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审批审批

仪器信息网审批审批专题为您整合审批审批相关的最新文章,在审批审批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审批审批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审批审批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审批审批话题讨论。

审批审批相关的论坛

  • 【求助】报告的三级审批,哪里有规定?

    我查了下,好像实验室认可准则(CL01)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均没有出现报告要“三级审批”这样的规定,旧版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中也没有提到,但是有专家来我们这儿评审时却提到,哪位高人帮忙指点下,哪有这样的规定?具体如何执行?是原始记录要三级审批,还是报告也要三级审批?我们的情况是,原始记录有复核,报告有审核(这个复核和审核是通常是同一个人),报告有批准,据专家说好像这样不合要求的。谢谢!

  • 关于体系文件的审批

    想请教一下:各级体系文件的审批,我一直习惯性的认为手册和程序文件是由质量负责人审核,最高管理者批准;作业指导书可以由责任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就可以,相关的记录和表格随二三层(程序文件/制度、作业指导书)一起审批,想听听各位的高见,这样合适吗?

  • 检测报告编审批

    cnas的报告,编审批可以是同一个人吗?实验室小,准备检测员兼职审核和授权签字人。

  • 【转帖】环保“第一审批”宽严相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0日08:30 无锡日报   无锡环保部门行使“第一审批权”,审批口子越扎越紧,审批过程却越来越和谐。市环保局日前向媒体表示,今年环保审批时限将进一步缩短,一批市级审批项目将“下放”到市(县)区。据悉,新推出的“指导代办制”可以让项目审批更简化,对于符合环保要求而且要到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环保部门将给予全程指导。  环保行政审批提速明显。市环保局向社会作出的最新承诺是:环评报告书审批时限由法定6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审批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环评登记表审批时限由法定15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项目验收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对于非工业项目,市环保局将视项目所在地环境基础设施到位情况、区域环评完成情况和当地环保管理水平,有选择地“下放”一部分到市(县)区,但审批意见要报送到市环保部门。这一做法是为了让项目单位就近审批,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据悉,此类“下放”项目的比重将大大提高,力争达到受理总量的一半,预计将有300多个项目审批可在当地完成。  “指导代办制”成为环境管理服务的创新模式。环保部门表示,传统的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等服务措施将继续保持,在此基础上,对于符合环境要求、但在审批中存有非原则性问题的项目,环保部门将对其进行审批指导或代办。这项服务尤其针对需要省或国家环保部门审批,但项目单位却不了解审批程序、不知如何上报的项目。  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对于重污染项目、环境设施不到位的地区和园区,“限批大棒”仍然不会放下。目前,仍有多个园区的建设项目处于停批中。  据了解,今年6月5日以后,新修订的《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将正式实施,届时,全市将彻底停批印染、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重点将转向高科技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章莹)

  • 药监局或出招推动新药审批提速

    http://img.dxycdn.com/cms/upload/userfiles/image/2012/11/26/108382041_small.jpg药品审批未来有望进一步提速。记者从接近药监局人士处获悉,业界呼吁已久的增加药监局药品注册审批人员力量已得到有关部门回应,未来药监局有望扩大编制,以满足近年来不断增长的药品注册审批需求压力。此前,医药市场调研咨询公司IMS曾发布报告称,由于注册、招标和报销滞后等市场准入原因,目前国内患者获得可报销新药的时间平均要比其他国家晚5年,其中药品注册审批流程过慢是主要因素。报告显示,目前新化学药从申请到拿到临床准入证需要18个月左右。一位药企研发人员对记者表示,这还算运气好的,“最近新提交的一项申请已经排到3000多号。”上述人士无奈地表示,“等上两年并不夸张。”为此,业界多年来一直呼吁,希望药监局采取措施设法加快药品注册审批和新药上市速度。其中,增加审批人员力量被公认为在不降低审批质量前提下加快速度的最佳选择。但由于增加人员需要经过多部委协调,因此迟迟难以启动。最近,相关呼吁终于得到相关部门回应,有关方面已进行相关的调研协调,未来药监局编制有望扩容。记者还获悉,未来药监局有望对罕见药、孤儿病等紧缺品种率先尝试开通审批绿色通道,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王波表示,目前药品审批申请费用过低也是造成审批排队过长的主要原因。“现在提交一个申请只要3000元,门槛太低了,随便一个项目都可以拿来注册审批。”

  • 疫情面前,新药该如何审批?

    一般新药的审批,需要数年的功夫才能完成全面的审批。而在面对疫情的时候,会相应的加快审批进度。有时候,甚至在几个月之内就能完成。相对于正常的进度来说,这个“突击审批”会不会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呢?应不应该“突击审批”?

  • 关于内审编制人和审批人

    我们公司根据RB/T214-2017编制内审,质量负责人担任内审组长,那由质量负责人编制内审计划和内审报告,那审批人是谁来?

