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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相关的资讯

  • 这15家检验检测机构将接受整改情况审查
    粤药监办妆〔2022〕103号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考评结果处置有关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9号),省药品监管局将组织对存在问题的有关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并开展监督检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广东中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花都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等2家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参加能力考评的情形;广东广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沃特测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景和检测有限公司、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三方检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广东省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广东省检迅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衡创测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深圳市虹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等13家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参加能力考评结果达不到要求的情形。上述15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查找本机构存在的问题,采取纠正和整改措施,并主动报名参加相应项目的能力验证或者测量审核,验证整改效果,形成整改报告,于2022年5月9日前报送省药品监管局化妆品监管处。省药品监管局将组织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报国家药监局。 省药品监管局将加大对辖区内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及时采取约谈并开展现场监督核查等措施,对违反《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联系人:陈先锋、李霞;  电 话:020-37886385、020-37886933;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之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2年4月8日
  • 10家农业部部级质检机构通过审查认可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江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昌)]等8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农业部大豆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附件2)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特此公告。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附件1: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七批)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img title=" 附件1-1-2_副本.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6/noimg/ccdc3682-c3c9-4e65-984a-9b1db2602a42.jpg" / img title=" 附件1-3_副本.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6/noimg/cc74cc3d-4cd6-42c7-a092-4d8727010f73.jpg" / img title=" 附件1-4-5_副本.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6/insimg/5d360a35-d1cf-4650-8356-dec058a97ed4.jpg" /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附件2: 2016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七批)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img title=" 附件2_副本.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6/insimg/bec5768e-06a5-480f-aab7-ba623a774182.jpg" /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农业部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pan style=" 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   2016年6月8日 /span /p
  • 国家认监委公布首批123家通过审查认证机构名单
    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上公布了“2012年对对认证机构年度审核的情况”,其中123家机构通过了年度审核。详情如下: 第一批年度审查合格的认证机构名单 序号 批 准 号 认 证 机 构 名 称 1 CNCA-R-2002-001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 CNCA-R-2002-002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3 CNCA-R-2002-003 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 4 CNCA-R-2002-004 华信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5 CNCA-R-2002-005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6 CNCA-R-2002-006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 7 CNCA-R-2002-007 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8 CNCA-R-2002-008 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 9 CNCA-R-2002-010 东北认证有限公司 10 CNCA-R-2002-013 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 11 CNCA-R-2002-014 中联认证中心 12 CNCA-R-2002-016 北京新世纪认证有限公司 13 CNCA-R-2002-017 北京兴国环球认证有限公司 14 CNCA-R-2002-019 四川三峡认证有限公司 15 CNCA-R-2002-020 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 16CNCA-R-2002-022 北京国金恒信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 17 CNCA-R-2002-025 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18 CNCA-R-2002-026 北京天一正认证中心 19 CNCA-R-2002-027 北京中设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20 CNCA-R-2002-029 江苏九州认证有限公司 21 CNCA-R-2002-030 泰尔认证中心 22 CNCA-R-2002-032 天津华诚认证中心 23 CNCA-R-2002-034 北京航协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4 CNCA-R-2002-035 兴原认证中心有限公司25 CNCA-R-2002-036 北京神舟时代认证中心 26 CNCA-R-2002-038 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7 CNCA-R-2002-039 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 28 CNCA-R-2002-069 凯新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29 CNCA-R-2002-041 深圳华测鹏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30 CNCA-R-2002-042 上海质量技术认证中心 31 CNCA-R-2002-044 北京中经科环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32 CNCA-R-2002-045 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33 CNCA-R-2002-046 北京海德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34 CNCA-R-2002-048 北京泰瑞特认证中心 35 CNCA-R-2002-047 北京国医械华光认证有限公司 36 CNCA-R-2002-049 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 37 CNCA-R-2002-051 上海爱索质量认证中心 38 CNCA-R-2002-052 北京中水源禹国环认证中心 39 CNCA-R-2002-053 北京恩格威认证中心 40 CNCA-R-2002-056 浙江省环科环境认证中心 41 CNCA-R-2002-063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42 CNCA-R-2002-065 北京中物联联合认证中心 43 CNCA-R-2002-067 北京恒标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44 CNCA-R-2002-068 北京中油健康安全环境认证中心 45 CNCA-R-2002-070 北京军友诚信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46 CNCA-R-2002-071 中汽认证中心 47 CNCA-R-2010-072 北京康居认证中心 48 CNCA-R-2002-073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49 CNCA-R-2002-080 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 50 CNCA-R-2002-083 福建东南标准认证中心 51 CNCA-R-2003-085 北京赛迪国软认证有限公司 52 CNCA-R-2003-086 北京中冷通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53 CNCA-R-2002-087 北京科正平机电设备检验所 54 CNCA-R-2002-088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司 55 CNCA-R-2003-091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56 CNCA-R-2002-092 山东科苑环境认证中心 57 CNCA-R-2003-093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58 CNCA-R-2005-094 北京新华节水产品认证有限公司 59 CNCA-R-2005-097 北京中水润科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60 CNCA-R-2002-098 上海环科环境认证有限公司 61 CNCA-R-2002-099 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62 CNCA-R-2002-100 北京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63 CNCA-R-2003-101 北京中联天润认证中心 64 CNCA-R-2002-102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 65 CNCA-R-2003-104 山东世通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66 CNCA-R-2002-105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67 CNCA-R-2002-107 中饮标(北京)安全饮品认证中心 68 CNCA-R-2002-108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69 CNCA-R-2002-109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0 CNCA-R-2003-110 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 71 CNCA-R-2003-111 河北英博认证有限公司 72 CNCA-R-2005-113 北京中水卓越认证有限公司 73 CNCA-R-2003-116 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 74 CNCA-R-2003-117 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 75 CNCA-R-2004-119 中煤协联合认证(北京)中心 76 CNCA-R-2004-121 中纺标(北京)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77 CNCA-R-2004-122 辽宁方园有机食品认证有限公司 78 CNCA-R-2005-126 电能(北京)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79 CNCA-R-2004-128 辽宁辽环认证中心 80 CNCA-R-2004-13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81 CNCA-R-2004-134 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 82 CNCA-R-2004-136 中食联盟(北京)认证中心 83 CNCA-R-2004-137 北京国检联合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84 CNCA-R-2005-141 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85 CNCA-R-2006-143 中交(北京)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86 CNCA-R-2010-145 北京东方嘉禾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87 CNCA-R-2006-147 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88 CNCA-R-2006-149 中国船级社 89 CNCA-R-2007-139 北京福缘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90 CNCA-R-2006-148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91 CNCA-R-2007-150 北京中瑞雅德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92 CNCA-R-2007-151 北京中合金诺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93 CNCA-R-2007-152 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 94 CNCA-R-2009-153 中林天合(北京)森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95 CNCA-R-2009-154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 96 CNCA-R-2010-155 山东鲁源节能认证中心 97 CNCA-R-2010-156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98 CNCA-R-2011-157 北京创源信诚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 99 CNCA-R-2011-160 北京中金国盛认证有限公司 100 CNCA-RF-2002-01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01 CNCA-RF-2002-05 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102 CNCA-RF-2002-08江苏添福产品服务有限公司 103 CNCA-RF-2002-11 劳氏质量认证(上海)有限公司 104 CNCA-RF-2002-13 贝尔国际验证技术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105 CNCA-RF-2003-19 上海恩可埃认证有限公司 106 CNCA-RF-2003-23 法立德国际质量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107 CNCA-RF-2003-26 上海奥世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 108 CNCA-RF-2003-28 江苏艾凯艾国际标准认证有限公司 109 CNCA-RF-2003-29 上海赛瑞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110 CNCA-RF-2003-31 上海达卫师认证有限公司 111 CNCA-RF-2004-38 标准认证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112 CNCA-RF-2005-43 卡狄亚标准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113 CNCA-RF-2006-45 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114 CNCA-RF-2006-46 南京英目认证有限公司 115 CNCA-RF-2007-50 上海色瑞斯认证有限公司 116 CNCA-RF-2008-17 英标管理体系认证(北京)有限公司 117 CNCA-RF-2008-18 上海德世爱普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 118 CNCA-RF-2008-52 华赛天成管理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119 CNCA-RF-2009-09 上海埃比埃斯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120 CNCA-RF-2010-25 上海中正威认证有限公司 121 CNCA-RF-2008-53 意美酷认证(上海)有限公司 122 CNCA-RF-2010-55 辉固国际检验认证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123 CNCA-RF-2013-58 广东加华美认证有限公司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建立了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制度。为此,我委于2013年3月中旬组织专家对各认证机构报送的2012年度工作报告进行了审查。现将提交材料的171家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情况及后续工作安排通报如下:   一、年报审查的基本情况   (一)影响认证机构部分认证领域或分支机构部分认证领域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问题。