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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证潜规则:谁来认证认证机构?
    种种隐秘的潜规则,使本该是诚信砝码的各种认证体系,成为新的利益蛋糕。   认证怪圈:谁来认证认证机构   中国的认证市场正在怪圈中徘徊。   “有机”、“绿色”、“纯天然”,各种夹杂着英文缩写的认证标志铺天盖地,认证体系名目繁多,却真伪难辨 认证咨询、认证中介、认证代理,各类身份不明的认证服务机构遍地开花,有钱就能买认证仿佛不再是黑幕,而是最普通的常识。   种种隐秘的潜规则,使本该是诚信砝码的各种认证体系,成为新的利益蛋糕。围绕认证,仿佛正上演着一场无中生有的圈钱游戏。   苹果四代VS四袋苹果   乔布斯的苹果四代卖到中国,从不需要打上“质量经某权威部门认证”的字样。即使有一天,这只苹果为了迎合中国消费者的口味,有了办理某种中国认证的需要,凭借其企业实力,甚至不用自己动手,也可以方便快捷地“搞定”一切。   山东省沂源县的四袋苹果,却迫切需要那张“有机认证”证书来实现身价的倍增。然而,要想最终进入有机市场,等待它们的则是相当漫长的认证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耗费冗长的时间和高昂的成本。   苹果四代从不需要认证来提升竞争力,四袋苹果却只能把附加值押宝在认证身上。同样的认证规则,从不会成为苹果四代的门槛,但对于四袋苹果,无论时间还是金钱上,却都是巨大的“机会成本”。   中国认证领域由此产生了一个悖论:认证市场的大客户,其实正是产业链上的弱势者 认证的利润,更多地来自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   有需求之处,自然是商机。当众多企业迫切地将附加值的来源寄托在一张认证证书之上,围绕认证及其相关服务,正形成一块巨大的利益蛋糕 有竞争之处,自然有内幕。当众多认证服务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争夺客户“各显神通”,种种隐秘的潜规则,使得本该成为诚信砝码的各种认证体系,演化为一场近乎无中生有的圈钱游戏。   从CCC到ISO9000,从绿色到有机,从“市场”到“市长”,各种名目繁多的认证,给了急于取信于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一条“提升身价”的捷径。以效果为导向,繁荣昌盛的认证市场,的确创造出了庞大的价值体系。   作为一种无形的合格性评定,认证怎样成为一种产品?其价值从哪里来,为何会成为一座丰厚的“金矿”?   名叫认证的金矿   你不知道的那些认证   2011年11月初,河北石家庄某家具制造商刘琪几经考虑,终于接受了一家咨询公司找上门来推荐的“安全健康家具”认证服务,虽然在这之前,他从未听过这个认证的名字。   在家具领域,最权威的认证无疑是以“十环”为标识的“中国环境标志”。然而,其认证标准无疑是刘琪这样的中小企业难以企及的。两年前,他曾经试图通过一些代理机构代办“十环认证”。就在与对方签订服务协议之前,随着一个名为“中国优秀绿色环保产品(GEP)”的假认证被曝光,掀起了家具环保认证的打假潮,“十环认证”的办理变得格外严格,代理机构以“风声紧”为由终止了合作。   这场打假,反而炒热了环保家具的认证行情。当竞争对手们一个个相继打出类似“环保原料无毒无害权威认证”的宣传语,贴上“环保产品”、“安全产品”等绿色家具的相关标识,即使明知这样的认证并不规范,刘琪也只能选择办一个。   “填写申请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样品检测报告,缴纳认证的相关费用,100%通过……”花了3.5万元,十天后,刘琪拿到了一份证书和标识使用许可文件。   中国市场上到底存在多少种认证?   普通消费者很难想象,光是以ISO打头的认证,除了ISO9000,还有ISO9001、 ISO14001、ISO22000、ISO14064……而ISO体系下的认证,还仅仅是整个质量体系认证中的一个小成员。至于TL9000、 WRAP、ICTI、BSCI、SGS、FSC、ROHS、ITS……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各种认证,到最后都会变身为同样一句耳熟能详的话:经权威机构认证!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一位唐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经官方许可的有28种认证,每一种认证下面又细分成诸多小类,几乎涵盖了所有企业从生产到管理到销售的所有环节。   如果具体到一家养鸡场,可供选择的除了有机产品认证之外,还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良好农业规范、无公害农产品 (11.04,0.07,0.64%)、绿色食品、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等近十种认证。当然,这还不包括认监委许可之外的其他地方性、行业性或是纯粹只是一个名称的各种认证。   在这些认证中,除了以最基础的安全认证CCC为代表的少量强制性认证之外,大多数是可以由企业自主选择的自愿性认证。正是这些认证,给产业链上的利益相关者留下了属于他们的操作空间。   “GMP可以办,但没有几十万拿不下来,而且需要近一年时间,成本高,时间长。如果不走药店,只是为了打个品牌,或是网络销售,不如办‘卫生安全产品’。”当记者以中药饮片加工方的身份向郑州某企业管理公司咨询是否能代办药品GMP(即“良好生产规范”)认证时,咨询师在电话中向记者建议。   当消费者看到一个认证标识时,很难注意到背后的认证机构。因此认证市场上便出现了以“安全健康家具”代替“十环”,以“卫生安全产品”代替GMP的乱相。   认证出生证明   无论“环保”、“安全”、“绿色”还是“有机”,各种认证名称在伴随产品进入市场时,总会冠之以“权威”的出身字样。然而这些认证都是从哪里来?其出身真能保证其含金量吗?   1983年,一个名为IECQ即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的标准,被成立不到两年的中国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引入中国,成为国内质量认证的开端。   IECQ代表了绝大多数中国现行认证体系的成长路径:成立国家代表机构——引入国外现成体系——扩大体系的认证适用范围。   大众所熟知的ISO9000、CCC、CE、API等知名认证均由此而来。   除此之外,随着中国产业的健全、认证市场的扩大,一批在政府主导下自行研发的认证体系开始出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6条,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标志备案成功后,认证机构即享有该标志的授予权。   国内某咖啡馆经理人向记者透露,他们正在自行研发一套关于咖啡冲泡流程规范的认证:“只要自己能拿出一套标准,接下来的事只是报批问题。”   无论是国外引入还是自行开发,这些经过国家认证监督部门批准备案的认证,仅从体系上而言,都具备相应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它们的审核权和授予权属于经过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这样的认证可以说带有一定的官方性质,可以作为鉴定认证出身是否正规合法的一个标准。   而事实上,目前市场上名目繁多的认证,其来源远在这些官方认证之外。   除了全国范围内的认证之外,各地方政府往往也都有一些地方性的认证,以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在当地实施。   而随着认证之风的兴起,一些不具备认证资格的组织也开始自行制定认证名称。   通过一家制造企业,记者了解到一项名为CCECS的中国信用企业认证。作为商业领域最重要,却又最抽象的元素,对企业的信用作出“权威”考评的,竟然是一家名为“中国供应商”的网站。   记者注意到,该网站的主办单位是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也许正是因为有了这个看似与信用全无关联的“国字号”主管单位,使得该网站在“中国信用企业”的宣传资料中,公然冠以“唯一由中国政府推出的针对企业的认证”的字样。   机构本身不具备认证资格,认证体系自然也无需经过谁来批准,认证能否通过、怎样通过,完全由机构说了算,更无从规范和监管。借认证之名,行“卖名”之实,这些“认证擦边球”,正成为一座巨大的灰色金矿。   认证需要多少钱   尽管各种认证名目繁多,真伪难辩,然而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却不得不将认证纳入自己的经营成本。在一个个纷繁复杂、价码不一的认证项目背后,要想获取这些认证,企业到底需要花费多少钱?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企业申请CCC认证,包括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监督复查费和年金在内的所有单项收费,总额大概在7000元左右。   这代表的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收费基准。   而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一份收费说明上,记者了解到了机构审核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整个收费构成:初审费用+监督审核费+预审费+复评费。由此计算,在正常申请且一次通过认证的前提下,企业需要花费的费用大概在25000元左右,之后每年都需要重复缴纳标志使用费及复审费用。   以上仅仅是申报认证本身的费用。而对于企业,想要通过某项认证,往往还有很多前期投入。   认证咨询便是绝大部分企业无可避免的一项前期服务。正规的认证对于企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程。以申请ISO9000认证为例,企业需要按认证体系的要求,在内部进行管理系列标准培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编写质量体系手册及相关程序文件。这些专业化的程序都必须由具备认监委批准的具有认证咨询资质的机构来介入完成。按照国家标准,为期52天的质量体系认证咨询服务费用约为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1条规定,所有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但这里显然忽略掉了那些未经批准却又真实存在的诸多认证服务组织。   “有机认证4.5万元,ISO9000认证5万元,CCC认证10万元……”这是上海一家“认证代理”机构给记者的报价单。其咨询师一再向记者强调: “时间短,包通过。”同样是申请正规认证,这些非正规渠道的价格,往往反而低于官方认可机构。对于急需认证又饱受成本压力的中小企业,这无疑是巨大的诱惑。价格上的优势为这些灰色认证服务组织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至于那些不具有正规出身的认证,收费标准则更多取决于机构的包装水平与市场人员的业务能力。刘琪总结他这几年接触到的此类认证:“同样是关于环保家具的认证,多的五六万元,少的几千元,价格大多‘有商量’。”   被标价的公信力   当认证成为明码实价的商品,其所贩卖的究竟是什么?   “规范市场”、“保障产品安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追问任何一个认证项目在中国诞生的初衷,我们都可以听到同样的字眼。然而认证机构本身的性质,似乎正与认证的初衷产生某种错位。   中国的正规认证机构,是经认监委批准的法人组织。既然是企业,利润必然是离不开的主题。   曾经轰动一时的“全国牙防组”事件,让认证行业与他们的客户同时看到了认证的另一种价值。   2002年起,全国牙防组开始作为“权威机构”在牙膏、口香糖广告中频频露脸。直到2005年,才被揭露其整个机构只有两个人、两张办公桌,其所谓的权威认证全部出自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准和标志。就是这样一个不具备授予任何认证资格和条件的组织,不但轻而易举地骗过了13亿消费者,还使其认证一度成为产品 “身价倍增”的秘密武器。   当“全国牙防组权威认证”可以变成现实的销量,认证开始对企业有了真实而强大的吸引力。   看起来,这似乎满足双赢的合作基础。认证机构需要依靠企业的认证业务获取利润,企业也需要依靠机构的认证来增强竞争力,而站在市场的终端,广大消费者更需要认证——除了认证,他们还能相信什么?   认证的根基,是第三方所产生的公信力。然而这样的利益共生关系,却使得认证的公信力注定要大打折扣。   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合法认证机构名单上,记者查询到的具备有机产品认证资质的机构有17家。但到目前为止,全国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已经超过5000家,而大量的认证证书并非出自这17家机构。   “李鬼”公司们在整个认证市场上扮演着制假售假抑或是中介的角色,他们与正牌认证机构一同炒热市场。只要具备足够的利润空间,哪怕像“有机人种”一般匪疑所思的认证,都有可能在市场上出现。   产品质量、科学管理、企业公信力……这些本需要认证来证明的结果,却被重新包装成为认证交易的核心价值。看似无中生有,却又真实存在。   办认证?买认证?   2011年11月,一场曝光有机食品行业炒作概念的风暴中,花钱购买认证的黑色交易频频被从台面下拖出,引爆了公众关于整个中国认证市场的质疑。   除企业与认证监管部门之间的直接权力寻租行为之外,目前的认证市场上,企业究竟能通过哪些渠道和方式获取认证?需要花费多大成本?在这条认证产业链上的各个利益方,遵循的又是怎样的利益分配方案?   一、直接申请   企业怎样直接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2011年10月31日,记者来到位于北京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该中心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委托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家级认证机构。   记者以办理ISO9000为名向工作人员咨询,得知按照正规程序,ISO9000认证申请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包括向企业员工灌输ISO9000的基础知识、成立文件编写小组、接受质量体系培训、编写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标准试运行、内审等环节,最后由认证机构组织模拟审核、现场评定、颁发证书等工作。   按照认证流程,在所有项目一次性通过的前提下,办理ISO9000认证从申请到审批最少需要9个月的时间,企业规模在30~99人范围内第一年费用为31000元,之后每年还需要交纳复审和标志使用费用。   时间:长   费用:按国家统一规定   难度:困难   适用对象:本身已达到认证条件、具备较高管理水平和组织才能的企业   利润解析:认证申请费、专家评审费、标志使用费   获利方:认证机构   二、委托咨询机构代办   对于绝大多数企业而言,直接向认证机构申请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因为认证体系要求企业进行一系列专业的培训与体系建设,而这些必须在专家的针对性指导下完成。   委托认证咨询机构代办无疑是更现实的选择。经过认监委批准的认证咨询机构虽然不具备认证资格,但其咨询服务中可以包括受企业委托,代为办理认证申请手续。   记者从一家外贸物流企业此前与认证咨询机构签订的服务项目单上看到,这张项目单上列出了专门针对ISO9000认证的培训辅导明细,整个培训周期为52 天,主要分为五个阶段。全程按照通过认证所需的标准对企业进行改造,重点完全放在认证机构需要检查的项目上,咨询费用为5万元。   “咨询机构进驻之后,完全按照ISO9000需要考核的指标对企业进行逐项改造,并帮助我们补充了大量的文件说明,这成为之后一次通过申请的关键。”该企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委托认证培训机构代为办理,避免了在文件制作上的频频修改,这大大缩短了认证申请需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该企业仅用5个月的时间就拿到了ISO9000认证,比直接向认证机构申请在时间上缩短了一半以上。   这或许更应该看成是正规渠道申请的升级版,当企业已经具备相当的条件,委托申请成为节约时间成本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时间:较长   费用:高,包括认证费用和认证咨询费两块   难度:较困难   适用对象:基本具备认证所需硬指标,但管理体系不完善的企业   利润解析:认证培训咨询费、认证申请代理费、认证申请费、专家评审费、每年都需缴纳的标志使用费   获利方: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   三、认证包装方案   广东某电器零部件生产商黄品杨,在申请IECQ认证的过程中,对比IECQ需考核的各项指标,有部分是自己明显未达到的,便通过业内人士介绍,联系上一家可以提供认证服务的商务服务公司。   这些未经许可的认证服务公司大多以“咨询公司”、“商务公司”的名义开展认证服务。签订合作协议后,该商务公司便着手为黄品杨准备相关的认证材料。如认证专家组在考察黄品杨的企业质量目标的分解是否适宜时,为企业“设计”了一系列可考的证据:用与其“签订”的培训协议证明企业的员工上岗培训率100% 从有合作关系的检测机构拿到报告,证明产品最终检验一次合格率98%以上 用伪造的顾客调查表证明顾客满意率在95%以上,这就意味着企业完全达到了“确保客户满意”的质量目标。   而在认证要求的相关体系建设上,该公司也为黄品杨量身定制了全套的文件,以作为企业“达标”的证据。   这样的认证服务与正规的认证咨询相比本质的不同是:正规的认证咨询公司是帮助企业建立相关文件和体系,最终达到认证的标准,而这些非正规机构则仅是从检测报告、文件等方面,为企业提供能够通过认证的证明资料,却并未改变企业不符合认证标准的真实情况。   然而,经过这种根据认证需要评测的各个指标对企业进行的全面包装和设计后,黄品杨最终一次性通过了IECQ认证。   时间:较短   费用:较高,包括认证费用和服务费   难度:较容易   适用对象:广泛,尤其是有部分指标达不到认证要求的企业   利润解析:认证服务费、认证申请代理费、认证申请费、专家评审费、每年都需缴纳的标志使用费   获利方:认证机构、各种认证服务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及培训机构   四、包干价   无论是委托正规的认证咨询公司,还是求助于其他认证服务机构的包装,本身都还需要企业具有相应的规模与起码的场地、设备等硬件条件。如果连这些也不具备,是否能有别的办法通过认证,市场上又是否真存在着“买认证”的情况呢?   针对目前正处于风口浪尖的“有机认证”,记者以一家养鸡场个体企业主的身份打通了北京某认证机构的电话。在电话那头,工作人员当即表示只要是在工商局注册后的企业,他们都能保证一个月左右时间拿到认证证书,整个过程所有费用为2.5万元。   面对记者的犹疑,该工作人员为了进一步打消记者顾虑,自称他们跟国内某认证机构“长期合作”,从事认证代办服务,因此能保证100%一次性通过。“现在‘有机认证’风声这么紧,没有过硬的关系也不敢继续办。”   据内部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这在业内被称为“包干价”,这也是目前一些完全不具备认证条件的企业最常使用的获取认证的方法。“这些提供包干服务的机构其实是代理或中介的性质,他们往往打着认证机构的名号先拉到客户,再利用关系从具备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处拿到证书。”   当然,获取证书并不意味着一切就可以高枕无忧。一旦企业委托了这样的机构,就必须一直依托该机构的服务。否则,每年一次的复审能让企业获取的证书随时被撤销。   时间:短   费用:较低   难度:容易   适用对象:完全不具备认证条件的企业   利润解析:认证手续办理费、认证中介服务费、每年的复审服务费   获利方:认证机构、认证中介、认证代理   五、没有办不了的认证   除了认证培训与咨询之外,更有一些“神奇”的认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一条龙服务”,把企业从一穷二白打造成“符合认证要求”的“优质”企业。   企业规模十人左右没有进行过任何技术改造、生产条件极其简陋,甚至还没有成熟的品牌和产品……记者以一家中药贸易企业的身份,带着这样的条件走访了位于北京的一家百度搜索关键词“认证咨询公司”排名前十位的公司,咨询是否可以办理GMP认证。咨询师开门见山地表示:这样的企业实力离认证标准还很遥远,除非“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交给他们公司全权代办。   记者表示“钱不是问题”之后,并向其咨询具体的办理流程。据该咨询师介绍,企业与他们签订服务合同并交付首期服务费之后,他们首先会对产品进行一系列的“规范化升级”,包括寻找国家认可的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上报国家药监局审批,获取保健品文号及生产资格,确定产品包装,申请相关专利等。   记者故意提及自己的企业情况,表示担心难以通过这些要求。听到记者的疑虑,该咨询师笑了:“如果你自己能办,还用找我们?既然我们敢接你的业务,就一定能办得下来。”   按照GMP认证的相关要求,具备上述申请条件之后,还要对生产环境、设备等各项环节进行符合认证标准的改造。在该咨询师看来,相比上面那些“硬指标”,这都是“有投入就能解决”的小问题。从他们介入服务,到最终取得认证,“所有费用不会超过100万元。”——当然,这仅是指他们的咨询服务费。   只要“不差钱”,没有办不了的认证。从一无所有,到完善的检测报告,批文、生产许可、专利、品牌……神奇的空手道式运作背后,是一张深入到检测机构、监管部门等各环节的关系网和利益网。   