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生态设备

仪器信息网生态设备专题为您整合生态设备相关的最新文章,在生态设备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生态设备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生态设备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生态设备话题讨论。

生态设备相关的论坛

  • 大规模设备更新 生态环境监测仪器的机会在这里

    日前,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教育教学设备置换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建筑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改造、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医疗卫生设备更新升级等等冲上热搜。笔者注意到,除了以上的各个热点之外,《行动方案》还在环保领域进行了相关的布局,比如,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加快完善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优化提升大气、水污染物等排放控制水平…….具体落实到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笔者发现目前不少省市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说明,智能化升级、自动化监测成为关键词(不完全统计),值得大家关注:其中,浙江省在实施方案中提到,要加快环保设备更新改造:[color=red]推动全省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省控以上水质和空气自动站智能化升级,老旧实验室大型仪器、水质自动站、空气自动站等设备更新。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更新改造。[/color]推动锅炉等特种设备除尘、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改造更新和脱氮设备安装。推进化工园区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到2027年新建或改扩建化工废水集中处理设(工业污水处理厂)26个(座)。《江苏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中强调,[color=red]加快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实施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物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到2027年更新提升78个断面监测水站、4500个大气站点、14个省级监测机构的仪器设备。[/color]《江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要求加快环保设备更新改造:[color=#ff0000]分级分类补齐一批、更新一批、提升一批环境监测、辐射监管、督察执法、环境应急等设备,持续巩固拓展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color]。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推动企业不达标环保设备淘汰和更新替换,推进钢铁、焦化、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7年,重点行业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显著提升。.........[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topic/environment.html][img=,690,15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5/202405221030031851_7354_6297361_3.jpg!w690x151.jpg[/img][/url][b]哪些省市更新了相关的内容?此次设备更新,对生态环境监测仪器的机会有多大?主要涉及哪些产品?更新的周期有多长?欢迎大家补充讨论![/b]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综合经济实验区分局:  为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健全完善“市场开放、权责明晰、监管到位、运行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align=right]  2023年7月25日[/align][align=center]  [b]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b][/align][align=center][b]维护管理办法(试行)[/b][/align][align=center]  第一章 总 则[/align]  [b]第一条[/b]为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态环境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的主体责任,对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负有法定责任和义务。  [b]第三条[/b]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排放口、自动监测站房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b]第四条[/b]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指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以及标记内容。  [b]第五条[/b]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是指受排污单位委托,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运行维护服务,保障其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可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排污单位自行开展运行维护的,运维单位指排污单位。  [b]第六条[/b]本办法所称电子运维系统,指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开发部署的用于电子化填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校准、校验等记录的业务管理系统。[align=center]  [b]第二章 运行维护要求[/b][/align]  [b]第七条[/b]排污单位可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也可委托其他运维单位开展运行维护。运维单位应符合国家《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和河南省《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等规定的人员、监测设备、工作场所、备品备件等条件。  [b]第八条[/b]排污单位委托运维单位开展运行维护的,鼓励选择取得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运维单位。排污单位应与受委托的运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合同,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在电子运维系统中完成运行维护合同电子报备。  [b]第九条[/b]排污单位新建自动监测设备,应在正式联网前完成调试(包括自行验收和备案);更换主要设备或核心部件,以及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中规定的时限要求组织调试,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在电子运维系统中完成验收材料报备。  [b]第十条[/b]排污单位应为运行维护工作提供安全便利条件,按照国家《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完备的水、电、防火、避雷等基础设施及采样平台、护栏、攀爬梯等安全设施。  自动监测站房应当配备齐全的有效标准物质。  [b]第十一条[/b]运维单位应当建立涵盖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质量控制、信息公开、台账记录、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运行维护服务全流程的管理制度。  [b]第十二条[/b]运行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独立运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的能力并持证上岗,熟练掌握相关技术规范、设备工作原理和性能,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设备操作和使用制度、设备运行和维护制度。  [b]第十三条[/b]运维单位应向运行维护服务的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电子运维系统的专属账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运行维护合同约定等要求,开展自动监测设备巡检、校准、校验等运行维护工作,并如实填报电子运维记录,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运行维护台账,确保自动监测设备及辅助设施正常运行。  [b]第十四条[/b]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因维护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使用备机或采用手工监测进行数据替代。  [b]第十五条[/b]自动监测设备确需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报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b]第十六条[/b]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工控机或数采仪不得安装与系统运行程序无关的其他软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b]第十七条[/b]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的人工标记,及时检查修复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鼓励排污单位通过获取自动监测设备的工作状态等开展自动标记。同组数据同时存在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时,以人工标记为准。  自动监测设备在调试、故障、日常维护、校准、超量程以及核查比对等不代表排污单位排放情况的自动监测数据,应如实上传、如实标记,严禁虚假标记。  [b]第十八条[/b]排污单位不得强制、胁迫、授意、暗示运维单位或运行维护人员在开展运行维护工作时弄虚作假;运维单位及运行维护人员不得直接或配合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b]第十九条[/b]运维单位及运行维护人员应签订《守法诚信运行维护承诺书》,并将《守法诚信运行维护承诺书》、基础参数设置备案表、管理制度等张贴悬挂在站房显著位置。  [b]第二十条[/b]运行维护人员发现排污单位存在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或排污单位恶意阻挠、不配合正常运行维护活动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b]第二十一条[/b]更换运维单位或运行维护人员时,应当组织做好运行维护工作移交,不得影响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align=center]  [b]第三章 监督管理[/b][/align]  [b]第二十二条[/b]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电子运维系统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运维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管理。  [b]第二十三条[/b]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区内从事运行维护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业务理论和专业技能考核,考核结果通报所属运维单位及服务的排污单位,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b]第二十四条[/b]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测、监控联动机制,加大对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查处结果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等考核指标体系。  [b]第二十五条[/b]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运维单位、运行维护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b]第二十六条[/b]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运维单位存在运行维护不规范,尚不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警示,视情况对其运行维护的自动监测设备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b]第二十七条[/b]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要求,落实环境保护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动态调整评价结果。评价结果要通过信用中国(河南)等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应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b]第二十八条[/b]鼓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自律公约等行业规范,不断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质量。  [b]第二十九条[/b]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举报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存在的破坏、损毁、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并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align=center]  [b]第四章 附 则[/b][/align]  [b]第三十条[/b]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联网运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b]第三十一条[/b]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b]第三十二条[/b]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名录和安装计划(2023年版)》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大气、水和噪声污染排放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2023年北京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名录和安装计划(2023年版)》,现予印发。请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做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  特此通知。[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5月29日 [/align]  (联系人:温保印、苏学田;联系电话:81254120)附件:[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326071951/326121661/2023053108512084569.docx]《北京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名录和安装计划(2023年版)》[/url]

