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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相关的论坛

  • 纺织品生态安全检测

    生态纺织安全影响到人类的健康和环境的保护。纺织品的检测技术日新月异,本课题引用国际标准及OEKO等行业先进的行业资讯,对纺织品的生态安全检测的重金属部分进行了介绍,结合第三检测机构的要求进行项目分析。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安全生产权责清单的通知

    [align=center][b]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安全生产权责清单[/b][/align][table][tr][td]序号[/td][td]责任事项[/td][td]权力事项[/td][td]责任处室[/td][/tr][tr][td]1[/td][td]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民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及核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组织辐射环境监测[/td][t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全省民用核与辐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td][td]核安全处[/td][/tr][tr][td]2[/td][td]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协助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或污染严重的矿井按要求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td][t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4553.html]安全生产法[/url]》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协助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或污染严重的矿井按要求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td][td]生态与土壤处、执法处[/td][/tr][tr][td]3[/td][td]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td][t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td][td]固体处[/td][/tr][tr][td]4[/td][td]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管[/td][td]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管理。[/td][td]执法处[/td][/tr][tr][td]5[/td][td]协调相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相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td][t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展协调相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相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td][td]执法处会相关处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td][/tr][tr][td]6[/td][td]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td][t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td][td]监测处,各相关业务处室配合[/td][/tr][tr][td]7[/td][td]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td][td]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统计分析。[/td][td]执法处[/td][/tr][tr][td]8[/td][td]负责指导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含玻璃栈道类高风险旅游设施的公园、旅游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td][td]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指导。[/td][td]环评处、执法处[/td][/tr][tr][td]9[/td][td]配合做好游乐场所市场秩序规范、打击违法行为和舆论教育引导工作。[/td][td]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配合。[/td][td]执法处牵头,相关处室、事业单位负责[/td][/tr][/table]

  •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废放射源近地表处置安全要求》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废放射源近地表处置工作,现批准《废放射源近地表处置安全要求》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废放射源近地表处置安全要求》(HJ 1336-2023)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特此公告。[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2023年12月26日[/align]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2月27日印发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领域环境安全监管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是环境安全的重要领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环境安全。当前,我区已进入汛期,加之持续高温,危险废物领域环境安全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为进一步压实环境安全责任,推进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处置、利用企业环境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处置、利用企业对照环评、验收、应急预案和规范化管理各项要求认真开展一次自查工作,重点排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其他污染防治设施和应急防范设施设备等,形成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特别是涉及硝化废料、煤焦油、废酸等高风险领域,要全面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加大巡查力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整改不力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要以工业园区、沿河(湖、沟)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包括医疗废物)、行洪区企业等为重点,督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深入开展汛期固体废物领域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风险隐患再排查、再整治,特别是重点排查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安全。二、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能立行立改的应迅速采取措施整治到位 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制定整治方案,原则上应在9月底前完成问题整治销号 对因特殊原因需长期整改的,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向属地管理的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督促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处置、利用企业要组织员工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全面落实持证上岗要求。督促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及时修订、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制订“岗位应急应知卡”,加强针对性演练,提高事故应对能力。督促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处置、利用企业严格落实安全操作程序,切实把好危险废物入库关、检验关,杜绝因盲目处置造成安全和环境风险。如因设备老旧、工艺落后、操作不当等因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整改排除。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要立即指导督促企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启动环境应急预案。三、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处置、利用企业环境安全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嫌环境违法的,要立案调查处理,对全链条涉案企业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地要进一步深化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动,探索构建一体化联动执法模式,实现对污染环境犯罪“全方位打击、全链条发力、全过程监督”。要充分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督促企业尽早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电子标签管理,对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进行信息追溯 鼓励在危险废物贮存库出入口、卸料点等重点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覆盖危险废物贮存库,并与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动态监管信息系统联网,提升信息化防控风险能力和水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环境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对排查不彻底、问题比较突出、整改推进不力、进度明显滞后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视情进行通报、挂牌督办或约谈。[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align][align=right]2023年6月22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

  • 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提升和栓系装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及其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体系,我部组织编制了《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提升和栓系装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1月11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mee.gov.cn/hdjl/yjzj/zjyj/)检索下载查阅。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陶威锭电话:(010)65646136传真:(010)65646138邮箱:hssrlc@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邮编:100006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wn202211020911.pdf]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提升和栓系装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url]3.[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wn202211020912.pdf]《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提升和栓系装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4.[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wn202211020913.doc]征求意见反馈单[/url][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10月12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1.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3.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5.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6.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7.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8.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9.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10.中核第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11.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12.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3.中广核铀业发展有限公司14.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15.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部内征求法规司、核一司、核二司意见)

