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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评专家相关的论坛

  •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审评工作,规范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保证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国家局制定了《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食品药品监管局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以下称审评专家)的聘用与管理,促进审评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技术审评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评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并设立化妆品审评专家库(以下称审评专家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承担审评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 审评专家库由化妆品原料、配方与工艺学,卫生化学、微生物学,毒理学、皮肤科学和监督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第四条 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二)熟悉掌握化妆品科学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四)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职称;(五)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七)能正常参加化妆品的技术审评会议,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八)本人不在化妆品申报中介机构、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

  • 【资讯】江苏理化三位同志入选江苏省首批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

    【资讯】江苏理化三位同志入选江苏省首批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2/201102141504_277601_1603372_3.jpg日前,江苏省卫生厅下发《关于公布江苏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苏卫监督2号文),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赵厚民、贾涛、李新丽三位同志入选我省首批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案管理工作,江苏省卫生厅在公开推荐、资质审查和严格遴选的基础上,确认了我省食品安全标准评审专家库第一批成员。此次入选的专家任期3年。  江苏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根据我省食品安全状况,提出促进食品安全标准发展的建议和意见;协助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理论研究、技术推广和交流等工作;对疑难和有争议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食品安全时间提供专家意见,参加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审查、论证等工作;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相关工作。我中心三位同志的入选,标志着我中心在食品安全标准的公益性工作方面具备一定的实力。  《通知》还明确指出,我省食品生产企业在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时,应当根据《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苏卫监督21号文)的规定和本企业的实际需要,组织专家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评审,其中三分之二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抽取。http://www.woyaoce.com/news/news.asp?id=55885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通过审评

    5月6~7日,“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 食品添加剂分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江苏镇江召开。会议对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在内的多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审评。 协会香料香精部代主任穆旻参加此次会议,向与会领导和专家介绍《通则》的起草背景、主要起草过程以及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指标依据等,并对专家提出的相关问题做了回答和解释。审评会原则通过《通则》等标准,并要求起草单位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再上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通则》由协会组织起草,行业专家和骨干企业代表积极参与了起草工作,该标准对完善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要求和产品安全以及解决行业面临的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 审评人员严重不足 审评效率低影响新药研发速度

    石药集团董事长蔡东晨代表加快审评速度 为医药企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2013年03月09日 来源: 中国科技网 作者: 吴红月 中国科技网讯(记者吴红月)在日前举办的2013年第五届“声音@责任”医药行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石药集团董事长蔡东晨提出,为医药企业创新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特别是增强药品审评力量、完善审评流程、提高审评效率,增加药审中心审评人员的数量,以提高我国医药业核心竞争力。 据了解,目前我国新药审批主要分为三个阶段:新药临床申报、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申报、GMP(优良药品生产规范)认证。在国外的药品审评中,临床试验实行备案制;临床申报时限,美、日为一个月,韩国为两个月,而我国的申报时限为:化学药品145个工作日,生物制品因需要样品检验及标准复核,还要增加30个工作日,新药临床申报通常最少需要9个月时间。根据美国法规,申请生产批件的生产现场检查和GMP认证可以同时进行,而我国必须分别进行,这就无形中延长了药品上市的期限。以上各种原因导致我国新药审批时限较长,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内新药研发的速度,甚至事关一些医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最重要的医药市场,但国内的创新药市场被外资、合资企业占据60%以上,本土企业药物创新力量薄弱表现突出。蔡东晨认为,如何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药物创新政策环境,增强企业创新的核心力量,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物,已经成为我国医药业面临的迫在眉睫的任务和迎接国际挑战的唯一出路。 蔡东晨在本届两会的提案中也提出,人员严重不足是制约目前国家药品审评质量和效率的根本因素。与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下属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DER)3000余名工作人员相比,我国的药审中心只有120余名员工,其中审评人员不足90人,而每年审评的绝对数量和任务量远超过FDA。人员编制与任务量的严重失衡,直接影响了新药审评的效率。 以化药3类(国外已上市、国内未上市的产品)为例,按现行法规规定,申报临床的技术审评需要90个工作日(近5个月),申报生产的技术审评需要150个工作日(近8个月)。而实际上化药3类的申报临床,从资料报送到药审中心到技术审评结束平均需要8个月,申报生产的技术审评需要11个月,再加上省局受理及初审的时间,进行临床研究的时间,在现有的审评机制下,3类药从开始申报临床到最后取得生产批件需要至少5年时间。 蔡东晨认为,可以从两方面着手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增加药审中心的在编人员;另一方面,可由药审中心每年定期召集由各省药监局推荐的人员作为外聘专家,辅助中心的审评人员进行集中审评,这些人员可以是药监局的有关人员,也可以是药检所、医药院校的老师等。这些外聘专家在获得药审中心的审评经验后,也可以胜任各地的现场核查任务。 《科技日报》(2013-03-09 二版)

