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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工程相关的论坛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0〕73号)、《“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环生态〔2022〕15号)等有关要求,指导和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监管规范化和制度化,我部组织编制了《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1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仇洁  电话:(010)65645421  传真:(010)65645411  邮箱:hongxianchu@mee.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15660058794420.pdf]2.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15660059278693.pdf]3.《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15660059769559.doc]4.反馈意见建议格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6月10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 求指导生态环境监测工程师的就业方向

    本人在监测站工作有6年时间,并且取得生态环境监测工程师职称,想换工作环境,第一个就业意向是从事实验室管理。请问大家还有其他就业方向选择吗?如果从事实验室管理,要具备什么能力呢?

  • 【金秋计划】基本农田是否属于输变电工程的生态保护目标

    [font=宋体][font=宋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font][font=Times New Roman]2021[/font][font=宋体]年版)》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font][font=Times New Roman]HJ 19-2022[/font][font=宋体]),基本农田未列入输变电工程环境敏感区和生态敏感区。但是输变电工程在选址和建设过程中,原则上尽量避让基本农田,最大程度防止基本农田被破坏。[/font][/font]

  • 【资料】熊猫快报--合肥将投60亿元全面推进生态环保工程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2日 记者从合肥市委、市政府获悉,着力打造成长三角后花园的合肥市,目前把水环境治理作为核心内容来抓,将陆续投入60多亿元,全面推进生态环保工程。 巢湖,全国五大淡水湖之一,又被誉为安徽的“母亲湖”。拥有巢湖三分之一水面的合肥市紧临这个湖泊污染较重的西半湖。合肥直接流入巢湖的几条河流水质长期为五类或劣五类。 安徽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孙金龙强调,融入长三角,首先就要把合肥打造成生态宜居型城市,成为长三角的后花园。为此,改变水环境污染状况成为眼下首要任务。 据介绍,根据合肥城市水污染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工业废水、近郊农业面源污染的情况,合肥市水环境治理工程主要围绕加快沿河截污、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配套污水管网、农业污染控制等相关工程设施建设。 合肥直接流入巢湖的河道包括南淝河、十五里河、塘西河、派河等,因此要想治理巢湖水污染,必须先从源头截住污水。合肥市建委负责人介绍,今明两年,合肥计划在入巢湖支流沿河道两侧埋设截污管201公里,使所有支流污水无法入巢湖。 其次,力争100%处理污水。目前,合肥市主城区日排污水75万吨左右,处理规模达56万吨/日,占合肥日产生污水量70%以上。来自合肥市建委的数据显示,合肥目前每天仍有两成多污水不能处理,肯定对巢湖污染造成影响,因此下一步将加大污水处理厂建设力度,2010年主城区污水处理能力将达到100万吨/日,污水处理率达到100%。 针对农业污染源,合肥市农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合肥将启动巢湖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在合肥市包河区东南部建7万多亩湿地,建设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工程、生态涵养林区、退网还湖区、鱼禽复合养殖工程等。同时合肥市还在试用减少氮、磷流失的“控失”化肥,条件成熟时大面积推广。 ——信息来源:新华社

