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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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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制规范相关的资讯

  • 浙江中药炮制规范新版颁布:采用较多先进仪器和方法
    中药炮制技艺濒临失传,掌握这一技术的老药工也越来越少  8月23日上午,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了一个新闻通报会,内容是关于2015版《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的颁布,新版规范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对浙江人来说,这意味着大家今后吃的中药,质量更加有保障了。  “如法炮制”为啥难  中药炮制是我国独有的制药技术,它能使中药减毒增效,是中医药最具原创性的文化和技艺之一,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明代李汝珍在《镜花缘》里曾用到“如法炮制”一词,其来源就是我国的中药制作。  中药经过炮制以后,由于温度、时间、溶剂以及不同辅料的处理,使其所含的成分产生不同的变化。尽管目前对于大多数中药材的有效成分还不十分清楚,然而人们从实践中认识到在中药材中可能起生理作用的化学成分,主要在生物碱类、甙类、挥发油、树脂、有机酸、油脂、无机盐等几类成分中。炮制就是要保留有治疗作用的成分,使药材纯净、改变药性、降低毒性和副作用。  所以,中药炮制在记者看来,更像是个手艺活。掌握中药炮制、鉴别的本领,除了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还要靠老中医药专家及有经验老药工的口耳相传、实践感受、融会贯通,很多技巧是无法用言语描述的。  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规范  但由于各种原因,炮制技艺濒临失传,掌握这一技术的老药工也越来越少,致使一些老中医感叹:“过去是‘药对方,一碗汤,中病即止’,现在是‘病对、方准,药不灵了’。”  大家在中医院、中医馆里接触到的处方药、中成药,都是由药用饮片作为原料制成的,而我们所说的中药,指的就是将中药材经过加工、炮制后合格的饮片。所以,做好中药的炮制,是提高中药质量和中医疗效的根本保证。  上一版的《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是2005年颁布的,新版中药炮制规范对2005年版的不常用品种质量标准进行了完善。  新版有什么不一样  新版中药炮制规范收载品种总数为632个,涉及中药饮片规格820个。  其中,388个品种的标准进行了修订,新增品种19个,单列与2015年版《中国药典》品种来源不一致的地方习用药材品种35个。  另外,新版中药炮制规范未收载的374个品种中,227个为《中国药典》收载品种,2005版中药炮制规范中没有质量控制标准的146个不常用品种,以及作为食品使用的1个品种,不再收载。另外,新版规范,采用了较多先进的仪器和方法,用于控制饮片质量,鉴别、检查、含量测定项目大幅增加,像显微鉴别、薄层色谱鉴别、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等。  作为浙江地方特色民族药的畲族药,这次的新版规范也收载了食凉茶等10个畲族习用品种。
  • 《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草案技术审核要点》修改稿公布
    p   国家药典委网站消息,饮片炮制规范技术研究资料第一次审核会议于2015年7月24日~25日在北京组织召开,来自国内科研院校、检验机构、行业协会、饮片企业的中药材、饮片药典委员和炮制专家对已上报并完成初审的炮制规范技术研究资料进行审议。 br/ /p p   参会专家对《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草案技术审核要点》(草案)进行了讨论和完善(修改稿) 分成三个组依照审核要点对饮片炮制规范草案及研究资料进行了第一次审核,并从历史沿革(文献摘引及综述)、炮制方法研究、生产验证、标准复核、规范草案等方面对217个品种逐个出具了专家个人和专家组审核意见和结论,对部分品种提出了补充资料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草案技术审核要点(修改稿)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7cd92c87-89f6-4db3-b0b9-43e5a31f6a8c.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未标题-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60e1176f-8e01-49e5-818a-d2d43ed29dbd.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未标题-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f3b49ccb-0141-470b-99e4-3617f1234022.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未标题-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insimg/cffd2e8a-b3fc-4640-abd2-ca37af480ad5.jpg" title=" 未标题-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br/ /p
  •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实施《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有关事项的公告
    近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关于实施《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原文:为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炮制,健全中药饮片标准体系,促进中药饮片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意见》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了《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以下简称《国家炮制规范》)。《国家炮制规范》属于中药饮片的国家药品标准。现将实施《国家炮制规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国家炮制规范》颁布之日起,设置12个月的实施过渡期。自实施之日起,生产《国家炮制规范》收载的中药饮片品种应当符合《中国药典》和《国家炮制规范》的要求。鼓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在过渡期内提前实施《国家炮制规范》。  《国家炮制规范》实施之前,已按原标准生产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中药饮片可以在实施之后继续流通、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  二、目前,中药饮片的《国家炮制规范》收载项目主要包括来源、【炮制】、【性状】、【贮藏】项。《国家炮制规范》收载的中药饮片品种,其来源、【炮制】、【性状】、【贮藏】项执行《国家炮制规范》相应规定,质量控制的其他要求按照《中国药典》相同品种的相应规定执行。  三、按照《国家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其产品包装标签的【执行标准】项应当按相关规定标注所执行的《中国药典》和《国家炮制规范》。  四、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炮制规范》及时调整各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目录,废止与《国家炮制规范》中品名、来源、炮制方法、规格均相同品种的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五、生产《国家炮制规范》收载的中药饮片品种,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炮制规范》及时更新工艺规程等文件,并遵照执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实施《国家炮制规范》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收集相关意见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国家药典委员会定期评估《国家炮制规范》的执行情况,不断完善《国家炮制规范》收载项目,增加收载品种。  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通过国家药监局和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了解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品种颁布情况。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2年12月21日
  • 关于实施《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药饮片炮制,完善中药饮片标准体系,促进中药饮片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进行了修订。为推动新版《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发布与实施工作的有序开展,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实施(2023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6日至4月6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电子邮件:zhucechu@yjj.beijing.gov.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北京炮规反馈意见”。2.邮寄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313室,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邮编100053。3.电话:010-839794364.传真:010-83560780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附件: 1.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 关于实施《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3.《征求意见反馈表》.doc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6日
  • 青海通过藏药炮制标准
    “青海省藏药炮制规范研究”项目近日正式通过验收,该项目首次针对青海省常用藏药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所存在的藏药材炮制不规范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范,为青海省藏药的规范化、标准化生产提供了科学依据。   据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处处长吕东介绍,青海省藏药炮制规范研究项目共完成了242种藏药炮制品标准的研究,其中包括动物药材43种,植物药材145种,矿物药材54种,建立了包含名称、来源、炮制、性状、鉴别(显微鉴别、理化鉴别、薄层色谱、高效液相色谱)、检查、含量测定、性味、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贮藏等内容在内的青海省藏药炮制规范。   吕东说,藏药中属矿物药材和动物药材的炮制较为复杂和讲究,这是规范藏药炮制标准的重点所在。此外,新的一整套标准还收载了以往已颁布的藏药标准中未收入正文的部分常用品种,澄清了部分品种同名异物或同物异名的现象,校正了原标准中的错误,规范了切合青海省实际的用药品种。   据了解,2006年,“青海省藏药炮制规范研究”项目被列入青海省当年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青海藏药炮制标准将于今年正式发布,届时将发往各大藏医院和制药厂,普通市民也可以买到,同时,为方便阅读,标准将先后发布汉语版和藏语版。   藏药素有“雪域奇葩”之称,因其独特的药理体系和显著疗效,近年来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 中药的秘密----红外光谱揭示中药炮制过程的真相
    中药起源悠久,许多中药品种都需要经过炮制,炮制是中药制作中的一个关键工序,会直接影响中药的药效,炮制过程中药物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现代光谱仪器为您揭示。 地黄因其地下块根为黄白色而得名地黄,其根部为传统中药之一,最早出典于《神农本草经》。依照炮制方法在药材上分为:生地黄和熟地黄。生地黄,性凉味甘苦,功用清热凉血、养阴生津;熟地黄,性温味甘,功用滋阴补血、益精填髓,二者药性及功效不同。因此,生地黄炮制加工成熟地黄,其炮制质量对保证其药性及功效非常重要。“黑如漆,甜如饴”,是熟地黄传统经验,但并没有客观标准量化这一过程。如何有效的控制炮制过程,从而达到最佳的药效呢?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樊克锋教授,使用PerkinElmer高性能红外光谱仪,通过测试炮制过程中地黄光谱的变化,揭示了炮制过程的真相。图1 酒炖熟地炮制过程样品粉末颜色变化地黄富含低聚糖类,其中以水苏糖为主。生地经炮制加工成熟地,主要就是低聚糖转化成单糖。谱图变化重点在1200cm-1~900cm-1波段和900cm-1~700 cm-1两个波段,前者主要就是糖的C-O(H)键弯曲振动吸收,后者主要是糖环的不同振动吸收。图2 地黄炮制过程红外光谱图(1200cm-1~900cm-1波段和900cm-1~700 cm-1波段)“甜如饴”,是由于低聚糖水解所得单糖。谱图表现上,1050 cm-1主强峰由单强峰变为1026和1058 cm-1双强峰、831-797-771 cm-1波段的山形峰变817-797-777 cm-1的阶梯峰。“黑如漆”,是由于水解所得的果糖能与氨基酸反应成蛋白黑素。水苏糖水解得到的大部分果糖与地黄所含氨基酸反应生成了蛋白黑素,同时使得果糖的含量减少到与分解所得的葡萄糖含量之比接近1:5,出现了~777cm-1的特征峰。 生地炮制成熟地过程主要就是糖转化过程,而糖分的转化在红外谱图上有明显特征。因此,地黄炮制的过程,不论是地黄生物形态(色味)、药学性质(性味功效)变化,都可以通过红外光谱特征进行判断跟踪,保证地黄达到可靠的药效。表1酒炖熟地炮制过程中红外光谱与化学成分、生物形态及药学性质等变化的相关性分析关于珀金埃尔默:作为全球领先的科研仪器和服务提供商,珀金埃尔默公司致力于为创建更为健康的世界而不懈努力。我们的业务涵盖医学诊断、科研和分析仪器等。我们在全球拥有9000名专业技术人员,时刻准备着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帮助客户解决各项科学难题。我们在分析检测、医学成像、信息技术和售后服务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深入的市场洞察力,可协助客户为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而不懈探索。2016年,珀金埃尔默年营收达21亿美元,为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提供服务,为标准普尔500指数中的一员,纽交所上市代号1-877-PKI-NYSE。了解更多有关珀金埃尔默公司的信息,请访问珀金埃尔默全新上线的中文官方网站。
  • 国家标准草案征集:《食品中铅污染控制规范》《食品中丙烯酰胺污染控制规范》
    各有关单位:   《食品中铅污染控制规范》《食品中丙烯酰胺污染控制规范》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组已初步完成标准起草,现就制定的标准文本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23日前扫码填写意见。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征求意见表二维码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2021年9月16日   附件: 附件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丙烯酰胺控制规范(草案)》.pdf附件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污染控制规范(草案)》.pdf征求意见表二维码
  • "不少食品安全问题都是有人故意炮制"
    宗庆后:不少食品安全问题都是有人故意炮制 宗庆后 资料图   宗庆后:食品行业永远是朝阳产业   在日前举办的第六届人民社会责任奖颁奖盛典上,杭州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获得“2011年度杰出贡献人物奖”。对于这个荣誉,宗庆后表示:“社会上每个行业都有比我贡献更大的杰出人物,我只能算是企业界比较勤奋的一个。”   宗庆后透露,2011年娃哈哈的整体业绩不错,实现营业收入能够超过670亿元,2010年是548.8亿元,大约有22%的增幅,但比较遗憾的是没有实现上一年订下的营业收入突破700亿元的更高目标。上缴各项税金实现53亿元,比2010年增长16%,税前利润能超过80亿元,比去年也有一定的增长,但增幅并不明显,“主要是原辅材料的涨价因素和各项经营成本的增加,导致我们的盈利空间在很大程度上被压缩了。”   宗庆后说:“2011年我最大的感悟就是八个字‘基础不牢,房子要倒’。现在欧债危机四处蔓延,甚至比2008年的美债危机还要严重。在企业界,不少企业在顺境中往往盲目扩张,一味求大求快,忽视发展的质量,根基不稳,一旦经济形势恶化、调控政策一出台,很容易就陷入困境,甚至连生存都成了问题。所以我感觉,做人做事都还是脚踏实地比较好一点,个人也好、企业也好乃至一个国家也好,都必须打下扎实的基础,才能在逆境中顺利过关,这是我们要好好吸取的经验教训。”   “虽然2011年总体经济形势并不乐观,但食品行业还是取得了不错的业绩。”对于娃娃哈所在的食品行业,宗庆后表示,“民以食为天,老百姓吃的需求总是第一位的,所以我认为任何一个社会,食品行业永远都是朝阳产业,发展趋势总是向上的。就饮料行业而言,我看了下饮料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截至11月份,全国的饮料总产量基本上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0%左右。”   他坦诚地说:“现在老百姓普遍比较关注食品安全问题,这也确实是我们当前食品行业应该特别重视的一个问题。对此我的认识是,有问题食品的源头还是在农产品上,如果不抓好这个问题,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是非常困难的。而且问题食品从数量上看确实是少数,但由于这是关系到老百姓健康的问题,因此影响比较大,需要我们花大力气去解决。”对此,宗庆后提出,一方面企业要加强自律,因为漠视食品安全的企业迟早是要被市场淘汰的 另一方面政府的监管还是要落实到位,特别是对源头的监控和教育农民等问题。   同时,宗庆后呼吁媒体对这方面问题的报道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的准则。“实际上,近些年不少所谓的‘食品安全问题’都是有人故意炮制出来的,但一些媒体却利用消费者的心理大做文章。这对消费者和企业都没有好处,在世界上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对于明年的发展,宗庆后表示,食品行业并不像高科技行业那样有明显的阶段性趋势,所以很难说某一年食品行业的趋势是什么,但是消费者喜爱更加安全、更加营养、更加健康的食品,这是大势所趋,也是我们努力和前进的方向。“2012年娃哈哈一方面还是要稳步扩大产能、提高销量,增强盈利能力,争取实现营业收入850亿元,为2013年如期实现营业收入过千亿打好基础。另一方面,还是要坚持创新,争取能拿出1~2个新的拳头产品。此外,产业链延伸和跨行业发展工作也要继续稳步前进。”他说