如:部分认证机构未提交某些认证领域或分支机构的专职认证人员名单 部分认证机构提交的一些认证领域或分支机构的专职认证人员名单中符合专职身份要求的不够法定数量 部分专职认证人员同时出现在认证机构总部与分支机构名单中 个别认证机构提交的专职认证人员正式职工证明出具时间是上一年度等。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上这些问题将影响相关认证机构的行政许可资质,请有关机构限期进行整改或说明,并及时提交补充材料,以便补充年审。   (二)需认证机构进一步关注的问题。如:部分认证机构未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提交财务会计审计报告 部分认证机构的基本信息已变更,但没有办理备案手续 部分认证领域虽具备符合法定数量的专职认证人员但另外部分人员不能判定为专职 部分认证人员的注册证书到期没有办理再注册。以上这些问题虽然不影响认证机构行政许可资质和年审。但与《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相符合,请相关机构予以关注,并按照有关规定补交或办理相关手续。   (三)第一批通过2012年度工作报告审查的认证机构共123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批通过2012年度报告审查的认证机构123家。请存在问题需整改或进一步说明的认证机构尽快提交整改或补充说明材料,以便补充年审。   二、年审后续工作安排   (一)按期办理加盖年审合格印章手续。请第一批通过年审的机构于2013年4月1日起,持《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证原件到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大厅“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台”办理加盖年审合格印章手续。   国家认监委对审查中发现的予以关注的问题,将以《通知单》形式在办理年审合格印章时反馈给相应认证机构。请按照《通知单》要求,及时补交或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因办理过程中需要进行登记、扫描等工作,为避免过长等待,建议各机构分批错锋来行政大厅办理签章。按本通报附件顺序,每天可办理30家测算,序号1-30的认证机构可在4月1日办理,以此类推。京外认证机构请尽量安排相关人员到行政大厅办理 若不能派员到现场办理,请于4月8日起联系行政大厅相关工作人员,我们将提供邮寄等服务。   (二)关于整改和补充说明材料的要求。请需进一步整改或补充说明的认证机构,即日起到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大厅“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台”领取《通知单》,其中列明需整改或说明的问题,务请于2013年4月15日前提交相关材料,以便后续审查。   逾期不递交整改或补充说明材料的,则视为问题成立。国家认监委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联系人: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大厅 刘烨、李丽琨   联系电话:010-82262154、82262715   国家认监委   2013年3月26日
  • 18家农产品检测机构获农业部审查认可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等14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等4个质检机构(附件2)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一批) 序号 机构名称 检测范围 机构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审查认可证书编号 1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 农产品、食品 黄茂芳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南48号 524001 0759-2228505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24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08号 2 华南农业大学[农业部转基因植物及植物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转基因植物及植物用微生物环境 陈晓阳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483号 510642 020-38297793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123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09号 3 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饲料产品 李小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万寿路113号 510230 020-34291301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130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10号 4 中国农业大学[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农产品、食品 柯炳生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 100083 010-62737381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01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11号 5 中国农业大学[农业部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转基因产品食用安全 柯炳生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中国农业大学内 100083 010-62737381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122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12号 6 山东省农药检定所[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农药产品及农药残留 杨理健 山东省济南市闵子骞路21号 250100 0531- 82355232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85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13号 7 海南省农垦中心测试站[农业部天然橡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天然橡胶 蒋菊生 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东路13号 570206 0898-66721779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65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14号 8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农产品、食品 李跃建 四川省成都市静居寺路20号 610066 028-84504140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25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15号 9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转基因植物环境 李跃建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20号 610066 028-84504140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124号(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16号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 水产品及渔业环境 甘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山路8号 530021 0771-5314643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54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17号 11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农业部转基因动物及饲料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转基因饲料产品 时建忠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100193 010-62819480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125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18号 12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部转基因兽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转基因兽用微生物环境 冯忠武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号 100081 010-62103678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126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19号13 黑龙江省农垦乳品检测中心[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乳及乳制品 巩军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富水路97号 150090 0451-55195539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52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20号 14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畜禽产品 才学鹏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 100125 010-59194681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43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21号   附件2:   2012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一批) 序号 质检中心全称 监测范围 中心领导 承建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审查认可证书号 备注 1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肥料 许宗林 李昆 张辉 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4号 610041 028-85505317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22号 复查评审 2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肥料 王忠良 何迅 湖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王家湾1号 430070 027-87286569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23号 复查评审 3 农业部沼气产品及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沼气产品及设备 李谦 彭德全 王超 农业部沼气科学研究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3号 610041 028-85237862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24号 复查评审 4 农业部畜牧兽医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畜牧兽医机械 杨劲松 周河 刘燕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 100125 010-59194720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25号 复查评审
  • 婴幼儿乳粉审查细则:企业应自建研发检验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今日在京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召开发布会,宣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正式发布。   国家乳制品质量检验中心姜毓君主任在会上表示,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细则,进一步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要求,规范许可机关生产许可审查工作。通过提升生产企业的管理、工艺、原料、人员、设备、检验等方面的标准,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新版细则共分为适用范围、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检验和其他要求四大部分,重点提高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生产设备设施、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能力、人员素质条件、环境条件控制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细则一共体现了9个方面。   其中重点提到了强调研发和检测能力要求。   姜毓君表示,新版细则强调,企业应具备自主研发机构和检验机构,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专职人员,能够完成相应的研发和检验工作。除了研发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之外,还要能够跟踪评价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营养和安全,研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提出防范措施。   新版细则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不只是针对成品,还包括原辅料检测和过程检验。产品出厂应全项目逐批自行检验,检验报告保存3年。同时,为了保证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准确查找原因,规定产品要留样保存,直到保质期满。并且要求根据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号,可追溯到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此外,为保证企业的检验能力合格,每年要对企业的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并且不少于一次。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检验检测机构合规性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总局认可检测司:按照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程序,我中心已将标准《检验检测机构合规性审指南》征求意见草案稿和编制说明编写完成,现将材料报送你司,请审阅。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合规性审查指南》(草案稿)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合规性审查指南》编制说明序号国/行计划号项目编号标准名称征求意见稿以及编制说明发表意见1行业标准2020RB005RB1201291检验检测机构合规性审查指南联 系 人:张博联系电话:82261365传 真:82261365电子邮箱:zhangb@ccai.org.cn认监委2024 年 5 月 11 日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发布并实施 “拍黄瓜”“泡茶”等将简化审查(一图读懂)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适应食品经营安全的新形势,解决食品经营安全领域的新问题,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严格重点领域许可审查要求。强调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分别从申办许可主体、标注经营形式、层级对应原则、建立承包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在承包食堂所在地办理许可、风险防控能力、跨省经营、人员、制度等方面进一步严格食堂承包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二是优化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以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为基础,在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等方面进行拓展,针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明确可以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设施设备、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明确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的具体情形,充分释放改革红利,营造便民利企营商环境。三是新增新兴业态许可审查要求。针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等新兴业态,重点从组织机构、人员、制度等方面提出许可审查要求,明确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对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绝对控股其他企业,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对其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四是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将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关人员制度、“三防”设施、温度控制等要求融入许可审查条件中,使其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相一致,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 华大基因IPO遭中止审查!竟是一场“乌龙”?
