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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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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排放相关的论坛

  • 求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处理装置

    求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处理装置气体主要成分:一氧化氮 二氧化氮 氯化氢等酸性气体为主排放量:工厂实验室 一天排放量:处理样品用4瓶酸(500ml/瓶)产生的废气价格:2000元以下

  • 确定减少30%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相关资料:继本周早些时候的内阁会议后,韩国政府宣布其已确定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计划规定到2020年,通过为471家工业公司设定排放目标,该国约减少国家计划总温室气体排放量的30%,约有800多万公吨。要求发电部门在未来9年减少计划排放的26%。评论:我的亲亲啊,2020年离我们好远呢!!!十年过后不知又是什么态度来表达了!

  • 【转帖】温室气体排放危害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层中易吸收红外线的气体。温室气体在大气含量不足1%。大气层中主要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一氧化二氮(N2O),氯氟碳 化合物(CFCs)及臭氧(O3)。大气层中的水汽(H2O)虽然引起是‘天然温室效应’的主要气体,但普遍认为它在大气中的含量并不直接受人类活动所影响。 温室气体包括: 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水气、甲烷、氮氧化物、臭氧等,因这些气体吸收与放出长波辐射的能力很强,因此被统称为温室气体。二氧化碳被认为是效果最显著的温室气体,并且近50年来人类的工业化活动加剧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导致了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过量聚集,加剧了温室效应。温室气体的危害程度:主要是二氧化碳。二氧化碳有个特性:对太阳短波辐射吸收少,而能强烈吸收地面长波辐射。简单地说就是太阳辐射进入地球时热量损失不多,而地面热量散失到宇宙空间时,被二氧化碳等气体吸收,所以散失得少,二氧化碳对地面起到保温作用。 其次是氯氟烃等气体,也对地面起到保温作用。温室效应越来越强,会使全球气温普遍上升;导致南北极地与高原冰川消融;海水膨胀与海平面上升;地球将面临中纬度地区生态系统与农业带向极区迁移;生物多样性降低;突发性气候灾难频度增加等,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目前我国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量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

  • 【资料】温室气体排放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8756]温室气体排放[/url]

  • 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的通知

    [b]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机制,增强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部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21671986519778.pdf]《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23393734038231.pdf]《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url]。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1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

  • 第二届含氟温室气体论坛 | 方雪坤:基于反演研究含卤温室气体排放来源与规律

    [size=16px]“第二届含氟温室气体论坛——履行《基加利修正案》的科学与技术”在北京大学顺利召开。会上浙江大学方雪坤研究员作了题为“基于反演研究含卤温室气体排放来源与规律”的精彩报告。[/size][size=16px][/size][size=16px]含卤气体主要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含氟温室气体。对含卤气体排放的精准定量是重要的研究主题,也是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科学依据。方雪坤研究员对反演溯源方法进行介绍,包括大气观测数据、传输模型和反演算法,并基于反演评估了若干重要含卤温室气体排放变化,从而更准确地认识含卤温室气体的时空排放规律。[/size][align=center][img=11.22.jpg,475,308]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312/uepic/bf2a2a8b-90a3-4d12-a3c6-736655f63fc5.jpg[/img][/align][align=center][size=16px]图1 方雪坤研究员作报告[/size][/align][size=16px]最后方雪坤研究员对含氟温室气体排放的未来研究方向与挑战提出展望。开展反演研究是精准认识含氟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手段,溯源结果能够克服基于生产与消费数据和排放因子的清单不准确或缺失的问题,未来在臭氧层保护、双碳目标中能提供重要的科学支撑。[/size][align=center][img=1122.png,500,275]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312/uepic/a6a993bc-ff35-42b0-8024-b90a11547bf7.jpg[/img][/align][align=center][size=16px]图2 排放估算越来越受到蒙特利尔议定书大会关注[/size][/align][size=16px][/size][来源:华纳创新(苏州)先进制造有限公司][align=right][/align]

  • 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范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做好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曹钰、赵虎彪  电话:(010)65645679  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3/W020240315580979938586.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3/W020240315580980106068.docx]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3/W020240315580980251084.pdf]《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3/W020240315580980699576.docx]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url]  5.[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3/W020240315580980809389.pdf]《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6.[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3/W020240315580981273579.docx]反馈意见建议格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3月1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范水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做好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曹钰、赵虎彪  电话:(010)65645679  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4/W020240403396855760791.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4/W020240403396856016955.docx]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4/W020240403396856992286.pdf]《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4/W020240403396857423080.docx]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征求意见稿)[/url]  5.[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4/W020240403396858215468.pdf]《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熟料生产(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6.[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4/W020240403396859327256.docx]反馈意见建议格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3月2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资料】研究发现强降雨与温室气体排放有关