  • 鉴知技术亮相中华中医药学会中药炮制分会2021年学术年会
    10月16日,由中华中医药学会主办,中华中医药学会中药炮制分会、辽宁中医药大学、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共同承办的中华中医药学会中药炮制分会2021年学术年会在兰州开幕。会议为期三天,会议主题为“好药材 好炮制 好饮片 好疗效”,线上线下共计300余人参加,鉴知技术有幸携最新产品、技术亮相本次会议。会上,鉴知技术司星宇博士做了报告:《光谱技术在中药材真伪鉴别及有害残留快速检测中的应用》,汇报了两项与甘肃省药检院的合作研究项目。鉴知使用红外光谱法对中药真伪快速鉴别进行方法研究,在清华大学孙素琴教授的技术指导下,通过大规模的样品采集和机器学习算法可在2分钟内实现常见中药材真伪品的快速鉴别,经过持续的数据积累未来有望实现中药材道地溯源。此外,鉴知还开发出了国内外首款基于表面增强拉曼技术的中药有害残留快检设备,可对中药中农药、二氧化硫、黄曲霉毒素、重金属等物质进行快速检测和筛查。基于上述2项研究的成果:药鉴中药快速鉴定仪(IT2000)和 中药有害残留快检仪(RS1000TC),已在多家单位得到使用,并在此次会议上展出,获得了广泛关注。甘肃省是全国中药材主产区之一,作为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甘肃省地方习用药材质量标准提升及产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之一,这两款产品有助于当地中药材企业及相关机构更高效地保障中药质量安全,帮助加强中药材及饮片的质量控制,从而提升甘肃道地药材声誉和附加值,实现优质优价,为提升甘肃省中药材品牌影响力和产业竞争力贡献力量。 【产品介绍】1、IT2000药鉴中药快速鉴定仪产品简介IT2000使用衰减全反射-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技术(ATR-FTIR),内置含数百种中药材及饮片的光谱数据库,结合化学计量学和机器学习算法,实现了中药材及饮片鉴别的快速化、智能化、标准化,适用于中药材及饮片等生产、流通、使用和检验环节的快速筛查。技术特点 检测快速,无需前处理,1分钟即可报出分析结果 适用各种形态样品,整颗、切片、粉末等均可检测 无需试剂耗材,绿色检测,成本低廉 设备小巧便携,抗震耐湿,适合现场快检使用 智能识别,内置深度学习算法实现准确判断 设备自动给出鉴别结果,避免引入人为干扰因素2、RS1000TC 中药有害残留快检仪产品简介该仪器集成多种检测技术,可对党参、当归、黄芪等药材中多种禁用农药残留、二氧化硫残留、黄曲霉毒素、重金属进行快速检测和筛查,协助中药材流通交易市场、中药材企业以及中药材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快速的中药材质量筛查和控制。技术特点 功能丰富:实现中药材多种有害残留物质的检测 检测快速:快速响应,30 min 内即可完成检测 操作简单:便于操作的样品处理流程,所需前处理设备少 小巧轻便:设备重量不足 500 g,真正灵活机动的掌上实验室 结果可视化:直接报出结果,避免主观判断失误
  • 黑作坊被曝用化学品炮制猪耳牛筋等熟食(图)
    浸泡在化学溶液里的食材。     前晚,番禺区的这个黑作坊被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大量的化工原料。   硫化钠脱毛 硫酸铵浸泡 双氧水漂白 煮熟加香 送往肉菜市场熟食档   番禺一黑作坊前员工受良心谴责向记者报料;执法部门查实取缔,现场查获数百公斤食材   简单易食的熟食凉菜猪耳、猪蹄、牛耳、牛筋,是不少市民心中所好,但如果这一美味的背后,经过了一道道有毒化学品的浸泡,你是否还敢享用?近日,曾在番禺一家地下黑作坊打工的一名员工向新快报爆料,揭示出了这些毒凉菜的制作过程。他表示,从2008年开始已有大批此类毒凉菜流向番禺一些肉菜市场。而记者在当地暗访过程中,随机购买的牛耳成品凉菜,已检测出可致命硫化物。   前晚深夜11时许,广州市质监、卫监、工商和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对这一黑作坊采取取缔行动,当场查获浸泡在不明液体中的牛耳、猪蹄等数百公斤,及有毒化学原料一批,但相关涉案人员早已不知所踪。目前,联合执法部门正在对事件作进一步调查。   1   爆料 三道化学品泡出滑嫩肉质   在广州打工多年的小伙子阿海(化名),曾在位于番禺区东环和市桥交界处、距番禺大道高架桥仅十余米的一家地下肉品加工黑作坊工作。看着老板买回来的牛耳、猪蹄等肉类,经过一道道有毒化学品的浸泡后,再高价批发给各肉菜市场的熟食档,最终流向了市民的餐桌。   “良心上很过不去,不想再让这些毒菜害人了。”阿海说,为此他虽然辞去了黑作坊的工作,但仍选择了向媒体爆料。为了演示触目惊心的有毒熟食制作过程,阿海特意从黑作坊带回了一批有毒化学品。   “先用硫化钠配水,肉上的就毛可以全部脱掉。”阿海说着,取出一些黑色的硫化钠粉末,放入只装了三分之一水的水桶中溶解,搅拌时顿时散发出一阵刺鼻呛人的气味,令人咳嗽不止。随后,阿海将三只黑乎乎、毛茸茸的牛耳朵,放入硫化钠溶液中浸泡一段时间后,阿海换上胶鞋对着牛耳一阵踩跺,“(硫化钠)是一种强碱,把毛软化后,一踩就掉。”   三只牛耳脱毛后,又被放入了同样有着刺激性气味的硫酸铵溶液中浸泡。“硫酸铵的作用是,把肉上的毛囊收紧,肉质变得光滑。”阿海说,最后一道工序是将牛耳放入工业级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中浸泡,作为强氧化剂的过氧化氢具有强力漂白作用。   经过这三道化学品总共约一小时,最后三只脏乎乎的牛耳得以脱胎换骨,变得洁白、滑嫩,再经过煮熟加香,即可送入各肉菜市场的熟食档出售。   2   暗访 黑作坊藏匿于养牛场中   通过阿海指点,8月29日下午6时许,记者实地暗访发现,这家黑作坊藏匿于一处养牛场中,黑作坊周围牛粪四溢,恶臭难闻。黑作坊总共四个操作间,除一间有两名女工在切割牛嘴外,其他操作间都大门紧锁。记者来到黑作坊不到一分钟时间,即有3名大汉出现对记者进行监视,记者只好借故离开。   阿海说,这是一个暴利行业,一只牛耳的成本才两元,经化学品处理后可卖到六七元一只,而卤好之后可以卖到十几元一斤的高价。“所以他们做事很小心,看到陌生人都会过来盘问。”阿海说,这个黑作坊每天晚上八九点开工,至凌晨收工,每天可以制作300多斤的有毒牛耳、猪蹄等产品,每天的收入有1000多元。从2008年开始,已有大批在黑作坊炮制的产品流向番禺多个肉菜市场。   3   检测 牛耳熟食检出含二氧化硫   随后,记者来到番禺钟村、清河等肉菜市场熟食档口,随机购买了几份牛耳熟食。经阿海检查,这些牛耳的处理方法与他演示的方法如出一辄。为了印证阿海的说法,记者带着阿海制作的牛耳和买来的牛耳来到华南理工大学食品系进行检测发现,两份牛耳中均发现了等量的二氧化硫残留物。检测人员表示,二氧化硫在胃里会形成硫化氢,而硫化氢是一种强烈的神经毒素,有致命性。   4   查处 27桶食材泡在化学溶液中   前晚10时许,阿海向有关部门举报后,新快报记者随同广州市质监局、药监局、工商局、当地街道及警方来到涉案黑作坊,但此时几个操作间大门紧锁,透过门缝未见里面有人活动。   前晚11时10分许,联合执法人员获得批准,强行开门进入现场后,发现屋内空无一人,但恶臭袭来。屋内堆放有20多个蓝色化工用塑料大桶,其中20个大桶内有一批牛猪耳、蹄、筋等食材浸泡在一种透明的化学溶液中,一些食材已经发黑发臭,惹来不少蝇虫。在现场还留有一批用剩下的、标识为27.5%的工业级过氧化氢溶液和硫酸铵粉末。   十多分钟后,执法人员又发现了一间伪装成宿舍的操作间,查获了7桶浸泡着的食材,以及50公斤的硫化钠和100公斤的硫酸铵粉末。在查获的硫化钠和硫酸铵包装袋上,记者看到均明显标有警告语“严禁用于食品行业”字样。   “他们无证经营,可以定性为地下黑窝点,但这些食材是否有毒,还需要进一步化验。”市质监局一名执法人员说,由于相关涉案人员都已失踪,对案件进一步查处带来很大难度。昨日2时许,执法人员对查获的食材带水称重显示约为两吨,食材净重达数百公斤,除提取样品进行化验外,其他食材将集中无害化销毁。   市场走访   个别档主承认进低价熟食   新快报讯 昨日,记者走访了天河区棠下、东圃、石牌村、员村及体育东路几家大型肉菜市场发现,每家肉菜市场都有一至两家出售牛猪耳、蹄等熟食档口,尽管大部分档主都表示这些食材都来源于正规肉联工厂,但也有个别档主承认是购于私人肉贩,因为私人肉贩的价格会低一些。   “这些(食材)拿货的时候都是处理好的,至于厂家怎样处理,我们就不知道了。”棠下肉菜批发市场一名熟食档主说,他每天都要进20多个牛猪耳自行卤制,销量非常好,每天下午三四点前都会卖光。   小贴士   三种化学品食品行业禁用   硫化钠:无机化合物,又称臭碱、臭苏打、黄碱、硫化碱,主要用途皮革脱毛、染料及金属冶炼等方面。硫化钠触及皮肤和毛发时会造成灼伤,口服硫化钠会引起硫化氢中毒。   硫酸铵:无色结晶或白色颗粒,无气味,低毒。主要用作肥料,适用于各种土壤和作物,还可用于纺织、皮革等方面。   工业级过氧化氢:用于化工生产过氧化硫脲等的原料、消毒剂,以及在印染工业用作棉织物的漂白剂,或用于电镀液,但严禁用于食品行业。   部门行动   广东部署严打黑作坊   开设24小时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通讯员 粤公宣 报道 昨日,广东省公安厅、经信委、农业厅、卫生厅(食安办)、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制售假劣生产生活资料的黑工厂、收赃销赃的黑市场、涉黄涉赌涉毒的黑窝点。   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强调,“四黑”与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开展,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诚信,如不能彻底解决更将直接损害党的执政威信。行动中要通过集中侦破一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人员,整治一批问题严重地区,坚决捣毁“四黑”犯罪网络,切实做到为民除害,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目前,省公安厅已全面启动了“四黑四害”举报平台,24小时举报电话:020-83119134,举报邮箱:gdza19116@163.com
  • 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根据《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负责编制的团体标准《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诚挚邀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上述标准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 3)。该标准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4 日,请在截止日期前将意见反馈至协会联系人邮箱。联系方式:陈菲 025-83197665 13913909532(微信)邮箱:njhbxh@163.com 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024年5月15日关于征求《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团体标准意见的通知.pdf附件1、《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编制说明.pdf附件3、《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征求意见表.xlsx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分析质量控制规范》意见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局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制定的地方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分析质量控制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中,于2024年10月5日前,以e-mail或电话的方式反馈给我局。若各单位了解到该标准内容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请将涉及专利权/商标权的相关情况一并反馈。 联系人:樊子风电 话:64917365E-mail:stacyfanzifeng@126.com附件.zip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附件:1.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分析质量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附件:2.意见反馈表
  • 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立项团体标准《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
    各有关单位:根据《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申请的团体标准《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经我会组织专家评审,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请起草单位按照协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严格把控标准质量关,切实提高标准制订的质量和水平,增强标准的适用性和实效性,按期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如有单位或个人对该标准项目存在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我会秘书处,逾期视作无意见。 联系方式:陈菲 13913909532(微信)邮箱:njhbxh@163.com南京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023年12月4日宁环协〔2023〕50号-关于团体标准《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数据集编制规范》立项的通知.PDF
  •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批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真菌毒素污染控制规范》等5项团体标准
    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甘蔗叶纤维素纳米晶体制备技术规程》等5项团体标准业经学会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现批准发布为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团体标准,自2023年6月11日起实施。特此公告。附件:《甘蔗叶纤维素纳米晶体制备技术规程》等5项团体标准目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学会2023年5月11日附件:《甘蔗叶纤维素纳米晶体制备技术规程》等5项团体标准目录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甘蔗叶纤维素纳米晶体制备技术规程T/ZNZ 185-20232蔬菜“三分六统”生产经营管理规范T/ZNZ 186-20233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真菌毒素污染控制规范T/ZNZ 187-20234肉制品中胭脂红、刚果红、酸性橙Ⅱ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T/ZNZ 188-20235水产品中生物胺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T/ZNZ 189-2023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9288f24a-fec5-40bf-8611-7bfdedf8b4fc.jpg" title=" 201809110813362785.png" alt=" 201809110813362785.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制定注册管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定研制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依职责监督实施。制定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六)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定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七)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九)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十一)职能转变。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具体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审批事项取消或者改为备案。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高风险的实行许可管理,低风险的实行备案管理。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3.有效提升服务水平。加快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推进电子化审评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及时发布药品注册申请信息,引导申请人有序研发和申报。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4.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加快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1.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并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2.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3.与商务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商务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商务部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4.