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生态环境

仪器信息网生态环境专题为您整合生态环境相关的最新文章,在生态环境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生态环境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生态环境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生态环境话题讨论。

生态环境相关的论坛

  • 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新部署新要求,严格遵循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对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修订,为进一步落实好生态环境基本制度、执行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提供了基础保障。  修订后的《处罚办法》共八章92条,包括总则、实施主体与管辖、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执行、结案和归档、监督、附则等内容。其中第三章“普通程序”又依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按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信息公开的顺序进行分节规定。  《处罚办法》修订以新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为基础,严格遵守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同时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突出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特点,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全面推动《处罚办法》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能力,提高规范化执法水平。同时,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引导并重,营造推动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 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执法执勤车辆标识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文要求统一生态环境执法标识。生态环境执法标识采用圆形轮廓,基础色选用蓝色系。图形核心元素与生态环境制式服装臂章保持一致,其中盾牌寓意执法庄严、公正;内置图形为山水、松枝,山与水为中国象形文字的图案简化,寓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生态文明理念,松枝寓意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坚韧不拔、不畏困难的品质。标识图案用中文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执法”,并配以英文注释。[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209/W020220928379896322568.jpg[/img][/align]  生态环境执法标识主要应用于生态环境执法执勤车辆。生态环境执法执勤车辆应当喷涂生态环境执法标识、“生态环境执法”文字和车辆编号。根据工作需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的办公场所、执法装备、法制宣传等,可以参考使用生态环境执法标识。[align=center][img]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209/W020220928380049738481.jpg[/img][/align]  生态环境部将严格规范生态环境执法标识的使用,维护生态环境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树立规范、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形象,进一步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答记者问

    近期,生态环境部印发了[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211/t20221101_998867.html]《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url](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2035年前生态环境领域卫星发展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及重点任务等内容。《规划》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卫星遥感由“查证式”为主到“发现与查实”并重的转变;到2035年,全面建成响应快速、天地融合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由被动到主动、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转变。  作为生态环境部推进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规划》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将如何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技术支撑?为此,记者对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b]问: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了《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据介绍,这也是生态环境领域首次编制形成卫星领域发展规划,请您简要介绍这一《规划》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答:[/b]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遥感监测是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三五”期间,依托《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25年)》和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等规划项目实施,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稳步增强,在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以支撑管理为目标,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天基、空基、无人机等遥感监测应用需求迫切,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尤其是应用系统能力建设,需进一步夯实和加强。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深入落实《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卫星发展规划研究,首次编制形成卫星领域发展规划,指导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规划》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面向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目标与绿色低碳发展需要,将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监测先行、监测灵敏、监测准确为导向,以构建“全方位、高精度、短周期”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能力为主线,加快卫星遥感应用能力建设和技术创新,为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质量监测,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b]问:科学谋划“十四五”及2035年前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发展,《规划》涵盖哪些重点内容?  答:[/b]《规划》主体内容概括为“聚焦一个目标、围绕八类需求、构建四个体系、提升三个能力、实现三个转变”。  一个目标:即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卫星遥感由“查证式”为主到“发现与查实”并重的转变;到2035年,全面建成响应快速、天地融合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由被动到主动、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转变。  在需求方面,系统梳理大气环境、水生态环境、自然生态、土壤环境、固体废物测、海洋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应急等八个方面遥感监测应用需求。  同时,构建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体系、综合智慧应用体系、生态环境遥感技术创新体系和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督察、执法标准规范体系等四个体系。  在能力建设方面,形成高精度定量监测、高时效业务支撑、高可靠运行保障等三项能力。  最终实现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由被动监测到主动发现问题、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技术转变。  [b]问: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技术支撑,在《规划》中,关于碳监测卫星,有何部署规划?将如何为科学精准监测二氧化碳排放发挥作用?  答:[/b]为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需求,贯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亟需构建高低轨协同的碳(大气)监测卫星遥感能力体系,形成全球碳(大气)和排放源相结合的主要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监测能力,兼顾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能力。  在全球碳(大气)遥感监测方面,主要以天基卫星和地基遥感观测等为基础,实现全球及区域主要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大尺度协同监测,形成全球碳盘点和我国区域与行业碳核查技术体系。  针对排放源监测,将通过多星协同组网,对排放源开展高分辨率、多要素、全天时监测,获取碳排放源、工业热污染源的热异常、污染成分等信息,结合空基遥感、移动监测车、地面观测等手段,实现重点区域污染排放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高动态综合监测,提升污染源排放异常主动发现能力和重点省份碳排放量核算能力。  围绕碳汇监测,建立遥感碳汇监测业务技术体系,逐步提升碳汇精细化、短周期监测水平,强化植被生产力、生物量等参数监测能力,支撑全国和区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规划》将始终坚持天、空、地和应用系统整体规划、协同建设,发展高轨高光谱、快速多体制、臭氧激光雷达、高分红外等新型探测手段和任务智能规划、星上智能处理、星间通讯等新型能力,形成覆盖空间维、时间维、光谱维、要素维的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网,为实现“双碳”战略目标和“三个治污”提供有效遥感技术支撑。  [b]问:加快推进监测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部创新提出了天基卫星、空基遥感、航空无人机、移动监测车和地面观测五种手段为一体的“五基”协同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这一体系的部署在《规划》中有何体现?其将如何进一步助力提升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答:[/b]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生态环境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动态,要把建好用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这项基础性工作做好”的重要指示精神,《规划》中首次提出建立天基卫星、空基遥感、航空无人机、移动监测车和地面观测五种手段为一体的“五基”协同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  该体系将天基卫星“落地”高空平台、将移动监测车与卫星联动,创新实现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的高精度、短周期协同监测,可全方位、全天候守护自然边界,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监测由点上向面上、静态向动态、平面向立体发展,是推动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实践,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五基”协同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既是本规划中的重点内容,也是对《“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提出的“增补高空和地面遥感监测系统,提升立体遥感监测能力”的具体落实。  这一体系有效弥补了常规遥感手段在监测时效、精度、周期等方面的短板,实现了天空地一体化精准、快速监测,已广泛应用于生态、大气、水等领域的监测活动,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监管、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减污降碳监测等提供全方位、高精度和短周期的遥感技术支持,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持。 [b] 问:《规划》中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这其中离不开完善投入机制与人才队伍建设。对此,《规划》又是如何确保目标和任务全面落实到位的?  答:[/b]《规划》出台后,将重点从四个方面抓好任务实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全面落实到位,抓紧推动碳立体监测专项立项。二是完善投入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将生态环境卫星和应用系统发展纳入国家航天强国战略纲要有关规划,引导鼓励地方政府和民营商业资本参与卫星研制、发射。三是重视人才队伍,完善生态环境卫星遥感人才选拔和培养制度,加强地方卫星遥感技术培训。四是加强合作共享,实现一星多用、多星共用,提升遥感卫星应用能力和应用效益。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处罚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问《处罚办法》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指明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同时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处罚办法》修订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二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6598.html]行政处罚法[/url]》的具体举措。《处罚办法》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需要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情况,在处罚种类、时限、权限、程序、执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调整,避免法律适用的矛盾和冲突,确保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三是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新形势的现实需要。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系统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等取得显着进展。《处罚办法》修订对于改革进程中发生的新变化、地方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做出回应,确保新形势下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严格规范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四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保障。《处罚办法》修订严格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新要求,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问:请问《处罚办法》修订中有哪些考虑?答:《处罚办法》修订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妥善处理《处罚办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处罚办法》原则上对行政处罚法已明确的事项不作重复规定。但考虑到《处罚办法》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为了便利基层执法人员学习使用,日常执法中实现“一本在手、应有尽有”,《处罚办法》修订中适当引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执法常用事项作出细致全面的规定。如处罚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则、案件管辖、调查取证、听证、法制审核等程序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等行政裁量权等规定。对执法中较少涉及的事项,则仅作简要引述,不展开规定。二是妥善处理《处罚办法》与执法实践需求的关系。作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的专门规章,《处罚办法》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尽可能作出细化明确的规定,呼应基层执法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执法处罚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如根据各地执法实践情况,科学细化关于立案时限和条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信息公开等规定。问:请问《处罚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答:《处罚办法》在文件名称、适用范围、框架结构、具体内容上都进行了修改。在文件名称上,由《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改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新增了核与辐射领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此次修订删除了该条,《处罚办法》生效后,适用范围也包含核与辐射领域的行政处罚。在框架结构上,修订后《处罚办法》条款数目由原来的82条增加至92条,整体框架不变,仍为八个章节。其中遵照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将第三章“一般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按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信息公开的顺序进行分节规定。在具体内容上,一是修改完善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定义和种类的规定,同时梳理了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二是修改完善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细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要求,突出标记规则的重要作用。增加了调查中止和调查终止的情形规定,将其与调查终结情形加以区分。三是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完善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四是规范和细化行政处罚的程序。新增应当组织听证的条件和听证的程序要求,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审核内容以及审核意见,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进行细化。五是补充增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在第三章“普通程序”中单独增加“信息公开”一节,对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的情形、隐私保护、公开的期限、公开撤回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六是修改相关时限和罚款数额。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综合考虑现行法律法规有关罚款数额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立案时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金额、较大数额罚款等时限和数额作出了调整。问:请问如何做好《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有哪些重点工作安排?答: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开展释义解读、专题培训、宣传普法等工作,为《处罚办法》落实创造有利条件。一是做好解读培训。确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处罚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二是加强普法宣传。组织指导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开展“送法入企”,积极宣传《处罚办法》修订情况,让企业和广大群众深刻体会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梳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现有的配套文件和制度规定,结合《处罚办法》的修订实施,深入研究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修改听证程序规定、文书制作指南等配套文件。下一步,我们将以《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为重要契机和有效抓手,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全面约束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引导并重,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依法实施轻微免罚,强化说理式执法,营造推动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b]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b]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2月30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六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align=right]  部长 黄润秋[/align][align=right]  2023年1月18日[/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center][b]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b][/align][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 则[/b][/align]  [b]第一条[/b]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支撑生态环境工作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 生态环境统计基本任务是对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生态环境统计内容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核与辐射安全、生态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b]第三条[/b] 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生态环境部在国家统计局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制定生态环境统计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全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公布全国生态环境统计资料。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统计工作。  [b]第四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生态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将生态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生态环境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生态环境统计机构;  (三)安排并保障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经费和人员;  (四)按时完成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五)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  (六)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七)落实生态环境统计改革任务;  (八)建立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b]第五条[/b]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等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align=center][b]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b][/align]  [b]第六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需要,明确承担统一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职责的综合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及其人员。  [b]第七条[/b] 各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按照规定申报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  (三)开展生态环境统计分析和预测;  (四)实行生态环境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五)收集、汇总和审核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建立和管理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库,支撑相关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对外公布所需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审核对外共享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范围内的资料;  (六)按照规定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生态环境统计资料;  (七)指导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的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组织业务培训;  (八)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科研和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的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生态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  [b]第八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相关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任务的职能机构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提交同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审核并按照规定配合完成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工作,经批准或者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收集、汇总、审核其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报送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  (三)落实生态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要求,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四)开展生态环境统计分析,对相关业务工作提出建议;  (五)承担相关生态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  [b]第九条[/b] 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生态环境统计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生态环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管理生态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生态环境统计资料。  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b]第十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生态环境统计人员在生态环境统计工作中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b]第十一条[/b] 生态环境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其统计人员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稳定性。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对生态环境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align=center][b]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b][/align]  [b]第十二条[/b]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分为综合性调查项目和专项调查项目,调查方法分为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调查周期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等。  [b]第十三条[/b] 生态环境部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生态环境部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生态环境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b]第十四条[/b]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主要内容不得与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矛盾。  [b]第十五条[/b] 制定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制定新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就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二)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再重复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再重复开展统计调查;  (三)统计调查应当尽量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调查;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调查;  (四)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b]第十六条[/b] 制定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内容、方法、对象、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b]第十七条 [/b]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b]第十八条[/b]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表中的指标必须有确定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  生态环境部制定全国性生态环境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计算方法等作出统一说明。  [b]第十九条[/b] 在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中,排放源排放量按照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法、物料衡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生态环境统计的依据。  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统一的排放源产排污系数,按照规定程序发布,并适时评估修订。[align=center][b]第四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b][/align]  [b]第二十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调查。  [b]第二十一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和数据质量控制制度,严格实施数据采集、核算、汇总、审核、分析等环节的全流程质量控制。  [b]第二十二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b]第二十三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应当就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b]第二十四条[/b]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  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b]第二十五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统计数据审核要求,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b]第二十六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应当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b]第二十七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将生态环境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发展计划,积极推动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完善生态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现代化。  [b]第二十八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使用行政记录、大数据等手段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生态环境统计信息挖掘、处理和分析能力,提供多样化统计产品,提升统计分析应用水平。  [b]第二十九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align=center][b]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b][/align]  [b]第三十条[/b] 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是制定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计划,开展生态环境考核、履约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b]第三十一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共享和应用。  [b]第三十二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公布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并按照要求提供给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b]第三十三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所获得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报送同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  [b]第三十四条[/b] 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应当纳入生态环境统计年报或者以其他形式统一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公布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公布前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b]第三十五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生态环境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考核、履约等工作,需要使用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应当以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提供的资料为准。  [b]第三十六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b]第三十七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统计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的安全建设和运维管理。  [b]第三十八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等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档案。  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管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  [b]第三十九条[/b]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align=center][b]第六章 监督检查[/b][/align]  [b]第四十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明确领导班子、相关负责人以及生态环境统计人员的责任。  [b]第四十一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遵守、执行生态环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情况;  (三)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生态环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b]第四十二条[/b]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b]第四十三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生态环境统计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align=center][b]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b][/align]  [b]第四十四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改革和完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任务,进行生态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机构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b]第四十五条[/b] 生态环境部定期对全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进行评估,按照规定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者表扬。  [b]第四十六条[/b]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  (三)未执行批准或者备案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的;  (四)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五)要求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六)违法公布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七)泄露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b]第四十七条[/b]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处分:  (一)拒绝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生态环境统计调查、监督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align=center][b]第八章 附 则[/b][/align]  [b]第四十八条[/b] 全国污染源普查依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组织实施。  [b]第四十九条[/b]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7 号)同时废止。

