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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相关的资讯

  • 《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7月1日施行
    质检总局14日发布了《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将于7月1日施行。   细则的实施是为了保证进口食品安全,落实进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集、核对、上报与进口食品有关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建立不良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食品企业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食品实施控制措施。   不良记录信息主要有三种:一是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是国内其他政府部门通报的,以及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是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境外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细则制定了对各级别不良记录所涉及企业和产品的处置措施原则,要求对汇总的不良记录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论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公布对不良记录进口食品企业所采取的控制措施。细则同时制定了解除风险预警的要求、程序。   细则的实施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完善进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和研判,提高管控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审议
    近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召开2022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杨秀玲主持会议,局领导、总工程师、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产业政策研究所所长董凯、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课题组产业化负责人刘海锋、京仪集团总工程师董建伟作为专家(公众)代表受邀列席会议并参与议题讨论。会议听取了《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工作进展情况,围绕仪器装备和传感器领域产业的特点和政策具体落地方式展开了研讨。会议指出,《实施细则》是落实市政府关于支持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发展决策部署的细化措施和具体政策,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21〕31号)中明确提出,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等单位发布《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发布对我市提高产业吸引力和区域招商力度,加速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高端仪器和传感器产业集群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要求,牵头部门要继续努力,扎实做好政策落地工作。一是要按照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细则》,推动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并做好文件的宣贯解读工作。二是要联合怀柔区制定2022年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领域工作方案。三是要推动召开《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发布重点项目和应用场景,完成重大项目签约。
  •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
    近期,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决定》主要从以下方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作了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以下统称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二、将第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其中的“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修改为“可以通过电子形式、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以电子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件的,以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递交日。”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三、将第五条中的“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四、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第二款修改为:“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第四款修改为:“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2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专利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全面创新,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作为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涉及下列事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 (一)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二)缴纳费用;“(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务。”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为:“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在请求书中指定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说明书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十二、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部分,已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的除外。”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得说明产品的性能。”十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第四款中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十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十九、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十、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二十一、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二十二、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第二款修改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申请号或者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二十三、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但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二十四、删去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二十五、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或者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复审请求的复审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继续进行审查程序。”二十六、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二十七、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应当公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二十八、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章名为“专利权期限补偿”,包括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专利权人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前款所称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下列情形属于合理延迟:“(一)依照本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因复审程序引起的延迟;“(二)因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三)其他合理情形引起的延迟。“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包括以下情形:“(一)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通知;“(二)申请延迟审查;“(三)因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四)其他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条:“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称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是指符合规定的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医药用途专利。”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一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给予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自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一)该新药同时存在多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对其中一项专利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二)一项专利同时涉及多个新药的,只能对一个新药就该专利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三)该专利在有效期内,且尚未获得过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该专利申请日至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5年,在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上确定。”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在专利权期限补偿期间,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该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在保护范围内,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专利权期限补偿前相同。”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提出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不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通知提出请求的专利权人。”三十七、将第五章改为第六章,章名修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专利权人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当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写明以下事项:“(一)专利号;“(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四)专利许可期限;“(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开放许可声明内容应当准确、清楚,不得出现商业性宣传用语。”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不得对其实行开放许可:“(一)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二)属于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三)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四)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五)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通过开放许可达成专利实施许可的,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凭能够证明达成许可的书面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四十二、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四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500元。”四十四、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四十五、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四十六、删去第八十条。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法第七十条所称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的重大案件;“(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相关案件不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十九、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修改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五十、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有关程序。”五十一、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解密”。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专利权期限的补偿”。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五十二、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摘要,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幅图片或者照片”。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专利权期限的补偿”。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事项”。第十三项改为第十五项,修改为:“(十五)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五十三、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删去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缴纳的费用种类和标准进行调整。”五十四、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缴纳。”删去第二款。五十五、将第十章改为第十一章,章名修改为“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五十六、将第一百零四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五十七、删去第一百二十一条。五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八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已经批准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优先权。”五十九、增加一章,作为第十二章中的“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后增加“和利用此类材料产生的遗传信息”。(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申请文件的格式不符合规定的”。(六)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七)将第四章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八)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九)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十)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删去其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十一)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其中的“减缴或者缓缴”修改为“减缴”,“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十二)将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二条,在第二款中的“国际公布日”后增加“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十三)将第一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代理人”修改为“专利代理师”,“并附具”修改为“必要时应当提交”。此外,根据2020年10月17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条文序号作了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条款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 第二次修订后的《国家科技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公布
    第二次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公布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科学技术部对1999年12月24日公布、2004年12月27日修改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9号)进行了再次修改,并以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公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现将全文公布如下。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附全文)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有关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运维机构:  为适应监测事权上收后环境监测管理新要求,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和维护,保障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本细则,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细则。试行期间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韩静磊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556815  传真:(010)66556824  邮箱:zhiguanchu@mep.gov.cn  附件:1. 运维机构名单  2.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3月1日  附件1  运维机构名单  1.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厦门隆力德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4.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  5.河南鑫属实业有限公司  6.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科技部发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将推进保藏基础平台建设