  •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管理进入新阶段——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208/t20220801_990434.html]关于发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的公告[/url]》(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年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公告》内容及标记规则的编制背景、工作思路和执行考虑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请介绍一下《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b]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充分发挥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生态环境部在充分总结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应用自动监控实施非现场监管执法和火电、水泥、造纸等典型行业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为排除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护、调试等特定运行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启停机、故障等非正常运行工况造成数据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研究起草了《公告》,制定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以下简称《设备标记规则》)作为公告附件,并于2022年7月印发。  印发《公告》,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引导排污单位守法达标排放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的必然要求。  [b]问:推动自动监测数据标记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b]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的产生与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自身状态和生产工况密切相关。开展数据标记,是利用信息化技术为排污单位报告异常数据、异议申诉、自证守法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途径。据此,我们提出构建“1+N”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体系,规范标记的方式、内容和要求,引导排污单位主动、如实、及时报告。其中,“1”是针对自动监测设备自身状态的标记规则,也就是此次发布的《设备标记规则》,适用于所有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用于指导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在故障、维护、调试等情况下产生的无效数据进行标记,确认数据是否有效;“N”是分行业的生产工况标记规则,用于识别自动监测数据产生时段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工况。  《设备标记规则》率先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等行业施行,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其他行业参照施行。工况标记方面,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0号)执行,其他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正在探索研究,待条件成熟后进行发布。支持鼓励各省制定本地区亟待管控行业的工况标记规则,深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  [b]问:制定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b]主要是解决了落实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负责的问题,建立并规范排污单位报告数据异常、自证守法的途径。  一是明确数据有效性认定的主体和形式,提高数据质量。法律明确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的具体形式就是排污单位应当对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公告》对数据有效性审核确认的时间提出要求,即完成人工标记的时间设定为“次日12时前”,逾期视为排污单位对数据有效性无异议,自动监控系统将自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数据统计汇总。  二是规范数据异常报告形式,减轻企业负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检查、修复。目前大多采用纸质盖章报告,这种形式程序繁琐、时效性差,无法及时对数据库中相应数据明细的有效性状态进行识别和更新。数据标记可以替代纸质盖章报告,为排污单位提供及时申辩的渠道,而且大幅提高了生态环境部门远程分析判断的工作效率,进而减轻对排污单位不必要的打扰。  三是奠定非现场监管执法技术基础,提高执法效能。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管理实践已经充分验证,数据标记是实现精准监管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在数据标记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开展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电子督办,提升预警监控能力和科学、高效办案水平,整个过程可以实现网上留痕,从而建立健全以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模式。  [b]问:制定《公告》过程中,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答:[/b]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公告》制定体现了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过程中宽严相济、实事求是的原则。  从宽严相济的角度,一方面,充分考虑了自动监测设备调试、运行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数据缺失或无效的客观实际,尽可能将非排污单位主观过错的情形予以排除;另一方面,明确了标记内容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标记虽然不会修改原始监测数据,但是会影响数据的有效性,利用规则恶意虚假标记、谎报瞒报异常状况,则可视为逃避监管。 这有利于引导排污单位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主动做好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  从实事求是的角度,法律规定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排污单位审核确认的无效自动监测数据和合理时限内的非正常工况时段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标的依据。这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尺度严格执法,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b]问: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b]《公告》包含正文和附件《设备标记规则》。  正文共十条,主要明确了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质量负主体责任,发现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应当选择数据标记方式及时报告,按照《设备标记规则》对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无效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标或达标依据;标记为非正常工况且符合一定条件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判定超标的依据;标记内容应当与自动监测数据同时公开等;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设备标记规则》共七方面内容,以现行标准规范为依据,针对自动监测设备使用中可能出现的调试、故障、维护等异常情况,分别提出三类10项具体标记内容和操作要求,用于规范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认定、标记时段的统计、数据的计算方法等,为自动监测数据的统计和应用奠定基础,具有行业普适性。  [b]问:在下一步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方面呢?  答:[/b]《公告》的实施标志着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管理步入了精细化、科学化、现代化的轨道。下一步要实施好《公告》,需要相关方认真理解、执行。  《公告》为排污单位提供了异议申诉、自证清白的渠道和载体,有利于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因此,从排污单位的角度,一要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努力提高数据质量,二要熟练运用好标记规则,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三要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推动污染物达标排放。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首先要加强《公告》的宣贯和培训,引导帮助排污单位掌握《公告》的主旨要义、熟练掌握标记规则,督促排污单位做好数据标记;同时,研究细化电子督办规则、大数据分析模型等非现场监管执法技术手段,对无效数据和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非正常排放予以豁免,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恶意虚假标记,谎报瞒报、弄虚作假等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安装名录和安装计划(2022年版)》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2022年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名录和安装计划(2022年版)》,现予印发。请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做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  特此通知。[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5月26日 [/align]  (联系人:温保印、苏学田;联系电话:81254120)附件:[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hbjfw/2022/325852420/2022053017544470766.doc]北京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名录和安装计划(2022年版)[/url]

  • 广西分析测试协会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分包检测服务规范》、《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监测数据保存和备份规范》 团体标准的立项通知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相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广西分析测试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广西分析测试协会于2023年11月组织专家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分包检测服务规范》、《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监测数据保存和备份规范》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评审,经审查,上述申报的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予立项。如有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12月4日—12月19日)内实名以书面方式向我会秘书处反映,并请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和联系方式。[/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东葛路20-1号东葛大厦1102室[/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电子邮箱:gxfxcsxh@163.com[/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 系 人:商榆 18677118331[/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广西分析测试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12月4日[/size][/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size][/font][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1204/6383728767708166265943922.pdf]广西分析测试协会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分包检测服务规范》、《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监测数据保存和备份规范》团体标准的立项通知.pdf[/url]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探讨

    [font=&]【序号】:11[/font][font=&]【作者】:[b][b]于基广[/b][/b][/font][font=&]【题名】:[b][b][b][b][b][b][b]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探讨[/b][/b][/b][/b][/b][/b][/b][/font][font=&]【期刊、年、卷、期、起止页码】:中国检验检测. 2022,30(03)[/font],页码:[font=&][size=12px][color=#666666]92-95[/color][/size][/font][font=&][/font][font=&]【全文链接】: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JFD&dbname=CJFDLAST2022&filename=XDJL202203029&uniplatform=NZKPT&v=j_AeMwuPYVg_FDYP-myQY1aYGsmSBGIPE6lVLxGI-FodWwMQTU79fLfS_WUs41Cl[/font]

  • 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关于《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电子原始记录通用要求》、《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数据交换规范》三个团标立项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我会标准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电子原始记录通用要求》、《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数据交换规范》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评估。经审查,该项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并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网站(http://www. ttbz.org.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2月4 日-2月10日)。公示期间如有任何建议和要求,请与协会联系。同时欢迎与该项标准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使用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个人加入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人:程炎娟 15051865168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邮箱:njsjnhbcyxh@163.com[/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年2月4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204/6384264795000621695775313.pdf]关于《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等三个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pdf[/url]

  • 120万!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化学试剂、实验用品、标准溶液及小型仪器设备等采购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采购计划编号: 2023NCZ(SZS)000960项目编号: 宁鼎采招-2023-020号项目名称: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化学试剂、实验用品、标准溶液及小型仪器设备等项目预算金额(元): 1200000.00最高限价(如有): 1200000.00元采购需求:采购标段标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预算金额(元)备注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化学试剂、实验用品、标准溶液及小型仪器设备等项目(重新招标)环保监测设备1具体内容详见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300000具体结算以实际发生量为准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化学试剂、实验用品、标准溶液及小型仪器设备等项目(重新招标)化学试剂和助剂1具体内容详见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900000具体结算以实际发生量为准数量合计:2预算合计:1200000 合同履行期限:1年,供货期为接采购人通知后15日内完成供货。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 (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策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印发环境标注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2)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投标产品涉及进口产品的,必须提供生产厂家或中国总代理/本地区总代理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专项授权书原件;(凡中国总代理或本地区代理商出具授权书原件的必须附有溯源性代理证书);(4)无不良信息记录(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3-07-07 08:30:00 至 2023-07-14 23:59:00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方式:电子下载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3-07-31 09:00: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地点:石嘴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关于《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总则》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专家:[/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总则》团体标准经研讨、拟制、修改与完善,目前已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公开征求意见。[/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公示期间,请各有关单位、专家认真审阅标准文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4年7月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反馈协会秘书处,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方式:[/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标技委 丁峰[/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电话:18758266899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电子邮箱:stxfxh123@163.com[/size][/font][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603/6385300266552728162829151.pdf]关于《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总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603/6385300267925006654136732.pdf]1、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总则 征求意见稿.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603/6385300267949408043381603.pdf]2、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总则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603/6385300270046327986157540.doc]3、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url]

  • 求助煤矿自建生态监测机构需要购置什么设备及价格?

    小妹在写一个报告,连熬了好几天了,吃不下睡不好的~~~求兄弟姐妹们相助啊~~给煤矿建设一个生态监测机构,需要烟(粉)尘、SO2和NO2、废水污染源监测、地表移动、水土流失等方面的监测。大致预算280万。想问您大致需要订购哪些必须的仪器,价格分别多少?培训费、维护费、机构建设费的那些又需要多少呢?希望大哥能给小妹帮帮忙啊。给个名称及大致价格就可以了。万分感谢啊~~~

  •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关于发布《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团体标准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批准 T/EERT 039- 2023《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团体标准于2023年8月13日发布,自2023年8月20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告。[/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8月13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813/6382752970249168197404826.pdf]关于发布《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团体标准的公告.pdf[/url]

