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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认证认可亮相巴黎气候大会

    中国认证认可亮相巴黎气候大会日前,记者从国家认监委获悉,巴黎时间12月8日18时,国家认监委和清华大学在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中国馆”联合主办“中国MRV体系建设”主题边会。这是中国也是世界各国官方机构首次在联合国气候大会举办以合格评定与“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MRV)体系建设为主题的专场活动,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近80位代表参加。各国专家表示,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展现出的能力和贡献,令人印象深刻;中国在节能低碳领域认证认可的成果和经验,值得国际同行借鉴。  来自国务院参事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欧盟委员会气候总司的嘉宾出席会议并致辞。国家认可委、清华大学的专家分别作了“创新认证认可制度,推进中国MRV体系建设”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MRV体系建设”的主题发言,介绍了中国运用认证认可手段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成功经验。  会议邀请欧盟委员会、世界资源研究所、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船级社、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国家电网等方面的国内外专家,就碳核查、低碳产品认证等MRV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的最新研究与实践分享了经验。  据介绍,构建以合格评定为基础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体系,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技术基础,也是《京都议定书》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机制之一。通过建立该体系,能够为碳排放权交易和企业减排行动提供碳排放数据审定、核查、认证等服务,从而保证相关过程的公平、透明和结果的真实、可信,有助于实现减排义务和权益的对等,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减排目标。国际上普通采用第三方认证认可的方式,构建MRV体系并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提供技术支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了参与排放权交易的资格标准,《京都议定书》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针对工业化国家的联合履约机制项目,均将第三方认证认可作为评价方式。  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实施绿色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我国遵循《联合国气候公约》《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积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MRV体系,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国家认监委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从我国国情和发展需求出发,运用国际通行的认证认可等合格评定规则,建立了包括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碳排放量第三方审定/核查以及相关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在内的、适应我国产业结构特点和节能减排目标需求的认证认可体系,并广泛应用于“节能低碳万家企业行动”“金太阳”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低碳城市创建等项目,在相关技术研发、制度建设、支撑国家政策、服务政府监管等方面走在国际前列,彰显了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治理机制中的贡献。

  • 产品碳足迹认证机构|低碳产品认证服务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9534.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环境保护部领导高度重视发展低碳经济以及开展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环境认证中心分析国外低碳产品认证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环境认证中心开展低碳产品认证》的发展规划。规划的具体内容是将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分为三个阶段:“中国环境标志--低碳产品”阶段、产品碳足迹标志阶段和产品碳等级标志阶段。碳标签(消费者意义)是将产品生产过程中排 放的温室气体清楚明确地展示给消费者,消费者可 以通过选择低排放的商品,满足绿色消费需求,进 行低碳生活,为全球气候变化的缓解尽一份力量。碳标签(企业意义)碳标签可以将产品或服务生命周期中各个步 骤温室气体的排放透明化,以达到节约成本的目 的,促使组织或企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展示企业的环保责任 意识,做到从根本上节约成本,减少排放,并且提高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低碳产品认证,是指全社会为了应对气候变暖,以低碳产品为主体,认证耗能产品是否符合碳排放相关标准,其中包括产品的开发过程、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如果符合标准,最终向用能产品发放低碳标志。中科检测可为企业提供低碳产品认证服务。低碳与节能服务包括[table][tr][td] 低碳与节能服务[/td][td] 碳排放核查[/td][td]碳盘查/碳核查/核算[/td][/tr][tr][td]温室气体清单编制[/td][/tr][tr][td=1,3] 生命周期评价业务[/td][td]产品生命周期评价(LCA)服务[/td][/tr][tr][td]产品碳足迹评估服务[/td][/tr][tr][td]低碳产品认证[/td][/tr][tr][td=1,2] 碳管理咨询[/td][td]CCER自愿性减排温室气体项目审定/核证[/td][/tr][tr][td]清洁发展机制(CDM)第三方审定和核查[/td][/tr][tr][td=1,5] 节能咨询[/td][td]能源审计/节能诊断[/td][/tr][tr][td]节能评估[/td][/tr][tr][td]能源管理体系建设[/td][/tr][tr][td]清洁生产审核[/td][/tr][tr][td]清绿色工厂[/td][/tr][/table][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标准[/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table][tr][td]产品名称[/td][td]检测项目[/td][td]检测标准[/td][/tr][tr][td]低碳产品认证服务[/td][td]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td][td][url=https://www.woyaoce.cn/download/paperinfo_121389.html]CNAS-SC24-2017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url][/td][/tr][/table]

  • 【转帖】GOST认证----俄罗斯强制认证(玩具类)

