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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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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目录相关的论坛

  • 按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容哪些压力表需要强检?

    按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容:涉及用于安全防护:1.电站锅炉主气包和给水压力的测量 2.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 3.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 4.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 5.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 6.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一级目录:压力仪表二级目录:指示类压力表、显示累压力表、监管方式:型式批准强制检定强检方式:周期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如JJG 49、JJG 52、JJG 882、JJG 926等不涉及目录中的用于安全防护的6类,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2019年第48号

    [align=center][font='Times New Roman'][size=22p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font][/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Times New Roman'][size=22p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font][/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size=16pt]2019年第48号[/size][/font][/align][font=仿宋][size=16pt]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size][/font][font=仿宋][size=16pt]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size][/font][font=仿宋][size=16pt]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font][font=仿宋][size=16pt]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size][/font][font=仿宋][size=16pt]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font][font=仿宋][size=16pt]三、[/size][size=16pt]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size][/font][font=仿宋][size=16pt]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size][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废止。[/size][/font][font=仿宋][size=16pt]特此公告。[/size][/font]

  • 强制检定目录中的仪器设备检定机构的资质

    请问各位专家,国家市监督总局2020年10月26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强检目录中仪器设备的强检是否一定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才能做,第3方校准机构可不可以做?另:专项计量授权是什么意思,是不是企业也可以申请专项计量授权开展检定?

  •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color=#44444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color][color=#444444]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color][color=#444444]1、 尺:竹木直尺、套管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color][color=#444444]2、 面积计:皮革面积计;[/color][color=#444444]3、 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color][color=#444444]4、 体温计:体温计;[/color][color=#444444]5、 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color][color=#444444]6、 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color][color=#444444]7、 热量计:热量计;[/color][color=#444444]8、 砝码:砝码、增铊、定量铊;[/color][color=#444444]9、 天平:天平;[/color][color=#444444]10、秤:杆枰、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color][color=#444444]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color][color=#444444]12、轨道衡:轨道衡;[/color][color=#444444]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color][color=#444444]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试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color][color=#444444]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color][color=#444444]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color][color=#444444]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color][color=#444444]18、酒精计:酒精计;[/color][color=#444444]19、密度计:密度计;[/color][color=#444444]20、糖量计:糖量计;[/color][color=#444444]21、乳汁计:乳汁计;[/color][color=#444444]22、煤气表:煤气表;[/color][color=#444444]23、水表:水表;[/color][color=#444444]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color][color=#444444]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color][color=#444444]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color][color=#444444]27、眼压计:眼压计;[/color][color=#444444]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color][color=#444444]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color][color=#444444]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color][color=#444444]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color][color=#444444]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color][color=#444444]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color][color=#444444]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color][color=#444444]35、场强计:场强计;[/color][color=#444444]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color][color=#444444]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color][color=#444444]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color][color=#444444]39、活度计:活度计;[/color][color=#444444]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color][color=#444444]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color][color=#444444]42、声级计:声级计;[/color][color=#444444]43、听力计:听力计;[/color][color=#444444]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color][color=#444444]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color][color=#444444]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color][color=#444444]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color][color=#444444]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color][color=#444444]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光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光光度计;[/color][color=#444444]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color][color=#444444]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color][color=#444444]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color][color=#444444]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color][color=#444444]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color][color=#444444]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color][color=#444444]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color][color=#444444]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color][color=#444444]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color][color=#444444]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记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color][color=#444444]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月19日以质技监局政发15号文“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将以下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color][color=#444444]1、 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color][color=#444444]2、 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color][color=#444444]3、 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color][color=#444444]4、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color][color=#444444]依据2001年10月26日国质检[2001]162号文件,将以下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color][color=#444444]1、 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color][color=#444444]2、 热能表:热能表。[/color]

  • 按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容哪些报警器需要强检?

