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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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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相关的论坛

  •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

    [b]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401/W020240119512650483366.pdf]《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url][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401/W020240119512651019358.pdf]《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url]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国家发展改革委[/align][align=right]  工业和信息化部[/align][align=right]财政部[/align][align=right]  交通运输部[/align][align=right]  2024年1月15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19日印发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碳中和实施指南 组织(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为贯彻落实国家碳中和标准化工作要求,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指导各类组织实施碳中和,我局编制了《碳中和实施指南 组织(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有关单位或个人意见建议填入《深圳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3),于2024年3月30日前,通过以下2种方式反馈:(一)通过本征集栏目下方直接填写反馈;(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ihouchu@meeb.sz.gov.cn。附件:1.碳中和实施指南 组织(征求意见稿)2.《碳中和实施指南 组织(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深圳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2月28日[/align](联系人及电话:明玉洁,0755-23918580)[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4/wfx202402291700.zip]相关附件[/url] 附件1.碳中和实施指南 组织(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碳中和实施指南 组织(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pdf 附件3.深圳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 【分享】关于征求《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各有机认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有机产品认证法规标准体系,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公告第1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修改意见请于2011年6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发送到国家认监委注册部。联系人:孙璐 王茂华联系电话:010-82262709 82262708 传真:010-82260757电子邮件:food@cnca.gov.cn; wangmh@cnca.gov.cn 附件:1.《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2.《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3.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征求意见表认办注函2011 100号附件1.doc认办注函2011 100号附件2.doc认办注函2011 100号附件3.doc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王宇航  电话:(010)65645610  邮箱:dqsxm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W020230616674807824154.pdf]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6月15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王宇航  电话:(010)65645610  邮箱:dqsxm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W020230616674807289989.pdf]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6月15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关于严禁实施电子计价秤计量作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url=https://www.samr.gov.cn/hd/zjdc/%20...%208b3379c85a4813.html]https://www.samr.gov.cn/hd/zjdc/ ... 8b3379c85a4813.html[/url][font=SimSun, STSong,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严禁实施电子计价秤计量作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时间:2024-06-20 19:00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为坚决遏制“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严禁实施电子计价秤计量作弊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1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邮件发送至:jcy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严禁实施电子计价秤计量作弊的公告》意见”字样。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严禁实施电子计价秤计量作弊的公告》意见”字样。[/font]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构建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在前期试点、专题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30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aqpg@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1日[/align]

  • 【资料】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1月15日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便于全国统一实施《办法》,现就《办法》中若干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就《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为促进辽宁省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建言献策。为尽快推动实施意见出台,积极推进工作落实,请于2023年10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请在邮件主题上注明“《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联系电话:(024)62789246电子邮箱:lngtkjgh@163.com【附件下载】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9/20/135845971514921.docx]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9/20/135854201514921.docx]《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解读材料.docx[/url]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请于5月28日前反馈至联系邮箱。联系电话:0531-51799101联系邮箱:sdhbhpc@shandong.cn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22/141402301514921.doc]1.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22/141411281514921.doc]2.关于《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说明.doc[/url][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5月21日[/align]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征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方案(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

    各有关部门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夯实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基础,助力美丽重庆建设,我局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方案(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8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书面反馈我局,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交流。 征求意见建议起止时间:2024年8月6日—2024年8月30日。 联系人:何清清、孙玲;联系电话87676569、89136233。 电子邮箱:cqhpcsxyd@163.com 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8/06/152546811514921.doc]1.《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方案(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8/06/152557381514921.doc]2.《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方案(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解读[/url] [align=right]重庆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6日[/align]

  • 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工作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邮箱:nxhbthpc@163.com)反馈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6日前。[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5月16日[/align]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7/141523291514921.doc]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url]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健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8日前书面反馈我厅。联 系 人: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环评处 杨东叶联系电话:0571-28860393传 真:0571-28869161通讯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邮编310012电子邮箱:492823520@qq.com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08/144824281514921.pdf]1、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08/144837321514921.pdf]2、起草说明.pdf[/url]