时间:依项目而定   费用:高   难度:容易   适用对象:完全不具备认证条件的企业   利润解析:认证手续办理费、认证中介费、认证服务费、咨询费、各种相关环节的手续费与服务费   获利方:认证机构、认证服务机构、其他所涉及的各个组织   六、量身定做   无论各种认证服务机构如何“无所不能”,企业毕竟都还要面对规模的限制和成本的硬门槛,毕竟不是每个企业都有实力去砸出一张GMP证书。   当企业必须通过认证来提升身价,又确实无法通过现有的认证体系,又该如何解决呢?   一些未经许可,却又的确存在着市场需求的认证项目就这样出现在企业面前。   “绿色中药认证”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代表。该认证号称是通过国家中药部审批的一项认证,由中国医药(20.24,0.00,0.00%)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实施认证。记者伪装身份致电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  有了认证体系后,“认证机构”会对自己的“认证产品”进行市场化推广。通过媒体、互联网进行直接宣传固然是一种途径,而更有效的则是一些软件营销手段。“比如会和一些网络推广公司合作,在相关的行业论坛以及百度知道、搜搜等开放性平台上发贴、提问。”   为了使自己的认证体系更具说服力,认证机构还会特意打造成功案例,以一些企业通过该认证之后带来的实际效益,吸引更多的企业来申请该项认证。一个比较常用的方法便是,与广告公司合作,让认证的名称出现在广告语中,并对其公信力大加渲染。   为了推广某个认证体系,认证机购甚至还会主动炒作出一些行业内幕,“揭黑、曝光行业质量隐患都是常用的手段”。当行业陷入信誉危机,自然会催生出企业的认证需求。   除此之外,认证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还会有一套内部的激励机制。记者从一家认证咨询机构内部人士处了解到,认证咨询师的收入一般由“底薪+企业认证咨询辅导费+业务提成+奖金”构成。以进行ISO质量认证咨询为例,咨询师可提取客户所支付费用的10%。   “ISO9000认证1万元,20天拿到证书,包通过!”   “代办QS认证16000元,通过率高!”   “代电子产品CE认证,6000元包干。”   ……   种种认证乱相背后,是疯狂而沉重的圈钱逻辑。从认证机构到灰色中介,从追逐认证的企业到迷信认证的消费者,谁又能说自己没有在其中推波助澜?   谁来为认证埋单?   或许我们应该追问一下,谁该对认证负责,谁又能为认证埋单?   一个尴尬的现实是,拥有审核和授予权的认证机构,却并不对认证的结果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有法律界人士解读,如果消费者能证明自己买到的通过某种认证的产品并未达到相关标准,虽然理论上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认证机构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只能将认证机构作为第二被告,列于企业之后。   相对于认证带来的巨大利益,这种责任显得微不足道。权责的错位下,低廉的违规成本,成为种种怪相与潜规则得以生长的温床。   在这场认证圈钱游戏中,有着这样一些游戏参与者:   高居金字塔顶端的监管部门,把握着整个市场的走向 监管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拥有着整个行业的利润核心 正规的认证咨询与培训机构,享受由认证附加服务创造的利润 非正式的认证服务机构,通过寻租或是包装,分享认证产业链下游的利润 种种非法认证的生产者,从行业中疯狂挖掘剩余价值 寻求认证的企业,试图将认证变为附加值、变为竞争力、变为现实的产品销量 终端的消费者,在混乱的市场上,只有通过认证来寻找产品质量与安全的保障。   然而,这利益链的构成,从产业的根源上便是如此脆弱。当产业链上的各方肆意挥霍着这种第三方带来的公信力,动摇的却正是认证得以存在的根基。   公信力从来不是商品,如同除了诚实的经营与优质安全的产品,从没有什么能证明企业的诚信。
  • 因出具虚假认证 两检测认证机构被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
    p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7月14日, /span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市场监管总局授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西优罗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批准号:CNCA-R-2016-272)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案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销了上海西优罗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书》。 /span /p p   市场监管总局授权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建丰国际认证有限公司(批准号:CNCA-R-2017-304)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案依法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撤销了深圳建丰国际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书》。 /p p   市场监管总局通知,请持有上述两家认证机构有效认证证书的组织,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其他经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转换认证证书,经批准的合法认证机构名录请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p
  • 认证人员违法 认证机构被罚
    【案情简介】   3月中旬,江苏昆山检验检疫局按照国家认监委部署,开展了对辖区认证机构认证行为的集中检查,通过“查证书”、“查机构”和“查人员”,发现某电子产品生产企业通过了ISO9000、ISO14000和OHSAS18000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并取得了认证证书,但有三个疑点:一是认证证书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无法查证 二是认证合同为该企业的境外总部与某境外机构W统一签订,认证活动均为该境外机构安排开展,而该境外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注册 三是参与此次认证活动的认证人员中有4人为国家注册审核员,同属于国内某合法认证机构F。   昆山局初步认定,该4名国家注册审核员参与了非法认证活动。经进一步调查,认证机构F承认与境外机构W有很多业务往来,这4人的认证活动是由认证机构F指派实施的。此类行为已构成了对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纵容教唆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违反了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1号《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昆山局对该认证机构F处以罚款,合计人民币5000元整。   【案件分析】   1.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认证机构只能从事推广活动,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机构W未经批准,且从事认证活动,违反了相关规定。认证人员参与此活动,则为违法行为。   2.对违法主体的认定:《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主要关注这4名国家注册审核员从事的非法认证活动为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如果这4人为独立擅自开展的违法活动,则为个人行为。本案中,这4人的违法行为都是由认证机构F指派开展,该认证机构F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注册并取得法人资质,其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违法。   【相关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第61号令《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第十九条规定,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32万元的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九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 明确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应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为指导各机构准确掌握专职认证人员的条件,督促机构持续符合认证机构设立的法定条件,加强认证人员队伍建设,鼓励认证机构向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现将认证机构在自愿性认证领域专职认证人员条件和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专职认证人员条件   1、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和服务认证的,专职认证人员应是国家注册级别审核员 从事产品认证的,专职认证人员应是国家注册级别检查员。对于尚未建立注册制度的认证领域,专职认证审核员和检查员的资格应符合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属于认证机构正式职员。应与认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种类限于一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年龄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认证机构正式职员认定   1、认证机构与认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为认证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凭证是正式职员的证明。   2、国有事业单位或由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认证机构中未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专职认证人员,以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证明作为是正式职员的证明。   3、非中国内地居民以写明工作单位为所服务认证机构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作为正式职员的证明。   三、领域的划分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良好生产规范、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等每个大类管理体系认证各为一个领域,服务认证和产品认证各为一个领域。   四、特定领域的专门要求   国家认监委对特定领域专职认证人员数量有专业或等级比例要求的,认证机构在满足每个认证领域有10名以上专职认证人员基础上应同时满足相应的人员数量和比例要求。   五、工作要求   1、请各认证机构自查已获批准开展认证的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规定且专职认证人员是否符合专职条件。   2、机构自查中发现专职认证人员数量不足的,应及时补足 专职认证人员不符合专职条件的,应予以纠正,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仍不能纠正的,应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停止开展相关领域认证业务的申请。   六、国家认监委将加强对认证机构持续满足法定条件的行政监督。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审核办理认证机构增加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等申请事项时,将按本通知确定的专职认证人员条件进行审核。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两家认证机构违规被通报
    关于对浙江中航认证有限公司违规行为处理的通知各认证机构:中国认证认可协会通过监管平台数据核查,结合近期投诉举报线索,发现浙江中航认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浙江中航”)在证书转换机构过程中存在较严重违规行为,违规转换证书涉及 16家获证组织的 31 张认证证书。经查实,浙江中航违规转换类型共分为三类情况:一是企业存在问题不能整改或未按认证合同约定接受监督审核, 认证证书被原机构做出暂停直至撤销的处理, 相关处置信息公共渠道可查询的情况下,浙江中航违规发放新的证书;二是原机构证书仍在有效期内,证书处于有效状态,不具备备案通过条件,浙江中航直接违规发放新的证书;三是可以通过备案完成认证证书转换机构(原机构受到行政处罚, 暂禁已满 1 年, 证书距有效日期不足 3 个月且合同双方没有未尽事宜等),浙江中航未办理备案,直接违规发放证书。在协会指出存在的违规事实后,浙江中航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协会对违规事实的认定, 采取了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 以防止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作出了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的承诺。基于以上事实, 依据《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试行)》第四章第十六条,协会决定给予浙江中航认证有限公司公开通报批评,通报违规事实。望广大认证机构引以为戒,特别是新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 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增强风险意识,自觉维护认证市场秩序,为推动认证认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尽力尽责。附件:浙江中航认证有限公司违规转换证书情况点击此处查看附件中国认证认可协会2021 年 11 月 25 日关于对北京寰宇九州认证有限公司违规行为处理的通知各认证机构: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通过监管平台数据核查, 结合近期投诉举报线索, 发现北京寰宇九州认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寰宇九州”) 在证书转换机构过程中存在较严重违规行为,违规转换证书涉及 31 家获证组织的 54 张认证证书。经查实, 寰宇九州违规转换类型共分为三类情况:一是企业存在问题不能整改或未按认证合同约定接受监督审核, 认证证书被原机构做出暂停直至撤销的处理, 相关处置信息公共渠道可查询的情况下,寰宇九州违规发放新的证书;二是原机构证书仍在有效期内,证书处于有效状态,不具备备案通过条件,寰宇九州直接违规发放新的证书;三是可以通过备案完成认证证书转换机构(原机构受到行政处罚, 暂禁已满 1 年, 证书距有效日期不足 3 个月且合同双方没有未尽事宜等),寰宇九州未办理备案,直接违规发放证书。在协会指出存在的违规事实后,寰宇九州能够正确认识并接受协会对违规事实的认定, 采取了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 以防止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作出了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的承诺。基于以上事实, 依据《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与认证证书有关的有违公平竞争行为约束(试行)》第四章第十六条,协会决定给予北京寰宇九州认证有限公司公开通报批评,公布违规事实。望广大认证机构引以为戒,特别是新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 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增强风险意识,自觉维护认证市场秩序,为推动认证认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尽力尽责。附件:北京寰宇九州认证有限公司违规转换证书情况点击此处查看附件中国认证认可协会2021 年 11 月 25 日
  • 国际认证原是“野鸡”机构发
    众所周知,有张ISO9001或者ISO14001的认证证书,就意味着企业已经拿到具有国际水平、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不过,相城区质监局最近对辖区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家公司所获得的ISO9001或者ISO14001认证证书,竟由一家“野鸡”认证机构出具的。   日前,相城质监局配合国家认监委在辖区内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执法检查,发现一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证书的发证单位为狄赛埃斯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进一步调查显示,这家企业并没有直接与狄赛埃斯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签订认证合同,而是通过吴中区一家企业找到狄赛埃斯,由其进行ISO9001或者ISO14001的认证。据称,相城这家企业支付给狄赛埃斯公司2万元后,便顺利拿到了认证证书。记者查寻后看到,这家公司所拥有的ISO9001证书上,发证日期时2013年4月18日,证书周期为3年,自2013年4月18日至2016年4月17日。   那么,狄赛埃斯究竟是家什么公司呢?质监部门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查证后发现,狄赛埃斯国际认证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在境外的公司,并不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名录之中。也就是,这是一家“野鸡”认证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均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对需要认证的企业来说,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不仅白花了钱,还可能要承担使用无效证书带来的风险后果。另外,据记者了解,根据一般流程,需要认证的企业与有资质的认证公司签订认证合同,必须要有2人到企业进行现场认证,且其中一人必须有认证资质。   苏州质监提醒:企业应选择经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开展其相关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活动(http://www.cnca.gov.cn/cnca/cxzq/rkcx/4424.shtml),发现非法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可向地方质监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国家认监委投诉举报。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新闻链接   ISO9001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根据世界上170个国家大约100万个通过ISO9001认证的组织的8年实践,更清晰、明确地表达ISO9001:2000的要求,并增强与ISO14001:2004的兼容性,贯彻ISO9001标准并进而获得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已经成为企业赢得客户和消费者信赖的基本条件。   ISO14001认证全称是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依据ISO14001标准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   ISO14001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一份标准,是ISO14000族标准中的一份标准,该标准于1996年进行首次发布,2004年分别由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目前最新版本为ISO14001-2004。ISO14001认证适用于任何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及相关政府单位,通过认证后可证明该组织在环境管理方面达到了国际水平,能够确保对企业各过程、产品及活动中的各类污染物控制达到相关要求,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 18家认证机构检查结果公示