  • 生态气象监测仪观测基本要求

    生态气象监测仪观测基本要求

    生态气象监测仪观测基本要求气象站设备复杂多样,不同领域所使用的气象监测设备略有不同,需要根据监测的环境要素进行灵活配置,终达到监测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无误性。生态气象监测仪设备包含监测主站和现场监测装置两部分,可以监测温度、雨量、湿度、风速、风向、气压、太阳辐射等参数。通过移动、联通、电信网络进行数据传输,具有实时性强、数据采集量大、数据安全可靠的应用方向。[img=生态气象监测仪,400,4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5/202205200918465132_8128_4136176_3.jpg!w690x690.jpg[/img]生态气象监测仪特点:1、可以按照不同的需求配置监测参数,可以在多种自然环境下正常工作,是多功能的生态气象监测仪。2、温湿度和气压采用数字传感器,免标定,精度准确、运行稳定可靠。3、监测装置内存容量大,可连续存储长时间的气象数据;4、多功能、可扩展、自适应性强;5、制作工艺精良,具有良好的抗腐蚀性;6、在设计上采用先进完善的多种防雷保护设计,能有效的防治雷电干扰;7、运行功耗低、自检能力强;8、操作简便、易于安装维护和远、近程监测;9、可利用太阳能供电方式、可在无市电情况下连续正常工作;10、可自动控制供电方式,并具有良好的节电性能;11、传输方式多样,可用GSM、GPRS、CDMA、卫星、广播、光纤、有线等多种传输方式。[img=生态气象监测仪,400,4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5/202205200919536046_3096_4136176_3.jpg!w690x690.jpg[/img]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重庆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3日[/align](此件主动公开)[align=center][b]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b][/align]第一条 为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数据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报预算申请,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各区县”)负责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管理。对于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各区县应当结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自动监测规范等有关规定,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自动监测点位、指标和联网等要求,并督促排污单位按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第五条 排污单位承担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联网、验收报备等工作,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六条 有关服务机构受排污单位或其他单位委托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保障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实施或参与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鼓励有关服务机构将提供运行维护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的相关信息、不参与造假的承诺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有关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履行自行监测法律义务。排污单位申请暂缓或免予安装使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或者申请免予联网的,应当及时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的验收形式和验收质量负责。除不可抗力外,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完成包括自行验收在内的全部调试工作,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有效数据稳定联网前应将设备相关信息报送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联网过程中的数据采集和传输应符合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联网技术规范,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工作参数等变化情况应纳入联网。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自动监测设备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行采取验收等质控手段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联网传输数据的有效性,并在更换、改变前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设备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开展校准、比对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确保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达到数据有效传输率的规定要求,其中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补全有效传输率分别应达到90%、95%及以上。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停用、移动或者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污染物浓度数据和水质、烟气参数均由真实测量得出,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电子数据的存储时限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得擅自删除。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时,应当以数据标记的方式及时、如实报告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应当符合相关标记规则,并按照要求建立电子化运维台账,实现运维过程全程信息化留痕。保存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相关的设备运行参数、运行维护记录和台账、手工监测数据等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5年。第十三条 自动监测设备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自动监控平台上按技术规范标记,经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可实施,并接受监督抽查。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次日12时前以数据标记的方式向有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有关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后正常运行产生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排污许可、环境统计、核算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的依据。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十五条 判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排放限值时,以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规定为判定标准。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无明确规定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以日均值判定。第十六条 判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以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规定为判定标准。排污单位依据有关要求对自动监测的修约补遗、替代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标记非正常工况期间,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的,监测的污染物排放量计入排放总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在规定周期内的污染物排放量按产生量核算:(一)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三)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收集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证据,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处理。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开展执法检查。鼓励各区县优先将已实现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的排污单位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将其列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已经列入的应当及时退出:(一)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具有数据模拟软件、模拟信号发生器、隐藏操作界面、远程登录软件,用于过滤数据、限制数据上下限和修改监测数据及设备参数等任何数据造假的功能和漏洞;(二)未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工作参数等变化情况纳入联网,或者日常运行维护中未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依托数据标记内容建立电子化运维台账、运维过程未实现全程信息化留痕;(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提供运营维护服务、检测监测服务的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未通过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或认可的公开渠道公开设备、服务相关信息和不参与造假的承诺。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生态环境荣誉称号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弄虚作假,骗取各种优惠、减免、补贴、豁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排污单位。包括: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重点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由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组成,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信息系统。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包括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以及支撑软件运行的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及相关数据标记内容。其中数据标记是指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况,对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工况、自动监测数据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包括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本办法所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是指排污单位确认调试完成的时刻,该时刻视为自动监测设备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开始根据联网传输数据统计有效传输率。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核查不合格,或者计量检定机构发现检定、校准、比对不合格。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认定标准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认定标准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和依法公开排放信息。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按下列标准认定:一、关于“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点位、指标,未在规定时限内实施自动监测的,且未及时整改的;(二)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且未及时整改的;(三)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采样等使用条件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四)其他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的情形。二、关于“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一)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的,或应传输的监测指标未传输的;(二)未按照数据采集传输和联网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三)自动监测设备正式联网前须完成的验收、备案等调试阶段工作,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四)其他未按规定联网的情形。三、关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停运或部分停运自动监测设备的,因客观因素停运除外;(二)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标记,或者未按要求开展手工替代监测并及时上传监测结果的;(三)违反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使用说明书操作,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的;(四)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的;(五)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六)联网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设备不一致,数据偏差大于1%的;(七)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时长超过规定要求的;(八)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的;(九)自动监测设备的分析周期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十)其他因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人为过失,造成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无效,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形。四、关于“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一)自动监测设备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满足排污许可证或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二)自动监测设备相关记录缺失或不全的;(三)自动监测设备相关电子记录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上传至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五、关于“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一)排污单位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送的电子告知与督办信息,未按规定及时核实反馈的;(二)排污单位已经确认使用数据标记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异常情况,但存在对异常情况未及时标记行为的;(三)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已经告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但排污单位未采取措施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六、关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一)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二)谎报自动监测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或者在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过程中虚假标记,导致联网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三)其他以逃避监管为目的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七、关于“接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接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一)接受检查时虚报停产、设备开停车,或者虚报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者提供虚假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台账记录的;(二)故意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的;(三)其他掩盖真实排污状况的行为。

  • 小型环境气象监测站生态园区应用方案

    小型环境气象监测站生态园区应用方案

    小型环境气象监测站生态园区应用方案小型环境气象监测站是专门为湿地公园,旅游景区等气象数据监测而设计的,可以用来实时测量生态环境和气象环境因子,为区域环境内的实时天气状况和生态舒适度指标等气象数据提供准确、系统的资料。小型环境气象监测站可同时测量空气温度、空气湿度、风向、风速、雨量、大气压力、太阳辐射、负氧离子、氧气浓度、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噪声等气象环境要素,还能对生态环境内的紫外线、酸雨、生态环境等进行监测,而且根据用户选配情况,还可以通过LED显示屏及时发布气象服务信息、气象大风、暴雨等预警信息。气象站设备复杂多样,不同领域所使用的小型环境气象监测站略有不同,需要根据监测的环境要素进行灵活配置,达到监测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无误性。[img=小型环境气象监测站,400,4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10/202210270909091115_2304_4136176_3.jpg!w690x690.jpg[/img]常见的气象站监测设备是小型环境气象监测站,可分为多参数或六参数、五参数、四参数等。这种类型的气象站一般都是监测空气温度、空气湿度、风向风速、降水、大气压力、地面温度、太阳辐射类、能见度、云高、天气现象、闪电定位、大气电场、负氧离子、蒸发、冻土观测等一些要素,数据的业务处理完全符合气象业务观测的要求,是基本气象站和一般气象站地面气象观测的标准设备。小型环境气象监测站常用到的监测设备有气压计、雨量计、风速计、风向标、百叶箱、风向风速计、干湿球温度表、温湿计、雨量计、蒸发皿、日照计、地温表。[img=小型环境气象监测站,400,4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10/202210270909276454_4591_4136176_3.jpg!w690x690.jpg[/img]

  • 万亩果园将建生态环境监测站

    记者从海珠区环保局获悉,海珠区计划在万亩果园建设湿地生态环境监测站,同时建设一个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有望在今年国庆节前建成,并向市民公布空气质量的监测结果。 近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柴发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一行8名专家到海珠湖考察,并就海珠区建设万亩果园湿地生态环境监测站一事进行探讨研究。在听取了区环保局负责人关于建设生态站的初步设想及前期准备工作后,柴发合认为,海珠区提出在万亩果园湿地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湿地开展环境和生态监测,这是环保工作的一个创新。中国环科院将全力支持海珠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的建设工作,并组织精英力量为海珠区编制万亩果园湿地生态环境监测站可行性研究报告。 与此同时,市环境监测站表示,将提供一套价值百万的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的仪器设备,交付区环保局运行管理。