    据可靠消息,明年起俄罗斯对玩具等几大类消费品实施严格的强制认证。 以下为转帖内容:自1995年俄罗斯联邦法律《产品及认证服务法》颁布之后,俄罗斯开始实行产品强制认证制度,对需要提供安全认证的商品从最初的数十种发展到现在的数千种,商品上市实行产品认证准入制度,要求国内市场上市商品必须有强制认证标志。   近年来,俄罗斯逐步加强了进口商品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产品强制认证扩展到了海关,俄罗斯《产品及认证服务法》第14条规定“对于按照俄罗斯联邦法令规定需要进行强制认证的产品,其进口合同中应写明要出据合格证和合格标记”、“产品合格证应与货物海关申报单一起向海关出示,并作为主要文件用以获得进入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许可”。   俄罗斯政府规定的强制认证产品范围   1996年和1999年俄罗斯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两次公布了“进入俄罗斯联邦海关领土需要具有强制认证证明的商品清单”,主要包括:食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轻工业品,化妆品、家具、玩具、陶瓷等。与我国出口俄罗斯商品对比可知,我国向俄罗斯出口的大多数产品都属于强制认证范围,动物性产品还必须有动物检疫证明,食品还必须有卫生证。   国外商品通过俄罗斯标准强制认证的意义   根据俄罗斯法律,商品如果属于强制认证范围,不论是在俄罗斯生产的,还是进口的,都应依据现行的安全规定通过认证并领取俄罗斯国家标准合格证书(缩写GOST合格证)。俄罗斯国家标准合格证书分交付批证书和成批生产证书两种,一种是交付批证书,针对出口商只对一批产品有效,由于俄罗斯未对我国实验室认可,在我国不能发放。成批生产证书对我国企业非常合适,一旦通过工厂检查,在三年有效期内,允许产品在俄罗斯销售。   单批发运运证书:   这种证书使用与只出口一批产品到俄罗斯的制造商,要申请这种证书,不需要提交样品,只需要提交文件和资料,这是一种最经济的认证方式,但只适合于买方的俄罗斯的特定客户且产品数量确定,也就是说国外的制造商获得这种证书后,不能用这个证书把产品卖给其它的客户。   申请该证书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   ----申请证书的产品清单和海关关税代码;   ----产品数量;   ----产品技术规格信息和相关测试报告;   ----俄罗斯进口商(买家)的联系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和联系人;   ----货物清单和形式发票;   一年期证书:   这种证书的使用与3年有效的成批生产证书相似,区别是有效期为1年,申请这种证书有以下特点:   1, 不需要工厂检查;   2, 需要送样,对于体积比较大的产品可以做现场检测;   3, 如果有CB报告和GS报告等可以做为参考;   4, 制造商需提交的正式文件包括营业执照,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技术文件(使用说明书、外观样式、产品照片)等;   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   1, 申请表   2, 授权书   3, IS09001质量体系证书   4, 相关测试报告(如CB,CE,GS等)   5, 任何形式的测试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和证书   6, 产品说明书、目录、使用手册等   三年期证书   证书由GOSSTANDART认可的机构颁发,这种证书与具体的外贸合同无关,一旦通过认证,在3年有效期内,每出口一批产品,提供一份证书复印件,即可作为有效证明保证产品在俄罗斯销售。和GOST证书一起,还可以领到使用俄罗斯国家质量标准(GOST 标志)的许可证,标志可直接用在商品上,也可以用在标签或附属文件上,该种证书有以下特点:   —任何国家的制造商都可以申请该证书   —需进行工厂检查,检查员到现场检查生产过程并抽取样品   —只对证书中所列的产品有效,工厂的其它产品不可以使用   —需检查生产水平、产品质量及卫生特点   —认证时间比较长,一般需要4个月   —证书有效期为3年   —每年认证机构都要到工厂监督检查(1年1次)   如果出口企业不经过俄罗斯产品认证,货物到达俄罗斯以后办证非常不方便,要付海关检测费和海关仓库存储费,其费用有可能超过该笔交易的利润,且耗费时间较长。更为严重的是没有GOST证书产品根本不准上市销售。   对企业来说,取得俄罗斯强制认证证书(GOST),一方面可以直接上市销售,获得俄罗斯GOST证书和卫生证书(与人体有直接接触的产品需有卫生证书)后,可以在俄设立委托销售或直接销售。二是可长期解决使用证书的问题。一旦通过认证,在三年有效期内,每出口一批产品,领取一份证书复印件,即可作为有效证明保证出口和上市。三是可以使用俄罗斯强制认证标志,提升产品价值,为企业开拓俄罗斯市场提供信誉保证   ****************************************************************************************************************************************************   俄罗斯国家标准认证(GOST认证)分为进口到俄罗斯的交付批认证及进口产品成批生产认证。第一种认证的目的是为了让供货商的产品顺利进入俄罗斯市场,认证发放给进口商。证书有效期通常为一年,取决于进出口合同条款;第二种认证的申请人和接授人是国外生产厂共有效期在证书中规定为1年或3年,必要时俄方专家实地考察并根据实验结果综合评估发放证书。   俄罗斯GOST认证中对部分产品附带应补充证明文件有:《卫生证明》、《防火安全证明》及其它证明:   (一)《防火安全证明》   《防火安全证明》是为了确定产品符合俄联邦法律中的防火安全要求,它是《俄罗斯GOST认证》中的基本组成认证之一,是进入俄联邦及其在领土上销售的基本条件,是由国家消防机关同俄联邦计量标准质量   需获得《防火安全证明》产品范围:   工业产品、建筑产品,其中包括进口到俄罗斯的建材、建筑工具、防火安全器材、装备、交通工具、电工器材、元件。   需获得《防火安全证明》的服务项目:消防工程、维修灭火装置、参与消防有关的工程项目。   (二)《卫生证明》   《卫生证明》是用于确定产品符合卫生法要求允许生产、贮藏、运输及销售。   《卫生证明》有效期为5年,在个别情况下,卫生证明的期限会缩短。   (三)《俄联邦卫生部注册证》   根据1997年6月3日 NO. 659文件《俄联邦卫生部条例》及其补充(1997年NO.23文件第2691条,NO.51文件第5809条;1999年NO.47文件第5706条),为了保证医疗制品、药品质量及有效功能、安全性以及完全符合国家注册标准,要求国内生产产品及国外进口产品必需先在俄联邦卫生部办理注册才可以销售及使用,同时增值税可给予10%以上优惠。   《俄联邦卫生部注册证》有效期为:   医疗制品--玻璃、塑料、橡胶、纺织及其它材料制品,基本上是一次性用品,不需要技术维护,其使用有效期限为--5 年   医疗器械、仪器等通常需要技术维护,药品、保健品使用期限为--10年。

  • 质检总局发文:落实检验认证机构质量连带责任

    《意见》要求落实检验r认证机构质量连带责任。具体如下:   要推动建立检验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制度,提高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要加强检验认证机构分类监管,督促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完善检验认证基本规范,有效控制检验认证过程。   要督促建立检验检测报告核查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及时处理,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真实完整,经得起比对核查。   要督促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要督促认证机构加大企业检查及获证后跟踪检查力度,对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形的,及时采取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等措施。

  • 广东向认证检测机构发出倡议 合力推进行业自律

    [align=left] 近日,在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的组织下,省认证认可协会向全省认证检测机构发出行业自律倡议,合力推进行业自律,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align][align=left] 省认证认可协会倡导全省认证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从自身做起,始终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公信”的服务理念,守法经营、规范执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抵制认证检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合力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和良好市场秩序,增强行业公信力,切实发挥认证认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作用。[/align][align=left] 据悉,在该省第十二个“世界认可日”主题宣传活动中,省认证认可协会组织了部分品牌号召力强、履行社会责任好的认证检测机构开展公益宣传活动,进行行业自律集体宣誓。[/align][align=left] 下一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将推动认证检测行业完善自律机制,健全自律行为准则、管理规范、监督机制和评价仲裁规则等,方便认证检测机构加入自律组织,不断扩大行业自律覆盖面,及时清除违法失信机构,促进认证检测行业健康发展。[/align]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0665]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url]

  • 【分享】《海峡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合作协议》正式签署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12月22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中签署《海峡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合作协议》。全文如下:  为便利海峡两岸经贸往来,促进两岸产业合作,创造良好投资环境,提升两岸贸易产品质量(品质)及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认可(验证认证)及消费品安全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共同采取措施,开展下列领域的交流合作:  (一)标准领域:积极探索和推动重点领域共通标准的制定;开展标准信息(资讯)交换,并推动两岸标准信息(资讯)平台建设;加强标准培训资源共享。  (二)计量领域:促进两岸法制(法定)计量合作、计量技术和计量管理信息(资讯)交流;合作研究最高量值准确可靠的装置,并开展相关装置的比对;推动测量仪器溯源校准(校正)的技术合作。  (三)检验领域:沟通两岸检验标准和程序;建立两岸贸易中商品检验合作与磋商机制;开展商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合作。  (四)认证认可(验证认证)领域:沟通两岸认证认可(验证认证)标准和程序;共同推动两岸新领域认证认可(验证认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推动两岸认证认可(验证认证)结果的互信,就双方同意的项目作出具体安排。  (五)消费品安全领域:建立两岸消费品安全信息(讯息)通报联系机制;建立两岸贸易消费品安全协处机制;加强对不合格消费品处理的沟通与协调。  (六)加强上述合作领域内相关制度规范的信息(资讯)交换。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事项。  二、合作形式  双方同意就前述合作领域采取如下措施:  (一)分别成立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认可(验证认证)及消费品安全合作工作组,共同商定具体实施计划,明确活动范围等,并可根据需要形成相关领域的合作文件。  (二)以技术合作、专家会议、信息(资讯)交流、人员互访及业务培训等方式开展标准、计量、检验、认证认可(验证认证)及消费品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三)双方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工作,并指定联络人负责各领域业务的日常联络及工作方案的实施。  三、相互协助  双方同意对执行本协议的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于在执行本协议相关活动中所获信息(资讯),遵守约定的保密要求。  五、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信息(资讯)交换、通报、查询及业务联系,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消息来源:新华网)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来沪开展认证认可专题调研

