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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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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养殖相关的论坛

  • 【“仪”起享奥运】规模化养殖场认定白鹇的换算标准是什么?

    问题:《禽畜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对白鹇养殖换算量作出规定,请问多少只白鹇折算成1头猪合适?回复:您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24)无白鹇养殖与生猪折算系数标准,建议通过单只饲养动物平均产污负荷与生猪产污负荷比较进行折算。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 【转帖】以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为抓手

    5月6日,农业部在大连市召开全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启动会,继续深入推进畜禽标准化生产。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在会上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必须以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为抓手,以农牧结合、适度规模为基础,以规模化带动标准化,以标准化提升规模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努力实现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畜产品供需基本平衡、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资源开发利用适度、生态环境友好和谐。 高鸿宾提出,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为畜牧业持续平稳快速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提供了有力支撑。在中央扶持政策的推动和市场的拉动下,我国畜牧业发展取得了长足发展,生产水平不断提高,主要畜产品产量持续增长。主要表现在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发展,区域优势进一步显现,良种繁育体系不断完善,饲料工业快速发展,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增强。畜牧业发展的有利形势,提升了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了畜产品的有效供给,丰富了城乡居民的菜篮子,为整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高鸿宾强调,当前,我国畜牧业正处于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只有加快生产方式转变,推进现代畜牧业建设,才能加快提升畜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才能从根本上破解现代畜牧业发展面临的难题,实现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深入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扶持和推动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落实好畜禽规模养殖用地政策,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要大力推行畜禽标准化生产,做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和监管常态化。要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解决好污水处理技术和成本问题,指导养殖场户完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总结推广养殖废弃物综合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模式。要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找准创建内容,抓住关键技术,强化技术培训与示范引导,以点带面,提升全行业的标准化生产水平。要促进畜牧业产业化经营,鼓励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采取“公司+农户”等形式发展标准化生产。同时,要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的重要意义,推广各地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成功经验,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转帖】江西开展“畜禽清洁生产行动”治理养殖污染