  • 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301/t20230119_1013802.html]《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url](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请问出台《管理办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b]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时指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根本出路在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要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021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时强调,“要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加大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要求更好发挥统计作用,加快统计改革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出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实施,为做好生态环境统计提供了工作遵循,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生态环境统计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生态环境统计支撑管理重要性日益突出。原《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是生态环境统计领域的重要管理制度,多年来为开展环境统计管理、规范环境统计工作提供重要保障,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与新形势新要求不适应的问题,亟需开展修订完善,以更好适应和服务新时代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管理需要。  [b]问:《管理办法》修订中有哪些考虑?  答:[/b]《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考虑以下7个方面。  一是突出统计质量管理。《管理办法》将强化质量管理融入生态环境统计调查的全过程,提出建立质量控制体系,明确统计调查对象应及时、准确、如实填报生态环境统计信息,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质量控制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等职责,保障生态环境统计质量。  二是理顺统计工作机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晰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系,理顺企业填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逐级审核汇总、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明确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和职能机构相应工作职责,督促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协调配合,提高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效能。  三是压实统计工作责任。《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统计调查对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确保生态环境统计事有人管、活有人干、责有人担。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负主体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收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四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管理办法》严格落实中央文件及生态环境部《关于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试行)》要求,增加了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内容,明确相关人员和机构责任。  五是拓展统计成果应用。《管理办法》以强化应用、服务管理为重要目标,提出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挖掘和分析,提供多样化应用产品,强化统计资料时效性,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多领域、多维度的信息服务和决策支持。  六是加强统计资料管理。《管理办法》提出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做好资料管理、规范使用和统一发布,提高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  七是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管理办法》对新设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提出明确要求,控制专项统计调查数量,拓展行政记录运用,依托现有工作基础开展统计,优化统计调查制度设计,减少企业与基层填报量。  [b]问:《管理办法》设置了“监督检查”章节,请问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对象主要有哪些,重点监督检查哪些内容?  答:[/b]《管理办法》中新设“第六章 监督检查”,对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规定。2017年7月,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管理办法》为此明确提出,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对象是与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相关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调查对象履行生态环境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统计活动等情况。二是建立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协助统计机构查处生态环境统计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等情况。三是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b]  问:下一步如何有效实施《管理办法》,有哪些重点工作安排?  答:[/b]《管理办法》印发后,生态环境部将全面推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持续深化生态环境统计改革,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加强帮扶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管理办法》宣传解读和培训,对基础比较薄弱的地方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和帮扶,确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相关要求。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积极推进各级相关部门按要求完成生态环境统计重点任务,确保制度规定执行到位、各方责任履行到位,形成多方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  三是突出重点领域,深化统计改革。加快生态环境统计改革任务落实落地,特别是从提升统计技术体系科学性、质控体系有效性、信息发布时效性、统计报告权威性等方面不断深化改革,以改革创新推动生态环境统计高质量发展。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公示稿)的公示