与公安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部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和重要会议文件。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二)政策法规司。研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组织起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管理工作。承担普法宣传工作。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三)药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司)。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标准、技术指导原则,拟订并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承担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制度、检查研制现场、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四)药品监督管理司。组织拟订并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拟订并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五)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规则、命名规则和编码规则,拟订并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制度。拟订并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承担组织检查研制现场、查处违法行为工作。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组织拟订并依职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拟订并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七)化妆品监督管理司。组织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承担拟订化妆品检查制度、检查研制现场、依职责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工作。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八)科技和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研究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的科学工具和方法,研究拟订鼓励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并监督实施实验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协调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九)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执业药师资格管理工作。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16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稽查专员6名,正副司长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29日起施行。 /p p br style=" text-align: left " / /p
  • 我国学者牵头制定中医药国际规范
    p   美国《内科学年鉴》于6月27日全文刊出《中药复方临床随机对照试验报告规范2017: CONSORT声明的扩展、说明与详述》(以下简称《规范》)的英文、简体中文和繁体中文三种文字版本,并配发编者按,这是首次由我国学者牵头制定的中医药临床试验报告国际规范。 /p p   牵头制定此项规范将如何推动中药复方的国际化、标准化?8月2日,科技日报记者专访了制定《规范》的主要组织者之一、中国循证医学中心主任李幼平教授。 /p p   《临床随机对照试验报告规范》(CONSORT声明)自1996年在《美国医学会杂志》发表第1版之后,引起全球学者对临床试验过程及结果报告准确性的高度重视和认同,成为全球临床随机对照试验的报告规范和医学期刊的编辑规范。 /p p   李幼平说,CONSORT声明的发表,催生了国际临床医学领域里临床试验透明化全新理念的出现。随后,CONSORT还先后发表了整群随机对照试验、非劣效或等效试验、草药、非药物干预试验等扩展版。 /p p   2003年,在第13届Cochrane(全球公认生产高质量临床研究证据的非赢利国际学术组织)年会期间,时任中国Cochrane中心主任李幼平和方法学专家吴泰相教授,与CONSORT工作组负责人戴维· 摩亨专门开会讨论并达成共识,组建中外联合工作组,启动制订中药复方临床随机对照试验报告规范和针刺治疗临床随机对照试验报告规范。 /p p   在此期间,中国循证医学中心形成了包括临床试验注册、临床试验过程透明、准确报告临床试验过程和结果的临床试验透明化理念,并将其作为促进中医药国际化的重要策略。 /p p   “传统中医药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医学体系之一,其理论体系具有独特的中华文化和哲学思想特点,并且有丰富的临床经验积累。”李幼平说,中药复方是这种传统理论和临床经验指导下临床治疗的常用形式,国外学者制定的CONSORT草药扩展版,无法套用于撰写中药复方的临床试验原理、过程和结果报告。 /p p   长期以来,由于中医药临床试验报告缺乏符合国际标准的规范,导致中医药临床试验证据长期难以获得国际认可,“成为中医药实现国际化的主要瓶颈之一,也是为什么我们必须牵头重新制定适合中药复方临床试验报告的原因。这个报告规范的发表,将提高中医药临床试验和证据的质量”。 /p p   新出版的《规范》是在CONSORT 2010声明的基础上,加入针对中医证候和针对中药复方特点的“中药复方扩展版”,其中扩展的7项条目包括:文题和摘要、背景和目的、受试者、干预措施、结局指标、可推广性和解释。 /p p   在《规范》核心的“干预措施”(临床试验对象使用的药品或方式)中,将中药复方扩展为“固定组成的中药复方、个体化中药复方、中成药、对照组”4个子条目,明确需要在报告中写出中药特色的表达内容,如复方组成药各自的成分、产地、炮制方法和剂量、组方原则等。 /p p   “《规范》被美国《内科学年鉴》以三种不同文字版本这种前所未有的形式发表,意味着中医药临床研究者有了国际认可的、规范化表达的临床试验报告撰写方式,并向全球推广。”李幼平说,这也体现了国际医学界对中医药研究的重视和期待。 /p
  • 新疆计划3年内完成250种药材标准制定
    从2009年起,新疆将着力推进民族药药材标准的制定和规范工作,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刺山柑果等250种维药药材标准的研究制定,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新疆民族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   记者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新疆传统的民族医药历史悠久,资源丰富。但由于极其缺乏民族药专业技术人员,基础研究薄弱,品种保护滞后,致使相当一部分常用药材尚无法定标准,维药饮品炮制规范更是空白。   今后,新疆将在组织实施各种注册、认证、监督检查等方面给予积极的引导和扶持;还要充分利用各种监督资源,加大政策引导、帮扶力度,组织专题调研和技术攻关,指导和帮助企业推动重点品种的发展,争取有更多的高科技产品投入市场。
  • 新规出台!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近日,为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格规范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假劣药认定,以及中药饮片不合格但不影响有效性、安全性等情况给出了具体的裁量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电子邮件:1522907388@qq.com2.来信地址: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西安市高新六路56号,邮编:710065)3.联系电话:62288363关于假劣药认定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统一全省药品案件查处有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现就假劣药认定以及《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对如下情形,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认定为假药、劣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载明药品质量检验结论:(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五)被污染的药品。二、对如下情形,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认定为假药、劣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违法事实的,无需载明药品质量检验结论:(一)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二)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不需要标明有效期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三)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四)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五)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七)其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假药或者劣药的。三、根据药品质量检验结论,一般应认定为假药的情形有:(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包括但不限于:1.药品质量检验结论中鉴别项或含量测定项中显示,未检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或者实测值为零、或者无效价的;2.中药材、中药饮片之外的药品,质量检验结论鉴别项或含量测定项中显示,检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份之外的其他药品成份、药味、提取物、化学物质或其他不符合药用要求物质的(不含辅料)。(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包括但不限于:1.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检验结论性状项中显示,样品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品标准规定的基原的,或者性状项、检查项中显示,检出其他药味等杂质超过药品标准规定来源40%的(不含40%)。2.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检验结论鉴别项或含量测定项中显示,未检出省级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或者实测值为零。(三)变质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1.注射剂、无菌制剂质量检验结论检查项中显示,无菌检查结论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2.颜色、气、味明显变异(包括霉变),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品标准规定的;3.药品质量检验结论检查项中显示,内源性毒素物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品标准规定的;四、根据药品质量检验结论,一般应认定劣药的情形有:(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包括但不限于:1. 药品质量检验结论鉴别项或含量测定项中显示,药品成份的含量、效价达不到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2.中成药质量检验结论鉴别项或含量测定项中显示,处方药味、提取物及其他成份剂量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3.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检验结论鉴别项或含量测定项中显示,检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之外的其他药味或者杂质,但不超过标准规定来源40%的(含40%);4.中药材、中药饮片总灰分、酸不溶性质量检验结论检查项中显示,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被污染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1.药品质量检验结论检查项中显示,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微生物限度、禁用农药残留,以及内源性毒素以外的其他有毒成份超过国家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品标准规定限度的;2. 除注射剂、无菌制剂以外的其他药品质量检验结论检查项中显示,卫生学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其他药品标准规定的;3.中药饮片虫蛀的。(三)中药饮片质量检验结论鉴别项或含量测定项中显示,检出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规定之外的其他药味或者杂质,但不超过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规定来源40%的(含40%);或者中药饮片总灰分、酸不溶性质量检验结论检查项中显示,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规定的,应定性为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五、本意见所称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范围主要是指《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六、一般认定为影响中药饮片的有效性、安全性的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影响中药饮片有效性的项目:鉴别、浸出物、特征图谱、指纹图谱、含量测定等。2.影响中药饮片安全性的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量、真菌毒素、直接口服及泡服饮片的微生物限度、毒性成分的限量检查等。七、涉案中药饮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用《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中药材炮制的中药饮片;(二)违法添加防腐剂、染色剂、辅料或其他物质的,以及其他故意违法的;(三)其他依法不应当适用的情形。八、涉案中药饮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出现其他影响有效性、安全性的不符合标准规定项目的,可以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中药饮片质量检验结论性状项中显示,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规定,但属于以下情形的:1.切制规格、形状、大小、厚薄等不符合标准规定,但不超过标准限度的15%的,或省内有使用习惯的;2.色泽不符合标准规定,但未超出标准规定色系的。(二)中药饮片质量检验结论检查项中显示,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规定,但属于以下情形的:1.中药饮片的水分或干燥失重不超过标准规定限度15%的;2.中药饮片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不超过标准规定限度15%(含15%)的;3.属于动物类、树脂类、根皮类或原药材为粉末状(如海金沙、蒲黄)等杂质不易清除的中药饮片,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检查项不超出标准规定限度的30%(含30%),且不存在人为增重因素的;4.中药饮片药屑及杂质不超过标准规定限度10%(含10%)的;九、各级药品检验机构对生产环节的中药饮片或销售、使用环节中本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进行监督检验时,如无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陕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检验;对销售、使用环节中外省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进行监督检验时,如无国家药品标准的,可按照企业当地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检验。药品检验机构出具中药饮片质量检验结论时,如仅有性状检验一项(检验机构认为通过性状检验能够直接认定检品为假药,无须再做其他检验项目的),应在验结论中注明本品非《药典》标准规定的品种,或载明中药材、中药饮片检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之外的其他药味或者杂质的比值。十、各级办案机构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具体情形、查明的相关违法事实,对是否“影响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综合判断。如存在以下情形,应当组织相关专家结合《中药饮片检验报告》和药品标准进行研判,提出书面评判意见并说明理由。(一)根据本《指导意见》难以对不符合标准的中药饮片是否“影响安全性、有效性”作出认定、或存在不一致意见的;(二)涉案中药饮片存在多项属于本《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十一、适用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对不符合标准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企业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回中药饮片,并对涉案的中药饮片进行药品安全隐患评估,提出销毁或返工等后续处理意见。办案机构对企业召回总结报告及涉案产品后续处理意见进行审查,认为通过净制、切制、干燥等返工处理,能够保证涉案的中药饮片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可以允许企业返工处理。十二、本《指导意见》中的国家药品标准含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其他药品标准包括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中药配方颗粒标准。
