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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改革,这些信息你得知道!

    1、主管机构:职责更加明确 责任更加重大对于主管部门,我认为这次改革的起因是由国务院、人社部牵头进行的职业资格改革,其中有行政审批的改革,也有部分职业资格的取消。针对质量领域职业资格的改革,目前取消了10多个职业资格,涉及面较大。而涉及到认证人员的,不仅包括认证工程师,也包括认可和地方监管人员。这在国外统称为“认证人员”,此次改革涉及的方面,主要是体系、产品、服务、咨询和培训这5大方面。我们认为,此次改革对整个认证行业而言,原则性的东西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操作方法。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我国的认证是通过向国外学习而建立的,因此,此次改革仍是要和国外制度接轨;二是我们的培训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三是将采取集中考试来进一步简化流程。如果说国家层面改革的含义是“简政放权”,那么我认为,对认证机构而言,这次改革无疑会增加其更多的权利,使认证机构的主体责任人这一职责更加明确,责任更加重大。比如,驾驶员通过驾校考核后,行驶上路时就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交管所也要对其进行管理。如果一旦出现事故,那么机构和个人都应负相关责任。当然,我们更希望看到大家在遵守规则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开车上路。这次改革在操作层面上,实际上是对刚才提到的5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五合一”。每个专业领域都有通用的准则汇集在一起,形成一个最终版。这也更有利于今后的工作,为各认证机构制定细则开放了更大的空间。现在,改革已经进行了半年多,我们收集到了很多反馈的声音,也在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中。比如能源管理体系的纳入,比如主任审核员的落实等,这些都是今后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2、认证机构:审核员注册制度改革带来的变化针对这次的审核员注册制度改革,作为认证机构的项目管理人员,我认为此次注册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一是维持资质更加容易。以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每年至少需要4次或10天审核经历,现在改为每年至少次,3年4次完整审核。对我们管理岗位人员,确实是一种“解放”。特别是对于有好几个领域审核资质的管理人员,每年可以减少数次审核任务,降低了维持资质的压力。二是促进机构强化审核员管理。取消高级审核员并不意味着审核组能力下降,而是认证机构需要在审核管理方面更加具有针对性。对审核员、审核组长、见证审核员提出更细化的要求。另外,在认证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认证领域时,没有了五高五审要求,也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认证机构审批的门槛。对于新设立的主任审核员其实是一种个人乃至机构荣誉的象征,是对审核员和机构在行业内能力的认可。有一点建议,对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HACCP体系来说,因为审核员准则一致,审核的要求也基本相近,这两个领域的绝大部分审核员都同时具备这两种资质。能否考虑在审核员注册时,互认其审核经历。3、培训部门:自定细则 自主管理目前,我所在的机构共有审核员有几千人。这次针对审核员的改革,从培训部门的角度来看,是结构上的调整和内容上的变化。结构上由原来的7个准则变成了现在的1个。具体调整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对实习审核员,之前的审核员需要先培训后再进行注册考试,而现在无需培训,直接参加考试就可以注册。二是认监委取消了五审五高的要求,协会不再对高级审核员进行注册,这也可以说是简化流程、自主管理的改革。三是对继续教育的调整。例如,改革前要求1个领域24个学时;多领域32个学时。改革后要求审核员每一个领域一年至少要20个学时。这对于大多数拥有几个资质的审核员而言,可以更有精力从事审核工作。对机构、国家和客户都是更负责的表现。机构主体责任也更加明确,自己制定细节,自己进行管理。四是取消所有面试,直接进行集中考试。关于认证人员职业资格改革,你怎么看?信息来源 | 《质量与认证》杂志

  •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改革,这些信息你得知道!

    今年,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变化引起了行业内外不小震动。现在,改革已过半年,各机构和人员对此是否适应?改革进展如何?一起来看看行业内主管部门、认证机构和培训机构的从业者,从不同的角度,剖析职业资格改革的带来的影响。关于这项与你息息相关的改革,你怎么看?回复帖子,写下你的观点。1主管机构:职责更加明确 责任更加重大对于主管部门,我认为这次改革的起因是由国务院、人社部牵头进行的职业资格改革,其中有行政审批的改革,也有部分职业资格的取消。针对质量领域职业资格的改革,目前取消了10多个职业资格,涉及面较大。而涉及到认证人员的,不仅包括认证工程师,也包括认可和地方监管人员。这在国外统称为“认证人员”,此次改革涉及的方面,主要是体系、产品、服务、咨询和培训这5大方面。我们认为,此次改革对整个认证行业而言,原则性的东西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操作方法。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我国的认证是通过向国外学习而建立的,因此,此次改革仍是要和国外制度接轨;二是我们的培训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三是将采取集中考试来进一步简化流程。如果说国家层面改革的含义是“简政放权”,那么我认为,对认证机构而言,这次改革无疑会增加其更多的权利,使认证机构的主体责任人这一职责更加明确,责任更加重大。比如,驾驶员通过驾校考核后,行驶上路时就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交管所也要对其进行管理。如果一旦出现事故,那么机构和个人都应负相关责任。当然,我们更希望看到大家在遵守规则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开车上路。这次改革在操作层面上,实际上是对刚才提到的5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五合一”。每个专业领域都有通用的准则汇集在一起,形成一个最终版。这也更有利于今后的工作,为各认证机构制定细则开放了更大的空间。现在,改革已经进行了半年多,我们收集到了很多反馈的声音,也在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中。比如能源管理体系的纳入,比如主任审核员的落实等,这些都是今后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2认证机构:审核员注册制度改革带来的变化针对这次的审核员注册制度改革,作为认证机构的项目管理人员,我认为此次注册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一是维持资质更加容易。以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每年至少需要4次或10天审核经历,现在改为每年至少次,3年4次完整审核。对我们管理岗位人员,确实是一种“解放”。特别是对于有好几个领域审核资质的管理人员,每年可以减少数次审核任务,降低了维持资质的压力。二是促进机构强化审核员管理。取消高级审核员并不意味着审核组能力下降,而是认证机构需要在审核管理方面更加具有针对性。对审核员、审核组长、见证审核员提出更细化的要求。另外,在认证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认证领域时,没有了五高五审要求,也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认证机构审批的门槛。对于新设立的主任审核员其实是一种个人乃至机构荣誉的象征,是对审核员和机构在行业内能力的认可。有一点建议,对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HACCP体系来说,因为审核员准则一致,审核的要求也基本相近,这两个领域的绝大部分审核员都同时具备这两种资质。能否考虑在审核员注册时,互认其审核经历。3培训部门:自定细则 自主管理目前,我所在的机构共有审核员有几千人。这次针对审核员的改革,从培训部门的角度来看,是结构上的调整和内容上的变化。结构上由原来的7个准则变成了现在的1个。具体调整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对实习审核员,之前的审核员需要先培训后再进行注册考试,而现在无需培训,直接参加考试就可以注册。二是认监委取消了五审五高的要求,协会不再对高级审核员进行注册,这也可以说是简化流程、自主管理的改革。三是对继续教育的调整。例如,改革前要求1个领域24个学时;多领域32个学时。改革后要求审核员每一个领域一年至少要20个学时。这对于大多数拥有几个资质的审核员而言,可以更有精力从事审核工作。对机构、国家和客户都是更负责的表现。机构主体责任也更加明确,自己制定细节,自己进行管理。四是取消所有面试,直接进行集中考试。关于认证人员职业资格改革,你怎么看?

  • 新时期认证认可制度的改革方向

    [align=center][b][font=宋体]新时期认证认可制度的改革方向[/font][/b][/align] [font=宋体] 为了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最新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使已有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和成果制度化、法制化,并为在更大范围内和推广相关改革举措提供法规层面的依据,近年来,国家对实验室认可和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font] [font=宋体]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font]2019[font=宋体]】[/font]206[font=宋体]号),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这么一来,只要具备行业内的一定资质,则无需通过市场监管局的资质认定,既方便了企业,又节约了资源,避免了重复认定,可谓便利高效。[/font] [font=宋体] 告知承诺制: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自我声明实施方案》,对于首次申请资质认定、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扩项)、检测场所变更、增加授权签字人、或扩大授权签字范围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自我声明实施范围:已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依法向广东省市场监督局办理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性变化的标准变更时,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选择采用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的方式办理。但是,检测机构在事后的监督检查中,如因承诺内容或自我声明严重不实,将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font] [font=宋体] 远程评审:为确保疫情期间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有序开展,[/font]CNAS[font=宋体]推出了《实验室认可远程评审方案》,这是特殊情况下的评审方式,由于疫情期间,评审员无法亲临现场进行评审,为方便实验室,及时做好实验室的能力延续,只能通过网络与实验室进行连线的方式,采用远程视频调用实验数据和相关资料等现代科技方式实施评审。[/font] [font=宋体] 评审方式的改革丰富了评审的手段,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实实在在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也得到了第三方实验室的普遍欢迎和认可。 [/font]

  • 检测行业国有垄断将破千亿市场待分食——机构改革

    检测行业国有垄断将破千亿市场待分食——机构改革 检测行业由国有机构垄断的局面有望改变,第三方检测市场或将迎来重大机会。  “检测体系将走向市场,现在70%的检测机构都是国有的,要对其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集团,引入资本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昨日,有国家质检总局官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透露,“以后要营造出一个充分竞争的检测机制,但是国家会留一点检测机构,以备最终裁决。”  上述质检官员还表示,对检测机构的改制,也将改变过去的游戏规则,只要是国家认证过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都会被认可;民营的检测机构,只要符合国家规定,也都可以进行认证。  在千亿规模的检验检测市场中,非国有检测机构所占市场份额仅为10%,上述检测机构改革及市场放开无疑令其迎来机遇。但对于观望中的资本来说,这块蛋糕到底如何分,往后会否出现新型的垄断,还需要细化的改革措施打消忧虑。  千亿市场待整合  其实早在3月11日,上述检测机构改革便已正式开启。当日,中央编办、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国务院同意的《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称,在明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推进部门或行业内部整合的同时,也将推进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此外,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也将推进,并支持、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并购重组,做强做大。  去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此次发布的《意见》正是对中央精神的细化和实施,同时契合国务院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  《意见》还称,到2015年,要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整合,工作基本到位,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

