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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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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相关的论坛

  • 【“仪”起享奥运】排污许可证转让是否有收费标准

    问题:我司已从行政机关处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先拟将部分排污指标转让给他人,请问对于排污许可证指标的转让是否有相应的收费标准?有无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财政厅已经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2件规范性文件,是否有其他收费标准?回复:您好!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粤环发﹝2021﹞5号),当前广东省内仅在佛山市、东莞市等试点地区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关于排污权交易均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制度,包括排污权交易收费标准。试点地区按照辖区内排污权交易政策执行,其他非试点地区暂未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 【资料】排污收费制度

    [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7595]排污收费制度.pdf[/url]

  • 去年环保排污收费高过检测仪表市场

    记者日前从环境保护部有关部门获悉,2011年全国排污收费额突破200亿元,全国除西藏外共向近44万户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202亿元,同2010年相比,金额增加24.3亿元,增幅为13.6%。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充分发挥排污收费这一环境执法手段作用的结果。  排污费征收额实现历史性突破的原因,一是中西部地区逐步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排污费征收额幅度较大;二是江苏、安徽、山西、上海、河北、山东、内蒙古、云南、广西、广东、辽宁、天津等12个省份提高了二氧化硫等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因素继续发挥作用,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额增长幅度较快;三是各地加大了排污费征收稽查力度。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69号)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10月1日起VOCs排放将正式收费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根据办法,10月1日起VOCs排放将正式收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第一条: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第四条: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第五条: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第六条: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计算公式如下:VOCs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区分生产过程的VOCs污染源项,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2。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中投用原辅料及回收有机溶剂量,按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3。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第七条:有关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第八条:VOCs排污费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第九条:排污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见附4),申报VOCs排放量。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时,应一并填报各污染源项情况表,详细列明各污染源项生产装置、工作流程、处理设施等信息。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在报送《试点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时,应一并提供购买、使用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结算或领料凭证;原料供货商提供的VOCs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发票等材料。第十条:排污者应当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第十一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第十二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各污染源项VOCs排放情况,以及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投用原辅料中VOCs含量、VOCs去除量和回收量等信息,计算排污者VOCs排放量。根据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VOC排污费数额。第十五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十六条: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分享】环境税能否解决排污费诸多难题

    几个月前曾有消息说,一些城市拟对机动车征收排污费,即车主们要为自己的汽车尾气埋单。尽管消息并未得到权威部门的认可,但一项在环保领域已经执行了30年的特殊收费制度将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焦点:一些专家建议,排污付费的群体应该从过去单纯的污染企业扩大到消费群体。 过去30年间,我国对污染企业征收的排污费累计接近1480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返还到污染企业,作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治理污染的资金。一些专家认为,在我国经济发展初期,排污费的“征收、返还”机制弥补了政府、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入不足,有重要价值。 也有专家认为,排污收费制度是一种“自杀式”的收费制度,因为只有企业排污越多,环保部门才能收到更多的钱,这项制度似乎让环保部门陷入了“为收费而存在”的尴尬境地。 近期,还有专家频繁提议,应该用征收环境税的方式取代现有的排污收费制度。这些专家认为,环境税的开征有可能解决目前排放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但反对的专家认为,要实现费改税面临费率如何转化为税率等诸多难题,并且会失去排污费作为政府调控手段的能力。 在今天举行的排污收费工作会议上,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说,在目前费改税还未最终清晰的状况下,环保系统要慎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要明确排污收费的目的不在于收多少钱,而在于能通过收费刺激企业治理、减排污染的积极性。排污收费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手段,更应该是环境监督执法的手段和载体。 悬在环保部门头上的双刃剑 30年,1480亿元的排污费。在很多专家看来,这笔巨资对环保部门来说就是悬在头上的一把双刃剑。特别是2003年以前,排污费可以切出一部分作为环保部门监测等能力建设经费时,对排污收费一直非议不断。 据介绍,从1979年到2003年,排污收费制度历经几次改革,其中最不被理解的是有一段时间,为了弥补环保部门作为新部门存在的经费不足等问题,国家允许基层环保部门从收取的排污费中切出一些用于能力建设。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有极个别基层环保部门出现了用排污费盖超标大楼、买豪华轿车的现象。 当时有一种看法,认为环保部门收排污费是为了给自己用,并且为了多收,不是引导企业治理污染,而是纵容企业排污。实际工作中也确实有一些基层环保部门把征收了多少排污费作为政绩标榜。 环保部的有关负责人并不赞成专家的质疑,指出在当时国家财力有限,中央和地方财政难以给环保部门更多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有限度地使用排污费支持环保机构的能力建设,有其特定的历史意义。另外,从排污费的使用来看,大部分钱还是用于污染治理,2003年之前,各地通过排污费安排的治理项目有36万余个。 同时,排污收费制度确实也能让企业不断树立这样的观念:排污就必须付费。据介绍,近年来,有的地区大幅提高排污收费,最后的结果是,如果不治污,企业缴纳的排污费要高于治理的费用。 2003年国家又对排污费进行重大调整,环保部门不再直接从企业收取排污费。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企业将排污费通过商业银行交到国库作为污染治理的专项资金,环保部门通过预算的形式向财政部门申请本地污染治理和企业技术改造的经费,而环保部门的人头费等其他费用则由财政统筹。 业界人士认为,2003年的这次排污费改革从制度上堵住了挤占、挪用排污费的可能。对于基层环保部门的能力建设,中央则另作安排。数据显示,2003年,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后,中央财政直接支持基层环保部门的能力建设,投入19.3亿元

