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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机种植怎么来防治害虫?

    有机种植怎么来防治害虫?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91912_557900_3013923_3.png很多人质疑,有机种植过程中不使用任何的杀虫剂和农药,那怎么治虫呢?今天就给大家科普一下有机农业的有机治虫手段,我们可以采用物理、农业、生物等手段来防控病虫害,从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农业生态安全。【物理防治】方法一:黄板粘虫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91913_557901_3013923_3.png利用虫子对颜色的特别喜好,我们在大棚里悬挂了涂有黏胶的黄板,虫子飞上去就会被粘住,大大减少虫害。方法二:高温闷棚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91915_557902_3013923_3.png夏天,把大棚的通风口关闭,太阳暴晒,里面可以达到60多度。通过这种高温闷棚的方法,也可以杀死虫子和虫卵。【农业防治】包括选择抗性品种、种子处理、培育壮苗、清洁田园、合理轮作等手段。【生物防治】方法一:生物制剂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91917_557904_3013923_3.png所谓生物制剂就是天然的植物提取液,比如大蒜素、辣椒水、苦参碱等,这些都是天然的,对害虫有一定的杀灭和趋避作用,对人也是很安全的。方法二:保护和利用病虫的天敌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91918_557905_3013923_3.png自然界本身就是相互制约的,利用自然界的天敌制衡原理,保护好对庄稼有益的虫子,也是一个重要的防治方法。

  • 【分享】土壤污染的防治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即从开始污染到导致后果有一个长时间、间接、逐步积累的过程,污染物往往通过农作物吸收、再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发人们的健康变化,才能被认识和发现。而且进入土壤的污染物移动速度缓慢,土壤污染和破坏后很难恢复,又往往不易采取大规模的治理措施。所以对于土壤污染,其防止污染比治理污染更具现实意义。土壤污染的防治一般采用以下的措施。1、 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 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是防止污染的根本措施,既控制进入土壤的污染物的数量和速度,使其在土体中自然降解,不致迅速大量地进入土壤,引起土壤污染。主要采取下列措施:(1)控制和消除工业“三废”排放,使之符合排放标准;(2)加强灌区的监测和管理,经常了解污染物的成分、含量及动态,控制污水灌溉量,避免滥用污水灌溉引起土壤污染;(3)合理使用农药与化肥,对残留量高,毒性大的农药,应控制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次数;大力试制和发展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农药新品种,探索和推广生物防治作物病虫害的途径,尽可能减少有毒农药的使用;对本身含有有毒物质的化肥品种,使用范围和数量要严控。对硝酸盐和磷酸盐类化肥,要合理施肥,经济用肥,避免过多而造成土壤污染。2、生物防治 即通过生物降解或吸收而净化土壤。研究分离和培育新的微生物品种,以增强生物降解作用。这是提高土壤净化能力的重要措施之一。美国分离出能降解三氯丙酸或三氯丁酸的小球状反硝化菌种,意大利从土壤中分离出的某些菌种,可抽取出酶复合体,能降解2.4.D除草剂,日本研究出土壤中红酵母和蛇皮藓茵,能降解剧毒性聚氯联苯达40%和30%。此外,某些鼠类和蚯蚓对一些农药也有降解作用。羊齿类铁角蕨属的一种植物,有较强的吸收土壤中重金属的能力,对土壤中镉的吸收率可达10%,连种多年,可降低土壤含镉量。应用微生物和其它生物降解各种污染物的处理技术尚需进一步探索。3、施加抑制剂 轻度污染的土壤施加某些抑制剂,可改变污染物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方向,促进某些有毒物质的移动,淋洗或转化为难溶物质,而减少作物吸收。常用的控制剂有石灰、碱性磷酸盐等。施用石灰可提高土壤pH值,使镉、铜、锌和汞等形成氢氧化物沉淀。施用石灰石,稻谷含镉量可降低30%左右,氢氧化镉的pH值在10以上才能完全沉淀,pH值大于6.5时汞就能形成氢氧化物和磷酸盐沉淀,而钙离子能防止汞离子争夺植物根表面的代换位置,使植物吸收汞明显减少。因此,施用石灰还可以使作物降低对放射性物质的吸收达70~80%。 碱性磷酸盐可与土壤中的镉作用生成磷酸镉沉淀,在不能引起硫化镉沉淀的弱还原条件下,磷酸镉的形成对清除镉污染具有重要意义。4、控制氧化还原条件 水稻田的氧化还原状况,可控制水稻田中重金属的迁移转化,水稻田在还原条件下产生S2-与Cd2+形成难溶解的CdS沉淀,故灌水可抑制对镉吸收。而干后土壤是氧化状态,S2-被氧化成SO42-,土壤pH值降低,镉可溶入土壤转化为植物易吸收的形态,而促进了对镉的吸收。铜、锌、铅等重金属元素均能与土壤中的H2S,产生硫化物沉淀,都可进行上述反应变化。因此,加强稻田的灌水管理,可有效地减少重金属的危害。5、增施有机肥,改良砂性土壤有机胶体和粘土矿物对土壤中重金属和农药有一定的吸附力。因此,增施有机质,改良砂性土壤,能促进土壤对有毒物质的吸附作用,是增加土壤环境容量,提高土壤自净能力的有效措施。6、改变耕作制、换土和深翻 变革耕作制度,改变土壤环境条件,可消除某些污染物的毒害。DDT和六六六在旱田中降解速度慢、积累明显、残留量大,改水田后DDT降解加快,仅1年左右土壤中残留的DDT已基本消失。所以实行水旱轮作,是减轻或消除农药污染的有效措施。被重金属与难分解的农药严重污染的土壤,在面积不大的情况下,也可采用换土法,这是目前彻底清除土壤污染的最有效手段,但是对换出的污染土壤必须妥善处理,防止次生污染。此外进行深翻,将污染土壤翻到下层(掩埋深度应根据不同作物根系发育特点,以不致污染作物为原则),也是污染土壤实施治理复耕的有效途径之一。

