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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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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实施相关的资讯

  • 最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完整版
    序号编号通用规则名称1CNCA-00C-001:2008《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2CNCA-00C-002:200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3CNCA-00C-003:201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4CNCA-00C-004:201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5CNCA-00C-005: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6CNCA-00C-006: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7CNCA-00C-007: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8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 产品大类产品种类及代码产品规则名称一、电线电缆(3种)1.电线组件(0101)CNCA-C02-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2.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0104)CNCA-C0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3.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0105)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5种)4.插头插座(0201)CNCA-C02-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0202)6.器具耦合器(0204)7.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0206)**8.熔断体(0205、0207)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三、低压电器(2种)**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301)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10.低压元器件(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08、0309)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11.小功率电动机(0401)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五、电动工具(3种)*12.电钻(0501)CNCA-00C-008:201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13.电动砂轮机(0503)*14.电锤(0506)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19.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0701)24.电热水器(0706)25.室内加热器(0707)
  • 印度将实施电子产品强制检验制度
    印度标准局近日发布公告称,印度将于2013年3月7日开始实施电子产品强制检验制度,所有印度生产和从国外进口的电子产品在销售前都必须得到印度标准局(BIS)的认证许可。这是印度首次针对全球产品出台类似规定。   根据规定,所有电子产品生产商都需将产品送交指定的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由印度标准局签署合格证书并在产品上粘贴醒目的标识。从海外进口的电子产品在印度市场销售前,也需获得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可由产品原产地的当地机构来进行,但这些机构必须获得印度标准局的许可。   印度电子和信息技术部(DEITY)此前已经发布命令,公布了首批15种需要进行强制检验的电子产品目录,包括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电视机(LCD和LED)、光盘播放机、微波炉、打印机、扫描仪、无线键盘、视频监控器、电话答录机、放大器、音响系统、电子表和机顶盒,移动电话等其他电子产品随后也将纳入检验目录。   根据印度电子工业协会(ELCINA)的数据,印度电子产品销售额2015年预计将达到1,580亿美元。印度大约30-40%的电子产品在地下市场交易,其中不乏质量低劣的产品。业内人士表示,印出台强制检验制度是为了遏制劣质电子产品在市场的泛滥。
  • 国内首部阀门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始实施
    国内的阀门行业存在一些需要解决和完善的问题,在产品方面也是一样。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阀门壳体最小壁厚尺寸要求规范》国家新产品标准,全国阀门业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阀门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有些企业在阀门产品生产中,忽视产品质量,有的为了降低成本甚至偷工减料,如在阀门产品的壳体壁厚上,自行修改壁厚尺寸,加上在阀门产品壳体质量上没有一部规范可行的质量标准,原有标准也不完善,给阀门安全装置带来一定安全隐患。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委会,在去年组织起草了国标《阀门壳体最小壁厚尺寸要求规范》。   而第一部阀门产品国家标准的实施,将成为强制性的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产品设备和人员的安全。这部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是上海纳福希阀门、安徽白湖阀门、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江苏神通阀门、武锅阀门、上海良工阀门。主要起草人有:杨恒、金成波、陈江山、张逸芳等。   阀门壳体壁厚是阀门产品的安全指标,规定了闸阀、截止阀、止回阀、球阀、蝶阀、旋塞阀及隔膜阀等钢制和铁制阀门的壁厚要求,分别适用于公称压力PN10~PN760,公称尺寸不大于DN1250的钢制阀门和公称压力PN1.0~PN25,公称尺寸不大于DN3000的铁制阀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而在该标准实施前夕,我国各地阀门企业已陆续抓好宣贯工作,整顿规范生产检验条件,充分做好实施准备工作,确保阀门产品质量达到GB26640-2011标准要求。
  • 白酒新国标即将实施 含铅量不再做强制要求
    根据1981年发布的GB/T2757-1981标准,对铅的强制标准为,以Pb计≤1mg/L,而新标准没有强制要求,且没有任何文字显示取消该项检测指标的原因。   2012年8月6日,卫生部发布了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国家标准,该蒸馏酒及其配制酒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将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取代旧的GB/T2757-1981,但《证券市场周刊》记者发现,新的国标中,旧国标中涵盖的“铅”的检测标准悄然消失,且没有任何解释。   根据卫生部发布的GB2757-2012国家标准显示,该新标准代替GB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及第1号、第2号修改单。与GB2757—1981相比,主要变化有: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氰化物的限量指标 取消了锰的限量指标 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要求。其中,除开标签部分标准于今年8月1日实施以外,其余标准均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在新国家修改的标准中,铅检测悄然不见,且没有任何文字显示取消该项检测指标的原因。   有业内人士发出疑问,蒸馏酒中白酒铅超标的问题在我国很严重,时有发生,如果取消该项是不是说明国家无法控制铅的用量,干脆取消?还有人担忧道,如果取消铅的检测标准,以后生产厂家可以毫无顾忌的生产含铅白酒,也就是说,无论白酒中含有多少铅均不属于违规行为。   资料显示,白酒中的铅主要来自酿酒设备、盛酒容器、销售酒具。铅对人体危害极大,它能在人体积蓄而引起慢性中毒,其症状为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手握力减弱、睡眠不好、贫血等。0.04g可引起急性中毒,20g可致死。   根据1981年发布的GB/T2757-1981标准,对铅的强制标准为,以Pb计≤1mg/L。   截止发稿记者未能联系上卫生部相关负责人。
  • 《布面童胶鞋》强制国标明年实施
    记者从首届中国童鞋产业高峰论坛上获悉,《布面童胶鞋》强制性标准将于明年7月实施。   参与该项标准起草与制订的中国化工学会橡胶鞋分委会秘书长沈但理表示,这套标准属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因此,今后童鞋企业须提前半年时间把控好原材料,并熟悉相关的检测项目,以免产出不合格童鞋。
  • 质检总局公布不再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产品名录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关于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指定认证机构不再实施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注销已出具的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上述产品获证企业应将已购买未使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退回标志发放管理机构,经核对后领取退款。   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代码 对应CCC认证目录类别 涉及CCC认证实施规则 1 矿用橡套软电缆 0102 电线电缆 CNCA-01C-002:2007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 电线电缆》 2 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 0912 信息技术设备 CNCA-01C-021: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电磁兼容)》 3 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 0815 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8: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电磁兼容)》 4 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 0816 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9:200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磁兼容)》 5 调谐器 0803 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7:2010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6 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 0810 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7:2010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 7 汽车内饰件中的“座椅护面” 1111 汽车零部件 CNCA-02C-060: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内饰件产品》 8 汽车内饰件产品中所有小于基本样品尺寸(356mm×100mm)的产品,如:密封条、装饰条、音响喇叭罩盖、车内灯以及地板、座椅护面、门内护板、前围/侧围/后围护板、车顶棚上的小内饰件等。 1111 汽车零部件 CNCA-02C-060: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内饰件产品》   质检总局 认监委