    大规模畜禽养殖造成的粪便污染,是当前农业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江西省从去年开始开展畜禽清洁生产行动,至今已有157家大型养殖场完成了粪污治理改造。    据江西省畜牧兽医局介绍,目前江西全省425个大型养殖场中,除已完成粪污治理改造的养殖场外,还有159家养殖场正在实施改造,72家养殖场改造工程正在规划设计,剩余的养殖场暂未改造或已搬迁。江西将确保425家养殖场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达标排放任务。   去年5月,江西开展“爱我美好家园 千场万户畜禽清洁生产行动”,着手治理日益严重的畜禽养殖污染。江西各地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推进畜禽清洁生产,大力发展畜禽健康养殖。各地以大中型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和生猪、奶牛、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等项目为切入点,推进粪污治理改造,各养殖场明确污染治理的目标任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 案例分析 | 畜禽养殖“超标”“排放”污水究竟适用哪一法律?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畜禽养殖企业监管是基层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环境执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涉水”违法案件时,经常因考虑法律位阶适用效力更高的《水污染防治法》;也有部分案件因考虑《水污染防治法》罚则过重、“过罚不当”而选择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比较而言,《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畜禽养殖在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方面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罚则相差不大,但《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在畜禽养殖“涉水”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规定上相差太大,这种法律适用冲突一直困扰着环境执法部门。[/size][/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基本案情[/size][/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某生猪养殖公司于2019年8月开始建设,2020年9月编制完成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某市行政审批局的审批批复,《报告书》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为:“养殖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标准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标准后用于灌溉周边山林,不外排”。2021年3月该公司建成并投入生猪养殖,2022年11月属地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养殖污水处理站沼液收集调节池内安装1台1.1KW潜水泵,自2022年8月底起从污水处理站直接抽取未经有效处理的养殖废水对周边栽种的树木及农作物进行浇灌施肥,天气干旱的时候每天浇灌1次,雨季的时候2天浇灌1次,每次浇灌的时间大概10分钟、浇灌水量约为1立方。经采样检测,该公司连接沼液收集调节池的塑料软管内残留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等浓度均超过相应灌溉标准。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于2018年起将生猪养殖项目周边150余亩的山地及农田全部租赁下来,用于消纳生猪养殖生产产生的废水。而该公司环评《报告书》中载明:“……消纳项目废水量所需山林面积约44145m2(约66亩),项目厂区周边均为大片山林,项目废水可全部用于山林灌溉”。[/size][/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法律适用争议[/size][/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案在基层环境执法过程中具有较为典型的代表性,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有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采样数据显示超标排放,灌溉区域属于外环境,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规定,罚款10—100万元;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在养猪污水处理站安装潜水泵的行为属“私设暗管”的行为,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罚款10—100万元,同时应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企业负责人移送行政拘留;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是畜禽养殖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超标灌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任相适应,应适用此“条例”,罚款5万元以下。[/size][/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观点阐述[/size][/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笔者认为本案应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理由如下:[/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1、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分析,《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规定中包含了“超标”和“排放”两个要件,本案虽然采样数据显示超标,但“灌溉超标”的标准不等同于“超标外排”的标准,该公司的环评报告书并没有相应的对外排放标准,且根据环评报告对项目废水排放的要求以及该公司的实际排放情况,该公司有权向周边山林灌溉养殖废水,“灌溉行为”亦不等同于“排放行为”,本案在灌溉废水未超过周边土地消纳能力的情况下,并无“污染物排放到外环境”的事实;《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关于“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为要件,在本案中,该公司在养殖污水处理站安装潜水泵抽水浇灌的行为虽有“私设暗管”的事实,但当事人是根据环评要求将污水抽取灌溉、不外排,排放水量与地点均符合要求,尽管灌溉的水质不符合要求,也不足以认定当事人具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排放”故意。[/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从案件的违法事实来分析,本案的基本违法事实是畜禽企业污水处理站未保持正常运行、养殖废水未经有效处理即超标灌溉的行为。养殖废水与生产废水具有不同之处、存在一定的利用价值,如果该公司利用私设的水泵或者管道向周边消纳范围内的山林排放经过有效处理的废水,则不涉及违法行为。如果本案调查的证据指向污水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运行,即使在当事人不具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前提下,可以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此条款关于“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规定不同于《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更侧重于畜禽养殖行业的特殊性、概括性责任,并未包含“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要件。如果本案在取证上侧重于证明当事人“畜禽养殖废水未经有效处理即直接浇灌”的事实,采样检测的数据是作为补充支撑“废水超标灌溉”的事实,则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法律责任规定相适应。当然,假设本案灌溉废水超标严重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过长、水量过大有可能会超过周边山林等灌溉区域的消纳能力,对地下水等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待进一步补充地质勘察、鉴定以及其他关联性证据后,本案则有可能定性为“超标排放至外环境”。[/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3、从法律效力位阶原理来分析,《水污染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适用于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污染的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国务院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采用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在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的前提下将粪肥还田是国家鼓励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模式。部分执法人员在办理畜禽“涉水”污染案中会以“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指导原则,而一概直接选择适用《水污染防治法》,忽视了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笔者认为“法律适用”应以具体案件事实符合抽象法律规范规定为前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在本案中,除已分析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外,该畜禽养殖公司没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事实,从《水污染防治法》中找不到对应的责任条款。同时可以看到,《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该条款对畜禽养殖场排放废水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但《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里并没有明确直接和对应的罚则,在没有明确条款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其他相关条款实施处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对畜禽规模养殖的污染防治以及法律责任作出的特别规定,在《条例》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下,畜禽规模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适用该特别法的规定与本案的违法事实相符,也符合法律适用的原则。[/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size][/font]