    根据国家和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的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并征求了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和专家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公示稿,以下简称《监督办法》)。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广大公众的意见建议,现对《监督办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2023年7月18日起至7月31日止)。若有异议或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书面反馈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刘舯铭,电话:0851-85573362通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59号自然生态保护处附件:1.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19/141612441562029.docx]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后修改.docx[/url]2.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7/19/141622181562029.docx]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x[/url][align=right]2023年7月18日[/align]

  •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 政策解读① | 持续完善顶层设计 强化生态环境统计制度建设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为新时代统计改革发展提供了思想指引和根本遵循。  生态环境统计是生态环境系统承担的部门统计工作,也是生态环境保护一项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修订印发[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301/t20230119_1013802.html]《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url](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压实分级责任、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统计管理体制,理顺工作机制,明确机构职能,规范统计调查项目设计,严格实施统计调查,统一归口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并配套监督检查和奖惩措施,有效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统计全过程工作管理,更好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b]一、修订实施《管理办法》,更好适应当前新任务新要求[/b]  第一,修订《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根本出路在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要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要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加大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并对统计督察工作作出部署。2016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更好发挥统计作用,加快统计改革发展,为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提高统计质量明确了方向,提供了有力保障。  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管理办法》作为落实《生态环境统计改革工作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进一步明确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厘清并强化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职责和统计义务,推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保障生态环境统计发挥应有作用。  第二,修订《管理办法》是落实统计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订后实施,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为统计管理的重要目标,在强化统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细化违法行为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2017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加强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统计资料公布的主体、强化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2017年,国家统计局制订发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统一管理,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共享。  《管理办法》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资料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违纪行为;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生态环境统计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修订《管理办法》是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重要举措  生态环境部严格实施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等6项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公布统计资料,积极推进统计成果应用,为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开展生态环境日常管理提供了支撑,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生态环境管理更加精细化,对统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7号)已难以满足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需要。新的《管理办法》针对原《环境统计管理办法》进行大刀阔斧完善改革,为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  [b]二、顺应生态环境管理需要,规范和强化生态环境统计工作[/b]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管理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紧抓以下四个关键点,推动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更加高效规范,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提供更加全面、科学、细致、可靠的基础支撑。  (一)健全统计体制机制,明确各级统计职责。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贯穿全国各级生态环境系统,涉及多个业务机构及统计调查对象,需要进一步明晰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理顺统计调查对象填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管理办法》确立了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分别明确了统计综合机构承担统一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相关职能机构承担相应生态环境统计任务、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职责,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分工合作、协调配合,提高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效能。  (二)强化统计质量管理,切实压实各级责任。将生态环境统计质量管理作为《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融入统计调查的全过程。把建立生态环境统计质量管理体系作为重要任务,大幅增加统计质量管理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统计调查对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及时、准确、如实填报生态环境统计信息,加强统计调查资料自审;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质量控制职责,强化质量管理手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保障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做好统计资料报送和审核,明确各方责任,确保生态环境统计领域事有人管、活有人干、责有人担,保障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三)开展统计监督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管理办法》积极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及生态环境部《关于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试行)》要求,明确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统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遵守、执行生态环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首次在生态环境统计相关的部门规章中明确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态环境统计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统计部门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联合执法指明方向,为有效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供有力武器,为抓牢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生命线、提升生态环境统计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四)规范统计资料管理,大力加强分析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做好资料管理、规范使用和归口统一公布,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一致性和权威性。要求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对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隐私保护。强化统计资料时效性,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应用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以强化应用、服务管理为重要目标,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挖掘和分析,提供多样化应用产品,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多领域、多维度的信息服务和决策支持。  [b]三、严格落实《管理办法》,持续提升统计工作效能[/b]  《管理办法》是生态环境统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和规范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重要文件。应以推动实施《管理办法》为重要契机和有力抓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提升统计质量,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支撑。  一是落实质量管理要求,加大数据质控力度。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结合任务要求和地方实际,按照《管理办法》浓墨重彩强调的质量管理要求,建立各行政区域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和质量控制制度,严格实施统计资料采集、核算、汇总、审核、分析等环节的全流程质量控制,采取现场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对统计资料进行反复审查和核实。  二是开展统计综合评估,推动机制畅通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发布对于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统计管理体制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制定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综合评估方案,从组织领导、工作实施、能力建设等各方面开展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落实《管理办法》奖惩规定,强力推动统计机制畅通运行。  三是深入挖掘统计数据,用活用好统计成果。主动适应管理决策需要,深入挖掘统计数据,开展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污染排放特征、排放贡献、减排潜力、排放预测等分析,探索开展区域范围基于环境质量的污染排放溯源分析,加强环境质量、污染排放、社会经济等指标融合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b]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和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维护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212/W020221230562720562925.pdf]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url]》。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7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2月27日印发[align=center][b]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b][/align]  [b]第一条[/b]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第三条[/b]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b]第四条[/b]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b]第五条[/b] 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  (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  (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b]第六条[/b]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  [b]第七条[/b]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  [b]第八条[/b] 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依托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监测结果与国家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数据共享。  [b]第九条[/b] 生态环境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制度,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和生态状况评估标准规范,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服务功能和保护成效。  [b]第十条[/b] 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进行监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结果,结合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线索,提取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和线索,并推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实地核实,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实地核实结果。  (三)生态环境部将核实后的生态破坏问题通报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移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进行记录。  (四)生态环境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生态环境部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  [b]第十一条[/b]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监督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形式主义问题的监督检查。  [b]第十三条[/b] 生态环境部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综合利用“五基”协同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监督数据库,实现生态保护红线数据信息共享。  [b]第十四条[/b]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  [b]第十五条[/b] 生态环境部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以及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  [b]第十六条[/b] 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主义问题,且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规定处理。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b]第十七条[/b]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  [b]第十八条[/b]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b]第十九条[/b]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全面推进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全力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中国建设,我部研究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403/W020240315362169138081.pdf]《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url],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4年3月4日[/align]  (此件删减后公开)  抄送: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环境发展中心)、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规划院、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3月13日印发

  • 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办公厅(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三)综合司(四)法规与标准司(五)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六)科技与财务司(七)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八)水生态环境司(九)海洋生态环境司(十)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司。(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司(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十四)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十五)核电安全监管司(十六)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十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司(十九)生态环境执法局(二十)国际合作司(二十一)宣传教育司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生态环境部机关行政编制47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0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8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既是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也是国家核安全局的内设机构。核安全总工程师和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的司长对外可使用“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的名称。生态环境部派出机构:(一)生态环境部所属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区域督察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6个督察局行政编制240名,在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各督察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1名,共2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二)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为生态环境部设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实行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土壤环境 词汇》的公告

    [b]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土壤环境 词汇》的公告[/b]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土壤环境相关词汇的定义和使用,现批准《土壤环境 词汇》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qt/202205/t20220518_982424.shtml]《土壤环境 词汇》(HJ 1231-2022)[/url]  该标准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5月10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5月10日印发

