名牌产品,这类企业多属较大的企业,无论从加工设备、生产环境条件,还是产品质量的控制以及管理,都相对较好。到大的商场(店)购买,这类经销企业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和验货手续,质量管理体系较为完善。不要购买色泽特别鲜艳的产品,太鲜艳很有可能着色剂超标。不要购买有异味、霉味的产品,甜得有苦味的则可能是糖精钠超标。 2009年杭州市四季度酱腌菜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序号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 不合格项目 1 手剥笋 杭州临安三宝特产加工厂 / 200g/包 2009.10.06 食盐、标签(企标过期) 2 萧山萝卜干 杭州萧山河庄南钱菜厂 南钱 268g/包 2009.10.28水分、标签(未标注安赛蜜) 3 手剥笋 临安市太湖源镇阿多食品厂 / 180g/袋 2009.10.01 标签(未标注甜蜜素)
  • 定了 | 这个省今年将抽查685家检验检测机构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2022年度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在业企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3%,由省市县三级共同完成。查阅《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了解到,今年江苏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项目多项涉及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如将抽查685家检验检测机构、150家自愿性认证获证组织、140家化工类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等。详情如下:以下为文件全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苏市监信〔2022〕69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纤维检验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0号)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全省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提出如下计划:一、主要目标不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持续推进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实现综合监管、精准监管、规范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二、重点任务(一)持续深化平台应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是省政府文件明确的全省统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和跨部门综合监管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互通,是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重要支撑。各单位要依托该平台组织开展双随机监管和部门联合监管等工作。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使用政务外网登录,登录地址:172.24.128.182:10100;在主页面点击“抽查检查(双随机)”即可进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省局双随机移动监管APP于2021年底部署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使用,各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二)及时更新一单两库根据省局相关处室和省药监局抽查事项调整需求,制定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并明确各事项的检查层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事项清单开展双随机监管,不得自行新增、调整事项,如确需对清单进行维护,须报省局信用与风险监管局统一处理。各单位要积极探索“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实时更新。一方面,通过系统对接、批量导入、数据交换、分类标注等方式,在省平台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实现审管联动、审管衔接,做到底数清晰,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一方面,省平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已与省司法厅执法人员库实现数据实时对接。各单位要加强维护,分级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检查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并探索建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人员库。(三)统筹开展检查任务1. 科学确定抽查比例。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2022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在业企业抽查比例总体不低于3%,由省市县三级共同完成。省局计划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抽取,上半年按1.5%的比例对全省在业企业抽取,其中不定向抽查任务结合国家“互联网+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开展,定向抽查任务包括直销、电商、广告、工业产品、食品、特种设备、计量、认证、检验检测、药品、知识产权、纤维检验等领域;下半年将根据全省系统抽查任务开展情况,视情结合我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进行任务抽取。各设区市在完成省局任务的基础上,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检查对象,综合考虑当地监管工作重点、监管对象数量与执法人员数量等因素,科学确定抽取比例,组织设区市本级与县(市、区)开展抽查。2. 深入推进综合监管。各地要充分运用双随机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开展“汇总取重”,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综合监管与外部联合监管的深度融合,切实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积极探索部门联合监管的领域和方式,健全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范围,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使部门联合双随机成为部门间协同监管的主要方式,不断提高各地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的数量和比例,积极推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全覆盖。3. 积极探索精准监管。各单位要将双随机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机融合,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确定双随机监管的对象、比例和频次,开展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实现监管“无事不扰”而又“无处不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非现场监管、大数据分析等应用场景,实现双随机监管由“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向“不进门、查多项事”转变。4. 不断强化结果运用。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地使用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开展双随机监管的检查结果,将自动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行政处罚,将处罚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全面覆盖。双随机监管是市场监管全局性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整体优势,注重内部各业务条线职能整合,将双随机监管理念贯穿到执法检查各领域中,专项任务涉及随机抽查事项的原则上要以双随机方式开展。省局年度抽查任务中未涉及的检查事项,各地要积极开展、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二)加强协同联动,完成督查考核。双随机监管已列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营商环境评价等多项考核计划,国务院年底还将开展专项督查。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局抽查计划,尤其是分配到市、县的检查任务,要按照抽查比例、时间节点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合理安排抽查任务,统筹省局计划与各地计划的有效衔接;稳步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应对考核进行突击,严厉杜绝数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省通报。(三)加强宣传培训,做好经费保障。各地要大力宣传双随机监管,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提高双随机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监管的业务指导培训,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各级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监管的能力水平;要积极争取双随机监管经费保障,提高监管装备水平。省局结合国务院督查要求,将双随机社会评价与装备经费保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年度双随机检查任务于2022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各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含工作进展与明年思路等),于12月10日前报省局信用与风险监管局。