    6月1日,科技部官网发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第二章总体要求第十六条提到,科技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推动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工作,推进标准化、规范化的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基础平台和大数据建设,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开放。相关平台的建设也意味着将有大量低温存储设备和相关服务的采购需求。详情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 21 号《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5月11日科技部第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 王志刚2023年5月26日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条例》第二条所称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资料。前款所称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不包括临床数据、影像数据、蛋白质数据和代谢数据。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管理工作。科技部根据需要依法委托相关组织,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技术评审,以及人类遗传资源备案、事先报告、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局(以下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下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一)人类遗传资源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二)职权范围内的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三)根据科技部委托,开展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调查、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人类遗传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第五条 科技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监管力量,配备行政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依法履行人类遗传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科技部聘请生命科学与技术、医药、卫生、伦理、法律、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第七条 科技部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与监督,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规范化和信息公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二章 总体要求第八条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符合伦理原则,通过已在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伦理审查。开展伦理审查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尊重和保障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权益,按规定获取书面知情同意,确保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十条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科技活动的相关要求及技术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规范、规程等。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必须由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或者企业(以下称中方单位)开展。设在港澳的内资实控机构视为中方单位。境外组织及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以下称外方单位)以及境外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称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包括下列情形:(一)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二)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或者其他权益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管理等行为进行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三)境外组织、个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管理等行为进行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对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的目的和研究方案等事项进行审查,确保人类遗传资源合法使用。第十四条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过程中,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产生的所有记录以及数据信息等应当完全向中方单位开放,并向中方单位提供备份。第十五条 科技部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公开统一的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备案与安全审查工作信息系统平台,为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提供便利,推进实时动态管理,实现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信息可追溯、可查询。第十六条 科技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推动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工作,推进标准化、规范化的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基础平台和大数据建设,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开放。第十七条 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科技部建立快速审批机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加快办理。对实施快速审批的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请,科技部按照统一指挥、高效快速、科学审批的原则,加快组织开展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评审、审查等工作。快速审批的情形、程序、时限、要求等事项由科技部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科技部制定并及时发布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备案等服务指南和示范文本,为申请人办理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提供便捷和专业的指导和服务。第十九条 科技部定期对从事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科研人员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管理服务能力。第二十条 科技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本机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重要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第三章 调查与登记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工作。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受科技部委托,负责开展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工作。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每五年开展一次,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制定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工作方案。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完成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工作后,应当将取得的调查数据、信息及时汇总并报送科技部。第二十四条 科技部在全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等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研究,逐步建立我国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清单目录,并适时修订完善。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负责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登记工作,制定申报登记管理办法,建立申报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第二十六条 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发现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应当及时通过申报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第四章 行政许可与备案第一节 采集、保藏行政许可第二十七条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行政许可适用于拟在我国境内开展的下列活动:(1) 重要遗传家系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重要遗传家系是指患有遗传性疾病、具有遗传性特殊体质或者生理特征的有血缘关系的群体,且该群体中患有遗传性疾病、具有遗传性特殊体质或者生理特征的成员涉及三代或者三代以上,高血压、糖尿病、红绿色盲、血友病等常见疾病不在此列。首次发现的重要遗传家系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及时进行申报。(2) 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在隔离或者特殊环境下长期生活,并具有特殊体质特征或者在生理特征方面有适应性性状发生的人类遗传资源。特定地区不以是否为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划分依据。(三)用于大规模人群研究且人数大于3000例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大规模人群研究包括但不限于队列研究、横断面研究、临床研究、体质学研究等。为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的临床试验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不在此列,无需申请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行政许可。第二十八条 人类遗传资源保藏行政许可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人类遗传资源保藏、为科学研究提供基础平台的活动。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活动是指将有合法来源的人类遗传资源保存在适宜环境条件下,保证其质量和安全,用于未来科学研究的行为,不包括以教学为目的、在实验室检测后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临床研究方案约定的临时存储行为。第二十九条 应当申请行政许可的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活动同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的,申请人仅需要申请人类遗传资源保藏行政许可,无需另行申请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行政许可。第三十条 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提交上一年度本单位保藏人类遗传资源情况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情况;(二)人类遗传资源来源信息和使用信息;(三)人类遗传资源保藏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四)本单位用于保藏人类遗传资源的场所、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变动情况;(五)本单位负责保藏工作的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单位应当加强管理,确保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来源合法。科技部组织各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每年对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单位的保藏活动进行抽查。第二节 国际合作行政许可与备案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应当通过合作双方各自所在国(地区)的伦理审查。外方单位确无法提供所在国(地区)伦理审查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外方单位认可中方单位伦理审查意见的证明材料。第三十二条 为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不需要批准,但应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将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及其用途向科技部备案:(一)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检测、分析和剩余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处理等在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内进行;(二)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在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内采集,并由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许可临床试验方案指定的境内单位进行检测、分析和剩余样本处理。前款所称临床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在我国相关部门备案,依法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为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的临床试验涉及的探索性研究部分,应当申请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 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应当由中方单位和外方单位共同申请。合作各方应当对申请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拟开展的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国际合作临床试验涉及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不得拆分后申请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第三十四条 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的,组长单位通过伦理审查后即可由申办方或者组长单位申请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申办方或者组长单位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完成备案后,参与临床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伦理审查批件或者认可组长单位所提供伦理审查批件的证明材料以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提交科技部,即可开展国际合作临床研究。第三十五条 取得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或者完成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的合作双方,应当在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有效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共同向科技部提交合作研究情况报告。合作研究情况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研究目的、内容等事项变化情况;(二)研究方案执行情况;(三)研究内容完成情况;(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使用、处置情况;(五)研究过程中的所有记录以及数据信息的记录、储存、使用等情况;(六)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参与研究情况以及外方单位参与研究情况;(七)研究成果产出、归属与权益分配情况;(八)研究涉及的伦理审查情况。第三节 对外提供、开放使用事先报告第三十六条 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中方信息所有者应当向科技部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向科技部事先报告应当报送下列事项信息:(一)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目的、用途;(二)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及信息备份情况;(三)接收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的基本情况;(四)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的潜在风险评估情况。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国际科学研究合作或者已完成备案的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中方单位向外方单位提供合作产生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如国际合作协议中已约定由合作双方使用,不需要单独事先报告和提交信息备份。第三十七条 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通过科技部组织的安全审查。应当进行安全审查的情形包括:(一)重要遗传家系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二)特定地区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三)人数大于500例的外显子组测序、基因组测序信息资源;(四)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安全审查规则,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意见作出审查决定。人类遗传资源出口过程中如相关物项涉及出口管制范围,须遵守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第四节 行政许可、备案与事先报告流程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科技部应当受理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纸质或者电子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科技部应当在收到正式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四十条 科技部根据技术评审和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组建专家库并建立专家管理制度。科技部按照随机抽取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对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技术评审,对应当进行安全审查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开放使用事项进行安全评估。技术评审意见、安全评估意见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安全审查决定的参考依据。专家参与技术评审和安全审查一般采用网络方式,必要时可以采用会议、现场勘查等方式。第四十一条 科技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十二条 科技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技术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十三条 科技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科技部网站予以公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四条 取得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行政许可后,采集活动参与单位、采集目的、采集方案或者采集内容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科技部提出变更申请。第四十五条 取得人类遗传资源保藏行政许可后,保藏目的、保藏方案或者保藏内容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科技部提出变更申请。第四十六条 取得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后,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过程中,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发生变更,研究方案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用途发生变更,或者申办方、组长单位、合同研究组织、第三方实验室等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科技部提出变更申请。第四十七条 取得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后,出现下列情形的,被许可人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但应当向科技部提交事项变更的书面说明及相应材料:研究内容或者研究方案不变,仅涉及总量累计不超过获批数量10%变更的;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所列合作单位以外的参与单位发生变更的;合作方法人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研究内容或者研究方案发生变更,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用途的变化或者变更后内容不超出已批准范围的。第四十八条 被许可人对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所列事项提出变更申请的,科技部应当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科技部应当予以变更。变更申请的受理、审查、办理期限、决定、告知等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有关行政许可申请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的,科技部终止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部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科技部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五十一条 申请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的,应当事先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临床试验批件、通知书或者备案登记材料。第五十二条 申请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合作各方基本情况;(二)研究涉及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和用途;(三)研究方案;(四)组长单位伦理审查批件;(五)其他证明材料。