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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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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通知相关的论坛

  • 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通知

    (节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三、2015年完成的任务(共11项)(一)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并基本完成投资体制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二)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工作,相应加强监督管理。(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三)减少一批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中央编办负责)(四)基本完成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工作。(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五)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会同商务部、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办法,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六)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七)出台并实施政务诚信制度。(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八)出台并实施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九)出台并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size=10

  • 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研究,国家标准GB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信息来源:国标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研究,国家标准GB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信息来源:国标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研究,国家标准GB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信息来源:国标委

  •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

    [b]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401/W020240119512650483366.pdf]《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url][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401/W020240119512651019358.pdf]《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url]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国家发展改革委[/align][align=right]  工业和信息化部[/align][align=right]财政部[/align][align=right]  交通运输部[/align][align=right]  2024年1月15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19日印发

  • 【转帖】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联合认可的通知

    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联合认可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下同)的认可工作,提高认可服务水平,促进检验检测机构不断提高检查、检测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根据该领域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认可的发展趋势,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联合认可,具体要求如下:1、凡特种设备类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CNAS认可时,原则上应申请检查机构认可;具备检测能力的,可申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联合认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详见CNAS相关认可规范文件。2、已经单独获得CNAS实验室认可资格的特种设备类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完善管理体系,规范检查和检测技术能力,并在后续监督或复评审时申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联合评审。特此通知。联 系 人:刘丽东 牛兴荣联系电话:010-65994530,65994529联系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查机构处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邮政编码:100020附件: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联合认可”的决议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2205]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联合认可的通知[/url]

  •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时间:2018-03-09 来源:国家认监委国认实〔2018〕1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简政放权、释放红利的改革举措,促进了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2018年1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简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指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改革发展的新方向。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促进形成统一的资质认定工作新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 关于实施《指甲油》、《化妆品保湿功效评价指南》等4项化妆品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实施《指甲油》、《化妆品保湿功效评价指南》等4项化妆品行业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43号),于2011年12月20日批准发布《指甲油》、《化妆品保湿功效评价指南》等4项化妆品行业标准,现将标准相关信息予以公布,请各单位抓紧做好标准实施前的准备工作。附件1: 4项新发布的化妆品行业标准一览表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实施日期1 QB/T 1862-2011发油QB/T 1862-19932012-07-012 QB/T 2284-2011发乳QB/T 2284-19972012-07-013 QB/T 2287-2011指甲油QB/T 2287-19972012-07-014 QB/T 4256-2011化妆品保湿功效评价指南 2012-07-01

  • 关于同意实施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和《推行清洁生产近期工作要点》,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关于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2〕178号),对各地推荐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顺义区汽车制造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等56个项目(名单见附件)开展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工作,期限为2022年12月—2023年12月。  二、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要求。各试点实施单位应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总体思路,不限于传统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工作。通过科学诊断分析、合理确定审核方式方法和技术路线,压缩评估验收时间、提高审核效率、节省审核费用,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覆盖范围、受益行业和企业数量,强化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减污降碳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试点工作组织指导。各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调度试点工作进展,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对出现的困难加大协调指导力度,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研究试点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提升试点地区各机构及企业的主动性、参与性和配合度,确保试点工作高质量完成。  四、注重试点工作绩效。各试点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投入与审核绩效协调统一。试点过程中,除考核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绩效外,还应关注审核创新工作的投入产出比,尤其是在节约人力财力投入、节省时间、减轻企业负担、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衔接等方面的优势。  五、加快试点成果总结。各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试点实施单位按照“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边完善”的原则,及时总结试点成果,形成具有一定普适性、可复制、易推广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模式。各试点实施单位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其他创新工作成果报经省级生态环境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至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试点工作结束后,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试点项目成果开展评估,对创新性强、试点效果好、示范效应显著的成果进行宣传推广。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刘元生、陈胜  (010)65645390、65645385  邮箱:liu.yuansheng@mee.gov.cn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牛菁菁、蒋靖浩  (010)68505630、68505595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21655981086175.pdf]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发展改革委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1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关于嵌入式电源能效分级认证依据标准和实施规则修订的通知