  • 【资料】熊猫快报--甘州区以生态建设工程为重点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3日   甘肃省甘州区是个传统的农业大区,加强农村环保工作,对全区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近年来,甘州区以生态建设工程为重点,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推进生态立区进程,城乡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强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过组织实施农村道路村村通工程、饮用水改造工程和“一池三改”等工程,农村环境状况不断改善。全区绿化覆盖率、农村道路硬质化率、自来水普及率、卫生厕所占有率等均有较大幅度提高,为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我们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随着全区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加快,大量生活垃圾无序排放,导致农村生态环境遭到人为破坏,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面对严峻形势,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把农村环保工作作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和根本措施,下大力气抓紧、抓实、抓好。   强化领导责任 加强监管力度   环境问题给我们造成的压力巨大,各级政府应尽快转变经济发展观念,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意识。根据农村环境保护实际,落实责任制,将环保任务分年度下达给各乡(镇)、村,落实到问题突出的污染治理、关停并转、饮用水源安全、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等各个方面。要建立环境保护考核机制,由区、乡(镇)、村、企业层层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进行严格考核。   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必须加大环境监管力度,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坚持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度,严把项目审批关,认真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禁止高耗能、重污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上马,杜绝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针对一些环保超标企业、违法建设项目,要以铁的措施和钢的目标,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对未经审批、严重污染当地环境的违法企业坚决予以查处,依法关闭或取缔。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地遏制违法企业污染农村。加强民间监督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有奖举报机制,从源头上治理污染问题。   建设生态工程 改善环境面貌   要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重点,大力实施生态建设工程,努力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就甘州区而言,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全区上下要高举生态立区旗帜,以城北2.58万亩原生态湿地保护工程为重点,顺应自然,科学定位,建立湿地保护补水机制,积极实施“引水入城”工程,着力打造城市独特景观,把城市建设、旅游开发与湿地保护结合起来,集中精力,全力实施湿地保护工程,打造“中国黑河湿地保护区”;要以保障饮水安全为目的,开展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设置水源保护区标志牌与界桩,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水源保护相关规定和办法,积极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示范工程;要以建设生态家园为目标,进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环境文明、生态园区建设和集镇生活污染治理示范工程;要以资源循环利用为抓手,大力开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农业技术,推广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业链接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发展“畜—沼—农”生态模式,集中无害化处理农业生产废弃物,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乡村工农业、土壤污染治理示范和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工程。   加强宣传教育 营造舆论氛围   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要把提高群众环境意识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和主要内容,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使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环境安全是关系到身体健康、社会稳定,关系到农业发展、共同奔小康的大事。通过发挥媒体自身的舆论监督作用,把握舆论导向,有效提高干部和群众的环境法律意识,使广大群众了解自身的环境权利、责任和义务,并自觉参与环境保护实践。通过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对环保事业的认知深度,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   农村环保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全区的可持续发展。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的今天,我们应当把农村环境问题摆上议事日程,努力使农村向着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向发展。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修订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pjjsdz/202308/t20230823_1039153.shtml]《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 87-2023,以下简称机场导则)[/url]。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机场导则修订的背景、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机场导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b]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 87-2002)首次发布实施,导则从民用机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机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际需求出发,规定了机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在推进我国机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民用航空业发展迅猛,公众对机场项目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方法也相继修订或取得新的进步,导则与机场项目环境管理新形势和新要求存在一定的不适应,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新问题影响了环评源头预防作用的发挥,亟需修订。为此,我部在对现行2002版导则跟踪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对机场导则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在多次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版机场导则,经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并发布。  [b]问:新修订的机场导则有哪些特点?  答:[/b]一是体现了生态环保新要求。针对导则发布后修订或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中关于机场项目环评、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新规定,以及近年来与机场项目密切相关的声、生态等要素导则的新要求和要素评价技术方法的新进步等,在新修订的机场导则中进行充分衔接和细化,体现当前绿色低碳发展的新要求。  二是增强了针对性和指导性。针对机场项目环评中存在的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标准不统一、现状调查不全面、调查布点代表性不足、影响预测不全面、生态环保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在新修订的机场导则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技术内容及要求,减少环评工作中自由裁决量,进一步规范机场项目环评。  三是强化源头预防作用。针对当前机场项目环评启动晚、生态环保措施以末端治理为主、环评源头预防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在新修订的机场导则中,要求环评工作在选址阶段提前介入,推进机场从源头实现科学选址;从建设绿色机场的角度优化机场布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源头预防作用,助力绿色低碳机场建设。  四是加强环境管理要求。针对现行导则中环境管理要求不全面的问题,在新修订的机场导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事中事后监管、跟踪监测等要求,为生态环保措施落实提供保障。   [b]问: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b]本次修订坚持“指导性、适用性、科学性和广泛参与”的原则,对评价等级、现状调查和评价、环境影响预测分析、生态环保措施、跟踪监测、环评文件图表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一是增加术语和定义。根据环评工作需要,增加了民用机场、航空器、飞行架次、飞行程序、航空器噪声、地面噪声、起飞着陆循环、飞机尾气、辅助动力装置(APU)、地面支持设备(GSE)、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最大A声级、暴露声级等术语的定义。   二是增加总则完善工作程序。结合近年来环评导则制修订的总体要求,增加总则章节,进一步明确基本任务、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图表要求等。结合机场项目环评工作特点,将场址生态环境比选纳入环评工作程序,并细化影响分析的重点内容。  三是细化环境影响识别要求。根据机场项目特点,规范了环境影响识别的内容和要求。细化了工程概况的主要内容,结合最新研究进展明确了航空器噪声和机场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源强确定的方法和要求,细化了生态影响因素分析要求,提出了评价因子筛选要求。  四是细化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判定的规定。在与各要素导则协调一致基础上,结合机场项目特点,进一步细化了机场项目环评的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确定的具体要求,包括航空器噪声和机场大气、生态、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电磁辐射评价等要素评价等级确定方法;细化了生态、环境风险评价范围,明确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确定方法。  五是完善现状调查评价、影响预测等内容。明确了航空器噪声现状监测要求和评价方法,细化了航空器噪声预测主要参数、过程和方法,增加了最大A声级作为评价量并根据工作实践确定了控制限值;明确了不同评价等级生态现状调查、预测要求;增加了机场大气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方法等。  六是强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从源头控制、传播途径阻断、末端治理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从绿色施工、生境保护修复、重要物种保护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措施要求;从优化飞行程序、清洁能源替代等方面提出机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增加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要求。  七是增加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提出了日常环境管理、环境风险防范的相关要求;提出了各类污染源、环境质量和生态的监测计划制定要求;针对年旅客吞吐量超500万人次的机场,提出了设置噪声实时监测系统等要求;针对年旅客吞吐量超过1000万人次的机场,提出了鼓励设置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监测站等要求。  八是规范图表要求。为进一步提升环评文件质量,规范了图表要求,便于进一步指导后续的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规范了机场工程概况一览表、主要机型性能及噪声级表、地面整机试车噪声源强表和飞机尾气、APU及GSE排放源信息表,明确了必要图件的内容,提高了图件的精度要求。  [b]问:新修订导则对场址比选阶段环评工作有何新要求?  答:[/b]本次修订结合机场工程前期工作特点,将评价工作提前到场址比选阶段,强化源头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作用。在评价工作程序中,遵循早期介入的原则,增加了机场场址比选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融入选址和方案设计中。重点分析机场工程不同场址与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符合性。分析不同场址机场工程对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从环境影响角度给出推荐场址或场址优化调整建议。  [b]问:在下一步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b]机场导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上留有缓冲期。考虑到执行时间节点,近期拟开展环评的一些项目,应考虑按照新导则开展工作。同时,为保障机场导则顺利实施,我们将加强宣贯和培训,采取政策解读、培训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环评文件编制机构、建设单位以及相关专家等的培训。加强对机场项目环评和审批的指导,强化日常监管,既要在源头把好准入关,也要会同地方一起,督促噪声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清洁能源利用等各项生态环保措施落实到位,推动绿色机场建设。

  • 【分享】“100家实验室”专题:访工业生态与环境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分享】“100家实验室”专题:访工业生态与环境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为广泛征求用户的意见和需求,了解中国科学仪器市场的实际情况和仪器应用情况,仪器信息网自2008年6月1日开始,对不同行业有代表性的“100个实验室”进行走访参观。2009年5月10日,仪器信息网工作人员参观访问了本次活动的第十二站:工业生态与环境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center][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6/200906221055_156505_1622715_3.jpg[/img]陈景文教授向专家介绍实验室情况[/center]  2009年5月10日,由中国化学会环境化学专业委员会主办,大连理工大学、工业生态与环境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承办的“第五届全国环境化学大会(http://hjhx.dlut.edu.cn/)”在大连召开。会议主办方——“工业生态与环境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http://ieee.dlut.edu.cn/)”邀请部分专家参观了实验室。

  •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技术规范》(T/CSOTE 0003-2023)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为加快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规范矿山生态修复技术方法和工作流程,提升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改善矿区人民生产、生活环境,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组织开展了《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本标准通过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矿山生态破坏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在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的前提下,改善水土环境、实施地貌重塑,使得因采矿活动而破坏的区域生态系统得到恢复或改善,达到新的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标准规定了矿山生态环境修复中调查分析、方案制定、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和管护验收等各环节技术要求,所采用的技术路线正确、结构合理、内容完整、表述准确,具有系统性、创新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size][/font][img]http://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511/6381939764845049988529553.pdf]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技术规范.pdf[/url]