    按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容:一级目录和二级目录涉及的报警器不再要求周期检定的强检方式,均采用型式批准即可。不涉及目录中的,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CJJ/T 146-2011 条文使用和维护要求:6.0.3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及紧急切断阀不得超期使用。6. 0.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设备(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除外)的功能,每半年应检查1次,并按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填写检查登记表。6.0.5 商用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中的紧急切断李每半年应手动开闭一次,并电动闭合一次。6.0.6当居住建筑中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使用到3年时,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至少检查1次,间时应检查紧急切断阀。报警动作值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声光警报信号应正常,紧急切断阀自动关闭、手动开启功能应正常、无内外泄漏,并应记录检测结果,更换不合格产品。

  • 【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0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   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   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7.热量计:热量计; 8.砖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  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 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浮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 计、[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交易,维护人民群众切身 利益,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等4项5种工作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 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3.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4.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热能表:热能表。                           国家质检总局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明细

    强检计量器具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行强制检定。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公示如下: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架盘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18、酒精计:酒精计;19、密度计:密度计;20、糖量计:糖量计;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27、眼压计:眼压计; 28、屈光度计:屈光度计;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size=12.0pt

  • 【原创大赛】化工产品强制性国标转化为推荐性国标目录

    [align=center]化工产品强制性国标转化为推荐性国标目录[/align][align=center](不包括农药、高分子材料等)[/align] 国标委在2017年3月23日发布的《2017年第7号公告》中明确将《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中包括化工类产品。现在有关化工产品的部分转化目录整理如下,供大家工作中参考。目录编排顺序为:序号;原标准编号;产品名称;转化后的标准编号。1、GB 209-2006 工业用氢氧化钠 GB/T 209-20062、GB 210.1-2004 工业碳酸钠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工业碳酸钠GB/T 210.1-20043、GB 320-2006 工业用合成盐酸 GB/T 320-20064、GB 338-2011 工业用甲醇 GB/T 338-20115、GB 535-1995 硫酸铵 GB/T 535-19956、GB 536-1988 液体无水氨 GB/T 536-19887、GB 913-2012 汞 GB/T 913-20128、GB 1610-2009 工业铬酸酐 GB/T 1610-20099、GB 1614-2011 工业碳酸钡 GB/T 1614-201110、GB 1918-2011 工业硝酸钾 GB/T 1918-201111、GB 2440-2001 尿素 GB/T 2440-200112、GB 2945-1989 硝酸铵 GB/T 2945-198913、GB 3559-2001 农业用碳酸氢铵 GB/T 3559-200114、GB 4482-2006 水处理剂 氯化铁 GB/T 4482-200615 GB 4947-2003 工业赤磷 GB/T 4947-200316、GB 5138-2006 工业用液氯 GB/T 5138-200617、GB 6549-2011 氯化钾 GB/T 6549-201118、GB 7744-2008 工业氢氟酸 GB/T 7744-200819、GB 7746-2011 工业无水氟化氢 GB/T 7746-201120、GB 7816-1998 工业黄磷 GB/T 7816-199821、GB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9985-200022、GB 10205-2009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 GB/T 10205-200923、GB 10500-2009 工业硫化钠 GB/T 10500-200924、GB 10665-2004 碳化钙(电石) GB/T10665-200425、GB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15063-200926、GB 17514-2008 水处理剂 聚丙烯酰胺 GB/T 17514-200827、GB 17602-1998 工业己烷 GB/T 17602-199828、GB 19104-2008 过氧乙酸溶液 GB/T 19104-200829、GB 19106-2013 次氯酸钠 GB/T 19106-201330、GB 19306-2003 工业氰化钠 GB/T 19306-200331、GB 20406-2006 农业用硫酸钾 GB/T 20406-200632、GB 20412-2006 钙镁磷肥 GB/T 20412-200633、GB 20413-2006 过磷酸钙 GB/T 20413-200634、GB 21633-2008 掺混肥料(BB肥) GB/T21633-200835、GB 21634-2008 重过磷酸钙 GB/T 21634-200836、GB 22379-2008 工业金属钠 GB/T 22379-200837、GB 23936-2009 工业氟硅酸钠 GB/T 23936-200938、GB 23937-2009 工业硫氢化钠 GB/T 23937-200939、GB 24264-2009 饰面石材用胶粘剂 GB/T 24264-200940、GB 26721-2011 三氧化二砷 GB/T 26721-201141、GB 26754-2011 工业叠氮化钠 GB/T 26754-201142、GB 27585-2011 工业氰化钾 GB/T 27585-201143、GB 28652-2012 高品质无水氟化钾 GB/T 28652-201244、GB 28653-2012 工业氟化铵 GB/T 28653-201245、GB 28654-2012 工业三氯氢硅 GB/T 28654-201246、GB 28655-2012 工业氟化氢铵 GB/T 28655-201247、GB 28656-2012 工业亚硝酸钙 GB/T 28656-201248、GB 28657-2012 工业重铬酸钾 GB/T 28657-201249、GB 31060-2014 水处理剂 硫酸铝 GB/T 31060-2014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李学哲整理