    [color=#333333]近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部长马名杰带队的认证认可专题调研组一行,来上海开展“完善认证认可制度,提升我国产品质量水平”专题调研,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副局长朱明出席调研座谈。[/color][color=#333333]  朱明代表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向调研组介绍了上海市检验检测认证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在完善法规建设、创新工作手段、提升行业综合能力等方面的重点举措,并提出了完善认证认可制度的有关建议。马名杰充分肯定了上海认证认可工作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参会各方就完善认证认可制度、理顺认证监管工作等方面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表示感谢,希望上海再接再厉,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努力形成上海经验,推动高质量发展。[/color][color=#333333]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等政府部门,市认证协会、市计量协会等协会,市计测院、市质科院、市机动车检测中心等本市有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生产企业代表共20余家单位的代表参加了座谈。[/color]

  • 【转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风险浅析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风险伴随着认证审核活动。作为认证机构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并全面识别这些风险,并结合法规要求,懂得如何在审核过程中合理地加以规避,已成为国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面临的紧迫任务。   宏观层面的风险——外部风险  这类风险来自国际和国家经济运行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力度等。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时期,产业结构变化大、消费结构加快升级,使得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问题更加关注。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机制和法制尚不健全,部分企业诚信意识缺失,在食品供应链的全过程仍存一些不安全因素,影响食品安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仍然存在,食品安全事故和事件时有发生。  近几年来,国内认证市场进入成熟期,认证速度相对放缓,国家认监委、国家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和地方质量监督检疫管理部门对认证市场的检查越来越频繁,抽样量在逐年增加,这对认证机构的运作形成了客观约束。要求认证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认证能力,培养获证组织的忠诚度,同时控制新项目的认证风险。  作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意识到这种宏观层面的风险,并积极稳妥地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为此,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首先应识别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具体认证审核过程中还需关注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和专项技术要求,以便在认证、审核过程中识别组织是否违法、违规,为认证决定提供可靠的依据。第二,应及时跟踪最新的食品安全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认证风险预警机制,在认证、审核过程评估其风险,在审核方案策划、审核组的组成、审核过程控制、认证决定等环节加强风险控制。第三,树立认证机构品牌意识,控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风险。对于一个负责任的认证机构来说,最大的风险损失应该是认证机构品牌损失(如顾客投诉率居高、业内同行口碑较差、CNAS分级靠后等)。这是一个机构持续稳定发展的核心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微观层面的风险——内部风险  这类风险主要来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内部管理。  一是认证审核必须保持公正性。这体现在四个层面:首先是自身利益的威胁,此类威胁源于个人或认证机构依其自身利益行事。第二是自我评审的威胁,此类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评审自己所做的工作,如认证机构对由其进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咨询的客户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属于此类威胁。第三是熟识(或信任)的威胁,此类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对另外一人过于熟悉或信赖,而不去寻找审核证据。第四是胁迫的威胁,此类威胁源于个人或机构察觉受到公然或暗中的强迫,如威胁用他人取而代之或向主管告发。  二是认证人员的能力、稳定性、责任心。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经验、人生观、价值观等,直接影响一个人看待、判断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和水平等。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中,有很多定性的要求,如微生物、致病菌的限量等,需要审核员把握判定的尺度,很大程度取决于其认识和判断力。  三是认证机构内部具体运作流程管理和审核组的有效控制。从合同评审、审核方案策划和实施、审核的策划和实施到不符合项的关闭、认证审定、发证、证后监督、再认证都要进行控制。对这类风险,认证机构应结合认可机构的要求,修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管理文件,进行流程优化,加大培训力度,在机构内部形成一致性的观点,尽量减少认证风险。  在实践过程中,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当关注《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消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和《认证机构认可风险分级管理方案》。认证机构和审核组成员必须履行起自身的风险控制责任,严格控制认证审核风险。

  • 检测认证机构整合 对于检测行业的你怎么看待?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数量经过认证计量或证书颁发的检测机构达到2万八千到三万家,居世界第一位,检验检测人均增长率在10%以上。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机构、民营第三方机构五类机构形成共存共进的局面。多年来,我国各类检测技术机构在推进产品质量提升、促进公平贸易以及维护公众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国家的经济发展,检验检测行业功不可没。然而,我国检验检测机构的发展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我国检验检测机构各级行政部门隶属的检测机构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 体制机制僵化,导致重复建设严重积极推行“大部制”改革  国家在财政人事方面对事业单位的要求使他们来不及建成自由市场的激励机制,创新发展动力严重不足,同时各个检验检测机构隶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其发展只能在本系统内考虑,也导致了不同的系统、同类的机构重复建设严重。第二、 布局结构分散,规模普遍较小  由于缺乏全国的布局、行业的布局,导致布局分散。各类机构各自为章,规模普遍较小。第三、 行业壁垒较多,条块分割严重  除国家强制证书的取得之外,行业检验资质证书过多,给检验检测机构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各类检验检测机构结果也互不认可,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复检测。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的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第四、 服务品牌匮乏,国际化程度不高  近年来,国外检测机构在国内发展非常迅速,因为他们拥有很强的品牌,而我们国家在国际上被认可的品牌是少之又少。中国的服务业在进出口贸易竞争中,服务业的比例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在服务业中,高技术服务业更少,检验检测在高技术服务业出口贸易中几乎是零。而发达国家进出口贸易中,服务业贸易占主贸易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我们国家不足百分之十。近几年来,我们的比重在提升,但是还是非常的不够。这就导致我们的检验检测机构风险意识不强,检验检测体系不健全,综合能力不高,竞争能力不够。  综上所述,中国的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及整合势在必行。那么对于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检测认证人员又会有何看法呢?对于检测行业又会有什么影响呢?下面就是一名检测认证工程师对检测认证机构整合的一些看法:1机构整合能够集中各方优势,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从上级主管部门的总体思路看,是要求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解决这些检测认证机构过于分散、活力不强的问题。经济学把为了创造物质财富而投入到生产活动中的一切要素统称为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信息资源、时间资源等。如果从市场经济和商业社会的角度来讨论,机构整合就是一种资源的合理调度。   资源整合,是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战略调整的手段。整合就是要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就是要有进有退、有取有舍,就是要获得整体的最优。认证与检测机构有着不同结构、不同内容的资源,如果能进行有效的识别与选择、配置和融合,就能使其认证链条具有较强的条理性和系统性,并创造出价值。提升资源整合能力,进而增强竞争优势。2机构整合能够加速提升客户服务质量  认证行业作为“高技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创新为服务提供了动力,服务又是创新的目标,只有持续不断地关注各类客户的需求、运营模式、发展趋势变化等,站在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的角度,才能真正做到有效创新,并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创新的丰硕成果。  机构整合,与服务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相契合,更是一种形式上的创新。这种创新就是把以流程为中心转到以客户为中心的重大改革。从客户的角度来说,流程越简单越好,打交道的单位和部门越少越好,需要盖的章也是越少越好。例如:经常接到企业客户打来的电话,询问认证和测试相关事宜,我们发现,客户常常分不清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不知道二者各自的负责领域是什么。这些对于从业者来说非常简单的问题,部分客户却觉得非常复杂。为什么?因为环节太多,又没有专人指导。  认证机构与检测机构整合,客户就不必花精力去分清认证检测的各个环节,相反,客户就是中心,认证服务体系是围绕客户进行的,不管是认证还是检测机构,不管是哪个模块,都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这种创新,不仅是传统体制向现代体制的转变,更是人性化思想的体现。  综上所述,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是大势所趋,代表着未来认证检测发展的方向。实际上,国外的认证机构大部分都有自己的实验室。例如美国安全检测实验室公司(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简称UL),从名字就可以看出它原本是一个检测实验室,但是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具权威的从事产品安全测试和认证的机构之一,UL标志已成为产品迈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类似的,还有TüV、SGS、ITS等国外著名认证机构,都能提供全面的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服务。  目前国内的一些检测机构也在加快建设自己的实验室,但是距离国外发达认证机构还有不小的差距。现阶段,通过整合有实力的国内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可以迅速扩大规模,共享固定和无形的资源。当然,整合也许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因素,例如不同机构之间的管理体系不尽相同,因此存在重复、交叉甚至矛盾,而不同机构文化的差异也可能导致沟通成本的增加。但是只要我们坚定信心,求同存异,认真分析,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这些问题,就一定能克服困难,实现双赢。来源:互联网

