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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color=#333333]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color][align=center][color=#333333][b]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2019年5月9日)[/b][/color][/align][color=#333333]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这是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任务。现就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color][color=#333333][b]一、深刻认识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b][/color][color=#333333]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统筹谋划部署,在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产业规划、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食品产业快速发展,安全标准体系逐步健全,检验检测能力不断提高,全过程监管体系基本建立,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得到控制,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保障,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color][color=#333333] 但是,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微生物和重金属污染、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添加剂使用不规范、制假售假等问题时有发生,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影响逐渐显现;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法制不够健全,一些生产经营者唯利是图、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新业态、新资源潜在风险增多,国际贸易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加深;食品安全标准与最严谨标准要求尚有一定差距,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等基础工作薄弱,基层监管力量和技术手段跟不上;一些地方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与发展的矛盾仍然突出。这些问题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明显短板。[/color][color=#333333]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必须深化改革创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color][color=#333333][b]二、总体要求[/b][/color][color=#333333](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color][color=#333333](二)基本原则[/color][color=#333333]——坚持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安全底线,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安全。[/color][color=#333333]——坚持问题导向。以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目标,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color][color=#333333]——坚持预防为主。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强化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供应链管理,提高风险发现与处置能力。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最大限度消除不安全风险。[/color][color=#333333]——坚持依法监管。强化法治理念,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重典治乱,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color][color=#333333]——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堵塞漏洞、补齐短板,推进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color][color=#333333]——坚持共治共享。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政府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形成各方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color][color=#333333](三)总体目标[/color][color=#333333] 到2020年,基于风险分析和供应链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食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基本得到控制,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基本相适应。[/color][color=#333333] 到2035年,基本实现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食品安全标准水平进入世界前列,产地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明显减少。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体系运行有效,食品安全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人民群众吃得健康、吃得放心。[/color][color=#333333][b]三、建立最严谨的标准[/b][/color][color=#333333](四)加快制修订标准。立足国情、对接国际,加快制修订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到2020年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达到1万项,基本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接轨。加快制修订产业发展和监管急需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配套检验方法标准。完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标准制定。及时修订完善食品标签等标准。[/color][color=#333333](五)创新标准工作机制。借鉴和转化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简化优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流程,加快制修订进度。完善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制定机制。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完善配套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各方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积极参与国际新兴危害因素的评估分析与管理决策。[/color][color=#333333](六)强化标准实施。加大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宣传贯彻和培训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准确理解和应用食品安全标准,维护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对食品安全标准的使用进行跟踪评价,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标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的基础作用。[/color][color=#333333][b]四、实施最严格的监管[/b][/color][color=#333333](七)严把产地环境安全关。实施耕地土壤环境治理保护重大工程。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开展重点地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土壤风险排查和整治。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加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color][color=#333333](八)严把农业投入品生产使用关。严格执行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和使用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将高毒农药禁用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食用农产品。落实农业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指导农户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有关规定,防范农药兽药残留超标。[/color][color=#333333](九)严把粮食收储质量安全关。做好粮食收购企业资格审核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出入厂(库)和库存质量检验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加强烘干、存储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为农户提供粮食烘干存储服务,防止发霉变质受损。健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合理化利用,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color][color=#333333](十)严把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关。实行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企业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督促企业生产过程持续合规。加强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监管。将体系检查从婴幼儿配方乳粉逐步扩大到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着力解决生产过程不合规、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color][color=#333333](十一)严把流通销售质量安全关。建立覆盖基地贮藏、物流配送、市场批发、销售终端全链条的冷链配送系统,严格执行全过程温控标准和规范,落实食品运输在途监管责任,鼓励使用温控标签,防止食物脱冷变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保质期标识等规定,严查临期、过期食品翻新销售。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加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管,强化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color][color=#333333](十二)严把餐饮服务质量安全关。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加工操作、清洗消毒、人员管理等规定。集体用餐单位要建立稳定的食材供应渠道和追溯记录,保证购进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严格落实网络订餐平台责任,保证线上线下餐饮同标同质,保证一次性餐具制品质量安全,所有提供网上订餐服务的餐饮单位必须有实体店经营资格。[/color][color=#333333][b]五、实行最严厉的处罚[/b][/color][color=#333333](十三)完善法律法规。研究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修订完善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刑罚规定,加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研究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推动农产品追溯入法。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推动建立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明确证据衔接规则、涉案食品检验认定与处置协作配合机制、检验认定时限和费用等有关规定。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依法严肃追究故意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color][color=#333333](十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落实“处罚到人”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依法从重判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积极完善食品安全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做好与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与配合,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color][color=#333333](十五)加强基层综合执法。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加强基层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确保有足够资源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要以食品安全为首要职责,执法力量向一线岗位倾斜,完善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率。农业综合执法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加强执法力量和装备配备,确保执法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落实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color][color=#333333](十六)强化信用联合惩戒。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认定机制,加大对失信人员联合惩戒力度。[/color][color=#333333][b]六、坚持最严肃的问责[/b][/color][color=#333333](十七)明确监管事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压实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行业管理责任。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对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原则上由省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市县两级监管部门配合,也可实行委托监管、指定监管、派驻监管等制度,确保监管到位。市县两级原则上承担辖区内直接面向市场主体、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和执法事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color][color=#333333](十八)加强评议考核。完善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对考核达不到要求的,约谈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并督促限期整改。[/color][color=#333333](十九)严格责任追究。依照监管事权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不力、履行职责不力、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包庇、放纵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干扰责任调查,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color][color=#333333][b]七、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b][/color][color=#333333](二十)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实际设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确保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的法规知识抽查考核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风险高的大型食品企业要率先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行为,确保产品功能声称真实。[/color][color=#333333](二十一)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对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要主动监测其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存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要达到90%以上。[/color][color=#333333](二十二)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食品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追溯负责,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记录真实完整,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国家建立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追溯平台,建立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追溯标准和规范,完善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加强全程追溯的示范推广,逐步实现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与政府部门监管平台、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接受政府监督,互通互享信息。[/color][color=#333333](二十三)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推进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集体用餐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大宗食品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配餐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要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color][color=#333333][b]八、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b][/color][color=#333333](二十四)改革许可认证制度。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优化许可程序,实现全程电子化。推进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双轨运行,探索对食品添加剂经营实行备案管理。制定完善食品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制度。利用现有相关信息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可查询。[/color][color=#333333](二十五)实施质量兴农计划。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优质安全、绿色发展为目标,推动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全面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实施农业品牌提升行动。培育新型农业生产服务主体,推广面向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特别是小农户的病虫害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逐步减少自行使用农药兽药的农户。[/color][color=#333333](二十六)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优化食品产业布局,鼓励企业获得认证认可,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引导食品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建立优质原料生产基地及配套设施,加强与电商平台深度融合,打造有影响力的百年品牌。大力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冷链物流企业,保障生鲜食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color][color=#333333](二十七)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将食品安全纳入国家科技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创新,引导食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建设一批国际一流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加快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重点突破“卡脖子”关键技术。依托国家级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基础科学和前沿科学研究,提高食品安全风险发现和防范能力。[/color][color=#333333][b]九、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b][/color][color=#333333](二十八)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跨地区协作配合,发现问题迅速处置,并及时通报上游查明原因、下游控制危害。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color][color=#333333](二十九)提高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强化培训和考核,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职业化检查队伍建设,提高检查人员专业技能,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完善专业院校课程设置,加强食品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大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业力量、专业装备建设力度。[/color][color=#333333](三十)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推进国家级、省级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提升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监管、应急等工作水平。根据标准分类加快建设7个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标准研制重点实验室。健全以国家级检验机构为龙头,省级检验机构为骨干,市县两级检验机构为基础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打造国际一流的国家检验检测平台,落实各级食品和农产品检验机构能力和装备配备标准。严格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跟踪评价和能力验证,发展社会检验力量。[/color][color=#333333](三十一)推进“互联网+食品”监管。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应用,实施智慧监管,逐步实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网上排查汇聚和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升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color][color=#333333](三十二)完善问题导向的抽检监测机制。国家、省、市、县抽检事权四级统筹、各有侧重、不重不漏,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报送、统一结果利用,力争抽检样品覆盖到所有农产品和食品企业、品种、项目,到2020年达到4批次/千人。逐步将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与评价性抽检分离,提高监管的靶向性。完善抽检监测信息通报机制,依法及时公开抽检信息,加强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控制产品风险。[/color][color=#333333](三十三)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修订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事故调查、处置、报告、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完善食品安全事件预警监测、组织指挥、应急保障、信息报告制度和工作体系,提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能力。加强舆情监测,建立重大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响应机制。[/color][color=#333333][b]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b][/color][color=#333333](三十四)加强风险交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开展风险解读,鼓励研究机构、高校、协会、媒体等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科学解疑释惑。鼓励企业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方式直接回应消费者咨询。建立谣言抓取、识别、分析、处置智能化平台,依法坚决打击造谣传谣、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color][color=#333333](三十五)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对各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有条件的主流媒体可开办食品安全栏目,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改变不洁饮食习俗,避免误采误食,防止发生食源性疾病。普及健康知识,倡导合理膳食,开展营养均衡配餐示范推广,提倡“减盐、减油、减糖”。[/color][color=#333333](三十六)鼓励社会监督。依法公开行政监管和处罚的标准、依据、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支持行业协会建立行规行约和奖惩机制,强化行业自律。鼓励新闻媒体准确客观报道食品安全问题,有序开展食品安全舆论监督。[/color][color=#333333](三十七)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食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color][color=#333333][b]十一、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b][/color][color=#333333]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用5年左右时间,以点带面治理“餐桌污染”,力争取得明显成效。[/color][color=#333333](三十八)实施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专项行动。系统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总膳食研究、毒理学研究等基础性工作,完善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中有害物质、环境污染物、食品相关产品等风险监测,系统开展食品中主要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建立更加适用于我国居民的健康指导值。按照最严谨要求和现阶段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加快推进内外销食品标准互补和协调,促进国民健康公平。[/color][color=#333333](三十九)实施农药兽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开展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5年内分期分批淘汰现存的10种高毒农药。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兽药抗菌药治理行动,遏制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加强耕地土壤环境类别划分和重金属污染区耕地风险管控与修复,重度污染区域要加快退出食用农产品种植。[/color][color=#333333](四十)实施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面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自查报告率要达到100%。完善企业批批全检的检验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常态化机制。禁止使用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规范标识标注。支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建设自有自控奶源基地,严格奶牛养殖饲料、兽药管理。促进奶源基地实行专业化、规模化、智能化生产,提高原料奶质量。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培育优质品牌。力争3年内显著提升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质、竞争力和美誉度。[/color][color=#333333](四十一)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保证校园食品安全,防范发生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鼓励家长参与监督。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餐饮门店及食品销售单位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保证学生营养餐质量。[/color][color=#333333](四十二)实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为主战场,全面清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和“黑作坊”,实现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用2-3年时间,建立规范的农村食品流通供应体系,净化农村消费市场,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color][color=#333333](四十三)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推广“明厨亮灶”、餐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支持餐饮服务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提升餐饮行业标准化水平,规范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服务。鼓励餐饮外卖对配送食品进行封签,使用环保可降解的容器包装。大力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范“地沟油”流入餐桌。开展餐饮门店“厕所革命”,改善就餐环境卫生。[/color][color=#333333](四十四)实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全面开展严厉打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犯罪行为。广泛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大力整治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查处各种非法销售保健食品行为,打击传销。完善保健食品标准和标签标识管理。做好消费者维权服务工作。[/color][color=#333333](四十五)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行动。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健全为农户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粮食产后烘干储存销售服务体系。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提高绿色优质安全粮油产品供给水平。[/color][color=#333333](四十六)实施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将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经营企业、国内进口企业等纳入海关信用管理体系,实施差别化监管,开展科学有效的进口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控,完善企业信用管理、风险预警、产品追溯和快速反应机制,落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严防输入型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多双边国际合作信息通报机制、跨境检查执法协作机制,共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严厉打击食品走私行为。[/color][color=#333333](四十七)实施“双安双创”示范引领行动。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积极性,持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经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color][color=#333333][b]十二、加强组织领导[/b][/color][color=#333333](四十八)落实党政同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明确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自觉履行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主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各级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压实监管责任,加强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每年12月底前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color][color=#333333](四十九)加大投入保障。健全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必要的监管执法条件。企业要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投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品安全专业化服务领域,构建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color][color=#333333](五十)激励干部担当。加强监管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实履行监管职责,敢于同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行为作斗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爱护一线监管执法干部,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为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激励广大监管干部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color][color=#333333](五十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提出的改革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会商,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严格督查督办,将实施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考评内容,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color] 来源:[url]http://www.gov.cn/zhengce/2019-05/20/content_5393212.htm[/url]