  • 湖北省中药材标准下月起将全面升级
    作为神农故里和李时珍故乡,湖北中医文化浓郁,中药材资源丰富。记者日前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5月1日起我省中药材标准将全面升级。   我省一直以来实施的《湖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系1989年制定的,随着技术发展,一些相关标准已经落后,制约了我省中药产业的发展。此次升级,将原规范细化为《湖北省中药材质量标准》和新版《湖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要求更高。
  • 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 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原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 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药监局  2023年1月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二十大报告关于“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当前中药质量安全监管和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全面加强中药全产业链质量管理、全过程审评审批加速、全生命周期产品服务、全球化监管合作、全方位监管科学创新,向纵深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药品监管实践和具有中国特色的中药科学监管体系建设,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加强中药材质量管理  (一)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进一步调动中药材产地地方政府、中药材生产企业、基地农户积极性,推动中药生产企业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向中药材种植加工环节延伸,促进中药材生产加工与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结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监管,在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的基础上,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及采购行为,加强趁鲜切制中药材质量管理。  (二)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充分发挥GAP在中药材生产质量监管的重要作用,组建国家GAP专家工作组,研究完善实施工作推进方案和配套技术要求,促进中药材规范化、产业化、规模化种植养殖。通过GAP延伸检查、符合性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推动中药生产企业采取自建、共建、联建或共享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稳定中药材供给,使用符合GAP要求的中药材。分品种、分步骤研究明确部分重点或高风险中药品种生产使用的中药材应当符合GAP要求。中药注射剂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原则上应当符合GAP要求。  (三)完善中药材注册管理。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品种目录》,依法对符合规定情形的中药材品种实施审批管理。加强对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修订《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指导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修订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标准,确保地方药材标准与国家药品标准协调统一。  (四)建立中药材质量监测工作机制。组织综合分析中药材质量监测数据,关注不同产地中药材质量的差异,研究发布中药材质量监测报告。构建涵盖药材品种考证、产地、质量、安全等信息的国家中药材质量基本数据库,促进中药材数据信息的共享和共用。  (五)改进中药材进口管理。持续强化进口药材检验能力建设,提升进口药材质量追溯水平。根据国家战略区域规划要求,有序开展对申请增设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现场考核评估工作,合理增设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  二、强化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监管  (六)加强中药饮片审批管理。遵循中医药理论和用药规律,围绕质量安全风险,推动中药饮片炮制机理研究,建立健全中药饮片质量评价体系。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饮片目录》及配套文件,依法对符合规定情形的中药饮片实施审批管理。  (七)完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分批发布实施并不断提高完善《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加强对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备案管理,指导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制定和修订。强化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完善按照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中药饮片的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等规定。  (八)规范中药饮片生产和质量追溯。遵循中药饮片炮制特点,结合传统炮制方法和现代生产技术手段,研究完善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探索建立中药饮片生产流通追溯体系,逐步实现重点品种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和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发布实施《中药饮片包装标签管理规定(试行)》及相关配套技术文件,规范中药饮片标签的标识内容。  (九)推动改进中药饮片生产经营模式。引导和督促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结合产业规划、资源优势、技术能力等生产实际,优化调整品种生产结构,逐步推进实现中药饮片集约化、精品化、规模化的生产模式。  (十)强化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过程管理。督促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备案的生产工艺生产,严格供应商审核,加强中药材鉴别、中药饮片炮制、颗粒生产、检验放行等全环节质量管理,确保生产全过程符合相应的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三、优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十一)积极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作用。推动医疗机构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真实世界研究等技术手段,围绕临床定位、适用人群、用法用量、疗程以及体现中药作用特点和优势的评价指标等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开展研究。发挥人用经验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的支持作用,支持将疗效确切、特色优势明显,不良反应少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向新药转化。  (十二)严格备案和调剂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及时对已备案的医疗机构制剂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抽样检验。规范调剂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支持通过调剂在不同医疗机构内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区域配制车间监管,严格监管其配制中药制剂的质量。  (十三)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不良反应监测。推动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药物警戒体系,主动开展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疑似不良反应的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必要时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有效性、安全性开展研究和综合评价,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主动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有关批准证明文件或注销备案。  四、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  (十四)持续推动中药评价体系的研究和创新。优化中药审评审批体系和机制,推进注册“末端”加速变为向“前端”延伸的全程加速,制定发布实施《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加快推进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多元化中药评价技术标准和临床疗效评价方法。  (十五)完善中药应急审评审批机制。快速有效应对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对国务院卫生健康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定急需中药实施特别审批程序。鼓励并扶持用于重大疾病、罕见病,或者儿童用中药新药的研制,对符合规定情形的相关注册申请实行优先审评审批。  (十六)完善中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优化非处方药上市注册与上市后转换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体系和要求,规范开展中药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技术评价,研究制定中药非处方药审评技术要求,进一步发挥中成药在自我药疗中的作用。  五、重视中药上市后管理  (十七)完善中药上市后管理工作机制。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服务,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行主体责任和义务,根据产品特点制定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上市后研究和上市后评价,对药品的获益和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依法采取修订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召回药品、主动申请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措施。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动开展中药注射剂上市后研究和评价,持续提升对中药注射剂的药物警戒水平和能力。  (十八)强化中药上市后变更管理。完善基于风险控制的上市后变更管理,进一步明确不同变更风险等级划分的标准,加强对高风险变更品种的审评审批。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动提升中药质量的主体责任意识,发挥末端政策发力优势,提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  (十九)加强中药不良反应监测。组织研究开发符合中药特点的中药不良反应信号监测工具,对发现的安全性风险信号及时开展综合分析研判,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力度,及时防控用药风险。  六、提升中药标准管理水平  (二十)优化中药标准管理。研究制定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以《中国药典》(一部)修订为契机,探索实施中药国家标准制定质量管理规范,及时将科学、成熟、适用的中药相关注册标准、国际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内控标准等转化为国家标准。建立中药国家标准快速修订机制和修订程序。加强药典委员会中药相关专委会建设,完善委员遴选和产生机制。  (二十一)科学完善中药标准。持续推进中药标准制定、修订,加快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发布实施。合理设置中药中农药残留、重金属与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有害物质以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的限量要求和检测方法。加强中药内源性有毒成份检测技术研究和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制订符合中药特点的内源性有毒成份限度标准和完善用法用量。  (二十二)加强中药标准物质研制和供应保障。完善中药标准物质研制和持续保障供应机制,强化动态预警和信息反馈机制,开展需求分析并制订研制计划,加强质量监测。分类完善中药化学对照品、对照药材和对照提取物等中药标准物质的研制和标定技术要求。  (二十三)提升中药标准数字化管理水平。建立完善中药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动态数据库,加快推进数字化标准建设,及时更新数据,实现药品标准的发布、查询、分析、研究、维护信息化。  七、加大中药安全监管力度  (二十四)创新中药质量监管模式。逐步构建“网格化”监管模式,完善中药生产监管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并监督实施《中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逐步建立并完善中药生产区域化风险研判机制,针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持续加强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中成药监督检查,有序开展中药材延伸检查。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中成药流通经营秩序,强化使用环节质量监管。  (二十五)加强中药质量抽检监测。持续推进和完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成药质量抽检,结合监管需求和行业发展实际科学开展探索性研究,对抽检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依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或质量提升措施,优化中药质量公告发布工作机制,依法发布抽检监测结果,向公众客观准确传递中药质量安全信息。  (二十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重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和/或经营企业涉嫌注册、备案造假,以及掺杂掺假、编造记录、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窝点”制售中药假药等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利用网络监测、投诉举报等线索,联合公安、司法等部门,坚决查清源头、一追到底,依法追究犯罪人员刑事责任,坚守中药安全底线。  八、推进中药监管全球化合作  (二十七)充分发挥国际合作平台作用。进一步深化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草药监管合作组织(IRCH)、西太区草药监管协调论坛(FHH)国际合作,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框架、“中国-东盟药品合作发展高峰论坛”、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药合作中心等平台作用,积极推动在传统草药监管合作、标准协调等方面进一步形成国际共识。  (二十八)支持中药开展国际注册。积极开展中药国际注册政策宣贯和交流,支持国内具有临床优势的中药开展国际注册,鼓励开展中药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按计划组织对进口药材的产地、初加工等生产现场以及境外中药(天然药物)的研制、生产实施检查。  (二十九)传播中药监管“中国经验”。加快推进中药监管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指导原则翻译工作,分批次印制中药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外文版本,加快国际推广,为国际传统草药监管规则和标准制修订贡献“中国经验”。  九、保障措施  (三十)强化部门联动、协同推进。强化与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等部门协同联动,在中药相关重大政策制定过程中加强沟通交流,形成各部门共同推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良好局面。  (三十一)大力发展中药监管科学。研究制定中药监管科学发展战略和关键路径,推进开展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积极筹建药品监管科学全国重点实验室,依托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科学基地、重点实验室和重点项目实施,推动研究用于中药评价的新工具、新方法和新标准,并建立促进其用于中药监管的转化认定程序,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药监管科学体系,解决中药监管基础性、关键性、前沿性和战略性技术问题。  (三十二)加强高端智库建设。充分发挥高端智库作用,组建由中医药领域和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院士、国医大师以及资深专家组成的中药管理战略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中药监管科学工作专家组,为国家药监局提供相关政策、法律咨询,提出决策参考、工作建议,确保中药监管工作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  (三十三)重视监管科学人才队伍培养。加强与高水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以及行业学会、研究会等合作,构建中药监管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分类别开展监管能力和实务培训,培养一支适应中药高质量发展的监管队伍。  (三十四)夯实中药监管基础建设。加强中药监管基础数据建设,开展数据科学研究,从技术标准、质量追溯、过程监控、风险监测等方面,推动构建以数据为核心的中药智慧监管模式。  (三十五)全面落实国家区域战略。落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鼓励条件成熟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加强中药质量安全监管,促进中药产业更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