    研究结果显示,全球强降雨更为频繁,与人类排放温室气体有关。科学家认为,温室气体排放导致全球变暖,造成未来更多水分蒸发,从而导致空气湿度加大、更多强降雨。这两项最新研究报告,是科学家首次将上世纪後半叶强降雨增多、以及英国一次特大洪水,与气候变化直接联系起来。英国雷丁大学气象学院的艾伦(Richard Allan)说:“这两项研究表明,强降雨增多、以及洪水灾害与人类活动有明显关联。”《自然》杂志刊登的一项加拿大研究报告,分析了1951-1999年全球强降雨增多的趋势,首次将其与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等联系起来。《自然》杂志刊登的另一项报告则更为深入具体,将气候变化与英国2000年特大洪水联系起来。

  • 【分享】清洁空气法案下建立温室气体(GHG)污染排放标准

    美国环保署EPA近日发布了计划2011年将在清洁空气法案下建立温室气体(GHG)污染排放标准。EPA观察了许多行业的现状,目前致力于在化石燃料发电厂和炼油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标准。这两个属于最大的工业污染源之一,在整个美国的温室气体污染中占近40%。该计划以协议的形式公布,协议中指出将为这些行业提供一个清晰的改良道路,该计划也是EPA利用常规办法来解决最大工业污染源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目前已有若干个州、地方政府及环保组织起诉EPA未能及时更新化石燃料发电厂和炼油厂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根据发布的协议,EPA将于2011年7月提出对大型发电厂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2011年12月对炼油厂提出相关标准。另外将于2011年5月和11月分别发布最终标准。去年早些时候,EPA发布了控制大型工业污染源温室气体排放的常规方法。在去年11月份EPA发布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指南,而这些标准将为发电厂和炼油厂解决温室气体污染提供一个明确和合理的路径。在协议正式在联邦登记册上公布后,EPA将接受为期30天的公众咨询。

  • 应用案例 | 气体检测高精仪器用以农田环境气体排放监测

    项目内容:农田气体排放实验项目地点: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img=638445373337789315738.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df9c97eb-599a-42bb-8af2-1dda2d022c45.jpg[/img]项目背景农业作为单一温室气体排放源,其排放的种类和量度对于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不容忽视。其中,氨和氧化亚氮作为农田排放的主要气体,它们对我国环境质量的影响深远。农业贡献了全球人为源氨排放的90%和氧化亚氮排放的60%。如果不合理控制氮肥的施用,将会加剧活性氮排放,引发诸多环境问题。如生物多样性丧失、富营养化和雾霾污染。[img=638445374121722538741.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78aaa1dd-6617-43af-93d3-2fe6d1f18e32.jpg[/img]因此,对农田气体排放进行实验研究,对于理解其排放机制、评估其环境影响以及制定相应的减排措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准确地进行测量,宁波海尔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推出HT8700大气氨激光开路分析仪和HT8500大气氧化亚氮激光开路分析仪,为监测农田环境气体排放贡献力量。[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dcce1dee-88da-4590-bf00-3f0774c62a8b.jpg[/img][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ed446a84-82fe-4013-88db-45a8502dff8c.jpg[/img][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e98f2151-5871-468d-a4b8-565db8b15352.jpg[/img]HT8700和HT8500的特点1.开放式光腔,超灵敏,响应快速① 中红外激光技术实现灵敏的大气氨本底浓度测量② 避免闭路仪器管道吸附问题造成的延迟,实现10Hz无损高频浓度输出③ 无需采样泵,无需采样管路及样品预处理,维护简单2.适应于各类现场部署的便携式设计① 强大的环境适应性和抗震性② 选用低热膨胀材料,减少结构形变和系统漂移③ 镜片加热设计,避免冷凝结露而导致信号丢失3.适合无电网区域和移动平台① 低功耗,能以太阳能电池板或蓄电池供电② 重量轻,便于在偏僻台站或小型车辆上部署和维护[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e3aff66e-d10b-4cd4-a7b2-bd9381037f16.jpg[/img][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94e3f1a9-7ceb-4920-b573-81113b3b4474.jpg[/img][im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c26a003f-2283-4856-aacd-8b65e3728311.jpg[/img]我们将对农田气体排放进行长期监测,收集大量数据,分析不同农田管理措施对气体排放的影响,助力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实现美丽中国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在科技创新的驱动下,我国环保事业将迈向新的高度。[img=IMG_2762.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uepic/69663691-a884-4a66-bcba-9e2801c6790d.jpg[/img][来源:宁波海尔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align=right][/align]

  • 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机制,增强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部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21671986519778.pdf]《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21671990183171.pdf]《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url]。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1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