  • 部分医疗器械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2013年5月2日,认监委发布2013年第52号公告,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认监委对8种医疗器械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注销已出具的8种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详情如下: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认监委关于对部分医疗器械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8种医疗器械产品(见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指定认证机构不再实施8种医疗器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注销已出具的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8种医疗器械产品获证企业应将已购买未使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退回标志发放管理机构,经核对后领取退款。   附件: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清单.doc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认监委   2013年4月23日
  • 博天环境连续5年巨额财务造假,或将被实施强制退市
    8日晚间,*ST博天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迎来了结局预告。北京证监局查证了*ST博天涉嫌违法的事实,并向其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内容显示,*ST博天涉嫌连续5年财务造假。公司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按照退市规则,*ST博天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这家国内环保领域的“元老级”企业,为何频陷法律纠纷?连续5年造假,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告知书》认定*ST博天通过多种方式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导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2020年及2021年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1,954,795,259.94元,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138.06%。如此巨额的财务造假是通过哪些方式实现的?根据公司公告、相关合同、财务资料、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相关方提供材料等证据,*ST博天主要通过3种方式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一是是未及时对已终止的设备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合肥清溪项目;二是未及时对已竣工结算的项目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签署虚假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抵消虚增收入引起的往来款项,此类情形涉及兖矿榆林100万吨/年煤间接液化示范项目污水处理厂及回用水处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等EPC项目;三是使用无商业实质的验工计价凭证确认工程进度,并通过签署虚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委托付款协议的方式,隐瞒虚增收入的情况,此类情形涉及雷州市村级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等PPP项目。具体到这5年间,虚增利润最高时竟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23.80%。2017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34,739.8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40%;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11,801.6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0.68%;2018年,博天环境虚增营业收入109,847.85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3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50,144.7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23.80%;2019年,博天环境虚减营业收入2,874.5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0.99%;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11,605.9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01%;2020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4,939.1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1.90%;2021年,综合考虑相关减值及投资收益调整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24,944.2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7.37%。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拟处1300万元罚款,且对时任董事长采取7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北京证监局认为,公司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中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即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对*ST博天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罚款合计1300万元,并对实际控制人赵笠钧采取7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规则,*ST博天将自披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开始停牌,交易所将在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此案的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ST博天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同时,公司对上述相关拟处罚措施将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对财务造假查处清退的步伐将加快,4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须注意*ST博天成立于1995年,是国内较早的水生态环境综合服务商,可谓环境领域的“明星”企业。2017年2月,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上市。但之后由于大举参与PPP项目等原因,公司深陷债务危机。从2019年起,*ST博天开始连续三年亏损。2022年5月6日,由于公司2021年度末期归母净资产为负,触发了对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简称由“博天环境”变更为“*ST博天”。其间,公司多次寻找国资进行混改,最终未能如愿以偿。对于*ST博天而言,近年来少有的令人振奋的事件是始于2022年6月的司法重整,这让*ST博天有望摘掉“*ST”的帽子。作为*ST博天的债权人,2022年4月,安徽子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子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ST博天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安徽子诺与*ST博天签订了《大同市御东新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二期改造)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600万元。安徽子诺履行了约定的全部义务后,*ST博天未清偿申请人对公司享有的合法到期债权,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120万元。为维护自身权益,安徽子诺申请对*ST博天进行重整。可以说,*ST博天是我国破产重整新政首批受益者之一。2022年初,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等事项发布监管指引,对破产重整进行了全流程规范。这对不少企业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需要纾困的企业除了“混改”,又多了一条新路子——司法重整,可以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带来增量资金,化解风险。*ST博天认为,如果司法重整顺利的话,预计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将获得显著优化,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也将得以恢复,退市风险得到彻底化解。2022年12月23日晚间,*ST博天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有观点认为, *ST博天债务危机终于画上句号。然而,事实证明并非如此。据悉,监管部门此前已多次向*ST博天发函,指出其在建工程、应收账款等重点财务科目存在问题,但公司却一再有所隐瞒。直至2023年3月31日,在强大的监管压力下,*ST博天才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7年度至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其自认更正如下会计差错:2017年,多记应收账款72,056,841.99元,多记在建工程278,613,919.45元,多记应付账款225,588,994.04元;2018年,多记应收账款392,962,647.60元,多记在建工程1,058,923,120.64元,多记应付账款790,017,083.10元;2019年,多记应收账款6,592,819.33元,多记在建工程881,388,595.13元,多记应付账款349,989,292.35元;2020年,少记应收账款3,819,450.01元,多记在建工程822,391,385.38元,多记应付账款351,020,608.35元;2021年,多记应收账款419,294,145.87元,多记应付账款358,269,670.33元。此次*ST博天面临的处罚为“财务造假‘零容忍’”又增加了一个典型案例。据悉,不久前发布的退市新规明确了4种证券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ST博天便是触及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组合指标。自从退市新规发布实施以来,在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两所等的监管合力下,一批质次公司被有效出清,“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常态化退市机制已逐步形成。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已持续显现威力。有业内人士指出,对财务造假查处清退的步伐将加快,参与重大财务造假的公司和责任主体都将面临重罚。
  • 首部饰品有害元素限量国家强制标准实施
    2012年6月29日正式颁布的GB 28480-2012《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饰品作为会与人体长期接触的物品,其含有的有害重金属会对人体产生一定危害,该首部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为首饰类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生产、销售,以及政府监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据悉,该标准适用于除珠宝玉石以外的其他各种材质的饰品(包括儿童饰品),规定了各类饰品中镍释放、铅、镉、砷、六价铬及汞、八项可溶性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标准正式实施后,对于非贵金属首饰及摆件中的砷、汞、六价铬、铅总含量的要求在流通领域中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   据了解,和欧美饰品标准相比,新国标对饰品的要求更全面,除涉及镍、铅、镉等主要有害重金属外,还对砷、六价铬及汞设置了限量要求,并要求在标签或其他标识物中明示儿童首饰。   新国标的实施对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不能在市面上流通。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饰品企业做好应对措施:一是积极关注饰品新国标,准确掌握新标准内容,将标准条款转化到产品控制制度里面 二是注重饰品生产设计工序,合理调整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工艺参数,杜绝电镀、电铸等工序中的污染,正确制定好产品标签 三是完善原辅料和成品自控体系,建立高危物料及相应有害物质控制项目,严格筛选合格供方,并做好入厂前和出厂检验,必要时可随机送样进行第三方测试,确保各指标都符合标准要求。