  • 中药配方颗粒省级标准制定关注要点
    2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公告》的发布标志着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和监管进入新的阶段。  根据《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可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进行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作为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和质量监管的重要依据,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成为备案资料中最关键的技术文件。《公告》要求,中药配方颗粒应执行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允许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制定标准。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公示了160个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即将转为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将为各生产企业配方颗粒的备案提供依据。但是160个品种之外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目前尚无国家标准,中药配方颗粒省级标准制定工作迫在眉睫。  《公告》要求中药配方颗粒省级标准的制定应严格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执行。中药配方颗粒省级标准制定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研究用样品的代表性。应在充分产地调研基础上收集含道地产地、主产地等不同产地的15批以上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同一基原药材样品,并依据药品标准或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成供研究用中药饮片样品。  二是标准汤剂研究的标准性。标准汤剂是衡量中药配方颗粒与中药饮片汤剂“一致性”的物质基准。标准汤剂的标准性涵盖了投料饮片(药材)的道地性、煎煮工艺的一致性、质量控制的严谨性。因此,标准汤剂的制备应参照《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采用传统汤剂的获得模式。标准汤剂是中药饮片经水煎煮提取、过滤固液分离、低温浓缩、冷冻干燥制得。通过15批标准汤剂的出膏率、有效成份(或指标成份)含量及含量转移率、特征图谱等数据,分析得出标准汤剂的三个基本质量指标,为中药配方颗粒的工艺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提供依据。  三是工艺研究的合理性。中药配方颗粒制备工艺合理性的主要评价标准是上述标准汤剂的三个质量指标。因此,工艺研究中提取时间、提取次数、浓缩、干燥、制粒等工艺参数的确定均应以标准汤剂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处方量、制成总量及规格等也应与标准汤剂的质量指标相对应。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汤剂、中间体、成品之间关键质量属性的量质传递应具有相关性。  四是质量标准研究的科学性、严谨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制定应针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特点,由于中药饮片经水煎煮制成颗粒后已失去了中药饮片的鉴别特征,因此应采用特征图谱或指纹图谱等专属性、整体性控制方法进行鉴别;含量测定应选择水溶性有效成份或专属指标成份作为测定指标并根据标准汤剂的含量及含量转移率范围制定合理含量上下限度。此外,为有效控制中药配方颗粒的安全性,应参照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标准中规定的重金属、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限量制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对于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中未规定上述安全性检查项目的品种应进行相应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控制。  五是质量标准复核的重要性。质量标准复核工作是考察标准重现性和可行性的重要环节,质量标准草案上升为正式标准之前均应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应组织省级药检部门或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制定的质量标准草案进行复核,以确保标准的可行性。  中药配方颗粒省级标准制定工作是一项关系中药配方颗粒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期待各省能群策群力,充分发挥中药配方颗粒原试点企业的经验和科研院校的科研优势,尽快制定出能有效控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的省级标准。(作者: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 冯丽
  • 近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征求意见信息汇总
    近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征求意见信息汇总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计量技术规范(点击可打开相关材料下载)全国生物计量技术委员会全自动酶联免疫分析仪校准规范生物安全采样舱性能参数校准规范生物降解试验中接种物活性定量测量方法负压隔离舱生物安全参数校准规范移动生物检测实验舱性能参数校准规范负压救护车医疗舱性能参数校准规范 全国流量计量技术委员会液体容积式流量计检定规程液体容积式流量计型式评价大纲激光多普勒流速仪热式燃气表检定规程热式燃气表型式评价大纲烟道气体流速测量三维皮托管校准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流量比对装置校准方法全国流量计量技术委员会液体流量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刮板油流量计校准规范热量表通信技术协议计量技术规范全国声学计量技术委员会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高强度定向声源测试规范骨导助听器校准规范超声探伤仪检定规程毫瓦级超声功率源检定规程全国光学计量技术委员会光传输用稳定光源透射式能见度仪校准规范阿贝折射仪全国标准物质计量技术委员会电子探针显微分析标准物质研制规范检验医学标准物质互换性评估规范稳定同位素标准物质研制规范有机同位素稀释质谱法定值规范全国气象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大气电场仪校准规范气象湿度传感器气象用红外地温传感器自动气象站风向传感器自动气象站数据采集器气象专用计量器具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构架全国温度计量技术委员会温度变送器校准规范热电偶、热电阻自动测量系统校准规范温度传感器动态响应校准规范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相对法压电式压力传感器校准规范防水卷材不透水仪校准规范锰铜电阻压力计(静态)校准规范全国几何量工程参量计量技术委员会焊接检验尺校准规范光谱共焦传感器校准规范缝隙、段差测量仪校准规范大量程数显千分表校准规范漆膜划格器校准规范全国电离辐射计量技术委员会放射治疗模拟定位X射线辐射源检定规程机动车测速仪现场测速标准装置校准规范 汽车行驶记录仪校准规范全国振动冲击转速计量技术委员会恒转速源校准规范机动车测速仪现场测速标准装置校准规范 汽车行驶记录仪校准规范高加速寿命和应力筛选试验系统校准规范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校准规范轮速传感器检测装置校准规范索力动测仪(振动法)校准规范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装置检定规程地球重力法低频振动校准规范工业机器人校准规范全国计量器具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检查方法(征求意见稿)全国环境化学计量技术委员会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仪校准规范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校准规范
  • 《中药饮片处方用名标准》等7项拟发布团体标准公示
    中药饮片是中成药的重要原料,是中药材经过按中医药理论、中药炮制方法,经过加工炮制后的,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的中药。其处方用名是临床医生开具中药饮片处方时应使用的规范名称,但目前临床开具中药饮片处方时药物名称混乱现象较为普遍,规范中药饮片名称对于促进中医药的学术交流及标准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中药饮片到目前为止尚无指导其合理应用的规范性文件,使它的临床合理使用无法可依,严重阻碍了中药饮片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的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药饮片临床应用规范势在必行。中药汤剂是中药的传统剂型之一,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临床疗效。但由于各家医疗机构所用机器设备不同、热源不同,煎药实操人员多各自依靠经验进行操作,在汤剂制备过程中的各环节仍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汤剂的质量,进而影响临床疗效及用药安全性等。因此,为了让更多喜爱中医药、信任中医药、使用中医药的人,能正确煎服中药,传承精髓、守正创新,掌握中药煎煮方法,提高煎药知识的普及和煎药技能的实操性,建立中药汤剂煎煮技术规范,势在必行。2021年6月2月,通过专家组审查,中华中医药学会公示出《中药饮片处方用名标准》等7项团体标准,希望可以得到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及建议,时间截至为2021年6月16日。具体标准及反馈意见表见附件。联 系 人:段笑娇联系电话:010-64202516邮 箱:bzhtcm@163.com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4号附 件:1中药饮片处方用名标准-公示稿.pdf2-中药饮片临床应用规范-公示稿.pdf3-中药配方颗粒包装标准-公示稿.pdf4-中药饮片处方应付标准-公示稿.pdf5-中药饮片包装规范-公示稿.pdf6-中药汤剂煎煮技术规范-公示稿-.pdf7-中药饮片临方炮制规范-公示稿.pdf8-中华中医药学会拟发布团体标准公示反馈表.docx
  • 坚持最严谨的标准 推动中药配方颗粒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2月10日,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结束中药配方颗粒(以下简称:配方颗粒)试点工作,对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其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配方颗粒源于中药饮片,其在临床应用上给医生和患者多了一种选择。为了规范配方颗粒产业有序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公告》对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作出规范。其中,标准作为产品质量的重要准绳,受到广泛关注。《公告》对标准作出系列规范,力求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60个品种将迎来国家标准  《公告》要求配方颗粒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药典委员会(以下简称药典委)结合试点工作经验组织审定配方颗粒的国家药品标准,分批公布。配方颗粒应当按照备案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并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早在2017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便在药典委设立专项办公室,组织制定《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并组织企业开展标准研究,组织专家开展试点统一标准审评工作。截至目前,已有160个常用配方颗粒的国家标准完成审评,拟于近期颁布,涉及约1/3的常用中药材。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标准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相辅相成,相互配合,都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中国药典》凡例第五条规定,标准正文所设各项规定是针对符合GMP的产品而言。任何违反GMP或有未经批准添加物质所生产的药品,即使符合标准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企业应在标准研究过程中重视生产工艺中重要工艺步骤及参数的研究,规范生产过程管理,符合标准不是目标,实现质量控制才是硬道理。  更多品种标准正在制定路上  《公告》还指出,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应当符合《技术要求》的规定。配方颗粒品种国家标准颁布实施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即行废止。  由此可见,《公告》明确了配方颗粒国家标准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之间的关系,并明确不具有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标准的配方颗粒不得上市销售。  为了规范没有统一国家标准配方颗粒的使用,《公告》指出,跨省销售使用配方颗粒的,生产企业应当报使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无国家药品标准的配方颗粒跨省使用的,应当符合使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这充分体现了“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管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的理念。  药典委将进一步加快组织国家标准审核的步伐,希望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制定。目前试点企业还有约200~300个配方颗粒品种的标准研究资料正在准备提交。  标准需符合《技术要求》  为加强对配方颗粒的管理,药典委特别组织制定了《技术要求》,并与《公告》同步发布实施。《技术要求》是标准制定的准绳。  标准研究的目的是要达到质量控制,《技术要求》规定在标准研究制定过程中要对中药材质量考察,要对中药饮片炮制、标准汤剂、制备工艺等多个项目进行详细研究,并明确关键质量属性。要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汤剂、中间体及配方颗粒成品的标准。要确定出膏率、含量及含量转移率、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浸出物等表征。还要详细说明生产全过程的量质传递情况,设定可接受的变异范围及理由,要求从原料到中间体到成品生产全过程的量质传递应具相关性、可行性和合理性,体现了中药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特点及方向。  《技术要求》贯彻了“全过程管理”“标准汤剂比对”和“建立严谨的质量标准”的管理理念和要求,从基本要求、原辅料、标准汤剂、生产工艺、标准制定、稳定性和标准复核等几个方面规范了标准研究制定的过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考虑到配方颗粒经水煎煮失去饮片原形的特点,通过要求采用特征/指纹图谱分析技术,强化了在统一标准中对配方颗粒质量真伪优劣的专属性要求。二是对标准汤剂进行表征,并将其作为中药配方颗粒的物质基准,以保证中药配方颗粒的安全有效。三是规范和统一了浸膏得率,进而统一了不同生产企业的制成总量及规格。整体而言,《技术要求》抓住了中药质量真伪鉴别和足量投料的关键点,同时体现了中药复杂体系质量控制的特点。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为了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公告》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当地临床实际需求尽快制定管理细则,进一步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加强属地监管,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中医临床需求。(作者为国家药典委员会 宋宗华)