  • 重磅!市场监管总局发文: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

    [align=center][b][size=17px]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size][/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在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快速发展,结构持续优化,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但仍存在创新能力和品牌竞争力不强、市场化集约化水平有待提升、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现提出如下意见。[b]一、总体要求[/b][color=#ff2941](一)指导思想。[/color]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围绕建设质量强国、制造强国,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现代检验检测产业体系,推动检验检测服务业做优做强,实现集约化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color=#ff2941](二)基本原则。[/color] ——坚持深化改革。坚定不移推进经营性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破除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坚持创新驱动。坚持把创新作为驱动检验检测发展的第一动力,完善检验检测创新体系,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增强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内生动力,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坚持目标导向。聚焦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明确主攻方向和突破口,统筹检验检测行业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集约发展。[color=#ff2941](三)总体目标。[/color] 到2025年,检验检测体系更加完善,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发展环境持续优化,行业总体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升,涌现一批规模效益好、技术水平高、行业信誉优的检验检测企业,[color=#ff2941]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知名品牌,打造一批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形成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现代化检验检测新格局[/color]。[b]二、着力深化改革,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发展[/b][color=#ff2941] (四)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color]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性质检验检测机构的市场化改革。科学界定检验检测机构功能定位,[color=#ff2941]经营类机构要转企改制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实现市场化运作,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技术能力,着力做优做强;公益类机构要大力推进整合,优化布局结构,强化公益属性,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相关管理政策,提升职业化、专业化服务水平。[/color]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强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更好服务市场监管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国有企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要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坚持以资本为纽带完善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国有资本出资人和各类非国有资本出资人以股东身份履行权利和职责,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加快国有企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的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推动国有企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率先做强做优做大。[color=#ff2941] (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检验检测行业。[/color]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检验检测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相关资质,面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检验检测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检验检测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检验检测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color=#ff2941] (六)打造共性技术服务平台。[/color]加强政府实验室建设,完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创建、整合、提升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平台,解决跨行业、跨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支持各地加强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促进检验检测行业与地方经济建设深度融合发展。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生产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鼓励各类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推进仪器设备、实验环境、标准物质等要素资源的社会共享共用,提升相关要素资源的利用效率。[b]三、坚持创新引领,强化技术支撑能力[/b][color=#ff2941] (七)提升行业自主创新能力。[/color]瞄准国际技术前沿,推进检验检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施,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一批基础性、公益性和产业共性技术瓶颈。研究面向基础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的跨行业通用检验检测技术,重点发展在线、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实现关键检验检测技术自主可控。推动检验检测与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和量子传感技术融合发展,引导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与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标准物质的设计研发,加强对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仪器设备、服务模式、标识品牌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国产仪器设备“进口替代”验证评价体系,推动仪器设备质量提升和“进口替代”。[color=#ff2941] (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color]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需求,支持检验检测机构从提供单一检测服务向参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使用全生命周期提供解决方案发展,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实现“一体化”发展,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综合服务。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与科研机构、计量技术机构、标准研究机构、认证认可机构等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服务效能,加强检验检测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检验检测助推产业优化升级行动,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牵头组建高水平创新联合体,加快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推动检验检测产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产业集聚区协同创新、融合发展,引导检验检测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加快推进军民检验检测体系融合,促进军民检验检测资质互认,强化大型检测设备共享共用,更好服务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color=#ff2941] (九)加强国家质检中心建设。[/color]围绕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先进制造业支撑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支持建设一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智能及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等高水平国家质检中心。支持国家质检中心积极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鼓励国家质检中心积极参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工作,充分发挥国家质检中心的技术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强国家质检中心规范管理,严格建设标准和程序规定,完善退出机制,优化国家质检中心布局。[color=#ff2941]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color]围绕重点学科领域和创新方向,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坚持引进和培养并重,加快培养高层次领军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着力造就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支持地方政府、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共建检验检测相关专业门类和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开设检验检测相关培训项目,不断增加检验检测领域的培训服务供给,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b]四、激发市场活力,提升质量竞争力[/b][color=#ff2941] (十一)完善市场要素资源供给。[/color]支持政府部门和金融部门完善针对检验检测行业的融资渠道和扶持政策,建立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基金或科研创新基金,健全针对检验检测服务业特点的金融救助机制。支持保险部门建立检验检测服务质量保险制度,对于检验检测责任事故先行赔付,通过保险杠杆调节检验检测机构经营运行模式,提升质量竞争力。进一步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机构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color=#ff2941] (十二)引导行业品牌建设。[/color]完善检验检测行业品牌培育、发展、激励、保护政策和机制,营造良好的检验检测品牌成长环境。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进行商标注册、品牌保护,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行业品牌意识、价值和形象。着力扶持、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信誉好的检验检测机构成为行业品牌,提高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公信力,推动形成检验检测国际知名品牌。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不断提升社会知名度和国际市场竞争力。支持中小型检验检测机构“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一批“单项冠军”“隐形冠军”。[color=#ff2941] (十三)深化国际合作交流。[/color]围绕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检验检测内外相衔接,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拓展多双边合作机制、推动检验检测数据与结果国际互认为重点,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加强国际相关制度、标准和技术的跟踪研究。支持国内机构拓展国际业务,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通过合资、并购等方式加强海外布局。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技术培训、实验室共建、实验室间比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业务,深化务实合作,促进共同发展。[b]五、加强规范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b][color=#ff2941] (十四)加大监管力度。[/color]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检验检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各自监管优势,加强信息互通和协作联动,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加大重点领域及高风险领域的抽查比例,强化线上线下渠道监管,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加快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行业监管及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积极利用“互联网+监管”“大数据”“云监管”等智慧监管手段和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技术措施,加强监管方式创新,提升监管效能。[color=#ff2941] (十五)强化行业自律。[/color]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发布诚信声明、公开检验检测报告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自查平台建设,引导行业开展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color=#ff2941]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color]优化12315平台服务,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系统、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系统等信息查询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和消费者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信息查询和监督。开展明察暗访工作,完善暗访线索与行政监管的衔接机制。探索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鼓励同业监督。[b]六、保障措施[/b][color=#ff2941] (十七)优化营商环境。[/color]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发布资质认定领域范围清单。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加强对机构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进一步压缩资质认定许可和评审时限,精简优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便利机构取证。对事业单位改革、国有企业改革、集团化检验检测机构跨行业、跨区域发展等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业态积极进行政策研究,及时出台措施,持续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color=#ff2941] (十八)强化法治保障。[/color]结合地方检验检测立法工作经验,推动检验检测管理条例立法研究,进一步建立健全检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和衔接,优化完善检验检测机构经营运行、监督管理、资质认定、建设发展相关规章制度,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链条,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color=#ff2941] (十九)积极争取支持。[/color]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工信等部门的支持,加强与各产业领域归口部门的协调沟通,完善工作机制,出台配套政策,推动检验检测融入地方和行业经济发展大局,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联合、社会参与的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格局。[color=#ff2941] (二十)完善统计监测。[/color]大力推进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和行业运行监测预警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行业监测工作队伍,不断丰富检验检测相关管理和运行数据的采集手段,提升统计监测工作质量。大力提倡检验检测行业管理信息公开,加快建设检验检测行业监测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引导社会监督。[color=#ff2941]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color]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结合“世界认可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等重要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实验室开放、科普宣传、便民检测、技术培训等各种活动,增进社会公众对检验检测行业的了解和信任,宣传检验检测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和成效,加大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让追求卓越、崇尚质量、诚信有为成为检验检测行业的价值导向和时代精神。[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21年9月10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

    [align=center][font=宋体][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18px]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size][/font][/font][/align][align=center][font=&][size=18px]促进[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检验检测行业[/font]做优做强[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的指导意见[/font][/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size=12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2px]和[/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2px]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size][/font][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12px][/size][/font][/font][/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 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font],[font=仿宋_GB2312]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font],[font=仿宋_GB2312]在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font],[font=仿宋_GB2312]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快速发展[/font],[font=仿宋_GB2312]结构持续优化[/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机制逐步完善[/font],[font=仿宋_GB2312]综合实力不断增强[/font],[font=仿宋_GB2312]但仍存在创新能力和品牌竞争力不强、市场化集约化水平有待提升、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font],[font=仿宋_GB2312]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font],[font=仿宋_GB2312]现提出如下意见。[/font][b][color=#333333]一、总体要求[/color][/b][/align][align=lef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一)指导思想。[/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font],[font=仿宋_GB2312]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font],[font=仿宋_GB2312]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font],[font=仿宋_GB2312]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font],[font=仿宋_GB2312]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font],[font=仿宋_GB2312]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font],[font=仿宋_GB2312]围绕建设质量强国、制造强国[/font],[font=仿宋_GB2312]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font],[font=仿宋_GB2312]加快建设现代检验检测产业体系[/font],[font=仿宋_GB2312]推动检验检测服务业做优做强[/font],[font=仿宋_GB2312]实现集约化发展[/font],[font=仿宋_GB2312]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font][/align][align=left][font=楷体, 楷体_GB2312](二)基本原则。[/font][/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坚持深化改革。坚定不移推进经营性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破除制约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坚持创新驱动。坚持把创新作为驱动检验检测发展的第一动力,完善检验检测创新体系,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增强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内生动力,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坚持目标导向。聚焦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明确主攻方向和突破口,统筹检验检测行业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集约发展。[/color][/align][align=lef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三)总体目标。[/font][/font]到[font=Times New Roman]2025[/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检验检测体系更加完善,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发展环境持续优化,行业总体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升,涌现一批规模效益好、技术水平高、行业信誉优的检验检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知名品牌,打造一批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形成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现代化检验检测新格局。[/align][align=left][font=&][b][font=黑体]二、着力深化改革[/font],[font=黑体]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发展[/font][/b][/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四)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font],[font=仿宋_GB2312]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性质检验检测机构的市场化改革[/font]。[font=仿宋_GB2312]科学界定检验检测机构功能定位[/font],[font=仿宋_GB2312]经营类机构要转企改制为独立的市场主体[/font],[font=仿宋_GB2312]实现市场化运作[/font],[font=仿宋_GB2312]规范经营行为[/font],[font=仿宋_GB2312]提升技术能力[/font],[font=仿宋_GB2312]着力做优做强;[/font][font=仿宋_GB2312]公益类机构要大力推进整合[/font],[font=仿宋_GB2312]优化布局结构[/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化公益属性[/font],[font=仿宋_GB2312]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相关管理政策[/font],[font=仿宋_GB2312]提升职业化、专业化服务水平。[/font][font=仿宋_GB2312]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积极稳妥[/font][font=仿宋_GB2312]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font],[font=仿宋_GB2312]更好服务市场监管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align][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color=#3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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楷体_GB2312](六)打造共性技术服务平台。[/font][font=仿宋_GB2312]加强政府实验室建设[/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完善[/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推动创建、整合、提升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平台[/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解决跨行业、跨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支持各地加强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font][font=宋体]自由贸易港建设、[/font][font=仿宋_GB2312]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促进检验检测行业与地方经济建设深度融合发展。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生产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鼓励各类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推进仪器设备、实验环境、标准物质等要素资源的社会共享共用[/font][font=宋体],[/font][font=仿宋_GB2312]提升相关要素资源的利用效率。[/font][/align][align=left][b][font=黑体]三、坚持创新引领[/font],[font=黑体]强化技术支撑能力[/font][/b][/align][align=lef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七)提升行业自主创新能力。[/font][/font]瞄准国际技术前沿,推进检验检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施,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一批基础性、公益性和产业共性技术瓶颈。研究面向基础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的跨行业通用检验检测技术,重点发展在线、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实现关键检验检测技术自主可控。推动检验检测与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和量子传感技术融合发展,引导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与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标准物质的设计研发,加强对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仪器设备、服务模式、标识品牌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国产仪器设备“进口替代”验证评价体系,推动仪器设备质量提升和“进口替代”。[/align][align=lef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font][/font]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需求,支持检验检测机构从提供单一检测服务向参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使用全生命周期提供解决方案发展,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实现“一体化”发展,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综合服务。鼓励检验检测机构与科研机构、计量技术机构、标准研究机构、认证认可机构等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服务效能,加强检验检测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检验检测助推产业优化升级行动,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牵头组建高水平创新联合体,加快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推动检验检测产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产业集聚区协同创新、融合发展,引导检验检测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加快推进军民检验检测体系融合,促进军民检验检测资质互认,强化大型检测设备共享共用,更好服务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align][align=lef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九)加强国家质检中心建设。[/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围绕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先进制造业支撑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font],[font=仿宋_GB2312]重点支持建设一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智能及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等高水平国家质检中心。[/font][font=仿宋_GB2312]支持国家质检中心积极[/font][font=仿宋_GB2312]建设[/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font],[font=仿宋_GB2312]鼓励国家质检中心积极参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充分发挥国家质检中心的技术引领[/font][font=仿宋_GB2312]和[/font][font=仿宋_GB2312]支撑作用。加强国家质检中心规范管理[/font],[font=仿宋_GB2312]严格建设标准和程序规定[/font],[font=仿宋_GB2312]完善退出机制[/font],[font=仿宋_GB2312]优化国家质检中心[/font]布局[font=仿宋_GB2312]。[/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font=楷体, 楷体_GB2312](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font][/font]围绕重点学科领域和创新方向,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坚持引进和培养并重,加快培养高层次领军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着力造就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支持地方政府、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共建检验检测相关专业门类和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开设检验检测相关培训项目,不断增加检验检测领域的培训服务供给,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align]