  • 检验检疫改革畅想

    国务院的几个动作都对检验检疫产生巨大影响:1事业单位分类改革2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3法检种类表调整我是检验检疫实验室员工,对事业单位改革走向,检验检疫局定位等都很迷茫,请大家对检验检疫的明天及可能走向,谈谈看法。

  • 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新精神下来了,我们要如何应对

    关于印发部分省(区、市)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工作座谈会领导讲话的通知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W@GJ$ACOF(TYDYECOKVDYB.pnghttp://www.aqsiq.gov.cn/ztlm/2014/rzjgzh/zcwj/201410/t20141020_425345.html省级(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可以保留少量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除特别需要外,市级和县级原则上不再设置事业性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现有检验检测机构逐步推进转企改制,公益性检验检测服务可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来解决。真这么干可动大了。

  • 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通知

    (节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三、2015年完成的任务(共11项)(一)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并基本完成投资体制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二)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工作,相应加强监督管理。(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三)减少一批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中央编办负责)(四)基本完成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工作。(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五)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会同商务部、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办法,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六)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出台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七)出台并实施政务诚信制度。(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八)出台并实施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九)出台并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size=10

  • 【转帖】我国逾2000个政府部门通过ISO9000认证

    [center]“质量管理体系在政府部门应用与实践论坛”在北京举办[/center]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2000多个政府部门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从已经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政府部门的工作实践看,引入ISO9000管理,在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这是记者在9月3日于北京举办的“质量管理体系在政府部门应用与实践论坛”上获得的消息。 据悉,近年来,我国有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开始采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这一国际先进理念来强化行政管理,推动自身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这些部门通过多年实践,在充分利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手段推动政府部门转变工作职能,实现科学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专家指出,政府部门通过推行ISO9000管理,可以促进机关规范化管理;有效缩短循环时间,规范了运行程序;理清各种权责关系,推动部门间的有效协调;使各级领导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对基础性、前瞻性工作的调研和决策上,不会因为领导注意力和工作的变动带来大的波动。 此次论坛由国家认监委主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协办。国家认监委主任孙大伟、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吴知论、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会长王凤清、国家质检总局总工程师张纲等出席了论坛开幕式。《中国质量报》

  • 唯改革者进 唯创新者强--我国第一张校准实验室认可证书诞生记

    唯改革者进 唯创新者强--我国第一张校准实验室认可证书诞生记

    [align=center][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333333][b][size=16px]唯改革者进 唯创新者强--我国第一张校准实验室认可证书诞生记[/size][/b][/color][/font][/align][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2px][color=#333333]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报[/color][/size][/font][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2px][color=#333333][img=,635,89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8/202008260414093015_8384_1626275_3.png!w635x898.jpg[/img][/color][/size][/font][font=-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2px][color=#333333][/color][/size][/font][align=center][b][size=18px][color=#595959][/color][/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18px][color=#595959]唯改革者进 唯创新者强[/color][/size][/b][/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size=14px][color=#888888]——[/color][/size][/font][size=15px][color=#595959]我国第一张校准实验室认可证书诞生记[/color][/size][/align][align=left][size=15px][color=#595959] 珠江水畔,白云山下,坐落着中国近代以来屡开社会风气之先的传奇商埠——广州。在改革开放的春潮中,花城人敢为人先、勇立潮头。改革开放进程中,一个个“第一”“首次”,不断书写入这座城市的创业史册之中。我国第一张校准实验室认可证书的诞生,也是这本改革创新的史册中浓墨重彩的一页。[/color][/size][/align][size=15px][color=#595959]  改革春风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吹向南粤大地,冲出国门、走向世界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冲击着每个角落,也推动着计量事业的创新发展。[/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普及,国有企业开始重新审视工业计量的重要性。合资企业家们开始为申请ISO9000系列认证四处奔忙;外资企业主四处寻求认证机构,开具符合国标要求的计量证书以确保产品顺利出口。[/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正是那个时候,越来越多的企业敲响了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广东省计量院)的大门。作为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以下简称华南中心)的技术实体,该院不仅承担着广东和华南地区的量值传递和贯彻《计量法》的各项技术保障任务,同时也面临着如何满足企业更多的实际需要、在市场经济中增强活力和竞争力的问题。[/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彼时,受客观条件制约,广东省计量院出具证书的格式和数据仍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广东省计量院管理者认识到,实验室的建设方向要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采用现代化科学管理,尽早与国际接轨,改革创新迫在眉睫。[/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于是,广东省计量院率先着手实施ISO/IEC导则25《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资格的通用要求》这一国际通用的实验室管理规范,同时作出申请实验室认可等一系列决策。由于当时国内的认可机构还没有建立校准实验室认可制度,尚未开展此类业务,所以一切工作都可算得上“大姑娘上轿”——头一回。[/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广东省计量院没有“等、靠、望”,而是敢于第一个“吃螃蟹”,以华南中心的名义申请香港实验室认可计划(以下简称HOKLAS),以此铺路先行。1992年6月,华南中心成立了认可办公室,开始学习研究ISO/IEC导则25《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资格的通用要求》。1993年,华南中心人员赴香港考察学习后,开始修订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着手确定质量方针和目标。1994年8月3日,华南中心正式向HOKLAS递交申请认可材料,开始了长达两年迎接认可评审的准备工作。[/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1994年9月20日,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我国认可机构前身之一)成立,着手建立了校准实验室认可制度。华南中心于1996年3月2日向CNACL提出了校准实验室认可申请,成为国内第一家申请校准实验室认可的计量机构,华南中心也被CNACL选为校准实验室的认可试点。[/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1996年11月26日至29日,CNACL派出评审组对华南中心进行现场评审。这是我国首次对校准实验室进行评审,特邀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以及计量司专家观摩并现场评审,评审组队伍有12人之多。面对严格细致的评审组,华南中心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1997年3月26日,华南中心正式获得CNACL颁发的校准实验室认可证书,证书编号0073,认可项目包括长度、力学、热工、电磁、理化、无线电及声学等49类共109项。同年8月,华南中心也正式获得了HOKLAS校准实验室认可。回忆起当时的情况,华南中心负责人胡主宽感慨道:“获得CNACL和HOKLAS认可的过程虽然非常艰辛,取得的结果却令大家欢欣鼓舞。”[/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张校准实验室认可证书,也是我国在实验室认可改革创新领域迈出的坚实一步。随着认可评审顺利通过,广东省计量院的信誉大增,取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信任,业务量快速增长,经验也在全国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中得到推广。[/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2000年,HOKLAS与CNACL实现认可结果互认,自此华南中心获CNACL认可的项目均可在中国香港开展相关校准业务,华南中心也因此维持原HOKLAS项目数不变,专注开展CNACL认可扩项。1999年, CNACL校准、检测实验室认可制度加入国际认可互认体系,实现了我国实验室认可工作的历史性突破,进一步树立了国家认可的权威性,也提高了我国实验室认可的国际声誉。[/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从获得第一张校准实验室认可证书伊始,广东省计量院已经连续20多年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的扩项评审、复评审,通过认可的校准项目数持续位居全国第一,认可的项目越来越多,广东计量的品牌影响力也越来越大。现在,华南中心已经成为参与港澳计量校准服务的一支生力军,还致力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中国香港及中国澳门社会日常使用的大部分量值都可通过华南中心的计量标准而溯源到中国国家计量基准。[/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唯改革者进,唯创新者强。如今,广东省计量院已走出国门,加速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扩大了我国实验室认可和计量工作的国际影响力。如今,我国已有1300余家校准实验室获得了认可,基本覆盖了校准领域的全部计量学专业和我国现有主要校准技术机构。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符合国际要求的溯源体系,对培育我国的校准技术服务市场、提高我国校准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相信在无数改革创新者的努力奋斗下,中国实验室认可事业的明天会更[/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好。[/color][/size][align=right][size=15px][color=#595959]□本报记者 李 晶 通讯员 李 婷 陈明华[/color][/size][/align]

  • 【求助】CNAS实验室认证范围咨询

    请问,实验室认证范围及限制要求中,,《检测依据的标准名称及编号 年号》中的标准有什么要求??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QC标准能认证码? 还是必须是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 云南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正式开启,基层监测站出路在哪里?