  • 【原创大赛】中药饮片的虫害防治

    [align=left]文/罗云波 陈雄胜(华测检测团队)[/align][align=left][b]摘要:[/b]本文简单介绍了中药饮片、害虫的种类和来源,着重介绍了中药饮片的虫害防治方法。中药饮片的虫害防治需要根据饮片特性和饮片贮藏的实际情况,采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式来防治。[b]关键词:[/b]中药饮片;虫害防治;[b]一、前言[/b]中药材经加工炮制的产品称为中药饮片,中药饮片是中医临床方剂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中成药的基本原料,其质量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中医药临床疗效的体现,直接关系到人们用药的安全、有效。影响中药饮片质量的因素很多,但在贮藏过程中虫害问题始终困扰着每一位药剂工作者,尤其是夏秋高温多雨的时节。中药饮片被虫蛀后,有的药材形成孔洞,产生蛀粉;有的甚者被完全蛀成粉状,失去药用价值。因此,在中药饮片贮藏过程中虫害防治是保证中药饮片质量的重要环节[sup][/sup]。[b]二、害虫的种类和来源[/b] 常见的害虫有:谷象、米象、大谷盗、药谷盗、锯谷盗、日本标本虫、印度谷螟、粉满等。害虫的来源:(1)从产地采收时受到污染,饮片加工未彻底杀灭害虫及卵;(2)由运输工具、包装材料或仓储容器和用具等潜伏的害虫;(3)害虫本能的传播(成虫传播);(4)空仓未经彻底灭虫;(5)较小的虫害和满类(随动物、风力传播)。三、[b]中药饮片的虫害防治[/b][sup][/sup] 一般含多量淀粉(白芷、山药、芡实等)、含糖粉高(党参、枸杞、大枣等)、含蛋白质多(乌梢蛇、土元、九香虫等)、含脂肪油大(苦杏仁、柏子仁、郁李仁等)的中药饮片易虫蛀。而含辛辣、苦味成分(细辛、花椒、干姜、黄柏、黄连等)一般不易虫蛀。 中药饮片的虫害防治应根据饮片品种的性能有目的地展开防护措施,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3.1预防虫害中药饮片库房一般要求干燥通风,避免日光直射,室内温度不超过20℃,相对温度45%~75%,饮片含水量控制在在9%~13%为宜(特殊饮片除外)。库内地面潮湿的,应加强通风,并在地面上铺放生石灰等进行吸潮,使中药饮片保持经常的干燥。保持库内外清洁。合理安排出库,按照先产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使容易生虫的中药饮片先出库。对于本身没有干透,水分太多或包装后返潮的饮片,要进行再次晾晒,放凉后再打包装,对于已被虫害污染的饮片进行拒收,或者进行换货,缩短饮片的库存时间,尽量控制在3~5个月之内,只有这样认真执行虫害的预防措施,饮片的质量才有保障。每年5~10月间,气温较高,是害虫活动最旺盛和繁殖最快的时候,也就是危害中药饮片最严重的时期,应积极地进行防治。 3.2治理虫害 中药饮片贮藏过程中防治虫害的方法主要有物理防治法、化学防治法和生物防治法。 3.2.1物理防治法 (1)高温曝晒法:对于一些太阳曝晒不易变色、不走油的药材可以用太阳曝晒的方法防虫。在空气温度低的情况下,利用太阳光的高热和紫外线效能,不但可以使药材干燥,而且能将害虫晒死。例如:药谷盗曝晒至46~47℃,只能生存8~9h;晒至50℃,3~5h即死亡。有些害虫虽不能晒死,也会因难耐高温而逃走。太阳曝晒法简单易行,易于操作,节约成本。加热杀虫法还可以利用烘箱、 烘房或烘干机,将已生虫的药材放入其中,是温度升高到50~60℃,经过1~2h,即可将害虫杀死。 (2)低温冷藏法:此法主要用于贵重药材、特别容易虫蛀的药材以及无其他较好办法保管的中药饮片。利用低温将害虫或虫卵杀死,温度越低,所需时间短。在冬季,如果库房的通风设备良好,亦可不必将药材搬出库外,选干燥天气,将库房的所有门窗打开,使空气对流,以达到冷冻目的。(3)干沙埋藏法:干燥的沙子不易吸潮,又无营养物质,不仅能防治害虫潜伏,而且也能使霉菌无法蔓延。此法不失为防虫防霉的简便方法。例如:党参、淮牛膝、山药、泽泻、白芷、板蓝根等适用此法。所用沙子不必太细但必须充分干燥,一般在水泥晒场上暴晒一天即可。(4)高频介质电热杀虫法:是一种新的物理技术,其杀虫原理是——如果将绝缘物质放在容器的金属片间,此种物质的分子,受两个金属片间交流电场变化而摩擦产生介质电热。电压越高,电场越强,摩擦频率就越高,产生的热能就越多,在温度50℃时只需50min、60℃时只需10min就可以将害虫全部杀死。此法杀虫效率较高。(5)气调杀虫法:通过充氮降氧的气调法,使容器内氧的浓度降到0.4%,则可杀死所有的害虫。另外也可充CO[sub]2[/sub]气体,同样达到杀虫效果。(6)远红外线辐射杀虫法:利用远红外线辐射,不仅能使药材干燥,而且还能有效地杀死干燥药上地微生物、虫卵,达到杀虫的目的。(7)微波干燥杀虫法:微波不仅能干燥药材,又能杀菌杀虫。(8)γ射线照射杀虫法:利用60Co放射出的γ射线能有效地杀死药材的害虫,而且药材的有效成分基本没有变化,例如牡丹皮、延胡索的贮藏。(9)黑光灯诱杀虫法:利用磷翅目仓贮害虫成虫(蛾类)的趋光习性,在库内或临近的地方,于5~9月装置黑灯光,夜间开灯引诱害虫,使其扑灯坠水而淹死或集中处决。该法简单且成本低廉。3.2.2化学防治法(1)毒饵诱杀虫法:选择害虫喜爱的麦麸、米糠、油饼等做诱料,加入适量的杀虫药剂制成毒饵,用以诱杀害虫。将诱料加热炒香,或加入少量的香葱共炒,再加入浓度为0.1%的除虫菊酯或0.5%~1%的敌百虫水溶液,使诱料吸附后晾干即成。将毒饵用纸摊开,放在药材堆空隙之间,过几天清除虫体一次。此法持续时间长,杀虫效果较好。(2)除虫菊杀虫法:除虫菊为多年生草本植物,90%的有效成分含于白色花中。除虫菊杀虫的优点是能直接将药液喷洒于药材上或其包装上,使害虫中毒快。此法操作安全,无残毒污染,但不持久,以密封效果为好。(3)化学药品熏蒸杀虫法:利用化学药品处理药材必须首先考虑到药剂对害虫有效而不影响药材质量且对人体安全。常用的杀虫剂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氯化苦(CCl[sub]3[/sub]NO[sub]2[/sub]):化学名为三氯硝基甲烷,是一种无色或略带黄色的液体,有强烈的气味,几乎不溶于水。当室温在20℃以上时能逐渐挥发,其气体比空气重,渗透力强,无爆炸燃烧的危险,为有效的杀虫剂。通常采用喷雾法或蒸发法密闭熏蒸2~3昼夜,用量为25g/m[sup]3[/sup]。本品对人体有剧毒,对上呼吸道有刺激性,有强烈的催泪性,使用者应戴防护面具。②磷化铝(ALP):纯品为黄色结晶,工业品为浅黄色或灰绿色固体,在干燥条件下很稳定,但易吸潮分解,产生有毒气体H[sub]3[/sub]P,故应干燥防潮保存。利用本品吸潮后产生磷化氢的性质,进行仓库密闭熏蒸杀虫。磷化氢有剧毒,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防护。③溴甲烷(CH[sub]3[/sub]Br):在常温下为无色气体,接近4℃时成为无色易流动的透明液体,在空气中不可燃。常用作仓库杀虫剂,同时密闭熏蒸,用量13.5~27g/m[sup]3[/sup],熏蒸时间16~24h。溴甲烷有剧毒,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防护。④环氧乙烷:环氧乙烷是一种气体灭菌杀虫剂,对各种细菌、霉菌及昆虫、虫卵均有十分理想的杀灭作用。环氧乙烷有剧毒,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防护。⑤ 硫磺:硫磺为黄色或黄绿色锐锥状结晶体,成块状和粉末状。燃烧后发生蓝色火焰,产生无色有毒的二氧化硫气体,过去在中药界较为常用。渗透性不如磷化铝,对成虫的毒杀能力较强,密闭熏蒸的时间较长。本品用后会使药材退色,且残留硫磺气体,故现在少用。3.2.3生物防治法采用化学药剂防治害虫,有的药剂会带来残毒,有的药材质量下降,甚至失去药效,故采用生物防治法较为理想。如可将农田以虫治虫的技术应用到仓贮害虫防治中。药材仓贮害虫的天敌主要有姬蜂、米象小蜂、拟蝎、食虫蝽象等。[b]四、小结[/b] 中药饮片是中医治病、防病的主要手段之一,良好的饮片质量保证了中医临床疗效。中药饮片的虫害防治,要采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式,预防是基础也是根本。当出现虫害时,华测检测建议您根据中药饮片的特性、库房的实际情况和外部条件(温度、湿度、空气、日光等),采用不同的方法或几种方法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虫害防治。[b]参考文献[/b] 王利华.中药饮片质量分析.中国当代医药,2009(Z1). 徐玉英. 常见中药饮片质量问题与对策.当代医学,2016(15). 黄海亮.中药储存管理体会.海峡药学,2007(06). 梁明辉.浅析影响中药储存及养护的常见因素.内蒙古中医药,2010(12). 张晓霞.中药的储存与养护.临床合理用药杂志, 2011(04).吉秋红,路世亮.浅谈易生虫霉变中药饮片的保管.中国实用医药,2011(03). 浅谈中药饮片类药物储藏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郭明研.中国医药指南. 2012(30). 宋丽琴等.浅谈中药库房的药材保管与养护.中医药管理杂志, 2013(08). 黄新.中药饮片储藏与养护问题研究.亚太传统医药,2013(11).[/align]

  • 实验室用 高纯水机 要不要防止微生物污染?

    实验室用 高纯水机 要不要防止微生物污染?如何防止微生物污染? 有没有人测试微生物污染?有的机器是放灭菌的药片 叠氮化钠, 好象容易爆炸有的高纯水机里面有紫外灯,紫外只是表面除菌有的机器每隔一段时间没用,也会自动循环,防止微生物的生长这些方法的效果如何? 有没有除菌的必要性?

  • 家禽饲料中重金属和微生物污染的危害及防治

    【序号】:1【作者】:韩杰 杨群辉 【题名】:家禽饲料中重金属和微生物污染的危害及防治【期刊】:《养禽与禽病防治》 【年、卷、期、起止页码】:2010年01期【全文链接】: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YQYF201001017.htm【序号】:2【作者】:李建防 【题名】:制粒工艺中影响饲料质量主要因素【期刊】:《中国饲料》【年、卷、期、起止页码】: 1998年22期 【全文链接】: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SLGZ199822008.htm

  • 政协委员称农药残留防不胜防 有菜农用药超百倍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林业科学院首席专家杨忠歧的专业是森林病虫害防治,不过在政协会议上,他一不小心被同组的很多委员视为养生专家。  第一次参加两会,他的开场白就使人印象深刻。他指着自己的胸牌说,很凑巧,我的政协委员号是1059,我是搞病虫害防治的,搞我们这行的都知道,1059是一种剧毒农药。“我,1059,剧毒农药。”  大家哈哈大笑。可杨忠岐接下来的话题让他们的眉头又皱了起来。  他说,生态文明建设是大会的一个热点,我们要建设“美丽中国”,非常关注生态环境,我觉得还要关注农产品安全。什么农作物上有什么农药,我都很清楚。韭菜根上生一种韭蛆,有的菜农用化学农药杀虫,为了见效快,毒量使用超出100多倍,农药都被吸收到细胞里去了。  后来,他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解释,枸杞、韭菜不是都有农药残留,但是,的确有“相当一部分”如此。而且对于普通人来说防不胜防。国内市场上鱼目混珠,打着“无公害”旗号的也并不完全可信。  在小组会上,他对大家说,如今好多老百姓买菜时,为了判断哪种菜没有农药,都要犹豫半天。农药超标确实引起了大家“非常严重的关注”。  “哪些菜基本上不生虫我就选择哪些。所以我身体很健康,有人问我怎么总是看起来红光满面。”他半开玩笑地说。  这让很多政协委员很是羡慕。  他对记者说,有人以为叶子上有虫眼的果蔬是安全的,实际上有可能被虫子咬过后,又被打了农药。因此,他甚至根据韭菜叶上虫眼边缘痕迹的新旧,以及气味,来判断是否可靠。为了避免吃到农药,他很少吃容易生虫的绿叶菜。常吃莲花白、西葫芦、茄子、丝瓜、冬瓜等不易生虫的蔬菜。吃苹果、梨、桃等水果时,他也不听营养学家“果皮营养多”的劝告,坚持削皮。  但是他也承认,很多食物他是无法避免的。他得吃面条、大米,而小麦和水稻的蚜虫得靠农药杀掉,榨油的油菜籽也是打过药的。即使他是科学家,也无法逃避。  他说,不能责怪农民使用农药,而要反思,我们没有给农民提供不打药就能获得好收成的技术。他建议国家加大生物防治科学研究,利用自然界的天敌消灭害虫,就像广为人知的“瓢虫吃蚜虫”。  这是国际上的热点领域,也是他和同事们一直在做的事情。不过他说,现在生物防治研究的队伍“很零散”。  今天,他对列席会议的科技部副部长曹健林建议,请科技部召开专家论证会,从科技角度解决老百姓的饮食问题,给农民提供不打药就能解决问题的办法。他说,我们国家的科技投入如今很多了,但我们不光要登月,还要留一部分解决这些。科技部要推动支持生物防治研究,特别是瞄准粮食果蔬生产上的那些重大的虫害。  加强监管和监测也在他的建议中。他说,要支持检测农药设备的研制,加强农药厂的监管。  去年,杨忠岐在一个地方发现,一片50亩的土地,为了种紫薯,用了25吨剧毒农药“3911”搅拌土壤。这种农药国外40年前就已禁用,我国也明令禁止使用,可一些唯利是图的厂家还在偷偷生产。

  • 【求助】冷却水循环如何防止微生物滋长?