  • 【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等文件要求,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近日,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的发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全面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技术保障,能够推动建设项目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深度融合,有利于先进低碳技术措施的示范应用与推广,对提升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协同减污降碳与绿色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评价工作要求。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火力发电 4411”和“热电联产 4412”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含异地迁建项目),聚焦二氧化碳排放,明确评价工作内容和程序,体现污染治理与温室气体管控“互动融合”,将相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相应章节。  《指南》规范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技术方法。考虑到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可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配额总量目标的设置及分配提供数据支撑和增量预警作用,《指南》兼顾统筹碳减排与衔接碳市场,将核算边界分为主要边界与其他边界两类。其中,主要边界核算方法与碳市场管控核算边界(发电设施)保持一致,其他边界包括脱硫脱硝工业过程、外购热力、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核算方法依据相关技术文件确定。改扩建项目的现有工程若纳入碳市场,可直接引用相关数据。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评价要求。结合行业生产工艺与产品特点,《指南》明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指标为单位产品(电力、热力)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强调以国家或地方公开发布的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基准(标准)分析评价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没有相关基准或标准时,参考国内外同行业或同类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或碳市场碳排放基准值。此外,为提升《指南》指导作用,依据近年审批的火电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分类给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参考值。  《指南》细化建设项目减污降碳协同措施比选原则。规定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方面提出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减排措施和管理方案,并基于协同减排开展措施方案与比选分析。区分环境质量达标与不达标因子,统筹考虑碳排放量,提出基于污染治理达标可行技术与最佳可行技术的减污降碳措施比选要求,促进先进技术落地实施,确保协同减排效果不打折扣。鼓励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在减污降碳技术装备与工艺、清洁能源利用、温室气体捕集回收利用等方面开展工程示范与实践。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与管理要求。提出编制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明确拟配备能源与排放计量/检测设备的数量、位置、技术要求等。鼓励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开展温室气体排放在线监测试点与实践。强调要结合碳市场相关要求,明确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记录信息、保存年限等,相关减污降碳技术措施、跟踪监测计划等内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我国已建成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

    近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情况。据了解,截至去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累计成交量已达到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覆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纳入重点排放单位2257家,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b]市场活跃度逐步提升 纳入重点排放单位2257家[/b]建设统一的全国碳市场,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中国的碳市场是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就是强制碳市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也就是自愿碳市场组成,强制和自愿两个碳市场既各有侧重、独立运行,又互补衔接、互联互通,共同构成了全国碳市场体系。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正式上线交易。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介绍,全国强制碳市场启动两年半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制度规范日趋完善,市场活跃度逐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全面改善,碳排放管理能力明显提升,价格发现机制作用日益显现。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纳入重点排放单位2257家,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b]碳价整体呈平稳上涨态势 企业参与交易积极性明显提升[/b]现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顺利完成了2019—2020年和2021、2022年两个履约周期,实现了预期的建设目标。截至去年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累计成交量达到4.4亿吨,成交额约249亿元。据介绍,第二个履约周期成交量比第一个履约周期增长了19%,成交额比第一个履约周期增长了89%。同时,碳价整体呈现平稳上涨态势,已由启动时的每吨48元上涨至每吨80元左右,上涨66%左右。同时,第二个履约周期企业参与交易的积极性明显提升,参与交易的企业占总数的82%,比第一个履约周期上涨了近50%。[b]相关技术文件起草工作基本完成 争取尽快实现碳市场扩围[/b]对于碳市场扩围,赵英民介绍,生态环境部每年都在全国范围内对上述重点行业组织开展了年度的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工作,对重点行业的配额分配方法、核算报告方法、核算要求指南、扩围实施路径等也开展了专题研究评估论证,相关的技术文件起草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正在积极推动,争取尽快实现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首次扩围。“扩围工作将把握好节奏力度,科学合理确定不同行业的纳入时间,分阶段、有步骤地积极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碳排放重点行业,从而构建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赵英民强调。碳排放控制和管理,对于政府部门、行业乃至重点排放单位,都是新生事物,将坚持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充分借鉴运用好已有的碳排放管理制度和经验,加强拟纳入行业的碳排放管理的制度建设、数据管理、宣传培训,使这些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在纳入碳市场后,能够满足碳市场的管理要求,确保碳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推动相关行业和重点排放单位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来源:北京青年报][align=right][/align]