  • 多途径解决审评积压

    制药人均对药品审评的效率和速度反应强烈。加快药品审评审批仍然是今年全国“两会”热议的焦点。如何解决现阶段药品审评审批慢问题,两会代表提出了很多建议,药品审评审批改革意见不日也将出台,这对药企将是一个特大利好消息。“两会”代表委员建言国家出台鼓励创新措施。加快药品审评审批仍然是今年全国“两会”热议的焦点,很多代表、委员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借助社会力量、简化流程等方式解决药品审评积压问题。  对此,与会有关领导表示,药品审评审批改革意见不日将出台,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解决药品审评积压有了时间表。目标设立为3年,第一消化存量;第二平衡增量;第三按时限完成。不仅要加快我国的药品审评审批速度,还要力保每一个审出去的药品安全有效。多途径解决积压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表示,2012年的全国“两会”上,大多数代表、委员提出解决药品审评过慢的法宝是“多给钱”和“加编制”。他认为,除了这两招外,还可以用第三方独立评估的方法,让政府来购买服务以解决审评通道单一的问题。  他指出,现在国家在药品审评的过程中,在技术审评环节相关部门也会邀请专家来评,然后由药监部门最后把关审核,实际上也体现了第三方在药品审评中的作用。因此,从这一点上来看,药品审评审批完全可以采取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  另外,全国人大代表、安科生物董事长宋礼华呼吁在药品审评、审批中,国家可以考虑把部分权力下放至省级层面,这样不仅可以进一步减少药审机构的工作量,对地方医药产业发展也有极大的好处。所以权力下放试点范围也应该进一步扩大。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康恩贝集团董事长胡季强希望尽快出台非处方药简化处置评审办法。他认为,非处方药评审应该区别于处方药,特别是对非处方药改剂型补充注册审批一律从严会导致新上市的非处方药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限制了非处方药品的创新发展和市场竞争。  据了解,多数发达国家对非处方药采取与处方药有区别的注册评审政策。美国FDA专设非处方药评审处,对非处方药采取专门管理,对处方中的辅料等成分可以由企业决定。欧洲对非处方药品味剂着色剂替换都是根据一定的技术要求由企业掌握的。  胡季强建议,将部分安全有效的非处方药和部分审评流程下放到具备条件的省级区域评审机构评审,在审评机构中设非处方药审评部门,完善化学类非处方药活性成分与中药非处方药目录。  同时,宋礼华还建议,改革药审收费标准,美国FDA对于NDA(新药生产上市申请)的申报费用大约200万美元,而中国药品审评机构同等情况的收费不到20万元人民币,“我们应该让药审机构有足够的经费去购买社会服务,多渠道解决药审人员和资源配置不足的问题。”还需各方运力  与会代表、委员表示,整个社会的药品水平在大踏步提高,但与发达国家比还有差距。所以在即将出台的药品审评审批改革意见中,我国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都是围绕如何做“好药”来定的,包括如何鼓励创新、怎么扶持、怎么加快创新、怎么给予帮助等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陆春云在会上表示,目前国家正在修订《药品管理法》,他建议利用此次修法的机会,进一步完善药品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同时对药品定价机制进行相应的配套调整,全力推动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  “建议以鼓励创新、注重研发、提高质量为原则,集中优势资源和精力加快新产品的审评速度。” 陆春云说,鼓励企业生产疗效显著、有明确市场需求的产品,对多家企业仿制同一个产品的审评应予以严格控制,对已经获得审批但长期没有投入有效生产的产品进行清理,全力避免审评资源的浪费。  陆春云强调,应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是品种的申报主体,也是产品的生产主体,应该对产品研发、技术、生产质量负主要责任。在明确企业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有些申报环节可以采用备案制,“今后抓就是抓企业负责人。”  “企业和政府要共同转变观念,提升理念,对药品要有敬畏感。”全国人大代表、天士力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闫希军说。  张伯礼表示,药品审评的现实问题是,我们的审评人员太少,申报的量太大。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药品申报数量平均在9000件以上,而目前积压的药品数量约为3万多件,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在编人员仅有120名。  据了解,从去年开始药品审评中心已经开始扩大招聘,准备采取花钱买服务的方式增加审评力量,目标是用3年时间解决积压,3年以后可以实现动态审评。  “当前制约我国医药创新最大的瓶颈一是药品审评审批、二是招标采购、三是医保支付。”全国人大代表丁列明说。据农工党中央调研情况,目前国内新药在市场转化方面仍存在三个掣肘:一是难以进入国家医保目录;二是药物遴选制度限制了新药临床推广;三是临床推广难。目前,在我国三甲医院,以创新药物为主的合资、外资药占据近50%的份额,而国产新药的销售额不到5%。这些高价的合资、外资药品既增加了老百姓的经济负担,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支出。  “缺乏对创新药物的鼓励机制,我们国家的创新药只占到医保的20%,而发达国家占到50%,使制药企业研发创新药受到更大的影响。”全国人大代表、亚宝药业董事长任武贤说,国家医保目录已有数年没有修改,地方报销药品的范围有所扩充,但我国的药品医保目录和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差距较大。  “我国创新药要走向国际市场,必须在国内市场生存下来;要发展我国医药行业,必须大力扶持我国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具有创新意识的企业。”有代表认为。  另外,也有与会专家指出,目前各大企业提交的药品申报材料水平差异较大,大量水平不高的申报占用了审评资源。建议药审中心能够提升受理门槛,比如建立规范的申报格式、采取药品审批和辅料包材关联审批模式等,避免重复性的申报出现,以提高工作效率。  有消息透露,药品审评机构还将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和沟通交流,接受监督,促进审评效率和质量提升。2012年,药品审评机构已经公开了生物制品审评计划等,通过“申请人之窗”向申请人公开审评结论和不批准品种的审评报告,接受申请人对审评结论的申诉。