    东莞市2021年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要求,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精心组织,于2021年7月-8月期间对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任务名单开展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本次共检查了获证企业37家,涉及认证机构16家,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东莞市市场监管局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汇总序号认证从业机构名称认证项目/产品类别检查获证企业数量(家)检查结果1中证认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1发现问题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2深圳星火国际认证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2整改完成3深圳美澳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认证1检查未发现问题4百胜国际认证(深圳)有限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认证1检查未发现问题5百胜国际认证(深圳)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2检查未发现问题6检查未发现问题121整改完成1整改完成211整改完成
  • 一认证机构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被罚
    上海某认证机构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案2021年7月,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督管理人员对无锡市某钢板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加工厂是委托认证机构: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质量管理体认证,而认证活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1年11月,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加工厂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调查后确认认证活动中的第二阶段审核中减少遗漏了规定程序,如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进行重点审核等多项程序。该公司称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由于疫情的影响,对加工厂审核采用的是远程审核方式,但未对有关的材料进行仔细核实,没有按照现场审核的标准来进行认证判定。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后,该公司根据规定于2021年10月通知加工厂撤销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没收并处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我国累计认可各类认证机构121家
    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获悉,截至2008年10月底,我国累计认可各类认证机构121家,认证机构领域313个,认证机构业务类型8009个。 此外,累计认可实验室3464家。其中检测实验室2912个、校准实验室484个、医学实验室30个、生物安全实验室22个、标准物质生产者3个、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13个。累计认可检查机构115个。 据介绍,由于认可约束措施的不断加强,认可管理有效性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截至今年10月底,暂停了231家机构认可资格,撤销了183家机构认可资格,注销了161家机构的认可资格。 截至2008年9月30日,我国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共473859。暂停认证证书13167张,撤销认证证书75698张,注销认证证书5283张。
  • 一认证机构被罚没18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46号当事人名称:皇冠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2950D法定代表人:侯恂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4号1908房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皇冠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IEC 27001:2013)认证资质而给其他公司发放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4号1908房的皇冠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18-403)附件上的认证业务范围不包含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资料,接受了询问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皇冠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18-403)附件上的认证业务范围不包含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2022年第28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属于经批准方可从事的认证活动。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皇冠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给江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城市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十五家公司提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发放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收取认证费用134100元。皇冠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退回了104100元,确认违法所得为30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及材料,证明线索来源。2.皇冠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合法商事主体资格。3.2022年9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18-403)附件上的认证业务范围不包含信息安全管理体系。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5.皇冠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18-403)以及其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的机构信息详情,证明当事人未取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IEC 27001:2013)认证资质。6.皇冠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给江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十五家公司发放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服务协议、审核计划以及审核报告,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7.皇冠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给江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十五家公司发放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收取的费用明细,以及收款凭证、退款凭证,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我局于2023年1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3〕林和01号)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申辩称:一、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由皇冠认证检验(湖南)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收取费费用,故不存在违法所得3万元。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过严过重,当事人正在开展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备案,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误混淆了皇冠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和皇冠认证检验(湖南)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目前已与投诉举报人协商和解,加之属于初犯且违法情节轻微,已经积极整改,要求免予处罚。经复核,我局认为:一、当事人违法为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认证服务,虽然认证费用由皇冠认证检验(湖南)有限公司收取,但由此就认定涉及的违法认证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理据不足,不予采信。二、其他申辩理由我局在自由裁量时已考量,免予处罚的要求不予支持。本局认为皇冠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IEC 27001:2013)认证资质而从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并发放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以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无从轻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并处150000元罚款。罚没款总计1800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东路210号;电话:3889635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2月14日
  • CNAS开展对认证机构确认审核活动
    关于发布CNAS-EC-032:2011《关于对认证机构开展确认审核活动的说明》通知   各有关机构及人员:   为充分发挥认可约束作用,提高认证有效性,引导认证行业良性竞争、健康发展,中国合格评定家认可委员会(CNAS)拟于2011年正式开展对已认可的认证机构确认审核工作。   为保证确认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CNAS研究制定了CNAS-EC-032:2011《关于对认证机构开展确认审核活动的说明》,经批准,已于2011年4月11日发布实施。   CNAS-EC-032:2011《关于对认证机构开展确认审核活动的说明》可在CNAS网站“认可规范”栏目下载,请有关机构及人员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 重罚!一认证机构被罚20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2〕2号当事人:北京中兴华程认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内容: 根据相关线索,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认证结论及減少程序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并依法开展案件查办工作。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6月,主营业务是为各类企业进行服务体系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2020年下半年当事人开始与杭州安然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安然信)开展业务合作,当事人负责审核申请办理认证企业(以下简称申证企业)材料,制作认证档案,制作打印认证证书,按照1000元/张证书的价格收取费用。当事人在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在对兰州万建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万建)等申证企业开展认证审核工作时,在未对相关认证审核人员派遣审核任务,无审核人员实施审核(包括现场审核和远程审核),以及未编制审核资料的情况下, 对兰州万建等申证企业出具认证证书, 并由他人代替审核人员在兰州万建等申证企业的认证审核档案中履行签名程序。另查, 当事人在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 为成都轩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轩鲜)等27家申证企业开展认证服务,发放认证证书37张,依照发放认证证书数量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为每张证书收费1000元,共计37000元。 而成都轩鲜等上述申证企业的初次认证档案显示, 当事人在发放认证证书前未做认证决定, 《认证决定表》中认证决定意见、批准意见栏中的认证决定人员签名、中心主任/管理者代表签名处均为空白。减少了当事人编制的《认证决定管理程序》(ZX-R-04) 4.4.3条款规定的要求,减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6.1 条款规定的要求。以上事实, 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认证批准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与杭州安然信之间的资金往来凭证、当事人收入明细账、收费发票等,成都轩鲜等主体与当事人之间的认证服务合同, 相关认证审核员未参与认证审核项目清单及不在审核现场证明,与成都轩鲜等主体认证档案相关的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实确认表,成都轩鲜等主体认证档案复印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情况及回函, 《认证决定管理程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等证据证明。2022年2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稽查罚告【202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上述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上述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长, 涉及地域广,涉及申证企业数量多, 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撤销当事人批准文件, 并予公布 2.处罚款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7000元,罚没款共计237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 —4—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电子缴款书(附后)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3月
  • 国家认监委关于在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中开展认证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关于开展虚假认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发〔2023〕86号),规范认证市场秩序,督促认证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维护质量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国家认监委决定组织开展认证机构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范围各认证机构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以自查整改为契机,对本机构开展的所有认证活动和类认证活动进行一次全面自查。一是梳理排查开展的认证和类认证总体情况;二是梳理排查认证业务全链条风险,从认证方案的设计、认证全过程的实施、认证的资源配置和人员能力、认证人员的职业操守等方面,自查并清理整治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深入开展风险分析;三是梳理排查认证规则备案情况;四是开展对获证组织的风险评价,从认证有效性、符合性等方面加强证后监督。二、自查重点1. 认证机构业务开展方面。排查开展的所有认证和类认证业务种类,梳理上述各类业务依据标准、发证数量和应用领域,评估上述各类业务的实施风险。2. 认证机构合法合规方面。排查是否存在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机构资质法定条件和能力;分包境外机构认证业务备案不规范;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买证卖证、在网络平台兜售虚假认证证书;认证活动中增减、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现场审核/检查避重就轻、走过场,关键过程审核/检查不到位,擅自降低认证标准要求,认证决定把关不严,降低门槛通过认证;审核员/检查员擅自减少审核/检查时间,甚至不到现场;在无注册或确认的认证审核人员情况下开展认证活动等问题。3. 认证规则备案方面。排查已备案的认证规则是否按照相关领域基本规则和公认的标准制定;是否存在认证规则或认证依据为非现行有效版本、未按要求备案已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规则、认证规则备案领域错误、超范围备案认证规则、未经批准备案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规则、认证规则名称与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规则名称相同或相似、认证标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认证规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等认证规则备案不规范情形。4. 认证人员职业操守方面。排查是否存在审核员/检查员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认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取红包等问题。5. 获证组织认证质量方面。排查是否存在获证组织管理文件形同虚设,与实际运行脱节;应付认证审核/检查,突击补记录、补文件;未按认证要求组织生产,实际生产产品与获证产品不一致,严重影响产品性能和安全等问题。