  • 现行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让人无语

    最新版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于2020年10月26日进行调整并实施。其中对强检计量器具的设置却极其不合理,仅仅关注了老百姓日常看得见的计量器具的法制检定,而并为仔细考虑计量器具性能的重要性。一下举例说明:纳入医疗卫生范围的强检计量器具[url=https://baike.baidu.com/item/%E8%A1%80%E5%8E%8B%E8%AE%A1/1209854?fromModule=lemma_inlink%22 \t %22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E%9E%E6%96%BD%E5%BC%BA%E5%88%B6%E7%AE%A1%E7%90%86%E7%9A%84%E8%AE%A1%E9%87%8F%E5%99%A8%E5%85%B7%E7%9B%AE%E5%BD%95/_blank]血压计[/url]:常用的水银柱式血压计只要不出现水银柱断柱情况,零位能够对齐,示值误差就不会出现超差现象。而且人的血压值是不断变化的,间接法测量的血压仅是用于诊断的参考数据,技术要求不高;眼压计:目前仅手术使用的接触式眼压计能够检定,数量极少,而大量在眼科使用的接触式眼压计无法检定;医用诊断X射线设备:疾控检了环保检,环保检了计量检,检定的项目还没疾控、环保检的全;[url=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4%9A%E5%8F%82%E6%95%B0%E7%9B%91%E6%8A%A4%E4%BB%AA/4654837?fromModule=lemma_inlink%22 \t %22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E%9E%E6%96%BD%E5%BC%BA%E5%88%B6%E7%AE%A1%E7%90%86%E7%9A%84%E8%AE%A1%E9%87%8F%E5%99%A8%E5%85%B7%E7%9B%AE%E5%BD%95/_blank]多参数监护仪[/url]:纯监测设备,连诊断都算不上。其实卫建委颁布了一部行业标准,WS/T654-2019《医疗器械安全管理》,详细规定了所用医疗器械性能的关注度,及管理等级划分。其中只有部门强检计量器具纳入了B级管理,属中风险医疗器械。而管理级别最高的A级,高风险医疗器械管理目录中的除颤仪、有创性血压计、彩超多普勒、激光治疗仪、高频电刀等医用计量仪器却未被纳入强检范畴。用于贸易结算的强检计量器具[url=https://baike.baidu.com/item/%E9%9D%9E%E8%87%AA%E5%8A%A8%E8%A1%A1%E5%99%A8/9917323?fromModule=lemma_inlink%22 \t %22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E%9E%E6%96%BD%E5%BC%BA%E5%88%B6%E7%AE%A1%E7%90%86%E7%9A%84%E8%AE%A1%E9%87%8F%E5%99%A8%E5%85%B7%E7%9B%AE%E5%BD%95/_blank]非自动衡器[/url]:用于贸易结算的[url=https://baike.baidu.com/item/%E9%9D%9E%E8%87%AA%E5%8A%A8%E8%A1%A1%E5%99%A8/9917323?fromModule=lemma_inlink%22 \t %22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E%9E%E6%96%BD%E5%BC%BA%E5%88%B6%E7%AE%A1%E7%90%86%E7%9A%84%E8%AE%A1%E9%87%8F%E5%99%A8%E5%85%B7%E7%9B%AE%E5%BD%95/_blank]非自动衡器[/url]属于强检设备,大量应用于超市、菜市场,这种秤不合格能差多少?有那么重要?超市、菜市场出现缺斤短两,那和秤检定合格不合格没关系,那是作弊秤,检定也发现不了。而用于人体体重测量的秤竟然不属于强检设备,难道制定《目录》的人不知道医院给癌症病人治疗时计算化疗药的使用量对体重测量的准确度要求吗?用于安全防护的强检计量器具压力表:锅炉主气缸的压力表属于强检计量器具。现在那个锅炉还靠压力表控制压力,基本都是数控锅炉了,通过压力控制器、变送器控制锅炉压力,压力表一般仅用于监测管道压力了,压力控制器、变送器竟然不属于强制检定,仅仅是因为不好检吗?法制计量活动,关注民生、贴近民生本没有错,但不能想当然,仅仅看见老百姓看得见的东西,平时看不见、关注不到的存在的风险才更高。