  • 8月长沙-保健食品申报研发技术审评与特医食品讲座答疑

    [align=center]保健食品研发申报技术审评与特医食品[/align][align=center]产业发展大会[/align][align=center][color=#0000ff] [/color][/align]由于人们对健康需求的迫切和多样化,我国保健食品和特殊食品市场发展潜力巨大。随着居民生活水平和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的观念正在向均衡营养摄入、利于身体健康的方式转变;正在向无病预防、提高健康质量转变,这都将促进特殊食品产业迅猛发展。当前保健食品几乎成为养生保健的首选,同时随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法规的日趋完善,也逐渐被有特殊需求的人群认可。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和消费者对产品要求的提高,对企业和研发机构的能力水平也有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和特医食品研发生产和申报通过能力,我们将邀请业内实力嘉宾从不同方面进行讲解和答疑指导。期待您的参与和支持,具体活动安排如下。[b]一、时间地点[/b] 时间:2019年8月23-25日(23日全天报到)地点:长沙市 (详见第二轮报到通知)[b]二、主题内容及嘉宾(一)保健食品法规专题解读[/b]1.《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重点解读2.保健食品相关申请要求及注册程序3.备案制的一般规定、备案材料及备案程序4.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及相关注意事项5.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解析6.新时期保健食品转让技术、变更、延续要求[b](二)保健食品研发与生产专题[/b]1.保健食品产业发展新机遇和新瓶颈预判与应对2.保健食品GMP认证要求与案例分析3.保健食品研发要领与案例点评4.保健食品生产工艺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5.保健食品功能试验技术与常见问题6.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性验证7.中药类保健食品研发与产品设计[b](三)保健食品审评专题[/b]1.备案注册双轨制关键技术及申报实例点评2.保健食品技术审评、现场核查要求3.复审及不予注册的要求和依据4.审评时对功能、工艺、毒理等方面的要求5.配方设计、依据和审评中的关键技术问题6.保健食品审评失败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7.保健食品技术审评时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b](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题[/b]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关键解读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点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及良好生产规范标准4.国内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概况5.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中可调整的营养素含量及依据6.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研发与产品定位7.特医食品配方依据、研发要点及工业化发展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临床营养健康[b]拟邀嘉宾:荫士安[/b]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b]于留荣 [/b]南方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教授;总局药品和保健食品审评专家、资深工艺专家[b]吕 晔[/b] 江苏省中科院植物研究所研究员;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b]李顺祥 [/b]湖南中医药大学药学院教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药用植物学”重点学科带头人;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b]郑建仙 [/b]华南理工大学轻工与食品学院教授;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b]林玉宙[/b] 明一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主任、国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特殊膳食食品抽检监测牵头分析专家委员会委员[b]潘建平 [/b]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教授;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b]三、参会对象[/b]各保健食品、功能食品、特医食品企业等相关单位总经理、分管副总、技术研发总监、法规和科研技术负责人;功能保健食品原料、辅料生产单位负责人;膳食营养研发、生产负责人;各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研人员等。[b]四、费用说明[/b]会务费2000元/人,单位报名三人以上1800元/人。费用包含:专家、资料及交流研讨、会场等。食宿可由会务组统一安排,费用自理。[b]五、其他说明 [/b]1、中新食品医药产业服务联盟正在筹备成立中,加入联盟前两年免服务费。联盟成员参加相关活动享受相应优惠措施,详情请电话咨询会务组。2、中国食品医药产业研究院官网(www.cfpii.org)可为参会企业免费提供企业展示专栏一页;为科研专家老师提供专家学者专栏,可用于发布论文及成果对接。3、推广宣传:①会议协办(赞助金额:2万元);②会议背景板(赞助金额:1.5万元);③会场展位:8000元(2m*2m)含1个免费代表名额;资料袋、会议记录本/各5000元(自备、可加印公司名称及LOGO);④会刊广告:封面/4000元;封底/3000元;封二或扉页/2000元;封三/1500元;彩色内页/1000元;⑤大会晚宴、礼品及其他形式赞助,具体事宜协商沟通。[b]六、联系方式[/b]联 系 人:赵妍 电话:18810543196(同微信)邮箱:[email=878013699@qq.com][u][color=#0000ff]8[/color][color=#0000ff]78013699@qq.com[/color][/u][/email][align=center] 中国食品医药产业研究院[/align][align=center] 中新食品医药产业服务联盟 2019年6月[/align]

  • 农业部成立第二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

    2010年组建了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农药残留专业分委员会),届期已满。经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我部遴选产生了第二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60名),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本届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家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下设残留化学、毒理学、分析方法3个工作组,主要负责审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审议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长期规划,提出实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对农药残留国家标准相关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等工作。第二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 曾衍德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司长  副主任委员  周 普国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所长  陈友权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副巡视员  金发忠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副局长  张志强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副司长  毕克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副局长  任玫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和标准司 副巡视员  乔雄梧 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 主席/山西省农业科学院院长 研究员  秘 书 长 季颖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总农艺师 研究员  副秘书长  李文星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 处长  董洪岩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标准处 处长  李富根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残留审评处 处长  残留化学组  组 长 郑永权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研究员  副组长 花日茂 安徽农业大学农药残留检测中心 教授  委 员  潘灿平 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 教授  骆鹏杰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研究员  李建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研究员  吴亚玉 山东省农药检定所 研究员  王凤池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研究员  何 娟 河南工业大学 教授  刘贤金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食品质量安全与检测研究所 研究员  欧晓明 湖南化工研究院 研究员  王 强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 研究员  杨 松 贵州大学 教授  单炜力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药政管理处 研究员  简 秋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残留审评处 研究员  叶贵标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CCPR秘书处办公室研究员  李永平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高级农艺师  毒理学组  组 长 李 宁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研究员  副组长 陶传江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研究员  委 员  丁日高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研究员  关勇彪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研究员  徐海滨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研究员  邢立国 沈阳化工研究院安全评价中心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郝卫东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教授  王 莹 沈阳医学院 副教授  张丽英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高级工程师  分析方法组  组 长 周志强 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 教授  副组长 刘肃 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研究员  委 员  苗 虹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研究员  李 立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研究员  王海燕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副研究员  王 静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教授  刘 新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研究员  刘潇威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研究员  李 青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技师  姜 俊 大连市食品检验所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黄志强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研究员  王建华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研究员  林 峰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食品室 研究员  邵 兵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研究员  龚 勇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残留审评处 研究员  董丰收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研究员  单位委员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 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和标准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食品标准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中国消费者协会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60426/189643.shtml