  • 3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新规

    从国家认监委获悉,为严格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有机产品认证的有效性,自3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新规——新修订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将确保所有认证产品都经过检测;即将实施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对蔬菜、牛奶等37大类产品展开有机认证;开通“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保证有机产品可溯源。 所有认证产品都要经过认证机构检测 据介绍,截至2011年底,我国已颁发有机产品认证9337张,获得认证的有机生产面积达到200万公顷。然而,随着我国有机产业的发展,由于商业竞争激烈、少数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一些问题也开始凸现,主要表现为存在夸大与虚假宣传行为、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不规范、有机消费理念存在误区等。 国家认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这些问题,新规对有机产品的生产、认证要求都更加严格。比如,要求认证机构对所有认证产品都要进行产品检测;认证证书由国家认监委信息系统统一赋号;认证现场检查需覆盖所有生产活动范围;销售场所不能进行二次分装、加贴标识等。 同时,新规还建立了不良企业退出机制。对因不诚信、违规使用有机生产禁用物质、超范围使有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等问题而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任何认证机构在1—5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有机产品认证申请。 对蔬菜、牛奶、肉类等37类产品开展有机认证 国家认监委在各认证机构已认证产品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并予以公布。《目录》包括了蔬菜、牛奶、肉类等37大类127种产品。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风险评估的原则,将不适宜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排除在目录之外。之前已获得认证,但不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满将自动失效。同时,国家认监委将基于风险分析原则,对《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以信息技术手段确保有机产品可溯源 针对消费者普遍反映“有机产品认证标志难以辨别和查询”问题,“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将同步开通使用。据介绍,这一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确保认证机构发放的每枚有机产品认证标志都能够从市场溯源到所对应的每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获证产品和生产企业。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市场上销售的有机产品,将加施带有唯一编号(有机码)、认证机构名称或其标识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便于消费者辨识。在3月1日前,已从认证机构领取旧版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印制相关产品包装的,仍然可以使用,但应在今年7月1日前使用完毕。届时,公众可登录“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进行查询验证。(记者 林莉君)

  • 【简讯】我国建立认证认可全过程监管模式 严重违规者将入“黑名单”

    从国家认监委获悉,2008年,我国认证认可的工作重点是,强化行政监管,建立认证认可全过程监管模式,全面提高认证认可公信力、贡献力和生命力。 按照企业全备案、产品全登记、检测全报告的目标,今年将与认证认可有关的企业、机构、人员和工作环节全部纳入监管环节,从根本上提高认证有效性。 加强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认可“红黄线”,严把准入关。建立退出机制,对不合格的认证机构、从业人员坚决清理出局,对严重违法违规者,建立“黑名单”制度,实行行业终身禁入。从源头上提高认证机构和从业人员素质,规范认证行为。 强化认证结果的监管,建立认证有效性评价和追溯机制,加大强制性认证(3C认证)产品、食品注册登记企业、管理体系有效性监督检查力度,跟踪认证有效性的持续运行情况,对不合格产品和企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 【资料】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程序

    一、初次认证 1,企业将填写好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环境标志保障体系文件连同认证要求中有关材料报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认证中心收到申请认证材料后,产品部办公室进行初审,与申请认证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认证费用及年度监督检查费用,并向企业下发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受理通知书。 2,认证中心检查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向企业下发文件审核意见,企业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文审意见进行整改。认证中心检验室根据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情况确定抽样方案。 3,认证中心收到企业的认证费后,向企业发出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同时通知省市环保局派员参加;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 4,现场检查按环境标志产品保障体系要求和相对应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进行,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查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情况、产品环境行为检验报告撰写环境标志产品综合评价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 6,认证中心收到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后,汇总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7,认证中心向认证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组织公告和宣传。 8,获证企业如需标识,可向认证中心订购;如有特殊印制要求,应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备案。 9,年度监督审核每年一次。 二、增项认证 1,需增项认证的企业,填写《环境标志产品增项认证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认证中心。 2,对某个已获认证产品型号基础上扩展(派生)的新型号的认证申请,如果其受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与原型号一致,且其变更部分对满足环境标志认证产品技术要求标准无影响时,可在申报增项的同时提出免检申请。 3,认证中心收到认证材料后的工作程序与初次认证工作程序一致。 三、境外企业认证 1,境外企业或经销商就其在国外生产、国内销售的产品申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境外企业),并按境外企业认证材料清单要求提供材料,报认证中心。 2,认证中心收到申请认证材料后,产品部办公室进行初审,与申请认证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认证费用及年度监督检查费用,并向企业下发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受理通知书。 3,认证中心检查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向企业下发文件审核意见,企业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文审意见进行整改。 4,认证中心收到企业的认证费后,向企业发出组成现场检查组的通知,并在现场检查一周前将检查组组成和检查计划正式报企业确认。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认证企业及产品情况,确定检查方案和抽样方案,产品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5,检查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产品检验报告撰写综合评价报告,提交技术委员会审查。 6,认证中心收到技术委员会审查意见后,汇总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7,认证中心向认证合格企业颁发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组织公告和宣传。 8,获证企业如需标识,可向认证中心订购;如有特殊印制要求,应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备案。 9,年度监督审核每年一次。与国内认证企业年检区别是,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增加一次市场检查。 四、年度监督检查 1,认证中心根据企业认证证书发放时间,制订年检计划,提前向企业下发年检通知。企业按合同要求缴纳年度监督管理费,认证中心组成检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2,现场检查时,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检查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3,检查组根据企业材料、检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撰写综合评价报告,报认证中心总经理批准。 4,年度监督检查每年一次。 五、复评认证 3年到期的企业,应重新填写《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报认证中心。其余认证程序同初次认证。

  • 【分享】法国政府控制食品安全的主要机制

    法国政府通过使用特殊质量认证和标识,严格控制食品安全。目前已建立了一个具有良好信誉和极高权威地位的食品认证机制。食品认证标识赋予产品更强的抵御危险能力,消费者可以放心地根据食品标签买到符合卫生和健康标准的食品。   法国国内针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设立了包括由政府统一管理、以及各大超市自我管理等两种模式的认证和标识制度。   法国政府统一管理的食品和农产品认证标识,主要由法国政府农业部和经济部会分别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发放、监督和管理。目前法国农产品和食品领域共有4种经由政府认可、并且统一管理发放的认证标识:包括原产地冠名保护标签(AOC)、生态食品标签(AB)、红色标签(LR)、特殊工艺证书产品认证(CCP)等。   1、法国国内原产地保护认证和标识(AOC)   根据法国农业部的定义,最初创立于1935年的原产地认证和标识表明某种产品与某个地域之间拥有十分紧密的关系,而且这种产品需要经过拥有一定技能的人进行加工。此外,资源的合理配置、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等条款也被纳入了地域冠名的考量范围。   原产地保护认证和标识由法国原产地研究院(INAO)签发,法国政府农业部负责监管,在欧盟各成员国之内相互承认。   在法国国内,原产地保护认证和标识的获得均必须经历一个相当漫长和复杂的评估过程,其中需要经过考察、专家评审、公众测评以及法国原产地研究院下属4个专业委员会的考核意见等几个阶段,同时还要得到法国国家标签认证委员会的认可。由于需要证明一项产品在原产地的质量要比非原产地的更好,因此一般需要经过长达10年左右的时间评判才能最终获得原产地保护认证和标识。一旦获得认证之后,一项产品的原产地保护标识便可以无期限的使用。   法国国内的原产地保护认证和标识最初仅适用于葡萄酒和烈性酒等两大类产品,只是到1960年开始其使用范围才逐步扩大到奶制品领域,而到1990年以后则进一步拓展到整个农产品和食品领域。截止到目前为止,法国国内大约有520种产品获得了原产地保护认证和标识,但是其涉及数量最多的仍然要数葡萄酒和奶酪产品,包括467个葡萄酒原产地标识和47个外奶酪产品原产地标识。

  • 国务院:检验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将要承担连带责任!