  • 质检总局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11年1月14日,质检总局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详细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33 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  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检  验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 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第六十一条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发布与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等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现予以公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茶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7月3日 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和辅料仓库内抽取。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直接接触茶叶包装产品:对于茶叶包装塑料材质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1.0m2×2,平均分为2份,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对于塑料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2箱,每箱中各抽取30个×2,平均分为2份,其中30个×2作为检验样品,30个×2作为备用样品。对于茶叶包装用纸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150张(片、只),其中100张(片、只)作为检验样品,50只作为备用样品。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为密封包装且每包数量不是50张(片、只),为避免抽样时破坏原包装,可适当调整抽样数量,保证检样不少于100张(片、只),备样不少于50张(片、只)。每批次产品抽查样品总质量应不少于300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对于茶叶包装用纸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60只。其中4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若样品过小、过大时,应调整抽样量满足总质量不少于300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对于茶叶金属罐产品(有涂层),每批次抽25个,其中15个作为检验样品,10个作为备用样品;对于茶叶金属罐产品(无涂层),每批次抽10个,其中6个作为检验样品,4个作为备用样品。以上所抽取同类样品保证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型号。除以上抽样要求外,在茶叶成品库抽取茶叶产品对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盒,其中1盒作为检查样品,1盒作为备用样品。2 检验依据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3 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依据GB 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依据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对茶叶产品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检测结果和相关证据可以作为查处茶叶过度包装的初步证据,应及时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4 附则依据现行有效的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发现茶叶过度包装初步证据的,及时报送属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本细则首次发布。直接接触茶叶塑料包装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标准仪器/检验方法指标1感官要求GB 4806.7-2016目视/2高锰酸钾消耗量GB31604.2-2016显色滴定≤10mg/kg3重金属(以Pb计)GB31604.9-2016显色滴定≤1mg/kg4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GB31604.7-2016试剂擦拭阴性直接接触茶叶纸包装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标准仪器/检验方法检出限1感官要求GB 4806.8—2016GB 4806.8—2022目视/2铅GB31604.49-2016微波消解后ICP-MS测定0.02 mg/kg迁移液ICP-MS测定0.3 μg/L3砷GB31604.49-2016微波消解后ICP-MS测定0.01 mg/kg迁移液ICP-MS测定0.2 μg/L4甲醛GB 31604.48—2016GB 4806.8—2022分光光度法0.02 mg/dm25荧光性物质GB 31604.47—2016GB 4806.8—2022紫外灯/61,3-二氯-2-丙醇aGB 4806.8—2022GC-MS2μg/L73-氯-1,2-丙二醇aGB 4806.8—2022GC-MS2μg/L8大肠菌群GB 14934—2016发酵法/纸片法/9沙门氏菌GB 14934—2016生化鉴定/10霉菌GB 4789.15—2016GB 4806.8—2022平板计数法/直接接触茶叶金属包装(有图层)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标准仪器/检验方法指标1感官要求GB 4806.10-2016感官观察/2高锰酸钾消耗量GB31604.10-2016GB31604.2-2016显色滴定≤10mg/kg3重金属(以Pb计)GB31604.10-2016GB31604.9-2016显色滴定≤1mg/kg直接接触茶叶金属包装(无图层)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标准仪器/检验方法检出限1感官要求GB 4806.10-2016感官观察/2砷迁移量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0.2 μg/L3镉迁移量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0.1 μg/L4铅迁移量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0.3 μg/L5铬迁移量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1 μg/L6镍迁移量 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0.3 μg/L在抽样方法方面,《细则》要求,对茶叶包装产品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和辅料仓库内抽取,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同类样品保证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型号。《细则》同时对直接接触茶叶包装产品、茶叶包装用纸产品、茶叶金属罐产品等不同类别产品也作出了具体抽样要求。例如,对于茶叶金属罐产品(有涂层),每批次抽取25个,其中15个作为检验样品,10个作为备用样品;对于茶叶金属罐产品(无涂层),每批次抽取10个,其中6个作为检验样品,4个作为备用样品。此外,《细则》要求,在茶叶成品库抽取茶叶产品对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时,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盒,其中1盒作为检查样品,1盒作为备用样品。  在检验依据方面,《细则》对不同类别的茶叶包装产品提出了具体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针对直接接触茶叶的塑料包装,要检验感官要求、高锰酸钾消耗量等;针对直接接触茶叶的纸包装,要检验甲醛、荧光性物质、大肠菌群、霉菌等。检验依据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等。  《细则》明确,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细则》还要求依据《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规定,对茶叶产品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检测结果和相关证据可以作为查处茶叶过度包装的初步证据,及时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 全国抽查启动:将选取1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2023年10月至11月中旬将在全国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其中,10家国家级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机构将接受抽查,生态环境领域将开展专项整治。那么,1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如何选定?专项整治包括哪些重点?怎样保证监督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抽查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于2023年10月至11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按照计划,共100家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其中,包括自然资源检验检测领域5家、生态环境监测领域10家、机动车检验领域10家、水利水质监测领域5家,监督抽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通知》中介绍,此次监督抽查将对存在工作质量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监管,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依法查处,其结果向社会公开。记者搜索2022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结果显示2022年监督抽查100家检验检测机构,共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有22家。其中,华南理工大学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因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而被责令限期改正。此外,其他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包括: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等。专项整治:聚焦碳排放数据管理和环境监测领域《通知》提出,八部门将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回头看”,继续加大对风险隐患大、问题高发频发领域的排查整治力度。在生态环境领域,各地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聚焦碳排放数据管理和环境监测等领域。记者了解到,2022年4月至7月底,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集中力量开展六大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涉及碳核查、食品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相比之下,此次“回头看”仍然将碳排放数据管理作为专项整治重点,广东越启兰律师事务所生态环境合规中心主任卢清彬认为这一安排极具针对性。“10月19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布施行,其中对减排项目以及项目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出具体要求,足见相关部门对基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的重视。通过‘回头看’查办一批碳排放核查典型案例,能够对接下来碳排放交易的有序、合规起到警示的作用。” 卢清彬说。