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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研院所成反腐新领域 涉案人员多为精英
    精英硕鼠 张浩/漫画   北京海淀检察院调查表明:科研经费使用、后勤服务、图书资料购置是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滋生三大“病灶”   大学已经成为世人关注的职务犯罪高发区,而科研院所里的腐败,人们了解的并不多。   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统计,2005年至2009年,该院反贪局共立案侦查发生在海淀区科研院所的职务犯罪案件12件12人,涉案金额共计279万余元。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相比,这12起案件,多数案件涉案金额并不巨大,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也不复杂,但是,案发范围之广、涉案人员学历之高,以及案件本身暴露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混乱等现象,是科研院所职务犯罪呈现出的鲜明特点。   1 涉案人员多为业务精英   案发前一个月,34岁的何音刚刚在教堂举办完婚礼 此前不久,他刚收到了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的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然而,洞房花烛和金榜题名的喜悦还未散去,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就敲开了他的家门。   在海淀区检察院查办的12起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高,除1人为高中文化程度外,其他都是大专以上学历,6人为本科,2人为硕士。他们都是高学历人才,年富力强,案发时处于事业黄金期。在12起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中,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生物特征认证与测评中心原主任助理兼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原副主任何音的故事十分典型。   该研究所是中科院下属的骨干研究所,主要负责智能识别系统、人脸识别技术、虹膜识别技术等,均属尖端高科技。何音负责管理该研究所生物特征认证与测评中心行政事务,经手课题经费的申请和报销。   “何音的导师们均为相关领域的权威。但是,业务上的专家,在科研经费的管理方面却不一定内行。”据办案检察官张小兵介绍,每次何音申请经费的支取,导师往往只管签字,此后并不过问经费的去向。何音觉得有机可乘,便于2004年注册成立北京蓝盾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他以该研究所的名义,与蓝盾公司签订两份虚假合作协议,用蓝盾公司出具的发票分别于2005年2月2日和6月3日在该研究所报销领走31万元和40万元的支票两张,入到蓝盾公司,分17次将这两笔款项提现据为己有。2005年至2006年,何音还多次截留客户单位给付的测试认证费共计6万元。   “何音编造需向某公司或培训机构支付材料费、培训费等理由,拿着伪造的合同内容让导师签字,导师签字后,他便更换合同正文文本,将付款方向改成该研究所支付给蓝盾公司。”张小兵介绍说,有一次,何音请导师签字的报销单数额仅为20元,拿到财务支取钱款时,他在20元前面加上“3100”,轻松支取出31万元。   2008年9月19日,何音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12起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年龄集中在30岁至45岁之间。这些人中的很大部分处在中层或中层以上领导岗位,或正面临不同晋升机会。何音在12人中学历最高,案发前,他刚刚考取了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的博士研究生。   “全所上下对何音的科研能力都非常认可。如果没有这个事情,单凭何音的业务能力,将来提拔为副所长的可能也是有的。”案发后,何音的导师表示,像何音这样的业务精英犯罪,他既感到惋惜,又觉得心有余悸,“现在看来,如果何音这种人真到了一定的领导岗位上,那就不是几万元、几十万元的损失了。”   2 科研院所腐败多发于三个领域   从海淀区检察院近年来查办的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发案单位涉及中国科学院、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海淀区科委等国家级、省级及区级科研机构,涉及面较为广泛。其中,行政后勤服务、图书资料购置和科研经费使用三个重点“病灶”引人关注。   12起案件中,涉及行政管理、物业公司工程部、车队以及薪酬福利等行政后勤服务环节的案件5件5人,涉及购置图书资料环节的4件4人,涉及科研经费使用的3件3人。   杜海益,中国某技术研究院人力资源部薪酬福利处原处长。2007年7月,他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员工购买健身卡的过程中,将某饭店健身中心以现金形式返还的办卡折扣21万余元私自截留并占为己有。2009年11月4日,海淀区检察院以杜海益涉嫌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某声学研究所车队原负责人张续利,利用职务之便,违背车队关于绩效工资分配原则的规定,擅自提高自己的绩效工资标准,采用虚做绩效工资核发表的手段,于2001年12月至2004年4月多领绩效工资27万余元(实际占有18万余元)。2007年12月13日,张续利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贪污作为传统型职务犯罪案由,在科研院所职务犯罪中十分常见。此外,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由还集中在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类型上。在这12起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中,除4件4人为贪污犯罪外,5件5人为受贿犯罪,3件3人为挪用公款犯罪。   某部五院图书馆原馆长李子明,利用负责图书馆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3年6月至2005年2月,伙同图书馆馆员靳欣(另案处理)收取图书供应商给予的购书回扣款8.3万余元。其中,李子明个人实得购书回扣款1.2万余元。   王博在担任海淀区某委员会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私自领用单位支票提取现金或转账购物的手段,于2004年2月至2006年3月共计挪用公款90余万元。2008年7月18日,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博有期徒刑三年。   据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以上几种类型的涉案人员犯罪后赃款的用途,或用于家庭消费,或存入银行,或进行营利活动。到案后,经办案检察官教育,多数科研院所职务犯罪人员认罪态度较好,都能及时意识到并反省自己的错误,较为清楚地交代赃款的去向,多数人能够主动退赃,从而避免了发案单位的损失。   3 高学历高智商低“法商”   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这12起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时发现,“何音现象”在科研院所人员职务犯罪中普遍存在,即智商高、业务精,但却表现出低“法商”,甚至是法盲。   “何音这种类型的涉案人员属于贪心不足、蔑视法律型,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骗取单位公款,而还有一部分涉案人员属于浑然不觉型,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仍不知所以然。”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在我们办理的几起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大部分犯罪行为人挪用公款时认为仅仅是借用一下,终归是要还的,算不上犯罪,待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才后悔莫及。我们在办理李子明、靳欣受贿案时还发现,在图书采购过程中,涉案人员竟无一例外地认为将购书返还款用于发放员工福利是无可厚非的事情。”   动用公款给领导办事,钱虽没落入自己腰包,但照样构成贪污罪。现实生活中的这一教训,给北京市某研究院原办公室主任兼行管处处长沈平文上了一堂法律课,令他终生难忘。   “那些钱给领导的儿子交了择校费,我一分没贪,凭啥定我贪污罪?”2005年8月,沈平文因涉嫌贪污被海淀区检察院查办,到案后他大呼冤枉。1995年8月,沈平文的领导武某请沈平文帮助联系办理其子在北大附中上学事宜。沈平文很快将武某儿子入学事宜联系妥当,但需向学校交纳择校费。于是,沈平文私自决定从其管理的该院八里庄房管所公款中支出4万元为武某的儿子交纳择校费。   “从表面看,4万元公款并没有被沈平文个人占有,但这仅仅是对公款的一种处置方式。”办案检察官郝长胜向记者解释说,“非法占有财物的归属,不仅包括将财物占为己有,还包括行为人将非法取得的财物转为第三人持有、交给集体、毁弃等处理方式。这些方式,都是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沈平文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后海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沈平文涉嫌贪污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涉案金额较少,且能够积极退回赃款,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4 加强经费管理完善用人机制   海淀区检察院结合每一起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向发案单位提出了检察建议。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财务管理等作为一般性预防对策,同样是科研院所预防职务犯罪绕不开的重要一环。   “以杜海益贪污案为例,杜海益转业后到某技术研究院工作。2006年底,他受单位委托给职工办理健身卡,跟某饭店健身中心签约、付款、折扣商定,全是他一人在操作,没有任何监管,他要想拿钱太容易了。”据办案检察官史锐介绍,“杜海益作案手段十分简单,虽然他刚到案时拒不供述,但是某饭店的财务对他的折扣都有相关记录,出账和入账的证据很清楚。当我们把起获的证据向他出示时,他后悔地落下了眼泪。”   史锐认为,科研院所在注重员工业务技能的同时,不能忽视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除了一般性预防对策之外,针对科研院所职务犯罪的特点,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还指出,加强对科研课题组项目的管理,完善科研院所的用人机制,是科研院所防范职务犯罪的重要课题。   “某些科研院所成立对外开展业务的下属部门,但是对其又没有监督,致使其管理失控。”张小兵介绍说,在何音案中,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对其下属部门的业务开展情况基本不掌握,直至案发前一直认为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身份认证产品与技术测评中心从未开展过业务工作。实际上中心测评业务的联系、洽谈,合同的签订、盖章审核、费用收取均由何音一人说了算。这就造成部门是否开展业务、如何开展业务、开展了哪些业务、如何收费、测试认证委托情况,没有人进行核实,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给何音支取科研经费据为己有创造了机会。张小兵指出:“科研院所应定期对课题组各研发项目进行核查,了解各项目立项、进展、经费情况,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科研院所在选人用人时,不能一味追求高学历。”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指出,“在选择人才时应更多考虑其道德水平及政治觉悟,同时加强对人员的管理考核 还应加大对高学历者的法制教育力度,帮助他们提高法律意识,用法律指导、约束其行为,做到知法、守法、懂法、用法,使他们自觉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 (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 "靖江毒地案"3人被公诉 涉案公司赔1.9亿修复环境
    p   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靖江毒地”案有了进展。12月21日,江苏省泰州市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公诉,检方以污染环境罪起诉周汝祥等3名涉案人员。在提起公诉前,检察机关已通过开展公益调查,促成涉案公司签订1.9亿元环境修复协议,目前已到账1.2亿元。 /p p   “靖江毒地”事件的公开,源于云南商人周建刚的实名举报。2015年9月,周在网上公开举报称,靖江的一个养猪场地下填埋了上万吨工业危废,而危废的主要来源是两家上市公司。经过记者调查,北京青年报刊发《养猪场地下的秘密》系列报道。同年12月,最高检、环保部、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此案。这也是第一起三部委联合挂牌督办的污染环境案。 /p p    strong 3人涉环境污染罪被起诉 /strong /p p   12月22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靖江市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填埋疑似危险废物案即“9· 11”污染环境案的进展。12月21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已经以污染环境罪对周汝祥等3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 /p p   起诉书指控:2003年10月,被告人扬州长青公司副总经理周汝祥与侯河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唐满华(2014年1月,因患鼻咽癌死亡)签订协议,长青公司将生产吡虫啉中产生的残渣补贴销售给侯河化工厂提炼处理。周汝祥明知侯河化工厂没有相关危险废物的处置资质,仍安排被告人原长青公司环保办副主任高冬书等人协助侯河化工厂非法处置上述危废直至2011年11月,共计转移危险废物至侯河化工厂1万余吨,且在该过程中多次提高给侯河化工厂的处置价格。 /p p   起诉书称,被告人原靖江市侯河石油化工厂押运员高苏清明知侯化工厂仅有菊酯残液的处置资质,仍听从唐满华的安排,于2005年9月至2011年9月间,多次押运长青公司生产的危险废物共计1万余吨至侯河化工厂,且负责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参与与长青公司结账等事宜。唐满华将不能出售或者勾兑的危险废物残渣、固体危险废物在侯河化工厂内予以填埋。其间,高冬书作为长青公司污水处理池和焚烧炉直接管理人员,明知侯河化工厂没有处理污泥残渣资质,仍根据周汝祥安排,分别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7月份左右将两批共计30余吨污泥交由侯河化工厂非法处置。 /p p    strong 因养猪场转手而东窗事发 /strong /p p   “养猪场地下藏毒”因为云南商人周建刚的实名公开举报而案发。 /p p   2012年年初,侯河化工厂注销,唐满华在原址翻建华顺生猪养殖场。2015年2月,周建刚买下该养猪场,正式入驻后多久,周建刚皮肤病突然暴发,去医院就诊后,得知是环境刺激导致。经过调查,周建刚得知养殖场的前身是侯河化工厂,厂内深坑里埋有危险废物。 /p p   2015年7月,周建刚向靖江市环保局、公安局等多家单位和媒体实名举报。而周建刚事后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没有等到结果,遂于9月底在网上公开此事。 /p p   据江苏省检察院通报,2015年9月,泰州市、靖江市检察院主动与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沟通联系,靖江市环保局于9月11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后的当天就介入侦查工作。侦查监督、反渎职部门实行一体化联动,3次参与公安机关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侦查的讨论,会商侦查方向、取证要求等关键性问题。针对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已于2012年注销,且该厂法定代表人唐满华已经病故的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将侦查方向调整为“提供污染源的上游企业”,结合专业检测机构的鉴定意见,将填埋的危险废物主要来源锁定为江苏长青农化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2015年9月27日,靖江市公安局以“20150911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 /p p   strong  涉案公司赔偿1.9亿元 /strong /p p   据江苏省检方通报,泰州市、靖江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于2015年9月启动环境公益调查程序。针对与环境公益诉讼密切关联的环节,检察干警积极建议侦查机关及时固定取证,夯实证据基础,并指导环保局审查鉴定单位资质、评定修复方案、审核损害赔偿的鉴定程序和方法。 /p p   2015年9月底,北京青年报记者对这起事件进行调查,随后刊发《养猪场地下的秘密》系列报道。同年12月18日,最高检、环保部、公安部首次采用联合挂牌方式督办此案。2016年10月7日,根据泰州当地环境资源类案件管辖归属规定,该案被移送至具有案件管辖权的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p p   2016年3月起,经泰州、扬州两地政府以及靖江市马桥镇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危险废物清理处置及环境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江苏长青农化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多次协商,经过对危废处置和环境修复等相关费用的鉴定,达成赔偿意向1.9亿元并草拟了环境修复协议。 /p p   靖江市检察院审核并提出环境修复费用计算需有法定依据等三条修改意见,促成了该协议于今年6月15日正式签订,靖江市马桥镇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危险废物清理处置及环境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长青等公司签订环境修复协议。截至目前,涉案企业已支付1.2亿元环境修复费用。 /p p    strong 举报人称其各项损失超千万 /strong /p p   “靖江毒地”事件的举报人周建刚告诉北青报记者,一年多来,他一直在治疗污染引发的疾病,身体抵抗力较差。“病一直没好,最近又复发了。原来的治疗方案已经不能用了,有副作用,已经导致呼吸道痉挛。前不久住院一个多月,昏厥多次。” /p p   周建刚买下涉事地块花费近300万元。在他举报之前,有人欲出10倍高价试图让他转让养殖场,被他拒绝。因为选择公开举报,他的投资打了水漂,涉事地块后来由当地政府接管,厂房也被拆除。 /p p   “因为不断治病,我花费大量费用,此外还造成其他间接损失,各项损失加起来远超1000万元。”周建刚说,他多次联系靖江当地政府部门,寻求赔偿或补偿方案,一直到最近,还在艰难协商当中。 /p p   目前为止,对周建刚举报之举唯一的交待,是靖江市环保局今年联系他,让他前去领取3000元奖励,按照《江苏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规定,这已是最高奖励标准。周建刚说,即便自己遭受了这么大损失,他也从来没有后悔过当初举报此事。 /p p br/ /p
  • 破获!特大系列污染环境案 涉案非法倾倒废酸液3400余吨
    p   据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透露,今年3月下旬当地连续发生两起非法倾倒大量强酸废液污染环境案件。经公安机关全力侦查,成功打掉涉案人员达22人的污染环境犯罪团伙,案中非法倾倒的废酸液3414.5吨。 br/ /p p   3月21日晚,邢台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在太子井乡西太子井村河道内发现大量带有刺鼻性气味的不明液体。公安机关全力侦查期间,3月29日当地西牛田村西沟再次发生倾倒不明液体案件。 /p p   专案组民警辗转石家庄、沧州、北京、安徽等地,于3月29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和嫌疑车辆。3月30日下午,将犯罪嫌疑人吕某飞、王某飞抓获,并在吕某飞的半挂货车和小型厢货车上查获未倾倒的废液31吨。自2019年3月29日至案发,犯罪团伙将废液非法倾倒于邢台县、南和、隆尧、任县、桥东、桥西、开发区7个县(区)的13个地点,共计230车、3414.5吨。 /p p   随后,专案组锁定了污染源为位于威县经济开发区的某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查明了案件事实。 /p p   这家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巨额利益,非法生产农药溴虫腈。溴虫腈,英文名称Chlorfenapyr,商品名除尽悬浮剂,中文通用名虫螨腈。是由美国氰胺公司开发成功的一种新型杂环类杀虫、杀螨、杀线虫剂。随着国家高毒农药替代政策的出台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作为的无公害农产品病虫防治推荐农药品种的代表,低毒高效的溴虫腈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p p   在溴虫腈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具有腐蚀性的强酸废液,经司法机构鉴定为危险废物。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承指使总经理刘某,将生产农药溴虫腈(未经许可)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进行非法处置,以每吨230元的价格交由吕某飞进行处理,最终导致案发。 /p p   目前,已抓获涉案人员19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上网追逃3人,并对涉案财物分别进行了冻结、查封和扣押。 /p