    国务院:检验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将要承担连带责任!实行随即选择检测机构、建立检验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制度、推动实现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这些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息息相关的行业热点上了8月2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增加“中国制造”有效供给满足消费升级需求。会上李克强总理对这些工作作出了哪些部署?质量与认证带你看。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增加“中国制造”有效供给满足消费升级需求。会议指出,以先进标准引领消费品质量提升,倒逼装备制造业升级,是实施“中国制造2025”、推动“中国制造”迈向中高端、夯实工业发展根基的关键所在,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可以依托我国市场巨大的优势,发挥扩大有效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等多重效应。会议确定,要紧密围绕消费需求旺盛、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家用电器、消费类电子、装饰装修、服装服饰、化妆品和日用化学品、妇幼老年及残疾人用品、文教体育休闲用品等一般消费品领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企业主体作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

  • 看来认可与认证真的要有动作了,且动作还不小

    http://www.aqsiq.gov.cn/zjxw/zjxw/zjftpxw/201403/t20140312_406000.ht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  中央编办 质检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扎实推进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检验检测认证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维护群众利益等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检验检测认证的需求日益增长,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但我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缺乏政府统一有效的监管,规模普遍偏小,布局结构分散,重复建设严重,体制机制僵化,行业壁垒较多,条块分割明显,服务品牌匮乏,国际化程度不高,难以适应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整合做强做大,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快速发展,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学界定国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大力推进整合,优化布局结构,创新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整合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努力实现信息共享、结果互认。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政府部门要强化制订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引导职责,逐步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脱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条件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平稳过渡。  ——坚持分业推进、分级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提出本行业相关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整合,转企改制工作基本到位,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完善,进一步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到2020年,建立起定位明晰、治理完善、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实力雄厚、公正可信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  三、重点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摸清底数,认真清理现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对职能萎缩、规模较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机构予以撤销。在此基础上,从三个方面推进整合工作。一是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明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推进部门或行业内部整合;二是推进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三是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支持、鼓励并购重组,做强做大。  (一)推进部门和系统内整合。  1.整合质检总局所属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及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属31个评审中心,整体转企改制,并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2.整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对同一地域内的机构实行综合设置。(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3.开展特种设备行业检验检测机构纵向整合试点,推进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以资产为纽带的纵向整合,建立专业检验检测集团;鼓励以资产为纽带的省内整合、跨省整合。(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  4.按电子信息、通信、软件等产品类别分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5.按公路、水路行业专业领域类别分步推进交通运输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交通运输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6.整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归口指导的国家级建筑工程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7.按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业机械、转基因安全、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投入品等业务门类整合农业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农业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8.统筹研究国资委联系的行业协会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问题,结合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稳步推进。推动行业协会所属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国资委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9.整合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组建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10.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指导地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14年底前完成)  11.按电力、石油、煤炭等类别,分类研究推进能源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推动组建专业覆盖面广、竞争能力强、公正独立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能源局、国资委负责。2014年8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12.整合烟草系统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烟草局负责。2014年底前提出方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3.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粮食局分别负责研究提出本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2014年底前完成)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中科院、地震局、气象局、国防科工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铁路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其他部门和行业,有业务相同或相近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研究提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意见。(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2014年8月底前完成)  (二)推进跨部门、跨行业整合。  对事关国计民生、分属于不同部门的相同产品的检验检测认证职能进行整合。鼓励条件成熟的领域或产品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整合。(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推进跨地区整合。  加强地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布局规划,省级政府部门所属相关机构加大整合力度,整合同城同类机构,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组建大型综合性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集团。整合不同市(地)相关机构,整合市和市辖区同类机构,逐步发展区域性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县(市)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整合为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体制。  要科学规划机构设置,完善标准体系,加大监督力度,逐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今后,除特别需要外,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一般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整合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管理体制。推动建立外部评价、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理事会、董事会等多种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人自主权。(中央编办、质检总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五)清理相关政策法规,有序开放市场。  清理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不利于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健康发展的规定,减少检验检测认证项目的行政许可,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检验检测认证