  • 【转帖】我国三大淡水湖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缓解水质恶化

    新华社武汉11月3日电(记者 沈翀、魏梦佳)我国三大淡水湖鄱阳湖、洞庭湖、太湖先后启动大规模的生态修复工程,以缓解水质继续恶化。在第十三届世界湖泊大会开幕当日的“省长对话”活动中,江西、湖南、江苏3省副省长分享了他们的“治湖”经验。 江西省副省长孙刚介绍,鄱阳湖是长江中下游重要的水源地,其治理经验是把湖泊当做人类生产生活系统的一部分,从源头开始进行综合性治理。为此,江西在鄱阳湖流域开展了“山江湖工程”,并已提出创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按照“治穷—治山—治江—治湖”的顺序,从根本上解决鄱阳湖的生态恶化问题。 他说,经过多年持之以恒的整治,鄱阳湖已经是我国最干净的湖泊之一,目前这里主体水的水质已经达到二级水质。 第二大淡水湖洞庭湖的命运也一度引起公众的担忧,因为周边大量造纸等企业污水直排入湖,导致2005年各监测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均为Ⅴ类。湖南省副省长刘力伟介绍,为给洞庭湖减负,湖南调整产业结构,发起“治污风暴”。 仅2006年最后3个月,就关停了沿岸234家排污不达标的小造纸厂,其中9家造纸厂改造排污达标恢复生产,到目前洞庭湖流域仅剩下11家造纸厂。目前,废水排放量、化学耗氧量成倍削减,洞庭湖再现昔日潋滟风光为时可期。 江苏省副省长徐鸣在谈到太湖的治污经验时特地谈到了体制机制上的创新。他说,2007年夏天的太湖“水危机”导致周边居民饮水困难,引发全国关注。为修复太湖水生态,江苏采取了调水引流、打捞蓝藻、控源截污等多方面的措施,同时在治理中首创“双河长制”,由省、市领导组织编制河流整治规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进小流域综合整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对环境质量负责制。 徐鸣说,截至目前,太湖累计投入治污资金400亿元,流域水体水质已经有了不同程度提高。我国湖泊治理需要构建公众参与体系 新华社武汉11月3日电(记者沈翀、魏梦佳)湖泊水资源萎缩、水污染以及富营养化问题已成为世界及我国最棘手的水问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资源所所长王浩3日在武汉举行的第十三届世界湖泊大会上说,我国的湖泊治理除了需要依靠工程技术外,还需要构建公众参与体系。 王浩院士说,湖泊水问题突出的表现在水体富营养化、水资源短缺、水体污染、洪水频发及生态失衡等多个方面。同时,跨行政区域的水争议事件以及突发性的水污染事故也在日益增加。但由于缺乏公众的参与,湖泊水污染控制比较被动。 据了解,长期以来,我国治湖过分依赖工程手段,不注重公众参与,导致治湖过程中政府与居民、农民与企业间屡屡产生摩擦,影响了治理效果。 王浩院士介绍,可通过三个方法提高公众在湖泊治理过程中的参与度,包括加大公共教育与宣传提高公众意识、促进环境友好的生活方式;通过各种途径使公众参与到湖泊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治理的政策制定及政策实施等过程,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此外,信息的获取对于公众参与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部门应构建湖泊水量、水质、水生态以及污染源的管理现代化的信息平台,保持通畅的信息渠道,以方便社会公众获得足够信息,对湖泊保护治理进行有效监督。气候变化和新污染源成为未来湖泊治理面临的两大新问题 新华社武汉11月3日电(记者沈翀、魏梦佳)湖泊是人类发展、生态系统维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资源。在此间召开的第十三届世界湖泊大会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资源所所长王浩表示,在未来的湖泊治理中,相关部门需面对气候变化和新污染源两大新问题。 王浩介绍,气候变化对流域水循环系统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气温的升高可能导致降雨量的减少和蒸发的增加,导致湖泊水位下降、蓄水量减少甚至干涸。 同时,气候变化对水生生态系统也会产生影响,如增大植物生产力、增大有机物的沉淀与化学反应速率,加快微生物活性等。湖泊规划与管理中应该考虑可能的气候变化因素, 以增强湖泊水污染控制措施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可靠性。 与此同时,新型污染物需要引起湖泊治理相关部门的重视。除了传统的营养物和有机物外,新型水污染物也可加速富营养化过程,或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重金属物质和持久性有机物等新型污染物可通过食物链对人体产生有毒影响,引发疾病、癌症或出生缺陷,这些物质由于具有生物富集、生物积累、生物放大等效应,已被认为是当前最难处理的污染物。 王浩说,从流域安全的角度看,这些新型污染物在湖泊流域中的产生、输移和转化等一系列复杂的过程应引起足够重视。这不仅需要我们进行广泛的原型实验与科学研究,也需要一定领域的合作与技术支持。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工程建设预算定额标准》意见的公告

    为适应预算管理需要,规范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合理高效使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工程建设预算定额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hbncws123@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定额标准意见反馈”。二、信函寄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路106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邮编:05005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定额标准意见反馈”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0日。附件:《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工程建设预算定额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align=right]河北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8月16日[/align][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wfx202208171840.docx]《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工程建设预算定额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url]

  • 常州磐诺仪器有限公司正在寻找销售工程师(生态环境部)职位,坐标四川,谈钱不伤感情!

    [b]职位名称:[/b]销售工程师(生态环境部)[b]职位描述/要求:[/b]岗位描述:1.负责所在区域内在线监测设备、大气自动站、CEMS设备、便携车载仪器等生态环境设备推广和销售;2.负责所在区域内代理商的管理;3.负责所在区域内各项目的挖掘/整理/跟踪;任职要求:1、大专及以上学历,理工科不限;2、有过生态环境设备销售经验或者在生态环境政府部门工作过优先;3、能够接受长期出差。[b]公司介绍:[/b] 致力于打造高端分析仪器民族品牌,磐诺仪器团队自2010年12月成立上海仪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历经市场考验,得到众多行业用户认可,“交钥匙”工程累计交付近千台自主研发生产的高端[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在四年高速发展的基础上,由常州市政府重点扶持引进,于2014年6月份在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购置3000平办公楼,整合业务模块,打造全新平台——常州磐诺仪器有限公司。公司现有员工170余人,专业的国际[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团队...[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63292]查看全部[/url]

  • 38万!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农业生态安全重点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