  • 农心方便面被指含致癌物 涉案商品仍在销售
    韩国著名方便面厂商农心生产的6款方便面在韩国被指含有一级致癌物苯并芘。昨天,上海农心有限公司发声明否认在韩生产产品含有苯并芘,且在中国生产的产品与此次报道产品无关。记者发现,涉案的致癌方便面在国内仍有销售。   事件:农心韩国被指含致癌物   据韩国媒体报道,韩国民主统合党议员24日引用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发布的一份报告称,农心的生生乌冬面和浣熊拉面的调料包含有世界卫生组织认定的一级致癌物质苯并芘。但农心方面对该结果予以否认,并未对市场上流通的问题产品进行回收。据台湾媒体报道,涉案的产品包括农心生产的6款方便面,台湾大卖场已宣布下架相关产品。   回应:韩国产品未检出致癌物   农心中国总部上海农心食品有限公司昨天晚上发来声明称,韩国报道涉及的6款产品经“韩国食品研究所”检测未检出苯并芘成分。声明还表示,中国农心在华有独立的生产基地,所生产的农心产品与此次报道无关。同时公司还表示,农心已将国内生产的所有产品送往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苯并芘的专项检测,检测结果会在第一时间向大众公布。   市场:涉案商品商家仍在销售   记者昨天走访了多家超市,在新奥天虹地下超市的货架上,仍然摆着两款农心公司生产的方便面,一款是“辛拉面”(香菇牛肉),一款是“辣白菜拉面”,产地均为沈阳。多家超市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暂未收到要求下架的通知,但会密切关注此事的进展。   记者昨天晚间登录1号店安徽站搜索“农心”发现,这里有几十款来自韩国进口的农心方便面。其中,农心生生乌冬面和农心小浣熊各种口味的乌冬面都在销售。   小知识   苯并芘是碳水化合物、蛋白质和脂肪在不完全燃烧时产生的高活性间接性致癌物质,根据研究指出,吸入后恐致肺癌,吃入则恐致肝癌、肠胃道癌症等。包括欧盟、世卫组织都针对烟熏食物分别定有苯并芘不得超过5ppb和10ppb的上限标准。
  • 圣元奶粉致死续:回应称委托第三方检测涉案奶粉
    广州超市的圣元优博奶粉仍在正常销售中。   疑因食过此奶粉后,江西一对龙凤胎姐伤弟亡   广州工商去年抽检657批次圣元产品显示全部合格   1月7日与8日,江西都昌县一对不足5个月大的龙凤胎姐弟,疑因饮用“圣元优博”奶粉后,先后出现抽搐、腹泻、便血症状。男婴抢救不治,女婴暂时脱离生命危险。当地工商已将该批次奶粉下架。涉事奶粉厂商圣元公司称正等待检验结果。记者走访广州市场发现,圣元优博奶粉均正常售卖。   弟弟腹泻送院不治   据九江晨报等当地媒体报道,当天上午9时30分许,在江西都昌县周溪镇新街,一对年轻的父母将不到5个月的儿子尸体摆放在一家名为“家家福超市”的门前,身边摆放着两罐圣元优博奶粉。   据受害家属江先生称,此前两婴幼儿一直食用该款奶粉,未曾出现问题,但是月初购买了该品牌“20111112B11”批次的奶粉后仅食用两天,两名小孩就出现腹泻,甚至抽搐。两名婴幼儿是龙凤胎,男孩江健在1月7日食用该奶粉后出现腹泻症状,被送往市妇幼保健院,当晚11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第二日凌晨,姐姐也出现同样症状。   接诊医生刘国珍查看了入院时江云欣拍的脑部CT,显示脑部正常。刘国珍解释说,根据江云欣大便常规报告单显示,小云欣出现腹泻与食物中毒无关。   当地周溪镇派出所民警表示,奶粉是否存在问题暂时还无法确定,工商部门已对该批次的奶粉做下架处理,并抽样送往南昌进行检测。   广州各超市销售仍正常   新快报记者昨日走访广州各大商超,圣元品牌的奶粉仍在正常销售,其中900克一罐的一阶段“优博”婴儿配方奶粉售价228元,生产地为山东青岛,记者查看产品批号,暂未发现涉案批次的产品。销售人员对记者表示,该品牌和国内伊利、蒙牛等品牌相比,销售情况一般,不过她也表示,还没听说过圣元奶粉的事情。家乐福的相关负责人则向记者表示,广州的消费者多选择美赞臣、多美滋、惠氏等洋品牌,“国内奶粉占销售比例10%左右,圣元在国内奶粉中的销售也比较一般。”   “不管是不是奶粉质量问题,都不敢给小孩吃了”。来自越秀的汪女士儿子正好吃同款奶粉,她知道后表示很担心。在人民中路一带婴幼儿店,不少妈妈正在选购婴幼儿奶粉,但对江西龙凤胎一死一伤,大家称对其曾食用“圣元优博”一事并不知情。   昨日下午,记者从广州市工商局获悉,2011年以来该局共计抽查圣元各系列奶粉657批次,全部合格。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在关注事态发展,将组织市场检查,如果发现将立即下架处理。消费者如果发现有疑问的奶粉,可以随时拨打12315举报,工商部门将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处理。   圣元回应   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涉案奶粉 结果将在数日内公布   据了解,1998年成立的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属青岛公司,在2005年于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是第一家国内营养食品企业在美国上市。第三方市场调研机构欧睿信息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圣元奶粉在国内的销售排名第八,市场占比2.5%。   对于此事,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圣元”)发出声明表示,对具体导致婴儿死亡的原因,圣元并不知情,但圣元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圣元客服人员昨日对新快报记者表示,圣元奶粉在入厂、出厂都经过检测,“目前圣元已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案奶粉进行检测,结果将在数日内公布”。但她也表示,目前圣元并没有对涉案批次奶粉做下架处理。新快报记者昨日试图联系圣元相关负责人,但至截稿,电话仍没人接听。   同时,上述客服人员也向记者强调,“导致婴儿腹泻的原因很多,目前秋冬季节也是婴儿腹泻的高发期,同时,医疗的延误也可能是本次事故的原因。”昨日,圣元的官方网站上也挂出了一篇名为“腹泻儿童的家庭护理基本原则”的文章。   圣元奶粉致死事件回顾:   10日上午江西都昌县市民曹先生向晨报爆料称,两名婴幼儿是龙凤胎,男孩江健在1月7日食用圣元“20111112B11”批次的奶粉后出现腹泻症状,随后被送往市妇幼保健院,无奈当晚11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就在江健刚“离开”不久后的8日凌晨,姐姐江云欣也出现同样症状,随即被送往九江市妇幼保健院抢救,目前病情稳定。   当天上午9时30分许,在周溪镇新街,一对年轻的父母将不到五个月的儿子尸体摆放在一家名为“家家福超市”的门前,身边摆放着两罐圣元优博奶粉。这一举动引起了过往人群的围观。据受害家属江先生称,此前两婴幼儿一直食用的是该款奶粉,未曾出现问题,但是月初购买了该品牌“20111112B11”批次的奶粉后仅食用两天,两名小孩就出现腹泻,甚至抽搐,家属质疑该批次奶粉存在质量问题。   圣元奶粉致死引网友评论:   夏---天:圣元在上次三聚轻氨就出事了,可打死说没问题,不赔偿。对这种企业,不知该说什么。   小一一妈咪Lala:天啊,看着太揪心了。商家还有良知吗。无辜得小生命断送在你们得无情利益下。   刘世坚:毒奶粉事件层出不穷!?这到底是什么社会?!
  • 食药监局官员全家受贿 数家疫苗生产企业涉案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原副主任尹红章,手握生物制品临床实验的审批及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大权。而其妻儿也意识到了他的权力,这一家三口在2002至2014年间,共收取生物制药企业给予的财物共356万余元。而来自北京和上海的数家疫苗生产企业也因向尹红章一家行贿而卷入该案。日前,这一家三口受到了惩罚,北京市一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尹红章有期徒刑10年。其妻郭某某因帮收150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其子尹某某帮收107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br/ /p p    strong 妻子帮收150余万元被羁押 /strong /p p   现年59岁的尹红章长期担任原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拟订生物制品的注册管理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和承担疫苗监管质量管理体系评估的相关工作。2010年9月,尹红章开始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负责生物制品审评方面的工作,分管生物制品药学部、研究与评价部等多个部门。 /p p   而尹红章正是利用任职药审中心和生物制品处的便利,为企业在药品申报审批事宜上提供帮助来谋取利益。2015年4月,尹红章被带走调查,两个多月后,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通知,免去其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的职务。 /p p   此外,根据检方指控,2002年至2014年间,尹红章的妻子郭某某明知尹红章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和上海的数家疫苗生产企业和生物制品研究所在药品申报审批等事宜上谋取利益,仍与尹红章共同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上述公司给予的共计150余万元。2015年4月27日,郭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羁押。 /p p    strong 参观新房顺手拿走5万元 /strong /p p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间,郭某某明知尹红章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北京一家生物制品公司总经理尹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药品申报审批事宜上提供帮助,与尹红章共同非法收受或索取尹某给予的钱款共计35万元。 /p p   尹红章称,他于1995年前后与尹某相识,因工作关系两人经常一起开会并由此熟识。2002年尹红章调任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后,尹某的公司申报过甲肝疫苗、SARS疫苗、禽流感疫苗、手足口病疫苗、甲流疫苗等项目,尹某为了能在药品审批上获得照顾,两人之间一直有经济来往。 /p p   2006年上半年,尹红章分得住房一套,为装修新房,他和郭某某到尹某刚装修完的住处参观。其间,尹某给了他一个装有现金5万元的信封,尹红章直接将信封给了妻子。 /p p    strong & quot 借款& quot 30万元购买别墅 /strong /p p   在2011年尹红章购买小产权别墅期间,他以借款为名向尹某索要30万元。尹红章称当时家中有钱,但由于妻子不愿意拿钱出来,于是他只能找尹某要了30万元。尹红章承认,他确实帮助尹某的公司推动过审批进程。 /p p   尹某在证言中称,他所在公司生产的疫苗属于生物制品,因为尹红章当时是药审中心副主任,对他的公司存在监管关系,所以尹红章张口借钱他不能不同意。他也知道尹红章虽然口头上说是借钱,但其实就是要钱。尹某称,他之所以送钱,就是为了让尹红章在药品审批方面能够关照他的公司。 /p p    strong 收受80万帮企业加快审批 /strong /p p   2007年至2014年间,尹红章夫妇共同收受北京一家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白某给予的80万元。尹红章称,2000年左右,白某成立了北京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在他担任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期间,他加快了对白某公司生产相关药品的审批进程,使相关药品于2005年获得新药证书,并于2008年获批上市。 /p p   白某为了表示感谢和维持关系,自2007年起至2014年,几乎每年节日期间都会以请客吃饭或送水果的名义给其送钱,每次送5万元至8万元不等,总数为80万元。白某称,之所以给尹红章送钱,目的就是为了在药品审评中获得他的帮助。 /p p    strong 受贿25万帮企业打开销路 /strong /p p   此外,尹红章夫妇还共同非法收受上海一家生物科技工程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姚某给予的钱款25万元。尹红章称,姚某研究所主要生产销售小牛血清制品,他分管的药厂中有姚某的供货厂商。因销路不好,姚某想利用尹红章职务上的影响力帮她的产品提供销路。为此,姚某两次给其现金共25万元。 /p p   虽然尹红章称,他没有直接帮姚某推销过产品,但相关证言显示,上海一家采购单位所购的小牛血清主要来源于两家公司,其中一家便是姚某的公司。姚某个性比较张扬,多次宣称自己和尹红章关系很好。上海这家采购单位的领导也曾提到过,如果姚某公司的产品可以使用并检验合格,就用姚某公司的产品。 /p p    strong 儿子炒期货& quot 筹资& quot 百万 /strong /p p   尹红章的儿子尹某某于2007年从华东理工大学生物科学专业毕业。2010年初,尹某某经尹红章介绍认识了辽宁成大生物公司的总经理庄某。他告诉庄某,自己正在筹资做期货,问庄某是否感兴趣。庄某很快领会了对方的意图,2010年11月上旬,庄某分两次给尹某某转账共100万元,尹某某利用这笔资金开始了自己的期货生意。 /p p   此外,从2012年开始,尹某某就挂职在庄某公司的驻京办事处,虽然没上过一天班,但庄某依然按月给其& quot 工资卡& quot 内发1800元。 /p p   尹红章夫妇对儿子用药企提供的100万元炒期货心知肚明,尹红章也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为药企提供便利。2010年,辽宁成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国家食药监总局申请人用狂犬病疫苗& quot 2-1-1& quot 注射方式,由于该公司申报的临床试验方案缺少一个实验数据,第一次审评会的意见是要求辽宁成大公司重做实验、重报审批。但在第二次审评会议上,由于尹红章的建议,决定先通过申报,并要求辽宁成大公司在产品上市后补做实验,该公司的申请就此顺利通过。 /p p    strong 主动交代并退缴全部赃款 /strong /p p   在2011年至2014年间,郭某某与尹红章还共同收受了北京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给予的17万元。 /p p   尹红章称,他2010年就认识了杜某,2011年初他购买别墅时发现杜某也住在同一个小区,于是来往逐渐密切。因为他是药品审评中心主管生物制品的副主任,而杜某的公司研发生产疫苗,所以杜某刻意讨好他,并给他送过两次钱。杜某称,由于当时他的公司有几个疫苗正在审评中心审评,所以他希望尹红章在审批方面不要为难其公司。2012年左右,杜某的公司有多个项目获得了审批。 /p p   尹红章被控单独或和妻儿共计收受生物制药企业给予的财物共计356万余元,其中伙同妻子收取了150余万元,儿子则& quot 助攻& quot 了100万元。尹红章被查获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 /p p   法院审理认为,尹红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尹红章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在尹红章伙同他人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在部分犯罪事实中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p p   鉴于尹红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且涉案赃款、赃物均已追缴,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以受贿罪判处尹红章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p p   尹红章的妻子郭某某在与丈夫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儿子尹某某也被认定为该案的从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p p br/ /p
  • DNA检测技术 野生动物走私案“神探”
    在法医界有一句话,死者能 “开口说话”讲述事件的真相。而在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对野生动物标本与查获的动物及制品进行鉴定,就能判定捕捉、走私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这是一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的骨骼。记者张悦/摄   为了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科学家和执法人员在餐馆、机场、海关等多个环节围堵可疑的食材、毛皮和动物骨骼制品。但他们都面临同样的问题这些可疑物品的来源,究竟是不是被禁止交易的濒危野生动物。   证据来自野生动物保护司法鉴定结果。在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和美国纽约肯尼迪国际机场,科学家和执法人员都在采用相同的手段对可疑动物制品进行DNA鉴定。通过这项技术,科学家们能轻而易举地辨别出这些动物的种类和栖息地、查获的物品是否来自被保护的野生动物,结果一目了然。(第二三四页进行 详细解析)    鼠类标本   蝙蝠标本   如今,DNA鉴定这个词对于人们来说已经不陌生了。除了用于人类亲子鉴定外,DNA鉴定还被广泛用于其他的身份识别,如空难、海难罹难者的身份辨认等,DNA鉴定具有不可替代的精确性。可是你知道么?这项技术也同样被应用在野生动物上,这就是所谓的野生动物司法鉴定。   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有什么意义?近日,本报记者走访了云南省唯一的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为你揭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之谜。   昆明1990年已开展野生动物司法鉴定   今年8月,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成功查获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犀牛角和鹿茸的案件,缴获犀牛角15块575.4克、鹿茸切片4000克,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在这起案件中,野生动物司法鉴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8月2日,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接到昆明机场派出所报称,东方航空公司在例行安检时发现一航空快件内装有动物制品疑似物。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立即依法扣押了该批疑似物,并委托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该批疑似物为印度犀的犀角和水鹿的鹿茸片。其中,犀角片15块重575.4克,印度犀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附录-Ⅰ物种(相当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水鹿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鹿茸片重4000克。随后,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依据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鉴定报告进行立案,并移交昆明市检察院和法院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猕猴标本   那么,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是个什么样的机构以及是如何进行司法鉴定的呢?  据司法鉴定中心的王副主任介绍,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是2006年经云南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云南首家有资质的专门从事野生动动司法鉴定的机构。其实从1990年起,昆明动物研究所就已经开始了野生动物的司法鉴定工作,20多年来一直协助云南及其国内不少省区的林业、药材、外贸等单位进行野生动物的物种鉴定和业务咨询,同时接受委托,协助海关、林业、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进行野生动物的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通常需要鉴定的是野生动物的皮毛、骨骼、肉、角、牙制品、药材、工艺品、药酒等,涉及的动物种类包括兽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鱼类、昆虫和部分无脊椎动物等。司法鉴定人员可从送检物品的形态、颜色、斑纹、气味、材质等方面进行辨认、比对,也可从血液、毛发、肌肉等进行取样,通过DNA扩增、基因测序等,对其进行分子生物学基因分析,最终确定其物种、产地 再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保护等级和涉案价值作出司法鉴定,为司法部门对刑事或民事案件涉案人员的量刑和或判别提供依据。   云南作为野生动物物种资源最丰富的省份,野生动物中鸟类有820多种,占全国的66%以上 兽类325种,约占全国的50%。保护动物种数超过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种数的一半以上。不法分子走私、盗猎、买卖野生动物的现象十分猖獗,是全国的重灾区之一。打击野生动物的刑事犯罪,已成为我省执法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而野生动物的司法鉴定,是执法部门判定涉案人员罪状和量刑的重要根据。因此,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显得越来越重要。   到目前为止,经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的案件包括来自云南、广西、四川、深圳、黑龙江、浙江、山东和新疆的案件已达1300多件,为打击走私、保护野生动物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存放着大量野生动物标。    蛙类标本   动物司法鉴定被广泛应用   “目前,动物司法鉴定已经被广泛应用。”王副主任说,随着对这项技术的推广,越来越多的刑事、民事案件中,都运用到了动物司法鉴定。   据王副主任介绍,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还曾为一桩重大杀人案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当时案件中的凶器是一把用动物骨骼做刀柄的刀,经从刀柄内提取DNA样品进行DNA分子测序,确定了刀柄骨骼的物种和产地。公安机关通过鉴定报告提供的线索对凶器的来源进行追踪,最终将此案侦破和结案。   “协助相关部门打击走私、贩卖野生动物的非法行为是我们工作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我们还为个人做过一些鉴定。”王副主任提起了2009年发生在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彝海乡大盐井村的一起物权纠纷:   大盐井村的村民向来都有自由放牧的习惯。每年4月草木复苏时节,村民都爱将自己养的牛羊散放在水草丰茂的山上。   2008年4月,大盐井村村民吉则以期将自家的五头牛赶上山放养,但同年9月上山赶牛回家过冬时,其中的一头却不知去向。2009年2月中旬,吉则以期在村外看到一头和自家丢失的一模一样的小牛,于是把小牛牵回了家。   正当吉则以期一家为小牛失而复得高兴时,同村的安呷克补一家却为放养在村外的小牛不见了而揪心。多方寻找后,安呷克补家发现“自家”的小牛进了吉则以期家的牛棚。由于吉则以期和安呷克补两家母牛的外形在小牛身上都能找到影子,一时间,大家都无法判定到底谁才是小牛的母亲。于是,双方闹上了法庭。   随后,冕宁县人民法院委托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为小牛做DNA亲子鉴定。经鉴定,小牛与吉则以期家的母牛存在亲子关系,即小牛为吉则以期家所有。真相终于大白。   “这只是一个开始。近5年多来,我们已相继为不少省区进行了10多起大家畜的民事案件的亲子鉴定。”王副主任说,随着打击野生动物走私活动开展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动物司法鉴定会被越来越多的人认知,这项工作也会在更多方面发挥它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 49家真正涉银杏叶案药企清单