6. 机构自身能力建设方面。排查是否存在认证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不足、专业能力不强;认证管理特别是认证人员管理制度不完善,认证质量追溯体系不健全;缺少关键过程控制要求,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等问题。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次自查工作,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以认证质量为工作核心,自觉维护认证机构在经济发展中“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公信力。(二)加强组织领导各认证机构要迅速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人员,加强内设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信息接口的完善,强化全员责任意识,确保本次自查工作落实到位。(三)强化风险识别各认证机构要充分识别关键环节中的各类业务活动风险,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风险管控机制,明确风险控制和处置要求。(四)确保整改到位各认证机构要明确整改要求,对自身问题不回避、不遮掩,以“刮骨疗毒”的决心下大气力整改;对获证企业的问题要责令其整改,严肃处理问题证书,并进行后续监督落实。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要举一反三,建立完善认证质量保障制度,确保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真实有效。(五)及时上报反馈各认证机构要依据本通知要求,如实开展自查,及时汇总分析自查整改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并形成自查报告,于2023年11月15日前登录https://www.wjx.cn/vm/P4hFlQk.aspx填报自查工作信息表,上传自查报告word版本和加盖公章扫描后的pdf版本。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 认证监管司李凌志 武利平 010-82262724、82261364附件:认证机构自查整改报告要求国家认监委2023年10月23日附件认证机构自查整改报告要求自查整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认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认证规则备案情况,认证机构开展的认证和类认证业务范围、发证总量及获证组织数据,近2年发放证书数和暂停、撤销、注销证书数,近2年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认证机构资源配置和认证人员基本情况、人员管理制度等。二、自查开展情况包括自查实施方案或计划,自查工作实施情况等。三、自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四、整改措施包括认证机构对自查问题的处理结果等。五、对认证监管工作相关建议包括对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建议,以及发现的虚假认证线索等。
  • 国家认监委注销3家机构《认证机构批准书》
    p   12月7日,国家认监委官网发布公告称,山东山河认证服务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18-407),批准的认证业务范围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青岛欧检认证检验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16-219),批准的认证业务范围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北京中鼎恒昌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15-179),批准的认证业务范围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p p   以上三家认证机构申请注销《认证机构批准书》。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认监委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注销以上三家认证机构的《认证机构批准书》。请持有上述认证机构有效认证证书的组织,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其他经批准的具有相应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转换认证证书。 /p p span id=" _baidu_bookmark_start_9" style=" line-height: 0px display: none " ? /span /p
  • 认监委关于撤销安徽韦捷认证有限公司等8家认证机构批准资质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布时间:2023-06-062023年第8号认监委关于撤销安徽韦捷认证有限公司等8家认证机构批准资质的公告 按照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监委组织开展了认证机构资质符合性现场核查。经检查,以下8家认证机构存在申请资质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能力的问题,详情如下:安徽韦捷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188)、安徽企标检测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00)、安徽世国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12)、安徽凯旋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14)和安徽启宸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243)等5家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在申请时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中旭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19-591)在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不动产服务、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生产服务等认证领域资质时提交虚假材料。安徽斯尔迈认证有限公司(CNCA-R-2023-1167)、凯斯恩认证服务有限公司(CNCA-R-2023-1202)等2家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安徽韦捷认证有限公司、安徽企标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安徽世国认证有限公司、安徽凯旋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安徽启宸认证有限公司等5家认证机构资质,上述认证机构此前出具的相关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中旭认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不动产服务、在收费或合同基础上的生产服务等认证领域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安徽斯尔迈认证有限公司、凯斯恩认证服务有限公司等2家认证机构资质。特此公告。 认监委 2023年6月2日
  •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修订稿征求意见
    关于修订《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CNAS-RC03:2010)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了更加规范认证机构信息通报工作,满足认可业务统计需要,对《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CNAS-RC03:2010)进行了修订,现已完成文件征求意见稿,进行上网公示征求意见,相关认证机构和人员如对文件有任何建议和意见,请于2013年6月13日前反馈至CNAS。   联系电话:010-67105232   联系传真:010-67105023   联 系 人:郑军   E-mail:zhengj@cnas.org.cn   附件:   1.CNAS-RC03201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修订说明.doc   2. CNAS-RC03201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征求意见稿.doc   3.CNAS征求意见表.doc   二O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 新疆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突破1500家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任华报道)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截至目前,在我区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数量突破1500家,为7753家企业组织颁发认证证书21235张,同比增长8.26%,有效激发认证与检验检测市场活力。  近年来,我区推广国内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不断提升质量认证供给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2019年以来,我区涉及的儿童用品、电线电缆、电动自行车等16大类94种产品共获得有效3C认证证书722张。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了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不定期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司法等部门,开展全区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有效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同时,持续在民生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水平,确保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可靠可信的检测数据,为百姓健康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还协调检验检测认证专家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帮扶有机农产品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申请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带动产业提质升级。截至目前,全区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378家,证书610张。实施绿色认证范围已覆盖农产品、建材、电力、快递包装、环保、洗涤用品等6大类产品,共颁发涉及绿色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719张。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副处长靳军介绍,市场监管系统还运用质量认证手段帮助小微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制定6项相关政策措施,为228家企业减免检验检测认证费用20余万元,产品合格率提升至95%以上,有效提升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 河北现有认证机构21家 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2616家
    河北省推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现场。人民网 记者付兆飒摄河北建支铸造集团“推动先进标准国际互认 助力小管件联通大世界”的做法,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评选为首批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优秀案例;升级改造河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管理系统,全面实现一网通办,河北在资质认定许可效率、便捷程度一直走在全国前列;……6月19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北省推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会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江潇介绍,截至目前,全省现有认证机构21家,有4.1万家企业获得13.6万张认证证书;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2616家,拥有国家质检中心23家、省级质检中心65家,检验检测从业人员7.16万人,均位居全国前列。2023年,全省检验检测行业营收123.23亿元,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2429.61万份。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彰显作为在认证工作方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推动同线同标同质工作,组织全省国际认证专题培训,培训企业3000余家次、5200余人次,组织编印优秀企业案例78个。对平乡童车、白沟箱包、栾城装备制造等产业集群的外贸企业开展帮扶。在检验检测工作方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全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支柱产业,广泛开展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在机构做大做强、品牌打造、资质许可方面给予具体指导,先后帮扶培育了一批航空航天材料、高铁装备材料、电池、氢能源方面的检验检测机构,高端检验检测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引领作用得到发挥。同时,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检验检测行业服务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扩大、扎实推进的工作思路,先后在平乡自行车、衡水工程橡胶、永年标准件等产业集群开展协同创新平台建设试点,培训企业360余家,促进检验检测与地方经济发展同频共振、深度融合。优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营商环境 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方面彰显作为在认证工作方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聚力破解小微企业质量管理的痛点堵点难点,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不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累计培训小微企业2.3万家次、人员5.2万人次、精准帮扶企业近8000家,涉及安平丝网、鹿泉电子信息等30个省内优质产业集群。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三年被总局评为“提升行动工作突出地方”“工作成效比较显著地方”,相关工作经验和国家级区域试点做法面向全国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推广。安平丝网、平乡童车产业分别被总局列为全国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级区域试点,有力促进了县域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做优做强。在检验检测工作方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4年出台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举措,去年,京津冀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协同发展的政策措施,三地统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范围,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前沿技术等机构实行容缺受理,在技术评审环节广泛推行文件审查模式并采信CNAS考核结果,特别是对已取得京津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搬迁至雄安新区,直接换发河北省资质认定证书,推动更多机构服务和参与雄安新区建设。强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市场监管 在提升行业治理能力方面彰显作为在认证监管方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抓好强制性认证监管,确定17类产品、32个县(区)为强制性认证监管重点,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每年抽取100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开展双随机检查,坚持“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原则,细化实化检查工作,做到检查结果100%录入、100%公示。组织各市局对涉及全国57家认证机构、省内468家获证组织开展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24家认证机构、107家获证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暂停或注销、撤销38张认证证书。在检验检测监管方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3年联合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生态环境、机动车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去年,结合投诉举报、风险排查等情况,全覆盖检查第三方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299家,首次联合国防动员部门全覆盖检查人防工程检验检测机构18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动车、食品、油品、建筑材料、司法鉴定、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157家,全年移交违法违规线索85家,有效维护检验检测的公信力。探索实施信用监管,对全省2600余家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逐一评价,开展分类监管,对高风险机构提高监管频次,对低风险机构做到无事不扰,进一步提高监管精准性。“持续做好认证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突出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抓好汽车、货车、电动自行车、电线电缆、家用燃气器具、儿童用品和电热毯等强制性认证产品的重点监管,督促认证获证组织保持认证有效性。”刘江潇表示,接下来,将深入开展检验检测质量提升行动,继续抓好行业典型标杆的培育,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着眼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小微企业质量管理能力,推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模式向产业链两端延伸。