  • 【转帖】中国生态与环境动态监测网络建设

    《中国21世纪议程》优先项目计划 5-7 中国生态与环境动态监测网络建设0 项目与《中国21世纪议程》文本的关系该项目依据《中国21世 纪议程》14A 与该项目有关的《中国21 世纪议程》方案领域为:2A、2B、6D、6E 、11A、11C、14D、14E、14H、15A、16A、16B 、16C、18D和20E。1 背景  1.1 意义  中国是人均资源量严重 不足的国家,而且资源减少与生态、 环境恶化的趋势仍在加剧。由于中国 幅员辽阔,目前尚没有一个能复盖全 国的生态、环境动态监测网络,缺少 关于人类--资源--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 长序列系统基础资料,所以对我国生 态、环境的变化历史、现状和发展趋 势缺乏科学的认识。  自本世纪八十年代以来 ,一些国家、国际组织和国际合作项 目都纷纷建立国家、区域,甚至全球 尺度的生态、环境观测和研究网络。 比如,美国的“长期生态学研究网络 ”(LTERN)、英国的“环境变化研究网络 ”(ECN)、国际地圈--生物圈计划(IGBP)在 北半球的中国和美国,及南半球的澳 大利亚和阿根廷建立的4条观测带、联 合国环境署(UNEP)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的 “全球环境监测系统”(GEMS),以及联 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国际科联(ICSU) 正在筹建的“全球陆地生态系统观测 系统”(GTOS)等。  “中国生态与环境动态 监测、研究网络”的建成,将通过长 期、系统、全面地在宏观尺度上对我 国生态、环境状况的监测,为国家和 地方决策者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促 进我国资源的持续利用及生存环境的 不断改善,进而保证社会经济持续发 展,并为解决全球性生态和环境问题 做出积极的贡献。  1.2 基础与条件  中国科学院自50年代以 来,便陆续在全国的一些主要生态类 型区域建立了100多个生态研究站。从 1988年开始,中国科学院从中选出条件 较好的29个农业、森林、草原、水体 (含湖泊和海洋)方面的生态研究站 ,同时新建了生物、土壤、水和大气4 个学科分中心和1个综合研究中心,组 成了“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英文 名称为ChineseEcosystemResearchNetowrk,缩写为 CERN)。在1993--1998年间,通过国家投资 和世界银行贷款,将使该网络所属各 个单位的设施得到很大改善,还将培 训一大批生态学优先发展领域的人才 。目前,该网络已经与有关国家和国 际组织的生态学研究网络进行了广泛 的交流与合作。这将为建立我国的生 态与环境动态监测网络奠定坚实的基 础。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 较为完整的航天、航空遥感数据接收 、处理和分析系统及相应的数据库, 中国科学院是“六五”、“七五”和 “八五”国家遥感科技攻关项目的主 持单位,在“八五”期间动员全院力 量利用1990和1991年的遥感资料对全国的 资源、环境进行了宏观调查,1995年将 建成东部地区1∶25万,西部地区1∶50 万的资源环境GIS。这为我国生态与环 境动态监测和研究提供了大量可靠的 宏观资料,并为以后定期获得资源、 环境的动态信息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1.3 存在问题  野外站的数量尚不足, 分布也不合理,特别是在一些重要的 生态类型区尚没有设站。  已有的站多数尚只是专 业站,即只对某一生态学现象或生态 系统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组分一生 态因子进行观测和研究,所以不能满 足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各重要生态过程 和区域性及全国性的资源和环境开展 综合研究的需要。  设备简陋,绝大多数站 尚没有较为先进的仪器和设备。   经费极为紧张,以致于 许多站很难开展正常的观测和研究工 作,整个网络的综合研究更难以进行 。  没有在各部门间进行协 调的机构。2 目标与产出  2.1 总目标  建立全国性的以地面观测网点为主,辅以多种遥感信息的生态与环境动态观测网络,以观测我国不同生态类型区的主要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及生物多样性的变化,以及区域性和全国性生态、环境的状况,长期积累科学资料,为地方和国家制定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入区域性和全球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解决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尤其是为解决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问题做出积极的贡献。  2.2 产出• 向全社会提供系统的、科学的关于我国生态系统和环境变化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交生态系统和环境状态的报告(以文字、数据、图件等不同形式); • 对生态系统的能流、物流及分布格局的变化进行观测和研究,深入了解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影响,以及生态系统对上述变化的响应,结合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提出全国和区域性的生态、环境变化的预测、预警,对生态脆弱地带、重点经济开发区和重大工程建设区进行持续发展的综合评估,提出对策; • 在典型地区,建立生态系统优化管理、改善生存环境的示范样板。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智造空间”生态环境保护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本市《关于推动“工业上楼”打造“智造空间”的若干措施》,推动轻生产、低噪音、环保型企业“工业上楼”,助力本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智造空间”生态环境保护指引(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执行。[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2月1日[/align][align=center][b]上海市“智造空间”生态环境保护指引(2023年版)[/b][/align]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智造空间”项目宜优先布局于规划产业基地、产业园区和产业社区等范围内(上述区域外的地块统称为产业区块外),引进项目应符合上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规划环评要求。“智造空间”项目应为区级(或以上)工作专班认定的优质项目。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指导本市各类“智造空间”及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准入及环境管理。第三条(分类管理)纳入《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以下简称《细化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执行本指引有关规定;未纳入《细化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执行本指引有关规定。第四条(环保责任)“智造空间”各排污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智造空间”运营主体应加强对环保基础设施的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第五条(执行要求)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本指引中综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行业环境管理要求。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类别时,应同时、从严执行所涉及的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第二章 “智造空间”建筑楼宇配套环保设施要求第六条 (空间布局设计)建筑楼宇设计建设阶段,应合理规划布局各楼层及区域用途,预留各类环保设施位置。第七条 (污染物排放控制)(一)实施雨污分流。建筑楼宇应配套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杜绝污水(含空调冷凝水等)进入雨水管道。(二)建筑楼宇应预留废气排放风管位置,玻璃幕墙建筑废气排放风管宜设置在建筑内。(三)建筑楼宇公辅配套宜选用低噪声设备,且尽量布置于室内。确需布置于室外的,应置于屋顶或远离环境保护目标处,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第八条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废水收集处理、固废贮存设施应采取防漏、防渗、防腐等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措施。第九条 (环境风险防控)鼓励建筑楼宇的开发建设主体结合拟引入产业的环境风险特征,建设事故废水截流、收集和暂存设施。第三章 产业区块外“智造空间”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第十条 (优先准入建议)优先引入在资源、能源消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以及环境风险管控、环境管理方面具有优势的企业,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工艺、设备。第十一条 (准入负面清单)生产项目(含中试)生态环境准入参照以下负面清单执行。承担国家战略任务、解决行业“卡脖子”技术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需要的产业项目不受本负面清单限制,其准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一)禁止引入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的项目。(二)禁止引入排放工艺废气中含《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所列大气污染物、《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剧毒物质、二噁英、苯并[α]芘、氰化物、氯气的项目。(三)禁止引入化工、化学药品原料药、提取类制药(水提除外)、发酵类制药、农药、电子化工材料、锂电池制造等项目。(四)禁止引入涉及使用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的项目。(五)禁止引入恶臭(异味)物质或强挥发性酸作为生产原料的项目。第十二条 (辐射安全管控)涉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项目宜建在独立建筑物内,或在无人长期居留的建筑物的一端或底层,并应设置放射性物质专用通道和管道。第四章 “智造空间”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十三条 (综合环境管理)(一)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研发及各类经营活动,需设立局部或整体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二)排污单位宜优化废气收集排放系统,减少排气筒数量。废气排放口宜布置于所在建筑屋顶,且应合理选择布设位置,远离周边敏感建筑。(三)排污单位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人为稀释排放。应避免生产、实验废气通过空调系统排放。(四)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异味)气体的废水预处理设施应尽量利用建筑内空间,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净化处理设施。(五)排污单位应按GB/T 16157、HJ/T 373、HJ/T 397、DB31/T310003等规范要求对废气净化处理设施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六)排污单位生产、研发实验等废水和生活污水宜通过独立管道分别收集处理,并确保达标排放。(七)排污单位应设置废水监测采样点,点位设置应符合 HJ/T 91 的规定。(八)排污单位选用低噪声设备、低噪声工艺。噪声设备优先布置于室内,确需布置于室外的,应置于屋顶或远离环境保护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九)排污单位应结合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期限等,原则上配套建设至少15天贮存能力的贮存场所(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要求。(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应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十一)禁止将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存放,或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十二)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并配置环境风险防控及应对处置能力。(十三)排污单位应按规范建立环境管理制度,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第十四条 (生物医药类项目环境管理)针对生物医药类项目使用化学品原辅料种类多,涉及生物安全等特点,提出以下主要环境管理要求:(一)产生药尘废气的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用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对于特殊药品生产设施排放的药尘废气,应采用高效空气过滤器进行净化处理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二)高浓度废水、高盐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涉及活性物质或病原微生物的废水应采取灭活消毒措施。(三)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废弃物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相关要求,其处置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四)涉及生物活性或病原微生物的操作和设施应满足相应生物安全防护要求。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类项目环境管理)针对集成电路类项目涉及新污染物、重金属、强腐蚀性物料的使用,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较大等特点,提出以下主要环境管理要求:(一)排污单位宜通过优化工艺、原料替代、循环利用、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全氟化物(PFCs)的排放。(二)排放氯气、氰化氢、砷化氢、磷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三)高氨氮和含氟废水宜分类收集处理。(四)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应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分质分流收集处理。涉及一类污染物重金属排放的排污单位,应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落实相关的维护、管理要求。(五)涉及毒害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场所,配备泄漏报警、截流等应急措施,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第十六条 (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类项目环境管理)针对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类项目涉及有机溶剂、重金属焊材使用等特点,提出以下主要环境管理要求:(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研发及各类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针对VOCs物料使用环节易泄漏的部件应该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泄漏检查。(二)鼓励使用不含重金属成分的焊材。(三)含油金属屑利用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第十七条 (先进材料类项目环境管理)针对先进材料类项目涉及有机溶剂、重金属物料使用等特点,提出以下主要环境管理要求:(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研发及各类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储存、装卸、废水处理等环节采取高效的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措施。(二)涉及异味物质的操作应尽量在负压空间中进行,如无法实现上述要求,可通过布设集气罩等方式进行收集,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后达标排放。(三)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应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分质分流收集处理。涉及一类污染物重金属排放的排污单位,应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总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落实相关的维护、管理要求。第五章 其他说明第十八条(文件更新)“智造空间”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版本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第十九条 (其他)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附录1[align=center][b]本指引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说明[/b][/align]1. 发酵类制药的定义按照《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310005)有关规定执行。2. 恶臭(异味)污染物指列入《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025)中的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乙苯、丙醛、正丁醛、正戊醛、甲基乙基酮、甲基异丁基酮、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甲酯、一甲胺、二甲胺、三甲胺、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等。3. 强挥发性酸包括硝酸、高氯酸、盐酸、氢氟酸、氢溴酸、氢碘酸和乙酸等。附录2[align=center][b]“智造空间”生态环境管理相关文件和标准清单(部分)[/b][/align][table][tr][td]序号[/td][td]文件名称[/td][td]文号[/td][/tr][tr][td]1[/td][td]《〈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td][td]沪环规〔2021〕11号[/td][/tr][tr][td]2[/td][td]《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td][td]沪环保评〔2017〕425号[/td][/tr][tr][td]3[/td][td]《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td][td]沪环规〔2021〕6号[/td][/tr][tr][td]4[/td][td]《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td][td]沪环规〔2021〕9号[/td][/tr][tr][td]5[/td][td]《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td][td]沪环规〔2021〕1号[/td][/tr][tr][td]6[/td][td]《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td][td]沪环规〔2022〕12号[/td][/tr][tr][td]7[/td][td]《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本市重大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td][td]沪环评〔2022〕97号[/td][/tr][tr][td]8[/td][td]《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td][td]沪环评〔2023〕113号[/td][/tr][tr][td]9[/td][td]《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td][td]沪环规〔2023〕4号[/td][/tr][tr][td]10[/td][td]《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td][td]沪环规〔2022〕4号[/td][/tr][tr][td]11[/td][td]《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td][td]沪环水〔2022〕155号[/td][/tr][tr][td]12[/td][td]《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td][td]沪环保防〔2016〕260号[/td][/tr][tr][td]13[/td][td]《关于本市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td][td]沪环土〔2019〕206号[/td][/tr][tr][td]14[/td][td]《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td][td]沪环土〔2021〕263号[/td][/tr][tr][td]15[/td][td]《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td][td]DB 31/933[/td][/tr][tr][td]16[/td][td]《污水综合排放标准》[/td][td]DB31/199[/td][/tr][tr][td]17[/td][td]《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td][td]GB12348[/td][/tr][tr][td]18[/td][td]《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td][td]GB 37822[/td][/tr][tr][td]19[/td][td]《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td][td]DB31/1025[/td][/tr][tr][td]20[/td][td]《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td][td]DB 31/310005[/td][/tr][tr][td]21[/td][td]《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td][td]DB31/373[/td][/tr][tr][td]22[/td][td]《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td][td]DB 31/374[/td][/tr][tr][td]23[/td][td]《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td][td]GB 39731[/td][/tr][tr][td]24[/td][td]《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td][td]GB 31572[/td][/tr][tr][td]25[/td][td]《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td][td]GB18597[/td][/tr][/table]PDF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2/14/135252561514921.pdf]205.pdf[/url]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align=center][size=18px][b]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b][/size][/align][size=18px] [/size][size=18px]第一条(目的和依据)[/size][size=18px]为规范对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size][size=18px]第二条(定义)[/size][size=18px]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size][size=18px]第三条(适用范围)[/size][size=18px]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下属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size][size=18px]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size][size=18px]第四条(职责分工)[/size][size=18px]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辖区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机构为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size][size=18px]第五条(责任义务)[/size][size=18px]排污单位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的,应当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参数项目、周期频次、样品获取方式、监测依据、报告形式、分包信息、权利义务、计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现场监测活动进行监督,如实完整记录监测时间、点位布设、生产工况、样品保存等信息,并在相关原始监测记录上签字确认。[/size][size=18px]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和服务合同履行监测要求,如实将监测实施情况告知排污单位,并向排污单位提供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size][size=18px]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保证各类台账真实完整,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size][size=18px]第六条(基本原则)[/size][size=18px]对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size][size=18px]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size][size=18px]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认定为弄虚作假:[/size][size=18px](一)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数据的;[/size][size=18px](二)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通过擅自变更采样点位、时间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的污染物浓度、组成、状态等性质,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的;[/size][size=18px](三)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备,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参数的;[/size][size=18px](四)篡改、伪造手工监测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的;[/size][size=18px](五)篡改、伪造和生态环境监测有关的生产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的;[/size][size=18px](六)其他涉嫌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size][size=18px]第八条(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size][size=18px]排污单位存在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认定为弄虚作假:[/size][size=18px](一)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时,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存在第七条所列行为,但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监测时间、点位布设、生产工况、样品保存等现场监测活动进行监督并记录的;[/size][size=18px](二)自主开展监测时,存在第七条所列行为的;[/size][size=18px](三)强令、授意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监测报告的;[/size][size=18px](四)提供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陈述、证明材料等行为;[/size][size=18px](五)使用失实或虚假监测报告作为监测数据信息公开依据的;[/size][size=18px](六)其他涉嫌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size][size=18px]第九条(监督检查)[/size][size=18px]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相关技术机构实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计划性检查活动。[/size][size=18px]第十条(审查立案)[/size][size=18px]负有查处职责的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或从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获取相关弄虚作假线索进行审查立案。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的管辖、立案和调查 取证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size][size=18px]第十一条 (处理处罚)[/size][size=18px]根据调查结果,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予以处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size][size=18px](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行为的,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size][size=18px](二)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行为的,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二条台账弄虚作假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size][size=18px](三)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size][size=18px](四)排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为的,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予以处罚。[/size][size=18px](五)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size][size=18px]第十二条 (通报移送)[/size][size=18px]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其中,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同时违反资质认定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向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或移送;对于外省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涉嫌弄虚作假的,还应当向机构注册地所属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或移送。[/size][size=18px]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的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依法应当拘留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8px]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size][size=18px]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监管和信用评价等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size][size=18px]第十四条 (社会监督)[/size][size=18px]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上海环境”网站等渠道向市或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单位或个人保密,并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针对实名举报并经查实的案件,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可给予举报人奖励。[/size][size=18px]第十五条(解释权)[/size][size=18px]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size][size=18px]第十六条(施行日期)[/size][size=18px]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1月31日。[/size]