  • 上海试收“雾霾费” 将分三阶段收费逐步提高

    京华时报讯 16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保局制定了《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上海开始试点启动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污收费。排污收费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实施不同的收费标准。  据上海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称,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霾和PM2.5的前提物,其排放到大气中,经过光化反应,造成二次污染,“目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空气污染形成中所占的比例最大。”上海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共包括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基本覆盖了该市工业VOCs重点排放行业。据上海市环保局介绍,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分三步逐步提高到治理成本水平。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同时,对按上海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  对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上海市环保局表示,预计到2017年底可使该市工业VOCs排放总量减少50%以上。排污费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全部按要求上缴国库,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点用于该市环境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 深圳汽车排污费备选方案披露

    深圳汽车排污费备选方案披露 起征额最低300  每年分别征收300元、500元和1000元被列入起征额考虑范围  《经济参考报》记者15日从深圳市发改委一位知情人士处获悉,根据初步论证,汽车排污费未来有望拿出3套备选方案。  知情人士不便透露三种方案具体内容,但他介绍,三种方案的关键点集中在汽车排量的起征点和排污费的起征额上。目前考虑排量起征点有1.0升以上和1.5升以上两种,起征额有每年300元、500元和1000元三种考虑。“三个方案就是以上要素不同的排列组合。”  该人士称,深圳市汽车保有量240多万辆,假如每辆每年收汽车排污费1000元,年财政增收就达到24亿多元。专家指出,征收汽车排污费必须充分论证,不能过大增加城市居民出行成本,而且款项必须专款专用。  据《深圳特区报》此前报道,今年5月公布实施的《深圳环境质量提升行动计划》提出,今年底前由市发改委负责研究制定按传统燃油车排气量征收排污费的政策措施。  深圳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回应称,目前汽车排污收费征收管理办法正在研究之中,“争取年底前能拿出一个成形的东西”。该政策分三步走,第一步先做研究,如果可行,就进入第二步,在部分地区试行,第三步才是地区立法,全市铺开。  上述深圳市发改委知情人士首度向记者披露,当前正在走社会调查表设计、信息采集等步骤,为政策出台进行一些基础性工作,未来有望以地方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由于深圳作为“改革试验田”,深圳特区人大被授予立法权,有望先试先行。  为了减少新车消费,该人士称,汽车排污费新政考虑按照“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对存量车辆征收的排污费低于增量车辆,并借鉴汽车“以旧换新”操作模式,存量车辆换购新能源汽车将能享受一定优惠。  该人士表示,纵观全国,深圳市作为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同时推广新能源汽车的为数不多的“双试点”城市,通过提高传统燃料车的购买和使用成本,抑制对传统燃料车的过度消费,有利于推动汽车产业的结构性调整,进而提高新能源汽车企业尤其是纯电动汽车企业的技术研发积极性。  不过,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车用燃料排放实验室主任岳欣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当前较高的油价水平已能较好地反映车主的耗能代价,再加上今年以来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民众对税费负担的变动较为敏感,凭空增加一项收费需要十分慎重。如果汽车排污费“一刀切”,对“买而不用”的大排量汽车同样施以高费率,或者对核心区和郊区的汽车征收同样多的排污费,显然是不公平的。  事实上,早在1998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曾发文,决定在杭州、郑州、吉林三城市进行总量排污收费点试点工作。按照杭州市相关文件,机动车污染收费(分废气费和噪声费)分车型按年征收,年收费标准为轻型车辆300元/辆,中型车辆500元/辆,重型车辆600元/辆。  但5年后,该政策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而在此前一年,国务院办公厅已发文要求:“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财政部财科所一位专家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透露,移动污染源纳入排污费讨论已久,但排污量的实时动态监测等技术问题尚难以根本解决,未来只能按照排放标准进行收费,而无法按照实际排放量进行收费;“但上述三城市试点引来争议,显示按车型‘一刀切’收费是走不通的”。  截至目前,除了正在研议的汽车排污费,体现汽车节能减排政策导向的还包括车船税和汽车购置税。  上述财政部财科所专家称,车船税现有的排量标准(如1.6升、2.0升等)不能替代排放标准(如国IV、国V等),门槛也不高;而小排量车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也已经随着汽车产业刺激政策的退出而取消,因此有必要考虑进一步限制汽车排污的政策。  但该专家认为,与其由各地自行试点开征排污费并纳入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不如将汽车、摩托车等移动污染源纳入现行排污费乃至未来环境税的征收范围,使之制度化、常态化。  上述深圳市发改委知情人士则有不同意见。他认为,税收必须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开征,税收征管要求具有稳定性,收费则具有阶段性和灵活性,未来如果达到限制汽车排污的目的,甚至可以再行取消。  岳欣总结道,汽车排污费不是不能征,但必须进行充分论证,不能阻碍城市居民的生活改善需求,或者过大增加城市居民的出行成本,而且征得的款项也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环境质量改善。

