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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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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通知相关的资讯

  • 关于编制水专项2010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关于编制水专项2010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水专项总体专家组、各主题专家组、各有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国科发专〔2009〕134号)要求,为全面完成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十一五”阶段任务的部署,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将组织开展水专项2010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实施计划》、水专项总体实施方案和各主题实施方案。   二、2010度实施计划分主题编制,包括本主题2008年和2009年已启动项目(课题)2010年度实施计划,以及2010年拟启动项目(课题)(附件)的2010年度实施计划。各主题实施计划需附实施计划编制说明和详细说明。具体编写要求参照水专项2009年度实施计划。   三、水专项管理办公室于8月底前组织完成2010年拟启动项目(课题)实施方案的综合论证和择优评审工作。各主题专家组负责组织编制本主题实施计划,于9月10前将实施计划建议稿报总体专家组 总体专家组汇总形成水专项2010年度实施计划,于9月15日前报水专项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水专项管理办公室 胡承志、徐成   联系电话:010-66556640、66556641   附件:通知下载.pdf
  •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政〔2009〕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与发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科技部政策法规司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 无损检测标准实施调研通知(含标准汇总)
    全国无损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56[2009]18号   关于开展无损检测标准实施情况调研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过无损检测同行们的共同努力,近年来我们制修订了一批无损检测国家标准和机械行业标准(见附件一),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无损检测技术发展的需要。   为了更好地完善无损检测标准体系,检查无损检测标准的质量和应用情况,现向全行业开展无损检测标准实施情况调研活动,请你们予以支持和配合。   请把你们对《无损检测标准一览表》(见附件一)所列标准的了解情况填写在《无损检测标准实施情况调研表》(见附件二)上,具有相同结论的多个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可填写在同一份表上。   请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无损检测标准实施情况调研表》返回给全国无损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E-mail:tc56@chinandt.org.cn,或传真:021-65521624。   附件一:无损检测标准一览表.doc   附件二:无损检测标准实施情况调研表.doc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 发改委发布实施现代中药产业发展专项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组织实施现代中药产业发展专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局)、卫生厅(局)、中药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不断满足人民健康对中药日益增长的需求,推动中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中药产业竞争力,保障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于2009-2011年联合组织实施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实施的目标   (一)充分发挥中医药的治疗优势与特色,推动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成熟度高的中药成果产业化,使更多的疗效确切、可供临床选择的中药新产品走向市场,项目完成后,形成若干个年产值1亿元的中药新品种,为中药产品的结构优化与名药、名厂培育奠定基础。   (二)针对当前紧缺、用量大、且有较好种养基础的野生药材品种,推动其家种、家养进程,项目完成后,每种药材新增野生变家种生产基地3000亩以上或相当养殖规模,使其对野生资源的依赖度下降20%以上,有效缓解由于野生药材资源紧缺导致用药价格升高的问题,逐步降低对野生药材资源的依赖,满足中药产品快速增长的需求,保障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引导中药大企业以其优势产品为核心,建立栽培或养殖原料药材规范化生产(GAP)基地,面积达10000亩/种以上或相当养殖规模,促进中药产业链的协调、健康发展。   (三)围绕中药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等关键环节,推动一批饮片、成药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关键技术应用,为形成中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奠定基础,为整体提升中药产业的技术水平和技术含量提供示范,以保障饮片、成药的质量达到稳定可控,保障用药的安全、有效。   (四)引导形成一批合作关系清晰、合作实体明确、合作任务落实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充分发挥我国已有的中药研究公共技术平台的技术创新优势,推动建立技术开发合作机制,促进中药产业技术联盟的形成。   二、专项支持的主要内容   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和中药产业自身特点,针对影响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本专项重点支持治疗常见病、重大疾病的创新药物品种的产业化,优质原料药材生产基地的建设和中药制药过程质量控制先进技术的综合示范应用。具体内容包括:   (一)创新药物品种的产业化。支持治疗肿瘤、心脑血管病、代谢性疾病(糖尿病、高脂血症等)、肝病、病毒性感冒(流感)、妇科慢性疾病及胃肠道疾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疗效确切、制造技术先进且成熟、市场潜力大的创新中成药产品的产业化。   (二)优质原料药材生产基地的建设。择优支持15种左右以野生抚育技术、人工繁育技术等为支撑的紧缺、用量大的珍稀濒危、高附加值野生药材规模化野生变家种家养、抚育基地建设。择优支持10种左右为中成药大品种配套的主要栽培或养殖原料药材规范化基地的建设。   (三)中药制药过程质量控制先进技术的综合示范应用。择优支持5种左右以高新技术和传统技术相结合的优质特色中药饮片的规范化生产和过程控制技术应用示范。择优支持10家左右企业以其相关产品为载体,集成应用先进制造技术、在线检测与控制技术等,进行中成药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技术示范。   三、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所有申报项目,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和本文的有关要求,且已完成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准备工作或已开工建设。   (二)所有申报项目,若属涉及行业准入管理的,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文件。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和相应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资金筹集能力,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提供相关附件。   (四)申请创新药物品种的产业化的项目。需具有2007年1月1日后获得的国家药品新药证书(I类新药获得新药证书的年限可延长至2005年1月1日) 应有自主知识产权 应开展了IV期临床评价及临床研究总结 应具有较高、成熟的生产技术和质量控制水平,具有独特的治疗学优势和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五)申报优质原料药材生产基地的建设的项目。野生变家种家养或抚育药材基地的建设项目,需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已有中试实验田1000亩以上或相当的养殖规模,并提供可进行大规模人工种植、养殖或抚育的技术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中成药大品种(2008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栽培原料药材应具有5000亩以上栽培面积或相当养殖规模,并具有主营中药材栽培或养殖的企业资质等证明材料,相关栽培和养殖关键技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AP认证受理通知书者优先。   (六)申报中药制药过程质量控制先进技术综合示范应用的项目。其中:优质特色饮片的规范化生产和过程控制项目,申报企业应具有GMP证书,2008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 中成药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申报企业近3年的年销售收入应不少于5亿元,所用质量控制关键技术成熟完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其作为技术载体的中成药产品应具有新药证书和生产批文。   四、专项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织实施。   (二)各地方发改委在征求当地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国务院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申请。   (三)专项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3月10日,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此前将所推荐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和初步审查意见、项目简介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同时完成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网上申报填报。所有项目单位要对所报项目进行认真核实。   (四)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专项申报截止日期之后,对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和本公告基本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批复的专项项目,若在批准后的一年内项目建设没有实质性进展,所批文件将自动失效,项目单位应归还国家所下达的全部资金。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医药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 认监委发布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 131号局长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规范和统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切实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现就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狠抓落实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按国务院要求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特别要加强食品检验对确保食品安全,强化科学监管的极端重要性,并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机制、实施对象、实施程序、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是开展资质认定必须遵循的准则。各单位都要充分认识《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技术性文件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办法》等规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按照《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和统一部署,指导有关检验机构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编制和运行质量体系,督促有关检验机构及时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二、准确把握规定,严格界定认定对象   《管理办法》和《认定条件》适用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的检验范围是食品以及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实验室),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检验机构,均应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食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实验室和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主出资设立的实验室不属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对象。   三、严格依法行政,推进信息公开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机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办理的效率,推进政务信息公开。   国家认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要建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具备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每季度向国家认监委报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情况。   四、认真组织审核,确保评审质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评价机构、各有关行业评审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需要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严格按《评审准则》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并对技术评审结果负责。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分别见附件1附件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中的评审表格是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表》的基础上,增加《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评审表》。对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评审实施方式另行规定。   五、加强培训,统一评审尺度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需参加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国家认监委组织培训和考核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培训的师资队伍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辖区内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评审员,教师应从国家认监委培训和考核的师资队伍中选取,培训和考核结果报国家认监委备案。《食品检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的样式,编号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规定。   六、切实履行职责,强化证后监管  依据《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食品检验机构的相关检验活动。   国家认监委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情况和全国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有关行业评审组所承担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评审和监督检查。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对所辖区域内的各级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   各省、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如发现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有关情况。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发生的食品检验机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对所属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的,及时整改处理,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七、做好工作衔接,确保顺利过渡   依据《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和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并另行发布。   2011年5月1日后,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和评审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2011年5月1日前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该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新的要求进行运作,在2012年11月1日前,必须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监督或者复查评审,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地方两局和有关行业评审组负责督促落实。   八、其他事项   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食品检验机构临时增加检验项目时,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能力验证、比对试验、盲样考核等方式临时确认食品检验机构的能力,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待紧急状态结束后,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机构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申请检验能力扩项。   附件: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核酸检测实施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核酸检测实施办法》《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划定及管控方案》《新冠肺炎疫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指南》《新冠肺炎疫情居家健康监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附件: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核酸检测实施办法      2.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划定及管控方案      3.新冠肺炎疫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指南      4.新冠肺炎疫情居家健康监测指南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2022年11月19日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3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参加比对实验室: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1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一)国家计量基准比对项目。根据国家计量基准管理需求,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中频振动基准计量比对等10项国家计量基准比对项目(附件1)。 (二)大区计量比对项目。为提升大区国家计量测试能力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二等标准铂电阻温度计计量比对等7项大区计量比对项目(附件2)。 二、认真抓好项目组织实施 (一)各主导实验室要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负主体责任,按照《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计量比对实施方案编制与论证、征求意见以及项目实施、验收、总结等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传递标准(样品)稳定性、溯源性、重复性以及实验操作安全、数据处理、避免串通或作弊、结果利用等方面内容,确保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主导实验室要加强技术交流研讨,及时妥善处置参加计量比对实验室技术需求和疑难问题。计量比对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计量比对参数及计量比对实施方案,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不得延误国家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不得收取参加比对实验室任何费用。 各主导实验室在项目完成后15日内组织专家评审,经征求各参加比对实验室意见后,向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报送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参加机构名单等相关材料。各主导实验室要对参加计量比对实验室提交比对结果的不确定度与其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授权考核的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和最大允许误差进行对比分析。 (二)各参加比对实验室要按照要求参加国家计量比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真实有效的比对结果,配合主导实验室做好结果分析等相关工作。对于参加比对实验室比对结果异常的,视为本次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参加计量比对有关具体事宜可直接与项目主导实验室联系。 (三)各主导实验室和参加比对实验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内部激励约束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将国家计量比对工作量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予以重视。要加强诚信和保密管理,在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相关数据和信息。 三、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使用 (一)市场监管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计量授权以及实验室认可的参考依据。对主导实验室和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在接受计量授权监督检查和到期复核、国家计量基准现场复核、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和复查考核,相关项目可在5年内免于现场试验。 (二)对于应参加国家计量比对,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以及参加过程中经核实存在串通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加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但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已取得相关国家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应暂停相关量值传递工作并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并重新确认的计量技术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计量司 刘国传 010-82262865 张 楠 010-82261832 附件:1.2023年国家计量基准比对项目汇总表 2.2023年大区计量比对项目汇总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4月18日 2023 年国家计量基准比对项目汇总表.pdf2023 年大区计量比对项目汇总表.pdf(此件公开发布)