  • 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hifutao@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因以上两种方式无法操作(邮箱有误,网址打不开),故在此留言建议:一、以下是“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1. 加强标准实施的意见调研(标委会应1-3年收集一次标准实施反馈,汇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2. 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出部门按照“谁需要,谁提出”“谁组织起草,谁推广实施”原则,认真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贯推广责任。该意见应修改调整,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对全社会都适用,单靠起草单位推广力量有限,应发动多方力量宣传普及推广,“谁组织起草,谁推广实施”原则不太合适。3. 应推动团体标准也向社会公开内容。二、以下是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建议:1.加强国内标准体系的建设和标准制定原则指导,防止标准体系过于冗杂多余,标准化的最高境界是简化,让所有人所有企业都能方便执行,目前国内的标准因利益输送和业绩的原因,标准内容过于复杂,标准过分重复(比如GB∕T 39386-2020 《定制家具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现场检测方法》,同样的检测方法标准分了定制家具、软体家具、木制家具等,标注内容无实质差别,以此类推,家具类别100类可复制100个标准。建议学习欧美先进做法,同一检测方法制定通用标准,产品标准采用此标准,无需特立独行)。2. 加强标准实施意见的调研和意见征询,建议1-3年调研一次标准实施建议,标准错误的及时勘误或修订,而非一定10年一修订。3. 督促标委定期组织专家对本行业相关标准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上是一名标准化工作者诚恳的建议,愿中国标准化事业发展越来越好![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4-26[/back][/color]感谢您对《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宝贵建议,我们后续将对相关建议内容进行针对性研究。