  •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环境管理中化学物质的命名,支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管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等工作,现批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url=http://down.foodmate.net/standard/sort/1/152077.html]HJ 1357-2024[/url])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特此公告。[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2024年3月21日[/align]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印发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直属各单位:《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2022年10月28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b][/align][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 则[/b][/align][b]第一条? [/b]为了加强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b]第二条[/b]?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评估。[b]第三条[/b]? 本办法所指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b]第四条?[/b]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内容的效力等同于引用的文件。[b]第五条[/b]?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第六条[/b]? 省生态环境厅依法组织制定和修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指导各市(州)以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履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报批等职责。贵州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履行制定、修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相关具体工作,负责评估全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各市(州)以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地方生态环境标准,配合完成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修订、评估等工作。[b]第七条[/b] 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应当组织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等开展标准起草工作,广泛征求相关省直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b]第八条[/b] 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中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等方式利用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不得规定采用特定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不得规定采用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和配方不公开的试剂,不得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使用的试剂。[b]第九条[/b]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发布时,应当坚持合理合法的原则设置适当的实施过渡期,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过渡期一般不少于180日,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过渡期一般不少于90日。因迫切保护人身健康、生态环境等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实施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设置不低于30日的过渡期。[b]第十条[/b]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发布前,应当明确配套的污染防治、监测、执法等方面的指南、标准、规范等,确保标准有效实施。[align=center][b]第二章?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b][/align][b]第十一条[/b]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应当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b]第十二条[/b]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b]第十三条[/b] 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反映我省生态环境质量特征,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态环境质量需求相适应,科学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b]第十四条[/b]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功能分类;(二)控制项目及限值规定;(三)监测要求;(四)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b]第十五条[/b]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是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的技术依据,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实施。[align=center][b]第三章? 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b][/align][b]第十六条[/b]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环境风险筛查与分类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全省生态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应当制定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b]第十七条[/b] 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包括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方环境风险管控标准。[b]第十八条[/b] 制定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根据环境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环境风险、环境背景值等因素,区分不同保护对象和用途功能,科学合理确定风险管控要求。[b]第十九条[/b] 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功能分类;(二)控制项目及风险管控值规定;(三)监测要求;(四)风险管控值使用规则;(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align=center][b]第四章?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align][b]第二十条[/b] 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因素,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我省经济、技术条件,应当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第二十一条[/b]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地方噪声排放控制标准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适用对象分为行业型、综合型、流域或者区域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或者产品污染源的排放控制;流域或者区域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流域或者区域范围内的污染源排放控制。[b]第二十二条[/b] 制定行业型或者综合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反映所管控的污染物排放特征,以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和可接受生态环境风险为主要依据,科学合理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制定流域或者区域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促进转型发展。[b]第二十三条 [/b]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适用的排放控制对象、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情形;(二)排放控制项目、指标、限值和监测位置等要求,以及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要求;(三)适用的监测技术规范、监测分析方法、核算方法及其记录要求;(四)达标判定要求;(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b]第二十四条 [/b]污染源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情况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补充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源同时符合多个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情况下,流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align=center][b]第五章? 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b][/align][b]第二十五条[/b] 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主要包括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b]第二十六条[/b] 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分为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地方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三类。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应当包括监测方案制定、布点采样、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数据分析与报告、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内容。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应当包括试剂材料、仪器与设备、样品、测定操作步骤、结果表示等内容。地方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应当包括测定范围、性能要求、检验方法、操作说明及校验等内容。[b]第二十七条[/b] 对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生态环境部尚未制定适用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可以在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或者直接引用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适用于该控制项目监测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不再执行。[b]第二十八条[/b] 地方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是对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声与振动、自然生态等领域的管理技术指南、导则、规程、规范等。[b]第二十九条[/b] 制定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应当有明确的生态环境管理需求,内容科学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有利于规范生态环境管理工作。[align=center][b]第六章?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b][/align][b]第三十条?[/b]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制项目计划,依法依规成立编制组;(二)编制组编制开题论证报告,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三)编制组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四)编制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提交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立项论证;(五)编制组填写立项申请表,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申请立项;(六)编制组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提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七)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公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提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意见;(八)编制组汇总处理意见,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报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九)编制组将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提交省市场监管局进行技术审查;(十)编制组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十一)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进行审查;(十二)省生态环境厅提请生态环境部进行审查;(十三)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编制组按照生态环境部审查意见修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十四)省生态环境厅会签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省政府审议发布,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由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直接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发布;(十五)省生态环境厅报请生态环境部备案;(十六)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标准宣传、培训;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参照上述流程制修,可以省略(十二)、(十三)、(十五)项环节。[b]第三十一条[/b]个人或其他单位提出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立项建议,由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统筹编制地方生态环境标准项目计划。[b]第三十二条[/b]项目计划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依据,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照计划规范、有序地进行。项目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需要的情况;(二)健全和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情况;(三)生态环境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的情况;(四)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提出明确建议的情况。[b]第三十三条[/b] 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要求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编制组,编制组编制开题论证报告并负责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的编写和修改。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直接成立编制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相关事宜。开题论证报告应当包含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以及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b]第三十四条 [/b]编制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说明中应当论证分析与相关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我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关系,未穷举论证与相关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我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关系的,不得提交立项论证。编制组根据编制标准需要,可以向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提供编制标准相关的非涉密资料数据和请求合理帮助,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依法配合提供编制标准相关的非涉密资料数据和合理帮助。[b]第三十五条[/b] 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项目立项论证会,论证会专家委员由与标准内容相关的生态环境管理、标准化管理、所属行业、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监测、法律等方面的7名及以上专家委员组成,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立项论证会专家委员人数要求可以降低至5名及以上。项目立项论证会专家委员人数必须为单数。[b]第三十六条[/b] 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在立项论证会10个工作日前,将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相关资料通过但不限于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转发立项论证的专家委员。[b]第三十七条?[/b]项目立项论证会应当参照下列内容进行论证:(一)项目承担单位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开展标准工作的能力(人员、资质、仪器设备、管理水平等);(三)对项目的理解及国内外相关情况了解程度;(四)提出的标准制修订技术路线可行性;(五)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情况;(六)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是否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七)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是否符合生态环境管理需要;(八)其他影响标准项目工作的因素。[b]第三十八条?[/b]论证会专家委员应当逐一明确表示标准立项意见是“同意”或“不同意”或“弃权”,专家委员超过三分之一“不同意”或“弃权”的,项目立项论证不得通过;标准化、法律专业的专家委员认为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立项论证不得通过。论证会专家组组长应当就专家组论证情况和是否可以立项出具书面意见,并由专家组全体专家委员签署生效。未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编制组可以在30日内再次申请立项论证。立项论证最多不超过3次。[b]第三十九条[/b] 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书面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协助立项的申请,并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项目立项论证会专家组意见。[b]第四十条?[/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立项:(一)不属于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范围的 (二)项目立项论证会专家组意见未通过的;(三)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四)制定的制定条件、时机、技术储备尚不成熟的 (五)已有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且无地方特色或进一步细化必要的 (六)已有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且内容上宽松于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七)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定内容的;(八)其它不适宜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情形。[b]第四十一条[/b]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后,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指导编制组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并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b]第四十二条[/b] 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后,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向有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低于30日。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同时提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编制组负责汇总处理意见,逐条说明是否采纳和不采纳的原因,编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并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b]第四十三条[/b] 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技术审查。技术审查要求严格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b]第四十四条 [/b]技术审查结束后,编制组应当及时汇总意见,逐条说明采纳情况,形成技术审查意见采纳情况表,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b]第四十五条[/b] 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不低于5名专家委员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专家委员一致认为可以通过的,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提交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查。[b]第四十六条[/b]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业务处(室)对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后,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修改的,由编制组在30日内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省生态环境厅;集体讨论决定通过的,按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程序报生态环境部征求意见;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b]第四十七条[/b] 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向生态环境部征求意见的,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指导编制组按照生态环境部意见逐条进行论证修改,并形成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确认后,会签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省人民政府审议。[b]第四十八条?[/b]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在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相关材料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编制组应当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帮助。[b]第四十九条[/b] 标准发布实施后,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在20日内在厅门户网站公开标准正式文本,供社会免费查阅。[align=center]编制组应当在标准发布实施前完成标准的政策解读和一图读懂,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并按要求进行修改。[/align]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编制组应当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做好新发布标准培训的准备工作,每个新发布标准培训不低于4个课时。培训相关费用纳入标准编制经费。[b]第五十条[/b]地方生态环境标准项目应当自立项之日起2年完成发布。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编制组应提前3个月向省生态环境厅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经同意后由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逾期仍未完成的,该标准项目终止。[align=center][b]第七章?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监督与评估[/b][/align][b]第五十一条[/b]?鼓励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在使用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过程中,向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馈问题、提出建议。[b]第五十二条?[/b]省生态环境厅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组织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实施,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配合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单位开展评估工作。[b]第五十三条[/b] 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作为是否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启动修订或废止的主要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组织进行修订:(一)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三)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其它地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产生影响的;(四)涉及的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应及时修订的其他情形。[align=center]第八章? ?附 则[/align][b]第五十四条[/b]?本办法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b]第五十五条[/b]?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 政策解读④ | 立足新阶段落实新要求 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统计工作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生态环境统计是支撑生态环境管理决策、反映管理成效的重要基础。党的二十大对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战略部署,随着生态环境管理决策日趋精细化,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基础性地位进一步凸显,对统计资料准确性、完备性、精细度和及时性提出更高要求。  生态环境部最新修订的[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301/t20230119_1013802.html]《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url](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统计机构职责、保障数据真实性、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统计资料管理等方面对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进行明确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统计管理指明了方向,有助于更好地支撑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助于更好地服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助于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北京市在生态环境部的全面指导下,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统计改革工作,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多年来积累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管理办法》出台后,北京市将紧紧围绕《管理办法》落地实施,科学谋划,精准发力,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统计服务生态环境管理决策的基础支撑作用,重点推进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b]一、完善机制,督促各级部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b]  《管理办法》指出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八个方面任务。《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了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应当履行的九项职责,承担相关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任务的职能机构的五项职责,以及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履行的两项义务,对于地方建立或完善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机制提供了遵循。  在落实生态环境统计职责方面,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全市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负责对各区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开展帮扶指导,组织业务培训,对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数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数据进行宏观比对审核,组织开展数据联审、会审及现场抽查复核;区级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指导辖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对辖区生态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及现场复核;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明确领导班子、相关负责人以及生态环境统计人员的责任”,北京市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试行)》要求,明确建立生态环境统计责任人制度,严防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b]二、严格质控,多渠道保障统计数据质量[/b]  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管理办法》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落实生态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要求,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北京市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开展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落实《管理办法》关于保障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要求,结合各级职责分工,将采取新举措,着力从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全流程各环节提升统计质量。  一是开展多元化帮扶指导,加强源头把控。市生态环境局成立强大的技术支持团队,分区包片专人对接指导各区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按要素分类开展问题梳理,归纳共性问题定期汇编形成答疑集锦。对于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区,专程赴现场开展“一对一”帮扶指导及案例讨论,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和问题。对于企业数量多、排放量大的重点行业,通过编制企业年报填写样表、录制小视频等方式解决企业填报环节存在的疑惑。  二是开展统计数据集中会审、现场复核,加强过程把控。抽调区级技术骨干集中对全市数据开展全面审核,在保障企业统计数据完整填报的基础上,对于重点指标突变超过一定幅度的,指导企业追溯到原料、工艺、治理设施等具体环节,审核分析数据变化的合理性。对于产排污工序复杂、污染排放重点企业,开展统计数据现场复核。  三是开展数据多方校验,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强化统计数据的校核比对,开展排污许可、排放清单、危废管理与排放源统计调查数据的双向校核,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比对分析宏观经济社会发展数据与排放源统计汇总数据,整体把握区域数据的合理性变化,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b]三、共享共用,强化统计数据信息公开和分析应用[/b]  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是制定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计划,开展生态环境考核、履约等工作的基本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共享和应用”。  北京市在做好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归档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共享应用。一是按照部门统计制度要求,将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等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标数据报送同级统计部门,在《北京市统计年鉴》上公开发布。二是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北京市生态环境统计年报,不断拓宽社会公众参与面。三是深化应用,进一步挖掘统计数据的应用价值,支撑污染防治措施制定、规划编制、形势分析研判等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b]四、以人为本,抓好生态环境统计队伍建设[/b]  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层级多、难度大,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且相对稳定人员的生态环境统计队伍是生态环境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管理办法》指出“生态环境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其统计人员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稳定性”,对生态环境统计人员的能力素质提出明确要求。为高质量开展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北京市采取多种方式抓好生态环境统计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在年度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开展前,市级组织对基层统计人员开展全员业务培训。为便于统计人员系统学习了解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要求,开设专题,全面培训解读调查制度及填报要点;对于专业性较强、数据不易采集的重点指标,重点解释指标涵义及数据获取渠道。在生态环境统计业务培训之外,注重统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政策规定的培训,与统计部门联动,组织区级生态环境统计工作人员参加市统计局部门统计培训,邀请市统计局专家、业务骨干开展技术指导和交流。  二是开展工作评估。为促进各区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质效,对各区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情况开展综合评估,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评估各区工作重视程度、数据质量、数据报送、宣传培训、队伍建设等情况,适时通报评估结果,并通过经验交流的方式营造互学互鉴、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三是举办技术竞赛。在全市范围内,举办生态环境统计技术竞赛,以赛促学,以学促干。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要求生态环境统计人员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通过技术竞赛,鼓励生态环境统计工作人员扎实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知识,了解宏观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知晓全国及本市统计工作计划要求,深入钻研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实现提升专业素质的目标。