  • 通知!《天津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
    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经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同意,《天津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下发。 天津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2〕5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18号)等有关任务安排,现就我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系统观念,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加快建立健全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引导和带动更多的政策资源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支持我市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工作原则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围绕我市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强财政支持政策与我市“十四五”规划、2035年远景目标相衔接,抓住“十四五”碳达峰工作的关键期、窗口期,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的要求,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   聚焦重点,统筹推进。统筹考虑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基础和实际,坚持系统理念,稳妥有序推进工作,分类施策。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大力盘活存量资金,坚持资金投入与工作任务相匹配。推动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协同发力,提升财政政策效能。   结果导向,奖优罚劣。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市级财政对推进相关工作成效突出的区给予奖励支持;对推进相关工作不积极或成效不明显的区适当扣减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充分利用能源和相关领域改革政策,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做好资金保障,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推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引导市场主体绿色转型,加快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政策框架初步建立,有力支持各区、各行业加快绿色低碳转型。2030年前,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推动碳达峰目标顺利实现。2060年前,财政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成熟健全,推动我市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   二、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   (一)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持续做好控煤工作,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有序推动自备燃煤机组改燃关停,支持现役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落实可再生能源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推进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支持因地制宜开发生物质能,鼓励生物质能多种形式综合利用。支持地热勘察、开发、利用、保护项目,鼓励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加大开发利用力度,补充或替代现有资源。支持打造氢能产业发展高地。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清洁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新型储能应用,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支持新能源合理配置储能,鼓励建设集中式共享储能。   (二)支持工业领域绿色转型升级。坚持制造业立市,全力打造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支持重点产业链构建,强化串链补链强链,构建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绿色低碳的产业链。推进工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探索“互联网+”绿色制造新模式。全面推进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重大节能技改项目,提高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能效水平。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开展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综合治理。   (三)支持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结合我市特点,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支持既有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农房节能改造,推动公共建筑能效提升改造,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冬季清洁取暖,坚持因地制宜选择适宜取暖方式。   (四)支持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开展绿色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支持天津港绿色港口建设。加快推进“津城”、“滨城”轨道线路建设,稳步推进市域(郊)铁路建设。支持交通基础设施、交通枢纽场站等绿色化提升改造。有序推进充电桩、配套电网、加注(气)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广节能和清洁能源交通运输装备,提高城市公交、出租、物流、环卫清扫等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   (五)支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和基础能力建设。创新项目组织方式,支持开展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利用国家及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攻克可再生能源制氢、氢能冶炼、零碳工业流程再造、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关键核心技术。支持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六)支持绿色低碳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和绿色系列创建行动。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建设“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有序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深入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优化秸秆综合利用和农田残膜回收利用扶持政策。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建设。   (七)支持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落实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立要求,支持稳定和提升森林、湿地、海洋、土壤等生态碳汇能力。科学推进国土绿化行动,提高森林质量和稳定性。推进“871”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深入推进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区建设,强化近岸海域滩涂、岸线、海湾保护修复。统筹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建设环城生态公园带。持续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落实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政策。   (八)支持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充分发挥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交易市场作用,引导产业布局优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开展用能权交易。积极对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深化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稳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和规范我市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支持我市行业、企业依据自身特点开展碳排放核算方法学研究,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体系。   三、财政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双碳”工作部署,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地方资金筹措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资金分配突出重点,强化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保障力度,提高资金政策的精准性。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领域市、区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对受益范围较广的财政事权,市级财政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在分配现有市对区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对推动“双碳”工作成效突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区给予奖励支持。   (二)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低碳转型基金支持。充分发挥天津海河产业基金等我市现有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在我市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低碳发展领域,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发展、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碳汇项目积极申报专项债券。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规范已签订协议的PPP项目履约行为。   (三)发挥税收政策激励约束作用。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合同能源管理等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新机制,落实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要求,并鼓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要求,促进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应用,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市场份额。加大新能源、清洁能源公务用车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原则上应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按照市、区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各项重点工作,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各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抓好中央和市级政策的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财政部门上下联动、财政与其他部门横向互动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快梳理现有政策,明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资金投入渠道,将符合规定的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任务纳入支持范围,加强与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气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预算管理。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的要求,不断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在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域全覆盖,形成事前评估、目标设定、执行监控、事后评价、结果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对涉及碳达峰碳中和的新增重大政策、重大专项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设定清晰、准确、可衡量的绩效目标,加大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力度,硬化预算绩效管理约束。健全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预算安排与绩效结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制定的科学性、精准性、实效性。坚持资金投入与政策目标、工作任务相衔接,强化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价。   (四)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各级财政干部要聚焦高质量财政建设,自觉加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和基础知识的学习研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内容作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内容,增强财政干部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本领。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增进对本行政区域内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了解,加大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宣传和科普工作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区和单位,建设碳达峰碳中和主题科普基地,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阵地平台开展宣传,推动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促进形成绿色低碳发展的良好氛围。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CNAS-RL02:2023《能力验证规则》发布实施和过渡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机构及人员:为更好地适应认可工作发展与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验证需求,根据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 ILAC)的最新要求及国际相关政策文件的变化情况,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对CNAS-RL02:2018《能力验证规则》进行了修订。CNAS-RLO2:2023《能力验证规则》于2023年9月30日发布实施。为保证新旧版本文件的顺利过渡,经CNAS秘书处研究决定,现将CNAS-RLO2:2023《能力验证规则》的过渡政策安排通知如下:一、2023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30日为文件过渡期。二、过渡期间,新旧版规则可以同时使用。三、2024年10月1日前提交的初次和扩项申请,CNAS仍可按CNAS-RLO2:2018的要求受理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申请。自2024年10月1日起,CNAS将按照CNAS-RLO2:2023的规定受理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申请。CNAS-RLO2:2023《能力验证规则》可在CNAS网站“认可规范-实验室认可-认可规则”栏目下载。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2023年9月20日 关于CNAS-RL02:2023《能力验证规则》发布实施和过渡政策的通知 认可规范文件(CNAS-RL02:2018与CNAS-RL02:2023)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依法打击水产养殖违法用药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文件具体部署,我部制定了《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5月24日      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 工作规范(试行)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有关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各地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以下称“白名单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白名单制度主要内容   白名单制度分为三项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白名单制度适用范围。投入品使用环节适用,供有关监管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等查询。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执法,加大对违法使用投入品行为查处力度。三是发布警示信息。对监管中发现养殖过程使用白名单以外投入品或养殖水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依法发布相关信息。   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查询方法   白名单制度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适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的物质,依法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等,纳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监管部门、执法机构、养殖用户和社会公众等均可通过查询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官方网站,咨询业务主管部门等方式,核实相关产品或物质是否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内。查询方式如下。   (一)水产养殖用兽药查询方法。可以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国家兽药基础数据”中“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以及“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手机软件等方式查询。   (二)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查询方法。可以通过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www.moa.gov.cn)等方式查询。《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取消,改为产品配方备案。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备案信息和其他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可向省级饲料主管部门咨询。   三、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督执法有关要求   各地要结合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三年专项整治,不断加大对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使用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依法、依职能,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发布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依法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和养殖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按照白名单制度有关要求,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信息发布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负责汇总发布。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可以安排相关市级、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同时发布信息,但不可替代省级主管部门发布。   (二)信息发布范围。在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同时在本辖区主要报刊、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进行宣传,在相关水产养殖生产单位所在的县、乡、村进行张贴公示。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建议在省会主要水产品批发市场张贴公示。   (三)信息发布频度。每季度至少发布一次,各地可以增加公布频次。   (四)信息公示格式。《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基本格式)》见附件,各地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依法增加信息公示的内容。   五、其他工作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培训,将宣传与执法有机结合,重点教育水产养殖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以及执业兽医、水产技术推广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使用(或指导使用)国家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指导其认准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和二维码标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假劣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以及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依照本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更为细化的工作规范。地方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督导考核,狠抓制度落实,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取得成效。各地在试行白名单制度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由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汇总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反映。   工作联系电话:010-59192976。
  • 四部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部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2〕149号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工程院、银保监会、能源局、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有关协会,有关中央企业:现将《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11月2日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建材行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也是工业领域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重点行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建材行业碳达峰工作,根据 《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 见》《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结合《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 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围绕建材行业碳达峰总体目标,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为主线,以总量控制为基础,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为关键,以低碳技术创新为动力,全面提升建材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 (二)工作原则坚持统筹推进。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公共服务,加强建材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协同,保障有效供给,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稳妥有序推进碳达峰工作。 坚持双轮驱动。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完善建材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市场主体节能降碳积极性。 坚持创新引领。强化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节能低碳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为建材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夯实基础、增强动力。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分类施策,以排放占比最高的水泥、石灰等行业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循环利用优势,加大力度实施原燃料替代,实现碳减排重大突破。 (三)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建材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行业节能低碳技术持续推广,水泥、玻璃、陶瓷等重点产品单位能耗、碳排放强度不断下降,水泥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平降低 3%以上。“十五五”期间,建材行业绿色低碳关键技术产业化实现重大突破, 原燃料替代水平大幅提高,基本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体系。确保 2030 年前建材行业实现碳达峰。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总量控制1.引导低效产能退出。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一步提高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通过综合手段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发挥能耗、环保、质量等指标作用,引导能耗高、排放大的低效产能有序退出。鼓励建材领军企业开展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优化生产资源配置和行业空间布局。鼓励第三方机构、骨干企业等联合设立建材行业产能结构调整基金或平台,进一步探索市场化、法治化产能退出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防范过剩产能新增。严格落实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政策,加大对过剩产能的控制力度,坚决遏制违规新增产能,确保总产能维持在合理区间。加强石灰、建筑卫生陶瓷、墙体材料等行业管理,加快建立防范产能严重过剩的市场化、法治化长效机制, 防范产能无序扩张。支持国内优势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3.完善水泥错峰生产。分类指导,差异管控,精准施策安排好错峰生产,推动全国水泥错峰生产有序开展,有效避免水泥生产排放与取暖排放叠加。加大落实和检查力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依法依规执行错峰生产的积极性。(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动原料替代4.逐步减少碳酸盐用量。强化产业间耦合,加快水泥行业非碳酸盐原料替代,在保障水泥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电石渣、磷石膏、氟石膏、锰渣、赤泥、钢渣等含钙资源替代石灰石比重,全面降低水泥生产工艺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加快高贝利特水泥、硫 (铁)铝酸盐水泥等低碳水泥新品种的推广应用。研发含硫硅酸钙矿物、粘土煅烧水泥等材料,降低石灰石用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按职责分工负责)5.加快提升固废利用水平。支持利用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废弃物。鼓励以高炉矿渣、粉煤灰等对产品性能无害的工业固体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超细粉生产利用,提高混合材产品质量。提升玻璃纤维、岩棉、混凝土、水泥制品、路基填充材料、新型墙体和屋面材料生产过程中固废资源利用水平。支持在重点城镇建设一批达到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 B 级及以上水平的墙体材料隧道窑处置固废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6.推动建材产品减量化使用。精准使用建筑材料,减量使用高碳建材产品。提高水泥产品质量和应用水平,促进水泥减量化使用。开发低能耗制备与施工技术,加大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力度。加快发展新型低碳胶凝材料,鼓励固碳矿物材料和全固废免烧新型胶凝材料的研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部按 职责分工负责)(三)转换用能结构7.加大替代燃料利用。支持生物质燃料等可燃废弃物替代燃煤,推动替代燃料高热值、低成本、标准化预处理。完善农林废弃物规模化回收等上游产业链配套,形成供给充足稳定的衍生燃料制造新业态,提升水泥等行业燃煤替代率。(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8.加快清洁绿色能源应用。优化建材行业能源结构,促进能源消费清洁低碳化,在气源、电源等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条件下, 有序提高平板玻璃、玻璃纤维、陶瓷、矿物棉、石膏板、混凝土制品、人造板等行业的天然气和电等使用比例。推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建材行业燃煤加热、烘干炉(窑)、燃料 类煤气发生炉等用煤。引导建材企业积极消纳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高于本区域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减少化石能源消费。(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能源局、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9.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水平。引导企业建立完善能源管理体系, 建设能源管控中心,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实现精细化能源管理。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加强对现有生产线的节能监察和新建项目的节能审查,树立能效“领跑 者”标杆,推进企业能效对标达标。开展企业节能诊断,挖掘节能减碳空间,进一步提高能效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加快技术创新10.加快研发重大关键低碳技术。突破水泥悬浮沸腾煅烧、玻 璃熔窑窑外预热、窑炉氢能煅烧等重大低碳技术。研发大型玻璃熔 窑大功率“火-电”复合熔化,以及全氧、富氧、电熔等工业窑炉节能 降耗技术。加快突破建材窑炉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加强与二 氧化碳化学利用、地质利用和生物利用产业链的协同合作,建设一 批标杆引领项目。探索开展负排放应用可行性研究。加大低温余热 高效利用技术研发推广力度。加快气凝胶材料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11.加快推广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每年遴选公布一批节能低碳 建材技术和装备,到 2030 年累计推广超过 100 项。水泥行业加快 推广低阻旋风预热器、高效烧成、高效篦冷机、高效节能粉磨等节 能技术装备,玻璃行业加快推广浮法玻璃一窑多线等技术,陶瓷行 业加快推广干法制粉工艺及装备,岩棉行业加快推广电熔生产工艺 及技术装备,石灰行业加快推广双膛立窑、预热器等节能技术装备, 墙体材料行业加快推广窑炉密封保温节能技术装备,提高砖瓦窑炉装备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12.以数字化转型促进行业节能降碳。加快推进建材行业与新 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通过数据采集分析、窑炉优化控制等提升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全链条生产工序清洁化和低碳化。探索运用工业互联网、云计算、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技术加强 对企业碳排放在线实时监测,追踪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建立行业碳排放大数据中心。针对水泥、玻璃、陶瓷等行业碳排放特点,提炼形成 10 套以上数字化、智能化、集成化绿色低碳系统解决方案,在全行业进行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推进绿色制造13.构建高效清洁生产体系。强化建材企业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建设绿色工厂,协同控制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制定“一行一策”清洁生产改造提升计划,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价和认证,推动一批重点企业达到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在水泥、石灰、玻璃、陶瓷等重点行业加快实施污染物深度治理和二氧化碳超低排放改造,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到 2030 年改造建设 1000 条绿色低碳生产线。推进绿色运输,打造绿色供应链,中长途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中短途运输鼓励采用管廊、新能源车辆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厂内物流运输加快建设皮带、轨道、辊道运输系统,减少厂内物料二次倒运以及汽车运输量。推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淘汰国四及以下厂内车辆和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14.构建绿色建材产品体系。将水泥、玻璃、陶瓷、石灰、墙体材料、木竹材等产品碳排放指标纳入绿色建材标准体系,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扩大绿色建材产品供给,提升绿色建材产品质量。大力提高建材产品深加工比例和产品附加值,加快向轻型化、集约化、制品化、高端化转型。加快发展生物质建材。(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5.加快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建材,培育一批骨干企业,打造一批产业集群。持续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助力美丽乡村建设。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城市建设,打造宜居绿色低碳城市。促进绿色建材与绿色建筑协同发展,提升新建建筑与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绿色建材,特别是节能玻璃、新型保温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到2030 年星级绿色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材。(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细化工作措施,着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全面统筹推进建材行业碳达峰各项工作。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明确本地区目标,分解具体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落实举措。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各项工作支撑。大型建材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碳达峰碳减排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大技术创新力度,逐年降低碳排放强度,加快低碳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二)加大政策支持。严格落实水泥玻璃产能置换办法,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批小建大”、违规新增产能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大对建材行业低碳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加大绿色建材采购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材企业碳减排项目和技术、绿色建材消费等提供融资支持,支持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建材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基金。加强建材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研究将水泥等重点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政策,强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实行差别化的低碳环保管控政策,适时纳入重污染天气行业绩效分级管控体系。加强建材行业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审查,充分发挥其源头防控作用。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健全企业碳排放报告与信息披露制度,鼓励重点企业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健全标准计量体系。明确核算边界,完善建材行业碳排放核算体系。加强碳计量技术研究和应用,建立完善碳排放计量体系。研究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碳排放限额标准,修订重点领域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提高行业能效水平。加强建材行业节能降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标准制定,充分发挥计量、标准、认证、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对行业碳达峰工作的支撑作用。推动建材行业建立绿色用能监测与评价体系,建立完善基于绿证的绿色能源消费认证、标准、制度和标识体系。研究制定水泥、石灰、陶瓷、玻璃、墙体材料、耐火材料等分行业碳减排技术指南,有效引导企业实施碳减排行动。推动建材行业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加强低碳标准国际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营造良好环境。建立建材行业碳达峰碳减排专家咨询委员会,发挥战略咨询、技术支撑、政策建议等作用。整合骨干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资源,建设建材重点行业碳达峰碳减排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排放核算、测试评价、技术推广等绿色低碳服务。加快“双碳”领域人才培养,建设一批现代产业学院。积极推动建材行业节能降碳设施向公众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定期召开行业大会,加大对建材行业节能降碳典型案例、优秀项目、先进个人的宣传力度,全面动员行业力量,广泛交流经验,形成建材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合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生态环境部、中国工程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 重磅!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印发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通知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发布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的通知。行动计划提到,提升装备制造业标准水平;加大新兴产业标准支撑力度;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完善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标准体系;推动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等33项要求。