  • 首个快递包装强制性国标将实施,多类仪器迎利好!
    1月25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快递业相关国家标准。《快递包装重金属与特定物质限量》(GB43352—2023)是首部关于快递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其明确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快递包装,设定了快递包装的安全底线和红线要求。标准围绕生态保护和人身健康红线,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快递包装,明确提出铅、汞、镉、铬等重金属,以及溶剂残留、双酚A、邻苯二甲酸酯等特定物质限量要求,建立快递包装安全底线。为满足强标限制要求,都需要检测哪些指标?哪些科学仪器又粉墨登场发挥重要作用?小编做了如下整理。序号检测指标检测仪器(点击即可浏览相关仪器专场)参考标准1重金属及特定物质(氟除外)原子吸收光谱仪或四极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ICP-MS)GB/T15337-2018或 GB/T37837-20192氟离子色谱仪(LC)/3溶剂残留气相色谱仪(GC)GB/T10004—20084双酚 A液相色谱仪(LC)GB/T34455-20175AOX标准有机卤素测定燃烧炉GB/T34845-20176邻苯二甲酸酯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GB/T22048-2022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配合国家邮政局做好标准宣贯解读和实施监督,不断提升快递服务质量水平,推动快递业绿色低碳发展,更好地发挥快递业在联系生产与消费、畅通经济循环中的重要作用。本次发布的《快递包装重金属与特定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生产企业要尽快对相关工艺、技术、设备、原材料选用等进行改进与升级,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要加快消化库存包装,确保标准正式实施后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快递包装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标准正式实施后,国家邮政局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快递包装用品生产、销售、检测、使用的检查执法力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附件:GB43352-2023《快递包装重金属与特定物质限量》.pdf
  • 车内空气质量标准拟强制实施
    p   近日,环保部对《乘用车内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ampleFilter-S02004-T000-1-1-1.html"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空气质量 /strong /span /a 评价指南》征求意见,拟建此项推荐性标准修改为强制性标准。此标准由2011年首次颁布实施且为推荐性标准,考虑到推荐性标准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约束不够,拟将标准修改为强制标准,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力。 /p p   除此之外,还对部分限值进行了调整,四项加严,三项不变,一项放宽,具体情况见下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364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insimg/0e043667-3e50-4b3d-8b06-98bef216fa07.jpg" title=" QQ截图20160128143626.jpg" height=" 364" hspace=" 0" border=" 0" vspace=" 0" width=" 600" / /p p   本次修订的另一个重要工作是研究在标准中增加多环芳烃限值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目前的建议为1)鉴于多环芳烃来源、物理性质和测量分析方法的局限性,不列入本标准 2)标准控制物质和限值应在保护健康的前提适当调整 3)标准应具有前瞻性,考虑和国际标准接轨 4)TVOC与健康关系不明确,应进一步开展研究 5)实验车辆下线时间应考虑到进口车辆的时间周期 6)本标准仅适用新生产车辆。 /p
  • 美国通过新玩具标准 6月起将强制实施
    据悉,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近日通过了修订的ASTMF963-11标准,也即消费者安全规范之玩具安全标准。修订的标准对玩具基底中锑、砷、钡、镉、铬、铅、汞和硒化合物等有毒金属的含量给出了限制。   之前的F963标准只针对玩具的表面涂层,修订后的标准则将限制范围扩大了玩具的基底。此外,新标准也将玩具表面涂层中铅、镉的限值分别降到了90ppm和60ppm。   由于某些玩具存在不安全因素,因此世界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儿童玩具安全标准。玩具须经检验,符合标准的,在产品上注明标记,否则不准生产、销售和进口。各国大多采用国际玩具工业委员会制定的《国际玩具安全标准》。据了解,美国的新玩具标准将于2012年6月12日强制实施。   面对严峻的国际形势,如果国内的企业一直只是一种怨天尤人的态度去面对,那最终只能面临被经济的浪潮吞没的结局。所以现在当务之急一方面是改善自己的生产水品,提升质量和产量,另一方面要将自己的品牌做出特色来,开拓新市场,才能真正在国际市场站稳脚跟。
  • 农业农村部 | 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服务生产经营主体需求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和降低系统性风险,农业农村部拟在全国开展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   2016年7月,我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探索调整完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允许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财政直补(以下简称“先打后补”)。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印发《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农牧发﹝2019﹞44号),部署推进“先打后补”工作。从近期调度情况看,“先打后补”政策向社会释放了明确的改革信号,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由于配套措施不系统,第三方服务提供不充分,加上部分地方认识不统一,改革总体进展较慢,覆盖面较低。   近年来,我国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水平大幅提升,养殖场户自主免疫意识明显提高。生产服务社会化有了长足发展,为解决中小场户自行免疫难题创造了有利条件。监管信息化能力大幅增强,为提高补助资金在线审核管理效率提供了技术支撑。“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先打后补”前期探索积累了一定成功经验,为后期全面推行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是服务养殖主体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推进简政放权和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必然选择,也是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抓手。   二、明确改革的思路目标   着眼于化解强制免疫补助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风险,巩固并提升强制免疫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行疫苗流通市场化,放开强免疫苗经营,实行养殖场户自主采购 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并举 促进免疫责任明晰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谁生产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 实现免疫管理信息化,推行强免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   2020—2021年,在河北、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云南、宁夏等10个省份的规模养殖场户开展深入推进“先打后补”改革试点,其他省份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试点范围和对象 2022年,全国所有省份的规模养殖场户实现“先打后补”,年底前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户 2025年,逐步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支持市场机制在强免疫苗经销、采购、免疫服务等环节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富有活力、高效规范、监管有力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   三、强化法律法规配套   加快修订和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进一步明确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修订《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放开强免疫苗经营渠道,允许疫苗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兽药经营企业面向养殖场户销售疫苗,加快培育充分竞争和有市场活力的强免疫苗产销体系。允许开展试点的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向疫苗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强免疫苗产品,具体办法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省份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地方性配套法规政策,确保“先打后补”改革顺利推进。   四、强化信息支撑保障   各省份要依托现有的省级畜牧兽医管理信息平台,开发建设“强免疫苗直补”信息管理模块,实现养殖场户“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完成强免疫苗免疫接种后,借助手机APP、小程序等信息化手段,据实填报强免疫苗使用量和畜禽饲养量,扫描疫苗二维码、上传疫苗包装照片,结合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强免效果监测评价和产地检疫等凭证,作为发放补助资金依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牵头制定强免效果监测评价规范和信息管理模块数据格式规范,供各地免费使用 研究推广信息化智能化入场采样监测技术设备,避免因采样监测造成养殖场动物疫病传播。   五、强化效果监测评价   各省份要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养殖环节疫苗使用效果跟踪监测和评价,定期公布监测评价结果,确保强免疫苗安全有效。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根据疫苗使用和效果监测评价情况,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逐步打通“强免疫苗直补”管理系统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动物免疫档案、疫病防控、检疫出证等信息系统数据,实现全国联网、动态交换和在线监测。将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免疫的养殖场户,其饲养畜禽在检疫中按照不合格处理,不予发放补助,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六、强化服务管理责任   各省份要支持、鼓励各地发展社会化免疫服务组织,推动、引导养殖场户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拒不履行强免义务、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村级防疫员和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工作责任制,量化强制免疫工作任务,明确考核指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应免尽免。结合春防秋防、包村包场排查、入场采样监测等工作,定期抽查核实强免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检疫出证量等数据的一致性以及强制免疫效果。   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强化招标疫苗质量监管,谁招标谁负责,出了问题要追责。加强畜牧兽医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严肃查处疫苗招标使用过程中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   请各省份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于2020年12月10日前报我部备案 2021年7月31日、12月31日前,分别将改革阶段性进展和总体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我部将适时进行监督抽查。   联 系 人:畜牧兽医局防疫处   联系电话:010-59192858、2861(传真)   电子邮箱:syjfyc@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0年11月18日(来源:农业农村部)