  • 关于印发《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规范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我部研究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5/W020240529333997728973.pdf]《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url]。现予印发,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5月2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全链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各重点排放单位,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年度排放报告、核查、配额分配、履约清缴以及数据质量等系列管理文件要求,落实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履约工作安排,加强我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建立以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全链条管理,强化数据源头和关键环节监管,现将我市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发电行业及发电行业外其他行业(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以下简称“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确定并公开年度名录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将拟纳入下一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于每年10月15日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www.cets.org.cn)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确定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办法》等有关规定,将拟纳入当年全国碳放权交易市场的非发电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于1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报送的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进行审核,并确定全市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二、发电行业有关要求(一)组织制订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制订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至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技术把关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技术把关,汇总形成我市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二)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技术规范,于每月结束后2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上月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在重点排放单位存证提交日期起5个自然日内(包含重点排放单位提交时间,最多25个自然日内),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完成对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平台上传数据及其支撑材料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等的技术把关,并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提交的上述月度信息化存证进行技术把关,并于每月结束后40个自然日内(包含重点排放单位提交和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技术把关时间,最多40个自然日内)组织完成全市月度信息化存证工作。(三)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于每年2月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报送日期起10个自然日内,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完成对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把关,并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提交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技术把关,于每年3月1日前组织完成全市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其中,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符合《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环办气候〔2022〕111号)文件相关要求;2023、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符合《核算报告指南》文件相关要求。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 CO2/MWh。后续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如有更新,将另行通知。(四)组织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等要求,开展年度发电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每年4月30日前,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完成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管理平台填报及相关工作。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做好核查督促、协调、配合等工作(如协调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就核查异议达成一致;督促不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在营业执照注销之前履行碳排放核查配合等义务)。(五)开展年度配额核定和清缴履约。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预分配工作,待完成年度发电行业碳排放核查工作后,通过管理平台分年度计算重点排放单位的应发配额量、应清缴配额量并告知重点排放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在规定时间之前通过管理平台将重点排放单位的实发配额量报送至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督导帮扶工作,靠前服务企业,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切实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按期完成全国碳市场配额清缴,其中2021、2022年度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确保2023年10月15日前本行政区域内至少达到95%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力争履约率达到100%),12月15日前全部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按照《办法》等有关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配额量的5%。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对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依据《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其中对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内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责令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整改,并依法立案处罚,有关处理情况于2024年3月5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收集汇总全市有关情况,于2024年3月15日前报送生态环境部。(六)加强发电行业关键环节数据管理。针对生态环境部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过程中通报的典型案例,切实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煤样采样、制样和化验等重点、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有关规定,于2024年1月1日起对每月煤样的采样、制样、化验、保存等全程采用影像等可视化手段记录;2023年9月起月缩分煤样至少留存1份缩分煤样供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定期抽样比对检测。相关影像资料、月缩分煤样至少保存12个月备查。(七)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将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对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规范开展存证,对煤样采集、制备、留存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现场抽查,对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实处理。对于存证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及不清晰等情况,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核实和更正。对于存在异常数据等问题线索的,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及时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查实意见通过管理平台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全市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有关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八)开展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九)加强信息公开。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处罚信息,由作出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内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处罚信息公开情况,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公开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罚情况。三、非发电行业有关要求(一)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组织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暂行根据相应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补充数据表(在管理平台下载,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703 tCO2/MWh)要求制订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核算上一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等信息。(二)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市生态环境局适时组织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调研帮扶,对数据质量日常监管、信息化存证及时性和规范性以及数据质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进行通报,并将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存证、履约率等有关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与执法等手段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二)加强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区县和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人员能力建设培训,市生态环境执法总队落实执法相关工作。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结合碳市场数据质量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碳排放监督管理和执法队伍力量,提升管理与执法能力水平。(三)督促落实各方责任。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指导重点排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及时开展相关参数实测等工作,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存证数据及信息、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咨询机构、核查机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有效的数据质量管理及风险防控机制、数据安全性和公正性保证措施,客观、规范地开展咨询服务、核查、检测、技术审核等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并对其开展的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及时查处,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总量与排放管理处,牟 瑛:88521678;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邓旨含:88521042;市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心,沈玉辉:88521360。附件:全链条管理流程及时序图[align=right]重庆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4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全链条管理流程及时序图[align=center][img=,615,335]http://yun2.foodvip.net/file/upload/202308/16/14431748302.png[/img][/align]抄送: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8月4日印发

  • 关于征求《山东省水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table=86%][tr][td]为推动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评价管理统筹融合,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协同增效,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将温室气体纳入环评管理的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水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版材料请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孙希宁 15275928187,shbpszx@shandong.cn附件:1.山东省水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2.山东省水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编制说明3.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4.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编制说明[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2日[/align][/td][/tr][tr][td] [/td][/tr][tr][td][color=#333333]附件:[/color][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11/P020231102372314170137.docx]《山东省水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docx[/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11/P020231102372314448833.doc]编制说明-《山东省水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doc[/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11/P020231102372314594260.docx]《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docx[/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11/P020231102372314799376.doc]编制说明-《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doc[/url][/td][/tr][/table]