  • 征收汽车排污费是为了治污还是捞金???

    把买车回家,购置税是一笔钱;你要往外走,车船税必不可少;你开行,路桥费等着你;你停靠,停车费不菲;你不是要吃油吗?所以要交燃油税;甚至,你连往外吐东西也可能面临收费—汽车排污费。 这段吐槽的背后,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日前透露,有关部门已酝酿对汽车征收排污费,目前尚在论证阶段,预计十八大后开始实施。该政策或先在“北上广深”试点,再全国推广。 其实关于排污费,需厘清两个基本问题。第一,收取这个费用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驾驶员及汽车拥有者开车的行为;第二,收费是否将有助于污染问题的解决。 “我们对电厂征税是希望这些企业能够购置污染治理设施,更新、改造生产装置,但我们对汽车拥有者收费,是希望他们改造汽车技术还是全体放弃使用汽车?这可能吗?” 到底征收汽车排污费是为了治污还是捞金???

  • 国家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环监函113号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的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件)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当积极推动当地发展改革委(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试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试点范围、收费标准、差别化政策、核算周期、起征时间、核算方法、征收权限等内容。  二、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组织指导行政区内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做好试点的实施工作。  (一)通过工商、工信、统计、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数据和资料,掌握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数量。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行政区内环境监察机构和试点企业进行宣传培训,讲解国家和地方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政策规定,介绍试点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点。  (三)检查指导行政区内的试点工作,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帮助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解决、反映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三、石油化工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核算周期(以年计)和计算办法,包装印刷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3规定的计算办法以及核算周期(由各省份自定),向地方环境监察机构报送本通知所附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信息申报表,申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四、地方环境监察机构要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一)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核算期内其生产在用的数量相等;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  (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  (三)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发现缺漏项等申报信息不完整的,要责令试点企业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我部已组织开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征收管理系统,采用云计算方式部署在环境保护部云平台上,供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地方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时使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反映。  附件:1.石油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     2.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月19日

  • 【讨论】喘气也要收费,到底是谁有问题!