  • 专家解读食品安全标准“十二五”规划

    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1202/01/09-19-48-90-410687.jpg  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屡遭舆论批评。近两年来,从面粉增白剂风波,到乳制品标准争议,无论是标准本身的科学性还是标准制定程序的公正性等,均面临大量质疑。日前,卫生部发出关于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意见征集截止到2012年2月28日。这意味着,在“十二五”期间,中国食品安全的数千条标准有望重新洗牌。  标准清理整合至关重要  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十二五”期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面的主要目标包括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机制,强化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征求意见稿》称,“十二五”期间,要清理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  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表示,现阶段,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至关重要,“比补充更新重要得多”。他指出,由于长期以来多头管理,中国很多食品存在多重标准,且多为强制性标准,这些标准往往交叉、重复、矛盾,对食品安全监管颇为不利。“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有着多套强制性标准的国家”。  食品风险评估亟待加强  在谈到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时,征求意见稿指出,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研究滞后,风险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食品安全暴露评估等数据储备不足,监测评估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对此,南开大学副教授宋华琳也指出,“风险评估”缺乏,一直是我国食品标准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的软肋之一。  宋华琳指出,食品安全监管具备典型的风险监管的特征,因此需要通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一组织形式和程序装置,将相关的化学、毒理学、营养学和微生物学等专业知识加以整合,将诸多科学和技术信息加以整合,通过对数据的分析与推演,来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并将其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但宋华琳指出,目前在制度、能力、人才和技术体系等诸多方面,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都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  对此,本次征求意见稿也强调,将“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作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以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的因素为重点,科学合理设置标准内容,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制定标准程序要透明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程序正义问题始终备受关注。本次规划对此亦有所涉及。其主要任务中提到,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征求意见稿规定,2012年底前,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等相关法规。2013年底前,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征求意见、标准审评、审评委员会委员管理、标准公布等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实现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  宋华琳建议,应建立审评专家的动态更新机制。这有助于防止审评专家过于固定,防止产业界和审评专家之间形成不当的联系;通过建立审评专家的进入与退出机制,从而将真正活跃在食品标准和食品安全科学研究第一线的专家,及时充实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专家的队伍之中。此外,他强调,未来还应以制度化的方式对待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的利益冲突问题。  进度表  到2013年底,要基本完成对现行1900项食品国家标准和30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的整合和废止。

  • 第三届昆明新时期下保健、特医食品配方研发与配料应用及注册审评实操技术交流峰会

    第三届新时期下保健、特医食品配方研发与配料应用及注册审评实操技术交流峰会 新《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以来,相关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的配套法规已经陆续出台,为使各相关单位及时正确理解相关法规,厘清最新政策法规变更要求,提高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的研发水平,明确产品的申报注册、技术审评的操作要点,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核心问题,掌握生产许可核查的重点,推进“云南大健康产业”活动的实施,我中心将联合云南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于2017年4月9日-11日在昆明举办“第三届新时期下保健、特医食品配方研发与配料应用及注册审评实操技术交流峰会”。本次会议将邀请业界经验丰富的国家级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审评和研发专家到会,就研发应用、注册备案、生产许可等关键问题进行主题演讲、剖析讲解,并以现场问答讨论的形式深入探讨。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国家食品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联合主办:云南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 协办单位:北京采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媒体支持:特医食品联盟 中外食品工业 中国食品网 中外食品 中国临床营养网《中国食物与营养》食品伙伴网 支持单位: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医药化工专业委员会二、举办时间、地点: 时间:2017年4月9日-11日(9日全天报到)地点:昆明(昆明蓬莱大酒店)时 间(一)、保健食品专题4月10日上午1、保健食品注册评审细则与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2、保健食品新品开发和风险控制3、保健食品注册审评新模式、研发与产品技术要求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与“新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实施后保健食品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4月 10日下午 5、“新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实施后的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6、“新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实施后保健食品工艺、质量审评 常见问题规避和配方设计新思路7、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与现场核查主讲专 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审评委员会委员 林升清国家食药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西安交通大学教授 潘建平四川省天然药物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樊三虎相关专家报告继续预约中,敬请持续关注! 4月11日上午(二)、特医食品专题1、中国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法规现状和展望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发与临床应用3、FSMP与肿瘤患者的营养支持主讲专 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食品研究所研究员 杨晓光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健康产业研究院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究所执行所长、杭州纽曲星生物研究所所长 裘耀东云南省红会医院营养科主任 牟 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营养科主任 翁 敏相关专家报告继续预约中,敬请持续关注! 4月 11日 下午(三)、特医、保健食品专家对话沙龙(约两个小时) 针对保健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贯通运用、研发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临床营养支持的应用以及产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我们将安排参会者与专家进行互动提问解答,并进行深入探讨。备 注研讨日程如有变动,以报到时的日程为准联 系 人: 马超 电话/传真:010-52706606 手 机:1324040487419 电子邮箱:1683101345@qq.com

  • 用HPLC测化药有机残留,能被审评专家接受吗

    大家好。 我之前做过多肽的乙酸、TFA残留等,用HPLC做的。2010版 药典二部附录,也有HPLC法测多肽中的乙酸含量。我现在打算用HPLC测原料药的乙酸残留,顺带做上一个DMF残留。能不能被专家接受啊?有达人有这样的先例吗?

  • 【转帖】农药残留标准3年内将增8倍 残留标准审评委成立

    人民网北京4月12日电(记者冯华)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今天在京成立,农药残留标准3年内有望达到7000项左右。  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由42名委员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粮食局等7个单位委员组成,吸收了农业、化学、医学等各方面专家。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92种(类)作物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807项。此外,还建立了农药在农产品、环境中残留量检测方法标准232项,农药合理使用准则、残留田间试验准则等技术规程39项,初步奠定了农药残留标准体系框架。

  • 卫生部专家:从未放宽“百姓餐桌”乳品标准

    有媒体近日对有关乳品新国标的制定过程产生质疑,公众担心为保障大企业利益而降低乳品标准。大企业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菌落总数含量为何放宽?卫生部相关负责人及几位专家对此逐一解答。 企业并未参与审评委员会工作 “企业不可能‘绑架’乳品标准。”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食品安全标准处处长张旭东肯定地说,“审评委员全部来自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并没有企业参与。” 据介绍,一项食品安全标准的出台包括立项、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审评、报批等多个环节,企业界代表只是参与了前两个环节。在乳品新国标制定过程中,广泛吸纳了各界意见,大约有600名各界人士参与,具体起草的专家有70多位,其中有企业代表9人。 参与起草阶段的人员包括来自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10多个部门的代表,以及企业、学者等专业人士。经过集体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后,进入公示、修正环节,并形成一份正式的草案。该草案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进一步讨论与修订,经过审评、报批等环节后,正式向社会公布。 “其中最关键的阶段应该是审评环节,而在审评及以后的各个环节,绝对没有企业参与,这是有明文规定的。”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王君副研究员说。 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中,记者看到具体名单包括10个专业委员会的350名委员,以及农业、商务等20个单位委员,其中没有企业界人士。