  • 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功能及作用

    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之所以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概括起来说,体现为“一个本质属性、两个典型特征、三个基本功能、四个突出作用”。[align=center][color=#ff0000][b]一个本质属性:传递信任,服务发展[/b][/color][/align]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一切市场交易行为都是市场主体基于相互信任的共同选择。随着社会分工和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复杂化,由具备专业能力的第三方对市场交易标的(产品、服务或企业组织)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证实,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必要环节。获得第三方的认证认可,能够显著增进市场各方的信任,从而解决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降低市场交易风险。认证认可制度诞生后,迅速广泛应用于国内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之中,向消费者、企业、政府、社会和世界传递信任。在市场体系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认证认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特性将日益显现。[align=center][color=#ff0000][b]两个典型特征:市场化、国际化[/b][/color][/align][color=#0080ff][b]  一是市场化特征[/b]。[/color]认证认可起源于市场、服务于市场、发展于市场,广泛存在于产品和服务等市场交易活动之中,能够在市场中传递权威可靠信息,建立市场信任机制,引导市场优胜劣汰。市场主体采用认证认可手段,可以实现互信互认,打破市场和行业壁垒,促进贸易便利化,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市场监管部门采用认证认可手段,可以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优化市场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降低监管成本。[color=#0080ff][b]  二是国际化特征[/b]。[/color]认证认可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国际上普遍将认证认可作为规范市场和便利贸易的通行手段,并建立统一标准、统一程序和统一体系。主要体现在:其一,国际上在诸多领域成立了国际合作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等。它们的宗旨就是建立国际统一的标准和认证认可制度,实现“一次检验、一次检测、一次认证、一次认可、全球通行”。其二,国际上已建立了全方位的认证认可标准和准则,并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国际组织对外发布,目前已发布36项合格评定国际标准,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同时,世界贸易组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 TBT)也对各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进行规范,确立了合理目标、对贸易影响最小化、透明度、国民待遇、国际标准和相互承认原则,以尽可能减少对贸易的影响。其三,国际上普遍应用认证认可手段,一方面作为保证产品、服务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市场准入措施,如欧盟CE指令、日本PSE认证、中国CCC认证等强制性认证制度;一些国际市场采购体系如全球食品安全倡议(GFSI)也将认证认可作为采购准入条件或评价依据。另一方面作为贸易便利化措施,通过双多边互认避免重复检测认证,如国际电工委员会建立的电子电工产品测试及认证体系(IECEE)、电子元器件质量合格评定体系(IECQ)、防爆电气产品认证体系(IECEX)等互认安排覆盖全球90%以上经济体,极大地便利了全球贸易。[align=center][color=#ff0000][b]三个基本功能:质量管理“体检证”、市场经济“信用证”、国际贸易“通行证”[/b][/color][/align]  认证认可,顾名思义是对产品、服务及其企业组织进行符合性评价并向社会出具公示性证明,满足市场主体对各类质量特性的需求。在政府部门减少准入限制之“证”的情况下,市场主体间增进互信便利之“证”的功能越发不可或缺。[color=#0080ff][b]  一是质量管理的“体检证”[/b]。[/color]认证认可是依据标准、法规等要求,运用多种质量管理方法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合乎标准规范进行诊断和改进的过程,是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的有效手段。通过认证认可活动,能够帮助企业识别质量控制关键环节和风险因子,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企业获得认证,需要经过内审、管理评审、工厂检查、计量校准、产品型式试验等多重评价环节,获得认证后还需定期进行证后监督,这意味着全套“体检”,能够持续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从而切实加强质量管理。[color=#0080ff][b]  二是市场经济的“信用证”[/b]。[/color]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在市场中传递权威可靠信息,有助于建立市场信任机制,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并引导市场优胜劣汰。获得第三方权威认证,是证明企业组织具备参与特定市场经济活动资质能力、证明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信用载体。例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国内外招投标、政府采购通常对参与竞标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涉及环境、信息安全等特定要求的还会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作为资质条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国家“金太阳”工程等将节能产品认证、新能源认证作为准入条件。可以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信用证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难题,为市场经济活动发挥着传递信任这一不可替代的作用。[color=#0080ff][b]  三是国际贸易的“通行证”[/b]。[/color]认证认可由于国际化的特征,各国都倡导“一次检验检测,一次认证认可,国际通行互认”,因而能够帮助企业和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在全球贸易体系中发挥着协调国际间市场准入、促进贸易便利等重要功能,是多双边贸易体制中促进相互市场开放的制度安排。在多边领域,认证认可既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促进货物贸易的国际通行规则,也是食品安全倡议、电讯联盟等一些全球采购体系的准入条件;在双边领域,认证认可既是自贸区(FTA)框架下消除贸易壁垒的便利工具,也是各国政府间关于市场准入、贸易平衡等贸易磋商谈判的重要议题。在许多国际贸易活动中,都把国际知名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作为贸易采购的前提条件,以及贸易结算的必备依据;不仅如此,不少国与国之间的市场准入谈判,都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作为重要内容,写入贸易协定。[align=center][color=#ff0000][b]四个突出作用:改善市场供给、服务市场监管、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开放[/b][/color][/align][color=#0080ff][b]  一是面向市场主体引导提质升级,增加市场有效供给[/b]。[/color]目前所有国民经济门类和社会各领域都已全面推行认证认可制度,形成了涵盖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人员等各种认证认可类型,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的各方面需求。通过认证认可的传导反馈作用,引导消费和采购,形成有效的市场选择机制,倒逼生产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服务质量,增加市场有效供给。近年来,认监委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发挥认证认可既能保“安全底线”又能拉“质量高线”的作用,在获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在食品、消费品和服务领域推行高端品质认证,激发了市场主体自主提升质量的积极性。[color=#0080ff][b]  二是面向政府部门支撑行政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b]。[/color]国际上一般将市场分为前市场(销售前)和后市场(销售后)两个环节。无论是前市场的准入和后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认证认可都能够促进政府部门转变职能,通过第三方实行间接管理,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在前市场准入环节,政府部门通过强制性认证、约束性能力要求等手段,对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领域实行准入管理;在后市场监管环节,政府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专业化优势,将第三方认证结果作为监管依据,保证监管的科学性、公正性。在充分发挥认证认可作用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不需把主要精力放在全面监管数以亿计的微观企业及产品上,而是重点监管数量有限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借助这些机构将监管要求传导到企业身上,从而收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color=#0080ff][b]  三是面向社会各方推动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市场环境[/b]。[/color]政府部门可以将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认证信息作为诚信评价和征信管理的重要依据,健全市场信任机制,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和消费环境。在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方面,通过认证认可手段,确保进入市场的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起到源头把关、净化市场的作用;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方面,认证认可向市场提供独立公正、专业可信的评价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资源错配,形成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起到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在优化市场消费环境方面,认证认可最直接的功能就是指导消费,帮助消费者识别优劣,避免遭受不合格产品的侵害,并且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改进产品和服务,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消费品质的作用。[color=#0080ff][b]  四是面向国际市场促进规则对接,提升市场开放程度[/b]。[/color]世界贸易组织《技术贸易壁垒协定》将合格评定作为各成员方共同使用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要求各方合格评定措施不得对贸易带来不必要障碍,并鼓励采用国际通行互认的合格评定程序。我国“入世”时,作出了统一市场合格评定程序、对国内外企业及产品给予国民待遇的承诺。采用国际通行互认的认证认可方式,可以避免内外监管的不一致和重复,提高市场监管的效率和透明度,有助于营造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我国经济“走出去”“引进来”提供便利条件。随着“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加快推进,认证认可的作用更加显现。在我国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就把认证认可作为促进贸易畅通和规则互联互通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我国与东盟、新西兰、韩国等达成的自贸区协定,都作出了认证认可方面的互认安排。

  • 严监管强执法,让认证检测行业回归社会本位

    [align=center][/align][align=left][color=#444444][color=#444444] 2018年第19期《工商行政管理》杂志以”合格评定如何更好地传递信任“为主题,刊登系列文章,集中报道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深化改革和加强监管情况,受到广泛关注。今天,刊登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刘卫军司长、认可检测司许新建司长联合署名文章《严监管强执法,让认证检测行业回归社会本位》,供研究参考。[/color][/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44444][color=#444444][/color][/color][/align][align=center][b]严监管强执法[/b][/align][align=center][b]让认证检测行业回归社会本位[/b][/align][align=left] 加强和完善对认证检测市场的监管,是发挥质量认证体系“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属性和作用的重要保障,也是当前“大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一些认证检测领域还存在程序不规范、有效性不高、企业获得感不强、“认证检测乱象”等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破除认证检测行业“劣币驱逐良币”,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把认证检测市场监管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常抓不懈,从而进一步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align][align=center][b]“五位一体”监管体系取得成效[/b][/align][align=left] 近年来,认证认可建立了“法律规范、认可约束、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认证监管体系建设覆盖90%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建立了11个认证监管区域联动机制,制定了10余件行业自律规范,搭建起行政监管、机构认可和人员注册三方信息通报与协查机制,创新“双随机一公开”、风险分析、溯源管理、自我声明、分类监管、信息公示等监督方式。[/align][align=left] 一是组织开展 “认证乱象”专项整治。利用大数据、申投诉等渠道信息筛选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组织经验丰富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业专家有针对性地实施专项监管,重点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及获证有机产品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仅2018年上半年,撤销5家认证机构资质,对29家认证机构实施行政警告,撤销2名审核员执业资格和41名审核员职业资格。[/align][align=left] 二是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监督与风险预警。对消费者直接接触多、涉及人身安全的高危产品以及抽查合格率下滑或波动大的 CCC获证产品加大“双随机”抽查力度。全面考核认证机构的责任追溯和风险防控机制,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风险信息分析预警工作。2017年以来,全国查处 CCC 认证无证制售和进口违法行为1088例,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12家指定实验室撤销、注销或暂停相应资质 ;对抽查发现的223家企业的256张不合格证书予以撤销、暂停处理。完善3C 认证“云桥”服务平台,对电商平台销售的3C 目录内产品进行在线核查。截至目前,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通过“云桥”校验 CCC 证书数据1亿余次,因商品未填写3C 信息或 CCC证书失效下架商品300余万件。[/align][align=left] 三是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联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组织全国3.6万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自查 ;在重点领域组织实施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37项,汇总发布能力验证计划1000余项。2017年以来,共对4702家检验检测机构采取了撤销、暂停资质与行政告诫处理。[/align][align=center][b]以问题为导向,锁定监管重[/b]点[/align][align=left] 下一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认证检测工作的专业特点和主要流程环节,梳理分析认证检测行业的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认证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align][align=left] 针对管理体系、服务和一般工业品认证等自愿性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认证机构买证卖证的违法行为 ;二是认证记录与实际不符,对关键过程审核不到位 ;三是审核员 / 检查员擅自减少现场审核时间甚至不到现场 ;四是审核员 /检查员收取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等。[/align][align=left] 针对食品农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认证机构擅自降低有机认证标准,现场检查避重就轻,产品检测不能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种类,认证决定流于形式 ;二是企业伪造、冒用有机认证标志或有机码 ;三是有机认证基地使用禁用投入物质等。[/align][align=left] 针对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 ;二是认证证书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 ;三是伪造、冒用、买卖3C 证书等。[/align][align=left] 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在“三检合一”实施过程中,柴油货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以及缺项漏项、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 ;二是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符合要求等。[/align][align=left] 针对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要加强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提供者、标准物质生产者、良好实验室规范等认可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认可业务流程、认可评审过程、认可结果有效性和认可人员管理进行监督,保障认可结果的有效性。[/align][align=left] 针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二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三是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align][align=center][b]标本兼治,加强执法监管[/b][/align][align=left] 认监委将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持续深入开展“认证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探索构建以信用监管、风险监管为核心的新型检验检测认证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和维护检验检测认证市场秩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辖区内认证检测活动和认证检测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依法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应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对辖区内认证机构、认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管检查。可通过认证认可综合监管平台和资质认定证书查询平台查询认证机构、认证企业、认证证书以及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信息,建立所属辖区认证检测市场主体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问题频发的认证检测机构、区域、行业、产品可加大抽查权重。[/align][align=left]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违法违规的认证检测行为要严格依法严肃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认证机构,及对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严厉查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针对社会上反映的“认证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尤其要针对“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认证活动 ;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 ;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 ;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坚定去疴除弊,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规范的认证检测市场环境。[/align][align=left] 此外,加强认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迫在眉睫。下一步,将完善行业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新修订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认证行业永久禁入和永久退出。制定《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认证行业失信退出机制,结合“认证乱象”专项整治查处结果,公布认证行业第一批黑名单。力争今年年底前与相关部委联合发布《认证领域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备忘录》。[/align]