  • 环保部长接连表态 引发大部制改革猜想

    关于环保大部制改革的声音在业内再次引起躁动,源于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近期的几次讲话内容中,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的“统一”要求。  昨日(2月16日),环保部科技司、政策法规司、生态司等多个司局相关负责人针对此事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回应,没有参与其中,并不知情。同时,环保大部制改革“没那么简单”,成为共同的心声。  环保大部制改革启动引猜疑  马年春节假期刚结束,环境保护部党组书记、部长、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周生贤在京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部署全面深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有关工作。  周生贤在会上强调,要抓紧研究提出环境保护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要以这次讨论确定的10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举措为纲目,要抓住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明确改革方向和重点,分清轻重缓急,设定路线图和时间表,分层次、有秩序、积极稳妥地推进。  在上述会议召开的前一天,环保部网站发布了周生贤的署名文章《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大篇幅阐述统一管理、独立执法等问题。同时,就森林、湿地、海洋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问题,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耐人寻味的是,这些领域的管理问题,此前环保部涉足较少。  环保部高层的这一系列动作,引起了业界对启动环保大部制改革的猜测。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由此看来,似乎环保大部制改革已经箭在弦上。一位环保部知情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周生贤部长既然多次强调,肯定是有来头的,不是凭空出来的。  该知情人士称,社会关于启动环保大部制改革的猜测也有依据,不完全是捕风捉影的事情,按照流程,这些事情在设计阶段,都不会公开。  业内一位知名专家对记者表示:“环保大部制改革正在研究,只是提了一个原则性的设想,目前还没有具体化的措施推行。”  多部门负责人回应不知情  近年来,关于启动环保大部制改革的猜测已有多次,此次业内“旧事重提”,一方面是受启发于环保部长周生贤近期的讲话内容,另一方面也与2014年的全国“两会”临近相关。  上述知情人士介绍,国务院的这种机构改革需要全国人大批准,估计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这些事情都会明确下来。  对此,记者分别向环保部科技司、政策法规司、生态司等多个司局的相关负责人求证,得到的答复都是 “没有参与其中,并不知情”。  同时,在被问及该事情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是否会有进展时,其回答都较为保守,“环保大部制改革没那么简单”。  不可否认,与当前环境问题突出相对应的另一个难题是,环保的管理上仍然存在着众多部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等问题。除了环保部之外,国土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众多部门对相关领域的环境有直接管理权。  上述知情人士介绍,环境保护原来各个部门都在管理,矛盾很大。  那么,进行环保大部制改革之后,实现统一管理,有效解决责权不清的问题,是否能够有效缓解环境的恶化呢?  “我个人观点,统一管理并不是什么事情都是你去管,以加拿大环境保护为例,责任都在各个部门,环保部门就是一个监管部门。”该知情人士称。  他进一步表示,环保部门的职责应将监管权进行统一,并对各个部门在环保领域的工作进行监督。

  • 国标委:《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你怎么看?

    国标委:《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你怎么看?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3/201503241745_539448_1610895_3.jpg2015年3月20日,国家标准委副主任于欣丽参加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就《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有关情况作了介绍,并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于欣丽表示,2月11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即将正式印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国际接轨、统筹推进的原则,起草了《改革方案》,并得到了各部门、各地方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改革方案》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具体包括6方面改革措施:一是建立高效权威的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设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标准化改革。二是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逐步将现行强制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制定范围。三是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数量和规模,突出公益属性。四是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鼓励具备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产业联盟制定团体标准,增加标准供给。五是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六是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广中国标准,使中国标准在国际上立得住、有权威、有信誉。《改革方案》还同时提出了三个阶段的实施步骤,明确了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吹风会上,于欣丽就中外媒体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答。(回答实录附后)回答实录:中新社记者:我看国家标准委给的背景材料里面说,现在的国家标准管理上存在标准管理“软”、标准体系“乱”和标准水平“低”的情况,想问于主任,本次改革破解了这方面的哪些难题,并为中国制造走出去提供“通行证”?于欣丽:本次改革主要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李克强总理提出要用“放、管、治”的思路来解决当前标准化存在的一些问题。《改革方案》首先提出大胆“放”,我们可以看到,在现行标准体系中,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大概近10万项,这些标准中70%左右的都是一般性的产品和服务标准,这些标准应逐步放给市场,更加突出政府标准向公益范畴转变,不该政府管的要放开。《改革方案》提出设立团体标准,把不该由政府管的放开放到位,放给具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一些产业联盟来制定,依据市场和创新的需要来制定团体标准。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企业标准100多万项,原来是政府采用备案甚至是审查性备案的方式进行管理,《改革方案》提出逐步取消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用企业产品服务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来代替。企业不用去备案了,自我声明公开所使用的标准,这样的话给企业松绑了。这是“放”的两个方面。其次是精准“管”。我们目前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三级,方案提出将三级标准整合为一级,就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可以有效解决体系乱的问题,确保“一个市场、一个底线、一个标准”。因为强制性标准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精准管还有一层意思,目前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中,有70%左右不应该由政府管,属于一般性产品和服务标准,要放给社会。放了以后政府把有限资源和力量、精力放到该管的那一部分上面,比如国家标准,制定一些基础通用和与强制性标准相配套的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主要制定行业领域重大产品、重大技术、重大服务、工程类标准。还有就是地方标准主要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的、地方民俗民风、以及地方特殊地理环境所需的标准。通过管少、管好、管到位来解决这些问题。第三是治,我们采取的是共治方式。我刚才提到了改革措施里第一条,在国务院层面设立标准化统筹协调推进机制,各相关部门都来参加,这体现了政府层面的共治。在市场层面,把一些不该由政府制定的标准交由市场,发挥市场主体活力,设立团体标准,由他们来制定,形成市场的一种共治。关于企业标准,是政府搭台子,明确企业对企业标准的主体责任,企业对其产品服务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社会层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都可以进行监督。这样,从政府层面、市场层面、社会层面形成了一个标准化共同治理的新格局。日本共同社记者:请问中国标准的“走出去”的问题,中国要推动什么样标准的“走出去”?重点领域是哪些领域?请介绍一下具体的例子。于欣丽:中国经济这些年确实发展很快,需要在国际标准化舞台上作出中国人的贡献。中国标准“走出去”有两个含义:一是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我们认为,主要是在中国优势特色的一些领域,还有就是国际标准化组织需要我们作出贡献的一些领域。实际上,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我们是广泛参与。ISO有162个成员国,是一个最具广泛性、综合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90%的技术组织,中国都是积极成员,我们都在积极为国际标准化发展作贡献。比如中医药,我国现在承担着国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制定中医药标准我们最具发言权,在这些方面我们要作为重点。中国标准“走出去”还有一层含义,跟一些国家签署标准互认协议,这也是一种“走出去”。标准互认协议,可能是我们的一些标准被其他国家采用,也可能他们的一些先进标准我们来采用,或者在标准技术指标上,我们达成一致,你的标准和我的标准是相同的。比如刚刚和英国签署了标准互认协议,已经有近100项标准达到一致。现在消费品方面的标准,我国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已经达到80%。中国标准“走出去”,一个是制定国际标准,还有一个是服务贸易往来,标准是为贸易服务的,一些大宗商品进出口首先需要标准一致,主要根据与这些国家的贸易情况来选择确定。中国日报记者:请问国标委的于主任,我们知道,现行标准体系中存在着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还有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交叉矛盾的情况,本次改革要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于欣丽:当前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确实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复矛盾的情况和问题,这次改革也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改革措施。比如强制性标准,因为强制执行,相当于技术法规,不能有不一致的地方。所以在这次改革方案中提出了整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一级的措施。在推荐性标准方面,我们采取的办法和措施,就是把该由政府管的管住管好,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交到市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由学会、协会和商会以及产业联盟,协调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再一个就是政府管的这些标准里面,一定厘清、界定好范围,国家标准到底要制定哪些,行业标准制定哪些、地方标准制定哪些,以有效避免交叉重复矛盾现象。来源: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浙江省计量院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 数字赋能“智”化计量

    [align=center][b][size=18px]浙江省计量院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 数字赋能“智”化计量[/size][/b][/align][size=16px]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数字中国建设的重大部署,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加快建设数字浙江。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积极响应数字经济“一号工程”2.0版,全面推进数字化、一体化、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数字化改革是新发展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抓手,浙江省计量院对标国际一流、国内先进,着力构建数字化改革工作体系,推动改革螺旋式上升。近日,浙江省计量院“交直流数字仪器一体化计量测试平台”的成功研发有效提高实验室技术水平以及实验过程的可靠性,促使工作效率提升40%至65%,加快自动化计量体系的建设。其中,“多功能标准源一体化自动计量测试平台”通过模块化设计,实现DCV、ACV、DCI、ACI、RES、DCW六大功能的自动化计量,与业务系统无缝对接。同时还具有超强纠错功能、多次测量取平均值设置功能、原始数据管理功能、仪器设备清零功能、误差图表显示功能、重要步骤流程提示功能、分流器接入模式下的自动选择与计算功能等。在提高检测人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实现了交直流数字仪器检测向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升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数字化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的螺旋式迭代的过程。省计量院按照时间节点稳步推进数字化改革,在保持原有框架稳定的情况下,又在综合集成中不断迭代深化,取得了积极的成果。精密测量实验室研发一套基于机器视觉线纹尺检定台的检测系统,用于自动开展钢卷尺检测工作。该系统能自动记录检测数据,提升各个检测点的测试效率,从而提升钢卷尺自动检定装置的效率。省计量院研发的此套系统已在浙江大寺计量校准有限公司、建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等机构应用,有效提升了企业的自动化水平。力学实验室更是在原有基础上,自主研发基于机器人技术的数字化智慧计量实验室建设项目,用机器换人实现电子天平、砝码等计量器具的自动检测,提升设备自动化水平的同时,大量检测数据自动生成、保存、输出,也为产品质量的提升累积了数据基础。[/size][hr/][size=16px]来源:计量资讯速递[/size]

  • 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color=#404040]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当前,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color=navy]  一、总体要求[/color]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创新机制,健全法规。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color=navy]  二、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color]  (四)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地、州、盟),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环境保护部约谈的市(地、州、盟),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省级党委和政府。  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强化防范和惩治。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重点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  (六)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color=navy]  三、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color]  (七)依法统一监测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加快完善大气、水、土壤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标准规范,健全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设覆盖我国陆地、海洋、岛礁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八)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color=navy]  四、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color]  (九)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十)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国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color=navy]  五、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color]  (十一)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color=navy]  六、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color]  (十三)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级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五)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color=navy]  七、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color]  (十七)完善法规制度。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化建设。  (十八)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实验室、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室、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实验室,提高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提升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能力,在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南、西南等地区,委托有条件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任务,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十九)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环境保护部要把各地落实本意见情况作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的事项。[/color]