    我们实验室在河北,夏天的时候不开空调的话,这几天室温要到32-35℃,湿度50%。今天看下冷却水循环,里面又长了一些像棉絮样的东西,把水放掉后冷却水机的储水槽里都是滑的。请问各位有什么好办法防止微生物滋长吗?加酸可以吗? 比如10L水中加1mL盐酸?这样千分之一的浓度也不会对金属(好像是不锈钢)做的储水槽有什么影响吧?还是加几支抗生素注射剂?[em09512]

  • 【资料】农业科学类期刊==植物保护

    序号http://61.164.36.250:8001/CSTJ/IMAGES/kanwu.gif 刊名ISSNCN核心期刊1干旱区资源与环境1003-757815-1112/N★2干旱地区农业研究1000-760161-1088/S★3干旱区研究1001-467565-1095/X★4环境昆虫学报1674-085844-1640/Q★5昆虫天敌1001-615544-1190/Q★6农药学学报1008-730311-3995/S★7生物防治通报1000-103411-2235/S★8中国植保导刊1672-682011-5173/S★9植物检疫1005-275511-1990/S★10植物保护学报0577-751811-1983/S★11中国生物防治1005-926111-3515/S★12植物保护0529-154211-1982/S★13植物病理学报0412-091411-2184/S★14植保技术与推广1004-725511-3093/S★ 以上为核心期刊

  • 石油污染的防治与治理

    石油污染是指石油开采、运输、装卸、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由于泄漏和排放石油引起的污染,主要发生在海洋。石油漂浮在海面上,迅速扩散形成油膜,可通过扩散、蒸发、溶解、乳化、光降解以及生物降解和吸收等进行迁移、转化。油类可沾附在鱼鳃上,使鱼窒息,抑制水鸟产卵和孵化,破坏其羽毛的不透水性,降低水产品质量。油膜形成可阻碍水体的复氧作用,影响海洋浮游生物生长,破坏海洋生态平衡,此外还可破坏海滨风景,影响海滨美学价值。石油污染防治,除控制污染源,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外,可通过围油栏、吸收材料、消油剂等进行处理。防治治理海洋石油污染绝大部分来自人类活动,其中以船舶运输、海上油气开采,以及沿岸工业排污为主,由于石油产地与消费地分布不均,因此,世界年产石油的一半以上是通过油船在海上运输的,这就给占地球表面71%的海洋带来了 油污染的威胁,特别是油轮相撞、海洋油田泄漏等突发性石油污染,更是给人类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1991年的海湾战争造成的输油管溢油,使200多万只海鸥丧生,许多鱼类和其它动植物也在劫难逃,一些珍贵的鱼种已经灭绝,美丽丰饶的波斯湾变成了一片死海,海洋石油污染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是难以挽回的。海上溢油不仅破坏海洋环境,而且还存在发生火灾的危险,因此,一旦出现溢油事故,一方面要尽可能缩小污染区域,另一方面要迅速消除和回收海面上的浮油,处理溢油的一般方法,是用围油栅将浮油围住后,一边用浮油回收器进行回收,一边喷洒消油剂,使源油尽快形成能消散于水中的小油粒。多达几十万吨的溢油,一旦进入海洋将形成大片油膜,这层油膜将大气与海水隔开,减弱了海面的风浪,妨碍空气中的氧溶解到海水中,使水中的氧减少,同时有相当部分的原油,将被海洋微生物消化分解成无机物,或者由海水中的氧进行氧化分解,这样,海水中的氧被大量消耗,使鱼类和其它生物难以生存。石油污染土壤20世纪80年代以前.治理石油烃污染土壤还于物理和化学方法,即热处理和化学浸出法。热处理法是通过焚烧或煅烧,可净化土壤中大部分有机污染物。但同时亦破坏土壤结构和组分,且价格昂贵而很难实施。化学浸出和水洗也可以获得较好的除油效果。但所用的化学试剂的二次污染问题限制了其应用。早在20世纪70年代。为了解决输油管线和储油罐发生故障漏油和溢油时土壤被石油污染的问题,美国埃索研究和工程公司就已经开始寻找清洁的生物解决方法,并且其实验室研究找到一种有效的“细菌播种法,开了生物修复石油污染土壤先河。上世纪80年代以来,污染土壤的生物修复技术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生物修复技术也取得了很大进步,正在逐渐成熟。而今,世界各国都开始采用生物的方法来修复石油污染,处于shijielingxian水平的有俄罗斯、丹麦、美国和德国的生物技术,北京大学环境学院作为国内先驱,已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研究,其合作企业南洋东华生物公司已有成功的修复技术应用于世。生物修复是利用生物的生命代谢活动减少土壤环境中有毒有害物的浓度,使污染土壤恢复到健康状态的过程。国外微生物石油降解技术的应用,经过国内多家科研机构的研究证明,不如本土菌效果优越。而北京大学作为石油污染修复的先驱,其“BDB系列生物降解菌”已经开始在中国各大油田乃至世界他国油田发挥着功效。据相关人士介绍:原位处理方法是将受污染土壤在原地处理。处理期间.土壤基本不被搅动,zui常见的就地处理方式是土壤的水饱和区进行生物降解。土壤修复分基本为三个阶段:BDB-n生物修复阶段、BDB-a生物修复阶段、植物修复阶段。(1)原位生物修复技术石油污染水体修复直接采用BDB-a生物降解菌修复,在污染区建池、防渗处理,阶段性定量投入BDB-a生物降解菌,污染水体被修复后COD、BOD等指标均得到控制,无论排海、回注zui终达标准污染土壤经过南洋东华公司BDB菌处理过程中,所有多环芳烃的降解都很明显。但是,修复过程中,对于环境的温度较敏感。所以我们建议您在气温大于10℃的月份进行,且建议维持时间超过60天。(2)异位生物修复技术异位生物修复主要包括现场处理法、预制床法、堆制处理法、生物反应器和厌氧生物处理法;但是目前治理技术不断提高,由北京大学环境学院黄教授团队研究的生物修复技术尚处于shijielingxian水平,我们建议采用北京大学设计的场地生物反应发生器结合本土降解菌BDB修复。a.现场处理法近年来国外石油烃污染生物处理的研究很多,其中土壤耕作处理是现场处理土壤污染常用的方法。被污染的废物施在土壤上。通过施肥、灌溉和加石灰等管理措施,保持氧气、水分和pH的zui合适值,并进行耕作以改善土壤的通气状况,确保在污染废物和下面土层中污染物的降解。降解过程所用的微生物多为土著微生物。但是要提果还需要引入驯化的微生物。b.预制床法现场处理中土壤耕作处理zui大的缺陷是污染物可能从处理区迁移。预制床的设计可以使污染物的迁移量减至zui小,因为它具有滤液收集和控制排放系统。预制床的底面为渗透性低的物质,如高密度的聚乙烯或粘土。将污染土壤转移到预制床上,通过施肥、灌溉,调节pH,有时还加入微生物和表面活性剂,使其zui适合污染物的降解。与同一区域的原位处理技术相比,预制床处理对三环和三环以上的多环芳烃的降解率明显提高。c.堆制处理法土壤的堆制处理就是将受污染的土壤从污染地区挖掘起来,防止污染物向地下水或更大的地域扩散.运输到一个经过处理的地点(布置防止渗漏底,通风管道等)堆放,形成上升的斜坡,并进行生物处理。堆制法是生物修复技术中的一种新型替代技术。堆制处理过程对污染土壤中的多环芳烃降解,多环芳烃的降解随着苯环数的增加而降低。当多环芳烃的初始浓度提高约50倍时,除荧、蒽外,其他多环芳烃的降解随着污染浓度的提高而降低。d.厌氧生物修复法修复受石油烃污染土壤的研究已开发了生物堆层、堆肥及土壤泥浆反应器等好氧修复工艺,但分离获得某些降解菌时。一些降解菌伴有产生高生态风险的产物。zui近的研究表明以厌氧还原脱氯为特征的厌氧微生物修复技术有很大的潜力。e.生物反应器法生物反应器法是将污染土壤置于一专门的反应器中处理。生物反应器一般建在现场或特定的处理区。通常为卧鼓形和升降机形,有间隙式和连续式两种。因为反应器可使土壤与微生物及其他添加物如营养盐,表面活性剂等彻底混合,能很好的控制降解条件,因而处理速度快,效果好。生物反应器处理的过程为:先挖出土壤与水混合为泥浆,然后转入反应器。为了提高降解速率,常在反应器先前处理的土壤中分离出已被驯化的微生物,并将其加入到准备处理的土壤中.(3)植物修复技术目前,对土壤有机污染的生物修复研究较多,但是,多集中在微生物作用上。事实上,植物对污染物的去除起着直接和间接的重要作用。植物生物修复是利用植物体内对某些污染物的积累、植物代谢过程对某些污染物的转化和矿化,植物根圈与根茎的共生关系增加微生物的活性的特点。加速土壤污染物降解速度的过程。植物修复的方式包括植物提取、植物降解和植物稳定化三种。植物提取是指利用植物吸收积累污染物,待收获后才进行处理。收获可以进行热处理,微生物处理和化学处理。植物降解是利用植物及相关微生物区系将污染物转化为无毒物质。植物稳定化是指植物在同土壤的共同作用下.将污染物固定,以减少其对生物与环境的危害。植物根际使土壤环境发生变化,起到了改善和调节作用,从而有利于污染物的降解。因此通过选择适当植物和调控土壤条件等手段.可以实现污染土壤的快速修复。植物生物修复是一项利用太阳能动力的处理系统.具有处理费用低,减少场地破坏等优点而受到普遍重视。据美国实践,种植管理的费用在每公顷200~1000美元之间.即每年每立方米的处理费为0.02~1.00美元.比物理化学处理的费用低几个数量级。石油污染水体水体石油污染和土壤治理不同,水具有流动性,不及时处理会使污染范围以很快的速度不断扩大。因此.水体石油污染首先是控制污染然后再对污染水进行处理。而对收集上来的污水以及石油工厂排出来的石油污水采用生物处理法。生物处理法也称生化处理法。生物处理法是处理废水中应用zui久、zui广和相当有效的一种方法。它是利用自然界存在的各种微生物,将废水中有机物进行降解,达到废水净化的目的。而各地江河、海洋、湖泊,为避免生物入侵带来潜在危害,研究中建议采用本土微生物修复。同时,本土微生物的地域性优势表现明显。在中国,北京大学环境学院保存着百余种中国各大油田的样本菌株,可以为中国区域石油海上污染做出贡献。(1)海洋、江河、湖泊水体治理 对海洋、江河、湖泊石油污染治理,目前于化学破乳、氧化处理方法进行分解处理和机械物理的方法进行净化吸附。清除海洋、江河、湖泊石油污染是非常困难的。防止油水合二为一的*选择是喷洒清除剂,因为只有化学药剂才能使原油加速分解,形成能消散于水中的微小球状物。清除水面石油污染还有一些物理方法,如用抽吸机吸油,用水栅和撤沫器刮油,用油缆阻挡石油扩散。英国有一位农场主发明了一种用机编禾草排治理石油污染的方法,不仅能防止石油在海中扩散,而且能吸收比自身质量多15倍的石油,可防止油轮流出的石油污染水岸,禾草中又以大麦秸秆治污zui为有效。1992年,一艘油轮在舍德兰群岛附近失事后,在海上放置了22千米长的禾草排,从而保护了海滨浴场和渔场不致遭受污染。而俄罗斯莫斯科精细化工科学院的教授奥列格.乔姆金研制出了用农作物废料清除石油污染的全新方法。演示实验中,乔姆金在一盆水中挤了几滴重油,水盆中顿时漂起了一层薄薄的油花。紧接着乔姆金向水盆中撒人了一小撮稻米壳,几分钟后水盆中的油迹开始减少,二小时后水盆中的油迹完全消失了。(2)地下水体治理对地下水石油污染治理,采用水动力学方法,通过抽水井或注水井控制流场,可以防止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污染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对抽取出来的受污染的地下水进行处理。近年来。臭氧氧化技术对石油污染的地下水处理取得了很大进展。经臭氧氧化反应后,水体中有机物种类增加,经过一定时间接触氧化反应后,苯系物和稠环芳烃类在水中的相对含量有较大幅度下降,但酯、醛、酮类和烷烃类在水中的相对含量却大幅上升。一般认为,水中芳香烃物质危害性较大,多具有较大的毒性和致癌性,而烷烃、酯类和其他低分子物质的危害性小得多。由上我们可以看出.臭氧氧化法是把危害性大的污染物转化为危害小的污染物.污染水体没有得到根本治理,因此臭氧氧化法与吹脱、活性炭吸附、生物氧化等处理方法配合使用,才能得到良好的处理效果。[1]石油污染空气然而,对当今的空气状态,大家有目共瞩,石油工业对空气的污染,危害已经相当明显。到目前为止,对于石油产品对空气污染还没有一种很好的治理方法,局限于采用控制油气排放等措施,如制定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等.而具体的污染治理方法还有待于人类进行探讨和研究。石油对空气的污染于其所含的具有挥发性的物质以及轻质石油产品了,而不像对于土壤和水体,石油中的粘稠胶体可以在这两者中成片成块的形成时间很长的污染。虽然如此,石油产品对空气的污染是非常严重的,对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color][/url]对于水体更具有流动和扩散性,治理更加困难