  • 替代畜禽养殖场滥用抗生素有效的解决方案

    [align=left][b]简介[/b][/align]“近日,包括《纽约时报》《南华早报》在内的多家媒体发表文章,引用内地研究者在《中国科学》杂志社发布的科学通报,称中国环境正在遭受严重的抗生素污染。国际媒体所言非虚,近年来不断的报道也印证了这一结论。在2014年12月25日,《焦点访谈》报道称珠江广州段受抗生素污染非常严重,脱水红霉素、磺胺嘧啶的含量分别为460纳克/升、209纳克/升和184纳克/升,远远高出了欧美发达国家河流中100纳克/升以下的含量。 类似的情况并不只存在于珠江流域,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对中国部分地表水取样检测后发现,全国主要河流,包括海河、长江入海口、黄浦江、珠江和辽河等河流都检出抗生素。2014年5月,另一项研究称中国的地表水被检测出含有68种抗生素,其中珠江、黄浦江等地检出的抗生素频率高达100%,除检出频率外,地表水抗生素浓度水平也大大高于西方国家。以黄浦江为例,磺胺甲嘧啶在所有的采样点中均被检出,枯水期检出频率为100%,浓度峰值达到每升623.3纳克(1纳克=1/1000微克),对比德国莱茵河2003年数据,其峰值也不足60纳克,而在美国和日本,该物质几乎没有检出。磺胺类药物属于广谱抗菌药,用于敏感细菌及其他敏感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水体与土壤的抗生素交叉污染,使得这一问题变得越发棘手。[b]抗生素[/b]抗生素(antibiotics)是由微生物(包括细菌、真菌、放线菌属)或是在低浓度下就能选择性地抑制某些生物生命活动的微生物次级代谢产物,能干扰其他生活细胞发育功能的化学物质。抗生素对病原微生物具有抑制或杀灭作用,是防治感染性疾病的重要药物。抗生素不仅有抗菌作用,其作用还包括抗病毒、抑制免疫、杀虫作用、除草作用等。现临床常用的抗生素有转基因工程菌培养液液中提取物以及用化学方法合成或半合成的化合物。20世纪90年代以后,科学家们将抗生素的范围扩大,统称为生物药物素。主要用于治疗各种细菌感染或致病微生物感染类疾病。[b]养殖场滥用抗生素[/b]中国是抗生素使用大国,也是抗生素生产大国:年产抗生素原料大约21万吨,出口3万吨给世界人民,其余18万吨留给自己用(包括医疗与农业使用),近半抗生素用于畜禽养殖。由于养殖密度大、畜禽疫病复杂多样再加上监管不力等多种原因,普遍存在抗生素过量使用甚至滥用等问题。畜禽养殖消耗大量抗生素,大部分抗生素都是通过人与动物的排泄物进入水体,这揭示了中国抗生素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养殖户在使用含抗生素饲料之外,还会采用注射、灌服等多种手段再次添加抗生素。对于畜禽养殖场,抗生素支出占用药总支出的70%到80%。故此,抗生素在国内所占成本比重要大大高于国外。[b]畜禽养殖过程中应用抗生素原因[/b]前文提及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国是世界抗生素使用第一大国。2013年中国抗生素使用量近于世界其他国家的总和,其中人类消耗量为48%,52%为动物消耗,也就是养殖业消耗。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应用抗生素原因有以下两点:一,降低畜禽患病率。相较于野外,养殖场的畜禽密度显然要高的多,所以一旦发生动物疫情,传染速度非常快,就会给养殖户带来严重损失。在养殖过程中添加抗生素,可以预防与治疗疫病,避免遭受此类损失。二,相当一部分抗生素可以通过杀灭有害菌,调节畜禽肠道内细菌总数促进畜禽消化,进而影响生长,增加畜禽个体重量。部分饲料企业会在其产品中预先添加入此类抗生素,养殖户则采用此种饲料刺激畜禽增重以提高收入。[b]养殖场滥用抗生素导致公共卫生严重污染[/b]目前,抗生素滥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 中国的抗生素滥用已引来世界卫生组织数次警告。以肉用鸡为例,据报道,2012年中国抗生素约占总成本的10%;而2015年,麦当劳宣布在两年内其在全美提供的鸡肉将不含抗生素,供应商泰森食品公司声称这一计划将使公司养殖成本提升3%。鉴于抗生素一直是畜禽供应商基于经济考量作出的选择,我们可以推断出,在美国,肉用鸡抗生素所占成本比重是必然低于3%这一数值的。 相较于大部分人关注的食品安全——也就是抗生素在畜禽体内的残留而言,更严重的是养殖废水的问题。因为绝大多数的抗生素都会被代谢出体外,最终以养殖废水的形式进入环境,如不加以处理,就会造成严重的污染。