  • 请教一下报告修改的审批流程?

    工作中大家应该都有遇到过修改报告的情况,大家的实验室是怎么处理的呢?修改报告的审批人是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还是授权签字人呢?

  • 修订手册申请审批表

    质量手册的 修改申请审批表由谁审核 及谁批准和质量手册一样吗?不是单纯的质量手册质量手册的 修改申请审批表由谁审核 及谁批准和质量手册一样吗?不是单纯的质量手册

  • 【讨论】环评前置审批:一声叹息?

    环保部门认为,工商部门应把环评审批作为给餐饮娱乐企业核发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工商部门则以《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并无此规定为由拒绝执行餐厅油烟、歌厅噪声扰民,与居民产生环境矛盾后,按照规定,环保部门负责介入解决问题。一位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却道出了其中的无奈,“只有从源头把关,才能彻底根治油烟污染,末端治理效果实在不佳。”这里指的源头是,我国环境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条件。  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以环评审批为前置条件,能有效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环境。为何这一本该由环保部门把关的前置审批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呢?  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在湖北省武汉市环保局,一份标有武环[2001]130号的文件早已无处适用。这是武汉市环保局和武汉市工商局于2001年7月27日联合下发的文件。文件规定:“兴办餐饮娱乐企业,应先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到相关部门审批,此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可办理营业执照;即日起,环保、工商部门不得再批准居民楼底层经营餐饮娱乐业;对过去已经批准且群众有投诉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通知工商部门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当地按照文件的规定执行,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餐饮娱乐场所新增油烟、噪声扰民的现象。但是武汉市环保局一位工作人员说:“2002年以后,工商局就不太要求有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了,这个文件名存实亡。”  武汉市工商局的答复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的500个项目之第252~258项,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中并无环保部门前置审批内容,因此认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以后,武汉市编办对全市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环评审批被认定不属于工商部门认证的法定前置审批条件。  一位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说:“既然国家工商总局未规定核发餐馆和娱乐企业营业执照需要环评前置审批,我们基层工商局只能照章办事了。”  无环评前置审批凸显弊端  基层环境执法部门在执法中经常遇到,开办餐厅不需要通过环保部门就能拿到营业执照而引发的油烟噪声扰民的事件,这类事件一旦发生,不管是对政府、社会,还是对市民来说都是输家。  工商注册登记没有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对经营者来说,实际上也是增加了经营风险;对周边居民来说,易受环境侵害;对环保部门来说,增加了监管难度。  餐饮娱乐业的经营场所多位于城市中心的居民区和办公区,相当一部分又位于居民楼和办公楼下,废气、污水、油烟、噪声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工作和生活。环保部门在受理的环境扰民投诉中,有一部分就是没有经过环评审批,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在工商部门领到工商执照后,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这给环保部门审批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环保部门依法要求经营者补办或停业整改,但其已有固定经营地点及经营设备。如果经营者注册后的地址不符合环保要求而不宜开设,经营者就需要重新选址,无疑会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风险。  湖南省宜章县有一家食品加工点设在他人窗台下,加工时噪声扰民,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这家加工点未经环评审批,但有工商营业执照。查处过程中,这家食品加工点的业主极不配合环保部门。后来经过反复多次的查处,和工商部门联系,工商部门认为,审批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的事,但经营者产生环境噪声是环保局的事,与工商部门无关。  环保部门认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都规定了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时需要提供环评审批文件。目前,不少餐饮娱乐业环保问题都正是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引发而来的,环保部门一下子很难全部、彻底地解决油烟噪声扰民的问题。  目录应以法律法规为前提  对于环保部门认为的环评审批是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工商部门的观点正好相反。  重庆市工商管理局2006年6月在其网站上登出了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设置的看法,认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值得商榷。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于这一条款,重庆市工商管理局认为,“建设单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主动向环保部门报批,而不是对工商部门登记审查义务的规定。”并认为,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工商部门与环保部门应建立信息沟通和配合机制,而非前置许可机制。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在《对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29号建议的答复》中也进一步明确,从事餐饮等经营项目,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  2004年,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审批程序,废除一批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国家工商总局制订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中,废除了如之前要求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提供生育证明的要求,为经营者打开方便之门。因此,有一个观点认为,如果是相对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由环保部门处理即可,现在减少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形式下,为何还要增加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减少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是一件好事,不必要的前置条件要抛弃,但是必要的前置条件一定要保留。工商部门只管发营业执照,违法了,环保部门来处理,这实际上是缺乏通盘考虑,没有防患于未然。在当今人们的环境意识强、环保矛盾突出的时候,设置环评前置审批还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的立法是在动态中不断完善的,要做到各项法律法规相互紧密衔接也是很困难的,部门之间的法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互打架的情况在我国政府部门普遍存在。部分行政机关可能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与自己有关的把它放进来,与自己无关的就把它剔除去。因此,他认为,部门设定自己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该从健全完善国家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科学地设定,且内容应该与现行法律法规一致,不能遗漏,更不能抵触。如果有遗漏,就应该以上位法的规定为依据。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出现这种部委之间规章和规范文件打架的情况,应该以由国务院出面协调。据了解,关于环评审批是否作为工商登记审查的前置审批手续以及如何在工作中实际操作配合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也向国务院递交了专题报告,但国务院“审改办”尚未做出明确的答复。

