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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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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规定相关的资讯

  • 图解三定规定出台后中国食品法规体系机构(修正版)
    p   与食品企业相关的机构在改革后发生了哪些变化?在“三定”规定正式公布后,食品标法圈对机构改革的变化进行了总结,以支持食品企业直接明确地了解此次机构 /p 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83856691.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0ae0b14f-6eb8-4bec-90f5-2689b738453f.jpg" /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83910791.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cbc59904-61d3-4bd0-9220-83a20c1578e3.jpg" / /p p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83933301.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173eb80a-8d8f-44c5-862f-dc2dbed4a012.jpg" / /p p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83945911.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insimg/32b2e0f2-b763-48d5-a431-a7ed52b4fd88.jpg" / /p p & nbsp /p
  • 食药总局“三定方案”或本周公布
    3月22日凌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换牌,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总局)的牌子悄然挂在了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卫生委、农业部、食药总局"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架构初步形成。与此同时,广受关注的首任食药总局局长一职也尘埃落定,原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党委书记张勇将出任该职。   此外,本报记者独家获悉,国务院对国家食药总局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的"三定"方案基本已成形,本周有望制定完成并对外公布,地方指导意见也会相应发布,而其他的领导班子也将在同期配备到位。   记者登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现,网站名称已经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领导信息"一栏也已贴出张勇局长的简历,而"机构职能"一栏并未做修改。   今年60岁的张勇是河北平山人,出生于北京,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计划经济系,发展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副局长、局长。2003年12月任国务院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主要协助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处理农林水利工作。2010年2月起,任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主任、党组书记。   事实上,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新的食药总局整合了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之后,如何理顺职责、实现内部管理无缝对接,如何实现过渡期的食品安全监管就显得至关重要。   3月22日,国家食药总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药品监管有关工作的公告》显示,在机构调整期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类审评审批、检验检测、认证检查、稽查执法等事项仍按原有规定办理。各类批件、证书等暂沿用原有格式,所使用的业务印章和文本格式暂不改变,办理程序暂不改变。而有关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在交接工作完成前,仍按原渠道进行。   "过渡期时间不会很长,国家食药总局的'三定方案'最快本周就会对外公布,而针对地方的指导意见也在着手制定。"一位参与"三定方案"制定的国家食药总局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总局其他组织和人事调整也会在同期公布。"   此前在18日召开的新一届国务院第一次常委会议上,包括主要职责、内部机构、人员编制在内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三定"规定已讨论通过,并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新组建机构和职能调整机构的"三定"规定。   接下来,食药总局将把工作重点放在理顺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
  • 内蒙古食药监局“三定”方案确定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审定。新组建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加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按照职能转变要求,&ldquo 三定&rdquo 方案规定:取消5项职责,下放6项职责,整合6项职责,新增7项职责,加强4项职责 新组建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共11项。   新组建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5个内设机构,即办公室、综合处、法制处、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药品化妆品注册处(蒙中药监管处)、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食品药品稽查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新闻宣传与应急管理处、科技标准处、人事处、规划财务处。同时设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ldquo 三定&rdquo 方案同时还厘清了与自治区农牧业厅、卫生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厅、公安厅、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分工。
  • 国家食药总局“三定”方案公布 编制增一倍
    5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监总局)"三定"方案以国办文件的形式,在中国机构编制网首次露脸。   和2008年的国家药监局 "三定"方案相比,今年的国家食药监总局改革有着更大的变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比发现,从职能范围调整,到人员编制变更等,不仅单纯和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相关,还与商务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多个部委联动调整,简政放权且编制翻番,药品流通监管首次明确落地。   新方案分工明确简政放权   2013年全国"两会"前夕,国家食药监总局一名内部人士在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自己并不清楚药品流通监管究竟是归属商务部管辖范围,还是国家食药监总局,"这个问题确实是问到我了",当时这名内部人士表示,未来可能会对这方面展开调整。   5月1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上述"三定"方案中获悉,国家食药监总局与商务部首次在药品流通领域明确了职责分工。将由商务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在餐饮与酒类流通监管层面,方案规定将由商务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而商务部在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卓创资讯医药行业分析师赵镇认为,此次明确分工,将有望解决药品流通领域及麻醉剂市场的部分混乱问题,同时将提高麻醉剂生产企业的技术准入门槛,许可证的发放会更加严格。   在"三定"方案中,国家食药监总局的行政工作将"简政放权".   药品生产行政许可将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药品经营行政许可将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将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整合。   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方面,药品再注册、药品委托生产许可、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多项职责,将从总局下放到省级食药监管部门。此外,部分专项事务职能将下放到社会组织。比如对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首设"总监"职位   上述"三定"方案表示,国家食药监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食安委)办公室牌子,内设17个机构,机关行政编制345名,与原国家药监局相比,编制人员有近一倍的增长。   国办文件透露,在司局领导职数中,设食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另外,还将设10名国家食品药品稽查专员,从技术上,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进行专项监管。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家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设"总监",这应该是首次。汪玉凯称,这应该是借鉴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设立的专业技术性的高级管理岗位。"食品安全、药品安全,都是专业化非常强的领域,需要既懂专业、又懂管理的高级技术人才,从专业角度,统筹监管决策和监管措施。"   同时,为建立国家食药监总局与卫生计生委加强药品与医疗卫生统筹衔接、密切配合的机制,增设1名副局长兼任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司局领导职数60名。   "管的事多了,增至345人也在情理之中。"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朱毅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1正4副的配比相对合理,而且总监的设立是一个创新,更强调了专业性和管理性并重。   但是,此次新成立的食品安全监管三司的职能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朱毅直言,"三定"方案中表示该司将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该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但在职能上,不能排除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存在重合。   "从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的角度来看,应在分析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前提下,向大家进一步明确(国家食药监)总局与卫生计生委之间的差别。"朱毅说。 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5.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卫生部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将原卫生部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3.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4.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5.整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推进管办分离,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注册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   (二)综合司(政策研究室)。   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研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稿。   (三)法制司。   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管一司。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五)食品安全监管二司。   掌握分析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六)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该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七)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管司)。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药品注册和部分化妆品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优化注册和行政许可管理流程,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第三类、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并承担相应责任,优化注册管理流程,组织实施分类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   (九)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掌握分析药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   (十)医疗器械监管司。   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   (十一)稽查局。   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地方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指导地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十二)应急管理司。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地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科技和标准司。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拟订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标准,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标准。   (十四)新闻宣传司。   拟订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   (十五)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培训工作。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六)规划财务司。   拟订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   (十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4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为建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加强药品与医疗卫生统筹衔接、密切配合的机制,增设1名副局长兼任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司局领导职数60名(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国家食品药品稽查专员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农业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完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制度。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典。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商务部的有关职责分工。1.商务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商务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3.商务部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   (七)与公安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部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网传版《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工商重调、食品增强【全文】