  • 生态环境部就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发文

    [align=center][color=#ab1942]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color][/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color=#ab1942]一、总体要求[/color](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坚持统筹兼顾,以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优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为重点,以推进环保产业发展为抓手,以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为保障,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释放发展活力,激发有效投资空间,创造公平营商环境,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问题为导向,强化生态环境政策措施对促进产业升级、优化营商环境的正向拉动作用。坚持改革引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简政放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差异性,统筹兼顾,着力体现生态环境政策法规制定的科学性和执行的公平性、严肃性。坚持落地见效。树立“在监管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管”的工作理念,确保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便利,切实提高“放管服”改革措施成效。[color=#ab1942]二、加快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发展活力与动力[/color](三)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切实落实已下放和取消的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做好生态环境机构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划入整合和取消下放工作,推动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加快推动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标准化,持续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行业环评审批原则、准入条件和重大变动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违规设置或保留水土保持、行业预审等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涉及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着力治理生态环境领域中介服务不规范、乱收费行为。加快推进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压缩行政申请材料。(四)进一步改革环评管理方式,激发市场活力。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宏观管控,建立健全对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机制,全面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加强制度联动,排污许可证载入环评要求,作为企业守法准则和监督执法依据。进一步细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管理要求,避免重复评价。加大环评违法惩戒力度,坚决遏制“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动态修订,优化环评分类。完善环评技术导则体系,更加聚焦环境影响事项。加强环评质量管理,强化环评文件技术复核。落实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优化公众参与程序和形式。(五)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服务实体经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服务,提前指导,开展重大项目审批调度,拉条挂账形成清单,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尽早开展环评,合理安排报批时间。优化审批管理,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审批时限原则上压缩至法定的一半。实施分类处理,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一律加快环评审批;对审批中发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输气管线、铁路等线性项目,指导督促项目优化调整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或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穿越法定保护区的行政许可手续、强化减缓和补偿措施。[color=#ab1942]三、强化环境监管执法,营造公平发展环境[/color](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压实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持续开展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或专项督察。推动加大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生产项目。加强督察整改,推动列入整改方案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提标改造、产业调整等重大项目整改到位、落地见效,倒逼解决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和产业深层次问题。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分析全国生态环境举报信息,对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开展预警,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加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责工作,对损害生态环境的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要依纪依法精准问责。(七)严格依法监管,为守法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坚持依法依规,着力整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散乱污”企业,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处罚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企业,完成环境整治要求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实现对不同生态环境守法水平监管对象的差别化管理,对超标企业加大查处力度,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合法企业减少监管频次。(八)严格禁止“一刀切”,保护合法合规企业权益。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针对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任务,按照污染排放绩效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实施管控措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坚决反对“一刀切”。各地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对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特色产业、工业园区以及城市管理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各地要出台细化防止“一刀切”的有效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应按要求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各地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假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对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color=#ab1942]四、优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增强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color](九)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启动“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综合平台——‘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建立网上审批数据资源库,整合集成建设项目环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行政审批系统,构建“一站式”办事平台。优化门户网站和行政审批大厅设置,全面推进网上申报、辅以快递(纸件)窗口受理,加快实施“不见面”审批。督促地方完善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执法人员信息库、随机抽查信息系统,切实提高生态环境政务信息服务能力。(十)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提升信息服务水平。开发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实时共享数据库,加快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统一管理和集中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的污染排放数据、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生态环境违法处罚及整改情况等信息,公开排放不达标设施的设备提供商、运营维护单位等信息。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大力推行排污企业环境信用记录,深化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按照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与排污许可证、执法监督、绿色金融等政策联动。(十一)强化生态环境科技支撑,增强技术服务能力。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环保智库等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评估、技术验证、二次开发、技术交易、产业孵化全链条,加快建立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先进适用技术推荐目录以及环保装备、技术需求信息。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专家服务团队,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进行把脉问诊,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技术供需对接,提出切实可行解决方案。推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服务社会化,加强社会监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生态环境数据真实准确。[color=#ab1942]五、推进环保产业发展,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增长点[/color](十二)加快生态环境项目实施,释放环保产业有效需求。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七大标志性战役为重点,推进重大治理工程建设,有效带动环保产业发展。指导各地做好污染防治攻坚项目储备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与投资需求。建立健全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健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绩效考评体系,将工程实施进展、运维效率、服务效果等纳入考评。建立项目储备、实施成效与资金安排联动机制。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水、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范,充分发挥标准对环保产业发展的预期引领和倒逼促进作用。(十三)推进环境治理模式创新,提升环保产业发展效果。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城市开发(EOD)模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与生态旅游、城镇开发等产业融合发展,在不同领域打造标杆示范项目。以工业园区、小城镇为重点,推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启动一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模式试点。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中,对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与机制创新的地区予以支持。推进与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相适应的工程项目实施模式,强化建设与运营统筹,开展按效付费的生态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提升整体生态环境改善绩效。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出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对实现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支撑作用强、生态环境效益显著的PPP项目。(十四)加强行业规范引导,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依托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研究发布重点领域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基准收益率,引导行业投资合理收益。对生态环境领域PPP项目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入第三方担保支付平台。开展生态环保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生态环保标杆企业和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公开。分类制定出台《生态环境项目技术标评标指南》,指导招投标机构完善评标流程和方法,加大生态环境技术和生态环境效果评价分值权重,有效防止恶性低价中标。推进高效除尘、污染场地修复、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备与材料等领域规范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提高环保产业标准化水平。完善生态环境技术评价制度,以实际运行成效评估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color=#ab1942]六、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color](十五)创新绿色金融政策,化解生态环保企业融资瓶颈制约。积极推动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发挥国家对绿色投资的引导作用,支持执行国家重大战略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将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行业企业纳入投保范围,加强环境风险监控。推动建立区域性及全国性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引导开发性金融资金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鼓励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推动开展排污权、收费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及特许经营协议项下收益质押担保融资。(十六)落实价格财税政策,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加快落实国家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并逐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固体废物处理收费、节约用水水价、节能环保电价等价格机制。研究完善市场化的环境权利定价机制,推动环境权益及未来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与税务部门配合,大力推进环境保护税征管能力和配套建设,逐步完善适用于本地区的污染物项目及税额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积极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十七)创新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绿色生产和消费。继续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在产业结构优化中发挥效用,增加“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名录产品种类。加快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领跑者”制度,探索建立“领跑者”财政补贴、金融信贷支持等政策。强化清洁生产审核机制,推行绿色供应链建设。积极发挥绿色消费引领作用,推广环境标志产品。完善绿色贸易政策,推广中国绿色产品标准,推动共建绿色“一带一路”。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强化协调配合,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创新做法,细化举措,制定落实方案。要加强宣传引导,研究新问题、新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奖惩机制,对实施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确保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促进高质量发展取得实效。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本意见落实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

  •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table=100%][tr][td][table=60%][tr][td=2,1][b][size=18px][color=#ff0000]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color][/size][/b][/td][td][b][size=18px][color=#ff0000][/color][/size][/b][/td][/tr][/table]公交管〔2022〕295号[/td][/tr][/table][b]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报国务院同意,现将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各主管部门。[align=right]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9月9日[/align][align=center][b]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b][/align]  机动车检验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相关部门推进跨省异地检验、优化检验周期、货车“三检合一”等多轮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检车难、排长队等问题基本解决,但是部分检验机构管理服务不规范,存在降低检验标准、篡改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问题,群众反映车检存在效率低、不便利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检验行为,优化车检服务,解决好公共服务领域群众关注的“关键小事”,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b]一、优化准入审批,提升检验机构服务能力[/b]  1.优化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推行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检验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申请资质认定,简化资质认定流程,压缩许可和技术评审时限,加快办理进度。全面推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和证书电子化,实现资质认定全流程网上办理。([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font])  2.巩固安检、环检“两站合一”改革成果。整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新建检验机构对同一类车型机动车应当同时具备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和排放检验(以下简称环检)能力,实现“两站合一”,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对仅具备安检或环检检验能力的机构,未补齐能力且许可到期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许可证书,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检验结果。([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安、生态环境部门配合[/font])  3.试行汽车品牌销售维修企业提供检验服务。在综合评估检验机构数量、分布和检测能力等基础上,选择3至5个城市,允许具备一类、二类维修资质的部分汽车品牌销售企业试点开展本品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检验,实现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维修、保养、检验一站式服务。在确保安全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允许试点企业使用举升式设备开展底盘检验,不强制要求建设试验车道、驻车坡道、侧滑检测仪、驻车制动拉力计等设施或设备。试点企业的检测设备、系统、人员等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可以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维修保养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兼任,保证检验公平公正。([font=仿宋]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b]二、改革创新服务,提高车检规范化便利化水平[/b]  4.优化非营运小客车、摩托车检验制度。自2022年10月1日起,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第6年、第10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10年内每两年向公安机关申领检验标志;超过10年的,每年检验1次。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机动车环检周期与安检周期一致,免于安检的车辆不进行环检。([font=仿宋]公安机关负责,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配合[/font])  5.全面推行货运车辆年审跨省通办。道路货运经营者可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服务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年审业务时,直接认可检验机构上传到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的机动车检验报告,实现全国范围货运车辆年审跨省通办。([font=仿宋]交通运输部门负责[/font])  6.改进提升环检服务水平。实施《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改进优化检测方法,监督检验机构准确执行排放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提升检验质量,避免在检验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损坏。引导检验机构合理配备环检仪器设备,提高环检工作效率,避免车辆长时间排队检验。([font=仿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font])  7.实行网上预约车检。积极推行互联网、手机APP等“点对点”车检预约服务,临近检车日期信息提醒服务,实现检车时间、地点提前预约。检验机构要完善预约服务流程,增设预约窗口通道,优化预约检车服务体验,方便群众“随到随检”。([font=仿宋]公安机关负责,生态环境部门配合[/font])  8.推进检验服务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和需求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服务规范或者标准,明确场地规划、检测工位、服务大厅和窗口、检测流程、数据传送等要求,以标准化推动提升检验服务水平,从源头强化非法中介治理。优化检验服务流程,推行车辆检验“交钥匙工程”,由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次性负责办结,群众办理车检只排一次队、全程一窗办。将有关服务的基本要求纳入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相关规定并进行规范管理。([font=仿宋]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配合[/font])  [b]三、坚持放管结合,强化检验机构监督管理[/b]  9.加强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用现场观察、案卷审查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的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违规评审行为的技术评价机构和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予以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从事技术评审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font])  10.规范检验机构收费行为。机动车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检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实行所有检验项目一次收费,严禁违规收费,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要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收费行为监管,密切关注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font])  11.加强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健全完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机构监督检查,采取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强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并对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监督抽查。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责中,对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可以通过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等方式进行监督。各部门间应当共享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数据、检验报告信息,畅通数据共享渠道,有效支撑各部门依法履职。([font=仿宋]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配合[/font])  12.严格违规检验责任追究。对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法处罚、撤销资质。对资质认定证书被吊销的,检验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使用同一地址、同一法人或者违规责任人申请资质认定。严禁检验机构与非法中介人员内外勾结招揽客源、违规检验,对检验机构有关人员与非法中介内外勾结违规检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验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贿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行为的,以及检验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ont=仿宋]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b]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改革取得实效[/b]  13.落实改革保障措施。各地要将深化车检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周密部署实施。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做好改革实施准备,确保改革措施精准落地、取得实效。([font=仿宋]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14.强化部门组织协同。省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成立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协调小组,加强部门协作、联动配合,强化信息互通,发挥监管合力,深入推进改革落地落实。发挥行业协会政策宣传、沟通协作、指导引导等作用,推动制定机动车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强化检验市场行业自律,推进车检行业有序规范发展。([font=仿宋]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font])  15.稳步有序推进改革。各地要加强工作统筹,推进车检需求与供给总量相平衡,坚持规范检验与便民服务相结合,既要为车检改革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又要紧密立足实际、稳步实施。要做好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改革措施,主动通报改革进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加强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严厉查处以改革名义恶意哄抬价格、降低车检服务、绑定欺骗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 检测行业国有垄断将破千亿市场待分食——机构改革

    检测行业国有垄断将破千亿市场待分食——机构改革 检测行业由国有机构垄断的局面有望改变,第三方检测市场或将迎来重大机会。  “检测体系将走向市场,现在70%的检测机构都是国有的,要对其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集团,引入资本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昨日,有国家质检总局官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透露,“以后要营造出一个充分竞争的检测机制,但是国家会留一点检测机构,以备最终裁决。”  上述质检官员还表示,对检测机构的改制,也将改变过去的游戏规则,只要是国家认证过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都会被认可;民营的检测机构,只要符合国家规定,也都可以进行认证。  在千亿规模的检验检测市场中,非国有检测机构所占市场份额仅为10%,上述检测机构改革及市场放开无疑令其迎来机遇。但对于观望中的资本来说,这块蛋糕到底如何分,往后会否出现新型的垄断,还需要细化的改革措施打消忧虑。  千亿市场待整合  其实早在3月11日,上述检测机构改革便已正式开启。当日,中央编办、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国务院同意的《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称,在明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推进部门或行业内部整合的同时,也将推进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此外,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也将推进,并支持、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并购重组,做强做大。  去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此次发布的《意见》正是对中央精神的细化和实施,同时契合国务院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  《意见》还称,到2015年,要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整合,工作基本到位,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

  • 四个全面

    四个全面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四个全面”的重要论述,体现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新认识,展现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加快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体布局和建设重点的新思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兴旺发达、关系国家长治久安。从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再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提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这是一个环环相扣、步步深入的全局谋划和战略部署。首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重要目标。无论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还是全面从严治党,都要有一个统一的奋斗目标来统领,这个奋斗目标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同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又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目标。无论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还是全面从严治党,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