  • 强制检定器具的判断

    [size=16px]《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size][size=16px]可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重要性,[/size][b][size=16px]那如何判断哪些器具需要进行强制性检定,可根据以下要点进行判断:[/size][/b][size=16px][color=#3973bc]1.器具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送检;[/color][/size][size=16px][color=#3973bc]2.器具在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外,但有JJG或JJF的,送检/校准,或企业具备标准设备、器具及校准方法,可进行自行校准;[/color][/size][size=16px][color=#3973bc]3.无JJG和JJF的,自行校验。[/color][/size]

  • 强制标准GB 18030

    GB18030-2022中文编码字符集新版发布,对于该强制标准适用范围的产品一定要进行检验检测吗?检测一定要找具备相应资质认定能力的机构、依据强制性标准的报告需要强制CMA标识吗?另外GB 18030的产品不在CCC强制目录里,开展产品自愿性认证和产品检测的区别在哪里,感谢各位前辈回答。

  • 天平是强制校准吗

    我们是高校分析测试中心,我们在当地的质检局检定,他们有一个强制交检目录,有天平,现在校准机构越来越多还便宜,我想问一下大咖,天平一定要检定吗,校准可以吗

  • 电动汽车充电桩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

    [align=center][b][size=16px]电动汽车充电桩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检定[/size][/b][/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align][align=center]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align][font=仿宋] [/font][font=Calibri] [/font][font=仿宋]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现将调整后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font][font=仿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font][font=仿宋]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font][font=仿宋]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font][font=仿宋]四、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font][font=仿宋]1.只做首次强制检定。按实施方式分为: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font][font=仿宋]2.进行周期检定。[/font][font=仿宋]五、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做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font][font=仿宋]其中,[b]电动汽车充电桩延期至[/b][/font][font=仿宋][size=24px][color=#ff0000][b]2023年1月1日[/b][/color][/size][/font][font=仿宋][b]起实行强制检定。[/b]鼓励各地方对其具体强制检定方式予以探索。[/font][font=仿宋]六、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方式、强检范围及说明见《目录》。[/font][font=仿宋]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废止,其中第四项废止的相关文件依然废止。[/font][font=仿宋]特此公告。[/font][font=仿宋] [/font][font=Calibri] [/font][font=仿宋]附件:[/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0000ff]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color][/font][font=仿宋] [/font][font=Calibri] [/font][font=仿宋] [/font][font=Calibri] [/font][font=仿宋] [/font][font=Calibri] [/font][font=仿宋] [/font][font=Calibri] [/font][font=仿宋] [/font][font=Calibri] [/font][font=仿宋] [/font][font=Calibri] [/font][font=仿宋] [/font][font=Calibri] [/font][font=仿宋] [/font][font=Calibri] [/font][font=仿宋] [/font][font=Calibri] [/font][font=仿宋]市场监管总局[/font][font=仿宋] [/font][font=Calibri] [/font][font=仿宋] [/font][font=Calibri] [/font][font=仿宋] [/font][font=Calibri] [/font][font=仿宋] [/font][font=Calibri] [/font][font=仿宋] [/font][font=Calibri] [/font][font=仿宋] [/font][font=Calibri] [/font][font=仿宋] [/font][font=Calibri] [/font][font=仿宋] [/font][font=Calibri] [/font][font=仿宋] [/font][font=Calibri] [/font][font=仿宋]2020年10月26日[/font]