除去紧盯碳排放数据管理,环境监测领域纳入此次“回头看”整治范围也是一大亮点。《通知》规定,各地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抽查。近年来,一些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帮助排污企业蒙混“过关”,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为打击第三方环境监测造假,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通知》中也规定,若检验检测机构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重大失实等犯罪的,将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工作机制《通知》中明确,将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以满足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需要。具体而言,是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整合监管资源,统筹监管政策制定,督促监管责任落实,推动监管信息共享。这样的要求正是基于检验检测行业的自身特点,检验检测行业并非仅市场监管部门管理,依据“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行业相关部门同样负责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而同时,检测检验机构由于自身发展情况,业务常分散多地。因此,能否解决跨地区监管的难题直接影响到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效果。《通知》中明确,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开展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线索的,由业务委托地省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资质认定获取地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实并反馈检查结果。此外,《通知》中还鼓励京津冀、长三角、中部、西南、西北等已建立省际协同协作机制的地区,探索有效合作方式,实现监管信息互通、监管人员互派、违法线索互联、处罚结果互认。卢清彬认为,现实中由于各地发展情况的差异,特别是执法人员认识上的差别,不同程度上存在条块分割、人为设置市场准入壁垒以及其他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通过跨区域查处、不同部门协同,能够满足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畅通‘内循环’的需要。更好地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节约行政资源,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也可以取长补短,大幅提升执法的精准性和时效性。”
  • 质检总局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意见稿   为更好地适应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规范好、组织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我局将2001年颁布实施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第13号令)修订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   传真:010-82260107   电子邮箱:xiezhl@cnis.gov.cn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分类]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 [原则]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 [组织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 [监督抽查范围]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抽查费用]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以及食品监督抽查购买样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 [企业义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监督抽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九条 [不得重复抽查]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查和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 [发布信息]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监督抽查计划]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抽查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监督抽查检验机构的委托和管理]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中的抽样检验和判定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或者委托的部门和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 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的实施]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和抽查、抽样方法、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内容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中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样品的规定]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开展食品监督抽查,应当购买样品。   第十八条 [不宜抽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有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拒绝抽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 [防拆封措施]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文书]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抽样文书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无法抽样的情形]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样品的运输]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拒绝监督抽查的认定]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场抽样样品的确认] 在市场抽取样品时,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真伪等情况。生产企业对需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检 验   第二十六条 [样品的接收]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样品的管理]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异常情形的处理]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原始记录]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现场检验]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检验报告]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结果上报]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 [样品的处理] 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食品监督抽查的样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结果告知]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承检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复检申请]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复检受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样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食品监督抽查的复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复检费用]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企业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八条 [复检结果上报]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发布结果]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及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属于国家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责令整改]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该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 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召回,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其他不合格产品应当在负责后处理的部门监督下销毁,防止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复查]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原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质量分析会]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四条 [跟踪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五条 [转交处理]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拒绝监督抽查的法律责任]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更换样品的法律责任]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继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法律责任]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逾期不改正企业的公告]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五十条 [复查不合格企业的法律责任]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 [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处理]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伪造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重复抽查的法律责任]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规抽样的法律责任]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改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一]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有违法收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参与监督抽查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二]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注册地经营地不一致企业的处理]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第六十条 [移交]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新国标明年起实施