    p   近日,网传一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PDF文件,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全文见文末附文 /span (不过截至目前,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官方网站还未正式发布,最终方案以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官方发布为准)。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从流传的“三定”方案来看,原工商部门的调整最大。原工商总局共有13个内设机构,而现在,这些内设机构基本不复存在,并新设了信用监督管理、网络交易和监督管理等司局。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在食品监管层面,“三定”方案分设五个司局掌管食品安全,在市场监管总局的27个司(局)中占了近1/5。而原来的食药监总局中,直接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只有四个司。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缪宝迎提醒记者,史上首次单独设立化妆品监督管理司,堪称“开创性”突破。 /span /p p   8月9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悄然在网上流传。 /p p   尽管官方还未正式发布这两份文件,但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等多位业界人士向记者表示,这份方案颇为可信。 /p p   在流传的文件中,市场监管总局,这个新组建的正部级机构人员编制805人,比原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监总局等几个部门相关人员“物理相加”人数有所减少,最终设立司局27个。 /p p   而副部级单位国家药监局,机关行政编制216名,下设9个司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监管,研究拟定鼓励药品、医疗器械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 /p p   原本,按照3月底国务院机构改革推进会提出的“时间表”,中央机构“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方案,将在6月20日前报批印发。但大限早已过去,“三定”方案却迟迟不见动静。 /p p   “机构到底如何设置,各自履行怎样的职责,三个部委的资源如何整合,这都是系统内工作人员关心的大事。”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感叹,“靴子终于落地了,好事。” /p p   记者注意到,中办和国办于7月29日正式批准了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的“三定”方案,比计划延迟了整整40天。 /p p   在长期关注机构改革的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看来,此次的监管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简政放权,所以专门成了行政许可司 加强监管,总局层面拥有稽查执法权 优化对企业和消费者的服务。” /p p    strong 工商变化大 /strong /p p   3月的这轮机构改革,被外界认为是历次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中力度最大的一次。不仅将传统的工商、质检、食药监三局的职能合并,还将反垄断、标准化等职能也并入其中,在一定程度上真正实现了除金融之外的一般性市场监管的大统一。 /p p   从流传的“三定”方案来看,原工商部门的调整最大。原工商总局共有13个内设机构,而现在,这些内设机构基本不复存在,并新设了信用监督管理、网络交易和监督管理等司局。 /p p   “信用监管部体现的是对新型监管工具应用的创新,网络交易监管则体现出对新兴业态和领域的及时跟进。”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鹏分析,这也预示着,未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把信用监管和互联网交易监管作为工作的重点部分。 /p p   此外,不再单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但“消费者维权工作被纳入各业务司局,反倒说明国家对这块工作更重视了。”刘俊海说。 /p p   质检方面,此前,质检总局对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实施管理。国家认监委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家标准委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p p   而“方案”显示,这两大机构已转变为机关内设司局。“自主性受到挑战,但与其他市场监管工作协调增强。”胡颖廉分析。 /p p    strong 食品安全监管“超出预期” /strong /p p   在食品监管层面,“三定”方案分设五个司局掌管食品安全,在市场监管总局的27个司(局)中占了近1/5。而原来的食药监总局中,直接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只有四个司。 /p p   在多个部门合并、尽量压缩内设机构的背景下,食品安全的直接工作司局数量不降反增,这多少有些出乎业界意料。 /p p   “食品安全监管内设机构设置总体超出预期,体现出中央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胡颖廉说。 /p p   刘鹏分析,此次“三定”方案明确,市场监管总局要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这说明食品安全战略在未来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中仍居于重要地位。 /p p   食品相关的内设机构中,新增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这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原食药监总局食品监管三司的职能,但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召回和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职能。 /p p   “这种变化预示,一方面在未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中,抽检的作用和地位将会进一步增强 同时召回制度以及与卫生健康部门的食品安全标准协调方面的工作将会进一步加强。”刘鹏分析。 /p p   此外,特殊食品由原先的注册管理司“升级”为安全监管司,职责中增加了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对特殊食品风险进行研判等。 /p p   中国保健协会保健品市场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王大宏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这意味着,“保健食品的工作重心从注册转向了产品上市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p p   在3月公布的机构改革方案中,并没有明确特殊食品将划入市场局还是药监局。此番机构设置也意味着,特殊食品彻底与药监部门划清了界限。 /p p   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后,外界曾有担忧,撤销食药监局、将食品划入大市场监管,是否会削弱高风险食品、健康产品的监管。看上去,担忧似乎基本得到了解决,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没有出现明显弱化。 /p p   但主张继续观望者众多。“要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仅仅从一份三定方案中还无法看到结果。”王大宏认为。 /p p    strong 加强监管和专业性培育,如何兼顾? /strong /p p   市场监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80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20名。而原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监总局的机构编制人数分别为300人、379人和345人。合并后,人员总数减少了200多人。 /p p   “既有的精简一些,还有部分并入了其他部委机关,当然也有少部分编制从发改委、商务部并入。”刘鹏说。 /p p   从职能上看,市场监管总局确实是一个相对较大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职能转变——深入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p p   刘俊海解释,这些年,原工商部门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取消了法定验资程序,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制度,“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释放了改革活力。“但如果说简政放权的得分优良,那事中事后监管只勉强及格。” /p p   2013年推动原工商总局改革时,刘俊海就一直强调,“投资兴业和交易安全,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但在实际中,原工商部门在简化企业开办手续上下足了功夫,对披着骗子外衣的企业却有所疏忽。“有些企业穿着互联网马甲,欺诈公众,有些教训非常深刻,值得监管部门反思。” /p p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此次的内设机构中,新增了执法稽查局、信息宣传等部门。 /p p   执法稽查局负责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国性影响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大要案工作,并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p p   一位地方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向南方周末记者分析,执法稽查局的设立,意味着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开始推行综合市场监管执法改革,优点在于“覆盖面宽,执法人力资源明显增多”。但缺点亦明显,磨合需要时间,除了工商流通管理,其它领域的专业性都很强。 /p p   胡颖廉亦这样认为。设立这些部门有利于各项监管权力分力和制约,但“满足各领域的专业性培育是个难题”。 /p p   但在刘鹏看来,这个问题并非完全不能解决,“综合执法体制下面也可以进行有重点的分工,对于高风险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最好能够专人专岗,保持相对较高的专业性。” /p p   史上首个化妆品监管司成立 /p p   和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同日流出的,还有国家药监局的“三定”方案。 /p p   国家药监局下设9个司局,比外界之前的预期要少。其中,和药品直接相关的的只有2个司局——药品注册管理司和药品监管司 医疗器械则从原来的一个司局变成两个司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 /p p   原有的稽查局也被撤销,具体办案将分散到各个业务司局,具体执法稽查职能可能交由市场总局统一履行,以及由省里来负责。 /p p   但在南通市食药监局副局长缪宝迎看来,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并未弱化。“未来国家药监局的重点在于药品的注册审批,而非流通环节。” /p p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药监局的职责分工,中央和省市县在药品安全方面的事权责任清单划分更加清晰——国家药监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监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p p   “这有利于指导下一步的省级药品监管和地方市场监管改革,要求将不同环节的药品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刘鹏分析。 /p p   缪宝迎提醒南方周末记者,史上首次单独设立化妆品监督管理司,堪称“开创性”突破。 /p p   2013年之前,化妆品由质监和卫生部门分头管理。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化妆品由食药监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管理。 /p p   “此前,化妆品并没有被当作重点品类管理。”缪宝迎坦言,化妆品和药品无论从监管风险还是监管要求,都有很大差别,但长久以来却被纳入同一个司管理。 /p p   1990年,《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正式实施。28年来,化妆品行业快速发展,新产品、新技术不断涌现,公众的需求也日益增强,但时至今日,修订版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仍迟迟未完成。 /p p   缪宝迎预测,省一级的机构改革中,可能也会单独设立化妆品监管部门。 /p p   原本,按照中央的要求,省市级的“三定”方案应该在2018年年底之前敲定。但多位专家指出,考虑到中央机关编制出台已经推迟了一段时间,省市级调整也会适当推迟,所有层级的改革预计将于明年年初调整到位。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 br/ /p p    strong 附:网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全文: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strong /span /p p    strong 第一条 /strong /p p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p p    strong 第二条 /strong /p 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 /p p    strong 第三条 /strong /p 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p p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p p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p p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p p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p p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p p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p p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p p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p p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p p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p p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p p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p p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p p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p p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p p   (十六)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p p   (十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p p   (十八)职能转变。 /p p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国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国建设。 /p p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p p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p p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p p   5.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p p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p p   1. 与公安部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p p   2. 与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职责分工。(1)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2)农业农村部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p p   3. 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p p   4. 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 海关总署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总署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商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 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p p   5.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p p   6.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品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p p    strong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strong /p p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p p   (二)综合规划司。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p p   (三)法规司。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p p   (四)执法稽查局。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国性影响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p p   (五)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p p   (六)信用监督管理司。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p p   (七)反垄断局。拟订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承担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反垄断执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承办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p p   (八)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p p   (九)网络交易和监督管理司。拟订实施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p p   (十)广告监督管理司。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p p   (十一)质量发展局。拟订推进质量强国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拟订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p p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p p   (十三)食品安全协调司。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p p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p p   (十五)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p p   (十六)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p p   (十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拟订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p p   (十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p p   (十九)计量司。承担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尽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p p   (二十)标准技术管理司。拟订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和国际对标采标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 /p p   (二十一)标准创新管理司。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相关工作。承担全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其他国际和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 /p p   (二十二)认证监督管理司。拟订实施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规划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参与认证和合格评定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活动。 /p p   (二十三)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拟订实施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组织参与认可与检验检测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活动。 /p p   (二十四)新闻宣传司。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p p   (二十五)科技和财务司。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p p   (二十六)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p p   (二十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涉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议定书的签署和执行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 /p p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在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p p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p p    strong 第五条 /strong /p 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80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20名(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市场稽查专员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2名)。 /p p    strong 第六条 /strong /p 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strong 第七条 /strong /p p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p p    strong 第八条 /strong /p p   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p