    [size=16px][color=#252525]各相关企业:[/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近期对CQC3178-2021《嵌入式电源能效分级认证技术规范》和CQC31-461288-2021《嵌入式电源能效分级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前后文件号不变,涉及业务小类号:709001。现将上述文件修订及实施要求通知如下:[/color][/size][b][size=16px][color=#252525]一、主要变化内容[/color][/size][/b][size=16px][color=#252525](1)CQC3178-2021《嵌入式电源能效分级认证技术规范》表1增加“全球应用类型”。[/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2)CQC31-461288-2021《嵌入式电源能效分级认证规则》的产品描述(PSF 461288.11)增加“全球应用类型”。[/color][/size][b][size=16px][color=#252525]二、实施要求[/color][/size][/b][size=16px][color=#252525](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CQC按修订后的技术规范和规则实施认证。[/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2)现有709001类证书持续有效,本次修订不涉及差异项目测试及证书转换。[/color][/size][b][size=16px][color=#252525]三、联系方式[/color][/size][/b][size=16px][color=#252525]企业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产品认证一部工程师联络。[/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联系方式:[/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李丹 010-83886542;[/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白仰洲 010-83886351。[/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2024年6月7日[/color][/size]来源自:质量与认证微信平台

  • 关于不间断电源(001017)执行新版标准和实施规则的通知

    [size=16px][color=#252525]各相关企业:[/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GB/T 7260.1-2023《不间断电源系统(UPS) 第 1 部分:安全要求》(以下称“新版标准”)已于2023年12月28日发布,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并替代GB/T 7260.1-2008和GB/T 7260.4-2008。[/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对涉及以上标准的认证规则CQC12-461291-2015《不间断电源设备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对应小类号001017。现将执行新版标准和实施规则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color][/size][b][size=16px][color=#252525]一、规则主要修订内容[/color][/size][/b][size=16px][color=#252525]1、标准GB/T 7260.1-2023 替换 GB/T7260.1-2008、GB/T7260.4-2008,并相应修改本实施规则认证范围描述、送样规则、安全关键件清单、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2、根据CQC最新文件要求,修改实施规则中§4.2.4,§6.2,§7.1.1,§7.2.1,§9.1.1,§10章节相关内容。[/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3、将认证模式二和认证模式三的认证证书有效期改为五年。[/color][/size][b][size=16px][color=#252525]二、执行新版标准要求[/color][/size][/b][size=16px][color=#252525]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31日,企业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或旧版标准实施认证。自2024年7月1日起,应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不再颁发旧版标准认证证书。[/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2、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及时向我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于标准实施日期后、第一次跟踪检查结束前,完成按新版标准的产品确认和证书换发工作。新旧版标准主要差异及试验要求参照附件1 《GBT 7260.1-2023新旧版标准主要差异及试验要求》,附件2 《GB/T 7260.1-2023与GB/T7260.4-2008标准主要差异及试验要求》。所有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最迟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我中心将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2025年9月30日仍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我中心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3、对于2024年7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4、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尽快向我中心报备所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的情况,并应及时将通过新版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备案。[/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即日起,我中心产品认证一部开始受理新版标准的认证申请,企业可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www.cqc.com.cn)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产品认证一部工程师联络:[/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认证申请咨询[/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夏 晶 010-83886091[/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白仰洲 010-83886351[/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涛 克 010-83886674[/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张 晔 010-83886492[/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吴纳新 010-83886949[/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杨晓洁 010-83886491[/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李 格 010-83886264[/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许 登 010-83886381[/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标准技术咨询[/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朱兰兰 010-83886347[/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朱 琳 010-83886345[/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韩宝媛 010-83886281[/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附件1 GBT 7260.1-2023与GBT7260.1-2008标准主要差异及试验要求[/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附件2 GBT 7260.1-2023与GBT7260.4-2008标准主要差异及试验要求[/color][/size][url=https://www.cqc.com.cn/www/chinese/c/2024-06-11/597044.shtml](点击查看附件详情)[/url][size=16px][color=#252525] [/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 [/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2024年6月7日[/color][/size]