    明年1月1日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新国标实施,不合格产品不再按“批次”公布,而改按生产时段公布。   这意味着公布不合格产品的范围将扩大,企业违法违规成本也大大增加了。专家称,新国标对抑制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将起到积极作用,对百姓的利益以及使用产品的安全更有利。   昨天上午,记者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获悉,该产品质监抽查国标由该院与广东省工商局等部门共同起草,专门针对质监抽查而制定,涉及三项抽查标准和一项复检标准。   其中,三项抽查标准是:以不合格频率、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为质量指标,以总体均值为质量指标的抽查标准。新国标最大的变化就是不合格产品不再按“批次”公布,而改按“某时间段产”的商品集合不合格公布。
  •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督抽查将启动
    日前,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下发关于开展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严格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各地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要求,抓好责任落实;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本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确保辖区内收购站和运输车年度监测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  严查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各地要结合监测计划实施,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监管。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对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开展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坚决予以取缔、公开相关信息;跨省营运的生鲜乳运输车,受发证地和营运地“双重属地”管理。各承检单位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采取现场抽样,不接受留样、送样。各地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违法添加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跟踪查处结果。  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工作效率。各地要推进《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在线出证,全面运行农业农村部“奶业监管平台”,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核查和上报工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奶站、运输车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变化情况。河南、宁夏两省(区)将开展“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电子交接单”应用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切实保障生鲜乳监测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监测任务。  根据计划,全年将共抽样监测9603批次生鲜乳样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进行。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监测任务需覆盖监测地区全部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收购站实地抽样和运输车追溯抽样比例为1∶1。样品检测项目包括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M1、铅、铬、汞和砷。  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的质量安全监测,全年将共监测249批次生鲜乳样品,在10月前进行。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样品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M1、铅、铬、汞、砷和体细胞。  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监测方式,均包括抽样检测和现场检查。抽样将按照《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执行,有关生鲜乳抽样、监测和判定工作,按照《生鲜乳抽样方法、监测方法和判定要求》执行。  按照计划,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在8—10月进行。监督抽查对象与全国生鲜乳收购运输管理系统对接,抽查对象由畜牧兽医局在系统中随机抽取。有关抽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程序与要求,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生鲜乳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要求》执行。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公告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对118种产品组织开展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全年组织抽查检验18397家企业生产经营的19440批次产品,发现1786家企业的1827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9.4%,比上年下降2.8个百分点。   图1 近五年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  二、抽查产品区域分布情况   抽查覆盖全国30个省(区、市)。从抽查批次占国家监督抽查总量看,抽查批次占比较高的依次是广东省(21.6%)、浙江省(16.9%)、江苏省(10.2%)、河北省(8.1%)、山东省(7.0%)。从抽查覆盖区域看,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抽查产品批次分别占全国总数的76.3%、15.5%、8.2%,抽查批次集中区域与我国产业集聚区基本吻合。   三、不同规模企业质量情况   从企业规模情况看,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2.3%、5.9%、91.8%,小型企业抽查比例与上年基本持平。大、中、小型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6%、2.9%、10.1%,分别比上年下降0.5、0.4、3.0个百分点。大、中型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率持续保持较低水平;小型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率远高于大、中型企业,抽查结果显示小型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多。   图2 近三年大中小型企业产品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对比图  四、生产流通领域抽查情况   从抽样领域看,生产领域抽查12734批次,占国家监督抽查总量65.5%,抽查不合格率为6.6%;流通领域抽查6706批次,占国家监督抽查总量34.5%,抽查不合格率为14.7%,比生产领域高8.1个百分点。   五、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布情况   从2022年度国家监督抽查各产品不合格率分布情况看: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运动头盔、汽车轮胎、氮肥、农用地膜、塑料家具、塑料瓶盖、食品接触用纸容器等8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为0%;家用燃气灶、老视成镜、水泥等59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小于10.0%;彩色电视机、建筑防水卷材、烟花爆竹等30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在10.0%—20.0%之间;电动自行车电池、旅行箱包、电冰箱等21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大于20.0%,其中抽查不合格率最高的5种产品是家用双层床(83.1%)、电动晾衣架(46.2%)、磷肥(46.0%)、车用汽油清净剂(44.0%)、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43.8%)。(部分重点产品抽查结果分析见附件) 表1 近三年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分布情况表抽查时间抽查产品(种)抽查不合格率分布情况0%小于10%10%—20%之间大于20%2020年139(13种)(57种)(52种)(17种)9.4%41.0%37.4%12.2%2021年176(7种)(77种)(65种)(27种)4.0%43.8%36.9%15.3%2022年118(8种)(59种)(30种)(21种)6.8%50.0%25.4%17.8%   六、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情况   2022年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已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分批向社会公布,公众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政务-总局文件”栏目查询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   对于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管总局已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要求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二是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限期完成整改,并及时对其开展复查;三是依法严肃查处抽查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力度,加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率较高的产品跟踪抽查,对消费投诉集中、共性质量问题突出的区域开展专项治理,严防严控抽查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保持质量安全高压监管态势,压紧压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产品高质量发展。   附件: 部分重点产品抽查结果分析.docx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23日