    p   自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5月19日发布《关于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药品的通告》(2015年第15号)以来,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工作在全国的制药企业内逐渐扩大,愈演愈烈。 br/ /p p   不断出台的宏观政策、医改推进后,二次议价有全面放开之势,各地一波又一波的降价潮,环保施压,让药企今年普遍感到了压力,而中药企业今年压力更大,国家飞行检查如同时刻倒悬的利剑,一不小心掉下来就要了GMP证书,中药饮片行业面临全面整顿,可真是,药企今年日子不好过,中药企业困难尤其多啊。 /p p   49家药企涉案,近期对银杏叶药品全面抽检 /p p   截至6月4日,全国涉案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有6 家 涉案购买不合格原料进行制剂生产的企业达43 家(国内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的制剂厂家共有113家,其中注射剂14家,口服制剂98家)几乎一半企业被牵扯在内,其中不乏扬子江、海王、云南白药、康恩贝这样的大型制药企业。 /p p   5月31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的通知中表示,总局近期将部署对银杏叶药品开展全面抽验,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部署。 /p p   6月4日,国家总局又下发通知,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研究制定的《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银杏叶胶囊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现予正式发布。 /p p   国家局发布了银杏叶提取物的检验方法后,各地监管部门的检验将更为有依据,国家局近期部署对银杏叶药品开展全面抽验所言非虚,即将开始行动。 /p p   中药将步入全过程监管时代,更严了 /p p   现在,各省药监局雷厉风行彻查各种银杏制剂,各级医院 甚至摆出了2012年毒胶囊事件的架势,清退全部银杏制剂。 /p p   银杏叶制剂行业正面临大清查、甚至大退场。那么,谁才是此次银杏叶事件的背后推手呢? /p p   先讲点专业知识,如果采用乙醇加热回流的传统方法,乙醇作为溶剂,蒸发损耗比较大。并且乙醇属于高度易燃物,所以生产企业的期间制造成本非常高。所以要迎合“某些企业低价采购 原料提取物降低药品成本,最后得以低价中标进入医院市场”的目的。部分企业将乙醇换成了3%的稀盐酸作为溶剂进行提取。 /p p   稀盐酸的提取成本虽然低,但是,盐酸提取银杏叶后的废水处理是一个难题,含有大量银杏酸的酸性废液,按照正常应该是用生石灰中和后,经过治污处理才能排放。但是由于氯化钙的多孔性和其他原因,难以将废水正常环保化处理。 /p p   酸性废液会污染水体,上世纪90年代~21世纪初,各地化工厂,制革厂、印染厂的废水污染河流的情况,大多都是这样的废酸引起的。如果采用成本较高的乙醇提取银杏叶,只会产生固体废渣和少量废液,环保无害化处理相对容易简单。 /p p   现在已经不是单纯为了GDP罔顾环保压力发展经济的时代了,国家局严查对此的严查是顺应了国家、人民“青山绿水”的环保需求,值得肯定,也给中药行业全面敲响了警钟。 /p p   以往,国家局对中药的抽检主要是从药品 成分含量测定上进行抽检,而此次的国家局的雷霆手段,或预示着未来,国家局对中药的监管可能会建立从成份含量管理到方法控制的全过程监管。中药行业严监管时代正在到来。 /p p   此前,我们和微友们分享过113家生产银杏叶制剂、药品公司以及生产含有银杏叶提取物的保健品企业247家药企名单,由于国家局要对含有银杏叶提取物的药品和保健品都进行严查,这些企业被卷入了银杏叶案,但是真正被牵扯进去的药企石那些呢?看看下面的名单吧。真心希望这个名单不要再扩大。 /p p   下面是这49家涉案药企名单。 /p p   一、银杏叶提取物原料生产企业名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e217354d-3347-4dc5-b22e-9dd51db188d2.jpg" title=" 未标题-2.jpg" / /p p   二、药企名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02aed54e-c3e1-4501-83cb-73fc2ff27beb.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未标题-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9662ed46-05bd-4b0b-be19-70fa62cf4994.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未标题-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br/ /p
  • 盘点12起科研经费案:15名学术领军人物涉贪
    近年高校科研经费腐败案件一览。   日前,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因侵吞科研经费被批捕。据媒体报道,李宁在&ldquo 出事&rdquo 前开办了多家企业,并通过这些企业&ldquo 借壳套现&rdquo ,骗取大量科研经费。   近年来,多名院士、大学教授因陷科研经费腐败丑闻被查。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王立英曾表示,社会对高校的要求标准更高,标尺更严,最不能容忍的就是象牙塔内和科学殿堂中的违法乱纪、贪污腐败行为。   《法制晚报》记者梳理了近年来发生在高校的12起科研经费贪腐案,共涉及15名直接责任人,最高涉腐2千余万。其中,有半数都呈现出长期、分多次腐蚀经费的特点,涉案人多为&ldquo 夫妻搭档&rdquo &ldquo 师生同伙&rdquo 等,有6起。   专家表示,科研经费在拨付、管理、使用等环节均存在风险点。要通过完善高校经费管理体制,重罚弄虚作假的伪学者。建议取消科研提成制度,科研人员的待遇不与申请课题经费挂钩,实行年薪制。改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不但需要统一规范、分类管理还需要完善立法,"编织制度之笼"加强监管。   盘点15人涉贪科研经费多为学术&ldquo 领军人物&rdquo   今年年初,教育部在发布2014年工作要点时特别强调,要严肃查处高校挪用、贪污科研经费的违纪违法案件。近日,教育部更是对75所直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进行了专项检查,针对项目管理、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外拨经费等环节分别重点抽检。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表示,科研经费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参与主体多、环节复杂的系统管理工程,涉及科技、财务、审计、招标等多环节。   根据公开报道及官方通报,《法制晚报》记者梳理了近年来涉及高校科研经费的贪污案,共计12起,涉及15名直接责任人。然而,在这条&ldquo 贪腐带&rdquo 上中饱私囊的不仅包括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仪器采购人员,还有一些是科研&ldquo 圈外人&rdquo ,例如高校会计等。   浙江大学一名教授说,学校对科研资金的管理态度,基本上是谁搞到的资金由谁负责。拿到科研资金之后,学校提取一部分管理费,剩下的基本上就是科研项目负责人说了算。   记者注意到,这些在科研经费上&ldquo 动脑筋&rdquo 的往往都是高校名师、业内权威。例如,北京邮电大学软件学院院长宋茂强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存折冒名领取劳务费68万元,其头衔为"交换机王子"。   而贪污2000余万科研经费的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曾被誉为中国最年轻院士,培养出了中国第一头体细胞克隆猪。贪污过千万的浙江大学教授陈英旭不仅是水环境治理知名专家,更担任过三届全国政协委员。   据中国科协调查,科研资金用于项目本身仅占总数的4成左右,这意味着大半科研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灰色收入的默认似乎成为了业内潜规则。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程方平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高校的科研经费涉及部委、企业等,因此具有多元性。而一项调查显示,高校和科研机构人员85%认为个人工资收入不能维持生活。这就意味着他们一定有额外收入。   此外,在监管方面,钱一旦打到学校就由校方代管。在报账方面,假飞机票、假发票均可拿来报账,而不通过司法部门很难把真实情况搞清楚。程方平坦言,如今高校评估多是走走形式。许多制度的建设、制度的监督,包括审计等,若不能保证充分监督,则形同虚设。   特征半数为&ldquo 夫妻搭档、师生同伙&rdquo   法晚记者梳理发现,在这12起高校科研经费贪污案中,有近半数都呈现出&ldquo 长期、多次&rdquo 的特点,隐藏深、不易察觉,可谓"蚂蚁搬家"式贪腐。   例如,北京某高校财务部驻派化学学院会计赵静在9年内,伪造他人印章和签名,开虚假发票,报销个人费用,贪污科研经费达97万余元。起初贪污金额较小,大约一年1万左右,而最多一年达20万,共计106笔。   而另一贪污主角高校教师肖某,因业务能力突出拿到了一家部级单位的翻译研究项目,并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其在2008年5月至12月,以学生名义,分7次领取劳务费。为了避税和不引人怀疑,他每笔仅领取800元,从未有人提出质疑。   同时记者注意到,在这12起高校科研经费贪腐案中,有6起都有同伙&ldquo 打掩护&rdquo 共同犯罪。其中,3起案件中&ldquo 同伙&rdquo 都是犯罪嫌疑人配偶。如北京中医药大学原教授李澎涛、王新月夫妇被称为&ldquo 学术伉俪&rdquo ,但在负责项目期间虚假采购耗材,共同犯罪贪污了264万元科研经费,成为了&ldquo 贪腐搭档&rdquo 。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科研经费腐败依靠&ldquo 外协公司&rdquo ,例如陈英旭将其博士生杨尚源、王云龙所开的关联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通过虚假发票、虚假合同套取经费。然而,目前并未有规定要求课题项目回避与课题负责人有关的公司。   程方平向记者表示,近年来,很多财政经费是利用教授、院士的名头,通过课题要到拨款,而大量的钱投过去后长年无人检查,必要的监管一度缺失。&ldquo 搞科研一定需要经费,然而多少是用于报酬、多少是用于工作,界限并没有划分清楚。长期以来科研经费管理体系不透明、监督不力,导致很多贪污科研经费的个人可以潜伏很久。&rdquo   &ldquo 我曾经问过国外,包括美国,他们对科研经费有严格的规定,牵头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可以有两个月的工资从里面拿,或者是其中10%作为报酬。因此国外的科研人员连打个车都会非常谨慎。"但在我国科研经费使用体系却很模糊,"才使得这些人可以一而再、再而三钻空子。&rdquo 程方平表示。   结果最高涉腐2000余万6人已判刑   记者盘点发现,这12起高校科研经费贪污案中,涉案总金额超过了4000万,其中超过百万的有5起,最高涉腐甚至过2千余万。   今年6月,吉林省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犯罪对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经初步查明,李宁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假发票和事项套取科研经费转入本人控制公司方式,先后涉嫌贪污公款2000余万元。   此外,记者根据公开通报整理,目前已有6人被判刑,其中有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13年。同时,另有2人受到行政处罚并退还赃款。   记者注意到,尽管陈英旭贪污金额高达1000万,但由于其主动招认自首,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然而,贪污300余万的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主任兼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副主任刘兆平却被判处13年刑罚。   程方平认为,目前一些教授和科研人员水平测评都需要看发表的文章,&ldquo 而有些学术杂志发一篇论文就要好几万,导致一些学者动了歪脑筋。&rdquo 而在高校科研经费方面,获利的条件隐蔽便捷,而相对风险要小的多,&ldquo 这就相当于对犯罪的鼓励。   高校科研经费应如何管理,才能既避免报假账目的骗钱行为,又能保障真实学术科研?对此,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应加强科研经费的严格监控。科学、合理的学术管理很有必要,学者的收入和研究经费应分离开来,学者按事先的聘用合同约定,享有规定的年薪,不得从科研经费中提成作为自己的收入,&ldquo 现在的情况是,学者的收入和研究经费混在一起,也就说不清道不明了。&rdquo
  • 国家药监局原副局长张敬礼涉嫌医疗器械行贿案
    资料图片:国家药监局原副局长张敬礼   张敬礼事发 强生牵涉其中   中新网获悉,6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张敬礼被“双规”,与中纪委最近查办医药企业行贿案件有关。   来自药监部门、卫生部门和医药界的多位消息人士向本报透露,张敬礼是在中纪委调查强生 (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强生”)等多家医药企业医疗器械行贿案时,被举报牵扯出来的。   这与此前卫良等6名药监系统官员被“双规”的原因类似。   4月17日本报曾独家披露,国家药监局注册司卫良涉案金额大约150万,案发缘于医药企业的举报。针对药监部门的调查此后一直在继续,彼时业内就预计,还会有更多人涉案。   张敬礼是继郑筱萸之后,被“双规”的药监系统最高级别官员。   事情挺多   国家药监局内部对张敬礼事发,其实早有风传。   “他在5月27号就被调查了,是中纪委的人直接带走的,当时消息捂得很严。”一位国家药监局的知情人士透露,出事主要是因为上海强生,是被牵扯出来的,“后来中纪委经查,发现他的事情挺多的”。   张敬礼在国家药监局四个副局长中排位第一,是副部级官员。   在进入国家药监局之前,张敬礼曾在部队担任过卫生系统局长职务,2003年10月起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一去国家药监局就当副局长,说明他很有背景和实力,一般来说,别的人不好跨越。”一位人事部门消息人士告诉本报,2007年郑筱萸被执行死刑时,张敬礼已经是副局长,此后药监局换了很大一批人,外界评价为 “大换血”。但张敬礼却一直任职至今,一方面或许是因为那时候他没有涉足灰色领域,另一方面也许是“门子硬”。   与张敬礼打过交道的卫生系统人士表示,此人来自部队,作风“雷厉风行”,比较“讲义气”,在郑筱萸案之前,张敬礼主要分管老干司和机关党委工作,此后才开始分管药品和医疗器械工作,医疗器械在药监局内部是一个重要部分,主要是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也是众所周知的“肥缺”。   目前国内医疗器械市场竞争激烈,包括强生、西门子和GE在内的众多国际企业,他们在中国市场开展业务都绕不开国家药监局这道关。   据了解,类似持有国外许可证的医疗器械生产商,在中国拿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需要1到2年时间,该证主要是补做临床。而许可证是每四年过期,四年后重新报批换证,审批监管权正是在国家药监局。   “做医疗器械生意,全靠这个证。副局长出事的话,肯定是发证上出了问题。”来自医药界的一位人士称。知情人士透露,目前中纪委查的好几个案子,包括上海强生和其他几家涉足医疗领域的企业,都牵涉到张敬礼。   而在此前的郑筱萸事件中,被处罚官员之一就是药监局原医疗器械注册司司长郝和平。   强生入局   多位消息人士提到的张敬礼事发的另一个主角上海强生,是美国强生集团在中国的一家独资企业。   该公司和强生(苏州)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均由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总部设在上海,核心产品是电子血糖仪。   强生的一位大区销售经理告诉本报,目前强生在国内,“血糖仪做得很棒,其次是婴幼儿产品”,不过,这位经理对强生是否牵涉张敬礼事件并不清楚。   有医药界人士透露,上海强生与罗氏制药一起垄断了目前中国血糖仪60%到70%的市场。   血糖仪属于二类医疗器材,原则上属于省级药监局审批,但对于进口产品,按规定要按照三类标准,到国家药监局备案,每四年还要重新报批。   一位与上海强生有业务来往的代理商告诉本报,上海强生一开始进来时拿的是进口批文,如果要在国内生产,美国办的许可证手续在国内是不予承认的,“而且即使手续全部齐了,药监局还得卡你个两三年,注册司共20多个人,每年报上来的申请有上万个”。   由于血糖仪已经上市很多年,属于老产品,一年能卖好几个亿,“市场不等人,大公司拿个几十万‘插队’领证,提早一年就赚回几个亿,行贿是小意思了。”该人士表示。   近年来,强生医疗器材已经成为强生旗下增长速度最快的子公司之一,连续5年的销售额和利润年增长都超过36%,增长速度超过了制药和消费品部门,而销售额也逐渐超过了消费品部门,已经成为强生公司在华第二大业务部门。   有媒体报道称,2006年整个强生中国的销售额约为87亿元,其中制药业务约为40亿,医疗器材约27亿。   “像强生这样比较有实力的跨国药企,财大气粗的,而且囊括的产品又非常多,所以要摆平的领导绝对是高级别的,甚或大小通吃,大的小的都摆平,这样办起事来方便。”医药界人士表示。   知情人士透露,因为此次的医疗器械行贿案,除已经被双规的张敬礼外,另有十余人曾先后接受相关调查,这其中,既有药监局内部人士,也有相关企业人员。   缘于举报   知情人士还透露,此次张敬礼事发最初缘于举报,“年初就开始查了”,这位人士说。   巧合的是,从两个月前卫良被“双规”至今,陆续有7名国家药监局中高层官员被“双规”,他们都是来自医药企业的举报或供认。   卫良被“双规”前,在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任职调研员,级别相当于处长。在这个职位之前,卫良曾在国家药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任职,出任助理调研员。   “卫良被举报“双规”后,这场调查真正拉开了帷幕。”知情人士称,随后,包括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祁自柏、白坚石、陈继廷3人,及其他处室的2人,先后被“双规”、批捕、停职。   祁自柏系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病毒二室副主任,白坚石为血液制品室副主任,陈继廷为血液制品室检验人员。   眼下,张敬礼涉嫌严重违纪被“双规”,更是将这场后郑筱萸时代的药监系统反腐推向了高潮。   据地方药监系统人士透露,导致卫良等药监局官员落马的江苏延申、河北福尔疫苗造假事件,张敬礼曾一度也被涉及,“好像是从中放行,把这事按下去了,后来被查出其中他个人有受贿现象”。   1998年成立至今,国家药监局管理体制几经变革,由属地管理变为垂直管理,管理权限逐渐扩大,在解决职能重叠、政出多门、监督管理力量分散的弊端之后,却又滑向了另一个深渊——权力过度集中。   2002年开始国家药监局着手整顿地方标准,并收回了各地药监局的审批职能,审批权收归中央。2007年,权力的扩张终于走到了顶点,郑筱萸现象成为那个时代权力过度集中的怪胎。   目前,国家药监局正在推动将药品监督的 “垂直管理”改为“地方管理”,“对地方药监局放权”。业内人士认为,放了将来还得收。张敬礼事件,或许只是权力收缩过程中种种乱象爆发的一个集中代表。
  • 媒体曝光58家“地沟油”案牵涉食药企业名录