  • 我国规划中药标准 将主导国际标准制订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13日公布,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药品安全的独立规划。按照规划,到“十二五”末,药品标准和药品质量大幅提高,药品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整体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药品安全水平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满意度显著提升。   规划精目标、高标准、重接轨、强监管,亮点突出、特点鲜明。   规划提出,将从6个方面提供保障,促进规划顺利实施。其中包括,全面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严重违规和失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中药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订   规划从5个方面精炼地提出“十二五”期间的规划目标,即到“十二五”末:   ——全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标准达到或接近国际标准,中药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订。医疗器械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达到90%以上。   ——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批准生产的仿制药中,国家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药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药品生产100%符合2010年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无菌和植入医疗器械生产100%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药品经营100%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新开办零售药店均配备执业药师。2015年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6500个药品标准提高   规划指出,要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参照国际标准,优先提高基本药物及高风险药品的质量标准。提高中药(材)、民族药(材)质量标准与炮制规范。药品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一律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规划明确,提高药品标准包括:完成6500个药品标准提高工作,其中化学药2500个、中成药2800个、生物制品200个、中药材350个、中药饮片650个。提高139个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标准,制订100个常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标准。提高132个药用辅料标准,制订200个药用辅料标准。   规划首次明确提出,全面提高仿制药质量。对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的仿制药,分期分批与被仿制药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其中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临床常用的仿制药在2015年前完成,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不予再注册,注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将其生产的仿制药与被仿制药进行全面对比研究,作为申报再注册的依据。   安全保障能力与国际接轨   规划多次强调与国际接轨,从标准到工艺,从研制到生产,从监管到合作,可谓任重道远。   规划指出,到“十二五”末,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整体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十二五”时期,人民群众对药品的安全性、可及性要求不断提高。要加强药品安全工作,为人民群众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目前,我国能够出口到国外的制剂还很有限,更多的是原料药出口。“十二五”期间,要促进与国际组织、发达国家的检查互认。如,在研制环节,完善药品研制规范,制修订药品研制技术指导原则和数据管理标准,促进数据国际互认。在生产环节,加强进口药品监管,建立健全境外检查工作机制和规范,探索建立出口药品监管制度。对医疗器械要建立和完善进出口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出入境验证和风险管理制度。在监管能力上,加强与国际组织、国外监管机构和民间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药店法人须有执业药师资格   规划强调,要强化包括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质量监管。   ——研制环节,鼓励罕见病用药和儿童适宜剂型研发。   ——生产环节,加强经常性检查,严肃查处违规企业。   ——流通环节,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并与药品零售机构直接结算。提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准入门槛,完善退出机制。建立健全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协调机制。   ——使用环节,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   同时,规划提出,完善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药品电子监管体系。推进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整合信息资源,统一信息标准,提高共享水平,鼓励有关部门以及企业信息化系统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
  • 《河南省中医药条例》表决通过:保护支持豫产道地中药材
    近日,《河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道地药材是传统优质中药材的代名词,中医素有“非道地药材不处方,非道地药材不经营”的说法。《条例》中,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单独成章,其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其他中药材资源的保护以及道地中药材野生抚育管理。鼓励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豫产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豫产道地中药材、大宗中药材品种的保护和生产,加强产地生态环境保护,支持豫产道地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产品。扶持豫西伏牛山区等建设优质中药材生产基地。为保证中药材质量安全,《条例》规定种植养殖中药材须严格控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物质。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中药材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来源于经典名方、名老中医验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中药新药研发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寻访制度,对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组织开展调查、登记,建立中医药确有专长人员数据库。
  • 200种藏药标准将完善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对口支援西藏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十二五”期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对西藏食品药品监管的支援力度,预计投入近3亿元专项经费,重点做好5大项目的建设。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李继平指出,“十二五”期间,藏药标准体系项目将完成不少于150种藏药材、200种藏药成方制剂标准的完善和修订。同时,指导和加强对藏药炮制技术的研究,修订体现藏药特色的药材炮制规范。   监管体系援藏将支持西藏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逐步形成较为健全的三级行政执法监管体系、两级检验检测和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力争完成全区74个县级局的建设。   此外,基础设施和装备援藏将支持西藏完成68个县级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扩建山南、那曲食品药品检验所业务用房并完成原实验业务用房辅助工程,开展拉萨等6地(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 CFDA关于规范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00000.pn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6a32e9f0-bc1f-48df-b34c-d52a4b7cb65c.jpg" /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典委员会: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8号),按照通告的要求,对已上市的药品违反命名原则的要进行规范。现就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规范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p p    strong 一、中成药通用名称规范范围 /strong /p p   (一)下列情形的中成药名称必须更名: /p p   1.明显夸大疗效,误导医生和患者的 /p p   2.名称不正确、不科学,有低俗用语和迷信色彩的 /p p   3.处方相同而药品名称不同,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而处方不同的。 /p p   (二)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各种中成药制剂不予更名。 /p p   (三)下列情形的中成药名称尽管与技术指导原则不符,但是这些品种有一定的使用历史,已经形成品牌,公众普遍接受,可不更名: /p p   1.药品名称有地名、人名、姓氏的 /p p   2.药品名称中有“宝”“精”“灵”等的。 /p p    strong 二、中成药通用名称更名的程序 /strong /p p   (一)中成药通用名称更名工作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 /p p   (二)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提出需更名的中成药名单,并公开征求意见。在该名单确定并公布后,列入名单内的中成药均应更名。 /p p   (三)更名申请的提出: /p p   在需更名的中成药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相关生产企业应以公函形式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拟修改的建议通用名称,并提交相关资料: /p p   1.按照《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最多提供三个通用名称,按推荐次序排列,并详述命名依据。 /p p   2.出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药品数据查询系统中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结果。 /p p   3.涉及多家企业的品种,可由各企业单独提出更名 或协商一致后共同出具公函(加盖各自公章),推举一家企业提出更名。 /p p   (四)通用名称的审核、发布: /p p   1.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提出的建议通用名称,并公示审核结果。 /p p   2.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公示征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确定更名后的通用名称。 /p p   3.国家药典委员会将审核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p p   strong  三、过渡期 /strong /p p   批准更名之后,给予2年过渡期(以新名称公布之日起计),过渡期内采取新名称后括注老名称的方式,让患者和医生逐步适应。 /p p   批准更名之日起30日内,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更名后新的说明书、标签。自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说明书、标签。备案前生产的药品,有效期在2年过渡期内的,该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说明书、标签至有效期结束 有效期超过2年过渡期的,该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说明书、标签至过渡期结束。 /p p    strong 四、保障措施 /strong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强与相关部委沟通,确保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规范工作与基本药物目录及医疗保险目录有机衔接。国家药典委员会建立健全中药命名专业委员会。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行政区域内涉及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规范工作的企业及时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更名建议。 /p p  附件:1.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 br/     2.关于《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1月20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附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 /strong /p p    strong 一、概述 /strong /p p   为加强注册管理,规范中成药的命名,体现中医药特色,尊重文化,继承传统,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p p   本指导原则是在既往中药通用名命名的技术要求、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中成药命名现状,结合近年来有关中成药命名的研究新进展而制定。 /p p strong   二、基本原则 /strong /p p   (一)“科学简明,避免重名”原则 /p p   1.中成药通用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不易产生歧义和误导,避免使用生涩用语。一般字数不超过8个字(民族药除外,可采用约定俗成的汉译名)。 /p p   2.不应采用低俗、迷信用语。 /p p   3.名称中应明确剂型,且剂型应放在名称最后。 /p p   4.名称中除剂型外,不应与已有中成药通用名重复,避免同名异方、同方异名的产生。 /p p   (二)“规范命名,避免夸大疗效”原则 /p p   1.一般不应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或濒危受保护动、植物名称命名。 /p p   2.不应采用代号、固有特定含义名词的谐音命名。如:X0X、名人名字的谐音等。 /p p   3.不应采用现代医学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相关用语命名。如:癌、消炎、降糖、降压、降脂等。 /p p   4.不应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如:强力、速效、御制、秘制以及灵、宝、精等(名称中含药材名全称及中医术语的除外)。 /p p   (三)“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原则 /p p   将传统文化特色赋予中药方剂命名是中医药的文化特色之一,因此,中成药命名可借鉴古方命名充分结合美学观念的优点,使中成药的名称既科学规范,又体现一定的中华传统文化底蕴。但是,名称中所采用的具有文化特色的用语应当具有明确的文献依据或公认的文化渊源,并避免夸大疗效。 /p p strong   三、单味制剂命名 /strong /p p   1.一般应采用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有效成份、中药有效部位加剂型命名。如:花蕊石散、丹参口服液、巴戟天寡糖胶囊等。 /p p   2.可采用中药有效成份、中药有效部位与功能结合剂型命名。 /p p   3.中药材人工制成品的名称应与天然品的名称有所区别,一般不应以“人工XX”加剂型命名。 /p p strong   四、复方制剂命名 /strong /p p   中成药复方制剂根据处方组成的不同情况可酌情采用下列方法命名。 /p p   1.采用处方主要药材名称的缩写加剂型命名,但其缩写不能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要求的含义。如:香连丸,由木香、黄连组成 桂附地黄丸由肉桂、附子、熟地黄、山药、山茱萸、茯苓、丹皮、泽泻组成 葛根芩连片由葛根、黄芩、黄连、甘草组成。 /p p   2.采用主要功能(只能采用中医术语表述功能,下同)加剂型命名。该类型命名中,可直接以功能命名,如:补中益气合剂、除痰止嗽丸、补心丹、定志丸等 也可采用比喻、双关、借代、对偶等各种修辞手法来表示方剂功能,如:交泰丸、玉女煎、月华丸、玉屏风散等。