  • 2016新政策下改良型新药研发策略与技术审评及注册管理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颁布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药品审评制度改革的力度和速度都是空前的,将对行业的发展造成深远影响,在大变革背景下,对药品研发和生产企业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而其中改良型新药是指结构已知、已上市活性成分的物质基础上,对结构、剂型、给药途径、适应证或者联合用药等进行优化,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为帮助药品企业研发申报人员厘清最新政策法规变更要求,及时正确的了解“《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新制度的实施细节,以及改良型药物未来发展方向及市场前景分析,抢占先机撑握高端发展策略,明确产品的注册审评的操作要点,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核心问题,顺利通过评审。我单位决定联合相关主管部门于2016年6月17日-19日在上海市召开“ 新政策下改良型新药研发与技术评价及注册申报流程解析研讨班”。会议安排会议时间:2016年6月17-19日 (17日全天报到)报到地点:上海市 (具体地点直接发给报名人员) 6月18日一、注册审评政策厘清精讲 1.《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解读 2.《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改良型新药相关内容分析解读 3. 《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公告》规范改良型新药的审评审批解析 4. 企业取舍之道——改良型新药的前路与选择二、改良型新药的申报与审批 1. 改良型创新药物申报与审批品种分析 2. 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对生产工艺、过程控制、物料控制、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都有明确的要求FDA505(b)(2) 3.工艺评价要与稳定性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结果进行相关分析申报资料的要求FDA505(b)(2) 4.辅料申报资料要求和包装材料/容器申报资料要求FDA505(b)(2) 5.申报过程常见问题分析与典型案例现场讨论 互动答疑主讲人: 资深专家, 高级工程师,ISPE会员,曾任职于国内知名药企及外资企业高管;近20年具有药物研发、注册申报及GMP管理的丰富实践经验,目前任国内知名企业技术总监,熟悉欧美制药质量法规,本协会特邀讲师6月19日 三、改良型新药评价相关技术要求 1.“改酸根/碱基”等不同盐类药物技术审评及管理要求 2.改变其结晶水、结晶溶剂、晶型类药物技术审评及管理要求 3.“改剂型/给药途径” 类药物技术审评及管理要求 4.“新复方制剂”类药物技术审评及管理要求 5.“新适应症”类药物技术审评及管理要求 6.改良型药物创新中的早期临床试验 7.改良型创新药物研发过程中的药代动力学”。 8.药品临床试验核查要点及企业应对策略 4.脂质体释放、缓控式释放等剂型关注重点主讲人:资深专家,多年从事药物研发工作,熟悉欧美及国内注册申报,本协会特邀讲师。四、改良型新药研发策略1.改良型新药重点研究方向 *提高药效 *降低毒副作用 *使病人方便用药(或改善病人的依从性)2.基于临床价值的改良型新药研发设计案例分析现场讨论 互动答疑主讲人: 王博士 深圳市华力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首席科学官,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附属的深圳市南大药物技术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广东省药学会药剂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长期负责制定研究院和公司的研发和新产品开发策略,曾参与或管理过多个美国上市产品的制剂开发和申报。熟悉国际制药领域新药开发规则,了解国际药监部门对制剂开发和现代药品研发的要求。本协会特邀讲师。详细文件请联系马主任 010-51606934 13240487419

  • 解决积压品种及审评审批管理的规范(内部消息)

    解决积压品种及审评审批管理的规范(内部消息) 注:来自某微信群 分类处理措施:1、 加快审评一批自主创新和临床亟需的品种;2、 坚决退审一批研究质量不好的品种;3、 严格查处一批弄虚作假的品种;4、 至2016年底基本形成审评审批和受理的进出平衡,至2018年全国实现更严格的审评审批技术规范,按规定时限审批。 具体措施:1、按照《国务院?意见》,仿制药品应按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审批。不再受理不是按照原研药品仿制的申请。对已经受理的仿制药申请,任按原审评标准审批,但上市后需要补做与原研药的一致性评价。鼓励企业报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重新申请。凡重新申报的,按新的收费标准缴费后,单独排队进行审评审批。批准上市的不再参与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2、在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临床试验资料不完全,不真实,不予审批。发现弄虚造假,严格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信息,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药品注册申请,不再接收相应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参与研究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3、对临床试验和BE申请,重点审查受试者的??申报资料无重大缺陷的,附加要求申请人按技术指南完善相关研究,有条件批准其开展临床试验,申请BE的申请人,应按SFDA制订管理规范与技术要求提交备案申请,SPDA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自行开展BE。4、对同品种的注册申请实行集中审评,统一审评标准和尺度,提高效率。集中审评过程中,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符合规定的,按申报顺序作出审批决定并制发证明文件。5、对创新药在审评过程中,允许变更申请人,变更临床适应症,审评中发现存在重大技术缺陷,不具备继续审评价值的,直接作出审评不通过的结论,如有可以弥补的技术缺项,需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告知其需要继续补充研究的有关事项,并补报相关资料。SFDA收到资料后继续开展审评。仿制药进行技术审评后不再允许补充资料。6、建立药品注册申请立卷制度、严格控制一次性??审评,不批准。7、对申请改变原研药剂型、改变酸根、碱基以及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要严格控制,应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性,与原剂型比较具有明显的临床应有优势,凡无法证明具备上述优势的,不予批准。8、已在中国注册专利的药品,申请人可在该专利期满2年或4年内提出仿制药注册申请。不符合此规定的,不受理其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予以退回。对专利提出挑战的另行处理。9、对2008年以来,在注册申报资料核查中,无法确认研究资料真实性,申报资料存在雷同,数据试验无法溯源,以及仿制未公布处方和工艺的中药制剂品种,一律不予批准,将相关注册申请退回申请人。10、凡活性成分不明确,结构不清楚或疗效不确切的仿制药一律不予批准。相关被仿制药品已经在中国上市的,SFDA公布品种名单,要求相关企业在五年内开展再评价,未能通过再评价的,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期满后不予再注册,注销其批准文号。11、适时发布《限制审批品种目录》,引入限制审批的品种范围。(1) 市场需求供大于求的品种(2)与已上市同品种相比,不具备临床优势或安全性风险更高的品种。(3)安全性或有效性存在风险的已上市品种的仿制药(4)剂型或规格不合理的品种引入目录的不再受理该品种的注册申请,对已受理的停止批准,已上市的由SFDA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 。12、技术审核结论有重大技术争议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复审申请,由审评部门组织召开专家、申请人、审评人员共同参加的会议,公开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向社会公开。13、儿童药品、国内国际同步注册的品种单列审评审批。特别第8条,这条杀伤力很大,专利期还很长的药不能开发,抢所谓的首访也毫无意义,全国的注册量也立马下来了。很多制药公司的研发中心或药物研究公司立马无所事事,要么解散要么安心的投入人力物力时间踏踏实实研究药物,一大批研发人员要么下岗要么转行。不过对研发人员和研究公司要求也更高了,拼的是真实力,而不是投机取巧。对真正避开专利的公司更有好处,可以慢悠悠的做,成为独家。之前有一个药,晶型专利都要2028年到期,国内公司一哄而上就按老外的晶型报上去了。当然,还有很多这种化合物专利或晶型专利到期还很长时间的药物都报上去了。现在如果真执行都得退审了,问题是交的审评费回退吗?