  • 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现将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b]一、工作任务[/b]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b](一)确定并公开年度名录[/b]  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包括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发电行业(分类代码见附件,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向其书面告知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完成时限等事项,并在确认其完成相应义务后从名录中移出。  各地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确定下一年度名录(2023年度名录需在2023年3月10日前确定),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www.cets.org.cn)向我部报告,并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  [b](二)组织制订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b]  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要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工作(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在3月10日前完成)。  [b](三)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b]  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  [b](四)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b]  组织重点排放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其中,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环办气候〔2022〕111号)要求编制;2023和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核算报告指南》要求编制。  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 CO2/MWh。后续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如有更新,将由我部在当年年底前另行发布。  [b](五)组织开展年度排放报告核查[/b]  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要求,通过管理平台进行文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并线上填报核查信息、编制核查报告,确保核查全过程电子化留痕,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管理平台填报工作。核查结束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管理平台生成的核查结果数据汇总表、配额分配相关数据汇总表书面报送我部,抄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  [b](六)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b]  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组织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的数据及信息进行技术审核,识别异常数据,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查实和处理。我部将对各地碳排放数据质量开展评估。  组织和指导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规范开展存证,对煤样采集、制备、留存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现场抽查,对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实处理。对于存证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及不清晰等情况,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查实整改。对于存在异常数据等问题线索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查实意见通过管理平台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b](七)开展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b]  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b]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b]  各地应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我部将对各地落实本通知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调研帮扶,对年度核查完成进展、信息化存证及时性和规范性以及数据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等进行通报。  [b](二)落实工作经费保障[/b]  各地应落实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数据质量日常监管以及相关能力建设培训等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核查的,应尽早在每年的核查经费中提前安排下一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所需经费,并在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招投标有关程序,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下属单位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b](三)加强能力建设[/b]  各地应尽快组建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碳市场监管队伍,充实碳排放监督执法人员,提升执法能力水平。加大培训力度,定期组织对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专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b](四)启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b]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确定的名录,向管理平台申请开立重点排放单位账户,并将登录名及初始密码告知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立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平台账户,并组织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在管理平台维护机构和人员的账户信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和审核。  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向我部反馈。  特此通知。  联系人:  应对气候变化司张保留、杨乐亮  (010)65645679、65645665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技术咨询)王中航、于胜民  (010)82268486、82268461  信息中心(管理平台咨询)吴海东 (010)84665799   附件:发电行业分类代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2月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环境发展中心、环境规划院、气候战略中心、信息中心。  [b]附件发电行业分类代码[/b][table=800][tr][td][align=center][b]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 4754-2017)[/b][/align][/td][td][align=center][b]类别名称[/b][/align][/td][/tr][tr][td][align=center]4411[/align][/td][td][align=center]火力发电[/align][/td][/tr][tr][td][align=center]4412[/align][/td][td][align=center]热电联产[/align][/td][/tr][tr][td][align=center]4417[/align][/td][td][align=center]生物质能发电[/align][/td][/tr][/table]注:类别“生物质能发电”中,掺烧化石燃料燃烧的生物质发电企业需报送,纯使用生物质发电的企业无需报送。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规范(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碳排放权改革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相关机构、重点排放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规范我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提升基础数据质量,推动自治区碳排放权改革重点任务落地见效。根据《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27号)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28/125906921514921.pdf]《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规范(试行)》[/url][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23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童晓庆5160969、柳盼5160680)

  • 关于公开征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意见的通知 环办便函〔2022〕393号

    为规范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工作,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我部组织编制形成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邓朝阳、曹园树电话:(010)65645635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9360333837403.pdf]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9360334017790.pdf]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url][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9360334771657.pdf]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9360334925052.pdf]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url][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9360335591891.pdf]5.《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9360335743725.doc]6.反馈意见建议格式[/url][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11月5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