  •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 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由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现环评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为衔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数量大幅压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持续增强环评信息化支撑,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显著提升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 二、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 (一)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工业重点领域项目,水库、引水工程、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置、围填海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对该目录外的建设项目,各省份可因地制宜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不得随意层层下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省(区)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环评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二)做好省级以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评估调整。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梳理和承接效果评估,确保与基层能力相匹配。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地级市(市辖区)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环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切实做好涉及集中行政审批改革的地区项目环评审批效果评估,发现行政审批局项目环评审批能力不足、质量难以把关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建议。 三、开展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试点 (一)选取部分地级市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请北京市、河北省、吉林省、福建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7省(市)生态环境厅(局)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水平,分别选择2个典型地级市(市辖区)全域开展试点工作。主要任务是在试点地市(区)探索取消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评,制定试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引,探索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化配置,探索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指导服务,加强排污许可和执法监管。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2。 (二)选取部分园区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试点。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重庆市等6省(市)生态环境厅(局)分别组织选取2-3个产业园区开展试点工作。主要任务是在试点园区探索取消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评,组织制定完善试点园区环境准入清单,探索建立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园区污染物减排量、入园企业许可排放量的精准核算、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机制;探索完善排污许可管理,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有关规划环评关于建设项目选址要求,研究确定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许可排放量;强化排污许可提前服务管理,保障对试点行业项目环境准入管理的承接与补位;探索加强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3。 四、开展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 选取北京市海淀区、浙江省杭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四川省成都市等4个试点地市(区),筛选工艺简单、环境影响较轻、污染防治措施成熟可靠的行业开展试点,主要任务是推进环评文件质量提升。一是实现基本信息填报标准化。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在线点选、填报相关信息,辅助生成环评文件,精简环评文件编制内容,提升环评文件编制效率。二是推动选址论证智能化。集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要素管理等空间数据,实现企业点选建设项目地址,勾选行业类别,填写建设内容、规模等基础信息,研判项目选址是否可行,生成选址环境合理性分析内容。三是提高预测评价规范化水平。嵌套环评预测模型和参数体系,调用符合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或周边相关园区、项目监测数据,衔接工程分析内容及环境质量现状、环境敏感目标、环境基础设施等数据,在线完成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四是推进智能化辅助环评审批。梳理试点行业历史项目审批结果,形成审批规则。以环评文件为分析对象,通过智能检索引擎技术,抓取环评文件中项目位置、建设内容、关键工艺和特征污染物等关键信息,结合行业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对比分析,按照规定内容格式,生成辅助环评批复意见,供最终批复意见制定参考。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4。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将建立环评改革试点保障机制,对试点工作开展全程跟踪指导,保障工作方案见附件5。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改革任务统筹实施,对于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优化调整工作,要充分利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做好各级审批能力摸底评估,科学优化调整审批权限。承担试点工作任务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精心组织试点地市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人员,细化试点任务、工作进度、责任分工和预期成效,确保试点有序稳步推进。 (二)加强改革保障。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以及排污权交易制度衔接融合,强化园区规划环评和入园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加强技术评估能力建设,加强环评关键技术科研攻关,提升源头预防制度体系整体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承担项目环评审批的相关部门纳入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环评文件复核、信息化监管等工作体系,确保项目环评全部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受理审批,相关信息共享至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做到统一尺度、规范把关。 (三)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把提升环评文件质量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严格准入把关和监管。在审批过程中将环评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编制主持人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等情况纳入监管,有关档案、资料造假或者故意违反工作程序等基础资料明显不实的,应依法严肃查处。落实信用监管机制,对信用良好的环评单位,减少复核和抽查的比例、频次,做到“无事不扰”,对纳入“黑名单”的环评单位依法禁止从业,对信用较差的环评单位,住所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年开展现场检查,确保具备基本技术能力等条件。强化责任追究,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照《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规定的典型弄虚作假情形,及时发现、严厉查处,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责任,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实施“双罚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实施终身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肃追究技术评估单位、审批部门把关责任,并广泛开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 (四)工作时限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优化调整方案,依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调整规定;12月底前将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优化调整结果报告生态环境部;涉及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依法定程序对环评审批权限作出调整。承担试点任务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本通知印发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成试点实施方案并报送生态环境部,于2025年9月底前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模板见附件6。 附件: 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 1.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pdf 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 2.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地市试点工作方案.pdf 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 3.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园区试点工作方案.pdf 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9/20/150425531514921.pdf]4.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工作方案.pdf 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 5.环评改革试点保障机制工作方案.pdf 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 6.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模板.pdf 生态环境部2024年9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驻部纪检监察组,机关各部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9月14日印发

  • 【我们不一YOUNG】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家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改革工作部署,更好协调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重要使命,以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为导向,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坚持系统观念。系统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全链条改革,建立准入制度与执法监督制度的闭环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环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强化创新引领。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发展需求,助力本市“(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改革制度。——提升服务效能。构建便利集约、高效智能的线上线下服务体系,拓宽审批“绿色通道”服务范围,依托数字赋能提升审批效能,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守牢预防底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严格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源头预防,严控“两高一低”项目准入,为高质量发展把好关、守底线、防风险。二、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一)建立生态环境分区协同管控机制。积极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推进规划编制、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等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完善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协同管控机制,推动成果数据共享共用。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加强“两高一低”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科学指导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二)健全区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机制。各区以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基础,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内容,划定功能明确、边界清晰、全域覆盖的评价单元。根据区域发展定位,选取若干个评价单元,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提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制定管理清单,实施差异化、精细化管理,指导区域空间合理开发。三、优化规划环评管理机制(一)推行规划环评纳入区域评估。强化规划阶段环境污染和风险的源头预防作用。产业园区(含产业基地、产业社区,下同)管理主体应当编制园区开发建设相关规划,开展规划环评。产业园区外符合条件的成片区域编制详细规划时,经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开展环评的,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推进规划环评。环评成果纳入区域评估,用以完善规划方案编制,相关环境准入要求纳入土地入市条件,提前告知企业。(二)优化规划环评调整机制。简化市、区两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调整程序和内容。产业园区详细规划调整时,新增产业用地面积不超过原规划产业用地面积总量的10%;新增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设施,且需对原规划环评环境管控要求进行优化调整的,园区管理主体编制调整论证报告,经原审查小组成员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核后实施,无需重新报审规划环评报告。四、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一)修订本市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细化规定。在生态环境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基础上,修订本市细化规定,进一步简化和豁免一批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低的行业和项目环评手续。(二)分类制定重点行业名录。根据区域和行业管理需求,建立差别化的重点行业名录,对列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实施重点监管。对未列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根据全市及特定区域环评改革政策,分类实施环评优化简化管理。(三)制定区域空间重点项目审批名录。在完成区域空间环评的区块内,对纳入重点项目审批名录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评;对未纳入重点项目审批名录且符合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五、推进排污许可审批制度改革(一)推进免办环评的排污许可“一次审批”。对联动产业园区内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试点免于办理环评手续,在项目投产前直接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根据试点成效推进免办环评的排污许可“一次审批”;对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其建设项目仍需按要求办理环评手续。(二)简化排污许可变更方式。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可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简化排污许可证变更方式。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将《排污信息清单》或《排污许可证变更单》以“活页”形式纳入排污许可证附件;在排污许可证换证时,将“活页”内容统一并入排污许可证(副本)。(三)优化排污许可排放量核算。基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在火电、汽车、集成电路等重点行业,试点实施与行业平均排放水平挂钩的许可排放量核算办法。推进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与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衔接应用。六、强化全链条制度衔接联动(一)深化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联动。联动产业园区内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环评形式可由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行告知承诺;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和部分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项目环评可共享规划环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产业园区外完成规划环评的成片区域,引进符合规划环评要求且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录的建设项目时,可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告知承诺、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专业实验室项目“打捆审批”等简化措施。(二)推进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依托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授权,试点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一个名录”,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的统一性和互补性。对需同时办理环评审批和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全面推行环评和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审批,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审批流程,同步完成审批。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影响类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自主验收工作时,满足条件的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可与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共享共用。推动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流程和核算方法的统一,逐步推进完善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环评管理制度改革。(三)施行生态环境领域事项综合许可。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行政事项时,可自愿申请,审批主体可施行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次评估、一次办结”的综合审批。在临港新片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逐步推行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综合许可。七、强化精准服务保障(一)支持重点区域改革创新。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为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五个新城等重点区域制定专项改革政策,试点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优化调整、综合审批等改革引领措施,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试点成果和案例。鼓励各区主动承担国家和本市改革创新试点任务。(二)制定重点产业专项支持政策。聚焦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过程中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准入的细分领域要求,结合智造空间、中试基地等产业发展需求,制定符合行业特征的重点产业专项生态环境准入支持政策,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强化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发挥本市环评审批“三本台账”机制作用,将重大项目全部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为智造空间等本市重点项目定制企业“服务包”,实行专人跟进、技术评估提前介入、容缺受理、公示和审批同步开展、总量全市平衡等优化措施,保障重大项目落地见效。积极打造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智慧好办”服务品牌,探索开发人工智能辅助审批应用场景。(四)强化环境要素保障。优化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和途径,通过政府统筹、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实现项目新增总量要素保障,分类实施指标来源说明豁免、容缺后补等总量指标管理方式。建立健全产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碳排放环评机制,加强“两高”项目和固定污染源减污降碳源头管控。支持和鼓励区域、产业园区、企业等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工作。八、提升智慧监管水平(一)深化审批效能监管。依托环评综合审批系统和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将市、区两级环评和排污许可审批部门纳入统一监管工作体系,加强数据挖掘和智能复核应用,实施“穿透式”监管,推进审批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法有序开展环评公众参与,提升审批效能。(二)加强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制定本市环评报告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环评报告编制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建立排污许可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制度,通过日常检查、复核等方式加强监管。强化全链条责任追究,严厉打击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环评和排污许可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未落实环评要求、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实施分级分类和差异化执法监管,结合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和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督促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积极运用无人机、走航车、卫星遥感、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实施远程监控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比例。在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细化举措,扎实推进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技术指南,明确审批流程和操作细则,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align=right]上海市人民政府[/align][align=right]2024年6月28日[/align]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7/03/110305471514921.pdf]文件下载[/url]

  • 【转帖】邵明立:深化药品注册制度改革必须把握五个原则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吕诺、吴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邵明立20日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说,深化药品注册制度改革,应把握好强化药品安全、鼓励自主创新、鼓励发展中药和民族药、提高监管效能、健全责任体系等原则。 邵明立说,为确保上市药品的安全,必须强化风险意识,提高药品研制和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要不断完善药品技术评价体系,加大对药品研制原始数据和生产现场的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药品研制和申报注册中的各种造假行为,切实解决好“研制不规范”的问题。 针对我国医药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的现状,邵明立提出,要完善自主创新药物研制的早期介入机制,实行特殊审批程序;要科学设定自主创新药物技术转让相关要求,鼓励自主创新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要加大对仿制药的宏观调控,逐步提高仿制药的技术标准;要适度限制简单改剂型药品注册,坚决遏制药品研制的“低水平重复”;要统筹安排和合理分配监管资源,适当调整自主创新药和其他药品的审评审批工作时限。 邵明立说,中药和民族药是我国医药事业发展的特色和优势。我们必须探索建立符合中药和民族药特色的注册管理机制;要鼓励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中药和民族药的质量控制、疗效评价水平,支持利用新工艺、新技术对传统中成药和民族药进行二次开发;要理顺中药注册与中药品种保护的关系,依法完善和加强中药品种保护;要加强基础性研究,特别是对改变传统给药途径的中药注册申请强化风险评估。 药品注册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监管环节,邵明立表示要强化地方监管部门的初步审查和现场核查职责,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承担相应的审评审批等工作;要进一步明确技术监督机构在药品注册工作中的职责,有效整合监管资源;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审评审批流转和协调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要积极探索药品上市后再评价与再注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药品退市制度。 由于药品注册过程涉及申请、受理、核查、检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等行为主体,邵明立指出必须明确各个行为主体的权力和责任,一方面要确立注册申请者为药品注册及上市质量保证的第一责任人,另一方面,药品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维护“国药准字”的公信力。 “任何失职、渎职行为,都必须受到严厉的追究。”他强调。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机关有关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 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3年7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更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3〕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宁党办〔2023〕10号)、《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区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职转办〔2023〕1号)精神,结合各单位工作职责和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实行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做好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动态调整。推动实现同一许可事项同要素管理、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水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二)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水平。修订完善生态环境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巩固精简优化审批成果,通过数据共享、智能填报、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确保申请材料免提交比率、电子表单覆盖率、全程网办率达标,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水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三)推进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全面梳理、规范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备案事项,实行行政备案清单管理,细化优化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全力推进行政备案网上可办、“一网通办”、易办快办。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四)坚持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杜绝清单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变相设立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清理自行设立的权力事项、违规增加的办事环节和申请材料。强化简政放权效能评估,完善清单管理制度,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水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二、进一步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化水平(五)强化重大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发挥生态环境服务保障重大项目作用,建立国家、地方、外资三个层面的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三本台账”,对列入台账的重大项目环评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牵头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配合单位: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六)深化环评简政放权。持续优化自治区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对农药、医药、生活垃圾发电等领域环评审批权限进一步细化界定。强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被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和规划审批机关采纳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牵头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七)推进排污权改革。制定《小排放量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交易工作简易流程》,有效降低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低的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成本,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牵头单位:综合处配合单位: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三、优化经常涉企服务(八)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主动服务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示范企业、瞪羚企业支持力度。支持企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加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大气环境处配合单位:科技与财务处、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九)推进企业办事“一照通办”改革。通过数据共享等式归集或核验企业基本信息,探索实行企业仅凭营业执照即可办理部分高频审批服务事项,无需提交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其他材料。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水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生态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四、持续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探索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改革。解决小微企业、非工业源产生的少量危险废物收运不及时、管理不规范、委托处置成本高等问题,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试点。牵头单位: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配合单位: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十一)创新环评审批服务机制。帮助企业抢抓市场机遇,将原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宁东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委托至宁东生态环境分局审批,缩减企业办事距离。牵头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五、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十二)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清理市场准入壁垒,打破各种不平等限制,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配合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十三)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持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着力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设立项目库、增设证明、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配合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十四)实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广泛应用,加快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环境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配合单位: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六、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十五)全面推进“审管联动”。统筹建立审批、监管和执法闭环管理机制,完善审批、监管、投诉、执法等多部门协同机制,提升“审管联动”整体效能。牵头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配合单位:办公室、法规与标准处、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十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互联网+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融合联通,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推行部门联合抽查,持续完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实现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配合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十七)提升重点监管能力水平。全面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大对监测和环评机构的抽查力度,坚决打击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评审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生态环境监测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配合单位: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配合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十九)实行差异化环境执法监管政策。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和首违免罚制度落实,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加大正面激励。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配合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七、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效能(二十)提高政务服务办理效率。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结合工作实际拓展“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持续推动纸质证照电子化、电子证照标准化。有序推进电子证明清单化管理和历史存量证照全量归集,进一步拓展“扫码亮证、证照免提交”应用场景。持续推动“区内通办”“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全面落地。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生态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二十一)强化智慧政务数字支撑。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审批系统与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对接融通。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生态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水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八、有关要求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持续做好“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照分工安排落实好各项目标任务,着力打造工作创新亮点,及时宣传推介“放管服”改革创新做法和经验成效,运用灵活多样、公众喜闻乐见易接受的方式配套解读相关改革政策以及事项办理指南,确保圆满完成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效能目标考核、营商环境评价等工作任务,不断提升企业群众满意度。