  • 【分享】食品安全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农产品源头污染主要包括受农产品生产过程中 的生态环境污染与在生产过程中不合理或非法使用 的投入品或添加剂等影响。就农产品安全质量受农 业生态环境污染影响而言,主要是指水、土、气等环 境的污染 而不合理或非法使用投入品给农产品安 全质量带来的危害,其严重性易于理解,如高残留高 毒农药、兽药的使用、瘦肉精等激素的使用,等等。 为了使食品生产者、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有更全 面的认识,以便更好地采取措施,预防与控制食品污 染,着重对因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通过食物链而引起 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分析与讨论,以供读者 参考。 狭义的农业生态环境主要是指水、土、气、光、热 等自然因素,而在这些自然因素中,通过食物链对食 品产生污染的主要是水、土和气,而光与热污染主要 是对人类本身产生直接的危害。在水、土、气环境中 存在的污染物质很多,对农产品构成污染的主要物 质归纳起来有四类,分别是: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生物污染(如病源生物、基因等)和由普通营养引发的 污染物,如硝酸盐、亚硝酸盐、藻毒素等。这四类物 质,可能存在于水体中,也可能存在于土壤与大气 中,虽然它们在不同环境要素中存在的含量、形态以 及危害程度不同,但它们都可能通过食物链,在农产 品中富集,进而造成食品污染,影响人类身体健康。 为表述方便,按农业生态环境存在的食品污染物质 类型分别讨论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与食品质量的 关系。 1 重金属 在美国提出的优先污染物中,所列出的重金属 为砷、铬、汞、镉、铅、镍、锌、硒、铜等,其中砷与硒为 类金属。在重金属中,除砷、汞和硒的有机化合物容 易挥发外,它们和有机物不同,不但不能被微生物分 解,相反还可能在生物作用下,形成毒性更强的金属 有机化合物。因此,重金属一旦进入环境,便原地长 期存在,对人类具有长期潜在的危害。重金属中毒 可使人体的肝、脾受损,影响钙质吸收、骨变形,骨折 疼痛,影响人的生殖能力,致癌等危害。水、土中重 金属含量主要受土壤背景值与外来污染物的影响。 魏复盛等[ 1 ]比较了中、日、英三国常见12种微量元 素(As、Cd、Co、Cr、Cu、Hg、Mn、Ni、Pb、Se、V、Zn)的 平均值后,认为中国土壤各主要元素环境背景值与 日本、英国土壤的含量大体相当。江苏省科协主持 的“江苏农产品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与实施”课题组, 于2003年,按农业部《农田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 范》(NY/T395 - 2000)对全省4个县(市)进行了调 查分析[ 2 ] , 表明苏南某市菜地受污染较为严重, 51. 7%的菜地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 主要污染因子是镉、汞和DDT,相比之下,稻田污染 程度较轻 苏中海安、高邮两县(市)耕地总体质量 较好, 95%以上耕地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要 求,其中海安县为96. 6% ,高邮市为95. 2% ,少部分 地区受DDT、Cr及Cd轻污染 苏北洪泽县耕地土壤 总体质量良好, 99. 1%的耕地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 地环境要求,少数地区铬、汞、铜含量偏高。 分析造成水、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主要原因,是来 自工业或城市排放的废水、固体废弃物与干湿沉降 以及农业自身的投入品,如农药与肥料。据报道,全 国受重金属污染的地区约占污灌面积的45% ,其中 比较严重的是汞与镉。张永春等[ 3 ]分别调查了宁 连公路淮安段两个断面,结果发现沿公路两侧0~ 150 m范围内土壤中铅均有不同程度的累积, 0~50 m范围内累积较为明显 断面1各样点土壤铅含量 平均为18. 60 mg/kg,断面2各样点土壤铅含量平均 为16. 83 mg/kg 断面1距路基5 m、25 m、50 m、75 m、100 m处土壤铅平均含量与300 m处的背景值相 比,增加了53. 3% ~74. 8% 断面2距路基5 m、25 m、50 m、75 m、100 m处土壤铅平均含量与300 m处 的背景值相比,增加了46. 4% ~65. 3%。虽然土壤 铅含量均未超标,但仍有3个样品的稻米铅的含量 超出了相关的无公害稻米重金属限量标准( ≤0. 4 mg/kg) 。石元值等[ 4 ]研究了汽车尾气对茶叶中重 金属含量的影响,结果表明,汽车尾气对茶叶新梢、 老叶中的铅元素含量影响较大,公路边的茶叶新梢 中铅元素含量比距离公路远的茶园茶叶新梢高 39. 2%~129. 6% ,而公路边的茶园老叶中的铅元素 含量要比距离公路远的茶园老叶高39. 5% ~ 159. 1%。 长期施用微量元素高含量的粪便,将导致土壤 中微量元素蓄积污染。张子仪[ 5 ]预测, 1万头猪场 按美国FAD允许使用的砷制剂推算,若连续使用含 砷的添加剂饲料, 5~8年之后,将可能向猪场周边 排放近1 t砷, 16 年后土壤中的砷即可增加1 倍。 Betey等(1972)和Feenstra等(1993)报道用高铜添 加剂饲喂动物,生产的粪便作牧草肥料,该草制成干 草时,可使绵羊发生中毒(粪中铜的浓度为700 ~ 3 000 mg/kg,干草中为42 mg/kg) 。 土壤或水体重金属均可能通过食物链富集,进 而影响食品安全。郑宗林等[ 6 ]综述报道了水生生 物对水体中重金属的富集试验结果,鱼类可蓄积比 周围水体环境高1 000 倍的汞 当水中汞含量达 0. 001~0. 01 mg/L时,通过小环境藻—水蚤—金鱼 的转移浓缩, 35 d后鱼体中的汞含量可为水的800 倍 一般鱼类含砷1. 1 mg/kg,砷浓度较高的养殖区 的贝类含砷量高达100 mg/kg 大海虾含砷可达174 mg/kg,小海虾含砷15~40 mg/kg。海水生物对铬 有富集作用,其浓缩系数为:海藻60~1 200、无脊椎 动物2~9 000、鱼类2 000。通过富集和食物链的作 用,动物食品中的含铬量比植物食品高,如鱼、猪肉、 蛋为0. 1~0. 5 mg/kg,蔬菜和水果均在0. 1 mg/kg 以下。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突发环境应急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及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沪环执法〔2023〕94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辐射安全中心、市固化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坍塌事故重要批示精神,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及市安委办《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切实加强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刻吸取近期各地连续发生的爆炸、火灾事故的教训,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将开展2023年本市突发环境应急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及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安全及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市委、市政府加强风险隐患排查的要求,统筹抓好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牢固树立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回头看”工作、重要时段节点安全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等为抓手,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精准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重点内容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市安委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市安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要求,在2022年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常态化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企业环保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危险废物领域安全隐患排查、辐射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水源地及应急(临时)取水口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持续提升生态环境安全水平。(一)持续开展环境风险隐患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重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增强企业环境风险预防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意识;指导督促企业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问题隐患整改工作。高度关注环保设备设施、废弃物处置的安全问题,紧盯有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染防治、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焚烧炉等5类重点环保设备设施的企业,通过加强源头管理、落实各方责任,制定有效措施、健全管理机制、完善有关保障,指导督促企业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有力提升企业在环保治理过程中的安全管控能力,切实推动环保治理与安全生产的相互促进、良性发展,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两条底线不被突破。(二)持续推进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一是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以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点单位、废弃危化品重点监管单位、豁免利用处置单位以及涉及副产物产生的单位为重点,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工作,开展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排查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检查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中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并督促企业按时推进整改,依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环节管控。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等新标准新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危险废物属性进行分类合规贮存,并张贴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识别标识,防止超期、超量或违规贮存。三是强化特殊危险废物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对易燃易爆、排出有毒气体、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环节管理,对定性不明、属性存疑的物料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落实相应的管理要求,完善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三)加强高风险移动探伤放射源监管结合辐射监管年度工作要点,加强高风险移动探伤放射源监管,严格落实γ射线移动探伤首次作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测,对发现的重要问题及重大隐患开展“回头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消除辐射安全隐患。(四)开展水源地及应急(临时)取水口风险隐患排查根据《关于做好2023-2024年上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函》(沪环函〔2023〕40号)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对四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遥感卫片核查,将疑似风险点位推送至相关区生态环境局进行初步核查;经初步核查并复核确认的问题点位,要求相关责任部门立行整改,整改结果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点位,相关线索移交市环境执法总队立案查处。相关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2023年上海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企业名录》内风险企业开展现场检查,高风险企业每月至少检查1次,中、低风险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相关区生态环境局持续开展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巡查工作,巩固工业企业关闭清拆整治成效,发现工业企业(含仓储)“回潮”问题的,应立即开展整治。应急(临时)取水口启用期间,相关区生态环境局每周至少对辖区范围内应急(临时)取水口上下游各1公里、河道岸线向两侧(黄浦江下游及个别跨界河道重点为取水口一侧)纵深100米陆域开展一次巡查检查,重点关注周边是否有违法排污、倾倒固体废弃物等现象。三、工作安排本年度突发环境应急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及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至12月31日结束。(一)细化工作方案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汲取全国其他地方和本市各类安全事故教训,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本市“78条”具体措施等,围绕“两个根本”要求,紧密结合大调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明确重点内容,细化任务措施,确保隐患排查工作落地落实。(二)全面开展排查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管理责任,持续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及危险废物、辐射、水源地及应急(临时)取水口等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的能力,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要分级建立台账清单,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先急后缓的工作原则。(三)抓好问题整改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各项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期限、逐条对账销号,切实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坚决要求其停工停产,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四、实施方式(一)优化检查方式采取企业自查、各区检查和督导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区生态环境局(包括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以下同)要督促企业按照规定的内容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全面、客观、准确地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开展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要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二)运用多种手段对企业开展检查时,可以审核与其相关的审批、许可及其日常监督执法等材料,企业报送的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污染治理整改方案和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环境台账等材料,以及其他涉及企业环境风险和环保设施项目安全风险隐患的材料。同时用好自动监控数据、厂界报警装置、无人机、走航监测、红外成像设备、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科学、快速、精准地发现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三)加强部门联动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与应急、交通等监管部门的联动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在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应依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予以处罚。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压紧压实监管责任,高度重视突发环境应急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及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将排查工作作为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建立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全面推进各项任务落实,按要求按阶段及时报送隐患排查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总结归纳排查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成效各单位、各部门要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薄弱环节,组织专业力量深入现场严督细查,真正找准制约安全生产的问题和症结,真正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要提高大检查精准性、有效性,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指导,真正解决安全问题、提高安全水平。要把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回头看”与大走访大调研相衔接,周密部署、深入推进,对重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建立清单,根据档案台账分级分类精准治理,压实责任、集中攻坚,对薄弱地区、部位和环节要严盯死守,严防漏管失控。(三)加强应急响应,推动常态长效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排查情况,全方位做好应急监测处置力量、装备的准备工作,科学、有力、迅速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尤其是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要进一步做好值班值守工作,提高重要紧急情况报告能力。要加强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形势研判,做好汛期、台风、冰冻、咸潮等极端天气灾害预警工作,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加强重点部位巡视检查,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常态长效。(四)按时报送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专人,及时上报相关工作情况。环境风险隐患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高风险移动探伤放射源监管工作情况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处;水源地及应急(临时)取水口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水处。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 钱文戎电 话:23116961 13916627843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李健电 话:23117304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处 金峰电 话:23115708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水处 苏平如电 话:23117404[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6月13日[/align]PDF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6/16/105100161562029.pdf]094.pdf[/url]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范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管理,我部组织起草了生态环境标准《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15日,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李亚东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10  电话:(010)65646156  邮箱:zhouxiaojian@chinansc.cn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19414151176188.pdf]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19414151726173.pdf]《放射性测井辐射安全与防护(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19414152237883.doc]征求意见反馈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15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  [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辐射环境监督(监测)站(中心)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斯伦贝谢中国海洋服务公司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38万!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农业生态安全重点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

