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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规则相关的论坛

  • 【标准换版】关于低压电抗器自愿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及认证规则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对低压电抗器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规则编号:CQC13-461228-2016;申请类别:020008一、 规则修订主要内容:1. 产品依据标准发生变化,由GB/T 10229-1988变更为GB/T 1094.6-2011;2. 适用范围增加了电抗器的类型;3. 确认检验周期为1次/年;4. 修改了低压电抗器质量控制检测要求。二、 新版标准要求:(一)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按照新版标准申请认证;认证机构将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二)对于已经获得旧版标准认证证书的产品,申请人应向CQC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实验室针对新、旧版标准差异试验项目(见附件1)实施的检测,检测完成后,CQC将为其换发新版认证证书。(三)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CQC将予以暂停。2018年3月3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 关于电力电子电容器安全和性能认证规则修订的通知

    [size=16px]各相关单位:[/size][size=16px]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对《电力电子电容器安全和性能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涉及认证类别:024017。现将修订内容及实施要求通知如下:[/size][b][size=16px]一、规则主要修订内容[/size][/b][size=16px][/size][size=16px]1.表1认证依据标准GB/T 17702-2021代替GB/T 17702-2013;GB/T 25121.1-2018代替GB/T 25121-2010;[/size][size=16px]2.删除认证模式(二),保留认证模式(一);[/size][size=16px]3.证书有效期由“长期有效”变更为有效期5年,并修改复审要求;[/size][size=16px]4.认证标志修改为“CQC基本认证标志”;[/size][size=16px]5.修改产品描述中对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要求。[/size][b][size=16px]二、实施要求[/size][/b][size=16px]1.2022年8月8日起,CQC将采用修订后的实施规则进行认证并出具认证证书。[/size][size=16px]2.对于已按旧版标准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向CQC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补充差异测试(见附件)完成新版标准的换版工作,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23年8月8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CQC将予以暂停;2023年11月8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的,将予以撤销。[/size][b][size=16px]三、联系方式[/size][/b][size=16px][/size][size=16px]企业可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www.cqc.com.cn)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相关认证工程师联系。[/size][size=16px]受理部门:新能源产品认证部 照明电器部[/size][size=16px]李维泉 010-83886507[/size][size=16px]王宏洁 010-83886383[/size][size=16px]附件:GBT 17702及GBT 25121.1新旧版标准主要差异及试验要求20220815[/size]

  • 关于征求《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目录》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相关认证机构及科研院所: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4:2007)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促进良好农业规范在我国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良好农业规范在我国不断发展以及认证有效性新的要求,《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4:2007)已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需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制度,我委根据该实施规则应用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及国际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规则的发展情况,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4:007)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目录》进行了修订。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根据烟叶生产企业实际需求和提升自身管理水平需要,我委组织专家对在烟叶种植领域应用良好农业规范进行评估、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组建了《良好农业规范-烟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国家标准制定组,开展了该标准的制定工作。  现将修订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目录》以及制定的《良好农业规范-烟叶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标准的草案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专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1年10月20日前反馈至国家认监委注册部。  联系人:孙璐 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食品农产品认证处  联系电话:010-82262709  传真:010-82260757  电子邮箱:food@cnca.gov.cn

  • 【分享】关于征求《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各有机认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有机产品认证法规标准体系,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公告第1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修改意见请于2011年6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发送到国家认监委注册部。联系人:孙璐 王茂华联系电话:010-82262709 82262708 传真:010-82260757电子邮件:food@cnca.gov.cn; wangmh@cnca.gov.cn 附件:1.《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2.《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3.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征求意见表认办注函2011 100号附件1.doc认办注函2011 100号附件2.doc认办注函2011 100号附件3.doc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 中国发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发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2011年8月25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点击查看全文)。本规则将于2011年11月1日开始生效,它根据2010年5月发布的《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制定,旨在配合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有效开展和实施。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产品目录中的整机、组件、部件和元器件、材料的污染控制认证。主要内容包括:1. 适用范围2. 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5. 认证证书6. 自愿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7. 收费8. 附件认证流程实施规则要求,申请人应将检测样品和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送交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MITT)共同确认的认证机构。主要流程包括:1. 认证的申请2. 文件审查3. 样品检测4. 初始工厂检查(在某些情况下需要)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6. 获证后的监督样品测试在样品测试中,测试项目应包括六项物质,即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测试限值应依照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测试方法则依照GB/T 26125-2011《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另外,实施规则还制定了工厂对污染控制进行管理的相关要求。证书和标志 认证结果符合实施规则要求的,申请人可获得认证证书并使用认证标志,有效期为5年。认证标志请见下图,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9/201109141044_316401_1808387_3.jpg