    p   华大基因于2015年12月进入了IPO创业板排队企业名单,这家被誉为“国内基因测序龙头”、“基因测序界的腾讯”还未上市就成为了大家眼中的明星。11月3日证监会官网公布的“IPO中止”名单中,华大基因的上榜也引起了不少行业人士注意。华大基因为何遭证监会中止审查?此事件对后续欲IPO的中小基因检测公司有何启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281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3ee2aa53-94b9-4991-bbb1-70c3fe73a302.jpg" title=" 1.jpg" height=" 281" hspace=" 0" border=" 0" vspace=" 0" width=" 450" / /p p    strong 华大基因遭证监会“中止审查”属实 /strong /p p   11月3日上午,有消息称,华大基因IPO被中止审查。消息称,根据证监会统计资料显示,截至10月27日,深圳华大基因IPO审核状态显示为中止审查。中止情形显示为: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 /p p   于是乎,笔者在第一时间查询了中国证监会的《信息公开规定及年度报告》,以核实消息的真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759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5efc985d-5fa7-4002-bc42-cbddfc485e26.jpg" title=" 2.jpg" height=" 759" hspace=" 0" border=" 0" vspace=" 0" width=" 600" / /p p   备注:按照《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中止审查分为如下几种情形: /p p   情形一、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p p   情形二、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p p   情形三、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p p   情形四、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p p   的确,笔者在网站的统计信息中找到,截止到10月27日,拟在深交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中,有27家企业上了“中止审查”,其中包括在基因测序行业赫赫有名的深圳华大基因公司,被中止审查的原因属于上述备注中的“情形一”,即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 /p p   为此,有行业人士在微信群里向华大基因的CEO尹烨提出了质疑,尹烨也在第一时间对该事件做出了回复:中介机构人员更替换,按规定进行,已经恢复无需过虑。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3e380a0b-4403-4d45-98e6-a51c05f88c5b.jpg" title=" 3.png" / /p p   而后,华大基因董秘徐茜也向媒体表示,因部分中介机构签字人变动,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更换签字人员需要履行中止审查程序。目前,签字人员已更换完毕,公司已收到恢复审查通知。各项上市工作正常进行,预计近期会公告更新后审核状况。 /p p    strong 漫漫上市路,“中止审查”实属正常 /strong /p p   IPO,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一般而言,首发需要闯十道关,包括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 其中审核时间看证监会,需要履行的程序有补充年报/半年报,落实反馈意见以及上发审会,获得证监会批文,询价,组织发行等等,根据现在的审核状态,等个1 年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p p   如今,华大自去年12月公布预披露版本(申报稿)以来,也将近一年要过去了。很多业内朋友看到“华大遭遇中止审查”,不禁大吃一惊,误认为是离上市又遥远了一步。 /p p   实际上并不是这样,依笔者看来,很多人误将“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混为一谈。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中止审查”是指暂时停止审查,但是以后还有可能继续审查 而“终止审查”则是意味着以后不会再进行审查了。 /p p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条规定: /p p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p p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p p   (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p p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p p   (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p p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p p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p p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p p   (二)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p p   (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p p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p p   (五)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p p   因此,后续的中小生物企业倘若在上市过程中收到“中止审查”的通知不必担心害怕,按照程序来即可 而如果遇到的是“终止审查”,则在此次申请中基本上无缘证券市场了。 /p p    strong 华大基因离正式IPO有多远? /strong /p p   1)公司科研实力不容小觑 /p p   华大基因成立于1999年,是全球最大的基因组学研发机构。2013年3月,华大基因成功完成对美国上市公司Complete Genomics的收购,实现了基因测序上下游产业链的闭环。 2015《自然》全球产业机构合作排名首位,《自然》和《科学》的发表指数排名全国第三。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53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893d4e45-212b-4646-be94-86e92ccda8a9.jpg" title=" 4.jpg" height=" 53" hspace=" 0" border=" 0" vspace=" 0" width=" 45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86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0eb4eafa-3211-4487-88d8-ae6df34852df.jpg" title=" 5.jpg" height=" 86" hspace=" 0" border=" 0" vspace=" 0" width=" 45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备注:上述截图来自华大基因招股书 /strong /p p   2)等待IPO的后续审查 /p p   目前,华大基因在去年首次公开的长达522页的招股书成为许多后续拟上市基因检测公司以及初级投资者的“圣经”,不过笔者需要提醒的是,这项招股书(预披露稿)仅仅只能作为申报稿。 /p p   在证监会看来,预披露稿是试金石,是为了引来社会监督,建立更完善的监督机制,从而完成证监会对于发行审核工作中角色定位的进一步转型与完善。 /p p   等到哪天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定稿版,这意味着华大基因离真正的IPO很近了,按照过去一般是在发行前几天会把定稿版本的招股说明书挂出来。 /p p   3)公司股权比较混乱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273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4c4e1d6a-dbf4-44ff-a2d1-c9129161c9ce.jpg" title=" 6.png" height=" 273" hspace=" 0" border=" 0" vspace=" 0" width=" 600" / /p p   根据华大基因公告,公司目前主要股东有43位。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前五大股东分别为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大基因投资企业、深圳和玉高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北京丰悦泰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分别持有45.7%、20.5%、11%、2.7%、2.7%的股份。 /p p   而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由汪建、王俊、杨爽三位自然人持有,分别持股85.3%、10.5%、4.2%。另外,华大基因第二大股东深圳前海华大基因投资企业则由华大基因内部几十位员工共同持有。 /p p   为了解决发展资金问题,华大基因在2012年曾出让了华大科技42%的股份,融资13.98亿元人民币,投资机构包括光大控股、红杉资本、深创投、软银中国等近十家。 /p p   2014年,华大基因又通过华大医学融资20亿元,出让20%的股份,前后引入了三批战略投资者,包括19家创投。 /p p   4)基因检测行业竞争加剧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115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1bf5ef12-6ab1-49ea-bdcb-41efc3a90335.jpg" title=" 7.jpg" height=" 115" hspace=" 0" border=" 0" vspace=" 0" width=" 45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备注:截图来自华大基因招股书 /strong /p p   从国际上来说,同类业务企业中,华大基因可参照的企业有美国公司Illumina,这是全球最大的基因测序设备公司,但遗憾的是Illumina公司股价在今年也连连受挫,如今已经成为近200美元跌到135美元左右。 /p p   而在国内A股基因测序板块中,相关公司有达安基因、千山药机、紫鑫药业、北陆药业、迪安诊断、安科生物、昌红科技、新开源、仟源医药等等。 /p p   在国内未上市的基因检测公司中,一大批“华小”企业和创新型公司更是对华大在临床应用市场的份额虎视眈眈,他们凭借着“专一、个性化、地域性”等特征,随时可能在基因检测的临床应用上开拓新领地。 /p
  • 4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通过审查
    近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牵头起草的《能力验证报告编写指南》等4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审查会在北京召开。认可中心副主任肖良、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技术管理处调研员娄丹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技术标准部主任方艳和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就有关技术审查工作进行了指导。相关领域审查专家及标准起草组相关人员参加审查会。标准审查组由来自公安部鉴定中心等单位的10名各行业专家组成。审查组听取了标准起草工作组对认可中心牵头制修订的《能力验证报告编写指南》《绿色产品检测机构要求》《实验室生物安全关键防护设备评价技术规范》和《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能力验证实施指南 第7部分:电子数据鉴定》等4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背景及过程的汇报,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了审查。经过讨论和审查评议,与会专家一致同意4项标准进入报批环节,要求各标准起草工作组进一步修改完善文本,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发布。
  • 市场监管总局启动碳排放计量审查试点
    为切实帮扶企业解决节能降碳的计量难题,推广先进的节能降碳计量管理理念和技术,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提供计量支撑,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山东部署开展启动碳排放计量审查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和《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碳排放计量审查试点探索,为建立完善碳计量管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碳排放计量审查工作提供实践经验。   总局要求,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审查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纳入碳排放计量审查范围的排放单位,对审查人员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按照地方碳排放计量审查规范开展碳排放计量审查工作。发挥相关计量技术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通过审查引导企业合理配备和使用碳排放计量器具,加强碳排放计量数据采集、分析和利用,不断完善碳计量管理体系,提升碳计量能力和水平。加强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建立完善防范风险化解机制,注重舆论引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总结经验做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 华日公司将参与输日冻菜企业评估审查
    日前,福建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简称华日公司)和日本输入冷冻野菜品质安全协议会(简称冻菜协)在北京长富宫饭店,就“输日冻菜工厂品质管理标准评估制度”的相关食品工厂审查评估业务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今后,冻菜协将逐步把其对会员企业的评估审查工作委托由华日公司和财团法人日本冷冻食品检验协会(JFFIC)共同实施。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副总裁黄镇海、财团法人日本冷冻食品检验协会理事长前田重春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副秘书长王慧全出席了签约仪式。据了解,冻菜协是以日本冷冻蔬菜的进口商、销售商为主体的行业协会。为了进一步确保中国对日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使日本国内的经销商和普通民众对中国出口的安全安心蔬菜有进一步的认识,促进中日两国间冷冻蔬菜的正常贸易的发展,该协会制定了“输日冻菜工厂品质管理标准评估制度”,并于7月30日在第5次中日冻菜品质安全会议上正式发布。今后,冻菜协将根据此制度对旗下会员企业在中国的输日蔬菜加工工厂及其基地农场实施品质管理状况的评估审查。   财团法人日本冷冻食品检查协会成立于1949年,是日本最有实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之一,主要承担厚生省的法定检查检测业务以及日本商社厂家委托的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分析。华日公司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公司与日本中日友交商会合资成立的专业食品检测与技术服务机构,长期致力于建设一支以检测技术为基础的,能提供全面食品安全解决方案的服务机构。凭借多年的食品工厂管理、技术服务和检查经验以及雄厚的食品检测能力,华日公司在两年前就开始与合作各方就中日两国在冻菜的加工生产和原料基地的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交流,并共同实施了试验性工厂审查评估,对该制度及其实施标准的妥当性、可执行性及中日双方共同实施的技术性问题进行探讨,并向日方提供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其专业能力与服务水平得到了冻菜协的充分肯定。   据悉,本次合作协议的签订,为冻菜协对旗下会员企业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会员企业输日食品安全提供了新的、重要的保证手段。
  • 最新农业部部级产品质检中心审查认可与撤销名录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农业部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等5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泰安)等3个质检机构(附件2)因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且不再申请复审,故撤销其机构并收回审查认可证书及印章。  特此公告。  附件:1. 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十批)序号机构名称检测范围机构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审查认可证书编号1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农业部实验动物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农业实验动物步志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427号1500010451-51051665[2016]农质检核(国)字第0179号(2016)农(质监认)字FC第925号2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农业部畜牧环境设施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畜牧环境张燕卿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100081010-82109419[2016]农质检核(国)字第0194号(2016)农(质监认)字FC第926号3陕西省农药管理检定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农产品邢胜利陕西省西安市习武园27号710003029-87322687[2016]农质检核(国)字第0127号(2016)农(质监认)字FC第927号4陕西省农药管理检定所[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农药、农药残留邢胜利陕西省西安市习武园27号710003029-87322687[2016]农质检核(国)字第0199号(2016)农(质监认)字FC第928号5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业部脱毒马铃薯种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马铃薯种薯吕典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68号1500860451-86677458[2016]农质检核(国)字第0200号(2016)农(质监认)字FC第929号  2. 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及农业部部级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撤销名单(第四批)序号质检中心全称承建单位机构考核证书号机构考核证书届满日期审查认可证书号审查认可证书届满日期备注1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泰安)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2013)农(质监认)字FC第658号2016年3月22日——2农业部纸及纸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河南省乡镇企业造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2013)农(质监认)字FC第662号2016年3月22日——3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唐山)河北省唐山市乡镇建材管理服务处————(2013)农(质监认)字FC第655号2016年3月22日——   农 业 部  2016年9月1 日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公布