而中国还没有如何处理养殖废水的强制规定,如何处理含有抗生素的废水完全取决于养殖场的环保意识。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编制完成了《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但由于废水处理成本较高(每万头猪场污水处理设备投资就需至少120万元),加上监管和专项补贴基金的双重空缺,所以小型养殖场更倾向于直接把废水排入河流。故而在中国各大河流甚至是地下水中检出高浓度抗生素也就不足为奇了。[b]如何解决养殖场滥用抗生素的问题[/b]从原理来讲,抗生素可抑制或杀灭动物体内的病原微生物,减少发病率;在饲养场地卫生条件不佳的情况下,可维持动物肠道微生物的平衡状态;动物采食抗生素后可使小肠重量变轻,肠壁变薄,肠绒毛变长,提高养分的吸收率;可减少幼龄动物的腹泻,尤其是降低未吮初乳幼龄动物的腹泻发生率, 促其生长。客观来看,饲用抗生素对现代畜禽业的飞速发展有不可否认的贡献。但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已意识到对畜禽大量使用抗生素并非仅仅是过去认为的可以“短期”让畜禽快速生长,使用不当还会造成畜禽免疫力下降,最终可能导致畜禽大量死亡。原因是抗生素在杀灭病原菌的同时也会杀灭体内的有益菌,长期、大量使用抗生素会使生物体的肠道内菌群失调,让潜伏的有害菌趁机大量繁殖,从而引发内源性感染。另一方面,抗生素会杀灭生物体内的敏感菌,为外界耐药菌乘虚而入提供机会,造成畜禽的疾病继发、频发。最后,动物体内残余的抗生素通过排泄物进入生态环境时,又会使细菌的耐药性增加,反过来危害动物及人类。在全球大环境的考验下,如何寻找一种替代抗生素的产品,成了中国养殖业眼下最迫切解决的问题。[b]奥克泰士[/b]济南辰宇环保科技有限有公司根据自身优势,引进德国原装进口养殖场专用、特效、复合型高效消毒杀菌剂--奥克泰士。主要成分为过氧化氢 银离子。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新一代绿色最佳食品级消毒剂,它具有无色、无味、无毒、无残留、无腐蚀性、安全、环保以及用量少等优点,对细菌、病毒、芽胞的杀灭率可达100%,能杀灭一切致病微生物,被确认为抗生素理想的更新换代产品。奥克泰士为食品级高浓缩型杀菌消毒剂,主要成分是过氧化氢 银离子,它可以穿透细胞膜,从内部进行氧化,从而杀死生物膜并使其脱落,可以清除供水系统中已有的生物膜并抑制其不再生成,可以消灭畜禽舍环境中各种浮游微生物,可以抗击饲料中微生物的形成,可以在杀灭养殖场所使用的工具、器皿、水槽、消毒池、运输车辆等等各种细菌、病毒。有效改善畜禽的生长环境、饮食环境、供水环境及养殖的整体环境。增加饲料的转化率,提高出栏率,产蛋率和料肉比,延长保质期,杜绝交叉感染,并且对人的生命安全没有丝毫威胁。简单的说就是奥克泰士是食品级的,即使人食用都不会有任何伤害,这已经超过了目前世界上的最高标准(欧盟标准),既能做到彻底消毒杀菌又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因此非常适合将其用于防止养殖场养殖过程中流行病的传播和爆发,是养殖养殖场生产中最理想的杀菌净化剂,对防治生物病害,改善养殖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b]奥克泰士特点[/b]1、奥克泰士为广谱型消毒剂,能够杀灭细菌、真菌、病毒。不但能杀灭水中的各种微生物,还能杀灭原虫和藻类。从目前研究结果来看,没有任何类型的微生物能对奥克泰士形成抗性。2、能渗透入裂隙及畜禽粪便、尘土、垫料等各种有机体内,控制环境中氨、硫化氢等有害物质含量,彻底杀灭病原体,调控养殖畜禽舍微生物生态结构。3、有效控制动物发病率,药物投入量极低。可以彻底避免抗生素使用,有效降低了成本。据实际应用数据分析,使用奥克泰士的费用仅为药物和抗生素费用的1/3左右。4、控制饲料中霉菌毒素的存在,降低霉菌引起的肠道腹泻,霉菌性呼吸道疾病。[color=#333333]5[/color][color=#333333]、有效抑制胃肠道内的大肠杆菌、沙门氏菌[/color][color=#333333]。[/color]6、减少和避免畜禽肠炎、拉稀、腺胃炎、输卵管炎症、脐炎、鸡瘟等各种病害。7、奥克泰士可以有效清理养殖场饮水系统中的生物膜,杀灭藻类并抑制生物膜、藻类再次生长。并且能提高絮凝作用,沉淀水中的铁和锰,使之形成不溶物而过滤去除,有利于控制和清除水的颜色,改善饮用水的清洁度。8、使禽蛋壳增厚,增亮,清洁,提高种蛋孵化率9、提高饲料利用率及转化率[color=#333333]10[/color][color=#333333]、降低发病率、死亡率[/color]