  • 什么是预防性生物制品

    预防用生物制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类毒素等人用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材料制备,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是生物制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以天然的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细胞以及动物和各种人源的组织、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用于人类疾病预防的生物制品。目前我国人用预防性生物制品主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性疫苗、抗毒素、免疫血清及其他活性制剂。

  • [【生物医药热点】] 艾滋病防治研究遭重大挫折

    艾滋病防治研究遭重大挫折来源:人民网 2011年11月28日艾滋病防治研究遭遇重大挫折,针对一种被认为能够降低艾滋病病毒(HIV)感染风险的新型阴道凝胶的临床实验已经被叫停,因为此前的研究表明这种凝胶是无效的 来自由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创立的杀菌剂实验网络的研究人员对这一结果表示惊讶,因为此前针对含有药物替诺福韦凝胶的一项研究得出了振奋人心的结果  南非艾滋病规划研究中心进行的首次实验表明,在使用了替诺福韦凝胶的女性中,艾滋病感染率降低了3g%,在定期使用这种凝胶的女性中,感染率降低了54%。在2010年公布的上述结果令人们看到了希望:一种新型凝胶可以减缓艾滋病的传播,最终为女性提供一种自我保护的突破性方法。5 观察人士曾经希望,一项缩写为 VOICE(控制艾滋病的阴道和口腔干预)的研究将印证上述发现。这一研究始于2009 年9月,研究的进行得到了南非、乌干达和津巴布韦三国的5000名女性的帮助。  然而,一个独立的数据和安全监督委员会对VOICE项目所进行的临时评估确定,替诺福韦凝胶的疗效甚至不如安慰剂。这项研究的部分内容目前已经被取消。  研究人员沙伦·希利尔和伊恩· 麦高恩写道: “就目前而言,这项研究将继续进行,我们将完成对继续参与研究的妇女的疗效间访工作。我们都急切地想要弄清楚,坚持用药、我们的日常剂量安排、炎症或其他因素是否能够解释,在VOICE项目中,替诺福韦在口腔和阴道中的应用为何缺乏疗效。我们不大可能在明年晚些时候之前完成所有化验分析。  希利尔说,她对研究结果感到“意外和失望”。这些研究人员说,他们必须要等到剩下的实验结束才能进行更加全面的分析。  南非艾滋病规划研究中心主任、 VOICE实验的区域负责人萨利姆· 阿卜杜勒·卡里姆坦承对这样的结果感到非常失望。他说: “这些结果完全出人意料,因为来自实验室研究、动物实验和临床实验的诸多证据表明,替诺福韦凝胶能够预防HIV感染。然而,科学并不总是能够得出我们希望的结果。”

  • 化工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

    [font=微软雅黑]化学工业废水主要来自石油化学工业、煤炭化学工业、酸碱工业、化肥工业、塑料工业、制药工业、染料工业、橡胶工业等排出的生产废水。[/font][font=微软雅黑]化工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是:首先应改革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污染物,防止废水外排,进行综合利用和回收;必须外排的废水,其处理程度应根据水质和要求选择。[/font][font=微软雅黑]一级处理主要分离水中的悬浮固体物、胶体物、浮油或重油等。可采用水质水量调节、自然沉淀、上浮和隔油等方法。[/font][font=微软雅黑]二级处理主要是去除可用生物降解的有机溶解物和部分胶体物,减少废水中的生化需氧量和部分化学需氧量,通常采用生物法处理。经生物处理后的废水中,还残存相当数量的COD,有时有较高的色、嗅、味,或因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高,则需采用三级处理方法进一步净化。[/font][font=微软雅黑]三级处理主要是去除废水中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和溶解性无机污染物。常用的方法有活性炭吸附法和臭氧氧化法,也可采用离子交换和膜分离技术等。各种化学工业废水可根据不同的水质、水量和处理后外排水质的要求,选用不同的处理方法。[/font]