    [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项目编号:HXZB2023-C1-02705-012项目名称: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农业生态安全重点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38.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38.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农业生态安全重点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详见磋商文件)供货期:15日历天合同履行期限:15日历天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font=inherit]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font]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font=inherit]三、获取采购文件[/font]时间:2023年11月06日 至 2023年11月10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秦皇岛市宜安大厦7楼703室。方式:现场获取售价:¥500.0 元(人民币)[font=inherit]四、响应文件提交[/font]截止时间:2023年11月16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秦皇岛市建设大街35-1号宜安大厦710开标室[font=inherit]五、开启[/font]时间:2023年11月16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秦皇岛市建设大街35-1号宜安大厦710开标室[font=inherit]六、公告期限[/font]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font=inherit]七、其他补充事宜[/font]参加报名的供应商应符合以上条件并提供装订成册的资料一套,包括a.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盖公章);b.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c.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持以上资料报名并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font=inherit]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font]1.采购人信息名 称: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金港大道8号联系方式:裴老师 0335-752318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 0335-3608786联系方式:常佳旺、刘子初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裴老师电 话:   0335-7523184

  •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关于《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的立项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国国[/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土经济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我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环境监测站、北京绿矿联合工程技术研究院联合提出的《矿山生态环境修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工程技术规范》1项团体标准,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论证,符合立项要求,一致[/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同意予以立项。[/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我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业委员会负责本标准的组织管理工作。请起草单[/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位严格按照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工作进度,尽快完成团体标准[/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起草工作。同时加强组织协调,广泛听取意见,切实提高标准编制的质量和[/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水平,增强本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达成行业内最广泛的共识,按期完成[/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标准编制工作。[/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中国国土经济学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3月6日[/size][/font][/align][img]http://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306/6381371240479685717390527.pdf]2022.8.12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技术规划立项的函.pdf[/url]

  • 高校科研院所招聘联盟刚刚发布了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实验室工程师职位,坐标北京,速来围观!

    [b]职位名称:[/b]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实验室工程师[b]职位描述/要求:[/b]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处理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国工室”)是面向当前国家在典型高浓度难降解废水治理领域的战略需求,立足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难点与瓶颈问题,通过整合行业研发资源,构建高水平创新平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建立专业研究团队,逐步发展高效低耗、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新技术,创建废水达标减排、毒性减排与资源循环利用相协调的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处理集成技术体系,推进技术的工程化应用。  根据工作需要,现面向国内外诚聘国工室工程师1名。    一、岗位职责     负责国工室盐城基地膜平台的建设与现场管理,进行功能膜与水处理创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任职条件     1、身体健康,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精神;    2、具有环境工程/化工工艺/高分子等专业博士学位;    3、具有助研/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任助理工程师等初级职称满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或博士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4、 具有纳滤及高盐废水处理领域研究与技术工程转化经历和海外留学经历者优先考虑;  5、精通工业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膜的最新连续生产与管理,具有生产设备再开发和改造的能力;具备工业废水近零排放处理工程设计与实施能力。    三、岗位待遇     聘为工程师,薪酬待遇按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b]公司介绍:[/b] 仪器信息网仪器直聘栏目针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免费职位发布平台,汇集了全国数十所高校科研院所的招聘信息。发布信息请联系010-51654077...[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59847]查看全部[/url]

  •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311”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table=86%][tr][td]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各市税务局:现将《山东省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311”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align][align=right]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 ? ? ?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align][align=right]山东省财政厅? ? ? ?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align][align=right]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 ? ?山东省商务厅[/align][align=right]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align][align=right]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24日[/align][align=right][/align][/td][/tr][/table][table=86%][tr][td][color=#333333]附件:[/color][url=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312/P020231204350271206037.pdf]《山东省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311”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pdf[/url][/td][/tr][/table]

  • 关于发布《氮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等10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现批准《氮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等10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hjbhgc/202302/t20230214_1016189.shtml]《氮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77-2023)[/url]  二、[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hjbhgc/202302/t20230214_1016193.shtml]《陶瓷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78-2023)[/url]  三、[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hjbhgc/202302/t20230214_1016195.shtml]《钛白粉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79-2023)[/url]  四、[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hjbhgc/202302/t20230214_1016199.shtml]《炼焦化学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80-2023)[/url]  五、[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hjbhgc/202302/t20230214_1016201.shtml]《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281-2023)[/url]  六、[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hjbhgc/202302/t20230214_1016203.shtml]《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 固化/稳定化》(HJ 1282-2023)[/url]  七、[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hjbhgc/202302/t20230214_1016205.shtml]《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 生物堆》(HJ 1283-2023)[/url]  八、[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hjbhgc/202302/t20230214_1016208.shtml]《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 177-2023)[/url]  九、[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hjbhgc/202302/t20230214_1016209.shtml]《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HJ 1284-2023)[/url]  十、[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kxxjszn/202302/t20230214_1016211.shtml]《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1285-2023)[/url]  以上标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3年2月1日[/align]