  • 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

    [b]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b]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社,各市(州)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生态环境厅会同农业农村厅编制了《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附件:[img]http://sthjt.sc.gov.cn/app-editor/ewebeditor/sysimage/icon16/pdf.gif[/img][url=http://sthjt.sc.gov.cn/sthjt/wjtztw/2023/1/16/ec05d4bdb5c34cbc8878cab698f69aef/files/%E3%80%8A%E5%9B%9B%E5%B7%9D%E7%9C%81%E7%95%9C%E7%A6%BD%E5%85%BB%E6%AE%96%E6%B1%A1%E6%9F%93%E9%98%B2%E6%B2%BB%E8%A7%84%E5%88%92%E3%80%8B.pdf]《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url][align=right]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 ? ? ?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12月30日??[/align]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HJ 1252—2022)7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align=center][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jcffbz/202205/W020220517415791127546.pdf]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HJ 1252—2022)[/url][/align]

  • 【分享】HJ 497-2009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497-2009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2009-09-30发布,将于2009-12-01实施。[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75548]HJ 497-2009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url]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管理,我局对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1098-2018)组织开展修订,形成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于2023年12月4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局生态处或标准编制单位。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局网站(http://sthj.sh.gov.cn)“法规政策标准”栏目检索查阅。联 系 人:周佳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生态处)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邮 编:200003联系电话:(021)23117312传 真:(021)63736072电子邮箱:jjzhou@sthj.shanghai.gov.cn联 系 人:杨静仁(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508号邮 编:200233联系电话:(021)64085119 转 2306传 真:(021)64758279电子邮箱:yangjr@saes.sh.cn[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11031516.zip]附件[/url]: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3.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4.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摘要)(英文)[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2日[/align]相关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摘要)(英文).pdf

  • 【“仪”起享奥运】针对畜禽养殖排污单位,应如何判定其是否设有污水排放口?

    问题: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简称《2019版名录》)畜牧业03的管理类别判定主要依据为“是否设有污水排放口”(具体判定见附录1)。针对畜禽养殖排污单位,应如何判定其是否设有污水排放口?回复:您好! 根据生态环境部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1项“设有污水排放口”的有关解答,建议以下几种情形判定为“设有污水排放口”: 一是排污单位采用达标排放模式,废水经厌氧+好氧等方式处理后排放,设有明确的污水排放口,污水经固定排放口直接排入江、河、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体环境和市政污水管网; 二是排污单位废水经厌氧好氧等方式处理后排放,设有污水排放口,污水排入土地、池塘、沟渠、湿地等外环境,且排放方式不是资源化利用方式,即污水排放口后未配套规范的污水储存池,未配套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消纳土地和规范的粪污输送设施等。 《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如有疑问,建议径向生态环境部咨询。

  • 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_GBK]关于[/font][font=方正小标宋_GBK]印发[/font][font=方正小标宋_GBK]《[/font][font=方正小标宋_GBK]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_GBK]“十四五”规划[/font][font=方正小标宋_GBK]》的[/font][font=方正小标宋_GBK]通知[/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各市(含定州、辛集市)[/font][font=仿宋_GB2312]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经省政府同意,现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font]“十四五”规划[/font][font=仿宋_GB2312]》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河北省生态环境厅[/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河北省农业农村厅[/font]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202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7[/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仿宋_GB2312]26[/font][font=仿宋_GB2312]日[/font]