  •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答记者问

    [table=86%][tr][td]《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公开发布。为了解《意见》有关情况,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b]一、请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如何理解《意见》中“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和“高质量发展”几组重要概念?[/b]深化动能转换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绿色低碳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主要途径,也是动能转换的内在要求。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时指出,要坚定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推动流域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并要求山东努力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走在前、在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上走在前、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共同富裕,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山东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北方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支点,人口、经济总量均占北方地区的1/5以上,能源消费总量和碳排放量均占全国1/10左右。从发展基础和比较优势看,山东工业基础地位和产业结构偏重的格局短时间难以改变,关键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新旧动能转换为中心任务,以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为主攻方向,解决深层次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机制制约,探索形成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路径模式。国务院印发的《意见》对山东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生态环境领域转型发展等作出了具体部署,明确了山东绿色低碳转型的总体方向,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北方地区发展活力动力、促进南北方协调发展,有利于深化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现区域重大战略融合互动,有利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发展。[b]二、2018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山东省建设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以来,试验区建设取得了哪些进展成效?《意见》与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是否有什么联系?[/b]2018年以来,山东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坚持“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按照“一年全面起势、三年初见成效、五年取得突破”的部署,新旧动能转换取得阶段性成效,呈现出一系列深刻变化。一是质量提升。经济稳中向好、进中提质,近四年山东省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5.8%,2021年增长8.3%,继续保持稳中向好、进中提质的良好态势。近四年规模以上工业利润总额年均增长9.8%,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显著提升。二是结构升级。2021年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比2017年提高10个百分点。今年上半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比比2017年提高13.2个百分点。能源结构深度调整,超额完成能耗“双控”和煤炭消费压减任务,今年上半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比2017年提高17.6个百分点。三是动力换挡。新动能主导的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全面步入高质量发展轨道。科技创新提速突破,2项大科学装置纳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04万家,比2017年增长2.2倍。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比2017年增长1.26倍;国家级领军人才数量翻了一番多。数字赋能态势强劲,2021年数字经济规模比2017年增长35%。四是活力迸发。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整体水平位列全国第一方阵,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可网办率达90%以上,全程网办率超过80%。截至今年上半年,山东省市场主体总量1385.4万户,较2017年增加578.6万户、增长71.7%。此次国务院印发《意见》,是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目标任务升级版,是发展方向再聚焦,是指导山东省未来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纲领。一方面,在发展目标任务上既有序衔接,又充分进行了深化升级。《意见》明确,到2027年,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现重大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到2035年,努力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发展动能持续转换升级和绿色低碳发展体制机制基本成熟定型,建成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目标既紧密衔接、一脉相承,又实现了深化提升、演进升级。另一方面,发展方向进一步聚焦,重点任务进一步丰富拓展。在综试区重点部署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动能培育等经济领域的路径探索基础上,《意见》聚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主方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以此为统领,强化了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部署新的要求,明确了工业化数字化深度融合、能源交通结构调整、科学有序控碳减碳、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等方面任务。[b]三、《意见》重点从哪些方面对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进行了部署安排?[/b]《意见》综合考虑山东现实发展基础和未来发展要求,在充分尊重客观规律、注重发挥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对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主体框架可以概括为:“一个先行区”,即努力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个主题词”,即新旧动能转换、绿色低碳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两阶段目标”,即到2027年,先行区实现重大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到2035年,努力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建成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四个发展导向”,一是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探索形成新旧动能转换的路径模式;二是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三是促进工业化数字化深度融合,促进数字技术全链条赋能实体经济;四是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全方位、多层次深化黄河流域大保护、大治理。“七项重点任务”,一是降碳提质并举,全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二是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优化能源和交通结构;三是推动数字绿色文化赋能,积极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四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塑造发展新优势;五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六是促进城乡区域协调,构筑高质量发展空间动力系统;七是创新体制机制,建设改革开放新高地。[b]四、能源是碳排放的最主要来源,请问在推进山东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方面《意见》提出了哪些重要举措?[/b]能源领域是降污减排的主战场。加快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山东是能源消费大省,受资源禀赋及产业结构影响,能源消费以煤为主,结构性矛盾突出。《意见》贯彻落实能源安全新战略,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化石能源和非化石能源,坚持供需两端发力,支持山东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步伐。对化石能源,突出清洁高效利用。发挥煤电、煤炭兜底保障作用,在确保能源安全可靠稳定供应的基础上,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加快实施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增强油气资源供应保障能力,提升胜利油田、渤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清洁低碳生产水平。对非化石能源,突出大规模高比例发展。支持山东打造千万千瓦级深远海海上风电基地,建设规模化风电光伏基地。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推动自主先进核电堆型规模化发展。对区外能源,突出跨区域绿电合作。《意见》提出,推动“绿电入鲁”,支持山东加强与送端省份合作,积极参与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加快陇东至山东特高压输电通道建设,新建特高压输电通道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b]五、工业化数字化融合是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意见》对山东产业结构转型发展有什么部署?[/b]实体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根基,是数字化应用的重要领域。山东作为全国工业门类最齐全、结构最丰富的省份之一,100多种重点产品产量居全国前三位,46种产品产量居全国首位,2021年工业增加值占全国的7%,在全国工业和制造业版图中举足轻重。支持山东加快探索产业结构转型发展之路,意义重大。《意见》聚焦产业结构转型作了三方面部署。一是降碳提质并举,全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纺织、轻工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传统支柱产业绿色化高端化发展。坚持高端化、绿色化、集约化,加快重化工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对“两高”项目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新建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减量替代要求。二是推动数字绿色文化赋能,积极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全面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打造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壮大数字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大力发展海洋特色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世界领先的海工装备基地,打造海上“能源岛”。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新兴产业。实施文化赋能行动,塑造一批原创标识和国潮品牌。三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塑造发展新优势。推动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高质量建设海洋领域国家实验室,支持按程序稳步重组一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组织开展“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重大科技示范工程。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支持山东探索建立顶尖人才“直通车”机制,聚集一批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b]六、《意见》在空间层面有哪些部署和要求?各区域板块间如何协调联动、形成推动合力?[/b]《意见》从构筑高质量发展空间动力系统的角度,对城乡区域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进行了部署安排。一是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发挥山东半岛城市群龙头作用,全方位、多层次深化黄河流域大保护、大治理。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利用制度,开展黄河下游“二级悬河”治理,确保黄河下游长久安澜。深入实施绿色低碳全民行动,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和碳汇能力。稳步推进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建立绿色低碳发展体制机制。二是明确省内区域发展重点。培育发展济南、青岛现代化都市圈,高质量建设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和青岛西海岸新区。提升鲁西、胶东、鲁南地区发展水平,促进协同互动。支持资源型城市、区域交界城市发展,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三是提升城市建设和治理现代化水平。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快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大城市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力度,加强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建设,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推动城市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实现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四是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扛牢维护粮食安全大省责任,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利用。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建设重要农产品和蔬果供应保障基地。推进绿色生态农业技术研发应用,提升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实施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做好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后续扶持。[b]七、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国际承诺,山东作为国内率先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将如何推动“双碳”领域国际合作?[/b]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近年来,山东在绿色低碳发展领域,加强对外交流,加大合作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意见》以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为统领,以绿色低碳领域国际合作为重点,支持山东拓展对外开放合作新优势。一是支持山东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建设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能源领域的投资合作,支持绿色低碳技术与产品“走出去”。巩固提升中欧班列良好发展态势,发展多式联运和绿色物流。创建中日韩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二是加快发展绿色贸易。充分利用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大力发展高质量、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和技术贸易,积极扩大绿色低碳产品、节能环保服务、环境服务等进出口。合理调控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率先开展绿色贸易规则衔接。加强清洁能源、生态保护、气候变化、海洋和森林资源保护等国际合作,开展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绿色低碳领域科研联合攻关和技术交流。[b]八、为推动《意见》重要任务落地,有哪些具体安排?[/b]为推动山东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意见》在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组织实施保障方面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一是健全动能转换的市场化机制。支持和鼓励山东在科技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绿色低碳技术应用、标准化创新发展等领域优先开展探索实践。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战略性重组,健全支持民企改革发展政策,破除制约劳动力、技术、数据等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坚决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探索能源、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路径。依法推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领域改革。二是建设高效能服务型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结合山东实际深化“一网通办”、“一次办好”、“一链办理”改革。构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打造场景牵引、数据驱动、智能高效的新型数字政府。聚焦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政务服务事项,大力推进极简办、集成办、全域办,实现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等监管手段,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三是强化政策支持。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与土地、价格、生态环境、社会等公共政策形成合力。发挥重大项目对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牵引带动作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对山东省的指导,统筹协调落实《意见》提出的跨领域、跨区域重点任务落实,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帮助解决改革转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td][/tr][tr][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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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称改革还考不考外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分为六个部分共18条。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第二至六部分是改革任务。最后,《意见》对抓好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提出,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意见》明确,要完善职称系列,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  《意见》要求,要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要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意见》强调,要加强职称评审监督,严肃评审纪律,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打击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要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 人民日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有效推进

    孙秀艳/人民日报 要去河北、山西出差,浙江姑娘顾明真点开手机APP,除了查天气,还特意看看未来几天当地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状况。“非常方便,现在实时监测数据和预报也挺准的。”小顾可能并不知道,这些数据,浓缩的正是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这几年改革的成果。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工作。2015—2017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连续3年,分别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环境监测方面的改革文件,基本搭建形成了环境监测管理和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 几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要素监测网络建设不断提速,生态环境家底说得清、说得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支撑决策,服务着万户千家。 水土气三网初步建成,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要求,生态环境部不断完善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网络布局,扩大监测范围,进一步提升对环保重点工作的支撑能力和水平。 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最受关注,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布设1436个国控监测站点,且全部具备PM2.5等6项指标监测能力,加上地方建设的省、市、县监测点位近4000个,形成了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网。 不仅这张网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数据支持,酸雨、沙尘监测网也已建成。在京津冀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还建设了颗粒物组分及光化学监测和降尘监测网,进一步提高了京津冀及周边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精细化水平。小顾看到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报信息,来自“国家—区域—省级—城市”四级重污染天气预报网络,这张网络实现了对未来1—3天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精准预报,以及未来7天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潜势预报。 逐月召开视频会、半月通报各地进展,最近,生态环境部对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站建设的调度紧锣密鼓。截至4月12日,959个需要地方新建的水站中,842个水站站房已开工建设,为7月底前全面建成联网打下坚实基础。 目前,地表水国控断面从“十二五”期间的972个扩展到2050个,覆盖全国十大流域1366条河流和139座重要湖库,实现了说清水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基本满足水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需求。对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和2856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常规水质监测已成常态。与此同时,由38800多个点位组成的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也基本建成。 环境要素监测数据是决策的基础和重要参考,环境卫星遥感监测在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自然保护区监管、环境监察执法等重点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每年对700多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开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对弄虚作假零容忍,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 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过去,国家用地方提供的数据考核地方,这种“谁监测,考核谁”的固有制度,可能导致造假行为,曾经广受诟病。改革刻不容缓。按照国家考核、国家监测、数据共享的原则,2016年环境保护部全面完成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有效提高了数据质量。 截至目前,全国2050个地表水考核断面已全部以采测分离模式开展监测,并实现平稳运行,监测数据更加真实、准确、客观,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进展顺利。空气、地表水监测事权上收,厘清了国家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化解了地方行政干预,减轻了基层压力和负担,实现了监测与考核对象脱钩,是我国环境质量监测机制 的重大改革,切实保证了监测数据独立、客观、公正。然而,新的运行机制下,还有人对数据打歪主意。给监测取样探头“戴口罩”、用雾炮车降低监测站点附近污染水平……“花式造假”开始冒头。 对此,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明确表示:“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2017年6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给采样头“戴口罩”的李森等7人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从一年三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之后曝出的所有类似事件,均已做出严肃处理。 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很有效,但防患于未然,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的机制更重要。生态环境部狠抓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各项工作,不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机制,通过远程监控与实地抽查相结合,采用飞行检查、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大环境空气、地表水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打造有文化的监测站点,给公众了解环境、参与环保打开一扇窗 一则《生态环境部全面启动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文化建设工作》的消息,让人有点匪夷所思——建个监测站房,难道还要搞文化噱头?可是,打开建设方案文档,站房示意图一下子吸引了眼球。立足服务公众,强化水站多重功能,正是“文化建设”的深意所在。 按照要求,每个水站站房都要充分应用新媒体,通过水站二维码和APP应用,为公众提供水质实时监测结果、历史数据和变化趋势等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提供便利。 了解是参与的基础,环境监测与百姓距离最近,是公众了解环境状况的好窗口;向公众开放环保设施,监测站点也是非常好的选择。 3月28日,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迎来了昆明一中西山附小的小朋友们。了解影响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的因素,查看动态的气象变化和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变化,孩子们对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有了初步的认识。一名姓徐的同学说:“那么多不一样的监测仪器很有趣,到监测站参观让我们长了见识,明白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环境监测是评估污染治理成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同时,监测为民,一方面要做好服务,方便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另一方面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普功能。无论是新建的水站,还是大气或者其他环境要素的监测站点,都要力争成为本地区的“科普小站”,引导公众走进、了解、信任生态环境监测,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原题为《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有效推进》)