  • 【转帖】俄罗斯商品认证制度简介

    [table][tr][td][b]俄罗斯商品认证制度简介[/b][/td][/tr][tr][td][/td][/tr][tr][td]一、 俄罗斯的商品认证制度   俄罗斯与市场准入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技术调节法》、《计量统一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卫生防疫法》、《通讯法》、《防火安全法》等联邦法律以及联邦层面的技术法规(规程),另外还有部颁法令。根据联邦法令公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清单,通过全俄产品分类代码(OKP),产品可分为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属于强制性认证的产品需要选择适 合的认证模式进行认证(具体使用何种认证模式由认证机构根据经验决定) 自愿性认证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对于相似产品,如要放在同一证书下,必须为同一 OKP。产品认证一般分为三类:GOST R认证、防火认证和卫生认证。三类认证的管理机构不同,分别是计量和技术管理局、紧急事务部和卫生部。其中卫生认证和防火认证是俄罗斯特有的认证,防火认 证归结为材料测试,是GOST R认证的前提,卫生认证强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此外,虽然三类认证的侧重点和管理机构不同,但是防火认证和卫生认证与GOST R认证的某些方面有重叠,某种产品到底需要进行哪类认证较难判断,如除了GOST R认证,电冰箱要做防火和卫生认证,圣诞彩灯要做防火认证,电水壶要做卫生认证。   二、 俄罗斯的GOST R认证  1、 概述  根据俄罗斯法律,属于强制认证范围内的商品,不论其是在俄罗斯生产的,还是进口的,都应依据现行的安全规定通过GOST R认证、获得GOST R证书(俄罗斯国家标准合格证书)并加贴GOST R符合性标志。GOST R认证(GOST R Certification)是俄罗斯国家标准认证,由俄罗斯联邦计量和技术管理局联合联邦海关共同管理,是一种对俄罗斯的制造商和产品出口到俄罗斯市场 的出口商都非常重要的认证。GOST R认证中需要对关键零部件(包括插头、电线以及其他重要的零部件)进行认证,认证后可获得GOST R认证,认证时进行的测试可按照零部件标准进行测试,也可在整机中进行随机测试。GOST R认证依据的安全和EMC标准基本上完全等同于对应的国际标准。俄罗斯认可CB体系的安全报告,但EMC测试需要在本国实验室进行,因为俄罗斯认为其 EMC标准虽然采用国际标准,但指标比国际标准严格一些,需要在本国测试。对出口到俄罗斯的商品,GOST R证书是需提交给俄罗斯海关的必备文件之一。GOST R证书分交付批证书和成批生产证书两种。前者针对出口商只对一批产品有效 后者一旦通过工厂检查,在3年有效期内,无需每次重复提交证书就可顺利通关。 [/td][/tr][/table]

  • 【分享】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7 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 【建设新闻】小天鹅实验室亚洲首家一次通过VDE认证

    5月7日,记者从国内专业洗衣机制造商小天鹅获悉,其洗衣机实验室已通过全球著名的VDE认证测试机构(VDE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 Institute)的安全认证,并于当天举行了隆重的授牌仪式,VDE认证测试机构全球总裁Mr. Wilfried Jaeger言蔚德先生亲临无锡为小天鹅授牌。据悉,获得VED认证意味着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安全质量信誉卡,而小天鹅是目前亚洲首家一次性通过该认证的单位,这标志这小天鹅洗衣机实验室获得了全球顶级安全机构的认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VDE(Verband Deutscher Elektrotechnikere)即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认证则以要求苛刻在全球市场久负盛名,VDE标志是在使用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地区公认的认证标志,贴有这种标志的产品其信誉程度已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因此,VDE标志已成为有关产品(特别是机电产品)进入欧洲尤其是西欧发达国家的一个特别的通行证。

  • 【分享】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center]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7 号[/center]《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局 长  王 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的产品范围;(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三)认证模式;(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五)抽样和送样要求;(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八)工厂检查的要求;(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十二)其他规定。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 中国计量院能源管理体系顺利通过第三方认证

    日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简称“中国计量院”)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机构审核,顺利取得认证证书。[align=center][img]http://www.nim.ac.cn/sites/www.nim.ac.cn/files/news2018/07-09/mocihuiyi.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为中国计量院能源管理体系外审末次会议[/align] 外审组专家审阅了中国计量院能源管理体系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院能源评审报告等材料,对照标准仔细审核了体系建立的节能监测、能源审计、内部审核、节能技改等各项机制措施和2017年度各项能源管理工作,一致认为中国计量院能源管理方针合理有效,能源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是中国计量院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一环。此次认证的顺利通过标志着中国计量院实现了能源管理工作的体系化、规范化,将有效提升和平里、昌平两院区办公、实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能源利用效率,为落实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奠定了基础。(图/文:张仕杰)附:中国计量院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align=center][img]http://www.nim.ac.cn/sites/www.nim.ac.cn/files/news2018/07-09/image003.png[/img][/align]