  • 食品包装将提示“过敏原” 非强制标准明年实施
    今后在食品包装上有可能标注“过敏原”,消费者在商场随处可以看到“食品过敏”类的标签。在昨天的“食品安全与过敏原专家研讨”上相关专家作出上述表示。   一项针对3974名15岁至24岁健康人群的调查结果显示:约有6%的人曾患有食物过敏。约有76%的过敏反应是由花生、大豆、牛奶、鸡蛋、鱼类、贝类、小麦和坚果这8种常见致敏食品引起的。   目前只有个别饼干产品上有类似过敏原提示的语言。据了解,以往我国食品安全相关的法规、标准中,均未涉及食品过敏原内容,更没有强制性地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标注。目前,我国正开始在相关标准修订及公众科普方面对过敏原内容加以重视。国家相关法规也将要求标示过敏提示。据中国CDC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樊永祥主任介绍,卫生部于4月20日公布了将于2012年4月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2004年版本的规定相比,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其中,对标注致敏物质作出了规定:如果用麸质的谷物、甲壳类动物、鱼类、蛋类、花生类、大豆类、乳制品、坚果类等做配料,或者是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物,“宜在配料表中使用容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孟素荷表示,随着新版标准的实施,所规定的8大类食品及制品的标签将面目一新,消费者将会在国内食品市场上随处看到“食品过敏”类的标签。
  • 天津出台实施VOCs强制标准
    天津市环保局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了强制性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全国首个全面覆盖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行业的综合标准。   《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冶炼11类重点行业,以及其他行业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限值、无组织泄漏与逸散污染控制要求、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管理规定及监测要求。《标准》要求小时排放量在2.5kg以上或者排风量大于6万m3/h的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天津市环科院环境规划研究室主任、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主任黄浩云介绍说,《标准》制定的课题于2012年3月立项,解决了标准类型与定位、选取控制因子、标准限值的确定原则以及监测方法等难题。并在分析各行业的排放状况、治理状况及技术经济水平的基础上,同时按照天津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近期的改善目标,制定了各行业VOCs排放限值。   为了给现有企业设备安装、技术改造留出一定的缓冲时间,《标准》划分为两个时段执行,其中从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为第一时段,从2016年1月1日起为第二时段。第二时段标准严于第一时段。新建企业则直接按照第二时段标准执行。&ldquo 总体看,执行第二时段标准后,这一标准均稍严于国内及欧盟、美国、日本现有的相应标准。&rdquo 黄浩云说。   天津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个全面覆盖工业企业VOCs排放行业的综合标准?天津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要求,到2015年,天津市需要将现役源VOCs排放总量削减18%。   VOCs来源广泛,天津市作为先进的制造业区域,是VOCs排放比较集中的地区。为推进新形势下区域的大气污染治理,在目前国家标准尚未出台之前,天津市制定一个全面覆盖工业企业VOCs排放行业的综合地方标准已是当务之急。《标准》的出台,为实现削减目标和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   据天津市环科院大气重点实验室有关专家介绍,根据对天津市2010年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企业的核算,天津市工业VOCs年排放量约23万吨,而由此产生的二次细粒子对PM10、PM2.5等细粒子排放的贡献率较大。这位专家认为,《标准》的实施对天津市工业企业VOCs污染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业内专家认为,标准实施后,工业VOCs废气将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常规污染物一样被纳入日常环境监管,为天津市环境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同时,推动VOCs总量减排,对有效地控制全市PM2.5和臭氧污染也将起到促进作用。   据了解,为推动《标准》落实,规范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管理,下一步,天津市将研究制定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规范体系,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防控VOCs无组织排放。
  • PM2.5监测或于明年部分地区强制实施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地区及九个城市群可能会被强制要求先行监测并公布PM2.5的数据,21世纪经济报道12月6日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十二五”专项规划有可能在明年年初获国务院通过,一位地方环保厅官员表示,“这意味着明年可能在PM2.5的监测网络上取得重大突破”。   报道称,12月5日,也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截止日。该意见稿提出,在基本监控项目中增设PM2.5年均、日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新标准拟于2016年全面实施。不少舆论质疑这一实施时间过于迟缓。有环保团体呼吁上述三大区域和九大城市群提前在2012年实施PM2.5监测。   据悉,九个城市群分别为,辽宁中部城市群、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陕西关中、山西中北部和乌鲁木齐城市群。
  • 机动车辆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公布
    国家认监委关于修订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机动车辆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科学、规范实施,国家认监委本着“责权一致、控制风险、保证质量”的原则,基于强制性认证目录内产品风险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机动车辆轮胎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新版规则)。本次实施规则修订不涉及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的改变,仅是对管理要求方面的调整。新版规则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替代旧版规则(编号:CNCA-01C-010:2007、CNCA-03C-027:2001)。   为配合新版规则有效实施,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要求制定相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并于6月1日前在我委认证监管部完成备案并公布后方可开展相关认证业务。   附件:   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pdf(编号:CNCA-01C-010:2013)   2.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轮胎》.pdf (编号:CNCA-03C-027:2013)   国家认监委   2013年5月13日
  • 鞋类检测国家强制性标准7月1日起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于2010月9月2日共同发布两项有关鞋类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5038-2010 《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和GB 25036-2010《布面童胶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胶鞋类产品的健康安全、物理安全方面进行强制性监管。 健康安全性能要求: 检验部位 项目 单位 限量值 A类 * B类 * 鞋面、鞋里和内底鞋(纺织材料、合成革、人造革) pH值 - 4.0~9.0 游离甲醛 mg/kg 75 150 可萃取的重金属 铅 级 3 2-3 * A类: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胶鞋 (鞋号不大于170);B类:除婴幼儿胶鞋以外的胶鞋。   GB 25038-2010《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适用于以合成革、人造革和纺织材料为帮面材,采用热硫化工艺生产的胶鞋,对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化学物质强制规定限量或禁用。GB 25036-2010《布面童胶鞋》主要是针对供14周岁以下 (通常鞋号不大于245) 儿童穿用的布面胶鞋的强制产品标准,标准中除了涵盖GB 25038-2010《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中提及的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同时也强制规定了可能对儿童或婴儿产生危害的物理机械安全要求以及其他产品相关的要求,如使用要求,标签,号型和包装要求等。 儿童物理安全性能要求: 检验部位 项目 限量值 A类 ** B类 ** 鞋面、鞋里和内底 断针测试 不应有 全鞋 可触及的锐利边缘 不应有 可触及的锐利尖端 不应有 可拆卸或经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后脱落的小附件 不应有 包装袋 鞋用包装袋厚度 平均厚度应大于或等于0.038mm **A类:36个月及以下婴幼儿布面胶鞋(鞋号不大于170);B类:其他儿童类布面胶鞋。   《胶鞋健康安全技术规范》和《布面童胶鞋》的强制执行,对企业产品内销是个挑战,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企业将面临被洗牌的分险。为了有效应对国家质监部门相关市场监管和执法,企业应及时掌握强制标准,按新标准要求组织安排胶鞋类产品的生产。
  • 强制性国标《饮料通则》正式实施 饮料产品 “改名”忙