示例如下: /p p   (1)采用比喻修辞命名,即根据事物的相似点,用具体的、浅显的、熟知的事物来说明抽象的、深奥的、生疏的事物的修辞手法。如:玉屏风散、月华丸等。 /p p   玉屏风散:“屏风”二字,取其固卫肌表,抵御外邪(风)之义。“玉屏风”之名,以屏风指代人体抵御外界的屏障,具浓郁的传统文化气息,体现了中医形象思维的特质。 /p p   月华丸:“月华”,古人指月亮或月亮周围的光环。本方能滋阴润肺,治疗肺痨之病。因肺属阴,为五藏之华盖,犹如月亮之光彩华美,故名“月华丸”。 /p p   (2)采用双关修辞命名,即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利用词的多义或同音的条件,有意使语句具有双重意义,言在此而意在彼。如:抵当汤等。 /p p   抵当汤,由水蛭、虻虫、桃仁、大黄组成。用于下焦蓄血所致之少腹满痛,小便自利,身黄如疸,精神发狂等症。有攻逐蓄血之功。“抵当”可能是主药水蛭之别名,但更多意义上是通“涤荡”,意指此方具有涤荡攻逐瘀血之力。 /p p   (3)采用借代修辞命名,即借一物来代替另一物出现,如:更衣丸等。 /p p   更衣丸,由朱砂、芦荟组成,取酒和丸,用黄酒冲服,有泻火通便之功,用于治疗肠胃燥结,大便不通,心烦易怒,睡眠不安诸证。“更衣”,古时称大、小便之婉辞,方名更衣。以更衣代如厕,既不失文雅,又明了方义。 /p p   (4)采用对偶修辞,即用两个结构相同、字数相等、意义对称的词组或句子来表达相反、相似或相关意思的一种修辞方式。如:泻心导赤散等。 /p p   泻心导赤散,功能泻心脾积热,临床常用于治疗心脾积热的口舌生疮。“泻心”与“导赤”是属于对偶中的“正对偶”,前后表达的意思同类或相近,互为补充。 /p p   3.采用药物味数加剂型命名。如:四物汤等。 /p p   四物汤,由当归、川芎、白芍、熟地组成,为补血剂的代表方。 /p p   4.采用剂量(入药剂量、方中药物剂量比例、单次剂量)加剂型命名。如:七厘散、六一散等。 /p p   七厘散,具有散瘀消肿,定痛止血的功能。本方过服易耗伤正气,不宜大量久服,一般每次只服“七厘”,即以每次用量来命名。 /p p   六一散,则由滑石粉、甘草组成,两药剂量比例为6∶1,故名。 /p p   5.以药物颜色加剂型命名。以颜色来命名的方剂大多因成品颜色有一定的特征性,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故据此命名,便于推广与应用,如:桃花汤等。 /p p   桃花汤,方中药物组成为赤石脂一斤,干姜一两,粳米一斤,因赤石脂色赤白相间,别名桃花石,煎煮成汤后,其色淡红,鲜艳犹若桃花,故称桃花汤。 /p p   6.以服用时间加剂型命名。如:鸡鸣散等。 /p p   鸡鸣散,所谓“鸡鸣”,是指鸡鸣时分,此方须在清晨空腹时服下,故名“鸡鸣散”。 /p p   7.可采用君药或主要药材名称加功能及剂型命名。如:龙胆泻肝丸、当归补血汤等。 /p p   龙胆泻肝丸,具有泻肝胆经实火,除下焦湿热之功效。方中君药龙胆草,有泻肝胆实火作用。 /p p   当归补血汤,具有补气生血之功效。方中主药当归,有益血和营作用。 /p p   8.可采用药味数与主要药材名称,或者药味数与功能或用法加剂型命名。如:五苓散、三生饮等。 /p p   五苓散,方中有猪苓、泽泻、白术、茯苓、桂枝,同时含两个“苓”,故名。 /p p   三生饮,方中草乌、厚朴、甘草均生用,不需炮制,甘草生用较为常见,但草乌多炮制后入药,有别于其他方,强调诸药生用,是其特征。 /p p   9.可采用处方来源(不包括朝代)与功能或药名加剂型命名。如:指迷茯苓丸等。 /p p   名称中含“茯苓丸”的方剂数量较多。指迷茯苓丸,是指来自于《全生指迷方》的茯苓丸,缀以“指迷”,意在从方剂来源区分之。 /p p   10.可采用功能与药物作用的病位(中医术语)加剂型命名。如:温胆汤、养阴清肺丸、清热泻脾散、清胃散、少腹逐瘀汤、化滞柔肝胶囊等。 /p p   11.可采用主要药材和药引结合并加剂型命名。如:川芎茶调散,以茶水调服,故名。 /p p   12.儿科用药可加该药临床所用的科名,如:小儿消食片等。 /p p   13.可在命名中加该药的用法,如:小儿敷脐止泻散、含化上清片、外用紫金锭等。 /p p   14.在遵照命名原则条件下,命名可体现阴阳五行、古代学术派别思想、古代物品的名称等,以突出中国传统文化特色,如:左金丸、玉泉丸等。 /p p   左金丸,有清泻肝火,降逆止呕之功。心属火,肝属木,肺属金,肝位于右而行气于左,肝木得肺金所制则生化正常。清心火以佐肺金而制肝于左,所以名曰“左金丸”。 /p p   玉泉丸,有益气养阴,清热生津之效。“玉泉”为泉水之美称,亦指口中舌下两脉之津液。用数味滋阴润燥、益气生津之品组方,服之可使阴津得充,津液自回,口中津津常润,犹如玉泉之水,源源不断,故名“玉泉丸”。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附关于《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说明 /strong /p p   为加强注册管理,规范中成药命名,体现中医药特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p p strong   一、关于印发指导原则的必要性 /strong /p p   药品的命名是药品标准工作的基础内容之一。中成药目前没有商品名,只有通用名,因其非单一化学成份组成,所以其通用名的命名不同于化学药。目前执行的中药命名技术要求是由原卫生部于1992年制定发布的,中药新药的命名均按该要求进行。中药新药的命名虽然总体上较为规范,但缺乏中医药传统文化特色,能被审评认可的命名方式较为单一,企业普遍反映中药新药的命名越来越困难。 /p p   此外,现行已上市中成药大部分是原地方批准上市的,在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时没有对品名进行清理规范,所以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品名夸大疗效等方面。中成药夸大式命名是中成药行业乱象的集中体现,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有关广告禁止的通行规定及药品广告禁止性规定相违背,很大程度上是中药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则体系与监督管理滞后的缩影。此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补上了监管的短板,及时且必须。 /p p strong   二、关于中药方剂的传统命名规律 /strong /p 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曾组织专家对531首古代经典方命名特点进行了系统研究,结果发现,与处方组成中药物名称相关的命名方剂数达到55.17%,是方剂命名的关键因素,以功效相关的因素命名的方剂占全部方剂的45.52%,二者相合总比例达到98.62%。方剂命名的第三大因素,无疑是文化因素,全部占比达26.96%。可见,方剂的命名虽然相对复杂,但仍有规律可循。药名和功效一直是古人命名方剂的关键因素,同时,文化的力量在古代方剂命名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若能将文化与功效二者兼顾,则更趋完美。对中药方剂的传统命名规律进行研究的结果不支持将夸大式中成药命名视作是中成药命名传统的观点。 /p p strong   三、关于中成药命名对传统文化特色的体现 /strong /p p   在2007年以后新批中成药的命名中,与文化因素相关的中成药命名仅占全部新批中成药的3.2%,运用修辞形式命名的情形呈空缺,与古代经典名方相差甚远。因此,在新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比喻、借代、双关等多种修辞类型的命名方式,以进一步加强中成药命名中的中国传统文化内容。在遵照命名原则条件下,允许在中成药命名中体现阴阳五行等传统文化思想。 /p p strong   四、关于避免中成药命名夸大疗效的问题 /strong /p p   判断中成药名称是否夸大疗效,不应只看名称中的个别文字,而应完整地看整个名称。以下情形不应属于夸大疗效:一是因为名称中含有药材或饮片名称而出现“宝”“灵”“精”,如二十五味马宝丸、灵芝颗粒、黄精丸、黄精养阴糖浆等 二是含有表述中药功效的中医术语的用字,如固精补肾丸等。 /p p strong   五、关于中成药命名不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的问题 /strong /p p   关于中成药命名不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其理由主要是:首先,从中药方剂传统命名规律看,这不是传统的命名方式 其次,中成药名称均为通用名称,从药品通用名称管理看,通用名称为同类药品所共用的名称,如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命名,在同类药品的命名上就会引起混乱。以“六味地黄”为例,如果北京生产的叫“北京六味地黄丸”,河南生产的叫“河南六味地黄丸”,兰州生产的叫“兰州六味地黄丸”,这显然不合适。 /p p strong   六、关于对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的规范 /strong /p p   新批准上市的中成药,必须严格按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通用名称的命名。对于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着重对夸大疗效或用语低俗的情形进行规范,分类分批进行。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成药,其通用名称采用该经典名方方剂名称命名的,不列入规范范围。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一些已上市中成药的名称中包含了人名、地名、企业名称等,采用这种命名方式的中成药多为独家品种,这些中成药的名称已享誉国内外,而且名称本身并无夸大疗效之意,此类情形也不列入规范范围。 /p p   对于已上市中成药确需更名的,将给予其一定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采取加括号的方式允许老名称使用,让患者和医生逐步适应。对于规范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的具体实施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举行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以完善该实施方案。 /p
  • 《国家药监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为造福人民健康作出了巨大贡献。特别是在本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为新时代中药传承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决策部署,结合药品监管工作实际,提出意见。  《意见》指出要促进中药守正创新。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 推动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研制 促进中药创新发展,探索引入新工具、新方法、新技术、新标准用于中药疗效评价 鼓励二次开发 加强中药安全性研究等。要健全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体系。改革中药注册分类, 构建“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 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制度等。要强化中药质量安全监管。加强中药质量源头管理 加强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加强上市后监管 加大保护中药品种力度。注重多方协调联动。加强横向联系,督促落实各方责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等。推进中药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完善中药法规标准体系 强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加强中药监管科学研究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积极推动国际传统药监管合作。  以下为《意见》全文:国家药监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药监药注〔202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中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为造福人民健康作出巨大贡献,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中药彰显特色优势,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为新时代中药传承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决策部署,结合药品监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深化改革,健全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体系。传承精华,注重整体观和中医药原创思维,促进中药守正创新。坚守底线,强化中药质量安全监管。创新发展,推进中药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二、促进中药守正创新  (一)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重视根据中医药临床治疗特点和实际评估临床价值,注重满足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制定中药新药临床价值评估技术指导原则。建立与中药临床定位相适应、体现其作用特点和优势的疗效评价标准。鼓励开展以患者为中心的疗效评价。探索引入真实世界证据用于支持中药新药注册上市。  (二)推动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研制。明确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研制有关技术要求,促进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研发,推进古代经典名方向新药转化。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组织研究、制定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考证意见。建立与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特点相适应的审评模式,成立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专家审评委员会,实施简化审批。  (三)促进中药创新发展。探索引入新工具、新方法、新技术、新标准用于中药疗效评价。推动开展多区域临床试验规范性研究能力与体系建设,促进中药临床研究质量整体提升。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传承创新发展“孵化器”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制剂向中药新药转化。支持以病证结合、专病专药或证候类中药等多种方式开展中药新药研制。  (四)鼓励二次开发。制定中药改良型新药研究相关技术要求,支持运用符合产品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以及体现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的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品种。支持同名同方药的研制,促进已上市中药同品种的质量竞争。优化已上市中药变更相关技术要求。  (五)加强中药安全性研究。引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动开展中药上市后研究和上市后评价。建立符合中药特点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和标准体系,建立以中医临床为导向的中药安全性分类分级评价策略。加大对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验方、医疗机构制剂等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安全性评价技术标准的研究。根据药物组方、人用经验、制备工艺、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特点等,在临床试验期间或上市后,开展各阶段相应的非临床和临床安全性研究。  三、健全符合中药特点的审评审批体系  (六)改革中药注册分类。尊重中医药特点,遵循中药研制规律,将“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药品基本要求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独特的理论体系和实践特点有机结合。根据中药注册产品特性、创新程度和研制实践情况,改革中药注册分类,不再仅以物质基础作为划分注册类别的依据,开辟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注册申报路径。  (七)构建“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进一步重视人用经验对中药安全性、有效性的支持作用,按照中药特点、研发规律和实际,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加强对人用经验的规范收集整理,规范申报资料要求。  (八)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制度。对临床定位清晰且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用于重大疾病、罕见病防治、临床急需而市场短缺、或属于儿童用药的中药新药申请实行优先审评审批。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国务院卫生健康或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定为急需的中药,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或高质量中药人用经验证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急所需的已上市中药增加功能主治实施特别审批。  四、强化中药质量安全监管  (九)加强中药质量源头管理。修订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指南,引导促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推动中药材产地加工,鼓励中药饮片企业将质量保障体系向种植加工环节延伸,从源头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控制。加强和规范中药新药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明确质量控制研究相关技术要求。保护野生药材资源,严格限定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加强开展中药新药资源评估,保障中药材来源稳定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十)加强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加大飞行检查力度,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在传承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方法和经验基础上,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附录。