  •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中央发话了!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5月23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抓好试点对改革全局意义重大。要认真谋划,深入抓好各项改革试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鼓励探索、大胆实践,敢想敢干、敢闯敢试,多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带动面上改革。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各项改革文件。会议指出,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要把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放在重要位置,采取最规范的科学方法、最严格的质控手段、最严厉的惩戒措施,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5/201705241659_01_1634717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5/201705241659_02_1634717_3.jpg[/img] 来自央视网

  • 【求助】城市供水改革的问题与方向

    国务院在批转《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了两个“加快”的政策要求,要求加快民间资本进入铁路、电信、市政等垄断行业,要求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扩大特许经营范围。城市供水作为重要的市政公用领域,由于其改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推进改革时有几个方向性的问题需要注意。 一、 城市供水行业改革主要进展 1、 供水服务设施和能力迅速增长 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的服务设施建设在过去十年中持续增长。到2008年年末,全国城市供水普及率超过95%,较2000年提高了31个百分点;全国供水综合生产能力达到28000万立方米/日,较2000年增长了28.4%。 2、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同步展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也同步展开,城市供水价格有所上调。2008年,全国36个重点城市的居民供水平均价格为1.63元/立方米,较2000年提高了0.55元/立方米;同期,水资源费增长幅度较大,在城市供水成本中比重逐年提高。 3、 市场化项目比重逐年增大 自2002年全面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以来,供水行业市场化的项目比重逐年增大。截至2007年底,供水市场上最活跃的19家社会企业共签约供水项目146个(包括水厂单元服务和系统服务项目),项目的供水总能力相当于2007年全国供水总能力的16.5%。其中,11家外资水务企业签约94个项目,供水总能力相当于2007年全国供水总能力的9.7%。 4、 供水行业改革形成模式多元化格局 供水行业经历了从水厂单元服务的改革到系统服务全面改革的变化。上世纪90年代,供水改革以针对水厂单位服务的BOT项目和固定回报为主导模式,2002年以来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以系统服务为主导改革模式。在改革重心上一直偏重供水的资产和产权改革,而服务效率上的关注薄弱。2007年,在兰州、海口、扬州、天津等地出现了溢价收购供水资产的项目,引起行业和社会和高度关注。 二、 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背景与问题1、供水安全压力迅速加大,即将进入水质事故高发期 随着我国水污染形势的日益严峻,供水源水污染严重,在120多个大中城市中原水合格率约为70%,加大中小城市这一数据可能低于50%。另一方面,我国供水设施陈旧,缺乏应有的设施更新,而且难以应对原水水质下降的现状。虽然我们发布了新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但是缺乏实质性的硬件准备。在水质检测方面,大部分检测能力保留在供水企业内部,独立监测的能力差。因此供水安全存在较大的系统风险。 2、政府投资不断弱化,而社会投资难当投资重任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城市供水的政府投资逐年减少,投资的主体基本进入了企业和市场投资。但是受到融资结构和产业模式的限制,也受制于水价水平支撑不足的影响,社会投资在投资总量上难以满足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水质压力逐渐加大,服务均等化要求日益升级的背景下,存在巨大的投资缺口,客观上造成城市供水设施的投资不足。 3、政府在供水公共责任上存在责任缺位 城市供水服务作为重要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存在严重的责任缺位问题。不少地方政府通过“改革”把供水服务当作“包袱”摔给社会企业,以为市场化了就摆脱了政府公共服务责任。政府责任的缺位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市场化改革定位不清和模式的混乱,部分项目出现政府与企业的相互推委,造成供水服务质量不能保障。 4、在改革目标上对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关注不足 很大比例的供水改革项目偏离了特许经营对经营环节的关注。虽然2004年建设部发布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于仅仅是部门规章,难以有效规范行业改革。随着2004年以后政资分离的全面铺开,城市供水行业的改革逐渐偏离了服务和效率的主导,变成了一般意义上的产权改革,而产权改革中并没有很好地认识城市供水的公共服务性质,大部分简单参照竞争性行业的资产处置方式,使改革以国有资产转移为主线,极大地淡化了供水服务中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等主要矛盾。 5、价格形成进入低质低价的怪圈 1998年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重点关注了供水服务的合法性成本问题,没有优质优价的空间,难以适应目前供水服务水平日益提高的要求,难以应对原水水质恶化的需要。而且以企业合法性成本作为定价依据的做法,不能鼓励服务企业提高效率。 三、 供水行业的主要改革方向 1、明确城市供水的公共服务性质,强调政府责任 城市供水作为最为重要的政府公共服务内容,在供水服务安全压力日益增加的背景下,需要清晰界定供水服务的公共服务性质,强调供水领域的政府责任,无论任何形式的供水改革,不能免除政府的供水服务责任。 2、在投资多元化的前提下,加强各级政府的财政性投资 作为公共服务的供水服务需要政府投资,尤其是地方财政的投资,政府是公共服务当然的投资主体。中央政府需要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对城市供水领域的沉淀性资产部分给予补助性投资,提高供水服务设施的水平。政府公共服务投资不排斥企业投资的参与,但是企业投资需要相应的回报作为支持,政府投资的目的是降低水价的压力,提高设施的水平。政府投资形成的沉淀性资产应该作为财政性资产保留政府,不应该成为回报的基数。 3、完成特许经营立法,鼓励资产与经营的分离 多元化的投资,不应妨碍具体供水经营服务的市场机制。应尽快完成特许经营的立法,在特许经营的政策框架之下,鼓励供水资产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投资领域鼓励多元化,而在经营环节全面实行市场化,由规模化、专业化的市场主体来进行经营服务,促进供水行业的服务业转型。 4、改变价格形成机制,推进以绩效评价为基础的经济监管 需要修订原来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定价原则,逐渐改变按照企业合法性成本为基数的成本监审模式,形成以行业平均成本为定价成本的成本监审模式,鼓励企业提高服务效率。转变以企业资产总量作为基数的定价模式,改为以营业总额为基数的定价模式,促进供水行业的服务业转型和服务效率的提高。逐步建立供水企业绩效评价的信息平台,为监管部门提供横向比较,经济监管的工具,逐渐使行业平均成本成为定价基础。 (二〇〇九年六月)

  • “湖长制”被列为十九届中央深改组第一次会议

    11月20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11月20日下午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过去几年来改革已经大有作为,新征程上改革仍大有可为。各地区各部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要注意把握蕴含其中的改革精神、改革部署、改革要求,接力探索,接续奋斗,坚定不移将改革推向前进。李克强、张高丽、汪洋、王沪宁出席会议。 会议强调,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础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遵循湖泊的生态功能和特性,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 发改委推进国企薪酬改革

    文章来源:整点播报 发布日期 :2006-12-14 文章作者: 据新华网报道,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茅日前表示,将着力解决收入分配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健全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清理整顿工资外收入,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并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张茅认为,收入分配不公影响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在保障公平分配的体制方面仍不完善。他说:“从初次分配看,分配的起点和机会方面还不公平,垄断问题比较突出;国有单位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分配秩序不规范;社会工资形成和调节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从再分配看,税收等政策和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相对缓慢。” 张茅表示,将从多方面继续推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主要包括:扩大和完善对农民实施直接补贴的范围和方式,完善主要农产品价格和农资价格形成与调控机制;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优化税率结构,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消费税和财产税,加强消费和财产环节对收入分配的调控等。

  • 习近平: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 必须强化监管手段

    由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一书,近日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发行。《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共分12个专题,收入274段论述,摘自习近平同志2012年11月15日至2014年4月1日期间的讲话、演讲、批示、指示等70多篇重要文献。其中部分论述是第一次公开发表。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授权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独家网上连载本书全部内容,近期将陆续推出,敬请期待。  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 习近平:不少科研设施仪器重复建设购置

    http://p.bokecc.com/flash/player.swf?vid=35663A401FB470E09C33DC5901307461&siteid=D9180EE599D5BD46&playerid=621F7722C6B7BD4E&playertype=1&autoStart=false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 强调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李克强刘云山出席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10月27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形成了姊妹篇。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的重大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务必抓紧抓好,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能力和水平。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克强、刘云山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和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推广意见》、《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建议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我国有根、有源、有生命力,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对这个基本定性,我们要深刻理解,进一步凝聚共识,更好推进这项制度建设。我们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就是要通过商量出办法、出共识、出感情、出团结。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目标是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注入新的活力。加强协商民主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有组织、有重点、分层次积极稳妥推进各方面协商。  习近平强调,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在中央有关部门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共同努力下,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要求,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体制机制创新、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以及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取得了一系列新成果,为在全国范围内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了新途径、积累了新经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在推进现有试点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取得的经验,是我们在这块试验田上试验培育出的种子,要把这些种子在更大范围内播种扩散,尽快开花结果,对试验取得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能在其他地区推广的要尽快推广,能在全国推广的要推广到全国。  习近平指出,总体上看,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科技资源配置分散、封闭、重复建设问题比较突出,不少科研设施和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闲置浪费比较严重,专业化服务能力不高。要从健全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全社会创新能力的高度,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把公共财政投资形成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让它们更好为科技创新服务、为社会服务。推进这项改革要细化公开有关实施操作办法,加强统筹协调,一些探索性较强的问题可先试点。  习近平强调,智力资源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最宝贵的资源。我们进行治国理政,必须善于集中各方面智慧、凝聚最广泛力量。改革发展任务越是艰巨繁重,越需要强大的智力支持。近些年来,我国智库发展很快,在出思想、出成果、出人才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为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随着形势发展,智库建设跟不上、不适应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尤其是缺乏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国际知名度的高质量智库。要从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国家软实力的战略高度,把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切实抓好。要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导向,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坚持科学精神,鼓励大胆探索;坚持围绕大局,服务中心工作;坚持改革创新,规范发展。要统筹推进党政部门、社科院、党校行政学院、高校、军队、科技和企业、社会智库协调发展,形成定位明晰、特色鲜明、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体系,重点建设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和国际影响力的高端智库,重视专业化智库建设。  习近平指出,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要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180多项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纳入改革任务总台账,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一体督办。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出席,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 新时期认证认可制度的改革方向