  • 沪新组建食药监局 “三定”方案确定
    10月11日,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传出消息,配合国家食药监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上海新组建食药监局&ldquo 三定&rdquo 方案已确定。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监管&ldquo 多头管理&rdquo 现象将告终结,今后本市食品从生产、流通到餐饮环节将由食药监局&ldquo 一头&rdquo 监管。   食品安全涉及到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从世界范围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主要分为&ldquo 多部门分段管理&rdquo 和&ldquo 单一部门综合管理&rdquo 两种模式。此前,我国采取的是多部门分段管理模式,简单说,即农业部门监管农产品生产环节,质检部门监管食品加工环节,工商部门管理食品流通环节,食药监部门管理餐饮单位等。但多年来,诸如&ldquo 毒豆芽&rdquo 、&ldquo 瘦肉精&rdquo 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提示多部门分段监管容易导致&ldquo 食品安全缝隙环节无人管&rdquo 的问题。   今年,国务院启动新一轮机构改革,对备受争议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分段监管职能开展整合,明确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除种植、屠宰环节以外,食品安全从生产线到餐桌的整链条监管。国家食药监总局据此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调整,简称&ldquo 三定&rdquo 方案(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据此,今年上海也启动全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昨天的会议透露,备受关注的上海新组建食药监局&ldquo 三定&rdquo 方案已确定,目前,市级层面监管人员划转已经到位,工商、质检部门中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处室已经完整划转到食药监局下。   即日起到11月底前,区县街镇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也将完成,并以此为契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力量。与此同时,本市还将鼓励浦东新区先行先试,探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制的改革。   据此,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将从&ldquo 多头管理&rdquo 向&ldquo 一头管理&rdquo 转变,对食品和药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无缝监管。基于食品安全监管全新体制运转的新食药监局将于明年亮相。   昨天的会议还宣布上海食品安全智囊团成立。市食安委根据各方意见,遴选了51位国家和本市有关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专家智囊团,广开言路,增强食品安全相关决策的科学性。副市长、市食安委主任时光辉出席昨天的会议并讲话。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公布:设1名局长4名副局长 27个业务司局
    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9月10日正式出炉。据中央机构编制网公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显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内设27个业务司局,新设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p p   今年3月,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责“三合一”,并整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部分职责,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p p   根据《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80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20名(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市场稽查专员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2名)。 /p p   《规定》显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设27个内设机构。记者注意到,与原国家食药监总局机构设置相比,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相关内设机构中,新增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p p   其主要职责有18项之多,如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反垄断统一执法、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 /p p   《规定》同时明确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的职责分工。 /p p   按照《规定》,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 并要求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p p   《规定》还提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 /p p    /p p & nbsp /p
  • 重磅!生态环境部“三定”规定发布
    p   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p p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p p   第二条 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加挂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 /p p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p p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p p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p p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p p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p p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p p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p p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p p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p p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国家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p p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负责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p p   (十一)组织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p p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p p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p p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全球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p p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p p   (十六)职能转变。生态环境部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 /p p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p p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国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p p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p p   (三)综合司。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p p   (四)法规与标准司。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p p   (五)行政体制与人事司。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p p   (六)科技与财务司。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p p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秘书处和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 /p p   (八)水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省(国)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p p   (九)海洋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划定海洋倾倒区。 /p p   (十)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负责全国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p p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司。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p p   (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p p   (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负责全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p p   (十四)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有关政策,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p p   (十五)核电安全监管司。负责核电厂、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等核设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p p   (十六)辐射源安全监管司。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p p   (十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p p   (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司。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p p   (十九)生态环境执法局。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p p   (二十)国际合作司。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牵头组织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承担与生态环境国际组织联系事务。 /p p   (二十一)宣传教育司。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部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p p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p p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p p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机关行政编制47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0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8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p p   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既是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也是国家核安全局的内设机构。核安全总工程师和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的司长对外可使用“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的名称。 /p p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所属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区域督察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6个督察局行政编制240名,在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各督察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1名,共2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 /p p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为生态环境部设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实行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p p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p
  • 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牌 三定方案未公布
    北京市食药监局局长张志宽   8月15日上午,新成立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原北京市食品办办公地正式挂牌。新机构成立后,将整合原食品办、药监、质监、工商等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统一监管。昨天,新任市食药监局局长张志宽也携该局领导成员集体亮相。   □领导格局   多委办局领导加入新机构   据了解,此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只负责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的管理工作。食品监督管理相关职能由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质监局、北京市食安办等多个机构承担。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原来食品、药品分散的监督、管理职能将统一。   在昨天的挂牌仪式上,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首任局长张志宽,带领新机构领导班子亮相。据了解,除张志宽外,目前食药监局还暂设有3名副局长、1名纪检书记。其中,副局长丛骆骆是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局长卢爱丽是原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副局长张风平是原市食品办副主任、市工商局副局长。加上曾长期担任北京市工商局局长、市食品办主任的张志宽,新成立的食药监局领导班子成员,均具有长期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经验。   据记者了解,目前市、区县食药监局"三定"方案将于近日出台下发,食药监局仍在原市食品办所在地办公。今后,该局的办公地点有望设在西二环附近的中环广场。为了顺利实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新旧衔接,市政府正在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衔接过渡的有关程序要求。   □工作职责   统一食药安全监管各环节   据了解,根据市政府《关于设立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食药监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负责对全市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据介绍,食药监局的成立是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将通过整合市食品办、药监、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减少监管环节,强化统筹协调,落实属地责任,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对食品药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立上下联动、关系顺畅、运转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同时,市食药监局加挂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承担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现场   员工着新食药监制服亮相   昨天早上8点左右,苏州街边设在北京市工商局办公楼内的北京市食品办一片繁忙景象。当天,新成立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将在此挂牌。   当天上午10点多,近50余名身着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制服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等待揭牌仪式的到来。昨天上午11点多,市食药监局首任局长张志宽带领首任班子成员身着新式制服出现在现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滕佳材副局长、程红副市长,以及市编制办、城管、经信委等委办局的相关负责人出席了揭牌仪式。   揭牌仪式结束后,不断有人向张志宽表示祝贺。面对记者的采访要求,张志宽婉言谢绝,他表示,今后有机会做详细介绍。   □释疑   意义   保障食药监管体制高效运行   据悉,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是本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整合市食品办、药监、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以保障首都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减少监管环节,强化统筹协调,落实属地责任,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对食品药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建立上下联动、关系顺畅、运转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职责   新机构将从六方面加强工作   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志宽表示,北京市食药监局将努力做到"新机构、新气象、新目标、新作风",从健全体系、完善制度、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加强队伍建设,转变作风强化服务等六个方面严格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首都食品药品消费环境。   保障   领导分工首次安排食药安全   近日,首都之窗发布了"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工作分工".其中介绍,北京市副市长程红的分工与此前相比增加了食品药品监督工作等。此外,她还负责商务、旅游、工商行政管理和侨务方面的工作。与今年2月份北京市政府日前发布的《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相比,食品药品监督工作首次作为一项单独的工作被分工安排。   □背景   国家食药监总局挂牌将结束九龙治水格局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成立国务院直属正部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今年5月,国家食药监总局"三定"方案正式公布。新机构整合了原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关于食品药品监管的相关职责。消息一出,业界评论称食药监总局成立将使"九龙治水"变"一龙治水".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朱毅指出,中国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部门分段监管模式在几十年的运转之后,可谓已固化成型,尽管在上一轮机构改革中,食安委闪亮登场已有时日,但仅只囿于对大事进行协调,垂直监管的职能还是依靠各个部门各司其职,九龙治水的局面并未终结。这一番大部制改革,实质依旧还是权力和义务的整合消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从机构组织层面上为之前和目前备受诟病的九龙治水画了一个句号。   □解读   多地已开始食药监管改革   国家层面的机构改革也为各地的机构改革提供了范本。目前甘肃、青海、山西、河南、河北、湖北、山东、江西等省份均已开展了职能转变改革。   此次地方改革的亮点是国务院不做硬性规定,各地根据自己的特点推进。   以甘肃为例,从省、市、县都进行了整合。过去,甘肃的乡镇和街道没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只设到县级,在监管上一直处于空白。但乡镇和街道是食品生产和消费的领域,特别是造假的场所,为了把监管前移,甘肃借助本轮调整彻底消除了监管空白,将在1228个乡镇、115个街道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编人员达5000人。   》简历   1955年生,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2001年8月调任北京市工商局工作,任党组书记、局长。2003年12月起兼任北京市食品办主任。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先进个人。张志宽在任期间,北京市工商局完成了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等一系列食品安全工程的建设。2010年7月,张志宽不再担任市工商局局长,只担任市工商局党组书记。昨天,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上已经没有张志宽担任党组书记的内容,而由市工商局局长杨艺文担任党组书记。
  • 海关总署三定方案提前曝光 内设19个相关机构
    p   2018年3月,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质检总局检验检疫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根据机构改革时间表,原检验检疫局机构已经在4月20日统一以海关名义对外办公。 /p p   近日,网上流传海关总署新“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海关总署机关行政编制847名,内设19个相关机构,共9项条款,实行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2bfbd05a-f867-4a7f-bd97-fc9679c3d97f.jpg" style=" " title="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a8b6e351-0a4b-452b-af9e-78ab89af7975.jpg" style=" " title="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957a1cb8-7a5c-4d78-9511-1ff1c590e569.jpg" style=" " title=" 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777d5355-9303-4032-af31-4eb631678c37.jpg" style=" " title=" 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414072cf-7c06-488f-87f2-c432e5f4d4cb.jpg" style=" " title=" 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13815126-7cf3-45d4-8edd-afa3d74ae9f9.jpg" style=" " title=" 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d478dfe2-5411-46a4-9f33-8bdb7e59ea00.jpg" style=" " title=" 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58283b36-39a6-4c8c-8bcd-e5166e244645.jpg" style=" " title=" 8.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a87ede9b-3bbc-4918-98b6-8022e4866827.jpg" style=" " title=" 9.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1fd16ce2-6944-46a1-8286-ada5dc260150.jpg" style=" " title=" 10.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8/noimg/ca0b2a16-4fc5-4cff-a957-d48b0f0a0715.jpg" style=" " title=" 11.jpg" / /p p br/ /p
  • 《数字水准仪检定规程》等标准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与数据认定规定》、《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测量型接收机RTK检定规程》、《数字水准仪检定规程》、《因瓦条码水准标尺检定规程》4项推荐性测绘行业标准和《可量测实景影像》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已经通过国家测绘局批准,并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测绘行业标准名称和编号如下:   一、《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与数据认定规定》,编号为CH/T 1018—2009。   二、《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测量型接收机RTK检定规程》,编号为CH/T 8018—2009。   三、《数字水准仪检定规程》,编号为CH/T 8019—2009。   四、《因瓦条码水准标尺检定规程》,编号为CH/T 8020—2009。   五、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名称和编号:《可量测实景影像》,编号为CH/Z 1002—2009。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 3种色谱仪器新版计量检定规程解读
    质检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新版的《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凝胶色谱仪》计量检定规程正式发布。3个新规程将于今年8月14日起实施,实施后将分别替代原有的3个旧规程。   全国物理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的何雅娟介绍,色谱仪的应用遍及工矿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科学研究等诸多领域。为了仪器检测的准确可靠,仪器本身首先要测量准确,这就离不开对其进行计量检定。液相色谱仪的计量检定规程距离上次修订已经十多年 离子色谱仪和凝胶色谱仪的检定规程自实施至今,已经20年没有修订。随着科学的发展,仪器科学不断进步,运用最新检测原理的检测器不断被开发应用,色谱仪的检测范围不断扩大,检测精度不断提高。对这些科学仪器进行更准确、更全面、更科学地计量检定,确保其本身的量值准确,已经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据介绍,本次修订,对近年来新出现并广泛运用的新设备提出了计量检定要求。例如,在液相色谱仪中,蒸发光检测器是近年来广泛运用的新型检测器。尤其是在我国药典将抗生素类药物的检测方法定为蒸发光散射法后,蒸发光检测器在制药和药检行业应用尤为广泛。制定旧版《液相色谱仪》计量检定规程时,还没有成熟的条件将蒸发光散射检测器的检定内容纳入规程中,而新规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增加了蒸发光散射检测器的检定内容 在《离子色谱仪》检定规程的修订中,特意增加了紫外可见检测器和电化学检测器的相关内容。正是有了这些检测器的不断发展,离子色谱仪的检测范围才由最初只能检测部分离子强度高的离子,到现在还能检测I-、CN-、CrO4-、有机酸和糖类等弱离子。   旧版规程实施已近20年,很多技术指标已经与现在仪器发展不相适应。调整有关技术指标,成为本次规程修订的重要内容。例如,随着科技的发展,凝胶色谱仪的示差检测器和紫外检测器的信号稳定性和灵敏度都大大提升,原检定规程中对检测器基线的技术指标已大大落后于实际水平。修订后的检定规程对检测器基线检测结果进行了相关修订,使这些技术指标更加符合新版国际标准的要求。   检定色谱仪的主要标准器是各种标准物质,不同标准物质的选择可能会影响检定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本次修订还对检定用标准物质进行了调整。2002年版的《液相色谱仪》检定规程中,荧光检测器检定用标准物质为硫酸奎宁/高氯酸水溶液。由于各种原因,检定中经常出现信号不理想等情况,导致检定不能顺利进行。本次修订将其改为萘/甲醇溶液,避免了上述问题的出现,同时还提高了检定效率 在1993年版的《凝胶色谱仪》检定规程中,对标准物质只是规定&ldquo 窄分布聚苯乙烯标准物质&rdquo ,但这样的规定导致对以水作为流动项的凝胶色谱仪无法进行检定。修订后的规程对标准物质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增加了葡聚糖标准物质,使检定规程可用于检定有机流动项和水流动项的凝胶色谱仪。
  • 上到臭氧层,下到地下水! 生态环境部开启“全方位立体监管”模式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f161c99f-e85a-4007-9779-c4064a0f0598.jpg" title=" 环境保护.jpeg" alt=" 环境保护.jpeg" / /p p   张波终于快要摆脱“生态环境部水环境管理工作有关负责人”这一绕口的头衔了。 /p p   张波原本是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的司长,今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开始,撤销原环保部,成立生态环境部。但由于“三定”方案一直没有公布,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也没有确定,张波的头衔也就没能确定下来。这期间,他只能以“生态环境部水环境管理工作有关负责人”的名义出席新闻发布会,感觉有点别扭。 /p p   9月11日上午9点55分,中国政府网发布了《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三定”方案。方案内容与8月初坊间流传出来的版本基本一致,最后一条“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也显示,这个文件其实早在一个月前就已经开始实施了。 /p p   说起“三定”方案后环境部最大的变化,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首席政策专家骆建华表示,新的生态环境部整合了原本分散在各部门里的各类环境因子,如大气、水、土、海洋、碳排放等,统一进行监管,这样更有利于理顺监管机制。 /p p   而按照机构改革的时间表,“三定”方案是在6月20日前报批的,年底之前就要落实到位。机构确定后,接下来还要讨论人事的问题。各个新司局的“掌门人”都是谁?成为公众关心的下一个悬念。 /p p   “管天管地管空气” /p p   “环保部门管的事现在越来越多了,最早的时候就是管管企业,做做环评、三同时等。后来增加了辐射和固废,把看不见的辐射这一块也管起来了。再后来是集中处理设施,也就是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现在又增加了海洋、流域和气候变化,几乎把所有与环境有关的都管起来了。”一位从业30多年的老环保人表示。 /p p   相比于改革之前,此次“三定”方案增加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综合司、海洋生态环境司、应对气候变化司、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等5个司局级单位,将原政策法规司与科技标准司整合为法规与标准司,还增加了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七大派出机构,并加挂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 /p p   此前,环境部整合其他部委的先例只有一次,就是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原国家环保总局,当时的原因是国家核安全局的上级单位原国防科工委撤销,所以才被并进了原国家环保总局。 /p p   更多的时候,环境部都是在增设新的职能和机构。例如,2016年,原环保部撤销了污染防治司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又按照不同的环境要素设置了新的水环境管理司、大气环境管理司和土壤环境管理司,从而实现了“退二进三”。 /p p   这一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环境部新增的机构则大多是整合原发改委、海洋局、水利部、国土部等其他部委的职能。骆建华表示,这么做是为了整合各类环境因子,统一进行监管。 /p p   “过去环境因子分散在各个部门,协调起来比较麻烦。比如海上漏油事故归海洋局管,环保部门发表不了意见,有时候不利于事故的处理。”他表示,现在无论空中、地下、海里、水里,都统一归环境部全方位立体监管了,更有利于污染问题的解决。 /p p   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也表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方面长期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职能交叉重复,叠床架屋、多头治理,二是监管者和所有者没有很好地区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p p   “组建生态环境部,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实现了所有者和监管者分开,还可以实现‘五个打通’:打通‘地上和地下’,打通‘岸上和水里’,打通‘陆地和海洋’,打通‘城市和农村’,打通‘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他表示。 /p p   “以前环保部号称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现在不光这些了,上到臭氧层,下到地下水,中间还有看不见的辐射,包括海里的、河里的,以后都要管起来了。”前述老环保人说。 /p p   “权力不是无限大” /p p   其实,早在“三定”方案公布之前,原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及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原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原南水北调办环境保护司,以及水利部、原国土资源部部分人员的转隶工作就已经落实,基本上实现了工作的“无缝衔接”。 /p p   虽然所有环境因子都被统一监管了,但环境部的权力也不是无限大,它主要的职责定位还是“监管”,统一行使生态环境监管者职责。 /p p   “环境部的主要职能应该还是制定法律,制定规划,督促规划落实,当上下游发生环境冲突时,协调上下游的矛盾。”骆建华说,比如当上游污染下游水质时,如何协调解决纠纷 上游为保护下游水质做出牺牲时,如何协调下游进行生态补偿,这些都需要中央层面来协调。 /p p   “三定”方案也显示,环境部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等。 /p p   “重点是强化四大职能,一是制度制定,即统一制定生态环境领域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是监测评估,即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评估生态环境状况,统一发布生态环境信息 三是监督执法,即整合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综合执法职责、队伍,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 四是督察问责,即对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工作进行督察巡视。”李干杰也表示。 /p p   在骆建华看来,未来,环境部还要进一步厘清它与其他国务院部门之间横向的交叉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纵向的分工关系。横向方面,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的部门也要按照职责清单抓好生态环境保护,谁的事情谁干,谁的孩子谁抱。 /p p   “比如农业面源污染,就需要农业部门来管理,环保部门也不能让农民少用化肥和农药,它主要的职责还是监管。”骆建华说。 /p p   纵向方面,也要把中央的环保职责和地方各级的环保职责梳理清楚,搞清楚互相之间的边界,这样一旦出了问题,才好进行追责和问责。 /p p   “现在中央这一块才刚刚调整到位,地方调整还需要一个过程。包括部门设置、人员配置等,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慢慢才会将地方的环保职能理顺到位。”骆建华说。 /p
  • 质检总局公布第二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