  • "人造肉"将被端上餐桌,你将是吃还是不吃

    [b]人类对于肉类的喜爱,是亘古不变的,现如今随着发展,肉类也成为餐桌上必不可少的食物。曾有科学家做过研究,若按照这样的需求计算,全球需要每年宰杀700亿只动物,而饲养这些动物需要占用全球大约70%的农业用地,耗费全球约60%的谷物资源。除了耗费地球资源之外,禽畜养殖还对环境造成极大压力,根据相关报告显示,若按照现阶段的趋势发展,到2030年,禽畜养殖产业排放的CO2气体将占据全球排放温室气体量的一半,这将对地球的生态平衡造成极大的负担。随着细胞培育技术的兴起,科学家们设想并发明了一种“人造肉”技术,据说可以大大增加肉类产量且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过大压力。一家名为“BeyondMeat”的“人造肉”企业,目前已经获得比尔盖茨、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以及麦当劳前任CEO唐汤普森等多位名人的投资。据相关机构估值,“人造肉”市场在未来有望达到64亿美元的市场估值。人造肉技术采用的是细胞体外培养技术,这项技术早已发明,但将其运用于禽畜细胞的体外培育,则是在2013年才成功实施。细胞体外培育技术,指的是从生物体内取出组织或是细胞,将其放置于模拟的体内生理环境中,在无菌、适当温度和一定的营养条件下,使其生存和生产。[/b][color=#444444][b]克波斯特教授利用这项技术,从动物体内提取肌肉组织,从中分离提取得到肌肉细胞和脂肪细胞,并将其肌肉细胞放置于血清中进行培养。血清中富含肌肉细胞生长分裂所需的营养物质,如氨基酸、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等,肌肉细胞利用这些营养成分,可在血清中迅速生长、分裂,并连结成细长的肉丝状物质。这时,再在其中加入适量的脂肪细胞,可使得肌肉细胞与脂肪细胞交联形成类似肉类的组织,这即为通过细胞体外培育技术制备得到的“人造肉”。[/b][/color][color=#444444][b][color=#444444]“人造肉”在目前环境负荷过大、人口不断攀升的大环境下,势必会成为未来人类肉质来源的发展趋势,但其在发展过程中还需要科学家们不断的探究、优化,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才能成为人人都能负担的起的、且可放心消费的“平民食物”。[/color][/b][/color][color=#444444][b][color=#444444]对于“人造肉”将被端上餐桌,大家将是吃还是不吃呢?[/color][/b][/color]

  • 【“仪”起享奥运】畜禽养殖场用于动物防疫产生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问题:畜禽养殖场用于动物防疫产生废物应该如何处置?如何归类?回复:你好,《动物防疫法》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原农业部发布的《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明确,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据此,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应按农业农村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管理,严防污染环境。

  • 【转帖】韩国证实部分养殖场发生禽流感疫情

    路透首尔12月31日电---韩国一方面仍在努力控制牲畜的口蹄疫疫情,一方面又在周五证实,一些家禽养殖场发生禽流感。  韩国农业部在声明中说,在忠清南道天安市的鸭群和全罗北道益山市的鸡群身上发现了H5N1型禽流感病毒。当局扑杀了受感染的家禽,并隔离了疫区的饲养场。  据农业部的两份声明,当局已将禽流感警戒级别从关注提升到警觉,而口蹄疫警戒级别仍维持在最高。截至目前,已有54万头猪、牛等牲畜被宰杀。  韩国尚未出现人感染H5N1禽流感病例。