第五十三条 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完成备案后,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用途发生变更,或者合作方、研究方案、研究内容、研究目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研究方案或者研究内容变更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用途变化的,不需要办理备案变更,但应当在变更活动开始前向科技部提交事项变更的书面说明及相应材料。第五十四条 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科技部事先报告后,用途、接收方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实施前向科技部提交事项变更报告。第五十五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备案人需要延续备案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备案有效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应当在该备案有效期限届满前完成延续备案;逾期未完成的,视为已完成延续备案。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 科技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监督检查,各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人类遗传资源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一)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有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二)获批人类遗传资源项目的有关单位采集、保藏、利用人类遗传资源的情况,材料或者信息出境、对外提供、开放使用以及出境后使用情况;(三)利用人类遗传资源的剩余材料处置、知识产权及利益分享等情况;(四)人类遗传资源备案事项的真实性等情况;(五)科技部或者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七条 科技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人类遗传资源风险管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查项目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第五十八条 对近三年内因人类遗传资源违法行为被实施过行政处罚、存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风险未及时改正,以及被记入相关失信惩戒名单的单位,科技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纳入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开展监督检查。对管理体系和管理规范明显改进、未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单位,可以适时减少监督检查频次。第五十九条 对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科技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可以在该单位人类遗传资源活动范围内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事项,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第六十条 遇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临时性、突发性任务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科技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可以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 科技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记录、汇总人类遗传资源活动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第六十二条 发现被监督检查对象可能存在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风险时,科技部或者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行政约谈。第六十三条 发现被监督检查对象可能存在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科技部或者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依法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措施;(二)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三)依法对相关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第六十四条 科技部或者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六十五条 科技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并当场向当事人交付查封、,发现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人类遗传资源存储条件的,科技部或者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将其存储的人类遗传资源转移至具备存储条件的单位临时存储。第七十四条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科技部。第七十五条 科技部有权对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实施的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依法对有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责令改正。第七章 附 则第七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期限的规定,注明为工作日的,不包含法定节假日;未注明为工作日的,为自然日。第七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大于”“不足”不包含本数。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1日施行。
  • CFDA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1.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009a6339-5ce7-49f4-8e77-53fc08bc2cae.jpg" /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 /p p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对监督抽检的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与结论提出了统一要求。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p p   联系人:蒲浩进、裴新荣 /p p   电 话:010-88330579、010-67095881 /p p   传 真:010-88330559 /p p   附件: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18日 /p p    a title=" "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uL28qO6ufq80sqzxrewssirvOC2vbPpvOzKtcqpz7jU8qOoMjAxOMTqsOajqS5kb2N4.docx" target=" _self"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附件: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docx /span /a /p p & nbsp /p
  • 2023年上海市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商品净含量、包装)
    根据《计量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商品净含量、包装)》,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具体文本详见附件《2023年上海市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商品净含量、包装)》。   附件:    《2023年上海市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商品净含量、包装)》.zip编号:SHSSXZJL2001-2023上海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对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的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场所的待销食品和化妆品中抽取。抽样时应填写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检验抽样单。在生产企业进行抽样时,应同时检查食品和化妆品除初始包装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与食品和化妆品销售价格比,并填写食品和化妆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登记表。在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时,不对该项目进行检查。如果对项目有疑问,可追溯到该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对同一品种、同一包装样式的食品和化妆品,抽样数量一般为1件。2、检验项目与依据表1 计量检验项目(企业未明示执行标准)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质量要求1包装空隙率GB 23350-2009/附录AJJF 1244-2010/6.3GB 23350-2009/4.2.1 /2包装层数GB 23350-2009/附录BJJF 1244-2010/6.4GB 23350-2009/4.2.1/3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比率GB 23350-2009/附录CJJF 1244-2010/6.5GB 23350-2009/4.2.2/说明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表2 计量检验项目(企业明示执行GB 23350-2021版标准)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质量要求1包装空隙率GB 23350-2021/5.3.2、5.4.1GB 23350-2021/4.1 /2包装层数GB 23350-2021/ 5.5 GB 23350-2021 /4.2 /3包装成本GB 23350-2021 /5.6 GB 23350-2021 /4.3 /4混装要求(仅限月饼)/GB 23350-2021 /4.4 /说明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检验结果判定 3.1判定规则3.1.1 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3.1.2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缺少、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强制性质量要求时,按照强制性质量要求判定。3.1.3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3.1.4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3.2结果判定3.2.1 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对应的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批次产品不合格。3.2.2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批次产品合格。编号:SHSSXZJL3001-2023上海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含电商平台)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每批次样品最多抽取250(件),其中125(件)作为检验样品,125(件)作为备用。抽取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不足最小销售包装的整数倍时,抽取最小销售包装的整数倍,不破坏最小销售包装。2、检验项目与依据表1以质量单位标注净含量商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质量要求1净含量标注目测,使用钢直尺或游标卡尺测量字符高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05/4.2/2净含量JJF 1070-2005附录C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05/4.3/说明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2.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表2 以体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商品的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质量要求1净含量标注目测,使用钢直尺或游标卡尺测量字符高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05/4.2/2净含量JJF 1070-2005附录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05/4.3/说明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2.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表3 以长度单位标注净含量商品的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质量要求1净含量标注目测,使用钢直尺或游标卡尺测量字符高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05/4.2/2净含量JJF 1070-2005附录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05/4.3/说明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表4 以面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商品的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质量要求1净含量标注目测,使用钢直尺或游标卡尺测量字符高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05/4.2/2净含量JJF 1070-2005附录F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05/4.3/说明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表5 以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商品的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质量要求1净含量标注目测,使用钢直尺或游标卡尺测量字符高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05/4.2/2净含量JJF 1070-2005附录G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05/4.3/说明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检验结果判定3.1判定规则3.1.1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3.1.2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缺少、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强制性质量要求时,按照强制性质量要求判定。3.1.3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3.1.4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3.2结果判定3.2.1 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对应的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批次产品不合格。3.2.2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批次产品合格。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第三批)》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彩泥、玩具滑板车、摩托车头盔、洗碗机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旧版同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第三批发布细则.zip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9日附件下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第三批)重庆市彩泥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电动自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金属文具盒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摩托车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刨花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燃气灶具连接用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塑料文具盒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玩具滑板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洗碗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运动服装、泳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中密度纤维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重庆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将对全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抽查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用餐具洗涤剂、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重庆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予以公开。附件:1.重庆市食品用塑料包装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2023年)2.重庆市食品用塑料包装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3年)3.重庆市食品用塑料编织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4.重庆市食品用塑料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5.重庆市食品用塑料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6.重庆市食品用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7.重庆市食品用纸包装、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8.重庆市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9.重庆市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食品相关产品细则.zip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7日
  • 2023年湖南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一批)