  • 质检总局公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1号) 第141号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 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   (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九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无不良记录   (二)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或者有关当局的承认   (三)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无不良从业记录 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条第一、二项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   第十条 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国家认监委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五)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   (六)国家认监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中应当遵循资源合理配置、便利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应当依照认证机构审批程序进行,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证机构从业2年以上,并且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子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同时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子公司由认证机构全资或者控股。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证机构从业2年以上,并且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分公司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三)分公司具有5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四)分公司所在地具有获得本机构认证的组织   (五)分公司具有符合认证认可的相关管理制度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可以设立从事批准范围内的业务宣传和推广活动的办事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中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隶属认证机构等。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公布依法备案的办事机构名录,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所辖区域内备案的认证机构所属办事机构的名录。   第十六条 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其业务范围内的宣传和推广活动的代表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登记证明文件、国外认可机构证明文件、隶属认证机构等。   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备案的代表机构名录。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通过合约方式分包境外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承担因分包而造成的认证风险和相关责任。   申请从事分包业务的认证机构应当首先取得相应认证领域的从业批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一)认证机构缩小批准业务范围的   (二)认证机构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三)认证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认证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认证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   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应当从业1年以上,并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活动,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认证机构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办事机构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质量体系,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并作出认证结论。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网站或者以其他形式公布其认证范围、认证规则、收费标准以及其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信息内容,并保证信息内容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同时开展活动时,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认证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为核心办公场所,统一发布和报送认证信息。   (二)认证机构有多个办公场所开展认证活动时,应当确保所有办公场所采用相同质量管理体系和程序,控制所有人员和认证过程。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的能力进行培训和评价,保证认证人员的能力持续符合要求,并确保认证审核过程中具备合理数量的专职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   认证机构不得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法人资格等资质情况进行核实,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规模、性质和组织及产品的复杂程度,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具体实施、检测、检查和监督等方案,并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实施认证。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认证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确保认证和产品测试过程完整、客观、真实,并具有可追溯性,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认证程序和活动,并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专业的认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评价。   认证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程序对认证结果进行评定和有效控制,并对认证证书发放、暂停或者撤销有明确规定及评价要求。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归档留存时间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做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由认证机构提供给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认证机构对认证结论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应当经认证机构授权的人员签发。   认证证书应当载明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覆盖范围或者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有效期等内容,认证证书所含内容应当符合认证实施的实际情况。   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式样应当在确定后30日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认证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经合并或者分立的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发生变更之前出具的认证证书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程序转换相关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被注销、撤销批准资格后,持有该机构有效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可以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转换认证证书 受理证书转换的认证机构应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转换,并将转换结果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要求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误用和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应当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三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确定合理的监督检查频次,以保证通过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无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应当以认证机构的名义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认证机构子公司、分公司不得以其他形式设立与认证活动有关的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   第三十三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和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及人员,不得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活动,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活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认监委负责对认证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认证结果和认证活动进行抽查,并公布检查、抽查结果和相关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名单。   第三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实行认证业务信息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审查制度。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报送认证业务信息,包括:获得认证的组织详细情况、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情况以及与认证结果相关的业务信息情况。   国家认监委应当及时汇总认证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包括:从业基本情况、人员、业务状况、质量分析以及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以及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所属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所属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所辖区域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报送国家认监委。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下列问题,经调查核实后,应当给予认证机构告诫并责令其改正:   (一)设立的办事机构未向所在地省级认证监管部门备案的   (二)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   (三)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   (四)认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五)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未备案或者向获证组织、产品出具的证书、标志与备案证书、标志不符的。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认证机构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证明其实施认证的能力符合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通过认可。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有效跟踪监督,对认证结果的符合性进行抽查。对不能持续符合认可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可资格的处理。对认可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四十条 认证认可协会应当加强认证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对认证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行业自律规范的情况进行评议,发现认证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第四十一条 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应当对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和协助,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二条 对于获证组织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者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以及经行政机关监督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通报,并配合有关行政机关对获证组织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   (一)《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批准决定的   (三)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作出的批准决定:   (一)国家认监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五)认证机构已经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机构设立等审批事项的,国家认监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认证机构等审批事项。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机构设立等审批事项批准证书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 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认证机构。   第四十八条 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子公司或分公司停止认证活动,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认监委给予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证书,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并予公布。   第四十九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备案,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认监委给予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并予公布。   第五十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备案,并予公布。   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认监委撤销子公司、分公司的批准资格,并对其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证书,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并予公布。   第五十二条 认证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停业整顿6个月,并予公布 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一)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二)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   (三)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四)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   (五)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   (六)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一)聘用未经国家注册(确认)的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检查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认证人员未到审核现场或者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即出具认证证书的   (三)内部管理混乱、多办公场所作出认证决定,导致未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认证或者跟踪监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   (五)其他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   (二)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存在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于认证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认证机构在大陆设立认证机构或者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章关于境外认证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 6家认证机构批准书被撤销,原因是......