    近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修订出台《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2007年7月,原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公布了《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部门规章的要求,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原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在征求各有关部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   修订《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对新食品原料管理的要求,明确新食品原料许可职责、程序和要求。   (二)体现依法行政的理念,保证许可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便民,提高效率。   (三)坚持管理制度衔接和延续性。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修订解决了什么问题?   (一)修改了新食品原料定义、范围,进一步规范了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的食品原料属性和特征。新资源食品的名称是《食品卫生法》中提出的,为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将“新资源食品”修改为“新食品原料”。   (二)进一步明确了研发新食品原料的目的。考虑到科学技术发展,今后还会有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修改了新食品原料定义、范围,进一步规范了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的食品原料属性和特征,避免一些不具备食品原料特征的物品申报新食品原料。   (三)规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申报受理和组织开展技术评审,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增加了新食品原料受理后即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程序。   (五)补充并完善了新食品原料现场核查要求。   (六)增加了新食品原料申请人隐瞒造假处理条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新食品原料许可。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办法》名称。将《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二)修订新食品原料定义和范围。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上述物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取消生产经营和卫生监督相关内容。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不再承担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任务,《办法》将涉及生产经营和卫生监督相关内容取消。   (四)增加向社会征求意见程序。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不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开其生产工艺及执行的相关标准等。   (五)规定新食品原料现场核查要求。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研制及生产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同时还规定参加现场核查的专家不参与该产品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表决。   相关链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 CPSC发布对第三方实验室审查要求的最终规定
    CPSC 已经发布最终规定,规定对第三方实验室定期审查的要求作为其继续认可的条件。该规定执行的是《消费品安全法》(CPSA)的14(i)(1)部分,CPSIA 的102(b)部分对此进行了修订。此外,审查的再评估部分涉及管理与技术要求。对管理系统的检查是要确保该第三方实验室是独立的,其检测结果须不受任何外界不正当因素影响。此外,该实验室审查的再评估部分需由对其认可的同一认可机构来做。审查工作的检查部分,包括重新提交“消费品合格评定机构受理登记表”(CPSC 223 号表),将由CPSC 来做。针对“防火墙”实验室,CPSC 检查包括核实以确认该类实验室是否仍符合CPSA 的第14(f)(2)(D)的标准 针对政府部门实验室或政府控制的实验室,CPSC检查还包括核实该实验室是否仍符合CPSA 的第14(f)(2)(B)的规定。每个实验室都需由其认可机构定期重新评估。   如果CPSC发现该第三方实验室不符合CPSC 223表或不符合适用于该实验室的相关法定条文规定的条件,CPSC 必须通知该实验室,确定其不符合的条件或法规条款,并明确实验室必须向CPSC 通报其采取步骤准备整改的时间。该实验室质量管理者需提供实验室内相关方被告知需要采取整改措施以及已采取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如该实验室未能及时整改,CPSC 将会采取任何其认为适当的行动,包括撤销对实验室的认可或者CPSC 对该实验室的认可的许可。   此最终规定将于7 月23 日生效。
  • 科技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近日,国家卫健委科技教育司发布《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境内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相关研究活动包括采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等方法对人的生殖、生长、发育、衰老等进行研究的活动;采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心理学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理现象、疾病病因和发病机制,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等进行研究的活动;采用新技术或者新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的活动;采用流行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收集、记录、使用、报告或者储存有关人的涉及生命科学和医学问题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包括健康记录、行为等)等科学研究资料的活动。要求从事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学生、科研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需进行生命伦理教育和培训。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已经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2023年2月1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格尊严,尊重和保护研究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健康发展,规范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是指以人为受试者或者使用人(统称研究参与者)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包括健康记录、行为等)开展的以下研究活动:(一)采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等方法对人的生殖、生长、发育、衰老等进行研究的活动;(二)采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心理学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理现象、疾病病因和发病机制,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等进行研究的活动;(三)采用新技术或者新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的活动;(四)采用流行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收集、记录、使用、报告或者储存有关人的涉及生命科学和医学问题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包括健康记录、行为等)等科学研究资料的活动。第四条 伦理审查工作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应当尊重研究参与者,遵循有益、不伤害、公正的原则,保护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第二章  伦理审查委员会第五条  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是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定期对从事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学生、科研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生命伦理教育和培训。第六条  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供资源确保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的独立性。第七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进行伦理审查,包括初始审查和跟踪审查;受理研究参与者的投诉并协调处理,确保研究不会将研究参与者置于不合理的风险之中;组织开展相关伦理审查培训,提供伦理咨询。第八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生命科学、医学、生命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民族地区应当考虑少数民族委员。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伦理审查能力,定期接受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必要时,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顾问,对所审查研究的特定问题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独立顾问不参与表决,不得存在利益冲突。第九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伦理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协商推举或者选举产生,由机构任命。第十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承诺对伦理审查工作中获知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第十一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接受所在机构的管理和研究参与者的监督。第十二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和伦理审查质量控制机制,保证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伦理审查委员会应预先制定疫情暴发等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的伦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第十三条  机构应当在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备案,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其他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伦理审查委员会备案材料包括:(一)人员组成名单和委员工作简历;(二)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三)工作制度或者相关工作规程;(四)备案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以上信息发生变化时,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关更新信息。第十四条 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未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伦理审查委员会无法胜任审查需要的,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有能力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受委托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对审查的研究进行跟踪审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委托不低于其等级的医疗卫生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信息。第三章  伦理审查第十五条  伦理审查一般采取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查的方式。第十六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研究者提供审查所需材料,并在受理后30天内开展伦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开展伦理审查。在疫情暴发等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一般在72小时内开展伦理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不得降低伦理审查的要求和质量。第十七条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应当具有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公认的伦理准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控制风险。研究的科学和社会利益不得超越对研究参与者人身安全与健康权益的考虑。研究风险受益比应当合理,使研究参与者可能受到的风险最小化;(二)知情同意。尊重和保障研究参与者或者研究参与者监护人的知情权和参加研究的自主决定权,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不允许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使研究参与者或者研究参与者监护人同意参加研究,允许研究参与者或者研究参与者监护人在任何阶段无条件退出研究;(三)公平公正。应当公平、合理地选择研究参与者,入选与排除标准具有明确的科学依据,公平合理分配研究受益、风险和负担;(四)免费和补偿、赔偿。对研究参与者参加研究不得收取任何研究相关的费用,对于研究参与者在研究过程中因参与研究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研究参与者受到研究相关损害时,应当得到及时、免费的治疗,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得到补偿或者赔偿;(五)保护隐私权及个人信息。切实保护研究参与者的隐私权,如实将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及保密措施情况告知研究参与者并得到许可,未经研究参与者授权不得将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向第三方透露;(六)特殊保护。对涉及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智力障碍者、精神障碍者等特定群体的研究参与者,应当予以特别保护;对涉及受精卵、胚胎、胎儿或者可能受辅助生殖技术影响的,应当予以特别关注。第十八条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研究者在申请初始伦理审查时应当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研究材料诚信承诺书;(二)伦理审查申请表;(三)研究人员信息、研究所涉及的相关机构的合法资质证明以及研究经费来源说明;(四)研究方案、相关资料,包括文献综述、临床前研究和动物实验数据等资料;(五)知情同意书;(六)生物样本、信息数据的来源证明;(七)科学性论证意见;(八)利益冲突申明;(九)招募广告及其发布形式;(十)研究成果的发布形式说明;(十一)伦理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九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受理、组织初始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研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二)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技术能力等是否符合研究要求;(三)研究方案是否科学、具有社会价值,并符合伦理原则的要求;中医药研究方案的审查,还应当考虑其传统实践经验;(四)研究参与者可能遭受的风险与研究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五)知情同意书提供的有关信息是否充分、完整、易懂,获得知情同意的过程是否合规、恰当;(六)研究参与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的保密措施是否充分;(七)研究参与者招募方式、途径、纳入和排除标准是否恰当、公平;(八)是否向研究参与者明确告知其应当享有的权益,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可以随时无理由退出且不会因此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权利,告知退出研究后的影响、其他治疗方法等;(九)研究参与者参加研究的合理支出是否得到了适当补偿;研究参与者参加研究受到损害时,给予的治疗、补偿或者赔偿是否合理、合法;(十)是否有具备资格或者经培训后的研究者负责获取知情同意,并随时接受研究有关问题的咨询;(十一)对研究参与者在研究中可能承受的风险是否有预防和应对措施;(十二)研究是否涉及利益冲突;(十三)研究是否涉及社会敏感的伦理问题;(十四)研究结果是否发布,方式、时间是否恰当;(十五)需要审查的其他重点内容。第二十条  与研究存在利益冲突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审查。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要求与研究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回避审查。第二十一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研究的基本标准是:(一)研究具有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二)研究参与者权利得到尊重,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三)研究方案科学;(四)研究参与者的纳入和排除的标准科学而公平;(五)风险受益比合理,风险最小化;(六)知情同意规范、有效;(七)研究机构和研究者能够胜任;(八)研究结果发布方式、内容、时间合理;(九)研究者遵守科研规范与诚信。第二十二条 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对审查的研究作出批准、不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继续研究、暂停或者终止研究的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伦理审查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得到超过伦理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同意。委员应当对研究所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投票,与审查决定不一致的意见应当详细记录在案。