  • 【求购】三级文件审批的问题

    文件是我编的,我又是技术负责人,在文件审批的时候,我就要在2个地方签名了:即编制人和审核人.这样就是自己审核自己了,不知可否? 需望有人帮忙!!!!!

  • 【“仪”起享奥运】辐射环评审批部门

    [font=&][size=16px][color=#616161]问题:你好,工厂是在佛山生产锆英粉的,年产量约1万吨,原材料锆英石放射性活度大约3-5bg/g。 1.按照规定是需要办理辐射专篇环评吗? 2.辐射环评审批是哪个部门审批的?是省厅还是区环保局? 3.此项目的常规环评是属于报告表还是属于豁免手续的? ①生产主要设备:原料储存罐,自动上料系统,高级筛分级系统,成品储存罐,自动灌装打包系统,研发设备。 ②工艺流程:研发 – 投料– 筛分 – 级配 - 打包。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 第 54号和问题描述,该项目应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省厅审批。[/color][/size][/font]

  • 方法验证审批表

    方法验证审批表

    环境检测的方法需要验证,我觉得验证就是验证实验室的人、机、料、法、环、测满足不满足开展检测项目的需求。我编制了一个方法验证审批表,大家帮我看看行吗?[img=,459,56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5/202005141359000109_6705_1470916_3.jpg!w459x560.jpg[/img]

  • 【分享】iLab使用小技巧之多重审批设置

    【分享】iLab使用小技巧之多重审批设置

    之前有不少朋友跟我交流iLab(iLab试剂耗材管家)的使用问题,问我在使用过程中有没有什么小技巧。因为iLab虽然在整体上很适合他们的实验室的实际情况,但有些地方还是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当然啦,毕竟iLab面向的是大多数实验室的需求,又不是专门为某个实验室订制的。But~~~~劳动人民的智慧是无穷的不要灰心气馁,因为我有“偏方”。。。。Bling~~~Bling~~~Bling~~~作为一个善良的人,我决定把我积累的经验分享给你们~~~如果你的实验室的审批流程跟iLab不一样,那么你可以这样来操作:对于多重审批,比如,如果:100以内主管审批,100以上领导审批那么你可以在流程中,这么设设2个流程:大于1元,审批人:主管大于100元,审批人:领导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2/201412241834_528782_2928242_3.png这个流程最终的结果是:大于1元,小于100元的,就会走第一个流程,大于100元的,就会走第二个流程。哎呀妈呀,瞬间觉得自己好机智的赶脚。。。。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51.gif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51.gif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51.gif

  • CMA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

    1公司检验检测业务比较少,检验标准里面有条标准2021年已经更新,现在能否再申请CMA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呢?2公司证书2024年8月到期,能否在到期前三个月同时申请检测标准更新和证书复审呢?坐标安徽谢谢大家解答

  • 东省生态环境厅征求《关于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动办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衔接联动,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关于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动办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0日。联系人:李玲玲,51799140、51798164(传真)邮 箱:sdshbtlyc@shandong.cn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20/150032801514921.doc]1.关于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动办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5/20/150041211514921.doc]2.编制说明.doc[/url][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5月17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

  • 文件发放前需要发放审批吗?

    大家早上好~!我有一个问题, 就是我们的文件控制程序中已经明确, 哪些文件应该发放给哪个部门或者人员, 资料管理员在中要求接收方签字, 这样就可以了是吗?本身文件已经经过审批了, 发放这个动作是否还需要审批呢? 请教大家~另外, 对于电子途径发放的文件该如何签收呢? 只有邮件通知的记录就可以了吗?