    [align=center] 云南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直事业单位[/align][align=center]剥离式整合改革的实施意见[/align][align=center](征求意见稿)[/align][align=left]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改革方略,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常委会会议2018年度议题计划》的通知(云办通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34号)精神,积极稳妥做好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与经营服务性职能职责剥离式整合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align][align=left]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align](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恩想,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强化公益属性,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精简压缩事业单位规模,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创造力,提高公益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政府主导、创新驱动,大力推进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直事业单位检验检测认证资源整合,实现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走向市场做强做大,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良性发展,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的权威性、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国内影响力,为云南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color=black](二)[/color]基本原则[align=left][color=black]1.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穿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与经营服务性职能职责剥离式整合改革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新组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直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党的组织建设、纪检监察机关派驻、领导班子配备、职工队伍稳定、督导督查审计等工作,与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与经营服务性职能职责剥离式整合改革,同步研究、同步推进、同步落实。[/color][/align]2. 坚持管办分离,破除束缚事业单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彻底改变事业单位[color=black]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职责不清、不务正业、阻碍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发展的工作现状。打破部门界限和行业壁垒,把县域内分散在质监、食药监、环保、农业、水利、粮食、卫生计生、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安监、物价、工程建设等领域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直事业单位,按照各自承担的社会公益性与经营服务性职能职责进行剥离式改革,[/color]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将各部门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检验检测、职责任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分部门组建市场监管、[color=black]环保、农业、水利、粮食、卫生计生、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安监、物价、工程建设等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并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为省管国有企业,过渡期[/color][color=black]3[/color][color=black]年,最终实现跨部门整合组建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建设检验检测机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利用现有设备、技术、成果和人员力量,以市场化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color]3. 坚持政事分开,科学界定,合理整合,促进事业单位回归公益属性,精简压缩事业单位规模,[color=black]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创造力[/color]。将质监、食药监、环保、农业、水利、粮食、卫生计生、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安监、物价、工程建设等领域从事检验检测认证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事业单位实际的基础上,[color=black]按照各自承担的社会公益性与经营服务性职能职责进行剥离式改革,做到应改尽改、务求实效,[/color]该保留的保留、该合并的合并、该撤销的撤销,编随事走、人随编走,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剥离式改革后整合保留(合并、重组)的各部门省直事业单位,主要履行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保障性基础研究和技术支撑,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保障,以及提供其它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行业技术研究,不再承担经营性检验检测及认证认可业务。全面清理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从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开发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所有制、隶属关系等为条件法外设槛,限制竞争;不得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数量、检测认证品种、检测认证业务范围等进行限制。[color=black]4. 坚持放开搞活,激发事业单位内生动力,稳妥推进、分步实施。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与经营服务性职能职责剥离式整合改革,技术性强、涉及面广,且较为分散,必须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准确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业务属性,按照社会公益类、市场经营类,分别进行科学合理的整合改革,该改革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坚决改,该下放的人权、事权、财权坚决放,对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color]实现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薪酬能增能减,激活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活力,增强事业单位主动作为的活力和创造力。[color=black]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与经营服务性职能职责剥离式整合改革,要综合考虑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事业单位实际,统一部署、务求实效、[/color]应改尽改[color=black],条件成熟的先行先改,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打破部门界限和行业壁垒,最终实现全省[/color]市场监管、[color=black]环保、农业、水利、粮食、卫生计生、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安监、物价、工程建设等领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真正意义上的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改革大整合。[/color][color=black]5. 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确保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与经营服务性职能职责剥离式整合改革工作有序进行。要着眼于保持各部门检验检测认证各项事业有序发展,准确把握好“立”和“破”的承接顺序和辩证关系,把握好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与经营服务性职能职责剥离式整合改革创新发展稳定关系。[/color][color=black]二、[/color]主要内容(一)在部门内进行剥离式改革,整合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组建部门检验检测认证有限责任公司[b][color=black]1[/color][color=black].组建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olor][/b][color=black]剥离省质监局所属在昆六个处级直属事业单位(省计量院、省质检院、省特检院、省标化院、省珠宝院、省建材院)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业务,以行政划拨方式的方式,整合其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资源、场地、设备、仪器、资产和人员,依托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技术检验检测基地为集团总部,组建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省属国有企业集团,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厅级,承担产品(设备、企业、基地)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业务。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经省政府同意,委托省质监局监管。集团公司建立现代企业法人制度,制定公司章程,合理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允许第三方或私营企业等社会资本资金注入,允许集团公司职工持股,按照党建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党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组织。[/color][b][color=black]2. [/color][color=black]组建云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color][/b][color=black]整合[/color][color=#444444]省煤田地质局[/color][color=black]所属云南省煤炭产品质检站,[/color][color=#333333]省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color][color=black]所属云南省盐业产品质检站,[/color][color=#333333]省橡胶制品研究所[/color][color=black]所属云南省橡胶产品质检站,冶金集团所属云南省黑色冶金产品质检站,省农业厅所属云南省农机产品质检站,省轻纺工业协会所属云南省玻璃陶产品质检站、云南省造纸产品质检站,省电子工业行业协会所属云南省电子产品质检站,[/color][color=#33333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color][color=black]所属云南省燃气产品质检站、云南省建筑工程质检站,[/color][color=#333333]云天化集团[/color][color=black]所属云南省化工产品质检站、云南省化工防腐质检站,省机械行业协会所属云南省机械设备产品质检站,昆明理工大学所属云南省金银饰品质检站、云南省保健食品质检站、云南省放射性及有毒有害物质质检站,[/color][color=#333333]省通信管理局[/color][color=black]所属云南省通信产品质检站,昆明理工大学所属云南省汽车发动机产品质检站,省交通厅所属云南省汽车维修产品质检站,[/color][color=#333333]云南航天管理局[/color][color=black]所属云南省航天质量无损质检站,[/color][color=#333333]省国土资源厅[/color][color=black]所属云南省非金属矿产品质检站,省轻纺工业协会所属云南省化玻产品质检站,省林业厅所属云南省林木种苗质检站,[i]省测绘[/i]局所属云南省测绘产品质检站,昆明电器科学研究所所属云南省电器产品质检站,云南师范大学所属云南省太阳能产品质检站,[/color][color=#333333]昆明冶金研究院[/color][color=black]所属云南省有色产品质检站,[/color][color=#333333]省国防工办[/color][color=black]所属云南省核辐射质检站,[/color][color=#333333]省住建厅[/color][color=black]所属云南省水泥混凝土产品质检站,省安监局所属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检站,昆明铁路局所属云南省米轨机动车辆产品质检站,[/color][color=#424242]省粮食局[/color][color=black]所属云南省粮油产品质检中心,省新闻出版局所属云南省印刷产品质检站,组建云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为省属国有企业,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厅级,承担相应产品产品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等职能,实行企业化管理,力争3-5年,再与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进行大范围、跨部门、跨行业改革整合,将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打造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color](二)在部门内进行剥离式改革,整合社会公益类职能职责,组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b][color=black]1. [/color][color=black]组建云南省标准计量质量科学技术研究院[/color][/b][color=black]整合省质监局所属省纤维检验局(县处级)、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县处级[/color][color=black])[/color][color=black])、省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研究院(副县处级)、省计量测试技术检测研究院(县处级)、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云南分中心、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县处级)、省珠宝玉石饰品校对检验研究院(县处级)公益类检验检测职能职责,组建云南省标准计量质量科学技术研究院,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厅级,承担[/color]标准化、计量、质量公益性技术研究,国内外标准分析传递,WTO/TBT通报,统一代码数据库运行维护,计量基准、公用计量标准建立、量值传递、计量强制检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型式试验、风险监测,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等工作,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基础研究和技术支撑,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保障,以及提供其它不宜由市场提供的标准、计量、质量技术研究,不再承担经营性检验检测及认证认可业务。[b][color=black]2. [/color][color=black]重新组建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技术研究院[/color][/b][color=black]在剥离式整合改革省质监局所属在昆六个处级直属事业单位(省计量院、省质检院、省特检院、省标化院、省珠宝院、省建材院)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职能职责的同时,重新组建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技术研究院,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县处级,承担[/color]锅炉(含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液化气体汽车罐车、超高压容器和医用氧舱)、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各类检验检测和锅炉介(水)质及水处理设备检验;承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罐体)检验工作;承担或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有关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以及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特种设备基础研究和技术支撑,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保障的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不再承担特种设备经营性检验检测及认证认可职能。[b][color=black]3. [/color][color=black]组建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color][/b][color=black]整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检验检测院(县处级)、省药械评审与监测中心(县处级)、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县处级)、省药品认证中心(县处级)、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县处级)的社会公益类检验检测职能职责,组建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县处级,承担相应产品[/color]监督检验、仲裁检验、型式试验、风险监测,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等工作,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基础研究和技术支撑,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保障,以及提供其它不宜由市场提供的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不再承担经营性检验检测及认证认可职能。[b][color=black]4. [/color][color=black]组建省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color][/b][color=black]整合省工商局所属省消费者协会(省工商局投诉举报中心,县处级),省广告监测中心(县处级)、宣传中心(县处级)、信息中心 (县处级)、省工商行政干部学校(县处级)、省个体劳动者协会(县处级),省物价局所属价格研究所(县处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所属省食品监督执法总队(县处级)、省酒类菅理办公室(县处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所属省盐政稽查办公室(副县处级),省知识产权局所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沈阳代办处(省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省知识产权研究所,县处级),省质监局所属质量信息中心(县处级),组建省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 为省市场监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县处级,承担省市场监管部门事务服务等职能。