  • 中国药品审评首次公开年度报告

    以多举措推动药品审评能力提升2013年03月28日 来源: 中国科技网 作者: 吴红月 http://www.stdaily.com/stdaily/pic/attachement/jpg/site2/20130327/091364384375984_change_jw331_b.jpg 2012年新申报的ANDA申请共2095个(按受理号计,不包括辅料)。已有批准文号20个以上的药品,仍有1272个申请,占2012年全年ANDA申报量的60.7%;已有批准文号10个以上的ANDA申请仅占其总申报量的20.6%。此数据说明,仿制药重复研发、申报现象严重。 数据显示,2012年,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全年承办了新注册申请6919个(以受理号计),完成审评呈送国家局注册司审批4941个,其中建议批准3323个,建议不批准1618个。上述数字来自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推出的《中国药品审评2012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据了解,这是药品审评中心首次对外公布的年度药品审评情况。 自2012年以来,药品审评中心按照《国家药品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生物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不断完善制度,推出多项举措,开展基于科学和实证的技术审评工作,切实为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做出积极努力,获得医药工业界的一致好评。药品审评中心主任张培培日前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药品审评中心以“质量、效率、透明、清晰、一致和可预见”作为审评工作的原则,并将其作为评价审评决策质量的指标。 “与国际上各大药品审评机构的使命一样,我们首先要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她说,“我们的药品审评机构要成为值得信赖的、有国际水平的、公众健康的守护者。” 鼓励创新药与世界同步研发 作为我国承担药品上市前技术审评的机构,药品审评中心的主要职责为两大方面,一是负责药物(药品在上市前被称为药物)进行人体临床试验前的科学性审评,以保证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是在有相应安全保障、人体研究符合伦理原则和科学标准等条件下进行;二是负责药品进入市场前的科学性审评,保证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和产品质量的可控。 药品审评要对申请的药物是否具有临床治疗价值、患者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公众能否用得上与用得起、药物的风险是否被充分认知、控制风险的手段是否可行、临床受试者是否得到充分的保护、药物的有效性是否确切、药物的质量是否具有控制手段等多种复杂的因素进行综合的分析评判。张培培表示,这种判断必须在患者获益和风险之间进行平衡。药品的最终审评结论以建议“准予”、“不准予”开展人体临床试验或上市并述及科学理由及法规依据。 《报告》显示,在创新药领域,药品审评中心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鼓励创制对重大疾病具有较好治疗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物,鼓励儿童用药、罕见病药物的研发。创新药的审评任务被列为优先级任务,实行全程督导管理。如,针对国家重大专项品种的审评均实施优先审评,鼓励国内申请人开展全球同步研发。2012年完成审评的麦他替尼氨丁三醇片和海泽麦布片,通过进一步缩短审评时间,实现了国内与国外同步开展临床试验。 药品审评中心还按照药物研发规律,基于创新药物研发各个阶段的特点,建立创新药临床前药学评价模板和研发期间的年度报告制度,药学方面的技术要求与国际基本接轨,并使药学更新或变更的资料能够滚动提交。该项措施在2012年5月正式实施后,彻底转变了国内创新药的药学审评思路。 与此同时,药品审评中心发布《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技术指南》,开通药物临床试验登记和信息公示平台。按照国际标准构建了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的数据管理和数据标准化工作平台,制定实施《药品审评中心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质量管理规范》,开通申报资料滚动提交的通道,以减少了既往只能以发补方式完善资料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排队时间。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的发补率由2011年的41.1%降低至2012年的33.9%。 通过上述制度和措施的实施,创新药临床申请的审评用时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72%的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首轮审评结束用时在8个月以内,其中以6—7月占45%,5月以内占11%。 探索仿制药优先制度建立 尽管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少数达到药品消费能够自给自足的国家,但在一些治疗领域还存在临床无药可用或供应不足的窘境。仿制药的研发周期短、投入低,是现阶段快速填补临床用药空缺、降低患者经济负担的最有效途径。而尽快批准具有较高临床价值且临床亟须仿制药品上市,是社会、公众对药品审评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药品审评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具体体现之一。 2012年药品审评中心在仿制药领域推陈出新,先后发布了《中国通用名药发展研究报告——市场准入制度研究(2012年)》,构建了优先审评仿制药的注册流程。 以替加环素、地西他滨和卡培他滨等品种为试点,药品审评中心把生产现场检查融入到审评过程中,派遣一线审评人员参加生产现场检查,实现“资料链接现场”的审评,增强审评人员对产品和生产工艺的理解,确保批准的产品具有高质量且可工业化生产。2012年,药品审评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国际通用技术文档(简称CTD)格式申报,继续开展优先审评艾滋病治疗药物、抗耐药结核药物、氟利昂替代药物等;以及基于临床需求,关注具有较高临床价值的、临床需求尚未有效解决的品种,例如国外已经上市但国内尚未上市或者仅有原研产品上市的品种。 《报告》中的数据还表明,2012年以药物类型计,化药申请受理5944个,中药519个,生物制品456个,分别占比例为86%、7.5%和6.5%。以申请类型计,临床试验申请1269个,生产上市申请2516个,补充申请3134个,分别占有比例为18%、36%和46%。 药品重复申报依然严重 《报告》指出,在2012年的化药注册申请中,5及6类简单改剂型和仿制药申请占据了全部申请的36%,共计537个化合物。其中141个化合物已有国家批准文号50个以上,94个化合物国家批准文号100个以上。张培培认为,这一数据反映出仿制药申请重复开发、重复申报现象依然存在。 2012年,药品审评中心审结的化药、中药、生物制品分别为4199个、575个和381个;审结品种中化药、中药和生物制品各自批准率为62%、52%、86%,完成审评并提出批准或不批准结论建议的品种共计5155个,其中批准和不批准结论分别占68%和32%,总体不批准率已连续三年保持在30%左右。 之所以出现30%的不批准率,《报告》分析认为,我国已上市的药品文号有18万个,这些品种批准时间跨度很大,上市前研究基础也存在较大差异。有的早期批准上市的药品已被后期上市的疗效更确切、安全性更好的新药所取代。因此,对于此类变更补充申请,技术审评一般不予认可。张培培强调说,“这从一个角度反映了中心对审评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和态度。” 原研药上市赶上国际市场步调 针对一些原研进口药品对于解决我国未被满足临床需求,提供最新治疗手段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药品审批中心对此一直关注对进口药品的审评,以确保我国公众尽快用到全球最新的药品,合理配置审评资源缩短具有重要临床价值进口药国内外上市时间的差距。如2012年批准进口上市的苹果酸舒尼替尼胶囊、替格瑞洛片,与美国FDA批准上市时间差仅为一年。 “每一个审评结论都是对这个机构能力提出的一次挑战,”张培培在详细解读《报告》的意义时表示,“我们清晰地认识到,药品审评中心目前的能力与所承担的责任是有距离的。基于现实,我们提出以受监督、可评估、能发展为推进机构发展的基本要求,借鉴国际法规科学的发展经验,着力提升科学审评的能力,加强专业化审评制度的建设,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记者 吴红月) 《科技日报》(2013-03-28 九版)