    [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项目编号:HXZB2023-C1-02705-012项目名称: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农业生态安全重点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38.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38.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采购需求: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农业生态安全重点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详见磋商文件)供货期:15日历天合同履行期限:15日历天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font=inherit]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font]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font=inherit]三、获取采购文件[/font]时间:2023年11月06日 至 2023年11月10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秦皇岛市宜安大厦7楼703室。方式:现场获取售价:¥500.0 元(人民币)[font=inherit]四、响应文件提交[/font]截止时间:2023年11月16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秦皇岛市建设大街35-1号宜安大厦710开标室[font=inherit]五、开启[/font]时间:2023年11月16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秦皇岛市建设大街35-1号宜安大厦710开标室[font=inherit]六、公告期限[/font]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font=inherit]七、其他补充事宜[/font]参加报名的供应商应符合以上条件并提供装订成册的资料一套,包括a.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盖公章);b.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c.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持以上资料报名并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font=inherit]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font]1.采购人信息名 称: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金港大道8号联系方式:裴老师 0335-752318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 0335-3608786联系方式:常佳旺、刘子初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裴老师电 话:   0335-7523184

  •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关于发布《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团体标准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批准 T/EERT 039- 2023《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团体标准于2023年8月13日发布,自2023年8月20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告。[/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8月13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813/6382752970249168197404826.pdf]关于发布《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团体标准的公告.pdf[/url]

  • 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办公厅(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三)综合司(四)法规与标准司(五)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六)科技与财务司(七)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八)水生态环境司(九)海洋生态环境司(十)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司。(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司(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十四)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十五)核电安全监管司(十六)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十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司(十九)生态环境执法局(二十)国际合作司(二十一)宣传教育司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生态环境部机关行政编制47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0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8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既是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也是国家核安全局的内设机构。核安全总工程师和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的司长对外可使用“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的名称。生态环境部派出机构:(一)生态环境部所属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区域督察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6个督察局行政编制240名,在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各督察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1名,共2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二)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为生态环境部设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实行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辛酰羟肟酸的体内代谢分布、毒性及生态安全性研究进展

    【序号】:1【作者】: 伍春娴1冼宝仪2文斯恩1【题名】:辛酰羟肟酸的体内代谢分布、毒性及生态安全性研究进展【期刊】:香料香精化妆品. 【年、卷、期、起止页码】:2020,(05)【全文链接】: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JFD&dbname=CJFDLAST2020&filename=XLXJ202005019&uniplatform=NZKPT&v=JYYgfAXxK6F1lbVyWRhuBqaZAYOU7MuPrkeWZdfhULlvVcmHXmeGZAGPHpJwJ8I4

  • 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电子原始记录通用规范》、《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安全管理规范》等4项团体标准意见的通知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及专家:[/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由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立项的团体标准《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电子原始记录通用规范》、《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安全管理规范》等4项团体标准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公开上网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9月21日前反馈具体的修改意见。[/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人:王瑞利 0571-88837323[/size][/font]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电子邮箱:hzshbcyxh@163.com[/size][/font] [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年8月21日[/size][/font][/align] [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821/6385982863891042811870250.pdf]2024082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电子原始记录通用规范 - 征求意见稿.pdf[/url] [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821/6385982863890742795099496.pdf]2024082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仪器维护保养指南 征求意见稿.pdf[/url] [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821/6385982863895243059113588.pdf]20240821 环境空气温室气体(CO2、CH4、N2O)光腔衰荡光谱法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pdf[/url] [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821/6385982863915044188642539.pdf]20240821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pdf[/url] [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821/6385982865632142392749598.doc]10、征求意见表.doc[/url]