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市监标技发〔2022〕6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应急部 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2022年7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为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2023年年底前重点工作,有序推进任务落实,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制定本行动计划。一、强化标准化工作统筹推进。完善《纲要》贯彻落实配套政策,积极将标准化纳入产业、区域、科技、贸易等各类政策规划,加强与标准化相关要求的协同衔接。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领导机制。制定实施“十四五”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化发展专项规划,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加强标准化与科技创新有效互动。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比率的统计工作。在新一轮国家科技计划任务布局中加强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究,将标准作为重要产出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体系。推动以标准研究为主的项目开展国家标准立项预审试点,加强互动发展。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推动建立标准与知识产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成果标准化服务平台,完善国家标准化技术文件制度。支持中科院、工程院等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推动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牵头,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提升装备制造业标准水平。加快完善信息化与工业化两化融合、智能制造等领域产业转型升级标准体系。围绕数控机床、工程机械、船舶装备、农业机械等重点领域,实施高端装备制造标准化强基工程,制定和实施一批高端装备与信息技术、绿色低碳、现代服务融合标准。开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等方面标准化试点,形成以标准促进装备制造高端化发展典型模式并推广应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完善现代服务业标准支撑。围绕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研制一批智慧物流、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等重点领域标准,健全多式联运标准体系。加大金融业数字化转型、金融风险防控、金融消费者保护国家标准研制力度,加快建设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完善快递安全生产和包装治理等相关标准。进一步健全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铁路局、国家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不断提升消费品标准水平。制定实施消费品标准提升规划,完善扩大内需标准支撑。加强消费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加大儿童用品和适老用品标准供给力度。完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推进消费品质量分级标准建设,加强消费体验标准研究,加快推动消费品标准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加大新兴产业标准支撑力度。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根据不同产业发展的趋势和特点,分类制定相关领域标准体系规划,推动重点标准研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集中研制一批引领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各产业良性互动、深度融合的国家标准。不断完善新材料相关产业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生物技术应用领域标准建设。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新型生物医用材料、新型分子诊断技术等标准研制,进一步优化高端、创新领域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科技部、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数字技术标准制定,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研制一批数据安全、数据交易标准,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实施标准化助力重点产业稳链工程,围绕机械、电子、纺织等重点行业,强化跨行业、跨领域产业链标准化协调。加强设计、材料、工艺、检测、应用等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产品的标准研制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实施新型基础设施标准化专项行动。加强工业互联网、车联网、能源互联网、时空信息等新型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升级等方面标准研制。积极发展创新基础设施标准。遴选一批发展基础好、引领作用突出的城市,开展新型基础设施标准孵化应用。推进高新技术标准化试点,推动融合基础设施标准研制实施。〔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工程。出台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强化各领域标准化工作统筹协调,组建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总体组。加快完善碳达峰基础通用标准,升级一批重点行业能耗限额、重点用能产品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完善能源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制定地区、重点行业、企业、产品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标准。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加强新型电力系统标准建设,完善风电、光伏、输配电、储能、氢能、先进核电和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标准。研究制定生态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标准。开展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试点。分类建立绿色公共机构建设及评价标准。〔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统计局、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国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完善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标准体系。健全生态环境质量和风险管控标准,制修订一批生态系统环境观测与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整体观测、保护和系统修复领域标准研制,构建生态文明气象保障服务标准体系、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标准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生物安全评价、生态状况监测评估、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生态风险评估预警、生态系统服务等领域标准制定。完善绿色产品标准。构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标准体系。〔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提升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水平。加快制定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登记、评价、评估、监测等系列标准。加大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耕地资源治理分类相关标准制修订力度。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领域相关标准制定。开展矿产资源节约集约技术、绿色勘查、绿色矿山标准研制。制修订一批海水淡化、海洋能利用等领域标准。〔自然资源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实施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开展农业全产业链安全、质量、服务、支撑标准研制,构建全要素、全链条、多层次的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标准化建设,加强农村垃圾与污水治理、农村卫生厕所建设改造、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标准制定,完善相关建设、运营管理、监管服务标准。推进乡村治理标准化工作,开展农村治安防控领域标准制修订。加强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设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与推广平台,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标准化工作。〔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完善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标准体系。开展行政管理标准建设和社会治理标准化行动,围绕行政许可规范、政务服务优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营商环境评价、城乡社区治理等领域探索开展标准制修订。推动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组织治理等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开展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机关事务服务、社区治理等领域标准化试点。〔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管局、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城市标准化行动,完善智慧城市、城市可持续发展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围绕区域协调发展、突发事件应对、基层社区治理等领域开展城市标准化试点。〔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实施公共安全标准化筑底工程。构建完善适应“全灾种、大应急”的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的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在社会治安、刑事执法、反恐处突、防灾减灾救灾和综合性应急管理、重大疫情防控救治、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生产、消防救援、交通运输、网络安全、建筑、水资源、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等领域加强标准制修订,开展标准应用试点。推动构建多部门多区域多系统快速联动、统一高效的公共安全标准化协同机制。〔中央网信办、应急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铁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加快制定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标准。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纳入区域发展战略,在长三角地区全面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推动基层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制定、实施、评价等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推动完善高品质生活标准。开展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完善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化试点,推动标准化纳入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加强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宣贯和监督检查,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价制度。〔民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婴幼儿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健康标准研制,健全中医药标准体系,提升公共卫生健康标准化水平。完善体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利用等方面标准体系,推动度假休闲、乡村旅游、旅游民宿等标准制定和实施,强化标准对文物数字化、考古、文物自然灾害防御等领域的支撑引领。〔国家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体育总局、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七、提高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水平。实施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提升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转化运用的能力水平,加强国际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更加紧密、互利共赢的标准合作伙伴关系。履行国际标准组织成员国责任义务,积极跟踪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国际标准组织战略规划制定和组织治理。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智慧城市、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数字经济等国际标准制定,积极参与民生福祉、性别平等、优质教育、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标准化活动。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标准,完善数字金融、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标准。〔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深化国际标准化合作。统筹推进标准化与科技、产业、金融对外交流合作,促进政策、规则、标准联通。加强自贸区建设中的标准合作,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框架下,推动开展成员间标准协调对接。在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等机制下拓展标准化对话,深化与欧洲、非洲、泛美、东盟、海湾阿拉伯国家等区域标准组织交流,加强东北亚标准化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推动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体系兼容。推动建立国际标准跟踪转化长效工作机制,持续开展各领域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比对分析、适应性验证,加快转化先进适用国际标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编译工作,推动国家标准中外文版同步立项。鼓励行业和地方根据需要制定标准外文版。〔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加强共建“一带一路”标准联通。推动将标准合作内容纳入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促进标准有效对接。支持依托重大项目建设和国际科技合作,积极推动采用普遍适用的国际标准。进一步完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标准信息平台建设,推进标准信息共享与合作,促进中外标准互认。〔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外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开发和实施标准化能力建设合作项目,加强标准互鉴、人员交流和经验共享。〔国际发展合作署、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一、推动国内国际标准化协同发展。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产学研联动的国际标准化工作机制。逐步推动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同步提出、同步研制,加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转化运用。加强标准国际化研究和促进机构建设。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标准制定。支持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各类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创新力度,支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来华落驻。〔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牵头,外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科院、工程院、全国工商联、中国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二、推进政府颁布标准协调发展。对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暂按现行模式管理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进行梳理分析,符合国家标准范围的逐步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优化强制性行业标准结构。〔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应急部、公安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同步推进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改革,修订《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化法规制度。探索推进重大标准项目制修订管理、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标准数字化等机制创新。开展国家标准体系优化试点,完善标准审评和复审制度。加强重要支柱产业和新技术等领域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三、加强团体标准规范引导。制定实施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意见。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培育一批优秀的团体标准组织,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完善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系列国家标准,健全评价机制,鼓励开展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团体标准的正面引导和监督作用。依法依规处理有关问题,向社会公布团体标准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民政部牵头,中国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四、提升企业标准化能力。有效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完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引导更多企业通过平台开展自我声明公开。在主要消费品、装备制造、新兴产业和服务领域,推动第三方机构发布企业标准“领跑者”。探索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支持企业联合科研机构、产业上下游建立标准合作机制,培育一批标准创新型企业。完善对标达标工作机制,推动对标成果应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五、促进地方标准化创新发展。持续优化地方标准体系结构,提高标准供给质量和水平。深化省部标准化合作,推进地方标准化工作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快推进区域标准化工作探索与创新,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实施,共商使用标准,联合制定标准,协同实施标准。〔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六、加强质量基础设施标准协同。以标准为牵引,推动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融合发展,健全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推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提升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水平。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强化全链条技术方案提供。〔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七、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推动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以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积极应用先进标准。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对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完善标准实施的政策措施,优化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推进标准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加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建立健全标准制定监督的方法和程序,鼓励社会公众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八、加强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围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动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建立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之间联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推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整合优化和质量水平整体提升。