  • 【分享】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返回我部科技标准司。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1年4月25日。http://www.sepa.gov.cn/gkml/hbb/bgth/201103/t20110328_207886.htm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浙农牧发〔2022〕9号)有关要求,我厅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修订工作,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22年12月31日前反馈我厅(无意见也请盖章反馈)。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厅网站(http://sthjt.zj.gov.cn)“政府文件”栏目检索查阅)联系人: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张峰;电话:(0571)28869192;传真:(0571)28869121;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邮编:310012;电子邮箱:382022125@qq.com。浙江省环科院 卓明;电话(0571)87989041;传真:(0571)87999782;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09号;邮编:310007;电子邮箱:zhuoming2000@163.com。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11月28日[/align]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市生态环境局杭州市钱塘区、金华市金东区、江山市农业农村局省畜牧产业协会省养猪行业协会省家禽业协会省奶牛业协会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畜牧兽医和饲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杭州晓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传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青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加华种猪有限公司浙江华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蓬集团有限公司象山怡家农场象山文杰大白鹅养殖有限公司(沙岗基地)徐乾盛鹅场宁波市镇海绿翔畜禽养殖场嘉兴立华畜禽有限公司谈桥种鸡场武义裕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和盈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德清县武康佳德祖代种鸡场浙江光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凤山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泰顺县一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平阳县挺志温州水牛乳业有限公司临安区云林种养殖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钱江水禽驯养繁殖场浙江国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欣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市北山牧业有限公司浙江长兴一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州怡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富源种猪有限公司龙游县宝塔种猪牧业有限公司仙居县达养种养殖合作社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试验场金华家农两头乌种猪场浙江建兵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丽水市绿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德市征蓬生猪养殖场杭州水丰养殖有限公司平阳县益祥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杭州大观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浙江美保龙种猪育种有限公司浙江宝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吉正新牧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华晟牧场有限公司[hr/][b]相关附件:[/b][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f97ef626344f428ea55e5cccd42194c0.pdf]2.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url][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9eabd49df64447ec8cf1fe6d1e8a2a4e.pdf]3.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pdf[/url]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四川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监管,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在线留言反馈。 联系人:农村生态环境处 文青松 联系电话:028-80589283 [align=right]四川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16日[/align] 附件:[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4/wfx202408200851.pdf]四川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url]

  • 【“仪”起享奥运】关于畜禽养殖环保竣工验收流程疑问的回复

    [color=#ab1906][b]问:[/b][/color][b][color=#000000]2017年11月20日[/color][/b][color=#ab1906][b]生态环境部[/b][/color][b][color=#000000]颁布实施了[/color][/b][color=#ab1906][b]《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b][/color][color=#000000](以下简称《办法》)。[/color][b][color=#000000][/color][/b][color=#ab1906][b]《办法》[/b][/color][b][color=#000000]第6条规定:[/color][/b][color=#000000]“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这里明确指出[/color][b][color=#1d41d5]验收工作的开展是建立在工程调试的基础上,[/color][/b][color=#000000]对于畜禽养殖项目来说,[/color][b][color=#1d41d5]环保工程调试、设施的正常运行必须要先投产才能产生污染物,否则无法进行监测,[/color][/b][color=#000000]无法反映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color][color=#ab1906][b]《办法》[/b][/color][color=#000000][b]第7条又规定:[/b]“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也[/color][b][color=#1d41d5]明确了环保验收与项目投产的先后顺序,即必须要先进行验收并通过才能投产。[/color][/b][color=#000000]以上两项条款存在上下矛盾的嫌疑,尤其在地方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上述条款理解不一样,项目投产后再验收是否属于“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一直没有明确的依据,给企业在手续办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带来了诸多不便。 [/color][color=#ab1906][b]答:[/b][/color][color=#0052ff][b]《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b][/color][b][color=#000000]第7条规定[/color][/b][color=#000000]“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color][color=#ab1906][b]明确要求先验收、后投产。[/b][/color][color=#0052ff][b]《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b][/color][color=#000000][b]第5条规定[/b]“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即建设单位[/color][color=#ab1906][b]可以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b][/color][color=#000000],相应[/color][color=#000000]的,其主体工程(生产工艺)应同步调试,[/color][color=#ab1906][b]“调试”不同于“投产”,[/b][/color][color=#000000]两者之间并不矛盾。[/color]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白洋淀流域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 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将《白洋淀流域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省地方标准网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7月19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对标准有修改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省市场监管局将在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专家对上述地方标准开展技术审查。单位名称: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联系人:刘晶电话:0311-89253592,18032937586电子邮箱:hebeiliujing@163.com[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06200932.zip]附件[/url]:1.《白洋淀流域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网上征求意见稿)2.地方标准网上征求意见反馈表[align=right]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6月19日[/align]

  • 【资料】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 清单

    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饲料、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根据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更新非法使用物质名单,至今已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农业部2002年发布了176号和193号公告,2010年发布了1519号公告,向社会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清单主要包括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兴奋剂类,己烯雌酚等激素类,呋喃唑酮、氯霉素等抗菌药物类,呋喃丹等杀虫剂类等四大类82种禁用药物和物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pdf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pdf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pdf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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