    地沟油事件继续发酵,继健康元之后,又有多家上市公司被曝卷入“惠康地沟油A事件”。   据财新网不完全统计,庭审资料中涉及的油脂公司、粮油店、制药厂、食品厂共计58家。   财新网的报道称,其中五家食品厂涉嫌购买河南惠康油脂有限公司(下称惠康)的问题油脂产品用于生产。其中证据确凿的两家为河南省的地方食品生产企业,即河南省龙祥食品有限公司和河南省郑州市俏嘴巴食品有限公司,其余三家为龙湖食品有限公司、郭店食品厂和沙窝食品厂。   四家药品生产厂使用了惠康的问题油脂产品用作培养基。它们分别为河南省焦作健康元生物有限公司、齐发药业有限公司、齐鲁药业(内蒙古)有限公司和倚天药业有限公司。   五家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牵涉其中。除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北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人神集团三家上市公司外,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英农业)、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正虹科技)也从涉案的河南惠康油脂公司购买过油脂产品。   华英农业旗下菏泽市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和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正虹科技旗下驻马店正虹饲料有限公司使用了惠康勾兑过的油脂产品用作饲料油。   以下为涉及“地沟油”案的58家企业名录(名单来源:财新网):   油脂生产厂家   1、山东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2、济南博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油脂公司、粮油商行   1、河南惠康油脂有限公司   2、河南庆隆商贸有限公司   3、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顺发粮油经销处   4、山东省聊城市昌泉粮油实业公司   5、河南省郑州金水区宏大粮油商行   6、陕西省谷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7、河南省新乡市卫兵区益宝粮油经营部   8、三门峡鑫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9、山东省济南千门商贸中心   10、济南大中粮油有限公司(与千门商贸中心实为一套人马)   食品生产厂   1、河南省龙祥食品有限公司   2、龙湖食品有限公司   3、郭店食品厂   4、沙窝食品厂   5、河南省郑州市俏嘴巴食品有限公司   药品生产厂   1、河南省焦作健康元生物有限公司   2、齐发药业有限公司   3、齐鲁药业(内蒙古)有限公司   4、倚天药业有限公司   饲料生产厂   1、山西正大有限公司   2、陕西正大公司   3、武汉正大有限公司   4、开封市正大有限公司   5、湖南省宜昌正大有限公司   6、湖北省襄樊正大有限公司   7、确山县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8、河南黄河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   9、河南牧鹤饲料有限公司   10、驻马店牧鹤饲料有限公司   11、商丘牧鹤有限公司   12、湖南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13、荆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14、河南郑州双胞胎饲料公司   15、菏泽市华英禽业有限公司   16、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   17、驻马店正虹饲料有限公司   18、河南中原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   19、驻马店禾丰牧业有限公司   20、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   21、驻马店杨翔饲料有限公司   22、河南春亚饲料有限公司   23、江苏安佑科技饲料有限公司   24、周口环山饲料有限公司   25、淮安正昌饲料有限公司   26、兴业工贸有限公司   27、禹州六和九品饲料有限公司   28、现代农牧饲料有限公司   29、河南九盛堂农牧有限公司   30、永泰饲料有限公司  31、湖南长沙金苹果饲料有限公司   32、郑州兴发饲料公司   33、河南新郑金利饲料厂   34、宏邦饲料有限公司   35、河南雏鹰农牧[17.13 0.06% 股吧 研报]有限公司   36、新郑市超大饲料有限公司   37、周口大用农牧有限公司
  • 青岛海关破获14万吨花生走私案 黄曲霉毒素严重超标
    最近,青岛海关公布了一起去年破获的农产品走私大案,共查获涉案走私花生近14万吨,而且,经过检验,这些走私进口花生的黄曲霉素严重超标。 黄曲霉素,或许大家并不陌生。黄曲霉素具有极强的致癌力,毒性堪比砒霜,对肝损害巨大,被世界卫生组织划定为1类致癌物,是目前已知霉菌中毒性最强的。黄曲霉毒素在农产品中几乎是无法避免的,而花生和玉米是最容易被黄曲霉污染的粮食。因此,世界各国,都只能设定一个"限量标准"。如果,这14万吨黄曲霉素超标的花生一旦流入市场,后果将不堪设想。 这次青岛海关破获的毒花生案件总值15亿元,案件涉及山东、河南、安徽、广东等多个省份,仅青岛地区的涉案金额就达到了10亿多元,占总量的三分之二左右。这些有毒花生是如何被发现的?面对黄曲霉素超标花生,消费者又该如何的预防? 青岛海关缉私局在4月初公布了一起走私黄曲霉素花生的大案,共查获涉案花生等农产品13.88万吨,案值约13亿元,涉嫌偷逃税款3亿多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8名。据化验,部分涉案走私进口花生已发生霉变,含剧毒致癌物黄曲霉毒素。青岛海关缉私局工作人员冯铁军告诉记者,能够顺利揪出这么多毒花生,源于一起保税花生的走私案。 冯铁军:我们发现有好多经营单位,它加工的这个花生等农产品的实际加工量比正常的进口量要大。它多出来的数量,我们就怀疑它是偷运进境了。我们就对这件事情很关注,也展开了相关的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青岛海关缉私局发现,如果进口印度花生,本来从印度港口直接发货到青岛港,是最经济的一条运输线路,可涉案公司却非要舍近求远,不计成本的绕道越南。 冯铁军:因为正常经营的话,从印度进口花生应该是从港口直接发集装箱,发到实际销售地是最合理的。那么它的这种偷运进境的线路是从印度发到越南,从越南再发到广西的中越边境,从那里偷运进境。所以这种线路实际上是远远的增加成本。 经过深入调查,办案人员终于掌握了涉案公司的走私手法、以及涉案人员情况。据介绍,"蚂蚁搬家"是这些走私案件作案的主要手法。犯罪嫌疑人指使印度供货商将花生海运至越南港口,然后委托当地货运代理企业,并雇佣当地边民将花生从越南边境"搬"到广西,境内收货方安排专人接货,并将走私货物在国内销售牟利,而境内涉案企业都集中在青岛。 冯铁军:这种偷运进境,其实它不仅仅是逃避了税收,还逃避了商检。因为像花生这种农产品它是法检商品,也就是进口就必须得进行商检的。那印度花生它的黄曲霉素含量偏高,那么通过这种运输方式,它又有大量的霉变现象。 黄曲霉素是自然界最强的致癌物,而花生又是最容易被黄曲霉素污染的农产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花生及其制品中黄曲霉素B1限量标准为每千克20微克,而涉案的花生,黄曲霉素B1含量已经达到了每千克27.04微克,超出国家限量标准35%以上。据青岛海关缉私局工作人员冯铁军介绍,他们找到青岛涉案公司的仓库时,发现里面存储的花生有大量的霉变现象。 冯铁军:仓库里存储的那些花生有大量的腐败、霉变这种情况,那么它的黄曲霉素肯定是严重超标。黄曲霉素它本身是一种强致癌物质。 这些不良商家偷逃税款不说,还危害了食品安全。根据进一步的线索,全国缉私干警统一行动,成功破获了这起走私农产品的大案。 冯铁军:证实这批花生它不仅仅是销往山东地区,包括广西、广东、贵州、安徽、河南、河北等地都有销售。刑事立案27起,案值是15亿,偷逃税款5个亿。那么,我们在行动当中扣下的货物,就是霉变的这些花生大概是14万吨。 专家提醒广大消费者,黄曲霉毒素是耐高温的,所以一般的烹调温度无法使其失活,因此消费者在选购、食用花生时,一定要注意甄别,用肉眼看这些食物的颜色是否不同于正常颜色、有没有霉毛;再就是用鼻子闻是否有霉味,如果发现异常,就不要购买和食用了。
  • 各地方针对非法经营疫苗案开展调查
    p   2016年3月22日下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听取了涉案药品的生产企业关于产品流向自查情况的汇报,未发现涉案药品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信息,进一步确认了一些线索,具体情况如下: /p p   一、初步确认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中部分人员的身份:牛自信(通告上线第82号,手机号15029232131)为陕西医维达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 李留柱(上线第25号,手机号18838125355)为南阳致远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 王忠林(上线第15号,手机号18585817630)为贵州城海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 张磊(上线第4号,手机号15155100335)为安徽省鹭燕大华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 张勇(上线第78号,手机号15982823829)为成都市仁邦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 郑健(上线第2号,手机号13305510918)为安徽颐华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 毛晓琴(上线第10号,手机号13659412910)为兰州华卫药品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 单二联(上线第81号,手机号13909181370、13689256913)为陕西益康众生医药生物有限公司业务员 张昱(上线第27号,手机号13623904626)为河南中联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 上线编号92号(手机号13853767315)为济宁福泰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 高英祥(上线第16号,手机号15130417547)为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 王康友(下线第131号,手机号13772090285)为陕西邦信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 /p p   二、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多条线索还指向山东鲁越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河北省卫防生物制品供应中心、陕西益康众生医药生物有限公司、吉林尚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福泰医药有限公司、陕西医维达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南阳致远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四川恒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药品经营企业,表明上述企业可能是造成涉案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主要责任单位。 /p p   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立即对上述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调查,彻底查清产品的真实流向,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惩处。调查结果于3月26日前上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开。 /p p br/ /p
  • 疫苗案39人被抓 李克强:彻查!严打!问责!
    p   山东非法经营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22.html" target=" _self" title=" "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疫苗 /strong /span /a 系列案件持续发酵。最新消息,3省已有39人被控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也已作出批示。 /p p   李克强批示指出:此次疫苗安全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诸多漏洞。食药监总局、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要切实加强协同配合,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同时,抓紧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各环节监管责任,堵塞漏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p p   最高检挂牌督办: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及时批捕 /p p   3月22日,最高检将疫苗案作为挂牌督办案件,并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切实做好案件办理工作。 /p p   通知强调,涉案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定罪的关键环节,依法客观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及时批准逮捕。 /p p   9家药品批发企业涉嫌虚构销售渠道 /p p   3月21日晚,CFDA公告,9家药品批发企业涉嫌虚构疫苗销售渠道,可能是造成涉案疫苗流入非法渠道的主要责任者。 /p p   它们分别是: /p p   河北省卫防生物制品供应中心 /p p   湖南华一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p p   陕西益康众生医药生物有限公司 /p p   山东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p p   山东实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p p   郑州邦正医药有限公司 /p p   吉林尚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p p   济宁福泰医药有限公司 /p p   陕西医维达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p p   未冷藏疫苗下线销售人员分布在哪儿? /p p   根据山东省食药监局公布的下线人员名单,这些地方包括: /p p   安徽:合肥、阜阳、淮北 /p p   北京 /p p   福建:宁德、泉州 /p p   甘肃:兰州、张掖 /p p   广东:揭阳、湛江 /p p   广西:柳州、来宾、南宁、玉林 /p p   贵州:贵阳 /p p   河北:廊坊、保定、承德、邯郸、石家庄 /p p   黑龙江: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双鸭山 /p p   湖北:武汉、仙桃、襄阳 /p p   湖南:岳阳、长沙、株洲 /p p   江苏:连云港、宿迁、徐州 /p p   辽宁 沈阳、朝阳、阜新 /p p   内蒙古:赤峰、乌兰察布 /p p   河南:郑州、周口、商丘 /p p   吉林:长春、白城 /p p   江西:南昌、赣州 /p p   重庆 /p p   浙江:杭州 /p p   新疆:乌鲁木齐 /p p   四川:成都、绵阳、巴中 /p p   陕西:西安、延安、渭南: /p p   山西 太原、临汾 /p p   山东:滨州、临沂、菏泽、济南、泰安、潍坊、淄博、德州、聊城、东营、济宁、青岛、枣庄 /p p   山东已控制37名涉案人员 /p p   截至22日下午3时,山东省已有37名非法疫苗涉案人员被控制。 /p p   自2015年8月25日公安部发起济南庞某某非法经营案集群战役以来,山东省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共破获非法经营疫苗案件18起。 /p p   另外,山东前期已对辖区内涉案的3家药品经营企业立案查处,其中,山东兆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被依法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p p   湖南1名涉案嫌疑人被抓捕 /p p   目前,长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在对湖南华一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一旦掌握其非法经营疫苗违法行为的证据,食药监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p p   据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介绍,目前已经有一名涉案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捕,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p p   深圳:1名疑似卖家被控制 /p p   21日,疑似深圳卖家的“黄增财”被深圳公安部门控制,相关部门将对其展开进一步调查。 /p p   山东查封疫苗品种名单 /p p   3月20日,山东省食药监局公布,经对警方提供的查封疫苗品种清单进行核实,实有第二类疫苗12种、免疫球蛋白2种、治疗性生物制品1种。 /p p   世卫组织发声:本事件中疫苗安全风险非常低 /p p   但必须注意的是,不正确储存或过期的疫苗几乎不会引起毒性反应,因此在本事件中,疫苗安全风险非常低。 /p p   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p p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p p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p p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p p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p p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p p   第五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p p   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p p   (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p p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p p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p p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p p   第六十一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p p   第六十三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p p   第六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 /p p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p p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 /p p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p p   第六十八条 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p p br/ /p
  • 国家食药监局公布2010年十大典型假药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1日公布了今年以来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查处的侵犯知识产权并利用互联网宣传销售假药的十大典型案件。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全国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合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今年监管工作的部署,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集中开展了打击利用互联网宣传销售假药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利用互联网宣传销售假药的大案要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边振甲介绍说,在保护医药知识产权方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医药企业已开展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合作,特别是在药品打假工作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加强协作,企业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确切的假药线索和先进的假药鉴别技术支持,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查处假药。   据悉,近几年,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了协调配合,全国已形成7+1华东八省市、华北五省市、泛珠三角、广东石龙打假论坛等多个区域打假协作机制。在泛珠三角等一些打假协作基础工作较强的地区,一些企业也参与到打假协作机制中来,实现了药品打假跨地区的政企合作,有效整合了分散的打假资源,提高了打假工作效率。   与此同时,部分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与国际知名企业签订了联合打假备忘录,结成打假“战略伙伴”,共享最新国际药品打假信息和打假培训资源等。   边振甲还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在大力推动药品电子监管码系统建设。药品电子监管码是药品唯一的“身份证”。药品电子监管为实现对药品的产品防伪、质量追溯、打假执法等提供了技术支撑,不仅是监管部门迫切需要的现代化监管手段,同样也是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有效措施。   这十大案件的具体情况为:   一、北京药监部门查处利用互联网进行假药宣传并利用邮递渠道销售假药案件   2010年11月20日,北京市药监部门与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了“1120”打击假药专项行动,成功破获一起利用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假药宣传并利用邮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重大案件,查扣了大量假药,查封假药生产流水线5条,捣毁非法窝点6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百余名,摧毁了制假售假团伙建立的假药生产销售网络。   