  • 【原创大赛】动物标本霉菌检测与环境友好防治技术

    [align=center]动物标本霉菌检测与环境友好防治技术[/align]动物标本易受霉菌侵袭和腐蚀,严重影响生物标本的美观和完整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传统的控制霉菌的方法或药剂,往往是污染药剂。本文综述了动物标本感染霉菌的检测方法,探讨了防霉的方法和试剂,使动物标本能长期保存而不致霉变。这样既绿色环保,又保护人体健康,减少经济损失。长期以来,生物标本的保存一直是自然历史博物馆和生物教育工作者的首要和重要任务,因为保存完好的生物标本有利于开展教学活动、科普和科学研究。同时,随着环境的污染,许多物种濒临灭绝,因此对珍稀濒危物种的准备具有重要意义。重塑生物的形状和颜色,不仅使它们永远栩栩如生,而且可以永久保存。对自然世界中濒临灭绝或已死亡的动物进行长期保存,可为今后的科学研究提供原材料和依据,也可供人们观赏灭绝动物的景观,提醒人们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的科学和教育意义。但由于生物标本大多含有高蛋白和高脂肪,容易受到霉菌、细菌和害虫的侵袭和腐蚀,严重影响了生物标本的美观和完整性,尤其是霉菌感染更为严重。传统的防霉方法和试剂普遍对人体有毒有害,污染环境,威胁标本保存工作,因此,它不仅是生物标本生产人员和科研人员的难题,但也严重污染了标本展览的环境,极大地危害了参观者的健康。因此,生物样品霉菌检测技术和环境控制技术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文阐述了霉菌的检测鉴定技术和现有的防治技术,从而找出防治措施,使生物标本能够长期保存。霉菌是一种真核微生物,没有根、茎、叶的分化,没有寄生和腐生的生命。它的基本结构是一个生殖孢子和菌丝的生长功能。在适宜的环境下,孢子从孢子管中生长出来,逐渐延伸成丝状,然后孢子从菌丝末端生长出来。这样,循环是连续的,后代可以连续繁殖。此外,霉菌的生长速度非常快,存活率也很高,因此,在适当的条件下,霉菌可以肆意腐蚀许多物体,如食物、家具、标本等。达格纳斯发现,霉菌食物表面长有菌丝,对人体有害。因此,他们希望通过在食品生产、加工和包装中加强对霉菌生长的严格抑制,确保食品安全。最近,罗伯特K布什等人。提出韩国公寓楼真菌感染造成的财产损失尤为明显,这都与公寓周围热环境导致的家具霉变有关。就标本而言,霉菌侵蚀随处可见。这不仅对标本的长期保存构成威胁,而且危及标本室工作人员的健康。Julia Hullab研究了人体霉菌引起的过敏性鼻炎、过敏性哮喘和荨麻疹等几十种疾病。由此可见,霉菌对人类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对于生物标本中霉菌的防治,必须采取措施,通过对霉菌的检测和预防,保持标本的正常形态,这对今后的科研活动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1.中板法中板法是模具检测的标准方法。常用的霉菌培养基是PDA培养基或马铃薯培养基。从霉菌标本上刮取霉菌培养,用平板标记法接种PDA培养基,在37℃培养箱中培养2d,获得多个单菌落。根据国家标准GB4789.16-2016,恒温培养箱的常温为25℃±1℃,持续5-14天。霉菌生长后,可以用肉眼进行形态分类,也可以用光学显微镜观察40次,连接计算机,用软件得到霉菌的各种图像,然后描述培养性状、菌落特征、孢子数、孢子数等,孢子产生的结构形式和特点,对霉菌的初步鉴定有一定的了解。2.快速检测纸片法它不同于戴长芳等人开发的中板法、模具快速检测纸法。它能快速、准确地检测霉菌安全。这个在(36±1)℃培养40~48h后,用该技术对接种样品在纸上的霉菌菌落数(同时生长的酵母菌落数)进行计数,然后将每单位(ml)样品的霉菌菌落总数换算成配方奶粉数量纸片法测得的菌落数明显多于平板法,且清晰、典型。3.计算机视觉检测计算机视觉是一种模拟人类视觉系统的检测技术。具有检测速度快、成本低、维护方便、成本高等优点能见度。在目前,计算机视觉技术主要用于农产品的快速检测,如粮食、蔬菜、蔬菜等的质量检测水果。电脑视觉技术基于计算机机器学习模型,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计算机深度学习的发展,卷积神经网络(CNN)和置信网络(DBN)在计算机图像分析和分类中的应用频率越来越高,因为深度学习技术允许原始数据输入,从而达到更高的分类精度。探索和研究了基于传统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技术的计算机视觉技术在模具中的应用检测。他们利用支持向量机(SVM)和反向传播神经网络(BPNN)、卷积神经网络(CNN)和深度信念网络模型(DBM)建立模式识别方法通过接种曲霉、度、黑曲霉、青霉菌、米曲霉和花色曲霉这五种霉菌,进行样品图像的采集,结果表明,计算机视觉检测技术的准确率在90%左右。结论与展望霉菌无处不在。但是,通过对霉菌的检测,不断探索霉菌的防治方法,我们相信生物样品的防霉工作可以更好。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内外研究人员投身于这一领域,生物标本防霉的方法也在不断更新和拓展,朝着健康环保的方向发展,使标本的长期保存问题得以解决,这是人类的宝贵财富。

  • 【交流】研究资源--国内外知名微生物研究室和实验室介绍(附网址)

    交流原创与否-在园内转了好久,总是希望能够看到关于国内外知名微生物研究室和实验室的介绍看到大家对微生物专业名人的热衷,也就提议出这个帖子,希望大家跟一个贴 ,来介绍你身边的、熟悉的或者有所了解的微生物学实验室(越详细越好拉,最好有这个人的总结和归纳拉,而不是简单的拷贝)能附上网址就更好拉国内外知名微生物研究室和实验室介绍---目录索引 1,山东大学微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山东大学, 2,生物反应器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华东理工大学, 3,真菌地衣系统学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4,微生物资源前期开发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5,医学分子病毒学教育部/卫生部重点实验室, 复旦大学6,四川抗菌素工业研究所、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所, 7,农业部农业环境微生物工程重点开放实验室, 南京农业大学8,浙江大学微生物分子生物学实验室, 浙江大学9,生物防治国家重点实验室 10,华中农业大学农业微生物重点实验室, 华中农业大学11,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系列12,兽医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13,江南大学工业生物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江南大学14,武汉大学病毒及分子癌学实验室, 武汉大学15,农业部农业微生物资源及其应用重点实验室, 中国农业大学16,云南大学微生物研究所, 云南大学17,云南省畜禽分子生物学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所18,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分子病毒学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19,山东省应用微生物重点实验室, 山东省科学院生物研究所20,湖北省工业微生物实验室, 湖北工业大学21,中山大学生物防治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山大学22,广东省菌种保藏与应用重点实验室, 广东微生物所23,江西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江西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所24,吉林省"长白山真菌保藏与开发"重点实验室, 吉林省生物研究所25,吉林省食品发酵工业重点实验室, 吉林省轻工业设计研究院26,吉林省"微生物冶金"重点实验室, 吉林省吉林省冶金研究院27,农业部麻类遗传改良与工程微生物重点开放实验室 中国农业科学院麻类研究所28,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 29, 第二军医大学微生物学教研室 第二军医大学30,法国巴斯德研究所(The Pasteur Institute), 31,香港中文大学微生物学系, 香港大学

  •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25日[/align][align=center]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align][align=center](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alig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本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现源头预防。本市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对相关工作实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交通、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管辖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利用,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全覆盖监管。第九条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第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第二章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编制的有关行业规划,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环境监测情况以及耕地保护等需要,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等。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并加强监测质量控制。对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以及监测活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第三章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密闭、阻隔等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加油站、储油库等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对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第二十条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控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义务,并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充分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第二十二条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园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在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督促其做好残留污染物的安全清理处置。第二十三条本市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本市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实施相应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新污染物对土壤生态环境危害的跟踪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开展相关监测、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的研究。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发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制止承包方污染农用地的行为。禁止向农用地排放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第二十五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控制,组织开展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微生物肥料、易回收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采用科学施肥技术,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的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回收信息,规范贮存收集的农业固体废物,并依法交由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第二十七条畜禽养殖场(户)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土壤。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并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支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粪肥还田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二十八条本市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第二十九条禁止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土壤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第三十一条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二条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等专业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二)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三)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本市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以及相关评审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的巡查。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后六个月内完成;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工业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国家规定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目认定阶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十六条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实施风险管控;确需修复的,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的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实施风险管控的,应当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修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修复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涉及深基坑的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有关工程信息告知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深基坑的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建设用地地块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依法及时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未达到目标的,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第三十七条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可以优化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地块再开发利用效率。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第三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利用方案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跟踪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变化状况,并根据协同监测与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需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十条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园地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本市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与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共享和利用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水平。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信息上传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第四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等部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跨部门联合评审、农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准入和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等方面加强协作,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效率。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强所辖区域内巡查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等日常工作。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隐患或者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四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污染土壤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加油站、储油库等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调查、评估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符合代履行情形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土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规定组织与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 【分享】2008 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

    [url=http://www.mep.gov.cn/info/bgw/bwj/200810/W020081010515820964296.pdf]2008 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url]一、城市污水、污泥、垃圾渗滤液处理及水体修复技术1交替式活性污泥法生活污水处理技术2污水好氧生物脱氮技术3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4城市污水厂污泥的水热法稳定化-重力浓缩-机械脱水-半干法处理技术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焚烧技术6太阳能、高温双热源热泵污泥干燥技术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与减排技术三、烟气脱硫、脱硝技术四、工业废气治理、净化及资源化技术五、固体废物处理、村镇生活污染控制及土壤修复技术六、噪声与振动控制技术