建设国家数字标准馆,推动各级标准馆建设发展。完善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标准化信息交换与共享。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标准化研究机构开展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与实践。(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九、支持标准化服务业发展。培育标准化服务市场,发展围绕标准研制、实施全过程的检索分析、验证评估、试点示范等服务。鼓励加大标准化服务政府采购力度,实现服务提供主体和方式多元化。组织开展标准化服务业现状调查,研究提出标准化服务业产业统计方案和评价机制,开展标准化服务评价和统计分析报告试点。面向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开展标准化服务进企业、进园区活动,培育标准化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加强标准化人才教育培养。在相关专业中安排标准化课程或教学内容,推进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X证书)制度实施,推广标准化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用。建设若干标准化人才培养基地,完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网络讲堂,加大各级各类标准化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力度。培养一批标准化创新团队和骨干青年带头人。加强国家标准化高端智库建设。〔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一、健全激励政策。各地根据财力状况对《纲要》重要任务落实经费予以支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强化金融、信用、人才等政策支持。鼓励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开发标准融资增信服务产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二、加强督促检查。建立本行动计划工作台账,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选取部分地方探索开展标准化发展考评试点,完善标准化统计调查制度。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要加大对标准制定和发布的激励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专业研究机构作用,探索建立《纲要》实施第三方评价机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十三、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纲要》实施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及时发布标准化政策解读,加强科学引导和典型报道,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建设若干标准化宣传普及基地,用好新媒体工具,提高宣传的精准性、有效性,让讲标准用标准守标准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中央网信办、广电总局、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推动《纲要》及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有关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共识,形成标准化工作合力,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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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的通知 市监检测发〔202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相关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检验检测促进产业升级创新联合体:2022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支撑作用,组织实施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在助力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围绕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以检验检测协同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现就深入实施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一)推动检验检测与产业融合发展。围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编制与产业链图谱配套的检验检测供需清单,梳理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空白及薄弱环节,打造高水平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支持检验检测行业头部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构建覆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检验检测服务体系,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二)组织开展关键技术和设备攻关。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兼顾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探索建立检验检测“揭榜挂帅”创新机制,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检验检测关键共性技术和仪器设备协同攻关,破解“卡脖子”难题,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创新成果转化落地。(三)搭建检验检测数字化服务平台。推动检验检测与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融合发展,加快建设“一站式”数字化服务平台,推动检验检测资源跨区域、跨行业共享,提升使用效率,畅通检验检测供需对接渠道,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进一步提升检验检测服务效能。二、工作要求(一)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务求实效。根据相关单位申请,经专家评审,市场监管总局确定了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重点项目(见附件1),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和检验检测促进产业升级创新联合体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任务有序落实。(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注意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等活动平台,发布优秀案例,宣传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取得的成效,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三)及时总结经验。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于2024年11月底、2025年11月底前将当年工作总结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附件1: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重点项目.docx附件2: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doc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7月24日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2023年7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37号),充分发挥计量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性作用,推动辽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社会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践行“六个必须坚持”,切实履行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加快构建“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格局,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以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为引领,努力构建技术先进、高效精准、管理现代的省域先进测量体系,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计量基础支撑和保障,以新担当新作为助力辽宁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省计量基础融合发展、协同升级,计量能力创新驱动、稳步提升,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初步建立,支撑经济社会各领域发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计量科技新突破,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建设高水平计量科学研究机构,新建10个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培育20个计量科技创新团队,主导国家计量比对5项,研制50项具有原创性成果的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计量服务新突破,保障效能日益增强。筹划建设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1家,现代先进测量实验室1家,省级碳计量中心2家,引导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仪器仪表和标准物质生产企业50家以上。计量基础新突破,支撑体系更加坚实。全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到3600项,标准物质数量达到680项,制修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120项。计量监督新突破,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探索建立新型计量监管模式,引导培育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8000家以上,强制检定项目省级及以下建标覆盖率达到90%以上,加强计量文化和科普工作,建设10个“计量文化科普基地”。到2035年,全省计量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关键领域测量技术取得突破,高水平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全面建立,计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趋于完善,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水平位居全国前列。二、持续推进计量科技创新发展(三)加快计量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聚焦国家战略和辽宁区域科技创新需求,充分发挥省级和沈阳、大连等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主导作用,对标国家级、大区级标准,适当超前建设支撑和保障科技创新的高水平计量基础设施。重点围绕大空间高准确度声学、超长度、超大口径高准确度流量、高准确度大质量等领域培育建设突破型、引领型、平台型先进测量实验室。补齐高水平计量基础设施环境场地短板,建立东北大区计量科技创新和集成测量服务溯源基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四)加强关键测量技术攻关。面向沈大“双核”引领全域创新、核心技术攻坚战、辽宁实验室等重点方向和重大平台,开展先进测量能力提升行动。加强计量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研究,鼓励参与“量子度量衡”计划,积极推进量子技术应用。探索开展先进测试技术攻关,在长度、热学、力学、时间频率、电磁、声学、光学等专业多参量、动态量、微观量、极端量等关键领域取得突破,实现跨专业、高精度、复杂量测量能力供给。对科技成果、重大工程、重大项目评定鉴定的量值保证能力开展核查评价,提升服务科技创新的一体化量值传递溯源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五)促进测量创新协同发展。针对重点优势产业头部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研发创新中“卡脖子”测量难题,联合开展复杂环境测量、数字化模拟测量、纳米测量、量热技术、能源及存储计量技术研究,提供定制化、个性化、前瞻性测量测试服务。积极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互认证书制度,先行推广计量测试技术评价,加快国际国内衔接。鼓励企业参与跟踪量子传感等技术研究,抢先应用技术成果占领制高点,推动高端仪器仪表研制与应用,培育具有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的仪器仪表品牌。组建大连仪器仪表制造、丹东特色仪器装备制造、沈阳测试测量服务一体化创新联盟,协同创新助力仪器仪表产业高水平发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六)突破新型量值传递溯源技术。面对量值传递扁平化、计量数字化转型要求,深入开展嵌入式测量、多参数测量、智能测量、标准物质等共性计量技术研究,积极解决我省重点领域在极端极限条件、复杂应用场合、在线实时、远程校准等方面的测量需要。加快新型量值传递溯源方法、技术和标准研究,逐步推进全省计量技术服务方式从手动到自动、从现场到远程、从单一量到多参数耦合、从静态计量到动态测量、从计量器具向测量系统转变。全面应用国家计量数据管理平台,加快数字证书系统升级和推广应用。探索建立公共服务等领域计量数据应用基地,开展计量数据采集管理、统计分析、应用共享,推动计量数据安全有序流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营商局(省大数据局)〕(七)塑造良好计量科技创新生态。完善计量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省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由检测型向科研型转变,强化项目、人才、平台和资金等资源高效配置。加速整合社会计量资源,鼓励具有专业优势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协同创新,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联合体,设立地方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鼓励联合申报科研攻关项目,落实计量、标准、质量、知识产权融合联动的成果转化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三、大力拓展重点领域计量应用(八)升级先进制造计量基础体系。实施计量能力提升工程,面向3个万亿级产业基地、22个重点产业集群的量值传递溯源需求,健全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制度,在高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新材料等领域培育国家、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为产业发展提供全溯源链、全产业链、全寿命周期、前瞻性的计量测试服务。实施工业强基计量支撑计划,加强计量对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的技术支撑和保障,推动工业制造领域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和检测数据的分析和应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九)提升装备制造计量供给水平。聚焦汽车、数控机床、输变电装备、燃气轮机、压缩机、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升级,重点提升新型信息交互、复杂参数测量、方位感知测量、测量数据及分析应用等测量技术能力水平,开展声学传感器、多分量力传感器、振动传感器等高端零部件计量特性研究,促进产业技术创新,实现整体数字化转型。(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十)强化智能制造计量服务效能。推动重点产业智能化改造,补齐产业关键参数计量测试能力短板。开展正压环道、温压一体流量装置、固体密度计等关键计量标准、标准物质研制和应用,提供远程流量校准和现场智能互认溯源、阻燃防雷特种材料、金属材料多标准(ISO-ASTM-JIS-GB)校准检测一体化服务,充分发挥计量融合协同服务效能,促进产业延链强链补链,优化产业结构布局。(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十一)提高新兴产业计量保障能力。瞄准机器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先进医疗装备等重点领域发展方向,开展标准微小力值、大规模芯片测试机、微机电系统(MEMS)传感器、光纤传感器、介入高电压等关键量值传递溯源技术研究,加快绝对法振动测量装置、数字化医学影像设备、高端放射治疗设备等测试方法研制和推广使用,加强航空、海洋装备计量保证体系和产品型号总计量师系统建设。优化计量服务应用技术能力,加快推进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全面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十二)赋能数字辽宁建设发展。推动企业建设动态测量数据信息库,开展研发、生产、试验、使用过程测量数据分析研究,加快测量设备自动化、数字化改造。探索数字计量跨界融合应用,建设数字计量基础实验设施和公用数据统计分析应用平台。发挥计量在北斗卫星系统授时、新一代移动通信系统规模组网建设、云平台技术、数字医学影像、远程数字控制、非接触测量、数字证书等领域创新驱动作用。加快信息技术领域能耗、电磁辐射、数据流量、远程时频传递等关键参数校准方法研究和设备研制,为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提供计量支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局(省大数据局)〕(十三)引领绿色低碳目标实现。培育国家级、省级能源资源和环境计量中心,建立双碳计量溯源实验室,开展煤电、石化、冶金等领域污染物排放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加强能源资源和环境计量数据分析应用。构建风能、太阳能、氢能绿色新能源产业链计量体系,完善新型电力、水资源、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领域贸易计量综合保障能力和规范体系。持续推进能耗、水资源、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全面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管理体系,助力国家“双碳”战略实施。大力培育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基地,创新能源资源和环境计量服务模式。(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十四)保障公共服务与安全。加快医疗器械、疾病防控、生物医药、诊断药剂、可穿戴设备、康复理疗设备、营养保健食品等关键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医疗健康领域计量服务能力。加强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等普惠性、公益性行业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和测试评价。开展地质、气象、海洋灾害、地震、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等领域计量器具研制和监管技术研究,完善安全防护计量服务体系,全面提升灾害防御计量保障水平。(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水利厅、省药监局、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十五)筑牢交通运输计量基础。提升交通计量技术基础能力,加快自动驾驶测量、交通安全监管检测、机动车环保监测、交通动态计重、冷链物流、可移动实验室、轨道专用设备、汽车充电设施等计量测试技术研究。聚焦航空、公路、铁路、港口、水运等交通运输领域的计量需求,研究交通专用计量标准装置、测量设备,建立计量技术规范,增强交通运输行业计量测试服务保障能力,助力智慧交通、智慧物流发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全面夯实计量基础能力(十六)构建新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开展全省计量战略发展研究。围绕全省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法制监管需求,结合辽宁计量体制机制特殊性和多样性实际,构建定位清晰、职责明确、作用差异、保障充足、依法管理的量值传递体系和市场需求导向的量值溯源体系。各市、沈抚示范区要加大量值传递普惠性、基础性和公益性计量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社会优势资源参与融入,有序规范市场化量值溯源服务,实现量值传递溯源资源共用共享。(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十七)优化计量标准能力建设。实施计量标准能力提升工程。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全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加强碳排放、粮食安全、先进制造、石油化工、冶金新材料、医药卫生、节能环保、水土监测、民生保障等领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省、市级强制检定项目建标覆盖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加速计量标准升级改造和研发创新,构建链条清晰、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十八)拓展标准物质研制应用领域。实施标准物质能力提升工程。加快石油化工、特种气体、环境监测、自然资源等重点领域的标准物质研制攻关,建设土壤等标准物质量值核查验证实验室,大力推广标准物质的应用,积极拓展高端标准物质产品使用领域。加强标准物质监管能力建设,实行标准物质质量追溯制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十九)强化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保障。实施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提升工程。