  • 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检测服务

    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检测服务

    [b][color=#FF6500]实验室介绍:[/color][/b]浙江长三角化学品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由原国家化学工业部出资依托于原浙江省化工研究院而建,主要从事化学品毒性评价试验,向社会提供第三方化学品毒性的评价服务,机构通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审查,获得农业部GLP认可,是我国第一批获批的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浙江长三角化学品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环境生态实验室成立于2014年,现有实验室按照国际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运行管理体系完全符合GLP原则。环境生态实验室面向国内外企业提供生态毒理测试服务和化学品环境安全评价研究服务,包括中国环保部新化学物质登记生态毒理测试的简易申报和常规一级申报所有项目。[b][color=#FF6500]实验室人员及仪器设备情况:[/color][/b]目前环境生态实验室具备一支业务精湛、综合素质高的业务团队,共有人员12名,项目负责人3名,质量保证人员2名,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2人,高级工程师职称2人,工程师职称3人,硕士及博士学历人员占58%。团队成员专业背景涵盖环境科学、植物保护、生物技术、应用化学等。环境生态实验室现有专用仪器设备约60余套,包括[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color][/url],[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液相色谱仪,总有机碳分析仪,动态环境模拟流水式设备,BOD测定仪,分光光度计,便携式多参数测定仪,光照培养箱,光学显微镜等,仪器设备总值500余万元。[b][color=#FF6500]测试服务:[/color][/b][color=#323232]环境生态实验室可依据OECD化学品测试方法,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化学品测试方法》,GB系列标准,以及客户提出的其他标准进行如下项目测试:[/color][color=#323232]p [/color][color=#323232]吸附/解吸(批平衡法);[/color][color=#323232]p [/color][color=#323232]藻类生长抑制试验;[/color][color=#323232]p [/color][color=#323232]溞类急性活动抑制试验;[/color][color=#323232]p [/color][color=#323232]鱼类急性毒性试验;[/color][color=#323232]p [/color][color=#323232]蚯蚓急性毒性试验;[/color][color=#323232]p [/color][color=#323232]活性污泥呼吸抑制试验;[/color][color=#323232]p [/color][color=#323232]快速生物降解试验。[/color][color=#323232] [/color][b][color=#FF6500]联系方式:[/color][/b][color=#323232]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387号浙江省化工研究院联系人:岑先生、谭先生联系电话:0571-85228421[/color]

  • 120万!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化学试剂、实验用品、标准溶液及小型仪器设备等项目