  • 监管丨这一地方将抽查120家检验检测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等9个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建交委)、农业农村委、民防办,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2〕63号)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上海海关、市民防办、市药品监管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2年,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计检查120家机构,抽查总体比例为10%。对涉及民生安全的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领域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对已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同时,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加强对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碳排放核查等领域的监督抽查。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2年9月20日前完成,10月31日前汇总检查情况,并将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移送各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期间,请各区相关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执法检查人员配备上予以支持配合。 (一)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结合货车非法改装改标整治、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等工作,检查机构是否按照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车辆检验,并真实出具检验结果、报告。计划抽查机构数30家。 (二)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出具环境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计划抽查机构数25家。 (三)联合实施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对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能力保持情况,以及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计划抽查机构数25家。 (四)联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加大对本市法医物证类鉴定机构抽查比例。重点检查机构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技术规范适用和鉴定质量管控情况。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 (五)联合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检验鉴定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公正。计划抽查机构数10家。 (六)联合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民防办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防护设备检测能力是否持续保有,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以及检测报告是否规范、真实。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 (七)联合实施化妆品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工作规范性和检测数据真实性。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 (八)实施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能力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计划抽查机构数15家。二、开展各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各区对辖区内获得本市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15%。各区相关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本通知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市级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发生重复,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应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统筹推进。要积极联合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本年度辖区内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一)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持续巩固完善检验检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针对实施重点监管的领域,各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参照市级部门分工,积极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同时,各区市场监管、司法、海关、民防等部门还应加强协同配合,更好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 (二)发挥综合监管合力。要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上,积极创新监管手段。以机动车领域、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抓手,结合监管对象行业特点,开展差异化监管。要注重通过举报、投诉信息等渠道主动发现问题,形成精准化监管。 (三)加大信息系统运用。要充分运用各区“互联网+监管”系统,规范抽查程序和流程,实现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及时做好抽查结果归集共享,提高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公正性。 (四)加强专业技术支撑。根据检验检测领域的专业特点和监管需要,各区相关监管部门除随机选派监管人员进行检查外,可以聘请有关行业专家共同参与,提供专业技术辅助,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 (五)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检验检测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各区相关监管部门应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依照各自工作职责进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不实、虚假等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三、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检测活动的市场参与主体,一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自身主体责任;二要提高自觉守法意识,确保独立、客观、公正、真实地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三要强化质量意识,着力提升自身管理能力水平。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立足工作实际,围绕资质能力、人员和仪器设备、质量管理、检验检测活动合规性等方面,扎实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并如实填写《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对于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及时反思、准确分析、有效改进,切实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发生。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2年7月2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以备待查。四、从严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员、物品、技术装备保障,确保全面完成本次工作任务。 (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本区2022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总结。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重庆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将对全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抽查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用餐具洗涤剂、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重庆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予以公开。附件:1.重庆市食品用塑料包装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2023年)2.重庆市食品用塑料包装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3年)3.重庆市食品用塑料编织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4.重庆市食品用塑料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5.重庆市食品用塑料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6.重庆市食品用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7.重庆市食品用纸包装、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8.重庆市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9.重庆市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食品相关产品细则.zip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7日