  •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土壤环境 词汇》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土壤环境相关词汇的定义和使用,现批准《土壤环境 词汇》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HJ1231-2022.pdf]《土壤环境 词汇》(HJ 1231-2022)[/url]该标准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2022年5月10日[/align]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5月10日印发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15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安徽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31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align=center][b]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b][/align]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态保护红线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四条 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媒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作用,普及生态保护红线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的良好氛围。第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加强与同级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的联动会商,共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生态保护红线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严禁擅自调整。对确需进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规则,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第八条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更新和信息共享情况,及时更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等相关数据,确保监督与管理的界线范围一致。第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强化对有限人为活动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第十条 对于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建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一条 依据生态环境部有关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监测方案,建立完善全省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通过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监测、地面监测等技术方式,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对生态敏感地区开展加密监测,监测结果与国家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数据共享。市生态环境局按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以县域为单元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按要求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及保护成效评估。市生态环境局以县域为单位,基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和服务功能等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依据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标准规范,重点对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用地性质、生态功能、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以县域为单元进行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自评估。第十三条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一)省生态环境厅将生态环境部推送的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和线索,及时下发至市生态环境局。(二)市生态环境局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加强部门联动,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实地核实,并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实地核实结果。各市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中自行排查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一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三)省生态环境厅在组织开展重点疑似生态破坏问题线索实地抽查的基础上,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实地核实结果。(四)对生态环境部通报反馈的生态破坏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及时通报相关市,抄送省直相关部门,并将问题办理情况按程序报送生态环境部。(五)各市应本着立行立改原则,对核实后的生态破坏问题立即推动整改,建立整改验收、销号机制,保障整改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后,形成整改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应根据生态破坏问题清单建立生态破坏问题台账,及时更新完善问题查处整改情况。(六)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生态破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生态破坏问题纳入“1 1 N”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调度系统。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第十四条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开展。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第十六条 依据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技术指南等标准规范和工作部署,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形式主义问题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第十八条 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依托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数据库,构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核查整改和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台账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完善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及台账。按照生态环境部部署,推进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专家库,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等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第二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以及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等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二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主义问题,且列入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试行期间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档案分类表》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档案管理工作,现批准《生态环境档案分类表》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qt/202208/t20220830_992735.shtml]《生态环境档案分类表》(HJ 7-2022)[/url]  二、[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qt/202208/t20220830_992738.shtml]《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科学研究》(HJ 8.1-2022)[/url]  以上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中国档案分类法 环境保护档案分类表》(HJ/T 7-94)、《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科学研究》(HJ/T 8.1-94)废止。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8月21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8月22日印发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荐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有关单位: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法规〔2020〕44号),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为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有序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拟建立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请各有关单位协助组织推荐专家入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推荐范围[/b]本次推荐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从事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空气、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环境法、环境经济、其他(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b]二、推荐条件[/b](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作风正派,能够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积极独立的原则参与评估等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三)在生态破坏治理或者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有较深造诣,了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标准、技术规范。(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项目技术指导,能够承担专家审查、现场踏勘等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有国家级人才称号或者泰山系列省级人才称号的专家年龄不受限制。(五)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处罚,或者涉嫌违纪违法在立案调查期间的,不得入选专家库。[b]三、推荐程序[/b]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每个领域推荐专家人数不超过5人。(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按照申请要求填写《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专家信息表》(见附件),推荐单位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加盖单位公章,对申请人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二)报送资料。2023年8月8日前,将信息表纸质版(一式二份)邮寄至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并将电子版(盖公章的PDF扫描件和WORD电子版)发送至邮箱。(三)专家入库。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联系人:冯翠华 王小娟联系电话:0531-51798092、51799156邮寄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3377号(邮编250101)联系邮箱:shbtzfc@shandong.cn附件:[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07/P020230712540700100364.doc][font=仿宋, FangSong][size=24px]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推荐专家信息表[/size][/font][/url][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11日[/align]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解读④ | 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助力基层执法效能再提升