  • 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深度调峰工况下燃煤机组氮氧化物防治技术规范》《燃煤电厂耦合生物质减污降碳效果评价方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专家: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归口,华北电力大学、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唐秦岭发电有限公司、兖矿中科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编制的《深度调峰工况下燃煤机组氮氧化物防治技术规范》、《燃煤电厂耦合生物质减污降碳效果评价方法》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认真审阅标准文本,对上述标准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并于2023年8月12日前以邮件的形式将《团体标准意见反馈表》反馈至编制组秘书处,逾期未回复按无意见处理。上述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已登载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www.ttbz.org.cn/)和中华环保联合会网站(网址为:http://www.acef.com.cn)。附件:1、《深度调峰工况下燃煤机组氮氧化物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2、《深度调峰工况下燃煤机组氮氧化物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燃煤电厂耦合生物质减污降碳效果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4、《燃煤电厂耦合生物质减污降碳效果评价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5、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意见反馈表

  • 【XX大学】组培中心培养室污染防治规程

    为了更好地维护组培中心培养室的生产科研,特制定该规程:一. 常规防治规程1、严格按照日常防污措施设计施行,主要包括如下要点:(1)操作人员应注意定时进行84灭菌和酒精喷雾处理。(2)操作人员应注意除尘,切忌尘土飞扬,例如:地面、培养架、空调、灯管。(3)接种人员操作时,应注意减少污染,特别是瓶内污染,减少污染源。2、来访人员时应注意,在大量人员离失后,应进行防治污染及时处理,对大量人员所经过的地段进行灭菌消毒处理。3、操作人员应该将“无菌”概念时刻灌输到自己的脑海中,时刻注意防治污染。二. 污染情况监控与预测 对组培中心各房间,尤其是组培室都应进行污染情况监控与预测,并将数据记录备案,以供待查!1、监控方法。1.1检验手段:每周一次,对每个培养室按统计学原理取点,进行平板检测,统计菌落数,并区分污染级别,根据级别分别发出预警通报(低、中、高)1.2处理方法:(1)对于低级别预警:可采用常规消毒灭菌手段处理。(2)对于中等级别预警:除采用常规手段外,可根据污染种类进行加强灭菌:如进行熏蒸处理。(3)对于高等级别预警:应采用如下措施,先将培养室中的瓶苗移至一清洁的培养室中(该培养室应预先进行常规消毒和紫外线消毒3-5天。必要时进行熏蒸),然后对已污染的培养室进行彻底消毒(所有器具都应用酒精擦洗)。具体手段有:熏蒸(紫外线照射一周)、除尘及相关常规手段,如有窗帘,需洗净方可使用。2、其他要求: 对于移入洁净室的瓶苗,每一瓶苗都应进行酒精表面消毒。 对接种人员,除加强“灭菌”概念外,还应对每一接种完毕的瓶苗进行表面消毒方可入室。生物技术教研室

  • 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的通知

    [b]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各部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全国性行业组织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我部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先进水污染防治技术,编制形成2022年[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30542090486377.pdf]《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url],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大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环保部发布18项VOCs污染防治先进技术

    12月13日,为加快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应用和推广,环保部组织有关单位筛选了一批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形成2016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VOCs防治领域)》并发布。  此次发布的VOCs控制技术涉及原料管理技术、原料替代技术、VOCs回收技术、废气处理技术等,采用何种处理技术直接决定了排放废气的性质,从而影响后续排放监测设备的设计。  此次共推荐三大回收技术,值得注意的是,推荐的三大回收技术都尽量避免了使用水蒸气,从而减少了排放废气的含水量,大大降低了后续的监测难度。  推荐的废气处理技术共10项,其中四项为燃烧技术、一项为催化氧化还原技术、四项为生物处理技术、一项为等离子体技术,由此可见,未来燃烧技术和生物处理技术很可能成为VOCs处理的主流技术。而这两种技术排放的废气有明显的差异:一般燃烧产生的气体温度为300度以上,甚至高达800度,高温将成为此类废气采样的主要考虑因素;而生物处理技术的废气一般在15度-35度,但是湿度一般在50%-70%,除湿成为此类废气采样的主要考虑因素。  详细名单如下:2016 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VOCs 防治领域)序号技术名称工艺路线及参数主要技术指标技术特点适用范围技术类别1印刷行业氮气保护全UV 固化技术凹印工艺中使用UV 油墨的承印材料在进入干燥区前,先采用不含氧的气体对承印材料表面进行吹扫处理,使其在充有保护气体N2 的紫外线干燥箱中进行干燥,防止干燥过程中油墨与空气接触反应,避免添加抗氧剂,从源头减少VOCs 的使用与排放。氮气保护全UV九色及九色以上凹印机工作过程中,在不抽风情况下,车间内VOCs 浓度最高为0.15mg/m3。采用紫外固化技术解决了UV 油墨在凹印机上无法完全干燥的难题;不仅可以减少VOCs 排放,还可以降低干燥过程的能耗。烟草、食品、药品等包装材料的印刷。示范2包装印刷无溶剂复合技术该技术使用聚氨酯胶粘剂通过反应固化实现不同基材的粘结。全部工艺在低温或常温(35℃~45℃)状态下完成;使用多辊涂布,胶层薄,涂胶量只有溶剂型干式复合的1/3~1/2。相比溶剂型干式复合工艺VOCs 减排率可达99%以上。采用无溶剂胶粘剂代替溶剂型胶粘剂,从源头上避免了VOCs 的使用与排放。软包装印刷及装饰、织物、皮革复合等领域。推广3木器涂料水性化技术通过应用丙烯酸聚氨酯共聚物乳液(PUA)制备技术、多重交联制备聚氨酯水分散体(PUD)制备技术及高性能聚丙烯酸酯乳液(PA)的制备技术,形成系列高性能聚合物乳液的制备技术,实现木器涂料的水性化。高性能聚合物乳液的VOCs 含量≤50g/L;水性涂料的VOCs 含量≤70g/L。解决了高性能聚合物乳液的制备和溶剂型涂料的水性化替代技术。木器涂料生产企业及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推广4活性炭吸附- 氮气脱附冷凝溶剂回收技术利用颗粒活性炭吸附有机废气,活性炭吸附饱和后采用高温氮气脱附再生,脱附产生的溶剂经冷凝分离后回收。VOCs 净化效率≥96%(一级吸附若不能达标则需采用两级)。采用惰性气体氮气作为脱附载气,有效解决了传统回收工艺安全性问题;与水蒸气再生相比,回收溶剂含水率低,易于提纯。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涂布、制药等行业。推广5油品储运过程油气活性炭吸附回收技术采用活性炭吸附油气,吸附饱和后利用减压解吸,解吸出的油气通过喷淋吸收或进入低温冷凝器直接冷凝。出口油气浓度97%。采用油气回收专用活性炭,吸脱附速率快;采用干式真空泵减压脱附,安全性好。成品油装载的油气回收、成品油存储过程中储罐大小呼吸气的油气回收。推广6油品储运过程油气膜分离- 吸附回收技术收集石化行业储运过程中间歇性排放的油气后,经缓冲气柜,通过增压进入吸收塔回收60%~80%的油气。吸收塔出口的油气经膜组件富集后返回压缩机入口,膜处理后的低浓度油气(约5~15g/m3)进入变压吸附装置(VPSA),出口的非甲烷总烃浓度99.9%。采用吸收-膜分离-吸附组合工艺提高了油气回收效率。石化行业油气回收。推广7防水卷材行业沥青废气吸收法处理技术先利用油性吸收剂吸收沥青废气中的VOCs 组分,吸收富集后返回生产工艺,作为生产辅助材料。吸收净化后的低浓度VOCs 废气再通过高压静电除雾和活性炭吸附组合技术处理。沥青烟净化效率可达98%以上,苯并芘净化效率可达99%以上,非甲烷总烃净化效率可达90%以上。选用闪点高于66℃的卷材生产配料作吸收剂,吸收液经适当处理后可直接回用。防水卷材生产过程中沥青废气的处理。推广8固定式有机废气蓄热燃烧技术采用多床固定式蓄热室,经预热后的有机废气进入燃烧室高温氧化分解,净化后的高温尾气经蓄热体降温后达标排放,蓄热体预热进口废气,节省能源。设备运行温度800℃左右,阻力≤5000Pa。当采用两床时,VOCs净化效率≥90%;当采用三床及以上时,VOCs 净化效率≥97%,热回用率≥90%。在蓄热体支撑结构上配设气体回流装置,减少阀门切换时废气滞留量;蜂窝陶瓷作为蓄热体,设备阻力小。石化、有机化工、表

  • 23项污染防治技术!《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发布

    近日,[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83]生态环境[/url]部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通知,合计23项,其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包括有机工业固废湍动床气化焚烧技术、多仓式有机固废机械强化快速腐熟技术等技术。[align=center][b]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b]环办科财函〔2024〕27号[/b][/alig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各部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全国性行业组织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我部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先进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编制形成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大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18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部内抄送:土壤司、固体司。[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7777189.png[/img][/align][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8791087.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8321029.png[/img][/align][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8391547.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9742678.png[/img][/align][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9562334.png[/img][/align][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9447551.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60329893.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60429194.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60842555.png[/img][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2/1707102259267974.png[/img][/align]

  • 关于202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的公示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按照工作计划,我部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先进水污染防治技术,编制形成202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22日至11月28日,若有异议,请将意见反馈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刘元生、陈胜  (010)65645390、65645385  (010)65645400  邮 箱:liu.yuansheng@mee.gov.cn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ywgz/kjycw/tzyjszd/gjhjjstx/202211/W020221122706853065586.pdf]2022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水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url]