[/color](三)州市一级直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事业单位剥离式整合改革工作衔接[align=left][color=black]在顺利启动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直事业单位剥离式整合改革,组建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标准计量质量科学技术研究院、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技术研究院、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等六个机构的同时,将分布在州市一级,由市场监管、环保、农业、水利、粮食、卫生等部门管理的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统一划归地方政府,实行属地管理,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云南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直事业单位剥离式整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依托资源相对集中的当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所属州市一级检验检测认证事业单位进行剥离式整合改革,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性技术支撑服务。[/color][/align][color=black]三、计划进度[/color][color=black](一)[/color][color=black]2018[/color][color=black]年底前,完成组建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云南省标准计量质量科学技术研究院、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技术研究院方案报批。将省质监局在昆六个直属事业单位明确的经营性检验检测业务及其资产和人员整体注入新组建的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将经营性检验检测业务划入新组建云南检验检测集团留下的省计量院、省质检院、省珠宝院、省建材院等四个省质监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及其资产和人员并入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重新组建云南省标准计量质量技术研究院;将特种设备经营性检验检测业务划入新组建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留下的特种设备公益性检验检测业务及其资产和人员,重新梳理组建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技术研究院;将分布在州市一级,由市场监管、环保、农业、水利、粮食、卫生等部门管理的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统一划归地方政府,实行属地管理,参加当地政府主导的州市直属检验检测认证事业单位剥离式整合改革。[/color][color=black]3.(二)[/color][color=black]2019[/color][color=black]年—[/color][color=black]2020[/color][color=black]年,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color][color=black]“[/color][color=black]放管服[/color][color=black]”[/color][color=black]改革[/color][color=black]“[/color][color=black]六个一[/color][color=black]”[/color][color=black]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color][color=black]2018[/color][color=black]〕[/color][color=black]34[/color][color=black]号),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体制改革,整合组建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 在完成全省各部门各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整合的基础上,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各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管部门,打破部门界限和行业壁垒,最终形成全省市场监管、环保、农业、水利、粮食、卫生等部门行业领域,真正意义上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省直事业单位改革大整合,重新组建的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云南省标准计量质量科学技术研究院、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技术研究院、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等六个机构,真正实现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产权清晰,运行有效、管理规范的改革目标。[/color][color=black](三)2021[/color][color=black]年—[/color][color=black]2025[/color][color=black]年,通过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建立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整合云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实现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以市场为导向、资产为纽带、品牌为引领,采用行政划拨、转让收购、兼并、职工持股、品牌加盟等方式,做大做强检验检测认证集团,并将集团打造成西南最具知名品牌、国内领先的专业化检验检测认证集团,奋力上市。[/color]四、配套措施(一)统筹人员安排[color=black]严格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制定《云南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直事业单位剥离式整合改革人事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color][color=#333333]坚持以人为本、稳妥有序、分类安置的原则,[/color][color=black]充分听取云南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直事业单位涉及整合改革广大干部职工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多项选择,妥善解决好检验检测事业单位剥离式整合改革人员身份转隶、社会保险、新劳动关系建立等问题,[/color][color=#333333]做到过程公开透明、方法民主科学、结果职工认可,确保改革顺利实施。[/color][color=black]1. [/color][color=black]事业单位外聘人员、工勤人员、合同制人员、[/color][color=#333333]劳务派遣人员[/color][color=black],原则上不再保留在事业单位。在自愿选择的前提下,所属人员可办理相关手续,择优进入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标准计量质量科学技术研究院、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技术研究院、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等六个新组建机构,从事相关检验检测认证及管理工作。[/color][align=left][color=black]2. [/color][color=black]事业单位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中青年副科级以上业务骨干、副处级以上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自愿选择到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检验检测技术及业务管理工作的,可保留原事业单位身份和待遇不变,但不得超过三年,工作期间不得在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领取任何薪酬及福利待遇,三年期满可自愿选择回原事业单位工作,也可办理相关手续正式在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工作。[/color][/align][color=black]3. [/color][color=black]事业单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color][color=#333333]自愿选择到[/color][color=black]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color][color=#333333]工作的,原事业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工作关系,协助其办理[/color][color=black]人员身份转隶、社会保险、新劳动关系建立等相关[/color][color=#333333]手续。[/color][color=black]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color][color=#333333]应当自完成企业法人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进入公司工作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将工作人员在原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人员的工作年限。[/color][color=#333333]4. 事业单位剥离式整合改革划入[/color][color=black]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color][color=#333333]时,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本人申请并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或离岗手续。提前退休或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color][color=black]待遇[/color][color=#333333]不变,由原事业单位统一发放。提前退休或离岗期间单位和个人按照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现行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事业单位的现行办法执行,提前离岗人员继续按规定参加其他社会保险。[/color][color=#333333]5. 事业单位剥离式整合改革后,既不愿意到[/color][color=black]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也未被新组建的云南省标准计量质量科学技术研究院、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技术研究院、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省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择优聘用的,[/color][color=#333333]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与原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原事业单位应当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按国家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因工(公)伤残被鉴定为5-10级的原编制内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由原事业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color][color=black]6. [/color][color=black]事业单位剥离式整合改革前已退休的原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原则上全部保留在事业单位整合改革后重新组建的云南省标准计量质量科学技术研究院、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技术研究院、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省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其退休[/color][color=#333333]工资、福利、养老保险等基本[/color][color=black]待遇[/color][color=#333333]不变[/color][color=black]。事业单位剥离式整合改革前已退休,原事业单位已转制为企业化管理的,其退休[/color][color=#333333]工资、福利、养老保险等基本[/color][color=black]待遇维持[/color][color=#333333]不变[/color][color=black]。[/color](二)做好资产处置工作[color=black]1.新组建的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其总部主体定位于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技术检验检测基地。对组建集团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检验检测专业设备仪器等,由权威机构进行确权评估;实验室场地方面,将现有检验检测认证场地按照实际业务使用进行划分;行政业务办公场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以满足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正常运行为前提进行合理规划设置,其余全部划入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后勤保障场地按人员比例划分,不可分割的公共场地和设备设施保留在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集团可以租赁或分摊费用等方式有偿使用。设备仪器方面,按照检验检测认证业务所需配置进行拆分处置,为公益性或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独立使用的划分到各自机构,兼顾两类单位使用的原则上保留在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过渡期允许集团租赁使用。其余资产方面,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各自所占的比例合理划分,具体制定实施细则实施。[/color][color=black]2.新组建的云南省标准计量质量科学技术研究院、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技术研究院、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其办公地点及资产处置方案另行制定。[/color](三)过渡期技术合作保障[color=black]为确保检验检测认证省直事业单位剥离式整合改革后社会公益类事业稳步发展,各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研发团队主体保留在重新组建的检验检测认证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剥离式整合改革过渡期设定为三年,在剥离式整合改革过渡期,为确保云南省标准计量质量科学技术研究院、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技术研究院、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省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等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与新组建的云南检验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达到资源合理配置,基于市场原则,双方可在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方面进行优势互补,全面加强深度战略合作。[/color](四)其他事宜[color=black]检验检测认证省直事业单位剥离式整合改革后,政府日常检验检测认证监督管理职能,依托新组建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为主,未覆盖部分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予以补充保障。[/color]五、工作要求(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color=black]检验检测认证事业单位剥离式整合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时间紧迫、任务艰巨。按照国务院、中央编办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拟在云南省实施品牌和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框架下设立云南省检验检测认证省直事业单位剥离式整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质监局、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及其他相关部门领导为主要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配套政策,各司其职,细化时间节点,解决好所属事业单位剥离式整合改革出现的具体问题,勇挑改革重担,抓好工作谋划和组织实施。[/color][color=black](二)[/color]积极协调,妥善处理[color=black]对检验检测认证省直事业单位进行剥离式整合改革,组建新的机构,有的是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有的是省属国有企业,涉及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党的建设,剥离式整合改革后人员转隶关系和人员管理,事业单位整合后财政经费拨付与管理,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事业单位整合后国有资产监管和办公用房调整,[/color]整合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依法办理撤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注销,新组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公司注册等诸多[color=black]具体工作,均离不开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离不开省委编办、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委等部门的关心支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汇报,积极协调,多方沟通,取得一致,确保检验检测认证省直事业单位剥离式整合既严格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的相关政策和决策部署,又妥善处理好事业单位剥离式整合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重大、突出及关键问题,确保检验检测认证省直事业单位剥离式整合改革合法合规、运行高效。[/color][color=black](三)[/color]周密部署、有序推进[color=black]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有组织、有纪律、有步骤,平稳推进全省检验检测认证省直事业单位剥离式整合改革,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在公益性事业单位剥离式整合改革过程中,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要加强思想政洽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涉改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拥护改革、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为改革顺利进行营造良妤舆论环境。[/color][color=black](四)[/color]严明纪律、强化监督[color=black]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改革政洽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涉及整合改革的直属事业单位,要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按时限及时调整到位。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剥离式整合改革组建期间,涉及清产核资、资产审计、产权移交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严禁转移、转卖、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确保事业单位剥离式整合改革组建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剥离式整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color]加大推进改革工作的督导督察和巡视巡察力度,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省委改革办、省委编办等部门,对剥离式整合改革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并追究相应责任。[align=left][b] [/b][/align][align=right]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align][align=right]2018年7月2日[/align]