    2023年湖南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一批)1.2023 年湖南省电风扇(换气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2023 年湖南省电火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2023 年湖南省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2023年湖南省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2023 年湖南省移动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2023 年湖南省 LED 灯具及 LED 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2023 年湖南省弹簧软床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2023 年湖南省棕纤维弹性床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9.2023 年湖南省沙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2023 年湖南省室内门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2023 年湖南省木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2023 年湖南省金属类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3.2023年湖南省厨房家具、卫浴家具、实验室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4.2023 年湖南省办公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5.2023 年湖南省未饰面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6.2023 年湖南省饰面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7.2023 年湖南省木塑类装饰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8.2023 年湖南省地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9.2023 年湖南省陶瓷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23 年湖南省内外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1.2023 年湖南省地坪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2.2023 年湖南石膏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3.2023 年湖南省防盗安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4.2023 年湖南省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5.2023年湖南省金属及金属材料复合吊顶板(铝扣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6.2023 年湖南省不锈钢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7.2023 年湖南省铝合金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8.2023 年湖南省防水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9.2023 年湖南省淋浴房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0.2023 年湖南省装饰装修用涂装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1.2023 年湖南省装饰装修用石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2.2023 年湖南省骑行安全类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3.2023 年湖南省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4.2023 年湖南省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5.2023 湖南省车用燃油质量快速筛查实施细则36.2023 年湖南省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7.2023 年湖南省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8.2023 年湖南省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9.2023 年湖南省车用汽油清洁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0.2023 年湖南省钢丝编织增强液压橡胶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1.2023 年湖南省汽车内饰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2.2023 年湖南省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3.2023 年湖南省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4.2023 年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5.2023 年湖南省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6.2023 年湖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7.2023 年湖南省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8.2023 年湖南省儿童牙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9.2023 年湖南省儿童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0.2023 年湖南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1.2023 年湖南省学生文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2.2023 年湖南省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3.2023 年湖南省儿童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4.2023 年湖南省学生书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5.2023 年湖南省课业簿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6.2023 年湖南省纸尿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7.2023 年湖南省读写作业台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8.2023 年湖南省儿童电话手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9.2023 年湖南省学生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0.2023 年湖南省学生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1.2023 年湖南省棉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2.2023 年湖南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3.2023 年湖南省日用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4.2023 年湖南省食品接触用竹木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5.2023 年湖南省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6.2023 年湖南省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7.2023 年湖南省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8.2023 年湖南省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9.2023 年湖南省不锈钢厨房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0.2023 年湖南省不锈钢餐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1.2023 年湖南省不锈钢真空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2.2023 年湖南省家居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3.2023 年湖南省毛针织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4.2023 年湖南省针织内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5.2023 年湖南省棉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6.2023 年湖南省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7.2023 年湖南省毛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8.2023年湖南省床上用品(不含羽绒被、蚕丝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9.2023 年湖南省鞋靴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0.2023 年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1.2023 年湖南省眼镜镜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2.2023 年湖南省眼镜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3.2023 年湖南省背提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4.2023 年湖南省塑料购物袋(含可降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5.2023 年湖南省织物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6.2023 年湖南省消毒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7.2023 年湖南省皂类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8.2023 年湖南省卫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9.2023 年湖南省纸巾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90.2023 年湖南省卫生巾(护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91.2023 年湖南省湿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92.2023 年湖南省纸内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93.2023 年湖南省厨房纸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94.2023 年湖南省合成树脂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95.2023 年湖南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96.2023 年湖南省危化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97.2023 年湖南省天然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98.2023 年湖南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99.2023 年湖南省工业防护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0.2023 年湖南省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1.2023 年湖南省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2.2023 年湖南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3.2023 年湖南省安全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4.2023 年湖南省平板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5.2023 年湖南省水泥制品(混凝土排水管、混凝土电杆、混凝土管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6.2023 年湖南省排烟(气)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7.2023 年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8.2023 年湖南省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9.2023 年湖南省电缆桥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0.2023 年湖南省液压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1.2023 年湖南省液压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2.2023 年湖南省烟花爆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3.2023 年湖南省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4.2023 年湖南省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圆盘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5.2023 年湖南省冷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6.2023 年湖南省热轧角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7.2023 年湖南省镀锌钢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8.2023年湖南省电力金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9.2023 年湖南省输电线路铁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0.2023 年湖南省烟花爆竹用黑火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1.2023 年湖南省烟花爆竹用引火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2.2023 年湖南省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3.2023 年湖南省复合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4.2023 年湖南省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5.2023 年湖南省氮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6.2023 年湖南省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7.2023 年湖南省叶面肥、水溶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8.2023 年湖南省微耕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9.2023 年湖南省碾米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30.2023 年湖南省玻璃钢化粪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羊毛衫等58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等要求,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羊毛衫等58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后),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zip附件1浙江省厨房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地坪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磁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动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动晾衣机(电动晾衣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热暖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蚊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功能性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机织服装(成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建设用砂、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建筑用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聚乙烯(PE)管材、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快热式电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老视成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冷水水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内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皮革服装及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气雾剂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砌筑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浙江省人体用湿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三相异步电动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砂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食具消毒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太阳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陶瓷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x浙江省通用硅酸盐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浙江省外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万能式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小功率电动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眼镜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眼镜镜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羊毛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羊绒针织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液体加热器(电热水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油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油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羽绒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羽绒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针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纸巾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纸尿裤(片、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转换开关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自动电饭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轮滑鞋等67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现将我局制定的轮滑鞋、运动头盔、针织运动护具、塑胶跑道、凉席、纱线平地拖、塑料袋、室内塑料垃圾桶、雨衣、帐篷、便携式微型计算机、车用卫星导航设备、打印机、电话手表、电源适配器、儿童定位手表、儿童学习机、耳机、汽车行驶记录仪、摄像头、碎纸机、液晶显示器、移动硬盘、智能手环、珠宝首饰、防蓝光眼镜、老视成镜、配装眼镜、眼镜架、眼镜镜片、游泳眼镜、纸及制品、人造板、建筑涂料、防火门、防盗安全门、建筑防水材料、胶粘剂、壁纸、铝塑复合板、水暖五金、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摩托车乘员头盔、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机动车辆制动液、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LED读写台灯、单端荧光灯、道路照明灯具、固定式通用灯具、节日彩灯(灯串)、可移式通用灯具(不含LED读写台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嵌入式灯具、手电筒(消防员照明灯具)、双端荧光灯、隧道照明灯具、投光灯具、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影视舞台灯、汽车轮胎、塑料垃圾袋等70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通告。前期已发布同类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作废。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点击下载: 附件1-67.docx1.广东省轮滑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广东省运动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广东省针织运动护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广东省塑胶跑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广东省凉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广东省纱线平地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广东省塑料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广东省室内塑料垃圾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施细则9.广东省雨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广东省帐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广东省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广东省车用卫星导航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3.广东省打印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4.广东省电话手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5.广东省电源适配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6.广东省儿童定位手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7.广东省儿童学习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8.广东省耳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9.广东省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广东省摄像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1.广东省碎纸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2.广东省液晶显示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3.广东省移动硬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4.广东省智能手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5.广东省珠宝首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6.广东省防蓝光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7.广东省老视成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8.广东省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9.