第二十三条  经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研究需要修改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招募材料、提供给研究参与者的其他材料时,研究者应当将修改后的文件提交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第二十四条  经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研究在实施前,研究者、伦理审查委员会和机构应当将该研究、伦理审查意见、机构审核意见等信息按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要求分别如实、完整、准确上传,并根据研究进展及时更新信息。鼓励研究者、伦理审查委员会和机构在研究管理过程中实时上传信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应当不断优化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第二十五条 对已批准实施的研究,研究者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研究进展、严重不良事件,方案偏离、暂停、终止,研究完成等各类报告。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按照研究者提交的相关报告进行跟踪审查。跟踪审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按照已批准的研究方案进行研究并及时报告;(二)研究过程中是否擅自变更研究内容;(三)是否增加研究参与者风险或者显著影响研究实施的变化或者新信息;(四)是否需要暂停或者提前终止研究;(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跟踪审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第二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研究者应当将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立即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以确定研究者采取的保护研究参与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权益的措施是否充分,并对研究风险受益比进行重新评估,出具审查意见。第二十七条  在多个机构开展的研究可以建立伦理审查协作机制,确保各机构遵循一致性和及时性原则。牵头机构和参与机构均应当组织伦理审查。参与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本机构参与的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第二十八条 机构与企业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或者为企业等其他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提供人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的,机构应当充分了解研究的整体情况,通过伦理审查、开展跟踪审查,以协议方式明确生物样本、信息数据的使用范围、处理方式,并在研究结束后监督其妥善处置。第二十九条  学术期刊在刊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成果时,应当确认该研究经过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批准。研究者应当提供相关证明。第三十条  伦理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独立性,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伦理审查过程及审查决定。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方式:(一)研究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二)已批准的研究方案作较小修改且不影响研究风险受益比的研究;(三)已批准研究的跟踪审查;(四)多机构开展的研究中,参与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牵头机构出具伦理审查意见的确认等。简易程序审查由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两个或者以上的委员进行伦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在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上报告。简易程序审查过程中,出现研究的风险受益比变化、审查委员之间意见不一致、审查委员提出需要会议审查等情形的,应调整为会议审查。第三十二条 使用人的信息数据或者生物样本开展以下情形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不对人体造成伤害、不涉及敏感个人信息或者商业利益的,可以免除伦理审查,以减少科研人员不必要的负担,促进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开展。(一)利用合法获得的公开数据,或者通过观察且不干扰公共行为产生的数据进行研究的;(二)使用匿名化的信息数据开展研究的;(三)使用已有的人的生物样本开展研究,所使用的生物样本来源符合相关法规和伦理原则,研究相关内容和目的在规范的知情同意范围内,且不涉及使用人的生殖细胞、胚胎和生殖性克隆、嵌合、可遗传的基因操作等活动的;(四)使用生物样本库来源的人源细胞株或者细胞系等开展研究,研究相关内容和目的在提供方授权范围内,且不涉及人胚胎和生殖性克隆、嵌合、可遗传的基因操作等活动的。第四章  知情同意第三十三条研究者开展研究前,应当获得研究参与者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研究参与者不具备书面方式表示同意的能力时,研究者应当获得其口头知情同意,并有录音录像等过程记录和证明材料。第三十四条  研究参与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获得监护人同意的同时,研究者还应该在研究参与者可理解的范围内告知相关信息,并征得其同意。第三十五条  知情同意书应当包含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并以研究参与者能够理解的语言文字、视频图像等进行表述。第三十六条 知情同意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研究目的、基本研究内容、流程、方法及研究时限;(二)研究者基本信息及研究机构资质;(三)研究可能给研究参与者、相关人员和社会带来的益处,以及可能给研究参与者带来的不适和风险;(四)对研究参与者的保护措施;(五)研究数据和研究参与者个人资料的使用范围和方式,是否进行共享和二次利用,以及保密范围和措施;(六)研究参与者的权利,包括自愿参加和随时退出、知情、同意或者不同意、保密、补偿、受损害时获得免费治疗和补偿或者赔偿、新信息的获取、新版本知情同意书的再次签署、获得知情同意书等;(七)研究参与者在参与研究前、研究后和研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八)研究者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伦理审查委员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问题时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九)研究的时间和研究参与者的人数;(十)研究结果是否会反馈研究参与者;(十一)告知研究参与者可能的替代治疗及其主要的受益和风险;(十二)涉及人的生物样本采集的,还应当包括生物样本的种类、数量、用途、保藏、利用(包括是否直接用于产品开发、共享和二次利用)、隐私保护、对外提供、销毁处理等相关内容。第三十七条  在知情同意获取过程中,研究者应当按照知情同意书内容向研究参与者逐项说明。研究者应当给予研究参与者充分的时间理解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由研究参与者作出是否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心理学研究中,因知情同意可能影响研究参与者对问题的回答,而影响研究结果准确性的,在确保研究参与者不受伤害的前提下经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研究者可以在研究完成后充分告知研究参与者并征得其同意,否则不得纳入研究数据。第三十八条 研究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时,研究者应当再次获取研究参与者的知情同意:(一)与研究参与者相关的研究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二)与研究相关的风险实质性提高或者增加的;(三)研究参与者民事行为能力等级提高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全国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涉及人的中医药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教育部负责全国高等学校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并管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相关工作。其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关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一)机构是否按照要求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并进行备案;(二)机构是否为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供充足经费,配备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设备、场所及采取的有关措施是否可以保证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三)伦理审查委员会是否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四)伦理审查委员会是否建立伦理审查制度;(五)伦理审查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六)审查的研究是否如实、及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更新信息;(七)伦理审查结果执行情况;(八)伦理审查文档管理情况;(九)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伦理培训、学习情况;(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工作会商与信息沟通。第四十条 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牵头设立同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同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工作,为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开展伦理审查及其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定期对辖区内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进行培训,协助同级卫生健康、教育等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设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评估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质量和审查效率,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或者建议,根据需要调整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委员等。第四十二条  机构应当督促本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落实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伦理审查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者拒绝整改,违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其所在机构应当调整伦理审查委员会、撤销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中存在的违反医学研究伦理、违法违规或者不端行为。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未委托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其他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伦理审查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有关机构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一)伦理审查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以进一步提高效率。九、如何平衡好为科研人员减负与伦理审查之间的关系?哪些研究可以免除伦理审查?考虑到基础研究活动大多不直接涉及人体试验,部分研究也并不直接涉及研究参与者的临床诊疗信息,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为提高审查效率,减少科研人员不必要负担,《办法》规定了“在使用人的信息数据或者生物样本、不对人体造成伤害、不涉及敏感个人信息或者商业利益的前提下”,部分情形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可以免除伦理审查。主要包括:1)利用合法获得的公开数据,或者通过观察且不干扰公共行为产生的数据进行研究的;2)使用匿名化的信息数据开展研究的;3)使用已有的人的生物样本开展研究,所使用的生物样本来源符合相关法规和伦理原则,研究相关内容和目的在规范的知情同意范围内,且不涉及使用人的生殖细胞、胚胎和生殖性克隆、嵌合、可遗传的基因操作等活动的;4)使用生物样本库来源的人源细胞株或者细胞系等开展研究,研究相关内容和目的在提供方授权范围内,且不涉及人胚胎和生殖性克隆、嵌合、可遗传的基因操作等活动的。
  • 婴儿乳品生产许可审查在即 多企业仪器难达标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已经正式实施。按细则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完成。此细则将强制执行,要求企业必须按审查细则规定配置相关的生产、检测设备。 据媒体报道,乳业大省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许可证审核结果:为切实做好本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换证和重审现场核查工作,内蒙区局及时组织审核员参加总局组织的审查员培训考试、对全区6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授权人、企业经理、检验机构负责人、盟市监管人员等进行新版《细则》的宣贯培训和审核工作部署。同时,下发了《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重审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换证和重审现场审核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现场审核的形式及对企业和审查员自律承诺等内容。截至目前,4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经自查暂达不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要求,已经提出延期审查申请 该局同意4家企业延期申报,并责令其在停产期间不得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   全国婴儿配方乳品企业将陆续进行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审查,相关企业对仪器的配置(检测)需求见下表。
  • 2014农业部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审查认可名单公布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等6个质检机构(附件)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特此公告。   附件: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三批) 序号 机构名称 检测范围 机构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审查认可证书编号 1 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 王汉中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 430062 027-86711501 [2014]农质检核(国)字第0211号 (2014)农(质监认)字FC第729号 2 南京农业大学[农业部牛冷冻精液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动物冷冻精液 周光宏 江苏省南京市卫岗1号南京农业大学内 210095 025-84395545 [2014]农质检核(国)字第0076号 (2014)农(质监认)字FC第730号 3 湖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渔业环境及水产品 汪亮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王家湾特一号 430070 027-87286573 [2014]农质检核(国)字第0214号 (2014)农(质监认)字FC第731号 4 重庆大学[农业部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 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 周绪红 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 400030 023-65120483 [2014]农质检核(国)字第0212号 (2014)农(质监认)字FC第732号 5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农业部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种子、农产品检测参数 李云伏 北京市西郊板井村 100097 010-51503037 [2014]农质检核(国)字第0090号 (2014)农(质监认)字FC第733号 6 广东省耕地肥料总站[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肥料、农产品检测参数 曾思坚 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 510500 020-37288556[2014]农质检核(国)字第0222号 (2014)农(质监认)字FC第734号   农业部   2014年4月22日
  • 我国拟对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作保密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对未依法经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对保密审查的具体工作程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保密审查的具体办法可由国务院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作出规定,与专利法同步施行 对未经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除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依照专利法和保密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对以该项发明创造向中国申请专利的,不应当授予专利权。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自1985年开始施行,此前曾进行过两次大规模修订。
  • 印度将审查自由贸易协议内容以保护国内产业