  •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展望:改革是否能够成功实施

    因为法律架构复杂、不能跟进新兴技术、以及各成员国在法规执行过程中缺乏统一性等原因,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受到了多方指责。鉴于这种情况,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末公布了一份时间表,计划“改写”其医疗器械指令。  欧盟是全球最大的医疗器械市场之一。在90年代,欧洲经济体(EEA,包括现在欧盟的27个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凳)对医疗器械的管理是依照三个医疗器械指令执行的,当时的情况还是很和谐的。到了今天,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因为法律架构复杂、不能跟进新兴技术、以及各成员国在执行过程中缺乏统一性而受到了多方责难。欧盟委员为此在2010年末公布了一份时间表,拟“改写”其医疗器械指令。本文对现行的EEA医疗器械指令进行了简要介绍,对医疗器械管理法规未来可能被改写的内容进行了描述。本文还强调了医疗器械制造商在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实施改革过程中应对和影响医疗法规改革的机会。  医疗器械指令当前的执行情况  目前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由医疗器械指令(MDD),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指令(AIMDD)和体外诊断式医疗器械指令(IVDD)三个指令组成。MDD适用于那些不纳入药理学范围的用于“诊断,预防,监测,治疗或缓解病情”的医疗器械。MDD适用于那些设计用于植入人体,手术后仍留在人体内,并且需要由“非人体或重力产生的能量”供电才能工作的医疗器械。IVDD则适用于那些“在体外使用,用于对取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的医疗器械。EEA要求各成员国依照本国的法规来达成这些指令的目标。  没有跨国度的EU监管机构来实施对医疗器械的全面监管权力;相反,每个成员国会参照欧盟的三个指令制定本国的法规,并通过国家主管机构(NCA)强制执行。成员国还会指定独立的机构(即所谓的公告机构,缩写为NB)对医疗器械制造商是否符合法规的要求进行认证。具体的“符合性评估”取决于医疗器械的类别和其适用的指令。医疗器械依据风险被分成四大类(Class I、Class IIa、Class IIb、ClassIII),类别的划分考虑了其使患者身体受创的程度和与身体接触持续的时间等因素。IVD也被类似地分成四大类:一个通用的IVD默认等级,两个“附录II”等级(“List B”适用于中度风险的医疗器械,“List A”适用于高风险的医疗器械),和一个自我检测IVD等级(适用于那些针对卧床病人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一般情况下,高风险的医疗器械需要更大型的NB介入,并且有着更严格的要求。而最低风险等级的医疗器械只需要制造商发表一份符合性的自我声明即可,不需要NB介入;较高风险等级的医疗器械会有要求“类别审查”(即由一家NB对该医疗器械的代表样品做详细审查);而最高风险等级的医疗器械会要求进行全面的质量评估,包括NB的审核和突击检查.所有医疗器械都必须提供临床数据(风险等级较低的医疗器械制造商可以通过整理与目标医疗器械”同等”的医疗器械当前已有的资料来满足这个要求).此外,制造商还必须将其医疗器械进行注册,并且要部署一个市场前监督系统,用来收集和报告有关不良事件的信息。在完成符合性评估之后,制造商就可以将CE标识贴在经过认证的医疗器械上,表明该医疗器械符合欧盟医疗器械指令的基本要求。贴有CE标签的医疗器械方可在EEA的各成员国进行销售。  近年来,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法规经历了一系列改进。在2007年通过了一份修改指令,并在2010年开始实施,该指令增加了对医疗器械上市前的监督要求,提高了对某些临床数据的要求标准,并且将医用软件也添加到了医疗器械清单。除此之外,在2011年5月1日,国家主管机构(NCA)被要求向欧洲医疗器械数据库(EUDAMED)递交有关产品认证、临床调查和上市前监管的数据。该数据库仅能被NCA和欧洲委员会访问,旨在将医疗器械的上市过程流水线化。在这之前,新款医疗器械在上市时,必须逐个通知各个目标市场成员国,而现在就可以省去这一步。  关注欧洲现行的医疗器械法规  尽管做了上述变动,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仍然面临各种各样的非议。其中最被关注的问题就是,通过将监管权力下放给NCA和NB,欧盟医疗器械指令留给EEA国家的协调空间非常小,从而导致欧盟各成员国的政策缺乏一致性,使各成员国在执行NB符合性评估时难以达成统一,并且指责医疗器械制造商随后会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机构进行认证。此外,欧盟医疗器械法规还被认为“零散并且难以遵从”,因为欧盟医疗器械法规由两个主要指令和多个修改指令组成。其它关注问题包括,缺少用来评估新兴技术的NB专家,很难将指令实施用于新技术(如由人体组织组成的医疗器械、仅用作美容的植入式器械,以及没有医学目的的遗传测试),EEA的主要医疗器械贸易伙伴越来越多地需要更好地将欧盟法规与医疗器械全球协调工作组(GHTF)相结合。  欧盟委员会也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已经宣布将“改写”医疗器械指令。在2008年,欧盟委员就医疗器械法律制度的修改,咨询了业内成员、监管机构、医疗保健护理专业人员和其它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在2010年,又就修改IVD法规进行了第二次咨询;EU健康和消费者委员会在2011年召开了一次会议,会议主题为“修改欧盟医疗器械法规以满足未来的需求”。委员会已于2010年11月公布了计划时间表,2011年的工作计划表包括,将改写欧盟医疗器械指令做为2012立法议程的第一步。  改革在即  迄今为止,改写医疗器械指令提议的具体细节尚未定型。委员会公布的时间表没有给出具体的改革计划,倒是提供了一系列可能的选项,包括用一个更范围更广的指令来替代MDD和AIMDD、发布一份升级的指令来取代现行的IVDD、和/或通过将符合性评估程序流水化以及阐明主要的概念和术语等途径来促进EEA各国之间的一致。  更激进的提议包括,用法规(直接绑定和适用于所有EU成员国,不需要再由各个成员国分别执行)取代现行的更灵活的基于指令的方案(允许成员国以各种不同的方式用其自己的国家法规来达成欧盟指令的目标);成立一个和欧洲医疗机构(EMA)差不多的可对多个国家的药品进行监管的中央集权的EU医疗器械监管机构。  行业利益集团(如Eucomed)不赞成对欧盟现行医疗器械法规做根本性改动。尽管,指令的改写还在逐步展开,但利益相关方已经对委员会的改革计划有所反应。在2011年2月,有5家大型公告机构(NB)向所有公告机构发布了一份自愿行为规范,行为规范详尽描述了NB人员的从业资格、确定了执行符合性评估的规则、并提供了指南,从而使NB能够更好的协调其评估。是否遵从该规范在目前是出于自愿的,并且面向所有被认可的NB。强制措施目前尚在制定中,预期将在2012年1月公布。  业界利益相关集团(如Eucomed,欧洲医疗科技行业协会)不赞成对欧盟现行的医疗器械法规做根本性改变,尽管他们也承认现行的监管机制的确有改进空间。Eucomed尤其反对由管理机构执行上市前的认证手续,他们认为这会拉长认证的最终期限和增加成本,并且可能有碍竞争和创新。Eucomed还反对现行法规通过EMA对医疗器械实行权力集中,原因是EMA的介入有可能将给认证过程增加不必要的烦琐手续。  医疗专业人员也促进了改革的实施。在2011年1月,欧洲心脏病学会主办了一次有关心血管医疗器械临床评估的政策会议,并且呼吁针对医疗器械成立一个单独的法规体系。该学会提倡要么成立一个新机构,要么指定EMA的某个部门负责。除了欧洲心脏病学会表明姿态以外,《英国医学杂志》也在2011年5月发表了一篇文章,文中指出难在欧洲实行美国FDA风格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  预期的时间表和将发生的事件  考虑到欧盟医疗器械法规改写将带来的潜在巨大影响,医疗器械公司应关注预期的时间表,以确保自己有能力参与法规的改革。依照委员会的时间表,预期将在2012年第一季度实行改写后的医疗器械指令。然而,委员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规定最终改革议案的最后期限,改写法规最终将由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审核通过。而依据欧洲委员会最近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和2009年期间的立法审批过程的平均持续时间约在15个月至44个月。  与此同时,委员会正在准备一个影响评估,用于分析各种改革提议的成本和其能带来的好处,并且要求“NCA、NB、医疗行业、医务人员、病患和其它相关利益方通过目的明确的咨询,递交有关这些尚在构思的议案的影响力的信息和数据”。但目标明确的咨询只会清楚地表述来自确定目标群体的各种观点,“咨询的最低标准”说明,委员会在选择咨询的目标团体时应考虑“对具体经验、专家或技术知识的需求”,并且必须包括来自非成员国家的观点,最终确保“相关团体将有机会表达他们的观点”。依据已公布的时间表来看,委员会的医疗器械专家小组将“继续咨询”利益相关方。鉴于这些改革将会产生的潜在的深远影响,随着更多细节持续地浮出水面,医疗器械制造商和其它利益相关方应寻找机会参与到法规改革过程中来。

  • 【资料】新京报:教育改革可以走在户籍改革之前

    新京报:教育改革可以走在户籍改革之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7日07:15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针对此前有媒体报道说,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规范出台后,实现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与户籍的脱钩,教育部发言人25日表示,中小学管理体制仍然是各地负责,跨地区自由选学等观点属于误解。(昨日《新京报》)  按照发言人的观点,学籍信息化管理,只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措施,它只不过将全国的学籍管理系统联网,更准确地记录义务教育实施的情况而已,对于保障流动儿童入学,没什么实质影响。显然,这样的观点与此前舆论对学籍信息化的期待有不小的差距。  教育部此次“澄清”似乎又验证了这样一个现实:户籍是教育公平绕不过去的一道坎,户籍制度不改革,那么流动儿童就学问题将是难解之结。不过,仔细想来,似乎未必如此。  其实,学籍可不可以与户籍脱钩,从现有的国家政策来看,这个壁垒已部分打破。国家早已明确,要保障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流入地政府应该负责。这就意味着,国家事实上已经允许部分中小学学生的学籍(至少是义务教育阶段)与户籍脱钩。但在农民工子女群体之外,还有大量无当地户籍的流动人口子女无法适用这一政策。  而今,既然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即将建立,那就意味着,打破地域分割,建立中央统筹管理的义务教育体制,让国家之手可以在必要时越过地方,为公民教育福利保驾护航,将有具体而可操作的制度平台。如此一来,脱离户籍推动教育改革,是有可能的。在很多城市,不少流动儿童能够进入当地公办学校读书,表明这项改革正在变为现实。  我们都知道,现行户籍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户籍负载了许多公民福利保障,成了教育、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的“准生证”,任何人一旦离开户籍,其福利将大幅缩水甚至归零。其实,推进户籍改革,也可以换一种思维,除了着眼于改革登记制度外,也可以一步步消除户籍的“捆绑效应”———将依附于户籍上的公民福利一个一个剥离下来,让公民福利突破地域索绊,上升至国家保障的层面。   例如,我们可以在学籍登记基础上,建立学生的“教育账户”,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养老、医疗的个人账户同样可以全国统一,使公民走到哪里,账户就跟到哪里。当“捆绑效应”慢慢消失,那户籍改革也就水到渠成,不会像现在这样,大家都知道要改革户籍,但好像每个领域的“腿脚”都捆绑在一起,谁也无法迈出第一步。  可以看到的是,按照有关方面此前向媒体透露的户籍改革方案,彻底的户籍改革要想完成,还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显然,成千上万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家庭等不起。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迫在眉睫,这是关系到整整一代人心灵健康和福祉命运的大事,任何拖延,都将付出巨大的社会代价。  教育公平是社会的起点公平,户籍之弊造成的教育不公是必须优先解决的问题。因此,让教育改革走在户籍改革之前,不仅现实可行,也是顺乎民心之举。当然,改革并非教育部门一家所能完成,这需要中央层面的统筹协调,需要破除地方利益的干扰,当然,更不可缺少国家财政的强力支持。

  • 湖北省质监局布局2016年科技认证工作

    湖北省质监局布局2016年科技认证工作12月3日,湖北省质监局召开了全省系统科技认证工作会议,对2015年全省系统科技认证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2016年工作进行了部署,省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德文参加会议并讲话,省质监局科技认证处全体、各市州和省直检验检测机构分管领导、工作人员等6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对2016年科技认证工作提出了六点要求:一要认清新形势、新要求,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要充分认识到2016年认证认可服务产业发展、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和日常监管任务艰巨;二要大力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进一步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明确改革的目标、方向和路径;三要进一步加强质检中心建设,加强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提升,引入市场化机制,加强科研创新和人才引进;四要加强认证认可市场规范化管理,明确基层监管机构、人员,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落实观察员制度,引入“双随机”、“飞行检查”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五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超范围、超资质和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严查重处;六要加强学习、转变作风,切实加强各业务专业知识学习,增强服务意识,注重党风廉政建设。  会上还向全省系统“十二五”优秀科技论文获奖代表颁发了荣誉证书。

  • 有关资质认证范围的咨询?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1、资质认证是否包括产品认证、服务认证、管理体系认证?2、GB/T19001或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API607或API6FA防火认证,TA-LUFT或ISO 15848-1泄露认证等是否属于资质认证范畴?[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认证监督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2-19[/back][/color]关于认证领域目录可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2022年第28号)之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及优化审批服务的认证领域目录》。

  • 专题发布: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部门规章的“立、改、废”

    专题发布: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部门规章的“立、改、废”