二、浙江省药监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吉非替尼假药案   浙江省药监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经过近10个月的侦查,一举破获了一起由外籍人员丁佳逸为首的团伙制售假药案,捣毁一个非法生产假药窝点,两个包装假药窝点,并当场查获吉非替尼片、索拉菲尼片、伊玛替尼片、来那胺片等假冒知名品牌药品约20公斤,涉案总金额约3000万元。   三、上海药监部门查处利用互联网违法经销A型肉毒素案   2010年1月11日,上海市食药监局根据调查掌握的相关证据,对上海伍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未经批准的A型肉毒毒素796支、玻尿酸300余支、HGH生长素30余瓶,案值约20万元。对违法经营A型肉毒毒素的上海伍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食药监局按照规定移送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广东省揭阳市和深圳市药监部门查处假冒知名品牌药品案件   2010年2月,广东省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揭阳市公安局在军埠镇大长陇村查获一假药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查获标示为丹麦诺和诺德公司的“瑞格列奈片”产品21件,其他半成品及包装材料一批,共涉及19个品种。此外还查获生产设备4台(套),相关包装模具50套。   深圳市药监局联合深圳市公安局等部门,经过长达两年六个月的艰苦工作,成功破获一起跨国制售假药案件,查获假冒知名制药企业的XENICAL(赛尼可)、VIAGRA(万艾可)、CIALIS(西力士)等一大批知名品牌药品,货值达1.89亿元。案件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五、湖北武汉药监部门查处甘俊波等人制售假药案   武汉市药监部门与武汉市公安部门联合行动,查处了甘俊波、鄢江平等生产销售假药案件。据统计,该案查获假药16种、5173瓶,假药半成品2054瓶以及制假设备、包装标签、空胶囊、假公章等,销售金额110万余元。甘俊波等6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   六、吉林省辽源市药监部门查处“513”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0年5月13日,吉林省辽源市药监部门在深入调查后,联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涉嫌违法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和假药的团伙,查获“盐酸曲马多片”“阿普唑仑片”等二类精神药品和其他药品共55个品种,货值金额20余万元。随后,药监部门进一步配合公安机关,辗转多个省(市)追踪查源,共查获假药70余种,捣毁生产、加工、储存假药窝点(仓库)5处,查获制假机械设备3台,制假原材料、药品内外包装物80余箱(袋),货值金额700多万元,并抓捕犯罪嫌疑人10人。   七、辽宁省沈阳市药监部门查处制售假冒“参七心疏胶囊”假药案   2010年4月8日,辽宁省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调查中突击检查并查获了一生产假药窝点,查获假药参七心疏胶囊100余件,货值150余万元,制假机器5台等。随后,药监、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该案件的上线、昆明群芳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艾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假药108件。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批捕。   八、江苏省徐州、盐城、连云港、南通、无锡等地药监部门查处制售假药案   (1)江苏徐州药监部门查处制售假冒知名品牌药品并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案件   2010年下半年,江苏省徐州、丰县、沛县、邳州等药监部门在当地公安部门的协助和配合下,相继查处一系列假冒知名品牌药品案。截至目前,相关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网上通缉4名,涉案金额500余万元。公安部已对相关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2)江苏盐城药监部门查处“916”假冒人血白蛋白案   2010年9月16日,江苏省盐城滨海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一批涉嫌假冒人血白蛋白。滨海县药监、公安于9月19日成立联合专案组,转战四省七市(县),成功抓获以王庆春为首的制假售假团伙,捣毁了一个盘踞在苏鲁豫皖,销售网络涉及全国18个省份31个市(县),涉案金额千万余元的售假网络。其中,王庆春为公安部门网上通缉3年之久的人血白蛋白制假在逃主犯。   (3)江苏连云港药监部门查处制售假冒知名品牌药品阿德福韦酯胶囊案   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公安部门联合,全力打击假冒品牌药品阿德福韦酯胶囊。2010年7月,抓获通过网上购药售药的犯罪嫌疑人张艳玲和为销售假药提供便利的嫌疑人邓某。目前,此案已抓捕涉案人员2名,查获假药货值10余万元,涉案金额逾百万元。   (4)江苏无锡药监部门查处利用网络和邮寄渠道销售假药案   2010年8月5日,无锡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与公安机关一起对位于无锡市水车湾46号403室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大量整包装的药品以及部分已拆封的零散药品,还发现已贴有宅急送、顺丰速运以及EMS等特快专递单的待发送药品包裹若干。   该案涉案药品达40多个品种,非法销售所得已达人民币63万余元,涉及北京、湖北、吉林等18个省市。   九、西安市药监部门查处陕西伟达药品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销售假药案   2010年1月22日,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美国礼来有限公司举报,反映陕西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销售假冒礼来公司产品。1月28日,西安市药监执法人员与西安市公安机关联合对举报地进行突查,现场查获假冒知名品牌药品和其他假劣药共计64种。此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十、黑龙江鹤岗市药监部门查处路书勇非法加工销售假药案   2010年6月下旬,黑龙江鹤岗市药监部门接到举报,反映鹤岗市工农区昌盛小区一门市房有加工假药嫌疑。鹤岗市药监部门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举报地点跟踪调查。7月2日,稽查执法人员主动出击,对制假窝点进行了检查,现场有8人正在加工假药,发现大量标有“哈药集团”和“三九医药集团”字样的包装盒、说明书、宣传单、裸露的半成品和原料,现场清点有近40个品种,成品数量达11.7万盒,半成品数量达14.2万个,生产设备4台,货值金额60余万元,累计销售金额100余万元。鹤岗市药监部门及时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侦查处理,此案已批捕4人。
  • 生态环境部公布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为有效震慑跨行政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等,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公布了第四批8个涉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这些案件中,有的非法跨省倾倒、填埋、处置危险废物,有的将危险废物简单处置后以次充好或掺在产品中销售,有的涉及长期从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黑色产业链的犯罪团伙。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紧密配合,畅通跨省违法犯罪案件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与公安和检察机关相互协作,根据群众和基层网格员线索,跨省调查,追根溯源,震慑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第四批8个涉跨省级行政区划典型案件包括:一、浙江省湖州市周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废甲酯油污染环境案2020年4月29日,浙江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以下简称吴兴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湖州织里镇一非法小作坊常有刺鼻气味飘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检查,发现有储存有不明化学物质,部分原料溢流在场地,伴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经鉴定,该不明化学物质为有机玻璃制造产生的精馏残渣(以下简称废甲酯油),属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约300吨。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被举报的非法小作坊实际经营者)和郑某某(另一收集点经营者)以400-500元/吨价格从安徽滁州、宣城,江苏盐城等地非法有机玻璃加工作坊收购废甲酯油,经简单处置,每吨加价200元转卖给下游安徽燃料油收购商。收购商将废甲酯油以“重油”名义,按2700-3000元/吨卖至安徽各地沥青搅拌站,最终被作为“燃料油”使用,在焚烧过程中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2020年7月3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将线索移送至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7月8日,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正式立案侦查。此后,生态环境部门多次配合公安机关赶赴江苏、安徽等地,对涉及上下游产业进行调查取证。截至2021年7月,已有32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非法有机玻璃加工作坊等上下游人员),湖州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已批捕11人,案件正在公诉阶段。二、福建、广东联合打击孙某等人涉嫌跨省非法倾倒铝灰污染环境案2021年6月22日、24日,福建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漳浦生态环境局)分别接到漳浦县两个镇环保网格员反映有车辆疑似非法转运、倾倒固体废物。漳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初步判断为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为防止证据遗失、嫌犯潜逃,执法人员联系属地公安机关到场开展现场勘察、询问调查,现场控制违法嫌疑人员、查扣转运货车。根据现场踏勘及调查询问,初步认定转运倾倒的固体废物为铝灰,属危险废物,约300吨,由广东转运至漳浦县倾倒。6月24日,漳浦生态环境局启动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办机制,成立专案组并委托取样,商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等。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时间派执法骨干赴现场指导案件侦办,同步向广东通报案情和协查需求。闽粤两省立即启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合作机制,联合部署摸排和执法协作。漳浦县各部门沟通配合,保障案件侦办质量和防止次生环境污染。漳浦生态环境局负责线索甄别、证据采集,危险废物鉴定及应急处置;漳浦县公安局及时控制涉案人员,防止证据灭失、人员逃匿;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引导侦查方向,提出侦查取证意见;案发地乡镇政府负责现场封控和看护。7月26-28日,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和佛山、肇庆两地生态环境部门支持配合下,漳浦生态环境局派出工作组开展危险废物溯源工作。闽粤两省生态环境部门先后召开4次研判分析会,共同研究涉案企业环评审批及验收资料,现场布控和证据收集固定等细节,两省三地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联合执法,对涉案人员供认企业和装货点位、运输路线等逐个进行现场核实、取证工作。2021年8月9日,漳浦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依法移送漳浦县公安局。8月10日,漳浦县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三、江西省抚州市赵某等人非法跨省转移、填埋危险废物环境案2018年6月7日,江西抚州市东乡区王桥镇政府反映辖区某山上有疑似非法填埋危险废物,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东乡生态环境局)会同东乡区公安局随即开展调查。经查,2018年1月至5月期间,浙江籍李某伙同江西籍赵某和官某等三人分别将湖北某生药物原料公司(沈某名下)产生的蒸馏残渣和湖北另一制药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用货车多次非法转运至江西省本案现场堆存(以下简称Ⅱ区和Ⅲ区)。随后,赵某和官某担心被发现,将Ⅱ区和Ⅲ区堆存的危险废物就地挖坑掩埋。经检测分析,填埋物属具有易燃性的危险废物;周边土壤中镍、总石油烃、乙苯含量均超过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地表水中石油类指标超地表水V类限值300多倍。目前案发地非法填埋的危险废物已由当地镇政府委托挖出、称重(共500余吨)。被污染土地拟于2022年完成生态修复工作。2020年12月28日,东乡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赵某、官某、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被告人赵某、官某和李某违法所得。被告人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东乡区人民法院结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判决:赵某、官某、李某和沈某连带承担Ⅲ区开挖产生费用、转移处置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环境应急监测费用等支出计人民币1619778元,赵某、官某、李某、沈某连带承担Ⅲ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计人民币754080元。赵某、官某、李某连带承担Ⅱ区开挖产生费用、转移处置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环境应急监测费用等支出计人民币298098元;赵某、官某、李某连带承担Ⅱ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计人民币3242992元。四、山东省济宁市李某乙等人涉嫌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2021年4月2日,山东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以下简称邹城市分局)接镇政府反映,该镇一院落内倾倒有不明固体废物。执法人员立即启动联勤联动机制,会同邹城市公安局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伙同崔某联系江苏籍张某从浙江、上海等地将固体废物(部分为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至山东境内中转后倾倒。2020年9月,李某甲派人将其中一车危险废物倾倒于临沂市平邑县境内,并将另外三车危险废物存放至李某乙旧厂房内,被平邑县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李某甲被刑事处理(现仍在羁押),倾倒的危险废物已由平邑县生态环境部门处置。2021年3月,李某乙伙同孔某等人将三车危险废物倾倒于济宁市本次案发地。经检测,倾倒现场遗留废液pH值小于2,属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周边土壤中1,2-二氯丙烷、1,2-二氯乙烷含量超过第二类建设用地管制值。为尽快清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大,邹城市政府启动了应急资金处置危险废物10余吨和受污染的土壤800余吨。2021年4月12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在明确倾倒废液属性后将该案移送邹城市公安局。邹城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并成立专案组。专案组结合前期摸排成果,赴山东省内多地查清以李某为首的非法收集、转运、倾倒危废“产业链”。2021年4月,7名涉案人员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20日,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对7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五、山东省德州市王某等人涉嫌非法填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2021年1月,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德州市临邑县王某在其水产养殖院内填埋不明废物”。根据线索,德州市临邑县公安局、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临邑分局及涉案街道办事处立即进行调查,并在第一时间与危废转出地(江苏、甘肃)取得联系,三地各部门相互协同办案,摸清整条非法利益链,将产废单位和非法倾倒危废的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经查,嫌疑人王某在临邑从事水产养殖工作,并将院落租赁给单某存放货物。2020年5月,单某将约30吨黑色活性炭和约10吨白色粉末堆放在院内,7月,王某将黑色活性炭和白色粉末在院内进行填埋。经溯源,王某养殖场院内填埋的废活性炭源于江苏某化工企业,白色粉末为废苯甲酸,源于甘肃某生物科技企业。经检测,临邑县王某养殖场内填埋的黑色、白色固体废物甲苯浸出浓度超规定限值,均为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共约40吨。结合填埋物危险特性,为避免污染进一步扩散,经生态环境部门、公安和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决定在雨季来临前将被填埋的危险废物应急清运至危废处置单位贮存,现场共清运危险废物和污染土壤200余吨。2021年4月17日,德州市临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六、湖南省娄底市戴某某等人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2018年12月25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娄星区某废弃砖厂内散出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查勘并调来挖机挖掘出数十个铁皮桶,桶内物体疑似工业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并将案情通报给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娄星公安分局)。当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娄星公安分局赴现场开展勘查,并联络专业人员进行采样分析并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等。2018年12月26日,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政府成立由娄星公安分局和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应急清理并处置现场非法倾倒填埋的危险废物。案发后,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梳理办案难点,积极与公安和检察机关对接,召开案件联席会议,4天赴四川、贵州、重庆、湖北等多个省份调查取证。通过查看沿线卡口视频录像40余万条、追查可疑运输车辆500余辆、无人机航拍侦查可疑区域20多处,公安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对疑似作案人员进行追查,最终将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经查,2017年以来,被告人戴某、李某等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联系湖南省怀化、长沙等地企业,以远低于市场价格非法收集危险废物共计300余吨。被告人戴某、李某将其中100余吨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杨某进行处理,杨某将部分危险废物交由同样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被告人吕某、廖某处理。2018年12月24日,吕某、廖某联络挖机和货车将245桶50余吨危险废物直接倾倒、掩埋在本次案发地。涉案填埋物为湖南某公司产生的蒸馏釜残渣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造成周边大气和土壤污染。该环境污染案件具有涉案危险废物种类多、数量大、成分杂,涉案人员多、区域广、时间长等特点。本案涉及湖南多个地州市和四川、贵州、重庆、河南、湖北、广东等多省部分城市;涉案人员达11名,为专业从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黑色产业链的犯罪团伙,极具反侦察意识,给侦破造成了重重阻难。