    2013年12月27日,印度联邦工商部长Natchiappan表示,印度将对此前所有自由贸易贸易谈判的协议进行审查,主要目的在于研究自由贸易协议对国内产业的负面影响,更好的保护产业发展。其中,由于对国内电子行业的影响,印度与泰国的自由贸易协议将被重新审查。他表示,自由贸易协议的作用应该是对国内产业的的保护,而不是冲击。印度与日本、韩国以及新加坡均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同时也与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签署了一系列协议。   近期,印度出口组织联合会(FIEO)提出质疑,认为自由贸易协议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不利影响。   2011年起,印度与日本的自由贸易协议开始执行,2012~2013财年,印度自日本的进口额超过125亿美元,进口增速为3%。同期,从马来西亚的进口增长了9%,进口额从95.5亿美元增至104.3亿美元。但是,印度对日本的出口额则同比下降至62.6亿美元。此前,印度商工部则表示,印度将从自由贸易协议的中长期协议中获益。   关于对中国的贸易,Natchiappan表示,印度进口商表示,中国出口至印度的部分产品没有按期交货,印度已经提交中国政府设立相关机构进行解决。 文章转载自:商务部网站
  • 《纤维笔头》等三个行业标准通过审查
    2009年12月19日,全国制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杭州组织召开了《纤维笔头》等三个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会。由来自行业协会、生产、使用单位、科研和检测机构等相关方面的20名专家参加了会议。   《纤维笔头》、《纤维储水芯》行业标准(送审稿)由德清县智星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微孔笔头》行业标准(送审稿)由上海市制笔工业研究所负责起草。该三个行业标准均无国内外标准,为自行研究开发。标准的主要内容依据相关零件的行业质量技术要求和企业标准,在十多年的生产实践验证基础上,加以完善和提高后确定。标准对产品的尺寸和性能指标进行了规范,较为完整地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与会专家在听取了负责起草单位的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的内容介绍和对征求意见的汇总处理后,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了认真讨论。与会专家认为记号笔产品的特点是品种多,用途各异,需求量大,近年来记号笔产量呈现迅速增长的趋势。制定配套零件的标准,有利于指导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同时标准的制定对填补制笔行业零部件领域标准的空白,完善制笔行业零部件的标准体系有重要意义。标准遵循的编制原则明确、客观,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该三个行业标准根据国内现有产品的品种规格,对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避免在使用中产生歧义。通过对样品的验证试验,绝大部分指标能达到标准的要求,部分指标如微孔笔头的直径公差,由于受到国内现有设备成型稳定性差等因素的限制,与国外产品尚有差距,应根据实际予以适当放宽。笔头强度和笔头滑缩力等指标与现行的记号笔行业标准保持协调。通过对产品的吸水性能的分析,考虑到行业内各企业仪器设备的现状,确定仍采用吸水率作为描述产品特性的方法。对产品保质期较短的分歧意见,由于目前尚不明确产品润湿性能下降的原因,考虑到成品笔厂的生产周期,对保质期作了适当延长的处理。经过会议讨论,与会专家提出对部分指标和文字作进一步修改和增加非圆形纤维笔头对角线长度的建议。   与会专家认为该三个标准结构合理、内容科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一致同意通过对《纤维笔头》等三个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希望制笔标委会会同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会上专家提出的意见,对标准(送审稿)中的有关内容做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尽快形成报批稿,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发布。
  •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解读
    为保障婴幼儿辅助食品质量安全,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并发布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以下简称《婴辅细则》)。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订《婴辅细则》  为加强婴幼儿辅助食品质量安全许可监管,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特点和针对存在的问题,在整合《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有关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和辅助营养补充品等相关食品类别等内容,经研究制定并发布了《婴辅细则》。《婴辅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其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现场核查内容进行了细化与补充,统一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要求,进一步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也为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企业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提供了技术支撑,确保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二、《婴辅细则》制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婴辅细则》适用范围、许可类别及品种包括哪些  《婴辅细则》中所称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6月—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婴辅细则》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中所列食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分类为特殊膳食食品,其类别名称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类别编号为3001,包括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类别编号为3002,包括泥(糊)状罐装食品、颗粒状罐装食品、汁类罐装食品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类别编号为3003,包括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等。  四、《婴辅细则》与《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相比,最主要的变化有哪些  (一)适用许可范围更宽。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要求,结合婴幼儿辅助食品特点,《婴辅细则》保留了《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以下简称《2006版细则》)中婴幼儿谷类食品部分内容,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食品安全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助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等标准中涉及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等食品类别整合到《婴辅细则》中,覆盖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列的所有婴幼儿辅助食品品种。  (二)增加相应内容。《婴辅细则》比《2006版细则》扩大和调整了相应内容,包括总则、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附则等八章七十五条,各项要求更加全面、更加具体,许可条件更加严格,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有关现场核查要求。  (三)提高生产许可要求。《婴辅细则》一是明确了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需以谷物(如大米、小米)为原料开始生产 二是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严格质量管理要求,明确生产场所、环境及厂房设施规定,提高部分生产设备要求,规范生产管理、生产物料管理,强调研发和检验能力 三是强化企业制度管理。重点对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检验管理记录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研发管理制度等方面内容进行要求,全面审查评价企业的制度管理水平。  五、《婴辅细则》对主要原辅料的供应商现场审核是如何规定的  《婴辅细则》根据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质量控制特点,要求企业制定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和审核办法,定期对大米、小米、小麦粉、果蔬、畜禽肉、水产、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等主要原辅料生产商或者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审核评估,形成现场质量审核报告。  采用独立包装营养素(以下简称营养包)搭配婴幼儿面条的生产企业,应对营养包的生产商进行现场质量审核,保证营养包的混合、包装车间符合《婴辅细则》清洁作业区(非生制类)的空气洁净度要求。营养包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的要求。  六、《婴辅细则》对研发能力有哪些要求  《婴辅细则》要求企业建立产品研发管理制度,建立自主的研发机构并有独立的场所、设备、设施及资金保证,配备专职研发人员。研发机构应能够研发新的产品、跟踪评价产品的营养和安全,确定产品保质期 研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及提出防范措施 对新产品的研发,应包括对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安全和营养方面的综合论证,产品配方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应保留完整的配方设计、论证文件等资料 企业应对产品配方及维生素、微量元素等营养素的均匀性、稳定性、安全性进行跟踪评价。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影响杀菌的各项因素进行研究和测试,确定杀菌工艺规程,对杀菌效果进行跟踪评价。  七、《婴辅细则》对出厂检验是怎样规定的  《婴辅细则》要求企业建立检验管理制度,检验记录应真实、准确。产品出厂检验应依据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每批次检验。  八、《婴辅细则》的其他要求  《婴辅细则》中涉及的婴幼儿辅助食品主要适用于3岁以下婴幼儿,其食品安全关系到婴幼儿的身体健康,为了保障婴幼儿辅助食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婴幼儿辅助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管理方法,明确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 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大包装产品且不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最终销售包装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进一步加强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 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征求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的要求,为了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能力,人员素质条件,环境条件控制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农业、食品、药品、乳制品行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人员,成立了专门起草小组,对《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进行了研究、修订,形成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征求意见稿)》。新的细则征求意见稿参照药品管理全面提高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管理要求。主要有:一是要求实施HACCP和GMP管理体系 二是要求有自建控奶源 三是要求企业有研发能力 四是全面提高了管理要求,特别是原辅材料的采购要求 五是全面提高生产条件的要求,如提高了对生产环境的洁净度要求,生产用水要使用纯化水等。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新细则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了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能力,人员素质条件,环境条件控制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的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征求意见稿)》。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并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afx@cfda.gov.cn。   3. 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010-63600367。   附件: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2日
  • 坚守科技伦理底线!《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将于本年底施行
    仪器信息网讯 10月8日,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并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文件指出,科技伦理审查应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公开审查制度和审查程序,客观审慎评估科技活动伦理风险,依规开展审查,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敏感事项的,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负责任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展以下科技活动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科技伦理审查:(一)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包括以人为测试、调查、观察等研究活动的对象,以及利用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数据等的科技活动;(二)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三)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第三条 开展科技活动应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风险,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科技伦理原则,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科技伦理规范。科技伦理审查应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公开审查制度和审查程序,客观审慎评估科技活动伦理风险,依规开展审查,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敏感事项的,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审查主体第四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其他有科技伦理审查需求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单位应为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履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等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第五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完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二)提供科技伦理咨询,指导科技人员对科技活动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三)开展科技伦理审查,按要求跟踪监督相关科技活动全过程;(四)对拟开展的科技活动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确定的清单范围作出判断;(五)组织开展对委员的科技伦理审查业务培训和科技人员的科技伦理知识培训;(六)受理并协助调查相关科技活动中涉及科技伦理问题的投诉举报;(七)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要求进行登记、报告,配合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涉及科技伦理审查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审查、监督、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和利益冲突管理机制,保障科技伦理审查合规、透明、可追溯。第七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委员会由具备相关科学技术背景的同行专家,伦理、法律等相应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并应当有不同性别和非本单位的委员,民族自治地方应有熟悉当地情况的委员。