  • 【转帖】关于实施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119号 2011年03月09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等有关要求,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方便申请人申报,现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要求填写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名称只需填写产品汉语拼音名。产品中文名称不需申请人填写,由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自动导入。  (二)配方成分(原料的序号、全部原料的中文名称和使用目的)不需申请人填写,由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自动导入。  (三)生产工艺应根据申报资料中的生产工艺内容,用文字简要描述完整的生产工艺,包括主要步骤和工艺流程。  (四)感官指标中的颜色描述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客观色泽,如白色、浅黄色等;性状描述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形态,如霜、乳液等;气味描述是指产品内容物是否有气味及气味的种类。  (五)卫生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应由申请人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项目和《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确定。指标是指检验项目及对该项目的限制要求,如:汞及其限量值、石棉不得检出。  基于产品安全性考虑,申请人可增加填写企业内部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指标。  (六)《化妆品卫生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检验方法的,应依次列出卫生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相应检验方法的名称,否则应提供完整的检验方法。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所载明的使用方法和贮存条件应当与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注明的使用方法和贮存条件一致。使用方法中的注意事项应包括《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警示用语。  (八)保质期应明确写明该产品的保质期限要求,如保质期××个月(或×年)。  二、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含备案延续产品)的应当提交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已提交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的除外。该项资料列为《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四条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中的第(十二)项内容,或第九条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备案)中的第(十)项内容。(十)项内容。  三、申请人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时,应提交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填写。文字版资料列为《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二条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中的第(十)项内容,或第三条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中的第(十四)项内容,或第四条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中的第(十三)项内容,或第九条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备案)中的第(十一)项内容。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中有关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食品许可司联系。  联系人:陈 超  电 话:010-8833053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 生态环境部关于同意实施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

    [b]关于同意实施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关于推荐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3〕79号),对各地推荐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京津冀区域清洁生产协同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等38个项目(名单见附件)开展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工作,期限为2023年8月—2024年8月。  二、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要求。各试点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清洁生产审核总体思路,不限于传统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工作。通过科学诊断分析、合理确定审核方式方法和技术路线,压缩评估验收时间、提高审核效率、节省审核费用,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覆盖范围、受益行业和企业数量,强化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减污降碳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试点工作组织指导。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调度试点工作进展,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对出现的困难加大协调指导力度,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研究试点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提升试点地区各机构及企业的主动性、参与性和配合度,确保试点工作高质量完成。  四、注重试点工作绩效。各试点项目实施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投入与审核绩效协调统一。试点过程中,除考核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绩效外,还应关注审核创新工作的投入产出比,尤其是在节约人力财力投入、节省时间、减轻企业负担、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衔接等方面的优势。  五、加快试点成果总结。各省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试点实施单位按照“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边完善”的原则,及时总结试点成果,形成具有一定普适性、可复制、易推广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模式。各试点项目实施单位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其他创新工作成果报经省级生态环境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送至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试点工作结束后,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试点项目成果开展评估,对创新性强、试点效果好、示范效应显著的成果进行宣传推广。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刘元生、陈胜  电话:(010)65645390、65645385  邮箱:liu.yuansheng@mee.gov.cn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牛菁菁、蒋靖浩  电话:(010)68505630、68505595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8/W020230804358409668891.pdf]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7月31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关于延期实施GB18401-2010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1年6月28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发出中纺协函115文号《关于延期实施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通知》,转发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延期实施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复函》(国标委工二函17号),通知各有关单位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将延期至2012年8月1日起实施。自2012年8月1日起,不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纺织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 【通知】关于发布实施《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的通知