    认监委关于撤销3家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批准书》的公告在2021年开展的对全国自贸试验区内按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的现场核查和举报线索专项核查中,目前已查实上海冉之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21-862)、艾瑞泽斯(上海)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21-883)和中质华远认证服务(成都)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21-920)3家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存在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或不能持续符合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决定撤销上述3家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批准书》。截至目前,上海冉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认证证书28张,其余2家认证机构未出具认证证书,上海冉之认证有限公司此前出具的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特此公告。 认监委2022年1月24日认监委关于撤销3家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批准书》的公告根据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部署要求,认监委对全国自贸区内按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实,上海次赤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21-852)、上海德茵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21-838)和上海艾索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21-750)等3家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存在作出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现决定撤销上述3家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批准书》,上述3家认证机构此前出具的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特此公告。认监委2021年11月25日
  • 重磅!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将迎来重大改革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发布通知,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做出了具体安排,具体内容如下: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 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邮件发送至:application@cnc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传真发送至:010-82260033,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2021年11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将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公告如下:一、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一)实施分类管理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实施分类管理,分为高风险领域和低风险领域。申请从事高风险领域的认证业务,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低风险领域的认证业务,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优化审批服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领域请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www.cnca.gov.cn)。(二)简化材料,压缩时限按照可量化、可操作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精简审批材料,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附件1)。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申请事项,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三)实施现场核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制定了《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详见附件2)。加强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后履行承诺和不实承诺情况的现场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承诺和不实承诺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认证监管的基本手段。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制定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二)强化认证行业信用监管 推进各类检查结果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失信约束,健全严重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完善认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和信用修复机制。(三)加强认证风险的监测和预警追溯机制   运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对认证关键环节进行风险监测,积极探索智慧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法依规做好风险处置,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和风险追溯结果,确保不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监管总局适时调整《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并进行公布。(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6年第24号公告)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7号公告)同时废止。(三)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认证机构资质申请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1.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 2.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 》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 日附件1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一、取得法人资格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申请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民用住宅作为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与法人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办公场所为租赁性质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当长于一年。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交自有房产证明。申请者应当具有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需的设备(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统),包括产品储存室、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必要时还需具备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办公场所和设施与申请者开展业务范围的规模相适应。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注册资本/开办资金,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以其他币种注册的,按汇率换算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申请者的出资方应当提供相关资信证明,同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于认证机构公正性的要求,出资方不能对认证业务的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如出资方在其他认证机构任职时,应提供认证机构的知情同意证明。自然人投资方个人资信良好,没有不良记录。四、有符合认证要求的管理制度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需符合GB/T 2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及GB/T 27021系列标准下其他相关标准要求,以确保持续具有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申请一般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和服务认证的,需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申请食品农产品自愿性认证的,需建立“产品认证/01农林(牧)渔;中药”和/或“产品认证/03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和/或“管理体系认证06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的认证实施规则和制度,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和/或GB/T 2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4.1组织结构及相应职责4.1.1申请者的组织结构,管理层和其他认证人员及相关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应当形成正式文件。4.1.2保证公正性的委员会的产生、代表的利益方、责任和权利、成员能力、运行规则应当形成正式文件。4.2公正性的管理申请者应当编制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认证活动,并防止发生由于商业、财务或其他压力而导致的损害公正性的行为。申请者应当有文件证明其已识别所有相关利益方对其公正性的影响,并能采取明确可行的控制措施,并建立制度进行管理。公正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4.2.1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4.2.2是否有可能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4.2.3接受的资助是否有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4.2.4是否有可能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4.2.5法人出资者是否为认证咨询机构、产品生产企业、营销平台、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竞争性较强行业的企业。4.3认证风险的管理申请者应当能证明已对认证活动引发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对各个活动领域和运作地域的业务引发的责任作出了充分的安排(如保险或储备金)。4.4人员管理的相关要求申请者应制定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对影响认证活动的各类人员的选择条件、聘用程序、培训程序、能力准则和能力评价准则及评价考核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认证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要求。申请者应当明确规定不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4.5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熟悉认证机构运作基本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4.5.1申请者应当制定文件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聘用、考核以及相关的责任义务等管理要求。4.5.2申请者应当明示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无认证认可行业的不良从业记录。4.5.3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证实性材料应包含:学历、工作经历、与认证认可相关的工作经历、培训经历、评价结论等内容。4.6认证过程的管理要求申请者应当制定程序文件对认证活动实施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以保证认证活动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至少应当包括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的制定、抽样方案、审核计划、审核实施、审核报告、认证决定、监督、再认证以及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等程序。4.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申请者应当制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明确认证证书载明的内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以及误用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时应当采取的措施。认证证书样本应当符合认证认可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基本信息的方式。4.8其他内部管理规定申请者应当制定申诉投诉、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记录管理、分支或派出机构管理、内审和管理评审、信息公开、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应当制定对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认证规则备案、认证业务信息备案、认证机构信息报送等规定的执行程序。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5.1认证机构应当具备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5.2专职认证人员包括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申请评审人员、认证审核/评价方案管理人员、认证审核人员(拟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产品认证检查、服务认证审查的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等。5.3“专职”是指认证人员应能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5.3.1与申请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单位为申请者、申请者分支机构或申请者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3.2申请者返聘的具有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内退人员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以及与申请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5.3.3申请者的出资方为事业单位时,由出资方任命在申请机构任职的事业编制人员。由申请者的出资方提供事业编制证明。5.4“相应领域”是指专职认证人员应当具备与申请领域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具体如下:5.4.1通用要求I 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审核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I-1质量管理体系a.专业知识(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机构盖章)年 月 日