  •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就《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t20221221_1008430.html]《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url](以下简称《核查指南》)。针对《核查指南》中社会关注的重点内容,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 [b] 问:《核查指南》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要出台针对发电行业的核查指南?  答:[/b]碳排放核查是根据核算、核查的相关技术规范,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其相关信息、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全面核实、查证的过程,碳排放核查结果是配额分配与清缴的重要依据。出台《核查指南》对于规范发电行业碳排放核查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完善制度体系,满足提升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的需要。根据核查数据评审,2021年度完成核查的发电企业约80%出现经核查后的排放量与初始排放报告的排放量不一致的情况。报告前后不一致的主要参数包括元素碳含量、供热比、供电量、燃煤消耗量等。实践证明,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有力保障了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而出台针对发电行业的核查指南则是对核查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指导。《核查指南》是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为科学开展发电行业碳排放核查提供政策保障,进一步提升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  二是统一行业理解,满足精准指导核查活动的需要。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核查机构仍存在对部分问题的理解不统一、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核查报告质量差、核查履职不到位、核查结论失实以及核查程序不合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发电行业核查提供精准指导,针对每个参数明确统一规范的核查工作流程,进而切实提高核查工作质量,统一核查人员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的理解,提升核查人员的核查技能。  [b]问:《核查指南》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以及《核算报告指南》的关系是什么?  答:[/b]《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属于通用核查指南,其中规定了核查流程以及通用核查方法和要点,但并未给出具体参数的核查方法和要点。此次发布的《核查指南》仅适用于发电设施的核查,列出了18个关键参数和信息的核查要点和核查方法。  《核算报告指南》用于指导重点排放单位核算和报告发电设施相关排放数据和信息,《核查指南》用于指导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核算和报告发电设施相关排放数据和信息开展核查。《核查指南》的规定与《核算报告指南》规定的核算和报告内容相对应,《核算报告指南》规定之外的内容不作为核查的对象,但根据实际情况可作为交叉核对的内容。  [b]问:作为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的重要技术规范之一,《核查指南》编制的原则是什么?  答:[/b]《核查指南》的主要编制原则如下:  一是以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为目标。针对每个参数,指南明确提出查、问、看、验四种核查方法,给出合理取值范围、经验数值、注意事项,提升核查质量。  二是与《核算报告指南》的内容严格对应。不对《核算报告指南》以外的参数提出核查要求,减少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和发电企业的负担。  三是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在与通用核查指南的总体要求和覆盖内容相一致的前提下,提出适应发电行业特点的技术要求。  四是突出重点、分类要求。对燃煤消耗量、燃煤元素碳含量、供热量等影响排放量和配额分配的关键参数给出明确、详细的核查方法和步骤。对锅炉型号、汽轮机压力参数等其他相关参数的核查要求适当简化。供热比、发电煤(气)耗、供热煤(气)耗等其他辅助参数不纳入核查范围。另外,《核查指南》明确了核查人员的“规定动作”,同时也提供了在必要的情况下核查人员的“自选动作”。  [b]问:《核查指南》是如何规范核查活动的?  答:[/b]在分析2021年度核查数据和总结监督帮扶发现的问题基础上,结合第一个履约周期全国碳市场实际运行经验,《核查指南》从核查方法、核查内容、核查报告等方面分别对核查活动进行了规范。  一是核查人员可采用查阅文件、询问相关人员、观察设施设备、验算或验证操作等方式开展核查工作;  二是《核查指南》列出了主要信息和数据的核查内容及要点,其中标注星号*的内容原则上为必须核查的内容。核查人员可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情况或经验判断,确定查、问、看、验的具体内容以及详细程度。无论核查的内容和详细程度如何确定,都应确保核查结论的可信性;  三是《核查指南》给出了核查报告的格式,核查组应根据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核查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  [b]问:元素碳含量是影响排放量的关键参数,燃煤的采样、制样、化验任一环节都可能对元素碳含量产生重要影响。针对这一重要参数的核查,《核查指南》是如何要求的?  答:[/b]《核算报告指南》明确了采样、制样、化验需遵循的标准和要求,但因目前核查机构对采样、制样的核查存在滞后性,难以及时发现企业在采样、制样过程的问题。《核查指南》规定了核查机构要核查和判断排放单位的采、制、化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考虑到目前核查机构普遍缺少采、制、化相关知识和经验,为降低核查难度和风险,提高排放单位的采、制、化规范性,《核查指南》细化了对煤的采、制、化的核查要求,规定了核查组通过查、问、看、验对燃煤采制化规范性核查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另外,《核查指南》要求核查机构将发现的采样、制样、化验问题通过核查报告或其他方式,提交给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主管部门对采制化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b]问: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在核查中的作用是什么?《核查指南》是如何要求的?  答:[/b]在对各参数的核查要求中,《核查指南》强调应首先查阅《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对具体参数的数据获取方式的要求,再针对不同的数据获取方式,确定相应的核查步骤和方法。如关于燃煤消耗量的核查,《核查指南》明确:核查组首先查阅《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确认燃煤消耗量数据获取方式为入炉煤还是入厂煤,然后再针对不同的数据获取方式,规定相应的核查步骤、内容和方法。《核查指南》强化了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作用,一方面可有效提高核查效率,另一方面也可有效促使排放单位建立和运行内部数据质量控制。