    [b][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b][align=left][font=inherit]采购计划编号:[/font] 2023NCZ(SZS)000960[/align][align=left][font=inherit]项目编号:[/font] 宁鼎采招-2023-020号[/align][align=left][font=inherit]项目名称:[/font]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化学试剂、实验用品、标准溶液及小型仪器设备等项目[/align][align=left][font=inherit]预算金额(元):[/font] 1200000.00[/align][align=left][font=inherit]最高限价(如有):[/font] 1200000.00元[/align][align=left][font=inherit]采购需求:[/font][/align][table][tr][td]采购标段[/td][td]标的名称[/td][td]数量[/td][td]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td][td]预算金额(元)[/td][td]备注[/td][/tr][tr][td=1,1,20%]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化学试剂、实验用品、标准溶液及小型仪器设备等项目(重新招标)(重新招标)[/td][td=1,1,20%]环保监测设备[/td][td=1,1,5%]1[/td][td=1,1,20%]具体内容详见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td][td=1,1,10%]300000[/td][td=1,1,15%]具体结算以实际发生量为准[/td][/tr][tr][td=1,1,20%]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化学试剂、实验用品、标准溶液及小型仪器设备等项目(重新招标)(重新招标)[/td][td=1,1,20%]化学试剂和助剂[/td][td=1,1,5%]1[/td][td=1,1,20%]具体内容详见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td][td=1,1,10%]900000[/td][td=1,1,15%]具体结算以实际发生量为准[/td][/tr][tr][td=2,1]数量合计:[/td][td]2[/td][td]预算合计:[/td][td]1200000[/td][td] [/td][/tr][/table][align=left][font=inherit]合同履行期限:[/font]1年,供货期为接采购人通知后15日内完成供货。[/align][align=left][font=inherit]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font] 是 否[/align][b][font=inherit]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font][/b][align=left][font=inherit]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font];[/align][align=left][font=inherit]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font]:(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 (4)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策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关于印发环境标注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align][align=left][font=inherit]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font]:(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2)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投标产品涉及进口产品的,必须提供生产厂家或中国总代理/本地区总代理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专项授权书原件;(凡中国总代理或本地区代理商出具授权书原件的必须附有溯源性代理证书);(4)无不良信息记录(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align][b][font=inherit]三、获取招标文件[/font][/b][align=left][font=inherit]时间[/font]: 2023-08-08 16:58:42 至 2023-08-15 23:59:59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align][align=left][font=inherit]地点[/font]: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align][align=left][font=inherit]方式[/font]:电子下载[/align][align=left][font=inherit]售价[/font]:0元[/align][b][font=inherit]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font][/b][align=left]2023-08-30 09:00: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align][align=left][font=inherit]地点[/font]:石嘴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align][b][font=inherit]五、公告期限[/font][/b]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b][font=inherit]六、其他补充事宜[/font][/b]1、进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成功后,按系统提示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 2、在规定时间内未按以上程序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及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投标报名时间截止后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接受投标报名事宜,且投标一律不予接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意向投标人自行承担。 3、该交易管理平台系统实行CA锁认证安全进行管理,投标人手中原有的CA数字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新平台免费注册使用。未办理CA锁的投标人请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4楼大厅办理。联系电话:4008600271按1号键,或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二楼窗口办理,联系电话:15379565451,固定电话:0952-2688643。4、本项目采用“电子标”形式进行招投标,请投标人自行进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进入“服务指南”—“操作手册”—“宁夏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培训视频”—“政府采购投标人培训视频”进行学习制作投标文件。5、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使用数字证书 (CA 锁)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等开标活动。“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流程,可登录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栏目查看“不见面开标”相关操作手册。[b][font=inherit]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font][/b][align=left] [font=inherit]1、采购人信息[/font] 名 称: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监测站 地 址: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6号 联系方式: 0952-2029549[/align][align=left] [font=inherit]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font] 名 称: 宁夏鼎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庆东街28号 联系方式: 0952-3811356[/align][align=left] [font=inherit]3、项目联系方式[/font]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 贾莉丽 电话: 0952-2029549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952-3811356[/align]