    2013年2月27日,质检总局公布第二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本次清理范围涉及轻工、电子、化工、建材、民航等领域,涉及的仪器包括实验室、表面粗糙度仪等大量仪器。详情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的公告》(2013年第32号) 2013年第32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备案工作,质检总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已备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后的第二批现行有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公布如下(见附件)。   附件:现行有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第二批) 现行有效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第二批)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1 JJG(轻工) 2-89 自行车滑行道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 JJG(轻工) 4-89 自行车车架精度检具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3 JJG(轻工) 5-89 自行车前后叉中心测量轴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4 JJG(轻工) 6-89 自行车车架中接头垂直度检具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5 JJG(轻工) 7-89 自行车前叉精度检具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6JJG(轻工) 8-89 自行车车把精度检具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7 JJG(轻工) 9-89 自行车车圈接口凹陷量检具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8 JJG(轻工)10-89 自行车窜动量调整架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9 JJG(轻工)11-89 自行车车轮静负荷能力试验台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 JJG(轻工)12-89 自行车后轴身螺纹圆跳动量检具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 JJG(轻工)13-89 自行车曲柄心轴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 JJG(轻工)14-89 自行车飞轮心轴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 JJG(轻工)15-89 自行车脚蹬轴冲击试验台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14 JJG(轻工)16-89自行车链条灵活性测量板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5 JJG(轻工)17-89 自行车轴挡碗耐磨试验机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6 JJG(轻工)18-89 自行车漆膜冲击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 JJG(轻工)20-89 自行车负荷试验砝码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8 JJG(轻工)21-89 自行车盐雾试验箱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9 JJG(轻工)22-89 自行车鞍座疲劳试验机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 JJG(轻工)23-89 自行车车把鞍座夹紧力矩试验台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1 JJG(轻工)24-89 自行车车架前叉组合件落重试验机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2 JJG(轻工)25-89 自行车车架前叉组合件冲击试验机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3 JJG(轻工)26-89 自行车前后轴灵敏度光电计数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4 JJG(轻工)28-89 自行车飞轮圆跳动量测试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5 JJG(轻工)29-89 自行车前后轴灵敏度试验检具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6 JJG(轻工)32-89 自行车轴脚蹬耐磨试验机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7 JJG(轻工)35-89 自行车外露突出物测试圆柱棒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8 JJG(轻工)36-89 自行车检测专用角度块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9 JJG(轻工)40-89 自行车道路试验障碍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30 JJG(轻工)41-89 自行车车铃寿命试验机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31 JJG(轻工)45-89 自行车链条耐磨试验机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32 JJG(轻工)46-89 自行车脚蹬静态试验机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33 JJG(轻工)47-89 自行车脚蹬动态试验机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34 JJG(轻工)48-2000 反射光度计 工业和信息化部 35 JJG(轻工)49-2000 纸板压缩强度试验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36 JJG(轻工)50.1-2000 纸与纸板厚度测定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37 JJG(轻工)50.2-2000 瓦楞纸板厚度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38 JJG(轻工)50.3-2000 可变压力厚度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39 JJG(轻工)51-2000 纸与纸板透气度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40 JJG(轻工)52-2000 纸与纸板粗糙度测定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41 JJG(轻工)53-2000 纸浆打浆度测定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42 JJG(轻工)54.2-2000 纸与纸板定量测定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43 JJG(轻工)55-2000 纸与纸板吸收性测定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44 JJG(轻工)56-2000 纸板戳穿强度测定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45 JJG(轻工)57-2000 纸板挺度测定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46 JJG(轻工)58.1-2000 摆锤式纸张抗张力试验机 工业和信息化部 47 JJG(轻工)58.2-2000 卧式纸张抗张试验机 工业和信息化部 48 JJG(轻工)59-2000 MIT式耐折度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49 JJG(轻工)60-2000 肖伯尔式耐折度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50 JJG(轻工)61-2000 纸与纸板耐破度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51 JJG(轻工)62-2000 纸和纸板平滑度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52 JJG(轻工)63-2000 纸与纸板撕裂度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53 JJG(轻工)64-2000 柔软度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54 JJG(轻工)65-2000 纸张透油度测定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55 JJG(轻工)66-2000 纸张光泽度计 工业和信息化部 56 JJG(轻工)67-2000 IGT印刷适应性测定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57 JJG(轻工)68-2000 纸与纸板油墨吸收性试验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58 JJG(轻工)69-2000 纸与纸板葛尔莱式透气度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59 JJG(轻工)70-2000 佛格式纸与板耐磨试验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60 JJG(轻工)72-2000 实验室PFI磨浆机 工业和信息化部 61 JJG(轻工)73-2000 纸浆用毛细管粘度计 工业和信息化部 62 JJG(轻工)74-2000 实验室VALLEY打浆机 工业和信息化部 63 JJG(轻工)76-91 SCI.327石英晶体阻抗计SPM.327 PPM计数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64 JJG(轻工)77-91 盐雾试验箱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65 JJG(轻工)78-91 Ω打印计时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66 JJG(轻工)79-91 钟表仪器校验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67 JJG(轻工)80-91 钟表用齿轮、宝石元件投影样板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68 JJG(轻工)81-91 机械钟表校验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69 JJG(轻工)82-91 石英钟表校验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70 JJG(轻工)83-91 石英钟表仪器精度校验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71 JJG(轻工)84-91 手表防水测试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72 JJG(轻工)85-91 手表防震试验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73 JJG(轻工)86-91 手表综合测试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74 JJG(轻工)87-92 便携式地毯测厚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75 JJG(轻工)88-92 数显式地毯测厚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76 JJG(轻工)89-92 地毯绒簇拔出力测试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77 JJG(轻工)90-92 地毯四足踩踏试验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78 JJG(轻工)91-92 地毯动态负载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79 JJG(轻工)92-92 地毯静态负载试验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80 JJG(轻工)93-92 YGW-872型地毯染色牢度摩擦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81 JJG(轻工)94-92 水平法地毯燃烧试验装置 工业和信息化部 82 JJG(轻工)95-92 FL-45°型燃烧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83 JJG(轻工)98-93 家用制冷器具检测装置Ⅱ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84 JJG(轻工)100-1993 单盘闪光音准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85 JJG(轻工)101-1993 十二盘闪光音准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86 JJG(轻工)102-1994 便携式数字显示音准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87 JJG(轻工)103-1995 便携式指针显示音准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88 JJG(轻工)105-94 制冷压缩机量热计(第二制冷剂量热器法)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89 JJG(轻工)106-94 卤素检漏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90 JJG(轻工)107-94 洗净率检测装置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91 JJG(轻工)108-96 翘曲度指示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92 JJG(轻工)109-96 150mm平整度指示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93 JJG(电子)01001-87 SCP-2型时畴测频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94 JJG(电子)03001-87 521A型PAL矢量示波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95 JJG(电子)04001-87 JS-2C型晶体管反向截止电流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96 JJG(电子)04002-87 BJ3030型高频小功率晶体管CCrbb,乘积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97 JJG(电子)04003-87 BJ2952A(JS-3A)型晶体管反向击穿电压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98 JJG(电子)04004-87 BJ2911(HQ-1B)型晶体管综合参数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99 JJG(电子)04006-87 BJ2913型场效应管参数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0 JJG(电子)04008-87 QE1A型双基极半导体管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101 JJG(电子)04009-87 BJ2983型晶体三级管正偏二次击穿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2 JJG(电子)04010-87 BJ2961型晶体管集成电路动态参数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3 JJG(电子)04011-87 QG21~QG25型高频小功率晶体管Ft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4 JJG(电子)04012-87 BJ3022(QJ30)型低频大功率晶体管Ft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5 JJG(电子)05006-87 1620型电容测量装置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6 JJG(电子)05007-87 HP4192A型低频阻抗分析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7 JJG(电子)09002-87 WILTRON6409射频分析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8 JJG(电子)12004-87 363型电视频道信号发生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9 JJG(电子)12005-874001A型音频扫频信号发生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0 JJG(电子)12009-87 MSG-2161型调频立体声/调频-调幅信号发生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1 JJG(电子)12011-87 XT24型立体声信号发生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2 JJG(电子)12012-87 SBUF型电视测试发射机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3 JJG(电子)12014-87 MDA-456型立体声解调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4 JJG(电子)12015-87 811B型电视机测量滤波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5 JJG(电子)12016-87 843型收音机录音机测量滤波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6 JJG(电子)14002-87 HL-12A型雷达综合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7 JJG(电子)15001-87 HP8970A型噪声系数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118 JJG(电子)18002-87 2307型电平记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9 JJG(电子)02001-88 2610型测量放大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0 JJG(电子)02003-88 DO30-C型数字式三用表校验仪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1 JJG(电子)04013-88 BJ2912(QE7)型稳压二极管测试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2 JJG(电子)04014-88 晶体管特性图示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3 JJG(电子)04015-88 QZ3.QZ4型高频小功率晶体管NF测试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4 JJG(电子)04016-88 BJ2984(QR-3)型晶体三极管瞬态热阻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5 JJG(电子)04017-88 BJ2900型双极型晶体管反向截止电流计量标准仪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6 JJG(电子)04018-88 BJ2901型双极型晶体管反向击穿电压计量标准仪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7 JJG(电子)04019-88 BJ2920型双极型晶体管h21E、VBE(sat)、VCE(sat)计量标准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8 JJG(电子)05009-88 TS-109型电解电容器半自动分选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29 JJG(电子)05010-88 RT150/RT160型继电器测试仪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0 JJG(电子)05011-88 WZC-1A型电位器综合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1 JJG(电子)05013-88 AV2551型电位器动态接触电阻变化测量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2 JJG(电子)05014-88 HP4274A.HP4275A型多频LCR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3 JJG(电子)05015-88 HP4342A型Q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4 JJG(电子)05016-88 HL2801型数字式自动Q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135 JJG(电子)05017-88 HP4276A.HP4277A型LCZ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6 JJG(电子)05020-88 GR1658型RLC数字电桥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7 JJG(电子)07001-88 HP8901A型调制度分析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8 JJG(电子)07002-88 MSW-721E型中频扫频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39 JJG(电子)07003-88 MSW-7124型调频调幅扫频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40 JJG(电子)09004-88 AV3611型自动标量网络分析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41 JJG(电子)11001-88 杂音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42JJG(电子)12018-88 ZN3991型双通道分离度计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43 