  • 海关总署调整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检验检测机构列入
    《通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改革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署综函〔2021〕214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总署各部门: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海关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变化情况,现将调整后的《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海关总署2021年11月22日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1对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和查验出口监管仓库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对保税仓库的监管和查验保税仓库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3对保税物流中心的实地核查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4对免税商店的核查和实地检查免税商店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5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的检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6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监督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单位、公共场所、储存场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款。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5.《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6.《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九条。7对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的监督(口岸环节熏蒸、消毒)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8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9对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0对进境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监督管理进境粮食、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境动物遗传物质、I级风险饲料、I和II级生物材料、中药材存放、加工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2.《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5.《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11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12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备案信息)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13对报关单位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报关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七条。14对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改革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5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16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和查验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的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7对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出入境特殊物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2.《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18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查验、检疫、检验进出口货物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条。5.《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19对特殊进出境货物的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转关、暂时进出境、管道运输等特殊进出境货物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0对边民互市的监管和检查边民互市贸易商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三条。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5.《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四条。21对进出境寄递物品的查验、检疫、检验进出境寄递物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5.《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0号)。22
  • 这一地方启动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建交委)、农业农村委、国动办,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3〕64号)等文件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国动办、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3年,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计检查120家机构,抽查总体比例为10%。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持续巩固深化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针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加强监督抽查。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充分运用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9月30日前汇总检查情况,并将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移送各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期间,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执法检查人员配备上做好支持配合。(一)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结合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货车非法改装改标整治等工作,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30家。(二)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检测场所、设施环境、设备人员等基本资质条件能否有效保持,以及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情况。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30家。(三)联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技术规范适用和鉴定质量管控情况。严厉打击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或标准进行鉴定、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四)联合实施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测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要求,严厉打击技术能力和基本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未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20家。(五)联合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在防护设备关键原材料性能、产品质量和安装后功能检测方面的能力保持情况以及现场检测过程的规范性。严厉打击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六)联合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检验鉴定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公正。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和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10家。(七)联合实施化妆品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场所条件、环境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严厉打击不具备相应检验条件和能力、未按照规定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八)实施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能力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检验检测活动合规性及结果有效性。