广东省眼镜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0.广东省眼镜镜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1.广东省游泳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2.广东省纸及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3.广东省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4.广东省建筑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5.广东省防火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6.广东省防盗安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7.广东省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8.广东省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9.广东省壁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0.广东省铝塑复合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1.广东省水暖五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2.广东省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3.广东省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4.广东省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5.广东省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6.广东省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7.广东省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8.广东省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9.广东省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0.广东省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1.广东省LED读写台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2.广东省单端荧光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3.广东省道路照明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4.广东省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5.广东省节日彩灯(灯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6.广东省可移式通用灯具(不含LED读写台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7.广东省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8.广东省嵌入式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9.广东省手电筒(消防员照明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0.广东省双端荧光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1.广东省隧道照明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2.广东省投光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3.广东省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4.广东省影视舞台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5.广东省汽车轮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6.广东省塑料垃圾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7.广东省产品标签标识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5日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等9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等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等90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后),现予以发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以往发布的同种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予以废止。特此公告。附件 : 1 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 童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 玩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 童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 学生文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 学生书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 运动头盔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9 床上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0 休闲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1 羽绒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2 睡衣居家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3 旅游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4 老年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5 房间空气调节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6 滚筒干衣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7 废弃食物处理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8 加湿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9 除湿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0 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1 储水式电热水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2 电磁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3 按摩器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4 电风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5 即热式饮水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6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7 电源适配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8 无线充电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9 移动电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0 路由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1 彩色电视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2 微型计算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3 笔记本电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4 服务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5 打印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6 读写台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7 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8 嵌入式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9 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0 儿童家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1 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2 家用清洁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3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4 太阳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5 眼镜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6 眼镜镜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7 热轧光圆钢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8 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9 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0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1 建筑用密封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2 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3 非接触式水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5 聚乙烯(PE)管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6陶瓷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7 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8 磷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9 氮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0 有机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1 泵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2 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3 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4 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5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6 车用汽油清净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7 汽车轮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8 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9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0 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1 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3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4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5 延长线插座(带电源适配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6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7 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8 钢丝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9 高强度紧固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0 电动工具(锂电电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1 光伏并网逆变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2 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3 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4 食品包装用纸和纸板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5 纸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6 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87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8 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9 竹木餐饮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90 月饼过度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4月6日
  •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橡胶软管等88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定于2023年7-12月实施2023年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橡胶软管等88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公开。附件: 橡胶软管等88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橡胶软管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橡胶软管及组合件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橡胶密封制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金属软管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燃气灶具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调压阀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家用燃气热水器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8电动自行车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9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0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1热轧带肋钢筋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2热轧光圆钢筋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3冷轧带肋钢筋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4水泥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5砖、砌块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6建筑用钢化玻璃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7建筑用外墙涂料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8建筑防水涂料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19建筑保温材料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0建筑防水卷材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1塑料管材(PE,PE-RT)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22塑料管材(PP-R、PVC-U)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3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4木器涂料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5铝合金建筑型材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26热加工合金钢材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27钢丝绳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28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29混凝土外加剂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0防盗安全门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1壁纸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32胶合板(含阻燃胶合板)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3胶粘剂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4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5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6实木复合地板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7泵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38农用地膜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x39车用柴油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0车用汽油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1车用尿素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2液化石油气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3水溶肥料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4船用燃料油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5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6机动车辆制动液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7商品煤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48汽车遮阳膜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細则(2023年版).doc49汽车轮胎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0汽车线束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1汽车灯具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2摩擦材料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3发动机润滑油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4安全带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5安全帽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6安全网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7防护手套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8安全鞋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59阻燃服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0防静电服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1消防应急灯具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2防火阀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3消防接口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4消防水枪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5防火涂料(钢结构、饰面型)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6消防软管卷盘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7消防水带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8防火门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69可燃气体报警仪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0五金刀具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1防爆电气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 72危险化学品包装及容器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 73危险化学品(含醇基燃料)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4电动工具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5小功率电机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6电线电缆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7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78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 79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 80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 81餐具洗涤剂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 82密胺餐具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 83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制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 84食品接触用竹木制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 85烘焙用纸制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doc 86手提式灭火器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doc 87茶叶包装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2023版).doc 88复混肥料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doc