  • 中国发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2011年8月25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本规则将于2011年11月1日开始生效,它根据2010年5月发布的《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制定,旨在配合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有效开展和实施。 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产品目录中的整机、组件、部件和元器件、材料的污染控制认证。主要内容包括:1. 适用范围2. 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5. 认证证书6. 自愿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7. 收费8. 附件认证流程实施规则要求,申请人应将检测样品和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送交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MITT)共同确认的认证机构。主要流程包括:1. 认证的申请2. 文件审查3. 样品检测4. 初始工厂检查(在某些情况下需要)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6. 获证后的监督样品测试在样品测试中,测试项目应包括六项物质,即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二苯醚(PBDEs)。测试限值应依照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测试方法则依照GB/T 26125-2011《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另外,实施规则还制定了工厂对污染控制进行管理的相关要求。 证书和标志 认证结果符合实施规则要求的,申请人可获得认证证书并使用认证标志,有效期为5年。认证标志请见下图,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http://www.wtociq.gov.cn/upload/image/1.jpg

  • 【转帖】认监委出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于3月1日起施行。  该规则是认证机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依据,其规定了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规则适用于对直接或间接介入食品链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的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规则要求,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符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及其应用指南等认可规范的要求。鉴于食品安全的特殊性,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针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能力的认可。超期未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国家认监委将暂停其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批准资质,直至获得认可。认证机构在未获得认可前,只能颁发满足认可需要数量的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规则还对认证人员、认证依据、认证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同时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其认证证书:监督结果证明获证组织的体系或体系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证组织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获证组织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获证组织不接受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的监督。

  • 【转帖】国家认监委公告新版(2010年)家用电器CCC认证实施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实施各环节的有效性和一致性,为了简化认证流程、降低认证费用、便利企业执行,2010年1月5日,国家认监委(CNCA)公告新版家用电器CCC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6: 2010。根据公告,新版实施规则将于2010年5月1日实施,并替代旧版实施规则CNCA-01C-016: 2007。 新版实施规则与旧版的主要差异有:明确了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及有效期届满时的要求; 与相关法规和认证规则衔接,统一了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规定要求;明确需遵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执行; 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零部件不再作为单元划分的依据,提高了单元划分的可操作性; 单元划分更加合理,在控制认证有效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了单元划分原则; 对关键零部件变更采取A、B类分类管理,将约60%的安全关键元器件及约40%的电磁兼容关键元器件纳入简化流程管理; 明确了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由认证机构按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要求自行制定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实施; 增加了五类高风险家用电器的年度监督抽样检测要求,明确了对认证机构上报抽样检测效果的要求; 根据认证实际操作情况,对认证时限要求的进一步完善; 明确年度监督应优先安排在生产季、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 安全确认检验频次统一由一次/半年修改为一次/年,EMC确认检验频次统一由定期明确为一次/两年; 例行检验中删除了泄漏电流一项; 确认检验中增加了对材料耐热耐燃的控制要求。 新版实施规则(CNCA-01C-016: 2010)文本如下:[URL=http://www.cnca.gov.cn/cnca/zwxx/ggxx/images/2010/01/22/85B291926001581FD11E4B55F3B64239.pdf]CNCA-01C-016: 2010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URL]