检察机关依法对戴某某等8名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取保2人,另案处理1人,2020年8月,娄星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刑事判决:戴某某、李某某、郭某、吕某某、黄某某、阳某某、何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目前,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印发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6123680元,现场已修复到位。七、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430”梁某等人涉嫌非法跨省转移、倾倒铝灰污染环境案2021年4月30日,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北流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北流市某镇一仓库疑似非法贮存铝灰渣。北流生态环境局立即赴该仓库调查。经查,仓库内堆放蛇皮袋包装的疑似铝灰(渣)固体约400吨,仓库前停靠的8辆大货车上装载同类固体200余吨,共计600余吨。经查,该黑色固体系犯罪嫌疑人梁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经苏某某介绍从黄某某处非法转移获得,并收取一定处置费,准备用于制造水泥砖,由黄某某负责运输并安排司机。吕某某等8名司机在明知“货物”与货运单不相符、货运手续不全且“货物”有刺激性气味、可能是危险物品情况下,仍然承接运输业务,将疑似铝灰(渣)从广东多个城市收运到北流市该镇仓库内,前后运输总共20车次。经委托鉴定,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结合溯源分析,认定该黑色固体为铝灰(渣),是具有反应性和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总量约650余吨。经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深挖细查,相继在玉林市玉州区、容县、陆川县、博白县等地另查获12起非法转移、贮存、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目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公安局抽调市县两级人员组成6个涉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专项工作组共53人,赴广东、广西各地调查取证、追踪溯源。截至2021年8月6日,北流市公安局已拘捕犯罪嫌疑人21人,查获涉案固体废物来源企业(窝点)6家(个)。目前北流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梁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调查审理中。八、陕西省渭南市张某等人利用废铅蓄电池非法炼铅污染环境案2019年6月11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以下简称蒲城分局)接到群众微信投诉平台举报称,渭南市蒲城县某硫酸厂内有人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涉事硫酸厂东北角一废弃厂房内的一座非法炼铅炉正在生产,相关人员已全部逃逸。蒲城分局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公安、检察机关当日介入开展排查,封锁案发现场。召开联席会议,由检察院负责案件取证指导,公安刑警大队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公安环食药大队负责控制现场并动用技侦手段锁定嫌疑人,由蒲城分局负责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资料取证、监测、案发现场危险废物及相关物品查扣等。经查,2019年5月底至6月11日期间,张某等先后八次前往宁夏、四川、山东等地购买废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共247.44吨,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在涉事硫酸厂利用废蓄电池非法炼铅,并利用渗坑排放酸液。经检测,土渗坑内的酸液壤pH值为0.65,铅含量最高为40.6毫克/升,周边土壤受到污染。2020年10月21日,蒲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陈某某、李某金等8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三年不等。被告人张某、李某金2人不服判决,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8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 金砖中掺62%钨块 百亿假黄金骗贷案凸显检测“硬”需求
    涉案超过百亿元的假黄金是如何炮制而出,经豫入陕,且躲过金融机构的层层监管,最终质押出真金白银?  2016年5月下旬,位于河南灵宝市故县镇的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博源矿业)院内,突然出现数辆悬挂陕西牌照的警车。已失联多日的公司大股东徐建波,在两名警察押解下走出警车。他双手戴着手铐,嘱咐员工们要配合警察调查。  据现场目击者透露,在博源矿业厂区两间平房内,陕西警方搜出一套制造假金砖设备以及大量造假原料。有些原料尚未拆装,体积不大,但异常沉重,与黄金重量相近。  两间平房中的一间没有预留窗户,与生产厂区相隔高墙。两间平房虽建成多年,但里面隐藏的秘密知者甚少,直至警方打开房门,才被外界所知晓。  就在徐建波被抓的同时,博源矿业法定代表人王学文也被警方带走。为了稳定300多名职工,灵宝市政府指定临时负责人,主持博源矿业的日常事务。  2016年6月3日,陕西省潼关县公安局冻结了王学文和徐建波在博源矿业的所有股权。据悉,该案涉及人员众多,博源矿业高管多数深陷其中,包括董事长张淑民及其多位亲属。随着潼关警方的立案侦查,一个横跨豫陕两省,以假黄金质押骗贷的团伙浮现,涉案总金额超过百亿元。  多个信源证实,该案涉及豫陕多家金融机构,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陕西省联社)损失惨重。其中陕西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潼关信合)涉案金额超过110亿元,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长安信合)亦涉案约28亿元。  假黄金是如何制作而出,且经豫入陕,躲过金融机构的层层监管,最终质押出真金白银?  消失之人  2016年5月初,潼关信合因一笔约2000万元的黄金质押贷款逾期而联系借款人张青民,但张青民一直未接电话。随后,潼关信合工作人员将张青民堵在办公室,张青民借打电话机会逃脱,从此杳无音信。  催款无果,潼关信合决定处置质押黄金,在处置过程中发现黄金掺假,遂将此事层层上报。同年5月19日,潼关县公安局正式立案,一起横跨豫陕两省的假黄金骗贷案浮出水面。  随着陕西金融机构随后的自身盘查以及公安机关的侦查,潼关信合发现更多的质押用假黄金,涉案金额超过110亿元。这些掺假黄金外观上和真黄金无二,很难鉴别,制假手法十分专业。西安市长安信合也发现了质押用假黄金,涉案嫌疑人中亦出现张青民的身影。  张青民等5人涉嫌先后从长安信合用假黄金骗贷约28亿元,其中张青民涉嫌借用约70人身份证,骗贷金额超过14亿元,质押1932块黄金估值超过20亿元,利率为5.34%至6%之间,质押率为70%至80%,贷款期限均为六个月。  多个信源表明,张青民涉嫌抵押给长安信合的假黄金,钨的含量占62%左右,黄金约占38%。金砖外表是标准金,里面则裹包着钨块,能骗过普通检测仪器,如不用打钻和熔炼的检测方法,很难发现。  张青民是谁?制假水平高超的假黄金又从何而来?办案机关发现疑点指向一家金矿企业——博源矿业。上述张青民等5名犯罪嫌疑人均和博源矿业有交集。  位于河南省灵宝市的博源矿业于2007年4月19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9000万元,股东为张淑民、王学文、徐建波、夏进友、赵发平和张福运。公司成立之初,35岁的张淑民当选为董事长。张淑民是张青民的兄长,也是博源矿业的实际控制人。  在以黄金矿藏知名的灵宝市故县镇,张淑民、王学文和赵发平是最早一批的“淘金者”。  位于豫陕交界处的小秦岭金矿田,已有千年的开采历史,主要分布在河南灵宝市(县级市)和陕西潼关县。依靠特有的金矿资源,两地分别跻身“黄金十强县”,黄金亦是两地支柱产业。  在灵宝市产金乡镇中,发展较早的是故县镇和豫灵镇。上世纪90年代初期,四面八方涌至两地务工者,最多时达2万多人,矿区附近车水马龙,餐饮店整夜灯火通明,热闹非凡,当时被誉为“小香港”。  王学文家住故县镇城东村,张淑民和张青民兄弟是北桃村人,赵发平是南桃村人,三村庄相距1公里左右。在此四人当中,张淑民擅长交际,在当地有着较为稳定的关系。  上世纪90年代,四人靠倒卖金矿石起家,起步时生意规模不大。到2004年,稍有积累的张淑民,只身前往深圳从事实物黄金买卖,后从事“现货黄金”生意,并成立深圳市苏秦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知情人介绍,张淑民刚到深圳时,亲自负责深圳业务,而夏进友和王学文则在灵宝收黄金。每天收购的黄金,通过航空公司直接运往深圳,多时十几公斤,少时几公斤,几乎天天出货。  经过几年积累,以张淑民为首的故县诸人已非当年小贩。2006年,张淑民联手王学文和夏进友,开始筹建博源矿业,很快筹集到数亿元资金,一时间让灵宝人刮目相看。  2008年8月,博源矿业正式投产,年处理铜金精粉8万吨,平均每天可生产黄金8000克、白银2万克、电解铜6吨、硫酸160吨。在黄金市场巅峰期,曾实现年销售收入10.69亿元,利税5000万元的业绩。  据故县镇政府官网介绍,博源矿业占地面积200亩,总投资10.8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3亿元。2010年第二套日处理150吨金精粉生产线建成后,成为灵宝市民营黄金冶炼业龙头企业。凭借良好的发展,博源矿业还成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指定供货单位。  知情人透露,早在2005年,张淑民和王学文经长时间摸索,研究出了黄金掺假配方:将钨块放置黄金中间,就能骗过普通的仪器检测,加之博源矿业是炼金企业,透支信誉获取银行信任,以此套取大量现金用于投资。  灵宝炒金术  一位知情人透露,在博源矿业建厂之初,几位股东便开始制造假黄金,到银行办理质押贷款套现。其间,恰逢黄金价格逐步走高,他们不仅解决了资金问题,并借此机会大赚一笔。  在灵宝市,用实物黄金抵押贷款的资本运作模式并不少见。假如每克黄金250元,250万元即可购买1万克黄金,将1万克抵押给银行,以质押率下浮20%计算,可获得200万元的贷款。再用200万元可收购8000克黄金,再将8000克黄金抵押给银行,又可获得160万元贷款。以此循环,250万元可撬动价值约1200多万元的黄金,形成近五倍的杠杆,这就是灵宝传统的“炒金模式”。  比如2007年,黄金价格大涨逾30%,创下1979年来最大年度升幅纪录。如果在银行质押1200万元的黄金,一年净增值360万元,即便按照6%的利率计算,全年利息为86.4万元,则还有273.6万元的盈余。  若用掺假的黄金去银行循环质押贷款,短时间内套现可成倍放大。  黄金市场价格一路攀升,质押在银行的黄金随之增值,不仅可以抵消利息,还能带来丰厚利润。利益驱动之下,博源矿业的一些股东扩大造假规模,从银行套取巨额资金。  知情人告诉《财经》记者,十几年前,张淑民为制造假黄金,专门从潼关县购买了制金条设备,用刨床改成5000克金砖模具。经长时间试验,最终选用钨和黄金制成金砖。之所以选择金属钨,是因为钨的密度与黄金接近,钨的密度为19.25克/立方厘米,黄金密度19.3克/立方厘米,两者仅相差0.05克/立方厘米,普通仪器很难测出如此细微的差别。  而王学文和徐建波负责联系原材料,在西安找到了金属钨经销商,定制规格统一的钨块。在每块5000克的金砖内,添加重量约62%的钨块,这种以钨块为“核心”的假金砖,如不用熔炼和打钻的检测方法很难查出破绽。  张淑民选择用钨块制造假金砖,还因钨与黄金之间的熔点差距很大。黄金的熔点是1064℃,而钨的熔点高达3410℃,从银行收回所质押的假金砖,只要温度达到黄金熔点,很容易将两者分离。  上述知情人称,最初,这套制造假黄金的设备,随着博源矿业股东四处流动。但假黄金数量不断增加,来回搬运设备耗时费力,在安保措施严密的博源矿业厂区内,即建起一明一暗两间平房用于制假,目前银行发现的涉案假金砖几乎均出自该处。  多个信源证实,该制假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从材料选购、加工、运输,以及办理质押贷款业务,都有专人负责,且核心团队成员均已离异。  该团伙中的一位高层人员,在黄金价格上涨的最初几年凭借“炒金模式”和利用假黄金质押贷款投资的方式赚取上亿元,再次入场后,因金价持续走低难以抽身,只能用假黄金持续从银行质押骗贷,用于还清利息,最后难以为继,彻底崩盘。  2012年10月9日的《扬子晚报》报道,先智创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冯小缺微博爆料,国内某大银行出售的黄金被验证掺假,并质疑中国市场大量金条用铱或钨掺假。  金融机构监管何为  除了检测方法落后于制假术之外,上述案件中,不法分子用假黄金,借用他人身份证,巨额贷款流向少数人却未引起警觉,因此不排除金融机构监管存在问题。  一位金融业内人士介绍称,对于个人黄金质押贷款业务,金融机构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近年来,在实物黄金购买热潮中,不少人将实物黄金作为资产配置的一部分。虽然实物黄金具有保值功能,但很难变现,且短期变现的风险较大,以前人们购买实物黄金后,要变成现金,只能一卖了之或到当铺质押。  针对实物黄金的特点及市场需求,国内多家银行增加了黄金质押贷款的相关业务,并推出“个人黄金质押贷款”业务。此项业务推广至今,不仅解决了实物黄金的流动性问题,也给银行增加了经济效益。  《陕西日报》报道,陕西个人黄金质押贷款业务始于2003年,在陕西首推这项业务的是中国工商银行潼关县支行(下称潼关工行)。由于推行后效益显著,潼关县和邻县灵宝市的一些金融机构也纷纷效仿,此项业务得到迅速扩张。  但在高速增长中也隐藏着风险。  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信业务审查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个人黄金质押贷款业务,都有制度可查。陕西省联社渭南办事处工作人员的一篇《金融在创新路上》文章,详尽介绍了黄金质押的管理制度。  以潼关信合为例,为防范贷款的信用风险,潼关信合需对借款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实行“三不办理”原则 即异地贷款不办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办理,不具备民事行为主体资格的借款人和未经授权委托的第三人不办理。  在完善内控制度、防范操作风险方面,潼关信合购置了高精度的进口电子秤和检测仪器,加固了保险柜和金库,且执行双人操作、双人复核、定岗定责、按时查库的管理制度。  在质押物检测环节,潼关信合要求操作人员必须对黄金先目测,后仪器分析,再水吊检测,并建立有检测记录。  为严格防控制度,潼关信合还规定所有黄金质押贷款,必须有信贷员实地调查报告和质押物检测结果,报经上级审批后方能发放贷款。  令人吃惊的,正是在如此严格的管理制度下,假黄金质押骗贷案持续发生。  对于此种类型的骗贷风险,陕西省联社系统并非没有意识。2014年9月3日,陕西省联社渭南办事处副主任段小宁,在陪同银监局官员调研潼关信合时就提出,在办理黄金质押贷款过程中,要加强对实物检测环节的交叉复核,特别提到在这一环节要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增加领导监督和检测人员对黄金实物检查结果的复检和复核。  但知情人透露,针对个人黄金质押贷款业务,陕西省联社高管内部曾出现分歧。有高管认为过于集中放贷,将形成潜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此意见遭到极力反对。  潼关信合超过百亿元涉案金额中,包括渭南市内9家县(区)级信用合作社(农商银行),9家单位与潼关信合签订委托协议,均由潼关信合代办黄金质押贷款业务。  《财经》记者发现,陕西省联社多位高管系渭南籍,另有高管曾长期在渭南市金融机构任职。长安信合理事长也曾在渭南任职,而潼关信合原理事长离任之后,又被返聘至长安信合。  此外,潼关信合原主任则在犯罪嫌疑人之一、徐建波的公司任职。  目前已知,潼关信合有8名工作人员去年10月被警方带走,其中3位高管已被潼关县检方批捕。该案5名主要骗贷者,与陕西省联社高管是否存在利益纠葛,有待案情披露。  知情人透露,2003年6月,陕西省联社成立初期,在建章立制、治标治乱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它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容易出现高层抱团现象。而陕西省联社、地市级省联社派出机构、县联社的三级行政管理模式也拉长了管理链条。  一位在银行从业的法律顾问分析称, “商业银行的监管应该是依靠制度和流程,避免出现‘一把手’说了算。农村金融机构的高管话语权很重,一旦参与到贷款中就难免产生风险。”  由于管理体制弊端,只要搞定县信合主要高管,贷款就颇为容易。一位知情人介绍,“只要潼关信合账面上有钱,就会有工作人员给博源矿业股东们打电话,而借款人均是借用身份证。”这种奉行“人脉”关系的做法,给黄金质押贷款埋下隐患。  潼关信合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也受地方政府牵制。而潼关县主要以黄金产业带动县域经济,重于支持,疏于监管。  据一位知情人透露,如此巨额的黄金质押贷款,曾有人发现其中问题,只是未敢捅破而已。即便是案发后,涉案金融机构的高管们,仍存侥幸心理,意在将巨额损失弱化处理。  用假黄金骗贷并非孤例,2005年,灵宝市豫灵镇杜家村民王某乐用假黄金质押从灵宝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阳平信用社贷款2856万元。案件发生后,阳平信用社为减少损失,出售了所质押的部分黄金,仍造成1817余万元的实际损失。  该案与陕西假黄金质押骗贷案,颇有相似之处,都是审批监管和黄金入库检测环节出现了问题。曾为阳平信用社信贷员的杨彦民在办理其中一笔贷款业务时,未按规定对质押黄金重新出库检测。  在发现两名借贷人去向不明后,信用联社工作人员及公安机关对阳平信用社为借贷人办理的20笔贷款的质押物进行检查、检测,发现其中7笔贷款的约12万克质押黄金实际为约9.8万克白银,其余13笔贷款的约24万克质押黄金数量不足,实际重量仅为约6万克。  2010年5月11日,经两审后,三门峡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原判,阳平信用社原主任赵虎群、原信贷员杨彦民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获刑6年和9年。  未结之案  利用充足的现金,博源矿业成立后数年内,五大股东即成立了十多家公司,业务涉及房地产、黄金冶炼、金融等领域,并在资本市场上长袖起舞。  2013年9月3日,原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棉股份,002072.SZ)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浙江第五季)将其持有的15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8.52%),以7.28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深圳市明鑫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明鑫)。  另外,浙江第五季还有一笔借款来自深圳明鑫。质押给深圳明鑫用于借款担保的,还有浙江第五季持有的德棉股份限售流通股4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57%)。  深圳明鑫即为张淑民最早成立的深圳市苏秦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如今,张淑民为公司总经理,其子张鑫鑫持股87.33%。  2013年12月5日,德棉股份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称,张鑫鑫将担任公司副总,同时拟聘任何亚军任总经理,赵发平为监事会主席。何亚军此前曾任灵宝市农村信用社主任,后任博源矿业总经理助理。  2014年11月24日,德棉股份更名为“凯瑞德”(证券代码仍为002072.SZ)。同时,公司名称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增加了创业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 矿业投资、新能源产业投资、互联网信息产业投资、金属矿石(贵稀金属除外)加工、销售等业务。  业内人士分析,张淑民父子进入凯瑞德,意在借壳整合旗下企业,若重组成功则前景无限。孰料当时黄金价格一路走低,加之豫西地区民间信贷危机全面爆发,导致博源矿业股东们危机凸显,陷入困境。  凯瑞德年度报告显示,自2015年6月起,何亚军、张福运、赵发平和张鑫鑫,陆续从凯瑞德离任。  2014年9月1日,博源矿业股权发生重大变化,张淑民、张福运、夏进友和赵发平全部退出。新股东姚伟怀加入不久也退出,法定代表人由徐建波变更为王学文。博源矿业股东仅剩王学文和徐建波,不过董事长依然是张淑民。  博源矿业股权变更后不久,原股东夏进友便神秘失联。知情人透露,夏进友驾车至河南省三门峡市后,将车停在地下车库内,并在车内留下20万元现金,从此杳无音信。  2015年7月24日,张青民为大股东的三门峡德安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安股份,832632),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工商资料显示,博源矿业原股东赵发平,身兼德安股份董事长和总经理。2015年12月11日,德安股份新三板募资2600万元,而参与认购的深圳天地泰贸易有限公司,监事为张淑民。  陕西潼关假黄金质押骗贷案案发后,引起系列震动。  多个信源证实,张鑫鑫、徐建波、王学文等多人已被潼关警方带走。  2016年8月29日,德安股份披露公告称,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张青民、董事长总经理赵发平和监事闫盼盼的家属通知,因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张青民被潼关县公安局通缉,赵发平和闫盼盼被采取逮捕的措施。  而赵发平和张青民所持德安股份股权,被潼关县公安局全部冻结。博源矿业股东旗下的公司,除几家空壳公司外,先后被潼关县警方冻结。  据知情人透露,在夏进友失联之前,张氏父子就有移民海外计划,不论是从凯瑞德撤出,还是转让博源矿业股权,皆为卷款潜逃做好准备。  2015年11月,张淑民处理完前期事务后,张青民便在短短两个月内,涉嫌用假黄金从长安信合骗贷约14亿元。案发后,张淑民兄弟俩已逃至海外,并且带走了年迈的父亲。  据了解,这起假黄金骗贷案横跨豫陕两省,案情错综复杂,张青民名下骗贷总额就接近一半。  张淑民家族控制的河南苏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12年在灵宝市开发完工“灵宝金谷”商住综合项目,该项目占地200亩,8栋住宅楼,总面积约10万平方米,意在打造灵宝市黄金贸易一条街。  该项目如今却几乎处于无人问津状态——沿街门面房只有两家正常营业,一栋写字楼未有入驻迹象,8栋住宅楼也只有零星住户。  (本文首刊于2017年2月20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 震惊!最小毒贩14岁?毒 品贩运太恶劣,检测神器全面升级...