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全省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布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推动差异化、专业化发展;省级和有条件的市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强应用型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及时掌握国内外先进计量管理技术,开展前瞻性、定制化、个性化测量服务;市、县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强化计量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强制检定职责,为社会提供基础性、公益性计量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二十)促进计量服务市场发展壮大。实施计量服务能力提升行动。积极引导计量技术机构大力发展计量测试、计量评价、比对验证等技术服务新兴业态,培育重点领域先进测量“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测量标兵,打造规模效益好、创新能力强、产业影响力大的国内一流辽宁计量测试品牌。探索建立测量服务业主体技术能力和信用第三方评价制度,鼓励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测量服务规范化发展。支持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充分发挥服务效能,向社会提供专业化、高水平技术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十一)培养先进计量人才队伍。实施计量专业技术人才提升行动。加大先进测量创新人才培育,加强国家级专业技术委员和评审员培养,建立计量科技创新团队,依法表彰奖励计量科研成绩突出单位和人才。落实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强化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考核和规范管理。健全全省计量人才专家库,鼓励技术机构和企业增加计量专业人员岗位设置。建设计量技能实训基地,开展专业人员实务培训,举办计量技能大赛,加强人才交流合作和传帮结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二十二)提高企业计量能力水平。开展工业企业计量标杆示范活动。提高企业计量基础保障和创新能力,强化测量管理体系建设,支持计量检测设备智能化升级改造,提升质量控制与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广企业计量能力自我声明制度,发挥标杆示范引领作用。落实中小企业计量伙伴计划,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全面提升中小企业计量保证能力。拓展服务企业有效资源,积极争取国家级专业技术组织入辽设点设站,落实激励企业增加计量投入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二十三)加强计量文化学科建设。开展计量文化建设和科普宣传活动。建好国家级、省级计量文化和科普资源创新基地,推动辽宁计量馆开放应用。弘扬“度万物、量天地、衡公平”的计量价值观念,积极选树计量工作先进典型。加强计量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高校设立计量相关专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省电力公司)(二十四)推动东北大区计量协调发展。围绕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战略,发挥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作用,完善区域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提升区域计量服务保障能力。强化东北地区计量科技合作,推进计量能力提升和测量结果互认。优化区域计量发展互助机制,加大计量技术指导帮扶、计量项目援建力度,推动区域计量协调发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二十五)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协同。深化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与应用示范创新,搭建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全链条、全流程、全体系技术服务。推动计量与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领域技术参考借鉴和共享共用,以精准计量推动标准数据和方法科学验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五、显著提升计量监管效能(二十六)完善计量监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适时修订《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积极参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建立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度,鼓励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团体计量技术规范,持续提高计量技术规范供给质量。加强计量风险防控,落实市场主体计量合法合规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二十七)创新计量监管方式。加强计量监管技术研究,探索全要素、全流程计量监管模式。创新开展计量标准器具(标准物质)、计量技术机构、执业注册计量师三合一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推行智能计量器具实时监控、失准更换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新型监管制度。做好智能电能表状态评价、更换试点及推广应用,推动计量器具、测量软件、测量系统等综合计量评价。创新计量比对工作机制,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计量比对中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二十八)强化民生计量监管成效。落实计量惠民工程,提高民用“四表”、公共交通、医疗健康、乡村振兴等领域强制检定能力,明确全省强制检定建设标准要求,压实地方政府保障强制检定主体责任。培育建设加油机等重点民生计量监管保障基地,提升全省民生计量监管水平。推广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持续开展集贸市场、眼镜制配场所、加油站、餐饮场所、商场超市、定量包装商品等重点民生领域专项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二十九)构建社会诚信计量体系。开展诚信计量示范活动。完善“以经营者自我承诺为主、政府部门推动为辅、社会各界监督为补充”的诚信计量体系,在商业、服务业重点领域培育诚信计量示范单位。推行定量包装计量保证能力自我承诺制度,鼓励采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建立市场主体计量信用记录,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三十)加强计量执法工作。健全查处重大计量违法案件执法联动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计量监管与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加大计量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制造、销售和使用带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违法行为,严厉惩治伪造计量数据、出具虚假计量证书报告等违法行为。加强计量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计量执法装备水平。(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六、保障措施(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计量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计量工作全过程,健全上下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国家计量政策政令畅通。各市、沈抚示范区要高度重视计量工作,突出计量战略资源地位,制定落实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分解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三十二)提供工作保障。各市、沈抚示范区要加大对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支持保障,加强计量基础设施、计量科研、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强制检定实施机构、计量数据、专业技术人员等国家战略资源能力建设;要制定具体措施,完善计量基础设施、运行经费、专业人员保障机制,将公益性计量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各相关部门要促进科技、产业、财政、人才等政策协同,大力支持计量科研项目和计量技术平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参与测量技术、设施研发和产品应用,鼓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性技术服务,加强计量重要科研创新人才培育引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三十三)扩大科普宣传。推动计量宣传通俗化、制度化,以“世界计量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质量月”为重点,大力宣传计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作用。组织开展计量科普进校园、进医院、进社区等活动,面向社会普及计量知识和计量文化,不断提升计量工作社会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三十四)狠抓工作落实。各市、沈抚示范区要将本实施意见主要目标任务纳入本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跟踪监测,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研究解决对策,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 【通知】实时荧光定量PCR仪性能评价标准起草征集
    近日,全国工业过程测量控制和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析仪器分技术委员会发布关于成立“实时荧光定量PCR 仪性能评价通则”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的通知。根据国标委发【2019】40 号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9 年第四批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其中项目代号 20194004-T-604 的《实时荧光定量 PCR 仪性能评价通则》为国家标准制定项目。本项目的主管单位为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技术归口单位为全国工业过程测量控制和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析仪器分技术委员会(SAC/TC124/SC6)。现组织成立项目标准起草工作组,请贵单位指派一名熟悉该产品的技术人员参加,并按附表填写报名单,在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反馈到标委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电子邮件 E-mail:myajuan@126.com(地址:北京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 号1号楼6层 TC124/SC6 秘书处,联系人:马雅娟,手机电话:13611013933)。 附件: 3088-关于成立国家标准“实时荧光定量PCR仪性能评价通则”起草工作组的通知.pdf关于成立国家标准“实时荧光定量PCR仪性能评价通则”起草工作组的报名单.docx全国工业过程测量控制和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分析仪器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发布与实施新版CNAS-CI01-G0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及人员:2020年ILAC发布了ILAC-P15:05/2020ApplicationofISO/IEC17020:2012fortheAccreditationofInspectionBodies,CNAS将其等同转换为CNAS-CI01-G0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本文件为检验机构认可提供了CNAS-CI01:2012《检验能力机构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作为检验机构认可的强制性要求文件,与CNAS-CI01同步应用。认可机构可使用本文件对检验机构进行认可评审。检验机构也可通过使用本文件对自身的运作进行管理,从而满足认可要求。本文件不设过渡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依据本文件修订的CNAS-AI01-07附表7:管理体系核查表(CNAS-CI01:2012+CNAS-CI01-G001:202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及《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说明》与CNAS-PD14-15-03D1附件1(CNAS-CI01+CNAS-CI01-G001)《检验机构现场评审核查表》同时发布实施。上述文件可在文件可在CNAS网站(https://www.cnas.org.cn)检验机构认可栏目中查找下载。特此通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2022年2月11日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称检测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发布,于2023年4月2日起施行,过渡期为1年。为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更好实施,结合过渡期内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检测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贯彻实施,充分调动电梯使用、生产单位积极性,鼓励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一)规范检测准入条件。满足检测规则第2.2条要求的检测单位,即可从事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不得新增任何限制条件或设置任何事前审批环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TD1资质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从事电梯检测工作。(二)明确免征地区或单位检测主体。对于免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的地区或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满足检测规则的条件即可开展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机构可以同时承担电梯检验和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检测费用。(三)推进电梯检测数据联通。检测单位要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应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为检测单位传递、报告自行检测信息提供便利,确保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有序平稳过渡。(四)强化检测结果应用。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由维保单位承担的,如果自行检测项目及其内容能够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第五条第(九)项所述的年度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维保单位可不再单独进行本年度的自行检查工作。电梯变更使用单位时,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可以持上一年度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办理。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加强对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一)强化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行业氛围。(二)提升合规管理水平。督促检验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主动公示检验程序和收费标准,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和满意度。(三)严厉查处超期不检测行为。检查发现到期不检测的电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三、细化具体实施要求,提升检验检测规则可操作性(一)规范检验检测工作程序。1.落实音像记录要求。对于新版检规中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试验项目,检验机构及人员应当保证其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对于检验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视频和音频记录的,则无需再对相关试验项目单独进行音像记录。同时,检验机构应当做好音像记录的存储和管理工作。对于使用场所涉密或者其他不宜进行音像记录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经检验机构确认后,检验人员可以不对相应的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2.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出具或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见附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如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使用单位更换电梯维保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和相应的维保合同原件,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标志。3.明确检验检测实施月份。对于未按新版检规检验过的电梯,经与使用单位沟通确认,可以将最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所在的月份作为后期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实施月份。(二)规范检验检测技术要求。1.关于驱动主机停止装置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如未按照新版检规进行过监督检验的,有机房电梯的驱动主机停止装置、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监测功能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不做要求。2.关于轿厢内铭牌及标识。载货电梯(含改造后的)轿厢内铭牌上不标注乘客人数,其他信息按照新版检规中第A1.2.6.7条第(1)项的要求标注。3.关于应急救援试验。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在空载工况下进行。4.关于新装电梯带载检验项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强化安装质量控制,加强安装过程的监控或指导,依法做好相关校验和调试,确保在安装竣工自检时,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曳引能力试验、制动性能试验、制停距离试验、附加制动器试验等项目有效实施。检验机构开展上述带载检验项目,要与施工单位安装竣工自检合并进行。5.关于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年份。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以最近一次试验所在年份为基准,确定后续进行该试验的年份,每6年进行一次。6.关于阻挡装置。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阻挡装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附件:《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3月15日附件.doc