计划抽查机构数15家。二、开展各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各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应参照市级检查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共同开展,对辖区内获得本市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15%。各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本通知要求,加强跨部门沟通协作,合理制定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市级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发生重复。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应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统筹推进。(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理念,规范开展随机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可以邀请行业技术专家参与辅助检查,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二)强化重点领域监管。根据有关市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持续在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碳排放检验检测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针对往年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切实抓好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要结合《关于强化检验检测领域执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作要求,加强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三)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区相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建设。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各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压实各自职责,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碳排放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检查工作落地见效。在司法鉴定、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化妆品检验以及其他检验检测领域,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更好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切实履行好属地化监管职责。(四)做好信用监管衔接。除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之外,不断创新丰富监管方式。要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提高监管精准性。(五)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并由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对发现的突出违法行为,坚持从严从重查处。要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失信惩戒,对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各部门应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共同推进落实失信联合惩戒。三、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的重点为: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2023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要求,于2023年6月1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员、物品、经费和技术装备保障,共同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明晰责任边界,避免出现职责交叉、边界不清等问题。(三)依法主动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有序开展,杜绝随意执法。(四)恪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依法履职。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本区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并于9月30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海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23年5月31日
  • “2018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能力提升”培训班第一期在沪圆满举办
    2018年4月19日至20日,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谱实验)与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强强联手,在上海新园华美达酒店成功举办 “2018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技术能力提升”培训班,特邀多位行业内资深专家(食药、质监、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标准起草人等)授课,对2018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技术进行深入解读和分享,来自国内食品安全检测领域的近100位行业人士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现场 安谱实验副总经理 吴刚 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刚为本次培训致辞,感谢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前来授课的各位专家,感谢参加本次培训班的各位老师,并预祝各位老师通过本次培训能够有所收获。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检验检疫技术培训中心副主任 彭涛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检验检疫技术培训中心副主任彭涛在致辞中介绍了检验检疫技术培训中心的近况,他介绍该培训中心拥有13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多个国际/国内研究中心,8个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3种检验检疫学术期刊。他还介绍了检验检疫技术培训中心人才组织和科研成果,中心骨干,四大业务板块和“检科学院”优质品牌,线下论坛,政府委托和企业合作等。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食品理化及化工实验室主任 马育松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食品理化及化工实验室主任马育松对2018年度食品抽检涉及的农药残留检测标准方法、关键控制点及质量控制进行深入讲解。首先,他对2018年食品国抽细则中规定的具有农药残留要求的四个类别的“食用农产品”及其检测方法进行了介绍;并对几种典型检测标准方法进行详细分享,指出其中的关键控制点。接着,他对几种农药残留分析技术进行介绍,且从提高食品检测质量控制的角度分享了cnas评审中的方法证实及方法确认等内容。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食品实验室仪器分析部部长 林峰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食品实验室仪器分析部部长林峰主讲“2018年度抽检涉及的兽药残留、生物毒素检测标准方法解读、关键控制点及质量控制”,他分别从兽药残留限量的主要规定;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生物毒素检测方法等进行了详细讲解。 安谱实验市场中心产品专员 叶智华 安谱实验市场中心产品专员叶智华主讲“食品安全抽检检测前处理技术-spe常见问题及故障排查策略”,他分别对spe小柱原理、操作步骤、操作技巧及注意事项;spe小柱和装置常见问题及解决思路;spe小柱故障排查经典案例;国抽相关经典应用等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内容丰富且具有实用性。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化学实验室主任/化学副首席专家 赵云峰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化学实验室主任/化学副首席专家赵云峰为本次培训带来了两场精彩的讲座,他先是主讲了“《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文件解读及抽检工作总体要求”。接着,他又详细讲解了“2018年度抽检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化学污染物、重金属和常规理化指标检测标准方法解读、关键控制点及质量控制”的内容。 安谱实验市场中心标准品产品线产品专员 吴胜杰 安谱实验市场中心标准品产品线产品专员吴胜杰主讲“食品安全抽检标准品的管理、使用注意事项”,他分别从标准品的分级管理及选择;标准品的验收;证书的解读和运用;称量配置使用常见问题和标准品使用期限确认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 上海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理化实验室主任 邓晓军 上海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理化实验室主任邓晓军主讲“食品理化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他分别从食品安全的背景,食品理化检测质量控制相关规定和检测质量控制环节(食品检测数据的前中后生命周期管理)及食品检测质量控制的实践等内容进行讲解。    本次培训中,主讲的各位专家和老师不仅为我们带来了丰富有用的信息和内容,而且在现场还与学员进行了热烈的互动,为各位学员解答实际应用中的疑问和难题,学员普遍反映本次培训内容丰富,针对性和实用性强,希望以后还能有更多这样高价值的培训。 第二期广州站培训信息 由安谱实验携手中国检科院举办的“2018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能力提升”培训班第一期已经在上海圆满落幕,第二期培训又将马不停蹄来到广州啦! 时间:2018年4月26日-27日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72号(广州建国酒店) 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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