    [align=center][b][font=宋体]新时期认证认可制度的改革方向[/font][/b][/align] [font=宋体] 为了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最新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使已有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和成果制度化、法制化,并为在更大范围内和推广相关改革举措提供法规层面的依据,近年来,国家对实验室认可和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font] [font=宋体]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font]2019[font=宋体]】[/font]206[font=宋体]号),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这么一来,只要具备行业内的一定资质,则无需通过市场监管局的资质认定,既方便了企业,又节约了资源,避免了重复认定,可谓便利高效。[/font] [font=宋体] 告知承诺制: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实施方案》,对于首次申请资质认定、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扩项)、检测场所变更、增加授权签字人、或扩大授权签字范围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自我声明实施范围:已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依法向广东省市场监督局办理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性变化的标准变更时,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选择采用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的方式办理。但是,检测机构在事后的监督检查中,如因承诺内容或自我声明严重不实,将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font] [font=宋体] 远程评审:为确保疫情期间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有序开展,[/font]CNAS[font=宋体]推出了《实验室认可远程评审方案》,这是特殊情况下的评审方式,由于疫情期间,评审员无法亲临现场进行评审,为方便实验室,及时做好实验室的能力延续,只能通过网络与实验室进行连线的方式,采用远程视频调用实验数据和相关资料等现代科技方式实施评审。[/font] [font=宋体] 评审方式的改革丰富了评审的手段,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实实在在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也得到了第三方实验室的普遍欢迎和认可。 [/font]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align=center]国办函〔2022〕110号[/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7月起,河北、浙江、湖北三省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试点期间,三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21〕68号)有关要求,制定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全面梳理、分类规范行政备案事项,大力推进行政备案网上可办、“一网通办”,有效提升了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对消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三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学习借鉴。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备案规范管理工作,加强行政备案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严格设定要求,对行政备案事项,不得规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企业和群众方可从事相关特定活动;能够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涉企电子证照库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的,一般不得设定行政备案。要细化优化行政备案实施规范,制定并公布办事指南,对违规增加办理环节或者备案材料、超时限办理备案、无正当理由不予备案等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建立和完善协同机制,鼓励将行政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统一管理,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共用,更大力度推进行政备案易办快办。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要充分运用备案信息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努力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附件:1.河北省坚持问题导向 强化分类管理 大力推动行政备案规范运行  2.浙江省坚持精细管理 强化数字赋能 全力推进行政备案规范管理  3.湖北省坚持标准指引 强化利企便民 推动行政备案规范管理走深走实[align=right]  国务院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1月5日[/align]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为深入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系统集成沪苏浙一市两省环评制度改革既有成果,大力提升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环评制度效能,积极助推示范区绿色高质量发展,加快探索环评审批制度一体化改革经验,现就深化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突出示范区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按照拉长长板、贡献长板的要求,在示范区率先探索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系统集成和推行一市两省环评改革举措,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防控作用,持续提升环评制度效能,在进一步筑牢示范区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助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同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引领性制度范例,更好地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二、改革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即示范区两区一县共2413平方公里范围。三、基本原则(一)突出改革集成。以国家环评制度改革总方向为引领,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三线一单”成果落地、助力区域碳达峰碳中和、强化环评管理与排污许可深度融合等重点领域改革集成为重点,促进环评制度集成联动,提升源头预防作用。(二)坚持示范引领。积极借鉴吸纳各地行之有效的做法与经验,探索引领性环评改革举措,及时开展绩效评估、经验总结,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改革经验,努力使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成为集中彰显长三角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政策制度和方式创新。(三)强化跨域协同。建立健全示范区一体化协同推进环评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一市两省三级八方共同谋划、共同推进,积极调动多方多元主体参与,大力实施共识度高、可操作性强的环评改革举措,真正做到惠企惠民。(四)推动绿色转型。以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为根本,把环评制度一体化改革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和高质量发展大局的重要切入口,强化生态环境精准保护和管理,引导和推动示范区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三、改革举措(一)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发挥规划环评宏观把控和引导作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经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产业园区,在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并通过审查、明确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环境准入要求、制定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有效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可实施以下改革措施:1、.降低环评文件等级。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环境准入要求的项目,按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简化环评编制工作。简化环评内容,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公众参与,建设单位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示可合并成1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进行。3、.优化排放总量管理。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不属于“两高”范围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二)实施项目环评管理“正面清单”制度。紧密结合一体化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实行差别化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切实提升环评管理效能。4、.豁免环评管理手续。对生态环境影响总体不大,且与民生密切相关、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部分行业项目,实行豁免环评管理,不再办理环评手续。实行豁免环评的共八个行业13个类别清单见附件1。5、.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示范区发展积极扶持鼓励的部分行业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符合要求的要件后,以告知承诺方式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十六个行业36个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2。该表中的报告书、报告表等级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对应的项目环评类别执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区域内环评类别降级的项目仍参照降级前的类别要求。6、.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产业园区内同一类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积极探索“绿岛”等环境治理模式,建设小微企业共享的环保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依法开展共享设施环评,明晰相应生态环保治理责任。7、.强化环评审批服务。全面落实项目环评审批网上在线办理,简化优化环评办理流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间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专家审查时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加强对各类重点项目环保前期工作指导,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环评编制与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及早落地建设。(三)做好环评制度与相关生态环境制度的统筹衔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源头控制、过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强化固定污染源持证排污、落实碳减排目标、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各项生态环保重点工作,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深度融合,推进一体化示范区更高质量发展。8、.探索“两证联办”模式。在先行区域试点开展对固定污染源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两套手续的集成融合,探索实行一链式高效审批。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环评审批的同时,可以同步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套材料、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管理新模式。9、.协同落实降碳目标。在钢铁、火电、建材、石化、有色等碳排放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中,积极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将碳排放评价纳入项目环评体系,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分析项目碳排放对区域碳达峰的影响,提出碳减排措施或建议等。10、.强化“三线一单”应用。加强两区一县“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体系融合协调,将“三线一单”打造成为区域环境空间管控基础,作为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严格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管理,遏制“两高”行业盲目发展,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将其作为推进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支撑。(四)加强事中事后环境监管。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是环评制度改革有效实施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采取差别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推动示范区环评改革取得预期成效。11、.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闭环体系。积极构建以“三线一单”为环境空间管控基础,以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为环境准入关口,以排污许可为企业运行守法依据,以执法督察为环境监管兜底的全过程环境管理框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畅通环评与排污许可、执法、督察等多部门的联合监管和信息移交渠道,形成监管合力。12、.严格依法依规监管。贯彻落实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加强对环评文件质量和环评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管,压实环评编制、技术审查、行政许可等各项工作责任,加强环评溯源和责任追究,严格环评从业监管,实施环评失信惩戒。示范区两区一县环评机构信用评定与失信信息实行互相通报制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13、.强化改革项目环境管理。对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纳入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对象,提高告知承诺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抽查比例,重点核查其实际建设与承诺内容的相符性、项目生态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对不属于豁免环评管理手续、告知承诺审批范围的项目而擅自变更环保前期手续办理方式的,督促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办理向环保前期手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14、.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环评相关数据采集和关联集成,增强面向监管的数据可用性,建立源头异常发现、过程问题识别、违法惩戒推送的全过程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智能、精准、高效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将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探索引入第三方力量,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是推动示范区经济社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两区一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改革工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具体推进情况,进一步明确各项改革举措操作细则,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二)加大指导力度。两区县一县区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市两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实施的统筹指导,建立交流探讨机制,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确保改革工作依法有序稳妥推进,促进示范区全域环评一体化改革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三)开展调度评估。两区一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定期梳理辖区内环评改革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为后续改革绩效评估提供详实依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会同一市两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时委托相关单位开展改革绩效评估,为复制推广示范区环评改革经验、深化完善示范区环评改革举措提供科学的支撑。(四)强化改革保障。两区一县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服务窗口以及企业、群众易于知晓接受的方式做好政策宣传,推动建设单位及时了解和享受改革措施。加大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条线的队伍建设,持续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互联网+政务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共融共享,为全面实行“网上办理”“跨省通办”提供支撑条件。五、实施时间本指导意见为示范区的环评制度一体化改革试行政策,自2021年11月 15日实施,实施有效期设定为2年。一市两省之前已发布实施的改革区域内环评改革举措,与本指导意见不相冲突的,仍可继续有效。附件:1.示范区实行豁免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别清单2.示范区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类别清单[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1年10月12日[/align][hr/][b]相关附件:[/b][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d64e6a17b534932b52e330d00cde033.pdf]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关于深化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评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pdf[/url]

  • 打通计量改革“最后一公里”增活力!

    [align=center][b][size=16px]打通计量改革“最后一公里”增活力![/size][/b][/align][size=15px][color=var(--weui-FG-2)][/color][/size][size=15px]来源:市说新语[/size][size=15px][color=rgba(0, 0, 0, 0)][/color][/size][size=15px] 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推出计量改革创新举措,取消264家企业、1634项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指导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持续深化计量改革,有效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size][size=15px][/size] 2021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计量改革方面提出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 《意见》出台后,市场监管总局第一时间印发通知,协调指导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落实相关工作,推动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确保《意见》落地实施。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因地制宜,细化方案,持续推进工作落实。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完善“北京市12345热线”政策简明问答库,积极宣传创新试点内容,解决企业疑点。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及时优化调整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一网通办”办事指南,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目前通过取消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优化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申报、审查以及审批环节,实现企业办理流程“零成本”、办事时间“零消耗”,大幅提升经营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扩大了经营主体自主权。 为了确保企业自主管理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6个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放管结合”,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专项监督检查为发力点,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事中事后监管得到加强。同时,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主管理,部分营商环境试点城市还大力推动企业自我承诺。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举措,对企业自主管理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行在广州市计量行业协会企业服务公共平台公开自我承诺。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建立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自愿声明平台,提升了企业自觉性、自主权。 6个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指导和帮扶力度,当好为企业服务的“店小二”,打通计量改革“最后一公里”,为经营主体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整合全市计量专家力量,通过指导企业健全计量管理制度、建立计量标准和在用计量器具台账,为企业自主管理计量标准器具提供技术指导。杭州市市场监管局鼓励相关企业参加计量比对活动,对出现的问题给予针对性技术指导和帮扶培训,不断增强企业自身计量能力。

  • 关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管方式改革的建议和思路

    [size=18px][b][b][font=宋体]一、背景[/font][/b][/b] [font=仿宋_GB2312] 计量检定是[/font][font=仿宋_GB2312]保障[/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font][font=仿宋_GB2312]的[/font][font=仿宋_GB2312]统一[/font][font=仿宋_GB2312]和[/font][font=仿宋_GB2312]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font][font=仿宋_GB2312]手段[/font][font=仿宋_GB2312],是推进[/font][font=仿宋_GB2312]质量强国[/font][font=仿宋_GB2312]战略[/font][font=仿宋_GB2312]和优化营商环境[/font][font=仿宋_GB2312]的重要技术[/font][font=仿宋_GB2312]基础[/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第十一条提出:[/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2020年第42号)[/font][/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中提出:[/size][/font][size=18px]“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或安全防护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 [font=仿宋_GB2312] 依据[/font][font=仿宋_GB23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font][font=仿宋_GB23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font][font=仿宋_GB2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国务院关于深化[/font][font=仿宋_GB2312]“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font] [font=仿宋_GB2312]落实深化[/font][font=仿宋_GB2312]“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font][/font][/size][size=18px][font=仿宋_GB2312]等相关[/font][font=仿宋_GB2312]法规[/font][font=仿宋_GB2312]政策[/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深化计量[/font][font=仿宋_GB2312]“放管服”改革,[/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探索[/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font][font=仿宋_GB2312]智慧[/font][font=仿宋_GB2312]监管[/font][font=仿宋_GB2312]新模式,推动[/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创新,[/font][font=仿宋_GB2312]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font][font=仿宋_GB2312]提供坚实计量支撑和保障[/font][/size]。 [b][b][font=宋体]二、[/font][font=宋体]基本思路[/font][/b][/b] [font=仿宋] [size=18px] 贯彻落实深化国务院[/size][/font][size=18px][font=仿宋][font=仿宋]“证照分离”改革任务[/font][/font][font=仿宋]的系列政策措施,着重制度创新[/font][font=仿宋]和[/font][font=仿宋][font=仿宋]技术创新[/font][font=仿宋]“双轮驱动”,[/font][/font][font=仿宋]开展[/font][font=仿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智慧监管模式创新试点[/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通过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激发产业计量市场主体发展活力,[/font][font=仿宋]有效[/font][font=仿宋]提升[/font][font=仿宋]计量监管[/font][font=仿宋]效能[/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企业[/font][font=仿宋]服务水平[/font][font=仿宋]和[/font][font=仿宋]计量技术创新能力[/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优化营商环境,促进[/font][/size][font=仿宋][size=18px]高质量发展。 [font=仿宋]一是[/font][font=仿宋]在制度改革创新[/font][font=仿宋]层面[/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全面贯彻落实[/font][font=仿宋]《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font][font=仿宋]有关“[/font][font=仿宋]取消[/font][font=仿宋]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的要求,[/font][font=仿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以告知承诺制[/font][font=仿宋]的方式,优选[/font][font=仿宋]一批具有[/font][font=仿宋]相应[/font][font=仿宋]检定能力的计量技术[/font][font=仿宋]机构[/font][font=仿宋]社会资源[/font][font=仿宋]承担[/font][font=仿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任务[/font]。 [font=仿宋] 二是[/font][font=仿宋]在[/font][font=仿宋]计量[/font][font=仿宋]智慧监管创新方面,[/font][font=仿宋]运用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新型监管模式,[/font][font=仿宋]建设“[/font][font=仿宋]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智能追溯管控公共服务平台[/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利用“数字时间戳”和区块链数据不可更改等技术,依托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将强检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强检承担单位和计量检定员,实现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全流程数字化[/font][font=仿宋]网络[/font][font=仿宋]管理[/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全面掌握[/font][font=仿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font][font=仿宋]台件数、[/font][font=仿宋]使用单位和技术机构情况,[/font][font=仿宋]有效[/font][font=仿宋]保障计量[/font][font=仿宋]行政[/font][font=仿宋]监管落到实处、产生实效。 三是了解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卡脖子”高精尖计量仪器研发需求;通过强检智慧监管的推行,在民生计量领域促进远程在线校验方法科研,推动具备远程、数字化信息传输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使用,推进传统计量向数字化计量转变,有效激励强检任务承担单位加强对现代先进计量仪器和计量标准装置的研发,培育发展计量产业企业创新主体,同时逐步推进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测技术和管理同步升级,降低政府购买强制检定服务的成本费用,引领计量检测领域的新变革。 [/font] [/size]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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