    18日在广州举行的中国森林城市论坛上,中科院院士蒋有绪呼吁,政府可以考虑对企业甚至排放二氧化碳的市民征收生态税[color=#DC143C]。“可以考虑让市民每个月买20块钱的生态基金”。 [/color]华南植物园副主任周国逸说,生态税不得不征而且很迫切,在现在企业升级改造过程中,它是一种推力  到底是院士,一出口便语出惊人,喘口气都得每月交上20元,航天员上天了,这个月是否可少交10块钱?其实,提及保护生态就想到缴钱的专家“病”得不轻,这是一种典型的“收费依赖症”。  收了钱是否就天蓝水碧了,我看未必。就拿企业来说吧,现在不仅愿意缴排污费,而且非法排污的罚款也拱手奉上,他们自以为出了血就等于买了“排污权”,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排污。[color=#DC143C]如果企业再缴生态税,就可以更加理直气壮的将保护环境,恢复生态的责任全推给了政府,治污由政府全额买单。[/color]  再说了,现在都什么时候了,原来收的利息税暂停,印花税减免,政府正考虑减免更多的税收来减轻企业负担,刺激经济发展,院士和专家还在这里大谈生态税和生态基金,是否不合时宜?而且保护生态可做的事多了去了,近期政府决定投入的巨额资金也包括生态工程和环保领域。对寻常百姓来说,再新立税种或新增收费项目就是到他们口袋里掏钱,掏一分就少一分,越掏越少,哪还有购买力去拉动内需,为国分忧?

  • 排污费改税对环境监测行业的影响

    前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论及税制改革和税收管理时提出,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动向: 201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9日在两会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房地产税法草案和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正在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积极起草当中。”趋势:税务部门主导排污税的征收和管理,环保部门取消排污证年审,企业经营成本增加(税收成本增加)等。影响:1、“排污费改税”意味着排污征收主体将由环保部门转向税务部门,毫无疑问,征收力度和范围都会加强。2、以前是环保专款专用,现在由财政统一支配,地方政府能否保证环保这块的支出很难说。3、减少环保部门与排污企业的联系,削弱环保部门的威慑力。放弃现有的排污收费体系,对环保部门现有相关资源也将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4、取消排污证年审,能否保证企业自觉进行排污申报?监测市场是不是也将流失部分业务?

  • 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涨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文件 环 境 保 护 部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要求,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现就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  二、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提高排污费收缴率。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一是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二是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2014年底前,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三是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四是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五是切实加大排污费执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三、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各地要加强对超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和动态甄别工作,确保差别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要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等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对举报的违法排污,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在2015年6月底前,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政策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将联合建立排污费收缴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  部环 境 保 护 部2014年9月1日

  • 【还有没有王法】南京桠溪镇景区收取50元尾气排污费

    南京某景区,慢生活,现网友微博称,从4月29日起,凡是进入桠溪镇的车辆,都要交50元的“尾气排污费”。这一消息引来众多质疑,网友认为这是景区在变相收取门票,而这种收费与景区保护生态环境的初衷似乎难以保持一致,收费之后,车辆还是可以进入景区,想要控制的尾气污染依然存在。您认为这样收取合理吗?

  • 排污申报是属于企业自行监测吗?

    排污申报是属于企业自行监测吗?如果是的话,监测站是不是应该不用去监测?我目前看到[b][color=black]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color][color=black]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color][/b][color=black]国办发〔2016〕81号文件,感觉是企业自行监测呢?2017年4月以后,监测站的环境监测实行不收费政策,感觉我们监测站的活越来越多。最近因为一些企业自己没有申请排污申报,最后这个锅竟然被监测站背了。[/color]