  • 深圳: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可获资助 考核评价与资助实施细则出台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近日,市科技创新委出台《深圳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考核评价与资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发挥奖惩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细则》规定,市科技创新委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工作,主要考核管理单位上一年度的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情况,具体工作由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心实施。考核评价指标包括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和共享服务成效3个一级指标和7个二级指标。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较差四个等级。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申请市财政资金投入购置科研仪器的,经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购置申请。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效果差的科研仪器,各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转,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进行调配。《细则》对科研仪器原值总计在500万元以上,且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管理单位给予资助。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资助标准不超过150万元/家,良好的资助标准不超过100万元/家,最终资助金额按照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大型科研仪器是指单台(套)利用本市财政资金投入50万元人民币以上购置,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且年度内处于使用状态的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是指科研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第一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第一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涉及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等80种产品(详见附件),现予发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附件:1-2023年河北省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低压配电柜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2-2023年河北省民用型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3-2023年河北省冷热水用耐热聚乙烯(PE-RT)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4-2023年河北省建筑用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5-2023年河北省线材棒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2023年河北省热轧型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2023年河北省钢板钢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8-2023年河北省汽车密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9-2023年河北省检查井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10-2023年河北省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11-2023年河北省工农业机械用摩擦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2-2023年河北省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3-2023年河北省橡胶密封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4-2023年河北省地坪涂装材料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5-2023年河北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6-2023年河北省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7-2023年河北省冷热水用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件和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8-2023年河北省聚乙烯(PE)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9-2023年河北省消防水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0-2023年河北省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1-2023年河北省手提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2-2023年河北省消火栓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3-2023年河北省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4-2023年河北省保温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5-2023年河北省防火安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26-2023年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7-2023年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8-2023年河北省电热毯及其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9-2023年河北省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30-2023年河北省空气滤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31-2023年河北省汽车内饰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32-2023年河北省木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3-2023年河北省金属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4-2023年河北省沙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5-2023年河北省床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6-2023年河北省办公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7-2023年河北省办公家具电脑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8-2023年河北省家用双层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9-2023年河北省塑料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40-2023年河北省旅行箱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1-2023年河北省背提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2-2023年河北省毛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3-2023年河北省学生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4-2023年河北省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5-2023年河北省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46-2023年河北省大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47-2023年河北省衬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48-2023年河北省内衣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9-2023年河北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0-2023年河北省羊绒毛织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1-2023年河北省花样冰刀鞋、冰球冰刀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2-2023年河北省跑步机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53-2023年河北省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4-2023年河北省牙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5-2023年河北省洗衣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6-2023年河北省洗衣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7-2023年河北省家居清洁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8-2023年河北省塑料购物袋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9-2023年河北省贵金属和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0-2023年河北省铝活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61-2023年河北省气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62-2023年河北省滑雪运动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3-2023年河北省洗精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4-2023年河北省硬聚氯乙烯管材及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5-2023年河北省油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6-2023年河北省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7-2023年河北省羽毛球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8-2023年河北省电采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9-2023年河北省滑雪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0-2023年河北省智能锁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71-2023年河北省转换器及开关插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72-2023年河北省铝合金门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3-2023年河北省输送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4-2023年河北省钢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5-2023年河北省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76-2023年河北省防火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77-2023年河北省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8-2023年河北省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79-2023年河北省波纹钢管(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80-2023年河北省隔震橡胶支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doc
  • 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有望4月出台
    据中国机电商会有关专家透露,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有望在4月份出台。   去年底,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得到全国人大通过,新法律确立了全额保障性收购这一重要制度。新法律特别指出,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同时还明确这项工作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督促落实。   该专家认为,目前可再生能源发电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瓶颈就是对电网企业的电量收购制度不完善,因此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是下一步实现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的重要动力。   就在昨日,中国机电商会机械行业一部副主任孙广彬在“第二届亚洲光伏峰会新闻发布会”上称,机电商会的市场调研表明,2010年全球太阳能光伏需求将增长25%以上,同时,太阳能电池和组建制造商也将获得15%左右的平均利润率。   对于光伏产品的出口形势,孙广彬预计,2010年出口应该会好于2009年,出口增长量同比增长将不低于15%。   “如果全球的光伏增长率不低于20%,大部分光伏产品的采购来自中国,中国的光伏出口增长量比去年增长不会低于15%。”孙广彬说,在全球经济萧条的情况下,光伏产业可以算是一直独秀。随着全球对新能源行业日益重视,中国光伏行业的生产厂家对这个市场都很有信心。   据介绍,目前我国光伏产业98%的销售依靠出口。2008年我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出口62.32亿美元,2009年出口154.4亿美元,同比增长147.75%,但出口平均价格呈下降趋势,2010年1月份出口已经有所好转。   在所有出口的光伏产品中,太阳能电池所占分量最大。据介绍,2001年我国光伏电池产量仅3兆瓦,近两年,丰厚的利润促使更多资金涌入电池产业,2008年我国光伏电池产量已达2000兆瓦,居世界第一。2009年我国太阳能电池出口71.7亿美元,占我国光伏产品出口的46%。孙广彬认为,今年太阳能电池出口仍将持续较高的增速,保持较大的市场份额。
  • 《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发布与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等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现予以公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茶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7月3日 茶叶包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和辅料仓库内抽取。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直接接触茶叶包装产品:对于茶叶包装塑料材质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2m,每卷膜各抽取1.0m2×2,平均分为2份,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对于塑料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2箱,每箱中各抽取30个×2,平均分为2份,其中30个×2作为检验样品,30个×2作为备用样品。对于茶叶包装用纸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150张(片、只),其中100张(片、只)作为检验样品,50只作为备用样品。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为密封包装且每包数量不是50张(片、只),为避免抽样时破坏原包装,可适当调整抽样数量,保证检样不少于100张(片、只),备样不少于50张(片、只)。每批次产品抽查样品总质量应不少于300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对于茶叶包装用纸袋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60只。其中40只作为检验样品,20只作为备用样品。(若样品过小、过大时,应调整抽样量满足总质量不少于300g,其中检样、备样按比例2:1抽取。对于茶叶金属罐产品(有涂层),每批次抽25个,其中15个作为检验样品,10个作为备用样品;对于茶叶金属罐产品(无涂层),每批次抽10个,其中6个作为检验样品,4个作为备用样品。以上所抽取同类样品保证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型号。除以上抽样要求外,在茶叶成品库抽取茶叶产品对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盒,其中1盒作为检查样品,1盒作为备用样品。2 检验依据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3 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806.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依据GB 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依据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对茶叶产品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检测结果和相关证据可以作为查处茶叶过度包装的初步证据,应及时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4 附则依据现行有效的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发现茶叶过度包装初步证据的,及时报送属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抄报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本细则首次发布。直接接触茶叶塑料包装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标准仪器/检验方法指标1感官要求GB 4806.7-2016目视/2高锰酸钾消耗量GB31604.2-2016显色滴定≤10mg/kg3重金属(以Pb计)GB31604.9-2016显色滴定≤1mg/kg4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GB31604.7-2016试剂擦拭阴性直接接触茶叶纸包装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标准仪器/检验方法检出限1感官要求GB 4806.8—2016GB 4806.8—2022目视/2铅GB31604.49-2016微波消解后ICP-MS测定0.02 mg/kg迁移液ICP-MS测定0.3 μg/L3砷GB31604.49-2016微波消解后ICP-MS测定0.01 mg/kg迁移液ICP-MS测定0.2 μg/L4甲醛GB 31604.48—2016GB 4806.8—2022分光光度法0.02 mg/dm25荧光性物质GB 31604.47—2016GB 4806.8—2022紫外灯/61,3-二氯-2-丙醇aGB 4806.8—2022GC-MS2μg/L73-氯-1,2-丙二醇aGB 4806.8—2022GC-MS2μg/L8大肠菌群GB 14934—2016发酵法/纸片法/9沙门氏菌GB 14934—2016生化鉴定/10霉菌GB 4789.15—2016GB 4806.8—2022平板计数法/直接接触茶叶金属包装(有图层)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标准仪器/检验方法指标1感官要求GB 4806.10-2016感官观察/2高锰酸钾消耗量GB31604.10-2016GB31604.2-2016显色滴定≤10mg/kg3重金属(以Pb计)GB31604.10-2016GB31604.9-2016显色滴定≤1mg/kg直接接触茶叶金属包装(无图层)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标准仪器/检验方法检出限1感官要求GB 4806.10-2016感官观察/2砷迁移量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0.2 μg/L3镉迁移量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0.1 μg/L4铅迁移量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0.3 μg/L5铬迁移量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1 μg/L6镍迁移量 GB 31604.49—2016第二部分ICP-MS0.3 μg/L在抽样方法方面,《细则》要求,对茶叶包装产品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和辅料仓库内抽取,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同类样品保证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型号。