委员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第八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相应的科技伦理审查能力和水平,科研诚信状况良好,并遵守以下要求:(一)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有关制度规范及所在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章程制度;(二)按时参加科技伦理审查会议,独立公正发表审查意见;(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科技伦理审查工作中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技术秘密、未公开信息等,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目的;(四)遵守利益冲突管理要求,并按规定回避;(五)定期参加科技伦理审查业务培训;(六)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审查程序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九条 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办法,指导科技人员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经评估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科技活动的,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向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申请科技伦理审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科技活动概况,包括科技活动的名称、目的、意义、必要性以及既往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二)科技活动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包括科技活动方案,可能的科技伦理风险及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科技活动成果发布形式等;(三)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相关机构的合法资质材料,参加人员的相关研究经验及参加科技伦理培训情况,科技活动经费来源,科技活动利益冲突声明等;(四)知情同意书,生物样本、数据信息、实验动物等的来源说明材料等;(五)遵守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等要求的承诺书;(六)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根据科技伦理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明确适用的审查程序,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完整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第十一条 科技伦理审查原则上采取会议审查方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科技活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应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规定的科技伦理审查后方可开展。第十三条 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无法胜任审查工作要求或者单位未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以及无单位人员开展科技活动的,应书面委托其他满足要求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第二节 一般程序第十四条 科技伦理审查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到会委员应不少于5人,且应包括第七条所列的不同类别的委员。根据审查需要,会议可要求申请人到会阐述方案或者就特定问题进行说明,可邀请相关领域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顾问专家等提供咨询意见。顾问专家不参与会议表决。会议采用视频方式的,应符合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对视频会议适用条件、会议规则等的有关制度要求。第十五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按照以下重点内容和标准开展审查:(一)拟开展的科技活动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科技伦理原则,参与科技活动的科技人员资质、研究基础及设施条件等符合相关要求。(二)拟开展的科技活动具有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其研究目标的实现对增进人类福祉、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积极作用。科技活动的风险受益合理,伦理风险控制方案及应急预案科学恰当、具有可操作性。(三)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所制定的招募方案公平合理,生物样本的收集、储存、使用及处置合法合规,个人隐私数据、生物特征信息等信息处理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对研究参与者的补偿、损伤治疗或赔偿等合法权益的保障方案合理,对脆弱人群给予特殊保护;所提供的知情同意书内容完整、风险告知客观充分、表述清晰易懂,获取个人知情同意的方式和过程合规恰当。(四)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使用实验动物符合替代、减少、优化原则,实验动物的来源合法合理,饲养、使用、处置等技术操作要求符合动物福利标准,对从业人员和公共环境安全等的保障措施得当。(五)涉及数据和算法的科技活动,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使用等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等符合国家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规定,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得当;算法、模型和系统的设计、实现、应用等遵守公平、公正、透明、可靠、可控等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伦理风险评估审核和应急处置方案合理,用户权益保护措施全面得当。(六)所制定的利益冲突申明和管理方案合理。(七)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审查的科技活动,可作出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或不予批准等决定。修改后批准或修改后再审的,应提出修改建议,明确修改要求;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应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十七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一般应在申请受理后的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并明确延长时限。审查决定应及时送达申请人。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决定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诉理由充分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第十九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对审查批准的科技活动开展伦理跟踪审查,必要时可作出暂停或终止科技活动等决定。跟踪审查间隔一般不超过12个月。跟踪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科技活动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及调整情况;(二)科技伦理风险防控措施执行情况;(三)科技伦理风险的潜在变化及可能影响研究参与者权益和安全等情况;(四)其他需要跟踪审查的内容。根据跟踪审查需要,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科技活动负责人提交相关材料。第二十条 因科技活动实施方案调整、外部环境变化等可能导致科技伦理风险发生变化的,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对风险受益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继续实施、暂停实施等意见,必要时,重新开展伦理审查。第二十一条 多个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的,牵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协作与结果互认机制,加强科技伦理审查的协调管理。第三节 简易程序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查:(一)科技活动伦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程度不高于最低风险;(二)对已批准科技活动方案作较小修改且不影响风险受益比;(三)前期无重大调整的科技活动的跟踪审查。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制定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 简易程序审查由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承担。审查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审查决定应载明采取简易程序审查的理由和依据。采取简易程序审查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可根据情况调整跟踪审查频度。第二十四条 简易程序审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调整为会议审查,适用一般程序:(一)审查结果为否定性意见的;(二)对审查内容有疑义的;(三)委员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四)委员提出需要调整为会议审查的。第四节 专家复核程序第二十五条 建立需要开展专家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制度,对可能产生较大伦理风险挑战的新兴科技活动实施清单管理。清单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由科技部公开发布。第二十六条 开展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通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后,由本单位报请所在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复核。多个单位参与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并向所在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复核。第二十七条 申请专家复核的,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应组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科技人员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二)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初步审查意见;(三)复核组织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八条 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复核专家组,由科技活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同行专家以及伦理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不得参与本委员会审查科技活动的复核工作。复核专家应主动申明是否与复核事项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回避要求。第二十九条 复核专家组应按照以下重点内容和标准开展复核:(一)初步审查意见的合规性。初步审查意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科技伦理要求。(二)初步审查意见的合理性。初步审查意见应当结合技术发展需求和我国科技发展实际,对科技活动的潜在伦理风险和防控措施进行全面充分、恰当合理的评估。(三)复核专家组认为需要复核的其他内容。第三十条 复核专家组采取适当方式开展复核,必要时可要求相关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科技人员解释说明有关情况。复核专家组应当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复核意见,复核意见应经全体复核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三十一条 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复核意见。第三十二条 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根据专家复核意见作出科技伦理审查决定。第三十三条 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开展的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跟踪审查和动态管理,跟踪审查间隔一般不超过6个月。科技伦理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重新开展伦理审查并申请专家复核。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实行行政审批等监管措施且将符合伦理要求作为审批条件、监管内容的,可不再开展专家复核。审批、监管部门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应严格落实伦理监管责任,防控伦理风险。第五节 应急程序第三十五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制定科技伦理应急审查制度,明确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审查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应急伦理审查培训。第三十六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根据科技活动紧急程度等实行分级管理,可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快速通道,及时开展应急审查。应急审查一般在72小时内完成。对于适用专家复核程序的科技活动,专家复核时间一并计入应急审查时间。第三十七条 应急审查应有相关专业领域的委员参会。无相关专业领域委员的,应邀请相关领域顾问专家参会,提供咨询意见。第三十八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加强对应急审查的科技活动的跟踪审查和过程监督,及时向科技人员提供科技伦理指导意见和咨询建议。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紧急情况为由,回避科技伦理审查或降低科技伦理审查标准。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科技部负责统筹指导全国科技伦理监管工作,有关科技伦理审查监管的重要事项应听取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专业性、学术性咨询意见。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负责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对纳入清单管理科技活动的专家复核机制,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伦理审查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应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健全本单位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控制、监督评价机制,经常性开展单位工作人员科技伦理教育培训,加强对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动态跟踪和伦理风险防控。国家推动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认证机制,鼓励相关单位开展科技伦理审查认证。第四十二条 科技部负责建设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为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科技伦理监管提供相应支撑。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在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后30日内,通过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组成、章程、工作制度等,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在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获得伦理审查批准后30日内,通过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科技活动实施方案、伦理审查与复核情况等,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提交上一年度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实施情况报告等。第四十六条 对科技活动中违反科技伦理规范、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依法向科技活动承担单位或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第四十七条 科技活动承担单位、科技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或者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者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的;(二)未按照规定通过科技伦理审查和专家复核擅自开展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擅自开展科技活动的;(四)超出科技伦理审查批准范围开展科技活动的;(五)干扰、阻碍科技伦理审查工作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或者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为科技活动承担单位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提供便利的;(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单位或其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第五十条 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对重大科技伦理案件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一条 科技伦理违规行为涉及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由项目管理部门(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伦理风险是指从伦理视角识别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中的风险。最低风险是指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常规风险或与健康体检相当的风险。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包括本数。本办法涉及期限的规定,未标注为工作日的,为自然日。本办法所称“地方”是指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相关领域科技伦理审查和管理工作的省级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五十三条 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地方、本系统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细则等制度规范。科技类社会团体可制定本领域的科技伦理审查具体规范和指南。第五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或科技伦理审查有特殊规定且符合本办法精神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其他现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附件: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附件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1. 对人类生命健康、价值理念、生态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新物种合成研究。