  • 美国拟修订系列关于儿童用品认证的适用规则、禁令、标准,以及法规

    2011年11月25日美国发布通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拟修订关于儿童用品认证的适用规则、禁令、标准,以及法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提议修订其关于产品认证的测试和标签的法规。该规则提案将针对具有代表性的样品的测试,以确保儿童用品继续遵守所有适用的规则、禁令、标准,以及法规。该规则提案同样还将规定与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测试相关的保存记录要求。我们采取此行动执行H.R. 2715 (Pub. L. 112-28)的部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还征求关于与确保遵守所有适用的消费品安全规则、禁令、标准,或法规相一致的减少第三方测试要求成本的时机的公众评议意见。第三方测试要求适用于属于儿童用品安全规则的大多数儿童用品。我们依照经H.R. 2715, 公共法律112-28修订的《消费品安全法案》(“CPSA”)第14(i)(3)(A)项采取此行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也正在发布一项最终规则,关于依靠消费品的任何一个组成部件,或另一方的成品,或二者的测试或认证,证明某种消费品全部或部分遵守所有支持儿童用品认证(“CPC”)的适用规则、禁令、标准,以及法规;作为标准和儿童用品继续测试议定书的部分;或达到所有其它规则、禁令、标准、准则、政策,或者尚未直接针对组成部件测试的消费品测试议定书要求的条件和要求。深圳华通威国际检验有限公司,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美国实验室认可协会(A2LA)认可实验室,国家质检总局(AQSIQ)、中国计量认证(CMA)认可检验机构,具备国际电工委员会(IEC)CB资质,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下属综合性实验室,是深圳市 “高新技术企业”。 此文章摘自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 关于嵌入式电源能效分级认证依据标准和实施规则修订的通知

    [size=16px][color=#252525]各相关企业:[/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近期对CQC3178-2021《嵌入式电源能效分级认证技术规范》和CQC31-461288-2021《嵌入式电源能效分级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前后文件号不变,涉及业务小类号:709001。现将上述文件修订及实施要求通知如下:[/color][/size][b][size=16px][color=#252525]一、主要变化内容[/color][/size][/b][size=16px][color=#252525](1)CQC3178-2021《嵌入式电源能效分级认证技术规范》表1增加“全球应用类型”。[/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2)CQC31-461288-2021《嵌入式电源能效分级认证规则》的产品描述(PSF 461288.11)增加“全球应用类型”。[/color][/size][b][size=16px][color=#252525]二、实施要求[/color][/size][/b][size=16px][color=#252525](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CQC按修订后的技术规范和规则实施认证。[/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2)现有709001类证书持续有效,本次修订不涉及差异项目测试及证书转换。[/color][/size][b][size=16px][color=#252525]三、联系方式[/color][/size][/b][size=16px][color=#252525]企业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产品认证一部工程师联络。[/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联系方式:[/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李丹 010-83886542;[/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白仰洲 010-83886351。[/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2024年6月7日[/color][/size]来源自:质量与认证微信平台

  • 中国RoHS国推自愿认证实施规则、产品目录及豁免清单发布

    为配合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制度的实施,国家认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优化成本、确保结果有效、控制认证风险”的原则,组织编制完成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pdf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为配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8号)的实施,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以下简称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目录(第一批)(见附件1-4)。现予以发布。  同时,为确保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本公告对目录内产品开展认证时限用物质应用的例外要求(见附件5,以下简称例外要求)一并发布。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发展情况,适时对例外要求予以调整和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国推污染控制认证产品目录 整机产品.doc 2.国推污染控制认证产品目录 组件产品.doc 3.国推污染控制认证产品目录 部件及元器件产品.doc 4.国推污染控制认证产品目录 材料产品.doc   5.国推污染控制认证限用物质应用的例外要求.doc   认监委 工信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 【老通知】关于对CNAS-RC04:2006《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认证机构: 根据CNAS-RC04:2006《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的规定,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CNAS交付上一年度的认可年度管理费(年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认证机构,尤其是有分支的认证机构,在1个月的时间内全部完成缴纳工作,确实存在困难。另外,部分认证机构希望当年的年金最好能在当年交一部分,避免次年一次性交纳大额资金。考虑到认证机构的实际情况,拟对CNAS-RC04:2006《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 1. 原文件中的“4.4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CNAS交付上一年度的认可年度管理费(年金)。”修订为“4.4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CNAS交付上一年度的认可年度管理费(年金)。如需要,当年的年金可在当年分批交纳,但交纳时间最迟不能超过次年的3月31日。 2. 对原文件中的附表1、附表2和附表3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本机构确认上述信息准确、属实,如有虚报、瞒报等失实情况,将承担由此引发的认可资格暂停或撤销的后果。” 请认证机构认真阅读CNAS-RC04:2006《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请于2007年3月16日前与CNAS秘书处认证机构处王煜联系,电话:010-65994635,传真:010-65994587。[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43908]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url]