    12月7日下午,质检总局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董乐群发布了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部门规章的“立、改、废”情况。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12/201512081425_576800_2961690_3.jpg“通过优化审批程序,有效缩短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审批效率。根据164号令的规定,认证机构设立的审批时限由以前规定的90个工作日,缩短为45个工作日,审批效率提高了1倍。” 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董乐群在谈到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部门规章“立、改、废”工作时这样表示。从发布会了解到,为了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国家认监委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认证认可领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深化改革措施,包括认证机构审批和监管制度改革、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改革等,并适时启动了相关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其中,质检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修订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5件部门规章;质检总局废止《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等2件部门规章。在新的修订的部门规章中,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业务等2项审批事项,取消了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备案等2项备案事项。同时取消了针对专职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和能力、外资在华设立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出资人提供资信证明等限制性规定。同时放宽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准入条件。明确了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另一方面还简化了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程序。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过程中,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评审、一次发证”。确定了技术评审的关键控制点,简化文件审查环节,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在认证机构审批过程中,将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调整为可选环节,认证机构设立的许可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据董乐群介绍,自2015年8月1日《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短短4个月,新批准认证机构共计9家,已经受理正在审批过程中的认证机构25家。而从2001年8月国家认监委成立至2014年11月底,国家认监委共批准设立认证机构184家。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11月底,国家认监委新批准认证机构31家,累计批准认证机构共计215家。另外,认证机构批准书和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分别由4年和3年统一延长为6年,减轻了从业机构频繁评审、频繁换证的负担。以下为发布内容: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是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国家质量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事关老百姓日常生活、广大企业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产品,是国家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出台一系列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举措的同时,将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确定为中央深改办、国务院审改办的重点改革任务,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国家认监委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认证认可领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深化改革措施,包括认证机构审批和监管制度改革、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改革等。为了巩固改革成果,夯实改革发展的法治基础,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适时启动了相关规章的“立、改、废”工作,今年质检总局单独或联合国务院其他部委制修订了6件部门规章、废止了2件部门规章。在这里,我着重介绍两方面的情况:1部门规章“立、改、废”的背景随着我国改革发展步伐的加快,认证认可工作得到全面加强,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迅速。截至今年11月底,我国已累计颁发各类有效认证证书超过140万张,认证证书总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年产值达1700多亿元,从业机构主体约2.9万家,成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技术支撑和增长点。国家认监委按照“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原则,以国际通行规则和《认证认可条例》为依据,建立了“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对于保障认证认可工作的规范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深化改革、法治建设的加快,认证认可的工作制度、监管方式、法律责任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与改革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些行政审批事项中的审批条件偏多偏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主体的活力;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需要完善;从业机构创新能力不强,“小散弱”现象突出,缺乏有效的激励引导机制;一些上位法已经修改、一些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者调整后,相应部门规章尚未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主动深化改革,启动了相关规章的“立、改、废”工作,涉及部门规章共计8件。其中,质检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修订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5件部门规章;质检总局废止《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等2件部门规章。2部门规章的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8件部门规章的“立、改、废”,贯穿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体现了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顺应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体现了简政放权、高效便民原则,落实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一是取消了认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的部分审批与备案事项。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业务等2项审批事项,取消了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备案等2项备案事项。同时取消了针对专职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和能力、外资在华设立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出资人提供资信证明等限制性规定。二是放宽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准入条件。明确了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三是简化了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程序。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过程中,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评审、一次发证”。确定了技术评审的关键控制点,简化文件审查环节,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在认证机构审批过程中,将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调整为可选环节,认证机构设立的许可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四是延长了资质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将认证机构批准书和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分别由4年和3年统一延长为6年,减轻了从业机构频繁评审、频繁换证的负担。第二,体现了放管结合、多元共治的原则,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在放开、放宽准入的同时,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着力点,着力打造认证认可监管新模式,构建多元共治新格局。一是完善了事后报备制度,在认证机构设立审批过程中,凡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一律改为事后信息报备的方式。二是完善了后续监管制度,建立了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制度、分类监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告诫制度;三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制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增加“法律责任”一章,针对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违法处理都作了严格、明确的界定。《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对未履行事后信息报备和信息公示义务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这些措施都保证了放管环节的有序衔接,防止了监管缺失,同时强化了机构的主体责任,完善了行业自律机制,形成了多元主体、多个环节联动的叠加效应。第三,体现了优化服务、鼓励创新的原则,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我国进入发展新常态后,产业和消费加快转型升级,中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战略,认证认可工作面临的新领域、新需求越来越多,比如节能低碳、有机认证等都是社会热点,客观上要求我们加快创新步伐,完善管理制度,提升服务能力。新修订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在制度设计上,鼓励从业机构创新发展,不断满足社会需求,主动适应行业需求;《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体现了国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绿色低碳、促进节能的政策导向,强化了认证在支撑产业政策的地位作用,同时增加了社会采信等条款。这些调整,增进了认证认可工作与国家政策导

  • 食药检测改革只保留国家队行吗?

    食品企业几乎都遭遇过跟检测相关的乌龙事件。行政整合和推向市场被认为是提升检测能力的两剂猛药。然而行政主导的食药检测机构整合遇阻,全面第三方也存在争议。因为历史上药品审批检测中存在的乌龙和丑闻,大多数发达国家存在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并行的机构提供检测服务。政府通过自建检测机构或购买第三方服务来满足公益性的检测需求。经营性机构则尽可能与国际接轨,寻求市场化。检测机构的“乌龙”罚单一家来自欧洲的乳制品企业不久前收到罚单。处罚依据是北京一家检测机构对该企业市售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抽检结果——微量元素和添加剂等多项指标不合格。企业因此被相关部门“约谈”,要求“立刻在内地和香港下架,连电视广告都得停播”。然而两家大型检测中心随后对同批次奶粉的检测结果却显示,相关指标正常。这时人们才发现,出具第一份检测报告的机构,连检测奶粉的资质都没有。随着中国的食品药品向现代化监管迈进,人们愈发意识到,以检验检测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为代表的技术支撑体系,是食药监管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同时也是当下的短板。“几乎每家食品企业都遭遇过跟检测相关的乌龙事件。”前述乳品企业一位负责人说。2012年7月,河南三门峡市疾控中心的检测结果指称今麦郎方便面的酸价超标,但随后该中心又自认“资质不全”,收回检测报告并向企业公开道歉。几乎同一时期,湖南农业大学营养与食品安全检测中心声明,“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对美赞臣等奶粉“香兰素超标”的检测结果无效。食药检测是专业的技术活儿,然而检测机构的设置却并不专业。以食品检测为例,全国共有一千多家与食品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散落于农业、质监、卫生、食药等多个系统。食品企业会不定期接受各级各类管理部门的多项检测,结果却不共享、不互认。这既增加了行政成本,又加大了企业负担,同时还存在某些企业多次受检、而某些企业却总被漏检的弊端。不仅如此,各级检测机构的水平良莠不齐,一些检测机构往往会根据自己的理解,甚至将行业推荐标准作为强制标准(国家标准)执行。“食品检测结果有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检测方法不当。”前述乳制品企业法规部人士说。但出了“乌龙事件”,由于检测机构的官办背景,企业往往选择“息事宁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新一轮食药监管体制改革的核心议题之一就是要整合食药检测资源。与此同时,检测机构市场化的大幕,也在2014年正式拉开。整合模式五花八门检测机构的整合并不顺利。“一个字,乱!”考察了全国17个省份食药改革情况的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总结道。与其他检测机构不同,食药系统的检测体系从食品安全危机年——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后才逐步建立。一些地方检测机构还在建设中,就开始了新一轮改革。根据2013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整合的思路是将工商、质检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划转到食药监管部门,包括人员、设备和经费。但改革推进过程中,整合模式却是五花八门。据安徽省食药监局办公室主任许伏新介绍,安徽整合了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原省药物研究所、原安徽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统一成立了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下设三个所,分别是食品检验所、药品检验与研究所、医疗器械与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这是省级层面公认划转较为成功的例子。山西省则在市县级都建立了综合检测机构。但在绝大部分省市,检测机构的整合实质上没有推进,仅划转了少量人员。这就导致专业执法人员和检验检测设备的缺乏成为建立基层食药检测机构的突出矛盾。以湖北省孝感市为例,市级食品药品检测所只有二十多人。“只能完成省里下发的检测任务,日常检测根本顾不上。”孝感市食药监局一位工作人员说。为迅速划转到位,在湖北一些地市,甚至划转了一些较大年纪的护士、助产士到食药监管部门或检测机构,有技术能力的微乎其微。在山东菏泽,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上万家,实际检测机构不足规划要求的1/10。“广州市没有划转检测机构,因为质监部门不同意。”广州市食药系统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对此,广州食药监局采取了变通方式,从轻工集团划转一个小型食品检验所,又从经贸委处划转一个酒类检测中心。在一些划转难的地方,食药监管机构只能重新购买设备,以打造自己的技术平台。但胡颖廉担心,这将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食药技术支撑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大平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一位内部人士对各自为政的地方整合并不看好。作为国家食药总局的直属单位和最高技术仲裁机构,中检院多次向食药总局递交报告,希望食药检测机构统一垂直管理,自上而下地成立一套相对独立的技术体系,形成数据共享和学术交流平台,同时不受地方行政因素干扰。但情况并未有任何变化。目前,中检院与各省级检验机构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各省所和市、县所也是同样状况。中检院副院长李波在2014年全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工作座谈会上,把这种架构称之为“发挥(检测)系统整体力量的一种障碍”。检测机构市场化破冰在行政力量主导的整合之外,推动检测机构第三方化被认为是提升食药技术支撑能力的另一个思路。事实上,业界讨论多年的检测机构市场化已于2014年正式破冰。根据质检总局发布的数据,目前,中国国有检验检测机构数占检测机构总数近80%,民营检验检测机构数量约占19.5%,外资检验检测机构数量仅占0.5%,占比悬殊。今年以来,国务院至少在五份文件中明确对检测机构改革提出要求,关键词便是“市场化”和“检管分离”。最新的一份文件宣布,到2015年基本完成多个部门的检验检测业务整合。政府原则上不再开办一般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这意味着,政府检测机构整合完毕后,下一步将进入市场化进程。“目前国内检测还是一个柠檬市场(经济学术语:指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劣胜优汰现象),大量检验机构处于小散乱的状态。”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副教授张继宏说。在张继宏看来,现在中国有2万多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条块分割明显,缺乏统一规划、有效监管,不同部门甚至会出具完全相反的检测结果。在2010年的湖南“金浩茶油”致癌物超标事件中,最初,江苏省产品监督检验院检出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茶子油苯并(a)芘含量超标。但湖南省质监局却对外出示了检测合格的结果。另一个突出问题是行政垄断造成的行业壁垒。一个专业做蜂蜜检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总经理抱怨,现在对于检测机构的招标、抽检模式就像是为国有机构量身设计的。譬如政府不接受项目分包,这对于他们只擅长做某类检测的机构就很吃亏。机构成立5年,他没有承接过任何政府项目。尽管技术实力较强,外资食品药品检测企业想要进入中国市场更加困难重重。据欧盟商会相关人士介绍,在华运营的第三方实验室机构即使已通过国际认证和认可,也必须通过中国本土的认证和认可程序,同一公司不同实验室的每一项检测服务和产品都需进行行政审批,这给他们带来极大困扰。“我们很清楚中国检测市场的潜力之大,但政府的限制太多。”总部设在法国的必维国际检验集团的一位管理人员很无奈。SGS集团中国区(即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裁申屠献忠也在几个月前的国际会议