JJG(电子)15003-88 3280型射频晶体标志信号发生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44 JJG(电子)18003-88 261型微微安电流源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45 JJG(电子)01003-89 AD5121型数字群时延测量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46 JJG(电子)01004-89 AD5122型微波群时延测量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47 JJG(电子)02007-89 2627型前置放大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48 JJG(电子)04021-89 BJ3110型MOS集成电路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49 JJG(电子)04022-89 QO1型高频小功率晶体三极管fT计量标准装置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50 JJG(电子)04023-89 BJ2970型大功率半导体三极管tf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51 JJG(电子)04026-89 BJ2985型晶体三极管维持电压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152 JJG(电子)04028-89 BJ3190型集成运算放大器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53 JJG(电子)08001-89 DB-1型电场标准装置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54 JJG(电子)11008-89 3764A型数字传输分析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55 JJG(电子)12019-89 ZW3765A型调频广播接收机和录音机测量滤波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56 JJG(电子)12020-89 电视视频电平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57 JJG(电子)12023-89 MDA-453型调频线性解调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58 JJG(电子)12025-89 TA03BD型电视多伴音信号发生器试行检定规程工业和信息化部 159 JJG(电子)12028-89 4143型互易校准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60 JJG(电子)12033-89 电视视频电平标准装置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61 JJG(电子)03009-91 SQ-20型取样示波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62 JJG(电子)04041-91 BJ-3192型集成运算放大器自动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63 JJG(电子)04043-91 CTG-1型高频C-V特性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64 JJG(电子)04044-91 YWS-2980A型整流二极管IFSM和I2t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65 JJG(电子)05038-91 715型电位器线性示波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66 JJG(电子)05039-91 YY-2781型RLC三用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67 JJG(电子)05041-91 CJ-2780型三用误差分选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68 JJG(电子)05044-91 HP-4272A型预置容量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169 JJG(电子)05045-91 HP-4273A型预置容量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0 JJG(电子)05046-91 GR-1687型LCR数字桥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1 JJG(电子)05048-91 DA-1型电气安全参数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2 JJG(电子)07008-91 SWOF型视频扫频频谱分析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3 JJG(电子)07009-91 HP-3577A型网络分析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4 JJG(电子)10002-91 射频通过式中功率计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5 JJG(电子)10003-91 射频终端式中功率计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6 JJG(电子)12034-91 1617型带通滤波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7 JJG(电子)12035-91 2010型外差式分析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8 JJG(电子)12036-91 HY-6060型驻极体传声器测试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9 JJG(电子)12037-91 DF-5990A型扬声器谐振频率测量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80 JJG(电子)12038-91 MWS-672型抖晃校准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81 JJG(电子)15019-91 XT-22型梳状频率发生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82 JJG(电子)18005-91 工作用热偶真空计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83 JJG(电子)18006-91 电阻真空计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84 JJG(电子)18007-91 QF-11601型低通滤波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85 JJG(电子)12026-89 MR-611A VTR抖动测量仪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186 JJG(电子)12032-89 148型电视插入测试信号发生器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87 JJG(电子)18004-89 HP4140B型微微安电流表/直流电压源试行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88 JJG(电子)01007-95 AD5120A型射频群时延标准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89 JJG(电子)01008-95 AD5120B型视频群时延标准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90 JJG(电子)01009-95 AD5120C型低频群时延标准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91 JJG(电子)02008-95 DA24型有效值电压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192 JJG(电子)02009-95 模拟电子电压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93 JJG(电子)02010-95 QF2280A型超高频数字毫伏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94 JJG(电子)02011-95 HP8405型矢量电压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95 JJG(电子)04045-95 JS-7B型晶体管测试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96 JJG(电子)04046-95 QC-13型场效应管跨导参数测试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97 JJG(电子)04047-95 QG-6、QG-16型高频小功率晶体管fT参数测试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98 JJG(电子)04048-95 QG-29型高频晶体管GP(KP)、F(NF)、AGC特性测试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199 JJG(电子)04052-95 PTQ-2型晶体管快速筛选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0 JJG(电子)04055-95 安全栅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69 JJG(化工)9-89 指示计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70 JJG(化工)10-89 Q型操作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序号 规程编号 规程名称 主管部门 271 JJG(化工)11-89 气电转换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72 JJG(化工)12-89 电气转换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73 JJG(化工)13-89 信号转换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74 JJG(化工)14-89 隔离器、反向器、升压器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75 JJG(化工)101-91 橡胶圆盘摆动硫化仪检定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 276 JJG(化工)102-91 橡胶门尼粘度计检定规程
  • 质检总局发布氨氮自动检测仪检定规程
    近日,质检总局发布了《氨氮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等9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公告全文如下:   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JJG631-2013   《氨氮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等9个国家   计量技术法规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JJG631-2013《氨氮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等9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发布实施。 编 号 名 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JJG631-2013 氨氮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 2013-08-15 2014-02-15 代替 JJG631-2004 JJG825-2013 测氡仪检定规程 2013-08-15 2014-02-15 代替 JJG825-1993 JJG853-2013 低本底&alpha 、&beta 测量仪检定规程 2013-08-15 2014-02-15 代替 JJG853-1993 JJG1087-2013 矿用氧气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2013-08-15 2013-11-15 JJF1261.9-2013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 2013-08-15 2013-11-15 JJF1261.10-2013 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 2013-08-15 2013-11-15 JJF1261.11-2013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 2013-08-15 2013-11-15 JJF1261.12-2013 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 2013-08-15 2013-11-15 JJF1424-2013 氨氮自动检测仪型式评价大纲 2013-08-15 2013-11-15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8月20日
  • 《氨氮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等9个技术法规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JJG631-2013《氨氮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等9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发布实施。 编 号 名 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JJG631-2013 氨氮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 2013-08-15 2014-02-15 代替 JJG631-2004 JJG825-2013 测氡仪检定规程 2013-08-15 2014-02-15 代替 JJG825-1993 JJG853-2013 低本底α、β测量仪检定规程 2013-08-15 2014-02-15 代替 JJG853-1993 JJG1087-2013 矿用氧气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2013-08-15 2013-11-15 JJF1261.9-2013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 2013-08-15 2013-11-15 JJF1261.10-2013 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 2013-08-15 2013-11-15 JJF1261.11-2013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 2013-08-15 2013-11-15 JJF1261.12-2013 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规则 2013-08-15 2013-11-15 JJF1424-2013 氨氮自动检测仪型式评价大纲 2013-08-15 2013-11-15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8月20日
  • 液相色谱仪等11个检定规程发布
    2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液相色谱仪检定规程》、《离子色谱检定规程》等11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其中6个法规新发布,5个法规替代原有法规。   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JJF1447-2014《衍射时差法超声探伤仪校准规范》等11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4年2月26日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广东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管理,保障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征求意见反馈表格式见附件2)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一、电子邮箱:gdsjj_jlc@gd.gov.cn。二、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邮编:510630)。三、通过本公告下方的意见征集栏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附件: 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反馈意见表.doc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8日
  • 食药总局初定食品安全监管设三司 行政编制扩容
    在国务院公布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食药总局”)后,3月31日,食药总局印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三定方案”)。   据有关人士透露,在三定方案中,食药总局将设17个内设机构,与2008年的三定方案所定的10个内设机构相比,新定职能有所变化。新的食药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45名,与2008年的197名人员编制相比,近成倍增加。   “此次改革,我个人的理解是一种化学整合,而不仅仅是物理整合。”国家行政学院胡颖廉博士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   简政放权   根据既定的机构职能转变方案,三定方案在悄然实现着其理念,用“取消、下放、整合、加强”来描述职能转变。   在三定方案中,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取消其对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同时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及药品再注册、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药品委托生产许可、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职责下放省级食药监管部门。   “这其实是简政放权,这"两个许可",业内已经炒了很多年,认为有很多重复,系统内部也认为有重复,所以把这两个合到了一起,减少了企业的成本,同时把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下放到省级,调动了省级的积极性。”胡颖廉表示。   在17个内设机构中,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第三类、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并承担相应责任,而医疗器械监管司将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亮点出现在医疗器械管理领域,过去是一个司,现在是两个司。胡颖廉表示:“过去药品要分好几个司来管理,但是医疗器械只有一个司来监管,权力太过集中,所以这次分开了。”   顶层设计   食药总局的存在,不仅仅意味着对药品安全的监管加强,更重要的是对食品安全的整合监管。在三定方案中,体现在内设的三个食品安全监管司。   “这次整合不是简单的物理整合或者叠加,而是一种化学整合,起了化学反应,过去质监管生产,工商管流通,食药监管餐饮,这种分段监管虽然分得很清楚,但是边界又不清楚,总是出现你推我让的职责推诿问题,这次调整试图把分段监管打破,不是按照生产、流通、餐饮来划分,而是按照一司、二司、三司来划分。”胡颖廉说。   胡颖廉认为,另外一个亮点是此次调整提升了食药总局的宏观设计能力,包括规划、标准、政策的职能。原来国家药监局有个政策法规司,这次一分为三,一个是法制司,专门做法律、法规 另外一个是政策研究室(综合司),加强研究职能 第三个是新闻宣传司。   “我们经常说要靠国家监管,每一种食品都管住,这是不现实的,所以要加强中央部门的顶层设计和正确指导,所以这次从这几个方面来转变职能,这是非常正确的,也是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一种表现。”胡颖廉表示。   虽然三定方案中不乏亮点,从学术角度来说,胡颖廉觉得还存在一些疑问。“这些疑问还需要继续关注,因为现在还是一个多头管理的机制,农业部、食药总局、卫计委,它们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在将来还是需要合并到一起的。”胡颖廉说。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废止《直流标准电流源检定规程》等6项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规定,为提高我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经有效性跟踪确认,现废止《直流标准电流源检定规程》等6项天津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特此公告。