  • 《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要求,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行第三方治理工作提出专业化意见,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相关专家就《意见》的相关内容接受了记者专访。  [b]问:《意见》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答:[/b]环境污染治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简称第三方治理)模式应运而生,发展迅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国务院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简称国办69号文),对第三方治理的推行工作提出了总体指导意见和要求。为进一步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并对第三方治理推行工作提出专业化意见,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8月出台了《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b]问:我国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方面开展了哪些积极探索和实践?  答:[/b]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处在初期快速发展阶段,并以其较高的污染治理效率和较低的污染治理成本,为满足各地污染治理需求带来了新的解决方案。在相关政策带动下,全国各地在脱硫脱硝、废水治理、工业固废处理、垃圾处理、环境修复等领域出现了一批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多数地区聚焦水务、固废处理等城市环境公用设施、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环境修复领域。水务和垃圾焚烧等公用设施领域较早采用第三方治理的模式,多采用BOT等模式。随着PPP模式的兴起,环境修复领域第三方治理以及环境绩效付费模式越来越受到青睐。在工业领域,电厂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大气监测、固废处理以及单个企业第三方治理也发展较快。目前,农村污水处理领域第三方治理的模式也在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  目前第三方治理实践创新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一是在政策层面,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各项环境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各类环保政策陆续出台;二是在技术层面,国内外各项实用型环保技术不断涌现,装备水平整体呈现高端化、智能化、系统化、模块化、高效化、低耗能化,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更是为环保带来了革新;三是在服务层面,由过去单一的盈利模式转变成政府购买服务、利益置换,技术换市场等多元化创新模式。另外通过环保供给侧改革,带动了环保规划、环境评估、信息中介、调查运营,咨询服务、环境修复、宣传推广、环境监测,甚至环境危机公关、环境租赁等全方面的第三方服务,大大扩张了环境服务领域,延伸了产业链条;四是在管理层面,通过第三方治理明确政府责任、排污企业的主体责任,及环境服务单位的履约责任。政府部门可建立环保责任追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通过约谈、环境督察等、环境诉讼、环境警察甚至环境法庭等多元化的方法,提高环境执法力度;在投融资层面,一方面在政府加大绿色金融投入力度的同时,民间资本通过PPP的模式参与政府公共设施建设,建立了多样化的环保投资渠道;六是在社会协作层面,全民环境意识大幅提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规模空前, 充分发挥了社会监督作用。政府部门间的协作明显加强,环保、农业、水利、城管,国土、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动,环境执法能力显著提升。 [b] 问:《意见》重点要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b]从行业态势看,当前,第三方治理企业热情较高,但由于一些地区政策法规滞后,体制机制不完善,排污企业反应冷热不一,选择第三方治理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是责任不明晰。根据新《环保法》,排污单位应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界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责任界定不清,易导致忽视责任义务、出现问题推诿扯皮甚至相互勾结的现象。  二是一些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观念转变和职能转变较慢,找不准在推进第三方治理中的职能定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注重经济利益不注重环境公共服务,不能充分履行制定规则、监督规则执行、提供服务的职能。  三是第三方服务市场环境存在一定缺失。实现环境第三方治理需要具有契约精神、市场经济的环境以及法治意识。目前实践中,政府和企业在履行合同中不履约、毁约现象屡见不鲜,在项目招标中暗箱操作、低价中标,民资企业参与难度大,服务质量差等问题较为突出。  四是行业不规范。国家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取消了第三方治理的准入门槛,而第三方治理企业目前技术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市场契约精神缺乏,易导致恶意竞争、弄虚作假、违约失信和违法牟利等行为,影响到环境治理成效。  五是行业信息缺失。目前缺乏对第三方治理行业的引导及信息的整合应用和公开,导致排污单位在选择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时,难以获取完整、准确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信息。  六是未建立完善合理的价格机制和制度规则。目前没有建立完善的反映成本效益的合理收费机制,而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注重形式,忽视建立盈利机制、价格形成机制、收费保障机制、调价机制、按质论价等机制,依赖财政补贴等传统手段,忽视市场手段。另外,对于环境服务环境的细化、效果评估、责任界定等规则仍较为缺乏,制度和规则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实施。 [b] 问:您认为《意见》有哪些亮点?   答:[/b]此次《意见》有很多创新和突破,可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和第三方治理责任。《意见》提出,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污染治理,依据与第三方治理单位签订的环境服务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第三方治理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如第三方治理单位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意见》特别提出,在环境污染治理公共设施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领域,政府作为第三方治理委托方时,因排污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导致环境污染,政府可依据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向排污单位追责。  第二,注重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坚持政策激励和制约机制并重,加强配套政策的支持和引导。对此,《意见》提出,首先,应鼓励绿色金融创新,一是鼓励地方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二是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依环境绩效付费,保障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权益。三是依法依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探索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其次,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为重点,积极开展试点示范,有针对性的遴选潜在项目,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储备库,纳入相关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整合第三方治理案例信息,征集和遴选第三方治理领域典型案例,编制发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录,帮助和引导排污企业开展第三方治理工作。  第三,进行管理制度和模式创新。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双重作用,建立与实际情况和需要紧密结合的制度,避免生搬硬套,明确政府和市场、企业各自的定位和职责。按照最低管理成本原则界定各自职责,政府负责制订规则和监管规则的实施,同时也要遵守规则,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企业要完善服务,讲诚信,加强新技术在环境管理和服务当中的运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的水平。  第四,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和实施方式。目前各地对第三方治理模式有了多种类型的实践,第三方治理已经向综合服务、深层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发展。《意见》提出在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包括环境污染问题诊断、污染治理方案编制、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活动在内的环境综合服务。以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为突破口,鼓励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对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一体化集中治理,并支持第三方治理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以多种形式实践第三方治理模式。  第五,鼓励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具有公平和严格的法治环境是第三方治理模式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意见》提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依法追责。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同时,《意见》提出,加快推进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构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在平台公开相关污染治理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依法依规公布治治理效果不达标、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名单。研究将第三方治理单位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8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吴扬威  电话:(010)65645610  邮箱:dqsxm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6/W020240624519542031723.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6/W020240624519542303724.pdf]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6月21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我们不一YOUNG】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我厅牵头组织研究起草了《河南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至我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联系人:殷保军 0371-66309116电子邮箱shenghuanpingchu@126.com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学理路10号1817室(450046)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7/09/172412511514921.pdf]河南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url]

  •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color=#444444]文件号:市监计量函1445号 [/color][color=#444444]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征求《[/color][url=http://www.gfjl.org/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193]注册计量师[/url][color=#444444]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color][color=#444444]亮点:[/color][color=#444444]《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color][color=#444444]“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注册后才能从事计量技术工作”。[/color][color=#444444]《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color][color=#444444]“一级可以在三年内考完,二级可以在二年内考完”。 “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参加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时,可以免试《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color]