  •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五章 绿色低碳发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美丽江苏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节约集约、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措施,充实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量,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第六条 本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大气、噪声等污染防治具体监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网格化社会治理,建立并实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鼓励将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等。第八条 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以下称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园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人员,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新污染物治理等重点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创新和科学普及,为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省科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普活动。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以及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会等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普及,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第十条 本省加强生态环境治理数字化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应用,依法合理有效利用生态环境信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环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全社会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舆论监督。第十二条 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一体化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需要,依法制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修订,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制定、修订有关地方标准,应当广泛听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众等方面意见,设置合理过渡期并加强宣传。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基础上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并定期评估调整、动态更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作为区域开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有关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优化城乡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组织区域开发建设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应当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生态整治等方式实施综合治理。第十七条 本省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制度。对存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情形的区域,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八条 本省建立健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采用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形式开展。督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被督察地方、单位应当配合督察工作,依法处理督察期间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对督察反馈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约谈相关地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约谈以及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公开、调整等工作。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被纳入正面清单的,对其采取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环境污染治理的机构(以下称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为被检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被检查者有关信息,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实施信用评价办法,组织对排污单位以及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公开信用评价结果,推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为会员单位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引导和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生产经营,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二十四条 对突出环境问题查处不力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省人民政府可以挂牌督办。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五条 本省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本省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等方式影响考核评价工作。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二十七条 检察机关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工作实施监督。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以下生态环境信息:(一)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源监测等情况;(二)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情况;(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情况;(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通过政务服务热线、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有关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三十条 被列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披露内容、时限,将其环境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并对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定期协商区域、流域、海域内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重大事项,建立健全规划衔接、数据共享机制,协同推进大气、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协调解决跨界污染纠纷,促进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机制,健全生态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典型生态系统的生态状况开展调查评估。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生态状况。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高自然价值、功能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的典型生态系统实施优先保护,采取措施加强长江流域、太湖流域、淮河流域、大运河、近岸海域(滩涂)等重点功能区、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等的保护修复。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等重要江河湖库水生态监测网络,根据监测结果开展水生态状况评价。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强化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其生态功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名录管理,规范引导湿地保护和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落实差别化保护治理措施,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保持山水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和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确定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省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本省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生态环境质量指示物种清单,并动态更新。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生物多样性开展周期性监测,促进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区域生物多样性监测和保护工作。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生态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第三十八条 生态修复应当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提升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保障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统筹协调,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协同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依法制定、完善生态保护修复标准、规范,加强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验收管理和实施成效评估。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明确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自然生态空间和其他生态空间内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的禁止和限制行为。第四十一条 本省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效拓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推动形成具有本省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第四十二条 本省建立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制度和动态监测制度,开展生态产品构成、数量、质量等情况调查,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编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本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明确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体系、核算方法、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等,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标准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政府决策、规划编制、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营开发融资、生态资源权益交易等方面的应用。第四十三条 本省推动建立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平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生态产品信息录入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平台。第四十四条 鼓励社会资本以投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采取入股分红模式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鼓励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对矿业遗址、工业遗址、古旧村落、水利遗址等存量资源实施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和配套设施建设,推进相关资源权益集中流转经营,提升其教育、文化、旅游等开发利用价值。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林业、海洋碳汇交易。第四十五条 本省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覆盖比例较高地区和南水北调东线水源地等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的支持力度。省财政部门应当统筹考虑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等因素,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机制。本省在流域上游、下游地区之间实行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按照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的原则,在确定的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根据水质达标等情况,实行双向补偿。第四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开展修复,并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等替代修复。省人民政府、损害结果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或者赔偿义务人无修复、赔偿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损害结果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先行组织损害鉴定、修复,或者采取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的措施,但赔偿义务人责任不因此免除。第四十七条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需要索赔磋商的,由省人民政府、损害结果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就修复方案、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按照规定程序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结果较小的可以适用专家意见、综合认定等简易评估认定和简易磋商程序。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参与索赔磋商,履行修复、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人修复、赔偿能力不足的,在提供全额有效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人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分期赔付、延长缴纳期限等方式予以赔偿,或者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事等部门和机构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和损害修复过程中应当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咨询、支持起诉等衔接协作机制。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 本省环境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重点攻坚、协同治理,增强污染防治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第四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依法落实下列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责任机构或者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要求等;(二)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培训;(三)保障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四)保证生产环节、环境管理、污染排放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要求;(五)披露环境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责任。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雨水排放口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五十条 本省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因关闭、依法终止等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及时注销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一条 本省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总量指标储备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或者从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中取得。排污总量指标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政策。排污总量指标储备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二条 水功能区的水体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本省长江、太湖、淮河等重要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湖库富营养化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含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洗舱水、船舶尾气等船舶污染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对沿江港口综合保障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推动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第五十四条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邮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交通、港口码头、环卫、邮政、物流等行业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第五十五条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行业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地、物料堆放场所、码头、矿山和绿化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管理单位或者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五十七条 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建筑物使用玻璃幕墙的,鼓励采用低反射率的反光材料。对使用玻璃幕墙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所在位置、对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第五十八条 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定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行业和企业,加强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重点重金属产生单位的监管。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养殖池塘尾水治理、农田退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农村水环境治理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鼓励、引导农业绿色投入品研发、生产、销售、使用,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六十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环境健康风险识别、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编制环境健康管理规划,建立健全环境健康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环境健康科学研究,提升公民环境健康素养。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筛查评估,明确管控重点地区、行业、企业,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强化对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新污染物风险防控。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制度和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第六十二条 新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当进入符合规划的园区。鼓励园区外已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通过搬迁等方式进入符合规划的园区。第六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接受排污单位的委托提供环境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数据、结论、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环境服务的,不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依法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自动监测设备应当通过国家监测仪器适用性检验,其验收的期限、要求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于故障发生后十二小时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人工监测的方式进行监测,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对未实行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人工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自动和人工监测数据。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数据经依法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的事实依据。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组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环境风险防控设施以及其他环境基础设施。鼓励、支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元化方式投资配建可供市场主体共享使用的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公众开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把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采取措施加强环境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应急保障、应急准备、响应处置能力建设,保障环境应急工作正常开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健全完善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在处置突发事件、实施救援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有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时,应当及时通报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定期组织或者参加应急演练。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第六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五章 绿色低碳发展第六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机制,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推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变。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减少污染排放、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能源体系和交通运输体系,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科技创新,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同绿色化深度融合,推进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以及相关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绿色环保产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依法推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与落后产品的淘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本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合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第七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后向社会公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分配碳排放配额,并加强对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及时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清缴上年度碳排放配额。碳排放配额的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二条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的生产项目;对正在建设或者已经建成的生产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列入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化改造。第七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采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引导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等资源和能源,提高利用效率,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排污单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适用惩罚性电价政策。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有效发挥森林、湿地、海洋、土壤等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第七十五条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激励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投资活力;推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担保、绿色投资基金等绿色金融发展。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为被检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予配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不符合国家和省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方机构在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或者未落实整改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控领域)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健全监管机制、实施智能查重、强化靶向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推动行刑衔接,查处了多起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  为加强警示宣传,2023年8月,生态环境部公布自动监控领域6个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辽宁省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湖北省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山西省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河北省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b]一、天津市腾达基业地毯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b]  【[b]案情简介[/b]】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时发现,2023年3月份以来,天津市腾达基业地毯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COD)的自动监控数据一直在10mg/L左右浮动,不符合印染行业的废水排放特征,存在造假嫌疑。  2023年3月29日下午,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总排口COD自动监控数据上升至100mg/L左右,与平时的数据反差极大。执法人员通过全面排查该单位的自动监控设施,未发现设施有异常情况,在排除采样环节稀释样品、分析环节修改参数等常见的造假可能后,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单位使用的药剂进行逐一排查,发现部分药剂未标明成分,十分可疑。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操作人员最终承认,平时为防止COD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在总排口处添加了“COD去除剂”,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敢添加,导致自动监控数据反弹至真实水平。该操作人员随后现场演示了添加药剂的过程,在此期间COD自动监控数值由101mg/L降为9.3mg/L。经专业机构鉴定,该药剂为浓度超过99%的氯酸钠,生态环境部门将此案件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立即对“COD去除剂”销售链上下游开展追查,已锁定上游卖家2家。  【[b]查处情况[/b]】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2023年4月2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刑事拘留3人。  【[b]启示意义[/b]】  一是充分运用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及时发掘问题线索并进行分析研判,最终通过现场突击检查锁定证据,全面突出了“技防+人防”的手段优势,进一步提升了精准发现问题能力,优化了执法效能。二是面对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执法人员强化研究学习,精准摸排线索,按程序做好调查取证,是案件查处的坚实基础。三是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加强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为打击此类作案方式隐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强有力支撑。[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321499.jpg[/img][/align]  [b]二、辽宁朝阳市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b]  【[b]案情简介[/b]】  2023年2月22日,朝阳市河流国考断面大凌河西支入河口水质自动站突发超标报警,高锰酸盐、氨氮等污染物指数呈陡升趋势,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展溯源工作。经分析研判,该国考断面上游凌源远达水务有限公司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呈现“特征性”降低走势,具有重大自动监测数据造假嫌疑。  2月24日,调查组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检查自动监测设备,发现从2月23日21:00左右起,氨氮自动监测浓度数据由达标急速变化至超标,疑似人为调整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态,且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后方采样管线附近存在一处“圆形水渍”,疑似长时间放置“水瓶”所致。经调取门岗视频监控,发现23日当晚有车辆进出厂区,与数据异常时段吻合。调查组立即启动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经调阅被查扣车辆行车记录仪,获取如下通话记录信息:“老许(总经理)打电话了,让测实数,把瓶撤了……”经查实,该公司因担心出水超标,采用调配合格的水样装入水瓶代替实际水样进行检测,篡改COD、氨氮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并通过超越管线将泥水混合物通过污水排放口排入河道长达40分钟,最终导致下游国考断面水质超标报警。  【[b]查处情况[/b]】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3月3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6月26日,凌源市公安局提请凌源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许某等3人批准逮捕。  【[b]启示意义[/b]】  本案中,针对国考断面站点数据异常超标报警情况,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迅速成立调查组开展溯源工作,通过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判,精准锁定目标企业,进一步提升了非现场执法水平。案件调查中,迅速与公安机关启动联动机制,结合现场侦查线索,复盘推演,及时固定有效证据,锁住“七寸”,最终使污水厂显现原形,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431834.jpg[/img][/align]  [b]三、湖北宜昌市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b]  【[b]案情简介[/b]】  2023年3月4日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湖北帝缘陶瓷有限公司脱硫塔烟气在线监测流量波动幅度异常,小时烟气流量在数分钟内出现断崖式下降后持续低流量排放,引起巡查人员高度怀疑,立即安排无人机,以该公司脱硫塔排气筒为圆心,对中心现场开展非现场监管单位巡飞,发现在脱硫塔东侧10米位置确有一排气筒。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行动,成立执法专班,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办案,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奔赴现场。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原本在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下已经切断的旁路管线重新封包恢复使用,并非法设置三通闸阀,在瓦线生产线干燥及烧成工段的窑炉排气管道上形成旁路,旁路盲板处于开启状态,通往脱硫塔的盲板处于关闭状态,旁路废气绕过自动监测设施直接排放至厂房顶部外环境。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对该公司瓦线窑炉旁路废气排放情况开展监测,根据现场手工监测结果和同一时间段该公司烟气脱硫塔在线监测结果对比分析,设置旁路后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未经处理,绕过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排放浓度差异大,监测数据失真,涉嫌通过“旁路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篡改监测数据。  【[b]查处情况[/b]】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3年3月1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3月21日,当阳市公安局受理该案并对该公司瓦线生产线负责人张某某取保候审,7月24日,当阳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并将该案列入公安部督办案件。  【[b]启示意义[/b]】  本案充分发挥自动监控“哨兵”和无人机“千里眼”作用,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巡查的线索,借助无人机非现场监管手段予以进一步核实,努力构建“智慧线上+精准线下”执法格局。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直插现场,第一时间进行现场采样、固定证据、比对数据,判定该公司私设旁路,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属于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情形。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线索后及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办案,有力破解基层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案难、入刑难、执法威慑力不足等痛点,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513129.jpg[/img][/align]  [b]四、山西临汾市尧都区涌溪新型建材厂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b]  【[b]案情简介[/b]】  2023年3月22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临汾市尧都区涌溪新型建材厂二氧化硫数据近期一直处于较低值。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自动监测站房内污染源自动监控分析仪表上二氧化硫数据与工控机、数采仪数据不一致,相差约55mg/m[sup]3[/sup]。执法人员随即现场调取工控机烟气自动监控运行系统,发现运行数据库中二氧化硫函数公式出现“-55”的设定,导致二氧化硫测量值比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的数值小55mg/m[sup]3[/sup]。经调查证实,该公司当日脱硫塔水泵故障,二氧化硫数据升高,该公司环保负责人担心出现超标数据,自行进入监测站房,修改了工控机上的二氧化硫函数公式,造成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接收的数据无法反映企业真实排放情况,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b]查处情况[/b]】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2023年3月27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尧都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予以刑事拘留。2023年5月31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尧都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57.7万元。  【[b]启示意义[/b]】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可疑线索,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点穴式”执法,快速固定证据,形成“线上+线下”组合拳,查实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充分运用行政处罚、移送公安等多种手段强化生态环境执法联动,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威慑力。[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590602.jpg[/img][/align]  [b]五、安徽桐城市运城制版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控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b]  【[b]案情简介[/b]】  2022年2月23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的运维监管服务单位开展非现场监管网上巡查时,发现桐城市运城制版有限公司2月17日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在0.01mg/L—48.8mg/L之间发生多次异常波动,立即将异常线索移交至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局。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迅速行动,结合视频监控对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制定突击检查方案,并于2月25日对桐城运城制版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人为将污水总排口安装的氨氮水质自动监测设备修正值从1改为0.6,致使上传到监控平台的氨氮浓度数据是实际氨氮浓度数据的3/5。同时,该公司将车间排口的总铬、六价铬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水样管从采样管路上拔出,插入到装有经自来水稀释后的车间排水的塑料水瓶内,导致自动监控设备未对车间实际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b]查处情况[/b]】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3月15日,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桐城市公安局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对桐城运城制版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8月31日将该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b]启示意义[/b]】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借助第三方辅助执法,及时发现并交办问题线索,基层执法人员行动迅速,周密制定检查方案,有效发挥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的“千里眼”作用,并以突击检查的方式,快速、精准锁定违法犯罪证据,进一步提高了案件查办效率和质量。[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674436.jpg[/img][/align]  [b]六、河北保定市温恒热力有限公司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b]  【[b]案情简介[/b]】  2022年3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线上巡查发现,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锅炉排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分钟监测数据多次超标后骤降至较低数值。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分析排查,发现该企业2月份有多个时段污染物排放浓度分钟监测数据超标,但小时排放浓度均未超标,随即将此线索推送至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9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自2021年2月开始执行超低排放限值后,未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情况及参数记录,发现该企业在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有多次修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量程的操作记录,随后联合公安机关对该企业进行深入调查。经调查核实,该企业总工程师指派工作人员紧盯供暖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分钟超标数据后第一时间修改分析仪量程上限,通过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方式,将小时自动监测数据控制在排放标准限值内,实现“达标排放”。  【[b]查处情况[/b]】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2年3月24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唐县公安局。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将6名嫌疑人移送至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10月,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保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追究保定温恒热力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3万余元。  【[b]启示意义[/b]】  一是聚焦企业排放标准更新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企业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后,未及时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就容易出现超标异常数据,企业为掩盖超标违法行为极易出现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情形。二是在日常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巡查时,要关注日均值、小时均值,更要关注分钟值的变化趋势,对于短期内反复出现瞬时数据超标的仔细甄别,从蛛丝马迹深入解剖,紧盯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三是将违法犯罪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机衔接,增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通过追究民事责任弥补行政、刑事惩戒手段的不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308/W020230814521242753480.jpg[/img][/align]