附件:废止的6项天津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2023年6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废止的6项天津市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序号计量技术规范编号计量技术规范名称1JJG(津)02-2018直流标准电流源检定规程2JJG(津)64-2021直流标准电能表检定规程3JJF(津)57-2021无创呼吸机校准规范4JJF(津)01-2019激光投线仪校准规范5JJF(津)71-2022医用离心机温度参数校准规范6JJF(津)08-2020碳平衡油耗仪校准规范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谐波电流互感器检定规程》等17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谐波电流互感器检定规程》等17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谐波电流互感器检定规程》等17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序号 编号 名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1 JJG1176-2021 谐波电流互感器检定规程 2021-10-18 2022-04-18 2 JJG1177-2021 谐波电压互感器检定规程 2021-10-18 2022-04-18 3 JJG1178-2021 人体振动计检定规程 2021-10-18 2022-04-18 4 JJG1179-2021 医用诊断螺旋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放射治疗模拟定位X射线辐射源检定规程 2021-10-18 2022-04-18 5 JJG1180-2021 大型接地网工频接地阻抗 测试仪检定规程 2021-10-18 2022-04-18 6 JJF1070.3 -2021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计量检验规则 大米 2021-10-18 2022-04-18 7 JJF1921-2021 GNSS行驶记录仪校准规范 2021-10-18 2022-04-18 8 JJF1922-2021 GNSS导航信号采集回放仪 校准规范 2021-10-18 2022-04-18 9 JJF1923-2021 电测量仪表校验装置校准规范 2021-10-18 2022-04-18 10 JJF1924-2021 数字电视测试信号发射机 校准规范 2021-10-18 2022-04-18 11 JJF1925-2021 低频电压表校准规范 2021-10-18 2022-04-18 代替 JJG782-1992 12 JJF1926-2021 热电偶钯点熔丝法校准规范 2021-10-18 2022-04-18 13 JJF1927-2021 医用CD/DR性能模体校准规范 2021-10-18 2022-04-18 14 JJF1928-2021 放射治疗射束质量检查仪 校准规范 2021-10-18 2022-04-18 15 JJF1929-2021 旋转圆盘电极发射光谱仪 校准规范 2021-10-18 2022-04-18 16 JJF1930-2021 有机高分辨扇形磁场质谱仪 校准规范 2021-10-18 2022-04-18 17 JJF1931-2021 信号发生器校准规范 2021-10-18 2022-04-18 代替 JJG173-2003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0月21日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燃油加油机型式评价大纲(试行)》和《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规程(试行)》
    2024年01月0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燃油加油机型式评价大纲(试行)》《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规程(试行)》发布实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名录该标准发布后,湖北等多地举办新版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和型式评价大纲宣贯培训会。
  • 自然资源部“三定”方案公布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br/ br/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条 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极地、深海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地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国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二)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研究提出海洋强国建设重大战略建议。组织制定海洋发展、深海、极地等战略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三)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六)开展自然资源国际合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履行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参与相关谈判与磋商。负责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七)根据中央授权,对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地方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八)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九)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一)职能转变。自然资源部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监督管理部政务大厅。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综合司。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部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部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法规司。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拟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国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负责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专项登记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司。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拟订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国土空间规划局。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国家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地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司。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二)地质勘查管理司。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国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三)矿业权管理司。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能源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国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四)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拟订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五)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司。拟订海洋发展、深海、极地等海洋强国建设重大战略并监督实施。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推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等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六)海域海岛管理司。拟订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管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及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拟订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七)海洋预警监测司。拟订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科学调查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和公报。建设和管理国家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八)国土测绘司。拟订全国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测绘和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审批外国组织、个人来华测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九)地理信息管理司。拟订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完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拟订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等。指导和监督检查派驻督察局工作,协调重大及跨督察区域的督察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一)执法局。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国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地方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二)科技发展司。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加强海洋科技能力建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三)国际合作司(海洋权益司)。拟订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战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双多边对外交流合作和国际公约、条约及协定履约工作,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负责外事管理工作,开展相关海洋权益维护工作,参与资源勘探开发争议、岛屿争端、海域划界等谈判与磋商。指导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承担自然资源领域涉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四)财务与资金运用司。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十五)人事司。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691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0名)。设部长1名(兼任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副部长4名(其中1名副部长兼任国家自然资源副总督察),专职国家自然资源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9名(含总规划师2名、总工程师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设下列派出机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根据中央授权,自然资源部向地方派驻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广州局、武汉局、成都局、西安局,承担对所辖区域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9个督察局行政编制336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4名(9个督察局按1正2副配备,对应的37个被督察单位各配备督察专员1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实行由自然资源部与所在地省政府双重领导以自然资源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自然资源部在北海、东海、南海3个海区分别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p p br/ /p p br/ /p
  • 认监委实验室资质认定规章立法后评估研讨会在渝召开
    近日,国家认监委在渝召开实验室资质认定规章立法后评估研讨会,会议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以及实验室相关法律规范立法研究展开了专题讨论。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谢军出席会议并讲话。部分地方质检两局和检测机构的代表以及从事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参加了会议。   谢军在讲话中指出,检验检测工作是质检工作的基础,加强实验室管理是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提升”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作为我国实验室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制度本身的完善对提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将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开展实验室管理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旨在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强化检验检测行为科学、公正、规范,提升我国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此外,通过进一步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实验室资质管理的规定情况,以及检验检测人员资质、实验室能力验证、检验检测结果互认、资源信息公开和实验室从业行为规范等问题的研究工作,为今后我国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奠定立法基础。   会上,来自四川、安徽等省市质检部门的30余位代表围绕《办法》设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我国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的影响与作用、在制度设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实验室管理地方性法规制定情况等内容各抒己见。
  •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三定”方案发布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2022年1月24日)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决策部署,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责调整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将下述职责划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制定并组织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 组织指导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编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预案演练,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制定传染病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和通报交流机制。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认真总结固化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织牢国家公共卫生防护网。  二、关于内设机构调整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更名为医政司,承担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工作,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 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等。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更名为医疗应急司,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拟订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内部巡视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四)撤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监督局。  三、关于编制职数调整  调整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及机关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机关行政编制46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领导职数1名、卫生健康监察专员10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公共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标准,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  (二)领导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局的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指导开展监测预警、免疫规划和隔离防控等相关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提出法定传染病病种调整建议。  (四)统筹规划并监督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制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规划指导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  (六)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拟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出传染病疫情应对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  (七)协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体系建设,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规范、指南。  (八)负责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应当强化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领导和工作协同,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和网络,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坚持将预防关口前移,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评估、研判、决策机制,提高评估监测敏感性和准确性。