  • 解决积压品种及审评审批管理的规范(内部消息)

    解决积压品种及审评审批管理的规范(内部消息) 注:来自某微信群 分类处理措施:1、 加快审评一批自主创新和临床亟需的品种;2、 坚决退审一批研究质量不好的品种;3、 严格查处一批弄虚作假的品种;4、 至2016年底基本形成审评审批和受理的进出平衡,至2018年全国实现更严格的审评审批技术规范,按规定时限审批。 具体措施:1、按照《国务院?意见》,仿制药品应按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审批。不再受理不是按照原研药品仿制的申请。对已经受理的仿制药申请,任按原审评标准审批,但上市后需要补做与原研药的一致性评价。鼓励企业报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重新申请。凡重新申报的,按新的收费标准缴费后,单独排队进行审评审批。批准上市的不再参与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2、在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临床试验资料不完全,不真实,不予审批。发现弄虚造假,严格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信息,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药品注册申请,不再接收相应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参与研究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3、对临床试验和BE申请,重点审查受试者的??申报资料无重大缺陷的,附加要求申请人按技术指南完善相关研究,有条件批准其开展临床试验,申请BE的申请人,应按SFDA制订管理规范与技术要求提交备案申请,SPDA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自行开展BE。4、对同品种的注册申请实行集中审评,统一审评标准和尺度,提高效率。集中审评过程中,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符合规定的,按申报顺序作出审批决定并制发证明文件。5、对创新药在审评过程中,允许变更申请人,变更临床适应症,审评中发现存在重大技术缺陷,不具备继续审评价值的,直接作出审评不通过的结论,如有可以弥补的技术缺项,需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告知其需要继续补充研究的有关事项,并补报相关资料。SFDA收到资料后继续开展审评。仿制药进行技术审评后不再允许补充资料。6、建立药品注册申请立卷制度、严格控制一次性??审评,不批准。7、对申请改变原研药剂型、改变酸根、碱基以及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要严格控制,应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性,与原剂型比较具有明显的临床应有优势,凡无法证明具备上述优势的,不予批准。8、已在中国注册专利的药品,申请人可在该专利期满2年或4年内提出仿制药注册申请。不符合此规定的,不受理其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予以退回。对专利提出挑战的另行处理。9、对2008年以来,在注册申报资料核查中,无法确认研究资料真实性,申报资料存在雷同,数据试验无法溯源,以及仿制未公布处方和工艺的中药制剂品种,一律不予批准,将相关注册申请退回申请人。10、凡活性成分不明确,结构不清楚或疗效不确切的仿制药一律不予批准。相关被仿制药品已经在中国上市的,SFDA公布品种名单,要求相关企业在五年内开展再评价,未能通过再评价的,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期满后不予再注册,注销其批准文号。11、适时发布《限制审批品种目录》,引入限制审批的品种范围。(1) 市场需求供大于求的品种(2)与已上市同品种相比,不具备临床优势或安全性风险更高的品种。(3)安全性或有效性存在风险的已上市品种的仿制药(4)剂型或规格不合理的品种引入目录的不再受理该品种的注册申请,对已受理的停止批准,已上市的由SFDA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 。12、技术审核结论有重大技术争议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复审申请,由审评部门组织召开专家、申请人、审评人员共同参加的会议,公开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向社会公开。13、儿童药品、国内国际同步注册的品种单列审评审批。特别第8条,这条杀伤力很大,专利期还很长的药不能开发,抢所谓的首访也毫无意义,全国的注册量也立马下来了。很多制药公司的研发中心或药物研究公司立马无所事事,要么解散要么安心的投入人力物力时间踏踏实实研究药物,一大批研发人员要么下岗要么转行。不过对研发人员和研究公司要求也更高了,拼的是真实力,而不是投机取巧。对真正避开专利的公司更有好处,可以慢悠悠的做,成为独家。之前有一个药,晶型专利都要2028年到期,国内公司一哄而上就按老外的晶型报上去了。当然,还有很多这种化合物专利或晶型专利到期还很长时间的药物都报上去了。现在如果真执行都得退审了,问题是交的审评费回退吗?

  • 实验室文件表格的审批是如何规定的?

    实验室体系要正常运作,就必然需要完善的审批流程。重要的如仪器购买必须经过最高管理者批准才能开展,而小的温湿度监控记录就只需填写记录人就可以了。但在设计表格时,很多时候是没有仔细考虑,编写、复核、审核、批准都整在上面。质量负责人能做主还去麻烦最高管理者,不厚道啊!欢迎大家讨论一下,哪些文件需要最高管理者批准?有没有遇到审批界限不好把握的情形?我先说几个。例如:体系文件前两级的编写和修订、大多数计划像质量计划和培训计划和管审计划、涉及到钱的像采购维修校准啥的、新项目扩项申请书。

  • 关于征求《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等四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统一管理尺度,我部组织编制了火电、钢铁/焦化、石化、现代煤化工等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评司刘贺峰、严韵致  电话:(010)65646217、65646180  传真:(010)65646186  邮箱:huanpingsier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30756759533439.pdf]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30501565088994.pdf]2.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30501565494286.pdf]3.《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30501565908935.pdf]4.钢铁/焦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30501566348781.pdf]5.《钢铁/焦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30501566721892.pdf]6.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30501567149814.pdf]7.《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30501567523317.pdf]8.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30501567997178.pdf]9.《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6月27日[/align]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