《细则》同时对直接接触茶叶包装产品、茶叶包装用纸产品、茶叶金属罐产品等不同类别产品也作出了具体抽样要求。例如,对于茶叶金属罐产品(有涂层),每批次抽取25个,其中15个作为检验样品,10个作为备用样品;对于茶叶金属罐产品(无涂层),每批次抽取10个,其中6个作为检验样品,4个作为备用样品。此外,《细则》要求,在茶叶成品库抽取茶叶产品对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时,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盒,其中1盒作为检查样品,1盒作为备用样品。  在检验依据方面,《细则》对不同类别的茶叶包装产品提出了具体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针对直接接触茶叶的塑料包装,要检验感官要求、高锰酸钾消耗量等;针对直接接触茶叶的纸包装,要检验甲醛、荧光性物质、大肠菌群、霉菌等。检验依据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等。  《细则》明确,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细则》还要求依据《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规定,对茶叶产品是否涉及过度包装情况进行检查,检测结果和相关证据可以作为查处茶叶过度包装的初步证据,及时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 CFDA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1.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2/insimg/444c6b97-6c1b-4af1-a71e-a007fb3ede5f.jpg" /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p p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要求,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strong /strong /p p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动实现适用一般程序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动向社会公开。 /p p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要注重对被处罚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信息的保护,避免因公开信息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p p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缩短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工作时限,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p p   四、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组织监测和评价各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工作情况,考核结果将按照年度考核要求进行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2月20日 /p p    a title=" "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yrPGt9KpxrfQ0NX+tKa3o7C4vP7Qxc+iuauqsq1yqnPuNTyLmRvYw==.doc" target=" _self"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doc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a /p p & nbsp /p
  • 浙江省牙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浙江省牙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表1 抽取样品数量序号产品种类抽样数量(支)检验样品数量(支)备用样品数量(支)1牙刷2412122 检验依据表2 牙刷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 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GB/T 22048-20152. 有害元素GB 39669-20203. 磨尖丝刷毛pHGB 39669-20204. 毛束拉力GB 39669-20205. 颈部抗弯力GB 39669-20206. 儿童牙刷刷头GB 39669-20207. 牙刷的刷毛安全性GB 39669-20208. 电动牙刷植毛块牢固度GB 39669-20209. 儿童电动牙刷可拆卸零部件GB 6675.2-201410. 边缘、尖端GB 39669-202011. 儿童牙刷及口腔器具饰件GB 6675.2-201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等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39669-2020 牙刷及口腔器具安全通用技术要求GB 6675.2-2014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T 22048-2015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现行有效的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3.3 综合结论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 浙江省羽毛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浙江省羽毛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48只,其中24只为检验样品,24只为备用样品。2 检验依据表1 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 球口外径GB/T 11881-20062 球头直径GB/T 11881-20063 球头高度GB/T 11881-20064 毛片插长GB/T 11881-20065 线距离GB/T 11881-20066 质量GB/T 11881-20067 毛片数量GB/T 11881-20068 外观GB/T 11881-20069 毛片材料GB/T 11881-200610 球头材料GB/T 11881-200611 落点特性GB/T 11881-200612 飞行稳定性GB/T 11881-200613 球头硬度GB/T 11881-200614 球口不变形受压次数GB/T 11881-200615 毛片与球头粘合牢度GB/T 11881-2006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11881-2006 羽毛球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3.3 综合结论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上海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根据《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具体文本详见附件《2024年上海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件:SHSSXZJL3001-2024上海市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上海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审批终版.doc
  •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六项文件印发
    p   为推动完善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监测技术和管理体系的建设,规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的管理及实施技术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了《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及采排水技术要求(试行)》、《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安装验收技术要求(试行)》、《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地表水自动监测仪器通信协议技术要求(试行)》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通信协议技术要求(试行)》六项文件。 /p p   详情如下: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112, 192)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font-size: 16px " a style=" font-size: 12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0, 112, 192)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4/attachment/afc5d779-dd64-4a4a-8405-30b6cde758f4.pdf" title=" 附件1: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pdf" 附件1: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pdf /a /span /p p   本细则规定了运维机构在水站运维中应履行的相关职责和义务,适用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控水站)的运行管理。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控、市控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0, 112, 192) font-size: 16px " a style=" font-size: 12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0, 112, 192)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4/attachment/be01f875-df8a-42a9-ab71-5aef6876ff0f.pdf" title=" 附件2: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及采排水技术要求(试行).pdf" 附件2: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及采排水技术要求(试行).pdf /a /span /p p   本要求明确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及采排水单元建设、验收及运行维护等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固定式、简易式、小型式和水上固定平台等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房及采排水的建设、验收及运行维护。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pan style=" font-size: 12px text-decoration-line: underlin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0, 112, 192) " a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4/attachment/bd4f0c85-7ec6-450c-bb94-cdd65900b29c.pdf" title=" 附件3: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安装验收技术要求(试行).pdf" 附件3: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安装验收技术要求(试行).pdf /a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本要求明确了水质自动监测站系统组成、仪器设备安装条件核查、仪器设备安装、系统调试、试运行、验收、档案与记录等技术要求,适用于固定式、简易式、小型式、水上固定平台和浮船式等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line: underline font-size: 12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0, 112, 192)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4/attachment/8d0c4a25-f52e-4cb1-8dac-9d91aa8b9d6b.pdf" title=" 附件4: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附件4: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试行).pdf /a /span /p p   本要求明确了固定式、简易式、小型式和浮船式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和运行记录等技术要求。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span style=" font-size: 12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0, 112, 192) " a style=" font-size: 12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0, 112, 192)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4/attachment/babb9d8e-9c54-441a-bcb0-4e1139f37b07.pdf" title=" 附件5:地表水自动监测仪器通信协议技术规定(试行).pdf" 附件5:地表水自动监测仪器通信协议技术规定(试行).pdf /a /span /p p   本技术要求明确了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现场数据采集传输仪与在线监测仪器之间的数据传输通信方式及通信过程,制定了监测设备之间交互通信的技术实现方式, 定义和规范了相关的名词定义及信息编码, 适用于固定式,简易式,小型式,水站固定平台和浮船式等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现场端设备数据采集及远程控制的通信要求。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span style=" font-size: 12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0, 112, 192) " a style=" font-size: 12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0, 112, 192)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4/attachment/7c440661-b1dd-4851-aabf-e69a698a95a6.pdf" title=" 附件6: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通信协议技术规定(试行).pdf" 附件6: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通信协议技术规定(试行).pdf /a /span /p p   本技术要求明确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与数据监测运维管理平台之间的数据传输通信方式及通信过程,制定了远程平台和现场端交互通信的技术实现方式, 定义和规范了相关的名词定义及信息编码, 适用于固定式,简易式,小型式,水站固定平台和浮船式等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现场和对应的数据监测运维管理平台数据交互及远程控制的通信要求。 /p
  • 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现予以公开。 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doc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3份最小销售独立包装,每份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40只(个),其中2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每份样品质量应不少于100g且与食品接触面的最小表面积应不小于10dm2(若最小销售包装不是40只(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80只(个),备样不少于40只(个),避免损坏原包装)。2 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感官要求GB 4806.7-20162总迁移量GB 31604.8-20213高锰酸钾消耗量GB 31604.2-20164重金属(以Pb计)GB 31604.9-20165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GB 31604.7-20166特定迁移量(以锑计)(限PET材质)GB 31604.41-20167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限PA材质)GB 31604.19-20168氯乙烯迁移量(限PVC材质)GB 31604.31-20169大肠菌群GB 14934-2016附录B10致病菌(沙门氏菌)GB 14934-2016附录C11霉菌计数GB 4789.15-201612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限PET材质)GB 31604.21-201613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限PET材质)GB 31604.44-2016141,3-丁二烯迁移量(限有丁二烯单体的聚合物)GB 31604.12-201615苯乙烯和乙苯残留量(限PS材质)GB 31604.16-201616邻苯类增塑剂迁移量(限PVC材质)GB 31604.30-2016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T 18006.1-2009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根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和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4 附则本细则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编制,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   (1992年12月4日学部主席团会议通过,1994年12月16日、1996年11月6日、1998年12月14日、2000年9月29日、2002年12月19日、2004年10月18日、2006年11月2日、2008年11月6日、2010年9月25日学部主席团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增选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三条 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被推荐人应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工程科学方面的研究工作。   第四条 院士增选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不超过60名。各学部每次增选名额的分配,由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以下简称学部主席团)根据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趋势确定。   第五条 要特别注意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被推荐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下同)一般不超过65岁。在各学部正式候选人中,60岁(含60岁)以下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其推荐、评审、选举的程序和办法适用本细则,但第二章第十二条除外。   第七条 院士增选工作分为院士和归口初选部门推荐、学部评审及选举等阶段。   第八条 资深院士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推荐和学部的评审与选举。   第九条 在院士增选过程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违背《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及有关规定的不正当活动。若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对相关候选人的评审,并暂停推荐单位或推荐人的推荐资格。 第二章 推荐和确定院士候选人   第十条 推荐院士候选人包括院士推荐和归口初选部门推荐两种途径,不受理本人申请。   第十一条 院士推荐候选人   (一)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最多推荐2名候选人。获得3名或3名以上院士推荐,且至少有2名院士所在学部与该候选人被推荐的学部相同方为有效。   (二)对65周岁以上的候选人,需要6名或6名以上院士推荐,且至少有4名院士所在学部与该候选人被推荐的学部相同方为有效。   (三)院士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的标准和条件,独立推荐候选人,防止被动推荐。推荐人必须确实了解候选人的研究领域、学术水平和贡献、科学道德和学风等,独立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书(院士推荐用)》(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并附“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被推荐人附件材料”(以下简称“被推荐人附件材料”)。   被推荐人附件材料包括:附件1为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 附件2为被推荐人当前有效的中国国籍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被推荐人还须提供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或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证明局的国籍证明并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被推荐人国籍情况说明》) 附件3为“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中列出的10篇(册)以内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研究技术报告、重要学术会议邀请报告的全文 附件4为主要论著目录 附件5为重要引用和评价情况相关内容的复印件(注明出处,应为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著作的引用和评价) 附件6为获奖证书复印件、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其专利实施情况证明材料。   推荐院士对《院士候选人推荐书》所填内容负责,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件并打印。   “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附件1”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件并打印 自行编辑“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附件2-6”并制成电子文件(PDF格式)。