    广西日报讯近日,广西柳州鹿寨警方破获一起特大运输毒 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缴获毒 品冰 毒1505.39克,查扣涉案车辆1辆。案发当天,鹿寨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联合城南、拉沟派出所,在鹿寨高速公路收费站对面一家海鲜店内,将贩毒人员廖某添(男,28岁)、邓某勇(男,29岁)、农某慧(女,14岁,均为龙州县人)抓获,缴获冰 毒1505.39克,涉案车辆1辆,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当中。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出现的新一轮毒 品问题发展至今,其形势正在发生悄然质变。毒 品种类呈现多元化和精制化的重要特征,毒 品来源呈现“多头人境、全面渗透”和“国内制毒”的双重局面。境外毒 品渗透仍然十分严重,合成毒 品犯罪活动猖獗,走私、非法贩卖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贩毒方式和贩毒手法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从单一来源到多头渗透,从原来的零包夹带到集装箱、邮包运输,贩毒方式方法的复杂多变为毒 品查缉工作带来极大挑战。用于对毒 品成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搜查技术和仪器装备很多,但不同的毒 品查缉技术和装备具有不同的优点和局限性。同时,毒 品犯罪具有局域性和多样化的特点,这就要求缉毒部门需要根据缉毒现场及搜查目标方面对查缉装备进行最 优配备和使用。查缉过程的第 一步就是对车、物、人进行快速筛查,缩小可疑范围。第二步是对毒 品疑似物进行现场快速定性分析,确认是否为毒 品。第三步即将现场查获的毒 品送实验室,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奥谱天成基于20年的行业经验,为缉毒方面提供了一整套完整的定性、定量的技术设备。现场快速定性技术主要用于现场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可疑藏匿区域后,通过一定取样方式和分析手段,现场确认这类可疑物品是否是毒 品。基于此类技术的装备有:拉曼光谱检测仪(手持式、便携式)和毒 品痕量检测仪(毛发、唾液、尿液)。毒 品痕量检测是指利用各种核物理、电化学传感器技术,收集和分析包裹、人体、衣物、空气中痕量毒 品微粒残留的检测装备。实验室定性、定量鉴定技术主要是利用各种实验室分析方法,定性、定量测定样品的属性、纯度等,检测结果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基于此类技术的装备有:科研级显微拉曼光谱仪。
  • 原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高管贪腐案终审改判
    “上仪所”高管贪腐案终审改判   施阿明免刑事处罚,改判4年徒刑 何序新免刑事处罚   耗时两年,涉案案值分别为12.7万元和10万元的,原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副所长何序新、党委书记施阿明贪腐案,2月28日终于在上海市二中院,以改判形式终审宣判。   2008年11月底,时任“上仪所”副所长、市政协委员的何序新,因涉嫌行贿被捕。几乎同时,时任“上仪所”党委书记的施阿明,也被以涉嫌受贿接受调查。两人被查,均和“上仪所”改制后新成立的上海浩顺科技有限公司有关。当时,在“浩顺”公司的管理层中,施阿明为董事长,何序新为总经理。   去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称,何序新在任期间,采用虚假发票列支等手法,将单位资金12.7万元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其入狱5年,没收财产2万元。而施阿明,因为收受了何序新给予的10万元股款,并将“上仪所”的专项项目基金挪为奖励经费发放,分别构成了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两罪并罚被判入狱6年,并处罚金3万元。之后,两人均提出无罪上诉,理由大致为,相关涉案款项均系两人合法或兼职收入,而“浩顺”公司并不规范的资金运作,其实是母公司改制后,为解决职工生计不得已而采取的财务手法,且相关做法事先已经得到“上仪所”管理层默认。   2月28日上海市二中院终审宣判称,施阿明收取了何序新动用“浩顺”公司账外资金为其缴纳的10万元股款,且无证据证明该款为合法所得。而何序新则采用虚假发票列支、本人审批的方法,从中侵吞公司资金12.7万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因此,两人的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罪名均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在私分国有资产一节中,虽然相关款项的用途在决定时,形式上是依据“上仪所”制定的奖励办法来实施的,但“上仪所”以单位名义将该所的专项项目基金挪为他用,违反了国家和本市对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施阿明身为“上仪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考虑到何序新、施阿明到案后已全额退赃,其职务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情节轻微,市二中院终审改判免除两人上述罪名的刑事处罚,决定改判施阿明有期徒刑4年,何序新免于刑事处罚。
  • 分析仪器助力环境司法创新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前不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首份《无锡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详细介绍了以“责任担当为引领、制度创新为依托、公益诉讼为突破、大联动协调机制为抓手”的环境司法无锡模式。  2008年5月,无锡中院正式组建全国第二家、江苏第一家环保审判专门机构——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至今,无锡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案件2254件(其中民事146件、刑事86件、行政61件、行政非诉1961件) ,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称号。2016年无锡全市法院共受理环境刑事案件47件,同比增长213.33%,审结36件,同比增长620%。  严惩重大环境案件  中德海关首次联手破获一起跨境走私濒危植物大案,查获龟甲牡丹等珍稀植物1500余株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一些动植物及制品的市场需求也日渐扩大。犯罪分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通过国际邮寄、绕关走私等手段大肆走私珍稀动植物。  2016年7月14日,无锡市中院对无锡首例走私濒危植物案作出判决。3名被告人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被判刑。海关查获的涉案珍稀植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和野生植物保护法规,在明知多肉植物中的极品—龟甲牡丹等仙人掌科珍稀植物是国家禁止贸易、携带、邮寄入境物品的情况下,单独或指使他人,或与被告人方某合谋,先后购买涉案龟甲牡丹等珍稀植物,再通过国际邮寄、由方某指使被告人时某绕关走私等手段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方某、时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沈某、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被告人沈某、方某、时某均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预缴财产刑保证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其住所地司法机关均出具社区矫正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适用缓刑条件,对其可以宣告缓刑。  最终,被告人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这起案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德海关首次深度联手侦办,两国7地同时开展行动破获的一起跨境走私大案,查获龟甲牡丹等珍稀植物1500余株,也是迄今为止全国海关查获数量最大的走私濒危植物案件。  引入专家论证和第三方治理  养殖场提出的修复方案被专家否定后,法院委托第三方重新制定修复方案,并以此为依据修复环境  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是重要环节之一。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成为环境司法关注的重点。  某养殖场系生猪规模化养殖项目,与周边村庄居民距离较近,项目建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应配套的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擅自投入生产。  2015年9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接群众举报后,经实地调查,发现这个养殖场的污水治理设施形同虚设,粪便、沼液未依法利用和处理,随意排放到周边沟渠、河道,造成邻近区域严重污染。  经环保部门检测,这个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浓度均已超标,两级环保部门多次要求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但养殖场未履行到位。故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这个养殖场立即停止侵害、恢复被污染地区生态。  2015年10月27日,法院对被告进行现场勘验,采取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告持有的生产报表、生产日志、原辅材料台账等相关资料,对其污水处理、排放及对周边环境的污染状况进行拍照、录像,委托无锡市环保局分别在其3个生态净化塘、最近较大河流水域采集水样进行检测鉴定 同时,裁定被告立即停止排放废水、污染环境行为。11月2日,无锡市环保局向法院提交监测报告,显示周边水体受到严重污染。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向法院提交其自行制作的修复方案,欲按此方案进行环境污染修复。经庭审质证和专家论证,这个方案无法实现环境修复目标。经双方同意,法院委托第三方重新制定修复方案,并以重新制订的方案为依据进行环境修复。  据本案主审法官、无锡市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法官郭继光介绍,这起案件分别引入专家论证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在严惩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竭尽全力对受损环境进行科学修复。  经过环保行政部门的督促和检查,被告已经建立了粪便、尿液分离体系,并上马了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环保要求规范运营,治污设施闲置,污水横流,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同样,正是基于对畜禽养殖污染的传统错误观念,被告自己制作了简易修复方案。然而,这个方案却无法满足环境修复的基本司法标准。  在有了这个判断的基础上,法院加强职权介入,主动审查环境修复方式的实际效果,邀请江南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副教授詹旭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对方案进行评估,确认被告提供的方案不能实现环境修复的预期目标。在此基础上,法院委托第三方重新编制修复方案、监理方案,确保环境修复目标的根本实现。  叠加模式提升震慑力  采用“外景现场+案件庭审+新闻发布会+演播室访谈”模式,吸引近31万网友观看  严厉打击跨界排污新业态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随着各地环境监管力度加大,有些企业或个人采取跨界排污的方式肆意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在审理华东地区跨界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时,无锡市锡山区法院采用“外景现场+案件庭审+新闻发布会+演播室访谈”的叠加模式进行长达5个多小时的网络直播,近31万网友在线观看,进一步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力。  2013年起,无运输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被告人徐某某以处置“分类垃圾”为名,与上海市杨浦区绿化与市容管理局签订生活垃圾承运和处置合同,以每吨48元至78元明显低于市场处置的价格取得生活垃圾处置经营权。他在明知被告人徐某没有运输处置生活垃圾资质,将生活垃圾运至外地卸掉掩埋的情况下,仍将生活垃圾交徐某及其船队处置。  2015年3月~5月,徐某将生活垃圾交由被告人崔某某卸载并就地填埋,崔某某通过被告人须某某找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华圻村(直湖港边)的卸点,并协助将生活垃圾倾倒,然后用建筑垃圾、土块等进行掩盖。2015年5月至被查获,徐某船队实际在此地倾倒的生活垃圾总计1670吨,另有4船生活垃圾未卸载即被海事部门查获(未卸载4船中有两船来自徐某某)。  犯罪嫌疑人上述行为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影响恶劣。经有关单位对涉案固体废物及渗滤液检测,固体废物中含重金属铅、镉、六价铬、类金属砷。渗滤液中含重金属铬。2015年7月,惠山区政府对倾倒的生活垃圾进行了应急处置,仅岸上部分处置费用达101万余元,实际处置固体废弃物3341吨,渗滤液728吨。4名被告人非法获利9000元~5万元不等。  2016年12月2日,本案当庭宣判,4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暂扣的用于运输垃圾的船只予以没收。  此案系上海生活垃圾倾倒外地第一案,广受社会关注。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类违法行为的入刑率较低,绝大多数违法行为都是通过行政机关罚款、行政拘留进行惩戒,威慑力不足,这也是相关违法主体不思悔改的重要原因。  根据相关法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即可入刑,由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一般较少,但如果符合“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以上的”构成条件即可认定污染环境罪。
  • 欧盟破获特大宗科研经费跨国诈骗案
    据《自然》杂志报道,欧盟委员会(EC)近日破获一起大型科研经费跨国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5000万欧元,遍及欧洲9个国家。   犯罪分子虚构了一批科研项目,向EC提出经费申请,进行诈骗。为使项目合法化,犯罪分子在申请过程中借用了一些科学家、研究机构和企业的身份来掩人耳目,据了解,在这些被盗用身份的个人和机构中,大部分都对此毫不知情。   欧洲反诈骗办公室(OLAF)发言人称这起诈骗案是“经过精心策划的”,通过建立虚假企业和承包商跨国网络的方式,在进行“类似于洗钱”的勾当。犯罪分子应该十分熟悉EC的经费资助流程,并精于相关法律文件的造假。EC发言人表示,此案是迄今为止EC遇到过的最大规模的诈骗案。   据悉,包括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在内的9个国家仍在继续调查此案。目前,EC已追回赃款1000万欧元,其余部分还在追缴中。
  • 某仪器公司因走私仪器遭行政处罚
    近日,惠州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州关缉普查字〔2022〕0003号),涉及惠州市金池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详情如下:当事人:惠州市金池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海关编码:441336154M法定代表人:张华宾 企业地址: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华泰路南路2号惠南科技创业中心AB栋第2层 203号当事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通过低报价格的方式,以一般贸易形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三丰牌便携式粗糙度仪、检出器、高度计、粗糙度仪、测高仪、影像测量机、三坐标测量仪等货物,共涉及12票报关单(报关单号分别为: 532020181202107424、532020181202141728、532020181202175228、532020181202242910、532020181202279641、 532020181202319264、532020181202353793、532020181202407704、532020191202114834、 530120191012276124、530120191012422318、530120191012548431),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38.078476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17.154704万元。此外,当事人为逃避海关监管,安排员工将原始发票号970011849上的测针、说明书等部分商品配件携带走私入境,不向海关申报,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7.135567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1.033679万元。综上,本案当事人走私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5.214043万元,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18.188383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走私行为。2022年4月15日我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文书号:惠州关缉普查告字[2022]0003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告知单》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认为应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请求变更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22年4月22日向办案部门提交书面听证申请,本案于2022年5月16日在惠州海关缉私分局办案中心举行听证会。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陈述报告、查问笔录、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书、扣留决定书、商品鉴定报告、进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真实成交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走私货物高度计(型号LH-600E,货号518-351DC)一台、影像测量机(型号QIA3017D,货号361-853DC)一台。2、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为人民币71.5309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2年05月23日
  • 安徽查办环保腐败窝案一次扳倒8名环保局长
    记者从23日举行的安徽省检察院案件通报会上获悉,2013年安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反贪案件1233件1575人,其中环保领域大案窝案共查办133人,包括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20人、区县环保局&ldquo 一把手&rdquo 局长8人。   据介绍,安徽检察机关去年加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案力度,案件件数同比增长27.8%,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97亿元。   其中,在查办全省环保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行动中,发现案件线索160余件,涉及环保、国土、经信委、水利、税务、质检等多个部门,涉案人数达133人,其中安徽省经信委副厅级干部朱永国,其在担任产业处处长、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涉嫌受贿600余万元。另有安徽省环保厅正处级调研员魏继伯、安徽省环科院副院长巫建光等处级干部20人,以及8名区县环保局局长:包括曾担任利辛县环保局局长、原利辛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马云,含山县环保局原局长金全发,繁昌县环保局原局长芮泽进,和县环保局原局长邢光华,怀宁县环保局原局长赵一平,肥东县环保局原局长韩军,六安市金安区环保局原局长蔡广清和亳州市谯城区环保局原局长李龙斌。
  • 居民楼内生产假冒减肥食品 3人被捕
    日前,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联合公安部门对位于二环路北三段245号富力城5幢2单元102-103室、4幢1单元1501室两处居民住宅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是加工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的窝点,现场查获标识为和记杨森、拜尔、绿叶堂、德孚等假冒保健食品26种、假冒保健食品胶囊213.87万粒、包装材料83种32.2725万个、泡罩铝膜及热打码机等用于加工假冒保健食品的作案工具。经过查证,这些保健食品并非标识企业生产,而是假冒产品。 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现场对7个品种的减肥类保健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样,并查封扣押了上述物品,假冒保健食品的涉案金额达130余万元。 涉案三人已被批捕 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检测,其生产、销售的假冒保健食品中添加了违禁化学药物成分西布曲明和酚酞。孙某某等无证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制售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认定为“有毒有害”,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办理。目前,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批捕了3名制售有毒、有害减肥胶囊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罗某某以及孙某某。 为了健康,以后大家再也不要再相信不吃药不动手术不节食不运动,只需食疗就可减肥这样诱惑的广告了。
  • 江苏开审案值6000万元特大制贩地沟油案
    2日上午,一宗案值高达6000万元、涉及全国多个省市117家大中食品企业及个人粮油店的特大&ldquo 地沟油&rdquo 案,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是《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被诉诸刑律的又一起特大食品安全案件。   据公诉机关调查,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间,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成奎与该公司副经理李树圣决定,由李树圣负责采购、生产管理,王成奎负责销售,被告人刘伟(该公司一厂生产厂长)、何丙学(该公司一厂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工人、技术指导并安排工人生产,明知王佃生、蔡学飞、顾涛、张伟军、赵广田、李伟、叶连军、马先龙、张砚龙、李卫行、吴利永等人提供的毛油是由废弃油脂以及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火炼出来的火炼毛油,仍多次从其处购买大量火炼鸡毛油、鸭毛油、猪毛油、牛毛油、狐狸毛油等,加工成&ldquo 食用油&rdquo ,销售至安徽牧洋油脂有限公司、安徽汇阳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嘉里粮油有限公司、重庆红九九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圣伦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汇华东泽生物有限公司、北京鸿禧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北京味食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东海县王三粮油店等共计117家大中型食用油、食品加工企业以及个人粮油店,涉案价值达6000多万元。   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院起诉书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成奎等15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王传果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将持续到9月3日,法庭将择机宣判。
  • 安徽破获一起非法集资案 某生物公司诈骗两千余万元
    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原本以推销酵素为主要业务,后宣称与某电影公司合作投资拍电影,只要2000元就能参与投资,每天都有回报。记者日前从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获悉,当地警方破获一起非法集资案,平台设立仅两个月就发展会员500余人,非法集资2000余万元。  2016年12月初,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称安徽超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集资诈骗。警方着手调查,初步认定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该公司以推销酵素为由,拉人注册会员,宣称设普惠奖、银钻奖、金钻奖等奖励模式,后又宣传和国内某电影公司合作拍电影,投资2000元就能成为会员,每天均有回报。一传十、十传百,不少人慕名投资。后来公司改变了分红方式,分红只能购买酵素商品,不能提现。慢慢的,商品也不能购买了,也联系不到公司负责人,投资人于是赶紧报案。  12月12日,警方将该公司法人代表肖某某、财务总监李某抓获。两人交代,超琰公司成立于2014年,以推销酵素产品为主。后来他们从网上看到投资平台赚钱,便如法炮制。2016年10月开设网络平台以来,迅速发展会员500余人,诈骗数额2000余万元。  目前,肖某某、李某已被刑拘,其余涉案人员正在抓捕中。
  • 网购色谱柱疑遭诈骗 受骗者遍及全国多地
    网购进口电子仪器,付款后,对方竟然杳无音讯。近日,吴女士通过网络推广寻找到北京万信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欲购一个色谱柱,付了3000多元却没收到货物,对方也联系不上。今天上午,赶回合肥收集材料的吴女士报了警,记者了解到受骗者并非仅有吴女士,而是遍布上海、苏州、西安、长春等地。   网购仪器疑遭诈骗   吴女士的公司主要经营实验室仪器和耗材,&ldquo 因添置一个色谱柱,我通过网络推广找到了北京万信易达科技有限公司,10月11日我向他们订购了一个色谱柱,支付了924元的预付款。&rdquo 吴女士出示了一张购销合同,上面写着安捷伦柱子单价3080元,货期5天,对方公司位于北京昌平。   10月14日,对方打电话,要求吴女士把余款打过去,随后安排发货,吴女士将余款2156元全部打过去,但在随后的几天里,吴女士催促发货,对方总以各种理由推脱。   直到10月18日下午,吴女士再次致电过去,对方手机无法接通,只显示传真信号,固话也打不通。10月21日周一上午吴女士又多次联系,均无人接听,对方公司网站公布出来的联系方式也全部停机,吴女士这才彻底意识到自己碰到了经济诈骗公司。   涉案商户波及全国多地   记者登录了北京万信易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在网站上看到,该公司位于北京昌平,上面写着&ldquo 以诚立信、以人为本、以价取胜&rdquo ,从事国际知名的高质量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销售,公司的经营区域从东北、西北到华南,遍布全国。此刻,网站上公司的电话已经无法打通,记者试图添加网站上提供的QQ,对方也没有丝毫回应。   而在北京万信维权的QQ群中,100多名会员都声称被该公司诈骗。这些公司来自上海、苏州、武汉、西安、长春、烟台、广东等地。&ldquo 我是在9月29日和北京万信易达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批电子配件,支付了15000元的预付款被骗,损失不单是金钱上的,还有自己的信誉与客户,采购物品无法按时移交给客户,造成客户和公司直接解约的事情,有的更牵扯到了违约赔偿的问题。&rdquo 来自西安的邓先生就是其中一位受害者,&ldquo 群里面所有人的损失加在一起估计数十万元,但由于受害商家分散,难以集中维权,希望有关部门为我们追回。&rdquo   受害者今天报警求助   记者咨询了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的潘思强律师,潘律师称,对于此类案件,受害商户应向公司注册地的公安经济侦查部门报案,单个案件涉案数额可能太小不能立案,建议所有受害者都去反映,累积的数额更多,便于立案。昨天下午,吴女士从外地赶回了合肥,将合同等材料收集齐了。今天上午,吴女士来到庐阳警方报了案。
  • 湖南药监局11部门涉腐败 当地称“绝无仅有”