  •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答记者问

    近日,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印发《[url=https://www.mee.gov.cn/ywgz/zcghtjdd/ghxx/202206/t20220628_987021.shtml]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url]》(以下简称《规划》)。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规划》编制背景、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请介绍一下《规划》的编制背景?  答:[/b]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拥有黄河天然生态廊道和三江源、祁连山等多个重要生态功能区,分布黄淮海平原、汾渭平原、河套灌区等农产品主产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化工、原材料和基础工业基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于生态文明建设全局,明确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明显向好。但当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保障形势严峻、发展质量有待提高等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依然存在。  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郑州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强调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走遍了黄河上中下游9省区,多次对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提出明确要求,强调黄河流域必须下大力气进行大保护、大治理,走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路子。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济南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强调要咬定目标、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久久为功,确保“十四五”时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为黄河永远造福中华民族而不懈奋斗。  2020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进行全面部署。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纲要》“1+N+X”要求,全面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是指导黄河流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实施相关规划方案、政策措施和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b]问:《规划》编制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b]《规划》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生态保护治理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为根本遵循,准确把握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重点突出四个方面: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严格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准入要求,系统推进重点区域、重点河湖水体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坚定走绿色、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之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城镇空间布局、产业结构与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守住黄河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二是坚持系统治理、分区施策。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差别化的分区分类保护和治理措施,以上游水源涵养、中游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下游湿地保护修复为重点,加强生态保护治理,着力推进工业、农业、城乡生活、矿区等协同治理。  三是坚持三水统筹、还水于河。坚持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加强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降低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和污染排放总量,优化用水结构,保障生态用水,推进还水于河,维护黄河生态健康。  四是责任落实、协同推进。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黄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主体责任。深化黄河流域跨区域合作,完善省际会商机制,构建齐抓共管大格局。  [b]问:《规划》明确了哪些具体目标?  答:[/b]《规划》分别提出2030年、2035年和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到2030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格局初步构建,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得到优化,环境和气候治理能力系统提升,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全面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实现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前达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升,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到2035年,生态环境全面改善。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格局基本构建,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环境和气候治理能力明显提升,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和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全面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重大战略成果。  本世纪中叶,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格局全面形成,重现生机盎然、人水和谐的景象,幸福黄河目标全面实现,在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b]问:《规划》提出了哪些主要任务?  答:[/b]《规划》立足黄河流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了7方面任务。  一是优化空间布局,加快产业绿色发展,包括细化落实“四水四定”、推进工业绿色发展、促进绿色矿业发展等。  二是推进三水统筹,治理修复水生态环境,包括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深化水污染治理、推进美丽河湖水生态保护、实施水体差异化保护治理等。  三是加强区域协作,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包括保障重点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达标、推动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等。  四是加强管控修复,防治土壤地下水污染,包括推进土壤地下水污染调查、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推进污染土壤安全利用等。  五是坚持生态优先,实施系统保护修复,包括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修复重要生态系统、治理生态脆弱区域、强化生态保护监管等。  六是强化源头管控,有效防范重大环境风险,包括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防控、提升环境风险预警应急水平、强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  七是构建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水平,包括健全生态环境法治、完善环境治理市场体系、深化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提升现代环境治理水平、倡导全民共建绿色生活等。  [b]问:如何保障《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答:[/b]为完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规划》从组织领导、工程实施和投资支持三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沿黄河9省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完善省区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跨省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政府间联席会议制度与调度协调和重大工程推进机制。建立机制,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调度和评估。  二是部署重点工程。从水、气、土、生态、固废等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方面,部署水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清洁取暖改造工程、移动源污染治理工程、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能力提升工程、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提升工程8类重点工程,推进《规划》任务落地。  三是推进多元投资。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措施和重大工程纳入各省区相关规划和投资计划,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储备,加大《规划》工程项目资金倾斜和要素保障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规划》工程项目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  [b]问:《规划》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答:[/b]一是远近结合,提出中长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任务。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纲要》确定的近期目标要求,又锚定美丽中国建设和幸福黄河的远景目标,提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二是以水而定,全方位贯彻落实“四水四定”要求。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水资源环境承载力要求,坚定走绿色低碳、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之路,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城镇空间、产业结构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是聚焦重点,着力解决黄河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统筹推进工业、农业、城乡生活、矿区等协同治理,持续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满足人民群众对碧水、蓝天、青山、净土的迫切需求。  四是系统治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坚持系统有机整体,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上游水源涵养、中游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下游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五是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调度和评估,各省区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措施和重大工程纳入本地区相关规划和投资计划,加大项目储备和资金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规划》工程项目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治理,形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的格局。[list][*][/list]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征求《关于保障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环境效益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强人工湿地监管,规范人工湿地建设运维,充分释放人工湿地在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综合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关于保障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环境效益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8日。联系人:邓杰,51798175、51798164(传真)邮箱:sdshbtlyc@shandong.cn附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保障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环境效益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6月28日[/align][align=right][/align][align=center][b]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保障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环境效益的指导意见[/b][/align][align=center](征求意见稿)[/align]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强人工湿地监管,规范人工湿地建设运维,充分释放人工湿地在改善区域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综合效能,制定指导意见如下。[b]一、规范人工湿地建设管理[/b]人工湿地应严格按照基本程序进行建设,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遵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设计过程应符合《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环办水体函〔2021〕173号)、《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21)等国家有关标准,充分考虑进水水质状况,衔接受纳水体水质目标;施工单位资质、技术、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水利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的人工湿地,建设单位可对其承担的水质净化任务进行论证。仍存在重要水质净化任务但出现功能退化的人工湿地,经进一步论证具备修复可行性的,应及时开展修复改造;确无法修复以及无需承担水质净化任务的,可不再作为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管理,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对原人工湿地建设用地进行处置。[b]二、加强人工湿地日常运维[/b]人工湿地,应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其日常运行维护保障,或委托、指定专业机构实施,确保人工湿地充分发挥水质净化效果,实现多方面综合效益。具体应重点关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人工湿地系统检查。采用周期性分区方式检查人工湿地引排水系统,重点检查引水系统沿线是否存在明漏或地面塌陷情况,井盖、标志装置、阀门、设施井等管网附件是否缺损,以及管道周围环境是否发生变化,或存在其他影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定期检查人工湿地集布水系统,对系统内的杂物和积泥进行清理,保障布水均匀;检查管道、渠道等是否存在破损、腐蚀情况,做好管道阀门的除锈、除垢、润滑及防腐工作,确保管道通畅,阀门、闸门运行正常,避免出现漏水现象;采用分区定期排空方式排出潜流人工湿地脱落的生物膜及淤泥,并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中有关规定,对排空淤泥进行妥善处理。定期检查人工湿地主体构筑物、围护结构和跌水堰等,对发现的裂缝、沉降、漏水和腐蚀等问题进行修复。二是潜流湿地填料维护。定期查看潜流人工湿地填料层,若出现表面漫流现象,应在分析确定原因后,参照《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视情采取加大进水流量、分区间歇排空、干湿交替运行、翻松或更换填料等整治措施;其中,更换填料施工,应注意防止对湿地管道设施造成损坏,更换下来的填料应优先考虑交由资源回收公司处置,或按照一般固废进行处理。若出现填料沉降现象,应视必要性及时补充填料至设计高程,确保人工湿地正常运转。三是人工湿地植物管护。参照《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中有关规定,定期检查人工湿地植物长势,做好记录分析,视需开展补植;按照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优先采取物理、生物办法防治植物病虫害,尽量减少化学农药使用;组织对湿地内泛滥水绵进行清理,视情通过抬高水位、人工拔除等方式抑制杂草生长;结合生长状况和时段需求,开展植物修剪或收割,并对收割下来的植物予以妥善处置,严禁在湿地内进行焚烧;做好秋冬季节植物防冻及消防应对措施,及时清理枯枝落叶,防止腐烂后影响出水水质。四是低温条件下运行保障。冬季低温期间,在保障消防安全、不造成水质恶化的前提下,应科学采取将收割下来的植物就地覆盖、抬高水位形成冰盖、覆盖塑料薄膜或搭建塑料温室大棚等保温措施,确保人工湿地床内水温不低于4℃,有效维持水质净化效果。五是人工湿地水质监测。定期开展人工湿地进水、出水口水质监测,条件允许的,可在相应位置建设在线监测设施,并鼓励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线监测设施的施工及质量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人工湿地,应保障其稳定运行,并每日记录监测数据;未安装的,每月应至少组织开展2次人工监测,监测结果纳入人工湿地管理档案。[b]三、完善人工湿地运维监管机制[/b]人工湿地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编制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修订;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为重点,加强对人工湿地运行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处理工艺,了解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电气、仪表和机械设备的管护台帐,定期填写生产运行记录,如实反映人工湿地设施、设备、工艺及生产运行情况和进出水水质状况。人工湿地建设单位可采取实施EOD模式、纳入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进行水资源交易、争取列入市县政府财政预算等方式,筹措落实人工湿地建设、运维资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辖区内人工湿地运行状况和水质净化效果进行现场核查。[b]四、开展人工湿地效益评价[/b]各市应高度重视人工湿地环境效益转化,尽快制定出台本辖区人工湿地环境效益评价的具体办法。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半年组织对辖区内人工湿地环境效益开展一次评价,评价要点包括出水达标率、主要污染物(COD、总磷、总氮、氨氮等)削减负荷等水质净化效益,植被覆盖率、固碳性能等生态效益,科教示范、社会公众满意度等社会效益,中水回用率、湿地产品、休闲旅游、周边土地增值率等附加效益;当年度2次评价结果应于次年1月31日前汇总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将大力宣传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人工湿地运维监管经验做法,指导各地提升人工湿地环境效益,带动发挥综合效能。