    12月1日,酝酿已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饮料通则》正式实施,新标准将市场上所销售的饮料划分为11大类,广受争议的功能饮料不在其列,但与之较为接近的一类是特殊用途饮料,即“通过调整饮料中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或加入具有特定功能成分的适应某些特殊人群需要的饮料制品。”该饮料囊括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和其他特殊用途饮料。其中营养素饮料是指“添加适量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以补充某些人群特殊营养需要的饮料”。如此一来,市面上很多常见的、人气旺的功能饮料,都无一例外地面临集体改名问题。   相对于产品名称方面陆陆续续呈现的变化,消费者更关心的是,新标准实施之后,功能饮料将以什么样的形式、口味、价格全新亮相。记者近日在北京市场调查发现,虽然标准对“功能饮料”名称全面叫停,但市场上的产品包装还处于“改名”过渡期,进度明显不一。不过产品包装上的功能宣传丝毫没有缩水,凉茶产品继续突出清热去火,运动饮料强调补充电解质,抗疲劳饮料则注重提神醒脑……似乎每一款产品都能在其功能定位中迅速找出吸引消费者的卖点。   也许是定位明确,国内的功能饮料市场一直处于加速状态,不仅老品牌纷纷介入,新面孔也频频现身。近年来,营养素饮料、运动饮料等功能饮料都出现不少新品牌,单独品类集群已经基本形成 同时,消费者的认知度也显著增强,正在尝试接受功能饮料的各种新概念。   消费者齐先生偏爱运动饮料,觉得解渴又好喝,以前他习惯挑选一些熟悉的品牌和口味,后来开始突破以往,接触一些新品牌、新产品,“虽然产品在外观上有相似的感觉,但口味很多花样,常有惊喜的感觉。最重要的是,还可以在精神疲惫的时候补充能量。”齐先生认为,正宗的功能饮料不是在包装和名称上大做文章,而是真正含有各种人体所需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可以补充人体所需的维生素、铁、锌、钙等各种营养元素。   和齐先生不同,邢女士很少选择功能饮料。“家里有小孩,不愿意让她过早地接触功能饮料,怕有不良影响,所以干脆不买。”邢女士的担心不无道理,据有关专家介绍,某些功能饮料中含有咖啡因等刺激中枢神经的成分,儿童应该慎饮,普通成年人也要在特定的环境下饮用才有益身体,比如在强烈运动、大量流汗后饮用,其中的电解质和维生素可以迅速补充人体机能。如果在没有运动的情况下饮用这类饮料,其中所含的钠元素会增加机体负担,导致心脏负荷加大、血压升高。   虽然褒贬不一,但在标准的新规下,功能饮料的定位不再是随心所欲,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秘书长赵亚利表示,特殊用途饮料基本上是以水为基础,添加氨基酸、牛磺酸、咖啡因、电解质、维生素、膳食纤维、植物提取液中的有效成分等调制而成。与饮料的其他产品比较,特殊用途饮料技术含量较高,特别是在对植物资源的利用上。与此同时,记者也注意到,市面上一些功能饮品在植物资源利用上别出心裁,在产品中加入人参、灵芝等特殊滋补成分,走高端的养生路线。   有关专家认为,不管是此前的功能饮料,还是今后的特殊用途饮料,其构成成分具有特殊性,每一种类别的功能饮料具体功效并不相同,主要特征是含有一些有益成分,可以快速对人体发挥功效。消费者对功能饮料的选择一般有3个标准:首先是口感,其次是功能,最后是没有副作用。功能饮料不像普通饮品随时随地都可以饮用,应该是特定的适宜人群或者是在特定条件下才可饮用,合格的功能饮料产品会标注饮用说明,消费者购买时一定要注意弄清楚自己是否适合。
  • 我国将实施新的牙膏强制性国家标准
    新国标将出台 成人牙膏含氟量规定为0.05%至0.15% 牙膏新国标限氟量   据记者调查目前市场上的牙膏含氟量已达到新国标   本报讯(记者汪红)从明年2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新的牙膏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功效性牙膏进行了规范,规定成人含氟牙膏的氟含量为0.05%到0.15%。   记者今天上午从国家标准委公布的标准实施公告中获悉,与2001年版的牙膏标准相比,新国标在许多方面都作了增加和调整:首次将“二甘醇”和“三氯生”等物质列入到原料规范中并明确限量值,明确了含氟儿童牙膏中氟的指标限量值。   另外,新标准还首次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将适用于清洁及护理口腔的各种牙膏。   对于新国标,记者采访了牙膏新标准的主要起草专家、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检中心常务副主任孙东方和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牙膏国标专家解读   新国标适用功效型牙膏   新国标:这几年来备受消费者关注的功效型牙膏也被明确列入新国标的适用范围。   专家解读:以往,生产企业虽有功效型牙膏质检标准,但缺乏整个行业统一的规范。   目前,我国已出台首部功效型牙膏国标。下一步,相关协会和部门将加紧制定有关的评价方法以及成分检测、广告宣传等标准,以促进对功效牙膏的管理更加完善。   氟含量为0.05%到0.15%   新国标:新国标将成人含氟牙膏的氟含量底线由0.04%提高至0.05%,并规定儿童含氟牙膏中氟含量应在0.05%到0.11%之间。   专家解读:氟对预防龋齿的作用在国际上是公认的,但氟加多了也会对人体产生副作用。牙膏中氟含量在0.04%至0.15%间较为合适。   但是,有效氟在牙膏膏体中含量会随时间递减,所以新标准将成年人含氟牙膏的氟含量底线提高了。特别小的儿童应在大人监督下刷牙,一次牙膏使用量最好为豌豆粒大小。   限量添加二甘醇成分   新国标:禁止牙膏添加的成分有近1500种,包括消费者关注的二甘醇等。对二甘醇的规定是:不许人为在原料中添加,如作为杂质带入,在牙膏中的含量不得超过0.1%。   同样受消费者关注的三氯生则被列入到允许添加的防腐剂中,但明确不得超过0.3%。   专家解读:去年5月美国报道我国出口的两款牙膏被查出含二甘醇,我国质检总局证明:长期使用二甘醇含量低于15.6%的牙膏不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2006年“三氯生可能致癌”的消息传开,高露洁处于漩涡中心,后经证实用少量是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   对以上成分限值进行规定,既可让其起到抑制微生物生长的作用,又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pH 值与国际标准接轨   新国标:牙膏产品的pH值由5.0至10.0调整为5.5至10.0。   专家解读:pH值代表牙膏的酸碱性,pH值低于7.0时呈酸性,高于7.0时呈碱性,pH值过高或过低对牙齿及口腔黏膜都有损伤。为更好地保护牙齿,与国际标准接轨,新国标对此作了微调。   牙膏市场   记者调查   消费者只看功效不关注成分   从昨天下午到今天上午,记者在牙膏柜台前询问了10余名买牙膏的消费者,他们表示均未关注过牙膏的成分,只是看功效。   通州区家乐福超市牙膏柜台的销售人员告诉记者,“美白、消炎的卖得最好,没人问成分”,牙膏的功效是最大的卖点。   有的消费者说含氟不好,听过媒体报道称氟可致癌,有的说含氟有好处,但不知道有含量限制。听过记者的介绍,很多消费者表示,为了健康,以后他们会留意牙膏的成分。   目前牙膏含氟量已达到新国标   从昨天下午到今天上午,记者走访了物美、家乐福、美廉美等多家超市,发现几乎每款牙膏都是把功效写在外包装最醒目的位置。而对于成分,只有少数牙膏标注了成分,大部分牙膏只注明了含氟成分。   记者看到,一款今年8月份生产的黑人牌成人牙膏,外包装上注有“含氟量0.10%”。高露洁等品牌的成人牙膏包装上,一般注有“含氟量0.10%到0.14%之间”,“二甘醇”、“三氯生”等成分在包装成分介绍里并未发现。   而新国标将成人含氟牙膏的氟含量规定为0.05%到0.15%,可见目前市场上的牙膏含氟量符合新国标。 文/记者周超   ▲贴士:含氟牙膏具有增强牙齿抗龋功能的作用,大部分人都可使用。   牙膏国标协会说法   牙膏合格率上升消费者可放心用   今天上午,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国牙膏产品的总体质量是稳定的,而且近年来抽查合格率也呈上升趋势。去年,行业产品抽查合格率达到100%。目前,正规厂家生产的牙膏产品质量是有保证的。   新标准实施后,多数的企业产品完全可以达到要求,消费者可以放心使用。但一些私人小作坊的产品则还需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 北京市在仪器仪表领域获批首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首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本市“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仪器仪表领域)”成功入选。   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所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重点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统计分析和报告标准实施成效和问题、开展标准化服务,进而提升行业企业达标能力和水平。   开展仪器仪表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对于加快推动北京市优质制造普及和高端仪器装备产业发展,构建高精尖产业经济结构,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具有重要意义。附件:1.第一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名单.docx2.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指南(第一版).docx
  • 澳大利亚延长生产商信息标注强制要求的实施期限
    据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DAFF)消息,9月26日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发布IFN06-13号通报,将生产商信息标注强制要求的实施日期延长至2014年2月1日。   本次通报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关税规定2-22章节"全面进口声称"(FIDs)内的所有人消费类食品   二、所有自5月20日以后进口的食品所在整合货运系统(ICS)下的"全面进口声称"(FIDs)   三、向报关员提供进口食品信息的进口商   四、整合货运系统(ICS)下的"全面进口声称"(FIDs)包含的所有报关员与进口商。   据悉,澳大利亚对零售食品标签主要有以下要求:一、必须贴有英文标签 二、有正确的食品名称描述 三、标明食品原产地 四、标注批量代码和使用日期 五、完整的进口商信息 六、食品成分表 七、禁标的内容 八、告诫或警示用语。   原文链接:http://www.daff.gov.au/biosecurity/import/food/notices/2009/2013/ifn-06-13
  •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23年第10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2年第3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调整优化结果,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CNCA-C09-01:2023)(见附件,以下称新版规则)。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新版规则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CNCA-C08-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CNCA-C09-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信终端设备》(CNCA-C16-01:2014)同时废止。二、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依据新版规则和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方可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三、此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CNCA-C09-01:2023)国家认监委2023年6月28日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CNCA-C09-01:2023).pdf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承担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实施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不断提升标准的适用性,更好地发挥强制性标准的筑底线保安全作用,现就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分析对象(一)纳入清单的标准。对截至2023年底新实施满三年左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为2020年),纳入年度统计分析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标准清单中涉及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清单中的标准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各统计分析点对所负责的统计分析领域及标准开展年度统计分析工作。(二)重点关注的标准。除清单中的标准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依据工作需要,选取安全风险大、社会关注度高领域的强制性标准纳入年度统计分析范围。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选取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统计分析工作。二、统计分析内容根据产品、过程和服务等不同类别标准的特点,提出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统计分析内容和指标。统计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标准执行情况分析。