  • 2023年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这么干

    [size=15px] 1月18日,全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会议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总结回顾2022年工作,研究部署2023年重点任务。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出席会议并讲话。[/size][size=15px]   田世宏充分肯定了2022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成绩,强调要准确把握新时代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学深悟透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把握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职责使命,准确把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要求,准确把握行业自身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作用,加快推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以新气象、新作为开启新征程、新局面。 [/size][size=15px]   田世宏要求,2023年,要全力以赴开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新局面。政治建设要再上新台阶,抓好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学习贯彻,持续推进政治机关建设,突出抓好行风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要迈出新步伐,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着力优化政务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监管体系建设;行业监管整治要取得新进展,聚焦监管主责主业和百姓关心关切的突出问题、领域,系统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服务发展要彰显新成效,围绕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深入开展重点产业质量认证提升、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检验检测认证促进重点产业优化升级等行动,助推高质量发展;能力建设要达到新水平,强化政策引领、制度保障,夯实技术标准体系,深化国际合作交流,提升监管队伍和人才队伍能力素质。 [/size][size=15px]  会上,总局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山西、上海、江苏、湖北、广东、四川省(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总局相关司局、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处室人员在分会场参加会议。来源自:实验室质量管理微信平台[/size]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月1日实施

    2011年7月20日,质检总局制定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1号)。2015年5月11日,为落实中央关于“完善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质检总局修改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4号,以下简称164号令)。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于修改发布《认证认可条例》,对包括认证机构管理在内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为了与《认证认可条例》的修订保持一致,同时将近年来改革措施通过规章予以固化,质检总局修订出台新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一、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工作任务,简政放权、释放改革红利一是将认证机构设立审批由前置修改为后置。将164号令涉及设立前置审批的条款,全部修改为后置资质的审批,便利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二是取消对承担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子公司资质的审批。删除164号令关于认证机构子公司的相关条款。认证机构(即母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如果该子公司的管理体系与母公司一致,其承担认证业务并向认证对象出具母公司的认证证书,认监委不再单独对该子公司进行资质审批。三是取消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删除164号令关于代表机构的相关条款。对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管,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执行。四是取消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相关规定。删除164号令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的相关条款,办事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其法律责任由认证机构承担。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创新一是建立认证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失信惩戒制度。为维护良好的认证市场秩序,遵循认证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管理办法》对认证机构及相关人员失信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如规定认证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国家认监委公布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认证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或者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失信名录的,相应的从业申请不予批准;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管理规定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关要求制定。二是强化信息公开透明,解决以往认证活动监管中信息不畅通、不共享的问题。《管理办法》对认证机构公布信息、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信息及年度报告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国家认监委公开相关信息也作出规定。三是对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调整、修改和细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 收入分配改革有望?

    收入分配改革有望近期出台 分析称应打破国企垄断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3月两会上就承诺,在本届政府任期最后一年,一定要出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而近期媒体报道显示,目前此改革方案已经进入征求部级官员意见阶段,有望在近期正式出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错综复杂、牵动全国各阶层利益的巨大工程,因此其出台过程的缓慢与艰难也在情理之中。但愈临近其出台,愈让人忐忑不安。  中国收入差距扩大至危险境地已是不争的事实。不论是纵向地比较社会低层劳工与社会上层富豪阶层的收入差距,还是横向地比较行业间、地区间的收入差距,都可以看到社会各阶层之间存在着不容小视的鸿沟。如果再看到现在贪腐官员动辄过亿的贪污金额,以及隐性的巨额公款消费,更是令人触目惊心。  中国目前的收入分配不公既有历史遗留的城乡差距、沿海与内地的差距等原因,也可归因于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产生的行业垄断及政府与民争利。  在户籍藩篱依旧将农民兄弟拒于城市福利保障网之外,沿海城市的富裕没能很快拉动中西部腹地经济腾飞的情况下,国有垄断型企业利用政策优势与行业壁垒,贪婪地吮吸普通民众的劳动所得,催涨了垄断行业从业者的工资单。国际通行的收入分配公平指标——基尼系数在国内已有多年没有公布,官方表述的原因是高收入者的真实收入信息难以获取。而业界专家预测这一数值早已突破0.4的“国际警戒线”,可能高达0.5。  而政府通过税收与土地低买高卖吸纳了数额连年高涨的财政收入,与普通民众收入增长趋缓形成刺眼的反差。以下数据可以证实:从2002年到2011年的10年中,中国财政收入增长20.4%,居民收入增长13.7%;而美国同期财政平均增长1.86%,居民增长3.95%,韩国同期财政收入增长6.6%,居民增长6.4%。  政府财政收入通过转移支付投入民生领域,可以有效地缩小收入差距。但现实情形是,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和保障性住房四项领域,中国2003年的财政支出占收入的20%,2011年达到30.6%。而美国2001年至2011年,四项支出财政收入占52%,日本是63%,中国台湾是53%,北欧更高。从这点看,中国财政在民生领域的投入仍远远不够。  为此,可以基本看清的事实是,要确实缓解中国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首要是打破国有企业的行业垄断,引入市场竞争,使原有的垄断行业的利润水平回归正常区间;同时,政府财政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降低企业与居民的税负,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将更多财政资源用于关系民生的领域。  而对于提高最低工资的呼声,则需要作细致与具体的考虑。新《劳动法》颁布后,许多民营企业苦于用工成本大幅提高,加上宏观经济与市场环境恶化,陷入困局。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政府宜更好地发挥行业组织与工会的调节作用,尊重市场的自我运转规律,减少用刚性的政策进行干预。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成败,实际上已经关乎中国经济在下一个时期中能否稳步增长。打破行业垄断可以为市场注入更多活力,通过公平竞争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更廉价的服务,从而也促进了居民的消费。而通过降低企业与居民的税负,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则可以加快社会保障安全网的构建,为居民增加消费与企业扩大再投资提供助力。然而,即便是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最终突破重重利益阻障出台,且剑锋直指消除垄断与增加民生投入,仍须规划好实施的配套细则,让此惠民利国的重大政策可以落到实处。因为,可以预见到,方案实施过程绝非一路坦途。

  • 【求助】城市供水改革的问题与方向

    国务院在批转《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了两个“加快”的政策要求,要求加快民间资本进入铁路、电信、市政等垄断行业,要求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扩大特许经营范围。城市供水作为重要的市政公用领域,由于其改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推进改革时有几个方向性的问题需要注意。 一、 城市供水行业改革主要进展 1、 供水服务设施和能力迅速增长 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的服务设施建设在过去十年中持续增长。到2008年年末,全国城市供水普及率超过95%,较2000年提高了31个百分点;全国供水综合生产能力达到28000万立方米/日,较2000年增长了28.4%。 2、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同步展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也同步展开,城市供水价格有所上调。2008年,全国36个重点城市的居民供水平均价格为1.63元/立方米,较2000年提高了0.55元/立方米;同期,水资源费增长幅度较大,在城市供水成本中比重逐年提高。 3、 市场化项目比重逐年增大 自2002年全面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以来,供水行业市场化的项目比重逐年增大。截至2007年底,供水市场上最活跃的19家社会企业共签约供水项目146个(包括水厂单元服务和系统服务项目),项目的供水总能力相当于2007年全国供水总能力的16.5%。其中,11家外资水务企业签约94个项目,供水总能力相当于2007年全国供水总能力的9.7%。 4、 供水行业改革形成模式多元化格局 供水行业经历了从水厂单元服务的改革到系统服务全面改革的变化。上世纪90年代,供水改革以针对水厂单位服务的BOT项目和固定回报为主导模式,2002年以来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以系统服务为主导改革模式。在改革重心上一直偏重供水的资产和产权改革,而服务效率上的关注薄弱。2007年,在兰州、海口、扬州、天津等地出现了溢价收购供水资产的项目,引起行业和社会和高度关注。 二、 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背景与问题1、供水安全压力迅速加大,即将进入水质事故高发期 随着我国水污染形势的日益严峻,供水源水污染严重,在120多个大中城市中原水合格率约为70%,加大中小城市这一数据可能低于50%。另一方面,我国供水设施陈旧,缺乏应有的设施更新,而且难以应对原水水质下降的现状。虽然我们发布了新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但是缺乏实质性的硬件准备。在水质检测方面,大部分检测能力保留在供水企业内部,独立监测的能力差。因此供水安全存在较大的系统风险。 2、政府投资不断弱化,而社会投资难当投资重任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城市供水的政府投资逐年减少,投资的主体基本进入了企业和市场投资。但是受到融资结构和产业模式的限制,也受制于水价水平支撑不足的影响,社会投资在投资总量上难以满足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水质压力逐渐加大,服务均等化要求日益升级的背景下,存在巨大的投资缺口,客观上造成城市供水设施的投资不足。 3、政府在供水公共责任上存在责任缺位 城市供水服务作为重要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存在严重的责任缺位问题。不少地方政府通过“改革”把供水服务当作“包袱”摔给社会企业,以为市场化了就摆脱了政府公共服务责任。政府责任的缺位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市场化改革定位不清和模式的混乱,部分项目出现政府与企业的相互推委,造成供水服务质量不能保障。 4、在改革目标上对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关注不足 很大比例的供水改革项目偏离了特许经营对经营环节的关注。虽然2004年建设部发布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于仅仅是部门规章,难以有效规范行业改革。随着2004年以后政资分离的全面铺开,城市供水行业的改革逐渐偏离了服务和效率的主导,变成了一般意义上的产权改革,而产权改革中并没有很好地认识城市供水的公共服务性质,大部分简单参照竞争性行业的资产处置方式,使改革以国有资产转移为主线,极大地淡化了供水服务中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等主要矛盾。 5、价格形成进入低质低价的怪圈 1998年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重点关注了供水服务的合法性成本问题,没有优质优价的空间,难以适应目前供水服务水平日益提高的要求,难以应对原水水质恶化的需要。而且以企业合法性成本作为定价依据的做法,不能鼓励服务企业提高效率。 三、 供水行业的主要改革方向 1、明确城市供水的公共服务性质,强调政府责任 城市供水作为最为重要的政府公共服务内容,在供水服务安全压力日益增加的背景下,需要清晰界定供水服务的公共服务性质,强调供水领域的政府责任,无论任何形式的供水改革,不能免除政府的供水服务责任。 2、在投资多元化的前提下,加强各级政府的财政性投资 作为公共服务的供水服务需要政府投资,尤其是地方财政的投资,政府是公共服务当然的投资主体。中央政府需要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对城市供水领域的沉淀性资产部分给予补助性投资,提高供水服务设施的水平。政府公共服务投资不排斥企业投资的参与,但是企业投资需要相应的回报作为支持,政府投资的目的是降低水价的压力,提高设施的水平。政府投资形成的沉淀性资产应该作为财政性资产保留政府,不应该成为回报的基数。 3、完成特许经营立法,鼓励资产与经营的分离 多元化的投资,不应妨碍具体供水经营服务的市场机制。应尽快完成特许经营的立法,在特许经营的政策框架之下,鼓励供水资产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投资领域鼓励多元化,而在经营环节全面实行市场化,由规模化、专业化的市场主体来进行经营服务,促进供水行业的服务业转型。 4、改变价格形成机制,推进以绩效评价为基础的经济监管 需要修订原来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定价原则,逐渐改变按照企业合法性成本为基数的成本监审模式,形成以行业平均成本为定价成本的成本监审模式,鼓励企业提高服务效率。转变以企业资产总量作为基数的定价模式,改为以营业总额为基数的定价模式,促进供水行业的服务业转型和服务效率的提高。逐步建立供水企业绩效评价的信息平台,为监管部门提供横向比较,经济监管的工具,逐渐使行业平均成本成为定价基础。 (二〇〇九年六月)