  •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云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意见,完成好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任务,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  联系人: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电话:0871-64161865  传真:0871-64141574  邮箱:ynstghc@163.com  地址:云南省西园南路27号  邮编:650208附件:[url=http://sthjt.yn.gov.cn/color/wpublisher/videoNew/xxm/zzz/2022-9-2.doc]《云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url][align=right]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9月1日[/align]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精准科学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处,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联系人: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处 郑诗乔电 话:(024)62788569邮 箱:lnsthjtzsq@163.com地 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甲[align=right]辽宁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5月30日[/align]附件[align=center][b]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b][/align][align=center][b](征求意见稿)[/b][/align]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精准科学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依法依规、精准科学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蓄势聚能,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辽宁。到2025年,全省初步建成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到203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辽宁基本建成、辽宁高质量发展和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二、加强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制定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坚持省级统筹、市级落地,省、市人民政府分级组织编制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省级方案侧重协调性,明确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空间分布和面积比例,全省和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数字化建设要求等。市级方案侧重落地性,根据省级方案,明确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目标、各管控单元边界、全市和各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二)构建生态环境精细化差异化管控体系。统筹大气、水、土壤、生态、声、海洋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衔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在陆海全域分类划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元。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系统集成现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建立由全省、“一圈一带两区”4个重点区域、14个市和沈抚示范区、各管控单元组成的“1+4+15+N”四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因地制宜实行“一单元一策略”精细化管理。优先保护单元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要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重点管控单元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要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要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三)不断提升智慧决策能力。建设完善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建立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管理底图,提供数据管理、成果查询、统计分析、智能研判等服务,推进与国家平台和省级其他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共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将全省成果数据汇交至国家平台,并将国家赋码后的成果数据载入省级平台。有关部门要做好“三区三线”、水资源管理、能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等领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数据共享,提升智慧决策效能。鼓励开发信息平台的网页端、移动端,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市级信息平台。(四)统筹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开展年度动态更新,按要求完成科学论证和备案发布。动态更新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涉及优先保护单元更新的,除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调整的情形外,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管控单元边界不变,仅涉及因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需联动更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可不开展科学论证;其他情形,由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三、强化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助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五)推进区域绿色协调发展。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一圈一带两区”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引导沈阳现代化都市圈传统制造业绿色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率先在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实现突破,建成新型工业化示范区。实施沿海经济带精细化分区管控,加强沿海重化工业水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打造陆海一体化生态保护和整治修复的示范带。助推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全面打赢科尔沁沙地歼灭战,通过生态环境差异化管控,加快实施沙化耕地精准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林草生态修复、矿区生态治理等措施,改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挥辽东绿色经济区生态优势,优化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区管理,既要保护好辽宁的“绿肺”“水塔”,又要做优做强绿色农业、特色文旅、林下经济等生态产业,建成重点生态功能区、绿色产业集聚区。(六)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产业布局、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选线的优化作用,引导重点行业向环境容量大、市场需求旺盛、市场保障条件好的地区科学布局、有序转移。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强化重点管控单元管理,推进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改造。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的推动作用,实施“一园区一清单”精准管控,完善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园区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工作。引导人口密度较高的中心城区传统产业功能空间有序腾退。优化优先保护单元管理,积极探索绿水青山、冰天雪地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模式,提升生态碳汇能力。支持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项目建设。促进风电、光伏布局优化,打造新型能源体系。推动实施各领域能耗和排放水平过高的生产设备、治污设备等更新换代,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七)提高综合决策效能。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支撑,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等过程中,加强与分区管控成果的协调性、相符性分析;在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审批等过程中,将分区管控成果作为重要依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企业投资的前端引领和底线约束,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依法依规设置公众查询权限,方便企业研判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四、精准科学施策,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八)维护生态安全格局。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实施分区分类保护策略,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维护生态安全格局。加强对全省国家重点保护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栖息地保护修复,畅通滨海廊道、医巫闾山廊道、辽西北廊道、辽东廊道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以及候鸟迁徙通道。加强监测预警,主动适应气候变化。落实以“三区四带”为核心的国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部署,保育全省东西两厢生态安全屏障,加强“三北”防护林、北方防沙带,蓝色海岸带建设,分单元识别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治理差异化管控要求。(九)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在环境要素管理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形成问题识别、精准溯源、分区施策的工作闭环。深化辽河等重点流域水环境精细化分区管控,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水源涵养区和大伙房水库等湖库生态缓冲带等重要水生态空间管理,有针对性的强化高排放和超标河段等重点水域分区管控,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陆海统筹推进辽河口等河口海湾湿地和岸线保护修复,提升辽河口、鸭绿江口等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强化辽东半岛沿线海洋环境风险管控。综合考虑大气区域传输规律和空间布局敏感性,加强分区分类差异化协同管控,强化中西部城市等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严格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重点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模式,精准编制土壤和地下水差异化准入清单,提出并落实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声环境管理,推动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构筑物集中区域用地布局协调。(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协同发力。推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相关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标准等制定修订,鼓励各市研究制定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开发用途管制、碳达峰碳中和要求、能源资源管理、环境要素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协同联动,实现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精细化管理。选择典型地区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试点,完善基础数据、成果应用等衔接机制。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研究建立与双碳目标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结合美丽河湖、美丽海湾、无废城市等创建活动,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生态环境要素管理中的衔接。以产业园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为重点,分步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改革试点,探索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五、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效能(十一)强化部门联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实施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充分衔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推动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中的作用。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资金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共享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共同做好协同联动及试点先行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资源和水域岸线差别化管理,合理控制开发利用规模,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联动。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人力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相关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人才领军梯队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利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的政策,并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执法协调联动。(十二)加强监管执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托相关监管平台,通过空间信息的叠加对比和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加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筛选或预判,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管和执法联动。将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作为监管执法的重点,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并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六、组织保障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常态化推进共享共用、更新调整、监督落实、宣传培训等事项,及时报告重要工作进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及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细化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考核机制,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将评估结果应用于省级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等工作中。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稳步有序推进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助力美丽上海建设,我局牵头编制形成《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0月25日至2023年11月24日。联系人:屠 骏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电话:(021)23115639邮箱:TOTAL2004@163.com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0/26/105050701514921.pdf]《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url][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25日[/align]