重点分析企业对标准的总体执行和达标情况,应统计计算标准执行率以及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达标率;政府在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引用、司法方面对标准的应用情况,检验、检测、认证或鉴定等机构应用标准的情况,公众对标准的认知情况。(二)标准适用性分析。重点分析标准适用范围与当前产业发展水平是否匹配,比如是否存在未被覆盖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比如引用的检测方法标准是否已经更新;具体技术要求和指标规定的明确、清晰程度;与当前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以及国际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比,标准技术指标是否全面覆盖,标准技术要求是否先进合理、是否与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一致,是否有利于保持和提升我国相关产业在国际上的发展水平。(三)标准协调性分析。重点分析该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其他强制性标准主要技术指标的协调情况,与支撑该标准实施的配套标准的协调情况,与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核心的标准体系的协调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产业政策的协调情况。(四)标准实施制约因素分析。重点分析未达标企业实施标准过程中存在的达标难点和问题,着重从设计、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检测、人员能力、标准理解、投入等方面,识别分析未达标的原因,给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建议。(五)标准实施成效分析。重点分析标准对保障民生和安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贸易便利化、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贡献和影响,提出具体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指标。经济效益可以从产品或服务质量提升、行业总产值或利润变化、拉动投资效应、行业生产效率、产业集中度、自主品牌市场占有率、产业技术进步、产业国际竞争力、产品出口情况等方面选取定量指标。社会效益可以从公众满意度、拉动就业、消费者投诉变化、事故发生及死伤情况变化等方面选取定量指标。生态效益可以从污染物减排、碳减排、能源节约、水资源节约、材料节约、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选取定量指标。在分析实施成效时,应针对具体指标,将标准实施前和2023年底的数据作对比分析。三、统计分析方法(一)标准资料及实施信息收集1. 标准资料收集(1)标准正式文本及编制说明;(2)该标准配套标准的最新情况;(3)所属领域的标准体系;(4)国际或发达国家(区域)的最新技术法规、标准;(5)推动标准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标准文件,如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与标准实施相关的检测实验室、认证机构清单;(7)与标准实施相关的技术工艺材料清单。2. 标准实施信息收集(1)市场准入数据,如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许可、备案;(2)监督执法数据,如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3)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4)认证机构的现场检查数据;(5)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实施标准的数据;(6)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统计分析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等组织的标准宣贯数据,形成标准实施宣贯情况清单;(7)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数据;(8)国际或国外政府、机构或企业反馈的标准实施数据。(二)问卷调查面向企业等标准实施主体和消费者开展问卷调查,获取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第一手数据。1. 企业等标准实施主体问卷调查在问卷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实施成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方面的指标。研究确定有代表性的企业、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社会团体、实施监督部门等实施主体,开展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面向企业问卷调查时,调查对象应覆盖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不同规模,调查企业的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少于行业企业总数的10%或不少于50家企业,行业企业总量少于50家的全部纳入问卷调查范围。2. 消费者问卷调查对于产品或服务类强制性国家标准,可同步开展消费者问卷调查,收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过程中对标准的了解情况。一般情况下,调查消费者的数量应不少于1000人,调查方式可采用网络调查、电话调查等。对于用户为非消费者的产品,比如个体防护装备、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调查用户的数量应不少于100个。(三)座谈调研针对标准适用性、协调性及实施制约因素等,与实施监督部门、组织起草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检测认证机构、企业代表开展座谈,重点调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标准所处领域、行业、产业链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当前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标准适用范围的全面性和匹配度;(2)标准总体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3)标准实施前后行业发展的变化,取得的主要成效;(4)未达标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以及制约因素;(5)标准体系建设及改进情况;(6)标准技术指标覆盖的全面性,技术要求的先进性、合理性;(7)与标准实施相关的配套标准情况;(8)与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产业政策的新制定或修订情况;(9)对强化标准实施或更新升级标准的措施建议。(四)数据分析针对标准实施信息收集、座谈调研和问卷调查获得的数据,充分考虑行业特点、领域特色和产业集群等情况,重点针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达标情况、实施成效以及标准的适用性、协调性、标准实施制约因素等开展分析。1. 定量分析重点围绕执行情况、达标情况以及实施成效等方面开展定量分析。(1)执行情况。主要通过座谈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执行该标准的企业数量情况,可采用执行该标准的企业数量占受调查企业数量的比例反映标准执行情况。(2)达标情况。主要通过座谈调研、问卷调查、监督抽查等方式获取满足该标准的企业(或产品)数量情况,可采用满足该标准的企业(或产品)数量占调查企业(或产品)数量的比例反映达标情况,也可直接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监督抽查数据反映达标情况。(3)实施成效。结合标准实施信息收集、座谈调研、问卷调查获取的数据,针对具体指标,重点评估标准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将标准实施前数据和实施后的最新数据作对比分析。2. 定性分析定性分析重点围绕标准的适用性、协调性、标准实施制约因素等不易量化指标开展,识别标准在实施和技术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强化标准实施、更新升级标准、完善配套标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1)标准适用性方面。结合收集到的标准资料、标准实施信息以及座谈调研、问卷调查获取的有关信息,重点识别标准适用范围、技术内容、配套标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2)标准协调性方面。结合座谈调研、现场调研获取的有关信息,重点分析该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产业政策、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配套性情况,识别不协调不一致方面的问题。(3)标准实施制约因素方面。梳理市场准入、监督执法、缺陷产品召回、检测认证等方面数据,获取不达标的企业名单。通过座谈调研、现场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识别导致企业或产品未达标的主要原因和因素。(五)数据质量控制为保证统计分析结果的质量,在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时,应确保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安全性。1. 数据的代表性。样本数据应覆盖东部、中部、西部、东北等不同区域或者本地区内的主要产业集聚区。原则上应包括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不同规模企业的数据,以及国企、民企、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的数据;2. 数据的准确性。在数据收集、数据录入、数据分析全过程中,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无误,做到采集过程规范、数据来源可追溯、录入已核对、报告已审核。3. 数据的时效性。原则上标准实施成效数据应为标准实施以来的数据,包括上一自然年度的最新数据;来自不同企业的数据应为同一年度的数据。4. 数据的安全性。应建立保障数据安全的制度机制,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专门存储、安全通道传递,提高数据流动的安全性。四、统计分析报告在获取标准执行情况、适用性、协调性、制约因素、实施成效等方面信息及数据的基础上,经过统计分析,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确保报告内容全面、数据充实、重点突出、问题精准、建议可操作。统计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内容框架见附件2。五、组织实施(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统计分析机构,具体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统计分析工作,形成统计分析报告,并于2024年11月30日前,通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业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zxd.sacinfo.org.cn/qbstat)报送统计分析报告(盖章版及word版)、统计分析数据等材料。(二)国家标准委将汇总分析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年度总体情况,形成年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汇编,宣传推广典型案例,加强成果交流。请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统计分析结果作为标准制修订、政策制定、强化标准实施等的重要依据,对需要完善的标准及时修订更新,对需要强化实施的标准出台政策措施或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统计分析结果,加强标准宣贯和实施监督,提升强制性标准实施效能。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韩 煦 010—88301766庞 晖 010—82262843叶子青 010—65007855附件: 1. 2024年开展统计分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清单.docx 2. 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docx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4年7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 《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强制性新标准九月实施