  •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市监计量〔2023〕8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湖南省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气象局湖南省林业局2023年9月7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湖南省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九部门印发的《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和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科技驱动、技术引领,夯实基础、完善体系,开放融合、协同共享”的原则,加强计量、标准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发挥计量、标准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的基础保障作用,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贡献力量。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基本建成并发挥重要作用。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测量能力基本具备,计量服务体系不断完善,重点行业和产品能耗限额及能效标准指标稳步提升。开展不少于30项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新建或改造不少于20项计量标准,研制不少于15种标准物质,完成不少于30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完成不少于50项地方标准制修订,实质性参与不少于10项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制修订,市场化机制标准供给数量和质量大幅提升。到2030年,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结构更加优化健全,主要行业碳核算核查实现标准全覆盖,重点行业和产品能耗能效标准指标稳步提升,计量和标准的基础和支撑作用更加显现,全面满足碳达峰目标实现的需要。到2060年,全面建成技术水平更加先进、管理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能力更加全面的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全面实现低碳计量智能化、智慧化、数字化,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全方位标准支撑,全面满足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需要。三、重点任务(一)建立健全碳排放基础通用标准体系积极参与温室气体与应对气候变化管理、碳排放数据分类、碳排放信息采集方法及要求等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开展在线监测系统、能源、冶金、建材、化工、有色、纺织、机械等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碳减排量标准制修订,探索开展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及碳足迹标准制修订,研究制定低碳管理等标准,建立健全碳排放基础通用标准体系。(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积极开展重点领域碳减排标准体系建设1.大力加强节能基础共性标准制订。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积极参与家用电器、制冷及冷链物流设备、工业设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设备、机械制造装备等重点产品和设备能效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开展火电、钢铁、建材、化工、有色、轻工、机械等重点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制修订工作,研究制定节能技术评价、高效节能设备、节能监测、能源计量、分布式能源系统、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等标准。探索开展数字赋能技术、能源绩效评估、节能服务等标准制修订。推动能效、水效“领跑者”和企标“领跑者”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健全完善非化石能源技术标准。积极开展风力发电机组、关键零部件标准等标准制订,光伏发电领域重点制修订光伏电池及关键材料、电气部件、检测方法和绿色低碳等标准。光热利用领域重点制修订太阳能集热关键部件检测评估标准。生物质能领域重点制修订生物质成型燃料、设备等标准。氢能领域开展制订加氢站系统及其关键技术和设备等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积极推进新型电力系统标准制订。围绕电力设备、变电站二次系统、电网运行保护等领域,积极开展电网侧标准制修订工作。研究制定电源运行控制等电源侧标准。负荷侧领域探索开展电力市场负荷预测评估标准。储能领域探索开展抽水蓄能标准,储能系统接入电网等标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1 新型电力系统重点标准电网侧。开展电力设备、变电站二次系统、电网运行保护、分布式电源等多电源接入等标准研制。火力发电。开展火电机组掺烧生物质的减碳量核算标准。新型储能。开展储能系统、储能与传统电源联合运行相关安全、运维、检修标准研究。开展热(冷)储能、氢储能、抽水蓄能及混合抽水蓄能等储能技术及设备标准研制。开展储能系统接入电网技术、并网性能评价方法等标准制修订。开展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等标准研究。4.完善健全化石能源清洁低碳利用标准。开展智能化煤炭采样、制样、化验等标准。开展石油天然气储运等节能低碳生产技术标准研制。(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5.大力加强工业绿色低碳转型标准制修订。围绕钢铁、石化、有色、建材、机械、纺织等重点行业,开展低碳计量分析技术、绿色制造、节水等关键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2工业绿色低碳转型重点标准钢铁行业。围绕富氧燃烧、短流程电炉炼钢、废钢炼钢、氢冶炼等技术,制定相关标准。石化行业。围绕炼化、化肥、氯碱、电石等重点行业生产设备优化、资源高效利用、煤炭减量替代,制定相关标准。有色冶金行业。围绕有色金属绿色冶炼、新型电解工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资源高效利用,制定相关标准。建材行业。围绕原料替代、工艺产品生产设备优化、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绿色低碳建材、利废建材,制定相关标准。机械行业。围绕新能源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等领域,制定相关标准。6.积极开展交通运输低碳发展标准制订。围绕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交通基础设施,以及物流绿色设备设施,积极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探索开展低碳能源及应用标准研制。研究开展智慧交通基础设施相关标准研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3 交通运输低碳发展重点标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推动铁路和轨道交通系统节能、电气化铁路节能降耗技术等标准研究。民航。研究制修订航空发动机节能降碳制造、机场新能源车辆及充电设施低碳管理等标准。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制定电动汽车新型高能量密度、高安全性、高互换性电能存储装置以及新型电驱动单元等标准。道路运输与车辆。开展汽车节能技术及新型节能冷链运输车辆相关标准的研制。船舶。开展船舶节能技术相关标准的研制,开展船舶排放、污染诊断与船舶维修等绿色技术标准制修订。港口。开展港口设备节能降耗技术等标准制修订。物流。制定绿色包装、包装循环使用等物流标准。7.扎实推进基础设施低碳升级标准制订。研究制定城市基础设施低碳建设、绿色建造等标准,探索开展通信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计量运用等标准制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8.大力加强农业农村降碳增效标准制订。研究制定种植业温室气体减排、养殖业生产过程减排标准,开展工厂化农业、规模化养殖、农业机械等节能低碳标准制定。(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9.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低碳标准制订。围绕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绿色化改造,积极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研究制定公共机构低碳建设、低碳经济运行等管理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0.建立完善资源循环利用标准体系。开展循环经济管理等标准制定工作。围绕固废利用、再生资源回收、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积极研制相关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建立健全完善碳清chu标准体系积极开展矿山资源保护、生态修复、固碳增汇等领域标准制定工作,开展林业生物质产品标准和生物利用、燃料利用等碳利用标准制修订工作,探索开展碳捕集、碳储存等标准制定工作,发挥标准对碳清chu技术创新和应用的引领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大力加强市场化机制标准体系建设1.积极布局绿色金融服务标准制订。积极参与绿色金融基础通用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探索开展绿色债券、绿色金融评价评估标准制定。发挥金融对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的支撑作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大力加强碳排放交易相关标准制订。研究碳排放交易服务相关标准。制定绿色能源消费相关核算、评估等标准。落实低碳标准标识制度。研究制定碳资产管理等绿色低碳服务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积极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标准制订。研究制定生态产品信息调查、生态产品动态监测、生态综合整治、水生态治理、生态农业等标准,推进生态产品碳标签、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减碳成效评估、自然资源确权标准制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气象局、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完善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技术体系1.加强碳达峰碳中和基础前沿计量技术研究。研究建立碳计量标准,研制碳计量标准物质。开展碳计量器具智能化、小型化、数字化、网络化技术研究,开展在线、动态、远程、原位等碳计量量值传递溯源技术研究,开展碳计量关键参考数据研制,开展绿色低碳创新技术计量支撑技术研究,提升碳排放测量能力和水平。(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强碳达峰碳中和共性关键计量技术研究。加快清洁低碳能源领域相关计量技术研究,重点支撑新能源应用、绿色工业制造、节能建筑运行、低碳交通运输、人为固碳负排放等领域计量技术创新。开展重点领域碳排放因子计量测试技术研究、碳排放计量评估、碳排放在线计量监测、碳汇计量、碳捕集和利用计量、城市时空碳排放计量监测反演等关键计量技术研究,加强碳排放在线计量监测设备和校准设备的研制与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碳达峰碳中和重点领域计量技术研究。加强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基础设施、林业、绿色生活和重点行业等领域支撑保障计量技术研究,推动重点行业碳排放相关计量器具合理配备和使用。开展重点领域碳计量技术研究和应用,积极参与碳计量审查、碳排放监测、碳排放数据评价等碳计量技术规范研制,推动重点领域由宏观“碳核算”向精准“碳计量”转变,提高碳排放计量数据准确性和一致性。(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4碳计量关键技术研究碳排放领域。开展多行业典型用能设施及用能系统碳排放计量测试方法研究,开展城市尺度的反演测量技术、用电信息推算碳排放技术、激光雷达测量技术、烟气排放测量技术研究。加强计量测试技术在碳足迹、碳追踪中的应用。能源领域。开展清洁能源材料和器件性能参数测量方法研究和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研制,推进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发电、储能及并网控制计量测试技术研究与应用。加强交直流输配电计量测试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展液态氢、液化天然气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推进综合能源智能感知、采集和在线监测技术研究与应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开展大气、土壤、水等环境中污染物精密测量技术和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研制,完善温室气体监测、固定排放源和移动污染源排放监测、典型环境污染物量传溯源体系。碳汇监测领域。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土壤和岩溶等碳储量本底调查、生态系统碳汇监测、全省-区域-工程区不同尺度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以及碳汇计量重要参数模型研建与测量技术研究。(六)加强碳达峰碳中和计量管理体系建设1.完善碳达峰碳中和计量制度规则。加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计量制度研究,贯彻执行国家碳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重点行业碳计量监督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国家碳计量监测、碳计量审查和评价等制度,推进能源审计、能源计量与碳计量有效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制定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技术规范。积极参与国家碳计量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碳计量政策研究和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为碳计量技术研究提供支撑。制定完善碳计量相关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推进不同行业、企业碳排放测量。强化碳排放和碳监测计量数据规范性要求,研制碳排放计量数据质量评价方法,为碳交易、碳核查等提供计量支撑。(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气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5碳计量技术规范制定计量管理规范。制定重点碳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规范、能效对标计量规范、碳计量监测规范、碳计量审查规范。检定校准规范。制定固定污染源碳排放监测系统、激光雷达、热值测量、高压直流测量、加氢机等检定校准规范。3.强化碳达峰碳中和计量监督管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和碳排放计量审查,强化重点排放单位的碳计量要求,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建立健全碳排放测量管理体系。开展碳相关计量标准、标准物质量值比对,加强碳相关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我省能耗在线监测端系统建设,督促重点排放单位依法配备和使用管理碳排放计量器具,加强计量数据应用和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提升碳排放计量保障能力,支持企业低碳减排技术创新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气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健全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服务体系1.建立碳计量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碳计量公共服务平台,认真落实国家碳计量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相关要求,积极争取建设国家碳计量中心,建立健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开展碳计量技术研究与攻关,共享碳计量技术资源,基本满足我省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标准装置的量值溯源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气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完善行业领域碳计量服务能力。完善各部门各行业碳计量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专业计量技术服务。逐步推进电表、水表、气表、热表等能源计量器具的智能化检定和一体化采集能力,实现各行业、领域、企业的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与监测,为碳达峰碳中和提供计量基础数据支撑。加强充电桩计量检定技术研究,提升充电桩计量检定能力,为低碳出行、绿色交通和社会民生提供计量支撑保障。加强生态系统碳汇计量体系研究,衔接国际温室气体编制技术方法,加快构建全省统一、与国际接轨、覆盖我省生态系统全类型的碳汇计量体系,优化“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领域碳汇计量体系,加强岩溶碳汇计量研究,完善生态系统碳汇计量方法体系,量化全省生态系统固碳增汇贡献,实现生态系统碳汇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6 碳计量服务能力提升质量计量。建立健全检定校准非自动衡器、自动衡器、轨道衡、船舶水尺等相关计量标准。容量计量。建立健全检定校准船舶舱容量、油气储罐、汽车油罐车、金属量器等相关计量标准。流量计量。建立健全检定校准气体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油流量计等相关计量标准。热值计量。建立健全检定校准热量计、比热容计等相关计量标准。油品分析。建立健全检定校准粘度、闪点凝点倾点、颗粒度、酸值、水分分析仪器等相关计量标准。煤质分析。建立健全检定校准元素分析仪、煤中全硫测定仪、定碳定硫分析仪、工业分析仪等相关计量标准。天然气组分分析。建立健全检定校准在线色谱仪、红外气体分析仪等相关计量标准。电能计量。建立健全检定校准电能表、互感器、电能质量分析仪等相关计量标准。智能输配电。建立健全检定校准交直流高电压测量仪、电气安全检测仪等相关计量标准。氢能。建立健全检定校准氢燃料品质分析仪、氢能检测仪等相关计量标准。光伏光热。建立健全检定校准太阳辐射测量仪、光谱响应度测试仪、光伏光热组件特性分析仪、分布式光伏光热系统等相关计量标准。风电。建立健全检定校准整机及零部件检验仪器等相关计量标准。储能容器密封性监测。建立健全检定校准储氢高压测量仪、标准漏孔、泄漏检测仪、温度测量、压力测量、液位测量仪器等相关计量标准。蓄电池性能监测。建立健全检定校准储能蓄电池电流密度测量仪、电量监测仪、充放电温度监测仪等相关计量标准。用能单位。建立健全检定校准电能表、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温度仪表、压力仪表、煤质分析仪等相关计量标准。加油站。建立健全检定校准燃油加油机、尿素加注机、油气回收装置等相关计量标准。加气站。建立健全检定液化石油气加气机、压缩天然气加气机、液化天然气加气机等相关计量标准。充电站。建立健全检定校准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船舶岸电装置等相关计量标准。加氢站。建立健全检定校准加氢机计量标准。家庭用能。建立健全检定民用四表计量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放监测。建立健全检定校准烟气分析仪、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监测装置、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监测装置、烟尘采样器、六氟化硫检测仪等相关计量标准及标准物质研制。大气环境温室气体监测。建立健全检定校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仪、臭氧监测仪、氮氧化物监测仪、环境空气采样器、气相色谱分析仪、气体红外光谱分析仪、长光程吸收光谱分析仪等相关计量标准及标准物质研制。尾气排放监测。建立健全检定校准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机动车尾气遥感仪等相关计量标准。碳捕集。建立健全检定校准烟气分析仪、二氧化碳测量仪等相关计量标准及标准物质研制。碳运输。建立健全检定校准管道流量计、船舶与罐车容量等相关计量标准。碳封存。建立健全检定校准高压吸附仪、热分析仪等相关计量标准。生态系统碳汇。建立健全检定校准卫星测量定位系统、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红外遥感光谱、碳同位素测量仪等相关计量标准。3.加强第三方计量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重点培育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农业等重点领域碳排放的测量与核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碳排放测量与核算、碳排放量预测分析与路径推演、碳计量数据质量分析评价等服务,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气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7能效水效检测能力能效检测。对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电磁灶、自动电饭锅、平板电视、电动洗衣机、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系统、微波炉、家用电冰箱、吸油烟机、家用燃气灶等产品进行能效检测。水效检测。对坐便器、智能坐便器、洗碗机、淋浴器、净水机等产品进行水效检测。四、重点工程和行动(一)实施碳计量技术创新工程建设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新能源电磁计量检测),为低碳技术研究、清洁能源使用、能源效率提升、碳汇能力提升、碳排放核算、碳排放在线监测、碳排放量反演和碳汇量反演提供计量技术支持。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政产检学研用”计量协同创新发展机制,完善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相关计量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实施碳计量基础能力提升工程面向湖南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工作需要,依据国家计量标准名录、标准物质清单,布局一批计量标准及配套基础设施,加快碳达峰碳中和相关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设,加快标准物质研制,夯实绿色低碳计量基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实施碳计量标杆引领工程落实国家碳计量标杆引领工程工作部署,以典型示范、标杆引领为主线,梳理碳计量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碳计量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按规定组织开展示范推荐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推动项目成果向标准、技术规范转化。(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开展碳计量精准服务工程鼓励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单位组建碳计量技术服务队,开展计量专家走进企业、走进社区服务低碳行活动,为企业、居民提供节能降耗、绿色生活等绿色低碳技术咨询服务。依托国家编制的企业碳计量服务指南,通过政策引导、技术服务,推进企业提升碳排放计量能力,为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提供计量技术支持,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改进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提升绿色创新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开展双碳标准强基行动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需求,积极研究制定碳中和基础与管理标准,按年度集中申报、集中立项,急需标准随时立项,标准制修订周期控制在12个月以内。支持具有影响力的社会团体制定高质量团体标准,将技术水平高、实施效果好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优先推荐转化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加强与中部六省、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协同的标准实施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开展节能降碳标准提升行动加快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的能耗限额标准提升工作。加快建立能效能耗标准实施监测统计系统,做好标准实施与宣贯培训。推动能效、水效“领跑者”和企标“领跑者”工作。鼓励重点行业根据碳达峰需要提前实施更高的能耗限额指标。(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开展低碳前沿技术标准引领行动大力指导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低碳前沿技术标准研制工作,大力推动建设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培育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推广应用联动的科技创新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生态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碳清chu前沿技术、绿色低碳技术相关标准,发挥标准引
  • 印发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10月14日   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doc