  • 【转帖】关于发布实施《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4:2008)的通知

    [B][center]关于发布实施《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4:2008)的通知[/center][/B]各认证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776号)的要求,结合认证机构认可工作实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CNAS)会对原CNAS-RC04:2006《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第一次修订版)进行了修订。现已完成修订工作,并于2008年12月23日发布实施《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4:2008),请各认证机构遵照执行。《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4:2008)可在CNAS网站认可规范栏目下载。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转帖】CNAS介绍以及相关认证认可规则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历史沿革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于2006年3月31日正式成立,是在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基础上整合而成的。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是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授权设立的国家认可机构,负责对从事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能力的资格认可。成立于2002年7月,是由原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原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P)、原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和原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ACEB)整合而成。2004年4月,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意见和决定,原全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SC)、原有机产品认可委员会分别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有机产品认证认可工作移交CNAB,进一步促进了统一的认证机构认可制度的深度融合。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是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统一负责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及相关工作的国家认可机构。成立于2002年7月,是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成立的实验室国家认可组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CL)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成立的进出口领域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能力资格认可的国家实验室认可组织――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CIBLAC)的基础上合并成立的。 组织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机构包括: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和秘书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委员由政府部门、合格评定机构、合格评定服务对象、合格评定使用方和专业机构与技术专家等5个方面,总计63个单位组成。委员会领导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领导成员:主任:王凤清常务副主任:孙大伟副主任:朗志正、李怀林、李科浚、童光球、林树青、南村辉秘书长:肖建华副秘书长:刘欣、樊恩健、魏昊宗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宗旨是推进合格评定机构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加强建设,促进合格评定机构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主要任务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主要任务为: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等,建立并运行合格评定机构国家认可体系,制定并发布认可工作的规则、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2、对境内外提出申请的合格评定机构开展能力评价,作出认可决定,并对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监督管理; 3、负责对认可委员会徽标和认可标识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4、组织开展与认可相关的人员培训工作,对评审人员进行资格评定和聘用管理; 5、为合格评定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为社会各界提供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公开信息; 6、参加与合格评定及认可相关的国际活动,与有关认可及相关机构和国际合作组织签署双边或多边认可合作协议; 7、处理与认可有关的申诉和投诉工作; 8、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9、开展与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国际互认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制度已经融入国际认可互认体系,并在国际认可互认体系中有着中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为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正式成员并分别签署了IAF MLA(多边互认协议)和PAC MLA,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是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和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正式成员并签署了ILAC MRA(多边互认协议)和APLAC MRA。目前我国已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35个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机构签署了互认协议,已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54个实验室认可机构签署了互认协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将继续保持原CNAB和原CNAL在IAF、ILAC、APLAC和PAC的正式成员和互认协议签署方地位。[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6896]关于CNAS过渡安排的通知[/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6897]附件1[/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6898]附件2[/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6899]规范文件[/url]

  • 【转帖】关于修订《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4:2006)、《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L03:2006)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776号)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重新核定了认可收费标准,并结合认可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对《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4:2006)、《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L03:2006)两份认可规则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两份修订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征求相关方意见,各相关单位如对上述两份收费管理规则文件提出修订意见,请于2008年10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CNAS技术处任青钺,电话:65993964 Email:renqy@cnas.org.cn。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776号)可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政策发布栏目中查阅(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08tongzhi/t20080728_227844.htm)。[URL=http://http://www.cnas.org.cn/col823/article.htm1?artid=6441]附件:1. 关于修订《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的说明2.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第二次修订 征求意见稿)3. 关于修订《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的说明4.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第一次修订 征求意见稿)5. 《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URL]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 IVDR认证是什么?相比IVDD,IVDR下分类规则的核心变化和影响分别是什么?企业如何应对?

    首先,IVDR是英文on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regulation的缩写,意思是体外医疗诊断器械的法规。欧盟于2017 年5 月5颁布了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IVDR),于2017 年5 月25日正式生效,将在2022 年5 月26 日实施。 在欧盟市场上上市的医疗器械产品都必须有CE标志,而获得CE标志的使用权需要通过主管当局的审核,IVDR就是这类审核的法规。由于之前的IVDD大多数产品都是自我宣称模式进行,而在IVDR下将90%的体外医疗诊断器械产品都纳入监管了,需要实质上的注册过程,所以可以简单地把IVDR认证理解成新的体外医疗诊断器械CE认证。 其次,相比IVDD,IVDR在分类规则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IVDR把原来IVDD的清单A,清单B和其他产品的分类方法变为基于产品的风险将所有的体外诊断设备由低到高分为了A、B、C、D四类。它的核心变化就是产品分类更明确,而且去掉了其他项这种模糊的慨念;另外还加强了公告机构的介入。欧盟区是各医疗器械制造商核心目标市场之一,也是全球第二大的体外诊断设备市场。满足IVDR法规的要求对各制造商有着不言而喻的巨大作用和深远的影响。由于IVDR相对于IVDD分类规则变化较大,为避免由于法规切换而造成对现有医疗系统的冲击,实现法规的“软着陆”,IVDR法规从生效到实施期间有5年的过渡期。企业应该提前做好规划,灵活运用新的模式,预先解读IVDR的分类规则,找准自己产品在IVDR中的分类以及定位,以平稳的过渡IVDR实施以后的欧盟市场销售。 企业应对IVDR新的分类,首先是IVDD下自我宣称类的产品,需要提前找准新法规下的产品分类,提前找好公告机构,在实施日前完成IVDR法规的切换;其次少部分在IVDD法规框架下涉及CE证书的产品,需要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IVDR法规的切换,但不得晚于实施之后的2年。