    用保鲜膜把食品一包,然后放进微波炉加热或冰箱冷藏,这样的生活习惯已很平常。可保鲜膜分为哪几种?是不是所有的保鲜膜都可以在微波炉内加热?这些问题你注意过吗?9月1日起,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国家强制性新标准GB 10457-2009《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将正式实施。专家提醒,保鲜膜种类不同适用范围也不同,认清“真面目”,才能正确使用,使厨房生活安全又健康。   新国标扩大了原材料范围,将食品用保鲜膜分为聚乙烯 (PE)膜、聚氯乙烯(PVC)膜、聚偏二氯乙烯(PVDC)膜等三类。其中,PE材质的保鲜膜主要用于食品包装,在超市采购的半成品都用的这种包装,它的防潮性、透气性好,适于包装短期存放的花生、饼干、新鲜果蔬、冷冻食品等,但其阻气性较差,不宜用来包装对阻气性特别是阻氧要求较高的油脂类等食品 PVC材质的保鲜膜只能有限使用,可以用来包装蔬菜等,但不能直接包装肉食、熟食及油脂食品,且不得微波加热、不得高温使用 PVDC膜则用于包装熟食、火腿等,它的成本高,因此市面上较少见。   依据新标准,保鲜膜应标识产品的材质或种类、氧气透过率、二氧化碳透过率、透湿量及净卷重的公称值 保鲜膜应标有食品用字样 对于聚氯乙烯自粘保鲜膜(PVC)应标有“不能接触带油脂食品”、“不得微波炉加热”、“不得高温使用”等使用警示语 如保鲜膜宣称可微波炉加热使用时,应标志“可微波炉使用”、加热方式及最高耐温温度等。   目前大连市几家大型超市销售的部分品牌保鲜膜已更换了新包装,旧包装产品正逐步退出市场。市质监局标准化信息中心专家告诉记者,消费者在购买保鲜膜时,只要掌握一定方法,还是可以辨别其种类的。肉眼看:PE材质的透明性较差,颜色发白,被覆盖的食物看上去模糊不清 PVC材质的光泽度好,看上去清晰透彻,对光照有点淡黄色。用手拉:PE材质的较为柔软,但韧性较差,拉伸后可断裂 PVC材质的韧性强,能够大幅度拉宽拉长却不会折断,而且容易粘在手上。用火烧:PE保鲜膜点燃后,火焰呈黄色,迅速燃烧,有蜡烛燃烧的味道 而PVC保鲜膜用火点燃后火焰呈黄绿色,没有滴油现象,离开火源后会熄灭,而且有强烈刺鼻的异味。用水浸:由于两者的密度不同,PE保鲜膜浸入水中后会浮上来,而PVC保鲜膜浸入水中会沉下去。
  • APEC推动国际玩具安全标准 18个经济体实施强制性法规
    长期以来玩具出口不同国家往往需要符合不同技术法规的要求,同一款玩具必须经受多种安全标准的反复检测才能出口至不同国家或地区,符合某一玩具安全标准却无法同时符合另一个标准的情况经常出现,制造商不得不做出设计改动……这种做法不仅费时而且费力(检测时间和检测成本均成倍增长),这一局面有望在不久的将来得到彻底的改变:亚太经合组织(APEC)正不断推动国际玩具安全标准的统一。   APEC成立于1989年,包含21个经济体(国家或地区),APEC组织的宗旨是保持亚太地区经济的增长和发展,推动开放式的多边贸易体制,最大限度减少区域内贸易和投资壁垒,促进区内经济的繁荣发展。玩具产品是APEC最重要进出口商品之一,目前世界市场上85%的玩具产品来自APEC地区,其中绝大多数为中国制造。推动亚太地区玩具安全标准的融合和统一是APEC的重要工作之一。   目前APEC 21个经济体中有18个实施了强制性玩具安全标准与法规,部分经济体采纳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其中采用ISO 8124标准的成员有13个,采用EN-71标准的成员有10个,采用ASTM F963标准的成员有8个。   去年8月和今年1月,APEC标准法规委员会(简称SCSC)联合美国玩具协会(简称TIA)分别在新加坡、中国香港举办了两期有关玩具安全的对话,参加人员分别是APEC各成员玩具安全监管人员和玩具行业代表,对话会充分探讨了国际玩具安全标准统一的可行途径,并促成了最重要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ISO)和美国材料试验协会(简称ASTM)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ISO技术委员会决定并成立了ISO咨询委员会,其职责是为ISO技术委员会确定工作优先顺序。该委员会的成立将促进各大标准化机构之间的合作,尽可能减少因标准修订产生新的分歧,避免玩具安全标准差异进一步加大,促进国际玩具安全标准的统一。近期,美国ASTM在修订其玩具安全标准(ASTM F963)时就邀请了ISO玩具安全技术分委会(ISO TC/181)的代表共同参加,这一做法为世界上最重要的两个玩具安全标准走向最终统一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在不久的将来困扰玩具行业多年的标准不统一问题有望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得到解决。
  • 新《食品中总酸的测定》强制性国标将实施 新增电位滴定法
    一、背景介绍食品中的总酸是指食品中所有酸性成分的总量。对食品中总酸含量进行测定,可以区分不同的产品属性,还可以对比食品的风味,确定食品的稳定性,避免腐败等,比如发酵制品中的酒、啤酒及酱油、食醋等中的酸都是一个重要的质量指标。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的委托,由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负责制定的GB 1245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已于2021年2月22日发布,并将于2021年8月22日实施。该标准将替代GB/T12456-2008《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替代GB/T4928-2008《啤酒分析方法》、GB/T5009.39-2003《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40-2003《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41-2003《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10345-2007《白酒分析方法》、GB/T21999-2008《耗油》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本标准拟根据《GB/T 12456-2008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等国内外标准为基础,增加检测方法,验证方法的精密度、准确度和适用性。本标准根据现行有效含有总酸的产品标准,选择了葡萄干、苹果醋饮料、啤酒、葡萄酒、白酒、蚝油、酱油、醋等样品进行验证。目前经过了标准起草单位实验室室内验证及 6 家实验室的室间验证。本标准与GB/T 12456-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由推荐性标准变为强制执行的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果蔬制品、饮料、酒类和调味品,且代替了啤酒、酱油、酱、食醋、白酒、耗油的总酸测定方法,使得总酸的测试方法更为统一;● 增加了“电位滴定法”——GB/T 12456-2008:本标准的酸碱滴定法不适用于有颜色或浑浊不透明的试液,由此GB 12456-2021增加了电位滴定法,解决了颜色及浑浊的干扰。● 修改了“酸碱滴定法”、“pH电位法”的部分技术参数及方法名称——对原有方法的调整 三、新变化:第三法自动电位滴定法新标准的第三法自动电位滴定法,用电位电势变化来判定终点,解决了颜色及浑浊的干扰,减少了人为判定终点的误差。且自动电位滴定可以减少操作人员的工作量,符合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方法:第三法 自动电位滴定法,适用于果蔬制品、饮料、酒类和调味品中总酸的测定。仪器:雷磁自动电位滴定仪(ZDJ-4A/4B/5B)原理:根据酸碱中和原理,用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滴定试液中的酸,中和试样溶液至pH为8.2时,确定为滴定终点。按碱液的消耗量计算食品中的总酸含量。测定:(1)校准:采用一点或多点校准,按照仪器说明书进行电极标定(2)滴定:根据试样总酸的可能含量,用移液管吸取25mL、50mL或者100mL试液置于滴定杯中。将盛有试液的滴定杯置于电位滴定仪上,浸入pH电极和输液管,设置好滴定参数(预设终点滴定)后在自动电位滴定仪上用0.1mol/L(或0.01mol/L或0.05mol/L)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滴定至pH为8.2。同时做空白实验。 三、仪器配置推荐方法序号方法名称推荐配置第三法自动电位滴定法雷磁电位滴定仪及标配pH电极例如:ZDJ-5B型自动滴定仪ZDJ-4B型自动电位滴定仪ZDJ-4A型自动电位滴定仪第二法pH计电位滴定法雷磁pH计及配套pH电极例如:PHSJ-6L型实验室pH计PHSJ-4F型实验室pH计PHSJ-3F型实验室pH计… … 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一家专业从事科学仪器产业的股份制重点企业。“雷磁”是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自主品牌,创建于1940年,是中国PH计和玻璃电极的诞生地,是中国科学仪器的发源地。“雷磁”拥有电位滴定、电导滴定、永停滴定、温度滴定、光度滴定、库仑滴定等全系列自动滴定仪,“ZDJ-5B”连续多年被评为科学仪器行业最受关注电化学产品,“ZD-2型自动电位滴定仪”荣获“国产好仪器”称号。雷磁一直以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应用解决方案,此次GB 1245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标准的实施,“雷磁”多款自动电位滴定仪可以满足第三法自动电位滴定法,且有多款pH计满足第二法pH计电位滴定法。
  • 欧盟7月1日起强制实施建材新法规
    建筑产品CE认证在迄今为止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一直都是遵循建筑产品指令(即CPD指令)。现在,欧盟为了更加严格地执行建筑产品CE认证,自今年7月1日起,将由建筑产品法规(简称CPR)全面取代原来的CPD指令,这也意味着CPR法规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据悉,CPR法规适用于欧洲市场销售流通的所有建筑产品,如屋顶材料、沥青混合料、石膏料、混凝料、水泥、管道、铺地材料、下水道设备、门窗、玻璃、结构金属产品、紧固件、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结构木料、交通信号指示、防火器材和加热设备等。   该法规除了6项基本性能要求外,还要求企业证明其生产的建筑产品在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性信息。不仅如此,新法规还在原来约束建筑产品制造商的基础上,针对贸易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等与建筑产品流通相关的环节做了全新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入欧盟的建筑产品提供统一的性能评价方法,通过使用共同的技术语言,确保所有建筑产品性能信息的可靠。   中国是建材大国,欧盟是我国建材的主要出口地之一。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法规的生效,将对中国出口欧盟的近百亿美元建材产品迎来新挑战。目前,我国建材业正步入扩充市场份额的重要阶段,尽管出口额快速攀升,但建材输欧仍面临“三大难”:一是目前欧盟针对建筑产品的协调标准条款多、要求细,目前相关标准已达600项左右,且更新步伐不断加快,尽管多数企业对欧盟市场占领心切,但危机意识薄弱,对标准的解读能力有限,出口存在较大的盲区 二是CE标志是建筑产品通往欧洲的护照,其测试认证流程周期较长,尽管CPR法规就程序上而言比以前有所简化,但以低廉成本为主要资源竞争优势的企业仍面临国内人力成本、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认证费用而导致的利润留存降低等瓶颈约束 三是欧盟对绿色环保化、多功能化、高品质化的中高端建材产品需求缺口较大,但中国产品在迎合欧盟的产品需求层次上存在供求不对称现象,产品更新换代速度缓慢。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应就法规变更迅速作出反应并尽快投入到新的CE认证过程中,同时做好以下应对工作:以“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能耗”作为未来产品的发展方向,探索开发新材料、新工艺,带动新型产品开发 摆脱以往产品结构相对单一的状况,开发适销对路、品种规格多样的产品以满足欧盟市场的中高档产品比例需求,改变低价竞销模式,以产品核心竞争力作为提升品牌塑造推广能力的重要手段,提升出口档次 在立足于欧洲市场的基础上,不妨放眼考虑拓展俄罗斯、中东、拉美等建筑业迅猛发展的潜在优质市场,分散减少新规带来的风险。
  • 2018年10月23日实施!山东发布3项VOCs强制地标