  • 中药临床试验申报资料中存在的问题 SFDA药品审评中心审评一部

    中药临床试验申报资料中存在的问题SFDA药品审评中心审评一部许青峰一、对药品注册临床要求的理解:  总体要求、分类要求、受试例数二、试验常见问题试验设计、安全性数据总结分析三、对药品注册临床要求的理解(一)总体要求1、药物临床研究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实施,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2、药物的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3、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注册(仿制药),一般不进行临床研究,需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中成药,应当进行临床试验。4、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Ⅰ、Ⅱ、Ⅲ期临床试验。有些情况下可仅进行Ⅱ期和Ⅲ期。或者Ⅲ期临床试验。5、药物临床研究的受试例数应当根据临床研究的目的,符合相关统计学的要求和本办法所规定的最低临床研究病例数要求。

  • 【分享】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规范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工作,保证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现予印发。请你中心按照《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及相关规定开展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工作。  附件: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分享】CMC审评:科学加风险的综合评估—美国FDA CDER新药质量审评部简介

    除非处方药典药( O T Cmonograph drugs)及临床试验药(Investigational New Drugs,IND)以外,在美国上市的所有新药都必须遵守美国相关新药申请(New Drug Application)法规,事先接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的审理并取得其批准。FDA下属的化学类药物评价与研究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CDER)是其属下的五个中心之一。此中心的职责为审评并批准申请在美上市的化学类药品及某些生物类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新药申请材料中相当一部分涉及药品的药物化学、药品生产以及生产和质量监控(Chemistry,M a n u f a c t u r e a n d C o n t r o l ,CMC)。而这部分的审评则为CDER下属的新药质量评审部(Office of New Drug Quality Assessment,ONDQA)的主要职责,生物药品的这部分则属于生物科技产品部的职责。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国际会议协调组织(InternationalConference Harmonization,I C H )将C M C 部分统称为质量(Quality),在其网址上对此有细述。

  • 【原创】尝试解读《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

    药审中心重组之后,于2011年3月23日公布了《药品技术审评原则和程序》。在此尝试解读一下从中体现出来的变化,欢迎补充和指教。药审中心内部:1. 审评任务原来按适应症分,现在按部门分(重组后的组织架构图);2. 不同类型的申请适用不同的审评程序(第10、12、16、19、23、26、27、28条);3. 对于1类、2类、首家申请的3类化药,药审中心要对临床试验申请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写临床试验申请概述,对国内首个生产注册申请写新药评价概述(第10、17条);4. 建立参仿药品目录(个人理解其对象是仿制药申请,而非已上市的仿制药)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管理机制(第23条)。申请人:1. 对于新药的临床试验申请,如果早期临床试验已经完成,下一阶段的临床试验申请就可以用补充申请的形式递交(第26条);2. 可以从药审中心网站上获取更多审评信息(第47、48条);3. 单个申请的审评过程中有更多交流机会(从流程图上看,在药审中心内部的主审合议会时就有企业交流的机会);4. 在关键技术、研发策略等更为宏观的问题上有更多交流机会(第38、39条);5. 在新药临床试验中对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处理义务被强化(第14条)。公开信息:1. 新药临床试验信息(第13条);2. 新药说明书(第21条);3. 审评计划、任务、时限、结论、相关会议等信息(第47、48条);4. 国内首个批准生产上市的新药评价概述(第48条);5. 案例学习(第48条);6. 重大安全性信息(第48条)。总结:1. 简化了审评流程,使之更为科学合理;2. 强化了对仿制药注册申请的监管;3. 更加重视药物的安全性;4. 增强了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5. 增强了对业界的指导;6. 披露信息更为公开透明。相关链接:http://www.cde.org.cn/news.do?method=largeInfo&id=312103

  • 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

    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  为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和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等制定本技术审评指南。  一、产品中文名称  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一)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二)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三)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  (四)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  二、送审样品  (一)产品包装应完整,进口产品应为未启封的市售包装。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书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予以说明。  进口样品外包装上应加贴标有产品中文名称的标签,所有外文标注不得遮盖。  国产产品的抽样和封样、进口产品的封样应按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要求执行。  (二)送审样品的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内容应与申报资料中的相关信息相符,如送检样品的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 【转帖】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189号 2011年04月2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技术审评工作,保证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技术审评要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 【讨论】“圣元乳粉疑致儿童性早熟”专家组名单为什么没有检测机构的专家?