  •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b]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和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维护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212/W020221230562720562925.pdf]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url]》。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7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2月27日印发[align=center][b]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b][/align]  [b]第一条[/b]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第三条[/b]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b]第四条[/b]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b]第五条[/b] 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  (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  (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b]第六条[/b]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  [b]第七条[/b]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  [b]第八条[/b] 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依托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监测结果与国家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数据共享。  [b]第九条[/b] 生态环境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制度,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和生态状况评估标准规范,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服务功能和保护成效。  [b]第十条[/b] 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进行监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结果,结合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线索,提取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和线索,并推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实地核实,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实地核实结果。  (三)生态环境部将核实后的生态破坏问题通报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移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进行记录。  (四)生态环境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生态环境部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  [b]第十一条[/b]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监督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形式主义问题的监督检查。  [b]第十三条[/b] 生态环境部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综合利用“五基”协同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监督数据库,实现生态保护红线数据信息共享。  [b]第十四条[/b]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  [b]第十五条[/b] 生态环境部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以及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  [b]第十六条[/b] 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主义问题,且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规定处理。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b]第十七条[/b]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  [b]第十八条[/b]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b]第十九条[/b]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我们不一YOUNG】中国土壤学会关于《基于土壤生态安全的镉、铜、锌、铅、砷阈值》等3项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

    各会员及有关单位:根据《中国土壤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自愿申请、专家评审论证,确定《基于土壤生态安全的镉、铜、锌、铅、砷阈值》、《土壤环境承载力核算技术导则》、《土壤环境容量核算技术导则》3项团体标准符合立项要求,准予立项。特此公告。请标准起草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严把标准质量关,确保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如对以上标准项目存在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我会标委会秘书处。联系人:严卫东 蒋宇霞电话:025-86881532Email:sssc@issas.ac.cn[align=right]中国土壤学会[/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4日[/align]

  • 【“仪”起享奥运】中国土壤学会关于《建设用地土壤菲的生态安全阈值》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会员及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中国土壤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自愿申请、专家评审论证,确定《建设用地土壤菲的生态安全阈值》团体标准符合立项要求,准予立项。特此公告。[/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请标准起草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严把标准质量关,确保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如对以上标准项目存在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我会标委会秘书处。[/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人:严卫东 蒋宇霞[/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电话:025-86881532[/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Email:[/size][/font][email]sssc@issas.ac.cn[/email][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中国土壤学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年7月24日[/size][/font][/align]

  • 《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有哪些内容?

    环保部近日发布《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其主要内容是: 主要目标是到2020 年,生态空间得到保障,生态质量有所提升,生态功能有所增强,生物多样性下降速度得到遏制,生态保护统一监管水平明显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取得成效,国家生态安全得到保障,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 具体工作目标: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得到落实,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总体形成;自然保护区布局更加合理,管护能力和保护水平持续提升,新建30-50 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完成20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全国自然保护区面积占陆地国土面积的比例维持在14.8%左右(包括列入国家公园试点的区域);完成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本底调查与评估,建立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加大保护力度,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类型保护率达到95%;生态监测数据库和监管平台基本建成;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体制机制得到健全;推动60-100 个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一批环境保护模范城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效应明显。 主要任务“十三五”时期,紧紧围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根本目标,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建立监管预警体系,加大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力度,推动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一)建立生态空间保障体系 1.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推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 3.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 4.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与管理。 (二)强化生态质量及生物多样性提升体系 1.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 2.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 3.推进生物多样性国际合作与履约。 4.扩大生态产品供给。(三)建设生态安全监测预警及评估体系 1.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监测体系。 2.定期开展生态状况评估。 3.建立全国生态保护监控平台。 4.加强开发建设活动生态保护监管。(四)完善生态文明示范建设体系 1.创建一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环境保护模范城。 2.持续提升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水平。

  •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关于《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总则》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专家:[/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总则》团体标准经研讨、拟制、修改与完善,目前已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公开征求意见。[/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公示期间,请各有关单位、专家认真审阅标准文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4年7月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反馈协会秘书处,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方式:[/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标技委 丁峰[/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电话:18758266899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电子邮箱:stxfxh123@163.com[/size][/font][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603/6385300266552728162829151.pdf]关于《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总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603/6385300267925006654136732.pdf]1、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总则 征求意见稿.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603/6385300267949408043381603.pdf]2、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总则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603/6385300270046327986157540.doc]3、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url]

  • 【我们不一YOUNG】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强进出境环境安全风险防控,规范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与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我厅组织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意见或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我厅,传真或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日。联系人: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刘都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邮编:572000电话:0898-65318572传真:0898-65350533邮箱:hnshengtaichu@163.com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7/02/150149581514921.docx]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境环境安全准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url][align=right]海南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1日[/align](此件主动公开)

  • 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关于发布《基于保护水稻安全的土壤镉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基于生态风险的土壤锌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两项团体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家《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经审查,《基于保护水稻安全的土壤镉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基于生态风险的土壤锌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两项团体标准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专家审查、修改完善、送审等标准编制流程,现已完成标准编制工作,批准发布,2023年6月5日起实施。附件1: 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团体标准发布信息附件2: 发布公告两项团体标准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团体标准发布信息[table][tr][td]序号[/td][td]标准名称[/td][td]标准编号[/td][td]发布日期[/td][td]实施日期[/td][/tr][tr][td]1[/td][td]《基于保护水稻安全的土壤镉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td][td]T/CSER-002-2023[/td][td]2023年5月30日[/td][td]2023年6月5日[/td][/tr][tr][td]2[/td][td]《基于生态风险的土壤锌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td][td]T/CSER-003-2023[/td][td]2023年5月30日[/td][td]2023年6月5日[/td][/tr][/table][align=right]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align][align=right]2023年5月30日[/align][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05311341.zip]附件2[/url]关于发布《基于保护水稻安全的土壤镉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等两项团体标准的公告.pdf发布稿-基于保护水稻安全的土壤镉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pdf发布稿-基于生态风险的土壤锌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pdf