  •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

    [table][tr][td][align=left] 为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部署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对辖区内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align][align=center][img=,600,154]http://www.zhaojiliang.cn/data/uploads/bdattachment/image/20180930/1538274765130394.jpg[/img][/align][align=left] 重点针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认证机构;对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同时,针对社会上反映的“非法认证、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align][align=left]《通知》全文如下:[/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align][align=center]国市监认证〔2018〕173号   [/align][align=lef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left] 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目前,认证检测活动蓬勃开展,在服务制造业、生态环境、战略新兴产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国认证机构共计470家,有效认证证书175万张,涉及获证组织58万余家;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共计36327家,年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76亿份。但是,目前在一些认证检测领域还存在程序不规范、有效性不高、企业获得感不强、“认证检测乱象”等问题。[/align][align=left]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关于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align][align=left]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认证检测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align][align=left] 认证检测工作是质量认证体系的主要载体,是国际通行、社会通用的证明各类市场主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的市场化评价工具。加强和完善对认证检测市场的监管,是发挥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属性和作用的重要保障,也是大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破除认证检测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意义,要把认证检测市场监管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常抓不懈,进一步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align][align=left]二、以问题为导向,准确把握监管重点[/align][align=left]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认证检测工作的专业特点和主要流程环节,梳理分析认证检测行业的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精准定位,深入开展认证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align][align=left](一)针对管理体系、服务和一般工业品认证等自愿性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以往监管中发现较多问题以及新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抽查监管比例,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买证卖证的违法行为;二是认证记录与实际不符,对关键过程审核不到位;三是审核员/检查员擅自减少现场审核时间甚至不到现场;四是审核员/检查员收取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等。[/align][align=left](二)针对食品农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获证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擅自降低有机认证标准,现场检查避重就轻,产品检测不能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种类,认证决定流于形式;二是企业伪造、冒用有机认证标志或有机码;三是有机认证基地使用禁用投入物质等。[/align][align=left](三)针对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二是认证证书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三是伪造、冒用、买卖CCC证书等。[/align][align=left](四) 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在“三检合一”实施过程中,柴油货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以及缺项漏项、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二是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符合要求等。[/align][align=left](五)针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二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三是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align][align=left](六) 针对认可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加强监督管理,指导认可机构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检查以下不规范行为:一是超出认可证书规定的检测、校准、检验能力范围开展检测、校准和检验活动;二是不能够持续保持认可能力范围内的设备和人员能力,影响检测、校准和检验结果的有效性。[/align][align=left]三、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align][align=left](一)严格依法履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辖区内认证检测活动和认证检测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依法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align][align=left](二)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对辖区内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认证认可综合监管平台和资质认定证书查询平台查询强制性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自愿性工业产品、食品农产品等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获证企业、认证证书以及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信息,建立所属辖区认证检测市场主体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认证检测机构、获证企业),对问题频发的认证检测机构、区域、行业、产品可加大抽查权重。[/align][align=left](三)严厉查处认证检测违法违规问题,集中开展“认证检测乱象”专项整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违法违规的认证检测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认证机构;对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发现管理性、技术性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其整改,明确整改要求,并进行后续跟踪监督落实。[/align][align=left] 近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针对社会上反映的“认证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尤其要针对“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认证活动;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集中进行整治,坚定去疴除弊,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打击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规范的认证检测市场环境。[/align][align=left] 其中,原计划开展的2018年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双随机”专项检查工作与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一并进行。[/align][align=left]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保障[/align][align=left](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要高度重视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align][align=left](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align][align=left](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认证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做好认证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align][align=left](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要制定对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擅于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align][align=left](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要加强工作总结和交流,及时汇总分析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如实反映监管工作的进展成效、已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确保监管工作质量。[/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left] 2018年9月25日[/align][/td][/tr][/table]

  • 【转帖】中国质量认证与国际互认制度

    [size=4]经过有关方面努力,我国的质量体系认证国际互认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98年1月2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的中国质量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在国际认可论坛(IAF)大会上首次签署了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LAF/MLA),标志着中国取得CNACR认可的所有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都取得了国际同行的互认,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的战略目标。首批获准签署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的国家认可机构共有17个国家的16个认可机构:中国CNACR、日本JAB、澳大利亚-新西兰JAS-ANZ、加拿大SCC、美国ANSI-RAB以及欧洲的部分国家(荷兰RvA、德国TGA、英国UKAS、瑞典SWEDAC、西班牙ENAC、意大利SINCERT、丹麦DANAK、瑞士SAS、以及法国COFRAC、芬兰FINAS、挪威NA)。其中,中国是唯一的发展中国家,亚洲仅有中国和日本两个国家。此外,作为亚太区域多边合作组织的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于1998年1月24日也首次正式签订了多边承认协议(PAL/MLA),首签PAL/MLA的国家认可机构为:中国CNACR、日本JAB、加拿大SCC和澳大利亚-新西兰JAS-ANZ。国际认可论坛和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的国际与区域多边承认协议首签仪式均在中国广州举行,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技术监督局王以铬副局长等出席了签字仪式并致词。 自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发布首版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以来,全世界已有近100个国家和地区正积极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业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各国认可机构认可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正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IAF于1997年4月提供的信息,目前全世界约有40各质量体系认证的认可机构,为约有300家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为约有300家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约有20万个企业持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各国质量体系认证体系认证与国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国际互认打下了坚持的基础,但是,也发生过一些企业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正数在国际贸易中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为适应国际贸易对合格评定(认证)的需要,遵照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有关规定,IAF作为各国的国家认可机构的国际多边合作组织,自19933年1月成立之初,即致力于建立质量体系认证的国际多边承认制度。1998年1月22日在广州签署的国际多边承认协议,标志着质量体系认证国际互认制度正式运行。 通过签订质量体系认证国际多边承认协议,一方面可以提高签约国相应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正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和实现签约国相应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国际互认,避免或减少签约国企业为开展国际贸易而申请多ISO9000认证,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从而有利于消除非关税贸易技术壁垒:另一方面,由于加入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并保持签约方地位具有严格的条件,签约前需要按国际准则接受国际认可论坛全面的同行评审,签约后还需要继续接受国际认可论坛的监督性同行评审,可以起到监督有关国家改进和提高质量体系认证和认可水平,保证认证的质量,进而对全世界ISO 9000认证的持续、健康、有效和有序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 我国的质量体系认证工作正式起步于1992年,为按照国际准则加强我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管理,并实现我国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国际互认,1994年4月2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作为我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计量、质量和质量认证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正式批准成立CNACR,授权CNACR建立和实施中国质量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几年来,我国的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得到了迅猛、健康的发展。目前,CNACR及其认可的31家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已经建立起一支基本能适应中国质量体系认证与认可工作发展需要的队伍;企业认证工作已经取得了迅速发展,截至1997年12月31日,已发出4042张带有国家认可标志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涉及认可业务范围达到全部39类中的32类,地域分布已覆盖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已在产品实物质量的稳定与提高。整体管理素质的加强。。 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以及减少质量损失、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等方面不同程度取得了时效。为了实现质量体系认证与国际接轨的战略目标,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CNACR于1996年9月正式向国际认可论坛申请加入国际互认制度。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下,CNACR于1997年4月顺利通过了IAF国际同行评审,并首批签署了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加入可质量体系认证国际多边承认制度。实现了我国质量认证工作的历史性突破。 我国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目的,就在于促进企业强化技术基础,完善质量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进而对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经济贸易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5年来,我国的质量体系认证工作从总体上看来是健康的、有效的、有序的。CNACR加入质量体系认证国际多边承认制度,将对国内持有中国认证证书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提高中国带有CNACR认可标志的ISO9000认证证书的国际地位,确保我国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持续、健康、有效和有序的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几年来的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实践表明,企业通过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国家标准,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工作,有利于适应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我们闲心,随着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发挥积极的作用。[/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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