    [table=710][tr][td][align=center]姓 名[/align][/td][td][align=left]工 作 单 位[/align][/td][td][align=left]职务/职称[/align][/td][/tr][tr][td]王 宇[/td][td]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td][td] 主任/研究员(组长)[/td][/tr][tr][td]罗小平[/td][td]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儿科[/td][td]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儿科内分泌遗传代谢学组组长/教授[/td][/tr][tr][td]杜敏联[/td][td]中山大学医学院第一医院儿科[/td][td]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儿科内分泌遗传代谢学组前组长/教授[/td][/tr][tr][td]功纯秀[/td][td]北京儿童医院内分泌科[/td][td]科主任,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儿科内分泌遗传代谢学组副组长/ 教授[/td][/tr][tr][td]伍学焱[/td][td]北京协和医院内分泌科[/td][td]垂体性腺学组组长/教授[/td][/tr][tr][td]朱 逞[/td][td]北京儿童医院内分泌科[/td][td]教授[/td][/tr][tr][td]杨艳玲[/td][td]北京大学第一医院[/td][td]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儿科内分泌遗传代谢学组副组长/教授[/td][/tr][tr][td]梁 黎[/td][td]浙江大学附属儿童医院[/td][td]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儿科内分泌遗传代谢学组副组长/教授[/td][/tr][tr][td]王临虹[/td][td]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td][td]妇幼保健中心副主任/研究员[/td][/tr][tr][td]杨月欣[/td][td]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td][td]食物营养评价室主任,中国营养学会副理事长/ 研究员[/td][/tr][tr][td]赵云峰[/td][td]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td][td]研究员[/td][/tr][tr][td]邵 兵[/td][td]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td][td]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检验方法委员会专家委员/研究员[/td][/tr][tr][td]陈小波[/td][td]首都儿研所内分泌科[/td][td]科主任/主任医师[/td][/tr][/table]食品检测机构的专家就不需要在名单中吗?

  • 【转帖】《进出口茶叶品质感官审评方法》将于12月1日实施

    《进出口茶叶品质感官审评方法》将于12月1日实施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时间:2010-10-11 PONY检测我国行业标准《进出口茶叶品质感官审评方法》日前对外发布,将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项标准对原《进出口茶叶品质感官审评方法》、《出口乌龙茶品质感官审评评分方法》和《进出口茶叶感官审评室条件》进行了整合修订。把进出口茶叶品质感官审评分为审评室条件和品质感官审评方法两部分。在茶类上,增加了绿茶类的蒸青茶、黄茶、黑茶、袋泡茶、调味茶(加香茶)审评用具和操作方法。中国是世界第一大茶叶生产国和消费国。据统计,2008年中国茶园种植面积和茶叶产量达到160万公顷和124万吨,均居世界第一位;茶叶出口量为29.7万吨,出口金额6.82亿美元,仅次于肯尼亚和斯里兰卡,居世界第三位。

  • 关于征集全国适应气候变化专家库专家(第一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充分发挥相关领域高层次专家在国内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提升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生态环境部将建立全国适应气候变化专家库,面向全国公开征集适应气候变化相关专家入库。现将第一批适应气候变化专家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适应气候变化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有关国家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等。  二、专家职责  (一)参与适应气候变化领域的政策研究、决策咨询、交流研讨、宣传解读等,为推动国家和地方层面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帮助提升重点领域、区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二)强化适应气候变化相关重点热点问题分析研究,定期分享和报送各自领域适应气候变化相关研究进展及成果信息。  三、申报条件  (一)总体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政策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二)专业领域  1.熟悉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适应气候变化重点领域的国内国际相关政策、标准、战略、行动等。熟悉关键脆弱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和地方各省市适应气候变化相关政策、措施等。  2.从事气候变化监测预测预警、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防灾减灾及应急管理、适应气候变化政策行动规划、适应气候变化与国土空间规划、适应气候变化重大工程规划与建设、适应气候变化技术、适应气候变化投融资、适应气候变化国际形势与国际合作、气候传播与公众参与等重点方向相关研究和应用实务工作的。  (三)业务能力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在本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熟悉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具有判别和把握重大战略、管理、技术等问题的能力。  (四)其他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2.健康状况良好,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截至2023年6月1日,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四、申报流程  (一)申请方式。申请人完整填写《全国适应气候变化专家推荐表》(见附件2),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于2023年7月16日前将单位盖章后的电子扫描件(PDF格式)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二)名单公示。生态环境部将根据申请人的专业特长、背景经验进行审核遴选,公示拟入选专家库名单,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入选专家库。  五、专家库管理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对专家参与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信息报送等有关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对于参与积极性高、报送信息质量高等表现优秀的专家,给予年度优秀表彰。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清退出专家库:(一)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相关工作的;(二)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四)徇私舞弊、违背职业道德,在评审评估中收受财物或好处的;(五)拒绝工作安排、长期不参与工作的。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罗梦,侯芳  电话:(010)65645657,65645653  (二)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 王玉娟,李霞  电话:(010)82268256,82268221  邮箱:wang.yujuan@fecomee.org.cn  附件: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7/W020230703590523427183.pdf]主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7/W020230703590524009642.pdf]全国适应气候变化专家推荐表[/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6月2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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