  • 9家认证机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省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市监认证〔2021〕254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认证机构:为进一步提升认证活动规范性,强化认证机构主体责任,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省市场监管局于11月开展了全省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 总体情况本次监督检查共抽取9家认证机构。因疫情影响,1家认证机构未到现场检查,实际检查8家。现场检查累计出动20余人次,共发现问题26条。二、存在的主要问题认证机构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四类:一是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建立信息报送和风险管理制度,相关信息未公开(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申投诉途径等)。 二是档案管理不规范。存档的审核报告信息有误。三是认证业务流程不规范。认证决定书未见批准人签字;个别认证机构无业务管理系统。四是认证人员管理不到位。专职认证人员岗位职责不清、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不全、人员能力评价表无评定人签名。三、后续处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雨正认证(江苏)有限公司(机构未开展认证活动且书面承诺30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移交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跟进处理;对存在一般问题的瑞科认证(南京)有限公司等5家认证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轻微问题的国珩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等2家认证机构自行整改。需整改的认证机构,应于2021年12月22日前将整改材料(加盖机构印章)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管处,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联系电话:025-85012041。 附件:2021年全省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doc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2021年全省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序号认证机构名称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意见1瑞科认证(南京)有限公司1.未见财务管理制度。2.人员岗位职责界定不清。3.未建立认证信息报送制度。责令限期改正2苏兴检测认证(江苏)有限公司1.未建立保险或认证储备金。2.查桑**劳动合同,未见其退休证。3.无信息报送制度。4.人员岗位职责界定不清晰。责令限期改正3雨正认证(江苏)有限公司1.检查中未发现机构的办公设施,目前1034有办公设施,经询问现场工作人员,现场的工作人员介绍自己是雨正咨询公司的。2.公司无法提供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和收费标准。3.未建立公正性和认证风险管理制度。4.未建立认证过程管理制度。5.未建立认证档案管理制度。6.未建立认证信息报送制度。7.未建立申诉投诉、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内审和管理评审、信 息公开、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8.未建立认证保险或储备金。9.六大类人员没有明确岗位职责,没有实际开展认证活动和认证业务。移交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跟进处理(认证机构书面承诺30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4江苏瑞双认证有限公司1.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长为6个月,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址,正在变更中。2.未设立风险保证金。3.专职认证人员岗位职责界定不清晰。责令限期改正5国珩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查程序文件,公司只有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报送工作程序,未见公司向总局报送认证信息的相关制度。自行整改6江苏恒创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因疫情影响未现场检查/7中鑫国际认证(江苏)有限公司1.抽认证决定人员范**档案,缺能力评价证明材料,无管理体系审核经历评定。2.未建立业务印发的责任风险安排。责令限期改正8诚标国际认证(江苏)有限公司1.证书发放程序不严谨。签发人没有法人代表的授权,证书编号59221Q0071R0M审批表没有批准人签字发证,及证书号59221E0061R0M审批表认证决定、批准意见栏意见未填写。2.证书59221Q0220R0S获证单位为安徽**商贸有限公司,而审核报告中的受审核方信息为苏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失误。责令限期改正9江苏中可认证有限公司1.认证业务管理系统未上线使用。2.信息公开管理的网站www/jszrz.com打不开。自行整改
  • 4家认证机构批准书被撤销
    认监委关于撤销4家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批准书》的公告根据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部署要求,认监委对全国自贸区内按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实,四川蜀鼎认证服务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21-872)、四川宇宏世通认证服务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21-849)、上海法欧莎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21-805)和上海恒态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21-779)等4家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存在作出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现决定撤销上述4家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批准书》,上述4家认证机构此前出具的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特此公告。 认监委2021年11月12日
  • 建设现代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顶层设计
    检验检测认证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一定程度上存在小、散、乱问题,难以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此,《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总体思路是先部门内整合,再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逐步推进脱钩改制、鼓励并购重组。《意见》将&ldquo 整合&rdquo 作为改革的主要抓手,根本任务在于建立我国现代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体系,逐步做强做大。   一、现代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建设的前提是明确功能定位。《意见》提出,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学界定国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目前,这些机构的主要问题是功能定位模糊,布局结构分散,重复建设严重。政府的监管应界定在安全、健康、环保、反欺诈和维持市场秩序等领域。由于特殊需要,作为政府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也只能围绕这些特定领域提供公共服务,而不应依靠行政权力介入营利性的市场经营性服务。而且这样的机构不能多,必须减少政府直接举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数量。   二、现代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必须以市场主体为基础。《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到2015年,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整合,转企改制工作基本到位。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诞生于市场交易的需要,是买卖双方所必需的第三方质量信用服务,具有鲜明的市场属性和产业特征。虽然少部分机构具有公益性特点而由政府举办,但大部分都是经营性的市场主体。只有当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才能真正提供公正的质量信用服务,进而实现优胜劣汰。《意见》明确逐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转企改制,抓住了机构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那就是要培育一大批合格的市场主体。   三、现代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是提升综合化服务能力。无论是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还是计量标准咨询服务,实际上都是为了评价产品的质量水平,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系统性,没有计量就没有标准的衡量,没有标准就没有检测的依据,没有检测就没有认证的来源。从企业角度来说,也需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供综合性的质量技术服务。《意见》针对我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相互割裂的现状,提出发展区域性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县(市)机构原则上整合为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这不仅将避免重复建设,更重要的是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机构核心竞争能力。   四、现代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发展趋势是大集团间的国际化竞争。我国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目前面临着国际同类机构的严峻挑战,SGS和BV等国际大集团年营业收入都突破300亿元人民币的规模。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服务实质上是质量信用的提供,而质量信用的基础则是提供者的规模和品牌。我国目前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基本上不能向服务对象提供全球的规模化服务,更没有承载质量信用的品牌。对此,《意见》提出要到2020年,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整合就是要站在国家利益的角度,组建能参与国际竞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本土化的中国质量服务集团,打造世界知名品牌,服务中国,走向世界。   五、现代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需要创新政府管理体制。我国现有两万多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行业壁垒较多,条块分割明显,缺乏对这些机构的统一规划、有效监管。因而,《意见》提出要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清理相关政策法规,有序开放市场,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而优化政府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良性发展的制度环境。   《意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以整合为主要手段,对我国建立现代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进行了顶层设计,必将使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成为我国市场信用的可靠提供者,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技术支撑体系。   (作者系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 认证机构认可工作将在三大方面寻求突破
    记者从日前在北京召开的全国认证机构认可年会上获悉,“十二五”期间,认证机构认可工作将着力在认可约束、客户服务、自身建设上求发展。   本届年会以“质量提升、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战略研究、政策制定为内容,围绕制约认证机构发展的问题、获证组织的期望、认证风险等议题展开研讨。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长肖建华,在报告中通报了我国认证机构认可总体发展情况。他说,我国认证认可事业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迅猛。认证机构认可发展初期仅有3个领域,79家认证机构,经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共计7万余张。目前,认证认可的发展速度进入小幅调整阶段,整体认证数量上涨趋势放缓。   据介绍,2006年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成立,此后结束了认可工作政出多门、重复交叉的格局,实现了我国认可体系的集中统一。作为我国唯一的认可机构,CNAS依据符合国际标准的认可规范开展认可活动,认可约束方式不断创新和丰富。他们采取了认可风险分级管理,开展了认可突击检查,成立了最终用户委员会,认可运行机制得到了逐步完善。同时,他们建立了由相关方代表组成的40个专门委员会,委员总计900多人,参与对认可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支持,形成了“统一体系、共同参与”的认可工作体制。集中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的建立,使我国认可队伍得到融合、资源得以整合、工作达到联合,认可体系运转更加有效,促进了认证认可工作的快速发展。我国认证从业机构不断壮大,认证活动日益活跃,获证数量迅速增长,我国已稳居获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数量世界第一。认证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有了很大改进,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得到了显著提升。   但是,CNAS有关负责人也提出,“十一五”期间,认证机构认可工作也存在一些制约发展的问题。如评审员队伍建设问题,长期以来,认可评审员的匮乏严重影响了认可能力的提升和评审质量的提高,制约了认可业务的发展。服务客户的问题,如何使认证机构准确地贯彻落实认可规范要求,不断提高执行认可规范的水平是认可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应进一步强化认可机构在对认证机构的服务工作。   据悉,“十二五”期间在认可约束方面,将进一步完善各项约束机制,理清例行监督、专项监督、分级管理,形成一套有效的认可约束体系。其中包括加强例行监督的前期策划,根据对获认可机构历年评审情况汇总、分析并结合相关信息的输入,有重点的实施监督评审 通过建立的不良信息数据库,将专项评审的有限资源集中用在管理混乱、屡次违规、负面影响大甚至敢于弄虚作假的认证机构身上,增强治乱的力度 继续坚持和改进认可风险的管理工作,完成课题的研究并用于管理活动中 贯彻实施新修订《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加强对认可水平下限的控制度,提高认可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全面开展确认审核工作,年监督量达到100个~150个获证组织。此外,在国际上加强多边和双边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提高国际地位 在国内继续完善认可体制,积极宣传认可的本质与作用,围绕国家大局开展工作。   认可机构认可年会由CNAS主办,每年一届,旨在总结经验、研究政策、技术交流等认证机构认可的业务工作。来自国家认监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来自全国124家认证机构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 2013年认证机构管理工作会议通知发布
    各认证机构:   根据我委2013年度工作安排,定于2013年7月召开全国认证机构工作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为使参会机构有更多的交流和讨论时间,今年的认证机构工作会议分两地召开,会议议题议程基本相同,会期均为两天。有工业产品认证业务的机构,于7月9-10日在哈尔滨参会 其他机构,于7月16-17日在贵阳参会(具体参会名单附后)。   哈尔滨的会议地点为哈尔滨华融饭店(地址:南岗区颐园街2号,酒店电话:0451-86291111),联系人:臧立钢,电话:0451-87978288、18545003060。   贵阳的会议地点为贵阳万丽酒店(地址:贵阳市金阳新区林城东路8号,酒店电话:0851-5558888),联系人:李莉,电话:0851-6769676,13339610667。   二、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宣贯2013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2年以来认证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的工作,包括认证机构年度报告及社会责任报告情况,认证机构行政审批、认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及后续工作安排等。   (二)研讨完善认证机构组织治理结构,研讨修订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问题,讨论修订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等问题。   (三)介绍有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规范、国际合作、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和加强认证行业宣传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参会人员。请各机构务必按照分配的参会地点参加会议。各机构参会人数为1名。   由于会议文件均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供,请参会人员自备电脑。   四、会议费用。参会人员会议费用自理。请参会人员于会期前一天报到。   五、会议报名。请各机构于7月5日(星期五)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我委认可监管部。   联系人:赵政、安东   联系电话:010-82262740、82262681   传真:010-82260736   附件:   1.认证机构参会地点分配方案.doc   2.认证机构工作会议参会回执.doc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
  • 资质 | 4家认证机构获CNAS认可