    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于2023年7月1日实施,与已实施13年的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比,《处罚办法》紧跟时代发展,紧密联系执法实际,平衡法律理论与实践需求,进一步为基层执法人员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指明方向,提供遵循。  一是更好适应新形势。《处罚办法》的修订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系统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的精神,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的要求,紧密结合各地改革工作的实际,修改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与委托处罚的有关表述,为各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组织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提供依据。  二是更多关注新变化。《处罚办法》的修订是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也是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处罚办法》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处罚工作的基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等具体内容系统完整地规定在一部部门规章中,有利于基层执法人员学习使用。如单独增加“信息公开”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两节内容,明确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应记录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了生态环境执法处罚过程中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要求。  三是更优解决新需求。《处罚办法》的修订充分考虑地方执法实际,对长期以来基层执法提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如按照生态环境方面法律法规内容,补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明确“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责令限期拆除”“禁止从业”等属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解答了基层执法人员的困惑;规定立案审查期限、决定下达期限等可以延长的特殊情形,解决了基层执法机构办理复杂案件时办案时限紧张的难题;统一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的适用范围,并提高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组织听证、法制审核以及集体讨论等程序的工作压力,提高了行政处罚效能。  四是更实贯彻新理念。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优化执法方式、转变执法理念、助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又一新要求。《处罚办法》不仅严格约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也注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根据“回避”对象的不同,对执法“回避”审批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新增了执法人员对监测(检测)结果的告知义务,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重要生态环境执法证据运用的认同感,减少对该类证据的争议,进而减少复议、诉讼。另外,《处罚办法》中对“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也为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探索审慎包容监管机制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行政执法和处罚工作的各项规定,努力克服管理事项庞杂而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的困难,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在提升案件查办效能、强化部门联动、落实执法普法制度以及帮扶指导企业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下一步,来宾市将认真组织学习《处罚办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学习培训,在“懂”字上下功夫。丰富学习培训的形式和内容,已在《处罚办法》实施前依托执法业务培训班完成全员培训,确保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均能基本掌握《处罚办法》的修订内容;后续将针对行政处罚各个环节、《处罚办法》各个章节以及修改较多、较为重要的内容,不定期组织专题培训,促进执法人员深入理解修订内涵;在《处罚办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分析、收集基层执法人员实践运用问题,邀请律师、专家进行实地帮扶指导,力争培养一批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查“领头羊”。  二是抓实干实用,在“用”字上下功夫。依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立的移动执法系统和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系统,针对《处罚办法》中现场调查取证、陈述申辩时限、听证范围等新要求新规定,及时调整、修改部分文书模板,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指引。对部分《处罚办法》未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地方实际综合考虑的问题,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时限、下达不予处罚决定相关程序规定等,将及时与司法部门沟通联系,力求达成统一的理解与认识,确保尽职履责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抓制度保障,在“通”字上下功夫。全面梳理全市现行的生态环境处罚相关程序规定,根据《处罚办法》修订内容,制定出台与地方实际工作相适应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内部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同步更新现场检查要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以及组织听证相关规定,既要保证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办理时效,又要保障案件办理质量。  四是抓宣传引导,在“活”字上下功夫。扎实开展各项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党员服务普法”“日常监管普法”“重点行业专项普法”“送法入企”等常态化普法形式以及其他各类普法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处罚办法》修订情况,营造良好普法宣传氛围,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市县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自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将《处罚办法》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 生态环境部关于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问题的请示》(湘环报〔2023〕8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7.5条规定,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 18285和GB 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其中检验过程中范围应包括“联网核查、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的全过程。  特此函复。[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7月1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荐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有关单位: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法规〔2020〕44号),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为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有序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拟建立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请各有关单位协助组织推荐专家入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本次推荐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从事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空气、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环境法、环境经济、其他(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二、推荐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作风正派,能够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积极独立的原则参与评估等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三)在生态破坏治理或者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有较深造诣,了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标准、技术规范。(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项目技术指导,能够承担专家审查、现场踏勘等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有国家级人才称号或者泰山系列省级人才称号的专家年龄不受限制。(五)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处罚,或者涉嫌违纪违法在立案调查期间的,不得入选专家库。三、推荐程序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每个领域推荐专家人数不超过5人。(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按照申请要求填写《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专家信息表》(见附件),推荐单位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加盖单位公章,对申请人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二)报送资料。2023年8月8日前,将信息表纸质版(一式二份)邮寄至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并将电子版(盖公章的PDF扫描件和WORD电子版)发送至邮箱。(三)专家入库。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

  • 生态环境部:建设生态环境领域大科学装置和重点实验室等

    3月27日,生态环境部举行3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司长王志斌出席发布会,介绍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最新进展。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主持发布会,通报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并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align=center][img=e7e6c2cfcbdf16eb225e7722cc56ab8d_W020240327691778147786.jpg,490,333]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3/uepic/75c25876-de6d-4961-9183-23ba27eec9e3.jpg[/img][/align]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司长王志斌介绍生态环境科技各项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其中,推动实施生态环境科技创新重大行动,推进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部署,研究制定重点专项管理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等。承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大气与土壤、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典型脆弱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3个重点专项,并正式启动2024年指南编制工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安全、减污降碳、新污染物治理等方向重大科技需求征集凝练。2023年以来,建成环境感官应激与健康等部级重点实验室3个,物联网技术研究应用(无锡)等工程技术中心3个,呼伦贝尔森林草原交错区等部级科学观测研究站7个。[b][color=#000000]王志斌在会上回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时表示,从4个方面对以高水平生态环境科技赋能美丽中国建设作出系统安排,分别为:[/color][/b]一是加强美丽中国建设基础科学研究。围绕破解美丽中国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实践难题,在理论方法、成因机理、过程路径等方面解决一批基础性重大问题。比如,[color=#c00000]在新污染物治理方面,开展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全生命周期阻控等理论方法研究。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进一步阐明气候变化影响下的生态系统安全、重大风险识别与人类活动适应机制等。[/color]二是强化美丽中国建设关键技术攻关。[color=#c00000]重点围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扩绿增汇、风险防范等方面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展跨区域、多尺度、多介质的复合型环境污染问题的溯源、调控和协同治理等技术攻关,[/color]强化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科技支撑,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比如,[color=#c00000]在蓝天保卫战方面,聚焦PM2.5和O3协同防控,加强精细化模拟及多污染物近零排放治理技术等研究,支撑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color]三是推动美丽中国建设重大项目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应用驱动,开展美丽中国建设重大科技需求凝练,并向中央科技办报送相关科技需求建议书。推动实施生态环境科技创新重大行动,推进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科技重大专项部署,加快制定重点专项管理工作方案、管理实施细则,以及2024年度项目指南编制工作方案,做好重点专项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四是打造美丽中国建设科技支撑力量。推进实施高层次生态环境科技人才工程,培养打造高水平生态环境人才队伍。协调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评估,[b][color=#c00000]建设生态环境领域大科学装置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创新平台,推动国家级科研院所建设,支持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环境学科建设,打造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color]王志斌在会上回答新华社记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有哪些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的提问时表示,生态环境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从四个方面抓好《意见》的实施:[/b]一是开展宣传培训。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针对不同群体需求和特点,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把中央的决策部署说清楚、讲明白。同时,我们还将在环境影响评价咨询平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开设咨询窗口,及时答疑解惑,推动各地加强信息共享,分享做法和经验。二是出台配套政策。主要有三个层面,在法律方面,积极推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正在编纂的生态环境法典,强化法律支撑。在规范性文件方面,[color=#c00000]研究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细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管理要求。[/color]在技术标准方面,围绕建设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持续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同时,结合美丽中国先行区和示范样板建设等,谋划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理论、技术与应用研究。三是完善实施机制。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政策,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同时,我们将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出台《意见》配套措施,落实工作任务,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及时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四是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地方跟踪评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调整更新和备案、三类单元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做好监督管理。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生态环境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加强监管执法。将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提问期间,通过王志斌的回答,我们了解到,[color=#c00000]目前已建成生态工业园区73家,据2022年度统计,73家生态工业园区创造了全国7.6%的工业增加值,而COD、氨氮、SO2和氮氧化物排放量仅占全国工业排放的4.6%、2.9%、0.9%和1.4%,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比全国低81%,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90.81%,优于全国工业园区平均水平。[/color]以全过程污染预防为核心,积极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开展重点行业、工业园区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筛选推广先进清洁生产技术,推动重点行业、园区和区域节能、节水、节材、减污和降碳,实现源头减量、过程减排、末端治理和综合利用。人民网记者提问道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取得了哪些成效,王志斌回答道,2018年生态环境部成立国家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中心,重点以支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为目标,以集成应用为导向,聚焦以磷为核心的流域水质目标管理、水生态完整性评估等六大专题,开展关键技术协同攻关和驻点城市“一市一策”科技帮扶,取得一系列科研成果,成效显著。一是构建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知识库”和“工具箱”。系统诊断长江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揭示问题成因及机理;研究建立全时空“诊”、全过程“控”、全方位“治”、全要素“保”的长江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技术体系,重点构建了水环境精准溯源和系统治理、水生态调查—评估—修复等技术模式,形成覆盖全链条的科技供给。[color=#c00000]建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智慧决策平台,服务推动沿江省市科学数据共享。[/color]二是科技支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国家科学决策。围绕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试点等攻坚战重要任务,[color=#c00000]开展关键指标内涵判定、期望值确定、监测关键技术和质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color],支撑出台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坚持需求导向,开展“风险防范—污染管控—排口管理—水源保障”管理技术研发,[b][color=#c00000]全力支撑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黑臭水体整治、化工园区水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和尾矿库污染防控等攻坚战专项行动。[/color][/b]组织专家团队赴杭州亚运会、成都大运会现场进行问题研判,圆满完成国家重大活动的水环境质量保障任务。三是科技助力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地方精准施策。以联合研究成果为基础,“前店后厂”,送科技、解难题。[b][color=#c00000]分两批派驻66个驻点专家团队开展水环境形势分析、磷污染来源解析,以及122个水体水生态调查评估等[/color][/b],形成源清单、问题解决方案等700余份,帮扶地方解决治理难题。与2018年相比,驻点城市总磷浓度平均下降约30%,“一江碧水向东流”的美景重现,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显著提升。[img=e7e6c2cfcbdf16eb225e7722cc56ab8d_W020240327691778147786.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3/uepic/c2ea31be-199c-473f-a68f-ea3eade01885.jpg[/img][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 【我们不一YOUNG】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b]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407/W020240709324683409095.pdf]《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url]。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4年7月6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驻部纪检监察组,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7月8日印发