  • 【新规早知道】环保税即将开征 税率水平高于排污费

    密集释放的政策信号显示,环境保护税渐行渐近。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近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年会上表示,2012年财税体制改革将着重从健全税收制度等三方面推进,其中包括深化环境保护税费改革。  一位多次参与财税、环保部门组织的座谈会的研究人员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财税、环保部门正就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税费改革进行研究,主导方向是对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进行“费改税”。专家表示,环境保护税宜择机尽快在全国“一步到位”地开征,税率水平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火电等多行业或受波及。  思路  先易后难的“费改税”  自被列入“十二五”规划后,有关主管部门对开征环境保护税的表态明显增加,仅过去半年的时间里,财政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便多次表示研究要深化环境税费改革,开征环境保护税,并在一定程度上透露了改革路径。  2010年10月底,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正式提出,开征环境保护税。时隔一年,2011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就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16条意见。《意见》指出,将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随后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指出,要研究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  2011年12月底,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开征环境保护税对于“清费立税”、促进企业强化环保具有重要作用,要抓紧研究立法和开展试点。今年两会上,谢旭人再次明确,要深化环境保护税费改革。受访专家普遍认为,这表明国家进行环境税费改革的决心和态度已非常坚决和明确。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苏明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开征环境保护税非常必要也非常紧迫。开征环境保护税是调整经济结构、加强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手段。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教授吴健还提出,近些年政府在节能减排、环境治理方面也出台了不少措施,传统的措施是强制性的,随着治理的深入,治理成本会逐渐走高。“十二五”我国提出了更高的环境保护目标,这意味将来可能面临着更高的成本。环境问题的突出加上环境治理逐渐进入高成本阶段,要求我们不仅要治理而且要采取低成本的治理方式。而环境保护税从原理上来说具有这种可能性,即以比较低的成本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目标。  苏明介绍说,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过去也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其中一个主要的制度安排就是对主要污染排放物征收排污费。在他看来,近期环境保护税费改革的一个主导方向是把排污费“改”成税收。  多次释放的政策信号也似乎印证了这一改革思路,即先易后难的“费改税”。根据两会期间披露的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指为进一步理顺环境税费关系,按照先易后难和分步推进的原则,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标准  税率水平高于现行排污费  记者了解到,从直接排放的污染物来看,主要有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这些污染排放物,目前基本都实行了排污收费制度。  不过,“把排污费一下全部都改成税收应该说也是有难度的”,苏明说,应该“先易后难”,同时抓重点。在他看来,这个“重点”就是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费改成税收。按照谁排放谁交税的原则,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取从量计征。主要的制度框架建立起来之后,再逐步积累经验继而扩宽覆盖面。  依照财政部“防治任务重”的标准,一位环保专家指出,2011年,在四项进行总量减排的主要污染物的约束性指标中,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下降2.2%和2%,均超额完成计划目标0 .7个和0 .5个百分点,氨氮排放量下降1.52%,完成计划目标;但氮氧化物排放量上升5.73%,“不降反升”,没有完成计划目标,而今年的目标是排放量零增长,防治任务仍然很重。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包景岭就向列席讨论的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建议,P M2 .5表面上看是细颗粒污染物,其实很大一部分是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发生化学反应后生成的,“必须从控制这些气态污染物着手”。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全国两会闭幕后,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部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会上就多次提到,氮氧化物减排要抓紧分解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到每个减排项目中,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逆转氮氧化物排放上升趋势。  至于财政部“技术标准成熟”的标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环保系统官员表示,相对于早已纳入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氨氮从“十二五”时期起才纳入约束性指标,技术不如前者成熟。但上述环保部规划院专家则认为,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已规定,氮氧化物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技术应该是成熟了”。  就税率而言,专家预测,环境保护税开征初期,税率水平设计得不会过高,但应该会高于现行排污费标准。  “‘费改税’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标准怎么确定,这恐怕是开征环境保护税最大的一个难点。”苏明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这个标准需要深入研究和论证,如果税率水平与现行排污费标准持平,就偏低了,起不到对污染排放惩罚的作用。如果把标准定得过高,又会在一定阶段内大大增加相关行业企业的成本。在他看来,开征初期主要污染物的税率水平应高于现行排污收费标准,低于治理成本。长远来讲,随着经济发展和经验的逐步累积,税率也会有一个提高过程,至少要通过征税覆盖治理成本。