  • 实验室的污染与防治

    1 实验室环境污染种类及危害[1.1 按污染性质分1.1.1化学污染化学污染包括有机物污染和无机物污染。有机物污染主要是有机试剂污染和有机样品污染。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验室中的有机试剂并不直接参与发生反应,仅仅起溶剂作用,因此消耗的有机试剂以各种形式排放到周边的环境中,排放总量大致就相当于试剂的消耗量。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排放量十分可观。有机样品污染包括一些剧毒的有机样品,如农药、苯并(α)芘、黄曲霉毒素、亚硝胺等。无机物污染有强酸、强碱的污染,重金属污染,氰化物污染等。其中汞、砷、铅、镉、铬等重金属的毒性不仅强,且有在人体中有蓄积性。1.1.2生物性污染生物污染包括生物废弃物污染和生物细菌毒素污染。生物废弃物有检验实验室的标本,如血液、尿、粪便、痰液和呕吐物等;检验用品,如实验器材、细菌培养基和细菌阳性标本等。开展生物性实验的实验室会产生大量高浓度含有害微生物的培养液、培养基,如未经适当的灭菌处理而直接外排,会造成严重后果。生物实验室的通风设备设计不完善或实验过程个人安全保护漏洞,会使生物细菌毒素扩散传播,带来污染,甚至带来严重不良后果。2003年非典流行肆虐后,许多生物实验室加强对SAS病毒的研究,之后报道的非典感染者,多是科研工作者在实验室研究时被感染的。1.1.3 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性物质废弃物有放射性标记物、放射性标准溶液等。1.3 按污染物形态分1.3.1 废水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包括多余的样品、标准曲线及样品分析残液、失效的贮藏液和洗液、大量洗涤水等。几乎所有的常规分析项目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废水污染问题。这些废水中成分包罗万象,包括最常见的有机物、重金属离子和有害微生物等及相对少见的氰化物、细菌毒素、各种农药残留、药物残留等。1.3.2 废气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包括试剂和样品的挥发物、分析过程中间产物、泄漏和排空的标准气和载气等。通常实验室中直接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都要求在通风橱内进行,这固然是保证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保护分析人员健康安全的有效办法,但也直接污染了环境空气。实验室废气包括酸雾、甲醛、苯系物、各种有机溶剂等常见污染物和汞蒸汽、光气等较少遇到的污染物。1.3.3 固体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多余样品、分析产物、消耗或破损的实验用品(如玻璃器皿、纱布)、残留或失效的化学试剂等。这些固体废物成分复杂,涵盖各类化学、生物污染物,尤其是不少过期失效的化学试剂,处理稍有不慎,很容易导致严重的污染事故。 2 对实验室污染物的处理办法为防止实验室的污染扩散,污染物的一般处理原则为:分类收集、存放,分别集中处理。尽可能采用废物回收以及固化、焚烧处理,在实际工作中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检测,尽可能减少废物量、减少污染。废弃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排放标准。2.1 化学类废物一般的有毒气体可通过通风橱或通风管道,经空气稀释排出。大量的有毒气体必须通过与氧充分燃烧或吸收处理后才能排放。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容器标签必须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定期处理。一般废液可通过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氧化处理后排放,有机溶剂废液应根据性质进行回收。2.1.1 含汞废液的处理排放标准3:废液中汞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为0.05mg/L(以Hg计)。处理方法:①硫化物共沉淀法:先将含汞盐的废液的pH值调至8-10,然后加入过量的Na2S,使其生成HgS沉淀。再加入FeS04(共沉淀剂),与过量的S2-生成FeS沉淀,将悬浮在水中难以沉淀的HgS微粒吸附共沉淀.然后静置、分离,再经离心、过滤,滤液的含汞量可降至0.05mg/L以下。[2]②还原法:用铜屑、铁屑、锌粒、硼氢化钠等作还原剂,可以直接回收金属汞。2.1.2 含镉废液的处理①氢氧化物沉淀法:在含镉的废液中投加石灰,调节pH值至10.5以上,充分搅拌后放置,使镉离子变为难溶的Cd(OH)2沉淀.分离沉淀,用双硫腙分光光度法检测滤液中的Cd离子后(降至0.1mg/L以下),将滤液中和至pH值约为7,然后排放。②离子交换法:利用Cd2+离子比水中其它离子与阳离子交换树脂有更强的结合力,优先交换.2.1.3 含铅废液的处理在废液中加入消石灰,调节至pH值大于11,使废液中的铅生成Pb(OH)2沉淀.然后加入Al2(S04)3(凝聚剂),将pH值降至7-8,则Pb(OH)2与Al(OH)3共沉淀,分离沉淀,达标后,排放废液。2.1.4 含砷废液的处理在含砷废液中加入FeCl3,使Fe/As达到50,然后用消石灰将废液的pH值控制在8-10。利用新生氢氧化物和砷的化合物共沉淀的吸附作用,除去废液中的砷。放置一夜,分离沉淀,达标后,排放废液。2.1.5 含酚废液的处理酚属剧毒类细胞原浆毒物,处理方法:低浓度的含酚废液可加入次氯酸钠或漂白粉煮一下,使酚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如果是高浓度的含酚废液,可通过醋酸丁酯萃取,再加少量的氢氧化钠溶液反萃取,经调节pH值后进行蒸馏回收.处理后的废液排放。2.1.6 综合废液处理 用酸、碱调节废液PH为3-4、加入铁粉,搅拌30min,然后用碱调节p H为9左右,继续搅拌10min,加入硫酸铝或碱式氯化铝混凝剂、进行混凝沉淀,上清液可直接排放,沉淀于废渣方式处理。 2.2 生物类废物生物类废物应根据其病源特性、物理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地点,专人分类收集进行消毒、烧毁处理,日产日清。液体废物一般可加漂白粉进行氯化消毒处理。固体可燃性废物分类收集、处理、一律及时焚烧。固体非可燃性废物分类收集,可加漂白粉进行氯化消毒处理。满足消毒条件后作最终处置。2.2.1 一次性使用的制品如手套、帽子、工作物、口罩等使用后放入污物袋内集中烧毁。2.2.2 可重复利用的玻璃器材如玻片、吸管、玻瓶等可以用1000-3000mg/L有效氯溶液浸泡2-6h.然后清洗重新使用,或者废弃。2.2.3 盛标本的玻璃、塑料、搪瓷容器可煮沸15min.或者用1000mg/L有效氯漂白粉澄清液浸泡2-6h,消毒后用洗涤剂及流水刷洗、沥干;用于微生物培养的,用压力蒸汽灭菌后使用。2.2.4 微生物检验接种培养过的琼脂平板应压力灭菌30min,趁热将琼脂倒弃处理。2.2.5 尿、唾液、血液等生物样品,加漂白粉搅拌后作用2-4h,倒入化粪池或厕所。或者进行焚烧处理。2.3 放射性废弃物 一般实验室的放射性废弃物为中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将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收集在专门的污物桶内,桶的外部标明醒目的标志,根据放射性同位素的半衰期长短,分别采用贮存一定时间使其衰变和化学沉淀浓缩或焚烧后掩埋处理。2.3.1 放射性同位素的半衰期短(如:碘131、磷32等)的废弃物,用专门的容器密闭后,放置于专门的贮存室,放置十个半衰期后排放或者焚烧处理。2.3.2 放射性同位素的半衰期较长(如:铁59、钻60等)的废弃物,液体可用蒸发、离子交换、混凝剂共沉淀等方法浓缩,装入容器集中埋于放射性废物坑内。 3 解决实验室污染的措施3.1 提高认识,制定技术规范各级实验室都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实验室环境污染问题的认识,不能回避,听之任之,而是应该根据本实验室工作的特点、重点,积极探索,想方设法减少实验室污染。国家有关部门也应认真研究实验室的污染特点和防治途径,提出操作性强、简便实用的技术规范,并出台相应的考核要求及办法。最好是融入实验室的建设和验收中去,使之成为能力建设的一部分,从而有利于贯彻落实各项实验室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3.2 建立实验室环境管理体系[3]实验室在能力建设、质量管理的同时,还要建立完备的实验室环境管理体系。按照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理念和要求,全面考察实验分析的各个方面,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规范实验室环境行为,充分贯彻ISO14001一贯强调的污染预防和持续改进的基本要求,力争减小每一个过程的环境影响,从而不断提升实验室管理水平。