  •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 政策解读② | 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实生态环境统计支撑

    生态环境统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必须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统计管理,为生态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有力服务支撑。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301/t20230119_1013802.html]《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url](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提出新要求,要深入认识《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b]一、充分认识《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重要意义[/b]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修订出台《管理办法》是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行动,将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重要制度保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的必然要求。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生态环境统计制度建设既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也是统计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修订《管理办法》,就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科学指引,将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地落实到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来,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全面、细致、可靠的生态环境统计基础支撑。  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新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强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当前,我国污染防治触及的矛盾问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需要统筹谋划,降碳、减污、扩绿、增长需要协同推进,新污染物治理与传统污染物防治工作交织,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极为复杂。在此背景下,2006年发布的《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已很难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必须对文件进行修订,以满足新要求、适应新形势,发挥生态环境统计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支撑作用。  保障生态环境统计质量,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的关键环节。生态环境统计制度体系和管理体系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有机整体的基础性保障。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客观反映了生态环境治理进度和成效,只有应用真实准确的生态环境统计数据,才能更好发挥现代环境治理效能。此外,自2019年起,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及“回头看”。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以独立章节增加了监督检查有关要求,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督察安排部署的同时,将进一步有效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高质量保障生态环境统计工作。  [b]二、准确把握新修订《管理办法》的突出特点[/b]  生态环境统计是生态环境系统承担的部门统计工作。40多年来,生态环境系统逐步建立了相对完备的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制度体系。作为这一体系中的重要制度文件,《管理办法》的修订以依法依规开展统计为前提,以发挥统计资料作用为目标,以落实统计调查制度为主线,以提高统计质量为重点,以强化统计工作责任为保障,在原有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管理要求,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强质控。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只有依托质量过硬、内容完整、时效性强的生态环境统计数据,才能综合把握生态环境状况、科学分析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合理制定目标规划、有效开展评价考核。《管理办法》的修订将生态环境统计质量控制作为核心要求贯穿始终,明确提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保障数据质量的职责,围绕过程管理、监督检查、奖励惩罚各个环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出明确规定,使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得到保障。  二是顺机制。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必须明确并压实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和相关职能机构职责,明晰相关工作程序要求,扎实提升统计工作效能。《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领导、分级组织、分工负责的统计管理体系,理顺了企业填报、逐级审核汇总、按规定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新增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有关规定,填补了原有管理办法的空白,规范了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流程,有助于形成有序推进、长效落实、事有人管、责有人担的良好格局。  三是重应用。善于获取数据,更要善于分析数据、运用数据。坚持以应用为本、以服务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发展方向是做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重要原则。《管理办法》对拓展生态环境统计成果应用提出具体要求,强调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提高生态环境统计信息挖掘、处理和分析能力,提供多样化数据产品,使生态环境统计能够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多领域、多维度的信息服务和决策支持。此外,为顺应生态环境治理信息化、智能化发展趋势,《管理办法》还对生态环境统计信息化建设提出要求,注重以先进技术方法提升统计数据分析应用水平。  四是减负担。破形式主义、减基层负担,才能更好引导基层把更多精力真正用在工作推动落实上来。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注重优化统计调查项目顶层设计,最大限度控制非必要的专项统计调查,尽可能减少统计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减轻企业与基层的填报任务量。通过完善生态环境统计信息系统,强化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切实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  [b]三、切实抓好《管理办法》贯彻落实[/b]  《管理办法》的修订出台为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提供了重要契机和有力抓手。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抓好《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持续深化生态环境统计改革,推动生态环境统计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单位、个人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要求认真做好生态环境统计各项工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各方履职尽责。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和相关职能机构要立足职责、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工作实效。  二是强化制度牵引、实现集成增效。以《管理办法》实施执行为带动,加快推动构建与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任务相适应的完备生态环境统计制度体系,持续提升统计技术体系科学性、质控体系有效性、信息发布时效性、统计报告权威性,加速凸显生态环境统计改革成果。要加强生态环境统计与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等领域协调联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有关领域基础统计工作,促进各项制度协同增效。  三是加强学习宣传、提升基础能力。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基础比较薄弱的地方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培训和指导帮扶,确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都能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有关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统计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支持,提高基层生态环境统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保持生态环境统计队伍稳定。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管理办法》有效实施创造更加有利条件。

  •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和科技部、公安部等11个相关部门共14家单位印发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205/t20220516_982267.html]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url]》(以下简称《规定》)。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就《规定》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请介绍一下《规定》制定的背景情况和重要意义。  答:[/b]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开展试点。经两年试点探索后,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提出自2018年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改革试点和全面试行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各地方组织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完成了阶段性目标。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将改革成果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  目前,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中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联动不足、程序规则有待规范等问题,而《民法典》关于赔偿启动情形的要求与《改革方案》有所区别,还需要做好衔接,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措施,进一步指导实践工作。  根据中央改革部署,生态环境部牵头,在总结改革试点、试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形成《规定》稿。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和科技部、公安部等11个相关部门共14家单位印发《规定》。《规定》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和目标,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相关制度设计和安排,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b]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b]《规定》共5章38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赔偿范围等内容。第二章为任务分工,分别规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任务分工、地方党委和政府职责。第三章为工作程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案件管辖、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工作环节作出规定。第四章为保障机制,对鉴定评估机构建设、鉴定评估技术方法、资金管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报告机制、考核和督办机制、责任追究与奖励机制等作出规定。第五章为附则,明确了《规定》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规定》强化了地方党政责任的落实,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工作联动,统一规范了赔偿工作程序,有助于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地见效。  [b]问:《规定》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见效方面提了哪些要求?  答:[/b]《规定》在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规范赔偿工作程序上提出要求,让制度长出牙齿,更加管用好用。  第一,明确部门任务分工。一是明确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同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业务工作;二是明确最高法、最高检和科技部、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一是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职责,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明确各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汇报,建立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二是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以及环境保护相关考核。三是要求地方对重大案件建立台账,排出时间表,加快办理进度。  第三,明确奖惩内容。《规定》明确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对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守护好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规范统一工作程序。《规定》规范统一了案件线索筛查、损害调查、赔偿磋商、修复效果评估等赔偿工作程序,细化了10个筛查线索渠道,确定了6类不启动和终止索赔的情形,明确了4个关键方面的损害调查重点。  [b]问:生态环境损害应该赔多少、怎么赔,《规定》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b]根据《改革方案》和《民法典》有关赔偿范围的规定,《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5个方面:清污费用;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分为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两种情形。对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对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b]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对此《规定》作了哪些方面的细化规定?  答:[/b]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关键,就提高鉴定评估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规定》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明确了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等业务;科技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工作;司法部负责指导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计量和标准化工作。  二是完善标准体系。《规定》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关键技术方法研究。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构建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技术总纲和基础性技术标准,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技术规范。  三是健全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完善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活动机构的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评价、监督惩罚、准入退出等机制,提升鉴定评估工作质量。  四是强化能力建设。《规定》明确,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根据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际,统筹推进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  [b]问:请您谈谈如何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答:[/b]《规定》印发后,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及时部署工作。适时召开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会,对各地贯彻落实《规定》进行工作部署,提出工作要求。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主流媒体和生态环境部“双微”平台等新媒体,全面介绍《规定》的制定背景、制定思路和主要任务,并开展深度报道,推动全民不仅要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还要有“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为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做好业务指导。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线索筛查、案件办理、诉讼、资金管理、鉴定评估等业务指导工作,针对性开展指导帮扶,解决地方遇到的工作困难和问题。  四是加强督察考核。根据有关督察考核和重大案件督办的要求,对工作开展缓慢、案件办理推进不力的,进行重点督办,推动改革工作落实落地。