  • 【分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来了解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  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  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7.热量计:热量计; 8.砖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 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浮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交易,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等4项5种工作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2.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3.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4.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2、热能表:热能表。                          国家质检总局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取消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国家质检总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在日常管理中,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可能会疏忽强制检定要求。那使用单位怎么判断在用的工作计量器具是否需要强制检定?

    [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7px][color=rgba(0, 0, 0, 0.9)]在用的工作计量器具是否需要接受强制检定,使用单位应对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称目录)进行判断。[/color][/size][/font][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7px][color=rgba(0, 0, 0, 0.9)][/color][/size][/font][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7px][color=rgba(0, 0, 0, 0.9)][/color][/size][/font][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7px][color=rgba(0, 0, 0, 0.9)][/color][/size][/font]需要接受强制检定的在用工作计量器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目录》中该类计量器具对应的“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或“型式批准、强制检定”,且具体计量器具属于《目录》中该类计量器具对应的“强检范围及说明”中列明的实际使用用途。《目录》中未收录,或《目录》有收录但未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均无需接受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7px][color=rgba(0, 0, 0, 0.9)]在医疗机构使用的体温计需要接受强制检定;家庭在用的、医疗机构中并非用于人体温度测量等体温计则不需要接受强制检定。[/color][/size][/font]

  • 哪些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包括[color=#da432b][b]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b][/color]和[b][color=#da432b]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color][/b]。其中[b][color=#da432b]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color][/b]包括:经考核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考核合格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b][color=#da432b]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color][/b]是指国家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 实验室认证哪些设备是强制检定的?

    [color=#444444]食药监下食品检测中心近期需要认证,要求所有设备需要进行校准或者检定,目前我们已经找了个第三方机构进行设备仪器的校准,对所有出具了校准证书(包括天平,分光光度计,酸度计,冰箱,烘箱,[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url],液相,容量瓶等等),根据质监局咨询来,必须要有部分设备是检定证书的,查询《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color][color=#444444]第十二条 下列计量器具依法实行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不得使用:[/color][color=#444444](一)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color][color=#444444](二) 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color][color=#444444](三) 行政执法、司法鉴定中用于认定事实和判定法律责任的工作计量器具;[/color][color=#444444](四)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 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color][color=#444444]查不到其(一)(二)提到的计量标准器具的目录,而查到其(四)提到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其中关于我们现有设备的就提到天平,分光光度计,酸度计是强检)[/color][color=#444444]请问各位,[/color][color=#444444]1、是不是只要(四)提到的那几样需要强检, 没提到的就校准即可?[/color][color=#444444]2、冰箱,烘箱,[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url],液相,容量瓶校准还是检定?[/color][color=#444444]3、(一)(二)提到的计量标准器具的目录指的是哪些?[/color]

  • 注塑机台上的压力表强制检定吗

    汽车塑料零件企业,注塑机是主要工具,注塑机上有很多个将近200块压力表,我是新人,不知道需不需要强制检定;还有显示温度的温度表,但是温度表不在强制检定的范围里,只有温度计是强制检定的,所以我斗胆觉得这个可以不强制检定,可以不检定;还有一个有疑问的是电子秤,强检的目录里说说用于贸易结算,我们就是称称产品重量,并不拿来结算什么,我也好不确定是否需要检定,有没有计量大佬可以解答一下!!!!!!谢谢大家!!