  • 【转帖】境资源不再无偿使用 太湖开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和江苏省政府今日联合在无锡市举行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启动仪式。沿太湖的苏州、无锡、常州、南京、镇江5家排污企业当场与沿湖5市环保局签订了共计购买817吨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的申购合同。这5家企业将以每吨化学需氧量指标4500元的价格(首批申购执行80%优惠价),向当地财政部门支付295万元的有偿使用金,标志着环境资源无偿使用时代的结束。    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可使企业公平利用环境资源,用较少的治理成本达到较大的减排效果    在启动仪式上,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江苏省常务副省长赵克志共同为“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剪彩。    为了配合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江苏省环保、财政、物价部门制定了《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方案》和《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办法》,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范围为太湖流域苏、锡、常3市的全部行政区域和南京、镇江市部分行政区域。同时,核定了化学需氧量初始有偿使用价格为每年每吨4500元。    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指出,要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手段推进节能减排。在这方面,江苏省进行了有益探索,特别是在太湖流域推进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这项试点就是要通过改革排污指标分配办法,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逐步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利用市场手段治污,建立起治污的长效机制。这种制度对江苏省甚至全国都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引导作用,财政部将继续给予支持和指导。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指出,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一项重要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也是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积极探索。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条件下,建立排污企业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允许企业对其拥有产权,将其治理后所获得的排污富余指标额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企业把排入环境的污染物视同其他生产资料一样,具有经济价值,在完成治理污染的同时实现利润增值,而不再无偿占有和消耗日趋稀缺的环境容量资源。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可以使企业公平地利用环境资源,实现总量控制区域内用较少的治理成本达到较大的减排效果,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下的环境资源优化配置作用。    在太湖流域试点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    张力军强调,在太湖流域试点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正确处理太湖水质改善和试点工作成功与否的关系。牢记太湖水质改善是检验试点工作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将总量指标分配到排污企业,并作为发放排污许可证和启动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的基础。要及时跟踪分析排污企业有偿取得的排放指标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做好此项政策实施效果的后评估工作,避免出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成功,但水体质量无改善的现象。    正确处理太湖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有偿占用环境资源的关系。排污企业要时刻铭记产业升级、达标排放和达到总量控制指标是企业生存的生命线。环境保护部门一方面要积极依法推行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并切实监管到位,另一方面要用严格的法规标准政策等手段,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优化太湖流域的工业布局,为建立公平的污染物排放交易市场尽职尽责,避免违法排污企业或落后产能合法占用环境资源的现象出现。    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减排之间的关系。要把交易市场调控好,要从工程减排和结构减排措施已经形成减排量的企业中购买交易量,支持重大项目和稳定平衡交易市场。要明确新建项目排放权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且交易量必须是已经采取减排措施形成的余额,避免出现预付减排量而实际上不兑现的现象。    江苏省常务副省长赵克志对正式启动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他说,开展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创新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协调和配合,需要在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要完善配套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有偿使用和二级市场环境价格形成机制,尽快制定《江苏省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太湖流域开展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法律支撑。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在环境监测网络、执法体系建设等方面,逐步加大经费投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引导企业树立珍惜环境资源的理念,形成减少排污的内在激励机制,真正体现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法律原则,为开展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仪”起享奥运】排污许可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size=16px][color=#616161][back=#f1f1f1]问题: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七条第一小条,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因申请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请问项目被列入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申领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back][/color][/size][size=16px][color=#616161][back=#f1f1f1]回复:您好,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本名录第108类行业的排污单位,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back][/color][/size]

  • 【讨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有奖讨论)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总量控制”前提下,政府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并允许排污权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将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珍惜有限的排污权,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使企业成本真实反映环境保护的要求,从而达到防治污染的目的。纵观我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政策,在目前形势下他能否成为污染减排的有效措施?是否能够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调节工业发达与落后地区的环境区域平衡与经济补偿?