  •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答记者问

    近日,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印发《[url=https://www.mee.gov.cn/ywgz/zcghtjdd/ghxx/202206/t20220628_987021.shtml]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url]》(以下简称《规划》)。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规划》编制背景、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请介绍一下《规划》的编制背景?  答:[/b]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拥有黄河天然生态廊道和三江源、祁连山等多个重要生态功能区,分布黄淮海平原、汾渭平原、河套灌区等农产品主产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化工、原材料和基础工业基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于生态文明建设全局,明确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明显向好。但当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保障形势严峻、发展质量有待提高等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依然存在。  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郑州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强调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走遍了黄河上中下游9省区,多次对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提出明确要求,强调黄河流域必须下大力气进行大保护、大治理,走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路子。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济南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强调要咬定目标、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久久为功,确保“十四五”时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为黄河永远造福中华民族而不懈奋斗。  2020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进行全面部署。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纲要》“1+N+X”要求,全面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是指导黄河流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实施相关规划方案、政策措施和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b]问:《规划》编制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b]《规划》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生态保护治理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为根本遵循,准确把握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重点突出四个方面: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严格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准入要求,系统推进重点区域、重点河湖水体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坚定走绿色、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之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城镇空间布局、产业结构与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守住黄河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二是坚持系统治理、分区施策。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差别化的分区分类保护和治理措施,以上游水源涵养、中游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下游湿地保护修复为重点,加强生态保护治理,着力推进工业、农业、城乡生活、矿区等协同治理。  三是坚持三水统筹、还水于河。坚持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加强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降低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和污染排放总量,优化用水结构,保障生态用水,推进还水于河,维护黄河生态健康。  四是责任落实、协同推进。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黄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主体责任。深化黄河流域跨区域合作,完善省际会商机制,构建齐抓共管大格局。  [b]问:《规划》明确了哪些具体目标?  答:[/b]《规划》分别提出2030年、2035年和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到2030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格局初步构建,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得到优化,环境和气候治理能力系统提升,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全面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实现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前达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升,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到2035年,生态环境全面改善。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格局基本构建,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环境和气候治理能力明显提升,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和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全面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重大战略成果。  本世纪中叶,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格局全面形成,重现生机盎然、人水和谐的景象,幸福黄河目标全面实现,在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b]问:《规划》提出了哪些主要任务?  答:[/b]《规划》立足黄河流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了7方面任务。  一是优化空间布局,加快产业绿色发展,包括细化落实“四水四定”、推进工业绿色发展、促进绿色矿业发展等。  二是推进三水统筹,治理修复水生态环境,包括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深化水污染治理、推进美丽河湖水生态保护、实施水体差异化保护治理等。  三是加强区域协作,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包括保障重点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达标、推动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等。  四是加强管控修复,防治土壤地下水污染,包括推进土壤地下水污染调查、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推进污染土壤安全利用等。  五是坚持生态优先,实施系统保护修复,包括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修复重要生态系统、治理生态脆弱区域、强化生态保护监管等。  六是强化源头管控,有效防范重大环境风险,包括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防控、提升环境风险预警应急水平、强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  七是构建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水平,包括健全生态环境法治、完善环境治理市场体系、深化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提升现代环境治理水平、倡导全民共建绿色生活等。  [b]问:如何保障《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答:[/b]为完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规划》从组织领导、工程实施和投资支持三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沿黄河9省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完善省区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跨省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政府间联席会议制度与调度协调和重大工程推进机制。建立机制,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调度和评估。  二是部署重点工程。从水、气、土、生态、固废等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方面,部署水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清洁取暖改造工程、移动源污染治理工程、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能力提升工程、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提升工程8类重点工程,推进《规划》任务落地。  三是推进多元投资。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措施和重大工程纳入各省区相关规划和投资计划,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储备,加大《规划》工程项目资金倾斜和要素保障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规划》工程项目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  [b]问:《规划》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答:[/b]一是远近结合,提出中长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任务。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纲要》确定的近期目标要求,又锚定美丽中国建设和幸福黄河的远景目标,提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二是以水而定,全方位贯彻落实“四水四定”要求。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水资源环境承载力要求,坚定走绿色低碳、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之路,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城镇空间、产业结构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是聚焦重点,着力解决黄河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统筹推进工业、农业、城乡生活、矿区等协同治理,持续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满足人民群众对碧水、蓝天、青山、净土的迫切需求。  四是系统治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坚持系统有机整体,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上游水源涵养、中游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下游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五是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调度和评估,各省区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措施和重大工程纳入本地区相关规划和投资计划,加大项目储备和资金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规划》工程项目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治理,形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的格局。[list][*][/list]

  • 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试行)[/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的通知[/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 [/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雄安新区[/font][font=仿宋_GB2312]管委会[/font][font=仿宋_GB2312]生态环境局:[/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试行)[/font][font=仿宋_GB2312]》已经厅[/font][font=仿宋_GB2312]党组[/font][font=仿宋_GB2312]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font][font=仿宋_GB2312]严格[/font][font=仿宋_GB2312]遵照执行。[/font][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附件:[/font][font=仿宋_GB2312]1.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font][font=仿宋_GB2312]2.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font][font=仿宋_GB2312]3.[/font][font=仿宋_GB2312]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font][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河北省生态环境厅[/font][/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202[/font][font=仿宋_GB2312]2[/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8[/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仿宋_GB2312]20[/font][font=仿宋_GB2312]日[/font][/align][align=center][img]http://hbepb.hebei.gov.cn/zycms/ewebeditor/sysimage/icon16/pdf.gif[/img][url=http://hbepb.hebei.gov.cn/zycms/ewebeditor/uploadfile/20220822165751446.pdf]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pdf[/url][/align][align=center][img]http://hbepb.hebei.gov.cn/zycms/ewebeditor/sysimage/icon16/pdf.gif[/img][url=http://hbepb.hebei.gov.cn/zycms/ewebeditor/uploadfile/20220822165800510.pdf]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pdf[/url][/align][align=center][img]http://hbepb.hebei.gov.cn/zycms/ewebeditor/sysimage/icon16/pdf.gif[/img][url=http://hbepb.hebei.gov.cn/zycms/ewebeditor/uploadfile/20220822165807929.pdf]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pdf[/url][/align]

  •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align=right]福建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26日[/align]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8/07/163113221514921.doc]环规2024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doc[/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8/07/163134261514921.pdf]FJ00202-4000-2024-00094.pdf[/url]

  • 官员损害生态环境将被终身追究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对官员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终身追究”,并细化了追责的具体流程,为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悬起一把“制度利剑”。  《办法》明确规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并将“终身追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依法治理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中国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因为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而被追究责任的事例并不少见。今年6月,甘肃省1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而被追责。其中,武威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武威市委、市政府和甘肃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被诫勉谈话。此外,凉州区环保局局长、副局长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不过,专家表示,在此次出台《办法》之前,对于各类和各级领导干部究竟应该承担哪些生态环保职责,失责之后又应该如何追究责任,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标准边界和操作流程。  “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而没有受到应有的追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缺失,缺乏制度约束。”中组部有关负责人说。  从现实情况看,要使生态环境领域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关键要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而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也往往与党政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着直接关系。因此,《办法》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聚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责任。  此次印发的《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并在追责情形中着重细化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清单”。  《办法》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列出了党政主要领导、党政分管领导、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和其他具有职务影响力的领导干部四种类型。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  “这在实践中有利于增强追责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防止责任转嫁、滑落,确保权责一致、责罚相当。”中组部有关负责人说。  强调“党政同责”,是此次印发的《办法》的又一特点。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没有规定,《办法》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作为追责对象,旨在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  在中国的执政体系中,地方党委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负有全局性、方向性的责任,而政府更偏向于执行、落实的职责。  专家表示,《办法》实施后,党政追责孰轻孰重,取决于在哪些情形下出现了失责、违责现象。如果是在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战略和总体方向上出现决策失误,那么党委主要领导人承担的责任更大一些,如果主要是执行环节出现问题,那么政府担负的责任更大一些。  此外,《办法》确定的责任追究情形,既包括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追责”,也包括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  “比如,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都要受到责任追究,目的就重在防患于未然。”中组部有关负责人举例说。  针对以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启动难、实施难的问题,《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启动和实施程序,建立了协作联动机制,设置了对启动和实施主体的追责条款。  《办法》规定,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专家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各个环节形成一个闭环系统,突出强化追责者的责任,确保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零容忍”。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