以上材料寄送中国科学院院士工作局(以下简称院士工作局)。   (四)院士应在增选年的4月30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将《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和“被推荐人附件材料”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以邮寄并互联网在线传输的方式提交院士工作局。   第十二条 归口初选部门推荐候选人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科协等为归口初选部门。其所属单位或一级学会均可按组织系统推荐本单位、本学会的候选人。归口初选部门报送的院士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二)归口初选部门所属单位推荐院士候选人时需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书(部门推荐用)》(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并附“被推荐人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的内容同第二章第二条第3款)。   推荐单位对《院士候选人推荐书》所填内容负责,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件并打印。   “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附件1”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件并打印 自行编辑“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附件2-6”并制成电子文件(PDF格式)。以上材料寄送院士工作局。   (三)各归口初选部门应严格按照院士的标准和条件,认真负责地组织对其所属单位推荐的院士候选人进行初选。   归口初选部门对所属单位推荐院士候选人的程序要做出严格的规定。   归口初选部门应组成初选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1人,必须是由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研究员、教授级专家组成。初选委员会对推荐的院士候选人进行会议评审并无记名投票,产生初选结果,在规定的名额内获得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方为有效。委员会应如实将评审意见以及组成人员名单、投票结果、推荐意见等填入《院士候选人推荐书》中“归口初选委员会评审情况”栏,并须有初选委员会负责人的签名或印章。   (四)各归口初选部门填写“归口初选部门推荐意见”,并按中国科学院各学部分别列出名单,正式行文并连同《院士候选人推荐书》(由负责人签名,加盖省、部级印章)和“被推荐人附件材料”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并于增选年4月30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以邮寄并互联网在线传输的方式提交院士工作局。   (五)凡双重领导的单位推荐院士候选人,由主管业务的部门负责组织初选 非业务主管部门推荐院士候选人无效。   第十三条 所有推荐材料均不得含有涉密内容。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涉密材料的评审和管理办法》执行。推荐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将取消候选人的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 凡已连续3次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和被提名为中国工程院的有效候选人,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十五条 院士工作局对被推荐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审查结果上报学部主席团审议。由学部主席团确认后,方为院士有效候选人。   第十六条 院士工作局将有效候选人名单通告全体院士,并在学部网页和有关媒体上公布。同时通知归口部门或有效候选人所在单位,将本单位的有效候选人以及相同专业的外单位的其他有效候选人的相关材料一并公示。候选人在5年之内调动工作单位的应同时在调出单位公示。由各学部常委会确定3-5个公示单位,各公示单位要将公示方式、时间等情况及时报院士工作局备案,院士工作局在学部网页上公布公示单位名单、公示方式和时间等汇总情况。公示时间为1个月。   第十七条 有效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如推荐院士或归口初选部门发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可及时提出书面材料提交院士工作局。经有关学部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学部主席团(或主席团执委会)批准,可终止对该候选人的评审。 第三章 学部评审和选举   第十八条 院士候选人的评审和选举,由各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进行。   评审必须严格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超脱本部门、本单位、本学科专业的利益,从国家科技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要注意院士候选人专业的学科涵盖面,要注意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   对于长期不在国内工作的院士候选人,在坚持院士标准的同时,还应特别考虑其对国家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所作的贡献。   第十九条 各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对有效候选人进行通信评审和会议评审,分别产生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最后选举出院士。   第二十条 各学部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必须超过本学部应参加增选工作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评审和选举有效。   第二十一条 通信评审,产生初步候选人   (一)各学部常委会将本学部院士按学科专业划分为若干评审组(每个评审组应不少于15人),同时将本学部的有效候选人按相应的学科进行分组,并确定初步候选人名额(不超过各学部增选名额的2.5倍)以及监票小组人员名单。   (二)评审组评审:各学部办公室于6月5日前将本学部有效候选人的《院士候选人推荐书》、“被推荐人附件材料”有关内容、评审组选票等分别寄送本学部相应评审组院士。院士对本评审组的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打分,于7月5日前将评审组选票寄送到本学部办公室(以寄出邮戳为准)。7月15日前,本学部主任会议确认打分结果。   各学部常委会根据院士要求,如认为确有必要交流有关情况,可由各评审组组织召开非正式会议。院士自愿参加会议。会议于6月30日在同一地点召开。   (三)学部评审:各学部办公室于7月21日前将评审组打分结果和初步候选人选票寄送本学部院士。院士对本学部的全部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打分,于8月5日前将选票寄送到本学部办公室(以寄出邮戳为准)。   (四)各学部常委会于8月15日前确认本学部评审打分结果,按初步候选人名额,以得分多少为序产生初步候选人。与规定名额的最后一名分数相同者,均为初步候选人。   (五)各学部常委会确定初步候选人的主审小组。主审小组一般为3人,其中可有1位推荐院士或与被推荐人同一单位的院士。主审小组对初步候选人系统性、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等提出评价意见,对初步候选人的学风、提供材料的准确性等提出审查意见,供本学部会议评审时参考。如有必要,主审小组可以适当方式征求国内外同行专家的意见。   (六)院士工作局将初步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院士,同时在学部网页和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会议评审,产生正式候选人   (一)各学部常委会组织召开本学部评审会议,对初步候选人逐一进行评审。   (二)主审小组介绍初步候选人情况和主审小组意见。   (三)在院士讨论评议的基础上,全体与会院士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数多少为序产生本学部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额为各学部应增选名额的1.2倍。   如遇有获得赞同票数相同而超过正式候选人名额时,则对票数相同者再投票表决,取票数多者入选。   第二十三条 选举院士   (一)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对本学部的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按照本学部的增选名额,根据获得赞成票数多少为序依次入选,满额为止。如遇有获得赞成票数相同而超过应增选名额时,则对票数相同者再投票表决,以增选名额为限,取票数多者入选。   第二十四条各学部常委会审查确认本学部的选举结果,经学部主席团审议批准后,呈报国务院备案。   新当选院士需签署承诺书,履行院士的义务。不签署承诺书者,视为不接受院士称号。   中国科学院将院士增选结果书面告知当选院士和归口初选部门,并以书面形式向全体院士通报,同时在学部网页和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其他事项   (一)出席评审会议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时间的院士,不能参加投票。   (二)因故不能到会的院士,如提供书面意见,可在对有关候选人进行情况介绍和讨论时宣读或说明。   (三)评审会议期间,经学部常委会同意,可邀请其他学部的院士到本学部介绍有关候选人的情况。   (四)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和主要旁系亲属。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院士应暂时离席。   (五)各学部选举院士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和院士使用的选票,由院士工作局统一印制,票面加盖本学部印章有效。选票栏目为:圈选栏、编号、候选人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其中编号依次按照学部、学科组、候选人姓氏和名字的拼音音序排列。   (六)投票选举前,各学部推选监票院士2-4人,负责监督本学部的投票选举工作。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开箱验票、计票。计票结果需由监票人签字确认,并报各学部常委会认定。   (七)会议评审暨会议选举院士一般于增选年11月的第一周各学部同时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对候选人投诉信的处理,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院士增选工作的保密问题,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推荐材料的审查办法   (一)推荐材料和推荐手续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查验收,以确定其是否有效。   (二)审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推荐书、附件材料以及电子文件是否齐全,推荐手续是否完备 被推荐人的国籍、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所从事的学科专业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推荐学部的确定   (一)院士候选人推荐学部的确定,原则上应尊重推荐人和归口初选部门的意见。   (二)不同渠道推荐同一院士候选人,在推荐的学部不一致时,如有3位或3位以上院士推荐且均推荐到同一学部,以院士推荐的学部为准,否则,以其归口初选部门推荐的学部为准。   (三)仅有院士推荐或仅有部门推荐,若推荐的学部发生矛盾时,则以该被推荐人的学科专业划归为原则,确定其所属学部 学科划归不明确或有异议的,可与推荐人或推荐部门商定。   (四)如被推荐人学科专业明显不属于推荐书填写的学部,则由相关学部办公室对其学科专业进行核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调整建议,分别报请各自学部主任同意后,作相应调整。调整时,应符合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五)根据以上原则,对院士候选人被推荐的学部作出调整后,由院士工作局分别通知其推荐人或归口初选部门,说明调整的原因。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学部主席团批准实施,由学部主席团负责修订和解释。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为配合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环监测〔2021〕80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细化考核程序、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受生态环境监测司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对《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质管字〔2007〕96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期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质管字〔2022〕43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适用于总站受生态环境部委托组织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可参考或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考核细则。修订后的《细则》有如下的新要求和重要变化:一、明确哪些人员需要进行持证上岗考核。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机构中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都要持证上岗,适用范围包括样品采集、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运维、生态遥感监测、综合分析与评价、质量管理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活动。这意味着需要参加持证上岗考核的人员与所在机构性质和人员岗位相关,不区分委托任务性质或项目来源。二、被考核单位承担自认定主体责任。强调了被考核单位申请前需先期完成技术人员自认定工作。首先,被考核单位应成立工作组统筹负责自认定相关工作;其次,《细则》对新上岗人员和转岗人员的培训时间分别提出了至少3个月和1个月的要求;此外,《细则》要求自认定结果随持证考核申请一同提交主考单位,即自认定合格人员才可以申请持证上岗考核。三、理论考核内容发生重要变化。一是对理论知识按方法原理进行了科目分类,包括基础知识科目和专业知识科目。将考核重点调整为对生态环境监测基础知识以及所申报项目(方法)对应的监测原理等专业知识掌握情况的考察,为保证考核质量每人每次限申报8个二级科目;二是调整了开卷考试年龄,统一为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四、成绩评定宽严并济。首先,将理论考核成绩由达到试卷总分数的70%为合格降低到60%;其次,现场操作考核明确了对于环境条件、设备设施不满足要求的申报项目(方法),按不合格处理;此外,《细则》规定了单科成绩有效期,理论考核各科目及现场操作考核成绩单科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内再次申请相应项目(方法)的持证上岗考核,可免考已通过的理论科目或现场操作考核。五、免考条件增多了。在原免考条件外,将承担标准制修订研究或方法验证、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技能比赛个人奖项纳入免考条款,被考核人员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后可免除相应项目(方法)的现场操作考核。免考条件的拓宽既降低了现场考核工作量,又进一步提高了监测技术人员参加各类技术活动的积极性。六、增加了直接换证。《细则》要求,重点加强对新持证人员的考核,同时规定已持证人员满足相应条件可直接换证。《细则》细化了人员到期换证及方法变更换证的程序,针对不同岗位提出了免考换证材料报送要求。通过直接换证既大大降低了长期从事某一监测岗位技术人员换证考核工作量,又有效解决了近年来监测标准方法更新快,主考单位考核压力大的问题,大幅提高了考核工作效率。本《细则》于2022年1月19日起印发实施,同时,新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信息系统”也将正式启用,接下来总站会做好新《细则》实施以及新系统填报的宣贯和培训。2022年,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将迈上一个新台阶,并为进一步保证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人员技术水平、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持续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 热点关注|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来喽!
    2022年4月12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发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质【2022】6号文件),决定开展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作为这一抽查工作的指导准则-《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于近日发布了,接下来一起了解下。重点抽查品种:种植业产品:豇豆、韭菜、芹菜。畜禽产品:牛肉、羊肉、鸡蛋、乌骨鸡肉。养殖水产品: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 除以上11个重点品种外,各地“三年行动”中增加的重点品种、农业农村部专项监测发现问题较多的小宗品种也纳入监督抽查范围。重点抽查项目禁止使用的农药及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用农药、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品中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的兽药、停止使用的兽药等。重点抽查对象纳入地方重点监管名录的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屠宰厂(场)。具体检测项目东西分析作为国内较早成立的科学分析仪器生产厂商之一,拥有质谱、光谱、色谱等多条产品线,检测项目覆盖无机元素、有机化合物及微生物病菌。针对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东西分析凭借专业的服务能力,为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提供包括售前咨询、检测设备、应用方法、售后服务等在内的整体解决方案。GC-4100气相色谱仪可检测项目GC-MS 3200气相色谱(四极)质谱联用仪可检测项目LC-5520液相色谱仪可检测项目东西分析在食品安全领域深耕多年,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及完整的食品安全解决方案和应用文集,欢迎您与我们联系,一起守护民众舌尖上的安全。
  • 长春市2023年塑料购物袋及可降解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附件1长春市2023年可降解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抽样数量、检样数量、备样数量见下表: 序号产品类型抽样数量检样数量备样数量1可降解塑料袋600g400g200g2可降解塑料餐具3可降解塑料吸管 2 检验依据序号产品类型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可降解塑料袋厚度及偏差GB/T 6672-2001提吊试验GB/T 38082-2019中6.6.1跌落试验GB/T 38082-2019中6.6.2漏水性GB/T 38082-2019中6.6.3封合强度QB/T 2358-1998落镖冲击GB/T 9639.1-2008生物降解性能GB/T 19277.1-20112可降解塑料餐具降解性能GB/T 19277.1-20113可降解塑料吸管生物降解率GB/T 19277.1-2011感官要求GB 4806.7-2016中4.2总迁移量GB 31604.8-2021高锰酸钾消耗量GB 31604.2-2016重金属(以Pb计)GB 31604.9-2016脱色试验GB 31604.7-2016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18006.3-2020 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T 38082-2019 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GB/T 41008-2021 生物降解饮用吸管GB/T 41010-2021 生物降解塑料与制品降解性能及标识要求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对于产品上无任何材质标识的,或者产品明示标准中未规定生物分解性能要求的,生物分解性能按照GB/T 41010-2021《生物降解塑料与制品降解性能及标识要求》进行判定。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生物分解性能项目除外)。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生物分解性能项目除外)。附件2长春市2023年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5个,其中10个作为检验样品,5个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方法1厚度及偏差GB/T 6672-2001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 迅数参加《中国药典》“微生物限度检查法修订版”实施细则培训班
    《中国药典》2010年版&ldquo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修订版&rdquo 及&ldquo WHO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rdquo 实施细则第二期培训班于5月26&mdash 28日在广州顺利召开。 此次培训班较第一期比在规模上更大,学员主要以广东、云南、湖南等地的制药企业和药检系统的专业检测人员为主。 培训班主要围绕三大主题来阐述: 1)我国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法的历史沿革及发展。 2)《中国药典》2010版微生物限度检查法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修订解析、微生物计数法修订解析、控制菌检查法修订解析。 3)药品微生物实验室技术探讨以及实验室规范质量控制要素交流体会。 在微生物限度检查中,菌落计数是检查法的最后一步,也是判断结果的关键一步。迅数科技作为中国领先的微生物检测技术与仪器供应商再次参加此次培训班,向培训班学员展示了迅数全自动菌落计数仪的菌落智能识别技术、自动统计功能及其他强大软件功能。 迅数全自动菌落计数仪有着Colonfast菌落智能识别技术、精确分类筛选与统计、杂质剔除、精确测量、图像编辑等强大功能,对药典微生物限度检查法中涉及到的平皿法、薄膜过滤法及其他方法平板能够有效的实现精确统计。在演示中学员对软件的统计结果予以的高度评价,部分学员直接表达了合作意向。 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高科技产品正在改变这人们固有的生活及工作方式,实验仪器的自动化不经能够解放实验人员还能避免实验过程对检测人员的伤害。菌落计数的自动化不仅解放了实验人员的手和眼,更提高了实验效率及统计的精确度,实现实验自动化,提升实验室规格。 本次培训班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了帷幕,迅数科技愿以始终如一的高品质产品和优良的服务,与广大微生物检测工作者一起,做好微生物限度检测,保证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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