  •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就制修订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核查技术指南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为切实提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生态环境部近日对[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t20221109_1004058.html]《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url](以下简称《核查技术指南》)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碳排放数据核算与核查中社会关注的重点,此次制修订的思路和原则,要解决哪些问题等,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  [b]问:修订《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和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是基于什么背景?要解决哪些问题?  答:[/b]数据质量是保障全国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生命线,是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影响当前全国碳市场碳排放控制成效的突出问题。全国碳市场扩容、增加市场活力都需要建立在全面准确真实的碳排放数据基础上。碳排放数据核算与核查是决定碳市场数据质量的关键环节,技术性强,需要进一步加强核算与核查规范,增强透明度,接受各方监督。  通过2021年全国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自查以及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建设运行情况评估等工作发现,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在碳排放核算与排放报告核查方面,例如:核算技术规范繁琐,部分参数计算复杂,核算边界不清晰,核查难度大,核算报告核查(MRV)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仍需进一步提高,碳排放核算质量控制体系亟待健全。  为此,我们结合第一个履约周期全国碳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对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并专门编制了针对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增强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透明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优化工作流程、强化日常监管,全方位、全链条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碳市场数据管理长效机制。  [b]问:此次修订《核算报告指南》与编制《核查技术指南》的思路和原则是什么?能否用几个关键词来解读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b]可以用三个关键词表达本次修订核算报告指南与编制核查技术指南的突出特点,这三个关键词是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它们是我们本次制修订工作的初心,是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  关于修订《核算报告指南》的相关考虑。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和全国碳市场运行评估相关工作成果,结合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的工作需要,对《核算报告指南》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编制思路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保证数据可核算、可核查、可追溯,将需要复杂换算得出的数据替换为直接计量数据;二是在保证准确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核算方法,压缩核算技术参数链条,降低企业核算难度;三是提出细化信息化存证相关要求,通过提升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作用强化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四是考虑结合发电设施实际管理流程,统筹兼顾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关于制定《核查技术指南》的相关考虑。目前,全国碳市场第三方核查机构水平参差不齐,对核算报告指南的理解不一致、尺度掌握不统一、对发电设施的核查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为切实提高核查工作质量,统一核查人员对核算报告指南的理解,提升核查人员的技能,有必要在2021年3月已出台的通用核查指南,即《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的基础上,针对发电设施的工艺特点,出台专门的核查技术指南。《核查技术指南》以《核算报告指南》为基础,梳理出18个关键参数,有针对性地给出了各个参数的详细核查方法。为统一核查尺度、进一步提升核查工作质量,《核查技术指南》明确了核查人员的“规定动作”,同时也提供了在必要的情况下核查人员的“自选动作”。  [b]问:加强数据管理,严厉打击数据造假一直是推进全国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中之重,能否举例说明,此次修订《核算报告指南》,如何从技术、参数调整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  答:[/b]《核算报告指南》在充分论证和总结经验基础上,结合新的实际情况作出了调整更新,优化更新的内容主要涵盖压缩核算技术参数链条、强化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强化存证与日常监管、增强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等几方面。  一是压缩核算技术链条,删除非必要参数。在保障数据质量和实现配额分配政策目标的前提下,将供热比、供电量、供热煤(气)耗、供电煤(气)耗、供热碳排放强度、供电碳排放强度等参数从核算项中删除,仅作为报告项用于数据交叉验证,不要求进行核查。修订后将原指南中核查涉及的公式从27个减少至12个,上述变化不涉及排放量计算,也无新增参数,在减轻企业工作量的同时,大大减少了核算、核查与监管节点。  二是化繁为简,将需要复杂换算得出的数据替换为直接计量数据。原指南中的供电量数据不是电表直接计量数据,也不是直接交付给用户的结算数据,需要通过生产厂用电量、供热比等参数进行计算得到。生产厂用电量统计范围的合理性、计量的准确性、供热比计算的准确性都会对供电量数据准确性产生很大影响。《核算报告指南》将需要多个计量表度数、通过复杂计算的“供电量”,替换为可直接计量的“发电量”,并增加上网电量作为报告项用于日常监管与校核。  三是借鉴欧盟碳市场和试点碳市场经验,通过强化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作用进一步强化数据质量管理要求,细化信息化存证相关要求,通过强化过程管理防止数据篡改。在碳排放相关核查、监管的过程中,将更多审核企业是否按已批准备案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开展监测、核算和报告工作。《核算报告指南》进一步完善了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内容,对企业的数据确定方式进行了补充,包括对关键参数、测量设备、负责部门和数据缺失处理等细化要求。结合进一步完善管理要求的需要,对企业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内容进行细化,包括对建立制度、明确职责、指导监测和健全记录等细化要求。  四是在指南技术细节方面综合考虑各类企业计量监测水平差异与碳市场核算管理需求,提升可操作性。对于皮带秤校准周期改为更具备可操作性的每季度一次。对于煤样保存期限,明确了与GB/T 474《煤样的制备方法》等相关标准保持一致,将每日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留存期限改为2个月。对于掺烧生物质的燃煤机组,指南中增加了掺烧生物质热量占比的计算方法,便于满足配额分配方案中对于掺烧热量占比的要求,强化对地方相关工作的指导。  [b]问:两个指南如何更好地满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日常监管的工作需要,更加有助于核查机构提高工作的精准度,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  答:[/b]两个指南的作用和定位不同,《核算报告指南》用于指导排放企业核算和报告发电设施相关排放数据和信息,《核查技术指南》用于指导核查机构对企业核算和报告发电设施相关排放数据和信息开展核查。  《核算报告指南》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内容,对数据确定方式进行补充,包括对关键参数、测量设备、负责部门和数据缺失处理等细化要求;结合强化管理要求,对企业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内容进行细化,包括对建立制度、明确职责、指导监测和健全记录等细化要求。  《核查技术指南》规定的核查内容与《核算报告指南》规定的核算和报告内容相对应,《核算报告指南》规定之外的内容不作为核查的对象,但根据实际情况可作为交叉核对的内容。《核查技术指南》在对各参数的核查要求中,强调应首先查阅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对具体参数的数据获取方式,再针对不同的数据获取方式,确定相应的核查步骤、内容和方法。例如核查燃煤消耗量,核查人员应首先查阅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确认燃煤消耗量数据获取方式为入炉煤还是入厂煤,然后再根据不同的数据获取方式确定核查步骤、内容和方法。核查技术指南强化了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作用,一方面提高了核查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有效促进企业建立和运行内部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b]问:请介绍下《核算报告指南》中对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的有关修改情况?  答:[/b]全国碳市场2019—2020年度的建设运行有力促进了企业碳排放管理意识和能力水平提高,实测燃煤元素碳含量的发电机组数量大幅增加,实测机组占比从2019年的66%提高至2021年的98%以上(按排放量计)。对于全国碳市场机组数量占比1/3的非常规燃煤机组,给出更接近同类型机组实际水平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很有必要。一方面,非常规燃煤机组规模和排放量普遍偏小,技术和管理能力有限,开展燃煤元素碳含量实测的难度相对较大。另一方面,现行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明显高于非常规燃煤机组实际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使得部分非常规燃煤机组碳排放量核算结果“虚高”。因此,对非常规燃煤机组给出专门的、合理的单位热值含碳量缺省值,既可以确保数据质量,又可以简化核算环节,减轻企业技术和管理压力。