  • 浙江省产品与工程标准化协会关于《水库型水源地水生态健康评估规范》团体标准的立项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会员单位、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浙江省产品与工程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浙产工标协〔2017〕1号)的相关规定,所申报的《水库型水源地水生态健康评估规范》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抓紧组织实施,严把标准质量关,切实提高标准制订的质量和水平,增强相关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产品与工程标准化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size][/font][/align][img]http://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704/6382406621993812025453534.pdf]63号 关于《水库型水源地水生态健康评估规范》团体标准的立项公告.pdf[/url]

  • 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办公厅(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三)综合司(四)法规与标准司(五)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六)科技与财务司(七)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八)水生态环境司(九)海洋生态环境司(十)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司。(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司(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十四)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十五)核电安全监管司(十六)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十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司(十九)生态环境执法局(二十)国际合作司(二十一)宣传教育司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生态环境部机关行政编制47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0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8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既是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也是国家核安全局的内设机构。核安全总工程师和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的司长对外可使用“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的名称。生态环境部派出机构:(一)生态环境部所属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区域督察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6个督察局行政编制240名,在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各督察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1名,共2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二)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为生态环境部设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实行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转帖】南水北调东线水源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正式实施

    新华社南京9月8日电 记者从江苏南水北调办获悉,江都市芒稻河湿地整治和生态林网工程项目近日启动,标志着南水北调东线水源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正式实施。为加快南水北调东线水源生态保护建设步伐,恢复沿河船厂、码头和砂石场原址河滨带湿地,打造南水北调“清水走廊”,江都市制定了芒稻河湿地整治和生态林网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计划2010年12月前完成芒稻河沿岸整治和湿地恢复建设工程,2009年底前完成市管河道(芒稻河、夹江、高水河、三阳河等)林网建设工程建设任务。根据规划,芒稻河沿岸整治和湿地恢复建设工程总投资为1000万元,一期工程由芒稻河沿岸整治及湿地恢复建设和生态廊道及废弃地植被恢复建设两个部分组成,工程将对南水北调的水质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重大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现将《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5/10/114559931562029.pdf]危险废物重大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3-2025年)[/url]》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发展改革委[/align][align=right]2023年5月8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抄送:北京、辽宁、江苏、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市)人民政府,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人民政府,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5月8日印发[align=center]危险废物重大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3-2025年)[/align]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加快建设国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6个区域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技术中心和20个区域性特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以下分别简称国家技术中心、区域技术中心和区域处置中心),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健全完善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体系,加快补齐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短板,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和利用处置能力,兼顾提升新污染物、新兴固体废物等环境治理能力,推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二、实施目标到2025年,通过国家技术中心、6个区域技术中心和20个区域处置中心建设,提升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利用处置技术研发能力以及管理决策技术支撑能力,为全国危险废物特别是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提供托底保障与引领示范。三、主要任务(一)加快建设国家技术中心国家技术中心要围绕打造创新型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管理技术支持平台,加强科研用房、科研设施和实验仪器装备等保障进行建设,为国家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提供综合性科技支撑,同时为华北区域提供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针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聚焦环境监管的全链条和共性技术支持、应用基础研究攻关、利用处置关键性技术研发,建设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高地、重大战略与政策研究高地、智慧监管和大数据中心、国际交流和人才培育基地等“两高地一中心一基地”。构建环境危害特性识别、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技术研发与推广、重大战略与政策研究、信息化环境监管、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等“六位一体”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体系,兼顾新污染物、新兴固体废物,推动国家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同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有关区域重大战略。(二)布局建设区域技术中心区域技术中心要围绕打造区域个性化科技创新平台和高水平政策研究智库进行建设,是国家技术中心功能的延伸与补充。按照区域统筹原则,建设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等6个各具特色、互为补充的区域技术中心,重点服务所在区域地方政府和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利用处置技术需求,为国家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与技术创新提供区域性有力支撑。针对所在区域重点行业及其典型危险废物,聚焦所在区域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强化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应用与示范。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六位一体”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体系,助推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以及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地区加快崛起、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三)推进建设区域处置中心针对环境风险大以及当前处理技术不成熟、处置成本高,单独依靠市场机制和地方现有能力难以处置的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建设20个区域处置中心,强化环境基础设施保障,有效补齐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进一步优化相关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与能力布局匹配情况,发挥特殊类别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托底保障和高水平利用处置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平。其中,建设保障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和西北等区域包括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在内的7个综合性区域处置中心,建设保障相关区域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的13个重点类别区域处置中心。依托区域处置中心打造一批国际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具备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托底保障、高效利用示范、应急处置、宣传教育等功能,同时作为国家技术中心和区域技术中心重大技术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基地,共同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四、组织实施(一)国家技术中心和区域技术中心1.建设方式结合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综合考虑相关单位和省份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实力、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区位条件等,确定国家技术中心和6个区域技术中心项目建设依托单位。其中,国家技术中心主要依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在北京市建设;华东和华南等2个区域技术中心主要依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分别在江苏省和广东省建设;东北、华中、西南和西北等4个区域技术中心分别由辽宁省、湖北省、四川省和陕西省负责,主要依托省级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机构建设。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承担项目按规定申请资金支持;其他项目以地方投资为主,按规定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支持。2.工作程序承担国家技术中心和区域技术中心项目的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和相关省份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工作计划、保障措施等;其中,依托省级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机构建设的,还应在项目建设方案中明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项目单位要夯实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加强项目前期论证。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生态环境部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办理。项目单位按计划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期内,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按季度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其他项目单位按季度向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区域处置中心1.建设方式区域处置中心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项目建设优先选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危险废物相关设施运营管理经验丰富、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发展潜力大的建设运营单位,统筹考虑前期国家规划内已建成运行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可优先依托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改扩建和提质改造。项目建设以企业投资为主,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支持。区域处置中心项目应为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且具备以下条件:(1)建设运营主体明确,同时满足:一是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营管理经验;二是在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领域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掌握相关关键技术;三是近3年经济效益较好,环保等领域信用记录良好,依法披露环境信息,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四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并有良好业绩;五是具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长远发展规划。(2)7个综合性区域处置中心优先依托综合实力较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龙头企业建设,建成后应具备高水平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托底保障能力和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能力,相关设施具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等环境风险实时监控和预警能力。2.工作程序区域处置中心项目遵循企业自主申报、省级初审、国家审核的原则。(1)项目申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实际统筹确定项目选址等,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点突出区域特殊类别危险废物产生及能力缺口分析、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和规模、服务省份等,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2)省级初审。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评估、择优推荐项目并排序(各地可结合附表中有关区域处置中心项目布局安排进行申报,每个省份不超过2个)。各地项目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及时将推荐材料(包括省级推荐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23年10月31日。(3)国家审核。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地方推荐情况分批组织专家评审,综合考虑区域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发展布局等,确定区域处置中心项目及项目单位。确定的项目按规定申请资金支持。(4)项目建设。项目单位按计划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单位按季度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督促指导方案落地实施,完善政策措施,对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并积极推动国家技术中心和依托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建设的区域技术中心项目建设。其他项目遵循国家统筹、省负总责要求,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强化项目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强化区域处置中心的环境基础设施定位,推动项目规划选址、土地供应、资金需求等要素保障。(二)保障资金投入国家和地方加大对国家技术中心和区域技术中心建设支持力度,区域处置中心建设以企业投资为主。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支持。各地充分运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等资金机制。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共建共享、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模式,鼓励采取央地共建等方式利用地方支持资源建设区域技术中心,鼓励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积极参与区域处置中心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三)创新体制机制国家技术中心和依托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建设的区域技术中心由生态环境部直接管理。依托地方建设的区域技术中心,其行政管理由地方负责,业务上接受国家技术中心的指导和协调。区域处置中心的建设与运行遵循企业为主体的市场机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处置业务接受国家技术中心和相关区域技术中心指导。(四)加大政策支持支持国家技术中心和区域技术中心申请新型研发机构等平台认定、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研项目、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相关项目环评审批和区域处置中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绿色通道,在法定审批期限内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依托区域处置中心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等制度,提高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效率。