2. 将人干细胞导入动物胚胎或胎儿并进一步在动物子宫中孕育成个体的相关研究。3. 改变人类生殖细胞、受精卵和着床前胚胎细胞核遗传物质或遗传规律的基础研究。4. 侵入式脑机接口用于神经、精神类疾病治疗的临床研究。5. 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和生命健康等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的研发。6. 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的研发。7. 面向存在安全、人身健康风险等场景的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研发。本清单将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 卫计委发布标准审查,“进口食品”有望得到规范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卫办食品发〔2017〕14 号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p p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以下简称进口无国标食品)的相关标准审查工作,经商相关部门,现通知如下: /p p    strong 一、明确进口无国标食品的范围 /strong /p p   进口无国标食品,是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我国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不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产品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审批的食品、由已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成的预混食品以及其他不属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情形。 /p p   进口无国标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p p    strong 二、规范进口无国标食品的相关标准审查职责和程序 /strong /p p   (一)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的机制和流程,开展进口无国标食品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p p   (二)审查程序。 /p p   1.申请资料的提交。申请进口无国标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p p   2.初审及征求意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确属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申请资料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网址:www.cfsa.net.cn)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30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反馈意见的整理、汇总。 /p p   3.技术审查。征求意见截止后,根据审查需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中选择相应的专家,承担具体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工作。根据需要,可邀请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有关技术机构的专家共同参与审查工作。 /p p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认为待审标准符合要求的,提出指定暂予适用相关标准的审查意见 认为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予适用的理由并告知申请者 认为有必要制定、修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p p   4.报批和发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将技术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通过后,发布暂予适用标准。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执行。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原文件即行废止。 /p p   5.复审。有证据表明进口无国标食品其安全可能存在问题或所执行的标准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等情形的,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已发布的进口无国标食品的适用标准进行重新审核。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4月17日 /p
  • 美国化学会与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合作,利用AI技术加速专利审查
    美国俄亥俄州哥伦布市,2022年3月21日 —— 美国化学会分支机构美国化学文摘社(CAS)最近与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合作完成重大项目,该项目综合利用技术、人工智能、数据和专业知识,提供改进化学专利审查流程的解决方案。此项新的解决方案可缩短高达50%的专利审查时间,帮助INPI清理多年来的申请积压,实现80%的清理目标。里约热内卢Di Blasi, Parente & Associates公司创始合伙人Gabriel Di Blasi表示:“解决专利审查周期中的延迟对巴西的创新和经济增长有重大、积极的影响。快速授予专利权可加速投资,因为在获得专利权后,申请人确信他们的产品不会被仿制——这是投资者最大的担忧。一个结构化、可预测而强大的知识产权(IP)生态系统有助于保障投资。”巴西经济的快速增长使专利申请量超出了专利局的审查能力。新的优化审查工作流程采用CAS的人工智能技术,消除了大量需要审查员执行的检索步骤,使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的审查能力能够更好地跟上预期的专利申请量。“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面临的挑战反映了申请人对世界各地专利局加速审查的前所未有的要求。作为拉丁美洲最大的经济体,缩短专利待审期的紧迫性是显而易见的,”CAS总裁曼努埃尔• 古兹曼(Manuel Guzman)表示,"我们深感自豪的是,我们与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的合作已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相信这个解决方案为帮助其他专利局优化资源和确保可持续增长提供了借鉴。" CAS与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合作,为他们的特定需求量身定制了解决方案。通过专利局数据训练的多种人工智能算法和CAS科学家标引的CAS内容合集(CAS Content CollectionTM),可显著提高审查员的生产力。INPI称,CAS解决方案为77%的全国受理申请显著减少了审查员的检索时间,29%的全国受理申请需要极少或不需要额外检索。CAS首席产品官蒂姆沃尔伯格(Tim Wahlberg)表示:“我们的解决方案旨在改变现有技术检索过程。化学专利申请非常复杂,需要在专利和非专利出版物中检索文本和化学结构。这是CAS设计解决方案的独特能力。”2021年,CAS获得了专利信息用户组(PIUG)颁发的“Stu Kaback商业影响力奖”,表彰该解决方案对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的积极影响。CAS的旗舰解决方案STNext® 和CAS SciFindern采用了针对现有技术的深度检索技术,支持在创新中进行更有效、更全面的现有技术检索。关于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是巴西负责工业产权的政府官方机构,是巴西经济部的一个联邦执行机构。INPI的职责包括:商标注册、专利授予、技术转让和特许经营合同登记、工业设计注册、地理标志注册、软件注册以及集成电路拓朴图注册。
  • 美国EPA公布对丙烯酰胺的危害和毒理学审查结果
    据2010年3月22日消息,美国环保署(EPA)公布了关于丙烯酰胺的最新综合风险信息系统(IRIS)数据信息,包括与吸入物、口服、致癌性等有毒物质相关的最终风险评估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环保署公布的毒性物质丙烯酰胺的审查报告草案,是IRIS系统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部分,同时联邦机构和白宫也对此发表了评论。审查报告的副本及在此审查期间收到的评论意见也包含在内。   丙烯酰胺的毒理学审查草案为危险识别和接触丙烯酰胺引发的有关慢性反应提供了科学支持和理论依据。   丙烯酰胺是一种用于聚丙烯酰胺聚合物生产中的化学物质。被用来净化水质、回收油料、土壤调节和作为稳定剂使用,同时也包括造纸、燃料承兑、纺织添加剂等其他用途。暴露在空气中的丙烯酰胺主要通过皮肤接触、粉尘等被人体吸入,也有可能通过饮用水吸入少量丙烯酰胺。   此外,毒理学审查草案表明,香烟烟雾(直接或间接吸收)是另外一种丙烯酰胺的暴露方式。在某些炸,烤,油炸及高温烹煮的食品中丙烯酰胺浓度也很高。   调查评估中还包括对于非癌症的慢性参考剂量(RfD)和慢性参考浓度(RfC)以及癌症风险的吸入单位和口腔系数。   一系列的审查评估已开始修订并决定参考同行及市民的意见。
  • 汕头市两份省地方标准通过审查
    广东省质监局近日在汕头市主持召开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废液中苯、甲苯及二甲苯的检测方法》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净含量技术要求》审定会,通过了对这两份标准送审稿的审定。   近年来,汕头的印刷包装行业发展迅速,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印刷包装薄膜生产、批发基地和全国三大印刷基地之一。《印刷废液中苯、甲苯及二甲苯的检测方法》地方标准的出台,将对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瓶装液化石油气净含量技术要求》由汕头市质计所和编码所联合广州、深圳、珠海等地技术机构,经广泛调研、充分试验和深入讨论后完成,其出台将为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净含量计量监督工作提供比较充分的技术依据,有利于瓶解决装液化石油气短斤缺两的问题。   专家组听取了标准起草小组的工作汇报后,对标准送审稿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和充分讨论,一致同意通过对标准送审稿的审定,并要求标准起草小组按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上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7个重点专项2017年度申报指南发布(附审查要求、专家名单)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等重点专项2017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科院、海洋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等7个重点专项2017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任务(或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个任务(或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任务(或课题)负责人。  2. 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研发问题,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单位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署诚信承诺书。从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专业机构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组织会议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对于支持1-2项的指南方向,如申报项目的评审结果前两位评价相近,且技术路线明显不同,可同时立项支持,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方式。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各推荐单位应根据指南的具体要求组织推荐。  三、申请资格要求  1. 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6年3月17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 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4. 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 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重点专项的申报指南。  申报单位在正式报送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项目申报书。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项目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项目申报书格式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项目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17年 3月17日8:00至5月8日17:00。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   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most.cn。  2. 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17年5月10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2份)、推荐项目清单(纸质,一式2份)寄送科技部信息中心。推荐项目清单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木樨地茂林居18号写字楼,科技部信息中心协调处,邮编:100038。  联系电话:010—88654074。  3. 材料报送和业务咨询。请各申报单位于2017年5月10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书(纸质,一式2份),寄送承担项目所属重点专项管理的专业机构。项目申报书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各重点专项的咨询电话及寄送地址如下:  “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试点专项:010-58884865   “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重点专项:010-58884880   “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重点专项:010-58884861   “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010-58884875   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邮编:100038。  “数字诊疗装备研发”试点专项:010-88225128,88225108   “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研究”重点专项:010-88225169,88225156   “生物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重点专项:010-88225152   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邮编:100039。  附件:1.“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试点专项2017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doc(形式审查条件要求.doc 指南编制专家名单.docx)  2.“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重点专项2017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doc(形式审查条件要求.doc 指南编制专家名单.)  3.“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重点专项2017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doc(形式审查条件要求.doc 指南编制专家名单.docx)  4.“海洋环境安全保障”重点专项2017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doc(形式审查条件要求.doc 指南编制专家名单.docx)  5.“数字诊疗装备研发”试点专项2017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指南编制专家名单.docx)  6.“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研究”重点专项2017 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doc(形式审查条件要求.docx 指南编制专家名单.docx)  7.“生物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重点专项2017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doc(形式审查条件要求.doc 指南编制专家名单.doc)  科 技 部  2017年3月8日签发  2017年3月17日发布
  • 欧洲药品管理局审查生长激素药物安全性 辉瑞受审
    欧洲药品管理局10日宣布,开始审查在欧洲联盟市场销售的生长激素药物的安全性。法国药物监管机构经过观察研究发现,服用这类药物可能增加死亡风险。美国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美国礼来公司、瑞士诺华公司的相关药物将受到审查。
  • 《热塑性塑料及其复合材料热封面热粘性能测定》国家标准通过专家审查
    5月10日,《热塑性塑料及其复合材料热封面热粘性能测定》国家标准正式通过专家审查,向全面实施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热塑性材料及其复合材料的热封面,在热封刚结束尚未冷却时的热粘力(即热粘强度)的测试方法,填补了国内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空白。审查会中,来自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等国家检验、学术机构的专家对标准文本、试验验证报告等文件资料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认定该标准草案已具有与国际标准等同的技术水平。   热粘力,是材料热封部分在热封后未冷却测得的剥离力。在实际生产中,包装材料的热粘力的合适与否直接影响到生产线的灌装效率和破袋率。目前,国际上已经拥有了成熟的热粘性能检测的测试标准—ASTM F1921,但国内标准仍处于空白,标准需求极为迫切。   ——由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企业的技术人员共同组建了标准起草小组,经过大量的行业调研和国外标准研读,同时辅以兰光热粘拉力机的试验验证,历时3年最终形成了本版标准草案。接下来,本草案将会进一步完善,正式实施后必将对包装材料合理选择和使用提供强有力的量化支持。附:设备介绍HTT-L1热粘拉力试验仪专业适用于塑料薄膜、复合膜等包装材料的热粘、热封性能的测试。同时也适用于胶粘剂、胶粘带、不干胶、胶黏复合品、复合膜、塑料薄膜、纸张等软质材料进行剥离、拉断等项目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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