持续修订完善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间产品和制剂等在内的完整的内控质量标准体系,保持药品批间质量稳定可控。推动中药制药技术升级,鼓励生产企业逐步实现智能制造。  (十一)加强上市后监管。组织中药专项检查,持续加大中成药和中药饮片抽检力度,持续排查化解风险隐患,依法处置违法违规企业。聚焦掺杂使假、染色增重、非法添加、非法渠道购入中药饮片等问题,开展中药饮片质量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地方监管责任,加强对中药材交易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销售中药饮片行为,持续净化市场秩序。基于中医药发展实际,研究完善按照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生产中药饮片的流通政策。强化中药不良反应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风险信号及时组织评估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加强中药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推进对已上市中药说明书中【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的修改完善。  (十二)加大保护中药品种力度。修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将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与专利保护制度有机衔接,并纳入中药全生命周期注册管理之中,发挥其对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以及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等中药品种的保护作用。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申请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关专利信息的登记、声明。  五、注重多方协调联动  (十三)加强横向联系。积极按照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加强与科技、卫生健康、中医药、医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部门工作合力,推进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成果转化,满足临床需求,积极服务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四)督促落实各方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推进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承担起药品监管责任,牢牢守住药品安全底线。推动地方党委政府扛起药品安全政治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十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中药审评审批改革宣传力度,加强重要政策、重大措施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各方预期,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中药传承创新的新格局。  六、推进中药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  (十六)完善中药法规标准体系。加快《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中药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体系。加强中药标准管理,优化国家药品标准形成机制,持续完善以《中国药典》为核心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以临床为导向、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反映中药质量。研究完善中药材中农药残留、重金属与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和检测方法。制定实施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加强地方药材标准和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的监督实施。  (十七)强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以编制“十四五”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规划为契机,开展重点课题研究,加强检验检测、审评审批、审核查验、监测评价等重点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加强“智慧监管”建设,创新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中药材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中药材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推进中药生产企业建立药品追溯体系,对中药产品赋码、扫码,逐步在药品生产流通全过程实现可追溯。  (十八)加强中药监管科学研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深入开展中药监管科学研究,积极推动中药监管理念、制度、机制创新,强化成果转化应用,推出一批中药监管新工具、新方法和新标准。深化与国内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之间合作,建立中药监管科学合作研究基地和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强化中药监管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研究。  (十九)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快职业化、专业化的中药审评员、检查员队伍建设,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准入和任职条件。科学合理开展中药专业人员的考核评价和职级升降,扩宽职业发展空间,完善薪酬待遇保障机制,确保高层次人才“招得来、留得住”。  (二十)积极推动国际传统药监管合作。深化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合作,积极开展与国际草药监管合作组织(IRCH)、西太区草药监管协调论坛(FHH)等传统药监管国际组织以及有关国家或地区药品监管、药典机构的交流,深入参与国际传统药相关政策规则制定、标准协调,推动中药标准国际化。持续提升我国中药监管在国际监管组织中的话语权,推动中医药更好地为全世界人民服务。  国家药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 中药饮片企业再洗牌 GMP大考难过
    新版GMP认证大限将至,中药饮片企业面临生死大劫。过去掺杂使假的作坊式生产模式,正遭到彻底清算。但随着他们转型生产食品与保健品,质量监管的隐忧仍在。  暴风雨即将来临。年末,随着“史上最严”GMP认证大限的迫近,大批中药饮片企业正面临生死存亡的大考。  大门正缓缓关闭。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总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GMP)规定,以中药和中药饮片为代表的药品生产企业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GMP要求。若年底之前未能通过检查,企业将面临停产的窘境。一家中药店里的中药饮片,行业长期的掺杂使假对整个中医药伤害极大  “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这是评判药品的主要标准。药品质量是否可控主要通过GMP认证来判定。”暨南大学药学院药学系主任于沛介绍,GMP认证是国际通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基本准则。GMP要求制药企业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质量符合法规要求。  两年前,新版GMP认证第一轮大限的闸门就已关闭——2013年12月31日,未通过新版认证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一律停止生产。  而随着GMP认证时间节点临近,有史以来规模最大、频率最高的“飞行检查”正在进行。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底,全国已有超过100家药企在“飞行检查”中被收回GMP证书,其中中药和中药饮片企业就占近70%。中西药生产交替共线、编造虚假检验报告、中药材霉变、涉嫌生产假冒中药饮片、涉嫌出借包材及生产场所等,都出现在证书被收回的原因之列。  “多、小、散、乱。”中投顾问研究总监郭凡礼用这四个字概括了中药饮片产业的现状。他指出,主管部门希望通过新政达到三点预期:从源头上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淘汰落后生产力,推动医药产业做大做强 推动中国药品企业与国际接轨,加快产品进入国际主流市场。  对中药饮片企业来说,这是一场事关生死的大考。  “大考”难过  “目前只有约半数中药企业拿到了新版GMP证书,中药饮片更少,连一半都不到。”不久前,鼎臣医药管理咨询中心负责人史立臣和食药总局相关人士闲聊,对方提及新版GMP认证的“惨状”。  药监部门的数据也佐证了这一观点。中药材和饮片生产大省、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广西食药监局)在给南方周末记者的回函中称,未通过新版认证的企业主要分两类情况:一是企业正在实施改造、异地搬迁、重组或计划退出,因而尚未提出认证申请 另一种是企业提出认证申请,监管部门组织现场认证检查,发现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或是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环节不完善,不予通过认证。  1998年,中国参照国际标准首推GMP认证,并在2004年要求所有药品不通过认证就不得生产。不过,在旧版GMP标准执行期间,中药饮片企业并不在标准的监管之内。直到2004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才对中药饮片企业实施GMP认证,要求所有生产企业自2008年1月起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  “在这之前,家庭作坊式的中药饮片厂不计其数,脏乱差现象非常严重。”南京海昌中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白发平回忆,这些中药饮片厂大多没有什么生产线可言,将原材料粉碎、压片,甚至直接采取手工包装,“哪怕是对小夫妻,在家支口锅,包装一下,只要有渠道,谁都可以加工销售”。  白发平认为,旧版GMP认证对中药饮片行业的净化作用不容小觑,“上万家小作坊一下子锐减到了1500多家,已经相当不错了”。  2010年,国家新修订了GMP标准,新版本的硬件部分参照欧盟相关标准,更强调生产过程的无菌、净化要求 软件部分则参照美国FDA相关标准,要求企业建立一套完善、成熟的管理系统,对生产过程实施动态监测。这虽然使得我国GMP与国际化接轨,但却给中药饮片企业出了个新难题。  “硬件问题只要有钱就能解决,但现在即便有钱,软件问题也未必能搞定。”最近两年,史立臣常常听到企业负责人类似的“吐槽”。新旧认证体系的最大区别在于软件要求的提升,而这恰恰是中药饮片企业的软肋。  “要把一个小作坊发展成为正规的流水线生产厂,这笔投入对于很多小企业来说是不现实的。”史立臣介绍,不同于化学药和中成药制剂,中药饮片企业一般要生产上百个品种,批号多、每批次生产量小,少说也需要2-3条生产线。按每条生产线400万元的成本计算,3条生产线就需要投入1200万元。而事实上,国内中药饮片企业的“块头”普遍偏小,年销售额过亿的企业仅占约30%,不足5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则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后者而言,上千万的投入绝对是一笔巨额开支。  薄弱的盈利能力也让不少企业干脆“坐以待毙”——化学药的研发和投入成本通常五年左右就能收回,而中药饮片的回报周期短至七八年,长则十多年,前提还是“市场常年稳定”。  史立臣以风险管理中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回顾为例,这要求企业不光投入资金,还有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而很多中药饮片企业甚至从未有过这些概念。“这就像让一个基础不好的小学生跳级进了初中,还要求他理解完全不同阶段的知识内容。”  全流程监管困局  作为中药产业链的中间环节,中药饮片在中药产业的三大支柱——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一方面可由上游的中药材直接加工而成,作为药剂配方服用或直接服用,另一方面可作为原料加工成中成药,流入下游销售终端。  不过,中药饮片质量低下几乎成为“通病”,生产工艺落后、低价竞争等诸多因素一直制约着饮片的流通。  “中药饮片质量问题频发的症结在于管理,”中国中医科学院教授、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质量保障专委会主任肖永庆直言,“国家相关部门还没有探索出较为理想的管理办法,更谈不上制定相应的法规。”  中药饮片来源于天然植物,品种多、质量影响因素复杂。长期以来,我国中药饮片执行《中国药典》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各省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三级标准,但标准之间并不完全统一,在炮制规格和炮制方法上甚至差别甚大。标准的缺失和不完善让监管陷于尴尬。  相对西药,中药饮片的毒副作用相对较弱,“基本吃不死人,最多无效”,加之一些地方政府将中药材市场当作财政增收之道,在监管方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四川新荷花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冯斌笑言,那些条件简陋的中药饮片作坊就像“养猪场”,但他们依然能通过旧版GMP认证。  不过,至少从GMP新规的通过率来看,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度远超市场预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底,全国已有超过100家药企在“飞行检查”中被收回GMP证书,其中中药和中药饮片企业就占近70%。中西药生产交替共线、编造虚假检验报告、中药材霉变、涉嫌生产假冒中药饮片、涉嫌出借包材及生产场所等,都出现在证书被收回的原因之列。  “大部分企业之所以在飞检中落败,问题就在于质量管理混乱,严重违反GMP操作规范。”广西食药监局在给南方周末记者的回函中表示,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该局全部立案查处,已依法吊销了包括广西健一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加工厂在内的4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史立臣将饮片企业痛失GMP证书归结为“原有的生产习惯根深蒂固”。新版GMP认证前,不少中药饮片企业的生产加工过程相当粗糙,简化生产流程、修改生产标准的行为比比皆是。一旦过了新版认证的门槛,在短期利益与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一些企业难免会打起“小九九”,回归习惯性的方式操作。  当然,单纯依靠监管部门的力量就指望中药饮片市场得到规范并不现实,医疗卫生机构的配合同样重要。  “医院需要改变‘唯低价是取’的导向。”冯斌直言,老百姓吃药最在意的是疗效,因此,医院在进货时要重点关注中药饮片企业的规模和质量。  对于中药饮片市场的规范,他依然乐观,“市场规范需要过程,一步步来吧。”  隐忧仍在  “强化GMP认证对规范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是个利好。”四川新荷花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冯斌感叹。作为国内首家中药饮片GMP工厂,他们在新版GMP改造工程中刚投入了两千多万元。  冯斌介绍,在中药饮片市场,规范的GMP生产企业长期与不规范企业同台竞技,后者通过造假、以次充好等手段压低成本价、抢占市场,导致行业恶性竞争大行其道 而规范企业由于要把机器设备、人员、GMP改造所花费用计入成本,其角逐市场的竞争力反而大大受挫,导致“劣币驱良币”。  不过,行业内针对中小企业的并购潮在短期内恐怕不会出现。“据说某些大型中药集团有这样的想法,但也只是想法而已。”冯斌表示,并非所有的饮片企业都适合并购,对小企业进行改造需要大笔费用,不如自己建厂。  事实上,即便是通过了认证的饮片企业,发展前景也并非一片光明。一位不愿具名的饮片企业负责人直呼“压力山大”——改造成本分摊下去,产品价格至少上浮10%左右,“地方招标压价又很厉害,利润空间太小,甚至会发生价格和成本倒挂”。  “是否有渠道消化增加的成本?那要看企业的能力。”该负责人说,通过精细化管理、提升管理效率等方式,部分饮片企业有能力消化认证抬高的企业运营成本。但能力较差的饮片企业,压力可想而知。  不过,食药总局的公告,已为停产企业准备了后路,“企业停产后,如完成新版药品GMP改造,可继续申请认证。放弃认证的企业可通过自主选择品种技术转让、企业兼并重组等方式有序退出。”  但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表示,饮片企业数量的减少,对中成药企业则“影响甚微”。中药饮片的主要销售渠道是医院和药店,给中成药企业直接投料的仅占少部分。  过去中药饮片掺杂使假严重,大型中成药企业早已不从市场进货,而是直接向产地收取中药材,不少企业都拥有配套的中药饮片加工厂,“自己提取,自己做饮片”。  “哪怕有20%-30%的企业被淘汰,对市场都几乎毫无影响。”于明德指出,目前中药饮片一直面临产能过剩的问题,相当多的企业产品雷同,未通过GMP认证并不会导致药品断供。以2014年为例,中药饮片需求量为300万吨,实际产量达到315万吨。  不过,隐忧仍在。饮片企业的转型同样暗藏监管盲区。在此次行业洗牌中,中小型饮片企业除了“关张消失”或被大企业收购,还有一部分会选择转型生产保健品。根据食药总局的规定,保健品及食品生产企业均要依照GMP认证标准生产,但不做强制规定。  “国内保健品和药食同源市场监管仍处于缺位状态,随着未通过认证的企业从药品行业向保健品行业转移,会给整个市场带来安全隐患。”中投顾问研究总监郭凡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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