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运行机制,坚持依法防控,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推动构建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强化科研支撑体系,健全决策咨询体系,实现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  第五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职责分工:会同海关总署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 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移交转运和协作处理机制。  第六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综合司。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对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与法规司。组织拟订疾病预防控制中长期规划,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等工作。  (三)监测预警司。规划指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完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指导医疗机构等落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责任。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提出预警决策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审核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局监测预警规划计划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四)应急处置司。承担传染病疫情应急相关工作,组织编制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应急体系、能力及队伍建设工作,提出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品种、数量等建议,以及应急状态下物资需求和分配意见。审核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局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五)传染病防控司。拟订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提出法定传染病病种调整建议。拟订传染病相关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效果评估。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六)卫生与免疫规划司。拟订国家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及其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组织疫苗针对传染病防控的免疫效果评估。指导开展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拟订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意外伤害相关预防措施。  (七)综合监督一司。承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依法组织查处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行为,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  (八)综合监督二司。承担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地方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公共卫生重大违法行为,完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九)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体系建设工作,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共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教育。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组织传染病跨境联防联控工作,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规范、指南。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十)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承担内部巡视工作。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机关行政编制17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领导职数1名)。  第九条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党组决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磁电式速度传感器检定规程》等38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批准《磁电式速度传感器检定规程》等38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现予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7月3日
  • 市场总局深夜挂牌,食品监管还有几个待解问题
    p   昨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原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大楼前挂牌。历经五年博弈,大市场监管格局开启。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800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4/noimg/478bc258-1b30-423d-b54f-343f9bb3b30b.jpg" width=" 600" vspace=" 0" hspace=" 0" height=" 800" border=" 0" / /p p   不久前,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曾在会议中介绍,市场监管总局计划于4月10日正式挂牌组建。回顾3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挂牌的经历,也是前一天深夜先行换牌布置妥善,第二天上午由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和国家卫健委主任马晓伟共同主持了简短的揭牌组建仪式。 /p p   也就是说,今天,主管市场监管的副总理,也可能莅临三里河东路,与总局党委书记毕井泉、局长张茅,共同为正式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揭牌,并部署下一步的大市场监管工作。 /p p   此前张茅在会议中提到,将于2018年6月20日前完成三定方案并报批。机构改革具体时间表如下: /p p   3月25日前深入传达学习三中全会精神 /p p   3月24日召开推进机构改革工作会议,王沪宁同志参加 /p p   3月31日前配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p p   4月20日前完成转隶组建 /p p   5月31日前上报三定规定草案 /p p   6月20日前三定方案报批 /p p   9月底之前落实新的三定方案 /p p   2018年年底验收。 /p p   据此前网传的测试版市场总局官网显示,原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食品安全总监兼综合司(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秘书处)司长(秘书长)的孙梅君出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综合司(食品安全办秘书处)、食监一司、食监二司、食监三司、特食注册司、中保委以及其他综合性司局中的与食品有关业务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2.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103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4/noimg/fa2ae6c1-0ad0-47d5-820b-b0ed29b38837.jpg" width=" 600" vspace=" 0" hspace=" 0" height=" 103" border=" 0" / /p p   无论如何,食品安全划归大市场监管已毋庸置疑。 /p p   但是,三定方案未出,仍有不少疑问尚未获得解答:食品监管不再单列,是否存在“被忽视”的可能性?多部门合一之后如何保证食品监管的专业性?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制进程如果因机构改革放缓,企业该如何应对? /p p   食谈君再次采访了政府监管研究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国发院研究院刘鹏,就市场总局成立后食品监管的走向进行探讨。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公共食谈:您认为从目前的机构改革路径来看,食品安全监管处于怎样的位置?食品及特殊食品不再单列,是否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已经进入了常态化,无需“特殊”处理? /span /p p   ◆刘鹏: /p p   从目前的机构改革路径来看,食品安全监管将会被统一纳入到市场秩序监管的范畴,成为新成立的市场监管总局诸多监管职能中的一个普通组成部分。由于合并前的三大总局加上发改委、商务部的一些职能司局,一共将近有60个司局,合并后的大市场监管总局的司局数量将会精简至25-30个左右,这就意味着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最多也就1-2个司。特殊食品单独单列出专门的司局的可能性比较小,但原总局下面跟特殊食品相关的事业单位大部分应该会保留。 /p p   特殊食品虽然特殊,但在本质上仍然是按照食品管理,特殊主要还是体现在跟一般食品产品的功效、安全风险和监管的程序上,并不必然体现在监管机构的内设上。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公共食谈:食品并入统一监管后,是否会出现被“忽视”的可能性?将如何避免? /span /p p   ◆刘鹏: /p p   统一监管后,食品监管只是诸多职能之一,从前期的调研来看,两种可能性都存在:一方面有部分地方将原来相对零散的监管队伍进行有效整合,突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中心地位,使得70%左右的监管力量都转移到食药安全监管工作上来,食药工作不退反进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地方只是简单合并监管部门,并没有区分合并后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被弱化。也就是说,综合监管体制并不必然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弱化,重要的还是地方领导的重视程度以及对监管的投入。 /p p   为了防止食品安全工作被忽略,可以考虑在内设机构设置食品安全机构方面需要提出刚性化要求、强化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考核与督查力度、制定不同级政府食品安全事权责权清单、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等。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公共食谈:目前药品采取单独监管模式,“大监管”情况下,食品,尤其是特殊食品的监管专业性如何保障? /span /p p   ◆刘鹏: /p p   从监管科学性与产品风险程度分析,药品的安全风险较高,监管的专业性也比特殊食品要高。特殊食品本身的安全风险相对较低,即便是特殊医用食品,也很少发生不良反应,因而如果按照药品来管,容易把产业管得过死而丧失活力。 /p p   特殊食品这里的监管专业性可以分为技术专业性与执法专业性两个维度。食品,尤其是特殊食品的风险在我国目前主要还是人为造假和环境污染带来的,因此其技术专业性更多的应当依靠原食药总局下面的部委事业单位来保障,基层监管的工作更多的是执法的专业性。要让这两种专业性相互结合配合起来,相得益彰。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公共食谈:本次成立市场监管总局也借鉴了地方经验,您认为哪些地区的监管模式值得借鉴? /span /p p   ◆刘鹏: /p p   深圳很早就在统一监管的大背景下单独设置食品安全监管的独立二级机构,天津也是很早就在省级层面设立了统一的市场监管委员会,这两个地方对于在综合监管背景下如何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中心地位应该是有一些前期探索经验的。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公共食谈: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制有可能因机构改革而步调放缓,您认为应当怎样尽快对接,将注册制尽快推入正轨?企业应当如何应对这一问题? /span /p p   ◆刘鹏: /p p   特殊食品的注册和备案制放缓主要是因为机构改革调整需要有一个过渡期,各方面机构重组和人事到位也需要有个过程,但从长远来看应该不会对特殊食品注册和备案制改革有实质性的影响。企业应该继续将原有制度下企业应该完成的准备工作和提交资料准备好,同时与监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对监管部门的政策动态保持密切关注,一旦机构改革过渡期结束,就可以按照原来的工作进度继续推进。 /p p   另外,从长远来看,企业和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各种政策渠道呼吁监管部门将特殊食品的注册和备案制的立法位阶提高,这样更加足以保持制度和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公共食谈:您认为今后食品监管还将面临哪些难点?应如何解决? /span /p p   ◆刘鹏: /p p   从近期来看,食品安全监管,特别是省市层面的监管工作,可能会受到机构改革的冲击,因此需要在落实机构改革时认真按照“费随事走,人随事走”的原则做好编制、经费和设备的划转工作,防止食品安全监管人才的流失和原有监管队伍的涣散,保障监管人员的积极性。 /p p   从长期来看,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仍然需要在推进信息化监管、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建设、强化基层监管、促进监管行刑衔接、加强社会共治、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做长期努力。 /p
  • 《氨基酸分析仪检定规程》宣贯会在西安成功举办
    2011年7月11日至14日,《氨基酸分析仪检定规程》宣贯会在西安飞鹿酒店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全国物理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主办,天美(中国)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和日立高新技术公司协办。来自全国主要省市计量系统和部分日立氨基酸分析仪用户共计50多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在会议上,全国物理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各位专家主要做了《氨基酸分析仪检定规程》内容讲解、《氨基酸分析仪检定规程》编制说明和《氨基酸分析仪检定规程》的不确定度评定等报告,使得与会者对检定规程的编制背景、目的、重要性及主要检定参数设置的意义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氨基酸分析仪检定规程起草人、全国物理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专家--马康做报告 氨基酸分析仪检定规程起草人、全国物理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专家&mdash 赵敏做报告 由全国物理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特邀的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唐华澄和叶颖慧两位专家做了《氨基酸分析仪和氨基酸分析系统的测试评价---L-8900和835型氨基酸分析仪的应用和体会》的报告,报告按照检定规程的要求,详尽的介绍了几个主要参数的比较,加深了与会者对氨基酸分析和检定规程的认识。 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叶颖慧专家做报告 作为《氨基酸分析仪检定规程》的参加起草单位和本次会议的协办单位,天美(中国)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在会议上主要做了《氨基酸分析仪原理和操作》、《氨基酸分析仪的应用技术》、《针对&ldquo 皮革奶&rdquo 的解决方案》的报告,日立高新技术公司做了《日立氨基酸分析系统---柱前衍生法和柱后衍生的介绍和比较》的报告,提供了日立LCU柱前衍生的应用研究以及L-8900的柱后衍生解决方案,开阔了与会者对氨基酸分析仪的认识。 氨基酸分析仪检定规程参加起草单位,天美(中国)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副总裁夏奕生做报告 在会议现场,天美公司利用放置在会场的L-8900型氨基酸分析仪为参会的各位专家演示了部分检定项目,使得各位专家对检定项目和检定过程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
  • 覆膜电极溶解氧测定仪检定规程实施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43号文件,批准JJG291-2008《覆膜电极溶解氧测定仪检定规程》等8个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发布实施。它们是: 编号   名称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备注   JJG291-2008   覆膜电极溶解氧测定仪检定规程    2008年12月23日     2009年06月23日    代替JJG291-1999   JJG440-2008   工频单相相位表检定规程    2008年12月22日     2009年06月22日    代替JJG440-1986   JJG589-2008   医用电子加速器辐射源检定规程    2008年12月22日     2009年06月22日    代替JJG589-2001   JJG701-2008   熔点测定仪检定规程    2008年12月22日     2009年06月22日    代替JJG701-1990 JJG463-1996   JJG915-2008   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2008年12月22日     2009年06月22日    代替JJG915-1996   JJG1045-2008   泥浆密度计检定规程    2008年12月22日     2009年03月22日        JJG1046-2008   方形角尺检定规程    2008年12月23日     2009年03月22日        JJF1214-2008   长度基线场校准规范    2008年12月23日     2009年03月23日
  • 江苏省四个计量仪器检定规程通过审核
    12月5日,常州市计量所起草的《高锰酸盐指数在线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总有机碳(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总磷在线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等四个江苏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通过专家组审核。   专家组由全国物理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在线理化分析仪器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赵峰、委员蔡冶强、方静等10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听取了规程起草组的汇报,审查有关材料,经质询和讨论,一致认为规程(送审稿)资料齐全,基本符合相关要求,要求规程起草组按照专家组提出的修改意见认真修改形成《报批稿》,12月10日前送江苏省质监局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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