  • 【原创大赛】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界定

    自2017年4月1日以来,国家实行对强检计量器具免费检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计量器具的特殊性,如:使用地点、实际用途等不确定、不固定,对强检计量器具的界定较为困难,不易甄别,经常造成检定机构与使用者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这里仅对不宜界定的计量器具如何进行界定给出一些建议,以供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b]一、计量标准[/b]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与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主标准,具备检定规程的属于强检计量器具(不具备检定规程,通过校准溯源的参照强检计量器具管理)。主标准即使不在《强制检定目录》内,仍然属于强检计量器具。[b](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b]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建的,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论属于该地区的最高计量标准还是次级标准,其住标准器均属于强制检定。[b](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b]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是用于同意本部门或本单位量值的最高计量标准,只有最高计量标准的主标准器属于强制检定。次级标准不属于强制检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确定的最高标准和次级标准的依据是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确定时仅考虑准确度等级,而不考虑测量范围。例如:某企业建立有E2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测量范围1mg-500g用于检定电子天平,同时建立有M1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测量范围0.1g-20kg,用于检定电子秤。虽然M1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的测量范围远大于E2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E2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不能覆盖M1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但M1等级砝码组标准装置仍属于次级标准,其作为主标准器的砝码不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b]二、工作计量器具[/b]工作计量器具首先必须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范围内计量器具,同时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定是四个方面,而不是机构。部分检定机构偷换概念将方面解释为机构,拒绝执行强制检定任务。例如:对药品检测机构的应属于医疗卫生方面的强检计量器具,解释为首先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医院、疾控中心等),使用的计量器具才属于医疗卫生方面的强检计量器具;将生产企业用于监控污水排放的属于环境监测的强检计量器具,解释为必须是环境监测机构(环保检测站、水环境监测中心等)使用的用于环境监测的计量器具才属于强检计量器具。这都是偷换概念、不履职的行为。在此特给出一些建议:[b](1)贸易结算[/b]a)用于商品直接销售、计价的秤、天平、水表、燃气表、热量表、流量计、加油机、加气机、尺等;b)用于对商品销售产生直接影响的,用于测定物质含量确定产品品质并影响定价的的分光光度计、酸度计、谷物水分测定仪、糖量计、密度计等,通过测量温度推算液体密度进行销售的温度计等;c)用于定量包装,并按标称含量销售的秤、天平、灌装机、分装秤等;d)用于生产环节检验产品包装量是否合格的自动检重秤;e)用于标准、核查秤、天平使用的砝码。[b](2)安全防护[/b] a)用于承压容器主体的压力表; b)用于腐蚀性或有毒、有害气体压力检测的压力表; c)用于对安全防护设备进行检测的重锤(专用砝码)。[b] (3) 医疗卫生[/b]a)强检目录中明确用于诊断、治疗、监控的设备。如:血压计、心电图机、眼压计、屈光度计、医用三源等;b)用于医疗机构临床化验的天平、酸度计、分光光度计等;c)医疗机构诊疗过程中的辅助设备,如高压氧仓、氧气瓶上用的氧气表;c)部分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强检目录中计量器具衍生出的计量器具。如:浮标式氧气吸入器,属于氧气表和流量计组合而成的计量器具;心电监护仪由于具备诊断功能(可作为心电图机使用),应按心电图机确定为强检计量器具。对医疗机构使用计量器具切忌完全按照《强制检定目录》的名称界定,而是要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用途界定。d)用于食品、医药行业用于产品质量控制的计量器具。[b](4)环境检测[/b]a)环境监测机构用于对环境检测、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b)生产企业用于对生产环境进行监控的计量器具;c)生产企业用于对排污,如:废水、废弃排放进行检测、监测的计量器具。 以上仅是对如何界定强检计量器具的一些认识与建议,供大家参考。

  • 转载-计量小知识系列-why血压计要实行强制检定

    为什么血压计要实行强制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皿,实行强制检定。医疗机构用于诊断的血压计属于医疗卫生用的工作计量器皿,所以必须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强检。经检定合格,在血压计明显处黏贴强检合格标志!

  • 【分享】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17 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 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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