  • 【“仪”起享奥运】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研究

    [font=&][color=#666666]流域水生态环境的监测受布设测点、采集数据质量等影响,导致监测精度下降,且流域范围较大存在监测不完全的现象。为此,提出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模拟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全过程,确定影响监测质量的因素,通过调整监测点分布、监测设备改装、数据采集与处理环节优化以及监测指标筛选等步骤,完成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任务。结果表明:在优化控制技术作用下,能够有效降低环境监测误差并扩大监测范围,水温和pH值的监测误差分别降低了0.32℃和0.16,监测范围扩大约35%。[/color][/font][font=&][color=#666666]流域水生态环境的监测受布设测点、采集数据质量等影响,导致监测精度下降,且流域范围较大存在监测不完全的现象。为此,提出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模拟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全过程,确定影响监测质量的因素,通过调整监测点分布、监测设备改装、数据采集与处理环节优化以及监测指标筛选等步骤,完成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任务。结果表明:在优化控制技术作用下,能够有效降低环境监测误差并扩大监测范围,水温和pH值的监测误差分别降低了0.32℃和0.16,监测范围扩大约35%。[/color][/font]

  • 【分享】基础知识--电磁生态环境材料

    电磁生态环境材料 一. 用途 高效、宽频纳米电磁生态环境材料旨在治理环境电磁辐射污染,可用于各类电器和电子仪器设备外壳内部,可从源头减少电磁辐射污染;可用于建筑空间环境,能有效吸收危害人体健康的电磁辐射波。纳米电磁生态环境材料具有经济性,能在建筑环境生态环保领域广泛应用。 二、特性 (1)纳米尺度高效吸波材料 采用柠檬酸盐溶胶-凝胶法制备了尖晶石与磁铅石型系列纳米材料:制得的纳米吸波颗粒,其尺度在20~40nm。利用纳米尺度效应显著提升了吸波性能 (2)宽频吸波性能的纳米材料 在钡、锶铁氧体中掺杂钴、锰离子形成六角晶系与立方晶系固溶纳米吸波材料,制造了具有高效、宽频吸波特性的纳米电磁生态环境材料;品种有:纳米尺度钡铁氧体BaFe12O19;锶铁氧体SrFe12O19;W-型钴铁氧体BaCo2Fe16O27;锌铁氧体ZnFe2O4;镍铁氧体 NiFe2O4;钡锶锰锌掺杂铁氧体BaSrMnZn Fe28O46;钡锌锰掺杂铁氧体MnZnBaFe16O27。(3)建筑吸波材料涂层与吸波砂浆 纳米吸波材料以涂层和建筑砂浆为载体,制备具有“阻抗变换层”与“低阻抗谐振层”复合构造(双阻层构造)的电磁生态环境材料,达到高吸收、低反射电磁波的效果。电磁生态环境材料吸波性能:1~18GHz频率范围内,微波损耗大于10dB即吸波率90%。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强化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直属相关单位:《贵州省强化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3—2025年)》已经厅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align=right]2023年8月3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贵州省强化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方案[/align][b](2023—2025年)[/b]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水平,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要求,结合我省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23年年底,全省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顺畅高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性显著增强,执法监测能力明显提升。二、工作措施(一)落实自行监测监管责任1.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制定年度全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计划,采取抽查、跨市(州)互查等方式,每年组织对全省不少于100家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帮扶指导,对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必要时赴该社会检测机构实验室开展现场核查。其中,2023年配合生态环境部对贵阳市、遵义市和黔东南自治州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尾矿库等涉水重点企业开展帮扶指导。2.督促排污单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市(州)生态环境局应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于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公开监测结果。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以及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测计划等,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技术规程》,对本行政区域内持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对象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比例不少于5%。3.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审核。市(州)生态环境局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加强对申请材料中自行监测方案的合规性审核,确保自行监测科学性、规范性。省生态环境厅适时组织开展自行监测方案专项抽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进行通报,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排污单位及时整改。(二)推动自动监测设备规范运行1.提升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联网率。市(州)生态环境局应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运维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要全面落实《贵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持续提升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上传的设备状态和重要参数的上传质量,落实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三制”(运维电子台账制、运维方案公开制、运维守法承诺制),确保自动监测排放数据、自动监测运行状态和重要参数真实有效。排污单位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时,应第一时间以数据标记方式向国家和省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报告,并及时检查修复。省生态环境厅对安装情况、联网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加大对火电、水泥、造纸、城镇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督导检查力度,确保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生态环境部考核要求。2.完善设备建设和因子传输。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须按照规范要求,全部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器,采集分析混合水样,严格按照规范设置采集和分析频次,不得擅自变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须按照规范要求,对抽取式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开展全流程校准校验。3.加强自行监测执法检查。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持续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建设,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的检查。其中,排污单位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设备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认定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未按期完成水质自动采样器安装调试的和自动监测设备状态、参数不能按要求上传的,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一个自然月内单台(套)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或一个季度内单台(套)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和维护时间累计超过72小时的,认定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相关行业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完善执法监测管理联动机制1.压实执法监测责任,提升执法监测效率。市(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开展执法监测的,对执法监测及时性负责,同时对监测同步证据收集和监测数据使用合规性负责。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执法监测质量的抽查检查,必要时对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开展检查。2.做好监测机构选用,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市(州)生态环境局可合理规划本级监测能力发展布局,按照具备执法监测能力的要求,加强县级监测站建设;因地制宜建立区域站,强化便携、智能化现场监测设备配置,提升执法监测能力;监测能力不足的,可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执法监测任务。执法监测任务不得选用没有相应资质、信用较差、三年内受过各级生态环境或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有违法违规记录的监测机构承担,不得委托承担同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测机构承担。3.强化监测执法联动,发挥执法监测效用。探索完善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机制,制定《贵州省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执行清单》,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查力度。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自行监测制度,及时审核企业提交的自行监测方案、报告,推进污染源监测和自行监测工作规范运行。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加强对所在市(州)执法工作的支持。(四)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加强管理部门、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管理与技术人员培训,省生态环境厅每年至少组织1期固定污染源监测培训,综合运用案例解析、现场教学等方式提升培训实效。市(州)生态环境局适时组织开展辖区内业务技术培训。(五)加强宣传报道和公众监督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拓宽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及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加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依法公开,对公众反映的自行监测方面的问题,严格依法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三、工作要求(一)推动平台支撑按生态环境部要求推动持证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自行监测的手工监测数据,逐步推动自动监测数据公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要求排污单位重复填报监测信息,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共享。适时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于自行监测数据校核、综合分析,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和管理效能。(二)强化调度总结市(州)生态环境局分别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全省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报告编制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将对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align=right]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3日印发[/align]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