    关于发布实施《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的通知各认证机构: 为了确保CNAS有关认可规则文件实施的一致性,进一步明确对认证机构认可申请不予受理和认可资格暂停、撤销的界限,以规范认证机构行为,提高认可有效性,现发布《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该文件实施的有关事宜具体如下:一、文件实施的过渡期该文件发布日期为2007年2月15日,实施日期为2007年4月16日。过渡期2个月。二、过渡期要求在过渡期内,认证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自查自纠方式对文件中相关条款的要求逐一核对,编写自查自纠报告,填写《自我核查表》(相关表格和文件可从CNAS网站获取),并于2007年4月15日前报送CNAS秘书处。认证机构负责人应对核对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自我核查表》将作为CNAS实施有关评审的基础信息,对于自查自纠中已列明的问题且属于该文件中B类条款情况的,如果认证机构在过渡期内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并经CNAS评审接受,CNAS将不再做进一步处理。如果在以后的评审和监督时,CNAS发现认证机构还存在应该在《自我核查表》中列明,但认证机构未列明的相关问题(包括存在问题的认证项目)或者认证机构采取的纠正措施不能被CNAS接受,CNAS将按照该文件规定进行处理。三、自查自纠的范围1.该文件实施以前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获证企业的认证情况(包括初评、复评和监督审核);2.该文件实施以前一年内其他活动的情况。 鉴于该文件的特殊性,CNAS将在认可评审中重点关注该文件的有关内容,希望各认证机构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尽快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二○○七年二月十五日主题词: 发布 暂停Δ 撤销Δ 说明Δ 通知 本秘书处: 存档(2)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07年2月15日[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43915]自我核查表[/url]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指导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制度,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问题  (一)《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修订出台前,原有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继续有效,但是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规定为准。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实际,综合衡量基层监管机构、人员、许可审批和现场核查能力等方面因素,合理划分并公布省、市、县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同时,要在全面考核基层监管部门食品生产许可能力建设、熟练掌握和执行《办法》的基础上,逐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平稳移交。三、关于“一企一证”的实施  (一)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对具有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仅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申请。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组织审查、作出决定。  (三)食品生产者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省、市或者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并提出申请。其中,许可事项非受理部门审批权限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由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副本中注明许可生产的食品类别。  四、关于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及延续  (一)已获证食品生产者于2015年10月1日前提出延续申请但未完成现场核查,且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实施现场核查,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持有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申请变更或者延续许可,应当向原有关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一律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可以分别申请,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换发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变更。换发新证后,持有的原许可证予以注销。新证书副本上应当一一标注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 【转帖】关于发布实施《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4:2008)的通知

    [B][center]关于发布实施《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4:2008)的通知[/center][/B]各认证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776号)的要求,结合认证机构认可工作实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CNAS)会对原CNAS-RC04:2006《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第一次修订版)进行了修订。现已完成修订工作,并于2008年12月23日发布实施《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4:2008),请各认证机构遵照执行。《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4:2008)可在CNAS网站认可规范栏目下载。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关于印发《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b]关于印发《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指示精神,加快构建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监测评估体系,我部组织编制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209/W020220929569980490630.pdf]《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url]。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9月2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9月26日印发

  •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行动方案》通知

    [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印发《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行动方案》通知[/b][/align]计量资讯速递 近年来,我国儿童青少年近视率居高不下、不断攀升,近视低龄化、重度化日益严重,影响国家和民族未来。习近平总书记近期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必须高度重视,不能任其发展。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也作出批示。为此,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教体艺〔2018〕3号)。结合市场监管总局职能和相关任务分工,现提出以下行动方案。

  • 【转帖】关于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方案征集意见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9〕3号 关于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方案征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依法制定和实施的环保技术法规。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规定,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的型式核准将分别于2010年7月1日和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上述标准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以下简称:国四标准);在国四标准实施前由管理部门对标准实施方案予以确认。  实施国四标准,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技术进步和污染控制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人体健康。同时,实施新排放标准也在汽车和零部件制造、车用燃料生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汽车工业的发展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广泛了解各相关方对实施国四标准的要求,使标准实施方案更加合理、可行,我部决定就实施国四标准方案公开征集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两个月,至2009年3月10日止。我部将根据征集意见的情况,研究确定国四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发布公告。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二○○九年一月五日主题词:环保 标准 机动车 意见 通知附件: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北京市汽车研究所  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北京理工大学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东风汽车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  AVL李斯特内燃机及测试设备公司  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博世汽车柴油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电装燃油喷射有限公司  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日本汽车工业协会北京代表处  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铃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  沃尔沃(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标致雪铁龙(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菲亚特(中国)商务有限公司  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11/162334891514921.pdf]豫环文〔2024〕13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pdf[/url] [align=right]2024年9月9日[/align]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印