  • 今年我国要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环保部日前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自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划定生态红线”任务后,环保部于2012年3月召开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研讨会”,组建了以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科院与中科院为主的技术组,并对全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指南》编制工作完成后,能确保生态红线划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013年,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断在国家层面得到强调和深化,“生态保护红线”的外延和内涵,由“国土空间生态保护”,扩展到“资源能源利用”及“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为兼顾资源、环境、生态三大领域重大问题与保护需求,环保部提出了构建以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为核心的“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划定生态功能红线旨在保护对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服务持续稳定发挥、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具有关键作用的国土空间。  《指南》定位就是为国家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提供技术支撑,其适用范围是国家层面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核心目标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指南》也为省级以下行政区的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参照《指南》,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级红线划定,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2014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指南》的发布标志着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进入全国整体推进阶段。下一步,环保部将对《指南》开展全国范围的技术培训工作,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落实生态功能红线划定任务;建立适用于全国各地生态功能红线边界核定技术体系,使生态功能红线落地。

  •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答记者问

    近日,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印发《[url=https://www.mee.gov.cn/ywgz/zcghtjdd/ghxx/202206/t20220628_987021.shtml]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url]》(以下简称《规划》)。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规划》编制背景、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请介绍一下《规划》的编制背景?  答:[/b]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拥有黄河天然生态廊道和三江源、祁连山等多个重要生态功能区,分布黄淮海平原、汾渭平原、河套灌区等农产品主产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化工、原材料和基础工业基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于生态文明建设全局,明确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明显向好。但当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保障形势严峻、发展质量有待提高等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依然存在。  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郑州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强调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走遍了黄河上中下游9省区,多次对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提出明确要求,强调黄河流域必须下大力气进行大保护、大治理,走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路子。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济南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强调要咬定目标、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久久为功,确保“十四五”时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为黄河永远造福中华民族而不懈奋斗。  2020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进行全面部署。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纲要》“1+N+X”要求,全面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是指导黄河流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实施相关规划方案、政策措施和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b]问:《规划》编制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b]《规划》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生态保护治理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为根本遵循,准确把握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重点突出四个方面: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严格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准入要求,系统推进重点区域、重点河湖水体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坚定走绿色、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之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城镇空间布局、产业结构与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守住黄河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二是坚持系统治理、分区施策。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差别化的分区分类保护和治理措施,以上游水源涵养、中游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下游湿地保护修复为重点,加强生态保护治理,着力推进工业、农业、城乡生活、矿区等协同治理。  三是坚持三水统筹、还水于河。坚持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加强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降低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和污染排放总量,优化用水结构,保障生态用水,推进还水于河,维护黄河生态健康。  四是责任落实、协同推进。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黄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主体责任。深化黄河流域跨区域合作,完善省际会商机制,构建齐抓共管大格局。  [b]问:《规划》明确了哪些具体目标?  答:[/b]《规划》分别提出2030年、2035年和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到2030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格局初步构建,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得到优化,环境和气候治理能力系统提升,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全面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实现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前达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升,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到2035年,生态环境全面改善。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格局基本构建,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环境和气候治理能力明显提升,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和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全面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重大战略成果。  本世纪中叶,黄河流域生态安全格局全面形成,重现生机盎然、人水和谐的景象,幸福黄河目标全面实现,在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b]问:《规划》提出了哪些主要任务?  答:[/b]《规划》立足黄河流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了7方面任务。  一是优化空间布局,加快产业绿色发展,包括细化落实“四水四定”、推进工业绿色发展、促进绿色矿业发展等。  二是推进三水统筹,治理修复水生态环境,包括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深化水污染治理、推进美丽河湖水生态保护、实施水体差异化保护治理等。  三是加强区域协作,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包括保障重点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达标、推动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等。  四是加强管控修复,防治土壤地下水污染,包括推进土壤地下水污染调查、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推进污染土壤安全利用等。  五是坚持生态优先,实施系统保护修复,包括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修复重要生态系统、治理生态脆弱区域、强化生态保护监管等。  六是强化源头管控,有效防范重大环境风险,包括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防控、提升环境风险预警应急水平、强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  七是构建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水平,包括健全生态环境法治、完善环境治理市场体系、深化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提升现代环境治理水平、倡导全民共建绿色生活等。  [b]问:如何保障《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答:[/b]为完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规划》从组织领导、工程实施和投资支持三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强化沿黄河9省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完善省区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跨省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政府间联席会议制度与调度协调和重大工程推进机制。建立机制,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调度和评估。  二是部署重点工程。从水、气、土、生态、固废等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方面,部署水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清洁取暖改造工程、移动源污染治理工程、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工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能力提升工程、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提升工程8类重点工程,推进《规划》任务落地。  三是推进多元投资。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措施和重大工程纳入各省区相关规划和投资计划,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储备,加大《规划》工程项目资金倾斜和要素保障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规划》工程项目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  [b]问:《规划》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答:[/b]一是远近结合,提出中长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任务。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纲要》确定的近期目标要求,又锚定美丽中国建设和幸福黄河的远景目标,提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二是以水而定,全方位贯彻落实“四水四定”要求。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水资源环境承载力要求,坚定走绿色低碳、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之路,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城镇空间、产业结构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是聚焦重点,着力解决黄河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统筹推进工业、农业、城乡生活、矿区等协同治理,持续推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满足人民群众对碧水、蓝天、青山、净土的迫切需求。  四是系统治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坚持系统有机整体,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上游水源涵养、中游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下游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五是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调度和评估,各省区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措施和重大工程纳入本地区相关规划和投资计划,加大项目储备和资金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规划》工程项目建设的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治理,形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的格局。[list][*][/list]