  • 关于CNAS-RC01:2018《认证机构认可规则》等两份认可规范文件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的通知

    相关机构及人员:  由于ISO/IEC17011:2017于2017年正式发布,为满足国际标准要求,完善相关认可规范文件的可操作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组织对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和CNAS-SC23《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两份认可规范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在网上公示征求意见。  相关单位及人员如有任何修改意见,请分别填写附件中表格并于2018年4月22日前邮件反馈至CNAS。  联系人:CNAS-RC01 延静清 CNAS-SC23 杨晓涛  邮箱:yanjq@cnas.org.cn、yangxt@cnas.org.cn  电话:010-67105234、010-67105230  附件: [url=https://www.cnas.org.cn/zxtz/images/2018/03/27/F349F7B5DC7E45453A8DAC6F9F0340D1.docx]1.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url] [url=https://www.cnas.org.cn/zxtz/images/2018/03/27/FF027AD8E5AFB0DE44127676F7AC1B02.docx]2. CNAS-RC01修订说明[/url] [url=https://www.cnas.org.cn/zxtz/images/2018/03/27/2ABF0584BA292B2B7C95A979044A7542.docx]3. CNAS-SC23《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url] [url=https://www.cnas.org.cn/zxtz/images/2018/03/27/F1C248BBDC8ABFC012F33D9C2979FEB6.docx]4. CNAS-SC23修订说明[/url] [url=https://www.cnas.org.cn/zxtz/images/2018/03/27/D8B89ED687C96B28540F3170EEF67803.doc]5. 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url]

  • 低碳产品认证流程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9530.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在国际市场绿色供应链已形成了新的门槛。中国大量原材料企业、制造商、物流商、零售商想拿到跨国公司的订单,必须进行碳足迹验证,承担减排责任。因此,建立中国的一套完整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迫在眉睫。根据国家发改委、质监局联合公布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168号) , 两部门对申报“低碳产品”的厂家设置了技术门槛。具体而言,用能产品将采取“实验室检测”加“现场核查”和“追踪检查"的认证模式;非用能产品将采取“现场核查”加“跟“追踪检查"的认证模式。低碳产品认证包括低碳产品认证的申请和受理、产品检测、 初始现场核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再认证六个步骤。[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低碳产品认证,是指全社会为了应对气候变暖,以低碳产品为主体,认证耗能产品是否符合碳排放相关标准,其中包括产品的开发过程、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如果符合标准,最终向用能产品发放低碳标志。中科检测可为企业提供低碳产品认证服务。[size=18px]低碳产品认证[/size]根据《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发布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4份1.《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硅酸盐水泥》2.《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平板玻璃》3.《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铝合金建筑型材》4.《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低碳产品认证认证流程和要求根据国家发改委、质监局联合公布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168号) , 两部门对申报“低碳产品”的厂家设置了技术门槛。具体而言,用能产品将采取“实验室检测”加“现场核查”和“追踪检查"的认证模式;非用能产品将采取“现场核查”加“跟“追踪检查"的认证模式。低碳产品认证包括低碳产品认证的申请和受理、产品检测、 初始现场核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再认证六个步骤。[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标准[/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table][tr][td]产品名称[/td][td]检测项目[/td][td]检测标准[/td][/tr][tr][td]低碳产品认证[/td][td]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td][td][url=https://www.woyaoce.cn/download/paperinfo_121389.html]CNAS-SC24-2017 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url][/td][/tr][/table]

  •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认证目录(第一批)》《农作物种子认证实施规则(试行)》的公告