  • 【转帖】美国电力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启示

    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践排污权交易制度,其中以针对电力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而实施的许可证总量交易模式最为成功,并为许多国家所借鉴。   美国电力   排污权交易的经验   美国在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实行的是总量控制和交易,政府管理部门根据由期望的环境目标而确定的排放总量上限来计算并发放排污权,且都可以用来进行交易。   首先,总量控制模式,使管理者只核定排放总量即可,该总量并不随经济增长而突破。而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法的选择上,其做法是:研究确定化石燃料产生热功排放二氧化硫的比率,再乘以每个污染源历史年度平均化石燃料消耗产生的热功量(即历史法)。这种单一的计算公式难以操纵,减少了企业寻租的行为。此外,这种方法使历史使用者的现有格局基本得以维持,其经济负担较小,同时对新生产者形成壁垒,容易得到现有使用者的支持,从而提高政策的可行性。而管理者通过调整比率,可以对排放量进行调整。2000年收紧排污权指标分配后,实际排污量超过分配的排污量,需要动用以前年度结余的排污权配额,到2006年基本持平,说明排污权分配收紧的政策对减排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以完备的法律依据为基础,持续监督与严格的违法惩罚并举。美国在1990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明确规定了通过排污权交易政策实现二氧化硫的总量控制目标,并授权环保局具体实施管理。美国的交易权制度对企业的达标决策和交易过程限制较少,但要求建立严格的检测和执行体系。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市场监督和信息采集,较少干预市场。在执行中,通过三个数据信息系统:排污跟踪系统,年度调整系统和排污权跟踪系统,对交易体系实施每年一次的审核和调整。同时,对于许可证数量不足于二氧化硫排放的,课以2000美元/吨的制裁金,该标准还根据年度消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这使企业的违规成本远远大于获取排污权的成本,从而很大程度地抑制了违法排放行为。而补扣许可证制度则避免了企业以罚款代替引入减排技术,从而保证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对我国电力行业推行二氧化硫   排污权交易的启示   首先,对现有的总量控制模式加以修订完善,赋予电力企业减排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企业被赋予自主权,才有积极性去寻找低成本的减排措施。我国目前实施的总量控制模式,由国家先确定全国当前的排放总量再由各地方政府限期完成。而各地方政府的主要做法就是要求辖区内的电厂新建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备,而且规定了老机组脱硫装备的建设时间,这种一刀切的手段,忽略了不同减排技术的存在和个体减排成本的差异,电厂脱硫设备不运转,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环境污染,同时也使排污权交易失去运行空间。另外,试点的排污权交易只在一些区域进行,而电力行业排放二氧化硫所造成的污染,是经过高空长距离传输产生的,对空间分布不敏感,在实施二氧化硫的排污权制度时,应建立中央集权——垂直管理的体系,由环保部统一制定全国的排放总量并进行初始分配,同时在全国范围进行交易管理,交易也不仅局限于某些地区(即不进行属地管理)。这样才能避免地区之间的环境成本差异而导致套利行为,影响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其次,在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上,建立缓冲期,多种模式并举,并逐渐向有偿出售转化。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有无偿分配和有偿出售两种模式。从我国目前的试点情况看,两种模式都有。无偿分配相当于政府将资源的一部分租金分配给现有的使用者,是促进交易权制度实施而必须付出的代价。考虑到我国电力市场的改革,对新老企业就已经执行不同的脱硫电价政策,因此,分别实施排污权无偿分配和有偿出售的模式,在初期还是有一定必要的。   再次,健全法律体系,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在有关二氧化硫的控制和减排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应的法律体系。如1998年的《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指出,电力行业二氧化硫计划单列,到2010年底,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951.7万吨。另外,2007年国务院下发颁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制定《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目前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正在制订中。为了排污权交易的顺利推行,需要考察现阶段各行政法规政策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容性,对发生冲突的政策应及时进行修改。

  • 巨额排污费流向何处?

    环保部近日公布了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公告(详见附件),看了一眼,发现江苏的国控排污费收得最多,共946家,整年的所收的排污费约共13.4亿元。 这只是该省的国控企业,还有省控、市控的那些企业上缴的排污费相信也不会少。 这么多的钱,那么这些钱究竟用在什么地方呢?

  • “刷卡排污”能管住污染吗?

    今年内 陕西省将争取完成338家国控污染源企业总量刷卡仪的安装,从明年起,这些企业将“刷卡排污”。建立以排污许可为基础、总量刷卡为手段的总量管理模式,实现对浓度和总量的双重控制。简单地讲,就像百姓刷卡用电用气,企业排放废水废气,以后也要刷IC卡,一旦卡里的额定排污量用完,排污口阀门将自动关闭,废水废气都无法再排放。今后,这些企业每年的额定排放总量都将打在排污总量管理IC卡里,企业每年要根据排污量刷卡开启排污口,能排放多少污染物、已排放多少污染物、还剩多少排放量等数据,用IC卡一刷便一目了然。  当核定排放量快用完时,系统会向企业和环保部门发出警报,企业就要减少污染物排放,或通过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购买新的排放量。但排污量也不是想买多少就能买多少,企业购买的排污指标,是别的企业节能减排“省”下来的,而且所有企业的排污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当排放量用完,排污口的阀门会自动关闭,企业便不能再排污。同时,企业的排污实时数据还会直接传输给省市环保部门,监测数据还可直接发送到企业管理者或环保部门监管者的手机上。环保部门会掌握企业的排污状况,一旦出现企业排污总量使用完但仍在继续生产的情况,环保部门将会及时跟进检查,发现偷排超排行为,一经查实将会被加收巨额的排污费。“刷卡排污”的模式能有效管住污染吗?有向全国推广的价值吗?