  • 关注新版国际生态纺织品标准五大变化

    2018年1月,国际环保纺织协会发布了最新版Oeko-TexStandard100生态纺织品检测标准和限量值要求。经过3个月过渡期后,新标准将于2018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标准参考了国际上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通过新增考察物质并严格控制限量值,对纺织品中有害化学残留监管达到了进一步的加严。与2017版相比,最新标准对有害化学物质的监管进一步升级,归纳起来发生五大变化:这五大变化都是什么?详见[url]http://www.woyaoce.cn/news/240497.html[/url]“Oeko-Tex”是目前全球纺织行业公认的权威生态纺织标准,通过该项认证的产品素有“信心纺织品”的美誉。由于其每年持续参考不同国家及组织关于纺织领域的相关最新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并及时修订,故欧美地区许多大型采购商都将Oeko-Tex Standard100标准作为产品采购的技术依据。拥有Oeko-TexStandard100证书的生态纺织品市场优势明显,不仅销路畅通,而且价格比普通纺织品要高出20%-30%,强调产品的生态安全性能已经成为国际纺织品贸易的新趋势。不过,由于我国尚未完全摆脱以中低端纺织产品为主打的局面,在纺织品生态安全认证方面还需要不断加以重视,做好推广挖潜工作。符合国际生态环保标准要求是纺织企业强化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相关纺织企业绝不可含糊。在此,检验检疫部门建议纺织企业应及时了解最新版Oeko-Tex Standard100标准的参数要求,尽快改进生产工艺,加强产品生态安全把关,做到未雨绸缪,紧跟国际步伐。同时,希望我国纺织企业积极通过生态认证以增强产品在国际的认可度,将提高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作为投身国际竞争的前提条件,从而确保我国纺织产品安全进入国际市场。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面向社会征求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table=86%][tr][td]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我省生态安全,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厅。联系电话:0531—51799109、51798138联系邮箱:sthjtstc@shandong.cn附件:《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月31日[/align][/td][/tr][tr][td] [/td][/tr][tr][td][color=#333333]附件:[/color][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01/P020230131656576680852.docx]附件: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url][/td][/tr][/table]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2月2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我厅邮箱。联系人:自然生态保护处 王永俊联系电话:0371-66309102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学理路10号联系邮箱:hnstc415@163.com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28/113738731514921.pdf]《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url]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15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安徽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31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align=center][b]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实施办法(试行)[/b][/align]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生态保护红线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四条 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媒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作用,普及生态保护红线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的良好氛围。第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加强与同级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的联动会商,共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生态保护红线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严禁擅自调整。对确需进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规则,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第八条 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更新和信息共享情况,及时更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等相关数据,确保监督与管理的界线范围一致。第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限人为活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强化对有限人为活动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第十条 对于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建议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一条 依据生态环境部有关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监测方案,建立完善全省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通过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监测、地面监测等技术方式,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对生态敏感地区开展加密监测,监测结果与国家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数据共享。市生态环境局按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以县域为单元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按要求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及保护成效评估。市生态环境局以县域为单位,基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和服务功能等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依据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标准规范,重点对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用地性质、生态功能、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以县域为单元进行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自评估。第十三条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一)省生态环境厅将生态环境部推送的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和线索,及时下发至市生态环境局。(二)市生态环境局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加强部门联动,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实地核实,并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实地核实结果。各市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中自行排查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一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三)省生态环境厅在组织开展重点疑似生态破坏问题线索实地抽查的基础上,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实地核实结果。(四)对生态环境部通报反馈的生态破坏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及时通报相关市,抄送省直相关部门,并将问题办理情况按程序报送生态环境部。(五)各市应本着立行立改原则,对核实后的生态破坏问题立即推动整改,建立整改验收、销号机制,保障整改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后,形成整改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应根据生态破坏问题清单建立生态破坏问题台账,及时更新完善问题查处整改情况。(六)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生态破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生态破坏问题纳入“1 1 N”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调度系统。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第十四条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开展。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第十六条 依据生态环境部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技术指南等标准规范和工作部署,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形式主义问题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第十八条 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依托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数据库,构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核查整改和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评估台账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完善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及台账。按照生态环境部部署,推进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专家库,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等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第二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以及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等的重要参考。第二十二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主义问题,且列入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试行期间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共北京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align=center]京生态文明委〔2022〕4号  [/align][align=center]中共北京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align]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  经市委同意,现将《北京市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align=right]  中共北京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 [/align][align=right]  2022年11月4日 [/align][align=center][b]  北京市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工作的意见[/b][/align]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b]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的重要意义[/b]  水生态空间是指河流、湖泊、水库、湿地、蓄滞洪涝区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或淹没范围内的空间区域。水生态空间是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是完整生态系统的基础支撑,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和公共资源,承担着防洪排涝、调蓄雨洪资源、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重功能,在保障城乡防洪排涝安全、水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本市水生态空间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包括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违规建设阻碍行洪或占用蓄洪容积、河道内稠密林木阻碍行洪通畅、历史遗留村庄存在防洪隐患,等等。为此,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水生态空间的管控,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b]  二、总体要求[/b]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理念,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和城市发展“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要求,依法加强用途管控,提高城市韧性,实现水生态空间高质量保护和利用,构建人水和谐的水生态空间管理保护格局,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首都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与分类管控相结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并明确用途管控要求。同时,结合不同类型水生态空间的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地进行功能分区,并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尊重历史与兼顾长远相结合。对于水生态空间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存在的、不符合水生态空间管控的村庄、林木、建筑物等,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推进合规的原则,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类制定处理处置方案,明确责任和时限,积极推动解决。  ——严禁增量与整治存量相结合。预防和整治并重,解决不合理、不合法利用水生态空间等问题。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执行、严格审批和执法监管等手段,严厉查处新增违法违规问题,实现新增问题动态“清零”;通过清理整治,逐步解决现状存量的违法违规问题。  ——部门联动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水务、规划自然资源、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关规划协调、政策协同、措施衔接、执法联动,合力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各区政府是落实属地管控责任的主体,负责逐步清理、整治辖区内的水生态空间违法违规问题。  (三)基本依据  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办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等等。  (四)主要目标  严守防洪安全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各类生态要素,制定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有序清退违法违规建设,依法加强空间用途监管,确保水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努力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长效发挥行洪蓄水等基本水利功能和生态保育等综合生态功能,保障流域防洪排涝安全和水生态安全。  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重要河流、水库的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编制工作;完成水生态空间的勘界定标;拆除腾退河道主流区内的现状违法违规建设,优化调整河道主流区内阻碍行洪的林木,拆除改造不符合规划的闸坝、桥梁。2030年底前,对河道滩地内稠密林木,通过移栽、自然演替和生态治理等方式,实现稀疏化、灌草化,优化河道滩地生态结构和提升生态功能。2035年和远期实现水生态空间内规划搬迁村的搬迁腾退,构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体系。