    [font=仿宋_GB2312][color=#191919]为[/color][/font][font=&][color=#191919][font=仿宋_GB2312]规范农作物种子认证[/font][/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191919]活动,[/color][/font][font=&][color=#191919][font=仿宋_GB23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font][/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191919]、[/color][/font][font=&][color=#191919][font=仿宋_GB231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font][/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191919]和[/color][/font][font=&][color=#191919][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font][/color][color=#191919] [font=仿宋_GB2312]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font][/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191919](国市监认证规〔[font=&]2023[/font][/color][color=#191919]〕[font=&]5[/font]号),[/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191919]制定[/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191919]《农作物种子认证目录(第一批)》[/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191919]、[/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191919]《农作物种子认证实施规则(试行)》,现[/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191919]予以公告,[/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191919]自发布之日起施行。[/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191919][/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191919] [/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191919]附件:[font=&]1. [/font][/color][color=#191919]农作物种子认证目录(第一批)[/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191919][/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191919]2.农作物种子认证实施规则(试行)[/color][/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color=#191919]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191919][/color][/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color=#191919] [/color][/font][font=&][color=#191919] 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color][/font][font=&][color=#191919]1[/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191919][font=&]2[/font][/color][/font][font=&][color=#191919][font=仿宋_GB2312]月[/font][/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191919][font=&]8[/font][/color][/font][font=&][color=#191919][font=仿宋_GB2312]日 [/font][/color][/font][/align][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39/9bea48c0e5eb469bbe957938da399d53.docx?fileName=%E5%86%9C%E4%BD%9C%E7%89%A9%E7%A7%8D%E5%AD%90%E8%AE%A4%E8%AF%81%E7%9B%AE%E5%BD%95%EF%BC%88%E7%AC%AC%E4%B8%80%E6%89%B9%EF%BC%89.docx]农作物种子认证目录(第一批).docx[/url][*][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39/d42b66f42bd1413684fb952818f1e87a.docx?fileName=%E5%86%9C%E4%BD%9C%E7%89%A9%E7%A7%8D%E5%AD%90%E8%AE%A4%E8%AF%81%E5%AE%9E%E6%96%BD%E8%A7%84%E5%88%99%EF%BC%88%E8%AF%95%E8%A1%8C%EF%BC%89.docx]农作物种子认证实施规则(试行).docx[/url][/list]

  • 关于储能变流器认证要求变更的通知

    [size=16px][color=#252525]各相关企业:[/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GB/T 34120-2023和GB/T 34133-2023已于2023年12月28日发布,并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近期对CQC33-461296-2018《电力系统用储能变流器认证规则》及其配套文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规则为CQC33-461296-2024《储能变流器认证规则》,涉及产品类别:024016。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color][/size][b][size=16px][color=#252525]一、认证规则主要修订内容[/color][/size][/b][size=16px][color=#252525]1、认证模式中“产品检验”修改为“[color=var(--weui-LINK)]型式试验[i][/i][/color]”;[/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2、认证标准依据GB/T 34120-2023代替GB/T 34120-2017,检测方法标准GB/T34133-2023代替GB/T34133-2017;[/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3、认证证书有效性由“长期有效”修改为5年,并增加证书复审要求;[/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4、认证标志修改为“CQC基本认证标志”。[/color][/size][b][size=16px][color=#252525]二、执行修订后规则要求[/color][/size][/b][size=16px][color=#252525]1、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7月1日,企业可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标准或旧版标准实施认证。旧版规则CQC33-461296-2018及标准可过渡使用至2024年7月30日。[/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自2024年7月1日起,申请人需按照新版的实施规则申请认证。[/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2、对于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及时向我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于标准实施日期后、下一次监督检查结束前,完成按新版标准的产品确认和证书换版工作。[/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3、所有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最迟应于2025年6月30日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我中心将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2025年12月30日仍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我中心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4、获证后监督按照证书所列规则执行。[/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5、企业可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具体事宜请与新能源产品认证部认证工程师联系。[/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CQC认证工程师联系方式:[/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吴寒月 010-83886989;[/color][/size][size=16px][color=#252525]李海鹏 010-83886991。[/color][/size][align=right][size=16px][color=#252525]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olor][/size][/align][align=right][size=16px][color=#252525]2024年6月10日[/color][/size][/align]来源自:质量与认证微信平台[align=right][/align][align=right][size=16px][color=#252525][/color][/size][/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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