  • CFDA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1.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009a6339-5ce7-49f4-8e77-53fc08bc2cae.jpg" /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 /p p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对监督抽检的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与结论提出了统一要求。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p p   联系人:蒲浩进、裴新荣 /p p   电 话:010-88330579、010-67095881 /p p   传 真:010-88330559 /p p   附件: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18日 /p p    a title=" "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uL28qO6ufq80sqzxrewssirvOC2vbPpvOzKtcqpz7jU8qOoMjAxOMTqsOajqS5kb2N4.docx" target=" _self"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附件: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docx /span /a /p p & nbs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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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和实施CNAS-GI001:2022《检验机构认可指南》的通知关于发布和实施CNAS-EL-23:2022《兽医学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的通知关于发布和实施CNAS-CI01-A007:2022《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机动车辆安全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的通知
  • 关于印发新冠病毒疫苗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卫明电〔2022〕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疫苗接种工作协调组各成员单位:现将《新冠病毒疫苗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2022年12月13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新冠病毒疫苗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现提出新冠病毒疫苗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实施方案。一、目标人群现阶段,可在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基础上,在感染高风险人群、60岁以上老年人群、具有较严重基础性疾病人群和免疫力低下人群中开展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二、疫苗选择和时间间隔(一)疫苗选择。根据疫苗研发工作进展,所有批准附条件上市或紧急使用的疫苗均可用于第二剂次加强免疫。优先考虑序贯加强免疫接种,或采用含奥密克戎毒株或对奥密克戎毒株具有良好交叉免疫的疫苗进行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有关组合如下:3剂灭活疫苗+1剂康希诺肌注式重组新冠病毒疫苗(5型腺病毒载体);3剂灭活疫苗+1剂智飞龙科马重组新冠病毒疫苗(CHO细胞);3剂灭活疫苗+1剂康希诺吸入用重组新冠病毒疫苗(5型腺病毒载体);3剂灭活疫苗+1剂珠海丽珠重组新冠病毒融合蛋白(CHO细胞)疫苗;2剂康希诺肌注式腺病毒载体疫苗+1剂康希诺吸入用重组新冠病毒疫苗(5型腺病毒载体);3剂灭活疫苗+1剂成都威斯克重组新冠病毒疫苗(sf9细胞);3剂灭活疫苗+1剂北京万泰鼻喷流感病毒载体新冠病毒疫苗;3剂灭活疫苗+1剂浙江三叶草重组新冠病毒蛋白亚单位疫苗(CHO细胞);3剂灭活疫苗+1剂神州细胞重组新冠病毒2价S三聚体蛋白疫苗。(二)时间间隔。根据国内外真实世界研究和临床试验数据,结合我国疫苗接种实际,第二剂次加强免疫与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时间间隔为6个月以上。三、确保接种安全各地要继续把接种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规范组织接种实施。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接种单位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急救人员驻点保障、有急救设备药品、有120急救车现场值守、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救治绿色通道的“四有”要求,保障接种安全。接种单位要做好加强免疫的接种信息登记和疫苗流向管理,及时准确更新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和预防接种凭证中接种记录相关内容。四、加强组织实施(一)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高度重视并统筹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要加强对辖区内疫苗接种工作的指导,全面掌握工作进展。地方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接,做好工作协同。(二)落实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本行业人员所在单位积极配合地方统一安排,共同做好组织动员工作。(三)加强监督指导。要密切跟踪监测各地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进展,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健全疫苗流向全程追溯体系,完善疫苗全链条安全监管机制,持续加强全流程管理和安全防范。(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工作的宣传措施,重点宣传加强免疫接种的目的意义,积极引导目标人群主动接种,特别要引导提升老年人群的接种率。
  • SFDA发布2010版中国药典实施事宜 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已由卫生部2010年第5号公告颁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实施中国药典有关事宜发布公告。   公告指出,凡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自执行之日起,原收载于历版药典、卫生部颁布药品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新药转正标准和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的同品种药品标准同时废止。药品注册标准不符合中国药典有关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对于药品注册标准中收载的检验项目多于中国药典规定的或质量指标高于中国药典要求的,在执行中国药典的基础上,应同时执行原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中国药典品种项下未收载的制剂规格,其质量标准按中国药典同品种相关要求执行,规格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   通知强调,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中国药典的增修订内容,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及程序变更药品说明书和标签。2010年10月1日起生产的药品必须使用变更后的说明书和标签。对于通用名称已作修订的药品,其原名称可作为曾用名过渡使用。   各级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中国药典的宣贯工作,加强中国药典执行中的监督与指导,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问题和意见。   详细内容:关于实施《中国药典》2010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
  • 科技部开展科技规划中期实施情况调查
    日前,科技部发布通知,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期实施情况进行调查。通知的具体内容如下: 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期实施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推进《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实施,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我部组织开展《科技规划纲要》中期实施情况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结合地方、部门、行业协会特点,分别设计了调查表和调查提纲(见附件1、2、3、4)。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所属类型认真填报,确保数据和材料真实准确,不涉密、可公开。调查表或调查报告请于2013年3月6日前正式报送我部发展计划司(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本通知及附件可到科技部门户网站(www.most.gov.cn)“通知通告”栏下载。   二、本次调查后续还将开展实地调研、座谈访谈、专题研讨等,请各单位积极配合,并确定一名同志负责相关工作联系,姓名及通讯方式请一并报送。   联系人:   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   欧阳进良 010-62169538 邢怀滨 010-62169529   科技部发展计划司   陈成 010-58881657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科技部发展计划司   邮编:100862 附件:1.《科技规划纲要》中期实施情况地方调查表 附件:2.《科技规划纲要》中期实施情况部门调查表 附件:3.《科技规划纲要》中期实施情况部门调查提纲 附件:4.《科技规划纲要》中期实施情况行业协会调查提纲   科 技 部   2013年1月21日
  • “限塑令”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08/26讯,2007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以下简称《通知》),该政策被国内外媒体称为中国的“限塑令”。《通知》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简称超薄塑料购物袋);从2008年6月1日起,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要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限塑令”出台后,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评价和广大消费者的积极拥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与“限塑令”实施前相比,全国超市塑料袋使用量减少了2/3左右,减少塑料消耗约27万吨,加上其他商品零售场所可减少塑料消耗40-50万吨,每年可节约石油240万吨-30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760-960万吨。   “限塑令”颁布实施后,有关部门和各地积极贯彻落实,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修订产业政策,将超薄塑料购物袋列为淘汰类产品,禁止在全国生产、销售和使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完善相关管理规定,为“限塑”创造政策环境。海南省制定颁布了《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率先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限塑”要求。云南省进一步加大了“禁塑”力度,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切塑料购物袋。杭州市大力推广纸袋、无纺布袋等替代产品,举办环保袋设计大赛,制作了十万只环保袋,免费分发到学校、社区、超市和农贸市场,对“限塑”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广大商家积极响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采购销售塑料购物袋,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告示,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实行有偿提供。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全社会的“限塑”意识、环保意识、节约意识明显增强,出现了重拎布袋子、重提菜篮子,重复使用耐用型塑料袋的可喜现象,形成了“少用塑料袋,共建绿色家园”的良好氛围。   为切实巩固“限塑”成果,推进“限塑”工作,7月下旬,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委对全国各地的“限塑”情况进行了检查,将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限塑成果。
  • 重大专项审查趋严 将实施科技报告制度
    仪器信息网讯 据科技部网站消息,科技部日前印发《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落实科技报告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科发专[2013]589号)。通知要求,所有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前须提交本项目(课题)产生的一份或多份研究报告。而对此项制度,科技部重大专项办于9月29日组织召开会议,就重大专项落实科技报告制度进行安排部署。   该消息中同时指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要加快建立统一的管理数据库和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开放。国务院领导也多次强调&ldquo 科技报告制度应在重大专项中率先试行&rdquo 。   2014年上半年,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将对科技报告呈缴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逐一核实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种种迹象表明,我国重大专项审查趋严,希望申请到国家重大科学仪器专项企业国产仪器企业积极关注!   相关报道:重大专项办部署落实科技报告制度有关工作   日前,科技部印发《关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落实科技报告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科发专[2013]589号)。通知要求,所有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前须提交本项目(课题)产生的一份或多份研究报告,鼓励项目(课题)在执行过程中及时提交实验报告、分析测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调研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科研数据的报告。   9月29日,重大专项办组织召开会议,就重大专项落实科技报告制度进行安排部署。重大专项办主任许倞主持会议,各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有关处级负责同志,计划司、中信所和信息中心等单位有关负责人,重大专项办全体同志共计50多人参加会议。   许倞简要介绍了此次会议的目的和在重大专项中推广实施科技报告制度的重要背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要加快建立统一的管理数据库和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开放。国务院领导也多次强调&ldquo 科技报告制度应在重大专项中率先试行&rdquo 。   重大专项办副主任金奕名从制度背景、总体考虑、文本说明和具体要求等四个方面介绍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报告制度的考虑和要求,发展计划司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总体考虑,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国内外科技报告有关情况及典型案例,信息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做了重大专项科技报告填报软件演示。金奕名从质量、数量、格式、报送方式等方面对各重大专项落实科技报告提出了总体要求,并强调,2013年11月1日之前完成验收的每个项目(课题)应至少提交一份报告,由各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11月15日前汇总提交,2013年11月1日以后完成验收的项目(课题)必须在验收时提供相应的报告,作为验收的必要条件,各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在每个季度末汇总提交。金奕名还对下一步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培训,探索适合专项特点的科技报告工作管理机制、共享机制和激励机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许倞最后强调,希望各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会后将会议情况向专项第一行政责任人进行汇报,进一步提高认识,在专项管理全流程中贯彻落实科技报告制度。下一步的培训和指导是落实好科技报告制度的关键,希望各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11月1日前尽早组织开展培训,培训工作要覆盖到各级单位,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将协调相关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配合。明年上半年,科技部重大专项办公室将对科技报告呈缴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逐一核实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发布
    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相关单位: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促进高科技与上海产业发展密切结合的重要技术平台。   我委自1990年至今,已相继建设了81个实验室,这些实验室中的大多数能围绕上海的优势领域,通过人才培养和引进,积极承担国家和地方的科研任务,在抓好科研工作,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在科学研究基地的管理改革方面积累了经验。为了进一步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委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实验室和依托单位根据《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和此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和日常工作,认真贯彻和实施,使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评估工作更规范化、科学化和具有可操作性。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
  • 一实验室认可文件正式发布实施
    关于发布和实施CNAS-EL-26:2023《医学参考测量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的通知CNAS-EL-26:2023《医学参考测量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
  • 空气第二阶段监测工作实施 国产仪器迎来机会
    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以下简称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2013年)监测实施工作,环保部制定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方案》),并发布了“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保部在通知中指出,应充分认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加快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进度,加强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在2012年第一阶段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74个城市496个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此项工作已纳入环保部2013年重点任务,属于重中之重的工作。   《方案》实施范围包括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模范城市在内共116个城市449个监测点位,并要求启动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共3个区域空气质量预警中心建设工作。   通知中称将协调财政部下达2013年中央支持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的二期项目资金,主要支持地级城市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县级环保模范城市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平台建设视情况予以补助。承担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任务的地区应根据《方案》要求,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加快工作进度,优先选取性价比高的监测仪器设备,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采购国产设备。   方案中指出,第二阶段PM2.5 自动监测仪器的技术指标可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印发的《PM2.5 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进行。SO2、NO2、PM10、O3 和CO 等自动监测设备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仪器设备,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采购国产设备。   2013 年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的范围如下: 附表1   城市及监测点位:包括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模范城市在内共116 个城市449 个监测点位,其中87 个地级城市监测点位388 个(包括:50 个地市级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共238 个点位,见附表1。 附表2   已于2012 年开始建设的37 个地级城市,共150 个点位,见附表2。 附表3   29 个县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监测点位61 个,见附表3。 附件: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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