  •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新国标中推荐的标准气体浓度

    自2019年5月1日起,新国标《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正式实施。随着该标准的颁布,我国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本文主要总结了该标准中推荐的检测仪用标准气体浓度,供大家参考。一. 双怠速法 零点标准气体: O2=20.8% HC99.5%体积分数)——纯氢气(以及含氨的混合气体):(纯度:±1ppmC,±400ppmCO2)——一氧化碳(CO):(体积分数不低于99.5%)——丙烷(C3H8):(体积分数不低于99.5%)量距气体应备有下列组份的各种混合气体:C3H8和纯合成空气 CO和纯氮气 CO2和纯氮气 NO和纯氮气(在此标定气中,NO2含量不超过NO含量的5%)。标定气体的实际浓度应在标称值的±2%以内。四. 简易瞬态工况法零点标准气体 O2=20.8% HC1×10-6THC CO1×10-6 CO22×10-6 NO1×10-6 NO21×10-6[table][tr][td] [/td][td] [/td][td][align=center]低浓度标气[/align][/td][td][align=center]中低浓度标气[/align][/td][td][align=center]中高浓度标气[/align][/td][td][align=center]高浓度标气[/align][/td][/tr][tr][td]丙烷[/td][td]C3H8[/td][td][align=center]100ppm[/align][/td][td][align=center]300ppm[/align][/td][td][align=center]600ppm[/align][/td][td][align=center]1000ppm[/align][/td][/tr][tr][td]一氧化碳[/td][td]CO[/td][td][align=center]0.50%[/align][/td][td][align=center]2.0%[/align][/td][td][align=center]4.0%[/align][/td][td][align=center]5.0%[/align][/td][/tr][tr][td]二氧化碳[/td][td]CO2[/td][td][align=center]6.0%[/align][/td][td][align=center]8.0%[/align][/td][td][align=center]12.0%[/align][/td][td][align=center]16.0%[/align][/td][/tr][tr][td]一氧化氮[/td][td]NO[/td][td][align=center]300ppm[/align][/td][td][align=center]800ppm[/align][/td][td][align=center]1200ppm[/align][/td][td][align=center]2000ppm[/align][/td][/tr][tr][td]二氧化氮[/td][td]NO2[/td][td][align=center]50ppm[/align][/td][td][align=center]100ppm[/align][/td][td][align=center]180ppm[/align][/td][td][align=center]250ppm[/align][/td][/tr][/table]

  • 山西省环境评价与咨询协会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指南》等 4 项团体标准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山西省环境评价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环境评价与咨询协会团体标准审评委员会2023年9月1日会议审定,现批准发布《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指南》(T/HJPZ 001-2023)、《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指南 炼焦化学工业》(T/HJPZ 002-2023)、《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指南 钢铁工业》(T/HJPZ 003-2023)、《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指南 非常规天然气生产企业》(T/HJPZ 004-2023)4项团体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特此公告。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山西省环境评价与咨询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9月18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918/6383065373144880234953030.pdf]发布公告.pdf[/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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