[b]  三、编制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b]  (五)完善水生态空间管控边界划定成果  市水务局组织对全市已划定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管理或保护范围成果进行校核,对不依法依规,降低划定标准,人为缩窄河道管理范围,故意避让村镇、农田、基础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问题,组织原划定单位及时整改。加快划定已建成的蓄滞洪涝区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应与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共享,并对社会公告。在管理、保护范围基础上,探索利用规划绿线、城镇开发边界线等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加强水生态空间临近陆域的管控,严控河湖、湿地等水生态空间周边的房地产、工业园区等的开发,让广大市民能够望山见水,共享河湖等公共空间。  (六)合理确定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编制范围  空间形态差异较大、具有多重功能的水生态空间,原则上需编制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包括:山区流域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平原地区流域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需加强管控的河段;列入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名录需加强管控的湖泊(位于公园或相关单位内的除外);现状大中型水库及必要的小型水库(拟报废、不承担蓄水调洪任务或不具备湿地功能的除外);已建且具备多重功能的蓄滞洪涝区(位于公园或相关单位内的除外);以及上述河流、湖泊、水库和蓄滞洪涝区以外,列入北京市级湿地名录的其他湿地(本条以下提及的湿地同此)。对其余河流、湖泊、水库、蓄滞洪涝区、湿地利用管理和保护范围,依法依规加强管控。  (七)按功能导向编制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  根据不同类型水生态空间的主要功能和附属功能进行管控分区,将河流水生态空间细分为河道主流区、滩地淹没区、滩地保护区、岸线管理区、岸线保护区等,将湖泊、水库、蓄滞洪涝区、湿地空间细分为常蓄水区、滨水管理区、库(湖)滨保护区等,明确各管控分区所承担生态功能的优先次序。调查各管控分区内的现状土地利用、村庄建设、建筑设施、农业耕作、林草种植等情况,分析与其所在管控分区所承担生态功能的符合性。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明确各管控分区空间的具体管控措施要求。对现状不符合要求的空间利用问题,明确整治要求;综合考虑防洪、生态影响和道路、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以准入清单和禁止清单等形式规范各分区空间利用行为和方式,实行水生态空间精细化管控。全市形成一套空间划分成果、一本空间利用台账、一套管控对策方案,作为水生态空间保护和用途管控的基本依据。  (八)做好规划的承递和衔接  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水域专项规划,要落实新版城市总体规划、“三区三线”调整划定成果、分区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防洪排涝等水务相关上位规划要求,并与其他行业专项空间规划相协调。依法依规调整水生态空间内的用地属性,对于河流、湖泊、水库、蓄滞洪涝区管理范围和湿地保护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储备区,各相关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制定调整补划方案,按照相关程序报审同意后逐步调出;对于河流上开口以内的空间,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将其调整为规划水域用地属性;对河道上开口以内的现状林地,园林绿化部门不再按等级林地(Ⅰ至Ⅳ级)进行管理。  (九)落实规划编制责任并严格审查报批程序  市、区两级水务部门是河流、湖泊、水库、蓄滞洪涝区、湿地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市水务局负责统筹组织编制全市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具体组织编制所辖的市管河流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征求市相关部门和区级政府意见,并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审查后,按程序由市水务局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报市政府批准,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区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所辖区管河流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规划征求区相关部门和相关街道(乡镇)意见后,由市水务局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审查,按程序由市水务局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报市政府批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规划编制的配合工作。[b]  四、规范有序推进水生态空间整治[/b]  (十)实施规划搬迁村管控和逐步搬迁腾退  各区政府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水生态空间范围内历史遗留村庄的定位,进行分类处理。对于规划保留村,通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保障防洪安全并确定发展边界。对于规划搬迁村,应制定计划,推动加快搬迁。若近期难以搬迁,按照尊重历史、减量控制、逐步退出的原则,依法对村庄建设用地、建筑和人口规模采取控量限增措施,实施减量发展;远期结合区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逐步实现搬迁腾退。  (十一)依法依规处理不符合水生态管控要求的存量建设  开展科学评估,对水生态空间内不符合管控规划要求,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现状建筑物或构筑物,各区政府和市交通、水务、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制定处置计划,依法依规处理。经评估论证,对不影响行洪安全的交通、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可予保留。对于2018年底河湖长制全面建立后出现的违法违规建设,坚持“零容忍”,依法依规清理整治。  (十二)拆除不具有水利和生态功能的闸坝桥梁等构筑物  对河流上的闸坝、桥梁等各类构筑物,按照规划进行分类处置。对仍具备防洪、水源涵养和水资源调度功能,具备流域洪水控制、水位调节功能的闸坝,予以保留;对无上述功能且影响河流纵向连通性的闸坝,由市水务局或各区政府按管辖权限组织所有者或管理单位,逐步依法予以拆除或改造。经防洪影响评价,对不影响行洪,且仍具备通行条件,满足群众需求的道路、桥梁、码头,予以保留;对不再承担交通功能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文物等保留价值的严重阻水桥梁、码头等,由市交通委或各区政府按照权属或管辖权限,组织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拆除。  (十三)优化调整阻碍行洪的林木  规范河湖绿色生态廊道建设,优化调整河道内阻碍行洪的林木,确保不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各区政府按照水利部和本市关于河湖“清四乱”的要求,通过清除、移栽、自然演退等方式,分轻重缓急,消除河道设计洪水条件下主流区及滩地淹没区现有林木造成的行洪安全隐患,对河道内其他区域内不影响行洪的林木,进行生态化改造,可通过疏伐和移栽,形成乔灌草结合、林水相融的滨水生态空间、绿色游憩走廊,维持或改善滩地空间作为动物栖息地、湿地或景观等生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发挥其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水质等生态功能。河流滩地保护区的防浪林、上开口线与保护范围线(如无保护范围线,则取管理范围线)之间护堤林的,可长期保留。[b]  五、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和监督[/b]  (十四)防范违法违规利用水生态空间  市规划自然资源、水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和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严格实施管控,预防新增违法违规利用水生态空间的建设项目和各类活动。在相关建设规划、空间利用规划编制时,与水生态空间规划做好协调衔接。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在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造林绿化、景观提升等涉水建设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严格项目前期论证和审查把关,依法履行涉水相关行政审批,确保符合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严禁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  (十五)实施水生态空间勘界定标  市、区两级水务部门会同本级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结合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按照管辖权限,依据市、区政府批准的河流、水库的管理保护范围和湿地的保护范围划定成果,通过设立界桩、标示牌等多种形式,明确标识管控范围。  (十六)强化水生态空间日常执法监管  市、区两级水务和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部门之间、市与区之间实行空间信息共享,相互通报违法违规利用水生态空间的情况,并开展联合巡查执法。市、区两级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职权分工,会同相关部门和执法单位加强对所辖水生态空间的巡查和执法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动员公众监督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实施情况。  (十七)发挥河湖长对水生态空间管控的统筹协调作用  各级河长办及时向本级河湖长报告责任区域的水生态空间管控重要情况,提请本级河湖长研究解决历史遗留或新增的重大问题,部署重点整治任务,协调有关责任部门和属地政府推进解决不符合水生态空间管控的难点问题。各级河长办和市、区两级水务部门加强督办,对整治水生态空间内违法违规问题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定期通报和约谈,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b]  六、保障措施[/b]  (十八)落实责任  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水生态空间管控工作,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其作为落实新版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河(湖)长制作用,落实“一巡三查”机制,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将水生态空间管控作为河(湖)长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河(湖)长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履职不到位、存量问题整治不力,新增问题多发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单位将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十九)加强学习宣传  加强与水生态空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各部门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对涉水法律法规运用水平,自觉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到水生态空间管控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十)抓好实施评估  市、区两级水务部门会同本级园林绿化等部门,对所辖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体检评估,每年体检一次,每五年评估一次,并作为城市体检评估的重要内容。根据体检或评估情况,对规划管控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市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或调整相关政策,属地政府要推动体检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二十一)实行动态调整  当城市总体规划、防洪排涝等相关上位规划修编修订或调整,导致水生态空间的功能发生变化;河流改线、新建堤防或其他重要水工设施、区域产汇流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山区无堤防河道修建堤防等使局部区域标准洪水淹没范围发生变化;水库功能、特征水位发生重大调整;蓄滞洪涝区容积或淹没区域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湿地功能或者范围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况时,应及时调整或修编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并按程序重新报批,确保符合现实功能需要和空间管控的要求。  (二十二)加强智慧监管  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水生态空间利用情况的巡查监测分析,加强对重点区域巡查力度,提高监控频率和时效性,推进问题智能识别、预警预判,及时发现和依法依规解决违法违规利用问题。  附件: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任务分工附件[align=center][b]  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任务分工[/b][/align]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审批权限,配合市水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做好新改建类建设项目和生态工程的前期规划论证工作,做好项目审批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配合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与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的协调衔接和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报审。按照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加强新改建项目和生态工程的规划和用地审查,杜绝新增违规项目。对河流、湖泊、水库、蓄滞洪涝区管理范围和湿地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储备区调出成果,进行审核。逐步调整河流上开口以内空间为规划水域用地属性。在职权范围内,梳理核查水生态空间范围内现有项目的规划和用地等手续办理情况,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和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的衔接。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水生态空间范围内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与水务执法监管的联动。  市交通委:按照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和路网规划,组织实施水生态空间范围内所辖道路、桥梁的新改建工作。对规划不承担社会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巡河路,制定交通导改方案,逐步停止社会机动车通行。  市水务局:组织编制市管河流、水库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指导各区编制区管及以下河流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加强市管水生态空间的日常监管,严格涉水审批监管,开展规划执行情况评估,杜绝新增违法建设,统筹组织整治违法违规设施,并监督其他不符合规划的存量建设和林木逐步清退。清退所辖水生态空间内的违法违规设施。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加强水生态空间内现有农村宅基地和农业设施等的管理,指导各区不再新建不符合规划的农业设施,逐步腾退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农业设施;与相关部门共同加强水生态空间内现有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局:配合编制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做好涉及湿地的相关要求衔接。调整河流上开口以内的现状林地属性,不再按等级林地进行管理。指导各区伐移河道主流区内的树木,对不宜种植树木的水生态空间内的现有林木,不再组织更新改造。做好树木伐移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市国资委:协调市属相关国有企业加快清理腾退水生态空间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或设施。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的编制,并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严格新建项目前期论证,杜绝新增各类违法违规项目。结合创建基本无违法建设区,推进拆除、整治违法建设。按程序调出河流、湖泊、水库、蓄滞洪涝区管理范围和湿地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储备区。对水生态空间范围内的存量违法违规设施、林木清理腾退和村庄人口与住宅改建等,加强管控。结合城镇化建设,逐步实现规划非保留村庄的搬迁和人口转移安置。