  • 【转帖】关于《认证机构实施依据GB/T19001-2008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说明》公示征求意见的通知

    [B][size=5][color=#00008B][center]关于《认证机构实施依据GB/T19001-2008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说明》公示征求意见的通知[/center][/color][/size][/B][color=#DC143C][size=4]各有关认证机构: 为适应GB/T 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的发布实施,落实CNCA《关于做好GB/T19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拟制定认可说明文件《认证机构实施依据GB/T19001-2008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说明》。该认可说明适用于已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实施由依据GB/T 19001-2000向依据GB/T 19001-2008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同时也适用于CNAS对认证机构依据GB/T19001-2008开展QMS认证的能力的认可评审。 现将《认证机构实施依据GB/T19001-2008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说明》(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征求意见,请相关认证机构认真研究,并于2009年2月23日前将对该认可说明的意见反馈至CNAS。联系电话:010-67105327传真: 010-67105082Email: renqy@cnas.org.cn[/size][/color][size=4]附件:1. 《认证机构实施依据GB/T19001-2008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说明》(征求意见稿)2. 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size]下载请见 http://www.cnas.org.cn/col823/article.htm1?artid=6594

  • 政策解读 | 《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十三五”时期,我省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电力、钢铁等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实现超低排放,全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人民群众享受身边的蓝天白云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十四五”期间,为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推进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坚持接续攻坚、环保为民。近年来,虽然我省水泥、焦化行业治理水平不断提升,但排放总量仍然较大。为落实国家部署和我省有关政策要求,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深挖工业源减排潜力,坚持科学、精准、依法治污工作原则,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联合编制了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在大量调研论证、借鉴各省经验、对接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基础上,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单位)、16市、行业协会意见并修改完善,通过安全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方案正式印发实施。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三、总体要求推动水泥、焦化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2023年9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市率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新建(含搬迁)企业投产时要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列入我省关停退出计划或签订产能转出协议的企业或主要生产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并按时完成产能关停退出。四、改造要求《方案》明确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范围,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监测监控四个方面对企业提出了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要求。一是有组织排放方面。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以及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氨排放浓度不高于8mg/m3。焦炉烟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 mg/m3、30 mg/m3、100 mg/m3、60 mg/m3、8mg/m3,将氮氧化物超低排放限值统一到我省地标重点控制区要求。二是无组织排放方面。加强全流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取密闭、封闭等治理措施,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三是清洁运输方面。水泥、焦化行业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分别达到60%以上、80%以上;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使用(除水泥罐式货车外)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四是监测监控方面。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焦炉烟囱等重点有组织排放源安装CEMS和DCS,无组织排放源实现清单化管理。五、主要特点(一)紧扣目标、务求实效。统筹推进重点行业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案》以促进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为目标,以提高企业污染治理、环境管理水平和能力提升为导向,推动重点行业深度治理,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后将产生明显的减排效益。(二)紧贴实际、切实可行。为改善我省产业结构偏重导致生态环境脆弱、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反复等不利局面,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结合当前我省水泥、焦化企业现状,推出了超低排放限值及措施,深挖“两高”行业减排潜力,助力美丽山东建设、持续改善人民群众身边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三)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突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主题,结合行业现状和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实际,预留了合理的治理改造期限。2023年9月底前,沿黄9市率先完成改造,全省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充分考虑产能退出要求,对列入我省关停退出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坚决杜绝“一刀切”。(四)标杆引领、鼓励先进。为鼓励企业积极主动支持国家推出的超低排放改造政策,设计了一系列优惠措施,让好企业真正得到实惠,用科学精准差异化监管代替“平均主义”,促成良好公平市场竞争氛围。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考虑在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差别电价等方面予以倾斜。[url=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207/t20220701_3986039.html]有关文件:《[size=24px]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size]》[/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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