  • 【转帖】关于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方案征集意见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9〕3号 关于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方案征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依法制定和实施的环保技术法规。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规定,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的型式核准将分别于2010年7月1日和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上述标准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以下简称:国四标准);在国四标准实施前由管理部门对标准实施方案予以确认。  实施国四标准,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技术进步和污染控制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人体健康。同时,实施新排放标准也在汽车和零部件制造、车用燃料生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汽车工业的发展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广泛了解各相关方对实施国四标准的要求,使标准实施方案更加合理、可行,我部决定就实施国四标准方案公开征集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两个月,至2009年3月10日止。我部将根据征集意见的情况,研究确定国四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发布公告。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二○○九年一月五日主题词:环保 标准 机动车 意见 通知附件: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北京市汽车研究所  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北京理工大学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东风汽车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  AVL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  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博世汽车柴油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电装燃油喷射有限公司  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日本汽车工业协会北京代表处  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铃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  沃尔沃(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标致雪铁龙(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菲亚特(中国)商务有限公司  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关于公开征求《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b]关于公开征求《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b]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2021与2022年度配额分配工作,我部组织编制形成了《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2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邓朝阳、曹园树  电话:(010)65645635  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3336161991455.pdf]2.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3336162560494.pdf]3.《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3336165534173.doc]4.反馈意见建议格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0月31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  [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关于公开征求《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实现氢氟碳化物受控用途生产和使用总量在2024年控制在基线值的履约目标,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组织起草了《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0月7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邢雪彬  电话:(010)65645595  传真:(010)65645555  邮箱:zs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9/W020230921610069662863.pdf]1.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9/W020230921610070101502.pdf]2.《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9月21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0〕73号)、《“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环生态〔2022〕15号)等有关要求,指导和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监管规范化和制度化,我部组织编制了《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1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仇洁  电话:(010)65645421  传真:(010)65645411  邮箱:hongxianchu@mee.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15660058794420.pdf]2.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15660059278693.pdf]3.《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15660059769559.doc]4.反馈意见建议格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6月10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进一步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推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我部组织编制完成《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感谢支持。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王语宽电话:(010)65646178邮箱:huanpingsiyichu@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邮编:100006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吴鹏电话:(010)84756761邮箱:wupengouc@163.com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15号邮编:100041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6/111621561514921.pdf]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6/111636741514921.pdf]2.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16/111644631514921.pdf]3.《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pdf[/url][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5月13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加快推进美丽新疆建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至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 联系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江涛 联系电话:0991-4165406(兼传真) 电子邮箱:huanpingchu@xjepb.gov.cn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5号 邮编:830063 附件下载: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05/104509551514921.do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05/104534971514921.do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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