    根据机构申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了认可评审,经过认可评定,下列机构符合《合格评定—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第3部分: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CNAS-CC13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第10部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认证能力要求》(CNAS-CC125)的要求,予以认可,准予在获准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宣传认可状态和使用CNAS认可标识。授予认可的具体信息可以在CNAS网站www.cnas.org.cn“获认可认证机构”栏目内获取。特此公告。中企华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负责人:左群山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与翠微路交口东北角中能大厦商业办公楼办1604室邮编:230601电话:0551-63719001传真:0551-63719001认可注册号:CNASC267-M发证日期:2022年3月16日有效期至:2027年3月15日 发布单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花市大街8号 邮政编码:100062电话:010-67105311 传真:010-87928510 根据机构申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了认可评审,经过认可评定,下列机构符合《合格评定—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第3部分: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CNAS-CC13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第2部分: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CNAS-CC121)和《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第10部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认证能力要求》(CNAS-CC125)的要求,予以认可,准予在获准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范围内宣传认可状态和使用CNAS认可标识。授予认可的具体信息可以在CNAS网站www.cnas.org.cn“获认可认证机构”栏目内获取。特此公告。山东正明认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李静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万达广场A座1906室邮编:250001电话:0531-88680977传真:053188680766认可注册号:CNASC266-M发证日期:2022年3月15日有效期至:2027年3月14日 发布单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花市大街8号 邮政编码:100062电话:010-67105311 传真:010-87928510 根据机构申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了认可评审,经过认可评定,下列机构符合《合格评定—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第3部分: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CNAS-CC13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第10部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认证能力要求》(CNAS-CC125)的要求,予以认可,准予在获准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宣传认可状态和使用CNAS认可标识。授予认可的具体信息可以在CNAS网站www.cnas.org.cn“获认可认证机构”栏目内获取。特此公告。华生原检测认证中心(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田洪瑞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3号院领地B座709邮编:100107电话:010-52421856传真:010-52421856认可注册号:CNASC265-M发证日期:2022年3月15日有效期至:2027年3月14日 发布单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花市大街8号 邮政编码:100062电话:010-67105311 传真:010-87928510 根据机构申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了认可评审,经过认可评定,下列机构符合《合格评定—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CNAS-CC0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第3部分: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CNAS-CC13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第2部分: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CNAS-CC121)和《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第10部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认证能力要求》(CNAS-CC125)的要求,予以认可,准予在获准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分项认可制度范围内宣传认可状态和使用CNAS认可标识。授予认可的具体信息可以在CNAS网站www.cnas.org.cn“获认可认证机构”栏目内获取。特此公告。标联国际认证有限公司负责人:隋长青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777号明湖广场3号楼1604室邮编:250001电话:0531-88889711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花市大街8号 邮政编码:100062电话:010-67105311 传真:010-87928510
  • 22家认证机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22〕471号)部署安排,省局统筹部署了全省2022年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抽取被检查对象,省局采取统筹协调、分级实施的方式安排和落实。全省共完成现场检查认证证书300张,涉及认证从业机构22家,获证组织291家。省局直接组织重点检查证书60张,各地市自主检查证书240张。通过获证组织现场查验方式,重点检查认证机构认证人员不到现场、伪造认证档案、认证实施过程中未对关键过程和场所进行审核、未作认证决定即颁发认证证书、未按规定实施监督审核、严重减少审核时间、审核组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技术专业能力、远程审核不规范、上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二、检查发现主要问题在本次省级重点检查的证书中,涉及认证从业机构10家,获证组织60家,共发现问题120条。从检查总体情况看,大部分认证从业机构能够依据《认证认可条例》,认真落实《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精心组织认证活动,严格认证证书的管理。大部分获证组织能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所建立的管理体系运行,及时开展内审和管理评审,提升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检查的60张证书中,建议通过的13张,自行整改的26张,责令限期改正的15张,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的2张。其他因获证组织关停并转等原因导致无法现场检查的4张。(一)认证机构存在的问题。证书认证范围不符与企业实际不符;未能提供实施远程审核的合理理由;审核报告内容与结合实际不紧,未覆盖所有条款或存在与企业无关内容;审核不规范,对关键工序审核不到位;审核合同标注人数与实际公司人数不一致;审核结果未上传认证行政管理系统,实际检查的次数、时间与上传的情况不一致。(二)获证组织存在的问题。企业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不能及时提供审核计划、初审和监督审核报告;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体系文件与组织实际运行不一致或运行不完善,运行记录不全、对关键工序识别不到位;内部审核、管理评审不规范,缺少相关记录和不符合项的整改材料,个别存在整改不到位的情况;设备管理不规范,设备台账不全、未及时进行检定校准。三、工作要求(一)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省局通报的问题进一步做好调查核实工作,结合本地自行组织的检查情况,认真分析相关认证机构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开展问题后处理工作,增强监管的有效性。(二)落实问题整改。各地要建立完善闭环监管机制,督促认证机构加强对证书的管理,对通报的问题进行整改,增强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对涉及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执法稽查部门,主动配合,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及时收集汇总后处理及立案处罚的相关情况,并将后处理结果及时报送省局认检处。附件:2022年认证从业机构检查情况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日附件2022年认证从业机构检查情况序号认证机构证书编号处理建议1北京坤标检验认证有限公司KB18619Q22255R0M通过2北京坤标检验认证有限公司19519Q32797R0S通过3北京坤标检验认证有限公司KB18620Q33333R0S通过4深圳华智认证服务有限公司46021E0792R0S通过5深圳华智认证服务有限公司46021Q1175R0M通过6深圳华智认证服务有限公司46021Q0359R0S通过7世一认证(湖北)有限公司68220Q10082R0M通过8世一认证(湖北)有限公司68220Q10048R0L通过9北京坤标检验认证有限公司19519Q31933R0S通过10北京坤标检验认证有限公司19519Q31668R0M通过11通过12北京坤标检验认证有限公司13北京坤标检验认证有限公司19519Q31846R0S通过1405320Q31093R0M自行整改19责令限期改正47湖北光谷标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17家认证机构检查结果通报!5家被查处
    陕市监函〔2022〕350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的通报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认证机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 年认证从业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21〕611 号)要求和统一部署,2021年7月—12月,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相关认证审核专家和监管人员对辖区内获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全省认证工作日常监管实际,此次检查共抽取各类认证证书100张(获证组织82家),覆盖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多个领域。全省共派出行政监管人员178人,随机抽调相关技术专家96人,重点查处各类虚假认证、买证卖证、增加、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检查结果,省局组织对存在一般问题的9家认证机构进行约谈,对发现问题较多的5家认证机构移交地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查处,有力震慑各类违法行为,不断规范认证市场秩序。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认证机构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审核方案安排不合理,审核有效时间不足,现场审核不是在企业正常生产阶段进行,现场抽样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审核计划未完全覆盖认证标准条款,关键环节(条款)存在漏项,安排的现场审核员专业不符合要求;三是认证合同填写不规范,部分认证合同未明确申请认证类型、认证体系覆盖人数、无认证合同签定时间及盖章;四是审核报告缺少审核人员签字和认证机构盖章,个别认证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涉嫌虚假认证;五是认证证书载明事项与事实不符,认证机构对证书使用和企业持续符合性跟踪监督不到位;六是远程审核不符合规范要求。(二)认证审核人员能力欠缺。主要表现在:一是审核人员未能严格按照审核计划确定的时间进入审核现场,实际审核时间与审核计划不一致;二是审核员专业不匹配,非专业审核员审核专业条款;三是认证审核时间不符合认证实施规则和技术规范要求,满足不了现场审核需求;四是对审核现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未予关注,存在遗漏;五是审核证据不足以支撑审核发现的问题,审核记录和描述与企业实际不符;六是审核记录和审核报告编写存在明显错误,甚至前后矛盾。(三)获证企业体系运行有效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企业为了招投标或其他目的,还存在着涉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行为;二是企业对管理体系运行重要性认识不够,实际管理与标准要求脱节,存在“两张皮”现象;三是相关体系文件编写不符合要求,存在前后不一致、不对应的情况;四是企业管理层不重视,认证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企业内审和管理评审流于形式;五是对认证证书、标志使用管理和资料保管不规范。三、结果处理为了确保此次检查结果的公平、公正,针对此次获证组织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省局专门组织专家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果,严格按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要求,对存在问题的认证机构进行后处理,结果如下。认证机构名称检查存在的问题处理结果浙江因特康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未发现问题符合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现问题符合世纪科环检验认证未发现问题符合(北京)有限公司四川山峡认证有限公司审核报告无批准人签字、无认证机构盖章;认证合同人数与上报信息组织人数不一致。基本符合中坛(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认证证书颁证日期与“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不一致;未按照要求提供证书使用说明。基本符合北京中合金诺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有机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时间与计划安排时间不一致;企业现场检查与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描述不一致。基本符合西安磐康法智国际认证有限公司认证合同填写不规范;企业实际人数与审核报告人数不一致。基本符合辽宁中建科环认证有限公司未见延期审核书面通知;现场资料收集不全。基本符合上海霖英认证有限公司审核时间不满足审核要求;审核报告中审核组成员未签名、部分描述与实际不符。自行改正意美酷认证(上海)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书面审核通知;企业内审与管理评审不符合要求。自行改正山东国鉴认证有限公司2021年审核计划没有按照规定时间要求进行;获证组织文件信息内容不全。自行改正安知认证有限公司监督审核中缺少对相关部门的审核记录;对企业生产用特种设备未按时年检未关注自行改正苏州莱标标准认证有限公司认证证书载明内容与企业实际不符;审核计划及日程安排不合理,涉嫌虚假认证。移交查处西南商检国际认证有限公司审核依据标准过期或版本错误;审核报告与企业实际不符;审核时间与审核计划不一致;企业内审、管理评审流入形式。移交查处上海傲韪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认证证书范围与企业经营范围不一致;不能提供审核首末次会签到表;企业实际人数与上报信息不一致;企业内审、管理评审未按要求进行,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不足。移交查处西域发展认证检测有限公司认证证书地址与实际审核地址不致;企业实际人数与审核报告人数不一致;远程审核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没有合理时间间融;无专业审核员审核专业项目;企业内审和管理评审涉嫌造假。移交查处陕西建标质量认证服务有限公司证书载明内容与实际不符;审核报告与实际不符,未能体现对现办公、经营地址的审核情况;审核抽取的临时场所与审核报告中不一致;现场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企业现场检查时,提供不出相应的文件资料;涉嫌虚假认证。移交查处四、相关要求(一)落实好属地监管职责。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做好认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落实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认证监管措施,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认证活动监管,不断提升监管实效,落实好“保安全”底线,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二)加强行业自律。各认证机构一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落实《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扎实开展各类认证活动,坚决杜绝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虚假认证、超范围认证、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自觉维护认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环境。(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对省局移交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及时做好调查处理,该立案的要坚决立案,要加强对存在问题认证机构整改落实,实行跟踪问效,并督促相关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获证企业及时撤销认证证书,并将相关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省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9日
  • 上海地区认证机构服务满意度86.73分
    本报讯 上海已成为中国认证机构主要聚集地之一,谁来为认证机构“打分”?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昨天向社会公布,2012年上海地区认证机构服务满意度调查结果为86.73分。   截至去年底,上海地区获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共有25家,其中外资认证机构20家,占全国外资认证机构的54.05%。   作为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上海检验检疫局首次尝试开展上海地区认证机构服务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去年上海地区认证机构服务满意评价得分86.73分,认证机构的服务满意度处于较好水平。其中,得分最高的三类认证类型分别为环境质量管理体系87.88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87.86分和自愿性产品认证86.91分,得分最低的认证类型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86.18分。值得注意的是,“认证有效”以85.75分位列各类评价指标末位,说明公众对目前的认证有效性期望与实际还有一定差距,需要认证行业不断努力改进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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