    2013年4月24日,湖南省纪委和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全省药品监管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分析会,通报了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桂生等人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系列案案情。曾在湖南药监、卫生、物价、药品检验等11个部门&ldquo 潜伏&rdquo 的一条完整的以药谋私、贪赃枉法的链条浮出水面。   &ldquo 在同一领域,一次性查处职务犯罪官员如此之多,部门牵涉如此之广大,这在全国医药监管领域&lsquo 绝无仅有&rsquo &rdquo 。即便是时常接触职务犯罪案件,但这一案件的恶劣程度,仍让湖南省检察系统一些干部感到&ldquo 震惊&rdquo 。   2010年以来,湖南省纪委和检察系统对医药监管领域的腐败着手查处。通过顺藤摸瓜,共查处职务犯罪案件20件,涉案人员达26人,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4人,涉及湖南省卫生厅、药监局、物价局等11个单位和部门。   据披露,这一窝串案的主角刘桂生在任职期间,利用分管稽查总队、市场监管处工作以及兼任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成员的职务便利,先后接受12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请托,在药品监督管理和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当中为请托人谋利,非法收受贿赂50笔共计82万元。   涉案的4名处级干部阳军、肖谷成、唐凌、梁建宁案发前则分别位居药监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物价局药品价格处处长、卫生厅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副主任、湖南省药检所副所长等关键职位。   半月谈记者发现,这些问题官员几乎覆盖了药品从生产到流通领域各个环节,他们分别掌握了药品生产和经营许可审批、药品质量监管、药品质量层次认定、药品价格认定等重要行政职权,能够直接影响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正因如此,这些官员自然成为一些药企的&ldquo 公关对象&rdquo 。   湖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饶力明介绍,刘桂生受贿金额虽只有82万元,作案却多达50余次 肖谷成收受贿赂虽只有17.9万,作案却有15次。   &ldquo 为了满足请托人的要求,捞取个人好处,刘桂生等人可谓是手段用尽。&rdquo 参与案件侦办的检察官说,因为&ldquo 自认为大权在握,手段隐秘,加之相互之间利益关联&rdquo ,钱权交易成了他们的家常便饭。刘桂生等人在腐败利益共谋上配合得近乎&ldquo 天衣无缝&rdquo 。   据检方调查,当有企业希望得到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方面的&ldquo 关照&rdquo 时,梁建宁将有关提高药品质量层次的虚假证明资料增补进标书当中,使企业获取评标加分优势。肖谷成则将药品价格采集信息指导价等提前透露给请托人。与此同时,刘桂生通过阳军给相关人员&ldquo 打招呼&rdquo 。唐凌则与之应和,进而使得请托企业药品顺利中标挂网销售。   在制度层面上,湖南省药监局存在轮岗制度不健全,权力过于集中 处罚决定相关制度不健全 药品质量公告制度落实缺乏统一审核、专人监管的相关配套要求 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滞后,执法质量考评机制缺失等诸多疏漏。   据刘桂生供述,作为药监局分管领导,自己有&ldquo 准末位发言&rdquo 权和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权力集中和监管考评缺失,使得&ldquo 自己分管范围内,习惯于擅自做主,个人说了算&rdquo 。   近10年来,湖南省药监局稽查总队和市场监管处两个重要部门一直是刘桂生分管,而这两个部门恰恰担负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药品市场日常监管和药品打假职能。因此,某种程度上刘桂生管理着整个湖南药品市场。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阳军等人就先后在刘桂生的&ldquo 招呼&rdquo 之下,滥用&ldquo 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rdquo ,对长沙双鹤药业的数种劣药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侦办检察官介绍,湖南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也存在诸多制度空白。例如,申诉案受理和标书管理不规范,药品质量层次评定和投标指导价定价的工作方法与流程缺失等。一些制度的缺失和不落实,导致医药监管领域的官员想犯则成。   湖南省预防腐败局副局长胡海鹰表示,从刘桂生系列案可以看出,有些事情不是没有制度,而是因为制度被规避、被空置甚至变异。此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并非没有防范腐败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多是&ldquo 挂在墙上、讲在嘴上&rdquo 。由于缺乏科学性,表面上严格的制度背后,仍留下很多&ldquo 后门&rdquo 。   饶力明认为,对于重要岗位官员,首先要完善轮岗制度,实行合理的分权、限权 建立与行政处罚决定配套的诸如&ldquo 主办人负责制&rdquo 、&ldquo 合议会负责制&rdquo 和&ldquo 错案责任倒查制&rdquo 等机制 同时,要充分发挥法规处等部门对相关制度、决策、措施的审核把关作用和纠错机能。
  • 药监局查处东洋之花等化妆品含毒案
    对于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的“东洋之花美白水润面贴膜”等18种化妆品含有毒物质的消息,今天国家药监局相关负责人再次明确,对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12月29日《经济信息联播》播出《关注东洋之花“含毒”面膜》,以下为内容实录:   国家药监局:下一步要重点打击非法添加物   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会议今天召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2011年全国共捣毁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窝点1800余个,涉案总金额33.5亿元。下一步将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中非法添加物进行重点打击。   据统计,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出动执法人员100多万人次,行政处罚立案42517起,配合公安部门捣毁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窝点1800余个,涉案总金额33.5亿元。同时,核查违法网站1350家,提请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网站788家,屏蔽涉外违法网站305家,发布11期《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公告》,对194家严重违法网站进行了曝光。在本次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表示,下一阶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卫生、公安、工信、工商、中医药部门的密切协作,抓好新形势下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告诉记者,重点是治理地下窝点,和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继续治理,利用互联网做虚假宣传,利用广告来宣传假药这种行为,那么我们还要继续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学成分,和化妆品非法添加违禁物质这种行为。使我们的药品市场,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能够得到进一步净化,进一步来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国家药监局:东洋之花等化妆品超标案正在查处中   而对于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的“东洋之花美白水润面贴膜”等18种化妆品含有毒物质的消息,今天国家药监局相关负责人再次明确,对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   国家药监局表示,“东洋の花美白水润面贴膜”、“白里透红美白日霜”等18种产品检出汞、苯酚、氢醌等超标禁限用物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加强辖区内的监督检查,发现上述产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对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 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该局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上述产品,一经发现违法产品,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稽查一处副处长高天兵告诉记者,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当中,我们国家局已经要求各地,根据调查处理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关注东洋之花“含毒”面膜 东洋之花称面膜中氢醌含量极微小   在18种问题化妆品曝光后,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东洋之花面膜含毒的消息,作为一个化妆品平价消费品牌,东洋之花的消费者众多,那么对于面膜含毒,东洋之花方面有什么回应,监管部门有什么最新的表态?来看:   记者在东洋之花的官网看到,该公司在12月24号已经贴出了质量声明,声明称,东洋之花未采购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在该产品中也未添加禁用原料,同时配方中使用的原料中也不含有禁用原料。记者随后联系了东洋之花的生产企业负责人,该负责人也否认在产品中有意添加氢醌。   江苏省南通市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庄毅告诉记者,我们加了一个叫熊果苷的美白剂,熊果苷是国家允许使用的,但是它在超过四十度、五十度的情况下会缓慢分解,产生极微量的氢醌。我们怀疑这批货就是因为当地温度太高造成缓慢分解出现氢醌,万分之一的氢醌。从长期角度来说这个对人是没有伤害的,我们正在做这方面的安全性测试。   记者了解到,庄毅提到的氢醌,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又叫对苯二酚,该物质与皮肤过量接触后可引起白细胞减少等造血器官变化,造成皮炎、皮肤色素脱失等症状,严重的还有致癌的危险。虽然东洋之花方面表示,氢醌在其面膜中出现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表示,化妆品中禁用氢醌,并建议相关企业立刻下架相关产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监处副处长戚柳彬告诉记者,我们要求企业加强对被委托产品的质量控制,对当时被曝光不合格产品的批次当时的原料采购、投料生产这些记录进行全面的排查,以分析这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我们也建议我们的企业在原因未彻底调查清晰之前,暂停其他一些同类品种的销售。   记者探访东洋之花上海总部:东洋之花本土造   我们的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被很多消费者误以为是合资企业的东洋之花,其实是一家实实在在的本土化妆品公司,近年来,主要在大型超市步货,在中档化妆品中,算是超市主力品牌,那么面对此次面膜事件,我们的记者今天下午也赶到了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总部。   我身后这幢楼是上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上海的总部,目前公司的生产销售在江苏南通,这里主要是研发、市场、销售中心,有关东洋之花美白水润面膜含禁用有毒物质的事件,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比做出了正面回应。   在上海浦东的一个园区内记者找到了上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前台小姐在经过一番电话沟通后,表示目前在上海的公司负责人不方便回应此事。   上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前台告诉记者,上海是销售部,我们就是统一的,就是现在都是南通那边来操作这个。谢谢你们媒体关心我们这边就是暂不接受这个采访。   在记者的一再要求之下,公司市场总监顾宇南最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上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 市场总监顾宇南告诉记者,我们仅仅只有一个就是东洋之花美白水润面贴膜被检出极微量的氢醌   是万分之一点零七。那这次就检出了一个批次是FBFI 14那个批次的美白水润面贴膜并不是大家传说中的18个产品。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此次被曝光的问题面膜主要的成分是熊果苷,而这种成分在化妆品的使用是非常普遍的。但熊果苷在温度高了以后会分解出微量的氢醌,而这个物质是化妆品中禁用的。东洋之花方面表示,今后会特别注意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控制。   上海东阳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副总监王峥告诉记者,我们赶快要把这批所有产品要下架。召回。然后呢我们说实话也加强我们那个整个质量管理体系吧。控制多一些。中国地大物博,各地的温差可能也比较大   要加大储存运输的一些环境的控制。尽量的避免这些物质的分解。   上海:超市下架 消费者要谨慎购买   那么对于东洋之花的含毒面膜,市场方面有什么最新反应,今天记者接连走访了上海几家大型卖场,问题产品均已下架。   在这家位于上海南浦大桥的沃尔玛超市,东洋之花的柜台明显空出了一块,仅剩的6盒美白水润面膜已经下架封存。其实早在昨天中午,上海各家沃尔玛超市陆续接到总公司邮件,要求立即下架问题产品。不过,对于已购买了这款面膜的消费者该如何进行退换货,商家目前并未给出明确答复。   上海沃尔玛公司事务部夏祖亮告诉记者,上海的整个连锁的相关门店 街道这种通知都会第一时间立即下架的,如果有顾客前来退货,   我们公司对这方面会有一个流程制度的 后续处理的   记者随后走访了几家其它卖场,并没有发现同款问题产品,不过,一些消费者对于国产化妆品的信任度已经开始降低。   消费者1:我一般是用国外的(化妆品) 质量这一块把控太不好了   消费者2:脸是对外的 弄了不好要发痘痘什么的/多花点钱/买个放心)   除了在上海,东洋之花在其他多地的销售已经受到影响。   销售人员:面膜已经下架了。肯定有问题,有问题才下了啦,开始有,后来曝光了未必还不下啊,弄得别人现在连其他牌子的都不敢买了。
  • 科学技术部令第20号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发布!
    3月14日,科技部官网发布《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办法》共六章,包括总则、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责任和附则。本办法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详情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20号《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2月23日科学技术部第2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志刚 2023年3月2日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科技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由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合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行使裁量权,维护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严肃性,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第四条 科技部以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五条 科技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科技部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 科技部各执法职能部门(以下称执法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业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提出处理意见、送达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等。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依法组织听证。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执法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处罚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七条 科技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处罚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发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科技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发现受委托组织丧失委托条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宜继续委托情形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解除委托。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九条 科技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科技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第十条 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第十一条 科技部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检查等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调查、检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第十二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案件的证人或者鉴定人的;(四)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其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过程进行文字记录,并根据行政处罚活动的环节、类别,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一)对现场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易引起争议的环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二)对查封扣押财物等直接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科技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由执法职能部门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科技部网站公布。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非主要事项等遗漏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补正;存在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更正。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第十八条 执法职能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取的物品、设备、文字、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第二节 立案第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收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收到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应当进行登记。科技部其他部门收到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执法职能部门。第二十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线索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线索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且科技部具有管辖权的,应当予以立案。经核实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究时效,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予立案情形的,不予立案。对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的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第三节 调查取证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胁迫、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二)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三)进入涉案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四)对涉案物品、设施、场所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五)对涉案场所、物品、资料进行查封、扣押;(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如实完整记录调查询问的时间和地点、被调查人或者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经过、有关证据情况等。调查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告知被调查人、被询问人。《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笔录应当由在场的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载明时间。第二十六条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字样或者相关文字说明。复制件及有关书证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注明复制件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复制件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第二十七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所在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对涉案相关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执法人员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记载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二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返还登记保存物品;(二)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财物;(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三)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四)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材料。第四节 查封扣押第三十一条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科技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或者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对已被其他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重复查封。第三十二条 执法职能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查封、扣押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第三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间内。第三十四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三)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五)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他情形。第五节 处罚意见事先告知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四)受调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三十七条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可以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前,征求科技部法制机构意见。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第六节 陈述申辩第三十九条 案件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执法职能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四十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的,应当采纳。听取陈述申辩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七节 听证第四十一条 科技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一)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的;(三)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六)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所列数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 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科技部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科技部法制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载明听证的日期、地点等,并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送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第四十三条 案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依法终止。案件当事人中途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应当准许。第四十四条 听证由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和一至二名记录员协助主持人进行听证。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派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听证。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第四十五条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其回避由科技部负责人决定。第四十六条 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二)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宣读听证纪律;(三)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听证主持人提出有关证据、依据和处理意见;(四)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出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双方就本案相关事实和认定进行辩论;(六)听证双方作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听证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听证笔录应当及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第八节 法制审核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报告、案件材料等送科技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经过听证程序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同时送交对当事人意见和证据复核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科技部法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科技部法制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对应当开展法制审核而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九节 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第四十九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法制审核且审核通过的,由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科技部党组会、部务会或者其他专题会议,经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条 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认定的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一)干扰、阻挠、拒绝行政执法监督的;(二)被举报、投诉经依法审查被确认违法的;(三)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四)隐瞒案件事实、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权谋私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二条 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科技部视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三)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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