  •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b]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和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维护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212/W020221230562720562925.pdf]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url]》。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7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2月27日印发[align=center][b]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b][/align]  [b]第一条[/b]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第三条[/b]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b]第四条[/b]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b]第五条[/b] 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  (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  (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b]第六条[/b]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  [b]第七条[/b]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  [b]第八条[/b] 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依托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监测结果与国家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数据共享。  [b]第九条[/b] 生态环境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制度,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和生态状况评估标准规范,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服务功能和保护成效。  [b]第十条[/b] 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进行监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结果,结合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线索,提取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和线索,并推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实地核实,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实地核实结果。  (三)生态环境部将核实后的生态破坏问题通报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移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进行记录。  (四)生态环境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生态环境部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  [b]第十一条[/b]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监督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形式主义问题的监督检查。  [b]第十三条[/b] 生态环境部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综合利用“五基”协同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监督数据库,实现生态保护红线数据信息共享。  [b]第十四条[/b]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  [b]第十五条[/b] 生态环境部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以及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  [b]第十六条[/b] 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主义问题,且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规定处理。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b]第十七条[/b]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  [b]第十八条[/b]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b]第十九条[/b]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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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ze=16px][color=#ff0000][b][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position-79469.html]立即投递该职位[/url][/b][/color][/size][b]职位名称:[/b]生态仪器销售工程师(北京)[b]职位描述/要求:[/b]岗位职责:1.完成区域内的销售任务; 2.维护已有客户关系;3.发展新客户,拓展销售领域;4.协助市场部进行区域内的宣传工作;5.收集行业、市场信息。任职要求:1.本科及以上学历,遥感、林业、气象,环境,生态、地理、化学或水文、痕量气体测量、同位素等相关专业优先; 2.良好的沟通、团队协作、解决问题的能力;3.具有一定的动手能力; 4.适应出差工作。[b]公司介绍:[/b] 关于理加联合:坐标:光华创业园(北京总部) 作为一家具备自主研发实力的生态环境仪器供应商和技术服务商,北京理加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理加联合)成立于2005年,始终坚持为国内用户提供全球更先进的生态环境仪器和技术服务,主要产品涵盖稳定性同位素测定、痕量气体测量、地物光谱测量、高光谱成像测量、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大气颗粒物监测、水化学分析、野外便携和长期监测分析仪器。理加联合总部位于北京...[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position-79469.html]查看全部[/url][align=center][img=,178,17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8/202108160948175602_3528_5026484_3.png!w178x176.jpg[/img][/align][align=center]扫描二维码,关注[b][color=#ff0000]“仪职派”[/color][/b]公众号[/align][align=center][b]即可获取高薪职位[/b][/align]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15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安徽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31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align=center][b]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b][/align]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态保护红线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四条 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媒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作用,普及生态保护红线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的良好氛围。第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加强与同级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的联动会商,共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生态保护红线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严禁擅自调整。对确需进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规则,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第八条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更新和信息共享情况,及时更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等相关数据,确保监督与管理的界线范围一致。第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强化对有限人为活动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第十条 对于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建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一条 依据生态环境部有关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监测方案,建立完善全省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通过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监测、地面监测等技术方式,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对生态敏感地区开展加密监测,监测结果与国家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数据共享。市生态环境局按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以县域为单元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按要求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及保护成效评估。市生态环境局以县域为单位,基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和服务功能等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依据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标准规范,重点对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用地性质、生态功能、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以县域为单元进行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自评估。第十三条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一)省生态环境厅将生态环境部推送的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和线索,及时下发至市生态环境局。(二)市生态环境局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加强部门联动,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实地核实,并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实地核实结果。各市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中自行排查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一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三)省生态环境厅在组织开展重点疑似生态破坏问题线索实地抽查的基础上,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实地核实结果。(四)对生态环境部通报反馈的生态破坏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及时通报相关市,抄送省直相关部门,并将问题办理情况按程序报送生态环境部。(五)各市应本着立行立改原则,对核实后的生态破坏问题立即推动整改,建立整改验收、销号机制,保障整改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后,形成整改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应根据生态破坏问题清单建立生态破坏问题台账,及时更新完善问题查处整改情况。(六)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生态破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生态破坏问题纳入“1 1 N”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调度系统。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第十四条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开展。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第十六条 依据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技术指南等标准规范和工作部署,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形式主义问题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第十八条 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依托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数据库,构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核查整改和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台账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完善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及台账。按照生态环境部部署,推进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专家库,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等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第二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以及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等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二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主义问题,且列入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试行期间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209/t20220905_993227.html]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url]》(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行动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请介绍一下《行动方案》的出台背景。  答:[/b]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习近平总书记走遍了黄河上中下游9省区,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黄河大保护大治理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郑州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重大战略,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着力加强生态保护治理、促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2021年10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济南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把大保护作为关键任务,通过打好环境问题整治、深度节水控水、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明显改善流域生态面貌,确保"十四五"时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系统部署。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将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确定为标志性战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行动方案》,聚焦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统筹补短板、防风险、强生态、提能力、抓示范,着力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b]问:请介绍下《行动方案》的具体目标。  答:[/b]《行动方案》以维护黄河生态安全为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明确了到2025年黄河流域森林覆盖率、水土保持率、退化天然林修复面积、沙化土地综合治理面积、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劣Ⅴ类水体比例、黄河干流上中游(花园口以上)水质、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等目标要求。  [b]问:请简要介绍下《行动方案》的主要内容。  答:[/b]《行动方案》共三部分,分别是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攻坚范围。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休养生息、还水于河,问题导向、重点攻坚,源头管控、防范风险,多元共治、协同推进的原则,统筹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加强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有序实施重点攻坚任务,到2025年,黄河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稳步提升,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污染治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生态环境风险有效控制,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格局基本形成。  第二部分为主要任务,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河湖生态保护治理行动。推动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污染水体消劣达标,保障生态流量,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环境风险防控。二是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快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强化固体废物协同控制与污染防治,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三是城镇环境治理设施补短板行动。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补短板,加强污水污泥处理处置,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四是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行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强化养殖污染防治,加快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五是生态保护修复行动。维护上游水源涵养功能,加强中游水土流失治理,强化下游及河口综合治理和保护修复,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尾矿库污染治理。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撑、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作用、严格监督管理等要求,形成攻坚行动保障体系,确保各项攻坚任务措施落实见效。  [b]问:《行动方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有哪些考虑?  答:[/b]《行动方案》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统筹保护和发展,既打好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又积极服务"六稳""六保",聚焦重大工程、政策创新和试点示范,促进流域经济平稳发展、高质量发展。  一是注重重大工程。与"十四五"规划衔接,谋划实施一批重大工程。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实施黄河源、祁连山、若尔盖—甘南、黄土高原、秦岭、贺兰山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工程。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建设一批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工程。推动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沿黄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支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补齐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大力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强尾矿库污染治理,建设流域及地方环境应急物资库。  二是注重政策创新。在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过程中,更多采用经济、市场、法治、科技等手段。加快推进黄河保护立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建立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推动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健全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和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减污降碳的绿色金融产品,加快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等市场化交易,逐步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行动,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技术攻关。  三是注重试点示范。通过试点带动、示范引领,在黄河生态保护治理相关领域建立新机制新模式。多层次开展区域、城市、园区、企业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选择一批"无废城市"开展协同增效试点。在缺水地区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支持沿黄城市参与气候投融资试点。开展生态环境智慧监测创新应用试点和碳监测评估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行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审核试点。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在黄河流域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污染状况调查评价。  [b]问:《行动方案》发布后,后续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b]为落实《行动方案》,完成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任务,切实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保障流域生态系统安全。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部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与相关部委和单位、沿黄9省区加强协同联动,健全协同管理机制,形成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格局。  二是强化调度评估。压实责任,明确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任务分工,建立调度通报机制,加强重点攻坚任务实施情况调度,及时开展评估,确保按期完成攻坚战目标任务。  三是做好宣贯指导。加强宣传、解读、技术指导等工作,确保相关部门、地方、企业等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相关要求,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有哪些内容?