  • 美“生物仿制药途径”为药品专利博弈设新规

    美“生物仿制药途径”为药品专利博弈设新规  □毛黎  美国药品市场极大。据艾美仕市场研究公司最新统计,2009年全美药品总销售额达3003亿美元。在销售的药品中,大多高利润的药品受专利保护,价格低廉的仿制药必须在专利过期后才有机会进入美国市场。据报道,今后两年内,全球有20多个专利药的核心专利将过期,其销售额大约为690亿美元。这给全世界的仿制药生产商提供了机遇。  美国1984年通过的“药品价格竞争及专利补偿法案”(Drug Price and Patent Restoration Act,又称Hatch-Waxman法案),为由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管辖的仿制药进入市场提供了简化申请程序,方便仿制药在专利过期后快速进入市场。  今年3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医疗改革法案。此法案中一些条款制定了生物仿制药进入市场的简化申请途径,又称“生物仿制药途径”(Biosimilars Pathway),这无疑给生物仿制药提供了新的机遇。  首先,该法案定义“生物仿制”产品为与参照产品(如新药)“高度相似”的生物制品。“(生物仿制产品和参照产品)即使在临床上非活性的组分上可能有微小差别”,但“安全性、产品的纯度和效力在临床上并无有意义的差异”。  根据此法案,生物仿制药的申请人在新药获准销售的4年内不得向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提交生物仿制药简化申请,而FDA不可在创新药品获准销售的12年内批准生物仿制药简化申请,从而保证新药的市场独占期最少为12年。  其次,“生物仿制药途径”制定了一个新药生产商与仿制药申请人之间相互交换有关专利信息的机制。根据Hatch-Waxman法案,新药的专利有效期和市场专营期都列在《经治疗等同性评价批准的药品》(橙皮书)上。与Hatch-Waxman法案不同,生物仿制药途径所适用的药品不列在橙皮书上,而是要求生物仿制药申请人在FDA接受申请之后20天内,向新药生产商提供一份申请的副本,并披露其生产流程。这些资料对外保密,但必须提供给新药生产商的律师。此外,如果新药生产商从第三方专利权人那里获取了生产新药的许可,而第三方专利权人保留了参与专利诉讼的权利,仿制药申请人则要向第三方专利权人提供同样的信息。  在收到这些信息60天内,新药生产商必须向仿制药申请人提供一份专利清单,列出所有被仿制药侵权的专利,并向对方指出愿意许可授权的专利。仿制药申请人在收到专利清单的60天内必须提供一份声明,根据“事实和法律”,详细说明为何专利清单所列专利无效,不可强制执行或将不会被仿制产品侵权,否则仿制药申请人必须声明在专利过期之前不会商业营销仿制药。针对仿制药申请人的声明,新药生产商必须在60天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详细说明所列专利为何有效,可执行,且被仿制药侵权。法案要求双方进行有诚意的谈判,如果诉讼不可避免,法案则规定了对侵权诉讼和获取初步禁令的程序。  由此可见,新药生产商必须在60天时间里决定用哪些专利主张。仿制药申请人则必须在60天内决定是否挑战和如何挑战这些专利,其立场必须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中经得起考验。由于新药生产商很可能会罗列许多专利,仿制药申请人若无准备,可能无法在规定的60天里完成所需的大量工作。所以,仿制药申请人需要在递交申请之前就预测对方会主张哪些专利,并准备好对策。  虽然新药生产商在接到申请书副本后有60天的时间来分析仿制药的生产工艺并选择专利主张,在接到仿制药申请人对其专利挑战后有60天作出回应,因而总计有120天制定主张策略,但如果事先对自身的专利不明了,也很可能措手不及。所以,新药生产商有必要针对其产品进行专利排查。  核心专利过期和“生物仿制药途径”为中国医药企业提供了打进美国市场的契机。但抓住这些机遇要求企业能很好地运用专利这一工具,这无疑再次凸显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 【转帖】土壤污染的防治

    [b][color=#ff0000](一)科学地进行污水灌溉[/color][/b]  工业废水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有些工厂排出的废水可能是无害的,但与其他工厂排出的废水混合后,就变成有毒的废水。因此在利用废水灌溉农田之前,应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规定的标准进行净化处理,这样既利用了污水,又避免了对土壤的污染。  [b][color=#ff0000](二)合理使用农药 重视开发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color][/b]  合理使用农药,这不仅可以减少对土壤的污染,还能经济有效地消灭病、虫、草害,发挥农药的积极效能。在生产中,不仅要控制化学农药的用量、使用范围、喷施次数和喷施时间,提高喷洒技术,还要改进农药剂型,严格限制剧毒、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重视低毒、低残留农药的开发与生产。  [b][color=#ff0000](三)合理施用化肥,增施有机肥[/color][/b]  根据土壤的特性、气候状况和农作物生长发育特点,配方施肥,严格控制有毒化肥的使用范围和用量。  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可增强土壤胶体对重金属和农药的吸附能力。如褐腐酸能吸收和溶解三氯杂苯除草剂及某些农药,腐殖质能促进镉的沉淀等。同时,增加有机肥还可以改善土壤微生物的流动条件,加速生物降解过程。  [b][color=#ff0000](四)施用化学改良剂,采取生物改良措施[/color][/b]  在受重金属轻度污染的土壤中施用抑制剂,可将重金属转化成为难溶的化合物,减少农作物的吸收。常用的抑制剂有石灰、碱性磷酸盐、碳酸盐和硫化物等。例如,在受镉污染的酸性、微酸性土壤中施用石灰或碱性炉灰等,可以使活性镉转化为碳酸盐或氢氧化物等难溶物,改良效果显著。  因为重金属大部分为亲硫元素,所以在水田中施用绿肥、稻草等,在旱地上施用适量的硫化钠、石硫合剂等有利于重金属生成难溶的硫化物。  对于砷污染土壤,可施加Fe2SO43和MgCl2等生成FeAsO4、MgNH4 AsO4等难溶物减少砷的危害。另外,可以种植抗性作物或对某些重金属元素有富集能力的低等植物,用于小面积受污染土壤的净化。如玉米抗镉能力强,马铃薯、甜菜等抗镍能力强等。有些蕨类植物对锌、镉的富集浓度可达数百甚至数千ppm,例如,在被砷污染的土壤上谷类作物无法生存,但在其上生长的苔藓砷富集量可达1250×10-6。  总之,按照“预防为主”的环保方针,防治土壤污染的首要任务是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对已污染的土壤,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清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控制土壤污染物的迁移转化,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的农产品。

  • 土壤污染防治法全票通过

    [b]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b]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8年8月31日 19:42:15[align=center] [b] 目  录[/b][/align]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农用地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align=center]  第一章 总  则[/align]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 国家支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等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align=center] 第二章 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align]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科学技术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制定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国家支持对土壤环境背景值和环境基准的研究。 第十三条 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四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土壤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规范,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 第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 (二)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四)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一)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三)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align=center]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align] 第十八条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第二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土壤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筛查评估,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建筑、通信、电力、交通、水利等领域的信息、网络、防雷、接地等建设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防止土壤污染。 禁止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根据监测结果,要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运营单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完善相关标准和措施,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指导和使用总量控制,加强农用薄膜使用控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登记,组织开展农药、肥料对土壤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价。 制定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标准和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应当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农业生产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取下列措施: (一)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先进喷施技术;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高效肥; (三)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四)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 (五)综合利用秸秆、移出高富集污染物秸秆; (六)按照规定对酸性土壤等进行改良。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 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第三十四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进口土壤的,应当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align=center]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align][align=center] 第一节 一般规定[/align]  第三十五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状况;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或者生态风险; (四)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第三十八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九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 第四十条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实施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应当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效果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是否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等内容。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第四十四条 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依照本法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四十六条 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align=center] 第二节 农用地[/align]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第五十一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农艺调控、替代种植; (二)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五十四条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五十五条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align=center] 第三节 建设用地[/align]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第五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六十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第六十二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第六十三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隔离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三)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六十四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第六十七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align=center]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align] 第六十九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 第七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土壤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工程和项目;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活动;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本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二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的信贷投放。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利抵押业务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七十三条 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十四条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土壤污染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第七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全国土壤环境信息;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主要食用农产品生产区域的重大土壤环境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报告、监测数据、调查报告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应当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第八十三条 新闻媒体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享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污染土壤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align=center] 第六章 法律责任[/align] 第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二)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三)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九十六条 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七条 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lign=center] 第七章 附  则[/align] 第九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食品贮藏中微生物污染的预防与控制

    食品贮藏是食品生产和食品消费之间的重要中间环节,涉及到生产、运输、销售和消费的各个步骤。食品贮藏除了应采取措施避免食品受物理性、化学性污染、机械性损害和鼠类、昆虫危害外,最重要的还是预防和控制微生物对食品的污染和腐败。我国每年因微生物污染、腐败而损失的粮食、水果、水产、蔬菜、禽蛋、粮食制品、其他副食品,数量十分惊人。因此,做好食品贮藏,减少损失,无异于增加生产。在食品贮藏工作中,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对于可能出现的微生物污染进行预防。一旦出现微生物污染,应采取措施控制。 1 、食品微生物污染的预防 许多食品,如水果、蔬菜、鱼、肉、禽蛋等,内部一般不常含有微生物,但其外表往往带有各种各样的微生物,在某些条件下,其数量相当巨大。这些微生物的存在,由于它们已适应于这些食品的环境条件,因而极易大量而迅速繁殖。 作为预防措施,首先是对某些食品原料所带有的泥土和污物进行清洗,以减少或去除大部分所带的微生物。干燥、降温,使环境不适于微生物的生长繁殖,也是一项有效的措施。在加工、运输、贮藏过程中的环境、设备、辅料和工作人员,都应注意防止微生物对食品的污染。无菌密封包装是食品加工后防止微生物再次污染的有效方法。 2 、减少和去除食品中已有的微生物 食品及其原料,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微生物,包括有病原菌和腐败菌,不仅可引起食品的腐败变质,食用后甚至会引起人们的健康损害。 减少和去除食品中已有微生物的方法很多,如过滤、离心、沉淀、洗涤、加热、灭菌、干燥、加入防腐剂、辐射等等。这些方法可以根据食品的不同性质,加以选择应用。但应注意选择的方法应以不损害食品的营养、风味、表观性状、内在质地和食用价值为原则。 3 、控制食品中残留微生物的生长繁殖 经过加工处理的食品,仍有可能残留一些微生物。控制食品中残留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就可以延长食品的贮藏日期,并保证食品的食用安全。控制的方法有低温法、干燥法、厌氧法、防腐剂法等等。基本原理就是创造一个不利于微生物生长繁殖的环境条件,或加入某些化学药剂以抑制微生物的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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