  • 排污监测问题!

    企业做污染源检测时,检测方案执行排污许可证的方案要求,还是执行各行业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检测方案啊。近段发现排污许可证上的内容错误不少啊。有的根据无法执行。比如 废水石油类和悬浮物还让采集每天三个混合样!

  • 【分享】关于“排污权交易”

    [size=4][font=楷体_GB2312][B]背景知识[/B][/font][/size]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举例说,如果A企业2008年的COD排污指标为1000吨,而事实上它只需排放800吨,那么,它就可以将富余的200吨通过交易中心与需要购买排污权的B企业进行交易,以求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排污权交易产生的背景是什么?  排污权交易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从那时起,美国环保局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了以补偿、储存和容量节余等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自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以来,已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将这个概念带到中国来的是在美国颇有影响的非政府组织——美国环保协会及其首席经济学家丹尼尔杜丹德博士。丹尼尔杜丹德一直致力于通过市场机制来控制污染,是美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政策的主要推动者。1991年,丹尼尔杜丹德第一次被邀请来到中国,期间,他介绍了美国正在进行革新的环保管理制度即排污权交易。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什么?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在指定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规定并分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污染物的量控制在环境质量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一种污染控制方式。  早在1985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确定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上海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环境保护》第31条:“……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有关单位可以有偿转让部分排污指标。”  1996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原国家环保局提出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对其中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国务院要求,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指定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抓紧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和管理办法,建立定期公布制度。从此,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它为排污权交易在中国落地生根提供了土壤。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的发展如何?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就在上海率先尝试了大气污染控制方面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2001年9月,在美国环保协会以及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的积极配合下,在江苏省南通市实现了中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权的成功交易。  2002年3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下发“环办函[2002]51号文”,决定与美国环保协会一起,在山东省、山西省、江苏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开展“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简称“4+3+1”项目)。  2007年11月10日,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浙江省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揭牌成立。该平台的成立,意味着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开始实现规模化、制度化。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成立后,在嘉兴,任何市场主体新增的排污权必须从中心交易获得。

  • 生态环境部发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等3项标准

    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是打通水里和岸上的关键环节。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对于改善水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启动了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无人机航测、人工徒步排查、专家质控核查“三级排查”方式,坚持“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运用高科技、下足笨功夫,基本摸清了长江、黄河、渤海等地区排污口底数。在充分吸纳借鉴地方经验、总结试点成效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22年1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按照《实施意见》工作部署,各地全面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截止目前,全国已累计排查43.6万公里河湖岸线,查出入河排污口20.9万个,推动解决12.2万个污水直排乱排问题。  为落实《实施意见》中“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指导各地规范开展排污口分类、溯源及信息采集与交换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11/t20231106_1055238.html]《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url](以下简称《排污口分类》)、[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11/t20231106_1055238.html]《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url](以下简称《溯源总则》)、[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11/t20231106_1055238.html]《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信息采集与交换》[/url](以下简称《信息采集与交换》)三项标准。  三项标准是落实《实施意见》要求、构建“1+N”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技术文件。《排污口分类》明确了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的类型划分要求;《溯源总则》明确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的溯源调查方法、责任主体确定及溯源结果记录要求;《信息采集与交换》明确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采集与交换的总体框架,信息采集、交换及安全要求。三项标准的发布对各地开展排污口分类、溯源及信息采集与交换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有利于加快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全面做好宣贯解读和培训指导等工作,确保标准落地实施,推动《实施意见》各项目标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 排污许可技术报告

    排污许可技术报告中的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臭气,硫化氢等,但排污许可证检测报告中只测了非甲烷总烃及苯系物,这对吗,是不是都要测?

  • 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案情简介】市生态环境局对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根据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单位应于2023年4月15日前提交 2023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现场检查时, 该单位尚未提交,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一万元。【启示意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生态环境部门加大了普法宣传力度,但是仍有企业对法条学习不深不细,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各企业经营者务必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要求依法排污。