  • 【转帖】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类型及相关技术

    1 自然退化生态系统修复技术根据不同自然因素导致的生态退化,应因地制宜的治理。例如盐碱地可采取以稻治碱、种碱茅、植柽柳、挖沟排涝、施用化学制剂等方法。通过围栏封育,浅翻、深松、挖沟。水资源较好的地方,还可以修建水利工程、引地表水或打井进行节水灌溉。实行全年或季节性禁牧、舍饲或半舍饲等配套措施,形成有利恢复植被的综合环境,划分若干区块进行修复。2 过度垦殖、樵采生态系统修复技术可实行坡地生态脆弱带退耕还林(灌、草)与修筑梯田相结合的技术。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草)有关政策方针,25°以上的坡耕地一律严格退耕发展生态林草;严格限制开垦农田,封山育林育草,保护生态植被,15°以下的坡地,按照近村、近水、近路的原则,实施坡改梯,进行水土保持耕作,保证人均基本农田,以此确保粮食安全与提高水土保持安全意识。可采取少施化肥,增施农家肥料;种植绿肥植物,增加固氮作物品种;实行轮作、套作,间种、混种相结合的种植方法。减少化学防治,增加生物防治对退化耕地进行生态修复。对于因樵采导致退化的林地、草地等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可实行封山育林,封禁时间的长短因生态系统类型、受损程度、气候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乔木林为8 年以上、灌木林5年以上、草地生态系统为3 年以上。在封禁的基础上,补种树种、草种,同时改变薪柴能源利用方式与生活能源结构。在农户家庭中大力推广节柴灶,提高能源利用率。对不同的经济发展地区, 可依照自然资源程度和技术程度,鼓励发展沼气、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推广“以沼代薪”“以电代薪”“以气代薪”等新技术。3 沿河生态修复技术生态修复手段最重要的是减轻或解除导致河流生态系统退化的驱动力,让河流休养生息,可人为的创造河流形态多样性,通过恢复河流纵向连续性和横向连通性,尽可能多的保持河流弯曲度。构建主河槽和护堤地在内的复合断面形态,设置必要的马道,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季节性河道。在需要护岸的地段,宜采用鱼巢、生态混凝土等岸坡防护结构,充分利用乱石、木桩、芦苇、柳树、水葱等天然材料与植物护坡。在避免河流岸坡的硬质化的同时,使河流生态环境恢复多样性,还有助于增加水生植物群落和生物群落的种类。可在河流两岸种植生物隔离带,既防治了面源污染,又为河流水生生物增加了营养源。通过工程结构使河流的生态系统冲击最小化,争取对水流的流量、流速、冲淤平衡、环境外观等影响最小,为动物栖息及植物生长创造多样性的生活空间。4 经济林过度开发生态修复技术通过建立立体开发、循环利用经济的方式。实行粮果、林果的立体间套种植,利用山地自然坡度进行开发。实行土地轮作化来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物质转化率。模拟生态系统中的食物链结构,建立循环经济型模式, 实行物质和能量的良性循环和多级利用。利用产业链间组合效应,走种、养、加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发展路子, 探索建立水土保持型生态村、生态沟、生态小流域建设模式。5 开发建设生态退化修复技术对于开发建设项目与取土取石场已造成生态环境退化的,先停止开挖建设,再利用适应性强的乡土植物(乔、灌、草、藤)进行生态修复,控制水土流失。对弃土弃石区则需加强表面的生物覆盖, 通过恢复植被使项目区的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控制。矿区生态系统的土壤、植物等组分完全受损,缺乏植物生长所需要的营养元素,对这种严重退化的生态进行生态修复,可采取的方法有:覆盖土壤,对土壤进行物理处理,添加营养物质,去除有害物质,种植适应性强的先锋树种或草种、间种乡土树种或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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