  • 中国认证认可亮相巴黎气候大会

    中国认证认可亮相巴黎气候大会日前,记者从国家认监委获悉,巴黎时间12月8日18时,国家认监委和清华大学在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中国馆”联合主办“中国MRV体系建设”主题边会。这是中国也是世界各国官方机构首次在联合国气候大会举办以合格评定与“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MRV)体系建设为主题的专场活动,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近80位代表参加。各国专家表示,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展现出的能力和贡献,令人印象深刻;中国在节能低碳领域认证认可的成果和经验,值得国际同行借鉴。  来自国务院参事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欧盟委员会气候总司的嘉宾出席会议并致辞。国家认可委、清华大学的专家分别作了“创新认证认可制度,推进中国MRV体系建设”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MRV体系建设”的主题发言,介绍了中国运用认证认可手段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的成功经验。  会议邀请欧盟委员会、世界资源研究所、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船级社、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国家电网等方面的国内外专家,就碳核查、低碳产品认证等MRV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的最新研究与实践分享了经验。  据介绍,构建以合格评定为基础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体系,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技术基础,也是《京都议定书》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机制之一。通过建立该体系,能够为碳排放权交易和企业减排行动提供碳排放数据审定、核查、认证等服务,从而保证相关过程的公平、透明和结果的真实、可信,有助于实现减排义务和权益的对等,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减排目标。国际上普通采用第三方认证认可的方式,构建MRV体系并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提供技术支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了参与排放权交易的资格标准,《京都议定书》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针对工业化国家的联合履约机制项目,均将第三方认证认可作为评价方式。  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实施绿色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我国遵循《联合国气候公约》《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积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MRV体系,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国家认监委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从我国国情和发展需求出发,运用国际通行的认证认可等合格评定规则,建立了包括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森林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碳排放量第三方审定/核查以及相关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在内的、适应我国产业结构特点和节能减排目标需求的认证认可体系,并广泛应用于“节能低碳万家企业行动”“金太阳”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低碳城市创建等项目,在相关技术研发、制度建设、支撑国家政策、服务政府监管等方面走在国际前列,彰显了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治理机制中的贡献。

  • 为什么取消CAL认证

    为什么取消CAL认证

    [color=#000000]CAL标志,它在过去30年里都是国字号检测机构的金字招牌,与CNAS标志、CMA标志成为检测机构资格和身份的象征。不过近日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2019年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要点》的通知里,CAL被正式取消:“按照国务院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根据风险等级分别采取取消审批、告知承诺、自我声明、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对审批事项实行分类管理。[/color][color=#ff0000]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授权(CAL)[/color][color=#000000]。”[/color][img=,639,55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281724301698_8043_3874924_3.png!w639x552.jpg[/img]

  • 【转帖】质量认证——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作者: 刘北辰 )

    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标准化水平的提高,质量认证已发展成市场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个复杂的技术技术经济体系。实践证明,质量认证作为对产品质量,企业保证能力实施的第三方评价活动,在提高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并已成为世界各国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经济贸易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手段,在全球经济活动中愈加显示出它的强大生命力。  认证活动起源于商品经济发展初期。当一个工匠谋求订户确认他的产品符合某种规格时,就出现了原始的认证活动。但是,这些活动相互之间没有联系,在产品规格的形式和确认程序方面也不规范,因而买主对产品是否符合规格,信心不足。19世纪中叶,一些工业化国家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开始制定法律或技术法规,规定凡要求符合政府颁布的规格和程序的某些工业品,必须通过确认。这就是法规性认证或强制性认证的开始。可见,认证来源于市场经济贸易活动和政府法规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和标准化水平的提高,现代认证已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个复杂的技术经济体系。近二三十年间,认证制度几乎被所有工业化发达国家所采用,受到各国政府和工商界的空前重视,并获得了迅猛的发展。  认证一词的英文为Conforming Certication,即“合格认证”。其定义是为确认产品、过程或服务完全符合有关的标准或技术规范而进行的第三方机构的证明活动”。目前,质量认证包括产品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两种形式。产品认证是最初的认证形式,它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认证的对象是特定产品或服务,它已有数十年的历史。而体系认证的对象是企业的质量体系,它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英国,到上世纪90年代,在短短的20年中有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市场经济走向成熟化、规范化,国际大市场质量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近十年来迅速发展的一种更加完善的认证形式。  笔者认为,实现“十五”时期和2010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关键,在于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规模发展迅猛,每年新增加的投入相当可观。实践证明,质量认证作为对产品质量、企业保证能力实施的第三方评价活动,在提高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并已成为世界各国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经济贸易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手段,在全球经济活动中愈加显示出它强大的生命力。实行质量认证制度作为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有效途径,在推进市场经济发展中,正在发挥着越术越重要的作用。

  • 上海筑起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高地

    依托扎实的工业基础和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随着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上海的检测认证行业,近年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近700家市场化检测机构,从业人员近4万人、产值超120亿元的检测认证行业,如何打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高地?一个运用政策激励、加强制度建设、经过资源整合重组的全产业链建设,正在印证着这种可能。 上海将检测认证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未来一段时间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和产业增长点。上海质监局开展了战略性研究,着手顶层设计,积极开展《上海市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为服务产业发展大格局提供法律法规保证。同时借助国务院在上海先行先试开展增值税改革的机遇,将检测认证行业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试点效果明显,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降幅达到40%左右。 在推动行业品牌化建设中,上海在全国率先将检测行业纳入到服务业地方名牌的申报范围,上海市计量测试研究院、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等6家检测机构获得2012年上海名牌。以多方出资、多元参股的市场化方式,推动上海优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重组、向高科技园区产业集聚,做大做强;推动上海市市北高新园区筹建“全国质量服务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为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一体化检验检测服务,提升重点产业发展的基础保障能力。 在促进产业升级转型、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中,上海推动与产业匹配的国家质检中心建设, 加快建立与产业匹配的国家质检中心,为重大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上海紧锣密鼓加快新能源汽车、卫星导航、太阳能光伏、风机设备等国家质检中心的筹建步伐,打造与相关产业对接交流和服务平台。 现在,上海市共有1805家企业(生产厂)获得了13824张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各类组织获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三大管理体系证书超过3.5万张,比去年同期增长10%。各类自愿性节能认证1500余张,食品农产品认证证书4300张,其中有机产品认证证书102张。以上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 机构改革,路在何方

    我是检验检疫局实验室的一名事业编制人员,新一轮的机构改革马上就要开始了,食品试验室的资源整合已经进入人们的视野,检验检疫局的实验室也是食品实验室,随着这轮改革,我们的实验室是不是还能够生存。其实西北地区整个检测能力很弱,如果能够整合一下,进行强强联合,其实从国家的发展,事业的进步而言,是件好事。但是未来个人的基本利益,基本诉求怎么保证啊?

  • [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当前,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正在有序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也正在按计划进行修订。为保证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过渡期间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经征得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进展情况,依法履职,衔接好许可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原来由质监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许可、工商部门负责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统一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自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到位后,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审核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职责,同时,继续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在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没有到位的地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由目前承担许可证审查发放的机关继续履行许可管理工作。  二、继续按照现行许可管理的程序和条件,依法做好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  为保持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到位后,继续按照质检和工商部门发布执行的许可证审查发放程序和条件,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同时,继续沿用现行版本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但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相应调整为行政区域所在地负责发放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经营许可工作,除按照上述规定外,同时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发布的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一并执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按照法律规定,对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作出统一规定。  三、严肃发证纪律,严格规范许可审批行为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严格过渡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行政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从严把握条件,严禁降低许可标准、放宽许可要求。认真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场地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得“走过场”,严格确保许可质量。严禁借调整改革期间突击许可、“搭车”上路,严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异地转移。  四、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许可管理工作的相互衔接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质监、工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保存、交接、使用好已发放食品生产及流通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承前启后,依法做好许可管理工作。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加强工作协调,确保过渡期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31932931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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