    近日,山东省发布表面涂装、有机化工行业等3项VOCs排放强制性地方标准,自2018年10月23日实施,加上之前发布的汽车、家具、印刷行业标准,已基本实现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全覆盖,山东VOCs治理进入新阶段!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解读 为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省环保厅组织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已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环保厅和省质监局联合发布,将于2018年10月23日起实施。为方便公众全面了解该标准编制的背景、主要思路、技术可行性等,现做以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化工生产、燃料涂料制造、溶剂涂料使用等过程,部分VOCs具有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表面涂装行业的涂装工序属于溶剂涂料的使用过程,是环境空气中VOCs排放的重要来源。我省是表面涂装行业大省,除汽车制造、家具制造、铝型材工业外,我省具有涂装工序并产生VOCs排放的规模以上涂装企业(不含汽车修理与维护)有1000余家。 表面涂装相关企业使用的溶剂和涂料种类繁多且用量大,部分企业生产车间及涂料贮存车间密闭性较差,且未能配备有效的污染治理设施,导致VOCs排放量大,并以无组织排放为主。因此,制定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标准对于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有什么特点 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与涂料类型和涂装技术有关。涂装相同面积时,使用油性涂料产生的VOCs最多,水性涂料次之,粉末涂料最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产生的VOCs最多,静电喷涂和刷涂等工艺产生的VOCs较少。我省多数表面涂装企业生产过程中仍然使用油性涂料和空气喷涂技术,导致VOCs排放量大。 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量与车间密闭性及末端治理措施也有很大关系。很大一部分表面涂装企业的生产车间为半封闭形式,生产设备分布不集中,部分企业只对污染较集中、较严重的喷漆工位、烘干工位等工位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和处理,而大部分有机废气仍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且部分企业未采取有效的末端治理措施,或仅安装水吸收、活性炭吸附等简易VOCs治理设施,对VOCs处理效率较低,使VOCs排放量高。 三目前表面涂装行业可行的VOCs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表面涂装行业VOCs废气治理可分为防、治两条途径。 “防”主要是源头控制,即通过提高低有机溶剂含量的环保涂料(水性涂料或粉末涂料)的使用比例,改进涂装工艺技术(静电喷涂、刷涂、滚涂等),研发智能化涂装测试线,涂装车间充分密闭等方法,减少VOCs产生。 “治”主要是对涂装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VOCs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结合省内典型表面涂装企业实地调研和资料调研结果,表面涂装行业VOCs废气较高效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催化燃烧(RCO)和高温焚烧(RTO)等。 从我省表面涂装企业涂装工艺水平、污染控制技术及调研实测数据来看,企业采取原料调整、改进喷涂工艺或喷涂技术、配套高效的污染治理设施等方式完全能够实现达标排放。 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标准按照污染物毒性、光化学反应特性和检出浓度等因素,综合选取苯、甲苯、二甲苯和VOCs作为控制因子。我省表面涂装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及管理水平差别较大,标准对现有企业设置两个时段,留出一年多的时间进行涂装工艺和处理设施的改造。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不分行业执行现有企业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所属行业执行新建企业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及无组织排放限值,可从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量及无组织排放三个方面对VOCs的排放进行控制。根据监测数据并参考国内现有最先进的控制水平,将现有企业苯、甲苯和二甲苯的排放浓度限值分别确定为1.0mg/m3、10mg/m3和30mg/m3,新建企业的排放限值分别加严至0.5mg/m3、5mg/m3和15mg/m3。结合我省实际排放现状并参考其他省市标准,将现有企业VOCs的排放浓度限值确定为120mg/m3。 考虑到我省表面涂装行业生产工艺差别较大、规模不一,污染治理水平具有差异性,新建企业根据行业特点设置不同的VOCs排放限值。 其中,加工纸制造(C2223)、金属制品业(C33,不含C333)、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仪器仪表制造业(C40)等行业,由于涂装工序较为单一或污染物排放量小,污染治理难度较小,设置较为严格的排放限值为50mg/m3;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C43)、汽车修理与维护(O8111)等3个行业工艺与汽车整车制造类似,其排放限值与汽车制造业标准设置的排放限值相同(50mg/m3);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C24)、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C333)、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业(C35)、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涉及涂装工序较复杂,污染治理难度相对较高,设置VOCs排放限值为70mg/m3。 鉴于表面涂装行业VOCs的排放与涂料类型、涂装工艺和环境管理水平密切相关,因此标准中提出了相应的工艺操作和生产管理要求,并对无组织浓度限值提出了要求。 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实施后将起到什么作用 一是控制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全面实施后,我省表面涂装行业VOCs均有较大幅度减排。随着VOCs排放量的降低,可大幅减少PM2.5和O3的光化学生成量,对促进空气质量改善将会有明显效果。 二是促进表面涂装行业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水平提高。本标准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加强对VOCs排放的控制,采用高效涂装技术及先进的有机废气末端处理工艺,逐渐淘汰高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提高表面涂装行业的环境管理水平。 三是强化环境管理、完善标准体系。目前,国家层面尚未颁布针对表面涂装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制定我省表面涂装行业VOCs排放标准,能够为控制表面涂装行业VOCs污染提供依据,强化环境管理,完善地方标准体系。
  • 新版《食品中总酸的测定》强制性国标将实施 新增电位滴定法
    食品中的总酸是指食品中所有酸性成分的总量。对食品中总酸含量进行测定,可以区分不同的产品属性,还可以对比食品的风味,确定食品的稳定性,避免腐败等,比如发酵制品中的酒、啤酒及酱油、食醋等中的酸都是一个重要的质量指标。  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的委托,由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负责制定的GB 1245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已于2021年2月22日发布,并将于2021年8月22日实施。  该标准将替代GB/T12456-2008《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替代GB/T4928-2008《啤酒分析方法》、GB/T5009.39-2003《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40-2003《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41-2003《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10345-2007《白酒分析方法》、GB/T21999-2008《耗油》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标准编制历程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作为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该标准的制定工作,于2016年7月成立标准筹备小组,2016年10月接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的项目委托书后,各项工作正式启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本标准,详细起草过程如下:  1) 2016年09月~2016年10月,搜集总酸相关国内外标准及查阅相关文献,并形成研究方案 已完成。  2) 2016年11月~2016年12月,根据方案,研究需要修订的相关内容并进行初步的试验验证。 2016年11月14 日~16日,在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召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订启动会暨督导会。  3) 2017年1月~2017年3月,进行试验,并形成中期报告 形成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   4) 2017年3月~2017年6月,根据意见反馈对标准文本进行改进并进行试验验证,形成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送审稿 2017年6月~2017年10月,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进行专家论证,并形成终稿。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协作单位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项目负责人:徐敦明 主要起草人为:赖国银、黄何何、罗超、张缙、张志刚、陈硕、戴明、林立毅、林建忠、许建彬、方恩华。  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本标准拟根据《GB/T 12456-2008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等国内外标准为基础,增加检测方法,验证方法的精密度、准确度和适用性。  本标准根据现行有效含有总酸的产品标准,选择了葡萄干、苹果醋饮料、啤酒、葡萄酒、白酒、蚝油、酱油、醋等样品进行验证。目前经过了标准起草单位实验室室内验证及 6 家实验室的室间验证。  本标准与GB/T 12456-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由推荐性标准变为强制执行的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果蔬制品、饮料、酒类和调味品,且代替了啤酒、酱油、酱、食醋、白酒、耗油的总酸测定方法,使得总酸的测试方法更为统一   增加了“电位滴定法”——GB/T 12456-2008:本标准的酸碱滴定法不适用于有颜色或浑浊不透明的试液,由此GB 12456-2021增加了电位滴定法,解决了颜色及浑浊的干扰。  修改了“酸碱滴定法”、“pH电位法”的部分技术参数及方法名称——对原有方法的调整  新变化:第三法自动电位滴定法  新标准的第三法自动电位滴定法,用电位电势变化来判定终点,解决了颜色及浑浊的干扰,减少了人为判定终点的误差。且自动电位滴定可以减少操作人员的工作量,符合智能化的发展趋势。  方法:第三法 自动电位滴定法,适用于果蔬制品、饮料、酒类和调味品中总酸的测定。  仪器:自动电位滴定仪  原理:根据酸碱中和原理,用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滴定试液中的酸,中和试样溶液至pH为8.2时,确定为滴定终点。按碱液的消耗量计算食品中的总酸含量。  测定:  (1)校准:采用一点或多点校准,按照仪器说明书进行电极标定  (2)滴定:根据试样总酸的可能含量,用移液管吸取25mL、50mL或者100mL试液置于滴定杯中。将盛有试液的滴定杯置于电位滴定仪上,浸入pH电极和输液管,设置好滴定参数(预设终点滴定)后在自动电位滴定仪上用0.1mol/L(或0.01mol/L或0.05mol/L)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滴定至pH为8.2。同时做空白实验。  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一家专业从事科学仪器产业的股份制重点企业。“雷磁”是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自主品牌,创建于1940年,是中国第一台PH计和玻璃电极的诞生地,是中国科学仪器的发源地。“雷磁”拥有电位滴定、电导滴定、永停滴定、温度滴定、光度滴定、库仑滴定等全系列自动滴定仪,自动滴定仪在国内国产品牌中市场占有率第一,“ZDJ-5B”连续多年被评为科学仪器行业最受关注电化学产品,“ZD-2型自动电位滴定仪”荣获“国产好仪器”称号。  雷磁一直以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应用解决方案,此次GB 1245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标准的实施,“雷磁”多款自动电位滴定仪可以满足第三法自动电位滴定法,且有多款pH计满足第二法pH计电位滴定法。  仪器配置推荐方法序号方法名称推荐配置第三法自动电位滴定法雷磁电位滴定仪及标配pH电极例如:ZDJ-5B型自动滴定仪ZDJ-4B型自动电位滴定仪ZDJ-4A型自动电位滴定仪第二法pH计电位滴定法雷磁pH计及配套pH电极例如:PHSJ-6L型实验室pH计PHSJ-4F型实验室pH计PHSJ-3F型实验室pH计… …   点击下载标准原文: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81859.shtml  作者:上海仪电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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