    环保部近日发布《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其主要内容是: 主要目标是到2020 年,生态空间得到保障,生态质量有所提升,生态功能有所增强,生物多样性下降速度得到遏制,生态保护统一监管水平明显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取得成效,国家生态安全得到保障,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 具体工作目标: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得到落实,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总体形成;自然保护区布局更加合理,管护能力和保护水平持续提升,新建30-50 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完成20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全国自然保护区面积占陆地国土面积的比例维持在14.8%左右(包括列入国家公园试点的区域);完成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本底调查与评估,建立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加大保护力度,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类型保护率达到95%;生态监测数据库和监管平台基本建成;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体制机制得到健全;推动60-100 个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一批环境保护模范城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效应明显。 主要任务“十三五”时期,紧紧围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根本目标,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建立监管预警体系,加大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力度,推动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一)建立生态空间保障体系 1.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 3.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 4.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与管理。 (二)强化生态质量及生物多样性提升体系 1.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 2.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 3.推进生物多样性国际合作与履约。 4.扩大生态产品供给。(三)建设生态安全监测预警及评估体系 1.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监测体系。 2.定期开展生态状况评估。 3.建立全国生态保护监控平台。 4.加强开发建设活动生态保护监管。(四)完善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体系 1.创建一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环境保护模范城。 2.持续提升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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